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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分析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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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分析制度

第1篇:医保分析制度范文

以天津某医院为例,统计2012~2014年医保数据的分析和整理,具体数据如下:

一、旧会计制度下医保资金处理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旧会计制度下某医院医保资金的财务处理方式

1.对医院垫付的统筹金额进行逐日逐笔的记录。如今,省市医疗保险实行实时结算,患者只需按比例支付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医院按比例垫付医保报销的费用。所以,在门诊、住院医保统筹发生时,财务可以根据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的有关数据实施垫付的统筹金额如下会计分录:

借:据医保病人的欠费金额应该收取的医疗费用

贷:医疗、药品、检查等收入[1]

2.统计医保患者的相关资料。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提供该月的医保统筹挂号状况给省市医保机构,省市医保机构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核算审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定额结算和单病种核算,医院自行承担超额部分。

3.依据医保机构分配的医保资金,减少收取医疗款挂账金额。医院在收到省市医疗保险机构分发的保险统筹金时,根据实际的分发的统筹金额可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根据医保病人欠费情况应该收的医疗款

(二)某医院在旧会计制度下在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表1中,我们发现该医院和省市保核算中,没有把垫付款全部收回,但该医院不做欠费销账的处理,长期扣留超支额和质保金等费用,这样应收医疗余额款虚增,医院的经营成果被夸大,信息失真。

医院医保没有建立医保往来明细账,对医院医保统筹金额的状况不知;工作人员没有较强的意识,不能明确的解释参保政策,这样参保者的利益就会受损,也造成医保费用的逐步扩大。

二、新会计制度处理医保资金账务

(一)对省市医保机构结算返款标准进行了解

1.普通病种应用定额结算。结算的总额等于定点医院统筹支垫付的金额加或减其节约。省市医保普通病种的结算总额=定点医疗机构这垫付金额-违规治疗扣除款-质量保障金。

2.单病种采取的结算标准。对特别病种如冠心病血管支架、动脉搭桥、更换心脏起搏器等,应结金额等于标准限额减去个人的比例自负[2]。

则返款金额为应结金额,超支部分=病种限额-患者自负金-扣除款-质保金。

3.依据医院医保办公室管理医保分析如表2。

三、新会计制度下医保财务处理的优势

(一)对医保资金的财务处理方法进行规范

旧会计制度医院没有统一的财务处理方法,新会计制度统一了医保资金的财务处理,明确了所有核算科目的范围,可直接了解医院的医保实行状况,给定额标准提供了数据支持,是医保支付方式得到三方满意。

(二)直接对医保资金未达款项进行反映

新会计财务处理使领导清楚的了解资金的情况,通过表2可直接看到医院状况,使医保垫付款回收期缩短。

(三)医院的收入得到真实的反映

新会计医院制度应用计算差额制度,医院净资产得到了具体反映,使医院应收款的虚数消除了,更重要的是使会计的信息更真实,因此医院的管理者就会对财务情况有真实的了解[3]。新会计制度是不单追求收入的增长,使医院记账的管理模式加以改变。

第2篇:医保分析制度范文

关键词:医疗保险;经济社会效应;结构化;研究探析

中国经济社会通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后,得到了持续、稳定的发展,逐渐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正朝向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前进。在当前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民生等词汇的出现,映射出国家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但发展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不断涌现。现阶段,调整需求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是有效解决当前居民消费需求下滑和政府投资下滑的关键所在。不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长期以来存在并困扰着人们的问题,医疗体制改革成为必然趋势。

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老龄化人口不断增加,老龄化进程加快,这也就意味着人口疾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加强城乡构建医疗保险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为落实国家富民强民的政府,决绝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实际问题,自2007年开始,我国开始着重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原则,覆盖领域较广,涉及城镇职工和新农合群众,城镇医疗保险由政府补贴和参保人共同承担费用的形式,对于创收能力较弱的部分人群,需由国家予以补贴,医疗保险相对于新农合医疗保险的补贴力度更大。商业医疗保险在经过30多年的发展,商业保险的作用在2009年的国家政策中给予了肯定,医疗保险的地位有了极大提升,其作用也被凸显出来。然而,尽管医疗保险在我国处于快速发展状态,但其产品和技术仍存在一些问题,仍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结构化优化建议

(一)提升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提升保障能力

根据相关数据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积已达到95%以上,实现较高覆盖面的目标时,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逐渐提升,社会保障能力出现局限性,这两种矛盾对于城乡居民来说极为明显,而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相对于农村来说压力更大,因此,政府虽然在完成较广覆盖面目标的同时,其在以后的工作重心需几种在改变地保障水平现状等问题上。提高基本医保的支付能力,当前医保基金的结余率相对较高,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不断提高医保的支付水平,提高医保基金的利用效率。

(二)创新医疗费用控制和支付方式

信息化对数据收集更为便利,但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在信息化的利用方面仍较为欠缺,从全国范围来说,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改革只有部分地区在实行,仍有部分地区医保支付方式为病后支付,尽管医疗保险已不断加大环节处理支付的新形势,但医疗费用上涨趋势依旧迅猛。根据当前我国费用控制和支付方式的现状,医疗机构与产品药品供应上之间应多加强沟通,建立健全谈判机制,增加购买服务机制。

(三)为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营造健康的环境

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居民就医能力,能有效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但仅仅依靠医疗保险来提高国民健康水平是远远不够的。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带动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因此,经济发展对于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新医疗改革方案提出,政府作为医疗改革的领导者和维护者,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加强政府度对医疗方面的投入,引导医疗保险制度朝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为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政府的参与并不是全民医疗保险实现免费,仍需要参保人员缴纳部分费用,相关专家表明,医疗保险应由政府和企业、参保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降低个人承担费用的比例,个人承担费用在20%以下为宜。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医疗保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和企业共同构建利于国民健康发展的环境,真正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国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

三、结语

医疗保险制度是关系到国际民生的大问题,解决好医疗问题,能有效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减少国民医疗所承担费用,整体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让人们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国民的健康起到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程显扬.中日医疗保险制度的经济效应比较研究[D].辽宁大学,2016.

[2]赵玲玉.医疗保险制度的经济社会效应和结构优化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5.

[3]金湘红.医疗保险制度的经济社会效应和结构优化探究[J].中国市场,2016.

