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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
1.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概况
1.1业务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建设在经历了准备时期、起步时期、发展时期和提高时期四个阶段后,进入了目前的国家与地方共同发展时期。l999年国家海洋局召开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会议提出了一个落实,二个突破,三个加强和四个提高的要求,标志着全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且健康发展时期。目前,全国省级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机构已经基本建立,并且开始陆续工作,市地级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机构也在建设之中。与此同时,在国家计委批准的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带动下,国家海洋局原有的监测业务机构的能力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初步形成了四级监测业务体系。所以,中央和地方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合理分工与密切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各级政府与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需求。完善合理的海洋环境监测系统的雏形已经初步形成。
1.2海洋环境监测管理法规、制度开始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国家海洋局组织制定了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制度、海洋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海洋环境监测资料审核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监测资料、资料、信息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海洋环境监测管理的规章制度,经过几年来在国家海洋局系统内的试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初步形成了海洋环境监测管理法规、制度体系。
1.3业务管理不断深化,监测质量与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海洋环境监测计划方案逐步科学化、系列化,监测业务活动逐步规范化、统一化,监测资料信息管理逐步标准化、程序化,监测网路管理逐步制度化、系统化,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已经步入正规。特别是国家海洋局成立了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分局也相应成立了本单位的质管小组,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多年以来,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体系一直得以有效运作,组织实施了从现场调查、站位布设、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到实验室分析、资料处理、综合评价等海洋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组织完成了国家海洋局4个监测中心人员考核上岗、国家级实验室计量认证、标准物质研制、实验室互校、海洋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的编制等工作,对于确保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资料资料的精密性、准确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为海洋经济建设与海洋环境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资料发挥了重要作用。
1.4监测领域不断拓展,监测内容逐渐丰富
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监测的覆盖海区已近300万km2,包括滨海区、近岸海域、近海海域和远海海域。为沿海城市海洋倾废区的选划与管理,大中型港口疏浚物海上倾倒区选划,沿海电厂海上倾倒区选划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等海洋环境管理方面,提供了大量的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同时,海洋环境监测所获得的大量资料、资料,在沿海经济建设和海洋开发利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获得了重大发展。在大幅度调整充实趋势性监测站位,不一断完善包括水质质量监测、沉积物质量监测、生物质量监测、放射性监测、大气监测等监测介质在内的全海域海洋环境质量趋势性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陆源排污监督监测、江河入海污染物总量及河口区环境质量监测、海洋工程跟踪监测等监督性监测,增养殖区监测、海水浴场监测、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倾倒区监测等海洋功能区监测,海洋生态监测,海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不同目标、不同服务物件、不同层次的全方位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极大地丰富了海洋环境监测的工作领域与工作内容。
2.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所面临的新形势
2.1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
当前,我国海洋环境的总体状况主要表现为沿岸海区环境质量逐年退化,近海污染范围持续扩大,营养盐和有机污染呈快速上升趋势,突发性污损事件频率加大,海洋生态破坏加剧。究其原因,海洋环境的压力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我国尤其是沿海地区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迅速,排放到海洋的工业、农业、生活污染物逐年增多,通过不同途径入海的各类污染物质已达1500万t/a: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自身污染:围海造地、滩涂开垦、海洋工程等其他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的破坏等。十五和2010年前后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沿海地区经济持续发展,人口继续增长,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海洋开发全面展开,新的经济热点不断涌现,我国海洋环境正面临比以往任何时期更大的压力。
2.2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对海洋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也要求基本控制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展趋势,使部分污染严重的重点河口、海湾、港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为实现这一目标,不仅必须不断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执法管理的力度,而且有必要在一些严重污染海域实施环境整治工程,海洋环境监测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2.3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深化赋予了海洋环境监测新的任务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一章,随着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由以往单一的污染防治向对海洋生态的监督管理的深化,开展非污染要素对海洋环境影响监测、开展海洋生态监测等一些新的任务已经成为当前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2.4海洋经济建设对海洋环境监测的需求日趋加大
为贯彻开发与保护并举的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海洋渔业、海盐业、海洋制造业、海洋油气业、海滨砂矿业、海洋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服务业等各项海洋产业的发展,无论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项目建设阶段还是在后评估阶段、项目运营阶段,都需要海洋环境监测为其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技术服务。有些海洋产业如海水增养殖业甚至其生产过程自身都离不开海洋环境监测所提供的海洋环境资料资料。
2.5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必须为公众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空前提高,人们对生产、生活、休闲娱乐空间的环境质量日趋关注。为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活动安全提供环境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已经成为各级监测业务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必须走出政府的小圈子,走向社会大舞台。
2.6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要求尽快将监测拓展到全部管辖海域
海洋的全球流动性和国际社会对中国海洋环境问题的关注,使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一些国家将海洋污染问题的关注点放在中国,特别是我国周边的一些国家。科学的监测和评价结果将保障我国在复杂的国际政治和环境外交中处于有利位置。
3.海洋环境监测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影响
3.1海洋环境监测是监督管理海洋环境的重要手段,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通过监测,一方面可以对海水的污染度进行有效的控制,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比如对海域中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在海洋环境中的迁移转化规律进行掌握,提出防治污染的技术和措施予以及时的控制和治理,为海洋养殖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水土环境。
另一方面利用检测所获得的资料和资料,对沿海的经济建设和开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潍坊市三北开发规划的制定,南海莺歌海油气开发,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建设,辽河滩海油气勘探开发工程建设,香港策略性污水排放工程环境评价等都不同程度地使用了海洋环境监测获得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在沿海省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以及滩涂开发、水产养殖、防灾减灾、海上溢油事故索赔等方面也得到大量应用,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影响深远。
总之,虽然我国的海洋检测系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其中的不足也逐渐的显露出来,所以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对海洋环境检测的工作要不断的继续,并且不断的提高检测的水平。同时海洋环境检测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意义也是重大的,只有拥有了良好的海洋环境,海洋经济才有发展可谈,所以海洋环境检测势在必行。
关键词:广西钦州湾 海洋监测 方案研究
中图分类号:X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6-001-02
1 概述
海洋环境监测是人类获取海洋环境信息、分析和掌握海洋环境状况的基本手段,是政府进行科学海洋环境管理与执法的重要基础。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实践中,海洋环境监测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海洋环境监测不仅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满足广大公众环境知情权提供了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海洋环境监测的能力直接影响着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程度和效果。随着北部湾经济飞速发展,有针对性的监测方案对钦州湾海域的环境保护显得格外重要。本文结合钦州市临海工业发展规划特点、海域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海域环境保护目标探讨海洋监测方案。
2 海洋环境监测方案
2.1 钦州市临海发展概况及保护目标
钦州市把石化、林浆纸、能源作为龙头支柱产业,延长产业链,打造临港产业集群。目前钦州临海工业以石化园区为核心,以中石油1000万吨炼油厂为龙头,积极引进下游配套产业项目;园内已投产石油化工、磷化工等企业。将来钦州市政府着力于加快产业集群,先后引进了国内外知名的石化企业进入园区,而且形成了一条低碳而又相互处于价值链高端的产业链。
钦州湾开发利用现状主要包括港口资源、海水养殖及滨海旅游开发等。
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包括茅尾海东岸度假旅游区、七十二泾风景旅游区、茅尾海西南部滩涂养殖区、茅尾海北部滩涂养殖区、茅尾海采砂区,茅尾海大蚝增殖区、沙井港航道、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林湾休闲居住区、茅尾海东岸辣椒槌片区、虾塘等,主要保护水质、生物质量、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旅游资源等。
2.2 监测方案设计思路
本次海洋监测方案的监测站位设计主要结合目前已有的国家常规站位并综合考虑钦州湾海洋环境功能区划、钦州湾目前海域资源开发特点和单独进行废水排污的大型企业排污海域;监测项目的设计综合考虑海域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单独设置排污口工业企业废水的排放方式和特征污染物;样品的分析均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T 12763-200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和《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2007)各项目拟采用的分析方法进行;监测频率主要考虑海域三个特征水期枯水期、丰水期和平水期和生态系统特点等;全程质量控制。
