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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包装运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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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包装运输

第1篇:物品包装运输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20XX年第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我司承诺并保证做到如下:

一、运输安全目标道路危险货运企业规范化

集约化经营,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全部达标,设施设备完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流程符合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二、运输单位安全条件

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把运输安全生产纳入单位工作计划。

2、健全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规范齐全的安全管理台帐。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车辆及设施维修、检测、检查制度,安全学习制度及记录,劳动防护和清洗消毒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及方案,人员技术培训计划等。

4、所有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市(地)交通主管部门考试,驾驶员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上岗作业。业务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初级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有2年以上营业性道路运输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

5、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备的有关证件;了解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规、规章等;了解承运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防护、应急措施;对不熟悉的危险货物能主动向托运人或生产厂家、商家索要《安全技术说明书》;熟悉相关岗位的操作规程,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

6、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登记评定必须达到一级车况,并符合以下条件:车厢底板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车辆尾部右方与车辆牌照相对应位置悬挂有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牌;驾驶室顶部有三角型黄底黑字“危险品”标志灯;根据所装货物的性质,配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等用具。

7、罐(槽)设备符合以下要求: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8、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设施。

9、运输单位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库场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场配备专职人员看管。

10、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包装,并严格检查,凡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不得装运。与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11、高度重视操作安全。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检修时不动用明火,不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的人身肤体保护措施;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分别清洗、消毒;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继续使用。

12、从事危险运输应按规定使用运单,并在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3、运输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消防、治安法规等,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轻装、轻卸。

14、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15、上述未规定到的安全条件,应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相关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规定。

16、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运输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运输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危险运输安全保证书【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XX年第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运输单位应承诺并保证做到如下:

一、运输安全目标

道路危险货运企业规范化、集约化经营,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全部达标,设施设备完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流程符合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二、运输单位安全条件

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把运输安全生产纳入单位工作计划。

2、建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规范齐全的安全基础管理台帐。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处理紧急突发事件预案;。

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和货物险;按月向其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月统计报表。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将严格按照"车辆资产、劳动关系、经营调度、财务结算"统一管理的标准执行,保证无挂靠车辆经营。

6、所有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本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上岗作业。

7、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备的有关证件;了解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规、规章等;了解承运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防护、应急措施;对不熟悉的危险货物能主动向托运人或生产厂家、商家索要《安全技术说明书》;熟悉相关岗位的操作规程,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

8、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登记评定必须达到一级车况,并符合以下条件:车厢底板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9、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10、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11、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12、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13、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设施。

14、运输单位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库场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场配备专职人员看管。

15、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1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17、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XX)规定的技术要求。

18、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jt618—XX)《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规定的包装要求包装,并严格检查,凡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不得装运。与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19、高度重视操作安全。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检修时不动用明火,不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的人身肤体保护措施;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分别清洗、消毒;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继续使用。

20、从事危险运输应按规定使用运单,并在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1、运输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消防、治安法规等,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轻装、轻卸。

22、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23、上述未规定到的安全条件,应符合交通部(jt617—XX)《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标准gb13392—XX《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相关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规定。

2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其隶属运管机构,一份报市级运管机构。

运输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运输单位(盖章)

20xx年月日

危险运输安全保证书【3】

我保证认真吸取XXXXXX重大未遂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做好行车工作,确保XXXXXX的行车安全,我保证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做好期间的安全预防工作,遵章守纪,服从公司、停车场、行业部门的安全管理。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参加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3、不超范围经营、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不行驶禁危险品通行的道路。

4、不发生翻车事故、群伤事故、火烧车事故、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特未遂大交通事故及重特大交通事故。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7、行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做好日常车辆和设备的检测工作,杜绝带“病”车上路行驶;以实际限速为准,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不把车交给不合格的人驾驶、不边开车边打电话、不私装GPS开头和破坏、不故意屏蔽、不违章违规操作、不发生违法违章行为、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8、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牌照号:

第2篇:物品包装运输范文

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制造、使用、贮存、运输化学易燃物品,都应该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的化学易燃物品是:

1.闪点在摄氏四十五度及四十五度以下的易燃液体(如乙醚、汽油、二

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丁醇等等);

2.易燃、容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如硝化棉、赛璐珞、赤磷,黄磷、

废影片、钾、钠、电石等等);

3.易燃及助燃气体(如氢气、乙炔气、煤气及氧气等等);

4.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钾、

过氧化钠、硝酸等等);

第四条制造、使用、贮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厂房、仓库的建筑条件和设置地

点,应该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厂房和仓库与周围建筑物间,应该留有足够的防

火间距。安全出口,应该经常保持畅通。

制造、贮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工厂、仓库不得在城、镇人口集中的区域内设立,

原有危险性较大的工厂、仓库,必须限期迁移。

第五条有可燃气体、可燃粉尘燃烧、爆炸危险的车间和库房及车、船内,

必须:

1.加强通风吸尘等措施,使其不致达到爆炸浓度。

2.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因素。

3.所有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都应该采取有效的隔离、封闭等防火

措施。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第六条制造、使用、贮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场所及运输化学易燃物品的车、

船和飞机,都应该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应该经常检查、保持有效。

第七条制造、使用、贮存和运输化学易燃物品所使用的设备、容器、管道,

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都应该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八条制造和使用化学易燃物品,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1.制造和使用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和容器,应该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如

存有易燃液体、气体和粉尘的设备,应该密闭;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该有防爆

泄压装置;有可能回火的设备,应该有阻止回火的装置等。

2.生产设备、安全设备和仪表装置,安装或检修完毕,必须经过鉴定符合

安全要求后,才能使用。并加强经常维修保养,保证安全可靠。在修理上述设备

时,必须事先消除火灾、爆炸因素。

3.试制新产品或者改变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时,应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化学易燃物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密封,容器、包装的材料应该适