第3篇:医保分析制度范文

关键词:医保职工;乙肝病毒;免疫性抗体

乙型肝炎(以下简称乙肝)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的,以肝脏病变为主并可引起多种器官损坏的传染性疾病,据报道,我国乙肝表面抗原的阳性率高达10.34%,总数约1.2亿[1],数字之大值得重视,尤其是无症状的病毒携带者更容易被忽视。通过对2009年城固县医保职工进行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以了解城固县医保职工中乙肝病毒携带及乙肝疫苗的免疫状况。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检测对象:2009年度全县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由县社保局组织,县医院体检中心承担体检,共检测8 260人。

1.2 试剂与方法:医保职工来医院体检时静脉采血3 mL,分离血清,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即ELISA法)检测乙肝血清学标志物(即两对半检测)。ELISA试剂盒为广东省珠海市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在有效期内使用;样品OD值/阴性对照平均OD值≥2.1为阳性(阴性对照孔OD值<0.05者按0.05计算),操作方法及结果判定按试剂盒提供的说明书进行。

1.3 统计学方法采用χ2检验进行率的比较。

2 结果

2.1 HBV血清学标志物的组合情况:对8 260名医保职工做乙肝两对半测定,结果见表1。结果显示:8 260名医保职工中,乙肝病毒感染者(HBsAg均为阳性)669人,阳性率8.1%。其中以(HBsAg、抗-HBe、抗-HBc)、(HBsAg、HBeAg、抗-HBc)、(HBsAg、抗-HBc)3种形式所占百分率比较高,分别为3.4%、2.6%、1.8%。单项乙肝免疫性抗体(抗-HBs)阳性人数1 487人,阳性率18.0%。

2.2 不同性别HBV感染情况:以表1中序号2~5所列阳性类型的阳性人数为基数,按男、女分类,其中男5 310人,阳性人数489人,阳性率为9.1%;女2 950人,阳性人数180人,阳性率6.1%;经统计学处理,男性明显高于女性(χ2=24.59,P<0.01),见表2。

表1 8 260名医保职工乙肝两对半测定结果

序 号 阳性类型

阳性人数

阳性率(%)

1

抗-HBs

1487

18.0

2 HBsAg 抗-HBe 抗-HBc

280

3.4

3 HBsAg 抗-HBc

149

1.8

4 HBsAg HBeAg 抗-HBc

215

2.6

5 HBsAg HBeAg

25

0.3

合计

2156

26.1

表2 医保职工不同性别HBV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结果 (例)

性别

人数

阳性人数

阳性率(%)

5310

489

9.1

2950

180

6.1

合计

8260

669

8.1

注:男女比较,χ2=24.59,P<0.01

3 讨论

对8 260名医保职工进行了乙肝两对半测定,在表1中列出了五种模式的检测结果。根据表1列出的HBV感染主要的4种模式显示,乙肝大三阳、小三阳、HBsAg阳性伴抗-HBc阳性和HBsAg阳性伴HBeAg阳性,这4四种模式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共669人,占8.1%,比全国调查数据9.7%和刘崇伯报道的10.17%偏低[2]。这与城固县的地理位置(号称汉中小江南)的自然环境和卫生习惯良好有关,人口流动性较低,感染的机会也就略低于人口密集地区。然而这4种模式在临床上处于急性或慢性肝炎期,乙肝病毒复制活跃,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从表中看出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大三阳(HbsAg、HBeAg、抗-HBc)的总人数为215人,阳性率2.6%,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它的传染性是4个模式中最强的,对个体的危害和人群的传染性也是最严重的。表1中免疫性抗体(抗-HBs)阳性人数为1 487人,占总人数的18.0%,其阳性率明显低于彭颖报道的31.67%[3]。这与城固县系欠发达地区、经济状况相对薄弱、乙肝疫苗的接种未能普及有关。

从本次检测分析结果可以看出,男性职工人数占总人数的6成多,其感染乙肝的几率明显高于女性,这与男女之间职业、工种、生活习惯、个人卫生习惯以及社会交往面、外界活动范围大小等方面的差异有直接关系。

通过对8 260名医保职工ELISA检测数据的分析,提出以下建议:①大力开展以计划免疫为主的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全县人民卫生知识水平,在思想上把以预防为主的新理念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上来,使被动的预防工作转变为人们自觉普遍的主动接种乙肝疫苗;②严把新生儿乙肝疫苗免费接种关,从源头上切断乙肝病毒的传播,提高人体抗乙肝病毒的免疫能力;③目前我国乙肝疫苗虽已纳入计划免疫,但要做好这项工作,还需在各级行政部门规定强有力的制度和措施及各级医务人员的不懈努力下,使乙肝疫苗基础免疫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梁万年.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传染病防治培训教材[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167.

第4篇:医保分析制度范文

诉讼保险是指投保人事先购买确定的诉讼险种,当其就承保范围内的事项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诉讼费用的一项保险法律制度。诉讼保险制度最初产生于19世纪的法国,其雏形是1897年成立的“医疗纠纷基金”(SouMédical),该组织要求其成员每天认捐一个“苏”(Sou,法国辅币名,相当于1/20法郎),而认捐“苏“的行为相当于今天的购买诉讼保险行为,凡认捐的成员都可在日后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时,通过组织的力量获得法律帮助和经济援助。1917年法国鲁曼地区出现的“汽车运动保卫制度”(DéfenceAutomobileSportive)即是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保险制度诞生的标志。随后,德国也设立了“德国汽车保险制度”(DeutscherAutomobileSchutz),并将诉讼保险的范围逐步拓展到其他财产性民事纠纷领域。到目前为止,欧洲各国普遍建立了诉讼保险制度,并在巴黎设立了欧洲保险委员会,其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丹麦、意大利、英国等。

诉讼保险在形式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单独式(Stand-alones),是指与其他保险类别没有联系而独立存在的诉讼保险;二是附加式(Adds-ons),是指在其他险别上附加的诉讼保险,其投保对象主要是房地产和机动车诉讼;三是合作式(Cooperatives),是指从事传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专营诉讼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合作开办的诉讼保险。

诉讼保险的保险范围通常包括法院费用和律师费用,并以后者居多。保险公司承担的诉讼风险包括合作风险(riskofcooperativeagreement)和异议风险(riskofdisagreement)。在合作风险中,诉讼风险主要是由诉讼进程时间不确定而产生的风险,在其承保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的理赔金额是能够预测的,但在异议风险中,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都很难预测,其原因在于,投保异议风险的案件在发生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例如,人们无法预测交通事故发生的确切时间,也很难预测为此进行民事诉讼所需的诉讼费用。正是由于异议风险的存在,才促使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保险方式来分散个体的诉讼风险负担,这也是诉讼保险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根本动因。

诉讼保险是一种将诉讼风险进行社会分散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适用对象是介于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中产阶层。有学者认为,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诉讼保险的被保险人提讼的倾向性大于未投保者,就此而言,诉讼保险具有促进潜在权利显现化、形式权利实质化,进而实现法的支配和法律平等的“公器”功能。此外,诉讼保险还具有副位功能,即通过向当事人介绍律师以及扩大有诉讼经济能力人的范围,以普及法律服务,进而促使律师业务更趋于合理化。

