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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管理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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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管理保护条例

第1篇:基本农田管理保护条例范文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政府目标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基本农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994年耕地面积的80%。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实际,确定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并向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下达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逐级下达到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村社。

第七条  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平原和丘陵一、二台土的水田和旱地;

(三)大、中城市蔬菜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和良种繁育基地。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农田按两级划分:

(一)高产、稳产农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按计划实施治理改造的中低产田,以及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其委托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第十一条  占用基本农田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二级基本农田3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3亩以上10亩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成都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占用3亩以上20亩以下的二级基本农田);

(三)占用二级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成都市和重庆市占用20亩以上)1000亩以下、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占用二级基本农田1000亩以上、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外,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不符合规定的,依照下列标准缴纳或者补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耕地造地费):

(一)一级基本农田每亩按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下同)的2倍计算;

(二)二级基本农田每亩按征地费的1倍计算。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工程项目,以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耕地造地费。

第十四条  耕地造地费由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对收取的费用,按省、市(地、州)各20%,县(市、区)60%的比例分配,并交当地财政专项储存,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以及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管理工作。耕地造地费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按50%的比例安排使用。

耕地造地费的具体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制定的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增施有机肥,保持和培肥地力。在土地承包期间,地力升级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地力降级的,由经营者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在使用、保护和管理基本农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合理利用耕地成绩显著的;

(二)对开发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有重大贡献的;

(三)积极检举揭发乱占滥用耕地、破坏耕地行为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2篇:基本农田管理保护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市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建设项目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其他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基本农田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划定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区、县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具体地块。

第十条本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国务院确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自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一条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第十四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负责其所有的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承包者是该农田的保护人。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

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

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农田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

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九条耕地开垦费由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上缴财政部门管理。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计划,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耕地开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国有土地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二十二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二)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

(三)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

(四)其他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兴修水利,保持水土,防止耕地沙化、盐渍化,增施有机肥料,坚持秸杆还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大力发展无公害生产,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

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变化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在基本农田的营养分析、肥力测定、配方施肥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

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

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

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上兴建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

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同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至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3篇:基本农田管理保护条例范文

第二条  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二)以国家或省投资为主兴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免缴耕地造地费。具体包括:能源建设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交通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库、水力发电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军事设施用地、军事工业项目用地等)。

第三条  减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及标准

除前条所列免缴项目外,国家或省下达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减缴耕地造地费。减缴标准如下:

(一)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40%;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60%;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一)、(二)项计,耕地造地费减缴80%。

第四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必须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程序是:

(一)凡属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豫土〔1995〕138号文件所列文本图件随建设项目用地审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属经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和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上报。

第4篇:基本农田管理保护条例范文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5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二、组织机构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负责研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重大事项。国土资源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督促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检查各省(区、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

(二)依据土地利用计划有关规定,检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规定,检查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占用和补划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

(四)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检查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

(五)依据《考核办法》,检查各省(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履行情况的自查情况。

四、检查步骤

(一)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自查。

2008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的自查工作,向国务院报告。

(二)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组织抽查。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实际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数据为基础,结合各省(区、市)自查报告、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专项报告和与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分析报告作综合性分析,研究确定抽查的重点地区,7月底前完成抽查工作,形成重点地区抽查分析报告。

(三)向国务院呈报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报告。

根据各省(区、市)政府的自查报告和重点地区抽查分析报告,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进行综合汇总,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或省份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形成*年度履行情况检查报告,8月底前呈报国务院。

(四)检查结果通报。

呈报国务院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履行情况检查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将各省(区、市)政府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结果进行通报,责成存在问题的地区限期进行整改。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5篇:基本农田管理保护条例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促进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县煤炭储量26亿吨,含煤面积200平方公里,占全县总土地面积的21%。现有矿井5对,年产煤炭1000万吨,随着煤炭开采能力的不断扩大,采煤塌陷地问题日趋突出。目前全县因采煤造成的塌陷地累计已达6000多亩,且以每年2000亩的速度增加。大量地表交通道路、水利灌溉和地下水资源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和污染,对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同时大量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治理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坚持因地制宜,科学治理采煤塌陷地

根据《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土地复垦规划》,结合实际,抓紧科学编制塌陷地治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土地开发复垦规划,结合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结合各矿区实际情况,逐年编制塌陷地治理计划,并分解下达到各复垦义务人。治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主次先后和轻重缓急。

