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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不得少于一项。
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 具有与分包专项类别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
在进场初期,合同段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2),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十三条 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受理。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 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 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帐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应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与劳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劳务作业人员等条件。
承包人应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5)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将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备案。
一、监督范围及工作目标
对我市范围内2021年所有开工建设和续建农村公路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和“四好农村公路”建设的指示精神,完善管控措施,把控关键环节,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现工程交工合格率100%,推动施工标准化建设,促进公路工程质量全面提升。减少一般和较大事故,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监督依据
(一)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质量管理的通知》。
(二)其它有关公路建设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交通运输厅及市局的各项规定。
(三)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项目管理办法、监理单位监理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三、监督检查频次和组织形式
督查分综合督查、专项检查、不定期巡查三种方式。其中,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由局质量监督科负责组织实施,不定期巡查由各项目监督组自行组织实施。
(一)综合督查
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状况,对安全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全年计划组织2次综合督查,由局质量监督科组织实施。检查结束后,督查小组将检查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所有项目督查结束5日内,督查组整理督查意见整理形成《质量安全综合督查情况通报》。
(二)专项督查
专项督查是质量监督科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安全质量控制状况,以及调查质量安全举报采取的针对性抽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专项督查通报》。
检查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专题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三)不定期巡查
不定期巡查是各项目监督组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突击性抽查,一般由各项目监督组具体组织巡查。巡查结束后,形成巡查(抽查)意见。
不定期巡查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专题向市交通运输局主管领导报告。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现场施工工艺及安全管理查看和实体抽检、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以履约检查、现场检查、实体抽检为主,必要时组织督查情况反馈会。
五、监督检查安排
(一)综合督查
2021年综合督查安排在5月、10月进行,主要对监管的公路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及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督查,对实体工程质量和主要原材料进行抽检。
(二)专项督查
专项督查由局质量监督科自行组织安排。为提高督查效率,各类专项督查应合并开展。
本年度安排的专项督查内容包括:
1.合同履约及内业资料专项督查
对在建工程项目进场人员合同履约情况、工地试验室及工程内业资料进行专项督查。主要对施工单位主要人员履约、质量责任表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及落实、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履约、监理人员变更情况,监理的日常管理、制度建设、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等监理内业资料,工程实体抽检情况及假数据、假资料,监理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
2.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
对在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梁质量进行专项督查。
质量方面:全面推行首件工程制,充分发挥首件工程制的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对影响工程安全耐久关键部位、关键指标和标准试验、工程实体、原材料、施工工艺及现场控制情况,桥梁工程桩基检测、预应力、梁体外观、上下部结构砼强度、湿接缝、伸缩缝等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安全生产方面:对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督查。全面推进“平安工地”建设,以预防隧道结构坍塌、高处坠落、桥梁支架坍塌为重点。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文化的宣传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情况。强化对一线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特种设备使用操作培训,检查施工企业一线工人的培训教育和考核,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特种设备的检验、管理、使用情况及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预付、计量、支付时限、具体使用专款专用情况。检查特殊季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的情况。检查参建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重大风险的控制措施等情况。
(三)不定期巡查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有自然灾害等突况,一般由各项目监督组具体组织,重点对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生产、“平安工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一)实行违法违规行为公开制度。我局将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违反基建程序、招投标行为违规、偷工减料、试验检测数据报告造假、主要材料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力、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参建单位以及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及责任人向上级监督部门上报予以公开曝光。
(二)实行质量安全问题清单销号闭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于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列入整改清单,逐一落实整改销号,整改资料闭合完整后报质量监督科备案,必要时由经质量监督科现场核查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上报市一级质量监督部门,重点核查整改。
(三)实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约谈机制。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质量安全职责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问责、谈话,并形成约谈纪要。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整改不力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珠航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建华表示,航运企业要对标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五个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加强企业安全诚信建设、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据了解,珠江水系10家危险品运输企业都取得了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近年来没有发生过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在督促检查中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企业对自身经营范围不清晰、证件更换不及时、重大事项发生变化不报备等。
为此,珠航局起草了《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动态跟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水系各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业征求意见。其内容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动态跟踪检查的内容和标准、年度核查、不定期检查、重大事项备案、问题的处理等。
