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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安全;信息;法律
网络技术的持续完善以及信息技术的持续发展直接影响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这方面我们对于信息的掌握,通过研究可以看出网络技术以及信息技术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是特别重要的,极大的促进了我们国家现代化的发展。现阶段我们国家安全战略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一、信息经济时代的特点以及网络时代的特点
(一)信息时代的新趋势信息经济是将产业信息化以及信息产业化进行有效的联系,金额促进两者之间的互动以及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以及共同发展,这把高新技术当作物质基础,进而推展出高新经济。信息经济和工业经济以及农业经济有着一定的联系,信息经济表示这个国家或者是地区国民生产总值中和信息有着紧密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比重,比重超过生产总值的一半的时候,信息经济将会占据一个主导的地位,这样也就显示出进入了信息社会。(二)信息化的发展以及网络经济的发展由于全球一体化的持续深入,信息化涉及到的范围越来越广,信息技术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了信息化的发展。在国际上以及在我们国家内部,数字化技术、宽带化技术、智能化技术以及综合化技术和网络化技术的持续进步,使得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以及电视技术进行了有效的联系,通过互相作用进而进行融合,通过融合以及综合,进而产生一个较大的信息网络,这个比较大的信息网络涉及到的内容是比较多的,包括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因特网。
二、信息时代以及网络时代所存在的网络安全问题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持续进步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使用,网络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现阶段直接影响到了我们的思维以及日常生活,并且对于企业来说也起到了比较积极的作用。由于企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持续进步,进而使得企业效益持续增加。不过,信息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工业经济的发展存在差别,通过对于计算机技术以及电信技术的联系进而成立一种新型的信息系统以及信息网络、通过分析能够看出,网络安全对于信息产业来说是特别重要的,直接影响到了整个宏观经济环境。
三、成立一个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战略需求的法律体系
(一)成立有效的立法框架,建立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法,对于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的建立,需要政府部门以及有关的管理部门和人民群众这样的网络安全管理主体,不仅需要确保人们的人身权、隐私权以及知识产权,并且需要充分分配相关的网络经营管理机构。进而落实相关的责任以及权利,这样也有助于对于信息的获取、传输以及处理。现阶段管理和发展联系比较密切,所以通过对于现阶段法律法规的研究,进而确定出比较完整、比较全面的网络信息安全法,不仅可以确保信息的安全以及网络的安全和知识产权的安全,也可以确保能够提供更加可靠的信息服务。(二)增强对于网络信息安全法的建设力度,补充法律法规体系中所存在的不足,并且需要及时的改善现阶段我们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于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对于法律法规的补充,进而使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整。在法律方面需要增强对于所存在问题的完善立法,在制度方面,需要增加对于网络安全的监控,并且需要重视通信协助、信息安全产品管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信息之间的联系,这样可以有效的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三)增强法律体系中的管理和技术的联系。技术是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基础,管理可以使得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能够有效的被执行。技术和管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并且存在一定的制约作用。首先就是安全立法需要高于技术,如此才可以防止出现网络犯罪。当建立我们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依稀的时候需要明确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重要性,并且需要建立有着高技术含量的网络安全体系,现阶段在建立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时候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是特别重要的。
四、结语
在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时候,现阶段所存在的东西以及还在理论之中的方案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很难确保是完美无瑕的。由于时间的流逝,即使解决了现阶段的问题,还会有新的问题产生,所以,对于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是一个无休止的过程,这会是一个重要的信息经济时代的话题。
[参考文献]
[1]杨咏婕.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3.
关键词:民航空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前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在当前社会中,正在实现高度的信息、经济互融,在社会诸多领域当中,信息技术都正在得到广泛的应用。在民航空管领域当中,信息系统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在民航空管信息系统中,信息的安全性十分重要,因此为了更好的确保信息安全,应当对民航空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建设,更好的保证民航空关网络与信息安全。
一、民航空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
(一)民航空管信息化安全基础研究不足
在当前的社会当中,航空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运输形式,其安全性正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和关注。在民航空管工作当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具有十分广泛的应用范围,不但能够在民航空管工作当中发挥作用,在法律法规、商业模式、网络策划、网络创设、技术标准等诸多领域当中,都能够得到良好的应用[1]。所以,对于民航空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还应当进行更加深入的基础性研究,不断的积累技术和经验。由此可见,经济效益的产生,并不是仅仅通过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就能够实现的,而是应当综合企业、运营商、科研等多方的力量,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才能够取得更为理想的效果。
(二)民航空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
安全技术的水平,对于空管系统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不过,在安全保护当中,如果单单使对安全技术加以运用,往往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同时难以实现良好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空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当中,如果将安全技术视为主要构件材料,则发挥系统的催化剂、粘合剂等作用的,就是安全管理。因此,在系统建设的过程当中,只有将安全管理理念进行良好的应用,并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才能够确保形成有效的民航空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从而在民航空管工作当中取得更为良好的效果。
(三)民航空关信息安全组织体系不完善
随着民航领域的不断发展,在民航空管领域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当中,包括了很多不同的工作任务。其基础前提使组织体系建设。因此,如果没有严密、完整的组织体系做支持,对于系统的高效运行,单单依靠技术支持,就会显得较为乏力[2]。然而,就我国当前的人才情况、技术水平来看,如果想要对高质、严格的空关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制度进行建立,面临着较大的难题。即便是一些已经对安全管理机构进行了建立的民航空管单位,在组织系统等方面,仍然不够完善。
二、民航空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对安全技术手段和安全技术体系进行加强
需要通过足够的技术手段,对民航空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建立。因此,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际建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对最为适当的技术手段进行选择和应用。对此,可以对信息系统鼓掌预警机制、自动化监控等功能进行建立,通过应用此类先进的技术,能够尽早的对空管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和故障进行发觉,并且能够更加稳定的交流和传输信息。同时,应当更加妥善的管理客户终端。作为客户进入操作系统的入口,客户终端具有设备访问差异大、涉及面广、涉及点多等特点,所以,在访问当中,很容易对一些病毒进行携带[3]。因此,为了避免安全管理系统受到病毒的影响,应当强化客户终端的安全水平,确保系统能够稳定、安全的运行。另外,应当对综合应用安全产品进行适当的引入,对系统防御体系进行良好的购进啊。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软件技术不断提升,因此可在民航空管中,对抗攻击、防毒、杀毒体系进行建立,再加上客户终端的良好管理,最终形成良好的安全技术体系。
(二)对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完善
安全管理机制内容形式的完善,以及安全管理体系的健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应当对民航空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建立,确保在规范的制度之下,运行民航空管网络与信息系统[4]。对数据处理、项目问题、分工问题等内容加以明确,从而实现一体化的空管系统运行。同时,对项目管理、统筹规划等,也应进行加强,在系统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将安全理念贯穿始终,有效的协调项目内容统筹管理,从而对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加以确保。此外,对于空管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也要进行不断的强化。效率化和规范化业务应急处理、备份恢复管理等内容,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能够具有极佳的反应速度。对于组织信息系统,应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在每个工作细节当中,发挥出细致、谨慎、认真的工作态度,对系统中存在的漏洞,应及时的发现并解决,从而实现更为良好的效果。
(三)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组织体系进行建立
安全组织体系的建设,使民航空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首要条件。在管理体系当中,应当确保工作人员对安全组织体系的重要性进行充分的认识。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入手,建立组织体系。首先应对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建立,同时招聘和引进足够的具有较强技术能力、较高政治素养的人才工作。在工作中统一工作思想,提升工作责任心,确保工作人员的完成个人工作的同时,能够相互之间进行有效的配合与协作,从而使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能够在齐力、互配、协调的环境下完成。此外,应当对安全认知意识进行有效的提升[5]。作为对一切技术、制度运行进行支配的人来说,在信息安全中,是最为活跃的因素。同时信息系统需要人的操作,才能够发挥自身作用。所以,管理工作者应当对安全认知能力和意识进行提升,在工作当中,坚持严密、谨慎的态度,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从而实现民航空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良好建设。
结论:在当前的交通运输领域当中,随着航空交通运输的不断发展,交通量和交通规模不断增长,给民航空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在民航空管系统当中,随着信息量的增加,其安全性也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对民航空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建立,更好的确保民航空管的信息安全,为航空交通的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利亚. 深化五个体系建设 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全面提升民航空管系统运行保障服务品质――2011年民航空管系统工作报告[J]. 空中交通管理,2011,01:4-12+1.
