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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冯丽波,吉林警察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公安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85-02
我国的腐败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经济犯罪上升速度最快,经济犯罪与财务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财务犯罪是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滥用手中掌握的一定的财务权利,在经济活动中以非法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破坏经济秩序,触犯法律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客观上形成了腐败的温床。
一、财务犯罪的范畴及特点
财务犯罪是属于经济犯罪中的一种,我国的《刑法》中没有财务犯罪这一罪种,但从中国经济犯罪案件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财务人员在企事业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经过对比研究,我们发现中国的财务犯罪分子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 涉案人员多样化。财务犯罪的范围已从企事业单位发展到金融机构和行政单位。犯罪的主体已扩大到出纳人员、一般财务人员、注册会计师、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的高管等。
2. 作案手段电子化。由于会计电算化的普及,财务犯罪已从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手工涂改票据,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上升到利用计算机修改原始财务数据,种植病毒等高科技手段,恶意致使财务核算系统始终在人为控制的程序下运行计算。
3.涉案成本巨额化。经过调研及查阅近几年的财务犯罪案件发现,涉案金额一般都在几百万以上,多则上亿元人民币。
4. 案发成员集团化。财务人员的职责就是单位财务的看家人,但许多单位财务人员现在却监守自盗,通过多年经营,觊觎国家财产,上下合作、内外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而且发案数额越来越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形成腐败温床,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5. 犯罪诱因的多重化。从构成财务犯罪的原因来看,主要有财务人员因受到利益驱动的主动犯罪和财务人员因受到上层领导或主管部门的命令的被动犯罪,以及部门间共同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做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同犯罪等。
财务犯罪是引发经济犯罪的最主要因素,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发展,抑制经济犯罪,首先必须防止财务犯罪。
二、增设财务犯罪罪种的现实性
法律最根本的作用在于抑制和惩罚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法》中虽然描述了关于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条文及规定了财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法》要承担的一些责任和处罚,但主要处罚是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按刑法进行定罪量刑,犯罪成本低廉,现阶段我国的刑法中对财务犯罪还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因此,带来了在界定和量刑财务犯罪时,经常出现的无法可依、违法难究、触法难判的现象,使许多财务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因此建议在国家层面有关法律条文中增设财务犯罪罪种。
三、加大财务犯罪的成本的必要性
从经济学理论的观点分析,产品生产者不会制造成本高于市场价格的产品,同理可证,预抑制和治理财务犯罪,就必须加大财务犯罪的犯罪成本,或倾家荡产,或名誉扫地,同时建立国家层面的社会诚信体制,财务人员一旦触犯财务规定,记入不良记录,将不允许再有企业或单位聘用该名财务人员。犯罪经济学家美国芝加哥大学贝克教授认为,财务犯罪的成本一般包括:(1) 直接成本。包括实施财务犯罪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有价成本,包括作案时间、作案设备、作案资金以及由于作案所带来的精神压力等。(2) 替换成本。是指为了得到某种东西而所要放弃另一些东西的最大价值,财务人员在同一时间和空间里,选择了从事犯罪活动,必然会失去选择正常获利的机会。(3)处罚成本。即犯罪行为败露后,由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立案侦查,由于各种惩罚所造成的人身自由、名誉及权力、经济上的现实损失以及为达到犯罪的目的而与其他罪犯之间竞争的投入。处罚成本的具体表现:(1)财产损失、收缴非法所得;(2)剥夺某种权益,使其受到间接经济损失和各种名誉及精神损失。
因此如果加大财务犯罪的成本,对于某些造成国家和社会重大损失的财务罪犯从严、从快、从重的打击,从某种程度上能够降低和减少财务犯罪的发生概率。
发达国家在预防财务犯罪方面有比较成熟和成功的做法,日本成立财务监督院,对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公司和企业,财务院监督监督其上级主管部门其他监督机构给予处罚处分。加拿大实行深度的审计制度,它是以一种“以价值为核心的审计”,对某项目具体的支出经费的可靠性、经济性及效率性进行全面审计,要求公司或政府机关为每一笔开支负责。法国成立了各级财务法庭,其中一项最主要的工作内容时监督检查来往账目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西班牙成立了审计法院,它具有某种司法权力,通过对违法违规的经济案件的审理,有权依法判处罚款、赔偿或建议政府给予违法官员以行政处分,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移送当地法院执行。这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抑制财务犯罪的效果,因此,我国是否可以考虑成立类似的机构来行使对财务犯罪的处罚,加大司法的威慑力。
四、加强组织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企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企事业单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不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财务犯罪的成因也是各不相同,手段五花八门,但归根到底是基层单位没有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或者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但没有彻底地遵守和执行。因此,为了预防财务犯罪的发生,就必须加强内部监督机制。重视和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专门机构的工作,要把内部监督放到与外部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设立专门的内控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业务主管机构在财务收支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财政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善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查出问题予以严肃处理。提高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明确内部监督的责任、工作程序、监督手段和考核办法。