2.3 海洋水质
(1)监测站位布设:本方案监测站位布,如图1所示。
(2)监测项目:气温、水温、水深、透明度、pH值、盐度、悬浮物、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无机氮(包括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非离子氨、活性磷酸盐、挥发酚、铜、铅、锌、镉、汞、砷、六价铬、总铬、硒、镍、石油类、氰化物、硫化物,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苯乙烯等。
(3)采样方法:用观测船只进入预定站位,使用GPS 进行定位,测量水深。根据水深,进行水温、溶解氧、pH值 等现场观测,并采集水样,根据《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3-1998),水深10米以内只采表层(海面以下0.1~1米);水深为10~25米,采表层和底层(离海底1~2米);水深为25~50米,采表层、10米层和底层;样品进行分装、预处理、编号记录、保存。
(4)监测频率:本方案建议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三次)。
2.4 海洋沉积物
(1)监测站位布设:同海洋水质监测站位,如图1所示。
(2)监测项目:水份、石油类、硫化物、总有机碳、总汞(Hg)、铜(Cu)、铅(Pb)、锌(Zn)、镉(Cd)、总铬(Cr)、砷(As)、镍等。
(3)采样方法:取表层沉积物样品进行分析。
(4)监测频率:沉积物每两年一次。
2.5 海洋生物质量
(1)监测站位布设:本方案监测站位布,如图2所示。
(2)监测项目:根据当地海洋生物资源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双壳类、甲壳类和鱼类分析其体内可食用部份的铜、铅、锌、镉、总铬、砷、汞、镍和石油烃含量。
(3)采样方法:现场捕获
(4)采样频次:生物每年一次(成熟期)。
2.6 海洋生物生态调查
(1)站位布设:同海洋水质监测站位,如图1所示。
(2)调查项目:微生物(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叶绿素a和初级生产力估算;浮游植物种类组成,细胞丰度(cells/L),优势种分析,多样性指数;浮游动物种类组成(各类浮游动物的种数),生物量(mg/m3),密度分布(个/m3),多样性指数。
(3)采样方法:微生物采集水样;叶绿素a及初级生产力采水器采集,固定剂固定;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垂直拖网采集。
(4)采样频次:每年一次。
2.7 质量保证措施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方案监测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监测分析仪器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野外采样监测仪器在使用前进行校准,确定监测采样处于正常状态才投入使用;承担监测任务的人员持有合格上岗证,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
3 海洋监测方案设计考虑的关键因素
海洋监测方案设计考虑的关键因素建议考虑以下五个方面:(1)应该了解各个环境监测单位的工作概况,这其中包括工作范围、能力和服务性质等。这样能够让管理部门合理的配置、协调监测资源,减少重复工作浪费监测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2)从政府的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和临海发展总体规划出发,结合现有的海域资源利用开发强度和特点,合理的布设监测站位,选择特征污染物作为监测项目,使监测数据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便于政府对环境质量的掌控和对企业的监管。(3)充分调查环境保护目标。包括其分布、范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保护主要对象的级别以及相应执行的标准等。(4)考虑受纳污染物的环境载体自身的变化特点。表现在水期不同的海域变化,生物的成熟时期等。(5)方案调整。方案形成是在不断变化的,随着北部湾的发展,海域使用功、污染物排放的变化需要不断的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
4 综述
总而言之,随着钦州湾海域资源利用强度不断增加,工业发展迅速发展,公众对海洋环境关注日益增强,海洋环境监测显得越发重要。笔者认为合理全面的监测方案能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更好地发挥海洋环境监测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系统的掌握钦州湾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海洋调查规范(GB/T 12763-2007)[S].
[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S].
[3] 海洋监测规范(B17378-2007)[S].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保护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05602
1引言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1.8万km的大陆海岸线,管辖总面积约300万km2的海域。在国家政策的有力扶持下,许多的沿海新区海洋经济迅速发展。但是,海洋经济以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的同时,随之产生的海洋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海洋资源的过度获取已经对海洋中各种功能的运转产生了阻碍,海洋环境岌岌可危,甚至有可能面临失去作用的威胁。因此,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放在重点,从政府、群众、科学研究等方面综合治理海洋环境,以海洋环境的基本规律为基础,为保证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海洋环境问题的方法。
2海洋环境污染的种类
2.1重金属
重金属一般是指密度超过5 g/cm3的化学元素,主要通过天然来源、陆源输入和大气沉降三种途径进入海洋。其中,陆源输入是最主要的途径,通过重工业生产的大量含有重金属物质的废水大量的排入大海,这些重金属物质入海后会不断迁移转化,或者随食物链不断的积累。就拿汞在海洋中的迁移、转化来说,汞经过甲基化产生的高神经毒剂――甲基汞,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因甲基汞污染而不同程度受害的居民不在少数,这便是著名的“水俣病事件”[1] 。
在我国,海洋重金属污染问题日益严重。2009年,我国局部海域沉积物受到重金属污染,江河污染物入海量1367万t,其中重金属3.8万t。2010年,我国江河污染物入海量超过1760万t,较2009年增加28.7%,其中重金属4.6万t,较2009年增加21.1%,除铅、镉的入海量有小幅减少外,各主要重金属入海量均增加[1]。
2.2农药
我国由于人口众多而耕地有限,为了能够保证粮食能够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需要,除了优化农作物的产量、改善耕地的条件之外,最直接且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施用农药与化肥。但是同时,化肥与农药中的部分成分也必定会通过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形式流向大海,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而这样的后果是严重的,农药、化肥中含有的大量的有机物及营养物质流入大海,使得近岸水体中的浮游生物大量繁殖,从而引发赤潮灾害。赤潮灾害的后果十分严重,不但会影近岸居民获取水生资源,还会造成大量的生物死亡,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每年达几十亿元。而受到赤潮影响的生物若是让人类食用,也会危害人类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2.3有机物质
由于生活污水(如食品残渣、排泄物、洗涤剂等)、农田化肥、工业污水(如食品、酿造工业、造纸工业、化肥工业等)以及海水养殖废水流入海洋,当中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会导致海水富营养化,引发赤潮灾害,这无论是对水质还是生物都将造成无法预计的灾难。
2.4固体废弃物
影响海洋环境的固体污染物主要是工业和城市垃圾、船舶废弃物、工程渣土和疏浚物等[2]。这些固体废弃物会影响沿岸景观的美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不仅对人类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对海洋生物也造成了致命的威胁。
3近年中国面临的主要海洋环境问题
3.1化肥与农药污染
农药及其降解产物(如DDT的降解产物DDD、DDE)在海洋环境中所造成的污染,其危害程度因其数量、毒性及化学稳定性的不同而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有机氯农药(主要是DDT、六六六等),其化学性质不稳定,极易在海洋环境里分解,所以成为了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农药。
即便如此,我国的农药使用也仍旧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比如说在80年代,我国就已经颁布了对于禁止使用一些有机氯农药的法令,但至今,在河口与近岸沉积物中仍然可以检测出这些农药的残留。这些农药的残留经常不经过处理,通过地下水等方式流入海洋,对海洋水质及生物都造成了难以估计的伤害。
3.2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与其他污染相比,其程度不受外在环境的影响,仅遵循各核素的衰变规律,可在海洋存留相当长的时间,约103~10 4年。因此,一旦其流入海洋,就将会对其造成难以估计的破坏。目前人工放射性物质进入海洋的主要途径为以下4种:①卫星的组件从空间进入海洋;②海上核动力船只;③沿海核动力电厂;④倾倒入海的核废料。
就以核物质为例,现在海域中存在的放射性物质,几乎大部分是由核爆炸试验产生的[3],而这些放射性核物质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也同样是不可估量的。根据马树森[4]通过研究鱼类受放射性物质的影响可知,放射性物质会严重影响海洋生物的生存,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同时对人类的健康以及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间接的影响。
3.3溢油与泄漏污染
如果说油库起火爆炸的发生极其少见,那么各种船舶失事造成的油料外泄事故就很频繁了。就像1989年青岛市黄岛油库因遭雷击发生的油罐爆炸事故,造成近千吨原油外泄,这些原油附着在海滩、礁石上,无论是对海洋环境还是赖以生存的生物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石油进入海洋后对于海洋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海洋生态而言,溢油会阻碍海洋内的水气交换,使太阳光辐射透入海水的能力减弱,海洋当中的浮游植物光合作用大大减弱,从而造成海洋浮游植物的死亡,影响到整个生态环境的发展;对于沿海活动而言,溢油会严重污染沿岸线资源,影响海洋环境与观光旅游业,同时制约人类社会与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5]。
3.4养殖废水污染
现如今,随着我国对海洋的探索与研究不断的加深,我国的海水养殖已发展壮大。但是在养殖过程中,为了能够提高动植物的抵抗力,某些添加剂(如维生素、杀菌剂等)的添加必不可少,同时投入的大量饵料也不能充分地利用,这些物质会沉积在水中,并且经常不加处理的直接排入大海,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很大。而这些废水中含有的大量有机物质会造成海水的富营养化,造成赤潮现象。
4海洋环境问题的保护对策
4.1政府组织,规划管理
对于海洋环境的治理,政府部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各地的有关部门应认真了解相关管理海域内的环境情况,清楚了解海域内海洋污染物的种类、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海洋物种的状况,根据所了解的情况提出具体的规划,及时作出相关对策,更好地解决相应的海洋环境问题。
此外,还要通过立法明确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在所有使用者之间达成限制自己使用公共财产行为的协议[6]。只有建立资源性资产管理体制,才能确保国家所有权经济利益得以实现,才能更加有效的进行对海洋环境的相关保护工作,更好的保护海洋环境。
4.2群众参与,群策群力
作为国家的一员,保护海洋环境既是责任,又是义务,因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大力宣传和普及海洋生物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海洋保护意识,要向自己身边的人多多宣传环保节约知识,营造一个良好的保护环境的风气。
(2)减少海滩餐饮业和水产养殖所产生的的污染,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随意排放至河流、湖泊、海洋中,禁止向海洋及沙滩丢弃垃圾。使用无磷洗衣粉,不要将洗衣等生活废水排入阳台雨水管道。
(3)不肆意获取海洋资源,捕杀濒危海洋生物,同时拒绝购买受保护的海洋生物制品。
4.3强化研究,科学治理
为了深入解决我国的海洋h境问题,必须积极开展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以便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科学依据。目前需深入开展的研究领域有:中国近海自净能力和纳污能力的研究;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模式研究;中国近海环境质量基准和标准研究;近岸养殖海域污染控制研究机制研究;中国近海污染物生物及生态效应研究;赤潮发生机理及防治技术研究;近岸生境保护、整治与恢复技术研究[7]。
5总结和展望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管辖面积巨大。因此,保护海洋环境是大家共同的责任。由于科学技术以及经济的发展,对于海洋的污染也随之增多,解决海洋问题便摆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在全世界人民的研究及努力之下,海洋环境日渐改善。
从研究的角度上来看,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涉及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因此在研究保护海洋环境的对策时,应当把整体性的理念贯彻到底,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方法[8]。
相信在不久的未来,一定能面对一个蔚蓝、生机勃勃的大海,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生生不息的海洋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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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昊炜,柴田. 浅谈溢油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危害[J]. 天津航海,2007(4):13~15.
