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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实践调研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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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实践调研报告

第1篇:法治实践调研报告范文

衔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质量技监部门主要承担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具体来讲,主要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棉花、计量执法和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打假工作。在这些执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该案件实际主要由工商部门予以移交,但有时会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经营案件等。从近几年笔者所在质量技监部门的执法打假工作实践来看,符合上述移送标准,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基本没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和条件。

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笔者近年来的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来看,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即何种行政执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不够完善和明确。

当前,涉及质监行政执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及非法经营案件等。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基本上还比较清楚,或者说质监部门对此还有所了解。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则极为复杂,目前质监部门对此的了解和掌握还远有差距。而长期以来由于打假的呼声持续高涨、打假的力度不断加强,涉及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因易于辨别、判断且公愤极大而被违法犯罪分子所摒弃或转入更为隐蔽的状态,所以此类行为在当前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查处比例渐趋下降。而由于国家“从源头抓质量”指导思想的确立和相应措施的实施,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等产品的经营活动必须首先获得相关资质认可(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方能从事,所以对这些领域的质监行政执法重点就是审验生产、销售者的相关资质或其经营的产品的相关资质,即审验其是否获取了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证照,而并不需要对相关产品的内在质量情况作进一步的判定,实际上大多产品的内在质量并非存在问题,关键是未获得国家的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相关手续。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质监行政执法所查处的无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案件在确定是否属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范围时就产生了标准和条件较为复杂而无法明确的问题。因为,与之相连的可能是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极为复杂,就目前质监部门的判断能力来讲对此还无法予以明确。所以,亟需对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予以完善和明确。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还不能适应及时准确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形势要求。

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否给予某种行为以刑事处罚是极为严肃、极为专业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质在内的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而目前,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大多非法律专业出身,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长期从事质监某一类型的单一的执法工作致使知识面窄、思维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时准确地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显然是力不能及的。具体办案的执法人员如此,作为是否移送的审批人,有关负责人也存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当然,由于缺乏对刑事司法工作的了解和相应的实践经历,具体办案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也无法全面、准确落实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关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可能使在真正面临移送案件时因能力问题而丧失追诉最佳时机的顾虑无法消除。所以,移送诸多环节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显然制约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而这当中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最为关键的制约因素。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还缺乏明确有效的的工作机制。

从先前的质监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实践看,大多情况下,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遇到极大阻力时应请求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或遇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时,双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而检察机关则往往是以查办贪污贿赂案为目标主动突击检察,指导帮助行政执法机关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断鉴别能力和水平的服务性工作则极为薄弱,甚至缺失。至于 法院,在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才可能与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联系,平时基本上没有太多的业务往来。总之,可以说,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有关业务工作的往来上是少量的、即时性的,相互间的工作联系机制是松散的、不稳定的、模糊的。就具体细节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有涉嫌移送案件时,向刑事司法机关的哪一具体部门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终审核结果又如何予以反馈等问题不一定行政执法机关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机关也未必就此类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联系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

几点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在这方面,主要是加强《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教育,使其强化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会发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执法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必然要求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移送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体操作的有关知识,从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关移送业务工作的培训指导。在这方面,主要是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以及移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等有关内容予以培训指导。因为,不论是从业务工作范围、业务知识和技能,还是从实践经验等诸多方面来讲,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核、认定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都远远无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相媲美。所以,这是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第2篇:法治实践调研报告范文

一、发展历程: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产权市场的发展相互促进

纵观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可以看到它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进展。从1994年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成立算起,产权交易市场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94~1996年。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一诞生便处在矛盾中:一方面,上海正处于国企改革的关键阶段,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交易机构为盘活国有资产、规范国有企业购并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服务;而另一方面由于四川乐山出现了所谓的“箩筐交易市场”(即当地产权交易所绕开证券监管机构,将未上市的国有企业产权拆细,公开交易这些企业的股票),国务院明令禁止新设产权交易机构。因此,尽管上海有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需要,但仍只能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

直至1995年7月,原国有资产管理局草拟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办法,上海市委才能放手把产权市场作为促进国企改革的一个环节。1996年3月,在城乡产权交易所的基础上改组成立了产权交易所,标志着上海产权市场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1996~1999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建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体系,以盘活存量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主要目标,以国有企业间的产权交易为主要特征,以政府行政撮合为主要交易手段。从1996年开始,上海市政府出台了近10部有关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政府规章,其中有9部是在1999年前制定的(产权交易法律事务,张海龙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这些规定是:《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上海市产权经济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破产企业产权交易实行规则》、《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法》)。内容涉及产权交易规则、产权经纪机构资格认定等,不仅为上海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创造了较为完备的法制环境,更为以后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此期间,产权交易规模迅速扩大,上海产权交易所的交易额从1996年的近40亿元猛增到1999年的270多亿元。

第三阶段:1999年至今。这是上海产权交易市场的转型阶段,随着政策重点转向鼓励并购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产权交易机构的功能、成交机制和交易主体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功能上,从最初的主要服务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转变为促进各种所有制的产权交易和资本流动;在成交机制上,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竞价方式取代了政府的行政撮合;在交易主体的所有制形式上,从以公有制企业为主转变为面向各类所有制企业。标志着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进入转型阶段的主要事件有三:一是1998年专门针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全过程的政府法规,即《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简称十八条)的出台;二是1999年底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促进资本在高新技术领域进入和退出的有形产权市场的形成;三是2002年4月上海市政府《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使国际资本进入上海资本市场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当前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跨地区的产权交易渐成规模,上海产权市场在全国产权交易中地位不断提高。