五、严格执行财务人员定期内部审计和离职审计制度
建立和健全各级财务人员内部定期审计和财务主管人员离职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加强组织内部的审计的执行,实行财务人员定期审计和财务主管离职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是对财务等的工作进行审查核实,发表意见,供相关部门改正,从而提高各方面的合规合法性,防范舞弊,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绩效。而财务主管,是主管财务的,管理企业资金的筹集与运用。现在很多企业财务与会计没有分家,财务主管更多的职能是管理日常会计处理工作,设立内部会计制度,管理从编制记账凭证、登账到编制会计报表的全过程。具体账务处理,是会计做的。但是,由于各种局限性,可能做得并不正确。内部审计在查账时需要指出,供相关人员改正的。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与发展趋向:
(1)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欺诈、舞弊行为,保护财产完整,是内部控制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同时这也是内部审计机构的基本职责。通过对经营业务活动的内部审计,防微杜渐,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违法、违章的苗头,就是内部审计人员在日常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点。
(2)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是内部控制的又一基本目标。内部审计在保证内部控制达到这一目标上是责无旁贷。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是内审的基本内容之一,内审是对企业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再监督。
(3)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在切实提高传统的财务审计质量并改进完善企业各项会计管理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将审计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内控制度与经济效益审计范畴,为宏观管理服务。促进内部审计的职能由单一的监督职能向监督、管理与服务多种职能转变,以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内部审计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除了内部审计之外,还要对财务主管进行离职审计。在《财务法》中规定“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于是为一些财务主管逃避在职时的犯罪提供了条件,是法律法规的一个盲点。现在,离任审计制度已经被普遍使用,离职审计制度的实施对抑制财务犯罪,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很好的保障措施。
六、结论
人类意识形态在日常活动中起到影响人的观念和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意识形态对预防财务犯罪有以下若干方面的影响和规范作用。
1.意识形态对财务人员的观念形成具有引领作用。人的理念是客观事物在大脑中形成的影像和不断刺激而形成的固化的观念,外界良好的环境信息有助于财务人员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固化财务人员正确的心态,引导财务人员正确地看待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事务,在意识形态方面抑制和减少财务犯罪发生的源头。
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非公有资本、外资及外资背景资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投资经营广播电视频道,不得通过经营活动变相进入广播电视频道及宣传编辑业务。
二、在牢牢掌握主要领导干部任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配置控制权、宣传内容终审权的前提下,广播电台、电视台可将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等节目制作业务、广告经营业务剥离组建公司运作。广播电台、电视台组建节目制作、广告经营公司,应以现金出资,不得将频道资源、业务、品牌等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组建公司。经广电总局批准,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上述节目制作公司、广告经营公司可以吸收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但投资方不得参与宣传编辑业务。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要完全掌控频道定位、栏目设置、组织编排、审查播出等宣传编辑权和广告定价、时段安排、审查等经营决策权。在掌握节目策划(包括类型、风格、内容)和制作业务主导权的基础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联合、委托等方式与社会机构合作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以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广告企业可以对具体广告的播出时段安排提出建议,但不得同时向播出机构提供与所经营的广告时段相关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影响广播电视宣传编辑业务。
在对美投资屡屡受挫的情况下,中国投资者把目光转移至了美国的重要邻国加拿大,去年中海油收购尼克森的151亿美元的海外收购案引起了极大关注。今年2月26日中海油宣布完成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的交易,这是中国企业成功完成的最大一笔海外并购。然而随后传来消息:作为全球重要的矿业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原本较为开放的加拿大收紧了外资政策,对后续外资进入提高了门槛、增加了限制。
风头正劲的中国企业是否从此关山难越?
加拿大吸收外资由《投资加拿大法》(ICA)管辖。与美国的外资审查目的相似,加拿大以ICA规范和保证本国经济从外国资本和技术流入中获益,并保护国家安全。但在外资审查操作上,加拿大比美国要简单易懂。
设立投资门槛和敏感领域是加拿大对外国投资审核的两大法宝。根据ICA规定,WTO成员方企业并购加拿大公司,标的额超过门槛金额的,需要通过加政府审核,其余的只需备案;非WTO成员方企业投资加拿大以及所有投资加拿大敏感经济领域的,超过500万元都需要通过政府审批,余者需进行备案。
门槛金额是加拿大控制外资流入的重要调节阀。加拿大的外资审核门槛每年度随其GDP变化速度而进行动态调整。1997年门槛金额为1.72亿美元,到2012年增长至3.30亿美元,年均增长4.44%;同期加拿大的吸收外资额增长更快,年均增长9.57%,增至453.74亿美元。
敏感经济领域是加拿大保护国家安全的“负面清单”。加拿大以ICA及联邦和省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产业的外资比例设定了额外的限制,主要包括铀的生产加工、金融服务、大众传播、渔业、交通服务、通讯服务以及文化产业等。