近年来,珠江沿线大量化工园区沿江集中布局,西江干线危险品运输量快速增长,给危险品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必须通过建立珠江水系危险品运输动态监管和经营情况统计的相关制度,及时掌握经营人经营资质动态情况,有效控制危险品运输风险,建立完善上下游事故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各有关部门共享危险品运输相关基础和动态信息,进而形成监管合力。
珠航局运输管理处处长王平安介绍,目前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运输企业共有10家,省际危险品运输船舶58艘,共计38976总吨,平均载重吨为1029吨,其中,散装化学品船35艘,成品油船23艘。运力方面,比2011年的110艘、70603总吨减少了近一半。据了解,从2017年3月1日起,珠江水系即将开始执行企业自有运力不得少于3000总吨的新标准。目前,珠江水系还有几家企业不能达到,或除去已禁航的单壳液货船运力后不能满足要求。王平安建议企业早做考虑,通过政策允许的方式,尽快增加运力,或者把经营范围变更为省内运输。(虞飞虎)
南沙港区开通韩国国际滚装班轮航线
6月26日上午11时,在南沙汽车码头,120辆“韩国双龙”小轿车从“Dresden”轮缓缓卸下,标志着“韩国平泽港――广州港”国际滚装班轮航线成功开通。这是继中东航线之后,南沙汽车码头开通的又一条国际滚装运输航线,也是首条亚洲国际航线。
自2014年完成口岸开放和整车进口口岸验收以来,南沙汽车码头积极争取口岸联检部门的政策支持,努力创优码头环境,为船舶靠离港、商品车集港提供便利条件,加快推进整车进口业务发展。与此同时,汽车码头不断改进工艺流程,提高码头作业质量,得到船公司和客户的一致认可,为新航线的开通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键词 水利工程建设;档案管理;“三个工程”;创新
中图分类号 G271;TV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5-0217-02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在水利工程的策划、实施、验收等整个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历史记录,包括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内容[1]。对水利工程档案进行有序、完整的管理可以为今后该工程的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提供重要的凭证和依据,同时还可以为其他工程提供一定的借鉴与经验。因此,应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促进水利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1]。
1 档案管理本质
1.1 核心
档案管理的核心是记录工程建设过程。水利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包括4个部分:一是工程前期。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水文水利分析报告、环评报告、当地社会经济及效益调查报告、设计委托书、工程设计图及审批记录等相关文件材料。二是工程审批。包括基建计划请示文件、计委和主营部门及流域机构批件、建设用地批件、经批准的移民方案等。三是工程施工。包括开工报告、施工合同书、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及图纸、建筑材料化验单、试验报告、机电设备合格证、施工记录、质量检查、评定及事故处理记录、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单位法人、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监理报告、监理文件及各施工阶段结论报告等。四是竣工验收。包括各单项工程、单元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形成的工程验收报告和验收会议原始记录。
1.2 档案应用
(1)施工依据。水利工程档案在建设时期,立项、批复,是施工的基础;设计、图纸、标准、规范,是施工依据;合同、文件,是施工责任的分配与明确。
(2)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水利部颁发的《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05〕480号)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未通过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可见,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是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同时,是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依据。
(3)运行、维护依据。水利工程档案是工程管理部门调度运用和维修养护的依据。建筑工程的设计标准、防洪能力等,是防洪调度、抗旱输水的依据;设备工程安装、技术参数、操作手册等,是设备运行的必备知识。
(4)改建、扩建依据。水利工程的改建、扩建,必须了解原有工程的地基基础能力、设计规范、设计标准等,而这些都是档案所具有和提供的,是改建、扩建设计、施工的基础,是安全的必要保障。
(5)事故处理依据。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水利工程一旦出现事故,其危害范围巨大,损失严重,必须追究必要的责任方,为其他工程提供警戒。水利工程事故调查,厘清相关责任,主要依据就是工程档案,以文字说话。
2 “三个工程”
档案管理,纵向上按时间为主线记录工程建设过程;横向上,对应实物水利工程。本文对档案工作划分为“三个工程”,即文件、合同、审批、图纸等文字工程,财务工程,影像工程。
2.1 文字工程
文字工程是档案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水利工程在前期、施行、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合同、审批、图纸等文字内容。文字工程全面、准确、详实地记录整个工程建设环节。
2.2 财务工程
财务工程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有涉及财务部分的档案资料,财务是工程的主要制约因素,财务数据能清晰反映工程量。财务工程主要包括概算、预算、决算、各类保证金、备用金、月支付清单等。
2.3 影像工程
影像工程是利用照相机、摄影机等多媒体技术,真实记录工程建设的图像过程。目前影像技术主要记录与工程有关的会议、领导检查、完工后工程实景等。根据影像技术直观、真实等特点,创新地利用多媒体技术,对隐蔽工程进行摄影、记录,是隐蔽工程验收工作的新的形式,是文字材料的有益补充,而且增加真实性、客观性、形象性。隐蔽工程是指地基、钢筋、电气管线、设备安装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隐蔽工程如果没有做好,返工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顺利完成,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检查合格后方继续施工[2-3]。
3 事件的时间对应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时间对应性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一是档案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二是工程建设流程的对应性。所有在建水利建设项目,从立项时,就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4-7]。否则,将不能反映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流程中,设计变更要先行,一切施工必须以图纸为基础;施工单位的申请、监理单位的批复、业主单位的同意,时间先后必须合理。
4 电子版与纸版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档案管理和利用逐渐复杂化、快捷化,档案管理与利用中电子版与纸版起到相同的重要作用。一是纸版档案依然是材料归档的主要实物,是档案查阅、利用的主要方式。二是电子档案充分利用数据库功能,在查询、统计中的优势,而逐渐被重视,目前水利工程档案管理中,十分重视电子档案的归档,电子档案与传统纸版档案一起作为档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近几年,在工程档案管理中采用CAD光盘技术,国家制定了《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8],使得工程建设档案管理中利用光盘库载体进行档案管理成为可能,也就成为项目档案管理的一个发展方向。三是电子档案与纸版档案内容上保持一致,做到时间对应、内容对应、结构对应,成为互相印证的统一体。
5 多方协调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涉及单位有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检单位等,其中档案管理主要涉及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部分涉及设计单位。虽然施工单位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但不同行业的施工单位,施工技术表格格式不统一、不规范、随意性大,质量保证资料、材质证明资料、质保资料标准不一致,需要业主牵头,统一各类文件标准、格式、方法等[9]。
监理单位是业主、施工、设计之间的纽带,监理单位在对施工单位形成的文件质量及归档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时,档案归档工作量大,而且时间对应、变更等,更需要监理单位统一管理。但因缺乏相应的约束,监理单位有时只完成自己的档案工作,而对施工单位档案监管不到位。设计单位在档案中主要涉及竣工图绘制和设计变更说明,工程变更图文不能分离,变更文件与竣工图应该一致。设计单位需要整理工程技术资料成套性特点,图纸与工程实际相一致。此外,检测单位对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监测情况,也需要档案整理。业主单位在合同鉴定时,就需要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并在工程中会同监理单位牵头协调、做到档案管理标准一致、格式相同、过程完整、时间对应。
6 结语
水利工程档案资料不同于一般的历史资料,对工程的运行、安全、管理、维修有直接影响。针对实物水利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可系统分为“三个工程”,其中影像工程是创新地利用多媒体技术,以实现对隐蔽工程的真实档案记录与管理。
7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8.
[3] 李建华.论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档案管理[J].山西水利,2007(5):76-78.
[4] 马斌.浅谈水利工程档案的特点和建设期间的档案管理[J].人江,2009(3):65-67.
[5] 田甜.谈怎样做好水利工程档案管理[J].中国水运,2012(11):147-148.
[6] 李晓娟.水利工程档案的利用和管理[J].东北水利水电,2006,24(10):69-70.
[7] 刘红权.宣城市加强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几点做法[J].江淮水利科技,2012(1):29-30.