[2]孙亚菲,王永刚,杨建森,吴立鹏. 民航空管系统运行质量监督系统的分析与设计[J]. 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15,04:104-108+185.
[3]康海东,王煜. 黑龙江省信息通信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研究[J]. 通信管理与技术,2015,04:40-43.
【关键词】网络安全;防范体系;必要性;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TN915.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7-0128-01
进入信息时代,计算机及网络的应用更加广泛与普遍,随之而来的是影响网络安全的因素也在不断增加,诸如病毒传播、非法访问、数据丢失等事件屡见不鲜,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所面临的共同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网络安全问题,有必要构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有效策略检测、评估和修复安全隐患,为确保网络安全、维护用户利益作出积极的努力。
1 网络安全隐患及构建安全防护体系的必要性
网络,是指将各个孤立的工作站或计算机主机以物理链路连接的,以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为目的的数据链路。当今时代,人类社会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以数字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网络技术在不断更新壮大,网络已经成为推动当前各个领域发展的重要平台。而随着网络应用的迅速普及,各种信息资源在公共通信网络上存储、传输,来自各方面的威胁也愈来愈多,甚至被非法窃听、截取、篡改或毁坏,从而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社会损失。因此,十分有必要构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以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大致来说,影响网络安全的因素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第一,网络操作系统。操作系统是网络的核心,通过操作系统才能真正使用网络并使之发挥作用。但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始终处于更新的技术,网络操作系统也不可能是完美的,也会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安全漏洞。而这些安全漏洞也正是造成网络安全问题的隐患。第二,软件、网络硬盘。硬件、软件系统是计算机及网络的物理形态,二者同样可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而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也可能会因操作不当而造成损伤,使数据在存储和共享的过程中受到破坏。第三,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一组能够影响计算机使用的,并能够自我复制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在网络系统中,计算机跨越时空限制被链接在一起,各种数据信息在这种资源共享和通信中由一处传播至另一处,而计算机病毒同样以通过这一方式进行广泛而迅速的传播。当前网络病毒的种类很多,其中比较常见的有木马、蠕虫等,它们对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2 构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具体措施
针对所存在的网络安全威胁因素,十分有必要构建一个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以及时检测网络操作系统和计算机软硬件中所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发现来自网络中的病毒及黑客攻击,维护网络安全及用户利益。当前,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主要由防护体系、病毒检测及反应体系所构成。
2.1 防火墙
防火墙是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主体构成。它是指由软件和硬件两部分组成的,位于内外网之间、用户端与公共网之间的保护屏障。防火墙主要通过预先设定好的安全标准对网络间传输的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安全检查,对网内外的资源共享和通信活动实施强制控制,以有效拦截病毒程序的访问,以此来保护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为了提高防火墙的各项功能,应尽量安装正规公司所发明的防火墙软件,并及时进行更新。
2.2 病毒检测
计算机病毒作为一种常见的侵害网络安全的数据代码,是对当前网络安全威胁最大的因素。病毒具有破坏性,复制性和传染性的典型特征,主要通过附着在其他程序代码上进行高速传播,对网络安全的危害性极大。因此,病毒检测系统是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构成。网络用户可以通过病毒检测系统对计算机局部或整体进行查杀,当前的网络病毒检测技术主要有特征码技术、虚拟技术、主动防御技术,等等。
2.3 反应体系
反应体系是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关键构成。当网络用户借助防火墙和病毒检测系统发现网络安全隐患时,需要通过反应体系采取必要的应对举措。防护反应体系主要包括加密技术、密码更改、IP 隐藏技术以及病毒查杀。其中,加密技术是指经过加密钥匙及加密函数转换将一个信息转变为无法理解的、毫无意义的密文,以避免被非法入侵者获取;密码更改是网络用户所应具备的使用习惯,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邮箱、网站注册的密码进行修改;IP隐藏技术是指通过动态IP、IP或者NAT等技术隐藏自己的计算机IP地址,避免其为网络黑客所抓取和根据IP地址发动攻击的技术手段。
3 对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全面评估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因素对网络安全的威胁,应对所构建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估,并根据防护体系的使用功能、运行状况进行正确评价并及时改进和完善,为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提供重要支持。
3.1 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评估方法
网络安全防护评估指标体系是一个由评估对象、评估标准所组成的标准系统。进行网络安全评估时,应尽量多地搜集网络安全的网元信息、流量信息、报警信息、漏洞信息和静态配置信息,并通过指数法、层次分析法对这些信息的数量和频度进行分析,得出有效的结论,以评估网络安全的等级和属性。
3.2 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评估内容
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物理构成、操作系统、网络系统、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几方面,根据评估标准对网络安全的脆弱性、容灾性、威胁性和稳定性进行科学全面的衡量与评判:其中,脆弱性主要衡量包括操作系统、计算机软硬件、服务配置等网络载体的安全系数;容灾性主要衡量网络系统自身对安全事件的防范和承载的容纳度;威胁性主要衡量网络安全影响因素对网络安全态势的影响;稳定性是是指网络的流量、数据分布等信息的变化,这是决定网络系统配置的重要参考。
3.3 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评估反馈
在对网络安全防护体系进行科学、客观并具预见性的评估之后,应当出具专门的网络安全评估报告,使网络安全状况更加全面、深刻地展示出来,为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制定网络安全解决方案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数据。
计算机网络安全特征主要表现在系统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可控性等方面。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日益增多,各种网络犯罪活动也愈加频繁,网络信息安全正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和挑战。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势,网络安全管理者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网络安全解决方案,构建包括防火墙、病毒检测和反应体系在内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对计算机及网络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尽量使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配置达到最优化和协调,最大限度地降低网络安全风险,发挥网络的巨大作用,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张慧敏,钱亦萍,郑庆华,等.集成化网络安全监控平台的研究与实现[J].通信学报,2003,24(7)
[2] 陈秀真,郑庆华,管晓宏,林晨光.网络化系统安全态势评估的研究[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4,38(4)
1.1是表现在软件与硬件技术上的不完善
计算机网络的软、硬件数据保护着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但因在设计过程中,由于认识能力、知识水平以及当代的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留下了部分技术方面的缺陷,导致无法全面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使得网络安全游离于潜在风险之中。也就是说,任何人在没有任何身份验证的情况下,都可以将任何信息放在网络上共享。人们并没有清晰意识到这种极大范围的资源共享途径是否真正安全,信息本身或信息传输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某种安全风险等等。
1.2是存在于系统内部的潜在安全威胁
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不仅受到外部风险的冲击,同时还存在来自系统内部的威胁。具体地说,系统内部威胁主要可划分为三大板块:一是人为因素形成的安全漏洞。比如某一网络管理员因个人原因泄露了某条应用程序的操作口令,更改了网络设置和记录信息,从而导致硬盘上某些文件被人恶意利用。二是系统与通信线路形成的安全漏洞。在计算机内部编程的过程中,由于人们认识和思维的局限,导致计算机网络系统及通信线路在设计初期就已经埋下安全隐患,从而容易受外来攻击的破坏。三是系统软硬件设备使用不当形成的漏洞。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软、硬件就是系统内的安全管家,但由于使用者不恰当的操作致使系统内软、硬件受损而无法发挥应有作用;同时,还存在设计疏漏,导致运行过程中无法辨认部分病毒的情形存在。
