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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从《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也不断地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环境污染从整体上开始得到控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也日益增多,局部地区甚至出现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加强环保执法,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国民经济高效、持续、健康发展,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现在环境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配套设施不足,执法手段落后以及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到位等一些原因,给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很多的制约,因此加强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就变得极为迫切。
一、我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所存在的问题
1、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但在某些领域仍为空白,而且现有的一些环保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缺陷,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不相适应。有些环保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甚至还出现矛盾与冲突。而且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环境行政执法具体操作起来难以落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许多惩罚都是象征性的,罚款数额过低。在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禁则多,罚则少,容易导致在环境执法中出现“两高一低”的现象,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导致对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不能给予应有的制裁。法律赋予环境行政执法的权限不足,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环境行政执法疲软,有法难依,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进行。
2、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薄弱,人员欠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大量新的环境污染源不断产生,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务越来越繁重。但在环保监管工作最艰巨、最繁重的基层,县级基层环保机构设置却没有得到广泛地重视。一些县区的环保机构挂靠或并入当地的城建部门,大多数基层县区至今还没有建立环境监理机构。而且环境执法装备落后,基层环保部门现有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的仪器设备严重缺乏、陈旧落后、品种少、档次低,缺少懂得用科学化、自动化仪器设备来实施监测和调查取证的技术人员,导致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没办法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现场取证,致使一些有力的证据灭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环境执法力量薄弱,人员不足。面对不断增多,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现有的执法人员队伍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行政执法任务,只得穷于应付,疲于奔命。使得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偏少,范围偏窄。
3、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偏低,难以胜任工作需要
由于环保执法工作面广,涉及多个领域和学科,所以执法人员不但要具备基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而且还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科学知识和相应的业务专业技能。虽然,现在环保执法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环保执法工作的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问题主要存在于:业务素质偏低,执法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一些环保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不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将政府公共权力和执法行为市场化,大搞权钱交易,执法随意。而且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不够,执法应急能力不强,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处置技术缺乏。在环境行政处罚中也常存在程序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准确、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处罚又不规范等问题。在执法中存在着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现象,这些严重损害了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4、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由于在干部政绩考核、晋升提拔上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部分领导对“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不少领导干部环保意识薄弱,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缺乏正确的认识,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认为GDP增长才是硬指标,而环境保护只不过是软指标。只注重招商引资却忽视了许多引进的建设项目造成新的污染源而对地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对一些污染企业只要是当地纳税大户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则为企业挂牌保护不让查,公开限制环保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导致一些“特殊”的污染大户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环境监管。
5、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职责不清
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类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而且《环保法》还规定:环保、海洋、渔政、公安、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资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但在现实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正是在这种执法体制下,由于多头执法,造成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利于统一执法并给环保行政执法造成混乱。特别是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违法者开绿灯,而作为同级的环保部门,却无法给予必要制约。而且当出现违法问题时,容易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的实效。
二、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
1、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来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并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
2、充实和健全环保执法机构,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
和业务水平
