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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金监管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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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第1篇: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第七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在建设承包协议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附件一),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开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签订。

第八条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内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施工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结算银行)开设结算户。(2)甲方(业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计量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及自备流动资金等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4)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的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限内专款专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信息并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2)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公司关于合同分包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对乙方提出的“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异议的支付指令,对本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签署意见。(3)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者年终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拨款,要求丙方协助暂停办理乙方帐户内的结算,有权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抽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收支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5)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6)对乙方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评级。(7)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结算户;在工程建设期间,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开设账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的资金。(3)每月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并附有真实、合法的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随计量一并上报甲方,由甲方签署意见。(4)在办理“资金支付计划表”外的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与措施。(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职工保险、养老及医疗统筹基金、工会经费等款项,但须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及甲方的意见,按规定办理各项支付,严格监督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行为。(3)办理乙方日常备用金的支付。(4)对乙方资金使用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通报甲方。(5)每月末编制乙方“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报送甲方。(6)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三统

一、两分开”的投融资建设管理体制和《xx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监管承包人和银行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进行评级工作。

第三条业主成立由资金组、计划、财务、工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资金监管小组,建立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台帐,实时掌握承包人工程资金动态,特别是承包人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车站、区间、轨道等主体工程合同标以及有必要加强资金监管的其他合同标的承包人。

第五条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资金;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等资金。

第六条业主对承包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1)承包商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控制的重点是材料设备确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预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2)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监理签认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3)总公司管理费及利润、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银行经办人根据投标文件确定的管理费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进度计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在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报业主审核后方可支付。严格控制总公司超常规大额度从项目部提取资金(×××万元以上)。(4)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外大额资金使用:业主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额度,对超定额的或者偶然性项目开支,提交费用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无合理文件证明的,银行拒绝大额现金支取。(5)往来款项:承包人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

第三章工程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资金拨付及监管程序:(1)业主将各项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2)承包人定期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一式三份(与每月财务支付月报一同上报),详细列明业主对承包人资金管理范围内的拟支付款项单位、内容、金额、时间,报业主审批。(3)业主根据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对承包人资金管理内容规定对承包人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无异议的支付意见。(4)业主对承包人报送的“资金支付计划表”所进行的审查应于5日内完毕,5日内无回复应向承包人说明原因,否则视同无异议。(5)业主对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业主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作为今后支付依据;一份交银行。(6)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凡在“资金支付计划表”范围的支付正常办理,超出“资金支付计划表”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业主集承包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审查进一步的资料,确定属于正常支付的,签署支付意见后通知银行办理结算,如判定为不合理支付,签署否定意见,通知银行暂停本次支付。(7)银行根据承包人资金收付情况每月填制“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报业主。(8)业主根据银行编制的每月实际资金收付情况调整“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9)业主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考核。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业主实行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评级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各项目承包人年度资金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承包人今后接受资金监管、工程投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业主对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年度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出现以下行为时业主判定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季度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转移、挪用大额工程资金(×××万元以上)。(3)隐瞒开户、私自设帐逃避资金监管。(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5)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冻结业主资金。(6)拒不执行资金监管,拒不提交“资金计划表”、拒不执行“资金计划表”。(7)有违纪、违法行为。(8)其他严重资金违规和严重违反资金监管“意见”的行为。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季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无以上“不合格”标准所述行为。经业主联合认定,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优良”的标准为:一年中每季度评定均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质量、进度和财务状况良好。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不合格”的标准为:连续两季度被评为“不合格”。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全年每季度评定为“合格”或有一季度评定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条承包人资金使用评级制度与其他奖惩制度相配套,年度评级“合格”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与各项奖励评比及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标。

第十六条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的违约责任赔偿。

第十七条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业主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银行不得以开展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承包人的结算申请采取压票、拖延支付时间等方式达到截留资金的目的,银行还应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对承包人的结算、融资等工作给予方便化、快捷化。经业主、承包人认定,结算银行有截留资金、影响工程建设行为时,业主、承包人有权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

第十九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附则

第2篇: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0引言

全封闭,全立交的高速公路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象征。近年来,随着我市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迅速,我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原来由交通投资公司出资,建设任务由高速公路指挥部完成的模式被撤销,由交通投资公司和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合作,直接成立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既出资又承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任务,打破了过去工程指挥部管工程但不负责资金拨付、业主负责资金又不管工程的矛盾体制。作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财务管理内容之一的工程资金监管,也就成了最为关键的核心管理工作任务。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长,投资极其巨大,在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转移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资金时有发生,极容易造成延误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工程质量、甚至个别施工单位靠变更设计迫使业主额外拨款等问题。前几年建成通车的南岸连接线的资金问题,四、五年后的遗留问题依然存在,当时在旧建设体制下,资金监管流于形式,个别项目部工程资金一到位就以各种名目挪用资金,向总公司支付管理费更是普遍,加上采用低价中标法,工程款入不敷出,到尾工阶段,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完工,业主单位只能以工程质保金为抵押,借钱给施工单位渡过难关,也有个别施工单位实在做不下去,在业主协调下不得已把自己的工程让给别的施工单位做,在这种情况下,保证农民工工资如期发放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在新的建设体制下,加强对施工单位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所谓的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就是从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为预防施工单位恶意转移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建立的对拨付给工程建设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效率的资金监管约束机制。资金监管内容有资金安全性监管、资金使用范围监管、施工企业清偿债务情况监管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监管等。作为目前有两条高速公路同时在建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在吸取以前南岸接线在旧体制下疏于资金监管所造成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对业主单位如何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监管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探求和摸索。

1在招标文本中明确资金监管流程,提高施工单位

准入门槛,加强工程资金的事前监管这几年的高速公路招投标过程中,个别施工单位不择手段,串标、围标现象极其严重,一旦中标,马上层层转包,造成了建设单位资质不佳,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而分包单位多,工程管理难度大,也不利日后业主进行资金监管。为此我们提前把资金监管放入招投标,在源头就开始资金监管的事前控制。

1.1前期发展处在制作标底时尽力制定大额标的,并在招标书中明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向招标人提交签约合同价10%的履约担保。从资金实力上提高施工单位的准入门槛,排除一批缺乏资金保障,资信不佳的企业。

