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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验收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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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验收制度

第1篇:质量验收制度范文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

一、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制度建设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2.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抓质量监督工作,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在全国形成了可观的监督力量,地以上城市和90%县以上城市都建立了质量监督站,且绝大多数人员都具有工程技术专业职称。

3.政府质量监督现状。(1)政府质量监督的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准确掌握。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2)政府质量监督重点监督什么,不够明确,计划检查和随机抽查很难有机结合。(3)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监督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造成了潜在隐患。(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力资源配置不足。

二、认识与建议

如何有效地实现监督职能,保障和提高工程质量,完善备案管理工作,下面笔者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1.必须深刻理解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意义,切实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主要意义如下。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成为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后,强化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结果的监督管理,使工程从立项到开工,从施工到竣工,从验收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始终在质量监督控制下,真正保证了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后,政府对建设工程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由阶段性监督转变为全过程监督,由直接监督转变为间接监督,从而正确界定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即政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质量责任;参建各方承担自己的质量责任。真正做到“谁建设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

(3)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使政府委托(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将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工作上来。

(4)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将工程质量验收决定权交给工程参建各方,使得工程参建各方更好地履行质量责任。

(5)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备案部门“最后把关”,促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2.在深入理解“备案制”的基础上,质量监督机构应从哪些方面做好工作。

(1)从观念上深刻认识。质量监督机构应保证职权行使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更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质量监督机构应变直接管理为重点监督,变具体指导为宏观把关,质量监督人员不再是建设市场的运动员、守门员,变成了裁判员和监督员。具体而言,质量问题的出现,不应视作是质量监督人员的过错,而发现质量问题应是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业绩。

(2)尊重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地位。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纸审查等七家单位,这七家单位依次对各自的质量责任负责,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是检查并督促各方主体承担他们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权力剥夺各方主体的权力,也不应该去限制各方主体的责任,否则质量保证体系就会削弱,质监站就会承担不属于本身的质量责任。

(3)立足结构安全。保障结构的安全是质量监督职能最基本的要求,是对人民负责的底线。明确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结构安全的意义还在于:较长时期以来,我国建立了各个地区、各个级别的创优评优制度,由于客观上难以检查结构内在质量,创优评优只能主要地依靠工程外观质量和施工质保资料来评选,这样造成不少企业重工程外观质量、轻结构质量的本末倒置的局面,质量监督重点的明确有利于扭转这种局面,从根本上保障工程质量。

(4)规范质量行为。质量监督的职能要求不但监督工程的实体质量,而且应当监督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其本质是监督各方主体责任到位,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施工管理处于符合质量标准的受控状态,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结合目前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监督站应当在这样一些方面加强监督:建设单位的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方主体的资格是否与工程相适应,各类上岗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材料使用前是否按规范进行试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内容是否真实有效等。

(5)改变监督方式。质量监督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方法和制度。

①严把重点环节。重点在结构,在每一个工程应有监督计划,确定具体的控制点。②随机检查应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以正常施工的真实状态受检。③强化处罚力度。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必须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处罚。④质量监督机构应提高自身素质,监督员必须要熟悉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标准。

第2篇:质量验收制度范文

(一)我国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主要体现

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由于税务行政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而且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税收制度处于不断变化中,国家赋予税务机关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包括:

1.权力行使方式的自由裁量。税收法律法规对权力的行使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比较笼统和原则,需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力或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它包括作为及如何作为与不作为。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中“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至于如何“统筹安排”、具体多少“检查次数”没有明确规定,给税务检查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

2.权力行使方法的自由选择。权力行使方法的自由裁量是指税法对税收执法权行使的方法未作规定或未作详细规定或规定了多种方法,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行为的方法。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

3.权力适用标准的自由决定。税法对税务机关运用权力处理具体事件的标准未作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使用一些语义模糊的词,缺乏认定标准的法定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运用权力的标准。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严重的违法行为可给予2000元至10000元的从重处罚,但什么样的情节为“严重”的标准并不具体明确,而由税务机关裁量决定。

4.权力适用幅度的自由确定。税法在税收执法权的行使上规定了一定的幅度,税务机关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内对特定的事项做出适当的处理。如上例中的“2000元以下”以及“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均系罚款的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税务机关可以酌情决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5.权力行使时限的选择。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行为未规定具体的时限,税务机关在何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仍以《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为例,其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税法对“限期”没有具体的规定,此时税务机关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二)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控制体系的构成

综观我国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体系可以发现,我国税收法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创设,主要体现在《征管法》中集中于执法程序中的自由裁量,而非事实要件阶段的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一,在我国税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治税要求的情况下,提出事实要件裁量,可能破坏税收法治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其二,在税收行政救济手段和渠道存在阻滞的情况下,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可能会受到更多的侵害,很难保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其三,对税收法律中的“不确定概念”和税收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来解决,而不能由税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其四,按照行政执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事实要件的自由裁量会增加税收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因此,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体系也主要是针对税收行政程序中的制度创设,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立法程序的制度保证。在立法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参与意见的机会,并将该程序引申至包括税收行政法规等各类税收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从源头上确保纳税人制约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2)执法程序的制度控制。将与纳税人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税收执法程序,如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税收处罚程序、税收行政强制程序等,纳入法律规范的控管范围,实现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3)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通过税务机关的自身监督、内部的税务行政复议、外部(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审查对税务机关因自由裁量失当对纳税人权益造成的损害进行事后救济,通过责任追查对非法裁量行为进行警示和控制。

二、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控制的目标

税收管理实践充分说明:税收自由裁量权既有存在的绝对必要,同时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越界行使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建立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体系。该体系的构建应着眼于实现对税收自由裁量权以下两个方面的控制:

(一)合法性控制——税收自由裁量权有效行使的形式要求

税务行政的起点是依法治税,这一目标既是对纳税人管理的要求,也是税务机关行政的方向。税收自由裁量权是税务行政的重要内容和方式之一,也应该以法治为准绳,所以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起点和基本要求即遵守法律规定。合法性控制是对税收自由裁量行为最基本的要求。对税收自由裁量权而言,合法性控制主要是审查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形式要件,它要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管理不仅要遵循实体法,还要遵循程序法,同时税收行政裁量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对象、条件范围、行为期限,依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行政方式。

(二)合理性控制——税收自由裁量权有效行使的实质要求

2004年3月,国务院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在依法行政中提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这些要求概括起来就是“合理行政”原则。

随着行政活动日益复杂,自由裁量权日益得以扩张,形式上的合法不能完全消除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实质上不合理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对自由裁量权的更高层次的规范就是税收行政合理性的保证。它要求执法行为,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仅在形式上要合法,而且在实质上要合理,这是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最终要求。因此,“合理行政”原则相对于“合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更高级的要求。“合理行政”原则,要求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遵循比例适当原则。该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税收行政行为应当与相对人的行为事实、性质定位、情节轻重、社会影响相配比。

三、我国税收自由裁量权运行控制的制度缺失

从我国当前的税收执法来看,税收自由裁量权存在被滥用的情形,其原因就在于无论是在税收立法、执法还是司法上都对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恣意、专断和无常行使动摇了税收法治的根基:一方面,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成为权力寻租和行败的工具;另一方面,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税收自由裁量权运行中的制度控制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具体方面:

(一)税收法律体系中缺少税收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法律原则和总体理念

目前世界各国赋予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方式或是直接明确其基本范围,或是分散在相关条文中,我国属后一种情况。就整个税法体系而言,缺乏一个对整体税收制度进行规范的基本法律,同时,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以及税收征管制度的长期影响,税收自由裁量权缺少个人本位理念的文化积淀和对个人权利的充分尊重,总体表现为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体系缺少基本的、公理性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具有综合性、本原性、稳定性的特征。法律原则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一,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其二,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其三,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是后继立法的出发点;其四,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可以弥补法律漏洞,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在西方国家,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法律原则十分发达,并且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非专断、反复无常或滥用权力”原则、德国的“比例原则”都是保证自由裁量权公正运行的基本原则。

(二)税务系统内部缺乏自由裁量的行政准则

由于税收行政活动的变化性、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以及探索性等因素,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张。但是现代行政法规出现了两个主要变化:法律本身的实体性标准日趋抽象公设化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内容日渐细则化和明细化。由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充分了解本领域的行政实践经验,从而具有“提炼”本系统内部富有实际操作性和明确统一标准的能力,“为了对行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限制,应当鼓励行政机关通过连续的行政立法,将行政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理性和智慧规则化”,例如税务机关为了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细化和量化就是在本系统内部不同层级上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限制。裁量基准一经建立,在税收科层制管理体系下有利于提高税收自由裁量的层次,抑制税收行政裁量行为的恣意和专横;有利于加强对税收行政裁量行为的层级监督,制约裁量领域的权力寻租和腐败。但是,目前我国税收机关内部自由裁量的行政标准统一层级较低,难以保证税收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公平性和稳定性,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裁决。

(三)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控制制度不尽完善,理由说明制度缺失

由于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膨胀和扩张,客观上提出了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要求,但是事后的司法审查制度往往难以对滥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预防性控制,程序控制成为制约、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举措。税收法律程序是税务机关在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诚如马克思所言,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在生命的表现”。程序控制要求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程序规则,认真履行告知、听证、回避、不单方面接触等制度,通过程序限制税务行政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其中,对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起核心作用的程序制度就是行政行为合理性说明制度,该制度能够敦促行政机关认真考虑问题,制止自由裁量权恣意行使。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决中声称的“非正式程序不需要正式的事实裁定,但需要解释和说明”。对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较大的自由裁量行为,行政人员有义务说明法律根据和裁量理由,然而在我国在税收自由裁量的程序制度中并未明示这一制度。

(四)税收自由裁量失当的事后救济制度不利于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实际控制

因税收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实行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救济方式。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机制,是一种内部纠错机制。与外部的司法审查制度相比,行政复议具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弱点和缺点:其一,垂直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复议机构缺乏中性。税务行政复议实行条条管辖模式,由于部门间联系密切、职责相关,甚至利益与共,因此复议监督往往难以保持中立。其二,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理形式,因此复议过程中没有言辞辩论、相互质证,不利于通过观点碰撞认定事实。其三,作为一种内部的纠错机制和科层制的控制机制,如果外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控制力度不够,税务行政复议就会存在“激励”不足的问题,导致规避法律、躲避司法审查现象的出现。其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提高了事后救济的门槛。《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不仅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而且对复议前置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限制了相对人的救济权利,部分自由裁量行为因相对人资格受限而免于审查,不利于实现公正的裁量和从根本解决税务行政纠纷。

与此同时,税收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也存在履行障碍:一是税务行政执法专业性强,部分涉税案件案情复杂,在没有专业的税务法院或税务法庭的情况下,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救济,显得力不从心。二是对税收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容易引发司法自由裁量取代行政自由裁量,司法部门因审慎对待而谨慎为之。三是从法律经济的角度看,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购买“救济产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过救济来“复原”权力的费用过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数主体都拒之于救济之外,那么救济就不能实现。四是司法审查的范围不利于全面控制税收自由裁量权。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个规定也就决定了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集中于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是合法性审查。