充实和健全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县级以上必须要单独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的经费,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的编制。严格把好进人关,择优选择一批年轻化、知识化、能力强、能吃苦的人进入环保执法部门。改善环保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加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大力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对执法人员的环境业务知识和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环境监测、分析、检验仪器设备,提高污染源现场快速监测取证的能力,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3、落实地方领导环保政绩考核,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确立“绿色GDP”的概念,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使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要在制度上将环境保护列入各级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推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凡是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官员,不得晋升提拔,甚至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自觉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关键词:环境政策;政策执行;绩效评估;环保部门;政策激励;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执行的有效性关系到社会可持续发展及政府信誉和形象。近年来,国家出台大量环境保护法和相关配套措施,但政策执行的效果与政策制定的目标依然相差甚远。因此,探析我国环境政策有效执行的障碍与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环境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环境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环境立法存在的弊端
1.环境法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我国环境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略,可操作性不强。例如《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但对于何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
2.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过轻,导致企业守法成本高。
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的罚款数额太低,往往与企业造成的污染不成正比。处罚的收费标准规定仅仅略高于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转费。加之随着物价、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而处罚额度规定并未改变,导致多数企业守法成本过高,出现了企业宁愿缴排污费而不愿开动治污设施的畸形现象。
3.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依然停留在“污染—治理”上。
我国传统的“污染—治理”的环保立法观念远未达到市场经济体制和粗放型增长方式的层面上,达到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在这种立法的指导思想下,环境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立法薄弱,环境法律整体功能的发挥受到制约。
(二)当前的绩效评估系统不科学
从现今我国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来看,这在我国是个还是个新兴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又由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迫切需求,导致我国当前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以GDP的增长为导向,忽视环境保护等其它方面的因素。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地方政府为取得政治上的晋升,在现有的绩效评估体系下必然把GDP作为硬指标,环境保护作为软指标,甚至出台地方保护政策阻挠环境执法,与污染企业联合起来应付上级检查。如此以来环境政策便无法有效执行。
(三)环境保护部门的组织机构存在问题,在实际执行中“徒有虚名”。
我国基层环保部门缺位的现象十分严重,三分之一的县无环保局,即使有环保部门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活动能力。
理论上环境保护部门肩负着环境政策执行和监督的的责任,受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但事实上,基层的环境保护部门的人、财、物均有当地人民政府管辖,没有独立发展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十分严重,依附性强而自主活动的能力较差。
2.权责不统一,事实上的责大于权。
环境保护部门既要对工业企业进行监察,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和农村环境进行监察,还承担着每年多起污染事故与纠纷调查处理事故的重任,可谓责任重大。但与此相矛盾的是环境保护部门并没有被赋予与责任相当的权力,造成事实上的责大于权。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制造污染的企业时,既无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也无权查封和扣押其生产设备、产品,更无权断水、断电。
3.资金、人才及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备不到位。
资金方面,不少地方财政由于经费紧张,对排污费的使用往往是只进不出,或进去容易出来难;人员方面,许多环保执行人员并没有较强的环保政策认知和执行能力,加之高等教育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不足以及人员编制等方面的问题,造成环保部门人才缺乏;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亦是如此,许多县级执法机构没有执法车辆和取证设备,监控手段受到限制。
(四)环境政策执行主体缺乏多元性
我国环境政策的执行主体单一,缺乏公众参与。发挥环境政策执行主体的多元性,扩大环境政策的公众参与可以给排污者施加一定的压力。同时,公民和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活动会通过示范和学习效应,影响到更多的人参与到环境保护事业中来。许多发达国家对多元政策主体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好,但在中国的现状并不乐观。这首先表现在目前我国的环境政策执行主体仍然是政府,与第三部门等主体的合作不够;其次是公众意见得不到合理重视和合理听取;再次,政府与新闻媒体大多成对立立场,有些地方政府为了避免曝光而千方百计的阻止媒体获取资料及现场报道。
(五)缺乏有效的政策激励机制
一方面中央政府不能有效激励地方政府充分执行环境政策;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激励企业投资环境保护。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环境政策的执行见效慢而耗费大,在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往往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更为重视而忽视环境保护,地方政府着力环境保护缺乏动力;对于企业来说,环境是公共物品,是可以“搭便车”的,并且投资环境治理的设备需要很大的成本,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没有足够的政策激励的条件下是不愿去做的。
二、对有效执行环境政策的对策探讨:
针对上述环境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注意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完善环境保护政策
1.制定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的环境保护法。
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环境法律法规。对于其中涉及操作的一些概念、范围、术语作出必要的解释和限制性规定,减小如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的适用范围的弹性,严格界定污染排放标准、把管理和监督制度作为法律明文规定而非配套措施颁布,避免地方政府执行中的政策变通。
2.适当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
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规定,对环境违法企业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罚款额度的高限严厉处罚,同时对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如果企业治污设施不达标或不运行,就执行“按日计罚”的处罚机制。偷排了多少天就罚多少天的钱。不能像环保部门只能对违法企业一段时期内的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一次。
3.转变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 。