1.3是计算机病毒带来的直接与潜在影响
计算机病毒是指人为编制或在计算机程序中植入的一种破坏计算机正常运行或破坏计算机内部数据,是一种具有自我复制能力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度代码。属性不同,病毒的破坏性、复制性与传染性也不相同。计算机一旦遭到病毒入侵,则会破坏计算机系统,影响计算机的运行速度,甚至造成整个计算机网络瘫痪,给人们带了不便的同时,还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需要注意的是,病毒通常不是独立存在的,多数隐藏在计算机程序中进行“暗地”复制和破坏。
1.4是关乎于网络安全监管体系的缺失
计算机网络作为一种年轻的产品进入人们的生活,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部分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系统,但仍旧缺失严格的网络安全监管体系,主要体现为:一方面是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机构的不健全,比如在出现某些网络安全问题后,并没有相应的机构能够有权并及时的处理相关事宜,遑论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是部分已建立的基本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却因职责权分配不明确,防护意识淡薄,遇到问题相互推诿,难以起到预防与治疗的效果。等等这些都使得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管漏洞百出,最终导致网络危机日益加重,严重影响着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2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有效方法
2.1指导网络安全与道德教育与宣传
通过网络安全教育宣传,能增强人们的网络道德意识,在提升道德水平的同时,也能提高对网络信息的分析能力,进而形成对网络中不良信息的免疫力与抵制力。同时,还能帮助计算机用户以及网络管理员认识到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进而掌握必要的计算机安全防护措施。譬如,定期安排人员进行计算机系统体检、木马查杀、垃圾清理等,能及早发现计算机的安全威胁因素,做好应对防护工作,防止计算机网络受到外部不安全因素的侵袭,有效实现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2.2指导强化操作系统自身安全性能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开放性,任何信息都能随意进入其中,无形中为计算机操作系统埋下了很多安全威胁。由此,为了强化操作系统本身的安全性能,笔者建议可在系统中安装“NTFS”格式文件的操作系统,这类系统对各种文件开展权限设置,能防止用户非法使用网络信息资源。同时,在设置操作系统管理员账号和密码时,建议改成由字母、数字与其他特殊符号组合起来的高保密度的复杂密码,以防止密码被破解。此外,在日常使用中,还应定期对操作系统进行维护,及时进行计算机系统体检,一旦检查出病毒或漏洞,应立即杀毒并安装相应补丁程序。再有就是建立安全系数高的网络服务器,如在安装操作系统时拒绝默认共享,在源头切断默认共享可能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加强操作系统本身的安全性能。
2.3指导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与查杀
计算机病毒凭借其“全面”特性可以做到无孔不入,由此,防患于未然,预防计算机病毒首要工作即是安装强大的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查杀与软件的升级。同时,采用绿色上网也是防止计算机中病毒的有效手段,如访问正规网站,下载正版软件,对于外来文件进行扫描确保无病毒后再使用,藉此切断计算机病毒来源。需要注意的是,如遇清除不了的顽固病毒,应反复查杀,还可以将其上传到专业杀毒网站,寻求相关专家帮助以更好地解决问题。
2.4指导预防网络黑客入侵反查技术
黑客攻击的方式,通常依靠计算机网络端口和远程软件开展攻击,采用收集信息、选择目标、攻击程序等方式对用户计算机网络实施破坏。所以,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应及时关闭不用的网络端口,不给黑客攻击留有“后门”。时下常见的几款黑客远程控制软件有:黑洞、灰鸽子、木马程序、网络神偷等。现实中,黑客侵入网络的目的,多为盗用计算机用户相关账户和密码等,在获取这些信息后通过系统的身份认证,成为计算机网络的合法用户,进而获得计算机网络资源的使用权进行更深一层次的破坏。比如,部分黑客盗取用户“QQ号”与密码后,冒充原用户来向亲戚、朋友进行诈骗,从而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所以,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到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身份认证的重要性,定期或不定期的修改计算机用户的账户与密码,结合“密保设置”等辅助功能的运用,规避黑客攻击。此外,还可以借助防火墙技术进行访问限制和隔离网络来控制网络访问权限。在防火墙技术下,计算机内部网络进入和输出以及计算机外部网络进入和输出的数据访问情况都受到了实时监控,能够有效抵制计算机外部网络的黑客侵入。但是,“防火墙”只能够抵挡计算机外部网络的侵袭,无法确保内部网络的绝对安全。所以,必须结合服务器来效隐藏“IP地址”,黑客无法搜获用户真实“IP地址”,自然无法展开网络攻击,这样一来,便可有效防止黑客入侵,保证计算机用户上网安全。
3结语
“互联网+”概念下,市场经济形态不断发生着演变,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联合,以优化生产要素、更新业务体系、重构商业模式等途径完成经济转型和升级。与此同时,在相关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大量的风险与法律问题。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据的价值也日益凸显,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矛盾始终是个难题。上海律协互联网业务委员会委员、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委员、国际隐私专家协会(IAPP)委员,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春林律师将对《网络安全法》落地实施半年以来,个人信息与数据合规要点进行解读,帮助企业剖析2018年网络安全监管趋势。
2017年,“互联网+”概念下泛娱乐产业的发展趋势逐渐明朗,但法律风险与机遇并存。精通娱乐法及知识产权法,在网络游戏、网络视听节目、网络传媒、网络文学等领域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邵烨律师将结合政策解析2018年互联网娱乐企业发展的主要风险。
在本次分享中,专注于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及人工智能、股权投资与资本市场等法律领域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卫明律师,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健全,监管趋于规范化的大背景下,针对在大数据驱动下显得尤为重要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为企业践行合规,进行未来风险性行为的识别与风险防控应对体系的搭建提出务实建议。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平台结合新媒体不断发展,麻策律师作为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全国首部地方电商立法《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立法小组成员,将从顶层设计角度,帮助现场同行把握2018年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以及风险应对策略。
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发展势头强劲,风险与监管难度也愈益加大。本文通过系统梳理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发展轨迹,借鉴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提出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坚持风险防范底线思维,坚持监管一致性、公开性、合作性原则,打造由政府、市场、公司、社会共同组成的中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风险监管;发达国家;经验及启示
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带动产业变革,互联网正加速与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发展。其中,互联网保险正从目前的一个新兴渠道逐步形成一个新兴业态,在保险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带来了新的变革。保险监督和风险管理应为互联网保险保驾护航,以确保实现保险发展与规范并重。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一)网络安全风险
1.系统安全风险。一是计算机系统故障、黑客攻击、感染病毒等软、硬件安全风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系统崩盘,继而给使用者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二是网络诈骗风险,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从事保险诈骗活动。
2.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虽已实现电子化,但因目前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尚不成熟,网络安全管理仍不完善,可能存在客户私密信息泄露,保险公司产品设计、定价信息来源不准确等问题。
3.支付安全风险。网络支付安全性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交易行为的可控性和交易合同的合法性等,由于目前第三方支付软件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出现网络支付风险。
(二)产品设计风险
1.同质化风险。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应根据市场需求、保险大数据并运用精算技术计算,但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多是条款简单的车辆险、意外险及短期收益的理财型产品,同质化较高,缺乏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2.创新风险。目前部分保险企业为追求短期效益,以创新为幌子,推出“险”“奇葩险”等带有赌博性质的伪创新保险产品;另外,部分保险公司与P2P合作,为其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对互联网保险创新构成新的风险。