关键词:南水北调;维修养护;合同管理;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TV5 文献标识码:A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战略性工程,特别是率先建成的北京至石家庄段工程已从河北岗南、黄壁庄、王快3座水库向北京调水,极大缓解了北京地区用水,工程综合效益逐步显现。目前,水利工程维护基本上是采用“管养分离”的管理模式,相比引黄济青、引滦入津等国内已建成的调水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规模大、线路长、范围广,涉及维护项目众多,运行管理基本无经验可循,为理顺维修养护合同管理,保证运行管理有序,笔者以投入运行的京石段工程为例,归纳总结了目前维修养护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维修养护合同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希望能对以后的工程运行合同管理规范起到积极作用。
1 概况
京石段(河北境内)工程自石家庄古运河暗渠至北拒马河中支南岸,沿京广铁路西侧布置,经石家庄、保定两市的十二个县(市、区),全长227.39km,其中明渠长度201.05km,建筑物长度26.34km,沿线布置各类交叉建筑物共446座。
2 维修养护合同管理存在问题
从2008年至今,京石段工程共经历了四次通水,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签订了几十个维修养护合同,涉及土建、机电金结、35kV、自动化、绿化、安全监测、左排渗水处理、闸站维修、应急抢险等内容。在现场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维修养护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2.1 合同服务期过短问题。
统计这几十个合同,最长为17个月,最短为1个月,大部分为1年服务期。合同到期后不得已采取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招标的方式,时间紧迫,而重新招标选择的队伍又为不同单位,不能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2 合同金额过小、合同数目过多、合同划分过细的问题。
统计这几十个合同,合同额多则几百万,少则十几万;合同类型涉及9个项目。合同金额过小、合同数目过多、合同划分过细,一是增加了合同日常管理的工作量,二是合同金额小不利于吸引资质和能力优秀的队伍、特别是专业化队伍参加投标,即使进场也不愿意投入较多的人力、设备等资源,不利于现场管理。
2.3 合同条款中工程计量问题。
维护合同中要根据维护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计量规定,安保看护服务、机电金结设备维护、35kV检修维护等合同主要是对人、车的到位情况进行计量,而现场管理需要的是服务效果,不仅仅要求维护单位按要求上多少人和车辆,还应突出对服务效果的计量。如安保看护维护单位应突出日常看护效果、应急情况下的反应等;机电金结设备维护单位应突出巡检频次、缺陷漏发现次数,消缺周期等;35kV检修维护单位应突出非计划断电次数及恢复供电周期等;绿化单位应突出树木成活率及生长状况等;土建维护单位应突出按计划完成情况等。
2.4 合同条款中浮动报酬考核方式问题。
浮动报酬是考核维护单位的一种形式,一般要视现场考核情况进行支付,发包人不承诺全部支付给维护单位。浮动报酬考核方式一般采取集中统一、平均打分方式,现场会存在多个现场管理机构共同管理一个维护单位的情况,维护单位可能在某个现场管理机构服务较差,但在其他地方服务较好,考核平均得分体现不出维护单位工作较差的渠段,进而体现不出现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2.5 合同规定的报酬支付方式问题。
通过对各维护合同报酬支付方式分析,基本上每个合同支付方式都为单价承包方式。由于日常维修养护项目零星、分散,发现维护单位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实施起来难度较大,承包较高,基本上都是使用人工,较少使用机械,无形中增加了维护单位施工成本,导致维护单位现场实施积极性不高;而现场管理机构计量签证也需要落实每个项目,增加了现场管理成本。
2.6 合同条款中卫生及除草项目边界问题。
环境卫生是工程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各维护单位存在卫生边界条件不清晰,覆盖不全面等问题,如机电金结维护合同、安保看护服务合同均存在卫生打扫问题;杂草清理队伍(绿化、土建维护、安保、其他零星维护队伍等)较多,不利于管理,且成本较高,除草效果不理想。
2.7 日常零星维护项目较多、程序较复杂问题。
京石段工程运行期间,日常零星维护项目主要采取统一招标的方式选择队伍,未纳入统一招标的项目,则是采取下发通知或零星项目申报单的方式委托有关单位实施。零星维护项目申报多且杂,工程技术含量低、工程量小、位置分散、具备重复性和随机性。据统计,2012年,下发通知和审批零星维护申报单约百余份。未纳入统一招标的零星维护项目是参照建设工程程序进行处理,存在流程繁琐,结算不及时等问题,此外,维护单位众多且层次不齐,报价报送也不及时,无形中增加现场管理难度。
2.8 维护单位合同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
合同管理力量薄弱问题普遍存在于各维护单位,特别是非主体部位、非主要工作和合同额度较小的维护项目,合同管理、资料管理力量薄弱,人员不专业且不固定。
3 加强维修养护合同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针对目前维修养护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经过现场调研、分析,笔者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维修养护合同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3.1合同服务期可适当延长。
由于维修养护项目具有长期性、重复性性质,合同服务期可延长为2~3年,相关条款约定发包人视服务情况有权终止或延长合同。
3.2合同招标项目应统筹安排。
按专业合并同类合同,可分为物业及后勤类、土建维护类(含机电、安全监测)、高压输变电维护类、自动化维护类、绿化类、维护项目设计类、维护项目监理类。并按大的区段划分2~3个标段,一是减少日常管理工作量,二是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3.3 完善合同计量条款。
应根据维修养护合同种类,扩大计量指标范围,把能体现服务效果的一些指标尽量列入计量范围,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3.4 优化浮动报酬考核方式。
在进行浮动报酬考核时,应以现场管理机构为主导进行考核,上级管理机构总体协调把握,并增加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等内容,这样会有利于现场管理机构对维护单位的管理。此外,为及时解决问题,还应根据维护单位性质缩短考核周期,例如一个月考核一次。对没有考核的合同,完善考核内容或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3.5 优化报酬支付方式。
区分不同情况,对于工程量或者工作量相对固定的维修养护项目,例如绿化、土建等日程维修养护项目,在招标中可以实行总价承包,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此报价在合同期间不得调整,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便于现场管理;而对零星工程维修或者专项维修养护项目实行单价承包,按实结算。为防止出现在一个合同中总价承包部分与零星项目之间的不平衡报价,一般除了将整个合同招标实行限价外,也可以明确各自限价。
此外,对注重服务效果的维护合同,可以适当降低计量支付的比例,增加浮动报酬考核支付的比例,例如安保看护服务、机电金结设备维护、35kV检修维护合同等。
3.6 明确各单位责任范围。
为方便管理,环境卫生工作应合理划分各维护单位责任范围,明确标准和频次,达到界定清楚、覆盖全面。安保看护维护单位负责其卫生责任区内的杂草清理工作;绿化单位负责其他所有除草工作,进行包干管理
3.7 细化合同条款,加强维护单位考核。
为了能做到“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与2~3家社会机构签订养护协议,采取费用包干使用方式,合同中明确提出工程需要达到的标准和形象面貌,以及达不到要求的考核违约责任,实现常态化管理。此外,管理机构制定便于现场操作、管理的变更管理办法。
3.8 加强各级单位合同管理力量。
对维护单位,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管理、资料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变更要求,对相关工作办理或报送不及时明确相关罚则;对现场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合同专职人员,岗位相对固定,定期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培训、交流和考核,并纳入年度责任制考核指标。
4 结语
随着南水北调工程全线通水日益临近,将对全线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提出更高要求。当前管养分离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有助于树立起更加有效的维修养护管理体制,在以后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的问题,特别是维修养护合同管理,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进行克服。
参考文献:
[1] 梁佳春,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物业合同模式探讨[J],水电与新能源, 2011年第1期
[2] 崔庆瑞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范化管理刍议[J],科研与管理, 2007年第6期
[3] 路峰等,浅谈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J],中国水运, 2009年第7期
[关键词]公路工程 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U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146-01
公路工程实施阶段业主的项目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可描述为:在公路工程的实施阶段,业主的项目办和项目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已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合同及合同性文件,调动各方面的综合资源.对项目工程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其他方面的目标进行全面控制的管理过程。
1、项目管理的过程
1.1 建立项目管理组织
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办的建立包括以下内容:采用适当方式确定合适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办主任);根据项目组织原则和工作内容,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办),明确各部门分工和责任;根据工作需要选配合格的项目管理人员;制定各级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编制项目管理流程,明确各级项目管理人员的权限: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1.2 进行项目管理规划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规划是对项目管理组织、内容、方法、步骤及重点进行预测和决策.做出具体安排的纲领性文件.其内容包括:列出项目管理工作清单,并对工作进行分类。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工作的目标、程序、深度、标准、时间和质量都应有明确规定。建立项目管理工作体系。绘制项目管理工作体系图和项目管理工作体系流程图。编制项目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选择适当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形成书面文件。以利执行。
1.3 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客体是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要保证项目管理指令的唯一性,合同是项目管理的根本大法,离开合同就谈不上项目管理,因此.项目管理人员的首要任务就要熟悉合同,掌握工程实际情况。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科学地组建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监理项目管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并与监理工程师讨论具体问题。与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商讨工程建设问题。委托监理工程师对施工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及其它事项进行全过程的全面管理
1.4 项目管理的终结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和总结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其目标是对项目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对外结清债权债务,结束交易关系。其内容有:组织交工验收;组织试运行;组织竣工验收:责成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对工程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组织办理工程移交;办理竣工决算,支付质量保证金;进行项目管理总结,包括技术总结、经济总结和管理总结三个方面;项目办解体.人员分流转岗。