[6]王琪. 海洋环境问题及其政府管理[J]. 青岛海洋大学学报,2002(4):91~96.
一、《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
《条例》出台一是激活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极大促进了海洋环境管理事业。《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诸多内容的综合性的环境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对海洋环境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诸多内容,诸如对陆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倾废、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对海洋养殖业的合理规范,对珊瑚礁、红树林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等等。但多是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需要较多配套的行政法规对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内容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而《条例》是自《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后出台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制定为具体、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二是更进一步实现以法规的强制力推广和强化人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一个时期以来,海洋工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序、不科学建设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乱围填海、炸岛、违法设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导致了海洋生态系统破坏严重的隐患,随着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断扩散和污染物化学反应的不断加剧,将严重影响未来我国的海洋环境。《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依法严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项目建设,有利于教育人们热爱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三是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和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础。实践证明,不合理、不科学的海洋工程建设已经给我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和破坏,直接影响着我省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与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遏制违法的海洋工程建设,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相和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中应当重视或解决的问题
《条例》共计八章59条,是在认真总结涉海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从海洋工程污染预防、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警和控制,实行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事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单位的相关资质、评价中的部门协作机制、环评权限、重新评价等),事中监视监测,事后监督(后评估、排污费征收、总量控制、三同时制度、排污报告制度、废弃拆除设施的报批制度),责任承担。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工程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加大了对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有关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从总体上讲,《条例》有几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确了海洋与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条内容);二是落实了“一条龙”管理原则。实现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全过程;三是深化了监督检查的权限与范围。从操作层面上讲,将海洋工程环保管理的原则、内容都具体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强。第一,关于海洋工程建设前的海洋影响评价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设之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条例》规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规定了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准的权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它的污染损害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条例》做了四项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是对海洋工程环境的影响实行后评价制度。三是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比如围填海工程的核准权限与听证要求等。四是明确凡是使用期满需要弃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经过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海洋工程运行后对它的排污行为要进行监管。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中的一个关键,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需要。因此《条例》做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须进行报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要实行严格的监管。三是对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中的废物加强管理。四是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关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防止减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条例》做了三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二是规定了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三是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条例》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了行政监督检查权,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海洋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手段。为了有效的防止企业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
但是回过来讲,尽管《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不足与应注重之处。如①《条例》中没有明确定义海岸线,而海岸线是划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础,也是明确海洋工程主管部门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依据之一。②排污口的设置管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污口应当深海设置、远距离达标排放。这样就涉及到离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设既涉及陆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诸如海事、军队等的有关管理职责。③围填海、滩涂改造、海上堤坝等工程。这些工程建设一是可能造成对海岛、海岸线的破坏,使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受到严重的恶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资源的严重损害,最突出的问题是破坏滨海湿地、红树林;三是可能造成对海洋环境或者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有些地方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质是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潜在的污染将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④挖沙、炸岛采石、海上水产加工船等问题。⑤公众参与、听证(对象、程序、内容、意见采信)制度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条第二款)。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使用的调查监测资料应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要求(我省海洋环保条例已有明确,要通过海洋计量认证的业务机构所采集的数据)。⑦《条例》实施初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核准的衔接。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在贯彻实施好《条例》中,应坚持①求真务实、勇于创新②把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③体现连续性、提倡开创性④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等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
1、注意处理好《条例》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深化理解,搞好衔接。《条例》是根据1999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来制定的,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专门做了一章,海洋工程这个概念在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作为法律的概念提出来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条例,比如1990年出台的《海岸工程条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这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海洋工程条例和海岸工程条例之间可能有些条文不一致。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比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尽相同,如海岸工程项目的审核,在《海环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而在《环评法》中只说了海洋工程项目的环评按《海环法》规定执行,没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环评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专业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新的法规和旧的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适用新的法规的要求来执行实施。