应化学易燃物品的性能,容器、包装的外部应该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注明物品

名称。化学性质和注意事项。不得合安全中要求的严禁出厂。

用过的容器、包装,必须经过检查处理,消除危险后。方可再用。

5.生产车间内临时存放的化学易燃物品,应该根据生产需要和安全要求,规

定存放限额和地点。废液废料应当妥善处理。

第九条贮存化学易燃物品,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1.化学易燃物品应当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资混合贮存。

2.化学易燃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

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该隔离

贮存。

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

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

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该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5.容器、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

的化学易燃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然、爆炸。

7.不准在贮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

包、焊接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8.库房内不得住人,工作结束时,应该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第十条运输化学易燃物品,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1.化学易燃物品应在指定的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口稠密地区的码头、车站

装卸。

2.装运化学易燃物品时,事先必须严密检查,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

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

3.化学易燃物品运至码头、车站后,应该尽速处理。

4.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个车厢或船舱、

机舱内。化学易燃物品不应该和其他可燃物资或钢铁器村混合装载。受阳光照射

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应该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隔热措施。遇水燃烧的物

品,应该有防水设备。

5.装运化学易燃物品,特别是氯酸钠等强烈氧化剂的车厢、船舱、机舱,

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地板。

6.装卸过化学易燃物品的车厢、船舱、机舱、码头、车站,必须彻底清除

遗留物。

7.搬运化学易燃物品,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磨

擦。

8.载客的车厢、船只和飞机,不得同时装运化学易燃物品。乘坐上述交通

工具的旅客,不随身携带化学易燃物品,或者将化学易燃物品装在行李、包裹内

托运。

9.装运化学易燃物品的车、船,不要使用明火修理运输工具或用明火照明;

在中途停留时,必须有人看守,并不得停留在机关、工厂、仓库附近及人口稠密

的地区。

10.载运化学易燃物品的运输工具,要有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各有关工业、财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制造、使用、贮存、

运输化学易搬物品的单位,应该分别制订管理办法、防火制度及必要的安全操作

规程;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熟悉化学易燃物品性质和安全操作方

法,提高防火警惕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化学易燃物品性质和安全

操作方法的人员,不择从事操作、搬运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执行本规则有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有关单位应给以表扬或奖

励。违反本规则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以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

第3篇:物品包装运输范文

食材的安全检验工作,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尤为重要,检验一般包括原材料的检验、包装检验等。俗话说,吃的好,才能干得有劲。员工的生活水平搞好了,项目就成功了一半。如果员工吃不好,不但会影响到情绪,更可能危及身体健康,尤其埃塞地处东非高原,日照强、昼夜温差大,不但绿色蔬菜少、瓜果少,维生素摄入少,一旦生病,思亲恋家的情绪会更浓,并进而直接反映在具体工作中:可能消极怠工,必然工作效率低下,最终影响的将是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在员工生活方面,项目要大大方方,舍得花钱,敢于投入。虽然境外工程环境不如国内方便,各种蔬菜、调料都比较缺乏,但我们采取每批次人员出国时带一点,当地中国市场订购一点,地方市场再采购一点,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提高并改善员工生活。尽最大努力,做到让员工吃着可口,干着舒心,始终保持一个乐观向上的精神面貌,以积极良好的心情投入工作中。吃的好了,工作有劲了,积极性增强了,工作效率也会不断提高,做起工作来才能精心、细心。

二、食品的运输

食品的运输是指两个地点之间移动的暂时储存,表面上看来十分轻松,但在操作起来必须合理利用好现有的人力物力,才能达到运输的最佳效果,因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根据食品的特性、类型、距离、运输季节以及产品贮藏的要求选择不同类型的运输工具。2、必须清洗干净用来运输食品的工具(包括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在装载食品之前,必要时需进行常规性灭菌消毒,必须采用无污染的材料对有机(天然)食品进行装运。3、检查食品质量。在账单、标签与食品三者都相符的情况下才能装运。4、装运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必须清洁卫生。禁止含有任何化学物品,禁止携带有污染或者有潜在污染的化学物品。5、运输包装必须符合食品的包装规定,在运输包装上必须标明运输标志及相关信息,包括:数量、体积、品名、收发单位名称、起点站与终点站名称、以及食品标志等。6、必须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食品运输,禁止将互相窜味和性质相反的食品混装在同一个密闭车厢中。7、填写食品运输的单据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和字迹清楚。8、食品装车之前,应仔细检查车体的状况。对不安全、不清洁、装过化学实验品或危险品的要从严杜绝。9、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车(船、箱)的必须严格把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能装入食品。10、食品运输必须用专车。配备专业性的送货设备,尽量做到“专货专车”11、保质期较短和易腐蚀食品应在冷藏或者低温条件下进行运输,严禁与任何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一起运输。

三、国际项目物资的现场管理

在国际项目工程中,要充分考虑当地风土人情,当地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情况,用以确定仓库的位置修建、布局以及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措施的着重考虑。后勤管理人员应做好合理设置各类物资的台账工作,包括设备和原材料应该根据类型、用途、性质等分门别类建立相对应的明细账,并且使物品的存放合理安排。因此做好物资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降低物资采购的成本,是项目进度得以促进的又一有效措施。

四、结语

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工程施工市场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但由于传统思维的影响,对国际工程项目保障工作还没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项目的顺利进展,项目管理者必须重视项目保障工作。

(一)计划性

国际项目的物资采购一般都会是集中采购,因此采购规模较大、周期较长,因而为了保证项目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需要尽早考虑国际项目物资保障的相关特点,做到早计划,早着手,考虑周全,集中发货,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沟通有效性和责任心

经常因信息的缺失导致项目窝工或者空运货物,为了提高效率,项目管理层办事处及后方保障者建立每周通信工具例会制度、信息及时反馈制度、奖励惩罚制度。每个人都要有责任心,把自己和项目捆绑在一起,和项目同进退,恪尽职守,努力保障海外项目发展。

