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立法法修改意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立法本意;修改标准
0 引言
专利法总则的第一条进行了如下阐述: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专利法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其手段是申请人通过将其发明创造向公众公开,来获得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而在专利文件的审查过程中,对于修改超范围的把握尺度则充分体现了专利法的立法本意。
大多数的专利申请文件都会需要进行修改,有的是因为撰写存在不恰当之处,有的是由于表达存在不准确等缺陷,还有的是为了克服新颖性创造性,等等。而对于申请文件的修改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有关规定,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基本原则有两点:一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无文字记载,二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申请人不当获利和影响公众利益,这充分体现了公平地保护发明创造的立法本意。
下面笔者通过描述多个案例,以求对从修改超范围的把握尺度看专利法的立法本意进行简要分析。
1 案例分析
(一)将不同的实施例中的特征进行组合的情况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原独立权利要求4如下:
"负荷支承表面,包括:
支承结构;
与支承结构固定在一起的第一层,所述第一层可在负荷作用下依照第一挠曲分布而挠曲;
与支承结构固定在一起的第二层;
布置在所述第一层和第二层之间的许多弹簧件,用来在第一层受负荷作用而挠曲时可操作地相互作用。"
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在权利要求4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第一层包括使所述第一方向与第二方向无相互影响的机械结构,所述第二方向与所述第一方向大约为90度。"
【案情分析】
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负荷支承表面包括支撑结构、第一层和第二层,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应于原说明书图9-17的实施例,即,实施例三。而实施例三中,并未记载"第一层包括使所述第一方向与第二方向无相互影响的机械结构",其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说明书中仅仅说明:"在图9-11的实施例(即实施例三)中,下层206(即第一层)是类似于前面描述过的膜片112的去耦,模制弹性膜片",而膜片112仅对应于图2A-B的实施例,即实施例一,因此,实施例三的第一层仅类似于实施例一种的第一层。而在原说明书中,膜片(即第一层)包括机械结构(例如孔、轮廓线、肋)的技术方案为图5-7的实施例,即实施例二,实施例二与实施例三为不同的实施例,说明书中并未指出可以将实施例二中的"机械结构"运用于本发明的其他实施例中,即,并未说明实施例三中的膜片可以与实施例二中的膜片12′,12″,12″′一样包括可影响负荷支承特性的机械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特征可以关联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中。因此权利要求4中的新增的特征"所述第一层包括使所述第一方向与第二方向无相互影响的机械结构,所述第二方向与所述第一方向大约为90度"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样的修改将不同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组合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技术方案的重新概括,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案例二:
【案情简介】
原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绷悬式网格化座垫结构,包括:
宏顺应层,其包括多个主支撑轨和沿所述多个主支撑轨限定的多个拉伸构件;……"
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绷悬式网格化座垫结构,包括:
宏顺应层,其包括:
多个主支撑轨;沿所述多个主支撑轨限定的多个对准部分;……"
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拉伸构件"修改为"对准部分"。
【案情分析】
判断修改超范围是应当看整个技术方案有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应于说明书图15所示的实施例,而在该实施例中,仅记载了"拉伸构件1514",并未明确地记载其等同于"对准部分",也未指出拉伸构件1514具有"对准"的功能。虽然说明书第54段指出了"对准部分",但是第54段对应于图1所示实施例,而说明书中并未明确说明该实施例与其他实施例的关联性,因此不能将其作为该技术方案的修改依据,因此,修改后的这个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是没有记载的,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上位概括的情形
案例三:
【案情简介】
原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成像触控的多媒体厨桌,其特征在于:包括成像触控设备以及桌体;
所述桌体包括桌面以及设置于所述桌面下方的桌腔;
所述成像触控设备包括一平铺固定于所述桌面上的基板,一粘合于所述基板上的纳米触控膜,及一成像单元;所述纳米触控膜上设有感应信号采集控制集成电路,所述感应信号采集控制集成电路通过接口与一计算控制单元连接,所述计算控制单元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通讯方式与成像单元相连接。"
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了:"该多媒体厨桌还包括加热设备,所述加热设备位于所述基板与桌面之间,所述加热设备的加热面板贴附于所述基板的下表面"。
【案情分析】
该案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加热设备"相对于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特征"电磁加热设备"是上位概念。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该上位概念,而根据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记载:"该多媒体厨桌还包括电磁加热设备,所述电磁加热设备位于所述基板与桌面之间,所述电磁加热设备的加热面板贴附于所述基板的下表面",其中并没有提及电磁加热设备可以替换为所有的加热设备,即上述修改导致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的新内容,即"非电磁的加热设备"。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 总结
本文所引用的几个具体案例均是笔者在审查工作中所遇到、相对比较典型的案例,由上述案例的审查可以看到:
将不同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组合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时,或者将说明书中的下位特征进行上位概括得到一上位概念增加到权利要求中时,判断其是否修改超范围均是看整个技术方案有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或者是否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当说明书中未明确说明这些不同实施例之间的特征具有某种关联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一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关联到另一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中时,或者当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该上位概念,且原说明书中并没有提及下位概念可以替换为所有包含其的上位概念时,这样的修改均会导致"修改超范围"。
综上所述,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后续修改的审查中,标准是很严格的,这充分体现了专利法的立法本意。专利法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其手段是用公开来换取保护。因此,将不同实施例的技术特征组合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时,或者将说明书中的下位特征进行上位概括得到一上位概念增加到权利要求中时,如果整个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或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样的修改文本便是"修改超范围"的。如果接受了这样修改超范围的文本,则后续文本超出了原始申请文本的记载范围,这样不仅申请人不当获利,还大大影响了公众利益,就违背了公平地保护发明创造的立法本意。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再审检察建议 抗诉 价值 适用
