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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的会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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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的会计制度

第1篇:民办非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民办学校 会计制度 选择 完善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2(a)-0-02

近年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在选择和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会计制度,对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推动性的作用,因此,政府要尽快在相关政策方面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指导和扶持民办高校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我国教育行业作出更大的贡献。该文在对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对策建议。

1 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现状

1.1 全国民办高校执行会计制度的现状

目前大部分民办高等学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地位是“民办非企业”,既然不是企业,那么是社会团体还是事业单位?这就有了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地位确认问题。对民办高校“合理回报”难以实现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民办高校适用会计制度不统一,教育成本核算困难,难以确定合理回报的办学结余基数及比例。民办高校应该采用何种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直以来,各民办高校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各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有的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高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2 广东省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现状

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2006年9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管理办法虽然有了,但目前会计科目核算方法及账务处理没有规范、会计报表也尚未出台统一格式。这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计没有统一的核算方法,账务处理比较随意,也正因为没有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没有统一报表格式,上级主管部门很难掌握各民办高校的财务经营状况,如资金流动情况、资产实有情况、内部治理结构情况,得不到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就难以做到对民办高校监督管理。

1.3 现行的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口径不一致

目前大部分民办高等学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地位是“民办非企业”,也就是相当于“ 知道我们不是什么,但是不知道我们是什么”既然不是企业,那么是社会团体,还是事业单位? 根据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我国的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是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身份成为“第五类”法人。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确,所以大部分学校在选择会计制度时无从下手,也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设置会计科目,造成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口径不统一。

2 当前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没有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

办法没有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和报表编制说明。有的采用《高校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有的采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有的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报表格式。这将造成上级主管部门很难掌握各民办高校的财务经营状况,资金流动情况,资产实有情况,得不到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

2.2 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存在不同待遇

在税收核算及缴纳方面,目前将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对待,公办非学历教育要缴营业税及附加;而民办非学历教育,不仅要交营业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民办学历教育上,很多民办学校被课以2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存在不同待遇的问题,也影响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完善。

2.3 民办高校法人产权界定不明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目前相关规定尚未出台。

在近期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认定中,要求民办学校必须承诺的规定有: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同时按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以上相关规定所存在的差异和不完善使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的选择推向两难的困境,也严重影响了各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统一。所以为达到依法管理,必须建立一套有效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

制度。

3 完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建议

3.1 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

相关规定需要统一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目前大部分民办高等学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地位是“民办非企业”,也就是相当于“ 知道我们不是什么,但是不知道我们是什么”既然不是企业,那么是社会团体,还是事业单位? 根据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我国的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是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身份成为“第五类”法人。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确,所以大部分学校在选择会计制度时无从下手,也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设置会计科目,造成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口径不统一。因此,需要统一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尽快为民办学校

“正身”。

3.2 统一民办高校享有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但是目前只有公办学历教育享受免企业所得税待遇,而民办学校按照企业对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需要统一民办学校享有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避免各地政策操作不统一的

现象。

3.3 规范统一会计报表编制方法

目前有的采用《高校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有的采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有的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报表格式。这校将造成上级主管部门很难掌握各民办高校的财务经营状况,资金流动情况,资产实有情况,得不到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因此,我们要规范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即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4 统一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目前各地方还没有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办法,为解决了民办高校财务管理规范问题,因此建议统一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管理办法。

4 结语

针对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存在着内部治理结构失衡、会计报表格式不统一、民办学校法人产权界定不明确,以及会计监督职能弱化,预算管理体制滞后等问题,从明确民办高校法人地位、统一民办高校享有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以及统一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管理办法等方面,对完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进行了

探索。

参考文献

[1] 高桂兰.财会通讯:综合(中)[J].2012(1).

[2] 薛东成.财务与会计[J].2012(2).

[3]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1997).

[4]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

[5] 刘学华.财务会计学[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6.

[6]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1)[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2.

[7]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学习指南(2006).

[8] 胡丹.完善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风险管理[J].教育财会研究,2009,20(5).

[9] 陈明风.高校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教育财会研究,2007,10(4).