(三)建立迅速响应机制

第4篇:物品包装运输范文

    (……指定目的港)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无义务。

    b)保险合同: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A3b)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第5篇:物品包装运输范文

关键词:中国;欧洲;文物;运输;包装;标准

文物是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在世界范围内都对文物倍加珍视。但由于文物大多历时久远,极易开裂和破碎等,尤其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受震动、温湿度等的影响,更易遭到损坏。因此,审慎、科学地包装是对文物进行有效保护的重要措施,“包装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以被选定的运输方式,在到达目的地的所有环节中为物品提供物理和环境保护”。

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文物运输包装工作,美国、法国等制定了文物运输包装工作守则,对文物的包装材料和包装与加固方法等提出了要求,如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编印的《博物馆手册》,提出文物“包装材料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根据不同用途选用合适的包装材料,对不同质地的藏品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使包装材料科学化。……直接与藏品接触的材料不能玷污、磨损或腐蚀藏品,也不能含有易挥发的有害化学物质。”随着国际文化交流的发展,博物馆之间交流的日益增多,以及馆藏文物保护修复等工作的开展,科学有效地开展文物运输包装,使文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保护,免遭破坏,显得尤为重要。制定文物运输包装专项技术标准便成为各国保障文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由公认机构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是相关领域需要遵守的基本规则,对于规范和引领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文物运输包装领域,中国制定了《文物运输包装规范》(GB/T23862-2009),欧洲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运输包装原则》(EN15946:2011)、《文化遗产保护运输方式》(EN16648:2015)。本文将对中欧相关标准进行对比分析,以期通过探讨其异同,寻求可借鉴之处。

一、

中欧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对比分析

我国《文物运输包装规范》于2009年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施。欧洲标准《文化财产保护运输包装原则》、《文化遗产保护运输方式》分别于2011年、2015年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各成员国如英国、法国、德国等31个国家,分别最迟于2012年2月、2016年2月之前实施,与其冲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

中欧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对文物运输包装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包装场地、包装方法、信息记录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提出在文物包装过程中,无论对包装材料的选择抑或包装方式等方面,都应确保文物安全,将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在包装材料方面,都强调包装材料应对文物不造成损害或磨损,应采用阻隔、防震与缓冲包装材料等,减少对文物的震动和冲击以及免遭水的侵袭等,对文物进行保护。在包装场地方面,都要求包装场地应有足够的空间和环境条件,利于安全地对文物进行操作。在包装方法方面,应安全地将文物放置于包装箱内,并使用一定的防护和防震材料以免文物挤压。在信息记录方面,都强调了应对文物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并附照片,包装箱上应有一定的标志。关于文物的运输方式,都强调了文物运输的安全、运输环境以及承运人资质。

但中欧文物运输包装规范,无论从标准的结构,还是有关内容,都有很多不一致之处,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标准的结构体例。中国制定的《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共6章,主要包括:技术要求、文物包装箱内部环境控制、文物包装信息的编制,其章节按照文物包装相关技术要素,分别对文物包装的技术以及环境和信息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涵盖了对文物运输的技术要求。而欧洲是针对文物运输包装、文物运输方式分别制定了2项标准。《文化财产保护运输包装原则》共9章,主要包括:文物包装前、文物包装、卸载和交付、拆封、重新包装等,按照文物包装的程序划分为不同的章节,分别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文化遗产保护运输方式》共8章,分别对文物运输前应开展的工作、运输方式与环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运输包装方面,中欧2项标准结构体例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自侧重点的不同,中国的标准更强调文物包装材料、包装箱以及对文物如何进行装箱等方面技术要素的规定,而欧洲标准则更强调对文物进行包装的不同阶段的技术要求,比较重视文物包装前的风险评估等准备工作。同时,中国将运输方式作为文物运输包装规范的一部分,仅对文物运输的技术和安全要求、车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而欧洲将文物运输方式单独作为一项标准,不仅对在文物运输前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如风险评估、运输资质、运输计划、运输文件编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而且对如何选择运输方式,以及陆运、铁路运输、海运、空运的具体要求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

2.文物包装材料。中国标准将文物“包装材料要求”单独作为一节,将包装材料划分为表面防护包装材料、阻隔和防震与缓冲包装材料、箱体包装材料。表面防护包装材料要求使用无污染和柔软的材料;阻隔和防震与缓冲包装材料要求无污染,并列举了聚乙烯吹塑薄膜等应符合的标准要求;对箱体包装材料要求“不应由于材料变形而导致文物损坏”,并规定了木材、胶合板、纤维板、瓦楞纸板等的具体要求,如“包装用木材质量应符合GB/T7284的要求,其中滑木、枕木、框架木及内包装板选用一等材,外包装板选用二等材”等。

而欧洲标准将“包装选择”作为一节,不仅提出了对包装材料的要求,而且提出了包装结构以及包装中的注意事项,规定了包装选择的基本原则以及对表面保护、减震、外部保护的要求,对包装材料主要提出了性能要求,如“与文物接触的材料不应磨损或损害文物,并且要保护好文物免受震动以及环境变化的影响”,表面保护材料“应尽可能化学成分上是惰性……,减震材料的类型、密度、厚度、数量及位置都要根据文物的运输方式、物理环境、文物重量、包装重量、文物表面与减震物之间的接触、文物的脆弱性进行决定……,外部保护材料应保护文物免遭进水。绝缘材料应该在文物运输过程中减少湿度和温度的变化”,使用的减震材料应便于对文物的包装、拆包和再次包装,对于具体使用何种包装材料没有进行规定。

3.文物包装及装箱。中国标准将“装箱要求”作为一节,提出了文物表面防护、对文物的固定和防震措施、对文物附件和成套文物的包装方法,以及包装箱的堆放等要求,侧重于对装箱一些环节的具体规定,并提出了对包装箱内部环境的控制要求。