在组织塌陷地治理中,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管理,实施综合开发,实现综合效益。要按国家规定,对塌陷地治理实行项目管理。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凡是已经稳沉的塌陷地区,要作为一个项目综合规划设计。治理工作要坚持种、养、建、游一体布局,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环境面貌、生态条件与生产建设统筹安排。塌陷地平均深度不超过1.5米,且非常年积水的采煤塌陷地,一般应在塌陷稳沉后两年内治理为农用地;塌陷平均深度超过1.5米或不超过1.5米且常年积水的采煤塌陷地,应在塌陷稳沉后三年内按照综合开发、经济合理的原则,治理恢复到可利用状态。

三、加大投入,加快采煤塌陷地治理步伐

按照《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有关部门要督促复垦义务人依法履行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经验达不到要求的义务人应缴纳复垦费。塌陷基本农田的复垦费缴纳标准,按《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塌陷非基本农田的,复垦费缴纳标准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按不低于耕地开垦费的标准收取。

第6篇:基本农田管理保护条例范文

为了贯彻执行市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强化土地监察执法,深入开展创建“土地管理模范乡镇、基本农田保护模范村”活动,努力开创依法管地、用地的新局面。根据市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土地管理模范乡镇、基本农田保护模范村”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创建“土地管理模范乡镇、基本农田保护模范村”活动是新形势下加强土地管理,强化土地执法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土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土地法制观念,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强化监督检查,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各村、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开展创建活动既是上级政府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也是我镇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的自身需要,切实增强开展创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准确把握开展创建活动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创建“土地管理模范乡镇、基本农田保护模范村”的具体目标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全镇土地管理秩序明显好转;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到位;全镇违法用地明显下降,无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无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无越级上访和赴省进京上访;我镇创建为市“土地管理模范乡镇”。

创建土地管理模范乡镇的工作重点是:强化耕地保护,加大土地复垦整理力度,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机制,保障被自地农民合法权益,及进、就地化解各类土地矛盾,坚决杜绝赴省进京上访。主要措施是:广泛开展村组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将创建工作纳入对村居组双文明百分赛考核内容,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村组土地监察信息员队伍,组织开展土地联合巡查,将违法用地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土地属地管理,落实工作多样性保责任制,依法、及时、就地处理各类土地矛盾。

创建基本农田保护模范村的工作重点是: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坚守耕红线,杜绝违法违规用地,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主要措施是:村、组干部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户;返还村组征地补偿款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位,及时处理各类土地矛盾。

三、认真落实创建工作措施

1、深入开展土地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将创建“土地管理模范乡镇、基本农田保护模范村”活动的宣传纳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目标和要求,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严格执法上来,进一步增强依法批地、管地、用地的自觉性,为开展创建活动夯实思想基础。

2、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的基础建设。从国土分局抽调人员,以工作片为单位组建土地监察网络,充分发挥土地监察员和土地信息员的作用,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监察,加强部门配合,村建、司法、监察等部门要明确专人,协助土地执法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土地监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正、业务精、作风硬的土地执法队伍。

3、坚持不懈地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巡查活动。国土分局局长为本辖区动态巡查第一责任人。积极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巡查活动,坚决杜绝违法批地、管地现象,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单位和各人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

第7篇:基本农田管理保护条例范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大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占补平衡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从2**年起,县政府每年对各乡(镇)政府考核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乡(镇)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考核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全额用于耕地补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考核所在乡(镇)政府是否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实现先补后占,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考核是否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县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类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变化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七、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使用上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由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8篇:基本农田管理保护条例范文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的规定,我国将农用地分为5类27种,即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5种; 园地包括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它园地5种;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溉林地、疏林地、半成材造林地、迹地、苗圃6种;牧草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 工草地3种;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用地等8种。而我国的《土地登记规则》 对农用地的登记是以二级类为准,即按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五种来进行登记,其使用权经登记后受法律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规 定:省、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体的80%以上。即除非农建设用地预留地外,基本农田占90%以上,也就是说目前的耕地面积中的绝大部 分都是基本农田,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联户承包责任制,按照确定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广大农村对耕地改变用途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是将耕地中的望天田、旱地改 为各种名目的园地,如果园(苹果、梨、枣、杏、核桃、板栗等)、桑园等;二是将耕地中的望天田、旱地等改为苗圃、培育各种树苗;三是在耕地中挖塘养鱼;四 是将耕地改为各种场地,这主要是一些临时用地,如砖厂、堆料场、停车场、间歇性集市等;五是在耕地中建设各种名目的畜禽养殖小区,如生猪养殖基地、奶牛繁 殖基地、肉鸡饲养基地等;六是在耕地中挖砂出售等;七是将耕地出租给他人搞各种非农建设。八是将耕地出租给他人取土烧砖等,所有这些,都违背了《土地管理 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和我国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违反的法规