1.2除在招标书中注明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外,还以协议格式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制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协议明确资金管理的内容及三方的权利责任。其中承包方的权责包含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现象;尽快在指定银行开设用于收取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质保金等的基本结算户;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银行备案;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应附上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有关资料等。指定开户行则应为施工单位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业主单位委托对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3在招标书中明确承包人应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要求中标单位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支付时间及相应措施等在工地张榜公示,让农民工有知情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因为在招投标中明确提出了资金监管重要性和必要性,起到了强化资金监管的前瞻性效果,将资金监管的事前监管职能延伸到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中,也迫使施工单位对资金监管引起高度重视,把招标合同作为业主日后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保证。

2控制日常工程资金支付,强化资金的事中监管

资金监管就是对工程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效率的监管。因此除了工程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把工程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效率作为资金监管工作的重点,让资金监管工作贯穿于日常财务工作全过程。

2.1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内部财务控制的制度化、规划化、精确化。同时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断更新和丰富专业知识,有效规避资金管理风险。组织财务人员及时分析资金监管的特点和规律,优化资金监管方式方法,严格按照财务法规和制度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2.2控制好工程资金支付流程

一是每期工程计量款支付时,工程支付清单必须手续齐备,审批流程到位,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工程合同及经工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进度计量支付清单,支付工程资金到各施工单位的指定开户银行。二是工程单位采购或支付费用时,需填写支付申请单及支付凭据的复印件,到业主指定财务人员处审核签字,由财务人员对资金用途、额度、真实性审核后,凭转账凭证和资金支付申请单到开户行办理支付手续。三是银行严格根据之前签订的三方资金监管协议,按照手续齐备的审核单及全套支付票据复印件复核、办理,对于超出协议规定的转账支出,银行有权拒绝办理,并通知业主。在每月初银行将上月施工单位发生的支付款项往来明细清单,整理后书面提供给业主公司复查,多方合作共同控制资金移用情况发生。

2.3大宗材料采购由业主统一招标,直接支付

材料采购是工程建设中开支的大项之一,既关系到工程建设成本,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据了解,目前很多材料供应商是采取赊销的形式,先用后结账,由于小额采购,价高且材料质量得不到保证,也出现一些标段工程快完工了,材料供应商没拿到货款,直接围堵业主财务处要钱的情况。为此我们对大宗材料实行招标确定材料供应商和材料价格。由材料供应商把工程物资直接运到工程单位工地,业主单位的财务根据施工单位收到物资后开具的收据,及业主物资部门审核的支付报表支付材料款给供应商,在施工单位进行每期的工程款计量支付时,扣回由业主垫付的材料款。通过这样的运作方式,不但大大降低了高速公路建设成本(以水泥为例,我们的合同价为150元/吨,在工程建设中物价上涨,现价300元/吨),也规避了供应商因为施工单位拖欠材料款导致的停料风险,缓解了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提高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当然,由于去年年底,国家收缩货币流动性政策,银行放贷规模紧缩,支付这部分大额预付材料款,直接加大了业主单位的资金支付压力。

3建立定期上项目部查账制度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检查制度,重视资金监管的事后控制

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为求有效,则必须有良好的管理与控制制度予以保证。在日常工作中对资金监管的重视,建立了相应的约束机制基础上,本项目业主的财务部门,联合工程部门和工会,建立了定期上工地项目部资金检查制度和专项的农民工工资检查制度。

3.1财务处文件明确每季度的月末,业主公司财务人员到每个合同段的财务部门上门进行资金检查。在检查中,财务人员认真翻阅项目部一个季度的原始单据,重点检查一季度的内部往来明细表,每笔支出是否和所附的资金审核单上一致,向施工单位财务人员了解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紧张情况等。在例行的工程资金检查中,发现和及时纠正了一些平时难以发现的资金问题。如个别施工单位把总公司购置的大型设备计入本合同段项目成本,代垫总公司下属的其它项目的费用,有一个合同段工地因为紧挨着总公司承建的另外一个项目工地,把两个项目的水电费,材料费支付混在一起,也发现有个别打球,工程资金使用方向和资金使用审核单不一致。当然,大部分施工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较好,也没有发现工程一开始以各种名目向总公司支付管理费的现象。这可能与我们重视工程资金的事前和事中监管有关。

3.2近年来,各级政府一再呼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检查也成为资金监管工作的内容之一。我们财务部门联合工程部门和工会,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检查。检查中,不少施工单位做的比较好,给每个农民工做好工资卡,每月由财务人员实时、实额将工资打入卡内,但也有个别施工单位,提供的一份份签字摁手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单原件,往往会令相信数据的业主财务人员深信不疑,为了堵住监管漏洞,我们财务部门联合工程、工会的同志直接到工地现场,现场抽查农民工询问工资发放情况时,发现个别施工单位的农民工根本没有领到过工资,都是由工程劳务分包的承包人或班组长代领代签,这部分代领款往往被他们集中用来垫支工程中的其他支出,甚至到到年底才清算工资。财务人员通过例行财务检查,结合工程进度进行财务分析,把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反馈给工程部门和监理单位,结合一季度一次的工程立功竞赛活动,对优秀单位以奖金形式予以奖励。财务上门检查制度不但能发现平时难以发现的监管问题,弥补日常资金监管的漏洞,还深受农民工兄弟好评和信任,也为年底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大清查提供第一手资料。而把资金监管和立功竞赛挂钩,也迫使施工单位领导重视资金专款专用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上门查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业主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但一年多来的成果也得到了领导和工程部门的肯定,从制度上保证了工程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资金监管,应把工作重点放在事前、事中的控制上,做到防患于未然,对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都要进行全方位跟踪式监管,资金拨到哪里,监管就到哪里。把工程资金监管延伸到工程管理的全过程,成为工程管理的一部分。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资金监督管理,有助于防止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有助于防止施工单位将建设资金挪为他用,有助于提高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资金使用效率,最终有助于保障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

第3篇: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关键词:公路建设资金 建设资金风险 风险防范 资金监管

引言

近年来,我国公路交通建设发展迅速,在此情况下,严格、精密的项目管理显得至关重要。要安全、高效、高质量、低成本的完成一个公路建设项目,离不开一流的建设管理,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的财务资金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廉政”总目标的实现。

把安全管好资金、合法使用资金、有效控制资金作为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对内严格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对外开展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建立起一套涵盖内外部控制的规范化、标准化的财务资金管理体系,做到使用有依据、开支有标准、结算有程序、过程有监督,才能为建设项目高质量、低成本、按进度的顺利推进提供必要的财务管理保证。下面笔者就建设资金风险、风险的防范、资金监管等方面谈一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建设资金的风险类型