欧洲标准将对文物进行“包装”作为一章,详细提出了对文物进行包装的总体原则、包装前应做的准备工作、如何进行包装、包装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包装箱的外部标记等,如应做好装箱前的准备工作,操作人员应穿戴合适的服饰并采取适当的防护,对于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应按照文物特征和风险评估合适地放置文物,应使用利于包装和拆包的减震材料对文物周边进行填充并以支撑,在装货箱内应做好标记等。

4.文物包装场地和环境。中国标准提出文物包装场地应设在室内,应比较宽敞,且应封闭以便于对出入人员进行管理;而欧洲标准提出“包装场地要足够大,这样才能安全地处理文物、进行包装以及安全地操作相关的设备(如果有的话)”,且应清洁、安全,灯光明亮。在文物包装环境方面,中国标准提出“室内包装场地应有环境控制系统,应保持在适宜于文物包装、存放的环境下”,而欧洲标准提出“包装的环境条件应与文物存放地点的环境条件相似,如果不可能,包装应适应以前的环境条件”。

5.文物信息记录。中国标准将“文物包装信息的编制”单独作为一章,要求编制包装箱内文物信息以及文物包装和运输操作信息,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 780:1997,MOD)的规定。欧洲标准要求文物所有人或监护人的代表编制一份文物状况报告,包括文物的基本信息、文物移动的信息、文物变化的记录、对文物包装和操作的要求、日期和签名以及文物在运输过程中每个阶段的状况,记录文物的基本信息以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变化,此份报告与文物一直相伴,作为文物运输档案的组成部分。外部标识方面,欧洲标准不仅要求按照ENIS0780来做标记,同时也提出了做标记时应该不损害文物安全和运输安全、做标记的材料应该持久耐用等。

6.标准附录。附录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为了合理安排标准的结构或者标准中的附加技术内容等。此3项标准都根据各自的需求设置了若干附录。我国标准设置了一个资料性附录“木质外包装箱结构示意图”。欧洲《文化财产保护运输包装原则》设置了“不同的风险需不同的包装解决方案”“向包装人/运送人告知的信息表格范例”“处理不同类型的文物时需要不同类型的手套”3个资料性附录,《文化遗产保护运输方式》设置了“护送人员职责”“需告知运输的信息”“在运物品安全建筑伧库规格”3个资料性附录。

中欧标准的附录虽然都为资料性的,但从侧面也体现了各自所关注的问题。中国的标准比较重视文物包装箱的制作,不仅在正文内容中对制箱材料、制箱的一般要求,以及制作内包装箱、外包装箱等进行了规定,而且专门设置一个附录介绍木质外包装箱的结构,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与中国标准相比,欧洲标准更加关注文物运输包装前期的准备工作、文物信息的采集、对相关人员的要求以及文物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存放地,不仅在文本内容中提出了要求,而且对有关内容在附录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便于标准使用者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有关问题。

7.中欧标准都有对方标准所没有规定的内容。在文物包装运输方面,中国标准将“制箱要求”作为文物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之一,提出了对包装箱制作的一般要求,以及外包装箱、内包装箱的制作材料和规格等,这在欧洲标准中没有体现。欧洲标准对文物风险评估、文物卸载和交付,以及文物的拆封、重新包装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尤其对前期准备工作中的风险评估规定得比较具体和详细,要求“包装、运输的材料以及类型都应该按照风险评估进行选择。所有相关方都应该分享相关信息。先要达成一个双边协议,然后再做决定。最后的决定应该由文物所有者或文物监护人来做”。欧洲标准所规定的这些内容,有的在中国标准中没有体现,有的内容仅散见于中国标准中。

8.文物运输方式。中国是在《文物包装运输规范》中对文物运输的技术和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欧洲是单独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运输方式》标准,“本欧洲标准定义了在按照EN15946运输可移动文化遗产时,应予以考虑的原则”,比较详实地对文物运输前应开展的工作、运输方式与环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由以上中欧文物运输包装规范有关内容对比可知,在文物运输包装方面,中国标准主要是对在文物运输包装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包装箱制作及装箱等技术要素提出了要求,在对有关内容定性的基础上,对使用何种材料以及装箱规格等方面也进行了规定,但中国标准缺少风险评估、包装人员的要求以及文物卸载和重新包装等内容,虽然对包装信息等有规定,但亦不十分具体。欧洲标准则强调了文物包装各程序的具体要求,与中国标准相比,尤其更加强调风险评估等包装的前期准备和计划、包装信息以及包装人员要求等,并对包装材料、如何包装等方面做了程序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欧洲对文物的运输方式单独制定一项标准,使有关内容更加详实和具体。

二、对修订中国文物运输包装规范的思考

中国和欧洲都针对文物包装运输工作制定了相关的标准。中国标准早于欧洲标准颁布实施,标准的内容是在结合中国当时文物运输包装工作的实际情况、经业界专家反复论证制定的,它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文物运输包装的规范化、科学化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文物运输包装工作的不断进步,中国标准亦应随之不断修改完善,顺应时展的需求,汲取欧洲标准以及其他国家规范中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为我所用。中国《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已颁布实施逾五年,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对其进行了复审。今后对中国标准修订时,可考虑进一步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既包括对文物本身的风险进行评估,也包括对文物移动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在对文物进行风险评估时,要充分考虑与文物直接相关的风险,如文物的生产工艺、文物现状以及之前的干预;要充分考虑移动文物所产生的风险,如包装运输公司的能力、文物交接地点的状况、交通方式、文物运输过程中的道路和天气状况等;要向包装或运输的人员提供文物的详细信息,如文物名称、藏品号、尺寸、重量、照片以及文物交接地点等有关情况;同时,包装或运输人员应进行实地考察,与文物的所有人或监护人进行交流,了解和评估文物的保存现状、包装场地以及运输风险。要按照文物风险评估的状况,选择合适的文物包装方式和包装材料。