除了ICA中采用的这两类措施外,加拿大政府还通过指导意见和政策解读的方式,对包括外国国有企业投资、油气领域外资等提供指引。根据ICA第38条规定,国有企业的投资需要通过加政府的“净获益(Net benefit)”评估。投资者除按照惯例需要证明该项投资活动对增加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等方面的有利作用外,还必须满足透明性要求,清晰地表明其股权结构、出口方向、加工所在地,以及其他有关商业基础上的创新能力等内容。
2013年3月的联合国《投资政策监测》显示,加拿大公布了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更为严格的审核准则,对外资流入踩了一脚刹车。审核考量内容包括:该企业将对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或影响程度;该企业对加拿大被收购企业所在的行业的影响程度;外国政府通过该企业可以获得的对加拿大的影响程度。加拿大同时宣布,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外资通过收购获得加拿大油砂企业的控制权。
加拿大是全球矿产和能源资源交易的重要中心,也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目的地,近年来其在能源和矿产领域的地位不断提升。油砂作为石油的重要替代品,在未来全球能源格局中会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在全球能源基本被欧美能源巨头瓜分殆尽的情况下,尽管开采难度大且对环境影响严重,油砂的勘探与开发还是已经成为企业争夺的重要领域,加拿大也已成为美国海外能源最主要的供应国之一。拥有全球60%油砂资源的加拿大在油砂投资领域的相关政策措施,给中国能源企业的进入带来了不小阻碍。
日本明治宪法是参照德国宪法制定的, 德国宪法学思想长期统治了战前的日本宪法学界 。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 零星地散见于一些研究美国司法制度的学者的著述中, 如鹈饲信成早期有关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成果对于战后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的违宪审查讨论就产生了一定影响。以后随着宪法判例的积累, 一批法官、宪法学者们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关研究,日本的违宪审查理论随之逐步得到充实发展。大体上来看, 从战后初期一直到上世纪60 年代(指20 世纪, 下文未注明世纪的皆指20 世纪)初, 日本宪法学界主要在探讨日本新宪法赋予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性质, 并在摸索美国式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及其在日本运作的可能性问题。50 年代出版的研究日本违宪审查制度并对于当时的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进行探讨的重要著作不多, 主要是伊藤争己的《言论、出版的自由》。日本宪法界真正开始研究宪法诉讼是从60 年代开始的。
当时, 刚刚留美归国的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芦部信喜的一系列宪法诉讼理论研究成果在这个领域起了开创性作用, 为此后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芦部信喜认为, 应改变当时司法机关依据抽象的公共福祉理论武断进行违宪审查的做法, 认为如不深化宪法诉讼这一新的领域, 很难使通过司法保障人权作为其根基的法的支配原理得到实现 。他参照美国的宪法诉讼理论试图将违宪审查的标准体系化, 主张在进行宪法解释时应着重考虑法律制定时的立法事实。芦部信喜教授的研究成果《宪法诉讼的理论》(1973 年)、《现代人权论》(1974 年)、《宪法诉讼的现代展开》(1981 年)陆续发表, 引起很大反响, 他提出的学说, 如二重的基准理论等, 在日本司法实践中也有所反映。此后, 宪法诉讼论成为日本宪法学界的主要研究课题, 1974 年日本公法学会也将宪法诉讼作为年度总会的议题, 相关成果大量出现。当时研究宪法诉讼的代表性学者还有京都大学教授佐藤幸治, 他的主要贡献体现在对于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权中司法概念的重新界定, 深化了对有关发动司法审查的要件、客观诉讼及抽象诉讼的可能性、违宪判断的效力、宪法判例的变更等问题的认识。
佐藤幸治的代表作有《宪法诉讼和司法权》(1984 年)和《现代国家和司法权》(1988 年)。其他一些关于宪法诉讼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有户松秀典的《司法审查制》(1989 年)、藤井俊夫的《案件性和司法权的界限》(1993 年)、宪法理论研究会编《违宪审查制的研究》(1993 年)、野中俊彦《宪法诉讼的原理和技术》、奥平康弘《宪法裁判的可能性》(1995 年)、高桥和之《宪法判断的方法》(1995 年)等著作。针对宪法诉讼理论的精致化和复杂化, 部分学者提出了一些批判性的意见, 认为在日本具体国情之下, 过分依赖美国的一些理论, 仅仅强调宪法诉讼程序的一面, 反而不利于达到限制国家权力、维护人权的目的。比起宪法诉讼程序理论的精致化,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更需要人权观念、司法权观念的根本性改变, 需要在实体价值的认定上有所突破。
同时, 基于日本法院在违宪判断中的司法消极主义的现实, 实际的宪法诉讼的僵化没有因宪法理论的发展催生出变化, 这促使一些学者重新反思日本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性质以及改变现状的可能性。除相关论文以外, 这方面的代表作有佐佐木雅寿的《现代违宪审查权的性格》(1995 年)。此外, 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 如松井茂记的《司法审查和民主主义》(1991 年), 这是研究司法审查权的民主主义合法性问题的著作, 还有一些研究美国、德国、法国等主要西方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著作。
二、违宪审查学说涉及的主要问题
具体说来, 日本违宪审查理论包括如下诸方面的学说。
(一)关于违宪审查的性质
战后日本国新宪法生效后出现的有关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权性质的争论, 随着后来最高法院相关判例的形成而逐步平息。日本宪法界大体接受了本国违宪审查制是属于美国式附随性审查制度的观点。但是进入80 年代以后, 一些学者重新提起了违宪审查性质论争, 认为从宪法本身的内容来看, 宪法并没有禁止最高法院行使抽象的违宪审查权。如果必要国会可以制定相关法律, 具体规定抽象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条件、效力等事项, 以达到改变当前宪法诉讼陷入僵局的目的。关于日本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权的性质, 各种学说都承认法院在行使司法权、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有权进行宪法解释和宪法判断, 即具有附随型审查权, 但对于最高法院是否同时拥有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抽象审查的权力的问题, 看法不一。
附随型审查说否认《宪法》第81 条的规定, 赋予了最高法院抽象规范审查权, 其主要理由包括:1.《宪法》第81 条设置于司法一章, 所以违宪审查权的行使也应该在司法权的范围内;2.赋予最高法院抽象规范审查权有悖于三权分立原则和国民主权原理;3.宪法中没有关于行使抽象规范审查的程序、诉讼请求权人的资格、判决效力等规定, 即宪法并没有预设抽象规范审查权。这是最高法院在1952 年的警察预备队成立违宪诉讼中阐述的法理。与此相近的一种学说主张,《宪法》第81 条并没有积极排除最高法院的抽象规范审查权, 在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法律可以赋予最高法院一定的抽象审查权, 这种主张可称为法律可赋予说 。
三、对违宪审查的评说
