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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政府采购机构
监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机构(以下称机构),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由北京市财政局牵头统筹并组织各区财政局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共同开展对社会机构2019年、2020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评价工作。
一、 组织构成
监督评价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成员:
组 长:谭 悦
副组长:温元洁
组 员:市、区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21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8人)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2516、2518室集中办公,采用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价。
二、检查评价范围及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机构2019年、2020年执业情况进行,分为随机检查评价及自愿参与评价两部分。
(一)随机检查评价部分:工作组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上完成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范围内,依照不低于机构总数的25%的原则,随机抽选100家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形成《北京市2021年政府采购机构监督评价单位名单》,抽取不少于200个被检查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对被检查评价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依据财政部《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性、综合性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二)自愿参与评价部分:北京市范围内注册备案的其他社会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机构评价,工作组依据财政部《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性、综合性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三、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6日)
做好工作组人员培训、签订保密承诺等相关工作。抽选机构名单,下发工作通知,确保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材料申报与自行评价阶段(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15日)
一是被检查评价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评价指标体系整理上报被抽取项目相关文件、数据、自评报告等资料;二是自愿参与评价单位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递交自愿参与申请,整理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书面审查评价及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9月12日)
工作组对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核实。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项目为单位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四)汇总形成检查评价意见及处理处罚意见阶段(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
结合书面审查、现场监督评价发现的问题,工作组逐一与被评价单位沟通、确认,被检查评价单位与自愿参与评价单位对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形成初步检查评价意见。
财政部门对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相关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归类汇总,做好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相关准备。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22日)
各区财政局于2020年10月15日前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市财政局汇总后形成北京市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上报财政部。
(六)行政处罚另行立案调查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门对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
四、工作要求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统一布置,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统筹评价”的原则进行。
组成联合监督评价工作组的各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工作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并全程参与,确保全市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参与本次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实施回避制度,对有可能影响评价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评价工作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工作程序,遵守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关键词:教育考试机构 事业单位 财务内控制度 制度建设
近年来,我国逐步实施了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一系列财政支出改革,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并将在2014年1月1日起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施行。因此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与创新,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财务内控制度作为内部控制体系中最关键的部分,其建立健全程度直接影响着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
作为教育考试机构的事业单位,各省教育考试机构是各省各类学历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肩负着本省各类教育考试组织管理、保证考试各项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使命,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部门之一,因此,教育考试机构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财务内控制度的健全完善程度,不仅决定了本单位资金的使用安全及使用效率,也是本省各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保障。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因内控漏洞而引发的挪用公款、案件的日益增加,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越来越受重视,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也成为了判断一个单位内部管理是否完善、规范、高效的重要依据。但是,现阶段在教育考试机构财务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着不少漏洞,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本身也不是很完善。本文将通过分析各考试院及招办、考办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中出现的漏洞与问题,探讨健全与完善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单位领导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不断重视及财务工作的专业性不断增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技能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教育考试机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也越来越被重视并因此不断得以完善,但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存在薄弱环节。
教育考试机构和其他大部分事业单位一样,其特性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长期已来形成了重视日常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而忽视财务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不相容职务未能分离等方面。许多单位领导缺乏对内部控制知识的基本了解,对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的认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更有许多单位的负责人仅仅把财会部门当成"钱袋子",多数单位的会计人员仅仅扮演"付款员"的角色,无权参与单位的重要决策乃至业务管理活动,对单位重要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均不了解。
(二)、预算管理不完善,管理水平急需提高。
各省教育考试机构无论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预算管理大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预算的编制上,采取的均是"以收定支"的预算管理方法,这就要求本单位的预算必须和本单位的支出数字一致,不可避免的造成了预算编制的数据与实际支出的数据差异;二是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没有建立相应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制度,对日常工作中的各项预算经费难以做出准确、具体的分析评价,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标准没有考虑经费支出效益,单位节约经费支出却会面临预算执行水平差的尴尬,也是造成不少单位年底"突击花钱"的主要原因。
(三)、财务人员相对较少,内部监督实施困难。
由于各省教育考试机构财务人员相对较少,因此,各财务人员分工明确且工作量比较大,很难向企业财务人员那样实行轮岗制;同时,受财务人员编制限制,大多教育考试机构没有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只能依靠主管审计部门定期来对本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缺乏监督的自主性和时效性。
二、财务内部控制的改进和完善分析
考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和教育考试机构财务内部控制的现状,现从以下方面分析财务内部控制改进和完善的方式方法。
(一)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抓好工作的根本。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关系到教育经费入的完成程度以及,关系到教育经费的合法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因此,要从制度建设抓起,将单位的各项财务活动纳入制定的笼子里,从根本上改善单位内部财务控制。
(二)加强对财务管理活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一个单位财务管理的健全程度,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单位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只有加强对财务管理的重视,才能使财务管理制度得到执行和落实。在加强单位财务人员教育培训的同时,也应对单位领导进行财务管理相关培训,加强财务管理的理论水平和实务管理控制水平。