四、完善税收自由裁量权制度控制体系的建议

(一)税务行政机关应致力于建立规定裁量基准的内部行政规则

自由裁量权部分归因于立法者认知能力的局限、语义的模糊特性、固定规则与流动现实的矛盾及执行人的个人原因,然而由于行政机关有大量的行政实践经验,有可能进一步“提炼”出具有实际操作性、更细致深入、更明确的裁量标准。因此,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税务机关依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梳理、分类,制定具体、细化、量化的实施办法,缩小自由裁量空间,从源头上降低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一是要细化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缩小税务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二是依托信息平台,固化自由裁量权。对税收管理中的自由裁量行为,通过相应的管理模块创设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刻度表”,变主观裁量为客观裁量。三是遵循惯例和先例原则,保持内部行政标准的相对稳定和连续,对同一类税务行政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力求相同情况平等对待,同类情况符合比例原则,责罚相当,前后事件处理一致。税务行政内部准则一方面可以确保裁量行为的统一性平等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税务行政裁量行为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提供参照。

(二)建立以税务行政行为理由说明制度为核心的理性程序制度

程序理性即程序的合理性。法的合理性分为价值(实质)合理性和工具(形式)合理性,程序理性即二者的统一:一方面,程序的合理性是指通过法律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从实体角度看是合理的、符合实体正义的;另一方面程序理性是指一个法律程序产生结果的过程是一个通过事实、证据以及程序参与者之间平等对话与理性说服的过程。也就是说,程序在过程上应当遵循通过理性说服和论证做出决定的要求,不是恣意、专断地做出决定。程序理性是正确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前提和保证,税务执法实践也充分证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往往与程序不合法相伴随。理性程序制度不仅要求税收行政自由裁量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而且应满足执法合理性的实质要求。

行政行为理由说明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诸多因素。对于理性程序的运作来说,理由说明制度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对程序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一种理性的控制:(1)理由说明制度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尽量避免恣意、专断、偏私等因素,因为只有客观、公正的理由才能够经得起公开的推敲,才能够有说服力和合法性。因此,说明制度是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一个有效环节和机制。(2)理由说明制度有助于对决定不满而准备提起申诉的当事人认真考虑是否要申诉,以何种理由申诉,避免无谓和无效诉讼。(3)理由说明是程序公开的体现,意味着对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人格与尊严的对等和尊重,当事人知悉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动机和原因,有助于其日后行为的调整。(4)理由说明制度在形式上表明行政行为是理性思考的结果,因此有助于增强人们对决定合理性的信心,避免当事人双方对立。(5)说明制度可以形成惯例和先例,有利于平等保护,有助于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可见,理由说明制度是程序理性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税收自由裁量权程序控制的关键一环,要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就必须要求行政主体在其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三)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为降低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成本提供制度保障

在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实际行使过程中,由于税务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将会导致对法律、规章的理解不同从而也就会产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所以保障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就必须建立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的监督和救济制度。与税务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内救济“以其符合专业性、效率性和尊重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优势,为现代行政救济制度所广泛采用”。但如前所述,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尚不完善,制约了税收相对人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今后可以考虑:(1)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严格实行复议机构的职责独立、机构独立;(2)放宽条件限制,实行选择性复议前置制度,提高救济方式的灵活性;(3)扩大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减少列举式立法制造的受案范围“盲区”;(4)将税务行政复议资格扩大到间接行政相对人,以更好地保护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改革审理方式,试行辩论、质证等开庭审理方式,引入陪审制,提高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结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四)创新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审查不是对“行政自治”的总体否定,其目标不是代行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是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不是因为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机关做最理想的事,而是因为法院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尽可能不做不理想的事[6]。”司法审查一方面可以通过纠错实行权利救济,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外部强制压力,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了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制度的控制作用,首先要在立法上扩大司法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审查范围,突破审查范围的限制,避免审查标准的含混不清。其次要提高税收司法审查人员的业务能力,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性。税务行政诉讼本身的专业性要求我国的行政庭法官必须是通晓税收、会计、法律的复合型法官,因此,要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监督功能,必须是专职的税务法官才能胜任。再次,在税收行政诉讼程序中,要提高管辖级别,防止地方政府对税收司法审查的干预。最后,应逐步引入行政判例制度,用行政判例的方式确立司法审查的参照标准,弥合成文法的不足。

(五)推行税务行政责任制度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全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为,而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去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建立并落实行政责任制,可以敦促税务行政主体及其税务人员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行政责任,提高税务执法质量,通过责任追究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对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创设、运行、校正和补救实行全过程控制。不仅需要税务行政机关加强内部控制,而且需要外部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以及整个社会力量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部门和新闻媒介的共同参与。外部控制的主要难点集中于“信息不对称”,制度控制的重点在立法参与和监督审查,内部控制的主要问题是“激励不足”,制度控制的重点在程序执行和责任追究。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两者互为条件、互相促进,方能建立一个有效的制度控制体系。

第3篇:质量验收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监督;工程验收;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c)-0000-00

1建筑消防设施现存的常见问题

1.1消防栓系统的问题

1. 建筑物内的消防栓系统安装不规范以及水压不符合标准。①一些消防栓箱在暗敷在墙上时施工不规范,在安装前没有在暗敷洞口的上方建设过梁,导致消防栓箱在安装后受压变形,使人们在发生火灾时难以打开消防栓箱的们。②施工人员在安装时随便更改预留孔的位置,甚至会用气焊来进行开孔,因此很容易会使在消防栓投入使用后出现出水口无法与消防栓安装的墙体形成直角。③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人员在对建筑物的消防栓安装进行设计时,注重调整建筑物内消防栓安装最不利点的水压,但往往轻视了调整次不利点水压的重要性。

2. 在室外的消防栓水泵接合器的安装过程中,没有严格遵照标准在室外消防栓上设置泄水阀,另外,还有的施工人员在设备选用时错误地把其他类型的水泵接合器使用到在室外消防栓上,导致消防栓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3. 关于消防栓的其他问题。①在建筑物的二次装修时,设计师把其他物体遮挡在消防栓的前面,或者消防栓的颜色没有与四周的墙体颜色区分开来。②消防栓端口与水带之间的连接不牢固,连接处没有设置卡簧,使人们在使用时出现水带与消防栓分离的现象。