违宪审查制度实施半个世纪以来, 最高法院下达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明确判决仅有5 件。关于导致日本最高法院采取司法极端消极主义的理由, 一种具代表性的意见认为这是由于以下因素综合造成的。首先, 日本传统中和为贵 的思想根深蒂固, 容易造成在宪法判断中意见的同一化, 并使司法机关在宪法解释时对立法机关表示出过分的谦让;其次, 过于重视法的稳定性, 对于推翻长期以来形成的既定事实表现消极;再次, 在司法制度方面最高法院的法官对于最高法院是审查宪法的法院这一事实的认识不足, 容易轻视当事人的违宪请求, 对立法程序的信赖很高, 而学者们的主张倾向于认为那只是意识形态化的东西;再次, 日本最高法院分为大法庭和小法庭的机制造成违宪判断消极的倾向。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则, 违宪判决必须要由全体法官组成的大法庭来作出, 最高法院的小法庭面对宪法问题常常自行解决, 而回避交付大法庭进行判断, 产生违宪判决的可能性减少。最后,官僚型法官制度压制法官的个性, 少数意见难以形成。
伴随电视娱乐化而来的是电视的狂欢化倾向。越来越多的电视节目呈现出了娱乐化的倾向,成为阶层和文化差异在经过弱化后的大众狂欢。它们为民众提供了一个情感宣泄的渠道,一个释放压抑、纵情欢乐的机会。然而,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人们终究要回到现实,不可能永远沉浸在狂欢之中。狂欢表现的其实是与真实生活对立的一面,是脱离体制、脱离常规的非常态。它塑造的是一个虚拟的小生态环境,伸张的是常态下被视为异端的价值取向。狂欢关注的是感官的愉悦、身体的,无形中倡导着一种肤浅的审美观。文化的深度模式让位给感性化的模式。在直观主义和形式主义审美观的影响下,人们用外在的形式来理解自己和评价自己,用包装来达到美的境界。在这种审美观的指导下,表现就是本质,在其后面没有深度模式。这种缺乏在精神领域对意义的深度追求的感性化的审美观,将最终导致大脑记忆库的萎缩,并导致公众审美素养的降低。我们最终看到的是,在缺乏实质的物质基础和人文基础的狂欢表象下,隐藏的是苍白的文化内蕴和缺乏想像力的精神空虚。
一种媒体现象的出现和走热有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原因。透过电视娱乐化浪潮,我们看到的是一个生活节奏快、竞争压力大的社会文化环境和竞争日益激烈的媒介环境。
现实生活中的人们,一方面要遵循社会秩序,要按照社会的共同规则和标准行事;一方面为了生存和发展,要承受生活的种种压力和挑战。因此,人们的体力和心智都处于一种紧张状态。随着电视的兴起,这个具有高清晰度和真实感的“热媒体”能给大众带来感同身受般的体验。电视娱乐节目已成为大众满足娱乐愿望的主要途径。电视娱乐的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发挥空间。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媒体为生存所迫而进行着激烈的竞争。然而,由于我国大陆的媒体进入市场时间晚,尚未有规范的法律约束媒体行为,竞争呈现出无序性和混乱性。媒介竞争是媒介走向市场后的必然趋势。电视狂欢表象的背后是“一张牢固的文化工业之网在有条不紊地通过的生产收罗着工业所需要的金钱和利润”。 在竞争的压力下,一些媒体的社会责任感逐渐淡薄,价值观也遭到了扭曲和异化;它们可以为了竞争的需要将违背媒体服务原则的节目作为竞争的砝码,狂欢之中忘记了引导也是媒体的重要责任。
要消除电视娱乐化倾向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政府、媒介和受众三方面共同努力。党和政府对广播电视事业实行宏观管理的目标确保了广播电视事业的良性发展,管理主要是思想和政治上的引导,以保证思想宣传和舆论导向的正确。电视泛娱乐化现象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广电系统要强化节目规划、播出审查,从制度建设入手,通过建立规范监管标准,奖罚措施,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坚决消除某些广播电视节目格调低下的问题,坚决制止盲目单纯追求收视率、收听率而不顾社会影响的做法。
随着传媒走向市场,传媒竞争日益激烈,发行量、收听率和收视率已成为传媒的生命线,这是决定一家媒体竞争力强弱的关键。越来越多的媒体认识到了这一点,开始重视对受众的调查和研究,尽可能地满足受众的需求。这是一个好的转变,至少大多数媒体的受众观已从过去“传者中心”的观念转变成了“受众至上”,开始加强同受众的沟通交流,从而使受众的意见能够很快地反馈到媒体并影响媒体的传播行为。然而,在满足受众合理需求的同时,媒介更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认识舆论导向的内容,正确处理好舆论导向中的各种关系;更应当担负起把受众引导到正确方向的使命,引导受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他们的审美和鉴赏水平,创造一个健康的、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
【摘 要】网络环境下动画创作传播发展迅速,对社会、经济、文化甚至意识形态具有重大影响。网络传播方式的特殊性使动画的创生发展和推广优势与缺陷并存,网络环境下的中国动画面临本土坚守、产业链接、扩大受众、增进原创、产权保护五大核心问题,并应就此对相应的产业和文化策略进行优化。
【关键词】闪客;拓扑;同步发行体制;中国元素;知识产权
自网络诞生伊始,动画就利用此平台进行广泛传播,随着大众网络的迅速崛起,动画进入了全新的时代。网络环境下的中国动画迅猛发展,成为动画创作和传播的主流,网络环境下的动画催生出许多新问题,对动画而言,网络已经由动画的艺术、技术、商品发展的辅助因素,转化成催生动画艺术形式,决定传播效果、验证技术实力,主导商业成败的决定性因素,网络环境下的中国动画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现状,优势和缺陷并存。
一、网络环境下动画传播的主要优势
实时性强。网络传播迅速快捷,彻底打破了传统媒体对空间、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接受文字、图片、影像和声音,实现用户和信息的同步,对动画的传播推广起到了革命性的提升,数字化终端推广手段的成果是传统动画播放媒介远远无法达到的。
兼容性强。网络环境下的动画创作和传播不仅是专业动画创作机构的专利,动画创生的形势发生革新,草根阶层的“全民化”动画创作和传播成为可能,网络促生了大量独立动画创作人,与动画相关的自由撰稿人、跨界艺术家、网络闪客迅速崛起,促进了动画内容、形式、技术、文化、产业的全面爆发,极大丰富了动画艺术和技术的多元性。网络动画涉及的主题超越传统动画的创作模式,具有极大的兼容性和自由度。
复制性强。数字化的复制、收集使海量的信息储存成为可能,网络环境下的动画复制甚至已没有鲜明的“原作”和“赝品”的区别。包括搜索、复制、压缩等技术的发展,使动画的资源无限放大,也使欣赏者时刻面临信息选择。
开放性强。随着数字技术各种标准的确立,不同独立的网络系统都可以对接合并,互联、通信、出版、广电、销售、教育等网络相互融合,动画的播放和存储格式日趋便捷统一,网络环境下媒体之间的融合是大势所趋,动画与娱乐、出版、广告、科普、教育等各种直接或衍生行业的联系越发紧密。
互动性强。网络环境下的动画欣赏或浏览的过程可以是非线性的,不同于传统动画播放由“点”到“面”的强制性的单向信息辐射,网络动画与漫画、游戏、广告等彼此交集,形成双向交流,参与和反馈的自主性提高,这种互动会直接影响包括动画创作本身的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变化,从艺术、技术、商业多层面均有革命性的飞跃。
二、网络环境下动画的主要缺陷
艺术和文化品质的弱化。为了获取最大点击量而迎合大众的网络动画,高度注重娱乐和广告效应,对高品位文化功能的追求相对较弱,商业气息浓重,目标人群相对集中,对动画创作本身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网络环境下的动画创作更加急功近利,“十年磨一剑”的精品意识与“短、平、快”的网络创作习惯格格不入。过度强调感官刺激或强烈暗示广告消费的网络动画成为主流,积极发展感官享受型的创作会在一定程度上取代部分严肃的文化思考,而观众对网络动画的欣赏基本上都是“一次性消费”,以大规模复制为主要传播手段的网络动画实质上是一种大众文化的“强制性消费”。这种现象对动画长期的、健康的、多元的发展具有负面影响。
传播者的文化引导作用减弱。传统媒体对传播的内容、形式、受众的掌控力强,监管更加直接。信息的传统传播方式受到严格的审查过滤,传播者主动引导,受众被动接受。传播者处于信息传播的中心主导地位,相对强势。而处于海量、快速、多元的网络环境下的动画所特有的“拓扑式”的传播模式,使处于中心地位的传播者的作用相对弱化,传播者的“特权”减少,网络传播的过程极为快速、复杂,评判标准更加多元,使媒介对文化的引导功能和效率相对减弱——传播中太需要网络环境中各环节的文化操守和品格自律。