(三)加强预算的管理和执行
建立包括编制、执行、分析、评价为一体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年度编制预算数控制单位各项经费收支,建立相应的跟踪、分析和评价制度,对经费支出采取分时期、分业务进行预算控制。期末,对各项支出进行预算考核,努力提高预算的执行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13915.7;r 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 1007—9297(20__)02一ol18—02
当前医疗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话
题。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矛
盾激化已成为医疗纠纷解决的重中之重。目前医疗纠纷的解决
主要包括行政解决和法院诉讼两种形式。从各国的医疗纠纷的
解决来看,还包括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
lution,简称“adr”),仲裁作为“adr”的一种形式,以其具有解决
纠纷的快速、保密性强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自主等特点,使
其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适用。笔者认为,采用“洋为中用”的原则,
合理借鉴外国有关医事仲裁制度的规定,推陈出新,依据仲裁制
度的特点,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我国建立医事仲裁制度。
一
、国外医事仲裁制度发展的历史概况
仲裁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问对解决争议的机构事前或
事后达成协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该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
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判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裁决的一
项法律制度。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随
着商品生产和经济贸易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最早
的仲裁,产生于古罗马商业发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
科学技术的发展,仲裁被作为解决特定纠纷的手段,除了传统的
对贸易纠纷的仲裁之外,又建立了许多法定或强制性仲裁,例如
劳动争议仲裁、法院附设仲裁以及处理交通事故、消费者纠纷和
产品责任纠纷的仲裁等。而医疗事故纠纷的仲裁制度也是在这
个时期应运而生,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如在
美国发生医疗事故,病人可以向“庭外私了”机构进行投诉,也可
以向法院进行诉讼。这些机构包括监察员组织、病人代表组织
和仲裁组织,他们都是由具有医学、法学、公共卫生管理知识的
人员组成。通过专业组织采用“庭外私了”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可以节省高昂的诉讼费,节省久拖不决的诉讼时间和医疗开支。
二、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发展、现状和弊端
我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的发展主要包括3个阶段。第
一阶段(1950—1959)这一时期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侧重于司
法部门的裁决。不少医疗事故都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特别是
责任事故,法院可以随时传唤医务人员,直至判处刑罚。第二阶
段(1959- 1977)对医疗事故纠纷主要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性
处理。即使医院和患方向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样导
致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充分得到保护。第三阶段(1978年
后)对医疗纠纷的处理采用医法结合。
我国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是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根
据。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机
关处理和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讼。但仍然有一些不足,
特别是在医疗纠纷的解决方面。一是对医疗纠纷不管是行政裁
决或是法院诉讼都是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二
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部门保护主义严重。三
是形成诉讼后,由于医学科学专业性强,法官懂法不懂医,势必
会导致判决的不公平,而且还具有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等弊
病,不利于对医疗纠纷的解决。
三、建立我国医事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以往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还存在一
些弊端,不利于规范医疗单位的治疗行为和保护广大患者的合
法权益。参照各国的经验,建立医事仲裁制度不失为一种可供
选择的方案。而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医事仲裁制度同传统的行
政、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相比具有以下优越性:
(一)医事仲裁具有简便、效率的特点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1卷(第2期)
为了保障仲裁的快捷和经济,医事仲裁可以根据案件的难
易程度,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进行书面审理。这样大大加快
了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同时为当事人节约
了大量诉讼成本。
(二)医事仲裁制度具有专业性
医事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以及仲裁员都是由医学家、
法学家、法医学家等具有医学、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还邀
请患者代表参加,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医事仲裁制度具有保密性
为了保障仲裁的简便、高效,仲裁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开庭时没有旁听,审理中仲裁庭和仲裁机构的秘书处不接受任
何人采访。
(四)医事仲裁机构具有独立和公正性
医事仲裁机构具有独立性、民间性和中立性等特点。仲裁
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跟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同一个仲裁
庭的每一个仲裁员彼此也是独立的。他们凭借自己的学识和经
验做出分析和判断,不受任何人的影响。
四、国建立医事仲裁制度的模式
合理借鉴国外关于医事仲裁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
实际国情,构建我国医事仲裁制度的模式。
(一)仲裁法对医事仲裁做出强制性规定
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在《仲裁法》及有关法律中明确,当发
生医疗纠纷时医事仲裁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必经程序,没有经
过仲裁程序,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发生医疗纠纷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双方当事人
的争议进行调解,并将调解作为仲裁的前提和必经程序,未经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不能进入仲裁程序。
(三)医事仲裁委员会的设置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医学、法医学的
专家组成,必要时聘请患者代表参加。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
政机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从医学、法学等
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门技术人员中聘请,这样保证了仲裁的公
正和独立。
(四)仲裁不是终局性的
为加强对医事仲裁制度的监督,医患双方经仲裁机构解决
纠纷,经仲裁机关审理做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如果对仲裁机构
关键词:医院;腐败;纪检监察
中图分类号:G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4-0240-01
现今医院拥有的设备规模和先进程度成为衡量是否是现代化医院的一个重要标志。设备性能的优劣和使用率将直接影响着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影响着医院的声誉和发展。怎样利用有限的资金获得具有较高的、可靠的和综合保障性的尖端设备,并充分发挥其利用率,成为目前医院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医疗设备引进中所产生的商业腐败问题,也是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殊时期所面临的重要挑战。本文就造成医疗腐败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措施以供参考。
1、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中的腐败产生的原因
(1)医疗器械的“利润”空间远远大于药品。医疗器械的“利润”,据了解,其高额利润一部分来源于医疗器械的所谓“大检查”;另一部分来自购买医疗器械的高额“回扣”。目前,在医院动辄就给病人做CT之类的检查,检查费用常常在上百元甚至更多。有些医疗设备进价很便宜,但卖到医院却身价不菲,有些价值几千元的半成品经过“数字化”之后,其身价甚至增加了几十倍。
(2)医疗器械招标回扣空间大。2005年7月前后,温州中西医结合医院需要通过招标采购一台MRI(磁共振)设备。杭州某医疗设备公司的销售代表贾某找到了姜存积,一番“交流”后,在设备招标评标的前一天,姜存积将标底透露给了贾某。“知恩图报”的贾某随即“进贡”给姜存积1,7万美元。2010年6月13,前药监局副局长张敬礼涉嫌严重腐败被,这其中因医疗设备的采购中的商业贿赂所涉及的数额巨大,该案发人深省。
以上案例说明,医疗器械采购中之所以滋生腐败,是因为巨大的“利益”在起作用,腐败问题同时也阻碍了医院的发展,影响了医院的形象,根除腐败亟待解决。
2、医院纪检部门在医疗设备采购中的运用措施
2.1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化体系
目前,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行是同级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以及同级党委、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此种体制有利于党和政府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更有利于纪检监察工作排除压力和干扰顺利实施党纪政纪的监督。监督的目的就是要从法制、机制和体制上彻底根除腐败,以保证党的事业顺利进行。监察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其一为组织、程序和制度,其二为活动的过程。根据上述分析,医院应该在院党委、行政和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宣传教育在思想上铲除腐败的基础;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制约和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在设备引进工作中,可以在关键的环节上强调统一计划、周密论证、集中采购、资产登记、淘汰报废等过程管理,采取相互制约,主动监督等方法,建立健全一整套的管理制度,
2.2建立医院设备采购部门与监督部门的领导机构
医院设备采购管理部门与监督部门领导机构的建立,使二者形成既能相互制约又顺畅、高效、廉洁的工作机制,是确保医疗设备采购管理与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关键。目前,医院应成立以法人院长为主任委员、主管院长及其他院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医疗器械科、财务科、审计科、纪委监察部门、医务科、护理部、科教科、物价员以及临床大科主任等为委员的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对医疗设备进行宏观管理,制定医院医疗设备的中长期装备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医疗设备的装备规划和立项制度,明确医疗设备管理的组织结构、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以及装备规划、立项的原则、程序等组织体系;改变过去谁申购谁论证的模式,建立项目论证小组,加强医疗设备的装备规划和立项的科学性论证,减少以往工作中主观性和随意性,强化制约监督。