2、项目管理的内容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方面: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及其他方面的管理等业主的项目管理和监理的项目管理及承包商的项目管理虽然内容相同,但在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管理深度和具体工作上三者有严格的、明确的区别。只有认识这个区别,才能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3、项目管理的主要影响因素
3.1 施工队伍公路施工经验不足
有的施工队伍公路施工经历较少。一无应有的筑路机械设备,二无足够的管理人员,这对质量管理来说是个难题,没有经验就容易出问题。对施工前期的组织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现场准备不到位,在施工作业组织、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调度、现场管理、技术资料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中没有能力或力不从心,致使工程管理处于混乱状态,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施工力量不足有三种情况:一是没有力量投入;二是对工程的难度估计不足,或是为节省开支,工程前期人员和设备投入不足;三是标段划分太小,调运人员和设备的费用相应高一些,在一定程度上舍不得投入。四是一些工程存在不同程度分包现象。承包商为赚取管理费,或是为照顾关系,把工程分包出去。有的对分出去的工程不闻不问,有的工程甚至出现层层分包,造成很多工程质量隐患,使工程质量难以控制。
3.2 工程建设主要材料设备不能满足要求
原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有好的材料才能出好的质量。工程建设所用的原材料不是统购统配,一般由自己采购,尤其是地方材料可供选择的范围很小。所用部分原材料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原因较多,一是因施工进度快,料源多,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足,材料检验跟不上;二是为降低成本而人为降低用材标准;三是料场管理不善,材料二次污染或标准降低;四是材料供应者弄虚作假;五是有的材料采购与使用脱节;大部分地方材料如石料、石灰、砂子以小加工为主,没有工业化生产相应的生产标准、规范和程序,材料的等级、规格、级配、材质不稳定,没有质量保障,工程上因施工环境、价格、运距、外界干预等因素又不得不用。公路建设采用机械化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建设工程的机械化水平由机械化程度、技术装备率、设备完好率、机械利用率及机械操作正确性来衡量。路基采用重型振
4、项目管理的促进措施
4.1 质量控制措施
统一思想,增强全员质量创优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坚持建章立制,加强考核力度;强化工程施工管理,以规范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加强监理工作,强化现场监督;加强质量预控,强化控制手段;加强试验管理工作。严把试验检测关。
4.2 进度控制措施
明确目标、统筹计划、全面推进;组织劳动竞赛,强化阶段目标考核;加强现场管理,实行超前预控;运用网络技术,控制节点工期;规范计划管理数据信息。
4.3 投资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双合同制,加强合同管理与考核;规范设计变更.
严格按时计量;规范财物控制、严格财物管理。
5、项目管理的几点体会
5.1 加强组织领导是搞好工程项目的前提条件
公路建设项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必须紧密依靠各级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行业优势,才能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项目各参建单位以及各单位内部人员都必须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不断提高管理单位内部的凝聚力,才能提高项目管理的战斗力。
5.2 全面掌握工程情况是搞好项目管理的基础
公路工程项目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在项目实施前,管理单位只有完全掌握工程设计和现场情况,才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管理者应从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三方面人手,全面掌握工程实施动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预测或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工程隐患.及时研究、分析利弊,有针对性地予以处理。
5.3 营造严格的管理氛围是搞好项目管理的关键
工程项目的实施是一项群体性工作.靠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努力是很难搞好的。在项目管理期间.一方面应采取各种激励方法,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全员工作的合力:另一方面,应从各个角度增强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营造严格合同管理的氛围
6、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建设行业中项目管理方面然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加以完善的地方。对于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不可掉以轻心,认真排查,理清管理思路,提高对管理方面的认识,加强管理水平。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加大现场质量管理的力度,选用施工技能较高,有施工经验的队伍进行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从各个方面加以控制,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
参考文献
一、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应该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坚决放开,应该政府管好的投资项目要加强管理,该简化的要简化到位,建立新型投资体制,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革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和规范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投资监管,规范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三)落实企业投资自。各级政府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改为备案制。
(四)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对于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企业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除对省内跨地区、跨流域,需省里平衡资源及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进行核准外,其余项目原则上全部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认真执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目录》进行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明确核准程序和内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各地执行。
(七)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对未列入《省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人民防空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进行联合办公,提高办事效率。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申报程序、范围、内容和办理时限,规范和简化备案程序。
(八)下放项目备案权限。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包括中直项目、省直项目、市及市以下项目)均向当地市或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负责全省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九)加强备案和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全省投资管理监测系统,掌握各地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情况,适时向社会投资信息,引导投资方向。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备案、核准工作要认真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中的问题。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下放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十)扩大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投资决策权。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中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并在省核准权限内,不另行申报核准,只办理备案手续。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及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十一)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引导社会投资办法,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价格调整、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其他领域。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十三)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扩大我省企业债券规模和批准发行老工业基地专项债券。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
(十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和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效益。
审批、核准及备案的各类投资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单位须在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接受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按时、准确完成规定的各项统计上报任务。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十五)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省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并要求地方配套项目、省属项目和跨地区、跨流域项目以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支持各地加强政权设施、公益性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十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咨询评估管理。
(十七)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范和程序。省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要由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集体决策。必要时邀请专家对重大项目建设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和建议作为政府决策重要参考意见。政府投资主要方向、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接受监督。