再审检察建议是在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中产生并发展的一种监督方式,最主要的目的是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倒三角"的办案格局,实现同级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作了明文规定,在立法上丰富了民事检察的法律措施。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性质
首先,再审检察建议本质上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其权力基础在于宪法赋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监督,而是一种法律监督、专门监督。
其次,再审检察建议不同于抗诉,不具有诉讼法上的程序意义,其不具有程序启动的必然性。正是由于检察建议本身的非强制性,法律没有也无须对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规定。检察建议的权力边界仅限于对违法及严重不当现象的揭示、暴露和提请处理的建议,其本意就在于充分尊重对方的主体地位,以提醒的方式引发对方的自觉行动,而不是包办代替。
最后,虽然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的监督方式,但毕竟包含有公权力的因素,仍然具有公权力的协调、督促和引导的功能。是否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是被建议对象的自力;但无论接受与否,及时作出相关决定并回复,则是被建议对象的应有义务。再审检察建议作为同级监督的手段,与抗诉一起形成刚柔并济、梯次有序的检察监督体系。
二、再审检察建议的价值
一是简化办案环节,节约办案时间。由于抗诉实行“上抗下”原则,故对于大多数抗诉案件来说,从同级检察院受理申诉、提请上级院抗诉到最终上级院审查作出抗诉决定,一般要经过6个月的时间。办案时间过长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弊病之一。虽然经过两到三级院的审查,长达半年甚至一年的审查期限,体现了检察机关动用公权力监督审判工作的谨慎,不轻易动摇裁判的既判力,但是过长的审查期限,导致可能有误的裁判不能及时纠正,改判已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无法实现执行回转。而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发不必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节约了审查时间。
二是实现纠纷就地解决。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大部分都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实际上,上级检察机关及上级人民法院只是走了一下程序,而大量的工作及最终的处理结果还需基层检法两家处理。同级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本身事实的了解要比上级检察机关方便,且平时与法院接触较多,调卷、审查更为便捷。再审检察建议使作出生效裁判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从受理申诉到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全程操作,既调动和增加了基层民行检察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又减轻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的办案压力。
三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对于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判决、裁定虽有错误,但没有损害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或虽然案件审判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的,一般不轻易抗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可抗可不抗”的案件,可以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
三、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
一是对于小额诉讼,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修改后的民诉法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以一种便捷高效的诉讼程序快速处理简单纠纷。小额诉讼更强调司法效率,当事人以较小的诉讼成本解决争议,国家也可能将司法资源更多地投向更为复杂的民事纠纷。基于此,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出于效率的考虑,对不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的救济需要加以限制,否则就降低了该程序的价值,但是限制不等于禁止。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对小额诉讼程序也提供了一些特定条件下的救济途径,如不得上诉但可以提起异议,或以违背法令为理由可以上诉等。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提供的救济途径程序繁复,耗时过长,则违背了小额诉讼程序设计的本意。所以对于小额诉讼,宜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避免启动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机制。还应当注意的是,基于小额诉讼的特点,大多数案件可能是以调解或和解撤诉结案,检察机关要避免将审查的重点过多的集中于调解、和解的正当性和自愿性上,因为小额诉讼的程序价值在于快速解决纠纷,而非明辨是非、划清责任,小额诉讼的程序价值是我们优先需要维护的。
二是对于其他案件,暂不宜以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或以案由为标准设立统一尺度,以区分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因为实践情形非常复杂,难以确立单一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如认定事实错误,既有可能是当事人举证能力问题造成的事实不清,也有可能是法官主观原因造成的事实遗漏;法律适用错误,既有可能是法官对于简单法律问题适用疏漏,也有可能是对法律争议问题的认识不一;程序违法,既有可能是送达不当造成的当事人缺席,也有可能是法官故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案由方面,比如对于劳动合同纠纷,有的案件案值小,矛盾简单,争议不大;有的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社会影响大;有的虽然案值较小,但是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难以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对于法律适用的认识问题,原审法官主观原因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和程序问题,原则上以抗诉形式进行监督;对于因疏漏造成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因工作的简单粗糙造成的程序问题,可以以再审检察建议形式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自行纠错。当然,最终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形式还要考虑检法关系,如果通过事前沟通,同级法院愿意接受再审建议方式纠错的,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既可以获得较好的监督效果,且节约司法资源;如果同级法院经事前沟通明确表示不接受监督意见的,则直接启动抗诉程序。
三是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衔接问题。如果再审检察建议没有被同级法院采纳,还是应当通过提抗程序具体审查,但并不必然启动抗诉程序。虽然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适用范围一致,但是二者的实践价值有一定差异。抗诉是一种启动再审的刚性监督方式,不宜以抗诉作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的必然后果。
二、会议审议通过县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委员孔繁成,副主任委员李忠胜,委员宋长义、姜凤贵、周冠华。
三、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满族自治县(2008—2012)五年立法规划建议报告。会议提出以下意见:
1、县人大民侨外办公室按照本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立法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上报省人大常委会。
2、随着形势的发展,县政府如需要调整五年立法规划,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四、会议听取了县政府关于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报告。会议认为,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成立一年来,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员快节奏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了组织机构建设,开发区规划编制,加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生活商贸区动迁和招商引资等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会议充分肯定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的工作。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1、严肃规划编制,严格执行规划,高质量开展各项建设工作。
2、加快生活商贸区建设步伐,尽快解决入住企业的用地问题,开发区建设有别于一般商业开发,目前开发区建设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县人大、县政府、县法院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认识,协同动作,坚定不移地支持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推进开发区的各项建设工作。
3、县政府要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开发区体制建设,尽快实现开发区内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4、加强对外宣传工作,不断创新招商方式。
五、会议听取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行政执法部门在经济环境建设中实行承诺制的决定。会议认为,该决定是人大工作的一项创新,对不断改善我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将产生极其重要影响,从而有力推动我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会议一致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行政执法部门在经济环境建设中实行承诺制的决定。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1、县人大常委会综合办公室要按照本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尽快修改完善“决定”并下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关键词:政府立法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政务
一、政府立法网上征求意见工作开展的现实背景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国务院每年都要制定几十件行政法规。关于立法,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要求:“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随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利益急剧分化。利益的差异导致人们迫切要求参与制定利益分配规则,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因此,公众参与政府立法以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网络接入的开放性和参与的低成本性,促使其成为公众表达意见的最佳渠道。2008年1月1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表明,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总人数已达2.1亿人,中国网民数量仅以500万人之差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CNNIC预计,在2008年初中国将成为全球网民规模最大的国家。这说明,网络已经逐步成为人们表达意见和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通过互联网征求公众立法意见已经成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文件外,原则上都要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于公众意见数量较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进行整理、分析,对社会公众意见的处理能力和效率直接关系到行政立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工作的可行性和质量。因此,开发一套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
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提高行政立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的效率和质量,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工作的特点
具体来说,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工作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⑴需要征求意见的行政立法 草案数量多。国务院法制办每年需要征求意见的草案数量就达四五十件,完全依靠传统方式收集公众意见,难以满足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工作的需要。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征求公众立法意见成为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方式之一。
⑵行政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范围广。国务院征求意见的对象既有国内的机构、组织和公民,也包括国外的相关利益群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法制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和公民,以及国外的团体组织机构和公民五大类。
⑶行政立法草案条文大多涉及公众的实际利益,其内容往往成为公众关心的焦点。因而,公众针对这些条文提出的意见也相对较为集中。
⑷对意见整理分析的要求高。为了在立法时能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平衡社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行政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求对意见进行及时、有效的统计和分析,力求从广度和深度上充分挖掘意见中所包含的各类信息。
三、系统建设的目标、任务及其设计重点
充分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根据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工作流程,建立一个科学、有效、便捷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收集、处理和反馈平台,在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一座信息桥梁是系统建设的主要目标。系统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对行政立法草案网上征求意见的收集、存储和管理,其服务对象有2个方面:一是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大家发表意见提供一个方便、快捷、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二是为政府立法机构和立法工作人员服务,方便立法工作人员收集、处理公众意见,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立法质量,有利于立法工作人员准确收集公众意见,科学分析公众诉求。
针对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工作的特点,系统设计要着重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⑴提供多种提交意见的方式。既可以对草案全文发表意见,也可以对草案中的某个章节发表意见,还可以针对具体某一项条款发表意见,使网民提交的意见更具针对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⑵提供导向性问题定制功能。针对草案条文中那些较明确、可量化的内容增设一些导向性问题,以使征求的意见更为集中,便于分类管理。