2.3制定设备采购管理规划,严把立项制度监督
对物资采购规划和立项工作进行监督时,应以有利于医院发展和学科建设为原则,检查是否与以下几个方面相一致:
(1)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医疗工作正常开展,与医院总体规划相一致。
(2)建立有特色、可提高医院的知名度的品牌专科,与医院的名牌战略相一致。
(3)引进高精尖医疗设备,提高医院整体医疗水平,与医院整体水平的提高相一致。
2.4加强监督制约,做好过程控制
首先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对相关负责人严格要求。经常性举办培训班,进行严格的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交流工作体会,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完善措施保证廉洁自律。其次开展过程控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制度,加强监督,严格管理确保整个过程的规范运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对监察对象的决策行为和实施决策前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监督。看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要求,决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医院的整体规划,从源头开始进行监督减少和避免问题发生。对招标采购过程实施有效的同步监管,规范监察对象的具体操作过程,促进其正确履行职责,还能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招标采购的监管工作,对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护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都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缺陷;完善
在国际商事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这四种的方式来解决。在实践中,用仲裁来处理纠纷的方式被广泛采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他们喜欢仲裁的主要原因在于它是唯一适合于解决国际交易争议的方法”[1]。
纠纷发生后,国际上普遍适用仲裁的方式来寻求解决,但中国企业在仲裁实践中却处于劣势。据不完全统计,中方在涉及国际商事仲裁中,有90%-95%的案例以败诉而告终;败诉的金额也相当惊人,动辄上千万美元,甚至过亿美元。[2]当事人以仲裁的形式寻求的公正裁决,然而当今的仲裁制度却让中国这样的贸易大国汗颜。考究其原因,这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制度不无关系。
一、国际商事仲裁成为首要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因
(一)普适性
谈及普适性,不言而喻是指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3款特意作了有如下规定。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仲裁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的营业地点所在国之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的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二)自治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前提是“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在确立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后,自由选择纠纷发生后的救济途径,即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某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甚至是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仲裁庭。由此双方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解决纠纷。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自由选择其信任的仲裁法院,对于此项协议我们称之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此仲裁协议完全属于有着意思自治原则的指导,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更能体现私法的精神,从而合理的化解双方的矛盾。
(三)便捷性
在承认与执行方面,仲裁比诉讼更加便捷。仲裁机构做出的是裁决书,法院做出的是判决书;在一个国际商事案件中,法院做出判决很简单,但在承认与执行方面却会面临很多困难。仲裁则不同,世界大多数国家是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成员国,基于《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只要是成员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就很容易在其他成员国得到执行。此外,仲裁有“一裁终局制度”的保障。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经其选任的仲裁机构裁决,即具有终局性。这就意味着仲裁裁决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拘束力,当有拘束力的裁决一经下达,当事人即应当遵守,整个仲裁程序也宣告终结。很多学者认为,“一裁终局”具是仲裁制度最闪光之处。更有学者提出“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裁终局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优越性体现之一”。[3]
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正性缺失
仲裁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便捷的解决争端、弥补诉讼制度的不足,人们对其予以厚望,但在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对其公平性的质疑是主要矛盾之一。但究竟什么是公正呢?罗尔斯曾认为公正有两个标准,一是通过一定的过程,每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解决的或同等情况下他们都得到了同等对待的结果。这一般被称之为“实体的正义”或“实质的正义。另一个标准是从考虑程序自身存在理由以及区分合乎正义与不正义的程序角度,把冲突的解决过程置于优先评价的视野,是为“程序的正义”,或称为“程序的公正。[4]实现了形式正义并不能保证实现实体正义。在一裁终局的制度下,案件经裁决后便具有终局的效力。在形式正义的背后我们不难看出有诸多问题的存在。
(二)诉讼化倾向严重
仲裁本身就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而设立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却广泛存在着一种将仲裁“诉讼化”的趋势。具体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制度设计有去“大陆法系”而向“英美法系”转变之嫌。对于每一个案件,都要以这种流程进行审理必然会迫使当事人双方付出高昂的费用并且造成“久裁不决”的局面。这种诉讼化趋势不是与设立仲裁制度的初衷相背离吗?
(三)价值取向差异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当事人选择仲裁看重的是仲裁的公正性。国际商事仲裁在本质上并未完全体现着诉讼的公正价值追求。而效益价值则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效率价值,即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相比在效率上有更高的追求。只有有效率的仲裁才可以体现出将国际商事纠纷提交仲裁的必要性,否则仲裁本身将是一种资源浪费。其次,自治性也是仲裁区分于诉讼的最大特点[5]。在仲裁当中,我们理解的仲裁自治,简单地说,就是仲裁庭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当事人的意志得到充分尊重。也有人总结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中得到充分的体现。[6]
三、国际商事仲裁新秩序的建构
(一)当事人所属国仲裁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主要是为诉讼公正服务的,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笔者认为在仲裁中也同样需要体现这一精神。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若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分属于A国和B国,A国与B国的任何一个仲裁员都不适合对此案做出裁决。此时应当让C国的仲裁员做出裁决,这样的裁决可以增强双方对裁决结果的信任。
(二)简化仲裁程序
学界普遍认为,仲裁与诉讼相比,在程序上更加简便。但就目前的商事仲裁实践来看,“久裁不决”的现象时有发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仲裁程序上有很多差异,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仲裁过程中设立了一系列制度,如案件披露、开庭案件制作等。
依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启动仲裁程序,而另一方认为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则可以选择以下主要救济手段:第一,参加仲裁,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仲裁庭裁决自己是否有管辖权。第二,申请法院就仲裁庭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但前提是双方一致同意由法院决定,或者仲裁庭允许法院决定。第三,在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阶段,以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为由,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四,以仲裁庭无管辖权为由,向法院质疑仲裁庭作出的有关管辖权问题的裁决,或者请求法院宣告仲裁庭对实体争议作出的裁决无效。第五,在作出裁决后,就法律观点提出上诉。第六,不参加仲裁,但就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向法院申请宣示或禁令或其他适当的救济。[7]对于以上六种行为能否适用、怎样适用问题等问题当事人只能自己去琢磨。以上只是诸多繁琐仲裁程序的一个体现,许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因程序繁琐这一问题而开始怀疑这一制度。
(三)处理好公平与效益的关系
效益与公平是仲裁中永恒追求的理念。在多说人看来,二者存在一定冲突。对于同一个仲裁案件,在不同理念指导下必然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对于很多案件,追求公平就必然会牺牲效率,这也可以对仲裁的“诉讼化”倾向做出合理的解释。过多的追求仲裁案件的公平会出现“久裁不决”的局面,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8]反之,追求了仲裁案件的效率不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错案。如何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呢?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在其“二主一仆”论中指出:“一般来说一仆是不能同侍二主的。当这二主所追求的是截然不同的目标、的是互不一致的命令,而且几乎每从事一定的行为方针他们就发现其目的相左时,这种质疑便可能是正确的。”然而“在另一方面,当这二主为共同的主要目标奋斗、并在追求这些目标中互相合作、而只在相对较少的情形下才分道扬镳时,对这二主中任何一位的服务并不排斥对另一位的服务。”[9]可见效益与公正是两个并不相矛盾价值取向,二者可以归于统一。
可见在公平与效率的博弈中,仲裁员担负着重要的任务。对于类似的,或者说相同的案件如何出高效公正的裁决,完全在于仲裁员自己内心所把握的尺度。唯有制定出国际通用的仲裁员标准,并且将公正与效率的标准做出量化才能真正做到效益与公正兼顾。
参考文献:
[1][英]施米托夫著,赵秀文选译.国际贸易法文选[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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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See Arbitration of England.