2.信息记录报告。信息记录是文物运输工作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文物运输、包装、拆包以及法律诉讼时的重要依据。在对文物包装前,应对文物的保存现状和相关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在文物运输过程中,对文物运输的相关信息以及文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变化都应详细记录。文物信息记录由文物所有人或监护人代表实施,此项工作应贯穿文物运输的整个过程。有关文物的基本信息、包装信息等内容,应及时告知负责运输和包装的人员,使其了解有关内容,更好地开展运输包装工作。同时,应注意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3.操作人员。对文物进行包装的人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对所包装的文物应充分了解,避免在包装过程中对文物易碎之处的损坏。实施机械操作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资质。操作人员应穿戴合适的衣物,在直接接触文物时,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戴上合适的手套等。在注意保护文物的同时,也应注意对人身健康的保护。

4.包装材料。文物包装材料在文物运输包装中对于确保文物安全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文物包装设计时所选用的包装材料,需对文物的性能、运输、储存环境及包装材料本身的性能、生产工艺和成本费用等进行综合考虑,合理选用”。。文物质地不同、结构不同、重量不同、大小不同,其包装材料亦有不同的要求,且现在主体包装材料和辅助包装材料繁多,不断更新变化,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需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在对文物包装材料提出定性要求的基础上,是否明确提出使用何种包装材料有待进一步商榷。建议对文物包装材料提出定性要求的同时,可以对具体的技术要求如箱体材料、箱体规格等,作为资料性附录,供标准使用者参考借鉴。

5.文物包装拆卸和重新包装。文物包装拆卸和重新包装是文物运输包装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不恰当的包装拆卸以及重新包装将会对文物造成一定的损坏。因此,作为一项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应对包装拆卸和重新包装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如包装拆卸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如何进行拆封、拆封后的包装如何放置、重新包装的人员要求和场地要求等。

6.标准借鉴与更新。中欧文物运输包装规范,都借鉴了其他行业与文物运输包装有关的标准。中国的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引用的19项标准,涉及包装标示、包装材料、包装方法、运输车辆等。欧洲的文物运输包装规范引用了2项标准。文物包装工作涉及包装标示、包装材料、包装方法以及运输等方面,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随着包装运输的发展和包装材料的不断更新,文物包装运输规范应随着其他标准的更新而不断完善有关内容。

第6篇:物品包装运输范文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 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 安全评价报告。

5.2.5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 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经营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 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 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 剧管理

8.1 剧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 剧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物质。

8.3 需要剧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 使用单位领取剧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 剧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 发现剧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 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应急救援

9.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 检查与考核

10.1 本标准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10.2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物品包装运输范文

【关键词】静态堆码 动态堆码 试验标准

现代社会的包装产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为了便于保管和作业并能充分利用仓库、车辆容积,提高储存面积利用率,通常采用堆码形式摆放。与此同时,由于包装材料耐压强度的限制,可能使包装箱体及商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和变形,这就使得堆码检测和试验成为诸多企业关注的焦点。

1 堆码试验种类

堆码试验适用于评定运输包装件和单元货物在堆码时的耐压强度或对内装物的保护能力,根据环境条件的不同,堆码试验可做如下分类。

1.1 静态堆码

静态堆码主要指包装件在储存过程中的堆码,标准ASTM D4169称之为储存堆码。其试验的原理是将样品放在平整水平面上,在其上面施加均匀载荷。其实现方法可以通过使用相同包装件来模拟实际堆码或通过使用砝码或其他载荷件代替来模拟实际堆码,进行一定时间的试验。

1.2 动态堆码

动态堆码指包装件在运输过程中的堆码,标准ASTM D4169称之为运载堆码。该过程中,由于车辆的运输振动,包装件之间存在动态挤压压缩现象。

1.3 静态堆码和动态堆码的区别

动静态堆码的区别在于,首先二者模拟的环境条件不同,静态堆码是储存环境条件,动态堆码则是运输环境条件。其次,二者的试验方法不同,静态堆码可以根据试验原理将样品置于静止在水平平面一定时间来实现,也可通过压力试验机来实现。动态堆码,除特定堆码载荷外,还伴有随机振动或其他振动条件。

2 堆码标准解析

2.1 GB/T 4857.3和GB/T 4857.4标准

标准GB/T 4857.3―2008《第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和标准GB/T 4857.4―2008《第4部分:采用压力试验机进行的抗压和堆码试验方法》未给出包装件压力载荷值的计算公式。此外,该国标和标准ISO 2234及ISO 12048中的内容基本相同。

标准GB/T 4857.3中给出了试验设备的三种加载方法,分别是包装件组,自由加载平板和导向加载平板。标准GB/T 4857.4给出了使用压力试验机进行试验的方法,其原理是将试验样品放置于压力机的压板之间,然后选用(1)或(2)方法进行[1][2]。

(1)在抗压试验的情况下,进行加压直至样品损坏或达到预定载荷和位移值为止。(2)在堆码试验的情况下,施加预定载荷直至试验样品损坏或持续到预定的时间为止。

此外,标准GB/T 4857.4对堆码初始载荷进行了规定,平均压缩载荷[7]为101-200、201-1000、1001-2000、2001-10000、10001-20000、20001-100000的初始载荷分别为10、25、100、250、1000、2500。

2.2 ISTA 标准

标准ISTA(国际安全运输协会)的压力试验可以采用压力机或载荷和加载板进行,其中压力机试验时,“加压并释放”和“加压并保持”两方法均可使用。此外,压力试验的压力值/载荷是由仓储堆码压力和车辆堆码压力的最大值来确定的[3][4]。

对于仓储堆码时间超过48小时的集合包装,其堆码压力计算方法如表3。

其中,Wt为集合包装的毛重;S为集合包装堆码层数,包括最底下的一层;F为补偿系数(F是用来补充考核实验室试验中没有被模拟到的一些因素,比如温度、湿度条件,错位码放、长期载荷等,本章该值为典型数据,某种特定条件下可以改变F值);1.4为加压时间的补偿系数;9.8为公制转换系数。