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是财务资金管理面临的首要任务,从风险管理角度,建设资金按用途分为: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征地拆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其他间接费;根据风险特征,这些费用的风险归纳为五类:廉政责任风险、挤占挪用风险、财务管理风险、资金筹集风险、银行结算风险。这些风险既有可能发生在建设单位内部,也有可能发生在建设单位外部,加强资金风险的防范,就是要搞清楚哪些风险易发生,其发生的概率有多大,根据项目管理的实践,我们认为:

1.建安工程费的风险概率最高,对建安工程资金的管理是整个资金安全管理的主要、重要环节,应作为管理的重点。

2.建安工程费中的挤占挪用风险占全部风险的几乎一半,是可能发生的最大风险,同时常常还伴随着廉政责任风险。

二、加强内部管理,应对资金风险

针对各种各样的资金安全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机制来防范资金风险,只有保证了资金安全才能有效地使用资金,才能体现财务管理在推动工程建设方面的作用。

在内部管理上狠下功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所有环节进行全面的控制,一切按制度办事,一切按程序办事,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资金风险。

首先,要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夯实资金安全管理的基础。

一是财务人员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更新和丰富财经知识,及时了解和掌握新财税法规,有效规避资金管理风险。二是及时分析和探讨资金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优化资金管理方式,促进资金管理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强化法规意识,严格按照财税法规和制度对资金实施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

其次,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制度的不断创新,来规范涉及建设资金收支的一切行为,实现内部控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确化。

制度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财务制度包含财产物资收发保全制度、工程款项的计量支付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工作基本规范、内部监督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又分为两个方面,即: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主要指规范各项财务会计工作的方法和程序,如《会计核算办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会计岗位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等,是对会计岗位、会计记录、会计信息处理和上报、会计档案管理各项工作具体、深入的规定,从而起到严格区分不相容岗位、强化会计稽核的工作范围和深度的作用,使会计内部牵制制度得到切实、认真的贯彻执行。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规范财产保全、资金收支、费用管理等财务收支行为的方法与程序,如《工程资金结算支付办法》、《工程费用开支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控制就是以财务资金管理为核心,对涉及资金收支的所有经济事项进行规范化的控制,是提高管理效率的有效手段,可以起到强化财务管理的前瞻性,将财务的事后稽核职能延伸为全过程的监督。

最后抓住工作重点,控制资金管理流程。

1.控制决策过程,强化资金的全方位管理。根据建设项目概算和建设年限,制定年度预算,对建设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征地拆迁费、建设管理费等费用开支制定具体到月的支出预算。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于超预算的大额支出和开支,需要通过领导集体联席决定,否则不予批准。

2.监督资金的使用过程,强化关键环节管理。资金的使用是资金管理的重中之重,为此,应从完善制度入手,逐步形成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纪检监督与民主监督、业务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具体做法是:一是加强领导审批监督。应按照“一支笔”的审批要求,对资金支付的额度、方式和真实性等进行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止出现多付错支、虚假支出等现象。二是加强部门责任监督。按照有效分解、责权统一、注重效率的原则,结合各部门业务活动特点,合理分配经费管理使用权,明确各级、各部门及各岗位人员的经费管理职责,细化财权行使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形成多层次管理、全方位监控的机制。三是加强财务审核监督。对每一笔资金支出,财务部门都要认真核对资金用途、数额和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资金支付方式的管理,规避资金支付风险。对大项支出,必须适时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

3.制约资金的流转过程,强化全封闭管理。一是形成人员岗位制约。通过落实会计与出纳、管账与管钱、审核与付款、审批与经办分管,实现管事与管钱分离,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二是落实经常性监督。财务部门领导、主管会计人员应定期点验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每月办理结账和银行对账;出纳人员要及时记账,每天核对账款,做到日清月结。拨款、借款应严格按开支计划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防止出现超预算、超范围等开支。三是落实手续分管制约。银行预留印鉴必须由两人分管,银行票据应实现管用分离。遇有财务人员岗位变动,应及时进行资金检查,查封移交库存现金,更换银行预留印鉴,避免资金管理在时间上脱节。四是严格资金保管制度。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按限额存放,不能坐收坐支,以防止资金被盗。

三、创新机制,探索工程资金监管

资金的内部风险可以通过各项管理制度予以控制,而对于大量发生在建设单位外部的资金风险,传统的管理手段就显得乏力了。如何加强对建设单位外部的项目建设资金(如施工单位资金)监管,引入银行作为第三方,充分发挥银行掌握资金流动信息的优势,从而杜绝施工单位挪用建设的现象,根据实践来看,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在银行结算层面对施工单位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建立资金流动信息的收集、反馈和沟通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监控资金使用,纠正资金使用偏差,确保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1.业主、施工单位、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是开展资金监管工作的基础,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就予以明确,中标人必须接受资金监管,业主、施工单位、银行三方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具有同施工合同相同的效力。在监管协议中详细规定资金监管的主要工作内容,以及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2.资金监管操作流程

业主借助银行先进的管理网络对施工单位的资金流转实行全程监控,防止建设资金被挪用,确保专款专用。资金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物资、支付人工费用、支付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日常工作经费、向总公司上交基金、管理费用及利润等。

施工单位应当将签订的大宗物资采购合同、单项工程分包合同包业主备案,月底向业主、银行报送下月工程资金支付计划,银行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经业主签认的付款凭据,在工程资金支付计划内的予以办理转账支付,如付款凭据无业主签认或属于计划外支付,银行应拒绝办理。对于计划外或偶然性的项目开支,施工单位应向业主提供专门的支付说明和费用明细,由业主判断其合理性,再通知银行是否支付。银行应严格控制施工单位的大额现金提取,对于异常提取,应暂停支取,报业主准予后方可提取。银行应当按月将施工单位资金支付情况汇总成资金监管报告,报业主单位保存。

3.监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沟通协调是资金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业主、施工单位和银行三方应定期、不定期的召开资金监管协调会,进行交流和沟通,解决资金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需要三方协商解决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提高资金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运行效率。