(三)道德风险。互联网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因无法面对面接触,导致信息核查难度大,特别是在开展核保业务时,投保人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外,互联网保险销售准入门槛较低,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打“理财”牌,销售广告上突出“保底”“收益高”等内容,缺少风险提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四)服务质量风险。面对海量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消费者,保险公司更需要认真细致地做好保险服务。但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对互联网保险客户服务投入不足,线上、线下服务不完善,特别是在投保时风险提示不足,容易引发保险纠纷,制约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
(五)法律监管滞后风险。随着互联网保险爆发式的增长,原有的监管措施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但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的滞后矛盾长期存在,容易产生监管真空,产生法律监管滞后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一)起步阶段(1997~2005年)。中国保险信息网于1997年上线,是我国最早的保险第三方网站,新华人寿于当年11月在网站上推出我国第一张保险电子商务保单。从2000年开始,平安、太平洋、泰康等保险企业通过探索互联网保险渠道,建立各自网站和电子平台,实现互联网在线销售保险产品。2001年3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开通“网神”,开始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销。但因当时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整体环境欠佳,市场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不足,该阶段互联网保险仅起到企业门户的资讯作用,尚未大规模发展。2005年4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范电子支付业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后中国人保财险推出第一张电子保单。
(二)探索阶段(2006~2011年)。2006年,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纷纷改版升级官网,提出“互联网保险超市”运营概念,采用“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直销模式。特别是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推动了中国互联网市场的快速发展,一批以保险中介和保险信息服务的保险网站先后出现。该阶段,多数保险公司开始重视互联网保险,相关的监管规定也陆续出台,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步迈向规范化发展进程。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发展网络保险,逐步提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2006年9月、12月,中国保监会先后《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保险业“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确定“十一五”互联网保险的建设目标为“基础建设基本完成、应用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9月,中国保监会《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有力促进了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的规范有序发展。
(三)快速提升阶段(2012~2014年)。这一时期,各保险公司依托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互联网业务管理模式。2012年8月,平安人寿推出首个“平安人寿E服务APP”。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保险得到了长足发展,2013年9月29日,腾讯、阿里巴巴与平安集团联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真正实现从“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的质变。2014年1月15日,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为保险监管提供了网络服务和信息支持。该阶段,保险业与互联网开始深度融合,保险公司探索建立一套相对可控的体系,初步确立了互联网保险的基本模式。同时,多项监管法规出台,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保驾护航。2012年5月,中国保监会《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向广大投保人就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风险提示。2013年8月,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互联网保险公司要满足消费者保护、公平竞争、信息安全等特别要求。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公司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进行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2014年2月,中国保监会印发《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将网络保险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做了明确分类,着力构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长效机制。2014年4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是互联网保险的首个监管政策,明确设立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门槛及经营规范。
(四)创新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随着互联网金融逐渐被消费者熟知及认可,互联网金融各业态间开始逐步融合,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向众筹、个体网络借贷(P2P)等行业提供保险服务,衍生出新的保险产品。如,京东众筹于2015年携手京东保险、中国人寿,推出国内首例“众筹跳票险”。互联网使保险业呈现难得的发展机遇。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达2234亿元,同比增长160.1%,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超过100家。2016年6月,蚂蚁金服保险和CBNdata联合了我国首份互联网保险消费行为报告———《2016互联网保险消费行为分析》,首次提出“互联网保民”概念。截至2016年3月,这一群体人数超过3.3亿,是股民数量的3倍。未来,互联网与保险的合作将更加紧密,竞争也将更加激烈。2015年10月1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正式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新规让更多的保险机构获得经营资质,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互联网保险销售必将迎来新的突破。新规将提升对创新型业务的监管能力,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有效防范化解风险。2015年11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推行单证电子化,减少纸质单证,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营业务网点、电话、互联网等多样化服务渠道。2016年1月,《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出台,重点对互联网平台选择、信息披露、内控管理等提出要求。2016年3月,《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出台,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出财产保险企业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美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互联网保险,是全球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1988年,美国有86%的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保险市场、产品等信息。2012年,美国通过互联网渠道获得的个人车险保费收入,占个人车险保费市场的30%以上。目前,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其中InsWeb、Quicken、等网站影响力较大。美国监管当局采取宽松审慎的监管方式,一是修订和完善监管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用于新型市场需求;二是强调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平台的稳健经营及客户的权益;三是美国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四是拥有全球最完善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
(二)英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英国是互联网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2010年,英国家庭车辆险和财产险的互联网销售份额占比高达47%和32%。英国互联网保险由B2C起步,之后B2E和B2B相继兴起,使英国保险市场成为一个高效的网络保险体系。英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强调一致性原则,即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统一的行业标准,认可电子保单的法律效力,适时监控互联网保险产生的风险;同时按照适度审慎原则,坚决维护消费者利益。此外,英国政府一般不干涉保险产品开发和相关费率的确定,互联网保险拥有完善的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性极强。