21世纪是法商结合的时代,将更加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应用能力等可转移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将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创建科研型大学的指导思想,努力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学术发展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将教学和实践紧密结合,以用人单位对人才能力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在就业过程的就业能力和竞争优势,为其今后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在我们身处的这个商业竞争激烈的社会里,商业行为离不开法律的应用和规范,法律也寸步不离地在影响着商业行为。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知识创新的速度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是青年人成长成才的需要,而且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需求。所以,青年朋友一定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在学习生活过程中既要勇于探索、大胆创造,又要严谨求实、精益求精,力戒浮躁和急功近利。基于现代社会对人才的这种需求,商科院校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是法商结合的人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高层次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和兼有商学专业素质的法学人才.明确的培养目标使商学院法学教育获得自己独立存在和发展的地位,形成商学院办法学专业的鲜明特色.培养的法商结合人才是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素质高、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较强的适应性和创新意识的高级人才.那么,什么是法商结合,我们所培养的法商结合人才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高等教育应该怎样构建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法商型人才培养的探索是学院主持的国家“法商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重大课题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我校申办MBA专业学位的特色所在。商学院针对企业的战略问题、经营问题、财务问题、投融资问题、宏观经济运行环境问题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的教学、研究与实践经验,而我校法学方面针对企业的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税法、电子商务法,以及WTO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有着长久的研究历史并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法商型人才培养就是在有机整合我校两方面资源的前提下,为社会和企业培养同时拥有法律和管理双重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同时提出覆盖管理和法律双方面的解决方案。法商型人才培养的探索符合市场需求,具有鲜明的特色。我校在此方面的探索不仅具有前瞻性的视角,同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充分依托金融院校的现有优势:实验室、校外实训基地,具体的可行性方案如下:
一、制定适合法商结合教学的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校培养人才的关键。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必然要有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作为支撑和指导。因此,所有高校、所有专业都非常注重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为实现“法律为市场经济服务,法律人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我们在构建和实现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过程中,在人才培养方案上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开好3类课程。要认真开好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必开的14门主干课程,同时,要开设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直接服务于企业和市场的法学学科课程。在开好以上两类课程的基础上,还要依托商科院校的强势商科背景优势,开设一组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的商科应用性课程,如中国对外贸易实务、资产评估、财务管理学等,使学生扎实掌握法商结合所必备的理论与实践知识。
积极开拓法律服务市场经济的实践教学。法学是一们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商结合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教学环节的支撑。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由4个方面组成。一是社会调查。可以分别安排在每年的暑期,由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老师带队进行指导。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可以让学生以社会生活的亲身体验,结合法律知识认识社会,掌握用所学知识思考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模拟实习。为了使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同时配合程序法的学习,让学生充分掌握和熟练运用相关诉讼法知识,增强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可以开展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活动等模拟实习的专项教学。三是毕业实习。毕业实习与暑期社会调查和模拟实习不同,它是全面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综合实践提高的过程,也是学生成才的一个重要阶段。毕业生主要被安排在公、检、法、司,以及相关企业进行实习,由经验丰富的指导老师对实习过程进行认真指导。四是灵活的分散性实践教学。这一环节主要是通过系里老师,在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开展法律实务活动的过程中,以及在办案的过程中,灵活分散地指导学生实践。
二、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与商事思维融合的培养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如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理念等。商事思维则是指按照商人的理念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商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在实际问题面前,仅有法律思维或者仅有商事思维都是不够的。培养法商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尤其要注重融合“法”和“商”两种思维,从而使学生不但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在合法的前提下思考问题,同时还能从商人、消费者、市场等角度去妥当地处理实际问题。这样,我们培养出来的法商结合的人才才能够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要培养出真正的法商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必然要求我们的学生在思维、观念层面上有所突破,决不能局限于“法”和“商”两种知识的简单相加。
具体来说,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学好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基础知识,尤其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民商、经济法律知识,还要在考虑合法性这第一价值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成本和效益等商事因素。而对于商科专业的学生来说,也要在学好本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同时,在充分考虑合法性的前提下,注重成本和效益的比较。
三、解决教师知识结构单一与培养学生复合能力之间的矛盾
培养法商结合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课程教学改革是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充分发挥我们商科院校的学科背景,利用现有师资优势,进行法商结合办学特色的课程教学改革,是实现法商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保障。
完善法学教师的商科知识结构是根本。要把学生培养成法商结合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必然要求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师具备扎实的“法”和“商”知识结构。作为21世纪的法学专业教师,要能胜任法学专业教学工作,在不断提高自己法学专业理论素养、紧跟法学前沿的基础上,还必须充实和完善自己的商科知识结构。这也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引入相关专业教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是现阶段的重要手段。商科院校往往开设有会计学、经济学、投资学、国际贸易等专业,学科优势比较明显,有一大批优秀的商科专业教师。鉴于这一现实,利用我们商科院校的商科师资优势,将相关专业的教师引入法学课堂,与我们的法学专业教师共同完成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是必要且可行的。引入相关专业教师开展教学(包括实践教学)的思路,可以结合各高校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来实现。比如,以法学教师和相关专业教师平行承担教学任务的模式;以法学教师为主讲教师、以相关专业教师为补充的模式;以法学教师为独任教师、辅以有针对性地举办相关内容讲座的模式,等等。
3、项目实施的科学性