二、我国移植诉讼保险制度的分析

(一)经济分析。保险学中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其构成要素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三者的关系是:风险因素(如火灾隐患)的客观存在导致了风险事故(如火灾)的产生,风险事故的产生引起了风险损失(如财产毁损),风险则为三者的共同作用结果。面对诉讼风险,我们可以作如下解释:人们进行经济交往必然产生利益冲突,冲突的客观存在必然导致发生民事诉讼,诉讼费用作为一种经济损失随之产生。由此可见,诉讼费用风险在构成上完全具备可保风险的基本要素,从而对诉讼费用予以保险是可能的。

有风险就要进行管理。诉讼费用具有可保性并不意味着非保险诉讼费用风险就无法进行管理,这里还有一个最优选择问题。常见的风险管理方法有控制型(如回避、预防等)和财务型(如自留、转移等)两种,保险属于财务型手段。每一种风险管理手段均有其适用范围:当损失程度高但损失频率低时,可选用风险回避;当损失程度低且损失频率也低时,可选择风险自留和损失预防;当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都高时,就应选用风险转移和损失抑制了,此时,保险为最佳选择。

(二)法律分析。就诉讼费用导致的“权利贫困化”,学者们设想了各种解决方案,有的主张取消审判费用,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是为取消主义;有的主张由国家对确有经济困难的人员实行司法救助,减免其审判费用,此为减免主义;还有的主张实行法律援助,减免当事人的律师费用。

先就取消主义来说,其理论基础是:解决纠纷、保护私权是国家的责任,现代国家又都是租税国家,故诉讼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但是,制度构建往往是相关制度原理相互竞争的产物。就诉讼费用的负担在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而言,还应当考虑国家财政负担、民事诉讼的性质和原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以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等因素。就此,学者们多持受益者负担原则,即审判制度的维持不是完全依靠一般的公共税收,实行公共负担原则,而是要求当事人也负担一部分。由此可见,取消主义不可行。

再就减免主义而言,司法救助是对审判费用的负担在国家与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调整,将本应由当事人负担的部分费用转由国家暂时或最终负担。但从上文可知,这种转移是有限度的。因此,减免主义亦有其局限性。

现代各国多将法律援助定位为国家责任,由此出发,法律援助只能是有限的。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援助只能适用于我国公民,团体组织不能申请,但现实生活中并不乏经济困难而又亟需法律救济的团体组织。其次,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时才能获得法律援助。最后,法律援助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也制约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例如,虽然从理念上说法律援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具体的制度构建和实践都抹上了浓厚的行政色彩,出现了强调国家利益和国家政策而忽视当事人权利的总体趋势,隔断了法律援助与保障当事人权利之间内在的固有的联系。因此,法律援助制度也有其不足。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属于国家对公民实施的“他律性援助”,并且其主要适用于经济困难群体,中产者是被排除在外的,于是就可能导致中产者虽难以支付诉讼费用,但却无法获得援助,而成为真正的“权利贫困者”。而受制于国家财力等因素,诉讼免费主义也行不通。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种既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又具有广泛适用面的新型制度。诉讼保险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它具有以商业活动为基础来达到公共目的的复合性格,为促进公益性调整与私益性调整相互结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口。

(三)其他条件分析。根据西方的实践经验,诉讼保险制度能否获得成功,主要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在接受当事人投保前,应当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数额进行准确预测;二是存在一定的保险市场份额和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三是有一批符合资质的诉讼保险法律专家。先就条件一来说,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审判费用是较容易预测的。律师费用虽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随着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陆续出台律师收费指导性规定,并要求律师履行收费告知义务,目前律师费用大体上是可以预测的,现实中发生的律师费用纠纷,主要是律师未能善尽职责或未能履行费用告知义务所致。因此,诉讼费用是可以预测的。再就条件二而言,虽然我国至今还没有诉讼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诉讼保险制度还缺乏法律支持;法律界和保险界对诉讼保险的学理研究也不够;许多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还不强,但是,这并不会妨碍诉讼保险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恰恰相反,法律规范和理论建树往往是在实践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以后才出现的。认为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不强可能影响诉讼保险市场的成长,则更是没有道理。目前,在沿海发达地区,尽管法官们普遍超负荷工作,案件积压仍较为严重,即使是在内地,案件也不在少数。传统无讼价值观对公民诉讼意识的影响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大,许多人在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没有诉诸法院,往往是在利益权衡——尤其是对因司法腐败等因素可能导致司法救济低效甚至无效予以考虑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至于诉讼保险还要求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法律专家,这个问题的解决应该也是不难的,现有法律从业人员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就能胜任。

三、建构我国诉讼保险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模式之选择

国外的诉讼保险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市场模式。即公民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自由决定购买何类险种,并且可以在保险条款约定的法律服务费用的额度范围内自由选择律师,保险公司则根据事先商定的法律服务明细表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二为政府指导模式。其最大特点是由政府确定诉讼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险种的设置及其收费标准以及市场化程度等均须经政府许可或确定。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如劳动保护诉讼等。三是利益协同模式。其最大特点是将全面成功报酬制与保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律师业和保险业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之后便取得了向律师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诉讼保险制度依靠预收的保险费和律师业务的恢复额两部分资金进行运营。

上述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市场模式虽然具有保险关系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的优点,但可能发生“市场失灵”现象;政府指导模式虽然能够发挥政府调整市场的作用,但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至于利益协同模式,虽然可以提高各方的积极性,但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和律师过于追求商业利益从而损及接近正义目标的达成。本着扬长避短的原则,笔者以为,应当区别不同险种而采用不同的模式:对于非公益性的诉讼,可以采取市场化模式和利益协同模式;对于公益性较强的劳动保护和医疗诉讼等,可以考虑采取政府指导模式;而对于环境侵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等主体众多但利益分散的诉讼,可以采用利益协同模式。

(二)具体制度设计

1.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总体而言,诉讼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支出的各种费用,包括审判费用、当事人费用和人费用。但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费用、因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而额外增加的费用以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的诉讼费用除外。

2.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当分别不同险种,根据各类险别的风险大小和损失率高低来确定,然后采用表定法综合每一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对基本费率进行修正。为了减少管理费用,在经营了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采取经验法,依据最近三年的平均保险费确定当年的保险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M=(A-E)C/E

在上述公式中,A代表最近三年的平均损失,E代表适用的预期损失,C代表依据经验确定的可靠系数,M代表修正系数。

3.赔偿限额和免赔额。诉讼保险的承保对象为诉讼费用,其数额大小往往很难准确预测。因此,诉讼保险没有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确定保险人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的确定方式有三种,即每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及每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相结合。由于诉讼保险的保险标的一般较小,故而一般不宜对作为起赔点的免赔额进行规定。大型企业间的诉讼保险除外。

(三)法律规制措施

由于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诉讼保险致使诉讼费用的预防和惩罚功能相对减弱。因此,便可能发生当事人滥权的现象,如缺乏准备、提出过高的诉讼请求、和解率下降以及上诉率升高等。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规范。措施之一是由保险公司聘请法律专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评估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以决定是否或提出多大的诉讼请求额等。措施之二是由保险公司对当事人的进行诉前审查,但审查标准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是没有依据,均应允许其提讼。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利用提供法律咨询和诉前审查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对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不服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对拒付理由进行调查直至提讼。

参考文献:

[1]廖永安,等.诉讼费用研究——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分析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袁彬.诉讼保险:二十一世纪新型诉讼救助[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3]王亚新.日本民事诉讼费用的制度和理论[A].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美]李本.中国的律师、法律援助与合法性[A].许传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发展[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诉讼费用制度研究”课题组.诉讼保险制度研究[A].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1.

