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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自查自纠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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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自查自纠报告

第1篇:工程招投标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顿工作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通过专项整顿,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顿工作的范围:

20*年以来开工建设的所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和农田整理等项目。

(二)专项整顿工作的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1、招标人方面:

(1)将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所属人员、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7)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8)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机构方面:

(1)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业务的;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方面:

(1)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投标的;

(2)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的;

(3)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4)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的;

(5)其投标保证金与其他投标人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的;

(6)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与其他投标人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的;

(7)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与其他投标人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的;

(8)中标后参与工地现场管理的项目管理班子与参加投标活动时的项目管理班子不一致的;;

(9)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

(10)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方面:

(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5月份)

参与招投标的各方主体对照专项整顿的内容和范围,自行开展自查自纠。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并整改的,可从轻处理。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20*年以来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标主体、机构、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等情况)要进行认真梳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依法查处阶段(2009年6—7月份)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专项整顿工作,认真摸排情况,迅速立案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不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和整改的,将组织联合调查组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公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8月)

各级各部门认真进行总结,有针对性的研究对策,建立防范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龚建华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肖一华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监察、发改委、城乡规划、*、地税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由市监察局长黄志荣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邱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纪检组长肖万波担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具体落实工作任务。

(二)主要措施

1、广泛宣传动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整顿招投标违法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有关措施、规定,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2、认真排查线索。对时间范围内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情况逐一进行填报,认真梳理,从中发现线索。

3、及时明查暗访。对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明查暗访,掌握实际情况,并与填报的汇总情况进行对照。

4、严肃查办案件。对梳理出来的线索、排查出来的瞒报漏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认真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5、建立健全制度。认真分析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特点和规律,进一步研究措施,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制度、办法,强化招投标的行政监管。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2、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不循私情,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开展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

第2篇:工程招投标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振兴*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针对我县中介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和规范,努力创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信用环境,为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服务。

二、清理和规范的范围

这次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范围主要是与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中介机构。

(一)以财务会计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等机构;

(二)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机构;

(三)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咨询服务等机构。

三、清理和规范的内容

(一)清理的内容:

1.虚假验资、虚假评估、虚假公证等违规、违纪问题;

2.执业市场秩序混乱、非法执业、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问题;

3.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无照执业、超范围经营、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问题;

4.行政干预,部门垄断,造成不正当竞争等执业环境问题。

(二)规范的内容:

1.规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设立;

2.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3.对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规范;

4.凡是应与监管部门脱钩的中介机构,在这次清理和规范过程中,都应及时脱钩。

四、方法和步骤

清理和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年1月20日开始,到2月15日结束。

(一)自查自纠阶段(20*年1月20日—1月31日)

1.对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分析存在的问题。

2.对中介机构的职能进行审定确认,进一步明确其执业的范围和责任。

3.对虽经审批、登记,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不能按行业规定自律、管理混乱的,机构设置不合理、执业职能划分不明确的中介机构,认真进行整改。

4.对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严重违规违法的,严肃查处,依法予以处理。

5.结合清理和规范中反映出的问题,比照相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并组织落实整改工作。

6.严格执行公平、统一的审批、登记标准,实行归口审批、登记管理。

7.各中介机构自查近3年在执业期间有无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写出自查自纠和整改报告,上报监管部门。

(二)建章建制阶段(20*年2月1日—2月5日)

1.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将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3.完善对中介机构监管机制,做到依法审批、依法登记、依法从业、依法监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年2月6日—2月15日)

1.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是否存在走过场和弄虚作假行为,各个环节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2.检查清理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是否得到查处,责任是否得到追究。

3.各项法规和机制是否建立和完善。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成立*县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

责任分工:

(一)县软环境办和县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县工商局负责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中介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三)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负责以财务会计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四)县国税局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清理和规范;

(五)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建设局负责以房地产、工程技术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六)县司法局负责以法律相关知识为基础的行业,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第3篇:工程招投标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一)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二)主要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各项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二、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项目立项、项目可研、初设审批、项目核准备案、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认真查找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项目决策和审批中的突出问题