四、结语

第4篇: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关键词:拆迁项目;财务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4-000-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工程拆迁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补偿资金应用量也在不断增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因此加强拆迁项目中的财务管理,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国内拆迁项目中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拆迁项目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虽然财务管理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务人员参与度有待提高,拆迁档案管理缺乏规范性。实践中可以看到,财务人员很少或几乎没有到拆迁工作现场,所掌握的资料信息,都是根据拆迁业务部门提供的原始拆迁户信息,对具体的情况缺乏了解,甚至很多信息数据已经与实际情况核对不起来,因此导致预算失败,执行乏力。在档案管理过程中,鉴于拆迁工作的特殊性,在主协议之外,还存在其他诸如经营户补贴、主协议外的其他协议内容等现象,这部分零星支出的相关依据未与主协议一并归档、分散存放或去向不明,给后续审计等带来困难。同时,由于涉及区块拆迁时间跨期较长、经办人员变化较大、存在着拆迁档案未能与区块或项目一一对应等情况。

第二,缺乏对拆迁项目财务应用全过程的监督,拆迁安置资金应用监管不到位。在当前的形势下,之所以会出现拆迁工作障碍,群众与政府部门尤其是拆迁小组产生矛盾和冲突,主要问题在于拆迁安置资金的落实不到位,缺乏对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实践中可以看到,从人员编制到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基本上都是匆匆了事,难以准确地预算出某个具体的拆迁项目成本费用开支;尤其在拆迁过程中,因监管不到位而出现很多弄虚作假的名目,给政府部门工作带来了不便,也给腐败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同时,拆迁末期阶段的监管乏力,没有及时跟踪和反馈信息,导致拆迁项目中的财务管理处于无序化状态。

第三,拆迁工程制度不健全,很多具体的拆迁工作无法落实、无章可循。由于前期的基础准备工作不完善,导致后期拆迁工作阻力非常的大,加之施工过程中的财务管理人员较少,基本上是听领导指示、看单据工作,对预算进度、工程拆迁情况没有进行严格的核对;同时,也没有准确的项目台帐,对拆迁中产生的差异对比分析不到位,以致于预算与拆迁施工相分离。随着当前城镇化工作的不断推进,必然需要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但是,由于老百姓维权意识的高涨,征地拆迁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相对建设过程中建筑物的“从无到有”的新生过程,征地拆迁恰恰是建筑物的“从有到无”的灭失过程,再加之征地拆迁工作的“协商”成分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该项工作的风险可想而知,因此无论如何加强管理都不过分。

二、拆迁项目中的财务管理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拆迁项目中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笔者认为要想提高拆迁项目财务管理水平,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对拆迁档案的管理,狠抓基础环节

拆迁档案不仅仅是业务档案,也是会计档案。拆迁档案中的拆迁协议及相关的补充协议和评估报告是拆迁资金支出的原始依据,也是后续建设工程财务竣工结算的依据。因此在项目进行中要加强过程管控,确保拆迁档案得到有效管理。首先,财务人员要深入现场,与拆迁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建立好相关业务台账,及时登记各类明细账,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相关业务人员要深入基层,核对图纸与被拆迁户的地理位置等信息,以确保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其次,借助于网络信息共享核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以及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加强对拆迁安置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从实际中解决上述的问题,重在监督与跟踪。监督应从全员做起,从最基础的预算、准备、实施乃至竣工后的拆迁安置费的发放问题等等都需要认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在监督的基础上进行跟踪管理,这样能够促进监督工作的开展与完善,使前面的工作更好地稳步进行与落实。拆迁项目往往延续周期较长,资金支付参与部门和人手较多,因此,建设主体应加强对拆迁资金的过程监管和过程审计。在加强对拆迁档案管理的基础上,在资金支付和报帐时有关部门有必要向财务部门报送直接构成支付依据的拆迁协议、评估报告等重要原始会计资料,确保所有的支出有理有据。要及时监管拆迁资金的使用动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拆迁资金在拆迁过程中被挪用或无理由的沉淀。针对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多主体联合作业的情况,核心主体要明确与其他主体拆迁安置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与其他主体的拆迁资金和安置资金的结算,防止其他主体因拆迁资金不到位而出现占用核心主体拆迁资金的情况,防止其他主体随意拖欠安置资金的情况。

3.加强拆迁工作的制度建设,改革征地拆迁补偿制度

必须加强拆迁工作的制度建设,确保拆迁活动有章可遵。针对以往审计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拆迁部门必须针对拆迁档案的归档内容、移交手续、各部门拆迁档案的共享,拆迁资金结算、对帐、审计,与其他主体拆迁安置资金的结算等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拆迁活动中不论人员如何变动,信息和资料可以正常传递。同时,改革征地拆迁补偿制度,充分了解和具体科学分析城市化进程中所面临的众多矛盾,并结合征地拆迁的相关补偿标准与地区差异情况,充分考虑土地用途转化后的增值因素和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等多种因素,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市场房价等情况的变化发展,定期对区域征地拆迁地价和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具体的评估,对补偿标准做出适时的调整,尽力使补偿标准更趋于合理化。

三、结语

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拆迁项目的不断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性。因此,应当加强思想重视,从制度完善、跟踪监管方面入手,对拆迁项目中的财务管理弊端和问题积极应对,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才能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第5篇: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金管理;问题;对策

一、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的必要性

资金管理主要是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段、方法来调控内部资金的运转,从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全方位地对资金使用进行规划和监管,优化资金在各项目活动中的配置,在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同时,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从资金管理的定义和职能来看,加强资金管理可以给企业带来以下优势:第一,降低财务风险。企业实现价值增值的过程可以简单概括为现金—资产—现金,一个企业想要长久发展下去,则必须要保证这个过程可以良性循环,任何一环节问题的出现都会给企业带来资金链断链地危机,增加企业财务风险。而加强资金管理可以为企业资产的生产提供保障,通过合理利用资金来减少或规避企业资金的短缺问题。第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资金管理作为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资金管理水平的提升将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进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第三,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上述价值增值流程中,加强资金管理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合理规划资金、减少或规避资金风险,同时还能提高资金利用率,加大投入产出比,同样的资金投入,企业可以创造出更高的价值或同样的项目建设,企业的成本最低,从而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国有企业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A企业为例