即时性创作普遍缺乏精品意识。网络环境下的动画资源丰富,鱼龙混杂,低水平重复现象严重。在极力追求新、奇、特等极端效应的网络环境下,动画的创作和传播很难保持精品意识。与传统动画中的大制作相比,网络环境下的动画创作既缺乏美国动画电影工业体系那样大规模、长周期的产业战略,也没有日本动漫画同步发行体制那种长期共同服务兼顾循环的运营模式。网络动画大都是应对时尚热点话题的小制作,只有极少数长年坚持运作的动画品牌能真正形成气候。网络环境下动画创作和传播追求即时性的结果,造成“快闪”现象,长期如此会造成观众的审美疲劳和不良的惯性选择。
三、网络环境下中国动画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
国际动画霸权环境中的本土坚守。虽然网络环境下的动画愈加呈现出跨国界、跨文化、跨媒介的传播特点,但美日等老牌动画大国的产品仍然强势压制着中国动画。美国动画基于其强大的电影工业,产业形态高度发达,全球战略成熟;日本动画建立在高度发达的漫画基础上,动画产品依靠动漫画同步发行体制覆盖全球,后来居上的韩国、加拿大、东欧等国的动画也在迅速崛起。动画所具备的跨地域跨文化的特性正好符合网络时代文化传播的要求,动画强国的产品依靠网络树立了极高的品牌威信,其艺术风格、文化思想,甚至意识形态深入人心。网络环境下的动画成为新的文化载体,中国动画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动画产业链的缺失。中国动画产业链的缺失是一个老话题,中国的动画行业各环节相对孤立,其中最致命的是缺乏动画的知名品牌。网络环境下的中国动画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中国动画行业大多成为强势国家的动画加工厂,远离原创、策划、推广,局限于规模化制作加工的中国动画人是动画行业中的廉价劳动力。中国的网络环境成为国外相关动画品牌推广的重要平台,中国的动画热潮其实是“洋动画”的热潮。中国动画在对先进国家动画产业链的模仿学习中艰难发展,而网络世界则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对中国动画起到客观的推动作用,也加速了洋品牌的普及,层层打压国产原创动画。
动画的目标群体定位狭窄。长期以来,中国动画的受众目标定位在少年儿童,造成了中国动画普遍低龄化的现象。而国际上成人动画所占的市场份额高于少儿动画市场3倍,中国的成人动画是一个待发掘的领域,网络环境下的成人动画基本由欧美日所垄断,受各种现有条件和观念的制约,中国动画产业忽略了这块“大蛋糕”。
动画的原创力低下。由于网络环境下的中国动画面临巨大的竞争,网络的传播特性助长了模仿抄袭等“短、平、快”的动画创作形式,网络环境下的中国动画创作急功近利、目光短浅,创作团队贫弱分散,缺乏长期的、精品的创作发展战略,甚至导致动画创作中,投机取巧者的生存状态好于创作者的恶性循环。中国动画长期以来面临三个老问题的争论,至今也没有解决:一是中国动画的风格问题,即中国元素的运用和发展;二是中国动画的产业链缺失问题;三是中国动画人才的培养问题。动画原创力的不足源于动画教育体系的严重失衡,甚至目前整个动画人才的培养模式都值得商榷。网络环境下的中国动画原创力缺失的缺陷日益明显,恶性循环已经显现,中国动画产业大量的市场份额和利润被优秀的国外动画所占据。
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动画是一种创造虚拟产品的新兴行业,是以知识产权为灵魂的创意产业。动画的盗版问题长期制约着中国原创动画的正常发展,甚至对行业本身已造成致命性的打击,动画企业的创作积极性降低,模仿抄袭现象严重,导致恶性循环。网络环境下动画复制性强和开放性强的特点使动画的版权保护难度更高。产权意识的缺乏,一方面使动画的原创作品被模仿盗版,另一方面也使整个动画行业缺乏获取专利授权的眼光,从而导致各方面受损。国家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的约束非常有限,执行不力,中国动画行业市场在国际市场中的口碑差,商业自律亟待加强。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使网络环境下的中国动画特别是原创作品的推广传播布满了荆棘。
四、网络环境下的中国动画发展策略
完善以网络同时作为开端和终端的动画产业链——产业策略。结合网络环境下动画的优势和缺陷,利用网络的传播特性综合分析,网络既是动画创作的开端,也是其产品终端,必须以此为基础,解决动画产业链完善、促进动画原创发展的问题:第一,加强以网络为核心的动画行业的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网络动画创作灵活、便捷、快速、多元化的特点,鼓励原创,避免传统动画创作中的风险投入。第二,以网络的优势维护良性循环的动画产业链。网络对具有品牌发展潜力的动画至关重要。在国家建立大规模动画实体基地之后,具有实时、互动、兼容、开放等特性的网络化动画研发推广基地将成为补充和保障。动画行业真正利润的三分之二集中在衍生产品中,网络环境下的动画最适合作为各种动漫衍生产品的纽带,起到链接和增值作用。第三,利用网络传播反馈的优势置入动画市场营销。运用网络参与动画的管理、企划,加强产业竞争,促成网络环境下的动画政策引导和市场行为相互兼顾,通过网络促成各种媒体的跨界联合,打造精品,树立品牌。以网络反馈作为市场晴雨表,扩大需求和创作的层面。第四,加大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有许多特殊性,动画又是其中比较特殊的形式,加大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促成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规范和完善,从而提供网络环境下动画产业的保障和健康发展。
在日常工作方面,宣传部将及时收集校园新闻线索,对校园新闻进行采访和报道,整理汇编后刊登在《校园晨曦》上以及送至校“菁菁园”广播台在每天的《校园直通车》栏目中播出,以方便大家在最快的时间内了解到我校的最新动态。
《校园晨曦》是由校团委、学生会宣传部主办,以学生会为阵地,面向广大同学传达我校指导思想、宣传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及时客观地报道校园新闻、想同学们之所想,急同学们之所急,成为学生会沟通广大同学的桥梁。《校园晨曦》每月一期。它一期期的出版,内容日臻充实,版面渐趋精美,它将继续把握正确的舆论方向,坚持走的新闻观。《校园晨曦》在今后的发展中将不局限于校园新闻的报道,它将成为贴近校园生活、关注社会焦点、展示学生风采、创建学术氛围的一个代表我校形象的综合性报刊。与此同时,《校园晨曦》还开设了电子信箱:email:xycx@china.com.cn,为广大师生的交流和沟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为《校园晨曦》的素材需求又新增了一条绿色通道,从而保持《校园晨曦》的可持续发展。
本学期,《校园晨曦》将在原有的编排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完善,从第十五期出版的《校园晨曦》起,我们将采用正规的排版软件(方正飞腾4.0排版软件)进行报纸编排,致力于使《校园晨曦》向正规化、专业化的方向挺进。对于这套新的报纸编排系统,《校园晨曦》编排人员将利用暑假的两个月时间进行学习和实践,我们将以《方正飞腾4.0实用教程》为教材进行自学,在理论的基础上加以实践,力求能够攻破软件操作生疏这一难关。
回顾过去《校园晨曦》出版的十四期,指出不足,内容依然不够充实,编排人员不到位;分析不足,负责人欠缺工作经验。对此,我们要反思过去,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的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别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反思,有则改之,无则勉之。遇到错误,要从自身上找问题,理由少一点,方法多一点;解释少一点,实事多做点。在工作中学习他人的长处,补足自己的不足之处,扬长避短,通过努力力求做的更好。
本学期,宣传部的文字宣传工作要招聘3名干事,拟定计划为05级2名、06级1名。新干事上任前后,都要做好“带新”工作,将排版、新闻采编、文学修改和创作等方面进行培养。为宣传部日后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除了《校园晨曦》外,宣传部文字宣传工作的另外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出版好《文学社刊》。纵观上学期《文学社刊》的出版工作,漏洞诸多,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本学期,宣传部将致力于让《文学社刊》朝着文学性、艺术性、思想性、学术性于一体的方向发展。它将为广大同学提供一个展示自我文学才华的平台。为提高大家的写作水平,活跃校园文化氛围而不断创新和发展。