第2篇:民办非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一、村镇民办养老机构的概念

1.村镇的概念

目前国内学界对于村镇没有统一定义,但针对村镇规划村镇体系的研究较为常见。国务院1999年11月1日颁布,当前仍在施行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下称《规划条例》)将村庄与集镇统称为村镇。《规划条例》规定,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2.村镇民办养老机构的概念

当前国内的研究,绝大多数是针对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对村镇民办养老机构的研究几乎没有,因此学界对此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生活护理、饮食起居等综合的机构。

二、村镇民办养老机构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

1.村镇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定位模糊

2005年民政部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第2条中明确指出,社会办福利机构应坚持非营利的原则。2012年《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人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可以按照举办目的,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自主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两种法人登记类型。此项规定将民办养老机构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法人。

2.缺乏有效监督评估机制

民力、养老机构之所以在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上有这么多的不足,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我国政府部门重准人而轻监管。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监管的要求,即民政部门有义务对辖区范围内的社会福利机构定期进行相关的监督和核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9条也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004年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下称《会计制度》)第一章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16条、《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等,均规定民办养老机构的经营权、所有权相分离。

4.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依据现有法律,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机构的出资者不再享有机构所有权,但是《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5.养老服务纠纷解决机制缺失

目前我国《合同法》中没有关于养老服务合同的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没有对此类致损案件责任划分的明确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亦未界定养老机构与人住老人的关系,这就导致事故发生之后缺少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四、村镇民办养老机构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1.准确定位村镇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性质

如上文所述,和民办养老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村镇民办养老机构被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l)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权规则。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因此不存在法人自身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

(2)就非营利法人而言,法人对其财产同样享有所有权,法律人格和财产属性密不可分,唯有明确村镇民办养老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归属,才能更好地保护其财产权利。

(3)将其定位为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拥有独立财产权后,村镇民办养老机构可以扩宽融资渠道,并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自身压力,降低经营成本。

2.建立养老服务纠纷解决机制

对于村镇民办养老机构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受损失的不仅仅是人住老人,同时还有养老机构。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规范养老服务合同。当前民政部门尚未制定养老服务合同范本,应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尽快制定。

(2)制定民办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伤害事故是引发村镇民办养老机构法律纠纷的源头之一。

(3)建立民办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故救济制度。如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故赔付基金,用于赔付部分发生于民办养老机构中的意外伤害事故。

3.建立完善村镇民办养老机构评估机制

(1)建立抽查制度和投诉制度。除了现有年检制度之外,民政部门还应当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有违规前科和收到投诉较多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成为抽点对象。多次违规,且未依法内部整顿的机构应从重处罚。

(2)建立民办养老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由于政府难以有足够的精力对每一个村镇民办养老机构细致审查,因此需借助公众的力量对村镇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监督。

(3)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良好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可以对政府监管的误区、盲区进行有效弥补,既能扶持好的村镇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还能通过良道,并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自身压力,降低经营成本。

2.建立养老服务纠纷解决机制

对于村镇民办养老机构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受损失的不仅仅是人住老人,同时还有养老机构。尤其是若双方对簿公堂将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机构的声誉也将受到极大的影响。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规范养老服务合同。当前民政部门尚未制定养老服务合同范本,应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尽快制定。

(2)制定民办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伤害事故是引发村镇民办养老机构法律纠纷的源头之一。该办法应当规定养老机构伤害事故的定义与基本类型,所依循的法律原则,伤害事故中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要求和具体处理程序。

(3)建立民办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故救济制度。如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故赔付基金,用于赔付部分发生于民办养老机构中的意外伤害事故。

3.建立完善村镇民办养老机构评估机制

(1)建立抽查制度和投诉制度。除了现有年检制度之外,民政部门还应当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有违规前科和收到投诉较多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成为抽点对象。

(2)建立民办养老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由于政府难以有足够的精力对每一个村镇民办养老机构细致审查,因此需借助公众的力量对村镇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政府可以法律或条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民办养老机构将其审批材料、年度报告、财务报表以及诉讼情况向社会公开。

(3)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良好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可以对政府监管的误区、盲区进行有效弥补,既能扶持好的村镇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还能通过良好的评估机制使得村镇民办养老机构内部优胜劣汰,淘汰不良的村镇民办养老机构,从而促进村镇民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4.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法规

两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不符合当地实际等。 因此,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应当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地域特色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时考虑到地域差异,注意协调不同层次的利益关系,做到统筹兼顾,以将政策更好地落到实处。

5.建立部门间统筹协调机制,确保政策落实

第3篇:民办非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摘要:笔者所在的学校是一所民办普通本科学校,自2005 年建校以来在财务制度上的选择、具体的应用以及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主要以我校应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出发点,就其在民办学校应用现状进行归纳分析并加以探讨,为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和实现良性循环提供参考。

关键词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高校

一、民办高校财务制度的选择

本文作者从民办高校的定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制度)核算的特征来看,认为民办高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观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和民非制度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得出的结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高校的办学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了民非制度的核算要求。但也有不同的选择,如由于地区间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政策的差异,导致一部分民办高校选择了《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如重庆民办高校的学杂费收入列入政府预算管理,所以要求当地的民办高校按《高校会计制度》核算,并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本文作者更侧重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观点,因为更符合民办高校办学特。

二、民非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民非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核算范围的界定问题

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为民办高校的核算制度,是必要遵守民非会计制度的规定:“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但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投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二者之间的相互矛盾,让民办高校在核算过程中很难取舍。