我国的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不能再以“污染——防治”为主,笔者认为要改善环境污染状况,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应当转变为“积极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从单纯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的协调发展基础上循环经济活动模式。
(二)完善当前的绩效评估机制
1.改革当前以经济GDP为主的政绩评价机制。
引入绿色GDP概念,将一系列环保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例如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评价、空气和饮用水质量的变化、森林覆盖增长率等,并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行及时的信息收集和分析,以便在衡量经济发展的时候能够计算环境和生态成本,反映发展的真实水平。
2.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
将环境政策执行年终考核与执法成果结合并予以公示,将执法区域落实到具体负责人也予以公示,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的绿色境成本从经济增长的数值中扣除。实行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
3.引入绿色绩效评估体制中的公民参与机制。
在政府的环境治理方面,由公民协助和监督政府机构对他们的开支、行动和承诺负责。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赞成不赞成”作为最高准则。由公民选择、界定应评估的对象,使绩效评估得到公民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建设
1.增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活动的独立性。
改变以块领导模式,形成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以条领导为主,成为直属国家的能独立行使环境监督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独立依法行使职权。笔者认为环境执法中所需的经费可考虑由中央直接拨款,财权由中央掌握,从而改变其对地方政府的依附,但与此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保证经费“落到实处”。
2.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手段,加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政策的执法力度。
对目前的环保法律、法规加以修改,扩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权限,增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强制手段,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如查封、扣押、没收,落实对违法排污企业“停产整顿”和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地方政府“停批停建项目”权等。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四)建立环境政策执行上的合作网络关系
1.拓宽公民参与途径,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从工业发展现状和现实环境状况看,当地环境污染的原因有两个:
(一)当地地理特点和当前贫困现实是是造成当前环境状况的客观原因
环境承载能力不强、容量不大是该地区的地理特点,贫困县的经济现状使得当地不可能考虑环境污染与环境承载能力问题,经济发展永远是第一位的。因而不可能较好地处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关系问题,也不可能合理处理眼前既得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问题,更不可能系统考虑当前经济发展与本地区的环境容量相协调的问题。
(二)政策失衡和疏于环境管理是造当前环境状况的主要原因
农业方面,片面追求粮食产量,造成盲目开荒,破坏了生态平衡。工业方面,为摆脱贫困,发展经济,片面追求GDP增长,一级政府在行使管理权限时,多局限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环境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在制定地方性政策上,围绕经济这一中心,对重点企业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优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出台“优惠政策”。由于对企业的发展能力估计过高,照顾面过宽,持续时间过长,配套措施和环境管理又跟不上,导致这些企业利用优惠政策手段来逃避环境保护责任,直接造成环境的人为破坏。反复的政策失衡和疏于环境管理助长了人们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只顾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效益的错误倾向,导致了自然环境的急剧恶化,使环境保护步入困境。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是减少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矛盾的有效途径
必须设立适合于工业建设的规划布局,科学设置工业园。工业发展需要便利的交通、充足的水源、可靠的电力和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等几个基本的条件,长期的经验教训表明,“遍地开花”愿望良好,其实不行。因此,今后应当进一步明确,不再在工业园之外的地方新办占用主要环境容量指标的工业项目。作出这样的选择,不是限制工业发展,而是尊重工业发展规律,把有限的资源用足用好。一是抓好重点污染行业定点规划建设工作。做好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造纸(化学制浆除外)、发酵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建立工业集中园区,抓好粤西水泥生产基地、化工工业园、石材工业园的建设,防止污染无序扩散,有利于“三废”集中处理和污染物综合利用。二是加大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力度,遏止严重污染环境的“十五小”项目的建设。三是拒绝珠三角地区一些重污染项目的转移。
(二)发展循环经济
解决经济高速增长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这一矛盾,根本出路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用“绿色核算体系”来重新审视和把握经济发展途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发展循环经济总体架构是:一是在企业层面,通过技术创新和改进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开展清洁生产,实现企业内部的小循环;二是在区域层面,建立完善循环链项目,在抓好粤西水泥生产基地、化工工业园、石材工业园的建设的同时,规划和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实现产业区域互补和区域间的中循环;三是在社会层面,优化产业结构,推行产业发展生态化,转变消费观念,推动绿色消费,按照生态学规律,抓好沼气村和生态文明村建设,创建生态城市和绿色社区,实现社会层面的大循环。
(三)强化环境管理
限制工业发展只是保护环境的一种方式,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则可兼顾发展经济与环保保护。一是利用行政,专项资金扶持等各种手段,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促使企业达标排污。二是加强环境监管,通过认真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执行产业经济政策,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三是削减排污总量,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既减轻了环境污染负荷,同时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发展容量。
三、结语
随着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化肥农药过量施用、农村生产和生活垃圾治理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作为农业大省的吉林省,优良的农村生态环境是提高广大农民生活的有力保障,也是吉林省的宝贵财富。但当前,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研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当前,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农民身体健康、制约现代农业发展、障碍乡村旅游产业提质升级的主要因素之一。吉林省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水污染。主要分为地表径流污染和地下水污染。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是乡镇企业排放的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水;畜禽养殖所产生的粪便、污水,其中,以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废物污染为主;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农药等随降水进入农村水体所产生的污染;农村居民随意排放的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所产生的污染等。这些污染导致农村水体富营养化或有毒物质含量高,不仅污染环境,也对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是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有:农村居民获取生活能源和取暖燃烧秸秆、木柴或燃煤而产生的烟尘;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水等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进而产生的恶臭气体;生活垃圾长期堆放所产生的腐化气体等,都会污染大气环境。