以上是宣传部文字宣传的日常工作安排,是我们工作的基础,文字宣传工作是注入学生会宣传部的最新元素,是一项需要发展和提升的工作,我们正在尽力探索一条创新的道路,让宣传部凭借自己的优势,为校园的宣传工作发挥自己的作用并作出新的贡献。
宣传部的创新工作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制度创新。为营造良好的工作气氛,使宣传部的文字宣传工作更顺利的开展,宣传部将完善现有的内部成员考核制度。在新的制度中,宣传部要更注重对成员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的培养。完善后的新制度将从考勤制度、值班制度、交稿制度和工作制度四个方面对成员在宣传部的每月表现作出详尽的评价,有利于提高成员的积极性,督促成员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但考核制度只是从量上反映成员的工作态度和质量,宣传部亦可从其他方面对成员的表现作出综合评价,以发现更多有能力的、对宣传部的发展有利的成员。
二、内容创新。作为对外宣传的重要工具,《校园晨曦》的编辑与出版工作是宣传部文字宣传工作的重点。如何使这份报纸成为大家必不可少的资料是宣传部今后要探求和摸索的方向。本学期,宣传部将对《校园晨曦》进行全面改版,推陈出新,除报纸的编排进一步趋于专业化的同时,其内容版块的重新调整和定位也是本学期工作的重点。《校园晨曦》仍然要对我校要闻及学生会主要工作进行报道,但在符合真实、客观的基本要求之外力求使语言生动活泼,增强可读性;要一改以往对学生会工作的重复、枯燥的报道,以颇为深入的语言对校园内的各种值得探讨的现象进行探讨,旨在引起老师、同学们对某些现象的关注与思考,使《校园晨曦》真正成为一个老师、同学们相互交流的空间,一个传达校园信息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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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式创新。作为校园宣传的主力部门,宣传部也在寻求着更利于自己的工作方式,发挥自己作用的工作方式。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其在宣传上的各种优势,宣传部现正着手将《校园晨曦》和《文学社刊》在原有的平面出版模式的基础上增加网络版,将每期的《校园晨曦》和《文学社刊》发至校园网上,以扩大宣传阵地,弥补平面模式传播不广泛不足的缺点。目前,该工作正在计划筹备中。
四、定位创新。学生会是一个整体,每一个部门都发挥着其不可或缺的作用。宣传部的发展自然也离不开学生会其他部门的帮助和支持。本学期,宣传部将会与学生会其他部门积极合作,共同发展。与此同时,我部与校卫队和社团联合会也将积极合作,以真正起到沟通各学生组织的作用,并在合作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学习其他部门的长处,发展自己,提高自己,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定位。
除了创新之外,本学期的工作目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营造积极向上、团结和谐的舆论氛围
1.做好学校宣传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围绕学校“十一五”规划、师德学风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平安校园等工作任务,将开展生动有力的宣传报道,努力加大正面宣传的影响力。
2.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学会发现新闻,找新闻,发现身边事,关心身边事,学会创造思维,多为《校园晨曦》、广播台和校园网播发优秀的新闻报道。
3.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制定对外宣传工作计划,主动出击,为学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而不断努力。全面建立关于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新闻舆论应对机制。
4.充分发挥《校园晨曦》、《社联报》、《校园治安报》、广播台、校园网及宣传刊物等校内媒体的作用,做到校内各媒体办同互动、信息共享,形成宣传合力,强化舆论引导。进一步提高《校园晨曦》的媒体质量,采取针对性措施,在宣传内容的丰富性、可读性和报道的深度上下工夫。争取将《校园晨曦》的发行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扩大。本学期,计划出版《校园晨曦》5期,编辑出版《文学社刊》5期。
二、坚持守土有责,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
1.加强舆论阵地管理,坚持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进一步做好校内刊物、广播、黑板报、橱窗等各种宣传舆论阵地的工作,积极做好校内的舆论监督,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加强对《校园晨曦》、《文学社刊》和黑板报的日常检查工作,按照谁主管主办由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晰管理职责。
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对宣传部出版的校内刊物的审查力度,不给错误思想提供传播渠道。
以上就是本学期学生会宣传部文字宣传的工作计划,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改进。在日后的工作中,希望校领导给予我们关注并在我们犯下错误时严厉地批评我们,在我们遇到困难时引导和支持我们。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正是为了应对政府行政管理面临的危机,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管理模式,即新公共管理在英美两国流行,随后风行西方各国。它是以现代经济学和私人企业理论作为指导,在政府的管理中引进企业化的管理方式来提高管理的绩效的一种新思路。其实,如果考察一下新公共管理模式就会发现,这一管理理念和手段恰恰可以有效地促进中国纪录片管理问题的解决。为了应对渠道多元化带来的政治风险,防范经济利益带来的伦理冲突,2010年起,中国纪录片走上了新的管理模式,即依靠政府的权威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通过政府部门审核、确认制作方资质的方式进行规范的管理,从而做到保导向保安全的目标。但是,由于纪录片制作总量日益增多,集权式的管理模式面临考验。以现有的管理队伍和管理水平来应对,势必会出现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而网络主体的自我管理水准难料。如果增加投入,又会增加行政负担,造成机构臃肿,财政支出庞大的困局。依照新公共管理的重要思想,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对政府的职能进行限制与转向。通过弱化政府的管制职能,把广电局对纪录片管理的集权模式适度放开,把监督管理的权力转移给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将权力广泛下放给相关专家。其次,目前的纪录片管理仅仅强调了程序的正确,行政管理主体的明确。但是,财政局、广电局、电信局等多头管理或者多方参与的方式导致的目标混杂的现状依然存在,无法统一协调。政府管理者与纪录片制作单位的上下级关系过于明显,很容易滋长权威部门的官僚习气,缺乏权力的相互制衡。更重要的是,没有正确和即时的反馈将难以推动管理水平的提高。纪录片的管理绩效事实上无人做出评估。新公共管理强调了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最大化地实现公共利益,服务公共利益,而不是简单满足于完成行政命令。