(十八)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本级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外债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十九)规范政府投资程序。凡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也可委托行业部门审批。投资额比较小或特殊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采取补助、贷款贴息、转贷方式的,一般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十)制定省本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提出省本级预算内投资的主要投资领域、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安排程序,项目建设实施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
(二十一)做好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重点,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年度总规模,编制省本级预算内投资框架计划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明细计划。
(二十二)建立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为基础,逐步建立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库,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重大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发展建设规划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内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省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二十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违反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政府不予安排投资。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快推行“代建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辽宁省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试行办法》。
(二十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本运作。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实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利用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省级投资宏观调控
(二十五)完善省级投资宏观调控体系。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省全社会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二十六)改进省级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省全社会投资实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引导社会投资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有关规定。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投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十七)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投向。严格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作用。
(二十八)加强和改进投资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二十九)明确投资管理工作职责。省发展改革委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除工业技术改造以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省经委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大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省级管理权限,负责大连市投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加强投资管理工作。
(三十)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要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三十二)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通过稽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人民防空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管,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三)严格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十四)依法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干预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建立有利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投资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附件: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将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年本)》原文列入,对国务院授予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划分了省市两级的核准权限,并采用加深字体的形式标明。
(五)本目录对地方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省市两级核准权限划分的原则是:涉及全省资源平衡、经济布局、经济安全、重要公共安全、跨市的重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下放到市级或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凡是明确标明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标明市级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划分由市政府自定。
大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涉及跨本行政区及需要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需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六)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含)-330千伏(不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扩建非国道主干道、非国家高速公路网的跨省辖市高速公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干线公路20公里及以上一级公路、50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干线公路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其他县、乡级公路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改扩建大桥、互通立交桥、公铁立交桥(限国、省道)、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收费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10万吨(含)—50万吨(不含)钾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调水10万吨(含)—50万吨(不含)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供水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级或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省属单位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级或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不含)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省级经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等)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省级经济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受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由各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增资、减资、转股、合并)由省级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工业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政府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外经贸厅代商务部核准发证。
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改革意见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了港口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港口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实行核准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相关规划与建设用地;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五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二)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实行备案制的港口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审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第二十一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相关材料。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再向交通部转报相关材料。
转报机关收到初步设计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全面的技术(包括概算)审查,并提出设计方案的优化措
施;
(二)对于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等内容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四)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五)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第二十六条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一)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二)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三)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四)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第三十一条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港口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港口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四条参加港口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港口建设市场。