项目决策、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科学民主。是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有关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是否存在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代替必要的项目审批;是否依法办理项目立项、可研初设审批、项目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规定的手续。

(二)项目招标投标中的突出问题

是否进行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是否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批准;是否以项目特殊、时间紧迫等为借口,以行政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是否以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只对工程施工招标,重要设备、原材料的采购不依法招标;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公平,是否通过不合理提高投标门槛、设定不合理评分办法等手段“量体裁衣”,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存在投标人以挂靠、借用资质、伪造业绩、相互串通等手段进行围标、串标;是否存在招标机构违规操作、评标专家不公正问题。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定进行实施和管理;是否存在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是否通过虚假签证和变更设计虚增工程量,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建设单位对合同中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管理人员的更换和到岗情况的监管是否到位,“五大员”押证施工是否到位;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工程施工台帐,是否落实项目管理月报制;工程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滞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或不按计划、合同、进度付款;是否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导致项目投资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工程设计的变更、概算的调整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是否按规定履行到位;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生态环境破坏事故和隐患;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县重点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是否经县投资评审办审核同意。

(四)土地使用权审批中的突出问题

土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地转用、征收、拆迁是否合法、合规,补偿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非法审批、非法供地、非法占地、未批先用等问题。

(五)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是否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部署

(一)动员部署:2009年10月上旬

成立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广泛宣传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取得的进展及成效,接受社会性监督,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工作氛围。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二)自查自纠:2009年10月至12月

自2007年1月1日以来,对总概算或实际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所有竣工和在建(包括已全部或部分交付使用但未竣工决算)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逐一清理,建立项目台账。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4篇:工程招投标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召开全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省、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全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专项治理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刚才,洛军同志传达了全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建忠同志宣读了《实施方案》,请大家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强化认识,正确把握当前专项治理工作形势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县的统一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深入有效地开展项目排查、重点检查、整改自查等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开展项目排查。对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新增项目和漏报项目进行认真排查,共排查出新增项目和漏报项目21个,对所有排查出的项目均建立了台账和工程档案。截止6月底,全县建立工程项目台账453个,其中2010年新增建设项目77个,2011年上半年新增建设项目12个。

二是开展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强国土、交通、水务、住建等部门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工程项目的检查,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至今年6月底,共查出问题7大类35个;3月28日至4月1日,在配合市检查组检查扩大内需项目中,共检查项目11个,发现问题35个;4月中旬,县工治办组织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21个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和扩大内需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共发现问题63个;对陶岭工业园区5个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2大类。

三是开展整改自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予以反馈,采取下发整改指令书等方式,督促各有关镇、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继续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突出问题整改挂牌销号制度,将自查、重点检查和扩大内需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部建立档案,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未按时整改的及时下发督办通知,确保整改到位。截止目前,省、市检查共发现问题61个,整改到位49个,占应整改的80%。县工治办检查的问题115个,整改到位94个,占应整改问题的81.7%。同时,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尽管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今年新增项目排查上报任务欠账较大,目前仅排查上报项目12个。二是对整改工作不重视,一些责任部门和单位至今对存在的问题仍未整改到位。三是案件查处力度不大,到目前,全县仅查处一件工程建设领域案件。四是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上缺乏创新,治本效果不明显。五是少数镇和部门有松懈情绪,工作被动应付。为此,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形势,切实明确任务,夯实责任,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我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细化任务,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一)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一要各负其责。县工治办负责全县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设及信息采集、公开和更新工作。政府办负责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衔接和整合。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并及时与各部门做好网站专栏链接。县发改局负责各类项目编码,在本单位网站建立信息公开专栏,采集、审核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信息。各相关部门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采集报送。没有建立网站的部门,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网站,在未建立网站之前,积极向电子政务中心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二要实行“三统一”。为了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的制作实行“三统一”,即专栏位置名称统一、栏目设置统一、专栏链接统一,确保信息全面规范公开。三要把握时间节点。市上根据实际情况已将县区设立公开专栏时间延至8月底,按照这个时间节点要求,各部门要尽量往前赶,确保按时完成任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县电子政务中心、发改、交通、住建、水务、国土等部门要主动与市级部门沟通衔接,务于9月初建好专栏。