与私人企业一样,它的管理的第一任务就是必须要让它有绩效。所以,中国纪录片管理依此行事,就不能只关心各个管理部门的各自职能和行政管理权力,应该本着以纪录片的创作和传播繁荣为使命,重视所服务的每一个具体的纪录片项目的需求和评价反馈,努力简化自身的审批手续,凝练自身的服务优势,提高自己的目标服务价值。比如宣传片的投资比例是否恰当,公共产品是否受到了公民的认可,培育市场体系的实际成效如何等等。用一种新的管理思维直达行政管理的终极目标,从管理结果出发,强调目的价值的优先地位,主张用竞争的方式调动公众、企业和非政府力量参与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管理,由重视政府机构的权力、行政管理过程和准确执行程序转到重视具体项目、绩效和结果。最后,目前在政府管理组织内部,并无专门的纪录片管理分支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在人员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更加专业、细化和多元化的服务目标很难达到。新公共管理强调把管理对象作为顾客,将政府职能定位于服务,具备真正的市场意识,而非单纯执行行政程序。管理者需从每一个纪录片、制作者等服务对象出发,分析它在项目决策、贷款招员、审批指导、宣传推广,甚至是布景设施等方面的需求。为了提高服务的效果,政府必须分清自己的权力范围,即通过服务和资助间接地实现管理目标,培育市场,而非过分的干预。
二、纪录片的分权管理与组织构建
在西方,纪录片从属于影视片类型,无需特别的、专门的直接管理。欧美传播的根本思想是言论自由,所以,要求取消新闻事先检查制度,进行事后追究。完善的法律与行业高度的自律结合是主要的管理方式。在中国,因为意识形态传播的特殊属性,考虑到纪录片的巨大影响力,进行严格的管理是有必要的。但这种管理依旧需要空前的灵活性。以往韦伯式的官僚制特别固守程序的正确性,只能保证行政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在目前日益复杂的纪录片发展现状面前,管理的效力就显得捉襟见肘了。纪录片的管理首先需要提高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和服务质量。而管理监督的根本难点在于专业化的判断需与政治判断相结合。比如在某些技术细节问题上纪录片是否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事实,是否遵守了搬演的规则,影像提供的证据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指向某一种倾向等等需要专业判断。而如何根据意识形态与主流的契合程度来判断纪录片是否违反基本价值观,甚至是法律,也需要复杂的判断。纪录片从短片到长片、系列片,种类多样,时间迥异,因而成本不同,生产周期不同,甚至生产模式也不相同。管理工作正面临着区域过广的问题。如果监管不到位,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管理受限于计划,制度会妨碍市场竞争者的自由进出,不利于鼓励纪录片产业化、规模化的生产。所以,十分需要引进一些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管理方法。针对以上的情况,由集权走向分权是一种可以采用的管理模式,即充分调动社会机构、专家和公众的积极性,将纪录片的一部分监督管理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让渡给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建立扁平式的管理组织,进行开放式的管理,减少政府的行政开支,避免因为管理任务的增加而导致管理机构的臃肿。管理主体不仅应该包括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包括媒体,比如电视台、视频网站等等。此外,还有行业协会以及该领域专家人士的参与管理,甚至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2010年文件中依据不同的媒体主体进行分类渠道管理的思路是正确的,可以达到有效分权的目的。但是,事中事后的监督仍不可放松。日常监看监督的权力完全可以按照新公共管理的理论授权给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组建非政府机构,管理参与的专业人士,接收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定期上报观看情况,详细记录违规现象,分析影片制作质量,在内部公示相关信息,以此为依据建立制作方的信用等级制度和奖惩制度。而国家广电总局和地方各省广电局则负责宏观管理,比如制定当年题材规划以及长远发展规划(主要针对各级各类的宣传产品),统一进行外宣等等,还可回复制片人的投诉等等。此外,这些行政主管部门对电视台、行业协会的辅助监管机构还要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定期进行培训和指导,增大处罚力度等。其次,针对纪录片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实现多样化的创作,尽可能地满足公益目的,建议组织相应的专门机构来实现。管理最本源的功能在于建立可运作的组织机构,由组织机构充分应用人、财、物等各种资源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等管理活动,促成组织目标的实现。事实上,这不仅适用于经济组织,也适用于非营利性目标的实现。澳大利亚儿童基金(ACTF)就是国家级的非营利组织,鼓励儿童电影电视节目,推动社区推广等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服务。英国BBC更是全世界最着名的公共服务机构,多年来制作和播出了大量优秀的纪录片。就中国的国情而言,很多电视机构都是准公共电视台,目前都有免费播出纪录片的任务,属于栏目管理方式,但就管理目标和模式而言都未明确其公共服务目的,且因为受到各地方政府和广电局的管理,独立性无法保证。再加上各种新媒体播出资源分散,管理主体多元,无独立的公益目标。所以,对于公共服务功能明确的纪录片来说,中国需要独立的公共管理机构和播出机构来调度各种资源,管理制作和播出纪录片,组建体制外的管理人才队伍,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服务的目的。当然,政府也需加强对上述机构的监管。
三、纪录片管理的有效授权与效果评估
纪录片不同于动画片和剧情片,后者是一种大众产品,假设性非常强,很容易根据大众需求进行类型化调整,适合规模化的产业生产。纪录片则是依据事实进行加工,限定性非常强,总体属于相对小众的产品,这已经是被实践证明的。纪录片的公益性特色超出动画片和剧情片,而且产业发展相对艰难,市场培育期较长,需要特定的专业服务。现在的纪录片管理存在着多头主体、多头参与、效率低下的问题。比如,财政部虽拥有发放文化专业基金的权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同级宣传文化、财政、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但是,它在是否发放或贷款给纪录片创作,发放比例如何,项目水准如何评定等等方面面临着实际的效力不足的问题。因为专业人力不足,又缺乏协调性,商业目标与公益目标混同,很容易丧失标准,出现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象。广电总局虽有一些相关研究机构和一些针对优秀纪录片的奖励扶持政策,但并没有整合各个环节的能力,没有专项资金预先资助具体纪录片创作人及项目,更没有独立的金融支持计划,从立项、贷款、资助到最后评估的完整方案,只能做一些政策性指导,题材公示和事后的奖励、推荐工作,无法通过资金来掌握和协调全局,也无法对一些有潜质的项目和无资金能力的小制作单位进行合理的评估和资助。为此,可以在国家广电总局下设纪录片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统一管理和下发国家财政相关资金部分,统一协调包括财政、银行、保险等部门在内的金融扶持工作,并协助各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纪录片产业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纪录片产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此外,除了事前规划,事后的效果评估也是非常重要的管理任务。