2、注意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合作,服务经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影响因素也比较广,涉海管理部门也比较广,有环保、海事、渔业、军队等,这就更需要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陆海联动,军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注意处理好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即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条例》对海洋工程项目环评的许可监督、执法部门赋予了很大的管理执法权,同时也对其的管理执法行为或者说行政行为做了很多规范,如核准内容、核准时间、环保设施验收、污染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等,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规定了很多行政审批,要加强管理,同时又要求行政实施人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所以,我们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当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一是《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海洋工程环评技术导则》与有关环评规程、监测规范等。
2、加强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调研建设。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办法》和《海洋环保听证管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海洋工程设施弃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强海洋工程监控技术设备与人才建设。建设一个环评技术专家库和一支“三同时”监测、验收、监督的专家技术队伍;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台站调查监测仪器设备的改造、提升,加快业务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
五、加强“行政安全”。
21世纪初,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价值观进入人类现实生活中。这是人们从文化的视角思考环境问题的结果,是人类文明的一次重大进步。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在海洋的战略地位不断提高的今天,如何坚持生态航运建设,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运输,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建立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是一个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问题。
一、 以生态文明为基点促进海洋运输发展
1.生态文明的内涵 。生态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存在和发展的状态。[1]文明是社会的进步状态,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则指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共生共荣为目标的社会进步状态,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文明。它以可持续发展为依据,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为基点。人类文明大体上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的阶段,现在正在向生态文明阶段迈进。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理论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不但成为新时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也是发展生态海运的基点。
2.我国海洋运输的历史与现状。海洋运输简称海运,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通常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方式。海洋运输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中国,7000年前我们的祖先就“刳木为舟,剡木为楫”;到了隋唐五代和宋元时期,海上丝绸之路形成并繁荣起来;我国航海家郑和先后七次下西洋,遍访亚非各国,在整个世界航海史上,竖起了一座永垂史册的丰碑。人类海洋运输的初始动力主要是依靠人力与自然力,海洋运输范围有限,再加上世界经济贸易数量较小等原因,近代以前的海洋运输并没有给海洋环境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
当今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航运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海洋运输发展迅猛。表现为船舶大型化、专业化、高速化、自动化、电子化……发生了划时代的变革。 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海运大国之一。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迅速发展,如上海港吞吐量自2005年跃居世界第一大港。我国沿海矿、煤、油、箱、粮五大运输系统基本建立,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连续五年位居世界第一。目前,随着21世纪海洋战略地位的凸显,人类纷纷把目光投向海洋,中国近海海域已成为世界上最繁忙的海域之一,海洋运输进入了深度发展的时代,同时对海洋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愈演愈烈。
3.发展生态海运的必要性。从徐福东渡到麦哲伦远航,从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到郑和多番下西洋,海洋为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从姜根迪如的第一颗冰融到崇明岛外的碧波浩渺;从河姆渡的独木之舟到万吨巨轮乘风本文由收集整理破浪连通了五洲四海,我国的航运业正由一个海运大国向一个海运强国迈进。据专家分析,进入21世纪,我国海运发展大体经历2001—2004年的战略准备阶段,2005—2010年战略框架阶段,预计到2020年我国将成为世界海运强国。
长期以来,海运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服务性产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基本的运输方式, 古往今来,海洋运输以其运量大、运费低、航道四通八达等优势备受人们青睐。当今世界经济联系更为紧密,贸易往来频繁,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2/3以上,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约90%以上都是利用海上运输。它不仅节省了大量外汇支付,而且还赚取了更多的外汇收入。既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又提高国际地位。虽然随着航运事业的蓬勃发展,人类利用海洋创造了空前的经济繁荣景象。但是,海洋运输的负面效应不容小觑。因而发展生态海运是“海洋全球化”的时代要求,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以生态文明为视角审视海洋运输对海洋环境的负面影响
海上运输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船舶运输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不容忽视。最近相关研究发现,仅200多艘商船每年排放的颗粒物就达约9980吨,而全球每年排放的氮氧化物气体中30%来自海上船舶。[2]海洋运输对海洋环境的负面影响大抵可为以下方面:
首先,船舶航行产生的海洋垃圾污染使大海遭受了致命的劫难。20世纪末全世界每天大约有近2000万名乘客在海上旅行,每年产生垃圾近3万吨。以此做不完全推算,全世界每天在海上航行的商船约万艘,游艇数百万艘,渔船约几十万艘,加之各国在海上游弋的军舰、航母等产生的垃圾和由于各种海难事故沉没的船体均计算在内,那么全世界由于海上航行每年产生的固体垃圾总计有600多万吨。大量废物堆积在海底,使五彩斑斓的海底世界严重污染,海水水质和海洋生态环境急剧恶化。[3]
其次,海上船舶溢油污染海洋环境。 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石油进口大国,近年来的石油进口量均在亿吨以上。石油水上运输量的逐年递增,也增加了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何谓海上船舶溢油?一般指油船在航行途中由于意外状况而发生的海难事故,以至在很短时间内使大量石油倾泻进海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这种溢油事故频繁发生,仅在21世纪的前5年内,我国海域发生的大型溢油污染事件就已经多达80多起。据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11月1日凌晨2时55分左右,受强风浪影响,靠泊在长江口嵊泗绿华锚地的伊朗籍“zoorik”轮发生移锚后在西绿华山北岸触礁,船体破损进水,11月3日船体发生断裂,船舱内500余吨重燃油及100余吨轻质燃油大量外泄。事故发生后,虽然海事部门及时采取了拦油、吸油等清污、打捞措施,但仍有近100吨燃料油泄漏入海,油污在海流、风浪、潮汐的共同作用下迅速扩散,造成绿华海域严重污染。经有关部门评估,这次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和当地养殖企业造成的损失高达人民币7000余万元,为清理油污支付的费用达3000余万元。但是,生态学家认为,赔偿额再大,也无法弥补污染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4]因此原油泄漏往往会给海域的生态系统带来灾难性的破坏。国家海洋局相关数据显示,由重大船舶油污事故、石油勘探开发等造成的原油污染事件屡屡发生,给国家经济、海洋环境以及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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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危险化学物品泄漏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目前,我国危险品运输量年均超过100万吨。化学品一旦发生大规模泄漏,通常会引起严重的环境灾难。有些化学品干扰生物体的细胞生长过程,并且因此而直接导致其死亡;有些化学物质虽不会直接引起生物体死亡,但会破坏其生理或行为活动(例如减少产卵、繁殖量等),或产生某些生物体和分子化学影响(如破坏卵体基因,使染色体反常,抑制免疫力等);某些化学品在一定环境达到一定的浓度值后,可能会对生态系统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损害生态,破坏物种,降低生物多样性,降低能量流,较大型生物迁居,寿命较短物种幸存数量减少)。[5]危化物泄漏往往对海洋生物产生灭顶之灾。
最后,部分海员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故意违章排放。为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船舶所有人按照相关公约、法规的要求配置了相应的船舶设备、装置和材料,配备适任、健康、合格的海员。但仍有部分海员素质不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不能严格遵守有关公约、法律、规范中关于船舶防污染的规定,对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够,管理不善,未使机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随时启动船舶防污设备。未运用良好的船艺靠离码头、安全航行,未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故意违章排放污染物,造成了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此外,由于其他海上事故、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以及因人为进行海上倾废等原因致使各类有害物质进入海洋等,海洋生态系统平衡也因此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每年排入海洋的石油污染物约1000万吨,此种情况的出现,致使大面积海水被油膜覆盖,海洋生物大量死亡,严重影响海产品的价值,以及其他海上活动。