第三十五条港口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港口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第三十七条港口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项目法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按规定应当签订廉政合同的,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并将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纳入建设考核范围。
第三十八条港口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工程投资进行监控,对合同、信息与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港口工程勘察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满足不同阶段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港口工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并按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精心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依据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全面履行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经施工监理人员签认,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六条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测量和试验专业人员等。监理人员应当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十七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八条港口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施工前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港口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活动,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第五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督管理,逐步建立港口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将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港口建设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公布。
第五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落实各类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信息报送
第五十二条港口工程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
第五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信息员将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将工程建设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日期为每月的20日之前。
第五十五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并于每月23日前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省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信息,每季度向交通部报告,报送日期为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
第五十六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第五十九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令整改,给予通报批评。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面对社会上不诚信行为产生的一些乱象,诚信——作为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的基石——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本文以航运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为例,从必要性、信用现状分析、信用评价标准和配套措施四个方面,探讨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本途径和方法,以就教于大家。
一、 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诚信属于伦理道德范畴。行业诚信需要以企业诚信为基础。企业诚信是指在市场活动中,从业者秉承伦理道德,遵守法律义务,遵循市场规则,将诚实守信融入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意愿、能力和实践中并持续改善的过程。包含四个层次的含义:法律层面,即遵守法律规范是企业最基本的诚信;道德层面,即企业要遵守基本的社会道德、商业伦理以及相关的行业规则等;经济层面,即企业应加强信用管理和信用风险防范,遵守市场规则,将诚信转化为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实践(行为)层面,加强诚信制度化建设,将诚信建设融入企业经营的全过程,进行持续的评估和提升过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其必要性或者说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
1.是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 “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强调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因此,如何结合行业特点,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规范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2.是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基础,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从国家层面来看,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商品(服务)交换,交换是以合同契约为基础的,而“重合同、守信用”是商品交换得以有序进行的基本前提条件。诚信是保障经济秩序有效运行的道德基础,可大幅度降低治理成本。同时,诚信可以大幅度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基础。
3.是规范行业发展,大幅度降低执法管理成本的需要。
从行业层面来看,诚信是保障行业有序发展的基础。交通运输行业联系着千家万户,每一个从业单位和个人,能否提供安全、优质的交通设施,能否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运输服务,是检验行业管理和发展水平的一个最根本的标志,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每一个从业者的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因此,行业的诚信需要通过促进每一个从业单位和从业个人的诚信经营为基础来实现。如何建设行业的诚信体系,需要从解决从业单位的诚信问题入手,建立判定从业单位的诚信标准,制定行业诚信的评定方法,辅以必要的激励约束政策和机制,对诚信经营的从业单位予以鼓励,让不讲诚信的单位付出代价,使从业单位自觉地约束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从而推动整个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如果每一个从业者都十分重视维护自身的信誉,依法诚信经营,可以大幅度地降低行业的执法管理成本,从而推进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4.是改进航运企业内部管理,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国内航运企业承担着水运货物和旅客运输的重要职责,航运企业又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诚信作为企业安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内航运企业的诚信建设,有利于促进水上人命、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同时,也可以通过改进航运企业的内部管理,用诚信文化建设形成约束每一个员工的行为,为货主和旅客提供更安全、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国内航运企业数量众多,经营范围涉及远洋、沿海和内河水域,企业规模和安全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仍处于各类航运事故的多发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分类并标示国内航运企业的诚信管理水平,促进和引导企业诚信和质量竞争,研究建立公正独立的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航运企业信用现状分析
1.航运企业的现状。
(1)航运企业的分类与特点。
据统计,截止今年4月我国船队规模约27.9万艘,1.48亿总吨,包括从事沿海、内河航运的众多航运公司。按照公司经营规模划分为以下几类:①大型国有航运企业:主要包括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及招商局集团等,这类企业集团通常以远洋运输为主,同时具有较为强大的综合业务能力。②中型航运企业:中型航运企业通常都有自己的主营业务特色,以内河、沿海、近洋业务为主,而远洋业务较少。这类企业一方面在细分市场有一定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可以有较为灵活的经营机制,比如自有与租赁船舶结合等。 ③小型航运企业:小型航运企业主要为 民营航运企业。这类企业数量众多,运力规模普遍偏小、单船吨位偏低,资本限制以及行业的激烈竞争使得小型航运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
(2)我国航运企业在诚信体系建设方面,面临着以下困境:
①信息不对等。航运企业的客户具有高分散、高风险、不规范、信息量不完整等特性,航运企业有大量的非协议客户,企业对客户的信息掌握的较少,某些客户就利用这种信息优势进行欺诈。一些航运企业存在大额逾期应收帐款,由于客户信用问题导致航运企业利润的高额损失,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困难。
②信用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制度,所有航运企业不分优劣处于同等监管力度下,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同时,部分航运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存在失信行为,甚至主观故意失信从而获取不正当收益,由于未受到相应惩罚,以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给水运市场经营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缺乏诚信就没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规则就没有良好的行业运行秩序
③法制不健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是否选择以诚信缺失的方式获得利益,主要取决于企业失信成本与失信收益的比例。如果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则企业不会选择失信的经营方式;如果失信成本低于失信收益,则企业就会选择以失信来获得收益。失信惩戒力度不够,则降低了企业失信成本,对企业形不成威慑力,也就达不到惩戒的目的。目前,有关诚信的立法不健全,基本没有直接规范约束企业诚信行为的立法。仅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文件,并不能很好的惩戒诚信缺失行为。
④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够强。企业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对社会要承担一定责任,然而,部分企业仅仅把自己看作是经济实体,忽视了自己的“伦理人”的角色及与之相关的社会责任。出现上述情况,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些企业管理者诚信意识淡薄,并将这种意识扩散到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造成企业的组织诚信缺失行为。
2.航运企业诚信缺失的危害。