[6]罗筱琦.诉讼保险制度再探[J].现代法学,2006,(4).

第5篇:医保分析制度范文

【关键词】流动性保险;道德风险;委托成本;保险限额;风险费率

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机制并称一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从目前情况来看,金融安全直接关系到各国经济体乃至全世界的安全,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国政府都把金融安全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中国的金融体系在改革与发展中保持了基本稳定,但不能忽视所存在的金融安全隐患或不确定性因素。十二五”规划中,建议“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在强调宏观审慎管理的同时,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仍是未来金融业的一项重要任务。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良好运作的有力保障。目前,全球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explicit)或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制度,其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世界上连续运营时间最长、功能较为全面的存款保险机构。尽管美国金融危机来势迅猛且破坏力极强,但银行并没有出现挤兑等现象,正是得益于该制度设计。近期,韩国个别储蓄银行停业引发恐慌风潮,韩国存款保险公司对维护行业稳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只有当一种制度能够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即制度的收益一定要大于其实施成本时,才有存在的基础。与任何经济行为一样,存款保险制度也有收益和成本,其收益表现为保证存款性金融机构能够为社会提供最优风险分担的流动,并能使实际部门获得投资增量;而其成本则表现为社会为保障存款保险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当实施存款保险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则说明该制度确实有存在和建立的依据和必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

1.虚拟经济中的收益模型

假定经济中的投资者(存款人)都是回避风险的理性人,且事先不能确定自己将来何时消费。假设存在T0、T1、T2三个时期和生产同质商品的经济体,该经济体所拥有的生产技术在T0时的单位投入只有在T2时才能产出大于1的R个单位。如果生产在T1时中断,则只能得到小于1的R*个单位残值。

由于该技术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分割性,从而该技术具有非流动性。可见若投资者(存款人)投资于不具流动性的长期投资中,只有那些偏好于T2时消费的晚期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多的投资收益。但事实上,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投资者事先并不能确定自己将在何时消费,因而为满足急需的支出往往不得不承受将资产变为现金的损失,即只获得R*个单位的残值,这就是消费者的流动性风险。

Diamond与Dybvig(1983)通过分析证明,在一个完全竞争的银行体系下,满足银行利润最大化的存款契约正好是消费者获得完全流动性保险条件下的最优(跨期)消费组合[1]。即金融机构发行活期存款合约,存款回报可以使投资者实现比直接投资于非流动性生产技术上更多的未来消费。若投资者不将其禀赋投入非流动性生产技术,而是存入银行,就可以在T0时消费时得到大于R*的收益,而在T2时消费将得到小于R的回报,从而使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分布更趋于平滑,即:

R*

较为平滑的预期收入分布,实际上是为经济主体提供了较高程度的消费灵活性,对只能由消费者个人所观察的消费偏好的冲击提供最优的保障,从而提高了其消费的福利水平,这就是现代银行制度的流动性保险功能。

虽然金融机构发行活期存款可以对随机性消费需求提供风险分摊,但这一均衡的实现完全取决于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正常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发行存款契约聚集消费者的储蓄,其中一部分以存款准备金的形式留在银行以备存款人提前支取,其余部分贷给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一旦存款人对银行的清偿能力产生怀疑而进行大规模挤提,银行提留的准备金不足以应付所有的提现需求,银行将陷入流动性危机之中。更为严重的是,对一家金融机构的挤兑常常会通过传染效应影响到健康的金融机构,从而使整个金融体系面临流动性危机[2]。

然而,存款保险却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金融机构免遭挤兑,金融机构得以继续进行有利于存款人的资产转化,从而继续发挥流动性保障功能,从而间接提高了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水平。

2.实体经济中的收益模型

首先假定在没有存款保险的经济环境中,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用期限不确定的、存款人随时都有可能提取的流动性存款来发放非流动性贷款,在存款人与借款人之间融通资金,使投资者能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风险投资基金,这样做本身就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而增加社会福利。

同时,存款人出于对风险规避的考虑,必然要对银行的风险投资进行监督,存款人预期银行破产的概率超过其可以承受的最高限度M时,就会发生挤提。银行为了保持较好的流动性,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就会主动抑制风险项目的资金供给规模,是投资固定在I0点的限度内,此时资金供给与需求决定的贷款利率为r0,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此时经济达到均衡状态(如图1)。

当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存款人的信心得到增强,M值增大,使得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数目适量增加,投资额由I0增大到I1,在资金供给增多而需求不变的情况下,贷款利率由r0下降到r1,资金供给曲线向右下方移动并达到新的均衡。可见,实际部门获得的投资增加额为I=I1-I0,只要该项投资拥有正的产出,就会有社会福利的增加。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

任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都会表现出两面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方面有着明显的作用。但从世界上存款保险实践来看,实质上都是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收益和承担道德风险、效率损失、委托问题等带来的损失之间权衡的结果。

1.市场纪律的削弱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纪律随时随地发挥着作用。完善的金融市场在提供市场激励的同时,也存在着严格的市场约束机制。在银行体系中,市场纪律主要表现为银行的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出于自身资金安全的考虑,往往会自觉对银行的高风险行为做出反应,如要求较高的利率或直接从该银行撤出资金,从而增加银行高风险经营的成本,进而起到约束银行的高风险倾向,抑制银行冒险行为的作用。

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减少挤兑发生可能性的同时,使得市场纪律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降低了银行的利息支出,而且使利息支付对银行风险系数的敏感性降低[3]。存款人将失去从高风险银行撤出资金以求安全的动机,同时那些效率低下甚至濒临倒闭的银行得以继续吸收存款,并以较低的贷款利率与健康银行争夺市场份额,从而造成市场纪律的削弱和破坏,社会资源出现无序配置,导致实体经济活动下降。

2.道德风险造成的福利损失

存款保险制度在发挥稳定金融体系的作用的同时,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道德风险激励。在不存在存款保险的前提下,当一些存款人发现关于银行资产质量的不利信号(甚至是未经证实的)后,就会采取提前支取等行动,作为对银行过度从事风险性投资的惩罚。但是一旦存款人利益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后,市场惩戒对金融机构产生的效力将减少或削弱。

存款保险所涉及的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保险的提供,减少了金融机构规避和防范风险的动力,其在资产选择中更倾向于高风险的资产。这一选择过程可用以下博弈过程显现。