(三)日本互联网保险监管经验启示。1999年7月,日本出现网络保险公司,是一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的企业。日本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比例居全球首位,其中:该国60~64岁的群体使用互联网的比例高达70%以上,80岁以上的老人使用比例近20%,极大推动了网络寿险企业的发展。2008年5月,LifeNet生命(美日合资)进入日本开展互联网寿险业务,是全球首家使用手机购买保险的公司,也是首家24小时提供免费咨询的公司,优质的服务使得该公司保单件数迅速由2008年不到1万件大幅上升到2013年的近20万件。日本互联网保险监管在法制完善的前提下,注重行政指导作用,多采取协商、建议等手段,对市场违规行为开展前期处理,使市场调控与政府监管和谐共生。保险公司在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时,必须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身份认证,政府监管部门会不定期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估,引导经营主体自主发展,以提高社会信用度。
(四)经验及启示
1.社会征信体系较为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是互联网保险风险控制的核心,发达国家的国家信用管理与行业信用管理相辅相成,为互联网保险监管打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
2.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共同配合。政府和市场是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重要主体,国外保险监管当局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以审慎监管为导向,坚持“最大支持、最少干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
3.强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产品核查制度,并不断完善互联网安全防护技术,能尽可能地降低保险风险,最大程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四、构建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议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监管部门既要对互联网保险给予开放包容的态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更要与时俱进,寻求新的监管突破。一要坚持底线思维,管住风险底线,守住风险前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二要坚持监管一致性原则,保持线上、线下保险监管的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行为;三要坚持公开性原则,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市场透明度,依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四要坚持合作性原则,形成政府监管、市场约束、内部治理、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一)政府监管方面
1.构建前瞻性的监管制度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部门要将互联网保险监管纳入保险体系顶层设计中,形成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层面的制度保障体系。一是将互联网保险补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其他保险法规中,使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法规中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等专项风险管控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技术、新标准的研究和监测,从机构管理、系统性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三是将互联网保险监管纳入保险各项具体业务制度中,使其成为常态化工作,与业务同步发展。
2.明晰各级监管机构职责权限。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由各保险机构的总公司直接管理,按照我国的监管职权,建议由中国保监会实施统一监管。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各地保险纠纷将日益增多,由中国保监会统管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建议中国保监会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现场调查权和理赔纠纷权,适当下放至其派驻机构。另外,如遇到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时,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实施。
3.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互联网运营并没有改变保险的风险本质,线上、线下监管适用的法规政策应保持一致性。一是建立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审批或备案制度,允许保险公司设计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可在条款、费率等方面差别于线下产品;二是对新产品保持高度的风险警惕,特别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高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应加强规范;三是完善互联网信息披露制度,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特别是风险提示等情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4.加快培育互联网保险监管人才。政府部门应担负起培训互联网监管人才的任务,积极培养精通信息技术、熟悉保险和网络操作实务、能灵活行使监管权限的复合型保险监管人才。一是利用高校教育平台,协助开设互联网保险相关专业或与监管相关的课程,为互联网保险提供充足、优质的人才储备;二是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举办互联网保险监管培训班;也可采取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三是尝试建立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挂牌实名服务,构建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市场约束方面
1.构建全面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要进一步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政府、企业与个人的统一信用评级制度,以信用制度作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强大支柱,并以此促进保险监管的实施。
2.建立灵活审慎的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保险对经营主体要求较高,因此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标准既要突出安全、便捷,更要注重注册资本、服务规范标准等基本指标。特别是随着淘宝、京东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入互联网保险市场后,明确和规范其销售资质显得尤为重要。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主动遵守市场规则,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组织保险机构签订互联网保险安全自律协议,协助保监会监督检查保险机构业务网站和互联网保险经营信息等。保险监管部门应将部分事务性工作授权给保险行业协会实施,以促使其在行业发展和自律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公司治理方面
1.狠抓信息安全。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加强客户数据保护,通过建立数据异地灾备系统,严格网络隔离与监控,建立信息泄露追究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对客户信息保护意识,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保险服务。
2.狠抓内控内管。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交易安全保障、售后服务管理等内控制度,重点关注互联网市场的新风险和考核体系,利用现代化手段降低风险控制成本,进一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3.狠抓队伍建设。互联网保险需要线上、线下的紧密配合,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支掌握保险知识、技术和善于开展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确保能够准确解答消费者的问题,做好系统研发、流程设计、网络安全维护等工作,并在保险保障期间为顾客提供周到的增值服务。
(四)社会监管方面
1.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要强化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新增保密条款,明确保险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消费者信息资料的规定;二要明确赋予保险消费者相关信息知情权和主动查询的权利,力争变消费者的事后知情为事先了解,变被动为主动;三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保险责任制度,明确保险公司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2.着力形成跨部门监管合力。互联网保险涉及保险监管、银行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等多个部门和环节,要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主体作用,通过建立跨部门监管合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合力协作的格局,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反应和处置,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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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lending)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结合下产生的一种新型金融网络服务模式。虽然依托互联网搭建平台,但本质上依然属于小额民间借贷。其借贷方式灵活、融资渠道便捷,是对既有银行金融服务的补充,能极大促进我国小微企业的需求发展。本文结合我国P2P网络贷款的现状,着重分析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以及风险产生的原因,并就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提出了相关制度设想和法律规制。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债权人保护 网络监管