三、以生态文明为目标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的对策
建设生态海运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的努力。我们要坚持建设生态文明、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海洋运输业。必须加强培育船员爱护海洋的意识,积极开展低碳环保的道德实践,同时还要让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强化我国海洋运输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有效对策。
1.培养海员海洋环境保护理念。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海员是最重要的参与者。因而,海洋环境的有效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海员。必须培养他们爱护海洋的理念,对他们进行系统、全面、专业的海洋环保、建设生态海运教育。深入宣传、普及《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知识。使其清楚地意识到船舶泄漏或排放污染物造成海域污染、人身伤亡及其他经济损失,可归结为海上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从而积极地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珍惜海洋资源,保持大海的清澈湛蓝,使海员们自觉严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防污染的条例、公约,按照排污规定严格控制排放含油、含有毒的污水,严防有害物质跑冒滴漏现象的出现。
2.开展海洋运输低碳、环保的道德实践活动。海洋运输行业是耗能大户,具有节能减排的巨大潜力,要加快建立以低碳环保为特征的海洋运输体系。加强节能技术的创新、推广和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海洋运输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以及对能源的消耗。有学者指出,科学谨慎地规划航线,在不违反避碰规则,不影响航行安全的条件下,使船舶跑经济航速和经济航线,努力降低燃油单耗;合理配载,适当调整吃水和吃水差,在尽量减少压载水操作、保证船舶稳定性和强度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减少燃油消耗。在日常生活中,教育海员不准随意排放污染物,油轮或油糟的压载水、洗舱水以及船底含油污水、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污水,都不得随意排放入海,均会减少海洋污染。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先进典型示范推广等活动,使其在海洋运输低碳、环保的道德实践活动中起到引领作用。
3.培育全民性海洋环境保护伦理观。为了更好地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环境,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与公德意识,基层单位,社区组织,每个家庭,都要弘扬生态文明,传播环保文化,积极行动起来,从点滴做起,从自我做起,为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积极落实 “十二五”规划,真正把海洋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崇高的事业来做。应采用多种方式,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不断增强人们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工作自觉性、创造性。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节约、清洁、生态消费、保护海洋环境的科学理念,建设生态文明新风尚。
4.发展技术创新,控制船舶溢油与其他海洋油气污染。航运科技创新在控制船舶溢油与其他海洋油气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据专家分析,首先要大力开发和引进船舶节能减排新技术,包括研发应用新一代节能环保型运输船舶,提高主机运行效率,达到高效航运,使得船体在水中的阻力减轻,油耗减低,废气排放减少,达到既节能又环保的目标。并且要坚定不移地走科技创新之路,有效控制船舶溢油,努力引领国际生态海洋运输技术发展。不断推进我国海洋运输业国际竞争力的整体跃升。
5.完善航运法律、法规与海洋环境保护伦理规制。全面实施生态航运,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我国有关方面持续不懈地努力与全社会的关注。首先应切实履行相关国际公约、法规。还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其制订、修订工作,结合我国的利益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努力把船舶运输对海洋环境的危害降至最低水平。并且在行业部门广泛、深入地宣传相关的法律规章。各级主管部门、航运企业在管理中实行责任到人,追究相应的直接事故责任、领导连带责任,强化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同时建立健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伦理规制,海运各行各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确实使生态航运与海洋环境保护落实到位。
6.建立油污灾害修复基金与船舶运输海洋环境保护表彰基金。由于石油使用广泛且污染潜在危害大,海运石油的货主、储存、运输和使用者应共同对石油的潜在油污危险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不应完全归责于政府,而应对油污责任方收取一定数量的防治石油污染损害费用,建立油污灾害修复基金。为油污损害评估、赔付、清除油污行动、复原环境、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资保障。并建立船舶运输海洋环境保护表彰基金,抓好先进典型,树立海洋环保奋斗目标。大型航运企业、港口公司应与政府携手定期举办各种类型国际海运发展论坛,积极参与国际海运问题研究。应加强与各航运国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工作,保证国际海上运输多快好省地发展。
关键词:海洋环境;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2-0018-05
根据对以往海洋环境保护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把海洋环境自身的特性作为方案选择的重要依据,我曾提出保护海洋环境的四项基本原则,即“以海定海,关注长远利益,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以海定陆,海陆协调,分步推进原则”;“特域特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相结合原则”和“体制服从事务,多种管理模式并用原则”①。这几项原则以及支持我提出这些原则的主要“经验、教训”,都来自国内海洋环境保护的实践,适用于一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海洋环境保护。然而,当真正按照“海洋环境自身的特性”,把视野放宽到人类海洋环境时,我们发现这些原则有几分“狭隘”。不仅如此,人类海洋环境的视野也让我们对世界各国已经采取的国内的和国际的海洋环境保护之所以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效果②有了更清醒的认识。
虽然人们习惯上将国家管辖海域称为海洋国土,但海洋与陆地相比,除了在面积等个别自然属性方面相同之外,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人们不能以占有和保护私家园林的方式占有和保护海洋及其对人类的使用价值,因为海洋是广泛连通的,其对人类的使用价值是在普遍连通的状态下赋有的一种品质。虽然人们可以用海域的概念,利用经纬度等技术手段,对海洋作出此疆彼界的划分,对海洋实行分割“占有”,但人们无法在此疆彼界分割的状态下实现海洋的价值。同样,人们也无法在此疆彼界的限定范围内独立地(实际上是孤立地)实现对海洋的保护。要有效保护海洋,按照此疆彼界分别占有或领有海洋的人们必须按照海洋连通的自然本性,站在人类海洋环境利益的高度看待海洋环境保护,安排保护海洋环境的行动,制定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或政策。
从保护人类海洋环境利益的需要出发,我们认为应当在海洋保护和利用上采用以下原则:
一、普遍合作原则
所谓普遍合作,包括省、市、区(县)等之间的国内合作,也包括邻国合作、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一章中,除要求“各国”履行“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③之外,还积极倡导国际合作④。《公约》要求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
1.规则制订上的国际合作。《公约》第197条规定:“各国在为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而拟订和制订符合本《公约》的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时,应在全球性的基础上或在区域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同时考虑到区域的特点。”该条所要求的“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可以概括为规则制订上的国际合作。
2.消除污染影响、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上的国际合作。《公约》第198条提到了一种情形,即“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约》除了要求获知这种情形的国家“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⑤外,要求“受影响区域的各国,应按照其能力,与各主管国际组织尽可能地进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公约》还要求“各国应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⑥。
3.促进研究,实施科学研究方案,取得情报、资料、知识方面的国际合作。《公约》第200条规定:“各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研究、实施科学研究方案、并鼓励交换所取得的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情报和资料。各国应尽力积极参加区域性和全球性方案,以取得有关鉴定污染的性质和范围、面临污染的情况以及其通过的途径、危险和补救办法的知识。”
4.订立适当的科学准则上的国际合作。《公约》第201条规定:“各国应参照依据第二百条取得的情报和资料,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进行合作,订立适当的科学准则,以便拟订和制订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和程序。”
这些合作都是必要的,但仅有这些还不足以保持海洋的蓝色,因为海洋蓝色消退不只污染一个方面,而上述要求最多也只能解决污染防治的问题。
所谓普遍合作,其内涵之一就是针对海洋蓝色消退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国际合作的应对措施。比如,海洋蓝色消退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海洋生物资源衰减甚至枯竭,在防止海洋生物资源衰减、恢复海洋生物资源量方面也应该开展国际合作。《公约》在《公海》一章就有关于“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合作”⑦的规定。而我们需要做的是在公海生物资源以及高度洄游生物资源等的养护和管理上开展具体的和更加有效的合作。