假设银行面临高风险和低风险两个贷款项目,每个项目所需贷款金额均为1单位货币。高风险贷款项目成功的概率为P*,成功后获得的收益为R*,低风险贷款项目成功的概率为P,收益为R,两个项目失败收益均为0,贷款到期后应还本付息额为1+r。在存款人放松对银行经营状况的监督情况下,银行面临将1单位货币投资于高风险还是低风险项目的选择。

银行选择高风险项目的预期收益为:

U*= P*×(R*-1-r)

银行选择低风险项目的预期收益为:

U=P×(R-1-r)

U*-U=(1+r)×(P-P*)+P*R*-PR (1)

由于低风险项目成功的概率较大,即P>P*,因此(1)正常情况下是正值,即博弈的均衡结果是银行选择高风险项目。

在高风险经营不会导致客户流失,不增加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单个商业银行往往倾向于用银行资产去“赌博”,而众多金融机构竞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仍然是增加高风险资产的持有量。

可见,在存在高风险激励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败,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业务,如发放风险较大的贷款等,从而增加了金融机构承受的不适当风险,并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过度累积,进而对社会福利造成潜在的威胁。

3.委托—成本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作为人的存款保险机构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偏离了其委托人(存款人)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如尽量避免保险基金的支出而拖延对问题银行的处置,结果造成破产成本大幅度增加,最终给委托人—存款人造成额外的损失。

除了存款保险机构的个人动机之外,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干预也是出现委托—成本的重要原因。处于维护自身业绩或减轻财政负担等方面的考虑,监管者往往鼓励存款保险机构延缓处理问题银行。但事实上,银行危机仍然不能避免,而这种延缓危机的做法只会使得破产银行的情况比以前更加恶化,给存款保险基金带来更大的损失,从而产生极高的财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Boot和Thakor(1993)认为,银行监管人会考虑到自己的声誉而推迟对问题银行的处理,如掩盖银行的问题或通过政府资金的注入,使问题银行在自己的任期内不会破产。Repullo(1995)的研究表明,如果中央银行是相对于存款人的第二位追索权者,让危机银行继续经营,中央银行的损失总是略小于存款保险机构的损失,因此,中央银行将比存款保险机构更为宽容。事实上,监管机构延误纠正错误、减少损失的时机,往往会引发严重后果。上个实际80年代美国联邦储贷保险公司(FSLIC)就是因为延误关闭资不抵债的储蓄金融机构,而最终被拖垮的。

4.经营成本及税收成本

交纳存款保险费使得商业银行经营成本加大、资产收益率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银行机构营运成本的增加。特别是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经营过程中,成本控制很不严格,再加上存款保险成本,势必会影响其盈利状况。

此外,存款保险融资需要由居民承担直接的税收成本,而且如果这种税收的设计并非中性的话,还会使经济主体产生激烈的扭曲,从而产生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4],这是存款保险间接的税收成本。

三、成本—收益分析

通过上述对存款保险收益与成本的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险制度在为稳定金融体系作出贡献的同时,其潜在的成本也是巨大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都是在收益和成本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

Demirguc-kunt和Detragiache(2000)采集1980-1997年期间61个国家(不包括转型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898个数据,来考察存款保险和银行稳定性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得出两个基本结论。一是设计不同的存款保险体系对银行稳定性的影响程度不同;二是存款保险对于银行稳定性的影响依赖于监管力度和监管措施,基于同一方向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如果在制度环境较差的国家里,往往会增加银行发生危机的可能性。研究还发现,随着制度效率的提高,风险激励趋近于不存在。

实证研究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的作用是显著的,而制度成本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及良好的制度环境来合理控制的。

四、成本控制方式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长期的存款实践中,如何实现对存款保险负面效应的有效控制,一直是制度改革的动因和目标。各国都力求设计一个激励与竞争并存的存款保险制度,以便最大限度发挥其正面效应。通过对美国、德国等存款保险制度运作良好的国家进行分析,得出在成本控制方面的一些良好做法。

1.一定范围内的强制投保

从实践来看,现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90%都实行强制存款保险。在一定范围内强制投保,不仅可以保证投保银行的数量、确保存款保险基金规模,而且可以使保险的成本由众多的成员机构进行分摊。尽管在强制范围内成员之间涉及到交叉补贴,即经营良好的成员向业绩不佳的成员补贴,但这种补贴可以看作是其从减少挤兑、稳定银行体系中获益的代价[5]。在这种环境中,不仅可以避免出现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的问题,还可以有效淡化某些银行由于规模或者其他因素而享有的竞争优势,从而有力于促进市场竞争,促进市场效率。

2.对不同存款类型选择性承保

由于存款保险在对存款人提供保护的同时削弱了其对银行的外在约束力,容易导致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发生,因而在制度设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种存款有选择性地进行承保。

出于保护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存款人的制度目标,通常都对居民定期、活期储蓄存款进行了保护,而金融机构、大公司、政府等信息充分的存款人则不列入保护对象。这种做法使经验丰富的大额存款人能够有效发挥对银行经营状况的监督作用,有利于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

3.设置保险限额

鉴于道德风险对社会福利所构成的潜在巨大成本,如何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已经引起广泛重视。控制道德风险的最终目标在于弱化银行高风险投资激励。通过设置保险限额和起付标准(Deductible),对存款提供部分而非全额的保护,达到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同时,通过限额使存款人有可能承担部分损失,从而促使其加强对银行的约束和监督。这种做法类似于商业保险中的共同保险机制,有利于加强存款人对银行经营状况的监督和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额度应该慎重评定,因为赔付额的高低将会影响小额存款人破坏银行稳定的挤兑与大额存款人保持市场约束之间的平衡。目前世界平均的保额水平为人均GDP的3倍[6]。在实际操作中,制度设计者都试图在保护存款人利益与减少道德危害这两个目标之间找到平衡点。

4.依据风险调整保险费

根据Gillian G.H.Garcia的统计,1995年仅有极少的国家采用风险费率体系,而2000年的调查中有三分之一的国家依据风险的不同调整保险费的高低,在亚洲、欧洲和美洲,实行风险费率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实行风险费率既有利于体现定价公平,又能通过连续的风险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金融机构对风险的重视程度。

5.完善监管环境

除了存款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存款保险与金融安全网的其他部分的相互协调配合非常重要。中央银行等监管当局拥有大量可靠的银行信息和丰富的监管经验,与之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无疑会对存款保险机构及时掌握成员机构的风险状况非常有益[7]。此外,公共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也可以弥补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所产生的市场约束力不足问题。

总之,通过设计有利于提高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激励约束的制度要素,最大程度上控制制度的成本,促进存款保险制度在整体上的激励相容。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能否正常体现,与一国的金融监管环境、市场约束机制和制度本身的监督成本直接相关,因此在制度设计基础上,对制度环境的培育和完善也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Diamond and Dybvig,Bank Runs,Deposit Insurance,and Liquidit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June 1983:415-417.