A企业为某市国有企业,近几年主要承担该市内河航道的投资建设、养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项目的投资。特别是该公司现阶段担任实施的航道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为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项目规模大、任务重,项目资金概算总额也大。面对如此复杂的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强化企业财务资金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A企业在财务管理转型以及政策、市场变动的影响下,也加强了自身对资金管理的重视,并借鉴同行业相关先进财务管理经验来调整自身内部建设,积极采取措施来增强自身资金管理水平。但通过对A企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管理活动的深入分析,发现其在资金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前期资金紧张,筹资渠道狭窄,筹资成本较高A企业该工程项目建设主要以“统分结合”为原则,其资金来源主要为上级补助资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进度、质量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逐年安排,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程款及相关监理费支付。地方配套资金由A企业自行筹措。在具体业务开展中,企业项目前期主要涉及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等工作,此阶段A企业难以获得上级补助,只能从融资平台进行筹资。但目前企业所拥有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以银行借贷为主,融资手续非常复杂。A企业所面临的高额的融资需求以及单一的融资途径现状,一方面增加了项目的资金成本,导致项目概算偏离预计。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项目贷款过多造成资产负债率过高,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或者因为资金到位慢等问题影响工程进度。

(二)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足,资金管理使用效率较低企业监管重心集中于事前的预算申报及事后的工程款支付,对于整个项目过程中的资金流动缺乏足够的监督管理,不能充分发挥监督资金管理的职能,再加上工作人员管理思想、能力素养的不过关,导致资金管理应用效果大打折扣。虽然A企业前期项目资金较为紧张,但中后期企业账上项目闲余资金较多,造成资金使用率较低的情况。而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为:一方面,在项目中期,地方配套的资金陆续到位,加上根据项目进度、质量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逐年安排的上级补助资金,使得企业账上资金较为充盈。另一方面,工程施工受自然因素、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项目施工中突变量众多,预算指标和实际需求存在一定的偏差。

三、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的策略

(一)拓宽融资渠道,节约融资成本,为项目顺利进行提供有力资金保障一方面,公司应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争取银行信贷支持,减少流动资金贷款,采用银团模式,争取项目资金贷款,以降低项目融资成本,保障项目资金有效供给。另一方面,公司应当适当控制银行信贷规模,进一步拓宽项目资金的供给渠道。项目贷款到期当年,可于当年年初向地方财政申请资金用于还贷,考虑到地方财政的资金困难问题,可由地方财政用政府债券置换银行贷款的方式,为企业解决还贷压力,同时也可降低融资成本,为项目顺利完工提供资金保障,降低企业信贷风险。

(二)加强项目资金内部管理与控制,全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资金进行合理的规划是确保资金优化配置的重要前提,因而企业应加强预算管理,全面实施资金预算。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首先加强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其次,加强预算人员和项目各部门沟通合作,在综合考虑征迁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每年资金需求量进行预算,最大限度地考虑项目活动开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突变情况,按时按量向上级申请资金,同时也尽量不让资金闲置太多和太久。最后,要重视对人员专业技能的培养,事前对其所需要进行的工作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人员管理水平以及风险意识,实施精细化管理,加强项目资金的支付审核,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三)合理选择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企业在项目开工前,通过招投标中心招标信息,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进行严格审核。招标结束后,应与各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协议书。为管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企业还应为施工单位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由A企业、中标施工单位、当地银行三方协商,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由监管银行对施工单位的支付款项进行监管,杜绝施工单位将收到的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用于其他项目,从而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

(四)加强监督机制的完善监督机制的完善是保证企业掌握资金管理效果以及各项优化措施应用情况的必然手段,首先,企业应合理利用“拿来主义”,借鉴同业优秀的管理经验,以及监管架构来完善自身的监督管理体系架构。其次,以会计制度等相关政策法规为指引,结合企业实际发展情况来优化监管机制管理架构以及管理细则。最后,实施全方位、全员参与的监督模式。

第6篇: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一、资金监管的主体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该法律条文笼统地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用途,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权限、法律责任等。如果开发商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消费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因此,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制度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来说意义昭然。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例如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将预售资金挪作一级市场投资或者其他项目投资使用),这些行为的后果往往会导致消费者交付了资金却不能取得期待的房产权利。这种监管对象的重点是资质信用不高的开发商,对于资质信用良好的开发商自然没有监管的必要。因此,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应该实行有限监管豁免的原则。笔者建议对于资质信用高的发展商,通过申请并经有关部门许可,可以实行监管豁免,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监管成本和效率成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的关键是监管主体的确定问题。在这里,两个因素必须考虑,一个是专业技术问题;一个是法律责任问题。从专业技术因素上讲,一方面预售资金的监管必须由具有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机构进行,做到有效地防止发展商抽逃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预售商品房具有一定的融资的性质,对融通的资金的监管应该有具有相应知识能力的金融商业机构参与。对此,2002年8月开始实施的重庆市《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由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用账户的商业银行联合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新制度。这种做法是可以借鉴的。就监管主体而言,前者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上的权威性,能够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准确的判断,避免发展商抽逃或挪用预售资金;后者是与商品房预售有直接联系的金融机构,具有金融专业知识。银行本来就通过商品房按揭贷款加入到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或者以其他贷款形式与开发商建立借贷合同关系。那么,银行和购房者一样非常关心着自己的资金的效率与安全,作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银行适宜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体。由以上两者主体共同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切实保证工程进度,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责任因素上讲,一旦出现了监管者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监管不当行为,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监管机构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监管者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如果监管不力,可能会使预售款被开发商挪用、欺诈套取资金;如果管得过死、管得过细造成效率不高,可能影响项目开发进度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正常运营,无疑对房地产业的发展将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赋予监管者监管职权的时候,除了明确监管者的监管职权范围和监管程序外,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相当必要的。笔者认为,如果因监管不当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监管者及预售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赋予商品房购买人由于对监管单位的信赖造成损失而请求监管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一方面可以敦促监管者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划定了商品房预售购房者的风险底线,有效地保护了购房者的期待的权利。同时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监管者即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该购买责任保险,以便在发生过错责任时作出赔偿。这样最大限度地防范了风险,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于预售资金监管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是缘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民事主体地位。

    二、对资金监管主体地位的确认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目的是使预售资金真正地投入到在建的商品房工程建设之中,这一行为表面上看是商品房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延续,但是实际上是政府行政权利渗透到经济生活中的表现。然而,考虑到现今我国行政权利过于庞大,适当弱化政府权利呼声高涨的形势下,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权交给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用账户的商业银行更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况且它们作为监管主体与政府监管相比较更具有优势。