普遍合作,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就是普遍参与。《公约》第117条规定:“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国家”虽然有独立为“各该国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或者“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相关措施的选择权,但“采取”这样的措施却是“所有国家”的“义务”。各国可以选择的是采取措施的形式,而不是是否采取措施。按照这一义务设定的精神,当养护公海生物资源需要各国采取合作行动时,参与合作也是有关国家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普遍合作包含着普遍参与。有关国家选择“与其他国家合作”的方式“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只是“参与”的一种方式。《公约》关于“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合作”以义务内涵。它规定:“各国应互相合作以养护和管理公海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凡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应进行谈判,以期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设立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⑧不管是“应互相合作”,还是“应进行谈判”、“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都是各国有义务做的⑨。这与《公约》接下来规定的“有关国家应确保养护措施及其实施不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任何国家的渔民有所歧视”⑩是义务一样。之所以把这些合作规定为义务,是因为要实现相关的养护和管理目标,或取得相关养护和管理条件,必须有相关国家的实际参与。显然,如果相关国家不参与,“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就很难成立起来;即使勉强成立了,也难以发挥组织协调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作用。如果“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不进行谈判,就很难“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这是因为,如果相关国家不能形成合作关系,一起确定和实施养护和管理措施,其结果就会是所有国家都不考虑采取或拒绝“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在多个国家的“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情况下,单独一个国家采取养护措施是徒劳的。所以,在不能形成普遍参与的国际合作的情况下,所谓养护生物资源只能是一句空话。在这个意义上,普遍合作原则实际上就是无例外参与原则。在这个原则中,国际合作是形式,参与是内容。这个原则的实质是以国际合作的形式参与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在具体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就是以国际合作的形式无例外地参与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二、一致行动原则
所谓一致行动原则是指在实施海洋保护方面所有利益相关者采取一致行动。所谓利益相关者既包括因蓝色消退而遭受损失的主体,也包括因恢复海洋的蓝色而可能受益的主体。所谓一致行动既包括采取行动的时间要求上的一致,比如按照时令要求进入或结束禁渔期;也包括采取行动的强度上的一致,比如对排放入海的污水采取相同的污染物许可标准。
如果说前述普遍合作原则强调的是参与的无例外,那么,一致行动原则强调的是普遍参与的行动的一致性。这一原则关心的是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中普遍参与的有效性。按照普遍合作原则,各国都应参与或以国际合作的方式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而按照一致行动原则,各国要力图使自己参与的保护和管理活动产生保护和管理的效果。以对“溯河产卵种群”的保护为例。对“溯河产卵种群”的保护需要“鱼源国”、“溯河产卵种群”洄游或通过其专属经济区的鱼源国以外的国家(简称洄游通过国)、既非鱼源国亦非“溯河产卵种群”“洄游通过国”而捕捞这种种群的其他国家(简称其他捕捞国)之间的合作,但这种合作要切实产生保护“溯河产卵种群”的效果,这要求有关各国之间的合作行动必须是“一致”的,或者说是协调的。《公约》之所以要求“鱼源国”对“溯河产卵种群”负“主要”“责任”,之所以要求鱼源国与其他相关国家通过“协商”,“确定源自其河流的种群的总可捕捞量”,要求在“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以外”捕捞的国家“保持协商,以期就这种捕捞的条款和条件达成协议”,之所以要求“鱼源国和其他有关国家”“达成协议,以执行有关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溯河产卵种群的法律和规章”B11,等等,就是要达到在对“溯河产卵种群”的捕捞和保护上实现有关各国行动上的一致。只有行动一致才能真正达到保护“溯河产卵种群”的目的。这里的一致包括执行同一个“总可捕量”,遵守有关捕捞条款和条件达成的协议,实施“有关专属经济区以外溯河产卵种群的法律和规章”等等。
三、惠益共享原则
海洋里有广阔的人类共享空间,这个空间可以笼统地称为公海和国际海底。这个公共的空间里既蕴藏着无穷的财富,也潜藏着使海洋的蓝色消退的危机。分享财富、避免危机的最好办法是惠益共享。
惠益共享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这一原则中的惠益不是处于私人消费者控制之下的利益,不是私营企业家收获的产品和利润,而是海洋向人类提供各种服务的能力。比如出产鱼虾贝藻,提供货物运输通道,海底石油等矿产可以供人类用于生产和消费,潮汐、波浪等可以给人类提供动力,等等。所谓惠益共享的基本要求有二:其一,私主体,不管是个人、区域,还是个别国家、少数国家,都不得独享或联合独享海洋对人类的惠益,不管是海洋的某种服务功能,还是某个特定海域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利益。总之,海洋的惠益不得由个人、少数人或个别国家、少数国家垄断B12。其二,海洋开发活动不得以牺牲海洋的服务功能为代价。开发活动是为了取得海洋的惠益,而这种取得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人类个体利益的需要。为满足个体需要的海洋开发活动不能以牺牲海洋的共同惠益为代价。即使是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也不应牺牲海洋对人类的服务功能,除非所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所失的海洋惠益,因为人类不应为了眼前的开发利益而牺牲长远的利益。
在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的原则之下,我们应当承认不同的国家在开发利用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海洋上的均等机会。根据《公约》的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B13就体现了这种均等性。
按照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的原则,我们应当赞同用从共享空间取得的收益实施对共享空间质量的维护。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开发利用共享海洋空间的行为如果造成海洋环境损害,开发者有义务治理海洋损害。其二,从共享海洋空间取得的收益应当成为用于修复海洋创伤的财政来源。
按照从人类共享空间取得的惠益由人类共享的原则,应当承认一些活动的优先地位。这包括:
1.保护海洋的活动对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具有优先性;
2.认识海洋的活动(包括为认识海洋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活动)对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具有优先性;
3.为公共利益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对私人或个别国家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具有优先性。
四、谨慎开发原则
惠益共享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海洋开发活动不得以牺牲海洋的服务功能为代价。把它转换为按照损害―补偿的原理表达的要求,则该要求包含这样的思想:从共享空间所获得的收益应足以支付维护共享空间质量的费用B14。如果开发所得不足以支付消除开发活动给共享空间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费用,这样的开发活动就是支付了“牺牲海洋服务功能”的代价。
要确保海洋开发活动所获得的收益足以支付维护海洋质量的费用,对公海和国际海底的开发活动应当实行谨慎行事原则B15,或者叫谨慎开发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在确信开发所得利益足以支付为消除开发活动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时才可以开发,对可能出现无力消除不利影响的情况,不能以无科学上确定的结论为理由而拒绝停止开发。
谨慎开发原则落实在海洋开发实践中可以表现为“先研究后开发”。实行“先研究后开发”的目的是实现有科学保障而后开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定与谨慎开发原则存在精神实质上的暗合,有利于贯彻谨慎开发原则。它赋予“所有国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B16,要求“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促进和便利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和进行”B17,鼓励“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促进为和平目的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B18等等,都有利于人类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并进而掌握海洋的规律,取得开发海洋的知识、技术和能力。
按照谨慎开发原则,对深海资源的开发,对极区的开发和利用应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这里所说的准入主要是就技术水平、开发能力等设置较高的门槛。
五、强制保护原则
国际贸易领域奉行自由贸易原则,海洋环境保护不能接受“自由贸易”原则,而应采取强制保护原则。所谓强制保护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对公海和国际海底实施强制保护;其二,各管辖国家应对其管辖海域实施强制保护。海洋的连通性使海域的领土的绝对性大打折扣。国家可以从空间范围上对管辖海域行使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的内容却不像对陆地的管辖权那样丰满。
所谓强制保护主要是指强制推行保护标准和保护计划,在私人或个别国家的开发活动与已确立的保护标准、保护计划相冲突时,保护标准和保护规划优先于私人或个别国家的开发活动。比如,《公约》规定,各国应制订“防止、减少和控制倾倒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规章,而这种“法律、规章和措施应确保非经各国主管当局准许,不进行倾倒”B19。如果在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措施”制定之前客观上存在未经“主管当局准许”的倾倒,在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措施”制定之后,倾倒者也应服从先申请“准许”再行倾倒的规定。如果未得到准许就不能倾倒。再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这个标准是强制标准,即使渔民、企业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也必须遵守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在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私人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之间,是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决定私人海域使用权的限度,而不是私人海域使用权决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高低。
强制保护原则表现在立法实践中,就是依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设定规范,不必考虑已经形成的对海洋的占有、使用关系以及有关主体依据这种关系所享有的利益。
强制保护也可以理解为先行保护。就像在各国对南极的大规模开发到来之前先缔结《南极条约》,建立保护南极的法律规范一样。
六、保护措施法律化原则
不管是普遍合作原则、一致行动原则,还是惠益共享原则、强制保护原则等,都需要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把保护措施、共享利益的分配、合作方式、实现行动一致的办法变成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现在国际层次上的海洋环境保护得益于《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南极的环境之所以没有遭受严重的破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南极条约》以及《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国际法律文件对南极地区设置了保护网。《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件对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无疑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按照保护措施法律化原则,我们需要做的是制定更多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这些国际法还应当要求缔约国、签署国等及时制定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国内法。