二、政府的作用:营造产权市场发展的环境

(一)摆正市场定位,完善支撑体系,避免舍本逐末的政府行为

产权市场作为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要素市场之一,只是市场经济运行体系的一个子系统。产权市场能否有效运转以及能够发挥多大作用,取决于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上海产权市场之所以能够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一个决定性因素就是市政府在产权市场的制度环境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府能够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改善产权交易的制度环境,建立产权市场的支撑体系。这些配套的制度措施和支撑体系包括较为完善的法规、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严格的监管体系等。

上海产权市场的制度建设是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起步的。1999年以前,重点围绕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建立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法规框架。在此期间出台了包括界定国有资产产权范围、建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体系、确立产权交易规则等法规政策。

1999年以后,随着经济工作重点转向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体系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上海产权市场支撑体系建设真正进入实质阶段。市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培育和促进产权市场供给和需求的政策,如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体系(特别是成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和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出台创业投资鼓励政策、允许并鼓励民间和外资介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

设立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是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发展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体系的完善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上海高度重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体系的建设,以“十八条”为核心,出台了包括人力资源政策、资本政策和技术政策等一系列鼓励政策,形成了特有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体系。正是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1999年年底成立了为科技项目、科技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等提权交易和股权融资等服务的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作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的一部分,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获得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强大的资源保障。

(二)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1.授予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从事产权交易的垄断地位

此举有三个重要意义:一是加强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防止可能存在的恶意或串谋压价、低估资产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发生。二是产权交易机构在促进地区创新活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具有明显的经济外部性,因此在市场环境远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需要政府运用行政力量维护产权交易机构的权威地位。三是产权交易机构在发展初期聚合市场资源的能力相对薄弱,实施这种“赶羊入圈”的策略有利于产权交易机构在保证生存的条件下,逐步发挥资本交易平台的作用。具体措施:

(1)确定产权交易机构的权威地位,为交易所提供有力的信用保证

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地位和职能分别在《上海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促进高新技

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以政府令的形式明文规定。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定位是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为科技项目、科技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等提权交易和股份融资等服务。同时,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组建了由市各委办局领导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并且挂靠在市科委下,这些措施有利于解决发展初期产权市场的市场信用和地位问题。

(2)提供垄断性资源,保证交易的活跃

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是经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权交易的唯一平台,凡经认定的项目,如果需要融资或产权交易的,都会由转化服务中心推介给技术产权交易所,从而享受从认定到产权交易的一条龙服务。在交易所完成的交易中,经转化中心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占了40%。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还享有国有产权交易的特许权和国有产权的托管权。此外,交易所还拥有鉴证权,即产权交易只有经交易所认定后才能进行工商注册和办理变更手续。

2.以政策扩大产权市场规模

建立一个规范的产权市场绝不仅仅是为了“赶羊入圈”。政策和体制障碍是阻碍当前产权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上海市政府通过政策扩大产权市场规模,促进经济发展。2002年4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在上海产权交易所设立“外资并购快速通道”。这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也同时提高了产权市场效率,为产权交易开辟了新的渠道。

3.整合政府资源

首先体现在较为有效的政府部门协调机制保证了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和落实效果。上海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都是建立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因此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能够得到相关部门包括垂直行政部门的有力支持,政策落实效果比较好。例如1999年由上海国资局和工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工作的通知》,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有效防止了国有和集体产权的场外交易。

其次表现在为产权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府服务。市政府集中组织财政、税收、海关、工商、人事、技术监督、外事等19个委办局和与产权交易相关的评估等服务机构,在高新技术转化服务中心提供从项目申报到融资支持的“一门式服务”;上海产权交易所也设立“外资并购快速通道”,为产权交易提供快速便捷的规范化服务。这些举措既有利于树立交易所的权威地位,也有利于吸引企业入场交易,同时大大降低了产权交易成本。

三、交易机构运行机制的完善

(一)上海市技术产权交易所

1999年12月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企业产权交易,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迈出了尝试性的一步。市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扶持以及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在运行机制方面的一系列创新,使其成为全国同业中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一家。至2001年底,累计完成技术产权交易合同3000多宗,累计交易额1000多亿人民币;其中2001年成交宗数和交易额分别是上一年的4倍多和3倍多,员工也从成立之初的7人发展到50多人。

1.运行机制

(1)以会员制为基本交易模式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要求交易双方不能直接交易,必须书面委托交易所会员进行,会员则根据交易所规定向委托方收取佣金和委托交易保证金。会员一般为投资机构、风险基金和企业集团等,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目前交易所在全国已有200多个会员单位,其中约60% 是上海机构。会员的会费、年费和交易佣金提成是交易所的主要收入来源。

(2)组织保障和平台建设

交易所是公司法人,实行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市各委办局领导担任。建立三网两库一系统,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三网是指

外资“进入”和促进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并购市场提供规范有效的服务。

(三)两个交易所的几点异同

第3篇:法治实践调研报告范文

刑事和解的文化之维

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研究

论转型乡土社会的司法策略

论中国传统司法的本质

法律评价社会面向的哲学思考

法律惩治道德越轨者之意义探究

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问题探析

司法沟通的语境、修辞与转换

调解考核制度的设计与功能悖论

A市B县检察院抗诉案件调查与反思

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综述

论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宪法性地位

公开民事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识别与保护

人民法院协调处理行政案件的实践逻辑与反思

关于加强整治新建城区社会治安的调研报告

司法受众之心理维度与信息公正之生成路径

论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构建

正义理念在中国传统儒学法文化的表达及其价值

纠纷解决的城乡差异——基于“CGSS”数据的分析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法律社会学解读

关于法律必须被信仰的问题——兼评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走向权利的时代》的评析——以法律社会学为视角

司法如何保护婚姻——基于离婚案件二次现象的分析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羁押执行交付问题研究