    如果说将耕地改变用途为园林、林地等还不致破坏土地的耕作条件,那么,挖塘养鱼、毁田挖沙等则属于破坏耕地的行为,而将耕地改变用途为各种场地、养殖用地等则很可能无法复垦,从某种程度上说,已构成了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由此确立了耕 地用途管制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 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九条规定了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侵犯。

    具体来讲,对于在耕地中挖塘养鱼,将耕地改为各种场地,在耕地中挖砂出售,将耕地出租给他人做非农建设,在耕地中取土烧砖等,其行为违反了《土 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法 律规范;也同时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承包方有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 害的义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 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法律要求。

    至于将耕地改为各种名目的果园,在耕地建设各种畜禽养殖小区,将耕地改为苗圃,其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发包方应与承包 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且必须注明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质量等级、承运土地的用途,违约责任等。这些都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 确定的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植或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的规定。

    四、引发的思考

    目前,农民改变农用地用途的现状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改变用途行为,土地承包法禁止的改变用途行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用途向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用途的改变,这值得我们从事土地管理和农业管理的人士深思。

    建设用地范畴的界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用地,是指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造成原土地生态利用条件难以恢复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 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就其定义本身而言,具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造成耕地难以恢复的特点。现在的禽畜养 殖基地和设施农业用地,产业化程度高,不仅投资大,而且科技含量高,涉及到照明、采光、取暖、卫生、防疫等各个方面,既有固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且造成了 耕作层的破坏,这些用地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假如它们属于农用地范畴,那么各类食品加工企业用地也是生产农产品,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岂非也应当属于农用 地范畴。

    需要明确的是,《土地分类》中将畜禽饲养地归入其他农用地,是指在进行土地登记时现状为畜禽饲养地的情形,并非可以此为据,随意将耕地改变为畜禽饲养地。如果以畜禽饲养地属于其他农用地而将耕地任意占用,那么耕地管制制度将名存实亡。

    对农用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待遇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用地的不完全所有者,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作为发包方对农用 地进行发包,并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农用地的用途、违约责任等事项。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是一种民事关系,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用地的所有权将如何体现?这就造成从法律角度对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一种歧视,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不公平待遇。退一步讲,即使农用地的集体所有权弱化为非绝对性的土地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 有排他性的土地产权,也不能以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这一诉求去排斥集体所有权的有效行使和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

    土地登记的统一性问题。无论是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都属于国家的土地资源,都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 会分工越来越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会更加严格,现行土地登记规则所确定的农用地登记以二级类为准、建设用地登记以三级类为准的模式,笔者认为已不适应不 断发展与完善的经济体制的要求,也不适应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耕地保护现实的需要,应该统一口径,以三级类登记为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土地用途 管制制度。

    对农用地之间改变用途的执法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用地所有者,对农用地具有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用地的保 护和利用监管不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对承包户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不仅要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这就需要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只有对改变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改变用途的严格执法,才能实现耕 地总量不减少。

    五、提出的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在《农业法》中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承担的耕地保护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评 等定级定产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农户不但要承担改变耕地用途违约责任,而且要承担因改变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数量减少、质量降低的法 律责任,增加造成数量减少、等级下降的处罚和质量提高的奖励制度,提高农户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在《土地管理法》或《农业法》中增加农业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土地分类应更加科学化。土地分类是土地登记的基础,既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对应增加农业建设用地,将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养殖基地(示 范小区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人工开挖的坑塘养殖及其设施用地、晒谷场硬化用地等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地,纳入农业建设用 地的范畴,使其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园地、林地具有明显的区别,从而推进农用地内部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

