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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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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1篇:法院财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医疗欠费;公立医院;处理追踪

公立医院欠费原因分析与追踪对策李蘋(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计财处病员管理科,安徽合肥230022)摘要:公立医院医疗欠费数额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医院的良性循环和正常经济运行。通过剖析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多种形式欠费原因及解决途径,修订欠费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工作处理追踪案例,针对各种欠费类型,实行多种欠费追讨方式辅以事后跟踪。探讨分类制定追讨欠费问题对策,研究多元化控制手段和解决方案,实行精细化管理。建议将医疗欠费纳入医院内部控制管理,运用风险应对策略,降低医疗收入坏账风险,实现对医疗欠费的有效控制和清偿,保证医疗机构的财务和医疗业务良性可持续发展。

1医疗欠费原因的情况分析及解决途径

医疗欠费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收未收取金额款项,据大多公立医院财务报告分析,逐年增加的欠费数额严重影响了医院的良性循环和正常经济运行。拖欠医疗费用的原因有以下形式,解决医院欠费问题的途径不仅是建立保障全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保险的体系,更要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健全管理制度等措施的有力实施。(1)“绿色通道”欠费。医院本着“先急救,后付费”原则,救治后患者死亡、无力偿还等原因,造成后续承担了巨额医疗欠费。要求治疗同时进行费用跟踪催缴,特别关注重危病人、贫困患者的医疗费用和就诊预交金交纳情况,及时收集符合国家应急救助条件患者的相关信息材料,定期整理汇总申请专项补助经费。(2)患者经济困难造成的欠费。随着我国社会救助机制日益完善,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项救助基金”等多项国家紧急救助基金管理,专门用于此类费用的申报。通过慈善基金会援助同时,借助平安医院、商业保险风险共担,实施扶贫政策,制定贫困医保、大病医保等类型,提高报销比例。(3)医保拒付造成欠费。定期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培训医保业务知识,要求遵照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据患者病情及诊疗常规为患者提供相关药品和检验检查等服务。落实住院费用DRG付费管理,按疾病诊断分组与点数法相结合,实施“总额预算,年度清算”,防止医保基金流失,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益。(4)医疗纠纷引发的欠费。医院有些科室自身管理不善,在救治、手术、治疗、用药等环节,存在沟通不协调、责任不明确等原因,造成巨额欠费。医院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纠纷欠费。(5)恶意欠费。目前社会普遍存在诚信缺失造成恶意逃费、赖账形成欠费。医疗科室对有恶意逃费迹象的病人应多加防范,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报医务部门。同时和法院搭建执行通道,使用社会联合征信的机制,让“老赖”受到相应的惩罚。也可建立医院互助的“医院欠费共担基金”,共同分担病人欠费的经济风险。

第2篇:法院财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在日常的经济业务往来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票)是最理想、最安全的交易方式,但是,在站段的日常业务中,除部分办公用品等零星采购外,经常会遇到收(付)款和开具发票在时间上不一致所导致的先开具发票后收款或是先付款后收票。在收款业务中,对方财务部门往往要求先开票然后支付票款,而我方却是要求见款开票,而付款业务中,却是双方角色互换,对方财务部门要求见款开票,我方则要求见票付款。不管是先开票后收款还是先付款后收票所具有的时间差,对站段财务部门来说都会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地方企业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有很多,在诉诸法律时,结果也不尽相同,有的债权人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而有的却是债务人方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对于先款后票(也就是预付款),站段一般控制较严格,各方面制度也比较成熟,因此,为规避风险计,本文特对先票后款(先给对方开发票后收款)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一、发票是付款凭证,是证明已付款的直接证据之一

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无需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就可以直观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要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由于发票是付款凭证,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存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同时记载了交易双方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种类,因此发票属于直接证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七条规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由此可见,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发票应当作为购货方已经支付货款的直接证据。

二、民事法律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该规定体现在债权债务的诉讼纠纷中,债务人方如称已将该笔款项付清,需为此承担已付清款项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当债务人持债权人开出的货款发票呈交法庭时,法庭会不会认为其货款已经付清哪?基于信赖的“先开票后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特别书面约定或者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证明买方并未付款。当卖方为货款至法院时,双方最基本的信赖已经丧失,诚信交易变成了诉讼对抗。此时,若买方以付款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卖方则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况。

更为不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货物买卖过程中,作为卖方即使给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表明已向对方交付了货物,出卖方仍然需要提供货物交付的相关证据,因此,自该司法解释生效后,增值税发票就不能作为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有力证据,再交付凭证需要慎重保留。此外,作为购买方,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先开票后付款,更要当心!

三、交易习惯不能作为抗辩理由,一般不予采纳

在发生纠纷时,不少企业一般以交易习惯作为抗辩理由,但该抗辩理由存在很大问题。比如去超市购买办公用品,一般都是先付款后开票。出差住宿也是在付款后才开具相关发票,这才是一般交易习惯。因此,以“先开票后付款”作为交易习惯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四、风险防范及对策

1.保留书面证据,订立细致完善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在货物发出的同时开具足额发票,买方应在收货后以支票、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货款,不以现金结算”。这样,买方如果仅凭发票就无法证明其已经付款,还必须提供其他付款凭证予以佐证。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先开发票后付款。在初始合同或送货单中明确注明:按行业惯例,应付款方的要求先开具发票后收款,供应方开出的发票不得作为付款方已付款的凭证,应以供应方开具的收据为真正的付款凭证。

2.未付款相关证据的保存。双反可以约定,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货款尚未支付”,或是由对方签注“货款未付”字样。可以参考以下范例:今收到××公司送来要求履行编号为××××号合同的货款发票一张(发票编号),金额××万元,我公司尚未支付甲公司,我公司承诺于××年××月××日为甲公司结清,此证,××年××月××日。也可以在给对方开具发票时,要求收票人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今收到某公司××号发票,票面货款未付”。如果能写到这个程度可以说就直接、有效的规避了对方借此赖账的法律风险。

3.需要注意的问题。上述书面证据,务必要加盖对方企业公章、财务章或合同专用章。如果对方不同意签下这样的收条,债权人可以以录音的方式,说明该笔款项未付,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录音必须在开出发票之前,发票是一个很关键的付款凭证,只有在发票未开出之前的录音,方为有效的证据,而发票一旦到达对方手中,即使再有录音,也无法作为有效的证据,对方是否承认未付款这一事实,只有将运气寄托于对方是否仍然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了。