    由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比较工程监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存在几方面不足。首先,政府监管专业知识不足,与后者比较政府缺乏相关的建筑工程和融资的专业知识。其次,政府权力过大干预过多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孳生腐败,而且政府并没有监管的直接利益驱动,监管很可能流于形式。再次,预售资金监管既然有风险,就要有责任的承担。政府加入到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商品交换过程中进行监管,如果监管不当,不论是积极的行为,还是消极的行为,给出卖人、买受人造成损失的,都应该无一例外地给予赔偿。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政府的监管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政府承担的仅是国家赔偿责任。而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要获得国家完全、有效的赔偿难度比较大。同时国家赔偿在程序上也比较复杂,难以及时给予受害人及时的全面的赔偿。因此,监管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特殊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强调了它必须具有平等的身份以便进入市场,签订监管契约,必须有独立的财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政府比较,由工程监理机构和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者更为合适。

    从制度价值取向上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是在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对消费者的弱势群体态势的补救。那么,笔者认为理应将资金监管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定位为委托关系。购房者作为预售房款的源予人,没有任何其他主体比其更关心预售资金的运用。但是,由于购房者过于分散、组织难度大、缺乏专业技能、时间精力有限等原因,不适宜由其直接行使监管权。那么,这时候应该由购房者委托专门的机构代为监管。

    三、仍需探讨的几个问题

    前文虽然分析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体的选定和其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然而对于监管权限的具体内容和监管程序仍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第7篇: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近年来,随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均在不遗余力探索制订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虽然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如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建设单位拆分肢解工程项目发包、招标,中标单位非法转包分包,违规挂靠;不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签订施工合同,签订“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甚至无合同;不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标准;现场签证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决算不实、高估冒算;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等。

一是规范项目流程,严格环节管理。

严格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投资额度进行限额设计,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

加强招投标管理。针对所有依法依规实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严禁卖标、买标、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依法净化招投标市场。

规范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有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条款。

严控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把设计变更关。

加强签证管理。各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对隐蔽工程、工程量增加项目的变更等签证,必须做到“三方签字”,即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同时参与,对工程量进行丈量、质量验收之后,实行现场签证。

严格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活动,验收人员组成有特定要求,包括质监、业主、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建各方都应从各自的角度进行评定,集体验收合格方能出示验收通知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完善财务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建设内容做好帐户设置和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资金拨付。拨付项目资金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量予以核实,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付款。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单位审签的发票、工程量验收单进行抽查。

二是强化部门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具体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工程变更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对省、市、县重大项目实行

稽查。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及标底编制,参与工程变更审查,审核工程投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对基本建设财务进行管理监督。

审计机关应深入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审计监督,依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政府招投标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备案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工作的投诉、举报。

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完善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准入。

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管理程序等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监察、发改、财政、审计、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作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发挥各自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和行政问责,更加及时、直接、高效地解决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监管合力,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合法合规、科学高效、优质规范实施。

一是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设备购置标准,或建设计划外工程,造成工程决算超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追加投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对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违反规定越权插手、干扰招投标工作和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参与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投标承诺不兑现的单位,列入建筑市场相关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违反规定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施工合同,或未经招标办备案,擅自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在工程变更、价格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财政部门不得增拨工程款,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为规范燃气、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提高配套项目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燃气、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燃气、供热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费是指:燃气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气源至用户灶前阀的管网建设的费用;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从热源至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的费用。

二、建设开发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本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燃气、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均应当缴纳燃气、供热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收。

三、在我区经营的管道燃气企业及辖区供热企业是全区燃气、供热配套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四、全区燃气、供热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五、燃气、供热企业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在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该协议作为费用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部门监管的依据。

六、燃气、供热配套费专户存储核收,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和配套项目属地管理。跨区的燃气、供热项目及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燃气、供热配套费监管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其他燃气、供热配套费专户存储监管,燃气配套费监管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供热配套费监管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七、燃气、供热企业在办理工程立项手续前,由监管部门、银行和企业三方签订配套费监管协议,燃气、供热企业收取的燃气、供热配套费存入协议银行专用账户,企业支取使用时须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分期解控手续,资金权属和监管期间利息归配套企业所有。配套费存储银行由燃气、供热主管部门选定,银行同时向监管部门作出按规定付款的承诺。

八、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监管部门出具的缴存通知,按照批准或核定的用气(汽)量、建筑面积(民用户数)足额缴纳配套费,并在3日内及时存入专用账户。

九、燃气、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按照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经燃气、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银行分期向燃气、供热企业解控配套费,配套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企业缴存的配套费予以全额解控。

十、燃气、供热配套费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解控:

1、配套项目准备阶段,解控额度不超过配套费总额的40%。配套单位申请配套费解控应提供工程立项批文和《燃气配套费解控申请表》、《供热配套费解控申请表》。

2、配套设施开工阶段,解控额度不超过配套费总额的40%。配套单位申请配套费解控应提供《施工许可证》和《燃气配套费解控申请表》、《供热配套费解控申请表》。

3、配套设施竣工验收阶段,解控额度不超过配套费总额的20%。配套单位申请配套费解控应提供《燃气配套费解控申请表》、《供热配套费解控申请表》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备案表。

十一、燃气、供热企业的配套费应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和计划管理,各燃气、供热企业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制度设立收费专项账册,严格按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收支情况。

十二、在专用账户外存放配套费、未按规定存缴配套费的,由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配套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配套建设,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项目及其规模。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法定变更手续。

第9篇: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2005年9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四委办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2006年5月2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北京市是全国第一个推出土地一级开发招标管理办法和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模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的城市。笔者结合一线工作的实践经验,就土地一级开发的招标过程及后续管理等工作内容进行初步的分析和探索。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现状

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和经济发展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由政府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制定土地用途及规划设计、地上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按照《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要求,一级开发权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此前,北京市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主要由政府授权或土地储备机构来完成,不管是包含农地征转用过程的土地一级开发,还是使国有土地由生地变熟地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往往是政府授权的一级开发公司或市区两级土地整理储备机构。

随着我国土地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各个城市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主要演变成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仍由地方政府来做主导,如成立地产集团等方式,如重庆市、上海市等城市;二是主要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如北京等地;三是多种形式并存,这在目前很多土地市场化程度不高的二线、三线的中小城市仍普遍存在。