本着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的思想,开展调查研究。在集中学习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设置意见箱、走访班级、寝室等多种形式,深入师生中开展调研。发挥工会、学生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作用,拓宽渠道,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加深对现状的把握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针对性和紧迫性认识,初步查找出影响和制约我院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加强干部作风建设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进行解放思想大讨论。在学习调研基础上,就如何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认识问题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引导广大师生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把思想认识从那些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行为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在推进学院科学发展方面深化认识,对“办什么样的大学、怎样办大学”,“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等重大问题进行再认识,形成共识。结合理论学习收获、调研成果和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深入交流研讨,解放思想讨论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使之成为更新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思路、形成科学发展共识的有力推动。
深入聚焦提炼问题。学院对学习调研阶段汇总梳理出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干部进行分析论证和归纳筛选。在此基础上,结合解放思想大讨论形成的共识认真研究讨论,聚焦提炼出影响制约学校及学院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打好基础。精心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师生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学院领导班子和院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就检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分析检查在推进学院发展、服务师生方面存在的差距与突出问题,着重查找影响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学生会要召开专题的民主生活会,分析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方法。专题民主生活会与年度民主生活会合并召开,并适当扩大列席人员范围。
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和组织师生评议。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突出检查和分析两个环节。分析检查报告紧密联系实际,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民主生活会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形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谋划提出符合学院的科学发展思路、主要工作目标和重大工作举措,同时提出加强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认真总结近年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析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总结和提炼学习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新认识,提出今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校院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举措,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形成分析检查报告。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组织师生员工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评议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等形式进行。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行不行等方面进行评议。评议中提出的正确意见及时补充到分析检查报告中来。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反复修改完善。
4、项目实施的应用性
“精商明法”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构建什么样的知识体系,这就是既要全面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力求做到“精通商学”,同时又要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学知识,力求做到“明晰法学”。实验区是在中国政法大学这一全国公认的法学强校中培养经济学与管理学的商科人才,完全可以实现依托和利用学校法学的优势资源,使商科与法科在知识体系上交叉和融合,在专业设置和教学实施中体现法学背景和“法商”性质,以适应社会对法商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已经提出了在中国同类型学院中建立起不可替代的“法商型商学院”的发展目标,实验区将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更加注重把“法商结合”的办学特色渗透到教学体系、师资结构、科研项目以及学术活动等各个环节,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出一大批高质量、高层次的法商复合型人才。“敏思善行”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具备什么样的综合能力,这就是既要能够敏捷地思维,又要能够创新地实践,力求做到既能善于发现问题又能善于解决问题。在结合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三个本科专业各自的特点,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同时,以建构主义教育理念为指导,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使学生在熟悉和把握专业知识的前提下,树立创新意识,发展动手能力,能够有效地将知识体系转化为内在能力。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在法商型人才培养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验区在建设过程中将更加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应用能力等可转移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将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创建研究型大学的指导思想,努力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学术发展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将教学和实践紧密结合,以用人单位对人才能力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在就业过程的就业能力和竞争优势,为其今后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格物致公”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具备什么样的个人素质,这就是既要形成求真务实、学以致用的优良学风,树立坚定的科学精神,又要不断适应社会、服务社会,树立强烈的公共意识。“格物致公”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育理念,实验区在培养学生知识、能力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学生人文精神、法治精神、科学精神、共同精神等个人综合素质的培养,尤其商科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求学生在毕业后不仅能够在能力上满足社会需要,而且还要在身心、人格、品质等方面都能够较好较快地融入社会,提高适应环境的能力。因此,在科学精神培养的同时,加强社会责任感培养也将是实验区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为综合人格品质的高素质全面发展人才。
要着眼于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巩固扩大活动成果,重点抓好三个环节,即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完善长效体制机制。主要任务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切实取得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1)、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学院班子成员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针对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立足工作实际,以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制度,按照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分别提出整改落实的具体目标、方式方法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整改落实情况要向党员、群众通报,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要增强针对性、注重操作性。要做到“三明确一承诺”,即:明确整改落实的目标和时限要求,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领导、部门的责任。整改落实方案制定后,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布,做出公开承诺。
2)、解决突出问题。解决问题是突出实践特色的集中体现。要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针对查找出来的学院改革发展过程中以及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抓住那些既事关大局又有可能经过努力近期解决的问题,集中力量解决,切实取得一批实践成果。把职能范围内影响制约学院发展的突出问题、师生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集中时间和精力加以解决。对解决条件比较成熟的问题,要实施集中攻坚;对通过努力有可能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分步解决。