五、案例分析

济南成丰实业公司是历下区的一家钢材经销商,2010年下半年,出售了总金额为152万余元的钢材给济南明天实业公司。但双方的合作到后来出现了不愉快。2011年8月,成丰公司以“尚有82万余元钢材款未付”为由,将明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在法庭上,成丰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双方的供货协议、钢材送货单及收条,以及对方7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据等。而明天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则是成丰公司开具的全额销售发票。

原告成丰公司认为:在与明天公司的交易过程中,我们应对方的要求,先向明天公司出具了发票,然后再去催收货款。目前尚有82万余元货款一直没有支付。在买方市场中,顾客就是上帝,先出具发票是商界常见的手法,所以具体在本案中,发票不是付款的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发生货物买卖的数量和金额,公司没有收到明天公司的现金付款,而发票是在收款之前开具的,因此不能做对方已付款的证据。

被告济南明天实业公司则辩称:余下的82万余元货款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证据就是这3份全额的销售发票,成丰公司已为我们出具了全额的销售发票就是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发票在手就是明天公司已付清货款的凭证。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明天公司应当清偿钢材款及利息。明天公司当庭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公司认为,明天公司手里持有成丰公司开具的全额发票,发票上的全部金额即为明天公司的付款总额,公司没有拖欠成丰公司的钢材款。

第3篇:法院财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一、银行面临的经济新常态概述

世界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经济增速下滑,增长动力不足,复苏进程不一,债务风险上升,经济发展上表现出除结构性失衡,商业环境不断变化,消费群体、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相应变化,企业的市场经营风险增加,别是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发展初期,经济机构转型发展暴露出一些列短期存在的问题,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土地、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上升,人口老龄化加速,资本的边际产出率下降,产能过剩,劳动生产率的贡献率下降,结传统的比较优势削弱,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后发追赶空间缩小,越来越多的产业接近世界技术前沿。高能耗、高投入、高污染造成的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约束日益加强。外向型发展、不平衡发展战略难以为继。随之而来的是银行金融业不良贷款不断增加,监管要求更加细致、更加严格,资本约束强化,高杠杆率受到制约。

二、银行信贷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问题

在传统银行业,信贷投放即等于收益或利润,但在经济新常态下,单纯的以规模取胜的情况已不复存在,或者说已一去不返了,当前并不是资产规模越大就越能抢占市场竞争的制高点。长期的发展经验表明,银行的不良贷款与银行的粗放的经营规模呈现出一定的正相关性。也就是说,近年来银行不良贷款及不良率随着银行粗放型规模增长同步剧增,银行面对巨大的发展和生存压力。

过去我国银行业普遍存在过度重视固定资产投资行业与房地产行业的倾向,对制造业及服务业的支持不足。单独依靠少数领域、行业的做法给银行带来了潜在的较大风险。众多落后产能和行业在经济转型期将被淘汰,在营销中也顺应经济形势的变化,以我行信贷政策为导向,瞄准我行行业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和优质客户。随着传统行业在经济新常态下逐渐显露疲态,及时调整业务的产业结构,银行业须未雨绸缪,逐步降低对传统产业,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与房地产行业的依赖,积极拓展制造业与服务业客户,同时,客户的现金流是可支配用于还款的,否则,贷款风险还是无法化解。顺应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开发符合新兴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银行业未来业务的持续增长奠定基础。

三、加强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是强化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定期开展不良贷款客户会诊工作,对不良贷款进行逐户会诊,研究制定新的处置预案。综合运用多种清收处置方式,积极推进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进度。切实加强呆账核销工作。加强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清理工作,有效推动账销案存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清收工作。重点是要把1000万元以上大户作为不良贷款清收压降工作的突破口,采取“先易后难,逐个突破”的方法,逐户攻坚。

二是完善资产质量考核机制。要让考核办法更加合理、更能调动员工积极性。制定不良信贷资产清收处置专项考核办法,明确不良信贷资产清收处置奖惩具体措施。

三是强化与法院和政府的沟通。定期组织召开胜诉案件执行分析会诊会议,对胜诉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和讨论,明确胜诉执行案件的具体应对措施,力争改变胜诉案件执行率偏低现状;召开胜诉案件执行座谈会,加快胜诉执行案件执行处置速度。加强与地方政府等的协调联系,积极反映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及时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资产线索;积极跟踪法院的执行动态,并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押品的评估和拍卖工作。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保持良好的银法合作关系,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有效推动胜诉案件执行进度。

四是增强主、被诉案件管理。认真做好存量案件的补录工作,使案件管理全面纳入系统。为了提升执结率,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增强依法清收不良资产的紧迫性和责任感,明确胜诉案件执行难是摆在该行面前的严峻问题,需要专业人员攻坚克难,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突破胜诉执行瓶颈。

五是健全基础管理各环节工作。提前介入纠纷处理,积极化解被诉风险,重视诉前准备工作,接到应诉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向上级汇报,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争取业务技术上得支持与帮助,同时积极搜查保存证据,组织尽可能详实的证据材料,并提出可行的应诉方案,上报上级审批,有针对性开展应诉维权,最大限度维护我行权益。充分发挥诉讼案件系统的统计和汇总功能,及时、准确录入案件信息,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六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委员会平台作用,提高委员会运作效率。每季度召开一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确保全年工作有序进行。着力提高风险报告质量。按季编制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市场风险管理报告,适时编制专题风险报告。不断拓宽专题风险管理报告领域。加强工作指导,提高各部门对专题风险管理报告重要性的新认识。

第4篇:法院财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企业集团; 资金结算中心; 现实意义; 运作流程; 问题; 对策

一、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存在的现实意义

为加强集团内部资金集中控制和统一管理,发挥企业集团财务资源的整合优势,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经济效益和运作效率,目前大部分企业集团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多采用资金结算中心模式。这种模式在企业集团资金控制和统一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提高了资金运作的稳健性和安全性,防范了金融风险

(二)提高了资金运作的规范性,有效防范了经营风险

(三)盘活沉淀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了企业集团的现代化管理

二、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组织机构及其运作

资金结算中心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定义。狭义的资金结算中心是指企业集团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控制的需要在集团内部设立的,负责办理集团内部现金收付、往来结算、资金调剂、资金筹集的内部职能机构。广义的资金结算中心是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一种,由战略发展部、资本运营部、资金结算中心、董事会、财务部、常务管理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完成该模式的运作。

企业集团一般设置战略发展部、资本运营部、资金结算中心、常务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来完成资金结算中心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和资金控制职能,同时,董事会、财务部、总经理等机构和人员应增加与资金结算中心相关的职能。资金结算中心有内部结算功能、外部资金往来结算功能、内部资金调配功能、资本控制功能、筹资融资功能和投资管理功能。