三是土壤污染。对土壤产生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是农业生产中长期、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未被吸收的部分残留在土壤中,导致土壤理化性状发生改变,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板结、变硬等问题。此外,在长期采用覆膜种植技术的地区,由于无法降解的地膜大量残留在土壤中,也对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四是农村固体生活垃圾污染。农村居民的固体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十分严重。由于缺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完善的垃圾处理程序,加之农村生活生产缺少规划,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极低,绝大部分都是露天堆放,或遗弃于河道、池塘里。而且生活垃圾是不断产生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在堆放中不断产生有毒气体和病菌、释放有毒物质,对农村环境造成了极大影响。
2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分析
2.1政策体系
当前,我国还没有从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因此,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主要依据是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家层面上,主要有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强调了对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的保护,是直接的法律依据;2010年环境保护部的《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作为环境保护部的政策性指导文件,适用于指导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和废气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规划和设施建设。其他方面,《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均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农村环境保护提出了指导意见。
吉林省层面上,《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对生活环境及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污染治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但缺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关注。2014年《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主要实施“六大工程”,重点完成30项整治建设任务。《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1〕26号)提出到2015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任务。2015年的《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指出要加快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切实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从政策体系上分析,不论是国家还是吉林省,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环保法律的缺位也造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处理难、污染主体责任落实难的现状。
2.2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体系的建议
一是国家立法机构应着眼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重要性,及时出台专门适用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二是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环保部等部委针对全国农村环境污染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具有广泛指导作用的法规、规章。 三是吉林省有关部门应针对农村污染物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生态保护与治理,农村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加快农村环境污染控制相关法规体系构建,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同时,应采取引导、激励型政策手段为主,抓好农村环境污染的源头防治,推广生态农业和环境友好型农业。
【关键词】预期货币政策 未预期货币政策 股票市场
正是因为人们许多前瞻性活动的影响,使得多数能够被预期到的信息无法体现其重要的价值,且无法对经济市场产生大的影响。因此有言论指出,股票市场中仅有未预期的信息能够对当前社会的经济变量造成远大的影响。有关学者在预期思想的指导下,深入分析了当前货币政策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关系,并针对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由此看来,当前货币政策中预期和未预期的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产生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经过预期的货币政策一定程度上不会对整体的股票市场造成巨大影响,主要原因在于预期的货币政策在其存在之前作用已经耗尽。一旦有关货币政策真正实施之后,其造成的印象极其微小,甚至无影响。但与之相反的是未预期货币政策会对当前的经济行为造成改变,由此会影响整个股票市场的变化。
一、货币政策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关系
当前经济环境下的货币政策主要通过金融市场的整体把控来实现对整个股票市场的控制,从而对宏观的经济变量造成巨大影响,最终实现对市场环境中通货膨胀率的影响。当前股票市场中重要的影响因素主要是利率,利率同时也是影响因素中最为敏感的一个影响因子。一旦利率的整体调动高于人们的预期,则一旦利率下降,多数人会认为利率在未来势必会有所上升,多数人会选择目前将手中的股票抛出,在持有货币的基础上等待未来股票的买入,由此便会导致整个股票市场价格下跌。一旦利率的调整幅度高于当前人们对其正当范围内的标准预期,一旦利率下降时,股民们潜意识中认为利率会持续下降,直至降到最低,因此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当前大量的买入股票,等待正确的时机,在将来将股票卖出,该种情况导致股票价格的上升。试想一下,如果利率的变动在股民们的正常预期范围内,人们对于股票的整体需求并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因此股票价格不会发生较大变动。基于经济学角度分析货币政策,可得出货币政策会对货币供应量造成影响,一旦货币供应量发生变化在则会直接影响到当前股票市场的价格;依据资产理论看来,一旦股民手中的货币数量上升,会造成安全资产比例偏高,因此投资者会适当提升风险资产的投入,相反的,一旦风险资产的供给不发生变化,势必会提升风险资产的整体价格。根据以上理论可看出,预期货币数量的增加,会提高股票的整体价格。一旦股票价格提升,会创造更家庭收入,势必会增加消费支出。消费支出的不断增加,能够通过变量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产出,势必会创造更多的公司利润。公司利润的提升,势必会刺激整体股票价格的提升,一旦利率降低,会提升股票的预期收益,有助于提升股票的整体价格。
二、预期和未预期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我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将我国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计算为M2,但由于其统计口径在不断发生变化,实际统计资料证实M2在2001年七月份至9月份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数值的偏差,因此本文的实证分析决定该日期内的数值确定为异常值,并将该部分数值完全剔除。文章主要采用2001年7月到2009年12月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的股票价格作为各个指数之间的收盘价,并将其看作为我国股票市场价格中的重要变量,当前股票市场中的股票指数主要包含上交所中的综合指数和相关的行业指数,同时包含了深交所中的综合指数和与之有关的行业指数,整体数据的来源主要从万德数据库中获取。通过当前已经分解出的预期和未预期货币政策的有关数据,在此基础上,通过怀特异方差标准方式的估计式对其进行计算。