3)、完善体制机制。这是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标志。从学习实践活动一开始,就要高度重视做好创新体制的工作。进一步理清推动科学发展的思路,制定和完善促进学院科学发展的制度和规划,把解决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在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上取得新突破。要对现有的制度规定进行系统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完善的完善,该变革的变革,特别是要及早研究制定科学发展迫切需要的新制度。
附页
法商型人才培养实验基地在法商型人才培养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建成的“法商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将更加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应用能力等可转移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将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创建科研型大学的指导思想,努力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学术发展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将教学和实践紧密结合,以用人单位对人才能力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在就业过程的就业能力和竞争优势,为其今后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经过多年对商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探索和实践,依托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平台,法商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将形成完备和系统的人才培养模式:以“精商明法、敏思善行、格物致公”为培养宗旨,以“法商结合”和“知行合一”为培养支撑,通过“教、学、做、悟、思、育”的培养方式,塑造高素质的法商型创新人才。
1、培养宗旨:“精商明法、敏思善行、格物致公”
“精商明法”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构建什么样的知识体系,这就是既要全面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力求做到“精通商学”,同时又要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学知识,力求做到“明晰法学”。实验区是在中国政法大学这一全国公认的法学强校中培养经济学与管理学的商科人才,完全可以实现依托和利用学校法学的优势资源,使商科与法科在知识体系上交叉和融合,在专业设置和教学实施中体现法学背景和“法商”性质,以适应社会对法商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已经提出了在中国同类型学院中建立起不可替代的“法商型商学院”的发展目标,实验区将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更加注重把“法商结合”的办学特色渗透到教学体系、师资结构、科研项目以及学术活动等各个环节,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出一大批高质量、高层次的法商复合型人才。
“敏思善行”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具备什么样的综合能力,这就是既要能够敏捷地思维,又要能够创新地实践,力求做到既能善于发现问题又能善于解决问题。在结合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三个本科专业各自的特点,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同时,以建构主义教育理念为指导,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使学生在熟悉和把握专业知识的前提下,树立创新意识,发展动手能力,能够有效地将知识体系转化为内在能力。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在法商型人才培养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验区在建设过程中将更加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应用能力等可转移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将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创建研究型大学的指导思想,努力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使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为其今后进一步的学术发展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将教学和实践紧密结合,以用人单位对人才能力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在就业过程的就业能力和竞争优势,为其今后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格物致公”是明确我们培养学生要具备什么样的个人素质,这就是既要形成求真务实、学以致用的优良学风,树立坚定的科学精神,又要不断适应社会、服务社会,树立强烈的公共意识。“格物致公”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育理念,实验区在培养学生知识、能力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学生人文精神、法治精神、科学精神、共同精神等个人综合素质的培养,尤其商科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求学生在毕业后不仅能够在能力上满足社会需要,而且还要在身心、人格、品质等方面都能够较好较快地融入社会,提高适应环境的能力。因此,在科学精神培养的同时,加强社会责任感培养也将是实验区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
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按照学校“厚德、明法、格物、致公”教育理念的要求不断加强学生个人素质的培养,实验区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将更加致力于培养以优良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为综合人格品质的高素质全面发展人才。
2、培养支撑:“法商结合”与“知行合一”
【关键词】回弹法;检测;结构;混凝土强度;
工程施工中经常使用的建筑材料就是混凝土,混凝土的强度是混凝土质量的保证,也是整个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对混凝土强度的测试是保证其强度的最重要的方式,检测混凝土强度的方法有很多,而回弹法因为具有很多优势特点,因此,被广泛应用于检测混凝土强度。
一、回弹法概述
回弹法是通过弹簧驱动的,以重锤的方式呈现,利用弹击杆对混凝土进行弹击,而且可以测试出重锤进行反弹来回的距离。这个回弹距离值正好与混凝土表面的硬度的关系是一致的。因此,依据回弹距离的数值可以对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校对,从而计算出混凝土的强度。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回弹设备才引入我国,此时才开始对设备进行研究,起初,因为对设备各方面不熟悉,也缺少研究成果,使回弹测试方法一直处于停滞阶段。直到八十年代,我国根据自身基本的混凝土施工情况,制定并颁布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范》,在2000年,还对其不合理的标准进行了修改,这就使回弹法成为我国工程建筑混凝土强度的检测的主要方法之一。
二、回弹法的检测的程序
(一)对测区的布置
每一个结构的测试区域被叫做测区,根据其规范的要求,测区数要在十个以上,测区的面积只要能放置十六个回弹测点就可以。而且必须保证测区干净、整洁和干燥。如果其中一个条件不能符合要求,那么,就要用砂轮创造这样的环境,保证测区无杂物。
(二)回弹的实际检测
在进行实际的回弹检测时,回弹仪要垂直于要检测的混凝土结构的表面,而且要慢慢进行施压,准确地读取数值,然后迅速地复位。同时,回弹的测点要在测区内布置均匀测点,相近的测点间距要大于二十毫米。而测点与外部钢筋或是预埋构件之间的距离要大于三十毫米。还有就是测点不能设置在气孔上,也不要设置在外露石子上,必须保证一个测点进行一次回弹,整个测区最少要进行十六次回弹。
(三)测量碳化深度
在测区表面利用工具钻出一个大概十五毫米的孔测量碳化深度,在钻孔完毕后,要对孔进行清理,确保孔内干净,但是切忌用水进行清洗。然后,将浓度百分之一的酚酞酒精溶液滴到内壁的边缘地带,最后用碳化深度测量仪对混凝土碳化距离进行测量,其测试结果必须是经过三次测量取得的平均值。
(四)处理数据方面
测区回弹平均值,是要在十六个回弹值中找出三个最大的数值,然后找出三个最小的数值,进行剔除,剩下的十个数值的平均值就是回弹平均值。
三、回弹法检测的特征
利用回弹法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较其他方法来说,检测准确度不是太高,但是其具有自身的优点。首先,设备简单,不会占用过多的测试区域。其次,方便操作,因为其检测设备简单,这样设备就方便操作,对技术人员的技术就没有过高的要求,为测试提供了方便。第三,测试需要的时间短,在进行回弹测试时,可以很快的得出测试结果,为混凝土强度测试节约了时间。第四,回弹法监测混凝土强度的检测成本低,不会消耗很多的费用。最后,对混凝土的质量没有损害,不影响其正常的利用。
但是,虽然回弹法检测具有如此多的优点,但是其准确度却容易受到影响,而且影响的因素还是很多的,比如,设备的功能,环境的变化,操作技术等。因此,要确保其准确度,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时对设备进行校对和保养,确保测试结果的精确。
回弹法只适合于现场测试,规范要求回弹法测试混凝土的期限为最小七天,最大一千天。在混凝土表层和内部的质量不一致时,或者混凝土构件不完整时,不能使用回弹法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测试,因此,回弹法检测的范围受到了限制。
四、采用回弹法检测结构混凝土强度的重要性
对结构混凝土进行强度测试,是保证混凝土质量的重要方式,而采用回弹法检测结构混凝土强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因为回弹法具有设备简单、方便操作、测试时间短和成本低廉的优势特点,为混凝土检测工作节约了投资成本,而且可以及时对结构混凝土质量进行及时的控制,不但对提高混凝土的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整个工程施工的质量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也可以减少工程施工的成本,促进工程建筑企业的经济利益。