对于仓储堆码时间超过48小时的集合包装选择仓储堆码压力值,对于不超过48小时的集合包装,选择车辆堆码压力值。

在仓储堆码过程中,如果样品顶部没有放置任何物品,则表1中S=1,仓储堆码压力为0,那么就不需要做压力试验。F系数值为3,如果使用其他系统,要在试验报告中详细说明。在车辆堆码中,如果集合包装的高度达到或超过1.4m,F系数值取1.5,否则F取3,如果使用其它系数,要在报告中详细说明。

此外,ISTA 2还明确给出三种压力试验的压力计算公式,如表2所示。

2.3 ASTM D 642和ASTM D 4169标准

标准ASTM D 642着重介绍了压力试验机的使用,并就加载力和压力机压缩速率给出具体描述[5]。

标准ASTM D 4169―2008将堆码试验分为储存堆码和运输堆码两种,储存堆码即静态堆码,运输堆码即动态堆码。该标准给出了不同条件下保险系数的取值,及动静态堆码两种试验条件下的应力计算方法[6]。

包装件在储存堆码和运输堆码时压力计算公式为:

(1)

其中:L为压力值,单位为N;M为包装件的质量,单位为kg;J为9.8N/kg;H为储存堆码或输运堆码的最大高度,单位m;当高度未知时,取2.7m计算;h为货运单元或单件容器的高度,单位m;F为保险系数。

包装件在运输过程中的动态堆码计算公式为:

(2)

其中,M为运输载荷密度,单位为kg/m3,如未知,以160kg/m3计;H为运输车辆最大堆码高度,w为货运单元或单件容器的宽度,单位为m; K为lm3/m3。

对于动态堆码,标准ASTM D 4169―2008给出了随机振动和正弦振动两种常用的运输振动模式。随机振动中卡车、轨道车和空载运输三种环境条件下的振动谱如表3所示。

正弦振动的频率范围为3-100,测试条件分为I、II、III三个等级,其对应的轨道车峰值加速度均为0.25g,卡车峰值加速度均为0.5g,三个等级下的停留时间分别为15min、10min、5min。

以上标准的不同之处在于GT/T 4857只给出了试验加载方式,而没有对堆码压力进行具体计算,ISTA标准将堆码试验分为储存和运输堆码两种,且给出了压力计算公式,同ASTM D4169标准,但二者的压力公式也有所不同,且ASTM D4169给出了随机、正弦振动谱图也是该标准独特之处。

3 堆码试验应用分析

根据试验标准,本章将根据储存和运输两种环境条件,来具体阐述动静态堆码试验的实施方法。

3.1 静态堆码试验

静态堆码试验首先确定堆码试验压力,其计算方法是根据ISTA 3E、ISTA 2A、ASTM D 4169等标准计算。堆码试验方式有以下两种:(1)使用固定载荷物或加载板施加均匀载荷,如图1(a)所示。(2)使用压力机施加均匀载荷,如图1(b)所示。静态堆码试验结果通常要求箱体无明显变形、破损,箱内样品无异常损伤。

3.2 动态堆码试验

动态堆码试验仍需首先确定堆码试验压力,具体方法可根据ISTA和ASTM D 4169等标准计算。动态堆码试验则是将样品放置于振动台上,然后确定样品需要施加的载荷力,通过箱体堆叠和其他载荷物施加压力来实现,具体如图2。动态堆码试验结果通常要求箱体无明显变形、破损,箱内样品无异常损伤。

结语

静态堆码和动态堆码在包装件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广泛存在,标准也给出了规范要求,但在试验中,应针对不同环境条件加以区分处理,动态堆码在静态堆码的基础上增加了运输振动,环境更加严酷。

参考文献

[1]GB/T 4857.3―2008《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第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2]GB/T 4857.4―2008《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第4部分:采用压力试验机进行的抗压和堆码试验方法》.

[3]ISTA 3E―2009,2011 International Safe Transit Association.

ISTA 2A―2011,2011International Safe Transit Association.

[4]ASTM D4169―08 Standard Practice for Performance Testing of Shipping Containers and Systems.

[5]ASTM D642―00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ing Compressive Resistance of ShippingContainers, Components, and Unit Loads.

第8篇:物品包装运输范文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公司所在国: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公司所在国: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_________]fob或[_________]cfr或[_________]cif或[_________]fca或[_________]cpt或[_________]cip术语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1.商品名称:_________

2.品质/规格:_________

[_________]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详细记录(如果具体合同要求)

3.单位: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

[允许在金额及数量上有_________%的损溢,由[_________]卖方或[_________]买方选择。

5.fob/cfr/cif/fca/cpt/cip单位价格_________

6.总额:_________

实交数量按照第4款规定,比原定数量损溢_________%,则应对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_________]

7.原产国及生产国:_________

8.运输标志:_________

9.装运:_________

9.1 装运时间:_________

9.2 装运港:_________

9.3 卸货港:_________

9.4 [_________]允许,或[_________]不允许“甲板上”装运。

9.5 [_________]允许,或[_________]不允许转运。

9.6 [_________]允许,或[_________]不允许分批装运。

9.7 [_________]集装箱运输。

9.8 最终目的地:_________

9.9 卸货港转货商/货运人_________

10.支付条款

卖方银行帐户:_________

买方银行帐户:_________

10.1 支付方式:

10.1.1 信用证(这一段将作[_________]保留或[_________]删除)。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_________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价款,即_________。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_________]装运回后_________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_________天;[_________]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_________]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10.1.2 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________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电传,[_________]swift,[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即期付款信用证[_________]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10.1.3 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________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_________日,[_________]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通过_________银行,以[_________]电传,[_________]swift,[_________]信函,[________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_________]即期[_________]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_________]提示单据,进行[_________]承兑[_________]延期付款[_________]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_______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o0号出版物》为准。”