⑶提供法律法规信息检索功能。该功能的实现,可以使网民在提交意见时,能够方便、快捷、准确地获取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同时提供了法律知识宣传和学习的平台,极大地促进了法律知识在全社会的普及和推广。
⑷提供公众意见的统计分析功能。不同行政法规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因此有必要对提交意见者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科学评价网民提交意见的参考价值。系统既能对意见内容和来源进行分类统计,也可以对草案整体意见和章节条款意见进行分类统计。
⑸提供对信息的安全管理功能。一是要保证网民在网上提交的意见不会被他人所修改;二是要保证网民的个人信息不会被盗取和泄露;三是系统对不健康信息要能够进行有效处理,从而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
四、系统的业务流程和功能结构
行政立法草案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业务工作流程主要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草案信息。立法工作人员要进行征求意见前的准备工作,即在整理规范草案全文的格式,准备好草案说明等立法依据和相关参考资料后,将其上传到系统中。第二,征集公众意见。网民在登录系统后,在线发表自己的意见。第三,公众意见的整理分析。立法工作人员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公众意见进行查询、统计、分析与汇总,选出其中有价值的意见内容作为立法决策参考的依据。
系统主要实现以下三方面功能:
⑴立法草案。主要完成草案网上和在线征集意见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功能是:实现对草案全文和相关资料的上载;草案征集状态和征集起止时间的设定;对意见提交人信息填写项的设置;针对某一条文设置问题项,装配导向性问题。同时,还可以实现对草案全文按章、节、条进行自动拆分,显示生成的目录。
⑵立法意见征集。主要实现网民对在线征集的草案进行网上提交意见的过程。具体功能是:实现新网民的注册和网民对注册信息的修改;网民对征求意见草案的选择和相关个人信息的填写;查看和下载草案全文和相关资料;针对整部草案或分章节条款提交意见(可分为无意见、反对和修改三类)。网民如果不填写意见,就表示无意见;如果选择反对,则必须填写详细意见;如果选择修改,在该条文装配有导向性问题的情况下,则将出现问题项,网民需要对每一个问题项填写详细意见。
⑶意见统计分析。主要完成对征集的意见的查询、分类统计和分析工作。具体功能是:实现对无效意见的过滤;根据检索条件实现对意见数量、意见详细内容、意见来源、意见的具体提交者等信息的查询;对整部草案和章节的意见按无意见、反对和修改进行分类统计;对条文的意见则可实现二维组合统计分析,即在按无意见、反对、修改及各问题项进行分类统计的同时,也按意见提交者填写的信息项进行分类统计;可自由选择统计结果的输出方式,既可显示为数字,也可表现为图形,详细内容还可看文字部分;可选择按全文或章节条款输出详细意见,并将这些意见汇总生成报表导出到Word中供查看、下载和打印。
五、系统应用效果和应用优势
经过一年半的问题研究、软件开发和试点,系统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从2007年下半年,先后有13部草案通过该系统向社会征集意见,共有12000多人次参与,提出了45000多条意见。尤其是2007年11月6日-16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该系统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有8387人次参与,征集了14000多条意见,对完善该条例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系统的应用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⑴公众提交意见更加便利。在开通系统征集意见后,大量公众意见是通过系统提交的,书面意见和电子邮件明显减少。这表明通过系统提交意见的方式已逐渐被社会公众所接受,系统为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便利的渠道。
⑵收集意见更加快捷。负责收集意见的立法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系统适时查询、统计公众意见,相比纸质征集意见方式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⑶统计分析更加科学。系统可实现对各种意见的自动分类,并具有一定的统计分析功能,便于立法工作人员对意见进行汇总和整理,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提高工作效率和立法质量。对意见的自动分类有如下几种:按照意见来源分为部门意见、地方意见、专家意见和网民意见;按照意见类型分为整体意见和条文意见;按照意见性质分为修改意见、不同意意见。
⑷处理意见更加灵活。通过系统中设置的检索条件,立法工作人员可以快速检索出相关的意见,增强了对意见处理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此外,系统可将征集来的意见直接导入到word中进行编辑,而且提供了多种意见导出的格式,可以满足立法工作人员不同的编辑和处理需求。
⑸意见内容更加有效。以往公开征集意见的电子邮箱收到的邮件中常常有85%以上的垃圾邮件,而由于该系统具有对垃圾信息的过滤和处理功能,因此基本不存在垃圾信息的问题。
六、进一步完善系统的几点思考
从现阶段来看,该系统功能实用,操作简单,基本能够满足行政立法草案征集意见工作的需要。但随着政府法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提供功能更加全面、信息更为有效、管理更具智能化、与公众交互性更强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与管理服务。为此,笔者特提出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的以下几点意见:
⑴增强公众与立法工作人员之间的互动功能。在系统中增加信息反馈服务功能,即通过手机短信,将意见接收和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那些提出有效意见的公众。有了这种交流和互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热情将大大提高。
⑵增强统计分析功能。一方面,要在统计分析对象上多做思考,开阔思路,不断丰富加工处理信息的内容;另一方面,还可考虑应用先进的人工智能分析处理技术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和信息挖掘的深度,从而更加有效地辅助立法决策。
⑶增强法规公布后的评论收集功能。今后不仅要对草案征求意见,还要对行政法规公布实施后公众反馈的评论意见进行收集、存储和分类管理,将信息处理范围逐步扩大。
作者简介:
侯婷,女,1980年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息中心应用开发处副主任科员,两篇。
孔祥清,男,1957年生,国务院发展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正司局级)、研究员,曾组织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工作和政府法制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闫光永,男,1969年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息中心应用开发处处长(正处级),发表《公众网络参与政府立法的研究》等多篇文章。
>> 基于发展学基本原理的我国林业生态化探讨 刍议我国立法完善的几个问题 对我国虐待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我国中贿赂范围的立法完善 关于完善我国水污染罪立法的建议 “宿罪”立法溯源 基于劳动链理论的增强我国林业发展潜力探讨 基于公共管理理论的我国林业公平发展探讨 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 加快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理论探讨 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立法探讨 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探讨 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探讨 探讨我国食品溯源的应用现状及优化建议 基于我国农林业特点的视角分析林业管理改革措施 论我国巨额财产立法沿革 我国“城市矿产”的溯源与发展 论我国的立法冲突 诠释我国的林业改革与林业增长 我国古代家法族规溯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7] 张国庆.系统学概论[EB/OL].(2013-03-27)[2014-03-17]..
[8] 张国庆.森林法我的修改意见[EB/OL].(2010-10-03)[2014-03-17].科学网,.
[9] 张国庆.对森林法第四十一条的修改建议[EB/OL].(2010-08-03)[2014-03-17].科学网,.