针对数据主要总结成以下内容,第一,预期的货币政策并不会对股票收益率产生影响,但未预期的货币政策会对股票的整体收益率产生重要影响,影响呈现正向性。就整体数据而言,排除掉深圳B股指数,其中单单显示出未预期货币政策对股票的收益率有一定的正方向影响,其中等到预期的货币政策对股票整体的收益率几乎不会造成影响。其中未预期货币增长率呈现正向增长时,此时的货币政策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相反的,一旦未预期货币增长率呈现负方向时候,表现出货币政策的一种紧缩现象。根据以上分析,充分说明了扩张性货币政策对于整个股票市场来讲,是一个值得振奋的好消息,相反的,趋于紧缩的货币政策不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第二,货币政策呈现出来的有关信息并不会对当前的股票市场起到积极地指导作用,主要原因在于预期的货币政策主要依据有关的政策信息来获取,由此便可以等到一个正常的结论,可见货币政策的信息不会对整个股票市场带来积极地指导作用。第三,根据有关数据,可知未预期货币政策的反应程度受到不同股市环境、股市行业的影响。
文章根据M2增长率将货币政策分成两方面,即预期部分和未预期部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货币政策对上海和深圳两个城市股票的价格指数影响。有关研究发现,就当前股票市场环境看来,货币政策的预期信息不会对股市造成重要影响,未预期的有关信息则呈现出改变投资者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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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退耕还林;耕地保护;辩证关系
近年来退耕还林和耕地保护都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国策,同样也是各阶层人民广泛争论的焦点问题,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很多专家学者对此都没有统一的意见。从当前我国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生态环境下,退耕还林和耕地保护实际上都是我国政府通过详细的规划而制定出来的非常正确的政策,这两者看似矛盾实际上却是矛盾统一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这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这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主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退耕还林和耕地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
1.1 耕地保护和退耕还林的矛盾关系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必然会造成耕地数量的减少,特别是耕地数量不多的省份,比如贵州等省。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农田的保护存量一定要达到行政区域的80%,而当前很多山区以及陡坡耕地都划归为基本耕地,所以这个80%的红线同样也会制约着退耕还林的实施进展。
1.2 耕地保护和退耕还林的统一
1.2.1 耕地保护是退耕还林的前提。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和社会和谐,对于广大农民来说耕地实际上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核心资源。在保障现有耕地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农田建设,提升耕地单位产量,这样就能够为进一步退耕还林提供基础。《退耕还林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要重视对农业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土壤品质,改造陡坡耕地,提升单位产量,从而解决退耕还林之后造成的粮食缺口问题,以贵州等西南地区,原则上保障人均耕地不少于0.033 hm2,而西北地区则人均耕地要保障在0.133 hm2,各级政府要安排各项农业建设资金,从而确保西部地区的商品粮建设耕地规模。
1.2.2 退耕还林是耕地保护的辅助。通过退耕还林,将那些容易水土流失、风沙存在严重的危害,以及粮食产量较低的不良土质通过植树种草来恢复植被,这样不仅能够满足退耕还林的政策,还能够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而生态环境的改善又能够有效的改善气候以及土壤条件,提升土壤品质,这样就有助于提升单位产量。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对耕地的保护。通过退耕还林,还能够有效减少水土流失,特别是对于自然灾害较为频繁的贵州山区地带,通过退耕还林能够有效降低泥石流的危害,这样又能够进一步保护因为风沙或者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耕地流失问题。所以说退耕还林实际上是对耕地保护的一种辅助。
2 耕地保护和退耕还林的协同发展
2.1 做好统筹规划
当前耕地总量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差,计税面积以及承包面积等数据还不够清晰,这给政府的统一决策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此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现有耕地进行有效测量,提升数据准确性,并对林地以及沙化地以及陡坡地等数量都要进行准确丈量,然后根据对农业的影响因素对当前的耕地资源进行科学评价,对于不合适种植的土地尽快制定统一的退耕还林计划,当然前提是建立在对本地区人均耕地面积的保障以及粮食安全的保障前提下,对于违法用地以及盲目用地的情况坚决制止,从而提升耕地的有效利用水平。
2.2 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无论是耕地保护是退耕还林其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将农民手里产量低,生产成本高的耕地收回来退耕还林,这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因为收回来的不适宜耕种的农地还可以返还给农民一定的资金,另外剩下来的土地还能够让农民有更多的精力来促进产量的提升。而随着林地和植被的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样也有助于农民的增收。不仅如此在退耕还林的政策上,也给与农民一定的支持,如果农民不愿意采用赎买的方法独自在不适宜耕种的土地上进行退耕还林,这些林地和植被的收入同样归给农民,从而提升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这样对于农民来说同样也是一个增收路径。
2.3因地制宜保障耕地保护和退耕还林协同发展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自然资源和人口密度也存在着广泛的不同,贵州相对地广人稀,但是适于耕地的土地却相对不多,而江南地区则是地少人口密度大,虽然耕地质量很高,但是人均的耕地水平却很低,所以不同地区的退耕还林政策和耕地保护政策都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制定符合当期的政策。
3总结
总而言之,退耕还林和耕地保护看似矛盾,实际上是统一的辩证关系,在制定政策上只有充分注重这种辩证关系,才能够更好地协同退耕还林和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从而保证我国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经济发展;产业政策;协调
自从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导致冷战烟消云散,与此同时,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彰显,无疑推动了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前进。经济全球化催生了全球化治理的问题,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不可避免地卷入该浪潮。许多国家通过各种产业政策应对,例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然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让每一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变得日益复杂,因为,在日益互相依赖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将会影响到其他国家经济和政策的发展,从而带到政策“齿轮旋转”。作为我国日益开放的经济领域,如何制订有效的产业政策?本文以为,基于全球经济协作发展的趋势,通过产业政策的有效协调,从而能够驱动或引导全球或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方向,有效发挥产业政策的功效。换言之,我国的产业政策应该与国际经济发展相协调,使得我们的政策更具有强大的包容性。
一、国际经济发展与产业政策协调的理论基础