近年来,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市场化探索进展很快。从开发模式来看,目前北京市的市区两级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作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操作一部分土地一级开发;同时我们也看到,单纯由储备机构运作项目存在很多弊端,储备机构由直接运作项目向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转变,由运动员变为裁判员,已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并成为一种演变趋势。自北京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五年以来,无论是政府的土地储备机构还是授权的一级开发企业,可以说积累了一定的项目运作实践经验,土地储备机构对监管工作应该有足够的话语权。但毕竟土地一级开发招标是新生事物,处于探索阶段,存在很多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如建立高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一级市场,对土地一级开发监管内容、监管深度、监管关注点,对一级开发招标的审核、管理、条件设定,以及对资金筹措等具体问题的处理思路缺乏统一认识,均有待于明确和完善。

推行土地一级开发公开招投标的意义

笔者结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和一级开发管理与实务工作的经验,就推行土地一级开发公开招投标的意义和必要性总结如下:

1.可以更好地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制度的实现。

2.可以高速度、高质量地推进政府土地储备,逐步建立土地供应数据库,有利于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和供应市场的正确引导。

3.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一级开发市场,保证土地一级开发质量,控制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4.实行公开招投标,可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土地一级开发实行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使房地产市场从源头上更加透明化、专业化。

土地一级开发、招投标及后续监管工作的要点分析

1.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招标委托内容问题

储备机构委托一级开发公司进行一级开发,委托工作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准确定义,目的在于储备机构与一级开发公司合理的工作分工。招标中的委托内容应包括:(1)办理各种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立项)、征地、拆迁、市政建设审批(包括交评、环评);(2)实施征地工作;(3)实施拆迁工作;(4)完成地上物拆除(注:树木可以留给二级开发商完成)、地下构筑物拆移、渣土清运、围墙施工、场地平整等工作;(5)实施市政建设;(6)招标人认为可由中标人承担的其他一级开发工作。

2.关于一级开发招标评标因素构成问题

(1)评标因素及比重

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进度以及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来考虑,将评标因素按照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土地一级开发利润报价、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拟定的实施方案、一级开发进度计划表、财务方案以及综合印象等七个方面来考虑。具体评标因素的参照比重按下表所示:

(2)评标方法

采用评分方法进行评标,分两个阶段进行,采用100分制(满分为100分)。第一阶段:评估和比较投标人的综合实力(20分)。包括资质、资格情况、经济能力(资金证明、财务状况等)、同类项目开发业绩和其他情况(如是否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第二阶段:对一级开发具体实施方案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和比较。

①土地一级开发利润率报价

低于6%或高于8%为无效标书,报价为8%的得基本分3分,以资金回报率8%为基数,每减少1%为一档,每档加1分,6%为最高分5分,最低报价不得低于6%。

②资金筹措方案

主要评判投标人自有资金与自行贷款、政府筹资之间的比例关系,主要考察企业资金筹措能力及其贷款来源可行性、合理性,其中对于拟通过自行贷款形式筹集资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同时提供银行的贷款意向函等证明材料。

③拟定的项目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包括土地征收方案、地上物拆除、渣土清运、围墙施工、场地平整、市政接用等具体内容,是招标人对投标人评价最核心的内容和最关键的部位,实施方案直接决定中标人以后一级开发的成败,所以设置比重比较大,占40%。该部分主要是对投标方所拟定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具体措施进行综合评价。

④一级开发进度计划表

对投标方拟定的时间进度安排、周期长短以及据之实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进行逐项评价。

⑤财务方案

依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报价汇总情况和分项方案报价情况以及投标人编写的财务报告,综合评判其投标报价及各分项费用测算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⑥综合印象

由评委对投标材料的整体性、完整性、专业性、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对投标人的印象、表现做综合评价。

3.关于一级开发招标投标报价的构成及底价设置问题

投标报价是指完成招标范围内全部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即宗地达到验收标准所需的各项费用之和。

具体包括:(1)征地补偿费用及相关税费;(2)地上物拆除补偿费(树木除外);(3)住宅以及非住宅的拆迁费用;(4)渣土清运费;(5)围墙施工费、地下管网或其他需要移建的地下构筑物;(6)组织测绘、钉桩、勘界、规划、地上物评估、中介咨询、公告、委托调查、施工设计等前期费用;(7)宗地红线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管网建设费用;(8)财务费用(自有资金除外);(9)不可预见费等其他可由一级开发企业承担的费用。

现实中,关于一级开发招标是否设置招标底价问题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一级开发招标底价的是否设置不应一刀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成本项目简单的、易于预测和测算的一级开发项目可以设定底价,但对于普遍带有征地、拆迁等较为复杂的项目不宜设置招标底价。主要考虑五点原因:(1)在招标前无法取得测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资料。例如拆迁,一方面在取得拆迁停办公示前入户调查法理依据不足,导致不能入户调查取得第一手材料;另外,所有投标单位一拨一拨地入户调查也不现实。因无法实现入户调查,因而无法取得户数、面积、新旧程度、容积率等评估数据,拆迁成本测算只能采取估算取得,建立在估算基础上的底价或报价准确度可想而知。(2)一级开发建设与建筑工程建设不同,一般建筑工程均有预算定额等取费标准体系,底价设定及投标报价测算简单易行。而一级开发则不同,成本项中很多无具体量化标准,而且实际操作不定因素很多,需要双方协商确定,预测与实际有太多出入,包括征地费、拆迁费、市政建设接口费等。在这种情况下,底价和报价不可能准确测算。(3)如果设定底价,投标人考虑其包干风险必将导致大幅加大投标价格引致流标;或者在实际运作中,拼命压低各种费用标准,力求扩大利润。例如降低拆迁标准,该高限的按低限执行,与拆迁户争利,从而引发社会矛盾。(4)有底价招标后,中标价与成本实际发生额之间的差额如何调整,存在技术上处理困难问题,如果差额过大,增加一级开发公司的亏损压力,影响开发进度。(5)如果设定底价,招标底价、中标价与上市底价之间的关系难以处理。基于以上五种原因,对于大多数一级开发来说,一级开发招标不宜设置底价。但在招标文件中,应该设置投标报价一项内容,主要目的是考察和评判投标单位的开发水平、对政策把握程度、对项目的理解,以及各种费用标准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地块所处区域的客观实际及其测算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的能力状况和经营水平。