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资金运转需求压力和传统银行借贷的局限,导致我国民间借贷十分活跃,从2007年开始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的网络借贷日渐兴起。P2P借贷依靠互联网的便利性,能够突破传统银行融资的一些障碍,对个人客户和小额标的资金短缺问题起到重要作用。2012年后,P2P网络借贷更是呈现井喷式发展,当中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网络监管体制的缺失,P2P网络借贷的债权人利益存在巨大风险,如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将在文中详细探讨。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概况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概念和特征
官方规定,在我国P2P网络借贷称为人人贷。是指点对点的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运用互联网为工具,通过特定网络站点为平台,完成相关材料交接和借贷协商各项事宜,最终完成借贷行为的网络活动。就是将民间借贷行为搬到了互联网上,其本质仍然属于借款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的一种。按照最高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网络借贷贷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就是合法的,借贷双方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P2P网络借贷作为新型借贷方式,有着以下特征:一是交易简单快捷,用时少。出借方和借款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快捷信息,迅速达成合意直接签署借贷合同,省减大批繁琐手续缩减放贷期限。二是相对信息公开透明,沟通便利。在网站平台公布的双方身份信息、信用信息、资金用途信息和回报收益信息等相对信息公开透明便于查询。以网络为媒介也使得沟通更为便捷。三是借款对象分散,降低风险。出借人可以根据信用评级和风险好恶选择多个借款人,分散出借,有效减少自身风险。四是贷款门槛低,借贷成本小。网络借贷无贷款额度限制,较少限制借款人,这极大{动了出借人的融资兴趣和满足借款人的各种借款需求。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
根据借贷平台的功能,我国P2P网络借贷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信息中介型。网络平台只作为信息交流平台,对后续协议履行并不负责,收入来源是收取少量服务费或信息费。例如我国的拍拍贷。二是复合中介型。除提供信息中介外,还承担合同后续服务,如制定利率、提供担保、追偿欠款等等,收入来源是相关服务费和第三方相关费用。例如我国的人人贷和宜信。三是公益中介型。意在帮助弱势群体和初创企业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提供无息或者低息贷款。例如我国已经关闭的齐放网。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借贷法律关系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虽然我国P2P网络借贷三种模式各不相同,而且其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但是基于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关系是借贷双方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在P2P网络借贷环境中,借贷活动均是在互联网里完成,一旦借款人信息不准确或者系伪造,就会直接影响交易安全。而且,借款人多开户头,借新还久,债权人风险就会累积加剧。因此,借款人违约是债权人利益最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用风险和信息风险。
(二)居间法律关系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在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模式中,网络平台和借款人、出借人之间形成居间法律关系。网络平台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流平台,提供资格审核和催款等服务,从中收取一定服务费。但是,有些网络平台竟然控制平台内滞留资金,使资金管理风险加剧。另一些网络平台则非法吸收出借方资金,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三)抵押法律关系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为了降低出借方的风险,网络平台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物品抵押。并且,假如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网络平台会用专门备用的风险资金补偿出借人的本息。然而,这样并不能抵消借款人的偿还义务。只有抵押权的完全实现,才是对出借人切身利益的最有效保护。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债权人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信息不对称及虚假征信信息造成的风险
与传统银行体系相比,P2P网络借贷欠缺一套系统完整的征信体系。网络平台所掌握的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都相对较低,不够透明。这样就会大大增加出借人的风险。参与P2P网络借贷的双方一般皆为陌生人,无法当面当场实地勘察,双方亦只能通过互联网等媒介进行个人资料和信用评价的调查。从而得出的证明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障,相反,还很容易造假。这就给出借人的债权带来难以估计的风险。
(二)缺乏有效外部监管导致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主要是借贷双方通过借贷平台实现借贷目的。网络平台只是桥梁只是中转站,它不能吸储不能放贷不能挪用客户资金,在法律规范内,其只能赚取手续费和管理费。但是如果长期缺乏外部监管,网络平台就可能非法吸储转贷、挪用客户资金他用,成为非法的“地下钱庄”,导致非法集资等违法风险。
(三)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安全性引发的风险
传统借贷讲究“白纸黑字,立字为据。”,需要签订纸质合同。但是,P2P网络借贷却不要纸质合同,只需要确认电子合约即可。然后将电子数据储存于网络平台服务器中。虽然便利,但是电子数据的无形性和安全性却引发了巨大风险。如果网络技术疏漏,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不完善,就可能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四、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机制
(一)制定保障平台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法规
因此,第一应该尽快出台行业性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完善2016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应该明确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法律属性。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其创新性金融平台的性质,并结合现在监管的格局,明确由中国银监会对其进行行业监管。唯有此,才能够在源头上为平台债权人利益保护提供行政权力的有效保障。第三应该坚持平台单纯中介的运营模式。坚持做到不吸储,不放贷,不担保。平台不能突破自己居间中介的身份参与到借贷法律关系中。第四应该确定P2P网络借贷的行业准入标准,提高准入标准。第五应该制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退出机制。当平台出现破产、并购、重组等影响其正常运营的情况时,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继续承担对已达成借贷交易的管理责任,协助平台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二)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和信用评级系统
前面提到的信息不对称和虚假信息带来的风险,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和信用评级系统来防控。首先,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我国目前构建的是以中央银行为主的征信系统,如果P2P 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加强与央行的征信数据库的共享合作,那么就可以对贷款申请人在银行系统内的信用羁鼋行详细调查并得到初步了解。除此以外,也还需要加强同商业征信机构交流合作,并在P2P借贷行业协会的指导和推动下,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己的行业征信联盟。其次,构建完善的信用评级系统。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应加强在信用评级体系上的开发和维持。具体而言,平台在获得借款申请人信用信息后,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发一套集客户信息整理、分析、预测于一体的信用评级系统,实现借款项目风险与利率的匹配,从而不仅有利于投资人筛选项目、把握风险,而且更有利于平台后续风险管理和违约催收等工作,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劣质借款项目对平台债权人的损害。
(三)明确监管机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职能
首先,建立金融监管和网络监管相互配合,层次分明的P2P网络借贷监管体系。P2P网络借贷的新颖性在于将民间借贷和互联网相融合,因此在监管上,除了要有金融监管,也要有网络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借贷业务上的监管,由银监会和其他各部委牵头监管,地方管理部门协助监督。网络监管是互联网业务上的监管,重点加强网络平台网络运营的监管,防止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重点加强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监管,防止针对互联网的违法活动,例如对无形电子证据安全性的监管等。其次,增强行业协会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规范,鼓励协会成员遵守行业规范,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最后,加强网络平台内部监管。健全平台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风险隔离下的资金托管,建立风险储备金等债权人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1]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 (3) .
