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会计的基本准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只有顺应时代的发展和改革带来的新的变化,才能为政府会计部门工作找到适应当前新的社会和经济形势情况发展的道路。新制定出台的《政府会计准则C基本准则》将成为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政府工作管理改革思想的重要成果,也是政府建设科学、规范的会计工作体系的重要基础。新《基本准则》颁布与实施后,有利于规范当前政府会计基础与核算工作,持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并准确反映出政府工作中的运行成本。可以说,新《基本准则》的出台给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因此,认真学习新《基本准则》内容,落实准则中各项条例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践工作中的应用,对加强其财务管理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会计准则C基本准则》创新财务管理特征
(一)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表体系
根据国务院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颁布的《政府会计准则C基本准则》立足于当前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程度,旨在建立能够满足当前政府工作需求的现代化财会管理制度。同之前的会计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准则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在编制预决算报表之外,还应编制现金流量表、收入费用表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这给政府会计财务报告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转变。同以往相比,在新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告更加能够反映出政府工作中的财务明细,也使得政府财会信息更加的真实、透明。
(二)对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标准进行了界定
根据会计工作中的需求,新《基本准则》针对每一个会计要素的定义和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会计要素的规范可以减少会计工作中给的失误和漏洞,并为会计具体准则和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原则和基础。在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业务和财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对于会计要素的定义的界定充分考虑到了当前政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等部门财政管理的需要,保证了会计工作中标准及其体系的一致性。
(三)独创采用了“3+5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
《基本准则》中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中的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三个会计要素和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方面的会计要素。同之前的会计核算模式相比,新的会计核算增加了收入和费用两个要素。这两个要素的增加,能够更加精确地反映出政府会计核算中的运行成本能力,更加科学合理地对政府资源管理的能力进行评价。
(四)创建了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新关系
新《基本准则》实施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办法开始实行通过“3+5”要素会计核算模式和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相互分离的会计工作体系。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同预算会计的工作重点区分开来,有助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部门同一般财务部门的分离及全面预算管理的实现。这两种会计工作分别侧重于行政事业单位不同的财务工作方面,最终通过分别财务报告清晰、完整的反映出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两个不同的方面。在新的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相分离的财务管理工作中,两种会计在具体的职能上相互区别、相互分离;但无论是预算会计还是财务会计都要遵照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工作规范,也体现了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特征。
(五)政府资产负债计量新方法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的资本运作和资金管理模式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的推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结构也有了很大程度的变动。因此,新《基本准则》中提出,要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计量属性从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以及名义金额五个方面入手。其中,政府的负债资金的计量主要应该包括其中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三个方面。新的行政事业单位负债计量办法可以有效提高计量的前瞻性,并且更加准确地反映出政府会计实务的现状,降低了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风险,并增强了其在资金管理上的能力和效率。
二、新准则下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实现基础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随着《政府会计准则C基本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准则中对于会计要素和会计核算方法做出了详细、全面的规定。尤其是其中对于会计要素的定义和“3+5”会计核算模式的提出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细致化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和财务工作发展与改革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在新《基本准则》基础上加大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管理,把提高会计质量作为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的第一要务。根据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具体需求,通过对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保证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落实工作,通过统一的计量、确认、和报告编制标准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和会计信息的披露工作,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
(二)持续推进财务体系建设
《政府会计准则C基本准则》首创了会计工作双基础制和“3+5”会计要素核算模式。其中双基础制的实行强化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核算工作,将原本的会计工作分为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个大的方面;即其中预算会计实行责权发生制,财务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两制并行的管理模式形成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双基础制。新的会计工作准则体现了当前经济环境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基础、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基础理念和会计核算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在新的管理制度下顺利发展并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就要持续推进符合新的会计准则的工作体系的建设,不断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心从会计核算推进到管理决策的拓展上去,逐步形成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和管理会计互相分离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体系。