诚信缺失将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危害社会经济发展。诚信缺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在社会诚信度高、信息沟通坦诚有效的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搜索成本,谈判成本以及监督成本都会比较低;反之,以上成本就会较高,就必然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从而制约企业发展。
航运企业不注重诚信建设,缺乏自律甚至诚信缺失,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自身可持续发展,还会损害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对水上人命、财产和环境安全造成直接威胁,增加社会的管理成本。
国内航运企业诚信缺失主要会造成以下危害:
(1)滋生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尽管我国有不断完善的水上安全管理法规和规范体系,也有众多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还是在航运企业,航运企业自律是确保水上安全的根本,而诚信是自律的基础。如果航运企业的诚信缺失,就是有最完善的外部安全监督和管理体系,也难以完全消除安全和环保事故隐患。
在当前低迷的航运市场环境下,许多航运企业微利甚至亏损经营,企业在安全方面的软硬件投入面临很大的压力,如果企业不注重自身安全诚信建设,就很容易转向高风险、低成本的经营,滋生更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2)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只有营造公平的行业竞争环境,让不诚信的企业付出沉重代价,才能有效引导企业更珍惜自己的社会形象,更重视自身的诚信文化建设。但目前部分缺乏诚信的航运企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使坚守诚信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如果政府和管理机构不及时进行干预和正确引导,会造成更大范围的诚信危机。
(3)增加后续社会管理成本。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水上安全出行、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因为诚信缺失而引发船舶安全和环保事故,其产生的后续社会管理成本将不断加大。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航运企业与上下游产业的发展已紧密联系在一起,企业缺乏诚信会加大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尤其在航运、造船市场波动较大并长期处于低谷的背景下,企业破产、并购、重组的概率不断加大,企业与企业之间恶意欠款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缺乏诚信只会加大企业之间以及上下游产业之间的相互猜忌,不利于整个行业团结互助走出困境。
三、航运企业诚信体系评价标准
由于传统诚信观强调诚信要合乎义理、良心,注重个人情感,因而其评价标准往往具有不稳定的特点。而现代社会诚信不仅需要对道德人格的评价,更需要对资信方面具体资料的掌握、分析和评估,要有实证为理性提供支持。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可以消除诚信主体对于诚信信息的不确定性的把握,让社会活动者能够对对方的真实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以保证经济社会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企业诚信体系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价惯例,并结合企业的实际特点,设定诚信评估模型,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企业与国家、客户、企业员工的诚信关联信息征集起来,经过科学、合理、公正、权威的评价,分别确定其诚信水平等级,并在一定条件下实现诚信信息共享的综合体系。企业诚信体系由一系列指标构成,综合反映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状况,可以全面考核企业诚信关系水平,形成公开、规范、权威的诚信信息,为国家完善对企业的管理、企业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企业加强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帮助和指导。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诚信评价体系,为对企业量化评级提供测量工具,更有助于消费者对企业进行直观评价做出合理的消费选择。
1.国内航运企业诚信体系评价标准制定的原则。
不同性质的企业所涉及的诚信体系要素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行业诚信体系评价标准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原则:建立信用评价标准的目的就是能够科学的客观的去衡量一个企业的诚信状况。因此,科学性原则要求指标的定义要清楚确切、计算方法要科学合理、数据收集要客观真实、涵盖范围要明确、权重选择有科学依据等。
(2)系统性原则:影响企业信用因素众多,评价标准相关指标是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的。在建立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应全面考察每个影响因素,从不同的方面去剖析这些因素之间的相关性。在这个系统中,每个层次都尽可能的界限分明,避免相互干扰。因此,在指标选取的过程中要注重目标与指标系统性,形成一个界限分明、层次清晰、相互依存的有机体。
(3)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在设计行业诚信标准评价指标体系时,首先应考虑指标可行性、可量化性和可操作性。其次指标不能过少过于简单,太少和过于简单不能较 完整地反映企业信用的内涵,但也不宜太多,太多会使指标之间范围模糊,不易分辨,评价成本过高,对评价结果的准确度也会产生影响。
(4)可比性原则:行业诚信评价标准相关指标的建立应遵循时间和空间以及横向和纵向上可比的原则,使此指标体系适用于该行业的任何一家企业,从而可以在本行业中有一个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便于比较分析,让评价结果的使用者能做出更清晰的判断。
(5)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行业诚信评价标准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系统,相关指标涉及的方面很多,不是每个指标都可以用具体的数值表示出来,有的指标变化可以用数量来反映,也有的变化难以通过数量指标来反映,需要通过专家依据专业经验做出综合分析判断。因此,在评价的过程中,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2.航运企业诚信体系的主要评价指标。
企业诚信指标体系是由若干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具有层次性元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就国内航运企业而言,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价指标。
(1)对企业经营合法性的评价。
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社会经济的发展依赖企业的发展,企业与自然人一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产品(服务)质量是用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企业的产品生产、服务提供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执行相关产品(服务)质量标准,保证产品(服务)质量。对航运企业而言,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获得相应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在当地工商局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已拥有的船舶还应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航运服务业务(包括船舶、客货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应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航运企业应依法经营管理,严格遵守企业营业范围,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及时申请船舶检验,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及时缴纳税费,严禁违法违规经营。评价指标应以主管部门的对航运企业表彰、处罚和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以及适用法规的合规性审查结果为基础设定。
(2)对企业合同履约的评价。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牢固树立契约意识,除遇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下导致不能正常执行外,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当前,企业经营的日益复杂化预示着企业联盟单位、各种交易合作单位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会发生许多预想不到的变化,而相关交易、合作单位如何适应这种变化的环境决定着这些相关单位的兴衰沉浮。但是,没有一个相关利益集团能够预测所有可能的未知变量,这就需要企业间相互信任,彼此忠诚,信守承诺,为企业自身和相关利益集团成员长久生存和共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对企业合同履约的评价是企业诚信体系评估的重要方面。评价指标以合同履约率和合同纠纷数量为基础设定。
(3)对企业财务安全的评价。
结合航运企业的经营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其财务安全度:
①偿债能力。航运企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负债经营是行业的普遍现象,在建造船舶、油料采购、承揽货物等环节都需要占压大量资金。对一家航运企业而言,控制好负债规模和水平,在不影响财务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负债经营的杠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评价航运企业负债能力的财务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对于航运企业来说,资产负债率通常以60%作为风险临界点,一旦资产负债率超过60%,意味着偿债能力明显下降,向金融机构再融资的能力降低,企业资金链陷入紧张,企业持续经营受到威胁。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是企业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重,用以衡量航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这一比重越高,说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反之,则短期偿债能力越弱。
②发展能力。航运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发展能力是影响其财务安全的重要因素。经营规模越大,发展能力越强,意味着其抗风险能力就越强,应对行业周期波动能力就越强。评价航运企业经营规模和发展能力的财务指标主要有:收入总额、收入增长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收入总额越高、年平均增长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并保持持续稳定,表明企业的发展能力越好,反之,则越差。
③盈利能力。航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能否实现盈利,且这种盈利能力能否长期保持,是关系到航运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盈利能力越强,说明企业与货主议价能力就越强,抗周期波动能力就越强。评价航运企业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主要有:净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净利润现金含量。
(4)对企业与员工诚信关系的评价。
企业员工是企业价值的创造者,是企业的重要资源。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良好的工作环境,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积极建立发展与员工的诚信关系。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是企业诚信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影响企业与员工诚信关系的因素比较多,主要包括规范劳动用工,有效劳动保护,员工工资按时发放,合法劳动时间和员工福利保证等方面。从事远洋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同时遵守海事劳工公约对船员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评价指标可通过职工满意度调查和劳动合同纠纷数量为基础设定。