转型之惑与实践之学——评李瑜青教授《法律社会学教程》一书

中国法社会学的理想图景——读郭星华《法社会学教程》

对象剖析与技术改革——传播学视阈下的司法公开方法论

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保障的理论建构、制度设计与区域经验

法律儒家化的限度、价值冲突与预设——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司法近代转向与现代国家寻找——评《帝国枢密法院:司法的近代转向》

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律师职业主义变革——评《律师、国家与市场》

冲突理论的脉络及其当代法治启示——基于冲突理论脉络展开的考察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结合N市检察队伍现状进行分析

公正司法的供需对接——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中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

法社会学中国化研究的理论自觉——兼评高其才教授的《法社会学》

法治中国的“西体中用”之道——读周大伟先生《法治的细节》一书有感

法官绩效考核制度中结案考核及其悖论——以J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为例

法律与文化互动的三点思考——以传统儒学与中国法治建设关系为切入点

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与人民法院形象塑造——关于人民法院社会形象的调查分析

司法公正公众认同的心理解码与策略修正——基于法院司法宣传实践的实证分析

论我国个人慈善捐赠行为影响因素与慈善立法的完善——基于社会调查的分析

转型时期制度适用困境:原因、对策及反思——以对小城地沟油问题的讨论为例

积极探索实践护航自贸试验——人民法院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座谈会述评

由西向东、由理论迈向实践——评汤唯《法社会学在中国——西方文化与本土资源》

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意义——“当代法治发展与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诉求与实践诉求分离和统合的实证研究——以河南A县基层人民法院为例

第4篇:法治实践调研报告范文

一、学习情况

学习是一个人进步和成长的不竭动力和源泉。一年来,我自觉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夯实工作基础。既立足于本职工作学习业务,又主动拓展空间学习多方面知识。在业务方面,重点学习组织工作的有关文件,特别是利用好办公室所订的报刊,结合科室工作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努力提升能力水平,使自己在业务方面跟上形势、不落伍、不掉队。

二、工作情况

1、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基础性工作。一是开展干部培训需求调查。针对干部培训需求,对全市各级各类干部进行问卷调查。全市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等2098名干部参与调查,问卷100%回收。共征集对干部教育工作的意见7条、建议18条。二是进一步规范干部培训管理。针对培训问卷调查反馈回来的问题,对培训内容、培训管理、培训时间及培训方式等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全年共制订干部培训年度计划、干部培训学习管理制度、干部培训情况通报、全市大规模培训干部实施意见四个管理性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干部培训管理的规范性。三是更新培训方法。为更好地做好干部培训工作,一方面邀请市级领导讲开班第一课,引起培训干部的重视;另一方面,先后邀请省市专家学者8人次进行授课另外,还改善了教学设备,不断增强培训的实效性,探索尝试了案例式和互动式教学,取得了较好的培训效果。四是建好培训基材料档案。培训结束,对464名所有参训干部的培训登记表进行审核并及时归档,对182篇学习心得和调研报告进行审阅,对全市各单位干部培训与学习情况进行了汇总、统计与督查。

2、做好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一是举办两期乡局级领导干部轮训班。结合今年国际国内形势,根据领导干部需要,通过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乡局级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理论、前沿政治形势、领导科学、法律知识等四方面培训。培训除了对《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国务院"两会"《政府的工作报告》、《领导科学》、《经济管理》等理论进行自学外,还就新形势下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特别是对中国的影响进行了专题学习。同时,对县域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现代领导科学与决策、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内容进行了集中辅导。经过20天的授课,共培训乡局级领导干部干部282人,提高了领导干部的理论修养,深化了领导干部对当前社会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认识。二是对新提职干部进行了培训。近年来,我市调整领导干部队伍,新提拔了一批领导干部。为增强这批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提升领导能力,使其早日适应领导岗位,开展了以领导科学为主要学习内容、以参观考察和调研为学习方式的培训,通过5天的集中培训,共培训XX年以来新提职的乡局级领导干部59人,撰写学习体会和调研报告59篇。

3、做好后备干部及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一是认真开展中青年干部培训。为培育干部后备资源,以提升中青年干部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为目的,进行了以主题实践活动和社会调研为主要内容的中青年干部培训。利用4周的时间。对123名中青年干部进行了政治经济理论、领导科学知识、社会文化修养、计算机实用技能培训;利用两周时间围绕新农村建设针对a的土地流转、小老板工程、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25个专题进行调研,培训班全员上交了调研报告。培训期间,还开展了研讨、演讲、主题实践活动及一些体育活动,达到了锻炼能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的目的。二是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公务员培训。与人事局一起,对我市900名公务员进行了4期培训工作。配合国土局对130名乡镇干部、村干部进行了国土知识培训。

第5篇:法治实践调研报告范文

供给侧改革与财政政策

报告显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效果。当前公共风险和财政风险都有所上升,这意味着必须进一步拓展财政改革空间。报告认为,积极财政政策在适当兼顾总需求条件下应将重点放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近日,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关于地方财政经济运行情况的调研成果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各地经济发展促进效果显著,同时应重视公共风险和财政风险双重叠加的问题。

权衡考虑两种风险

中国财科院日前开展的“地方财政经济运行”调研,分别针对东部、中部、西部及东北地区,并面向全国开展“地方财政经济运行”在线问卷调查。

调研报告显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效果。比如,东部地区经济运行稳中向好、领先发展,呈现诸多积极变化,工业运行平稳,进出口降幅明显收窄或转正,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结构优化升级态势明显。

报告表示,前3季度,东北地区经济运行情况有所回暖,大部分调研地区的经济运行先行指标,如工业用电量、货运量、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呈增长态势。