[2]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Economic and Development Resource Center.Interpreting the Asian Financial Crisis[M].Asian Development Bank.May,2003.

[4]陈茹渟.关于我国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的反思[J].商业时代,2011(14):108-109.

[5]王晓博.基于成本收益视角的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有效性分析[J].财经论丛,2008(4):58-62.

第6篇:医保分析制度范文

【关键词】 信息披露; 指定报刊; 博弈模型; 占优策略

上市公司信息涉及数以万计的投资者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是引导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信号,因而越来越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现有的研究聚焦在上市公司、媒体、会计事务所和监管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合谋与不合谋以及如何监管等(如:Laffont & Martimort,1999;Boot & Thakor,2001;Baron,2005;Porteiro,2008;刘永泽等,2002;黄世忠等,2002;贾国栋等,2009;淮建军等,2009;李成等,2009;赵息等,2010)。如何保证证券信息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效率,证券监管机构和媒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依据有效市场假说,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越是真实、完整和充分,将越有助于解决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提高市场的有效性(Eugene Fama,1970)。为此,各个国家的证券监管部门都制定和实施了信息披露制度。自1993年起,我国证监会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办法、条例,并且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报刊媒体专门披露我国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同时,三大证券报还是保监会、银监会、基金、证券公司等机构信息的指定媒体(石研,2011),这就形成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指定报刊信息披露制度。该项制度在资本市场发展初级阶段对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和效率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和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指定报刊信息披露制度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然而,鲜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报刊媒体的占优策略研究的文献,本文基于这一逻辑起点,尝试运用博弈分析工具对其占优策略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博弈模型的构建

首先,假设参与博弈的双方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报刊媒体,双方都是市场中的“经济人”,都将采取合适的策略去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其次,假设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动方案有两种,即指定和不指定;报刊媒体的两种行动方案为监督和不监督,同时博弈双方所需要的信息是完全掌握的,双方知道对方策略空间和效用函数,即为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张维迎,1996)。最后,为构建模型方便,假设总收益为1个单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的收益为R(0≤R≤1),监督成本为C(0≤C≤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的收益为r(0≤r≤1),监督成本为D(0≤D≤1),由于证券监督管理没有赋予报刊媒体垄断地位,报刊媒体更有意愿去履行舆论监督职能,从而使得D≥C。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净收益为R-C,报刊不履行舆论监督职能不发生监督成本,净收益为R;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的净收益为r-D,报刊不履行舆论监督职能不发生监督成本,净收益为r。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时,如果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势必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权力约束,净收益为1-R-C(为讨论方便,假定减少的收益额为报刊媒体的监督成本)。同理可得,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指定报刊时,如果报刊媒体不履行舆论监督职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净收益为1-r;如果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净收益为1-r-D。从而可得证券监督管理与报刊媒体的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

二、分析与讨论

从图1得益矩阵可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时,报刊媒体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处于垄断地位,故有报刊媒体的收益R>r,因此,对报刊媒体而言,其均衡解为(不监督,指定)和(不监督,不指定),换言之,无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指定报刊,报刊媒体的占优策略是不监督。而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而言,报刊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能时,会约束管理部门或超越职权等行为及不符合规定的甚至腐败行为。报刊媒体对证券监督管理不是一味地惟命是从,必然会减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效用,从而使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也会选择的策略为(不监督,指定)和(不监督,不指定)。进一步观察图1可知,指定报刊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收益会小于不指定报刊的媒体的收益,从这个层面来讲,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也愿意不指定报刊,这样证券监督管理的效用最大,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更有益处。

第7篇:医保分析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医院会计制度 报表编制 报表分析

医院财务报表分析是一种综合性的财务管理,涉及到医院内部和外部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医院会计部门提出的财务报告,能对医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预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改正,以及给医院的管理层提出经营决策的支持和内部绩效考核的依据,从而更好地评价医院的经营状况和成果,促进医院的发展。财务会计报表是提出会计报告的主体和核心,它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现金流量表及基本数字表等。本文结合作者多年的医院财务管理经验,对在新会计制度要求下,如何做好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提出探讨性的建议,报告如下。

一、财务报表分析的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分析

新会计制度中强调了资产负债表在会计报表中的核心地位,具体反映在医院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之间的关系上。资产负债表是将医院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根据资产=负债+净资产的会计等式,按照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的项目排列。它能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医院偿还债务的能力等,可以用来判断医院资产的安全性。报表中的资产体现的是医院拥有的各种资源及其偿还债务的能力;负债体现是医院所负担的长短期债务;净资产则是反映医院拥有的资产总额。

我们通常是根据资产负债率来分析医院所面临的财务风险。当负债率越大时表示医院的负债越多,面临的风险越大,反之则越小。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是评价资产负债的主要指标。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时我们应注意到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与医院现存量资产的真实价值之间的差别,在实际的计算中应根据医院的内部相关资料进行相应的调整。新医院会计制度下资产的确认与分类发生了变化,新增了折旧和摊销的会计科目,这样就使得医院的账面真实价值与实际的价值更为相符,进而优化了医院的资产结构和运营资金的饿管理。流动比率则是指流动资产与负债之间的比率。当流动比率越大时表示流动资产占用越多,资金的使用率越低,债权人的权益就越能得到保障;速动比率反映的则是医院资金回笼速度和医院短期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根据新的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更有利于帮助进行财政补助资金的收支监督管理,满足医院内部职责发生制下的绩效考核需要。

(二)收入支出总表分析

出入支出总表是由收入、支出、收支结余和结余分配四部分组成的,体现的是医院一定时期财务收支状况及业务开展的成果。医院的收入主要包括自身业务的收入、财政补助及上级补助的收入。而自身业务的收入和财政补助是医院总收入的主要来源。新医院会计制度对收入费用总表的计量、内涵等做出了新的改变。取消了药品加成核算,药品收入划入医疗收入,采用成本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医院收入费用的总量就因此受到了很大影响。支出的情况分析主要是针对业务支出和项目拨款支出两个方面。业务支出主要体现在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及对医院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人员的经费支出反映的是医院在职人员的费用支出的情况;公用支出反映的医院在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消耗;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则主要是对在职职工及其家庭补助的支出情况。

(三)收入支出明细表分析

业务收支明细是对收入支出总表的进一步细化,反映的是医院一定时期内的业务收支的情况。药品收支明细表是单独反映一定时期内医院药品收支情况的报表,是按照“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原则分离出来的。通过业务收支情况表和药品收治明细表能了解到医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状况。

(四)基金变动情况表分析

基金变动情况表反映的是医院一定时期内医院基金增减的变动情况,它能真实的反映医院实际拥有的净资产总量。我们通过对医院基金变动情况,尤其是对固定资产等维修和更新的基金的变化情况来判断医院所提取的基金是否能满足固定资产的大型修缮与更新等,从而保证医院的建设能顺利进行,促进医院的进一步发展。