(二)切实加强新增项目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对2011年新增项目的排查,各镇、各部门要按规定纳入正常工作,按月给县工治办上报台账和统计表。请大家会后尽快建立健全本系统、本部门项目自查排查制度,每月5日前报告上一月新增项目台账和统计表,上半年漏报项目要在9月初全面补报。对已排查出的问题,要按督办要求及时整改。

(三)不断加大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治理力度。要紧紧围绕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出让、规划管理、环境保护、资金使用、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等重点环节,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招标投标环节。要组织对近三年来的重大项目和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开展一次集中检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治理挂靠借用资质和通过违规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出借资质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二是工程建设实施环节。要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加强对工地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备案和履约监管机制。三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环节。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安全生产费用,或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对房地产开发商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规行为,要追究监管部门责任。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监管不力的,要严肃处理。要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重点对扩大内需、公共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确保工程质量不出问题。

(四)严查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各执法执纪和监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协调各方力量,深挖细查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要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案件,严厉查处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办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案件,以查办案件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五)进一步规范有形市场建设。当前,县政务中心已建立了县建筑工程“交易有形市场”和“土地矿业权交易市场”。从运行情况看,各类建筑工程和公共资源项目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但交易市场设施落后,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为此,今后一定要不断加大有形市场建设投资力度,切实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有形市场。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工程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硬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懈怠情绪,主要领导要切实将此项工作放在心上、拿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加强沟通,及时汇报,确保组织领导严密,工作落实有力。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强化措施,全力抓好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二要加强协作配合。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复杂,任务繁重,需要各职能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密切配合,互助协作,才能取得预期效果。要通过建立完善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制度,促进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同时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工治办的工作对接,按照工治办的具体要求,主动承担起份内职责和配合任务。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要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整改落实到位。要不断创新监管机制,积极探索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使监督检查的形式更加灵活、手段更加多样、效果更加明显,使专项治理工作转变为常态管理。

四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区别情况,实施责任追究。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于一般性违规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为主。对严重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予以组织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第5篇:工程招投标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一、着力深化廉政风险点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

(一)认真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全面进行自查自纠。要认真按照月18日省厅“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专题会议的要求,采取召开专题会、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和制定的防控措施,进行全面梳理和再审视、再完善。围绕规范权力运行,以工作流程为线、工作岗位为点,审视和分析廉政风险点找得准不准、全不全、实不实,防控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认真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回头看”工作,并结合年行风政风评议情况和案件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同时,按照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对照《廉政准则》、《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服务行为规范》和《廉洁从政“五不准”》等规定,深入查找和认真整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州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专项办”)要抓好督促落实各地深化完善廉政风险点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责任单位:州专项办、局属各科室和各事业单位、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

(二)继续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要围绕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健全和完善适应国土资源管理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对土地、矿业权出让、重点项目招投标、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等核心业务、关键岗位、重点环节权力运行制约监督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审计及监管措施,完善预算编制的执行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继续坚持和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和民主监督,使权力运行置于群众监督和制度制约之下。(责任单位:州专项办、局属各科室和各事业单位、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

(三)不断深化廉洁从政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开展警示教育、“重走路、增强党性修养”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系列廉政文化活动,充分利用近年来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发生的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运用选树的先进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和廉政风险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适时组织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廉政教育集中整训,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教育示范格局。(责任单位:州专项办)

二、切实加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建设与监管

(一)加强和规范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要学习借鉴兄弟地区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化出让的经验做法,积极推进土地和矿业权出让有形市场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争取9月中旬前,基本建成我州县级土地交易市场。(责任单位:局土地科、地矿科,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