[10] 张国庆.新森林法应该加大林农利益保护力度[EB/OL].(2010-07-06)[2014-03-17].科学网,http:///upload/blog/file/2010/7/201076833391300.doc,http:///home.php?mod=space&uid=3344&do=blog&id=341510.
[11] 张国庆.从森林法看环保法规[J].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2005(2):23-28.
[12] 张国庆.从森林法看环保法规[EB/OL].(2005-02-28)[2014-03-17].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网络版.http://cuhk.edu.hk/ics/21c/suppleEBessay/0408015g.htm.
[13] 张国庆.新森林法必须加入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EB/OL].(2009-05-10)[2014-03-17].http:///home.php?mod=space&uid=(下转第205页)
(上接第202页)
3344&do=blog&id=231037.
[14] 张国庆.发展学[EB/OL].(2013-07-14)[2014-03-17].科学网,http:///home.php?mod=attachment&id=39086,http:///home.php?mod=space&uid=3344&do=blog&quickforward=1&id=707994.
[15] 张国庆.发展学基本理论与我国当前农村发展问题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3(17):303-313.
[16] 张国庆.和谐林业的法律保障[EB/OL].(2007-08-23)[2014-03-17].科学网,http:///blog/user_content.aspx?id=6375.
[17] 张国庆.和谐发展:生态文明之路[EB/OL].(2008-01-11)[2014-03-17].科学网,http:///blog/user_content.aspx?id=14287.
[18] 张国庆.和谐论概述[EB/OL].(2012-10-05)[2014-03-17].科学网,http:///home.php?mod=attachment&id=26726,http:///home.php?mod=space&uid=3344&do=blog&id=619388.
[19] 张国庆.灾害管理理论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2(10):22-23.
[20] 张国庆.生物灾害学[EB/OL].(2012-05-25)[2014-03-17].科学网,http:///home.php?mod=attachment&id=21810,http:///home.php?mod=space&uid=3344&do=blog&id=574783.
[21] 张国庆.灾害管理理论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2(10):22-23.
[22] 张国庆.灾害学概论[EB/OL].(2012-03-16)[2014-03-17].科学网,http:///home.php?mod=attachment&id=18034,http:///home.php?mod=space&uid=3344&do=blog&id=548423.
[23] 张国庆.生物灾害管理理论研究与生物灾害精确管理[J].现代农业科技,2011(3):20-23.
[24] 张国庆.林业生物灾害防治[EB/OL].(2009-03-13)[2014-03-17].科学网,http:///blog/user_content.aspx?id=220105.
[25] 张国庆.生物灾害管理基本原理[EB/OL].(2010-04-21)[2014-03-17].科学网,http://.cn/cgi-bin/fileid.cgi?fileid=4900631,http:///blog/user_content.aspx?id=314524.
[26] 张国庆.灾害学基本原理[EB/OL].(2012-04-10)[2014-03-17].科学网,http:///home.php?mod=attachment&id=19319,http:///home.php?mod=space&uid=3344&do=blog&id=557524.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环资委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先后赴杭州、宁波等8个市开展立法调研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实地考察,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收到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于9月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机动车排气是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颗粒物的主要来源,是引起城市灰霾现象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我省各地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至2013年6月底已达1338万辆,全省单位路面机动车保有量居全国各省之首。机动车排气已成为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危害居民身体健康的主要环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只作了原则规定,难以满足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资委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等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时,环资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职能部门的职责问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增加商务部门在组织合格油品、机动车强制报废行业管理中的职责。另外,我省不少市、县(市)成立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承担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的具体工作。为了明确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建议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的规定。
二、关于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问题。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到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增加环保标志管理的核心内容或总体原则,提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细化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要求。
三、关于执行排放标准问题。据预测到2015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将达1800万辆,与此相关的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将对我省可持续发展构成严峻挑战,有必要实行更严格的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用机动车制定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排放标准和黄标车的认定标准等内容。
四、关于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问题。群众出行方式的选择和机动车使用者的驾驶习惯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有重大影响。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内容。即通过多种形式的媒体宣传和绿色环保活动,对社会公众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倡导绿色出行,并鼓励对机动车违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关于对外省牌照车辆的管理问题。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在本省使用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而目前实际情况是,有大量外省牌照的机动车在我省境内长期使用却缺少有效监管,特别是一些外地载货汽车、挂车、专业作业车,是排气污染的重点对象。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我省营运的外地车辆实行排气污染监管的内容。