1.2消防供水管网的问题

1)建筑内的消防供水管网没有按照规范进行试压工作,试压的过程主要分两部分,试漏和强度检验,试漏工作在常压状态下进行的,而强度检验则需要分别在试验压力和工作压力分两步下进行。但是很多施工队在进行试漏和强度检验中没有施以符合规定的试验压力,导致试压结果准确不高,为消防供水管网的使用埋下了隐患。

2)有些施工人员将塑料管道用作消防供水管道,或者将塑料管道直接与消防供水管网连接,导致受压能力较低且受热后会受损的塑料管道在火灾时不能发挥供水的功能。

1.3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问题

1)在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施工中,施工人员贪图方便,往往通过焊接的方式对直径

2)自动喷水设备中的感温喷头与四周物体相距太远或太近,如果距离太远,会导致感温喷头中的感温部件无法第一时间检测到物体起火,对火灾情况作出及时的反应,耽误了救火或组织火势蔓延的时间;如果距离太近,则会导致喷头在喷水时的范围难以覆盖需要喷撒的区域。

3)当建筑物内的通风管的宽>1.2m时,在设计时没有兼顾喷头的检测范围和效果,把通风管道安装在喷头以下,从而大大降低喷头对火灾的检测速度和范围,根据相关规定,自动喷水设备中的喷头遇上宽度>1.2m的通风管道时,应该安装在后者的腹板下方。

2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监督与工程验收的措施

上述的建筑消防设施问题大部分都是由于施工单位在建筑消防设备队伍的质素层次不齐,设计不完善、施工不规范、选用不合格材料等所以引起的,因此要改善现时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话,关键就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坚决禁止施工过程中出现不按设计规定和技术规范施工、施工人员随意改变技术标准和施工参数等现象。在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监督与工程验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1制定出有效的治理措施

要对施工单位是否履行规范施工进行监督管理,不但要严格做好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以确保工程中的每个细节都尽可能达到标准,将发生事故的机率见到最低。以下列举几个有效的建筑消防设备治理措施:1.通过各种不同媒体对人们进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对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重视,呼吁全民一起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2.加强政府消防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使消防部门不只能在工程施工时对其进行监督,而是从一开始的设计审批阶段到最后工程验收的全过程都能对施工队伍进行监督,对施工的每个阶段都严格把好关。3.对建筑物的所有者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他们对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重视,让他们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2.2加大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的建筑消防安全监督部门仍存在监督人员责权不清、对施工现场监管的力度不足以及检查工作没有落实到实处等问题,在这样的监督状态下,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规范施工现象的出现。因此,监管部门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每一处发现的施工问题,坚决勒令出现设计不符合标准、不按设计方案施工、施工技术不规范等问题的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如果没有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则对其进行强制停工并对负责人进行处罚。

2.3建立有效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验的中介机构

工程验收人员在工程竣工后对其进行验收时,一般都只是凭借肉眼和经验判断工程的各部分是否符合标准,大部分检查工作都是停留在表层,例如对消防供水管网的水压进行简单试验。因此,为了改善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验收效果,我们可以设立具有先进检测设备和有效技术手段额的中介机构,以便使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工程都能得到全面、深入的质量检验。2.4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

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分两方面,一方面是使施工人员在意识上对安全、规范施工提起重视,另一方面就是提高他们的施工工艺知识和操作技术,从思想和技术两方面一起加强,完善他们的个人素养。

3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符合标准,只有通过全面、具体、深入地设计并落实每阶段的监督和竣工后的验收工作,才能真正保障建筑物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郭建勇.浅谈建筑消防设施施工中存在的问题[J].现代企业文化,2008(21):149-150.

第4篇:质量验收制度范文

关键词:王宝亮教授 从痰论治 CO中毒后迟发性脑病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11.164

【中图分类号】R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11-0103-01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后迟发性脑病是指部分CO中毒的患者,在急性期意识障碍恢复正常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假愈期,突然出现以痴呆、精神症状和锥体外系症状为主的脑功能障碍 [1]。中医对此病没有系统详细的论述王宝亮教授认为该病应属于中医“呆病”及“痉证”的范畴。通过多年的临床实践,仔细的观察,反复实践,查阅大量古籍和现代文献报道,王师指出不论从本病的病因病机,还是立法用药关键在一个“痰”字,应该从痰论治本病,并摸索出了一套治疗该病的成熟的经验,临床效果明显,现总结如下:

1 病因病机的认识

王师认为CO中毒后迟发性脑病乃污秽湿浊之邪致病,其性缠绵不能尽去,日久害于人体而发病。其病理因素以痰浊为主,秽浊之气侵犯肺脾肾三脏,导致肺通调水道,敷布津液之功能、脾之运化水液之功能、肾之蒸腾气化之功能失常,聚湿而成痰成饮,且湿浊之邪本身就极易聚而成饮为痰。痰饮之邪形成之后随气机升降流窜,变化多端,内而脏腑,外至筋骨皮肉,形成多种病症,因此有“百病多有痰作祟”之说。痰在本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至于脑髓可致清气不升,脑髓失养而出现表情淡漠匮乏、沉默痴呆、眩晕、昏冒;其至于肢体经络可出现肢体麻木、僵硬,甚至运动不能;其流注之下焦可致肾失蒸腾气化,膀胱开合无制而出现癃闭或者小便失禁,可见本病的病因病机都与痰浊之邪关系密切,其既是致病因素又是病理产物。

2 治法用药

针对本病的病因病机,本病的治疗方面应该以涤浊化痰、醒脑开窍为主,以此进行辨证施治常收良效。化痰常选用二陈汤为主方加减,该方燥湿化痰、理气和中为祛痰的通用方剂,为治疗湿痰之要方,随证加减,亦可广泛应用于其他痰证。《医方集解》亦言“治痰通用二陈”。王师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总结出了化痰六法,针对不同的兼证灵活运用效果显著,现分别介绍如下:

2.1 芳香祛湿化痰:多适用于神识昏懵,痴呆少语,常口角流涎,小便失禁频繁,舌红,苔白腻水滑,脉濡缓。常用藿香正气汤加减,多加用佩兰、扁豆花、白豆蔻以加强其芳香祛湿开窍之功,且本方中暗含二陈汤燥湿健脾化痰,而其芳香祛湿之功愈大,共奏芳香祛湿化痰之功。

2.2 补肾温阳化痰:多适用于面色青晦、表情呆少,口涎外溢,或四肢不温,小便清长、鸡鸣泄泻,舌质淡白,舌体胖大,苔白,脉沉细弱,双尺尤甚。以补肾温阳,益气化痰为主,方常用还少丹和二陈汤加减,方中肉苁蓉、巴戟天、小茴香助命门补肾气;熟地、枸杞、山芋肉滋肾填髓;菖蒲、远志、五味子宣窍安神,和二陈汤燥湿化痰和中,则诸证自愈。

2.3 益气健脾化痰:多适用于乏力懒言、表情呆滞、面色萎黄、纳呆少食、痰涎较多、腹痛喜按、肌肉萎缩、舌淡白,苔白稍腻,脉虚细。治疗以益气健脾化痰为主,方用健脾汤加半夏、全瓜蒌,脾胃为运化之枢纽,脾不健,运化失司则聚湿成痰饮,“故有脾为生痰之源”之说,所以化痰必要健脾,脾气健运则痰湿自化,健脾汤有益气健脾之功加半夏有二陈汤之义,用全瓜蒌以加强祛痰之功。

2.4 宁神益智化痰:多适用于智能减退明显,神情呆钝、懈惰思卧或多言善语、词不达意、烦躁不安,舌瘦色淡,苔薄白腻、脉沉细弱。治法宜益精填髓,宁神增智,佐以化痰,多用七福饮加减,本方不但能滋阴填髓补肾,益气养血还兼有化痰宣窍之功。临床以熟地为君药滋阴填髓;鹿角胶、阿胶、紫河车、猪骨髓补髓填精;当归养血补肝;人参,白术、甘草益气健脾;石菖蒲、远志、杏仁宣窍化痰临床尤为适宜,常收良效。

2.5 活血祛瘀化痰;多适用于表情迟钝、言语不利、善忘、易惊恐,伴有肌肤甲错,口干不欲饮,双目晦暗,舌质暗或有瘀斑瘀点,脉细涩。治疗宜活血化瘀,开窍醒脑,临床多用通窍活血汤加减。取麝香芳香开窍,并活血散结通络;当归、桃仁、红花、赤芍、川芎、丹参活血化瘀;葱白、生姜,菖蒲、郁金以通阳化痰开窍。

2.6 熄风通络化痰:多适用于肢体僵硬、活动不灵活、神识痴呆、表情淡漠、口角流涎,舌质红绛或暗紫,舌苔黄腻或少苔,脉弦细或数,治则以活血熄风化痰,活血通络为主,自创龟羚熄风汤加减,方中以龟板和羚羊角为君药;熟地、麦冬、白芍滋阴熄风为臣;佐以丹参,当归、全蝎活血化瘀,制半夏,陈皮、天竹黄,竹茹燥湿化痰;大枣,甘草调和诸药,共奏通络熄风化痰之效。

王师指出以上化痰六法虽然各有侧重,但临床运用断不可截然分开,常一证为主而兼加他证。故临证之时要仔细鉴别,详细推敲,辨证准确,立法恰当,用药严谨,方能切中病机,药到病除。

第5篇:质量验收制度范文

道路事故是一种严重危害安定和大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社会性灾害,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抑制交通事故,消灭交通灾害。例如,从国家的宏观规划上考虑使汽车以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应占合理比例正常发展[1];与环境保护、大众健康、城市文化保护和社会文明等诸方面综合规划,发挥公共交通的客运主干作用;发展自行车交通(包括保护自行车使用人安全、建设自行车专用道路等);设计和修建机动车[2]专用道路,完善各种道路安全设施等;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依法标划各种道路标志、标识等并负责任地经常修补和根据交通情况的变化时常加以完善等。除了这些积极预防的"物理"性措施之外,各国都非常重视大众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遵守的运动,并且通过设立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制度来强化机动车保有人(所有者和管理者等)的责任,以使因机动车的运行受到受害的受害人得到及时妥当的救济,并保障汽车事业(包括制造业及机动车交通运输业等)得到正常发展。

我国海峡两岸与世界各国同样,为了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都设立了相关的制度。自大陆施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两岸的经济贸易和各种民间往来不断增加,法律方面的学术交流也不断增多,为保障两岸同胞交往中道路交通时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参照国际上的共通规则,健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统合两岸汽车责任保险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本文拟在阐述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法理,考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对两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大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阐释在与国际接轨前提下统合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措施,对受害人保护及两岸法治建设之必要与可能。

一、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险的性质与定位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对机动车保有人和驾驶人课以的一种严格责任[3]。当因机动车的运行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机动车保有人是否有过失,都要负赔偿责任。对因机动车的运行造成的损害适用这样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原则,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妥当地救济因机动车的使用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但是,如果只有这样一个原则而不能保障机动车保有人等的赔偿能力,及时妥当地救济受害人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为使机动车经常保持在万一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具有起码的赔偿资力,各国都在规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设立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称之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大陆习惯上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是强制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强制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危险领域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预防措施,目的在于救济可能发生的受害人,避免因危险物或危险活动引起的损害酿成重大社会问题。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是国家为防备因机动车的运行造成的损害的社会性救济措施。并且,为了防备发生责任人逃逸及其他的无法从保险获得赔偿而受害人救济的情况,各国还建立了政府的交通事故救助保障基金。