按照保护措施法律化的原则,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还应建立相应的诉讼制度,给相关国家、非政府组织等阻止或干预侵犯海洋环境的行为提供通畅的诉讼途径。
注释:
①参见拙作:《保护海洋环境应当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载徐祥民主编:《海洋法律、社会与管理》(第二卷),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
②《21世纪议程》对海洋治理的成就也做如此判断。《议程》第17章第4条称:“尽管在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全球各级都作出了努力,但是,目前针对海洋资源和沿海资源的管理所采取的方针并没有常常证明是能够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而世界许多地区的沿海资源和沿海环境在迅速地退化和受到侵蚀。”
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
④后来的《21世纪议程》等国际文件也都注意到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见《21世纪议程》第十七章)。
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8条。
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9条。
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7-120条。
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8条。
⑨之所以把这些合作规定为义务,是因为要实现相关的养护和管理目标,取得相关养护和管理措施,必须有相关国家的实际参与。显然,如果相关国家不参与,“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就很难成立起来,即使勉强成立了,也难以发挥组织协调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作用。
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9条第3项。
B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6条。
B12我们曾就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做过较深入的思考,提出的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的理由之一就是“海洋是人类的共同财产,而填海所造之地归某些个人或单位占有或使用”,(参见徐祥民、凌欣著《对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载《中国海洋报》2007年3月13日“理论实践”版),也就是惠益由个别社会主体享受。
B1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8条。
B14围海造地就存在“围填海造地所得的是低价利益,而付出的是生态成本”的情况。参见徐祥民、凌欣著《对禁止或限制围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载《中国海洋报》2007年3月13日“理论实践”版。
B15我们曾对“谨慎行事原则”做了如下界定:“谨慎行事原则是指各国在从事与环境有关的活动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防治环境恶化。”(徐祥民、孟庆垒等著:《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页)。
B1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8条。
B1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9条。
【关 键 词】明清/东南沿海/海洋环境/经济开发模式/演迁
【 正 文】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01)06-0116-06
环境对于人类的影响至关重要。自古以来,人类就根据其所生存的环境选择他们的生存方式,环境的变化足以引起生存方式的变化。本文即试图以明清时期东南沿海海洋环境下传统产业渔业以及新兴产业私人海上贸易业为例探明海洋生态环境与经济开发模式演迁间的关系。
一、明清东南沿海地区的海洋环境
《博物志》说:"东南之人食水产……龟、鳖、螺、蚌以为珍味,不觉其腥臊也。"《山海经·海内东经》记载:"瓯居海中,闽在海中",即瓯越、闽越乃至吴越民族都生活在海洋环境中。宋朝乐史《太平寰宇记》中也说,东南沿海有一群人"生于海上,居于舟船,岁潮往来,捕鱼为活"。沿至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依然说到"以舟揖为宅,捕鱼为业"的生计谋求,江苏的太仓、上海的青龙镇都因为"海舶辐辏,风樯浪楫,朝夕上下"而远近闻名,浙江乍浦、澉浦因发达的海洋贸易而成为东南巨港,乍浦还发展起海洋盐业。蓝鼎元则在《福建全省总图说》中指出:"宇内东南诸省,皆滨海形势之雄,以闽为最。"[1]正因为福建依山临海,资源丰富,海岸线漫长曲折,沿海港湾众多,省内海域辽阔,水产种类繁多,海洋和滩涂面积巨大,顺应不同时代的需求,发展海洋渔业、海水养殖业和海上交通贸易业便有了广阔的空间。
譬如福建地貌的总特征是山多平地少,平地(包括沿海平原、盆地谷底相对平坦之地)只占全省总面积的5%,且分布于沿海,而农业主要是一种平地经营的行业,适于开辟耕地的就是零星分布着的沿海平原和河谷盆地。耕地的分布直接影响着人口的分布,几乎80%的农业人口也只能密集于沿海的平原和盆地中,人地矛盾渐趋尖锐。在这种情况下,身居沿海的人民自然会把开发利用海洋当作解决人地矛盾的途径。
既然海洋自然环境为人们开辟农业以外的生存途径提供了便利,明清时期海洋社会环境的变化更成了驱动人们发展海洋产业的巨大动力。农民受利润的牵引,按照市场进行生产的倾向日益明显,经济作物在部分地区农业经济中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
乾隆时的《漳州府志》记载,这里的多种经营呈现蓬勃发展的景象,"俗种蔗,蔗可糖,利较田倍。又种桔,煮糖为饼,利数倍,人多营焉。烟草者,相思草也,甲于天下,货于吴于越广于楚汉,其利亦较田数倍。"[2]有的人干脆弃田离家,跻身于商品流通的大潮中。晒盐、煮盐绵延于沿海各盐场,"靠海吃海'成为当地人的生意经。
从国际环境看,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地理大发现打破了世界各地的隔绝状态,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国家通过地理大发现,开始从大陆经济向海洋经济转变,海洋经济正向全球化扩展。资本主义国家为其原始积累也四处寻求财富,东南沿海正处于海外贸易要冲地带,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程度,有需要也有能力进行贸易,因而融入世界贸易体系已成自然之势。
除此之外,所有因素中最重要的就是明清政府对于沿海地区的政策,这是决定沿海人们开发利用海洋方式演迁的关键。可以说,海禁政策是明清政府海洋政策的基调。在明初,朱元璋旨在消除方国珍等残部,到明中叶主要是为了防倭寇。在清初,又是为了殄灭郑成功部。政治安全的考虑可以压倒一切。在其他时段,海禁的思想仍占据着上风。万历时沈德符就感慨说:"我朝书生辈,不知军国大计,动云禁绝通番,以杜寇患,不知闽广大家,正利官府之禁,为私占之地。如嘉靖间,闽浙遭倭祸,皆起于豪右之潜通岛夷,始不过贸易牟利耳,既而强夺其宝货,靳不与直,以故积愤称兵。"[3]沈德符认为豪右阶层不但不会在海禁政策中有丝毫损失,反而能利用海禁政策排斥贫弱小族,赚取垄断性的高额利润。又如明政府在沿海设置卫所,却多呈点状分布,未形成完整的线带防线,因而在设置了卫所之处,海上贸易销声匿迹了,在没有设卫所或海防设置薄弱之处,海上贸易却又长了出来。
二、明清东南沿海经济开发模式演迁示例
在上说海洋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生态环境背景下,我们试图以传统产业--渔业和新兴产业--私人海上贸易业为例来看看东南沿海人民进行经济开发的历史。
渔业仍是明清时期东南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传统产业,沿海仍有大量的渔村存在。只是它已随环境的改变而改变了自己的经营方式。
就政府的海防来说,渔民处于海防斗争的最前线,与海防安全关系极为密切,与倭寇或海盗互助勾结的可能性也很大。政府基本禁止了渔民下海捕鱼。由于渔民所熟悉的生活方式就是下海捕鱼,一旦无法下海捕鱼,他们的生计就会面临很大困难。因渔禁令而造成的人口游离问题对社会治安也很不利,海氛不靖更是必然之事。因为沿海驻防官兵需要开支,政府曾把禁渔令限制在禁远洋采捕和禁私造船只下海采捕上,让近海渔民捕鱼合法化,向他们征收渔税或部分所得供给军需。因为"远"的概念不甚明确,有些官员便尽量缩小可采捕范围,使渔民渔业生产遭受打击。苛重的渔税往往让渔民不胜其负,再加上海外渔产品的进口冲击沿海渔业市场,海上私人贸易兴起也程度不同地破坏了沿海渔业的作业环境。所有这些都要求沿海渔民实施经济开发模式的转换。
海禁时期,近海捕捞是渔民生存的主要方式。这是在海禁政策下被动地选择自我生存的途径,却也只是糊口而已。人们不满足于这种状况,便冒险向远洋展足。据台湾学者曹永和先生研究,大陆沿海渔民到台湾进行捕捞的形成期是在明代,期在明末清初。"一六七三年前后,自金门、厦门、烈屿等地,每年约有渔船三百到四百艘来至台湾,来台的渔人约一万人左右。"[4]这种远洋捕捞由于风险较大,往往需组成集体行动。渔民巨大的集体力量不但令官方无法阻止,即使要阻止也难于实行。此外,由于海禁强制性地缩小了渔业的生产空间,使渔业的生产资源减少,在这种环境下,既想得到更多的生产资源又不想违抗政府的禁令,渔民发展了滩涂养殖业。如福建泉州陈埭是"以海为田"的渔村,"在明末清初,该村用于养蛏的海荡多达二千余亩"[5]。可见,即使生存的条件再怎样艰难,求生的欲望始终还是会令人类寻找到更好地适应环境的途径。正是渔民的艰辛摸索为近代渔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除了大部分渔民仍从事与渔业有关的行业外,另有一部分渔民则纷纷步向新的行业。在新的选择中,下海经商是一种基本的选择。海禁让渔民生存面临压力,"捕钓渔利少资糊口"[6],福建崇武人民在渔汛期驾船出海捕鱼,淡季时改渔船为商船,载货往台湾贸易。海上贸易的高额利润也刺激了一批胆大渔民参与。再加上渔船可在近海捕捞,即它首先拥有可下海的特权,这就使海商纷纷把眼光放在渔船上,寻求让渔船载货贸易的方法,作为船主的渔民自然地会成为其合伙人或者自己贸易。这实际上是利用了政府政策上的漏洞进行的又一生存选择。
此外,海盗和政府官兵也成为渔民适应海洋环境变迁的两种选择。"闽人滨海而居,非往来海中则不得食。自通番禁严,而附近海洋渔贩,一切不通,故民贫而盗愈起。"[7]渔民对海上环境最为熟悉,也最便于转化为海盗。值得一提的是与转化为海盗相反,也有一部分渔民转化为官兵,形成以毒攻毒的局面。本来海禁政策部分是针对渔民的,在这政策的压力下渔民倒是归顺于它并成为其忠实拥护者,反过来对付同由渔民转化而成的海盗。
对于相同的环境,不同的人做出了不同的选择来适应。明清时期的海洋环境让东南沿海渔民改变了其固有的一些东西,也让他们在这种环境面前为自我生存、自我满足而创造了多种的选择。适应的过程中有妥协,又有反抗,这其中包含着艰辛,也包含着创造。
如果说,渔民在当时的海洋环境中产生了多元化的转变,那么私人海上贸易则是反抗政府政策的直接行动。
与郑和下西洋同时,原本具有合法性的私人海上贸易被朝廷视为非法。但沿海人民并没有因政府禁令而驻足,他们逐渐地适应了这种环境,或者利用上层官僚对"海禁"和"通商"的不同选择带来的时禁时通的机会,或者利用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带来的漏洞继续赚取自己的利益,甚或公然采取反对政府的暴力行动。即使适应得艰辛,却有不少人加入,政府的禁令在沿海人们的反抗中终于没有达到本来的目的。
明中叶以后,各阶层投身于违法的海上贸易已成为东南沿海地区的一种风气。在上海,"凡远近贸迁皆由吴淞口进泊黄浦,城东门外舢舻相接,帆樯比栉"。"第今东南隐患,又不但此,顷抚臣奏言;闽地斥卤荛确,田不供食,以海为生,以津为家者十九也。"[8]明人郑晓说:明中叶东南地区的"相率入海"者的身份,有凶徒、逃犯、被罢免的官吏、僧侣、失业者、不得志的书生等,因意愿不能得逞者"皆为之奸细,为之乡道(向导)"[9]。这些人中,不仅有一般贫民百姓、流氓棍徒等失意之八,更有许多富家地主、巨姓大族,他们禁不起海上贸易中高额利润的诱惑,纷纷投资于这一新兴行业。顾炎武曾说:"滨海之民,惟利是视,走死地如鹜,往往至岛外瓯脱之地。"[10]"明正德年间豪民私造巨舶外国,交易射利。"[11]可见,东南沿海私人海上贸易已充分渗透到各个阶层。在这些阶层中,官僚阶层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政策经常在他们那里被执行得百种千样。士绅阶层不仅作为私人海上贸易的参加者,更作为其庇护者,私人海上贸易由此取得了一条便利发展的渠道。