10.1.4 托收-凭单付款(d/p)。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

10.1.5 托收-承兑交单(d/a)。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_________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10.1.6 汇付。买方应于:[_________]收到所需单据后[_________]天内;[_________]提单日后_________天内,以[_________]电汇,[_________]信汇,[_________]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

10.2 有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0.2.1 汇票。向[_________](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_________]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10.2.2 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1)标明通知收货人或_________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_________]空白抬头;[_________]空白背书,并注明[_________]运费已付或[_________]运费待付。

(2)签发给一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_________]预付;[_________]已付或[_________]待付,通知_________

(3)多式联运单据

(4)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5)铁路运输单据

(6)信使及邮递收据

10.2.3 其它单据--需要原本_________份和副本_________份。

(1)商业发票

(2)[_________]保险单[_________]保险凭证

(3)由_________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4)原产地证明[_________]

(5)装箱单

(6)重量单

(7)[_________]发货通知书[_________]装船通知

10.2.4 其它单据(如要需要)_________

10.3 银行费用。依照根据上述10.1款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_________]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_________]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_________]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11.交货条款

11.1 包装

11.1.1 所有货物均须包装,以防止因受潮、生锈、水份、腐蚀及震动致损,且包装应适合[_________]海运,甲板上/非甲板上运输,[_________]多式联运,[_________]集装箱运输。

11.1.2 卖方应承担货物因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害或灭失的责任。

11.1.3 如果持运的货物中包含有易燃成危险品,卖方应在每一包装表面注明运输及搬运别注意的事项以及识别号码或国际惯例及/国际规则中对此类物品要求的其它标记。

11.1.4 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11.2 装运条款

11.2.1 如果是在cfr或cif条件下装运,卖方应在装运前不迟于_________日,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装运船名、船籍、船龄和其它有关该船的详细情况,以及每次装运货物的合同号。经买方对船只公司确认接受后,卖方才可装运。但买方不能无理延迟上述确认,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最迟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

11.2.2 如果是在fob条件下发运货物,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订舱。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至少_________天,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将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量、总体积以及货物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于装运船只预计抵达装运港的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以电报 /传真的方式通知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 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适合装运的日期、买方应至少在船只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前_________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抵港日期及合同号,以便卖方办理装运。如果需对运输船只或到达日期做出变动,买方或其货运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但不能迟于预计抵达目前_________日,以便卖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只未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后_________日内未抵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自_________日后评始计算的一切实际费用,包括仓储费及利息.但这不影响卖方根据合同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所要求的索赔。如果运输船只按卖方通知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按规定及时货物备妥待运,那么卖方应对空舱费及滞期费负责。

11.2.3 如果是在fob/cfr/fca条件下发运货物,卖方应于货物装运完毕后立即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收出发货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包括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尺寸、发票金额、提单号、启航日及预计抵达卸货港的日期。如果在fob或cfr条件下装运货物时,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发货通知以致买方不能及时投保,那么卖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的损害和/或损失负责。

11.2.4 此条款应作[_________]保留[_________]删除。货物装运后,卖方应[_________]随船将下列单据的副本一式两份发送给买方:

(1)海运提单(或根据10.2条第2款要求的其它运输单据)

(2)商业发票(分批装运时须注明装腔作势船批号)

(3)装箱单

(4)重量/数量

(5)原产地证书

(6)由_________签发的品质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7)所需的其它单据:_________

11.2.5 卖方应在实际装船日后_________工作日内向买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航寄上款所列单据副本各一份。

11.2.6 装运期以第10条规定的食用证的及时签发为准。发货日报指提单日,航空运单日期,铁路发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日期。

12.保险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_________]平安险,或[_________]水渍险,或[_________]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_________。

13.担保(分别选择13.1或13.2)[_________]

13.1 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所有货物的品质、规格和包装符合合同规定。担保期应持续到[_________]若为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_________月;[_________]在卸货港完成卸货日后_________月,但最迟不能超过交货日后_________月;[_________]货物到达目的的港日后_________月,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月;[_________]双方接受签署的验收证书之日后_________月,但不能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月。

13.2 卖方应在保证其根据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及包装符合合同规定、卖方不担保货物适合特定目的或环境,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卖方。担保期一直持续到[_________]交货日后,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_________月;[_________]在卸货港完成卸货之日后_________月,但最迟到交付日后_________月;[_________]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后_________月,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月;[_________]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后_________月,但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月。

13.3 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违反上述担保,并根据第17.1条在担保期内通过卖方,而且违反担保的原因在于卖方,那么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应根据第17条来解决买方担保权利和卖方担保义务。在工厂的书面说明有误,或者对产品非正确使用。或者根据产品的正常损耗性质而对产品的零部件造成的正常损耗的情况下,应排除卖方的担保义务。

14.检验

14.1 交货前检验(从14.1.1或是14.2.2中选择一款)[_________]

14.1.1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境、重员、包装、安全、卫生及健康要求根据[_________]本合同中的规定,或[_________]_________标准,进行检验。上述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必须出具的单据之一。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如果中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其它的检验机构则加入,则_________。在德国:_________;如果强制要求检验则加入_________。

14.1.2 工厂检验。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买方出具工厂根据[_________]合同的规定,或[_________]_________标准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安全、卫生或健康要求签发的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应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出具的单据之一。

14.2 到货检验

为了实现担保存权或其它请求权,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_________]最终目的地[_________]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如果中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其它的检验机构则加入,则_________。在德国:_________;如果强制要求检验则加入_________。

买方应地检验前向卖方发出检验通知,以便卖方有充足时间参加检验,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承担费用参加检验。如果买方及时通知而卖方不参加。则检验可在卖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买方应根据本合同第17.1(1)和或(2)的规定进行检验。