报告在肯定经济发展诸多亮点的同时,也着重关注了风险问题。“我国当前正处于转型升级、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在这个关键时期整体风险在加大。”中国财科院院长刘尚希表示,调研显示,当前公共风险和财政风险都有所上升。

报告所述的公共风险,包括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结构性风险等,具体表现为经济下行的压力依然较大,城镇化、老龄化、人口流动对公共服务提出挑战,地区之间的分化明显,传统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等。

财政风险则是指财政收支面临的压力,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市县财政收入负增长或零增长,收支缺口越来越大,债务增长的压力大。这其中既有“挤水分”的因素,也有经济下行在财源上的反应,应警惕财政运行风险。

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所长万东华也认为,要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就要更多地发挥财政的作用;另外,经济下行对财政的压力也很大,因此在政策空间方面也提出一些挑战。

“这显然是一个两难问题,财政风险和公共风险的权衡组合是当前制定宏观政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实际上这意味着必须进一步拓展财政改革的空间,从根本上防范化解当前的公共风险和财政风险。”刘尚希强调。

地方债应透明规范

调研显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近年来取得了较大进步,尤其是置换债券对于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负债成本、明确政府权利义务、降低地方政府债务的不确定性风险意义重大。

报告指出,无论是东北、东部、中部还是西部地区,担保债务和救助债务的规模不断下降,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更加明确,政府债务的整体风险水平也相应降低。

与此同时,报告也揭示了一些地方政府债务面临的问题,包括经济下行和减税等政策性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增长、局部地区债务率偏高、地方融资平台转型难度大、不规范的融资行为等。

比如,对东北地区调研显示,有的地方债务率超过了100%的警戒线。与此同时,支出刚性难以改变,收支矛盾较大。中部地区调研则显示,不少地方“发展依赖于项目”的现象较普遍,融资平台的政府投融资职能很难简单免除,一些地方存在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这些都可能为未来政府债务的增加带来隐患。

报告建议,要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防止财政风险蔓延,具体措施包括实行债务规模限额控制,严格控制违规举债行为,确保债务规模增长与地方经济发展速度相匹配,杜绝盲目举债;规范发展PPP模式,避免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伪PPP”“假PPP”。

“当前,加强地方债务管理,透明度提高,规范性增强,债务的增长明显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地方的支出压力和债务增长压力并没有减弱。”刘尚希指出了地方政府面临的收支矛盾。

对于我国政府债务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孙学工表示,我国政府杠杆率在世界主要经济体当中是最小的,风险总体可控。“以前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主要不在规模,而在于不规范、不透明。现在建立了规范透明的融资方式和防控风险的一整套制度,可以通过加强政府和市场的约束,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的作用,支持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他认为。

用好积极财政政策

刘尚希认为,明年积极的财政政策还将延续。以前的积极财政政策可能更多着眼需求方面,现在积极财政政策主要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角度考虑,在适当兼顾总需求的条件下重点放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报告认为,进一步减税降费在未来宏观政策中具有重要性和导向性,并提出以下建议:针对关键环节完善税收制度,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市场活力、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在现行已适度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适度降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率。

“政府要为市场创造条件,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避免过多地采取各种手段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市场活动领域。”报告建议,在当前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应更好发挥市场调控作用,减少直接行政性干预;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性或引导性应通过投资领域来体现,采取清单管理模式,将具体项目选择权和投后管理等委托专业投资管理公司负责。

报告还对进一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建立法治化的财政体制提出建议,认为要加快推进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积极推动《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实践层面的落地;完善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间的税收分享机制;探索各级财政支出责任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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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法治实践调研报告范文

根据《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要求,为了适应局工作需要,进一步降低机关行政工作成本,进一步提高行政办公水平和质效,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办文办会工作开展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前置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的情况来看,目前,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影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

(一)文件内容质量不高,甚至有违法条款出现。

主要表现为:1、照抄照搬,缺乏操作性。有的行政机关大量“复印”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的则将外地的规范性文件原封不动地“拿”过来,不去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消化吸收,导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地方特色,不能切实解决问题。2、内容空泛,缺少针对性。一些行政机关由于没有找准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因而在起草过程中,面面俱到,不能重点说清需要规范和调整的事项,管理措施不具体、不得力,适用性差。3、随意越权,具有违法性。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为了追求规范性文件的“力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违法设定了许多条款和内容。如擅自设定行政执法主体,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等。

(二)制定程序混乱,主观随意性大。

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程序意识十分淡薄,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常常导致出台的文件实用性不强,生命力短暂,严重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常随心所欲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仅仅根据上一级领导的某一句话、一个批示,便迅速“炮制”一个规范性文件。有的行政机关在文件起草前,开展调查研究不够,没有全面掌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没有准确找到切合实际的管理措施,没有认真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接受能力和程度。有的行政机关干脆省略掉广泛征求意见、法制科室审查和集体讨论的过程,便草草出台文件,影响了“立法”的准确性。还有的行政机关忽视和相关部门协调这一环节,直接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甚至出现文件互相“打架”现象。