在陆上,乡族作为一个集体起着对同乡人的保护作用。在海上,散商们也会根据实力大小、资金多少形成一个集体来共同对付遇到的难题。明中叶,闽南改变以往被动、消极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受朝贡贸易支配的态度,以自由商人的姿态积极进行贸易,并组成集体谋求生存。抑或由有钱人出资,雇佣贫民进行海外贸易。一只商船,依附的商贩数以百计,"皆为四方萍聚雾散之徒"。这些商贩或小民一方面要受船主压迫,一方面又要依赖于船主。船主以其豪富势家的特殊地位可以给予散商、小民从事贸易活动以帮助和庇护,而船主也可以依靠散商、小民的海贸活动而免去海上风险,又可获利。船上雇佣技术分工尤为详细:"每条海船除船主之外,手下有财副一人,作为船主的副手,又有总管一人,统理船中的事务,代船主传呼,负责战斗用器的称直库,上樯桅了望观察的叫阿班"……[12]船上安排详尽,且有武器,也有负责了望的,可见众商已安排了怎样对付官兵追击或海上被抢的方法,以求自保。除自身采取武装自卫外,船主还尽量依仗豪富大族的庇护来开展海上贸易活动。明代《筹海图编》中就说:漳泉从事这种活动的人大多依仗着著姓宦族在背后的支持。当外国商船停泊在近郊时,就张挂着这些人的旗号与之交易,任何人都无奈其何。若将这些异物奇货运往其他地区,甚至有借用其关文,役使官吏差夫护送出境直达京城的情况"[13]。可见散商们组成集体,一方面倘若船主已役使了官吏,形成集体也可对付除官吏外的压力,而他们与船主之间的微妙关系则在他们共同对付外力时体现出来。为了共同的利益,险恶的海上环境、恶劣的社会环境使不同阶层的人们形成合力,共同应付各种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变迁。
除去险恶的海洋自然环境不说,如果单说当时的社会环境,要使自己便利地获取利润,一条有效的途径是贿赂。在权力与金钱交易中,沿海商民纷纷冲破政府禁令,利用自己买来的机会进行着求利行为。商民能获此机会,与政府下属官员对金钱的贪欲有关。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也提到官商之间受贿与纳贿的心态:"自纪夷肆掠,洋船不通,海禁日严,民生憔悴。一伙豪右奸民倚借势官,结纳游总官兵,或假给东粤高州、阎省福州及苏杭买卖文引,载货物出外海……禁愈急而豪右出没愈神,法愈严而衙役卖放更饱,且恐此辈营生无路,东奔西窜如李旦、黄明佐之俦?仍走夷乡,代为画策,更可虑也。"[14]纳贿者为谋求高额利润而纳贿,受贿者也觉得可息事宁人,为自己受贿寻到了借口。但无论如何,纳贿和受贿都得承担巨大的风险,因而并非每个商民都乐于纳贿。一些商民为了把这笔钱省下,宁可冒险采取其他方式。再者,要想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自身形成一股海上势力可以成为长远的保护自我之策,于是,海上武装集团就有了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
海商集团的形成多随倭乱而起,而明代中晚期的所谓倭乱多为闽浙沿海商民所致,政府在这种时候更是施行严厉的海禁,且把海商置于政府的对立面。这种给予海商的定位使得海商被逼到官府的对立面上,所以,海商的"亦商亦盗"的特征便显示出来。如福建沿海出现的海商集团就不少,如杨六、杨七、钟斌、刘香等,但发展最为壮大的应属郑艺龙海商集团,该集团也最典型地体现了海商是如何利用集团力量去适应当时的海洋环境的。要发展大规模的海贸活动,在当时的环境下,组成集团是一个较为冒险却又最能形成自卫能力的方式,集团力量发展得好,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官府,使官府束手无策,从而大大方方地行商。当时还面临的一个挑战是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竞争,郑氏集团也必须有自己的武装力量。正是因为有了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郑氏集团才得以吞并其他海商集团,抵制荷兰殖民者势力的侵入,从而完全占有了东南沿海的制海权,此后,"海舶不得郑氏令旗,不能往来……凡贼遁入海者,檄付芝龙,取之如寄,故八闽以郑氏为长城"[15]。郑氏集团成为东南一隅堪与官兵分庭抗礼的一支力量,凡欲出海经商者,向郑氏纳钱就可乘行,这又进一步壮大了郑氏集团的力量。明末官府在福建沿海再次实行海禁,加上多年荒年的影响,郑芝龙从广东载口粮安抚百姓,百姓归之若流水,郑芝龙的势力更加发展壮大。
组成集体、贿赂官府、形成武装集团这三种适应方式并非孤立,它们之间也常常相互交叉。如集体海商也常会贿赂官府,甚至海商集团也是如此。集体海商的组成方式也与武装集团式海商相似,分工详细。集体海商、贿赂官府的主体一般是散商,而武装集团式海商则是将散商固定于集团内,有纪律约束,对其集团有权利也有义务,不像前两者既可自由组合又可单独行动。面对相同的海洋环境,沿海人民做出了不同的选择,不过从总的趋势看来,形成一种集体力量来适应当时的环境是主要趋势,毕竟在当时的海洋环境中单靠个人的力量是难以应对的。
转贴于 三、结语
明清政府海洋政策上的逆转确实给沿海人民造成不小的压力,这种内向、紧缩的海禁政策被用来对付来自内外的问题,只是使得的脆弱暴露殆尽。东南沿海民间力量抓住其中的薄弱环节,利用各自的方式展开适应海洋环境的活动,并从而发挥各自才干,创造出各具特色的海洋经营活动方式。渔业与私人海上贸易固然不是明清时期东南沿海人民适应海洋环境的全部活动内容,但是,作为传统行业的渔业已在适应当时环境中或向近代渔业迈进,或走向了别的行业,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向。作为新兴行业的私人海上贸易则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冲破海禁政策的禁锢,实现着与世界贸易体系的连接。明清时期东南沿海人民积极谋求在不利的海洋环境下的经济开拓与发展,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官府海禁政策对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为近代东南沿海的经济开发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其积极意义是不可磨灭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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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未来,福建海洋经济要达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质的飞跃,从而实现海洋经济强省的目标,仍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一是海洋经济总量较小。与同为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的广东、山东两省相比,福建海洋经济发展相对不足,海洋资源优势还没有很好地转化为海洋产业优势,产业链较短,深加工产品不够,产品附加值不高。二是海洋产业结构有待进一步升级。海洋新兴产业尚处于研发、试验阶段,要大规模实现产业化还面临一些技术和政策方面的瓶颈制约。海洋渔业正处于由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由近海捕捞向远洋捕捞的转变过程之中,与发达地区有不少差距。海洋旅游资源没有得到相应的开发,海洋休闲旅游业如游艇旅游业才刚刚起步。海洋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标准体系还不完善,示范试验规模严重不足。三是海洋科技人才缺乏,创新能力不足。海洋科研机构及院校和海洋开发人才相对缺乏,高等院校内设置的与海洋相关的专业也较少,海洋科研机构和科研力量相对薄弱,海洋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四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一是随着福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临港工业的发展,陆域直接或间接入海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物不断增加;港口和临港工业特别是石化、造船、冶金、大型林浆纸一体化等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工业污染源和海上污染源大量增多,全省应对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十分薄弱。二是全省沿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队伍和能力建设相对滞后,大部分沿海县还处于缺海洋环保机构、人员、设备的状态,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机制和体制尚未形成。
二、加快福建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的对策思路
(一)强化海洋意识,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省
福建在迈向海洋经济强省进程中,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时俱进,牢固树立新的海洋价值观、海洋国土观、海洋经济观,注重建设海洋文明。各级政府要培育全民海洋意识,普及海洋知识,宣传海洋文化,积极调动各类资源向海洋集聚,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各级政府还应充分发挥战略主导作用,主导制定海洋产业、海洋区域发展战略,注重各地海洋资源因地制宜的开发,形成由资金、政策、法律、管理支撑的海洋开发战略体系。同时,加快完善促进海洋经济绿色发展的政策体系。
(二)统筹兼顾,构建四大海洋产业基地
一是统筹海洋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传统海洋产业要向高端发展,要引导传统产业的重大项目向临港区域集聚,培育出一批全国领先的高端临海产业集群和基地。海洋新兴产业方面,要坚持立足本地特色,走特色发展之路,防止一哄而上。二是统筹海洋三次产业发展。要进一步突出海洋服务业与海洋工业,海洋工业继续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海洋服务业重点发展港口物流、海洋旅游和海洋文化创意产业。三是统筹产学研政。发展海洋经济必须依靠科技创新的引领,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突破海洋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主力,政府则主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指导与扶持。
(三)“三群”联动,统筹陆海发展
以推进沿海产业群、城市群、港口群联动发展为重点,实现陆海统筹发展。一是港产联动。产业群的支撑是港口群建设的生命线,让港口与产业互相促进,实现双赢,产助港兴,港促产旺。二是港城联动。建设美丽、宜居、宜业的港口城市或滨海城市,离不开港口与后方城市之间的联动。港口城市和后方城市的建设应稳步推进,从港城联动、相互统筹的高度做好规划。三是产城联动。城市要发展,离不开人口集聚,而人口集聚既取决于这座城市产业的发展,因此产城统筹不可忽视。总之,唯有努力推动“三群”联动,陆海统筹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它在推进海洋经济强省的重要作用。
(四)科技兴海,完善创新和人才培养机制
首先,应构建海洋科技创新研发体系,加强产学研合作。要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资产为纽带、产学研相结合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其次,构建海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推进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要积极培育信息、、风险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中介机构,提业发展和产品开发的技术支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市场化。第三,构建海洋科技创新人才体系,提供智力支撑。引导涉海高校整合教育资源,调整学科结构,加快海洋科技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不断提高福建海洋经济发展水平。
(五)保护生态,保障海洋资源永续利用
坚持科学发展,树立绿色和低碳的海洋经济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走海洋生态保护与海洋开发并重的发展道路,强化海洋资源有序开发、生态利用和有效保护。大力发展低碳技术和循环经济,加快发展风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实现海洋能源利用产业的绿色发展,切实提高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陆海污染综合防治和海洋环境保护,建立完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系统,推行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和各级政府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六)发挥优势,深化闽台海洋经济合作
一是规划先行,尽快研究制定闽台海洋经济合作总体规划,以平潭开放开发为重点,把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成为两岸海洋经济合作特殊区域。二是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闽台海洋交流合作,进一步扩大福建省海洋经济在海峡两岸的影响。三是着力提供闽台涉海企业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互动两地海洋经济的发展。四是推动投资和财税政策向闽台海洋经济合作领域倾斜,大力支持对台交通主通道、主枢纽、口岸以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大对海洋新兴产业、重大海洋科技专项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五是探索海洋经济发展所需专才培养的新模式、新方法,推进闽台海洋经济专业人才的培养。
(七)抢抓机遇,积极融入海上丝绸之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