2.相关法律、法规支撑问题

(1)按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财税〔2014〕13 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条件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投资人不得分配利润,收取回报。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2)、(3 )条是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办学给予优惠政策,而(1)条从税法又明确规定投资人的合理回报,使得民办学校在遵循政策法规制度上存在尴尬的局面。政策法规上没有明确指出民办学校的收入是免税收入。民办教育促进法上规定可与公办院校同等地位,但税务观点:认为民办学校收入,没有上交财政入库,所以不能等同公办院校,而且收入也不符合《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免税收入。使得民办学校在税收问题上又起了纷争。

3.会计报告信息不健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65 条指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尽管制度没有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给出明确的文字表述,但不难看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诸如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而在科目设置时,投资者投入与经营结果统一通过“净资产”科目核算,通过报表很难直观的区分投资人的投入和经营结果,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总结,以上是由点带面的浅析《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体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民非企业在国家管控和内部管控上都存在失控,例如个别单位成立后长期不登账、账务核算体系的设置与有关制度、规定不相符报表不完整、核算不规范等(收入挂往来科目不及时结转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现金余额过大且不及时盘点、大额现金结算频繁,违反有关现金结算规定等等。

三、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发展前景

目前我国拥有民办教育机构14.8 万多所,截止到2014 年7 月民办普通高校就有444 所,面对其多样性、复杂性,必然导致财务管理制度上的多样性。这样不利于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法规政策方面上缺乏对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学校的支撑。在国家大力提倡民办学校的发展大背景下,我国在民办教育财务制度管理方面也应加快改革进度,使民间投资者在大力投资办学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同时,也能真正的民办民享,做到民办教育事业也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1.制定出独立的、统一的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高校管理上是个综合体,办学上遵循普通高校的办学特点,管理上更多的接近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要兼顾民非企业的“非营利性”。因此,需要制定出独立的、统一的、便于管理的《民办学校财务制度》。按行业区分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出不同行业的具体的民非会计制度,例如“民办学校财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和“公益”的特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使民非会计制度贯彻执行有法可依

民非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具体列举免税收入范围,执行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民非企业相应的管理法规相互矛盾。目前,在税务与民非企业利益之间起冲突时,没有法规可以参照,协调解决。所以,要想规范民非会计制度,首先要完善相应的法规,针对民非企业的特点,制定出免税资格认定的细则,规范民非企业归类的界定(例如营业税目下所涉及的九大行业),从而达到细化免税收入的确认。

3.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

首要是建立适合民办高校发展的内控制度,进而规范财务基础工作,加强从事民非制度核算的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基本素能。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提供数据上的、制度上的支撑,为自身可持续、健康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的内部环境保障。

参考文献:

[1] 陆建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 会计研究,2004(9).

[2]丁贤友. 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思考.会计之友,2005年(5).

[3]《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4篇:民办非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行政事业会计;预算;采购;改革

一、现行预算会计体系

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狭义)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但随着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将向“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发展。

1.政府会计

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包括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单一帐户、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等,客观上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合二为一,成为政府会计。

2.推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

部门预算编制后,如果没有预算执行制度的改革,其作用必然大打折扣。预算执行改革最有效的方法是推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建立我国国库单一帐户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按照政府预算级次,由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帐户;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帐户,取消所有的过渡帐户;财政性支出均从国库单一帐户直接拨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

行政单位为了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任务所需要的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从本级政府预算集中的资金中分配和拨付。推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将资金拨到行政单位,只需给各行政单位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及审批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计划,在预算资金没有拨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之前,始终保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帐户上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行政单位的人员工资由财政部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职工工资卡方式直接支何;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按预算指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商品供应商方式直接支付;行政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行政单位备用金(信用卡)方式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虽然不改变各行政单位的预算数额,但其作用在于建立起了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国库单一帐户后,由于各行政单位只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其所有的资金都是财政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帐户收付,其资金活动已通过总预算会计反映,因此,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相当于总括和明细的关系,它们将合二为一共同构成政府会计。

3.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在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改革中,政府采购制度应是一项重大的工程。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质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实现物有所值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使预算资金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节约公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政府采购后,对于行政单位专项支出经费,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照预算下拨经费给行政单位,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活动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即财政对这部分支出采用直接付款方式。财政总预算会计可以根据这部分支出数直接办理决算。而行政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付款凭证进行资金核算,根据采购品入库情况入帐。这笔业务实际上是同一会计主体(一级政府)下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也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合二为一。