(三)形式不规范,语言使用不妥当。

目前,这方面的存在问题主要是:1、文种选用不准确。较为常见的是有的行政机关在规定(办法)和通知名称的使用上相互混淆。文件的内容,明明是规范行政工作或者解决具体工作如何办的问题,应该用规定(办法)名称,却使用了通知名称,内容与形式不相一致。2、结构不规范。规范性文件结构一般由章、条、款、项、目组成,但有些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却与一般公文结构无异。有的规范性文件条文排序违背了由一般到具体的逻辑顺序,使得具体规定让人不易理解和掌握。还有的规范性文件把不同内容的规定放在同一条文中,或者把属于同一条文规定的内容分散到几个条文中。3、用语不严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往往过多地使用“一定程度”、“适当比例”等伸缩性较大的语言,妨碍了人们对条文的理解和使用。有的对应该使用“必须”进行修辞的严格义务而使用“应当”,削弱了条文力度。有的对必须作出的行为使用“可以”的词表述,结果使义务转化为权利,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文件的执行。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是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具体讲,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一)法治意识淡薄。国务院《纲要》颁布施行一年多来,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采取得力措施,从各方面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但仍有少数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纲要》对他们而言,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忘掉。有的仍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处理问题,喜欢凭主观臆断下命令,没有牢固树立“法治”的观念,“人治”色彩浓厚。有的凭过去的工作经验办事,不去学习了解新形势的要求,以往工作实践的特点使他们轻视法律的权威。有的仅仅考虑到方便管理,考虑到调动积极性,而忽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有的急于出成绩,急功近利,只重视对上级负责,不重视对法律负责,根本没有考虑到依法行政和群众利益。凡此种种,造成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经常出现违法或不合理的内容,政府法制部门屡审不绝。

(二)工作机制不健全。一是未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相当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这项制度,从而使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无章可循,规范性文件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二是法制部门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少。实践中,多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根本就没有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常常由业务部门、业务科室直接起草。这些部门、科室往往重视部门利益,重视业务管理,对某些行政措施存在的合法依据考虑不足或者根本不考虑。三是缺乏责任追究机制。现实中,“有人做事,无人负责”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没有层层落实责任的制度约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者往往工作标准不高,满足于完成任务。他们不去深入调研,而是坐在办公室里凭主观想象制作文件,结果是原则性的规定多,明确具体、切实管用的条款少。领导者接到文件,则是“随便看看”就签发,不去认真考虑是否依法行政、社会效果如何的问题。

(三)法律素质较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与依法行政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而事实上,一些机关工作人员用心学业务,无心学法律。即使参加指定的法律培训班,也是应付,学习时浅尝辄止,连最基本的职权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都理解不透。“只求学过,不求学好”和“简单重复不深入”的现象十分普遍。也有些机关工作人员有心学好,但不能妥善地解决学用脱节的问题。他们没有在把握法律原则和法理上下功夫,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存在片面性,简单化,或者实用主义地搞简单对号,致使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始终处于低层次循环过程中。由此,导致了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相当欠缺,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连自已提出的管理手段已经违法都不知道。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其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的权威、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到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因此,必须采取多种对策措施,扎实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断提升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一)强化法治意识,淡化人治观念。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要解决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的存在问题,首先必须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当前,政府法制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的契机,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途径,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改变原来重权力轻义务、重管理轻服务、重行政效率轻行政程序的观念,树立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就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而言,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得利用规范性文件擅自强化行政权力、搞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得随意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扩大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坚决克服依法行政与具体业务工作两张皮的现象。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制定行为。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纲要》的基本要求。《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参照本条例执行。因此,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查、讨论决定、签发公布、上报备案的程序进行。要履行好这些程序,行政机关就必须建立和落实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度、法制审查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公开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还要实行听证、论证、公开征询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从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步入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合法,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这就要求起草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开展经常性的培训活动,通过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点评文件等形式,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掌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同时,要高度重视法制科室的建设,把讲政治、懂法律、钻业务的骨干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发挥他们在起草和审查规范性文件工作中的作用,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高质量和高水平。

第7篇:法治实践调研报告范文

关键词:课程改革;思想政治课;思想政治课程考核方式

思想政治课考核是提高本课程教学实效性的重要手段,也是我校课程改革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环节。然而,长期以来,其考核方式的深刻含义都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挖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教学效果。为此,考核方式的变革就成为当前思想政治课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思想政治课程考核方式的现状

目前,我校思想政治课属于理论课程,对思想政治课程的考核也是理论考核,主要通过理论考试而实现,期末理论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由以下几方面构成:政治课出勤情况、课堂表现、作业、笔记、单元小实训。因此,不管这个学生平时是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个人修养和道德情操如何,是否参加社会实践,即便受到学校的处分,只要学生期末考核能达到60分,思想政治课就能通过,修到学分。这种考核方式使学生错误地认为思想政治课与其自身行为规范是两码事,把思想政治课只是当成一门“课”来对待,没有认识到思想政治课对其自身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的指导作用。这种与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脱节,一份试卷就决定了学生成绩高低的考核结果,显然没能达到思想政治课的教育目的。

二、思想政治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原则

1.学生主体性原则。即在考核的各部分中,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尊重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地位,最大限度地给学生提供思考、研究和创造的时间与空间,增强学生的主人翁意识,真正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原则。

2.“三全原则”,即全面、全过程、全员参与。思想政治课涉及学生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及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取向,这一切都可通过日常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只有全面、全过程和多角度考核,才能对学生做出客观评价,促进学生平时的自律和他律,有效地约束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

3.综合考核原则。改变单一、片面的评价体系,建立促进学生潜力发挥和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既重视总结性评价,也重视过程性评价;既重视核心知识的评价,也重视伴随知识的行为评价;既注重考核基本的理论知识,更注重考查学生的创新意识、协作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思想政治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方案

思想政治课考核分理论教学考核和实践教学考核两种方式,按两科成绩登记在学生档案之中。

1.理论考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期末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主要考核点为: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和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以及掌握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方法,运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50%。平时成绩的考核要从过去只是出勤、作业、课堂表现等方面拓宽到教师所能接触到的各个方面,如班级活动、专题研讨是否积极参加,发言是否踊跃,态度是否端正,是否有集体荣誉感等。