(一)内部结算

内部各成员单位因业务往来或其他原因而需要划拨资金时,将付款指令传递给资金结算中心,此时集团内部并没有资金流动,资金结算中心只是需要将相关成员单位的银行存款分账户的余额进行调整即可。

(二)外部资金往来业务

成员单位与外部单位发生业务往来需要划拨资金时,将付款指令传递给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对付款审批手续及相关凭证进行把关,确保资金安全,审查无误后,通过开户行与外部单位进行结算;外部资金划入时,资金划入集团公司账户后,资金结算中心调整成员单位资金余额。

(三)内部资金配置

成员单位根据自身的资金短缺情况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请求,资金结算中心根据整体的资金盈缺状况,对其请款项目进行审查,考虑其项目盈利能力及风险,提出合理意见,提交财务部或者董事长,对项目进行审批,不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上报常委管理委员会。

(四)对外融资

资本运营部根据整个企业集团的资金盈缺状况和近期项目发展计划,制定融资计划,提交常务管理委员会或者董事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审批后,交与资金结算中心按照融资计划具体实施。

(五)对外投资

战略发展部经过对市场的调查,研究、把握并分析市场状况,制定集团发展战略,资本运营部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交常务管理委员会或者董事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审批后交与资金结算中心实施,由资金结算中心具体安排投资计划。

三、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结算中心运行的法律环境很尴尬

资金结算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明令禁止的,但是一些法规制度鉴于资金结算中心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又明确要求设立资金结算中心来加强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水平。

1998年8月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以行政隶属关系强行要求企业通过本系统财务结算中心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已办理的必须清理。各商业银行不得与其他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联办资金结算中心;以上的法规和制度并不都承认资金结算中心的合法性。

但是有一些法规很明确地支持资金结算中心的运作。2000年10月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中规定: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功能,对内部各成员单位实行统一结算。

资金结算中心运行环境的尴尬成为其健康有效发展的首要障碍,只有其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才能在健康的轨道上长足发展。

(二)行政干预多,贷款管理薄弱

资金结算中心作为企业集团的直属职能部门受制于企业的领导。资金结算中心放贷由集团领导决定,贷款大都缺乏把关,资金回笼困难。有些集团领导为减轻贷款单位的负担,凡一年内尚支付不了的利息,旧贷款一律改为新贷款,使其包袱更加沉重。

(三)融资渠道单一

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金融体制的影响,融资的渠道不够宽广,渠道比较单一,主要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而且大多数企业集团的借款集中在单一商业银行。这种情况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也无法控制财务费用。

(四)过度集中财务决策权,损害成员单位,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或者其他相关管理机构,拥有其成员单位的财务决策权,其积极性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受到损伤;同时,集团公司完全凭借集团财务管理层对市场的把握,制定的决策不适合成员单位的具体情况,既会破坏企业集团的威信,也会增加成员单位对资金结算中心的不满。

(五)内部资金分配不合理

为促进内部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企业应将内部资金在内部单位之间合理分配,但是有些企业集团对资金的分配还是不尽合理。内部资金分配不尽合理,主要是由企业集团未规划长远发展战略、各成员单位业务板块组合不清晰、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

四、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运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国家相关部门应尽早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资金结算中心的运作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根据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存在的现实,即其运行给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尽快制定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使其有法可依。但是在相关的政策支持出台之前,企业应该尽量争取法院、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等有关机构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贷款管理,降低上市公司风险

第5篇:法院财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建筑企业;管理;清收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国家基础建设项目以及房地产事业的不断升温化,我国的建筑企业也迎来了高速发展时期,再加上建筑企业又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方面,使得建筑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成为主要性的支柱产业。在国家经济结构重新调整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建筑企业发挥的作用是相当的巨大,但在其为国民经济做出贡献的同时,其生产经营方面却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压力,这其中较大的风险是来自债权,因此怎样处理建筑企业的债权以及管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因为它不只是简简单单的影响一个建筑企业单方面的生产经营效益和生存,同时还严重影响着我国整体建筑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2.建筑企业债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所涉及到的债权就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收取的相关款项,而所谓的债权风险就是指本来属于建筑企业的那部分款项可能由于债务人资产的恶化或者债务人的消失导致相关的款项无法收回应有的资金,而导致自己建筑企业面临资金流失的风险,所以建筑企业如何对债权进行管理是一个建筑企业如何能在市场中立足的关键。而目前在我国建筑行业里,债权管理主要是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建筑企业忽略对债权的相关管理,目前在我国仍然有很多建筑企业对债权的管理一直很不重视,再加上疏于管理,导致债权管理在企业中相当的混乱不堪,有的企业虽然成立了相关的债权管理机构,但是其人员往往是其他部门人员兼职,很难将主要精力投入其中,机构形同虚设,时间一久就直接导致企业出现很多死账或坏账,这样就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未来的发展;二是建筑企业领导没有债权的大局观,往往只看到现在,而忽略了未来的发展,因为我们知道债权跟债务其实就是个双胞胎似的,总会始终存在于企业的发展中,如果建筑企业在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划时,没有考虑到这个事实,就会直接忽略到企业未来如何更好的管理债权以及如何用债权优化企业运营资金的结构等问题,从而使得企业没有很好的利用债权这一很重要的资源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三是建筑企业内部对于债权管理缺乏协调性,因为各个部门的分工不一样,职责也就不一样,自然而然就会形成各扫门前雪的观念,而对于财务部门管理的债权则漠不关心,其实债权不仅跟财务部门有密切的联系,而且还跟整个企业都有联系,只有各个部门协调工作,债权的管理才会更加合理化,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不仅要靠财务部门负责债权清收,而且要靠整个企业的所有部门和个人共同努力,共同协调的完成及时回笼资金,降低债权的风险,从而使整个企业获益;四是建筑企业决策者们思想太老套,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国家对于债权方面的法规明显跟几十年前有一个很大的改善,但是领导决策者们却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再加上没有及时的学习和补充法律方面的知识,使他们忽略了对债权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从而导致到期的债务没能及时收回。