4.事业单位会计

事业单位会计向非营利组织会计靠拢,非营利组织会计不仅包括事业单位,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基金会等。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基金会等与企业相比,尽管在许多方面都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它们与企业之间的区别仍相当明显,即这些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行为科学的观点看,任何一项活动都有其目的性,行为的目的不同,决定着它们行为方式、程序和控制模式也不一样。无论是企业,还是这些组织,它们都是从事一项具体的社会活动,但是它们活动的目的是不同的。企业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使投资者得到尽可能多的投资回报。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基金会等在向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或服务时,并不追求收益,其目的在于按照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提供者的企望和要求提供尽可能多的管理和服务。因此,非营利反映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基金会等的基本特征,其目标着眼于社会效益。显然,这些组织的会计称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就更能反映其本质特征。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部门的本质特征相近,但还是有较大的差异。主要是它有自己的业务收入,而且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可以做到收支相抵。如一般事业单位除了财政资金外,还有其他性质的资金,这部分资金的收支不需通过国库单一帐户。各种基金会更是如此,其会计系统的独立性相对较强,因而在会计原则、会计科目、核算方法上有较大的不同,只是由于它与政府会计有共同的非营利性的特征,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和政府会计虽同属非企业单位会计,但不能统称为政府会计,在制定会计规范时,将其统称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二、预算会计制度的改革

由于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使得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等需要进一步改革,以适应部门预算、国库单一帐户、政府采购等改革的要求。

部门预算要求反映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涵盖所有的预算资金,因此,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预算会计,也应以预算资金全貌为对象,应不再有遗漏。其中,基建资金也应和其他资金一样一起编入部门预算。即部门预算应当涵盖包括基建预算收支在内的所有收支,真正反映综合预算。然而,由于基本建设财务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应增加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细化预算编制到项目,也就是收支要重新适当分类。因此,预算会计的会计科目应重新设计,明细核算应作相应调整。零基预算即预算一切从零开始,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因此,采用零基预算方法,对预算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算会计不仅要提供收支流量方面的信息,还要提供资产存量方面的信息,从而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5篇:民办非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 合理回报

中国民办高校近年来迅速发展, 2013年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名单(截止到2013年6月21日)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共有高校219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24所,约占20%。随着民办高校数量和规模的急剧扩张,其会计核算方面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既阻碍了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也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构建我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迫在眉睫。

一、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1、民办高校的会计特征

(1)民办高校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性质。我国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说明所有的高等学校,是一个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

(2)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非财政性。我国2002年12月28 日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表明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不是国家机构,办学经费不是国家财政性经费。当然,近年来,政府开始向民办高校划拨少量的财政性资金,以补助其开展高等教育活动。但是,这种补助仅仅是开始,而且规模不大,在办学经费支出中比重很小。

(3)民办高校办学主体非政府。民办高校的出资人不是国家机关,因而民办高校不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归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选择

民办高校应该采用何种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从海南省民办高校的调查中发现,2005年以前,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执行的会计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一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三是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待学校会计制度》相结合运用。另外,也有属于上市公司控股的民办高校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的。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治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难以到位,税收关系调理不清,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治理、使用的监管。我国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和高校财务制度大多以财产的公有制性质而设立,强调预算管理,突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功能,不能体现民办高校投资主体的知情权以及成本核算、营利等问题,影响了民办高校出资人的积极性。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会计制度的现状,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规范问题。

2005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始执行。海南省除属于上市公司控投的民办高校外,其他民办高校开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奠定了基础,但该制度适用于普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非针对于民办高校。因此,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在执行此制度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基于非营利性质,未设置所有者权益,只设置净资产账户,并将净资产划分为非限制性净资产与限制性净资产。这样的设置不能满足民办高校资产的来源,民办高校的资本大部分是办学者出资的,这部分出资并不是不求回报的。因此,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会计核算上就不能体现产权关系,使得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特别是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设置,只反映净资产,不能体现办学者的出资信息,办学者往往会担心自己的出资全部公益化,不利于出资者继续出资。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的核算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规范民办高校经济事项

(1)行业(教育)特征不明显。《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对教育单位的教育经济行为反映得不够直接。在收入和支出的会计科目设置中没有体现教育特征的会计科目。

(2)政府补助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了“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结余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但并未规范这些补助收入的计量。民办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教育补贴经费及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给予的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等,这些补助有的是收益性的,有的是资产性的,还有的是收益与资产相结合性的。对于收益性的可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范处理,记入当期的净资产。但对于资产性的却不能一次性记入当期净资产。例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形成的是固定资产,这部分固定资产后续如何计量,提不提折旧,是一个困扰会计管理工作的会计核算问题。这里没有一个规范的会计政策,实务中现在也只能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来核算。