从二者关系的理论探讨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国际经济发展与产业政策协调的理论,我们可以最早追溯到“米德冲突”。作为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德在上世纪50年代就探讨了在经济领域逐步开放的趋势下,如何实现相关政策有效搭配的观点。所谓“米德冲突”,即在固定汇率制下,政府无法依靠单一金融政策同时实现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丁伯根也认为,政策目标与政策工具之间的数量关系需要满足丁伯根法则。蒙代尔进一步提出以财政政策实现内部均衡,以货币政策实现外部均衡的思想。经典的蒙代尔-弗莱明模型描述了不同汇率制度下,国际资本流动约束情形与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问题。克鲁格曼针对蒙代尔-弗莱明模型提出了“三元悖论”,即固定汇率制度、资本自由流动和独立的货币政策无法同时实现。他们讨论了开放经济条件下内外均衡政策搭配问题。多恩布什将蒙代尔-弗莱明模型拓展至两国,指出两国之间的政策协调可以提高彼此的福利水平。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博弈论作为一项指导方针日益渗透到二者关系中来,日本著名学者哈马达,基于博弈论思想,在对三种行为决策模式有效的分析与对照,从而探讨国际经济政策方面有效协调的进程以及不同结果,从而在理论维度论证了二者有效协调的价值。80年代,克鲁格曼则基于简单有效地以博弈支付矩阵为概念框架,探讨了英国和法国货币政策的差异和功能,并得出相关结论,两个国家需要避免在政策上出现鸿沟,应该合理地制定相关的协议,进行政策协调,从而达到双赢局面。随后,坎佐尼里等人的博弈模型考虑了不同的博弈模式、不同的均衡条件下国家之间经济政策协调的福利收益。这些博弈模型的论证对二者关系作出有效的论证,但是论证模式是自上而下,缺了微观经济基础,为此,许多学者日益改良,从宏观维度论证二者关系,为此,第二代模型呼之欲出。20世纪90年代,奥博斯菲尔德和罗格夫则创设了新开放经济宏观经济学(New Open Economy Macroeconomics)框架,从而成为第二代国际政治经济政策协调模型的典范。该模型基于动态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在垄断竞争和粘性价格假设下最大化经济主体的行为,探讨了一个国家政策的迁移功效,并论证了协调后的国际福利效益,从而指出国际经济与政策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作为国际经济发展的有效政策供给,经济政策制订的如何则与国家经济走向、发展模式等方面息息相关。特别是当前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语境下,国家贸易往来、资金流动、信息交换、资源整合以及劳动力交流的态势日益明显,国家依存度日益提高,经济往来频繁,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不仅仅要根据国内的宏观与微观环境来制定,也要对国际经济发展走向合理地把握,从而有效地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
二、国际经济发展语境下产业发展走向
作为经济政策的龙头之一,产业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有效产业政策需要有效地分析当前语境下,产业政策发展的新趋势。从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态势下,其对产业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产业运行全球化。伴随着国际贸易频率加快,资金流动速度加快,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之间交换,从而带到了全球产业链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产业呈现出新的特征:第一,产业结构升级从国内走向国外,并呈现出双元化的特征。产业结构既在国内进行不断的调整,也在全球环境中蜕变。同时,国内产业已经不能简单的视它为民族工业,因为,在当前全球化语境下,国内产业由于受到国外资金资助或管理,从而让本国产业上升到国际产业。可以说,当前产业已经形成了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不可分割的局面。第二,产业组织活动的全球化。从许多产业活动走向看,如果仅仅局限于国内区域的话,则该产业的生命力将不会得到提升,许多有竞争力的产业其活动已经跨越国界,纷纷涌入国际市场,许多产业已经充斥到其他国家,当然,国家产业也被外资所突破。
二是产业发展融合化。许多未来学者曾经预言,国家之间的经济将以融合化的趋势变为一体。在当前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经济浪潮席卷全球的情况下,对产业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在该发展进程中,由于高新技术不断的融合与渗透,推动了产业之间融合半径,也加速了产业重组与融合的趋势。产业融合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产业创新力度,并不断衍生出新的产业、产品和市场,从而衍生出许多产业新型活动。这种趋势也加快了产业结构升级的速度,拓展了产业的商机和市场容量。基于产业融合发展的态势,许多国家在产业政策上也呈现许多新的特征。许多国家不再把产业政策局限于扶植和保护上,而是把焦点和中心转移到如何为产业发展塑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不断适应产业高度分化与融合的趋势。
三是产业演进生态化。在当前经济发展融合趋势下,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全球理念已经达成共识,并在各个国家政策和经济领域体现,为此产业如何生态化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潮流。因此,产业发展中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话题,需要全球各个国家共同来完成。为此,国家在产业发展上向生态化逐步引导,并构建相关的发展机制,同时,在产业政策中,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篇章逐渐增多,例如法律、法规都强调产业绿色化和生态化,从而实现与国际经济发展一致性,加快产业生态化的步伐。
三、国际经济发展语境下我国产业政策协调思考
产业政策出台为何?其实际上是有效地实现资源配置均衡与效率提升。在我国,虽然市场经济逐步成型,但是政府的作用需要得到有效发挥,从而规避市场失灵所带来的损失。我国产业政策制定不仅要实现赶超发展战略,推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也要基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实现产业政策的有效协调,从而规避消极功能,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一)关注政府角色转变,强化间接扶持性角色
如何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塑造良好境内环境与有效的制度体系被认为是核心手段。在全球化背景下,产业间的竞争与合作交相辉映。各国政府、企业都清楚的意识到,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终极目标都是一致的,就是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相关的条件和境遇。在当前彼此联系的世界,政府在产业政策中扮演的角色应该有所改变,如果依然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思维实施政策干预,则产业竞争力无法得到切实提升,虽然传统的措施对于产业发展有一定的作用,但充其量是保健因素,而非激励因素。从全球政府产业政策发展趋势看,政府在政策中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提供,为产业提供一个有效的竞争市场和环境,为产业技术创新等提供有效的服务,做到政务公开,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在面对国际经济发展的走向,政府的协调型产业政策应该向间接扶持转变。当然,间接手段在一定时间内是很难以看到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它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取向和提升国际竞争力。作为宏观的政策,它的支持缺乏专项性,往往不容易被其他国家以相关手段进行制止,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二)强化国际经济发展与产业互动,制定差异性产业政策
从比较优势理论来看,我国要想合理地构建产业优势,产业政策方面应该有所调整,特别是面对当前快速变化的世界经济,基于产业动态比较优势原则,我国产业政策应该得到有效的调整,本文以为其需要从三个维度入手:第一,根据国际竞争原理,制定适应性较强的国际竞争规则。我国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需要构建一个产业政策体系,基于全球分工和比较优势构建的理念来明确发展战略。我们只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全面融入全球性产业分工与重组当中,制定和实施一种立足于长期发展的、开放和竞争的,能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的,有利于迅速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发展思路,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比较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二,基于产业差异化,制定差异性的产业政策。根据资源禀赋的差异,企业发展差异,以及不同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优劣,基于“国际游戏规则”的基础下,适当对对各类产业政策进行有效的调整,避免产业政策的一刀切现象,从而保护不同产业的冲击力适当。第三,利用产业政策引导构建产业内的比较优势。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语境下,贸易模式不断发生改变,贸易的方向由外向内转变,从而对产业比较优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政府需要有效地调整产业政策的方向,与其建立普遍性的产业,还不如在部分重要产业建立相关的比较优势,这样,有利于我国产业从局面向整体走向过渡。
(三)强化全球竞争意识,制定协调性产业政策