(二)全面开展土地招拍挂制度执行情况的清理检查。要结合惩防体系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对年至年土地招拍挂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和查纠规避招拍挂、违反规定设置土地出让条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擅自调整修改土地出让条件、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土地出让信息不公开不对称;房地产用地超面积出让、捆绑出让、“毛地”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出让主体不合法、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等突出问题,改进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和操作程序。月5日前,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将清理检查和自查情况报州专项办。7月中旬,州局与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重点抽查。(责任单位:局土地科,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

(三)着力查纠矿业权审批出让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在加快推进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同时,认真实施惩防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开展矿业权审批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对清理出的问题逐个项目、逐个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查纠力度,着力整治应当通过招拍挂出让矿业权而采取协议等方式出让;采取泄露交易信息、进行不公正评估等手段帮助请托人获取矿业权;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矿业权出让审批;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决定缓交、减免资源补偿费;为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办理、颁发相关许可证书,以及矿业权出让公开竞争制度不健全、交易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7月5日前,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将查纠整改情况报州专项办,7月中旬州局与州监察局等部门联合进行重点抽查。(责任单位:局地矿科,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

(四)进一步加大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力度。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审批、征转、出让、开发利用、抵押融资全过程执法监管,会同州纪委、州监察局、州检察院等对涉土涉矿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查纠,深入分析原因并研究提出治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加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的监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擅自调整修改土地出让条件的,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及时总结市、县两级土地市场交易的好做法并认真宣传推广,进行典型引路。(责任单位:局土地科、地矿科、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

三、不断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快转变管理职能,针对重点建设项目进一步研究改进措施,超前服务、主动对接,努力提高项目用地审批效率;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探索缩小征地范围的途径和方式,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开展矿业权出让方式改革创新。加强对职能转变的监督考核,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并公开职能转变的具体工作目标,并将职能转变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局属各科室,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

(二)加强对评估机构和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土地估价等机构的管理,完善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加大对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违规违法的责任追究为度,规范评估行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建设,月20日前,对已建土地储备机构清理完成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工作;收购土地遴选价格评估机构应坚持公开、公正的选择方式,土地前期开发必须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严格执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的规定。(责任单位:局土地科,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

(三)切实加强土地整治管理工作。要加大对国家及省级重点土地整理项目的监管力度,严格实行土地整理项目验收终身责任制,州局将会同州监察局等部门对已开工项目的进展和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异地补充的,必须报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耕地开垦费收缴与补充耕地项目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土地整理管理机构不得从事项目实施、施工等经营活动,不得开办土地整治开发企业。(责任单位:局土地科,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

四、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一)进一步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要以全省检察机关3月至6月份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职务犯罪专项侦查活动为契机,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集中开展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资源管理、财务收支、项目发包、物资采购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整治查纠工作。一是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审批环节中违法违规批准出让、、、收受贿赂等行为;二是违规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或在招标拍卖挂牌中量身定做、滥设前置条件;三是土地流转环节中相互勾结,擅自降低土地类型、等级,或将专项用地指标挪作他用,或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等手段,中饱私囊,致使国家利益受损等行为;四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环节中在拆迁范围和补偿面积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安置补偿费,或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五是土地利用环节中违规变更土地性质和规划要求,或违规审批许可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国家土地收入大量流失或土地功能破坏等行为;六是土地执法、监察环节中疏于稽查,监管不力,导致违法用地。破坏土地功能,给国家和农民造成严重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责任单位:州专项办、州国土资源纪检组,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支队)

(二)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特点和规律的研究。要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研究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原因,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要通报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并运用典型案例深入开展以案说法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要研究制定防控预警制度和措施,形成源头防腐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州专项办、州国土资源纪检组,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支队)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各项任务落实。局党组要把“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当作今年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干部必须以身示范,带头做好表率。要以领导带机关、上级带下级、机关带系统,形成州局、县(市、行委)局、乡(镇)所三级联动的保障体系。对工作抓的不紧、落实不够、问题较多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全州国土资源系统要加强沟通协调,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责任单位:局属各科室、各县(市、行委)国土资源局)