2.实践教学考核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假期的社会实践、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行为表现和政治口试。(1)假期的社会实践考核。思想政治课任课教师根据思想政治课教学大纲,结合具体教学内容,制订思想政治课实践教学大纲及学生实践课题。学生利用假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活动结束学生需提交2000字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任课老师根据社会实践过程中录制的VCR和社会实践调研报告评定成绩。如,举办深圳十年变化的摄影展览,采访先进人物等。教师给学生提供知识背景,让他们获得更多信息,给他们提供实践结合,让他们在实践中获得真知。根据思想政治课有关实践活动的要求,可让学生自己去实践基地联系,自己组织调查访问,在整个实践活动过程中,使学生在知识、品德、能力等素质方面得到全方位的体现。(2)学生在校的日常行为表现成绩,依据《技工学校学生操行评定》由各班班主任组织进行测评。(3)组织口试。口试要求学生当面回答问题,需要学生动脑思考、动手备考、动口回答,可以从多方面培养和锻炼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现场应变能力,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口试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锻炼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机会,也为学生毕业答辩和就业面试做了必要的演练和准备。为保证口试效果,我们抓住两个环节:一是把好命题关,包括:命题内容要坚持专业课与基础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时政热点与就业创业相结合;减少记忆性命题,加大理解性命题,侧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将试题规范地制作成卡片,每张考试卡上的考题难易程度大体相当,并做出参考答案,要留给学生理解答案和发挥的空间。二是把好组织关。由任课老师研究制订日程安排、考试规则和评分标准,对学生答题的内容、逻辑、语言、仪表、考纪各个方面有明确的规定,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在抽签、问答、评判等环节分别安排教师负责,确保口试工作顺利进行。(4)实践教学考核分数分配:假期的社会实践成绩考核占30%,学生在校的日常行为表现成绩占40%,政治口试成绩占40%。

第8篇:法治实践调研报告范文

关键词:法治教育 中职学校 开展形式

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使中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对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文化的融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当前人们的法律意识仍有待提高,因此需要采取适当的方法与措施对其进行督促。中职院校的学生由于身心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加之所接触范围有限,其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因此,需要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通过开展有效的法治教育,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为其将来更好地融入社会奠定基础,为依法治国做出贡献。

一、中职学校开展法治教育的必要性

经济的一体化、文化的大融合、科技的大发展造就了当前的信息化时代,这虽然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其中也暗藏着诸多不利于青少年发展的因素。中职学校的学生正处于青春发展时期,对世界充满好奇,但由于其身心都未发展成熟,因此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非常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不仅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还会将其人生毁掉。因此,中职院校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加强法治教育,有助于学生辨别是非能力的提高,从而帮助学生抵制不良诱惑,减小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概率。此外,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还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学生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中职学校加强对学生法治教育,不仅是学校提升教学水平的需要,同时也是减少社会犯罪、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中职学校开展法治教育遇到的阻碍

1.学生成员构成较为复杂

中职学校的学生具有素质高低不等、成员结构复杂的特点,中职学校的学生很多是因为中考不理想、家庭困难、父母离异等因素致使其没有考上理想高中,而进入中职学校的这些学生在性格等方面差距较大,个性较为鲜明,管理起来也较为困难,而且普遍存在不爱学习的现象。加之有些中职学校在管理上较为宽松,为学生逃课、接触社会不良人员提供了机会,容易诱导这些没有形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生犯罪,进而危害社会。

2.中职学校资金投入不足

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很多学校领导认为学习才是学生的主要任务,因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和中职院校,都更加注重在教学方面的投入,造成法治教育资金的匮乏,效果也可想而知。不仅如此,一些中职院校对法治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致使法治教育的相关教育工作者,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步履艰难。

因此,需要中职院校的领导认识到法治教育的重要性,通过加大资金的投入,为法治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

3.法治教师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一些中职院校从事法治教育的教师,在进行法治教育工作的过程中,仍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采用“填鸭式”“满堂灌”等教学方式,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缺少学习的兴趣,进而增加了学生逃课的概率。不仅如此,还有一些法治教育的教师专业知识的储备较为匮乏,在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只能照本宣科,无法对法律知识进行拓展和延伸,造成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只能停留在表面,无法深入理解。

因此,中职院校应加强对原有法治教师的培训,通过积极引进优秀的法治教育教师等方式,提升中职院校的法治教育水平。

三、中职学校开展法治教育的形式与方法

1.法治教育的主要形式

法治教育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主要是学校通过对学生进行系统、科学的编排课程等方式,讲授学生相关的法律知识,这种形式的法治教育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全面地掌握法律知识。家庭教育主要是指学生在家长以及亲友的影响下,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通常情况下,家庭作为学生的启蒙教师,对于学生学习兴趣、学习方向等有重要影响。社会教育主要是学生在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参与社会活动、接触社会人员等方式,从中掌握法律知识,这种方式的法治教育通常能引起学生较大的兴趣,对于巩固、深化学生的法律知识有重要作用。

这三种形式的法治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对学生都有重要的影响,家庭教育是启蒙、学校教育是基础、社会教育是深化,因此中职学校在开展法治教育的过程中,要注意将三者结合,从而使法治教育高质量、高效率完成。