当前中国媒介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构建一个可以综合考虑传播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评估方法,为传媒管理的实效提供有效的评价依据,形成良性的反馈机制。对于纪录片来说,也是如此。各级各类部门均在制作纪录片,但题材规划是否雷同,制作预算是否合理,宣传效果是否良好等几乎无权威机构意见。独立的公共服务机构应具有独立审片的权力,同时拥有自己的绩效管理体系。现有的国家广电总局应该拨付财政专款,对其实行监管,规范组织法律和法规,在纪录片管理中心内部成立专门的效果评估机构,对政府参与投资的宣传产品以及公共机构提供的准公共产品的传播效果进行评估,对独立的公共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管理效率进行评定。而纪录片行业协会需制定行业公约或行业准则,对产业中间机构和制作者进行管理,代表他们对公共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诉。新公共管理则强调行政结果即目的价值的优先地位,只要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管理人员可不为僵化的规则、程序所束缚。依此思路,纪录片行业协会应力图解除规制,由竞争机制产生审片专家,赋予他们以更大的自由裁量。专家不仅可以对所监看之片提供专业的意见,还可以推荐其中优秀的影片进入资助范围,也可帮助审查资助项目。行业协会根据专家的审片效果,制定内部信用等级,给予适当的轮换。这样,广电总局拟下设的纪录片管理中心和行业协会就做到了有效地授权,适当地监督了被授权者,同时做到了正面的回馈。
美国:并购审查日益严厉
美国在1914年就颁布了反垄断法。美托拉斯法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艾克森-弗劳里奥法案》、《国防审查法》等国会的立法、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判例以及政府的《兼并指南》等共同构成。此外,在美国的《联邦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立法中也有专门的条款规制企业并购行为。
其中《艾克森-弗劳里奥法案》授权成立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专门从事外资并购的监管。该委员会由美国财政部、国务院、国防部、商务部、总检察官办公室、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贸易代表办公室和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科技政策办公室、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国土安全部等13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并由美国的财政部长出任主席,对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项目进行秘密审查。
外资并购委员会在被收购的美国企业正式提交交易说明后立刻审查项目,如果成员一致认为不存在安全威胁,审查就到此结束。只要有一名成员反对,委员会就必须在交易说明提交的30天后,展开历时45天的第二阶段调查,最后由财政部直接向总统提出取消交易的建议,而总统需要在15天内决定并向国会提交委员会对外资收购行为的调查结果,包括该项目对美国国家安全、美国在全球技术领导权的潜在影响。从1988年成立到现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已经收到1500多起申报,其中对30多起申报的交易进行了安全调查。去年,申报审核的并购交易比2005年增加了73%,进行到第二阶段调查的案例达到七起,尤其对阿尔卡特-朗讯并购案的调查长达七个半月之久。
“9•11”事件后,以政治和意识形态划线的趋势在美国对外资审查中越来越明显,外资并购审查机制不断强化,审查的重点放在涉及到国家战略的11个领域的关键性基础设施,并增加了五类若受到攻击可能对生命和民众信心产生严重损失的“关键资产”。 例如国内航空运输、核能生产和利用、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明确禁止外资进入;电信、广播等部门严格限制外国直接投资介入;油气管道、铁路、矿产采掘等行业对外国投资实行对等原则;对水力发电、某些地区的水产业和航运业实施特殊限制。
去年轰动一时的美国迪拜港口案是美国国内对外资以政治和意识划线的典型案例。虽然该项交易通过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也得到了美国总统布什的批准,但终于在美国国会和主流媒体的反对声中被迫放弃,仍笼罩在“9•11”阴影下的大多数美国人犹如惊弓之鸟,认为这项交易使美国家安全置于危险境地。
该事件直接推动了美国外资并购新法案的出台。今年3月1日,美众议院通过授予美政府审查工商业交易的更大权力的法案,该法案除了增加审核涉及到国家安全,以及那些必须由政府审查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外国投资内容之外,还同时以任命国土安全部和商务部部长出任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副主席方式,扩大了委员会的权力。依照新法案规定,外国投资委员会必须审查包括外国对电厂、水处理厂和道路建设投资项目,同时,联邦情报机构也必须审查外国投资带来的所有可能对美国的安全威胁。另外,新草案规定,所有具有国家背景的海外企业自动启动第二阶段45天的调查程序。可以预见,未来进入美国的具有国家背景和民族背景的海外投资,势必面临更加严格和漫长的审查程序。
日本:不同时期不同态度
二战后初期,美国占领军对日实施了经济民主化政策,将反垄断政策导入日本,彻底解散财阀企业、排除过度集中的经济力量及制订《禁止垄断法》,从经济基础上彻底消除日本再次发动侵略战争的可能性。《禁止垄断法》严格限制持有股份、兼任董事及合并等企业之间的结合,禁止一切形式的卡特尔,比当时美国的相同法律还要严厉。其后,最权威的《禁止垄断法》与日本政府陆续制定的《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法》、《不公正交易方法》、《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的适用除外的法律》等法律,共同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日本反垄断法律体系,为包括外资并购在内的企业并购编织了一张密集的监管之网。
根据1947年制定的《禁止垄断法》,日本仿照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制度,在当年设置了惟一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会在行政上隶属于内阁,但在业务上具有独立性,不受对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手续法》和《行政不服审查法》限制。公正交易委员会设事务总局,下设办公厅、经济交易局和审查局,并在北海道等地设有七个派出机构。日本的企业并购案件由委员会同意审理,审判程序由事务总局经过挑选的五名以内的审判官进行审理。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作用和地位在不断加强,1965年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只有250人,现在已接近700人,从侧面也很好地反映了这一点。
在日本国内发生的外资并购必须符合日本《禁止垄断法》的规定和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的批准。而该项目可能要经过五个阶段的审判程序:事先咨询、行政审查、行政复议、准司法裁决和司法诉讼。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外资并购的审查是从企业向公平贸易委员会咨询并购行为是否合法开始的。如果企业对咨询意见持有异议,坚持实施并购计划,反垄断审查就进入行政审查。企业在公平交易委员发送书面通知的30天内,提请行政复议。如果企业再有异议,反垄断审查则进入准司法审判阶段,但仍在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如果企业仍对判决不服,则在东京高等法院的特别审判庭进行司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