3.建筑企业中企业债权清收的相关对策

对于建筑企业中企业债权的清收,根据实际情况,先提出以下策略:一是在与债务人发生业务之前,一定要对债务人的情况进行相关的调查,然后对债务的回收做一个可行性的研究。而所谓的调查其实就是对该企业的资质和信用进行的考查和论证,以及其可信程度和履约能力进行的相关调查取证,具体的主要表现在公司注册登记,公司历年经营的概况,该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公司的整体结构,公司最近的业绩情况,跟银行的信贷关系如何,以及财务现状等方面,这样建筑企业才可以最大可能的保证其债务及时回收;二是要确实重视和搞好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因为在我国法律中证据在民事审判中是占很重要的位置,也许它可能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成败的关键,因为债权所有人只能凭借手上的有利证据,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才能证明自己的债权是可能受到危机的。因此建筑企业在跟债务人接触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的保管好平时的文书、收据、合同、邮件、传真、电话录音等各种重要的有形证据,如遇到对证据可能造成危险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给证据采取相关的保全措施,同时债权人也可向当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采取公证形式的保全措施;三是要确实的注重诉讼的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里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诉讼时效的计算一般是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的时候开始计算,如果中途中断的话,诉讼时效必须重新计算,因此债权人必须重视诉讼时效这一点;四是要确实的防范逃债的发生,近几年来,我国逃债率是逐年攀升,这里我们所说的讨债其实就是债务人或者相关人通过各种手段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尽可能的少还或者不还债务的一种行为,其实这种性质的逃债危害是很大的,尤其是对建筑企业,因为建筑企业为了实现自己应得的债权而投入了更大的成本,但最终还是没有得到,致使企业内部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同时使其市场的信用受到严重质疑,这样就会导致企业未来的发展严重受到局限,严重的话会使市场的金融秩序受到严重波及,所以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必须确实的做好防范逃债的相关措施,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五是要根据债权的相关情况制订好讨债的方略,对于信用良好的债务人可以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如果是遇到比较蛮横的债务人,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从而为公司更好地回笼资金做一个万全之策。

4.结语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国家基础建设项目以及房地产事业的不断升温化,建筑企业是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时期,但同时也是建筑企业竞争最激烈的时期,因此建筑企业要在这种大发展和竞争白热化时期中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加强和完善建筑企业内部债务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的各项管理,规避大的债务风险,以及相应的做好债务的清收工作,只有这样建筑企业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会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闻仕风,李灵.财务风险成因与防范[J].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第6篇:法院财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资金;结算中心;问题;对策

“现金为王”的理财观念,已经渗透到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利润良好却无现金流的企业,可能会陷入支付不能的危机。现金管理的重要性不只是体现在公司营运层面,更被提到战略高度,因此,企业资金管理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财务公司成立受到国家政策的限制,所以更多企业通过与银行合作,在银行的支持下成立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来解决资金的集中管理和配置效率问题,但是在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虽然获得了成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在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少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我国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了相应的对策,为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运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提出建议。

一、结算中心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1)集团企业财务结算中心性质定位问题。集团企业财务结算中心是按“准银行”方式运作,其业务范围只限于企业内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它在集团内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并办理结算业务,从事小范围的金融业务,但它并不是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存在一个性质定位问题。

(2)集团企业财务结算中心税务处理问题。集团企业财务结算中心通过贷款、借款及存款业务形成收入和支出,贷款与存借款利息差扣减费用以后形成净收益。按税法规定,有收入应征收营业税,有利润应征收所得税。然而,集团企业财务结算中心不是法人机构,只是集团总部一个部门,其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尚未明确界定。从税法角度看,集团企业财务结算中心的开办,缩小了营业税税基,减少了国家税收。营业税法中至今没有有关企业内部金融行为的免税规定,这种状况亟待从法律上加以解决。

(3)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由于结算中心具有类似于银行的结算功能、信贷功能,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金融经济实体是不能进行信贷融资的。对于结算中心,人民银行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来讲,属于集团公司内全部控股的子公司,基本上是允许设立内部结算中心,但不许对外营业。财政部1997年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资金结算中心”。而且从人民银行对另外一种集团公司货币资金控制模式—财务公司的支持(2000年《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来看,人民银行对结算中心的发展应该持支持的态度。所以,集团内部资金管理、融资的结算中心是国家政策所允许的,但至今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

(二)财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内部管理问题。该问题主要又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对成员单位账户进行管理,没有集中成员单位的资金,不能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结算中心资金管理的目标。2)成员单位多头开户问题。各个成员单位也有可能在结算中心之外开立其他账户,因而难以有效地监督成员单位的资金运作。

(2)小集团利益思想使工作中阻力较大。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肩负着管理部门的监控职能,但有些二级公司怕置于集团的监控之下或是对结算中心缺乏信任,仍将少量资金留于商业银行,以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这部分体外循环的资金,使集团下达的命令贯彻不彻底,影响集团的整体利益。

(三)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企业集团都已经形成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管理体制,而且一些集团也已在母公司董事会下面分设如资金管理委员会等各类委员会,来承担部分董事会的职责。但在实际运作中,不仅监事会的作用很难有效发挥,股东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决策也往往是集团主要领导意图的体现,在资金管理中出现不少秉承领导意愿随意贷款、任意投资的情形。

(四)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存在或有风险。如果结算中心某个成员单位因法律纠纷而被法院实行封存账户等强制制裁时,因结算中心在银行开立的是总账户,并没有对该成员单位开立分账户,这样有可能存在总账户上所有资金被冻结的风险。

(2)内部分账户发生透支而被外部总账户资金余额充足掩盖的风险。如果某成员单位无意或恶意透支,结算中心不能及时发现其分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银行根据总账户充足的余额将款项支付,这样会对其它分账户造成损失。

(3)由于主业的财务报表合并多种经营单位的财务报表,而多种经营部门的资金存放于主业的银行账户中,形成不同法人之间资金流转的行为,存在监管风险,并且影响外部财务报告使用人正确评估企业会计信息。

(4)一些结算中心存在运营困难的情况,集团资金沉淀,周转缓慢,存量越滚越大,逾期呆滞贷款数量巨大,造成这种情况有几个原因:1)集团整体经营困难,企业效益差,结算中心信贷资金一时难以及时收回;2)不按金融规律行事,或是如前所述“领导意图贷款”,或是资金运用靠大量贷款,资产负债比例及存贷款比例不合理;3)内部控制不严。发放贷款极少考虑其资产状况,贷款用途和效益回报,既不用担保,也不用抵押,这样一来,当集团内部单位资金周转不灵、经营状况不好时,使结算中心资金回笼困难,影响其他存款单位的正常用款需要,打击了存款单位积极性,如此恶性循环,甚至将整个集团拖垮。

(五)资金结算存在的问题

结算中心是为适应企业现代化管理而产生,但是有不少财务结算中心网络结算信息系统没有开发,不能利用局域网或因特网实现网上资金结算,其存在问题有:1)开户单位无法随时随地在网上查询本单位内部存款余额、下载对账数据等一系列有关内部存款动态管理业务;2)不能实现财务结算中心系统内银行存款网上拨款和主动收款业务;3)提高了管理费用,降低了资金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率,不能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效益。