作为我国产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经济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是一个重要议题,并成为国际分工体系的重要组成要素。中国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在境内与境外与各国企业实现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为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国,中国产业政策好坏与中国产业发展息息相关,特别是在当前产业逐步转型的情况下,产业政策的转型成为一种趋势。面对全球化语境,我国产业政策首先目标是国际协调性,这也是当前我国产业发展的内在需求。作为协调性产业政策,本文以为,其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产业目标以提升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声誉为要义,在产业政策的推动下,逐步实现我国产业水平能够在世界迸发出自己的声音,并通过产业内部的调整,逐步提升竞争力和国际地位。 第二,政策如果要发挥相应的功能,就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干预面从国内走向国际市场的失效领域,从而发挥我国企业的核心作用,避免由于政策盲目性所导致的偏差。第三,如果政策要想发挥功能,就必须以“开放混合型”的产业政策为导向,我们需要快速对战略性主导产业进行有效培育,从而在短时间缩小与发达国家在重要产业上的差距,并为企业提供健康、公正且竞争的全球政策环境,既要设计和实施“倾斜型产业政策”,也要采取“竞争型产业政策”,还要有以面向世界、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资源合理配置的“开放型产业政策”,从而有利于实现我国产业政策的各项功能。第四,在产业政策效果取向上,在基于东亚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到全球。从我国产业发展的基础看,如果切实盲目的夸大目标,则有可能事倍功半。因此,从全球发展环境和我国发展基础上看,我国产业政策首先应该立足于东亚或亚太地区,然后逐步向全球辐射。 最后,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应该从传统的行政干预向服务专转向,通过各种财政、货币、金融等手段,发挥其功效。当然,在实施不同手段是,切忌出现不同手段互相矛盾的引发的逆袭,从而为我国产业政策提升竞争力打造优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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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汽车税制;低碳经济;二氧化碳税;燃油税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能源问题、二氧化碳排放问题、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这一经济模式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加以保障,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重要的手段。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汽车产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已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这一产业的发展也主要是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代价的。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低碳汽车税制有其深刻的必要性和深远的意义。
一、低碳汽车税制的涵义及建立低碳汽车税制的意义
本文所阐述的汽车税制并非是把与汽车有关的税种进行简单的集合,而是专门针对汽车产品开征的税,具体包括对汽车的生产、购买、保有、使用、养护、转让和报废开征的税。有些国家将汽车税制按照三个阶段设立:一是汽车购置阶段,如汽车购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二是汽车保有阶段,如汽车重量税、汽车税、车船税等;三是汽车的使用阶段,如燃料税、燃油税等。由此可见,汽车税制是指在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和零部件)生产和流通的不同阶段征收,彼此间又具有内在联系的不同税种构成的体系。低碳汽车税制则是指在汽车税制的构建中,应当出于低碳经济之考虑,设立相应的税种或者做出相关的规定,以达到节能减排、提高燃料的经济性、鼓励新能源研发和使用之功效。
我国当前的汽车税制主要是由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种构成。在以上税种中,仅有汽车消费税考虑到了低碳的因素,即依据乘用车不同的排量征收不同的汽车消费税,同时对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鲜有考虑低碳因素的。笔者认为,设立低碳汽车税制具有如下意义:首先是促进汽车的生产者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提高能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率。低碳的汽车税制可以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减少污染,加大研发投入;对使用新能源的税收优惠,更能够促进汽车产业转变增长方式,提升技术,加快节能环保汽车产品的开发。其次是增加财政收入,专款专用,用于环境的治理。在现有的汽车税制中,如车船税、汽车消费税本身还属于环境税的范畴;在将来可能新增的一些税种中,如汽车企业的排污税(费)、固体废弃物税、汽车尾气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税等亦属于环境税。征收环境税所获得的收入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专款专用,用于特定的环境保护活动,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二是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制订补偿计划,用于抵消环境税可能带来的累退性,或者补偿对其他税的削减,即用环境税代替那些影响劳动所得和劳动成本的税种。第三是有助于人们养成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低碳生活方式。低碳汽车税制的建立,新的汽车税种如二氧化碳税、燃油税的开征,以及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和小排量车的税收政策的出台,必然会影响到人们购车的选择和汽车的使用,尽可能减少私家车的出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更加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养成低碳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有助于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低碳汽车税制的构建
构建低碳汽车税制既要立足于当前经济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又要考虑到低碳经济的要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同时开征过多的新税种,或课以较重的税赋,脱离了当前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给汽车企业和汽车使用者造成过多的责任和过重的负担,则会欲速不达,甚至抑制汽车产业的发展。基于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我国的低碳汽车税制。
1.取消排污费,开征排污税。对汽车生产企业(含零部件的生产)而言,应取消排污费,设立排污税;同时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清洁生产,鼓励对新能源车和节能小排量车的生产。当前我国主要对污水、废渣、废气、噪音、放射等5大类113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排污收费。由于排污费以“费”的形式征收,法律效力不高,随意性大,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存在较多问题。如征收资金管理不严,普遍存在挤占、挪用情况;排污费与企业利润不挂钩,企业可将排污费计入生产成本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无法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由于污染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排污费的返还制度也不利于环保资金的统筹与合理安排,排污费中不高于80%的一部分要返还给企业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返还的资金大部分被用做生产发展资金,只有少部分被用作污染治理。长此以往,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依然不减。目前,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已刻不容缓,它也是我国环境税构建面临的重要课题。国内有的学者虽未提出新建排污税,但是对排污收费要进行规范的要求却是一致的,这其中包括改超标收费为排放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国家预算,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收费收入全部用于环保项目,引入当量的概念,适当提高收费标准等。笔者认为,以上对排污费的改革措施,与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由于税有更高的权威性,将当前的排污费改为排污税更加妥当。当然,征收的主体、征收的环节、征收的办法也要随之变化,会涉及众多具体的操作事宜。