第6篇:工程招投标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3、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标本兼治,既要加强制度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是: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依法打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越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包括挂靠、卖图签等问题;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和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县以下地区包括村庄和集镇农民自建三层以上住宅、农村学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肃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为该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2、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设计单位修改,凡不进行修改或者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已具备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可以尽快开展审查工作。

凡未开展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年6月底前确立机构并开展这项工作;对于逾期不开展工作的,建设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口。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凡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

1、要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地方重点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违法进行议标。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2、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作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原则上都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共同监督。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条件的也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和监督管理。

各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与有形建筑市场、工程招标机构必须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不能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项工作应当在*年底前完成。有形建筑市场可以经批准收取服务性费用,原则上应当实行按宗收费,可以根据工作量确定合理收费幅度,并将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3、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即将颁发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彻底清理并废除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严禁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投标。

4、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委托招标的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机构的责任。

5、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凡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标准的规定强签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付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拟新开工的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建立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组织制定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系列范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2、拓展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到*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原则上都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市场,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的信息,为总包分包双方和政府规范分包活动提供服务。工程项目多、建设规模大的其他城市也应当逐步设立。

3、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不仅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作出严厉处罚,而且要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分包工程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对于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分包管理,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五、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1、目前,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勘察、设计、施工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是引发建筑市场过度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企业效益低下、工程质量不高的基础性原因。要按照建设部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要求,从*年7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的重新核定就位,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推动企业的改组和改造,逐步形成勘察设计综合类、行业类、专项类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行业结构,扶优扶强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其产业集中度和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中小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同时,要修订《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的规范管理。

2、强化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要依法将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全部纳入资质管理的轨道。

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要把是否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列为审查的重要条件之一。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时要按照规定列为结论不合格,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六、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监督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落实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修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企业要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振动等对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的规定。凡违反这些规定的,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厉处罚。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防范设施的投入,搞好机具设备维修,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建立行政审批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

1、建设部将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精神,抓紧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对企业资质、执业资格、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建立起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依靠市场机制自身能够解决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废止;对于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做到程序公开、手续简便,并按照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对审批机构和审批人的失职追究制度。

2、要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既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又要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要抓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并尽快解决其编制、经费和必要的装备等。为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逐步纳入行政编制序列或由财政全额拨款。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3、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工程发包承包以及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幕后的腐败案件,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坚决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配合监察等部门一查到底,依法惩处,决不姑息。要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严厉查处、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

4、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在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不力或者执法有误时,可以发出《执法建议书》,要求其改正。

八、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落实。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成立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建设部的工作安排,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方案,将整顿规范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明确各级、各环节、各岗位的责任,并检查督促落实。对于工作迟迟不能有效开展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具体组织方案,于*年5月底前抄送建设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部建筑管理司)。

2、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1)*年4月到6月,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在*年6月底前自行改正,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于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组织抽查的重点;在组织抽查时,如果发现有隐匿不报或者*年6月底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作出处理。

(2)*年7月到12月,为组织抽查和联合检查阶段。在普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的抽查率不低于20%,省、自治区的抽查率不低于10%),并于9月底前向建设部报送组织抽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部将在今年第四季度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到有关省市进行重点检查。

3、建立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制度。从今年6月份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月将查处招标投标、承包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详见附表),上报建设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

4、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善于抓住案例、剖析案例,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章建制,努力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要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经验,及时组织交流和推广,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

5、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的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制度。对于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不进行认真核实、处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6、要高度重视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加强对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凡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计划,采取措施,以各有形建筑市场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基础,尽快形成全省(自治区)联网,并于*年底前与"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联网。

第7篇:工程招投标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表彰暨全国政务公开示范点命名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黄政办〔2007〕48号)文件要求,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决定对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将督查方案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对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并逐步做到法制化、制度化,促进政务公开规范、扎实、有效地推行。