[2]刘然.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J].法学杂志,2015, (4) .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P2P网贷平台 信息安全 政策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就未停下它迅猛发展的脚步。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商业模式,互联网金融正逐渐成为当前以及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驱动力。从2015年7月国务院的“互联网+”行动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已正式升级为国家战略。互联网金融行业地位的空前提高,从利好的一面来看,能加大其在创业创新、普惠金融等等方面的应用,使金融巧妙地渗透入社会的各方各面;但从利空的一面来讲,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所依赖的信息技术等要求远不及其速度的加快和规模的扩大,信息安全问题、风险及监管问题越来越突出,亟待解决。尤其是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大重要形态的p2p借贷平台,成为了信息安全问题爆发的重灾区。
金融安全问题是当下互联网金融追求可持续发展最核心的问题,可以说金融信息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针对目前我国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未做到真正信息安全的现状,加之p2p网贷平台成为备受黑客青睐、信息安全问题频发的高地,对于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问题的课题研究显得十分具有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准确说来,金融信息安全是保障金融发展和创新的基础,更是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动力保障。
二、范畴界定及相关文献概述
根据国际化标准委员会的定义,信息安全是“为数据处理系统而采取的技术的和管理的安全保护,保护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及相关数据不因偶然或恶意的侵犯而遭受破坏、更改及泄露,保证信息系统能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那么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同样也是为维护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数据信息处理系统而进行的技术和管理的安全保护。安全是金融信息系统的生命,更是当前互联网金融信息体系的灵魂。
国内对于互联网金融及其引致的信息安全问题等方面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三大新兴模式之一,发展初期必然会面临不少阻碍。翁舟杰等(2004)认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未来的发展将面临着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等障碍,同时信息安全问题隐患也在逐渐放大。蒋琳,李万业(2013)就网络借贷可能出现的信息泄露等问题,提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尽快确立并加以完善。李雪静(2013)在借鉴美、英等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模式下,提出我国网络借贷当前应该明确监管部门任务,规范监管手段。再结合国内的信用环境杂质较多、信用信息系统因存在较大技术缺陷而难以完善、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等的现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到严峻挑战。由此看来,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安全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和意义深远。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案例分析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12月底,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终端数近227万个;针对境内网站的仿冒页面数量为15,710个;信息系统安全漏洞为690个,其中高危漏洞有335个。{1}在这样的互联网大环境下,P2P网贷平台以惊人的速度成长和发展,同时信息安全隐患也在不断扩大。下面将以P2P网贷平台为重点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问题进行分析。
(一)P2P网贷平台信息安全风险日益累积
自2013年P2P网贷平台开始“爆炸式”增长以来,其所遭遇的黑客攻击事件也从未停息。2013年4月,丰达财富P2P网贷平台遭黑客持续攻击,网站瘫痪5分钟;同年7月6日,“中财在线”自主开发的系统遭遇黑客攻击,导致用户数据泄漏;同年12月,广东地区有多家P2P平台,包括e速贷、通融易贷等集中被黑客攻击。2014年2月初,拍拍贷、好贷网等多家P2P网贷平台,在黑客的恶意攻击下,不仅平台页面无法打开,投资、提现操作也受到了限制,黑客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的敲诈信息接踵而至。P2P行业已被黑客攻击的乌云笼罩,而黑客针对平台攻击的速度和规模不但没有放缓,反而变本加厉。
2015年注定是P2P行业颇具挑战的一年,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P2P已经成为全世界黑客宰割的羔羊。2015年1月,网络借贷平台红岭创投网站遭遇黑客DDOS攻击,网页瘫痪持续数个小时;同年4月,作为国内知名P2P平台的芝麻金融也未能逃过黑客的猛烈攻击。由于其网站数据库的泄露,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等在内的用户资料较大规模泄露,且牵涉到的资金高达3000多万元。2015年6月,先是信融财富官网遭受到黑客DDOS恶意流量攻击,随后另两家平台宝点网和立业贷在黑客大规模攻击下,均未能逃过平台服务器瘫痪的厄运。虽然黑客采用的是外部流量拖垮服务器的攻击方式,并不会对用户的信息安全造成影响,但此次较大规模的黑客攻击事件给广大P2P借贷平台投资者和平台负责人敲醒了警钟,信息安全问题再度成为行业关注热点。
(二)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其他信息安全问题
除了黑客一直虎视眈眈的P2P网贷平台信息安全事件频发,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其他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严重。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发生在2013年9月的网银变种木马病毒“弼马温”使几十万的网民感染病毒,海量的信息遭到了泄露。还有为大家熟知的支付宝在2013年3月也曾出现过重大漏洞,通过引擎搜索便可获得大量的支付宝转账交易信息及个人敏感信息。加之“携程漏洞门”、“二维码支付欺诈”等一系列信息安全风险事件频发,解决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迫在眉睫。
(三)从P2P网贷平台到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分析
对P2P借贷平台黑客攻击事件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P2P平台最常见的漏洞类型有支付漏洞、密码重置、访问控制等,黑客攻击P2P平台的方式也比较集中。并且黑客攻击P2P平台的目的也很明确:窃取信息、资金获利和敲诈平台等。
总之,P2P网贷平台之所以备受黑客青睐并成为信息安全风险事件频发的高地,本质上还是因为先前的金融信息安全技术防范难以追赶新兴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换代,并且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速膨胀,原先的信息安全保护体制已然失去其原来的效用,亟待重塑建设。这些都意味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安全管理和防护早已不能满足和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需求,并且这些因素都必将放大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问题的隐患。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等新兴技术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代表名词的同时,由于其自身的技术成熟度不够,在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息安全环境一直不稳定、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滞后、与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监管手段的不明确、监管机制的不合理、信息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健全等重要因素的催动下,信息安全问题正在从原先积聚的P2P网贷平台开始逐步向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蔓延。若不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信息安全带来的风险隐患将是不可估量的。
四、对策建议
技术加管理,一直是人们处理信息安全问题的法则和经验。因此,“三分技术,七分管理”的理念对于处理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问题也当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针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引发的问题和带来的风险隐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管理措施及相关政策:
(一)传统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新兴技术需共同进步
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人民利益和社会稳定。传统的信息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产品有防火墙、访问控制、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病毒防治等等,这些技术在银行、证券等行业中的灵活运用也使得金融信息系统成为了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我们都知道,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离不开新兴技术工具的支持,而由于这些技术自带庞大的数据库,潜在的信息安全隐患也是极大的。一旦发生数据信息被窃取、泄露、非法篡改的事故,一如多次提到的黑客攻击P2P平台事件,轻则个人隐私暴露、权益受损,重则信息安全问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全面爆发。因此,发展初期的新兴技术必须认识到自身的不成熟,并挖掘发展潜能、加大自身研发力度,同时其更新和改革的方向必须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紧密联系。只有传统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金融新兴技术的共同革新才能牢牢打下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层面的扎实根基。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管理争取稳中求新
信息安全管理是指通过维护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来管理和保护信息资产的安全与业务持续性的一项体制,是对信息安全保障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和过程。在借鉴以往信息安全管理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安全管理应做到:
一是明确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目标和范围,并设定不同安全等级。策略和制度上应“对症下药”,如尽快构建能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需求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
二是针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息环境相对混乱和信用环境相对不成熟的特点,信息安全管理的重点应放在互联网金融大环境的优化和改善上,如努力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服务网络,整合一切征信资源和信息,这同时也为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体系的构建助力颇多。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黑客频繁攻击而导致P2P网贷平台风险事件频发的信息安全问题的暴露以及互联网金融领域其他信息安全问题的产生都说明了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大的漏洞。从盗取个人信息、敲诈平台再到非法集资、网络金融犯罪,这些行为已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以及个人合法权益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定和完善相关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势在必行,特别是针对信息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的发展区域。同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调查制度和体系,加大金融信息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用户的信息保护意识和安全规范遵守意识等等,都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完整建设的必要条件,并将为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法律环境。