六、关于优化城市交通问题。城市的交通状况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有着密切联系,交通堵塞会增加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加剧城市的空气污染。公交车、轻轨等交通出行方式,运输效率高,总污染排放量小。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优化城市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等内容。
自从2009年4月10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以来,组建本省医改领导小组、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医改实施意见成了各地医改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这被称为医改“落地”。不过,对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有的地方还表现出畏难情绪,有的还在等待观望。
截至8月3日,湖南、山西、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西、陕西、12个省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了医改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医改工作。
这意味着,尽管在4月10日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副总理要求各省要对今年的改革工作尽快做出安排,明确任务和进度,但4个月之后,仍有半数省份没有实质性的动作,其中包括4大直辖市。
不少医改相关官员将本省医改方案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解释为中央配套文件的“姗姗来迟”。医改方案原定上半年出台的21个配套文件,至今公布的只有10个,一大半配套文件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而这些制度决定着医改中一些重大而具体的问题的政策取向。对此,医改专家余晖说,这确实可能会影响到各个省制订的方案,未来可能还要进行一个调整,以跟上中央的配套文件。但是中国新医改课题组组长顾昕认为,许多中央的配套文件也不一定能把模棱两可的地方全部澄清,因此即便等中央的配套文件全部出来,地方政府再制订实施方案,上述问题还是不能解决,有可能地方的手脚会捆得更死。
难题二:如何改变“复制”多,创新少
综观已出台的各省实施方案,在形式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仅对2009年的医改进行部署;二是公布2009-2011年重点实施方案;三是照搬中央的体例,既有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又有2009-2011年的重点实施方案。已出台的各省的方案完全脱胎于中央的方案,从体例、内容编排到措辞大体一致,几乎没有变动,更难看到对中央方案的突破。这被一些专家称为对国家医改方案的“复制”。
这一状况与许多人的设想存在差距。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朱之鑫曾经多次强调,“本次医改特别强调实践探索,在政策制定时也给地方留下了操作空间,鼓励地方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体系。”
顾昕认为,国家新医改方案中的很多内容,只是提出了一些方向和目标,具体的改革措施并没有明确,这相当于告诉了目的地,但是有多条道路可供地方选择。因此,各地有很大的空间进行自己的探索。问题在于,各省必须制订实施方案,仅仅再把国家新医改方案中的目标重申一下,是不够的,关键要把达成目标的路线图说清楚。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公立医院改革,国家的医改方案并未对公立医院改革给出明确的方向,这被视为给予各地试点的空间,但是各地医改实施方案中普遍缺乏有关公立医院改革的实质性内容。
公立医院走向法人化,即通过政事分开、管办分开落实公立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载入了国家新医改方案。但是,与此相反的改革思路,即公立医院回归行政化,也存留在国家新医改方案之中。中央政府希望通过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来进一步寻找公立医院改革的切实之路,但是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下,哪些地方政府有动力“积极探索”呢?在一切朝上的行政体制中,为官之道就在于谨慎。
难题三:如何保障决策公开
这一次国家新医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是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极大的创新和亮点。但地方政府中目前只有云南省做到了。
云南省是目前唯一将《改革实施意见》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的省份。7月20日,部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听取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作关于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这也是唯一向省人大报告并征求意见的省份。
顾昕说,这一次国家新医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是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极大的创新和亮点。如果地方政府也这么做,是一件大好事。可惜的是,很多显而易见的大好事,却很少有人做。余晖亦认为,各省应尽量采取公开、透明的方法,吸纳本地区广大民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才能保证政策在大家共识基础上,执行起来更加容易一些。中央是这样做的,地方也应该这样。
在余晖等专家看来,本轮医改作为一个公共政策决策过程,缺少了一个环节,就是人大和政协的参与。余认为:“这次医改,财政投入8500亿元,但是有没有经过人大对财政预算的表决。按照预算法,这个应该由人大批准。各地也一样,不少地方提出要在三年内增加预算投入三四百亿元,这么大的投入理应经过人大,但我们看到的是普遍缺少这么一个程序。”余晖为此开出的药方是:医改方案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安排,应该上升到立法层次,否则无法问责。
难题四:如何问责医改不力者
是否问责?如何问责?这是本轮医改面临的一个问题。
在各省实施方案中,关于医改监督、绩效、考评的内容少而又少。江苏省的医改实施方案中提出,在省级财政的投入方面,要建立财政投入的绩效考评机制,这几乎是唯一涉及考评的。其实不仅是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在这方面也应加强,使政策评估成为一项制度。
顾昕认为,无论哪一级政府财政花了钱,投入到什么地方,都应该对公共财政支出的绩效进行评估。他说:“评估应该由独立的、专业的第三方开展,关于这一点,全国各地都很差,全世界公共管理改革的重要趋势之一是建立所谓的‘评估型国家’但是在中国,尽管政府没完没了地进行各种评比、评审、检查,但是专业的评估体系和制度却没有建立起来。这件事情,已经不是一纸新医改方案就能解决的了。”
至少在医改这个问题上,中央层面已经意识到其中的问题。7月底,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世界银行在北京昌平联合举办了一期中国医改效果评价培训班,邀请中央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医改相关部门的官员以及国内相关研究机构医改专家,学习效果评价方法,加强医改实施监督评价工作能力。
但是类似的评估制度并未写入医改方案,余晖担心,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不了了之”:“最后可能是当地政府自己来做个评价,说我实现了这个目标,最多不过是各个中央分管部门下去做个调研,结果说基本上是成功的,然后不痛不痒地列出一些存在的问题。医改是涉及到重大民生的公共政策,应该严肃对待,不应该轻率做出决策,定下的指标是要兑现的,不兑现,就会影响到政府的可信度。”