其次,通过回弹法对结构混凝土进行强度检测,可以检验出混凝土的匀质性。在混凝土施工中,一般都使用泵送的方式,因此,在运输的过程中,混凝土的匀质性就会一定程度受到影响,因此,保证混凝土匀质性是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关键,回弹法恰恰可以检测出混凝土的匀质性是否符合标准。不管是脱模的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还是测试块破形的情况,都可以混凝土质量的直接影响因素就是混凝土的和易性,也就是混凝土的匀质性。只有混凝土均匀,才能保证混凝土的质量,才能控制好混凝土的强度,才能保证混凝土在施工中得到有效的利用。利用回弹法对结构混凝土进行强度测试,而且可以测试出混凝土坍落度进行检验,从而对判断混凝土匀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虽然回弹法也有很多局限性,但是其优点大于缺点,因此,在混凝土强度检测中广泛应用。但是,其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最后混凝土强度的评定结果,它只是评定结果中的一个参考,因此,它对于混凝土评定结果奠定了基础,也提供了一方面的参考,对评定结果的准确度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建筑业的发展,混凝土是建筑施工中最常用的材料之一,因此,做好混凝土的质量控制也是在保证整个施工质量。回弹法检测方法的应用,具有相当多的优点,可以对结构混凝土强度进行有效的检测,也是保证混凝土质量的重要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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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统一裁判尺度 制度构建
随着社会各领域的日益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多元化,平等主体间的纠纷类型日新月异,新型民商事案件也不断出现。由于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往往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实务界难免出现“同案异判”的现象,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应如何防止“同案异判”?笔者认为,应构建统一裁判尺度制度,并在本文中试作一探讨。
一、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概况
(一)基本概念
对于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概念,学界及实践中均较少予以界定,有审判实务人员认为,新型民商事案件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暂无明文规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豍。对于新型案件的基本概念,学界多有人述及。有人认为,新型案件是指由于法制发展、科技进步及社会变革中新出现的、以案件形式反映在司法活动中的社会新问题及新矛盾豎;还有人认为,新型案件是指因法制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变革而出现的新问题及新矛盾豏。对于前述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定义,笔者认为,其界定的范围过于狭小,只强调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民商事纠纷,未将新法律出台后出现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列入其中,存有以偏概全之嫌。结合学界对新型案件的界定,笔者试对新型民商事案件作如下界定:新型民商事案件,是指由于法制发展、科技进步以及社会变革等各种社会因素变化而新出现的并以案件形式反映在司法活动中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新问题和新矛盾。
(二)基本分类
1.以案件涉及的纠纷类型不同为划分标准
根据新型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纠纷类型不同,可以划分很多不同的案件种类。总体而言,可分为新型民事案件与新型商事案件,但这种划分并无多大意义。具体而言,可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纠纷种类予以划分为人格权纠纷案件等十种类型案件。当然,新型民商事案件在具体的纠纷类型上基本可参照该纠纷类型归类,但在具体细化的案由中却可能无法找到完全匹配的纠纷案由。
2.以案件出现的原因不同为划分标准
根据新型民商事案件出现原因的不同,可以将新型民商事案件划分成很多不同种类,亦无法穷尽。但主要可划分为:因新生事物出现后形成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如人肉搜索案件;新法律颁布实施后出现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如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社会生活变化后出现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如网络交易出现的经济纠纷。
3.以案件是否有法律规定为划分标准
以案件是否有法律规定作为划分标准的划分方法,是最简单的划分方法,但在实务中却最具有意义。根据这种划分标准,新型民商事案件可以划分为法律缺失的新型民商事案件与法律规定下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前者主要是指新型民商事案件出现后,无法找到现有的法律法规来指引案件的处理,而后者则是指新型民商事案件出现后,现有法律法规有所规定,但案件类型是前所未有的种类。
二、统一裁判尺度的制度构建
实务中,不同法官根据各自不同理解会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判决,这将导致“同案异判”的现象出现,产生很多弊端,其中最大弊端莫过于对司法公信力的贬损。因此,应构建统一裁判尺度制度,以防止这类弊端产生。
(一)有条件判例制度的构建
所谓有条件判例制度,是指针对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模糊易导致适用各异或者法律规定已无法适应时展等纠纷、案件,承认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作为裁决依据的一项司法制度。由于只要公开案件的审理结果及裁判文书,则可作为裁决的依据就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因此,从新型民商事案件统一裁判尺度的角度出发,有条件判例制度的构建是解决裁判尺度问题的最迅速、最有效的途径。
关于判例制度,学术界虽对其称呼不同,有的言之“案例指导制度”、有的言之“判例法制度”、有的言之“遵循先例”,且对其内涵的理解亦各有不同,但这并没有影响学者们对在我国建立相应判例制度之意见统一,对于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及应然性,学者们作出了深刻且全面的讨论,笔者在此不再赘述。豐
我国自1983年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印发案例豑,虽然案例涉及各方面,既包括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例,也包括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案例,这些案例在实务中已基本成为法官审判时作出裁判的依据之一。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我国已在实务中约定俗成地形成了案例指导制度,这给我国构建有条件判例制度提供了条件及基础。然而,我国有条件判例制度的构建还存在很多需要克服的困难,在此,笔者主要讨论构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实际困难。
1.中国法官的水平参差不齐
可以作为判例的案例的出现对法官水平的要求很高,对于接触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法官,要求其能够不但对法律的规定具有超强驾驭能力,也要求其具有很深的法律功底,很强的法理分析能力,因为能够成为判例的案件必然要在法理上通得过。但由于中国幅员辽阔,新型民商事案件不一定都会诞生在水平高的法官手中,因此,最初接触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因水平原因,其不一定能够作出很好地判决,使之成为判例。
2.审判压力令较容易接触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法官无暇去创造判例
新型民商事案件出现在案件数量多、审判压力大的地区概率高。因此,接触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往往是一线法官且多为案件数量多地区的一线法官。据统计,广东省法官人均办案比全国高出70%,珠三角地区法官每年人均办案基本在150件以上,不到三天就要办一件案豒。在这里,一线法官办案任务繁重,审判压力很大,法官要不停地开庭、写判决。要求这些法官像对精品案件一样对待这么多的案件似乎要求过高。实际上,很多法官对新型民商事案件都没有精力和时间去进行仔细研究,作出精品判决。
3.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统一裁判尺度的形成
法官的职业习惯令法官更倾向独立审判案件,不喜欢别人左右自己的判断。加上法官职业道德中严格要求的保密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不会主动公布其审理案件的情况,即使判决结果,也不会主动公布。这使得司法界往往很难掌握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情况,法官也无法得到已出现案件的审理情况、结果及依据。
针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完善:
1.健全法官培训机制,提高各级法官的法律素养
针对法官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应健全各级法官培训机制,不但要进行上岗前培训,对于已经在审判岗位上的法官,也定期进行培训。以定期培训为主,辅之于针对新法律法规的专门培训学习。与此同时,还结合法官的自学,由国家提供各种教材予以学习。
2.审判任务繁重的地区,增加审判人员
“案多人少”的问题出现了许多年,很多法院将其列为重点研究解决的难题,也有人专门研究相关的对策,但时至今日,问题还是没有得以很好解决。这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很多,笔者在此就不再详述。笔者认为,随着案件的增多,增加审判人员,特别是增加一线审判人员,对于解决案多人少的难题是个直观的解决途径。
4.构建全国法院系统内部网络
网络是高效的一种产物,通过充分利用这个内部网络,每个法官都自觉公开自己案件的判决,每个法官也可以查到其他法官审理案件的判决。这就方便了司法界在全国范围内对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掌握及审理情况的把握。同时,利用这个网络,还可以构建一个全国法官论坛,法官针对自己无法把握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可以公之于网络,并进行讨论,形成较一致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汇编判例。笔者认为,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部门负责,将每年出现的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形成判例后统一汇编成册,予以公开出版。
(二)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
1.立法