(五)基本数字表分析

基本数字表示反映医院在职人员、病床数、平均住院日等信息的报表。它通过对医院病床使用率、医院人员、医疗费用等的统计与分析,来判断医院业务中各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工作效率等。它是反映医院现行经济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们通过基本数字表的分析能看出资金运转的情况,根据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能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

二、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

第8篇:医保分析制度范文

    【摘要】  目的  分析肾移植患者术后环孢素a(csa)的使用及其血药浓度监测情况。方法 采用荧光偏振免疫法(fpia)测定56例肾移植患者术后csa谷浓度,分析各种因素对csa血药浓度的影响。结果 在56例肾移植术后患者583次csa血药浓度监测中,418例次达到有效血药浓度(100~450ng/ml),127例次小于有效血药浓度(100ng/ml),38例次高于有效血药浓度(450ng/ml)。csa血药浓度和服药剂量随术后时间的延长呈现下降趋势,且个体差异较大。结论 csa不良反应大,治疗窗范围窄,应定期监测csa血药浓度并及时调整给药方案,对于提高肾移植患者的长期存活率,降低其毒性和不良反应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

    【关键词】  肾移植  环孢素a  血药浓度监测 

【abstract】 objective:analysis of renal transplant patients postoperative cyclosporine a (csa) use and the situation monitoring on plasma concentration.methods:using fluorescence polarization immunoassay method (fpia) to assay csa valley concentration of 56 cases of renal transplant patients postoperative.through the results to analyze the various factors on the influence of csa blood drug concentration.results:in 583 times monitoring on plasma concentration of csa to 56 cases of renal transplantation patients, 418 cases of times achieve the effective plasma concentration (from 100 to 450ng/ml), 127 cases of times lower than effective plasma concentration (100ng/ml), 38 cases of times higher than effective plasma concentration (100ng/ml). the plasma concentration and drug dose of csa is following with postoperative of prolonged downward trend, and that the individual difference is bigger.conclusion:badness reaction of csa is big. therapeutic window is narrow, so should monitoring the therapeutic drug and adjust medication. it is an important clinical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renal transplant long-term survival of patients and reduce its toxicity and adverse reaction.

    【key words】 renal transplant   cyclosporine a   plasma concentration monitoring

    肾移植手术是末期肾衰竭患者的最好选择,肾移植手术后必须服用免疫抑制剂环孢素a(csa)来预防肾移植后的排异反应。csa是一种强效、高选择性的免疫抑制剂,广泛用于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和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由于csa的生物利用度和药代动力学的个体差异较大,治疗窗范围窄,且其肾毒性反应与肾移植术后发生的排异反应难以区别,因此临床上必须定期监测csa。监测csa的血药浓度,及时调整剂量,有利于维持患者的最佳免疫抑制水平,提高肾移植的存活率,并减少毒性反应和排异反应的发生,对于临床合理用药具有重要意义。

    1 材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已进行肾移植的病人56例,其中男性41例,女性15例,年龄23~61岁。

    1.2给药方法与剂量:肾移植术后均采用csa作免疫抑制治疗,剂量随术后时间因人而异,每12h给药1次。取样时间在服药达稳态后于清晨服药前抽血,以测定稳态谷浓度。用药期间定期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及csa血药浓度,并根据检查结果和临床情况及时调整药物剂量。

    1.3仪器与试剂:axsym5.2免疫荧光自动分析仪及全血csa单克隆试剂盒均为美国abbott公司产品。

    1.4监测频率及方法:所有患者在移植术后一周开始监测csa血药浓度,3个月内每周1次,3个月后每个月1次,肾功能或临床表现异常时可随时监测。应用美国雅培公司的axsym5.2免疫荧光自动分析仪及全血csa单克隆试剂盒,用荧光偏振免疫法(fpia)监测csa全血浓度。

    1.5标准曲线及参考值:标准曲线范围分别为0、100、250、500、1000、1500 ng/ml。csa血药浓度的参考治疗窗浓度范围为:术后第1个月350~450ng/ml,第2个月250~350ng/ml。第3个月200~300ng/ml,4~12个月150~250ng/ml,12个月以上100~200ng/ml。

    1.6排斥反应与肝肾中毒的判断标准:(1)急性排斥反应(ar)的诊断:突有高烧,寒战,全身不适,烦躁,移植肾处胀痛, 伤口渗液或腹腔引流液增多,尿量锐减或有血尿。血清肌酐急剧升高超过原有水平30%。彩超检查提示移植肾血管阻力升高、锥体长大,并排除梗阻、血管栓塞等外科并发症,用大剂量甲强龙0.5-1.0g/d冲击治疗症状缓解。移植肾穿刺活检证实为急性排斥反应。(2)急性csa肝中毒的诊断:排除其他因素后,患者血胆红素≥34.2μmol/l,alt或ast升高,甚至akp升高。csa减量后血胆红素、alt、ast、akp恢复正常。(3)急性csa肾中毒的诊断:血清肌酐下降停滞或缓慢升高,尿量有所减少,mg2+重吸收减少,k+和h+分泌减少与尿酸排泄减少。csa减量后症状很快好转。 

    2 结果

    2.1 在56例肾移植术后患者583次csa血药浓度监测中,418例次达到有效血药浓度(100~450ng/ml),127例次小于有效血药浓度(100ng/ml),38例次高于有效血药浓度(450ng/ml)。csa血药浓度见表1。

表1  56例肾移植术后患者583次csa血药浓度测定结果

分组例次血药浓度(ng/ml)百分比(%)

1127<100ng/l21.8

2418100~450ng/l71.7

338>450ng/l6.5

    2.2 在监测中多数病人在术后早期应用csa剂量较大的情况下,其血药浓度与剂量并不相符,而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在csa用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其血药浓度会逐步升高,有些患者的csa血药浓度甚至高于正常治疗范围。

    2.3 在监测中有3例发生急性排斥反应,经测定csa血药浓度低于正常范围,通过应用激素冲击治疗及增加csa剂量后,血清肌酐逐渐降至正常水平。 

    2.4 在相同csa剂量的情况下,男性及青少年肾移植受者血中csa的有效维持浓度要低于女性和年长患者;在同样剂量下,不同病人其全血谷浓度可相差1~2.5倍。

    2.5 在监测中发现手术后12个月以上血药浓度高于有效浓度范围上限的患者, 有不同程度的肝、肾损伤, 经减少用量和服用护肝、护肾药物可得到恢复。

    2.6 有时患者的csa剂量减少后,csa反而与未减量前持平或更高,检查其肝功能大部分有异常。

    3  讨论

    3.1  csa的不良反应较多,毒性较大,且与血药浓度呈正相关。csa主要在肝内代谢后消除,故有肝功能减退时,csa在体内消除减慢,血浓度上升,肝毒性进一步加重。csa引起的肝毒性一般无自觉症状,如厌食、恶心、呕吐、乏力等,故应严密监测肝功能。肾毒性一般发生在高血药浓度时,剂量降低后即可恢复正常。csa早期肾毒性具有迅速可逆的特点,减少csa剂量肾功能就可能恢复。当csa早期肾毒性与ar通过临床表现、有关生化指标及csa血药浓度都难以鉴别时,可先按ar处理,其次再考虑csa早期肾毒性。