难题五:如何限制部门利益
保障公共利益
决策机制的瑕疵、问责制度的缺失,彰显了本轮医改所面临的困境。
撇开医改方案本身的问题不谈,医改所处的制度环境也不容忽视。地方层面,医改中普遍存在着部门利益的冲突,冲突中的此消彼长,决定着医改“落地”的进程,也决定着地方医改的具体走向。
发改委、卫生、财政、社保是各省医改领导小组中最重要的4个部门。本轮医改,发改委成为牵头部门,这与卫生厅长期主管医药卫生行业管理的现状构成了矛盾。卫生厅对于行业状况、基层情况、相关政策掌握全面,医改无疑涉及卫生部门的利益。
某省医改办官员说,为了医改,发改委和卫生部门之间难免发生冲突。在某省曾发生这样的事例:卫生厅用了3个月的时间调研、起草医改实施意见,前后修改6稿,到了发改委牵头的医改办,很快就被以“局限于部门利益”为由退回修改,一同而来的是包括数条涉及基本原则的修改意见。修改稿后来又被发改委退回,这次则是对文件密密麻麻的具体修改意见。卫生厅没有办法,只好把文件交给分管副省长定夺。
在财政、社保与卫生部门之间也会发生类似的博弈。卫生部门常常希望财政能为卫生投入更多支持,但是财政部门又不得不在一个更大盘子里精打细算。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的资金统筹和统一管理。余晖说,这是未来全民医保的最终方向,但目前遇到的具体困难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目前这三大保险是基于地域和居民身份分别进行统筹的,而且各自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不一,短期内难以做到相互融合;二是目前的管理体制是分割的,新农合是各级卫生部门分管,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则是各级人保部门分管,如果这三个保险要合并,就必然涉及到这两个部门之间的合并。
余晖认为,三大保险应该由人保部门来统筹管理,“因为卫生部门是负责提供医疗服务的,他既提供服务,又来提供保险管理,这个违反了保险和医疗服务应该分开的原则,否则医保机构就没有办法监督医疗机构合理有效使用医保基金”。
顾昕说,医改方案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这是不确定因素,其执行取决于各地、各方面的利益博弈。
余晖说,目前的医改领导小组更像部(局、厅)际联席会议,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利益,自己的地盘,如果在机构设置上没有重大变化,协调难度和成本非常大,“大量的时间花在各个部门利益的协调、分配上,很可能忽视了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我们曾希望在管办分开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相对集中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把涉及医疗保险、价格管理、公共卫生、药品监管、医疗监管等事权统合在一起,在一个部门之下来决策,这样谈判成本要少,利益冲突没有那么大,协调也会更容易。但这没有成功,这是个重大的缺憾。”
【导语】以下是为大家精心整理的《2017年环保局个人工作总结》,供您查阅。
XX年,在局党组的领导,全处同志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目标。现将我处XX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及实施
制定了XX年局系统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并指导局系统各部门、单位制定责任制目标分解方案,目标任务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保证了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并于半年对局属单位、各区、县(市)环保局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进行了通报。
二、立法协调工作
协助市人大开展了《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提报了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条例》已经于5月16日公布并实施。起草并提报了《哈尔滨市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草拟稿,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开展了立法调研。该《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哈尔滨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的立法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年内可公布。
加强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25件立法项目提出了15条修改意见。
针对基层提出的法律问题,分别向省局、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提报请示,并及时向区局和基层单位转发,对基层单位在环境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给予指导。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1、年初制发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对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使其在指导和规范全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2、为了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了责任机制,与监察室等部门联合起草并实施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预防和查处环境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作为不当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3、结合“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制定了《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转办规定》,
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1、加大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力度
配合省、市人大组织开展了以水资源污染防治为重点的执法检查。对全市建设项目和呼兰、双城等重点区、县(市)所属开发区进区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组织了两次专项执法检查。
2、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重点检查了我局驻市行政审批大厅工作窗口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中心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执行许可公示、监督检查、许可听证等相关制度以及使用行政许可文书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许可文书填写不规范、检查监督文书归档不及时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3、严格行政处罚案件审查
审核局系统各执法单位提报的一般程序处罚案件83件,对其中12存在证据不充分、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的案件,退回办案部门重新办理。对部分案件存在处罚畸轻畸重、量裁不当等问题,经与办案部门沟通后,按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另外,对立案后,要求销案、变更处罚额度等问题严格把关,计划明年完善相关处罚变更审查程序。
4、积极协调市、区法院,推进强制执行工作进展
为了给一线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我们积极与市法院、道理区及新成立的松北区法院沟通协调,取得支持。今年向法院共申请强制执行立案22件,其中已执行到位7件,执行金额7.5万元;以往立案的案件执行到位5件,执行金额4.2万元。
五、行政复议和执法投诉的应诉工作