注释
{1}数据来源: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官方网站。
参考文献
[1]张小春,孙晓晨.浅谈计算机网络安全[J].中国科技博览,2009(27):30-30.
[2]翁舟杰,靳伟.信息时代金融中介的命运――金融中介理论的不同视角[J].特区经济,2004(11):221.
[3]蒋琳,李万业.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问题及建议[J].时代经贸,2013(8):287.
关键词:浅谈 安全生产 管理 看法
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是一切工作的保证。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它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但在新形势下,安全生产氛围不浓、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知识匮乏等仍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就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而言,同样存在着安全生产走过场,不重视的现象。安监部门必须树立新观念,采取新方法,探索新模式,建立新体系,使辖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利”, 安全投入不到位。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安全投入存在着可投可不投的思想。目前,大多数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设施不到位,存在大量事故隐患;不少企业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造成许多历史遗留的隐患难以整改;一些个体私营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很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松”, 思想认识不到位。实践证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如何与领导重视不重视,责任落实不落实,基础扎实不扎实,措施到位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最根本的是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时时刻刻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动脑筋、想办法、出实招。因此,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转变作风,严字当头,深入实际,认真调研,找准问题,落实措施,努力把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轻”,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设备设施落后、陈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下,缺乏起码的安全设施,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必要的操作规程,生产作业条件极为恶劣。二是相当部分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如没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三是企业没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三级”安全教育,不少非公有制小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他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的大量农民工,没有经过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就直接上岗,在恶劣危险的作业环境下冒险蛮干、违章作业的现象十分普遍,成为各类事故隐患之源。
(四)是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缺”, 安全基础不到位。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产业结构的原因,吉木乃县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技术装备比较落后,安全保障能力较差。目前,该县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基础性、体制性、机制性矛盾比较突出、比较集中,一些地方、一些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容易出现时紧时松、时冷时热,安全生产形势也容易出现不稳定性和反复性。
二、安全生产工作中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县委、政府的相关要求,修订完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将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内容尽可能的纳入到制度范围内,从制度上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从措施上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大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力度,遏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一是继续以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以减少交通死亡事故为目标,深入开展“防事故保畅通”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农用车、摩托车黑车非驾、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二是深化对非煤矿山的专项整治,继续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率达100%,提高管理水平,严厉打击违法、非法安全生产行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抓住“11?9”消防宣传日的有利时机,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完善消防体系建设;四是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继续以整改事故隐患为重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御能力;五是继续加大煤矿整改力度,重点加强“三通一防”瓦斯治理工作,严格落实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坚决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六是加大对建筑施工工地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条件、存在隐患的施工现场责令停工整顿。
(三)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要在“安全生产年”工作基础上不断巩固扩大隐患治理成果。一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台帐,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责任领导、整改资金投入、整改期限“四落实”。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建档、分类实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做到每个重大危险源都有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二要落实治理措施,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能立即整治、到位;对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坚决停,该关的坚决关,确保万无一失。三要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企业自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和整改配套责任制,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整改、投入、验收、整改不到位责任追究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督促指导、企业自主负责、多方参与联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格局。
(四)强化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切实推进“科技强安”。要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双基”活动。一是以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村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二是推进“科技强安”。积极指导督促各企业加大安全技改投入,督促企业完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取证,加快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进程。三是加大企业健康体系建设,强化企业推行员工健康体检和劳动保护用具确保制。
(五)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大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大企业、大集团相继落户我县,在加重监管任务的同时,也考验着我县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所以队伍建设和个人素质的提升将是未来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抓好队伍建设,组建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继续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重视加强思想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廉政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从严自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加快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甘于吃苦、甘于奉献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六)强化安全宣教培训,努力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一是坚持重心下移,把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监察的重要内容,继续加强对各个层面尤其是一线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知识、安全技术以及安全防范意识。二是认真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的“五进”活动;三是继续举办确保农民工和广大从业者安全健康教育的“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四是广泛宣传“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全民安全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推动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长久性的系统工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出现的种种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安全生产是经济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单位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大问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抓安全工作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必须扎实有效,安全生产工作又是一项具体、实在,涉及面极广的群众性、社会性、全方位的基础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要求我们继续做好安全工作,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各种违章操作,加强职工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就能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史玉成. 企业要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N]. 中国质量报,2007-11-26(001).
[2]张晨博. 论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完善[D].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