    3.2  肾移植术后患者因使用多种免疫抑制剂,故并发症和不良反应较多,常合用其他药物,因而引起csa血浓度改变,故常规监测csa的血浓度极为重要。

    3.3  荧光偏振免疫法(fpia)是一种均相荧光免疫分析法,主要用于测定小分子量物质,如药物浓度测定。fpia与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放射免疫法(ria)相比较,操作简便、快速省时、灵敏度高、结果准确、稳定性好,非常适合临床常规监测。

    4  结论

    对csa血药浓度的监测,避免出现csa浓度过大或不足,并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及时调整患者的用药情况,使 csa全血谷浓度应尽量维持在相对较低水平,既能达到满意的免疫抑制效果,又能减少csa的不良反应,确保临床csa应用的安全有效。

 参 考 文 献 

[1]冯惠平,李碧峰,陈青青等.影响环孢素a血药浓度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药房;2008,19(2):147.

[2]王兰君,李国兴. 肾移植患者环孢素a血药浓度监测的临床分析[j]. 放射免疫学杂志;2008,21(04): 39.

[3]张春燕,顾健,杨薇,李玉珍.影响肝移植术后环孢素a血药浓度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药房;2006,17(01): 17.

第9篇:医保分析制度范文

摘要传统意义上,我国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保基金会计核算是按照险种分别进行的。近年来,社保基金“多险合一”的模式以其工作效率较高和节约成本的优势,为更多的社保经办机构所选用。文章对我国社保基金“多险合一”模式会计科目设置、票征收资金分割、复杂账项核算和账表输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社保基金“多险合一”会计制度模式会计科目设置

引言

为不断完善社保基金“多险合一”会计核算模式,社保经办机构应该加强基础数据和资料的搜集以及统计方面的工作。首先,应按照参保单位的性质,对参保单位进行编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其次,要对医疗保险“两定单位”进行编码,建立基础资料数据库,要在拨付凭证上填写单位编码。最后,要选择合适的网络版会计电算化软件,便于社保信息的共享。

一、社保基金“多险合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社保基金“多险合一”模式中,仍然是按照现行的各社会险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设立支出类、收入类、基金类、负债类和资产类五个类别的总账科目,并且按照险种的要求设立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第一,收入类总账科目分为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和利息收入及保险费收入等,其支出类总账科目分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社会保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五个方面;资产类科目中的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和收入户存款是按照开户银行来设立二级明细科目的,而支出类、收入类、基金类和负债类科目都是在总账科目下,按照险种的不同设置二级明细科目的。

在各种不同的险种之间,都要统一使用明细编号。例如,可以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明细编号为01,企业养老保险明细编号设置为02,则30101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30102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相应在每个收支科目下所对应的二级明细编码也要和险种编号相互对应起来,例如40501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收入,40502为企业单位养老上级补助收入,50101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51101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支出等。

二、社保基金“多险合一”中的票征收资金的分割

社保基金“多险合一”模式中,在收入社会保险费的时候,采取一份征缴计划、一张支票、一张发票等一票征收方式,如何在处理这一张支票上面的各个基金收入的险种分配问题,一直是社保经办机构亟需解决的问题。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社保经办机构一般是采取“账号一拖六和支票加征缴单”的方式,在对外中,社保收入户只有一个账号,所有的社保资金一律要进入到这个账户以内。在对内中,通过和银行合作,对应的机关养老、企业养老、女工生育、工伤、基本医疗和失业等六个险种分别设立银行账户,社保基金在进入到总账户以后,银行要根据社保基金征缴单上的金额,自动将资金划拨到各个险种分账户,银行要将支票和征缴通知单结合来看。对于银行来说,总账户是虚拟的,不会存在在总账户上分配资金的问题,也不存在总账户利息分割等问题,一旦在资金进入到这个总账户以后,银行立即可以根据征缴通知单和支票信息,将资金划拨到各个分账户上,有效处理了各个险种的账户分配问题了。

三、社保基金“多险合一”中复杂账项的核算

一般而言,资产类科目中的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和收入户存款科目都是按照开户银行对二级明细科目加以设立,在账务中如何处理各个险种与银行账户存款的对应关系?如果在银行存款的那些二级明细科目下再按照各个险种来设立明细科目将使会计核算科目过于繁琐。同样,在基金收入核算的收入科目下按照缴费单位来设置明细账的话,可能会有数千个,显然这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对各个险种的基金收入及银行存款核算采取险种辅助核算,可使银行明细方式处理更为科学合理。首先,在每个存款类的科目下都要加上一个险种的辅助核算功能,在对记账凭证进行录入以后,涉及到存款类科目的,就会自动弹出辅助核算窗口,在此选择险种。因此,在社保险种的明细账中就可以查询到各个险种在财政专户、支出户和收入户下各个银行的存款状况。同样,对于缴费单位也可以采取明细加辅助核算功能,在收入类和基金类科目下都设置一个单位的辅助核算,确保生成单位缴费明细账。在医疗保险的“两定”单位资金拨付过程中,也可以设置一个项目辅助核算功能,确保“两定”单位往来明细账可以准确生成。

四、社保基金“多险合一”中的账表输出

社保基金“多险合一”中,其总账户对各个险种基金的运行情况可以反映出来,二级明细账则是可以对各个具体险种的社保基金运行状况进行反映,会计核算人员可以通过这些社保险的险种辅助核算明细账对银行存款分布状况和资金状态进行了解。虽然各个险种的结余账户和收支账户都是二级明细账户,但是根据工作需要和传统习惯,仍然是可以对各个险种的总账和明细账进行查询、输出打印的。例如,如果要对工伤保险(险种代码为04)基金总账进行打印的话,首先可以在辅助核算项目中对“04工伤保险”进行选择,然后根据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和收入户存款进行选择,对这些账户记录进行输出打印。因为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中的会计报表是按照自上而下的分险种下达的,所以在社保基金“多险合一”模式中,其账务系统是需要满足各个险种的会计报表的,所以各个险种基金收入核算仍然是可以各自独立成为一个体系的,便于账户取数,更好生成能够满足各种需要的分险种的财务核算会计报表。

参考文献

[1]赵红梅,水梅.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思考.商业经济.2005(2):39=41.

[2]王植伟,陈国勤.我国社保基金会计核算的思考.管理观察.2009(5):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