(六)结算中心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存在的问题

(1)对结算中心的考核与评价存在困难。结算中心在集团中不仅有与外部银行相类似的结算、出纳、信贷职能,还应该是企业管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大多数企业集团所实行的结算中心管理制度不能充分调动结算中心的积极性,同时对它自身工作的监督也未建立应有的程序。

(2)人力资源管理不到位。人力资源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主要包括:1)人才交流与培训工作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丰富的经验和技能来完成其任务。结算中心的工作人员有的熟悉财务,有的熟悉金融,有的熟悉公司业务,但复合型人才比较少,既有企业实际管理经验又有金融运作经验的人才更少。2)福利计划或激励机制不完善,人才流动过频,同时,关键职能部门备用人员储备不健全。

二、企业集团结算中心模式存在问题的对策

解决集团企业财务结算中心运作面临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适应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

根据企业结算中心存在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企业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办法,从政策上规范其运作,使其有法可依。企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多做宣传解释工作,尽量争取法院、财政和税务部门等有关机构的理解和支持,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上述弊端,而且能够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

(二)完善结算中心财务制度

(1)完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职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企业运营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制度法规的遵循等既定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企业结算中心应建立包含资金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资金收付程序、付款制度、资金收付跟踪反馈制度、资金存放和保密原则、银行票据、银行票据背书管理制度、银行账户开户原则、银行账户、印鉴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以及对外投资、担保和反担保制度在内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资金预算管理体系。资金预算管理和现金流量分析对企业经营管理十分重要。准确度较高的资金预算能使各单位主动掌握和控制未来现金流量,做到“心中有数”,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调剂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管理作用。要科学进行资金预算管理和现金流量分析,对资金管理进行事先分析、事中监督和事后分析的全过程控制。比如,江苏石油勘探局财务结算中心开发资金预算动态管理软件系统,该系统实现了从开户单位的预算上报和执行情况的实时查询、财务处对预算审批下达和调整、结算中心对资金预算的控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表等一整套的动态科学化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发挥集团企业财务结算中心资金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大资金结算监管力度。一是对监管工作要与时俱进推出新举措,严把资金关,堵塞管理漏洞。二是加强对内部账户管理,防止账户出借及资金账外循环。三是抓好对开户单位资金管理检查工作。

(三)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明确集团企业法人治理主体和关联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的权限和职责;划分集团企业权利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资金权限,集团的筹资、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权属权利机构(股东会),集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负责筹资、投资和利润方案的指定及集团财务机构设置、财务制度与会计规范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同时完善集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员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关系的监督与制衡机制。通过董事会制定的集团发展战略(经营战略与财务战略)拟订资本保值增值的委托责任目标与其他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并以企业的形式明确母、子公司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和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由此,才可以为结算中心的规范运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强化结算中心风险管理

(1)建立风险管理原则。在《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下,对于资金风险管理的原则总结如下:1)公司治理及内控体系建设相结合;2)自上而下推动集团资金风险管理;3)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4)重视利益冲突,保障独立性;5)重视风险的双重性,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2)控制结算中心贷款规模,实行风险管理。结算中心的职能主要是代银行结算职能,同时还要向内部各单位行使贷款职能,贷款管理是银行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结算中心贷款管理是企业集团为降低外部融资费用与财务风险而进行的内部融资行为,贷款的使用不能简单根据领导意图或单独某一方面的理由来决定是否贷款。商业银行贷款是以偿还能力为原则决定是否贷款,以避免不良贷款,而结算中心贷款应该服务企业集团的总目标,体现企业集团的决策意图。一方面结算中心贷款应该向经营良好的内部单位倾斜,以鼓励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结算中心还要帮助亏损部门渡过难关,给其一定的扶持资金,这是结算中心贷款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结算中心贷款虽然不能等同于商业银行贷款,但可以借鉴商业银行贷款管理中的一些做法。结算中心在贷款时必须认真审验,对符合企业集团发展目标、效益前景看好的项目可以优惠贷款,如果提前还贷还可以降低贷款利率;如果不能按时还贷,要加收利息,并追究结算中心放贷人的责任。同时严格控制结算中心贷款规模,根据结算中心吸收的存款、可动用流动资金的状况来决定贷款规模。同时比照商业银行模式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进一步控制结算中心贷款规模,增强结算中心抵御风险能力。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中枢系统—财务管理的复杂性,决定了财务风险的多样性和多变性。因此,即使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也会存在某些漏洞。而且,对待制度的缺陷和漏洞,人们既可以加以利用使之扩大,也可以自觉、主动地加以纠正和弥补。由此可见,集团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地制定、有效地执行,制度的不足能否及时地发现、补救,关键取决于从业人员包括专业及相关知识技能水平、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与工作创造力在内的综合素质。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又取决于集团企业文化程度的高低。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人为本,建立以有利于员工长远发展为核心的激励机制和企业文化,使人的自觉行为与制度对人行为的约束有机结合,是完善结算中心风险控制制度的灵魂。

(五)强化资金结算功能

开发集团企业财务结算中心网络结算信息系统,利用局域网或因特网实现网上资金结算,开户单位随时随地可在网上查询本单位内部存款余额,下载对账数据,打印对账单以及编制调节表等一系列有关内部存款动态管理业务;实现财务结算中心系统内银行存款网上拨款和主动收款业务;实现企业银行存款与商业银行自动对账,通过因特网对有关银行存款动态进行实时查询以及银行票据在计算机上填写打印。这些功能的使用进一步加快了结算速度,减少资金在途时间,降低了管理费用,提高了资金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率。

(六)提高结算中心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1)加强对务结算中心服务观念,提高服务层次。结算中心是为适应企业现代化管理而产生,作为单位内部资金管理机构,结算中心人员应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端正工作态度,确立为成员单位服务的思想,千方百计提高服务质量和技能,为企业管好财、理好财。

(2)正确认识财务结算中心职能,提高工作效率。财务结算中心并非财务公司,仅仅作为单位内部资金的管理机构,对本单位资金进行管理。结算中心不具备金融机构职能,因此不能对成员企业之外的单位从事放贷等金融性业务。在结算手续上尽量简化,精心挑选资金结算软件系统,实现资金结算和管理的自动化,保证结算快速、准确、高效。

同时,对结算中心进行独立核算,单独考核。对结算中心工作业绩的考核不仅考察资金管理调度的经济效益指标,还应考察对内服务的效率与质量,考察它对企业集团控制与决策的支持程度与水平,对结算中心的管理做到责、权、利相结合。这样可以激励结算中心工作人员更努力地工作,从而有利于结算中心工作人员水平的提高。

通过企业集团20多年资金管理实践,针对资金结算中心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给出了6种相应的解决措施,有效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要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形成集团科学的决策机制,以预算管理为手段,通过资金风险管理,投资融资管理及配备职业团队和相应的信息支持系统等措施,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保障资金管理方式的安全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 张云亭.顶级财务总监[M].中信出版社,2006.