(3)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学等。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之二是资源的投资者向该组织投入的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民办高校的出资人是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不求回报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合理回报之间相悖。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看,民办高校不具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征。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五十一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些规定就给民办高校定了性,即使民办高校取得了合理回报,也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我国民办高校没有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高校只能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没有疑议。《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上位法,两者谁服从谁是非常明显的。在会计核算上,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如何核算,如何报告,没有统一规范,这样的财务报告就不是很规范了。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过分淡化对税金的核算。事实上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了非营利收入外,还应有营利收入,我们不能笼统地说非营利组织是或不是纳税人,而必须根据有关国家税法规定来正确核算税金。民办高校教学、科研与后勤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其目标不同,资金运动的性质也不同,因此在税务的处理上也是有差异的。在民办高校会计核算中,尽管税金不是主要的支出,但税金与费用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规范税费的核算,因此民办高校缴纳的一些税金在会计核算上就没有统一的核算。从调研的样本来看,民办高校对于缴纳流转税有的计入业务活动成本,有的计入管理费用,有的计入其他费用等,五花八门。另外,在会计实务中对于民办高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核算,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所得税费用会计科目,在业务活动表中也没有设置所得税项目。事实上,民办高校有些收入是属于所得税范畴的,对于民办高校缴纳的所得税是在业务税金中核算,还是单列所得税费用,这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体系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成果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真正的财务状况。如只设置了净资产,没有设置净资产中出资人的资本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业务活动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业绩成果,其业务活动表在最后反映的是本年的净资产变动额,报表过于简约,不明晰,不利于报表的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解读。虽然民办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作为核算国家公共资金的事业制度都明确反映结余,难道民间资金反而不应反映结余。任何一个组织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作为会计核算应该明确反映结余,这有利于一个组织衡量自身一个会计年度的业务状况,也有利于管理部门评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营利性。

三、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建设

上海、江苏、河南等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应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会计规章,制定了本地的《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如《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及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这些制度的出台和施行为其他地区对加强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结束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严重滞后的状态。但民办高校目前却没有国家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与会计,使其健康发展,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建设思路

(1)以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民办高校的特征制订民办高校会计制度。近十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民办高校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和规定,为研究和设计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家颁布的新《会计法》;2012年12月18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04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些法规和规章虽然有些比较原则,有些不是针对民办高校的,但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精神是设计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

我国民办高校近十多年的迅速发展,在办学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民办高校资金运动与财务管理上的一些特征。业务活动具有与公立大学相同的核算内容,基础业务上可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做到与公立大学财务信息的相对可比性;民办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后勤社会化。如食堂、学生公寓、医疗、卫生服务等都引入社会资金,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应考虑这一特征;民办高校建立有效的财务约束机制。民办高校经费全部自筹,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多数民办高校建立了财务约束机制。在经费安排上坚持以教学发展为中心,主要经费支出包括教学科研经费、公用支出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民办高校注重人才培养成本核算。全国大多数民办高校一般是按二级学院或系部进行人才培养成本核算,严格控制一般管理费用支出,节省经费开支,部分学校还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人才培养成本。民办高校会计监督社会化。多数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企业化的产权分离,民办高校规定财务决算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保会计报告公允、真实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民办高校引入了经营学校的理念,注重效益的评价,提高了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学校,应当充分体现“民办”的特点。民办高校是一个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产业属性的实体,在会计制度设计上,应引入企业核算的相应内容,在办学成本核算和净收益的分配上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范,注重可操作性。

(3)借鉴国外私立大学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在私立高等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印度等都用法规形式确定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在会计核算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如1971年,日本文部省颁布了《学校法人会计基准》,对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作了具体规定,给我们以有益的启迪,值得借鉴。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基本特点

(1)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学校的净资产进行分类,引入资本金概念,将学校净资产分为投入资本、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三类。投入资本为办学者原始投入的资金(资产),属办学者所有;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为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的资产增值,属学校所有。通过对学校净资产的划分,规范办学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学校撤销时,办学者的投入资本可作为返还出资者原始投入的依据。

(2)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民办高校作为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办学实体,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及费用,应将收益正确地划分当期收益与预期收益。因此,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根据民办高校资金运动的特征相应引入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业务收支结余、净收益分配等会计科目,由于教学学年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性,将学年学费收入在两个会计年度间合理划分。同时,对民办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及时反映民办高校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情况。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的特征选择折旧方法,使耗费的资产得到及时补偿,使其会计核算更为科学、合理和稳健,有利于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3)允许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规定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办法。规范学校净收益分配,民办高校净收益的分配原则是优先考虑学校的未来发展,其次才是办学者的回报。首先计提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其次给投资者合理回报,合理回报“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再次将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的,不得分配出资人投资收益。

(4)正确区分和核算费用支出。《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中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以将业务活动成本分设为教育业务活动成本和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教育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教育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科技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5)建立适用于民办高校的财务报告体系。民办高校财务报告体系应反映民办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和出资人变动等财务信息。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教育行政部门、捐赠人、学生及家长)等的需要。

在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同时,也应制定相应的《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体制、亲属回避制度、预算审批、备案制度、人员经费支出控制、会计报表编报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结语

民办高校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与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实用性的《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民办高校财务制约机制,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发挥民办教育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使民办高校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民办高校有了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莉: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思考[J].财会通讯・综合,2012(6).