二、督查内容

(一)组织制度方面

是否健全政务公开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的职责;是否有公开方案及相关公开制度;是否做好政务公开归档工作,需上报材料是否按时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公开内容方面

县政府职能部门公开的内容: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过程和结果;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资源分配、工程招投标、土地规划审批、政府公共采购等情况;部门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部门办事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承诺;廉政勤政制度、便民措施等。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的内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决策,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职责权限和服务内容,办事的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和标准,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所属站所政务公开情况;投诉监督办法和处理结果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等。

乡镇人民政府应公开的内容: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新农村建设政策的措施;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镇集体债权债务情况;所属站所政务公开情况;县关于农村综合、集体林权改革落实情况;征地补偿及分配方案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本机关对内应当公开的内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干部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公开形式方面

是否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是否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或采取会议、广播、电视、网络、便民手册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是否编制本机关、本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和公用信息详细目录,就其内容、形式、程序、时限、责任人和监督检查办法等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是否建立本部门和单位的网站并实时更新,是否与县政府网站链接,应通过县政府网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全面的予以公布。

(四)公开时间方面

是否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做到按不同的内容进行实效公开。

(五)监督保障制度

接受群众投诉办法及对不承诺、假公开、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追究措施是否切合实际、方便群众,是否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9月6日-9月16日)。各乡镇、部门按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报告于9月16日前报县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

(二)督查阶段(9月17日-9月27日)。根据各乡镇、部门自查情况结果,县政务公开领导组进行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督查形式

第8篇:工程招投标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是一个地区城市发展的重点。如何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只有深入分析当前我市建筑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找准突破口,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筑业做大做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紧紧抓住当前城市建设低成本扩张的机遇,攻艰克难,顺势而上,才能使建筑业真正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阳光产业。

(一)当前建筑业及建筑市场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自20__年9月份以来,国际金融经济形势风云突变、急剧恶化,全球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次贷危机迅速演变成上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在这种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市建筑业的发展将面临多重困难和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我市建筑业企业所能承接的项目在萎缩。虽然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政策和措施,安排了一大批重大的建设项目,但是更多的项目还是处在观望的状态,不敢直接投入。加之一些大城市的建筑业企业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实施向中小城市、欠发达地区转移的策略,加剧了市场竞争,我市建筑业企业所能承接的项目还在萎缩。

二是市内建筑业企业竞争力不强。建筑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走出去,走出去的关键在于企业的资质。目前我市建筑业企业有52家,一级资质企业2家,二级资质企业4家,其余全为三级资质企业,总体上存在企业资质不高的情况,在“走出去”的市场竞争中整体上处于竞争劣势。此外,单个企业规模不大、总量不多,企业竞争力相对较弱。

三是企业内部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普遍存在高资质低管理的现象,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企业在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普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四是从建筑市场自身发展方面看,我市建筑市场结构性失衡的矛盾较为突出,建筑施工企业虽多,但大部分企业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特色企业少,行业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偏低,设备陈旧,资金匮乏,经营粗放,管理落后。建筑施工企业总量过剩,结构失衡,企业缺乏必要的投入,引不来、留不住高层次管理人才,缺乏核心竞争力。

五是从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方面看:1、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面,部分设计和图纸审查单位迁就业主要求,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图纸。2、一些单位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时,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先开工后补办施工许可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直接规避建筑市场管理,尤其在城乡结合部监管上存在盲区和死角。3、在工程招投标中仍存在规避工程招标、设置障碍排斥他人投标、假借资质、围标串标、非法转包获得利润等问题,对工程质量、安全既不管理也不负责任,留下许多质量安全隐患。4、一些监理单位施工现场配备监理人员不足,人员素质低,旁站监理不到位,难以发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有的监控。在争创精品工程方面,由于没有激励政策,施工企业争创精品工程的积极性不高。5、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从安全发展的高度处理好安全与投入、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