立法包括制订、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豓。虽然立法对于迅速出现的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显得力不从心,但我国毕竟是制定法国家,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最终将纠纷的解决方式固定下来,所以立法还是统一裁判尺度最终的解决办法。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作出规定的新型民商事案件,经过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制订新的法律法规。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有规定,只要略加修改则可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可以修订后继续施行。对于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即使经修改依然无法适用的法律法规,则可以予以废止,另立新法。
[关键词] 军事采购 监督 制度约束 救济
军事采购监督机制是军事采购市场化改革齐头并进的一个配套部分。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军事采购监督机制,无论是基于军事采购工作和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还是从完善军事采购法律制度的层面来考虑,都显得十分必要。
一、军事采购监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军军事采购监督已经初步形成了机构设置上的相互制约机制。其特点是:
1.业务主管的多级性。就全军而言,军事采购工作的业务管理已经建立了总部、军区级单位和部队三级管理体制。军事采购的第一级主管部门是总后勤部的物资油料部和基建营房部,分别负责全军物资采购和工程采购的业务管理,分别汇总、报批物资综合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计划和工程采购计划,审定采购方式等。第二级主管部门是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物资油料部和工程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物资和工程采购的业务管理。第三级主管部门是军级以下部队和相当等级单位的物资和工程采购管理部门。军以下部队的采购,按照逐级负责、集中需要、集中采购、集中支付的原则,由各大单位结合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2.采购经费管理的独立性。事业部门(即提出采购需求的部门)只负责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计划,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指导采购机构做好本部门招标等工作。而对采购从预算的“源头”上到结算的“末端”上的全程的财务监督,对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的有关经费条款的审查,以及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的办理统一由各级后勤(联勤)财务部门负责,基本上实现了采购中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分头负责。
3.审计监督的全程性。军队各单位和各部门组织采购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军队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监督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军事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上述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军队内部层级管理体制的体现,是依据职能分工进行机构分置的一种硬性的架构安排。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制度监督不健全。制度监督就是一种软约束。法律是首要的制度。最近几年尽管军队出台了一些军事采购的规章制度,然而到目前为止,军事采购的基本法律――《军事采购法》还未出台。现有的制度约束仅仅是在总部出台的一些军事规章的层面上。由于法律层次不高,立法技术存在问题,所以很难对军事采购活动产生较好的制度约束和监督作用。
2.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不力。一是内部监督没有独立性。实践中,内部监督主体隶属采购部门或“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内部监督失去了独立性。二是采购程序的不规范,导致制度性监督不到位。在采购的具体实施中,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不严,有的单位计划性差,往往以部门预算代替采购计划,先采购后立项,无预算采购和超预算采购现象比较多见。
3.军外监督缺位。无论是财务管理部门还是审计监督部门均是军事机构,他们作为采购的监督主体与军事采购部门同属军方。在采购活动中,相对于供应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因此军队监督部门在进行(主动)监督执法时,很难真正的体现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这种对立以及对待被监督的采购双方当事人的超脱与公正。
4.缺乏对供应商的救济机制。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质疑和投诉的救济机制。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附则里专门做了“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的规定,因此,这些救济的规定对军事采购活动并不适用。另外,尽管军队招标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可以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但这些监督主管部门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实践中国家行政机关对军队招标采购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且多是事前的审批管理,因此非工程的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就成了行政救济的盲区,而且工程采购过程中的监督执法也很难奏效。更何况《意见》根本不涉及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监督执法。
三、完善军事采购监督机制的思考
1.建立供应商的救济制度。借鉴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模式,可以考虑尽快加紧制定《军事采购法》,在《军事采购法》这一层次立法中专设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这两章。目前,在军事采购中建立质疑和投诉这种救济机制,困难主要集中在向谁投诉的问题上。参照《政府采购法》,要使投诉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投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理投诉的主体应有法律赋予的监督执法权;二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投诉的事项进行最终的救济,即如果受理投诉的主体怠于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还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然而目前军事采购的监督主体尽管有军事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执法权,但是由于这些军事监督主体不是行政法所指的行政主体,因此当他们不作为或为而不恰当时,供应商不可能再通过行政诉讼这种最终的司法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军队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武装团体,其有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自身的结构特征和军事审判体制,鉴于此,可以考虑将军事采购领域中与军事行政救济纠纷有关的军事行政诉讼纳入军事法院审判受案范围。目前最高法院已就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作了批复,肯定了军事法院对军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将军事采购的监督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但不作为或为而不恰当而引起的纠纷归入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军事审判的管辖,既有必要也是可能的。
2.强化内部监督的制度约束,建立外部监督机构。监督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军事采购内部监督的机构设置如前所述形式上已基本建立,其完善应着重在制度层面。具体包括:(1)确立采购结果的连带责任制。(2)确立采购结果公示制度。(3)确立采购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制度。(4)明确并落实各项规则,即对采购机构各部门的岗位设置和操作流程,采购业务人员的资质要求,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追加采购的基本工作程序,采购监督检查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加强末端的执行力和责任意识。(5)采购部门应重视供应商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外部监督包括审计、纪检、财务、社会监督。但是由于审计、纪检、财务监督部门都是军队的机关,只具备相对独立性。并且军队采购信息有着相对的封闭性,社会监督很难奏效。因此,外部监督应进一步强化其独立性和效果。建议建立由多个军外主体如经济学者、法律学者、公证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联合监督的外部监督机构。
3.健全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军事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军事采购计划的监督和对军事采购程序的监督,有对集中采购的监督和分散采购的监督。对于军事采购的过程而言,军事采购监督应针对一些特别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加强监督力度,如军事采购的预算编制。另外还应重视对采购方式的选择、供应商资格的审查、供应商的交货和验收等环节的重点监察。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监督而言。集中采购采购人的行为对采购的过程起着主导的作用,因此采购人行为应是监督的重点。在集中采购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评标委员会也应是监督的重点。分散采购赋予了采购人较大的决策自由度,全面的监管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应重视采购人员业务素质的考核以加强其自律,监管的重点应是采购方式的选择,特别是对定点采购方式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周建文庾来顺戴雪清:“建立和完善军队采购监督机制”《中国物流与采购》,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