[2] 袁琳.资金集中控制与结算中心[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第7篇:法院财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财务管理;中小企业;融资

财务目标在中小企业中的特性是多样性的,但是中小企业管理者并没有研究多样性这一特征,大部分自然形成的居多。打个比方说:企业解决家庭就业的时候就会将平衡家庭人员的利益为目标;构建企业客户的时候一般企业都会选择与客户建立同一种目标。形成不同的公司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目标,对企业目标科学取舍,建立持续发展的财务管理目标,以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为基础。管理者总是认为重要的是要增加企业收入,往往忽视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当增加销售应收账款时并不考虑可不可以收回,如果能够收回,也不会考虑企业资金能否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资金不足也可以让企业倒闭,因为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资金管理不善将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使企业失去投资机会等问题。只有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才能去解决财务管理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及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

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环境中最有活力,同时也是数量最多的,但它也是有经济风险的主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与同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人员规模、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等方面相对较小,但由于其体积小,中小企业灵活地寻求生活在市场上,唯一与大企业相差的地方就是小企业的再生性强。目前,微型和小型企业中小企业也爆发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行业中小企业设定的标准也不同,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多态变化的特点。中小企业的每一个阶段,每个国家的中小企业都有不同的分类标准。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定性的,根据企业的经济特征和控制方式进行定义,从本质上反映的特点是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另一种是定量,通过一系列指标根据企业的大小定义,这种定性更直观。如工业企业的分类类别的标准小于2000,那么中小企业员工人数较少,或销售额小于3亿元,总资产4亿元或更少。与其他国家的标准相比,中小企业规模的实际数量是相对较高,但相对较低的资本和营业额的大小,反映了我国的基本国情是有更多的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从表2中资产负债率的指标显示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的普遍偏高。2014年的数据显示,小型企业比大型企业的数据资产负债率与指数相比高很多,但是从长期负债来看,中小企业占相对较小的份额,因此这些更高的短期公司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也增加了这些企业的财务风险。

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融资难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如果大企业决定融资的话,那么,金融机构会主动设法投资给大型企业。但是如果中小企业想要融资的话就非常困难,因为金融机构都嫌贫爱富。所以融资就出现了以下问题:首先,支持融资政策的力度不强。第二,缺乏实际操作性和执行力,实现政策的角度分析执行者主要是金融机构为自己的风险考虑,实施的是嫌贫爱富的控制策略。他们认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差,偿债能力弱,中小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形式突出;从他们自己的角度来看,中小企业不重视财务管理和融资,公司财务状况出现不满足贷款需求。第三,融资渠道单一或经常选择内部融资。

2.资产管理不当,财务控制薄弱

(1)存货管理混乱

由于中小企业的人员数量少,管理者同时身兼数职管理多个部门,财务管理不严格导致资金占用量大,却大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专业性控制,从采购到生产再到销售都是一个人说了算,没有人第二个人从付款收款到办理入库手续这个全过程进行监督。没有人控制采购、无监督销售、库存损失严重的存在账目差异,这些问题存在于很多中小企业,它反映了存货核算流动比率高,存货周转减慢,导致企业的损失无法估量。在正常情况下中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总额都是40%-50%股票基金,公司一般不注意库存管理,看看多少钱绑在库存,如果企业库存严重堆积就会造成严重的流动性紧张,由于有很多积压的资金,就造成了现金流有一些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对于库存控制带来的财政困难一般都很难解决,同时长期的瓶颈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一些中小企业只看到眼前的利益,没有看到长远发展的需要,忽略了客户管理,我们没有销售收入,不做成品的实际结转库存,收到的钱不记录,导致资金体外循环,使存货账面价值大于实际数量,造成账务不符。

(2)应收账款管理不善

公司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发生和收回,公司的销售部则主要负责公司应收账款和到期催收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首先,信贷政策缺乏一致性。其次,会计制度不合理。第三,没有足够的措施来处理坏账。

(3)现金流量管理失控

对于现金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有两个,分别是出现较为严重的公款私存和缺乏核查的现金支出流程。

三、优化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1.构筑完整适用的融资体系

(1)政府方面

从中央到地方,我们不断推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但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总而言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一项长期任务,政府应该继续开发符合实际的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金融机构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深化金融改革。金融机构应该改变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并结合中小企业的特殊情况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系统,提供基于网络的、三维的、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首先,关注中小企业信贷,开发有效的信用体系,组织专门的信贷基金发展中小企业贷款授权。其次,金融机构应该逐渐减少审批流程,降低贷款条件,同时扩大从资产的范围。最后,应该加强中小企业财务会计违规行为的惩罚,解决资产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提高盈利能力,降低对中小企业的财务指标要求。

2.加强应收账款及存货管理,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

财务管理混乱是大部分中小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资本管理不规范,会计和库存管理混乱,严重干扰了企业的决策分析,严重阻碍了企业正常的发展。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使用各种销售方法来销售产品,如信贷、市场营销,等等,还可以通过减少库存,加速资本的回报等方法。中小企业要根据行业的需要加强采购、销售、库存和其他成本控制方面的管理,以达到节约成本提高竞争力的目标。首先,优化采购流程。任何商业活动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就是降低成本。其次,通过对资金的利用提高运作效率。应该改进现金管理制度。中小企业应该提高企业的现金收益,从而达到节约企业流动资金的目的。最后,我们必须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减少库存积压,使大量被占用的流动流动起来,企业的采购和管理不但会有相关的费用和库存挤压,同时也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企业应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计算最优库存,所以尽可能降低企业的库存成本。提高资本管理: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引入供应链信息系统,建立从仓库到财务部门和供应链可以共享库存的信息共享平台。

参考文献:

[1]陈光宇.浅谈如何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J].现代商业,2012(08).

[2]何啸.企业财务管理的几点思考[J].私营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06).

[3]蓝坤程.金融危机下企业财务管理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0(09).