综上所述,对机动车运行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责任人的过失为要件;有强制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一定赔偿资力的"担保";并有在非常情况下的政府保障事业。这三者构成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救济受害人,抑制交通灾害的完整机制。其中责任构成的规定处于整个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机制的核心,为保障这种责任实现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赔偿责任上的资力担保)与责任的性质相同,只要这种责任得到认定,该责任保险就要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赔付。

二、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特点

从机动车保有人来看,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是面临同样的因自己的机动车运行行为给他人带来危险的机动车保有者,为填补这种偶然发生的可预见的一定程度的损害,而采取的经济上的预防措施[4]。所有以运行机动车的方式参与道路交通的人都应该共同对付这种危险,加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以保证在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害人进行及时妥当的救济。由于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派生关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显现出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相关联的一些特点:

1.强制加入

就保险人的自主性而言,保险有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两种。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一般是指作为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这样一种特殊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相配套而存在的保险。通常谈到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就是指这种保险。例如,日本称"自赔保险"或者"自赔法保险"[5]时,就是指的这种强制保险。为使机动车保有人都加入强制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由法律规定只有在提供了保险证明时国家才发给机动车驾驶执照,不加入法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通过与车检相结合的,不给没有加入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辆进行车检,不准上路运行。有些国家例如日本,还以法律规定,违反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加入义务者将受到拘役1年以下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制裁。与此同时,保险者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缔结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违反了这一义务保险公司的总经理或者理事将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86条)。这些措施的采用,目的在于谋求百分之百的机动车辆加入第三者责任保险以防万一的不测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

据学者考察,早在1912年挪威就施行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强制化,紧接着,丹麦(1917年)、新西兰和瑞典(1929年)、英国(1930年)、瑞士(1932年)和德国(1939年)也实现了该保险的强制化。二战以后,卢森堡和日本(1955年)、比利时(1956年)、法国(1959年)、西班牙(1962年)、荷兰(1963年)、意大利(1969年制定,1971年开始施行)等国也都相继实现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强制化[6]。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设立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7]。

2.责任集中于机动车保有人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保有人责任,而不是驾驶人责任。因此,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投保义务人是机动车的保有人。在保有人与驾驶人不同时,保有人要对驾驶人运行其机动车辆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有时会发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使用人责任相关联的情况。当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得到确定时,保险人就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害的第三者赔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许多国家,例如德国和日本等国,法官们在审理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时,之所以要采取各种解释适用的方法,尽量认定保有人责任,目的就是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险金的赔付。

3.无过失责任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它不以责任人的过失为责任成立要件,只要机动车的运行给他人造成损害,机动车保有人和使用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有些国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文规定的是,只要不能证明机动车保有人及驾驶人没有过失等情况就不能免责。由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因此,派生于它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也当然具有无过失责任的特点。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往往会有过失,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支付保险金,因为"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8],即使是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也应当在赔偿受害人之后向其追偿。例如日本法就规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免责仅限于"恶意"招致事故发生的场合(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4条),在这种场合,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接受了加害人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而向受害人作出了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可以向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请求补偿(同法第16条)。向保险人作出补偿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可以向恶意招致事故者追偿(同法第76条2款)。未必的故意,即知道可能撞人,但抱着撞了就撞了的心理突然起动机动车,或者疾速行驶的情况,在强制保险的赔偿中不被作为"恶意"。

4.不盈不亏的运营原则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制度,带有社会保障的性质,与对保险公司"缔约强制"相并列,要求保险费的低廉化。日本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采取的是,要求保险费率必须是在有效率地经营之下偿还适当正确原价的范围内尽可能低廉的(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25条),即使是民间的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业务,也不允许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获取利益这样一种极其特殊的立场[9]。

第6篇:质量验收制度范文

关键词:施工项目 ;质量管理;过程控制;监理

随着我国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越来越引起国家和企业的重视。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成本、质量和进度控制中,质量控制是最核心的。那种以降低质量追求进度,其结果必然是返工重做,反而影响进度;那种因降低成本以次充好的结果必然造成使用阶段多次返修,从而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和耐久性。当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是互相促进的。 搞好项目管理,对于节省建设投资、促进快速发展和提高工程整体的质量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工艺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不涉及产品或工程质量的具体技术标准,而是对质量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运作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因此,ISO9000系列标准不能代替对产品或工程质量的技术要求,而是对技术要求的必要补充。只有在产品的技术标准制定合理、正确,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内有效运行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保证生产出顾客满意的产品。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是基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相配套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这些标准规范是在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及其相配套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修订的原则是“验评分离、强化验收、过程控制、完善手段”,即把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施工工艺部分删除了,仅保留了施工验收的内容,并把施工验收标准作为强制性的标准,其质量验收标准是必须达到的。而施工工艺是自愿采用的,并鼓励有技术能力的施工企业编制企业的施工工艺规程。但施工企业对实际工程的施工工序的质量是必须要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相配套的专业验收规范规定的验收标准。

1.2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和操作工艺

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促进了各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和操作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的制定,一些特级的建筑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施工技术和操作工艺规程,针对我国一些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还没有力量制定公司的施工企业标准的情况,一些省、市制定了推荐性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和操作工艺规程。

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①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对于建筑材料进场验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非常重视,除了要查材料合格证、查验外观质量和数量外,还要对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功能的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只有经具备资质的试验室检测合格后才能在工程中使用。②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采用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有较具体的指标要求。同时,对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重要功能分部工程的还要进行抽样检验。这主要是指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和梁、板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抽样检测等。

1.4建筑工程的验收组织与管理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部的专业工程师组织,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而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和统计过程控制