依法办理了3件行政复议、1件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和一件行政投诉案件。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3起复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对相关区环保局行政审批中乱作为或不作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做出了不予受理、终止复议和复议维持的复议决定。对于哈尔滨市阳光数码影像中心因不服我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已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环保局提交了答辩书,省局已做出复议维持的决定。
六、环境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组织开展了对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宣贯工作。邀请市人大法工室对《条例》进行了讲解和现场答疑。
认真做好环境法律咨询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全年共受理来自社会各界和基层环保部门的各类环境法律咨询300余件次,每一件都给予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回复,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基层单位解决环境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问题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七、做好政研和调研综合工作,为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服务
1、完成了XX年市委、市政府、局重点调研课题的申报及分解落实工作。
2、完成了XX年度全市环保系统优秀调研报告的筛选整理并开展了调研报告评选工作,共评出优秀调研报告37篇。
3、完成进行了全市环保系统优秀调研报告推荐工作,共向省局推荐14篇,并对5篇调研报告修改后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
4、参与了扰民噪声污染防治成效机制法制调研工作,完成了王世华市长布置的扰民噪声污染防治成效机制6项重点调研课题的协调工作。
5、完成了我市市区内农垦系统企业环境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了《关于在我市市区内农垦系统企业环境管理情况的调查与建议》调研报告,并与农垦总局环保局就环境管理问题进行了协调和对话。
八、创新性工作
1、针对集中式培训的内容针对性不强的实际,今年采取了按需施训方式,上门开展培训。培训采取典型案例讲解、执法人员疑难问题问答的互动方式,增强了培训的效果,对提高执法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大帮助,受到基层环保部门的欢迎和好评。
2、针对执法薄弱区域重点督察
一、《1865年香港公司条例》
近代以来,清政府统治下的香港,并没有形成近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组织立法。以后,随着中国国门的打开,中国国内的商业活动受到了强烈冲击。19世纪70年代,中国沿海地区开始出现公司注册。香港地区公司注册的历史,则可以追溯到《1865年香港公司条例》。
在英国公司法的影响下,香港地区于1865年制定通过了《香港公司条例》,同时确定了注册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对那一时期办理船运、银行、保险业务的公司而言,从法律层面确立有限责任原则,能够使其利益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1865年香港公司条例》以1862年英国公司法①为蓝本,并成为先于法国1867年公司法、德国1870年股份公司法、日本1872年《国家银行法》而颁布施行的近现代公司法。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公司立法的起源。不论是英国国内法,还是香港立法,对于这位大清公司律的起草者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其次,它对于中国早期境内外商事企业的设立和运营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例如,它曾赋予上海公司在港注册运营的权利。最后,它促使海外资本在华扩张规模进一步扩大。近代外商在华创业的初期,资金不足是普遍存在的一大难题,但当时的香港公司法允许股份分期缴纳,并鼓励华商附股。
二、1984年香港公司法的全面修订
在仿照英国1862年公司法制定《1865年香港公司条例》之后,香港公司法一直处于不断地修改之中。修改后的《1911年香港公司条例》与《1933年香港公司条例》也同样是以1908年和1929年英国公司法的修改为母体,可以说这一时期香港公司法的发展,仍然是与英国公司法的发展变化一脉相承的。
依据1908年英国公司法例制定实施的《1911年香港公司条例》,奠定了现代意义上的香港公司法基础。1932年制定、1933年颁布实施的《香港公司条例》,仍然是在追随英国公司法演进的脚步。到1948年,英国再一次制定并通过了新的公司法,但此时的香港公司法方面,除了在少数规定上作出一些调整之外,并没有随之对香港公司法进行新一轮的修改。此后的三十年内,由于港英政府认为1933年《香港公司条例》很符合香港当地的发展需求,香港公司法便没有再紧随英国国内公司法进行修订。
20世纪60年代,香港开始明显注重将公司法的发展与自身的实际情况相结合。1962年成立的香港“公司法修定委员会”,是当时香港总督委任的一个专家会议小组,其主要任务是对已有的《香港公司条例》进行专门的审议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直至1984年8月,香港公布实施了《1984年公司条例(修订)》,该公司法例于1984年1月26日通过,同年8月3日正式生效。与此同时,香港总督委任了新的“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不断审视香港公司立法,并根据世情时势提出新的立法建议。
此后,在1984年到1997年之前的这一段时间内,香港公司法经历了几十次修正,但始终保持着1984年修订公司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结构,并逐渐脱离英国公司立法的演变轨迹,走上了结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区别于英国公司法的发展道路。
三、“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公司法
(一)1997年以后的香港公司法
距离1997年中国最近的一次公司法修改,是1994年底开启的关于香港公司法的检讨修订工作,经过香港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的研究讨论,本次公司法修订法案于2003年获得香港立法会的承认并通过审议。这是一次较为全面的公司法修改,使得香港公司法及时有效地适应了全新形势下的政治经济实况。
(二)2014年新《公司条例》
最新修订的《香港公司条例》,于2014年3月3日公布实施,即为现行《香港法例》第622章的内容。本次修改使用浅显易懂的文字重写法例,废除组织章程大纲,废除股份面值,简化公司类别,修订人数验证,强化股东权利的保护、鼓励股东参与决策,强化董事问责,完善公司资料披露制度,保护核数师独取资料的权力。
四、近代香港公司法的特点
(一)公司类型较多
受英国公司法的影响,香港公司法规定了3种公司类型,分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两合性质的公司也存在于少数有限公司当中。
(二)公司设立程序简单
香港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只要求满足法定条件即可登记设立,采用准则主义。
(三)股份发行、转让限制较少
香港公司法对于股份的发行没有严格限制,一般而言,公司都可以发行股份,公营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公营公司一旦获得上市资格,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四)单一委员会制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
受英国法律影响,香港公司在公司内部管理上,采单一委员会制,即公司内部结构上,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立监事会。
除此之外,香港公司法仍在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法人人格、债券发行等许多方面,保持着有别于中国大陆公司法的特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