[2] 王大勇、魏锡政、吴永立:完善我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对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2(2).

[3] 王红梅:民办高校财务会制度改革建议[J].国际商务财会,2009(11).

[4] 陆建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J].会计研究,2004(9).

第6篇:民办非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私立大学;制度创新;非营利部门

近年来我国私立大学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其前景仍不容乐观。一方面,政策空间过小(譬如对办学层次、类型以及学位授予权利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对“资金的饥渴”超过了对于“制度创新的诉求”。其结果,我国目前的私立大学仍然处于一种粗放式发展阶段,扩大规模仍然是其主要任务,私立大学的学术性尚没显现出来。借鉴国外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经验,我国现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若想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私立大学,制度建设应是第一位的。

一、从民办非企业单位到非营利组织

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出台,但在我国私立大学的注册登记仍要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需依法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业”划分。同一行业,公有的称为“事业单位”,非公有的称为“民办事业单位”,即现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组织分类中,判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标准有两个,其一是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其二就是按行业划分。在我国“事业单位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从隐含的逻辑来看,是从其‘非生产性’导出的,有着计划经济的历史背景。然而,在进行了市场经济改革,特别是采取了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之后,所谓‘生产性’抑或‘非生产性’已经成为过时的概念,其与我们所讨论的‘营利性’抑或‘非营利性’相去甚远。在事业单位传统上的专属领域,不仅已经纳入国民生产总值的核算,而且面向市场的营利性活动普遍存在,混杂了很多企业性组织。”基于此,我国事业单位的概念必须更新,必须废除行业的观念以及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判定标准,将事业单位重新分类,属于政府机构划为政府部门,营利性的划归企业,除此之外的归于非营利组织。按上述逻辑,我国私立大学制度建设的第一步就应在组织定位上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非营利组织转变。私立大学作为非营利组织就意味着私立大学应符合自治、非营利与非政府等方面的特征,并依照非营利组织的规则进行运作。那么,私立大学一定要是非营利的吗?营利性为什么成就不了真正的私立“大学”呢?

其一,如果让私立大学的举办者拥有学校的所有权,即拥有学校的剩余索取权和有效控制权,私立大学成为营利性的,那么,私立大学的所有者就可能会利用其信息方面的优势,通过降低教育服务的质量或减少教育服务的数量来获得最大可能的利润,从而造成“契约失灵”,严重侵害受教育者的利益。与之相反,让私立大学成为非营利组织,由于受非利润非分配原则的约束,没有人拥有对学校的剩余索取权,由此可以大大降低要素所有者或机构管理者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学生利益的可能性。“大学不适合作为一种赢利性的机构……一个真正的长生不老的大学、研究型大学很难是赢利性的”。

其二,私立大学的历史以及国际通行做法也表明,“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只要承担学历教育,一般都按照非营利机构的模式运转和注册。这是因为学历教育既是第三产业,也是社会公益事业。按照非营利机构注册的好处是,虽然投资者不能取得任何回报,但可以执行不同于企业的会计制度,可以在接受社会捐赠的同时享受税务上的优惠”。“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正规学位教育是不适合自由市场机制的,它们应该获得公共补助,不应该按照成本(外加投资回报)定价。正规学位教育需要得到保护,以免出现以劣代优的现象”。

其三,大学的本质决定了大学只能是非营利的。在社会各类组织中,就场域逻辑而言,政府部门遵循着强者逻辑、权力逻辑,企业部门遵循金钱逻辑、利润逻辑,与它们相比,大学所遵循的则是“正义的逻辑、良心的逻辑、知识的逻辑”。在这三种逻辑支配下,大学只能是非营利机构而不可能是营利性的。“无论创造知识还是传授知识,大学都不适合作为盈利性机构而存在”,“一个大学不大适合于变成一个赢利性的机构。一个大学一旦变成一个赢利性的组织以后,它就免不了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和收益最大化,再好的大学一旦变得以盈利为目标,就会走下坡路,至少不会成为一个研究型大学……这也就提醒我们要不断地反思,大学一旦堕落成为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的时候,它的前途可能就不太妙了”。