2.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

在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首次规定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但在各专业验收规范中只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1有所体现,提出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的规定,其分级是从现场管理、砂浆、混凝土强度离散性、砂浆拌和方式和建筑工人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但还缺少量化的指标,比如砂浆、混凝土强度的离散度大小的划分及其界限等就没有量化。但是,建筑工程项目包含若干个分部、分项工程,其施工质量水平的控制难度就更大一些。虽然如此,一些先进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探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预控、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水平控制的理论与实际的工作一直在进行;也建成了不少精品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控制和考核制度之所以在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中没有很好地实施,主要原因:①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控制和考核制度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对其与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联系和提高工程质量的意义认识不够;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相配套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控制和考核制度缺少系统的评价指标;③多数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没有建立自己的施工工艺标准,还没有制定出各工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水平的要求、指标和方法。

2.2统计过程控制

利用统计手段对生产过程中的变异进行测量和分析,这种方法不仅对生产过程中的参数适用,而且对最终产品的参数同样适用。在质量管理中,通过对过程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正常波动与异常波动,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异常波动及时提出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异常,进而分析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不仅对某时刻的质量控制有用,而且对该时刻以后的质量控制更加自觉,其措施也更加有效。

3.国内外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进展

第7篇:质量验收制度范文

工程质量验收即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承建单位在对竣工质量自我检测与评价确认合格的基础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部门与单位对检验批等建设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工程的质量进行书面总结,分析判断是否合格。质量验收与过去的质量检验评定有着明显的区别,实行验收与评价分别进行的方式。过去的质量控制体系主要有评定标准、质量验收组成,两者之间重复性内容较多、矛盾复杂。另外,质量验收保证了工程相关的各个单位与部门都能参与其中。在评定中,采用等级制度对质量进行划分。在质量验收中,建设、监理、监督等单位都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也能行使自己的权利。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内容繁琐、条目众多,质量验收程序十分复杂,所以将整个工程进行科学合理地划分对加强验收的可操作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若划分方式不科学,就会导致整个验收内容混淆或者出现重大安全问题,而且这些问题隐藏在复杂的工程中,不容易被验收人员发现。在保证系统完整的前提下,合理地将验收内容划分为几个层次,每个层次以及子工程指派专人进行跟踪、负责,分工更加明确,工作内容也更具有针对性。另外,在质量验收中还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与安全问题,及时整改,有效保证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2关于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的研究

2.1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安全建设主要内容

安全作为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的重中之重,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安全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材与管件。对城镇燃气工程管材的选用要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管件选用的材料、壁厚、介质、使用温度、施工环境等按《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2005可以满足要求,PE管用管件应符合《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2-2005;土方工程。城区燃气管道(不包含庭院管网)设计压力≥0.8MPa时,管道沿线应设置路面标志。若设计有特殊要求时按设计要求执行;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及垂直净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关要求。

2.2施工质量验收划分目的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主要是对施工过程与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进行有效控制,是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与设计标准的重要手段,将质量验收划分成科学、合理的层次具有必要性。通过对划分层次的检验与最后验收部门的最终确定,能够实现对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与终端的有力控制,保证质量与决策时确定的质量标准相契合。

2.3施工质量验收划分层次

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2.4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依据

工程设计图纸、SY4200-2007验收通则、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2.5施工质量验收划分原则

(1)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中需要用到的专业知识很多,为了保证工程划分的科学性,将整个工程项目划分为单项工程。(2)石油天然气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时执行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其余部分以SY4200-2007验收通则为标准[1-2]。(3)划分检验批的依据:施工标准、质量控制标准、专业验收需要。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通常将一个设计系统、组别、设备台套等划为一个检验批。

2.6施工质量验收划分

家用、商业、工业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相关规定。1991年建设部、劳动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城市燃气工程在质量验收时,应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

2.7其它

质量验收中本文中未提到的划分部分参见SY4200-2007验收通则与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结语

石油天然气是国家当前阶段的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能源之一。为保证能源的合理利用,国家应该加强对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与划分重视程度,对参与工程的各个人员以及牵涉到的众多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依照质量验收划分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与安全控制。

作者:瞿倩 单位: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王荣青.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检测设备管理研究与探讨[J].石油工程建设,2016,42(2):85-87.

[2]罗纪红.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与质量评价[J].油气田地面工程,2014(10):101-102.

第8篇:质量验收制度范文

关键词: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验收;考核

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意义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效益工程,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保证,是对管理者和员工工作过程的具体规范,是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通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致力于建设高标准的安全高效煤矿,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让煤矿工人在井下作业有安全感,从事煤矿工作有自豪感。

2完善制度强化基础管理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理念

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按照安全、安定、提升员工素质,全力打造平安、和谐矿山的工作思路,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矿井质量验收标准,强化工程质量、工作质量、设备质量和管理质量的控制与考核,制定达标规划,落实奖惩和激励机制,实现矿井安全达标。推进矿井安全精细化和动态化管理,不断提升质量标准化水平,高境界定位,高标准运作,高起点创新,正确灌输和提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理念。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必须本着建设大系统,消除大隐患,预防大事故的原则,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工作重心向影响安全生产的“卡脖子”工程和“薄弱”环节倾斜。要抓好细节,严格过程,控制动态;由点到面,由面到线,循序渐进,逐步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强化现场安全质量管理,注重实际效果,消除临时、突击达标观念。要防止“为了标准化而搞标准化”的倾向,改变不抓质量只图其表的浮漂作风,克服只强调客观原因不主观努力的畏难情绪,要在明确规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主体责任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制,在改善作业环境和提高矿井抗灾防灾能力上下功夫。

3加强员工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提高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规范员工现场作业行为,增强员工质量标准化意识,提高员工按章操作的自觉性,加强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尤为重要。培养员工“三个能力”,即抓好安全基础知识培训,提高职工掌握安全技能的能力;抓好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典型经验的学习培训,坚持每周两小时学习和现场教育相结合,使职工做到能准确判别和预测现场安全隐患,提高自我防护和互保能力;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岗位作业标准的贯彻培训,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提高职工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操作的能力。在日常工作中,使员工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努力使每个职工做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