六是从建筑市场执法主体方面看:由于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存在错位管理、重复管理现象,缺乏必要的协调联动,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扯皮。在监管区域上执法力度不够,尤其是强制执行力量不足,方法不多,对恶意违法而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

(二)坚定信心,努力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面对新一轮经济波动,建筑业企业必须树立信心,以稳求实,以实求进,千方百计寻求出路,千方百计做好各项工作,千方百计保持建筑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一,坚定信心是基础。

面对全球经济危机,更需要坚定信心,冷静应对。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机遇,建筑业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抓住机遇,坚定三个信心:一是坚定金融危机一定会走出去的信心。每当经济出现较大波动下滑的时候,即将到来的一定是新一轮的发展机遇,理论上是如此,实践上更是如此。国家为应对当前的全球经济危机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是我们树立信心的坚实基础。二是坚定建筑业产业前途光明的信心。建筑业是一种文明的象征,是一种符号、是一张名片。要充分认识到,只要人类存在,建筑业始终属于朝阳产业,一定会不断向前发展。三是坚定长期走下去的信心。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不可能一帆风顺,必定会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和挫折,这对企业成长是一种磨炼和考验。当前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措施和政策,为建筑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市场机遇,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出台,为建筑业发展创造了条件,只有坚定信心,克服困难,持之以恒地走下去,才能迎来新的更大的发展。

第二,苦练内功是根本。

建筑业要发展,关键靠企业。建筑业企业必须善于苦练内功,夯实基础,厚积薄发,这才是企业发展的立身之本。首先,要继续做好企业资质升级的文章。资质不高,或者没有好的资质,要想走出去,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比登天还难。其次,要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体系,完善相应配套措施,靠管理出效益;要改革企业管理模式,加强项目经理管理,减少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益,靠改革创效益;要提升产品质量,创建企业品牌,靠质量、品牌和信誉开拓市场增效益。再次,要重视人才,善于创造条件,让各类人才脱颖而出,这也是企业做大做强的一项基本功。

第三,强强联合是关键。

建筑业企业不做大、做不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受到市场竞争的冲击,只有做大,才能“船大能抗浪”,才能在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因此,要善于走强强联合之路,既可以市内企业之间相互联合,也可以与市外企业进行联合,充分发挥企业之间的人才、资金等合力,取长补短,共同做大市场,提高竞争力,促进在更高层面上的竞争与发展。

第四,走出去是出路。

建筑业只有走出去才有路,这是建筑业发展的一条重要出路。建筑业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市建筑市场总量的局限性,把眼光放宽一些,放远一些,抓住机遇,坚定走出去战略,在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

(三)强化措施,全面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通过治理整顿,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遵法、守法意识以及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建筑市场执法主体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状况基本扭转,安全生产形势和文明施工状况全面好转。

一、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治理整顿建筑市场秩序。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能否取得成效、能否达到目标要求、能否让人民群众满意,关键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查处工作。一是重点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监理单位违法转

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业务的问题;二是重点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依法必须实行监理而不委托监理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三是重点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二、大力规范交易行为,着力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

1、进一步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资格预审、评标专家准入清出等各个环节的制度,以公示促透明,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2、以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处罚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3、全面实行建设工程分包备案制度,强化对招标工作的后续跟踪检查,打击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奖优罚劣,强化资质管理,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除制度。

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把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列为参加投标、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查、评优选先的重要条件。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建筑业企业,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对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无拖欠工资、依法纳税以及积极参与区市组织的各种评选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要优先考虑,提高企业参与竞争的积极性。

四、强化责任意识,完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9篇:工程招投标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为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和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科学和完善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努力推进建筑市场秩序公平竞争、规范运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得到显著增强;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不按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施工,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不经竣工验收备案就交付使用等现象得到有效纠正。

2、通过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使场外交易等行为得到控制;使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规避招标、假招标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围标、串标现象以及招标机构虚假、串通招投标等违法现象得到纠正;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无资质施工等行为得到遏制;推行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