第8篇:法院财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村级财务管理;村会计

Village level financial control existence qu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

LIAOShu-hua

【Abstract】through to the Fujian Province country happy town village level financial control condition investigation, the research discovered that, Along with the recent years each item of countryside policy implementation, the village level financial control question unceasingly emerged, mainly displayed in the financial control chaotic, village accountant the structure was unreasonable, village cadre financial control situation awkward, the village level finance was public and the democratic management becomes a mere formality.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se asked how the topic on does improve the village level financial control condition to dig out factory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village level financial control; Village accountant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4041(2007)10-0016-02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的推进,村级自治组织作为基层单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财务管理作为村级各项事务运行的重要保证,其运作状况好坏直接决定着村事务处理效率的高低,也间接影响着村民对政府的信任和依赖程度,因此了解村级财务管理在农业税取消后运行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对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以福建省国欢镇村级财务管理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调查、整理和分析。

1国欢镇概况

国欢镇隶属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位于区境内东北部,下辖15个行政村。据最新统计,本镇现共有会计15人,全部持有会计任用证,其中持有专业会计师证的没有一人,100%村子的会计是村庄内部的人。从近三年来的统计数字看,全镇村财赤字04年129.01万元,05年109万元,06年110万元,虽近两年较2004年收入有一定的增加,但是80%的村庄仍不能收支相抵,负债村有11个,负债总额高达300万元,村集体财力十分脆弱。在村会计待遇方面,专业会计师每月近千元,非专业会计师只有300-500元/月。由于村会计是聘用干部,故其退职后只能一次性领取按聘用干部待遇的补贴,低于其他村干部。

2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自2001年村会计聘任制应用以来,该制度已经实施了6年,随着中国近年来农村各项政策的调整,村级财务管理问题不断涌现,具体表现及原因如下:

2.1村会计人员结构不合理。尽管在福建省2001年出台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中要求聘任的会计人员年龄应小于55周岁,但目前该镇的会计人员年龄普遍偏大,60%的财会人员年龄大于60周岁,身体状况都不是很好,且70%的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大多数财会人员都没有专门的财会学科背景,业务水平跟不上形势的需要,相关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大多数是参加的一些为数不多的短期培训获取。而该镇每年专业财会方面培训只有1次,仅为3-4天。

同时,在农村会计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储备上,很多村均没有后备人员可以上岗,主要原因是大多数年轻人都选择在企业里工作,因为在那里会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且财会人员还受村干部职数限制,多数为聘用干部,部分财会人员在离任时工资无法兑现。近几年来,部分村庄的村委会也决心通过新会计培训来选拔培养一批年轻人,但均事与愿违。

2.2村干部财务管理的尴尬处境。随着2003年农业税的取消,村财收入有了大幅度的减少,大部分村财政赤字。以往村级财务的开支大多处于“拆东墙补西墙”的境地,有时在资金短缺的时候是向村干部筹资借钱解决的。据3年来的统计数字表明,干部报酬年限补贴逐年增加,每3年可以翻一番,若村财继续亏空,拖部的数额将越来越大,这直接影响到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3财务管理混乱。在村级财务管理方面,村干部财经观念淡薄,随意扩大补贴标准和范围。同时,由于其在部分项目发票的制定上具有一定的自,导致发票样式五花八门,存在不少不合理的开支,资金滥用手法也日益隐蔽。部分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向集体借款,导致悬帐、死帐积少成多。如某村某书记曾向集体借款20万元,村集体没有向法院,现当事人已突发病故,人死债烂,导致村集体资金大量流失。

在财务银行帐号开户上,部分出纳怕取钱麻烦,加上经济活动频繁,为逃避税务部门检查,便以全体村干部知情,某个干部专管私人印鉴为由,将大笔收入存入私人户头,由此种种公款私存现象导致村级财务管理出现混乱局面,也给有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进一步扰乱了农村财务的有序管理。

2.4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流于形式。为了规范农村财务的申报、审批和公示制度,2003年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中提出了建立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制度,2005年又颁布政策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了调整,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仍显得比较笼统。尽管每月8-10日为本镇的村级财务公开日,但真正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公开的村级仍比较少,主要是因为部分财务开支透明度差,虽然财务管理如收入票据、报帐程序、帐簿等都有统一的规定,但对土地的赔偿、补贴、工资等支出没有统一发票,大部分都是各村自制的。

同时,尽管村会计作为完全独立于村干部的职位存在,但其毕竟为村中的一员,某种程度上与村干部也有着一定的利害关系,再加上财会人员在最终的财务开支及非生产开支方面仅有一定的参与权,故财会人员在村级财务监督方面也较多的表现为无能为力。财务的混乱使得财务公开的账目公开不全面,也不能及时公开,从而最终使财务公开仅仅流于形式,而没有起到实质的村民监督作用。

3改善财务管理状况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国欢镇出现的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和改善:

3.1加强对农村财务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对策的制定,培养合格专业化的农村会计人才,同时提高其工资待遇,采取异地任职的方式聘用,以减少与当地政府及村干部的利益冲突。

3.2针对村级会计及村干部不同程度的财务培训,有的放矢,适时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其理财意识及相关方面的技能。

3.3拓宽集体收入渠道,及时兑现村干部工资,以促进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村干部的财经观念,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3.4对农村资金公款私存的现象,应在指定的信用社或银行开户,加强对村级财务货币资金和报销凭证的管理。

3.5对于财务公开,应保证及时、完整、全面的公开。镇级经管站应建立一个相关机构适时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并多从农户那里听取反馈意见,而不是走马观花,只看表面现象。村级在公开财务时,部分村民关注的事项及资金使用应尽量完善、细化,同时在村务公开的日子里,可以设立一个临时的办事处对村民的疑问进行解答,加强提高村民对村财务的监督,充分发挥其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参考文献

第9篇:法院财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破产企业;对外担保;抵消权;公益债权;破产费用;会计处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清理破产企业已成为日常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经营失败的企业及时清理掉,是建立公正公开、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而规范破产会计工作是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目前,破产法规不断完善,但破产会计核算没有同步跟进,下面结合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破产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及其披露

《破产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据此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该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所以清算组应将担保债务补计入帐: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破产法》第117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债权人。《破产法》第119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前述规定,破产企业破产前对外担保的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在担保债务到期前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会计分录:借:提存资产,贷:破产财产;借:其他应付款,贷:提存债务。如果担保债务到期债务人有能力还款,冲回提存资产,将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如果担保债务到期债务人无能力还款,提存资产应当分配给债权人,管理人应履行对担保债务人的追索权。