15.不可抗力

合同当有人因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旱灾、冰雹、风或其他该方当事人无法控制,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造成其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免责。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约的合同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条件的发生,并应在事件发生后不迟于_________天向另一方发送由有关机构或某一中立且独立的第三方出具的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或文件。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_________天,合同双方可协商合同的履行或终止。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月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合同如此终止,则任一方应自行承担各自的费用,且不能对解除合同有关的损失要求赔偿。

16.延迟赔偿

16.1 如果买方在到期时未支付价款,则其有义务向卖方支付未付价款及逾期利息、利率接从到期日至实际支付日以息_________%计算,该逾期利息应按卖方要求支付。

16.2 未及时开具信用证。如果买方因为自身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开具信用证,除非双方协议有宽限朝,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罚金。罚金应按迟开信用证每_________日收取信用证金额_________%的比率计算,但罚金不能超过买方应开而未开信用证总金额的_________%。在计算罚金时,少于_________日应视为_________日。

16.3 未及时交货。如果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所有或部分货物(包括达成一致的文件),除非双方协议有宽限期,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应按迟交货物每_________天收取迟交货物总金额的_________%计算,但是,罚金不能超过迟交货物总金额的_________%、在计算罚金时,少于_________日应视为_________日。

16.4 在不影响合同双方根据第181条享有的权利下,第16.1条且/或16.2条且/或16.3规定的赔偿应是对于由于此种延迟而造成的损失的唯一赔偿。

17.索赔

17.1 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显、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在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_________]列出索赔理由:

(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_________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日;

(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_________周内。

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卖方应对此负责,则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立即,或至多_________周内,自己承担[_________]费用

(1)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买方不得对所受损失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卖方显然未能修理或替换。

(2)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并且如果买方因卖方而遭受损失的话 ,则根据第17.4条向买方赔偿。

(3)根据货物瑕疵程度,如果买方遭受损害、损失,则根据其受损害的程度和损失的数量,通过双方协议对货物降价。

如果在双方协商的时间期限内,修理、替换或降价显然没有达到要求,并且/或者此种不符达到了根本性违反合同,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7.2 如果买方未在第17.1(1)和 (2)规定的时间内要求索赔,则买方应放弃对数量不足或明显的质量缺陷要求索赔的权利。

17.3 卖方在收到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_________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刚买方的索赔要求刚被视为接受。

17.4 [_________]本合同中卖方的责任应限于直接损失和直接损害。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

[_________]本合同中卖方的责任或因违约而构成的卖方的责任应限于总额_________。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

至于下述情况,上述选择之一不适用[_________]:违约一方应对因其违约而由未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其已知的事实和情况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其违约可能导致未违约方造成损失。

18.终止合同

18.1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况下终止:

(1)通过双方共同书面协议;或

(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履行其义务,程度严重,并且在收到未违约方的书面协议后_________日内未能消除违约影响或采取补救措施,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应给另一方书面通知来终止合同。

18.2 合同终止不影响终止合同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根据17.4条要求对应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害赔偿的权利。

19.税收

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_________]卖方,即本合同的中方来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_________]买方,即本合同的德方支付。

所有税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准。

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的条款应依照国际商会提供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9)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予以解释。

21.仲裁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台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包括有关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或终止的问题应最终通过仲裁来裁决,排除由通常的法院对争议作出判决。

为了以仲裁来裁决争议,案件应提交给[_________]: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进行。

(2)德国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应在德国_________进行。

(3)_________(合同双方同意的其它国际仲裁机构例如巴黎国际商会的仲裁机构、苏黎士商会的仲裁机构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过程应以英语根据双方选择的上述各仲裁机构的程序规则进行。

22.通知

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应有专人送交,传真、电传发送或航空快件寄送,当在合同抬头指定的地点由合同方派专人送交时。或若合同方以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送,则发送日后一天,或若合同方以信函方式寄送,则另一方收到信函时,通知应被视为送达。

23.其他

23.1 附件应构成本合同不可缺少一部分

23.2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文件用_________(语言)

23.3 生效日期

本合同应生效于[_________](生效日期)

(1)从双方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日起。

(2)经_________签署共批准后,如果法律要求批准。批准应在买方签署并通知卖方后30天内取得。

(3)其它条件:_________。

上述条款由买方和卖方协商同意,买方、卖方签字如下。

第9篇:物品包装运输范文

旅客凭票在乘车区域内可以托运行李。同一城市两个以上车站的可办理托运。行李、包裹的托运必须是装运货物列车的经过或终点站。旅客或托运人,托运行李、包裹时应主动提供便于检查的条件,准确填写行李包裹托运单,并对托运单上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包裹托运后,托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按时领取。办理托运的程序是这样的:首先托运的行李包裹接受安全检查工作人员的检查,并领取行李包裹托运单,然后按件数购买标签并如实填写托运单及标签,到磅上检斤制运输码,并将已经盖上编号的标签挂拴在行李包裹上。到收费处缴费,并领取行李包裹的提货凭证即行李包裹的提取及报销联。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怎样计算?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按运价里程计算:

(1) 行李的运到期限:从承运日起600公里以内为3日,601公里以上每增加600公里增加1日,不足600公里的尾数也按1日计算。

(2) 包裹的运到期限:从承运日起400公里以内为3日,401公里以上每增加400公里增加1日,不足400公里的尾数也按1日计算。 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计费时全程按行李计算运到期限。

(3) 快运包裹按承诺的运到期限计算。

(4) 由于不可抗力等非承运人责任而造成的停留时间应加算到运到期限内。

包裹的范围

包裹是指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 包裹分为四类:一类包裹范围:自发刊日起5天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范围:抢险救灾物资,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范围: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范围: 1. 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2. 计算机、录像机、影碟机、音响; 3. 服装; 4. 泡沫塑米及其制品; 5. 超过包裹规定重量的物品; 6.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需用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包裹每件体积、重量与行李相同。

行李、包裹的托运

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可办理托运行李。但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 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 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 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 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 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 托运动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