2.开展法治教育的主要方法

(1)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兴趣是学生最好的老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不仅可以增强法治教育的效果,还有助于学生更深层次地对法律知识进行掌握。为此,教师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方法,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第一,与学生未来从事的职业相结合。中职学校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但不论哪种行业,都会与法律存在内在的联系。为此,教师在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为增强法治教育的效果,可以通过与学生未来即将从事的职业相结合的方式,拉近法律与学生的距离,进而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例如,对于卫校的学生,学校教师在讲授法律知识时,就可以为学生列举一些医疗事故或者医患矛盾的事例,讲解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从而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第二,利用多媒体教学。教师在对学生讲解法律知识时,还可以根据相关知识内容,为学生播放相关视频,利用多媒体影音图文结合的特点,对案例情境进行再现,从而调动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例如,教师在讲授居民的基本权利时,就可以为学生播放一段视频,让学生找到视频中哪些内容是合法的、哪些内容是违法的。此外,教师还可以为学生播放一段其他国家相关权利使用的视频,让学生找到其中的内在联系,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

第三,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这也是新课程改革的基本内容,这在法治教育中也是适用的,高校教师在进行法治教学的过程中,需要发挥学生的作用,通过积极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认识与疑惑、组织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讨论等形式,营造热烈的课堂教学氛围,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学生学习水平的提升。

(2)利用新媒体开展法治教育。当前,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通讯行业也得以快速发展,当前的年轻人几乎人手一部智能手机,用微信、QQ、微博等进行交流、娱乐。教师在开展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应注意到这种变化,并加以利用。为此,教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

第一,建立QQ群、微信讨论组。教师可以建立一个微信讨论群,让班级学生都加入其中,将当前社会发生的热点新闻等到讨论组中,让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并在恰当的时机适当对学生的评论进行点评,引出相关法律知识,从而让学生对法律知识进行掌握。这种方式的法治教育,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与掌握,还可以促进学生对当前社会的关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第二,建立学校网络法治平台。教师可以通过建立网络平台的方式,鼓励学生积极登录网页,并且通过学校论坛对相关知识点进行讨论。这种方式的讨论是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可以拓宽学生的视野,加深学生思考的深度。此外,教师还可以通过微博等方式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加学生认识法律的渠道。

(3)增强学生的对法律知识的运用。法律知识的讲解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因此教师在进行法律知识讲解的过程中,应培养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具体可以利用以下几种方法开展。

第一,积极组织相关的活动。教师可以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通过组织法律知识的辩论比赛等,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而组织活动的学生,在组织的过程中,也会丰富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二,带领学生参观戒毒所、旁听法院审判。这种方式可以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庄重性,从而增强学生对法治教育的重视。此外,教师还可以模拟法庭,让学生在活动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在促使学生能力得到锻炼的同时,丰富学生的生活。

此外,中职学校还可以通过积极宣传法治知识、邀请法治专家开讲座等形式,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讲授学生如何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其将来步入社会做好准备。

四、小结

综上所述,法治教育对于学生未来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需要中职学校引起足够的重视,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活动,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与掌握,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做到知法、守法,在将来的生活、工作中合理利用法律,为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张鹏.依法治军背景下如何创新性的开展军队法治教育[J].法治博览,2015(12).

[2]沈百锋.法治教育背景下的体育课学生管理途径与方法探析[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10).

[3]陈梦瑶.浅析高校在法治教育中的作用[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2(1).

[4]姚建宗.当代中国的社会法治教育反思[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4).

[5]韦少雄.村民自治的大学生民主法治教育功能及其路径选择[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3(1).

[6]王俊杰.高校法治教育实践性教学模式初探[J].法治与社会,2014(12).

[7],刘延峰,刘生梅等.现行医学教育模式下护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及对策[J].齐鲁护理杂志,2011(35).

第9篇:法治实践调研报告范文

关键词 非公有制企业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总量中的地位和比重将越来越突出,且直接关系到各地在建党一百周年时,能否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在这一重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将工作的重点置于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中,符合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是自觉服务中心大局工作的体现。[1]

一、当前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

自2016年以来,海南省儋州市检察院雅星检察室在辖区三个乡镇和两个国营农场,开展了一系列服务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检察业务,深入辖区禽畜及海产品养殖场、饮食公司、建材店等100余家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座谈调研,法律宣传及法律咨询解答等系列活动。例如,省级报刊《法制时报》于2016年6月20日,以《儋州雅星检察室走访养猪场开展生态化发展调研》为题,对该检察室结合因养猪场环境污染引发的民事、刑事诉讼等典型案例,向非公有制企业传授法律知识,促进养猪场生态化发展,服务脱贫攻坚中心大局工作的经验进行了报道;国家级报刊《检察日报》于2016年11月18日,对该室在辖区开展服务非公有制企业法律宣传活动的情况进行了报道。在服务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同时,也了解到其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需求,主要包括:

(一)非公企业周边社会治安良好,但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公安司法机关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社会治安趋于稳定,但由于人们法律意识增强而维权能力不足,非公有制企业内部与外部均面临一些不稳定因素。一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知识欠缺,内部管理较为粗放,尤其是企业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现象较为普遍,甚至也没有给员工购买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等,容易造成企业与劳动者日后产生矛盾,甚至还出现员工与企业业主因此打架并升级为治安或刑事案件的情形。由于经营管理者合同法知识储洳蛔悖在对外开展业务中,不能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践中,有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于不明白“订金”与“定金”的区别,而造成了重大损失。二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由于生产造成噪音或水污染,进而与周边村民或居民产生矛盾纠纷,关系紧张,有些村民甚至为此到处上访,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三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遭到盗窃等违法犯罪侵害,加大了企业安保的压力与人力、物力、财力支出;还有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反映,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权之便“吃、拿、卡、要”的违法情形,且其向多个机关举报投诉,均未得到处理和答复,影响企业投资及扩大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二)基础设施不完善,制约非公企业长久发展