4.关于一级开发资金筹措问题

一级开发资金筹措主要来源:(1)一级开发单位自有资金;(2)一级开发单位银行贷款资金;(3)政府(或储备机构)储备基金或银行贷款(实行政府、银行、开发企业三方账户监管、资金封闭运行)。笔者认为投标人的项目自有资金必须保证占项目全部一级开发成本的35%以上,且自有资金成本只作为企业获得一级开发权的机会成本,不纳入一级开发成本。对于承诺拟投入一级开发项目自有资金高于35%以上部分,可以作为评分依据,比例越大得分就越高。项目的剩余资金缺口尽量由一级开发单位自行贷款解决,企业确实无法解决所有一级开发资金可由政府按第(3)方式帮助解决。在投标文件中,自有资金、自行贷款与需要政府筹资的比例应予以明确。全部贷款利息纳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5.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验收问题

土地一级开发验收分为上市和市政管网建设交付使用两个验收阶段。

(1)上市验收

场地方面要求宗地达到“场光地净”、地面平整以及在宗地四周设置围栏。市政方面要求中标人取得项目市政工程综合规划方案,并使宗地现状达到“三通一平”(即具备施工车辆主要进出道路的路由、施工临时用水源头、施工临时用电源头等接通条件),明确市政接口位置和接用费用以及签订接用协议。同时要求取得规划、立项、征地等各环节相关批准文件,具备项目公开上市条件。

(2)市政管网建设接用验收

在一级开发实践中,一些市政管网建设是在土地出让后实施的,时间底线是市政建设必须保证二级开发商完成项目建设后正常接用。确切时间是在开发商付清全部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的前提条件下,在项目全部完成开发建设并通过建设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后客户入住前完成。具体市政管网建设包括道路、上水、污水、雨排、电力、通讯、燃气、热力等内容。建设标准一要满足规模、使用用途等规划要求的市政有关数量、管径、压力和负荷等方面的指标要求;二要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验收工作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6.有关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开发补偿费问题

开发补偿费由五部分构成:(1)储备机构支付的前期费用;(2)一级开发单位支付的一级开发资金;(3)本项目应承担的项目外市政、公共配套、其他项目亏损平衡资金;(4)不可预见费;(5)上市交易费用等。

笔者认为,在一级开发委托过程中一定要明确,上市主体、签订开发补偿协议主体、二级开发商支付开发补偿费对象主体均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机构委托一级开发公司实施一级开发,在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后,一级开发单位将土地交给委托它的储备机构为主体组织上市工作,包括各项费用审计确认、底价评估测算等工作;土地出让后,二级开发商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协议,开发补偿费支付给土地储备机构。待开发补偿费资金回笼后,储备机构偿还银行贷款、回收政府投入储备资金以及支付一级开发单位投入资金和一级开发利润。其中支付给一级开发单位资金应按《开发补偿协议》约定付款进度并结合市政建设进度支付。

7.有关一级开发监管问题

一级开发监管主要依靠有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来约束,监管主要目的是控制成本、控制开发进度以及开发质量。监管什么、如何监管、监管深度是我们必须明确的问题。例如监管深度问题:监管过细,会牵扯储备机构过多精力,陷入原来直接运作模式;监管过糙,又达不到监管目标,失去政府监管职能。笔者认为,政府应该按照抓大放小原则对一级开发单位监管,即储备机构紧紧控制关键环节,对于一些次要环节,要放开,由一级开发单位把握。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制度措施:

(1)实行重大事项或重要环节审核制度,主要包括对征地方案、拆迁方案、大市政建设方案等审核。

(2)定期报表制度,报表包括一级开发进度报表、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手续办理情况报表等。利用定期报表制度来检查进度、资金的使用、手续办理的情况等。

(3)进度对比制度,通过对实际运作进度与一级开发单位投标承诺进度进行对比分析,监督开发进度。

(4)参与制度,储备机构参与一级开发单位就项目拆迁、市政设计、施工等外包工作招标的评标工作。主要形式是充当招标过程监督代表,检查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合理、合法性,确保有真正实力的公司中标。

(5)备案制度,要求一级开发公司及时提交合同、支付款项凭证、手续办理批复等文件资料给储备机构备案。应该说明的是,备案并不意味着储备机构认可合同或支付合理合法性,合同签订、费用支付最后要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

(6)责任制度,对有收费标准费用,按标准支付,储备机构均予以认可,对于超标支付或故意扩大成本的支出费用由一级开发单位承担。

8.有关一级开发委托协议的终止问题

在实施一级开发过程中,如果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很有可能出现一级开发工作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的情况。为防止政府与一级开发单位扯皮现象,一级开发协议必须设置终止协议条款。笔者认为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终止协议:

(1)一级开发实施单位投入的一级开发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足以影响一级开发速度;

(2)未按进度计划实施一级开发,且足以影响一级开发进度;

(3)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在工作过程中不配合储备机构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

(4)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足以导致一级开发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且经储备机构告知后30日后仍不能改正并恢复履行;

(5)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等生产事故和情况,造成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导致一级开发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以上五种情况储备机构均应有权解除协议。

终止协议后,土地储备机构将收回土地一级开发权,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不支付一级开发利润,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等按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执行。其已投入的一级开发成本,经审计核实并经储备机构确认,扣除上述承担违约责任金剩余部分,在土地上市回笼资金后应予以补偿。

土地开发单位虽有违约行为,尚不足以终止协议的,按委托协议约定承担其违约责任。

9.如何增强征地后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后劲问题

在一级开发过程中,征地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主要表现在征地的配套法规不完善、依据不充分等方面,造成在实际征地中重重困难;主观因素是我们在征地的过程中是否站在原集体组织角度考虑其自身利益,我们是否设计了能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一个后续发展的征地模式。以前征地补偿费是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各种原因,投资失败的并不在少数,反而给他们今后的生活带来了困难。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在目前政策允许的框架内,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三种办法来增强其发展后劲和提高其配合政府一级开发的积极性,以此推进一级开发工作。

(1)采取物业返还(实物补偿)模式。打破货币征地固有模式,采取实物补偿,并在二级市场上市时,设定好物业返还条件,二级开发商在完成项目建设后,返还一定面积物业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经营。

(2)进行二次补偿。除了征地补偿款外,在储备项目上市后,还应返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