最后,私立大学属于非营利组织,并不意味着私立大学不可以“营利”。从定义上来说,“非营利性企业并不是不能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他们只是不能向企业的控制权人分配利润。如果一个企业的股东没有表决权,他们就不是企业的控制权人,而只是受益人,企业是以信托的形式交由董事以及其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代他们管理,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他们谋利益”。对于学校举办者来讲也是一样,公益法人办学中的公益法人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而立的法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公益法人不进行任何营利性的经济活动,相反,营利活动有时也是某些公益法人活动的重要内容。但与营利法人不同的是,这种营利不是该法人的最终目的,所获盈利亦非分配给其成员,而是完成其目的一种手段或必要的途径”。现实中具备非营利机构主要特点但却为投资者谋利的企业并不少见。这种企业在美国最著名的就是Mueller Macaroni Company。“在过去的差不多35年里,这个企业一直为纽约大学全资所有,像Mueller Macaroni Company这样的企业同其他商事公司一样缴纳公司所得税,它们的非营利性的母公司享有的纳税优惠在它们身上并不适用,所以实际上它们得不到任何特殊的补贴,与其竞争对手相比,这些企业唯一的特征就是被非营利机构控股”。

二、我国私立大学财团法人化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明显区分公法与私法,更没有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概念,但就立法理机能要求的组织形式;第二,法人组织各个机构之间相互作用,各自承受特定的任务和具有明确分工;第三,法人组织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必须具有同一目的,各局部机构的目的不同,也只是为了实现整体的统一目的而进行的合理分解;第四,法人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性。与法人组织机构不同,法人治理结构是更进一步的制度安排。”

那么,何谓非营利组织法人治理呢?所谓“非营利组织法人治理,乃以所有权、控制权与受益权分离为基础,以委托一关系为主线,以利害相关者协 转贴于 同为重心,以公共责任为依归”。换言之,非营利组织法人治理主要涉及如下问题:“所有权、控制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必然引发委托一问题,多重委托一关系要求利害相关者协同,而不特定的利害相关者协调意味着更多的公共责任。自主治理与协同治理应成为非营利组织法人治理的两大指导思想,需要奉行以董事会为中心、保障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有效作用、吸纳利害相关者的多方参与、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若干治理原则。”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私立大学在法人组织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上,大致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在财团法人制度下,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其二就是参照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做法,实行公益信托制度。

1.财团法人下的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制度是美国高等教育的一大特色,在我国这项制度尚不健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除此之外,还规定了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与职责。但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比如家族化办学、民办学校私人化等方面存有巨大漏洞。与之相比,日、韩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都非常值得借鉴。日本《私立学校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私立学校审议会的委员,对自己、配偶或三等亲以内的亲属的事情和与自己有关的学校、专修学校、各种学校、学校法人或者只以设置专修学校或各种学校为目的的非学校法人的事情,不得参加其议事的表决。但不妨碍出席会议和发言”。我国台湾地区的《私立学校法》也规定,“董事相互间有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之关系者,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而韩国私立学校法中的限制性规定则更为详尽。在该法的第21条规定:“在理事会的组成上,各理事间的相互关系为《民法》第777条规定的亲属关系或妻子的两代以内的亲戚关系的人数不得超过定员的2/5;监事同监事、监事同理事之间不得是《民法》第777条规定的亲属关系或妻子的两代以内的亲戚关系。”相比之下,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只是在第十九、二十条简单地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与上述规定相比,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九条补充规定了:“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但事实上这种规定还远远不够,对于我国民办教育中大量存在的“家族化办学”并没有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我国私立大学如果要选择财团法人模式,必须进一步加强董事会等相关制度的建设。

2.英美法系下的公益信托制度

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结构,财团法人下的董事会制度是一种模式。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借鉴英美法系下的公益信托制度,也是建立我国私立大学有效治理结构的一种可行选择。“大陆法系下普遍设有财团法人的制度,英美法系主要以公益信托制度承担类似功能”。那么,何谓公益信托呢?信托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指“将其财产及其所有权交给受托人,受托人为了他人即受益人的利益,按照信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对该项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信托目的划分,信托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所谓公益信托即为增进社会间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信托”。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典型大陆法系国家,较少受到信托制度影响。但也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传统的财团法人制度之外引入了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我国虽属大陆法系国家,但不够典型。在我国既没有明确的公法私法概念,亦没有明确的财团法人制度。与之相反,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却被引进了现有的法律体系。2001年4月我国通过了专门的《信托法》,从而为我国私立大学实行公益信托制度奠定了可能的法律基础。依各国通例,“促进教育的信托”都是公益信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我国《信托法》在第六章第六十条第四款也有明确规定。

第7篇:民办非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一、民办培训学校会计核算的基础规范

第一,民办培训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填补了会计规范的空白,是民办学校会计工作遵循的规范。

第二,民办培训学校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难以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足够其决策的有用信息。采用权责制核算基础有助于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和业务活动的全貌,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第三,民办培训学校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与负债,可以划分为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要素,这是民办学校设置账户的基本依据。

第四,民办培训学校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实施会计监督。民办培训学校的账簿设置应包括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