在调研中,有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由于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不宜饮用,需要购买桶装水,这造成企业员工生活不便,从而留不住员工。还有部分企业反映,由于个别路段损坏,且长期得不到维修,造成下雨天员工出行不便,加之企业周边文化娱乐、餐饮住宿等场所陈旧、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员工的流失。再有,由于自来水的缺乏和道路损害造成的交通阻塞,也直接影响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甚至有些企业只能选择迁址或转产。此外,由于辖区公立幼儿园数量较少,且医院均为乡镇卫生院级,无法处置一些疑难重大疾病,难以吸引新近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落户、扎根。

(三)个别政府部门行政效率低下,影响非公企业正常经营

这一点,在禽畜养殖场这一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反映相对较为强烈。由于国家在养猪场等规模化养殖场领域存在较多的补贴项目,如大中型沼气项目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补贴。非公有制养猪场企业业主在享受这些项目补贴的同时,往往还需要同时提供个人配套资金。但有业主反映,尽管其按时、依规提供了足额的配套资金,但政府部门配套的资金依然存在未按合同及时拨付的情形,制约相关项目的实施进度,从而减缓了企业的生产经营速度与规模发展扩大。还有养猪场业主反映,沼气工程竣工后,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保质期内的沼气工程设施有保修义务,但现实中却存在政府部门推诿扯皮现象,导致养猪场的沼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从而造成养猪场周围的水污染和土壤污染,使企业面临受处罚的风险,而不得已缩减养殖规模或者干脆停业。

二、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路径与对策建议

(一)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树立平等服务理念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首先就要始终保持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平等服务理念。其一,要紧密联系“两学一做”理念,从思想上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把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和中心工作的具体体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要部署决策上来。其二,要重新审视非公有制经济在地方经济乃至区域经济、全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摒弃并抵制不平等对待非公有制企业的错误观念和做法。牢牢树立对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平等服务的理念。其三,要认真学习贯彻高检院及省级检察院出台的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要充分把握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六条意见,作为指导各地方检察院及检察干警通过执法办案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行动指南。

(二)深入调查研究,把握非公企业法治需求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各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础与势头不同,甚至每个非公有制企业的法治保障需求也不相同,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把了解辖区非公有制经济及企业放在重要位置,要精准把握制约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法治化因素,从而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保障。其一,在走访调研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同时,检察机关还要采用开展法律宣传讲座、发放《检察机关举报宣传手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法律法规汇编》等宣传资料的方式,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群众对检察机关职能的了解,实现“零距离”沟通交流;其二,还可以借助社区检察室、乡镇检察室等平台,在非公有制企业设置检察官联络工作站,随时为企业提供法治保障,实现“无缝对接”;其三,要就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同辖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及人民法庭的联系,并共享相关信息资源,建立“绿色通道”,为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员工在法律咨询、劳动维权等方面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此外,在开展服务非公有制企业调研过程中,要加强对检察干警获悉的非公有制企业商业秘密及业主和员工个人隐私的保护,做到服务不“添乱”,维权不“越权”。

(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营造非公企业发展氛围

检察机关服务非公企业发展,要立足检察职能,通过依法惩处违法犯罪,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经营环境。[2]其一,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侦查监督及审查等职能,严厉打击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要积极查办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直接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依法为非公有制企业追回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其二,检察机关在查办非公有制企业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疑罪从无”,从严把握证据标准,并依法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企业酌情从宽处理,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着眼于非公有制企业及员工的长远发展;其三,检察机关在开展侦查监督或审查业务中,对于非公有制企业重要岗位的人员,要坚持“慎捕、慎诉”,要严格把握非公有制企业“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依法维护企业声誉和生产经营秩序;其四,要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及人员的刑事案件监督工作,重点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应当刑事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刑事立案而立案的违法情形,坚决查处违规利用刑事侦查强制措施插手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及非公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普通经济纠纷;其五,对虚假诉讼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利益的民事裁判错案,要及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直至启动渎职职务犯罪侦查来进行纠正,要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所在地法律服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的联系,积极收集民事检察业务线索,依法受理、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抗诉申请;其六,对于工商、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要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手段,责令其限期改正,坚决打击利用行政执法权向非公有制企业索贿等腐败行为,净化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环境。

(四)坚持犯罪惩治与预防并举,创造非公企业发展最优的政务环境

“徒法不足以自行”,非公有制经济虽然有了受平等保护的法律地位,但是却离不开执法及司法活动的保障。其一,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的举报、控告及申诉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并予以回复,严肃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受贿赂,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嘁妫黄涠,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查办的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和企业人员行贿案件,加强犯罪预防,帮助企业排查生产经营中的各类犯罪易发点,并通过检察建议等途径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当好非公有制企业的法治参谋;[3]其三,对于影响非公有制企业长久发展的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政府行政部门效率低下等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通过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或情况反映等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党委或政府提供法治参谋及对策建议,及时传递非公企业及人员的诉求,争取相应政策支持。

三、结语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密切结合各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际及各非公有制企业需求,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法律监督,能够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在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并进一步夯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促进其与公有制企业共同迈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

(刘蓓单位为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雅星检察室;黄颖单位为海胶集团金星橡胶加工分公司)

[作者简介:刘蓓(1987―),男,山东龙口人,山东中医药大学法学学士,海南大学旅游学院旅游管理专业硕士在读,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雅星检察室科员,经济师,社会工作师,研究方向:检察实务。黄颖(1989―),女,广东信宜人,毕业于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报关与国际货运专科专业,延边大学2016级法学本科生,海胶集团金星橡胶加工分公司职员,研究方向:法哲学。]

参考文献

[1] 宫顶峰,蒋瑞峰.检察机关如何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司法保障[J].人民检察,2012(18):80.

[2] 赖润敏,许妍.检察亮剑:六大举措护航非公经济[J].当代检察官,2016(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