二、没有申报债权的破产企业债务的会计处理及其披露

《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根据上述规定,法定期间内未来申报的债权在会计处理上不能进行核销,也就是说,在清算财产分配完结之前,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随时有可能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一点与旧破产法存在较大差异,旧破产法规定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会计处理可据此核销,而新破产法更正了原有做法,考虑的更加全面、更加完善。另外,由于破产企业多数财务管理松弛,会计帐目混乱,债权债务会计记录可能存在错误,因此,没有按时申报的债权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对未按时申报的债权不予核销有助于将来核实清楚有关帐目。但是,由于这部分未申报债权的负债金额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在清算报表编制日不具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即该项负债已经不是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在清算报表编制日不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应当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列示,但可以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债务之后清算净损益之前单项列示,并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披露的重点应为未申报债务的账龄,并对大额债务的形成单独披露。建议增设"未申报债务"科目,将所有未申报债务均集中于该科目项下核算,所有未申报债权人作为该科目项下的二级科目核算。

三、抵消权的会计处理及限制规定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源于民法上的抵销权,但设立破产抵销权的理念与民法抵销权并不完全一致。民法上的抵销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债务,而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在民法抵销权的基础上,融入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因素后而形成的,破产管理人必须保障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必须维护全体破产债权人的整体利益,避免出现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对其债务做全额偿付,因此,一般来说,破产财产管理人不得行使抵销权。根据《破产法》第4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下列情形不得抵销:

1、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不能将该债权与其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抵消。

2、破产宣告后受让的破产债权

破产程序的功能是保证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但只能保证每个债权按比例收回债权,并且清偿比例往往很低。但是,对于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完全可以全额收回,从而成为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如果允许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债务,会出现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以高于清偿比例的价格收购破产债权以抵销其对破产债务人债务的情形,结果是转让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得到了高比例的清偿,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不但免除了自己的债务,而且从中渔利,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违背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所以,在破产宣告后,如果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受让了破产财产的破产债权,就只能参与破产分配,而不能以该受让的债权与破产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抵销。

3、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如果对破产债务人负有新的债务,则必须全部履行,而不得与破产债权抵销,否则会纵容破产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负债,并通过行使抵销权使自己的破产债权优先获得足额清偿,从而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干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不得与破产债权相抵销。

4、如果破产债权人同时是破产人的股东,但该股东在设立破产企业时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当债务人破产时,该股东对未缴足的注册资金应予补足,而不能将应补足的注册资金作为对债务人的债务,与破产债权抵销。

上述抵销权在会计处理上应非常慎重,破产宣告后债权、债务的同项合并以及不同客户的债务、债权抵顶,应对债务的形成原因和时间详细分析,不可与持续经营状态下的债的抵销那样简单处理,否则如果给破产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益债务账务处理及其披露

大连盛道玻璃制品厂在申请破产时,帐面存款仅余千元,破产申请受理后,为继续履行销售合同和解决职工日常生活问题,向集团公司借款10万元。清算组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对上述债务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偿付,但在债权人会议上遭到反对,最后列入普通破产债权处理,结果集团公司仅收回不足10%的款项。可以说,如果没有集团公司的借款破产工作将无法进行,但这种还款结果又有谁愿意借款给破产债务人呢?显然这种清偿结果显失公平。

新破产法提出了公益债务的法律术语,并列出了属于公益债务的几种情形,但没有给出概念,本人经查阅有关法律资料, 得出公益债务的概念。公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所发生的债务和因债务人财产所发生的债务的总称。根据《破产法》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公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人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公益债务的定义和立法本意,本人认为,如大连盛道玻璃制品厂在申请破产时借入的款项,不管是用在破产案件诉讼费上,还是用在合同的继续履行上,均可认定为公益债务,应纳入"应付公益债务"科目核算。根据《破产法》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公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据此,大连盛道玻璃制品厂在申请破产时向集团公司借入的款项应作为公益债务在破产费用之后优先受偿,债权人会议的决定是错误的,损害了集团公司的应得利益。在编制破产清算资产负债表时,"应付公益债务"项目应在普通债务之前单独列示,并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应付公益债务产生的原因和时间,并按债权人明细详细列示。

五、破产费用账务处理及其披露

大连盛道玻璃制品厂在申请破产时,帐面存款仅余千元,为解决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不得不向集团公司借款20万元,这笔债务当时是作为普通债务处理的,没有享受优先权,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正确?某些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大会来回的路费、住宿费和餐饮费要求列入破产费用处理,这种要求是否合理?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破产程序进行的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诉讼,以及办理其他事务中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随时优先支付。根据《破产法》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上述费用的支付顺序法律规定的很清晰,但这些费用在会计处理上是预先计提还是发生后随时入帐并不明确,这就需要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原理和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合理预计将要发生的破产费用,因为这些费用作为破产企业是必须发生的,符合谨慎性原则和或有负债会计准则的有关确认原则,在编制清算初期会计报表时应单项列示,以完整反映清算资产的偿债能力。建议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初破产管理人合理预计的将要发生的破产费用以及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提而未提的清算费用。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出现资金紧张状况,清算组不得不借入资金支付清算费用,此时需要清算组核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负债,这些债务又不属于破产债权需要单独核算,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清算期借入资产"科目和"清算期应付债务"的科目,"清算期借入资产"科目作为"清算期应付债务"科目的备抵科目,在编制破产清算报表时应合并填列。清算期借入资产应专门使用,单独核算,不属于破产财产。

六、应予撤销的不当财产处置行为的会计处理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而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追回。对于这部分财产,如果管理人发现了上述的行为,并对上述债权人进行了追索,会计核算必须予以反映。以往的做法只是账外处理,在破产清算期内最终没有追回的,直接予以核销。本人认为,一般情况下,能发生上述行为的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关系密切,如果直接予以核销,那么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是不公正的,不利于查错防弊。建议增设"应追索资产"科目,将管理人未追回财产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反映于普通破产财产项下,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变现情况进行评估,财务信息反映于报表内普通破产财产项下。

七、提存分配额的会计处理及其披露

《破产法》第117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破产法》第118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破产法》第119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这些规定给会计处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方面提存分配额提存期间不属于破产财产,另一方面提存分配额超过规定时效又变为破产财产。本人认为,会计核算应增设"提存资产"科目和"应付提存款"科目,"提存资产"科目是"应付提存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提存期间二者余额相抵为零,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不予反映。但在报表附注中应按债务人和账龄详细披露。提存期满无人领取,转为破产财产时,根据转销的提存财产额将"提存资产"科目和"应付提存款"科目对冲,同时增加破产财产和清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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