(5)对企业运营中环境保护的评价。
环境保护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企业只有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切实履行环保义务,才能在社会上获得立足点,才能生存和发展。近年,随着新的船舶防污染公约、法规、规范陆续和生效,船舶防污染要求不断提高。对航运公司而言,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责任,而更是一种强制性要求,航运公司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来保护环境。评价指标可通过环境事故等为基础设定。
(6)对企业船舶营运安全的评价。
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航运是个特殊的行业,船舶在水上运输具有高度的风险性,所有的航运企业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证船舶的安全及人员和货物等的安全,努力防止事故的发生,使船舶安全营运。
船舶的营运安全,涉及众多要素,包括环境因素、人为因素、船舶质量因素等。
航运公司有责任建造质量合格的船舶,在营运中加强维护保养并保持船舶的适航性,有责任和义务加强船员、公司管理人员等员工的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当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船舶碰撞、沉没或重要设备失效时,航运公司应及时向相关海事部门和船舶检验单位报告,并采取应急果断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评价指标可通过主管部门确定的水上事故次数、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指标为基础确定。
(7)对企业诚信文化的评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诚信文化是用以支配和调节企业与 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信用关系和信用行为的一种基本理念和规范,其本质内涵是共赢性,即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利益,诚实守信,按约办事,不损害对方和公众的利益。企业诚信文化依赖于一个国家的制度文化、法制文化和道德文化,是社会道德规范和制度规则的内化整合。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其诚信文化的程度:
①激励诚信行为的制度规范建设。企业融合了各种个体文化特征,使它们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并且通过企业内部有效的管理和沟通手段来解决冲突,激励人们为共同的组织价值而努力。航运管理涉及船岸、船舶、船员等多种要素,必须建立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来履行管理。制度文化形成和树立起来后,公司管理人员和船员自觉遵守制度规范要求,制度成本就会大为降低。为了提高员工对诚信文化的认同感,在设计企业制度时应注重企业诚信文化的存在。企业制度设计与企业诚信文化建设是相互依存的。企业制度建立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可以影响管理者和一般员工的诚信行为。
②社会、客户对企业诚信的认可度。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的成果最终会在客户中得到体现,也会得到社会的客观评价。客户的满意度、投诉率等方面是评价企业诚信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综合关注货主、旅客、船厂、燃油供应商等航运企业上下游产业对航运企业诚信度的评价。由于国内航运企业经营的范围涉及远洋、沿海、内河等区域,航运企业在国际、国内社会各个领域获得的荣誉以及品牌评价,也是企业诚信文化建设评价的重要方面。
③企业内部凝聚力。实施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也与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增强企业凝聚力密切相关。航运企业诚信文化还体现在企业各个管理层之间、管理层与船员之间的诚信度,其根本表现是企业内部的凝聚力,能否围绕企业愿景、价值观协同高效地运作。
评价指标可通过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诚信激励与约束措施的有效性,企业员工的诚信记录等为基础设定。
3.航运企业船舶营运安全度的主要评价要素
结合我们工作的特点,只对航运企业诚信体系各主要评价指标中的船舶营运安全度指标进行展开分析。
反映船舶营运安全度的主要要素应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 船型
不同船型的船舶,承载着不同的任务,面临着不同的风险。如客船,其安全度直
接涉及人命安全;如液货船,其安全度直接涉及水域环境安全。因此,不同的船型,反映出不同的风险,也就具有不同的营运安全度要求。
表1:船型风险分值
船型
客船(包括客货船、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
液货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运输船)
包装危险品运输船
干散货船、集装箱船
其它船舶
单项风险分值
100
80
70
60
50
注:风险值越高,表明风险越高。下同。
(2) 船龄
由于技术、工艺的不断进步及规范标准的要求越来越完善,同时由于老旧船的腐
蚀、疲劳、磨损等原因,老旧船相对于新船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不同船龄的船舶,表现出不同的抗风险能力。
表2、船龄风险分值
船龄
(按8号令)
船龄<5年
5年≤船龄<老旧船船龄
老旧船船龄≤船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
船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
单项风险分值
20
50
70
100
(3) 营运水域
有的营运水域浪高风急,有的营运水域滩多急流,有的营运水域曲折狭窄,有的
营运水域施救困难。不同的营运水域呈现出不同的风险。
表3、营运水域风险分值
船舶营运水域
航行于渤海湾、琼州海峡、舟山水域、三峡库区及小三通的船舶
其它水域船舶
单项风险分值
100
50
(4) 船舶建造信息
船舶营运的安全度与船舶的设计、建造质量密切相关,因此,不同水准的建造厂、
不同水准的建造检验单位,可间接地反映出船舶的质量。
表面4、建造信息风险分值
建造信息
船厂通过CCS评估,船舶由CCS完成建造检验。
船厂通过CCS评估,船舶由ZC完成建造检验。
船厂未通过CCS评估,船舶由ZC完成建造检验
船舶未经过建造检验。
单项风险分值
30
60
80
100
(5) 主管机关安全检查信息
海事机关在船舶安全检查中,会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向船东出具《船旗国监督
检查报告》。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船舶缺陷,反映了船舶的质量保养水平和船员的管理水平,也就直接反映出船舶的安全度信息。
表5、近五年被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分值
缺陷代码
30、40、41、42、43、60
其它缺陷代码
未开出缺陷代码
单项风险分值
100
60
(6) 主管机关公布的重点跟踪信息
对诸如发生违章,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或逃逸的性质较恶劣的船舶,海事部门会定期公布相关的重点跟踪船舶信息。被重点跟踪的船舶,暴露出船公司或船员的安全诚信存在问题。
表6、近五年被重点跟踪的风险分值
重点跟踪信息
被重点跟踪
未被重点跟踪
单项风险分值
100
(7)机海损事故信息
船舶发生机海损的原因有很多,既有船舶质量的因素,也有环境的因素,既有船
员人为的因素,也有外部被动的因素。但不论什么因素引发事故,均反映出船舶的质量或船员的素质,也就反映出船舶的营运安全度。
表7、近五年事故风险分值
事故严重程度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发生一般事故
未发生事故
单项风险分值
100
60
(8)营运检验结果所反映的船舶维护保养状况和船公司管理水平信息
通过定期的营运检验,可以反映出船舶的维护保养状况和船公司的管理水平,也就可以反映出船舶的相应风险分值。
表8、根据检验结果反映的船舶维护保养状况和船舶公司管理水平风险分值
检验结果
船舶维护保养状况
船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锈蚀、变形、舱内积水等未得到及时处理
结构、设备局部损坏等未得到及时修复
机电设备维护保养较差或不能即刻可用
消防、救生、无线电、应急设备等不齐全或不能即刻可用
存在电缆老化、乱接乱拉电缆等情况
船上必备的图纸资料不完整或无效
船员对设备的操作不熟练、责任不明确
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各项应急演习
存在未经申报批准擅自变更的情况
遗留项目未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小项分值
0-10
0-10
0-10
0-10
0-10
0-10
0-10
0-10
0-10
0-10
单项风险
分值
∑=
通过对以上八个方面的要素分析,可以综合地反映出船舶的综合风险分值。在对各要素给予权重分配后,计算出的∑B即为船舶的计算风险分值。
序号
要素
权重
单项风险分值
计算风险分值
1
船型
10%
A1
B1=A1*10%
2
船龄
15%
A2
B2=A2*15%
3
营运水域
10%
A3
B3=A3*10%
4
船舶建造信息
20%
A4
B4=A4*20%
5
主管机关安全检查信息
5%
A5
B5=A5*5%
6
主管机关公布的重点跟踪信息
5%
A6
B6=A6*5%
7
机海损事故信息
5%
A7
B7=A7*5%
8
营运检验结果所反映的船舶维护保养状况和船公司管理水平信息
30%
A8
B8=A8*30%
100%
∑A
∑B
通过测算船公司所管理的每艘船舶的∑B,求其平均值后可得出该公司所属船队的平均风险分值,以反映该航运企业船舶的营运安全度。
4.综合评价与诚信等级的确定
诚信综合评价:根据评价标准确定的原则,综合考虑依法合规经营、合同履约、财务安全、员工和谐、环境保护、安全管理、诚信文化建设七个方面对企业诚信行为的影响程度,参照安全管理八个要素的分析方法,确定不同方面和不同要素的在航运企业诚信评价标准中不同指标的权重,借鉴卓越绩效评价体系的评价方法,加强平均后确定信用评价结果。
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优、良、中、差四个诚信等级,并根据每一等级确定上种下三个档次,以体现诚信表现的差异,为使用者提供判断和选择的依据。
四、相关建议措施
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除了针对行业从业单位的特点,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分类综合评价外,还需要采取以下配套的措施加以推进。
1.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组织推进。
营造良好的行业诚信环境是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可以借助行业协会和关联度高的中介机构的力量加以推动,通过其建立专业机构和团队,由其具体实施行业内部相关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承担,以保证评价结果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健全制度,制定行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建立航运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并实施有效的信用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构建顶层管理架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并出台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区别行业内各类企业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和对实现行业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应的信用评价指标和权重分值,确定从业者的信用等级,并定期,以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工作沿着科学、规范的轨道有序开展。
3.整合平台,建立从业者信用记录。
通过逐步将分散在客户、银行、保险、工商、税务、公安、司法、质检、环保等部门的信用信息,通过行业诚信信息平台加以整合,为行业开展信用评价,加强从业者的信用管理,共享信用信息资源奠定基础,以提高行业诚信管理结果的关联度、覆盖面和影响力。
4.完善机制,引导从业者自觉依法诚信经营。
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政策上对依法诚信经营的从业者予以鼓励,对行业欺诈行为从重处罚,建立健全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定期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加强航运企业诚信管理与银行、保险及其它相关行业信用管理的协调和互动,提高航运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良性发展。对企业诚信的评价和分级只是一种促进机制,关键是鼓励和引导航运企业切实重视自身的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在不断改进完善的基础上,最终使航运企业所服务的客户和社会大众更加满意。
5.试点推进,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完善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