第9篇:基本农田管理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

1.基本农田的概念

面对日益严峻的土地保护形式,对基本农田的认识和理解必须要提升到永久基本农田的层次上来。通过对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进行分析可知,永久性基本农田是在基本农田的范围内,将一些地质条件较好、土壤肥沃、抗灾害能力强、农业基础设施完善的一部分农田作为永久性基本农田。并且对于永久性基本农田还要制定严格的规划和保护措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着力改善农田的土壤质量,实行永久性基本农田的用途管制,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农田保护和划定相协调,从而保障一定区域内的人口对农业产品的需求以及国家对商品粮的供应。

2.基本农田划定

2.1基本农田划定目标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以实现基本农田的合理有效保护为根本目标,具体目标则应充分体现基本农田保护的概念、内涵与特点,根据以上分析,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具体目标为:

2.1.1合理确定基本农田面积,实现严格的数量保护

根据区域人口及农业生产状况,预测未来满足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基本农田数量,同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面积以及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合理确定区域实际应该保护的基本农田数量,并确保该数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实行严格的农田数量保护。

2.1.2科学进行基本农田布局,保证农田的质量要求

在基本农田布局中,应将质量状况好或区位条件优的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并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几类特殊耕地划为基本农田。这样才能确保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质量要求,才能真正实现保护优质高产农田的目标。

2.2原则

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基本农田划定的过程中,应始终遵循以下原则:

2.2.1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作为规划对象,这样才不会与总体规划相矛盾,同时以城市规划为参考,了解城市布局,规划基本农田,这样规划的结果才具有稳定性。

2.2.2立足本地土地资源条件和人口状况,从实际出发。

基本农田保护是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长期工作。因此,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编制应立足于当地的耕地资源状况、社会经济条件和区域经济发展目标,脱离地方实际情况,不可能制定出可行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方案,也不可能从根本上保护基本农田。

2.2.3以实现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基本农田保护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时应始终围绕该目标,从基本农田面积、质量和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来操作,不能单纯地追求面积数量,使规划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3基本农田规划的内容

根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有关规定如下:全国规划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宏观控制指标,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省(区、市);确定国家重点基本农田保护区。地方各级政府的基本农由保护规划应根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保护任务,结合当地的实际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并分解下达至下一级行政区域。

2.4基本农田划定的程序

根据基本农田划定的主要内容,基本农田划定的过程大致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基本农田数量确定。首先,根据本级行政区域的人口与农业生产状况,进行基本农田需求量预测,并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面积以及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确定本级行政区域的实际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其次,根据下一级行政区域的人口、耕地、后备资源、建设占地等状况,进行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分解,以作为下一级行政区域编制规划时的“上级下达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第二步:基本农田空间定位。一般以乡为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数量的落实,首先对乡内所有耕地进行综合评价与排序,然后将综合条件较优的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以确保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具有较好的质量条件,同时进行面积累计,直到累计的面积等于要求保护的基本农田数量,实现基本农田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的统一。当然,对于县级以上级别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则不需要执行该步骤。

3.对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的措施

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要发挥规划的控制作用,加强社会的监督管理,探索保护制度和政策创新。

3.1以规划目标确立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方向

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要创新理念,可以考虑“藏粮于地”的思路,即保持一定面积的耕地作为永久性基本农田,提高耕地持续生产能力, 同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内涵加以扩大,使之既包括现有耕地,又包括具有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可随市场变化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也由原来单一的面积要求,相应调整为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重点加强对优质耕地的保护,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由单纯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并重转变。

3.2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政府是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及后续建设和保护,市、镇两级政府要承担起行政责任,要将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纳入年度耕地责任目标考核,由市政府对镇政府实施考核。在划定工作完成以后,还要将永久性基本农田后续保护工作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府与镇政府、镇政府与村、村组与农户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管理措施、工作目标、奖惩办法以及量化标准,增强管理者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3.3以全社会共同监管形成良好监督体系

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及保护不仅是一项政府行为。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

3.4以先进技术手段保障系统顺利运行

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从技术层面来看,它涉及规划、建库、使用、维护、更新。要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实现“以图管地”。要在实地确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并落实到土地利用最新现状图上。还要对地块的属性进行调查,评定其利用现状和等级、承包人权利义务内容、保护责任人等,并将属性信息录入数据库,在土地调查平台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系统。 实现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一体化,做到人机“无缝衔接”。要加强对数据库的维护和更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更新机制。

4.结语

构建一个科学稳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体系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对满足我国人民对农产品的需求,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并且对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