3、实行规划审批后监督制度和规划竣工验收制度。实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和施工图纸重大变更复审制度,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性。通过制定科学的工程履约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工程款拖欠现象的发生。

4、通过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使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依法受到查处,违法案件得到清查,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受到惩处。

三、整顿范围及规范标准

1、整顿范围

(1)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垃圾处理等)项目。

(2)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行为。

(3)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中的行为。

2、规范标准

(1)建设(开发)规范标准。严格履行项目报建、用地许可、环评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公开招投标、合同备案、委托监理、质量安全报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的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制度,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放线开工,工程开工前要在现场进行规划公示,规划公示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进行规划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划许可不符的,不予规划验线。定点放线后、地基验槽前和基础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分别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予规划验线,不得开工建设。未经规划验线的,不得进行基础验收。在单栋建筑工程竣工之后或者一个开发小区(或其一个组团)的建设基本完成之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的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停车场、道路、绿化、交通出入口、围墙、小品等环境设施全部符合要求后,发给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按规定经规划、公安消防、气象、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推行按照合同约定随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制度及招投标工作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合理低价中标,查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并集中解决规避招标、串通招标、陪标,特别是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项目经理押证制度,防止重复投标、挂证投标等现象的发生,并将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

(2)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无证单位挂靠或为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签、图章和证书,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程序,不得采用、推荐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设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不得将自己的印章、证书转借或出售他人。凡有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其它设计人员除依法处罚外,同时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册,对有不良记录者,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暂停或取消执业或从业资格。

(3)施工企业规范标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擅自施工以及搞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同时,依法追究总包或被挂靠企业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查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与建设(开发)单位串通擅自变更工程的平面位置、层数、层高、立面形式等规划内容和施工图纸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实行监理的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擅自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严格执行《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的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总包单位拨付安全施工费,总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总、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施工费专项帐户,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工程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罚。同时,严厉打击恶意拖欠、苛扣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凡因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拖欠工程款全部偿清前,不得申请审批新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拖欠民工工资未偿清之前,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投标。

(4)监理企业规范标准。监理单位应按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对工程实施监理。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监理人员必须实行现场跟班监督,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监理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监理企业不履行职责,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建筑施工图纸擅自变更、质量安全存有隐患等问题,不及时发现、制止、并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视情节记入不良记录。

(5)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标准。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其他依法应招标的和其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交易,也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凡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必须进行招标。推行勘察、设计招标。进一步完善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形成以有形市场为依托,为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以工程招投标、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和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监管系统。

(6)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建设规范标准。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使管理和服务更加规范、科学。进一步充实市场监管机构的力量,发挥纪检部门在监管中的作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抗法或徇私枉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市场监察工作实际到位。

四、具体措施

1、强化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管理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督察工程项目与检查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相结合;市场检查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相结合。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加大执法力度。提倡“先服务,后执法”的工作原则,通过采取“提前介入”的措施,控制违法案件的发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和处罚。完善建设工程执法监察体系,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工程技术档案报送制度。对规避招标、假招标,应招标而不实行招标、应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施工图不报审或审查不合格,不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不委托监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不备案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而擅自交付使用、竣工档案不按期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按规定支付安全施工费、建设资金到位低于规定限额的或已完工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或不准新开工程项目,特别是对陈欠工程款没有做出还款计划,不能保证三年还清的,各审批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大力开展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特别是对无资质进行主体和基础施工的行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单位发生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卖图章、图签的,除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要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予以登记,并做为资质年检和晋级的重要考核条件之一。同时将企业不良记录汇总,在新闻媒体曝光。

5、严厉打击压级压价行为。坚决禁止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和安全事故发生。对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投标的,一律作为废标处理;已经中标的,要责令重新招标;签订合同的,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对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把关不严的招标机构和监管机构,要依法作出资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逐步推动并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审批部门应共同限制其新开工程项目,直至取消开发资格,清出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