生态安全的概念,最早是由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IASA)于1989年在提出建立全球生态安全监测系统时提出的,它是指在人的生活、健康、安乐、基本权利、生活保障来源、必要资源、社会次序和人类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方面不受威胁的状态,包括自然生态安全、经济生态安全和社会生态安全,组成一个复合人工生态安全系统。①生态安全具体体现为生存资源满足和保证人类基本生存需求的状态,与生态环境能力密切相关。
预警即提前警报,对于即将到来的危险和灾难进行提前警报,以采取相应的防范和避免措施,从而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的程度。生态安全预警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预警分析、预警对策。预警分析是对生态系统的逆化演替、退化、恶化等现象进行识别、分析和诊断,并由此作出警告;预控对策是根据预警分析的活动结果,对系统演变过程中的不协调现象或可能发生的生态危机表现出的征兆进行总期控制与矫正。②通过这两方面的协调配合,从而更好地实现维护生态安全的目的。
二、建立健全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礼记·中庸》曾曰:"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才能对事情的成功有利。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其设立不但有利于维护维护生态安全,更重要的是,对即将到来的生态危险进行提前预报,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减少因为生态灾害而带来的财力损害。
2、是坚持预防原则的重要举措。
由于生态资源受到破坏后的危害严重性和不易再生性,预防原则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环境保护中的预防原则是指人们利用环境资源的时候,注意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同时采取预防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相应措施,从源头保护环境。而对于维护生态安全中的预防原则,即采取预防措施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的资源,维护人类的生存需求,从而实现生态安全与稳定。
三、我国当前政策与法律对生态预警机制的规定和不足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组织宏观经济预警研究,很多学者如郭中伟、傅伯杰等在不同的领域对生态安全预警机制进行了研究,中国科学院也将"国家生态安全的监测、评价与预警系统"研究作为2000年的重大项目。③当前我国法律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规定散见于各类部门规章、条例中,如2007年6月11日起由中国气象局颁行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于传播办法》,对于气象灾害进行预警的方法进行了规定。同时各地方也颁布了诸多地方法规,针对各个地方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章和条例从法的角度上对于预警机制进行了规定,对于完善预警机制,规制社会秩序,维护生态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第一,政府部门反映过慢,不能及时的颁布相应的政策、法规。
近期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范围内都发生了许多严重的"生态灾难",我们在呼喊"多难兴邦"口号的同时,也要检讨自身的行为,同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来预防、减少由于生态危机而带来的损失。以地震灾害的法律规定为例,当前地震预警机制主要适用1998年12月16日施行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今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正式施行,它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曾在24年前遭到清理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予以肯定,并将其纳入国家监测和预防体系。但总体上对于地震预防的规定不是很详尽。而且根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前对于地震预防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不但不明确,而且还存在处罚过于轻泛、不严厉的情况。因此,在当前生态危害日益严峻的时刻,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有效的修改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加大惩罚的力度,真正发挥政府的作用。
第二,多为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条例、规章,效力等级地下,且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法律。
目前我国对于预警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多见于部门法规、规章及条例,处于效力等级比较低下的地位。而对于预警机制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时候只会考虑本地区的生态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等因素,相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环境资源,具有局限性。更重要的是,当前我国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并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法律,法律作为效力层次等级最高的法,可以从最高、最广的角度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整。我国当前并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相关法律,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预警机制的作用。
第三,对象范围过窄,规定不详尽。
生态安全预警机制所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生态安全,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从而对于生态安全的保护就要涉及到生活各个方面,保持水土、水源、动植物资源、大气、矿藏等能被人类做到合理、有序、长期的利用。而当前我国对于生态预警机制所涉及的范围仅涉及到气象安全、食品安全等几个层面,只将着力点放在这几个方面,并没有做到全面系统的进行预警,这对于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协调发展,显然是不足的。
四、我国当前政策与法律对生态预警机制的发展和健全
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据现实的生态状态,迅速有力地调整当前的政策,对当前发生的温室效应、火山喷发等生态危机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将生态预警作为预防生态危机和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规定,更好地实现政府的权能。二、将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发展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一个方面,对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设立相应的生态预警机构的政府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三、积极鼓励推动当前学术界对于生态预警研究机制的进行研究的步伐,使其朝着更加全面、完善、科学的发展。
其次,应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生态安全预警法》,从法律的层次和高度对生态安全预警机制作出系统的规定,整合全国甚至是全世界的生态状况来进行预警机制的规定。同时还应当扩大对于生态安全预警机制的范围,将其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各个层面。从而对各类生态危机的出现都可以作出及时有效的预防,并提出向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生态安全。
最后,要明确处罚原则,加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违反生态安全预警的相关规定的各类行为要区分其界限和情况来进行相应的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主观心态、客观后果等各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和界定,做到权责明确。同时要加强打击违反预警机制规定的力度,对于在预警工作中、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以及知情不报、只顾自身安危的公民都应作出相应的处分。从而充分发挥出法律的震慑作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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