4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有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和机制去加以约束和激励,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是企业的治本之策,也是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制定安全精细化管理细则,并在生产实际中加以落实,并严格兑现,使各单位形成积极争创标杆工程、亮点工程,争当标杆区队的局面。各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由分管矿领导负总责,业务科室长负责组织整体协调,生产区队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达标规划目标、任务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到位。各区队要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奖惩也要落实到人,每个达标项目都要指定工期和责任人。每项达标工程完成后,相关业务科室要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凡是到期未完成的达标项目或验收不合格达标工程一律纳入考核,并责令相关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整修。矿井每周五组织一次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相关施工单位及业务科室必须参加,上午入井现场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和各生产头面文明生产状况,下午开会通报一周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完成情况和文明生产存在的问题。5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办法落实考核机制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离不开严格的验收标准和完善的考核办法。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验收,不定期对采掘头面进行动态抽查,提高全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意识。矿井各区队根据本单位自身制定“下班验收上班、班内责任到人”为核心的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班组与班组之间互相查安全质量隐患,现场签字打分,问题多得分少,问题少得分多,以挣分多少浮动班组安全质量结构工资。班组内部责任到人,是谁的责任扣谁的分。班组得分,每人得分,每天要上墙公布,人人参与浮动,有效调动班组之间,班组内部个人之间抓工程质量、消除隐患的积极性,由“干部盯着职工干”变成“职工互相监督干”,使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更加扎实。为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管理细化和量化,达到即管结果又管过程,把基础工作做在平时,各施工头面必须在现场悬挂作业流程图板,每一道工序都有具体的规定说明,真正做到细化、量化、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精细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岗位都有章可循、有量可计、有质可考。各施工头面每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评定一次,评定依据日常检查占60%,季度验收占40%。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验收实行“动态点抽”,临时组织抽查,不事先通知,真实反映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文明生产、安全管理情况,避免个别单位为验收走形式、应付差事。严格验收制度,在验收期间严格按标准动尺、动线、动仪器,现场填表等实际操作,不走过场,实事求是。为加强矿井岩巷“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要求岩巷掘进工作面打锚杆挂网后,由当班安全检查员现场工程验收符合质量标准后再进行喷浆工作。在旬、月底质量验收时结合日常检查情况,每旬如发现两次施工现场锚杆安设不符合规定或光爆成型差、超欠挖严重时,可一票否决,按不合格工程定级。矿井采掘修工程质量验收每月分为上旬、中旬及月底三次进行,在旬检查验收中,凡出现一次不合格工程,即便月底验收为优良品工程,全月综合评定也只能定为合格工程;在旬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未出现一次不合格工程,月底验收达到优良品的可在全月综合评定中定为优良品工程。工程质量验收期间出现文明生产极差,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品工程。凡是在旬及月底验收出现不合格的工程,一律纳入安全质量结构工资考核。

第9篇:质量验收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节能;施工管理;质量控制

引言

近年来,随着建筑节能工作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地位和作用的提高,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陆续颁布和出台了建筑节能方面的规范和文件。建筑节能工作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系统性工作,如何从施工管理角度抓好建筑节能工作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以下从技术与管理的控制、材料与设备的控制、施工过程的控制、质量验收、资料整理顺序及内容等方面谈谈自己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管理的见解。

1技术与管理的控制

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施工企业(总包或专业分包单位)暂应具备相应建筑工程承包资质或专项装饰资质,专业分包需与总包签订分包合同。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照GB50300A.0.1制定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分包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3)节能施工的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4)“四新”技术即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于“四新”技术的应用,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

2 材料与设备的控制

2.1禁限要求

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2)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2.2管理

太原市质量监督站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8]1号中要求:保温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见证取样送检复验应编制见证取样送检复验的策划书(或计划书)。策划书(或计划书)应写明送检项目、送检材料、设备类别和送检取样数量。取样数量应按节能规范有关规定确定。取样见证检测策划书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经项目总监认可和建设单位确认,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节能检测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3进场验收

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实物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验收记录。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的形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的出入境商品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3)按照规范现场抽样复验,建筑节能工程复验均应为见证取样送检。由于部分材料和设备检验周期较长,需及早送检,严禁先施工后复验。检验批数量和检验项目要满足要求,防止批量不足或检验项目短缺。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使用的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施工过程的控制

1)施工前,加强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冬季、雨季等施工技术措施,措施不到位不施工。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2)施工时,先做样板房(间、件),请验收小组评价合格后推广施工;施工单位加强自检与复验,从人、机、料、法、环五方面予以控制,及时质量测控、纠正不合理偏差:由于建筑节能工程工序多、层次复杂、节点构造多样,隐蔽验收非常重要,需及时做好隐蔽验收;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上道工序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施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好验收,验收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4质量验收

1)建筑节能工程为一个分部工程与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9个分部工程共同构成一个单位工程,此分部包括10个分项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当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按照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2)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使用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附录B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表。

3)验收程序及要求验收程序:检验批X分项工程X分部工程X单位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太原市印发的《关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8]3号)中明确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代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验收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建筑节能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并且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5 节能工程资料整理顺序及内容

根据太原市质量监督站《关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资料整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8]2号)中的要求,节能工程资料整理顺序及内容按如下整理:1)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件;招标施工合同;节能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施工技术方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培训记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技术交底;建筑节能材料检验测试送样策划书(计划书);建筑节能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建筑节能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材料复试报告(一证一单顺序装订);现场施工试验报告;建筑节能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墙构造钻芯检验,外窗气密性检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2)建筑安装工程。企业资质证件;招标施工合同;节能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施工技术方案;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培训记录;施工作业技术交底或施工作业指导书;建筑节能工程设备检验测试送样策划书(计划书);建筑节能工程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建筑节能设备质量证明文件、技术性能参数;设备性能复验报告(一证一单顺序装订)。隐蔽验收记录;系统测试验收报告;系统监测测试报告;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建筑节能工程书面的施工单位质量自检评价报告和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