二、民办培训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实例分析

1.民办培训学校的收入

民办培训学校的收入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计入科目为提供劳务收入。一般情况下,民办学校提供服务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或应当收取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提供服务收入”账户。

例:民办学校本年度招收新生,实收学费300000元,其中当年度学费50000元,第二、三年度学费分别为100000元,第四年度学费50000元。

(1)收款时:

借:现金300000元

贷: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50000元

预收账款250000元

(2)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结转收入的账务处理相同:

借:预收账款100000元

贷: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100000元

(3)第四年度结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50000元

贷: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50000元

2.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和折旧的核算

对于民办学校而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始终是一个比较生疏的问题。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有些学校是按照事业单位的会计标准进行核算,有些是参照企业会计的标准进行核算。对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从而导致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信息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不利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为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折旧、期未计价、处置等均作了明确规范,起到积极作用。

3.民办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按照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4年;电子设备,为3年用于展览、教育和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的典藏,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单独在“文物文化资产”项下反映。

第8篇:民办非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学校理事会会议通过,2020年12月8日.....学校董事会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护举办者(出资人)、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设立时名称为“掇刀区星辰艺术培训学校”,后同时使用“掇刀区星辰艺术培训学校”名称。2020年后停止使用“掇刀区星辰艺术培训学校”名称。学校现名为“星辰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服务的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学校以培养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机关即业务主管单位为荆门市掇刀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掇刀区行政审批局。

第六条学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第七条学校的住所地为荆门市掇刀区关公大道55号。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吴晓蝶、吴国平、吕正旭。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订学校章程;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由举办者吴晓蝶、吴国平、吕正旭出资。各举办者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人

**

**

合计

出资额(万元)

占总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学校的业务范围即办学内容为少儿舞蹈、成人舞蹈、瑜伽、美术、跆拳道、口才、乐器。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校类型:民办艺术类盈利性培训机构。

(二)办学形式:业余。

(三)办学规模:200人(学生)。

(四)招生范围:主要面向荆门地区招生。

(五)招生对象:少儿、成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吴晓蝶、吕正旭、吴国平3人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举办者(出资人)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必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个别董事离职,由董事会会议确认;增补个别董事,由董事会会议选举。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在职人数少于1/2时,即宣布解散,并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和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及学校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超过1/3的董事提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由董事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该董事的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校长由董事会参照湖北省荆门市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聘任,身体应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 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

(五)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是董事会成员的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监事1名,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学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监事在学校举办者(出资人)、教职工或者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推选产生或者更换。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校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党支部,聘任党支部书记1人。党支部负责学校党建工作、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认真参与讨论研究,保证决策的方向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资产财务管理与劳动用工

第三十一条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开办资金;

(二)学费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学校办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发展教育事业,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三条学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中提取25%—30%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各类财务账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主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具实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中介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修改章程,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新章程文本由董事会分别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办学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同意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校必须妥善安置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第四十四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学校即为终止。终止后,由举办者(出资人)代表学校及时办理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9篇:民办非企业的会计制度范文

一是取得合理回报问题。根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报为目的进行出资,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支节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营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这样,会计制度就与合作社法脱钩,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难以把握正确的方向。

二是适用范围问题。在适用范围上,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又进一步规定其适用特征为: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受该组织的所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专业合作社完全符合这些特征,应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该会计制度。但从该会计制度列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种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寺院和宫观、清真寺、教堂)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又不与任何一个完全匹配。这就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使用上的矛盾与冲突。

三是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根据美国约翰一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项目中提出的“五特征法”,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其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其基本特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非营利组织极其相似。但从其他要素看,其尚不具有严格意义上西方非营利组织的特征,表现在组织上对政府的依附性,部分履行公共职能的非自治性,名义上的非营利性与实际的营利性等。事实上,大部分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即其参加目的不是为了公益性,而是为了获得收益。从这一点上讲,具有盈余分配属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能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基于上述分析,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资财捐赠人及社员,满足捐赠人及社员需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目标,笔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制度构建提出以下设想:

第一,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受托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社员提供公共产品,其资财来自政府、捐赠者等各方,是受人之托经管资财、经营事业。因此,会计目标应定位在向委托人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上,即向资源的委托人报告所委托资源的保管与经营情况。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都会享受国家或当地政府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因而也应当把社会公众视为利益相关者。

第二,信息提供要实现低成本及高效益。财务报告信息的编制与传递是需要耗费的,信息披露的成本会随信息披露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会计信息在满足信息主要使用者的同时,需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作出的应对,因而在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告的设置时应注意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告在将满足捐赠人、社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其会计目标的前提下,只有当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成本低于使用效益时才是可取的。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对外披露财务报告信息时,需要对成本效益因素进行衡量、判断,寻求信息的最佳披露数量,使其既能满足信息使用者所需信息的要求,又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