(三)注重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
由于之前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的会计制度基本准则同新公布的基本准则之间的差异较大,尤其是其中过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各项资产、负债等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管理和处理方法上同原来会计制度基本规则相比都做出了改革并进行了细致化、具体化的规定。尤其是新的“3+5”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相分离的会计制度给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改革提出了巨大挑战。针对两种会计制度衔接上的特殊问题,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在重新学习《基本规则》规范指导的基础上,对当前实行的会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实践当中的会计工作,保证基本准则在颁布后其指导思想和框架作用能够在会计工作中发挥出来。
(四)加强财务工作部门间的沟通
新的《政府会计准则C基本准则》实施后,为了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定要实现在岗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在新会计准则的理解能力的提高和思想转变的实现。新的会计准则由于管理规范的细致化加大了会计工作的操作难度,对于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要求也就更高。因此,加强财务部门之间的沟通,组织新的会计制度实践经验的交流和学习,有助于会计人员提升工作中计量灵活性、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需要、实现更加贴近国际化的政府会计管理办法。
三、结语
《政府会计准则C基本准则》是近年来我国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该项准则的实施将会带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走上新的篇章。但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道路还相当漫长,只有通过不断深入的对新的会计准则进行研究和学习,加上对现存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行细致的规划与转变才能真正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能力的提高,并逐步推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度、完整性和国际化的要求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岚. 探讨《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深化政府会计改革[J]. 财会学习,2016,04:95-97.
[2]张曾莲,高Z杰.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文本分析与实施建议[J]. 会计之友,2016,13:18-22.
关键词:资本公积 会计核算
我国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时提出资本公积概念,随后对其构成内容及核算进行过多次改革。
资本公积会计核算历史沿革
根据财政部2000年末的《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2003年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规定,当前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具体内容包括:资本(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及其它资本公积。由于“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及“股权投资准备”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所以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只有等非现金资产、股权投资处置时,“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及“股权投资准备”转入“其它资本公积”之后才能转增资本。关联交易差价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再予以处理。
这些规定与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比,在资本公积的核算上,做了较大变动:将原在“接受捐赠资产准备”项目下核算的内容,改在“接受非现金捐赠准备”项目下核算;将原在“其他资本公积转入”项目下核算的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改在“接受现金捐赠”项目下核算,后又改在“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下核算;将原“住房周转金转入”项目核算的内容取消;取消了“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增值准备”两个项目;取消了“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和“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三个项目,其核算内容改在“股权投资准备”项目下核算;增加了“拨款转入”项目,将原在“其他资本公积转入”项目下核算的国家拨入的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项目拨款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改在该项目下核算;用“其他资本公积”项目代替原“其他资本公积转入”项目;将债务重组收益及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纳入“其他资本公积”项目下核算;增加了“关联交易价差”项目核算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得超出公允价值部分的差额。
发生上述变化的原因是:一是为了理顺资本公积各项目的关系;二是因为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企业已经没有了此项经济业务;三是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由“公允价值”计价改为“账面价值”计价所致;四是修订了原制度的错误;五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利用资产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即为了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各种可能虚增利润的特殊情况所作的规定。
从资本公积会计核算剖析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理念缺陷
用账面价值替代公允价值
为了遏制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中滥用公允价值现象,我国各具体会计准则均回避公允价值的运用,从而强调账面价值,但公允价值仍然在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中作了定义及运用,这是令人困惑的现实。
公允价值概念的提出和应用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结算的金额,是现行市价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一般认为,公允价值计量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更符合决策有用观这一财务会计目标的要求。目前公允价值已被越来越多国家、地区的会计准则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会计属性在各项准则中予以运用。
1998年,我国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将企业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增值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资产评估增值准备”明细科目。但在2001 年《 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后,企业间资产交易主要采用“账面价值”计量。相应地,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中不再包括“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其实这种做法不恰当,它使会计实务中某些业务不能得到准确的反映。
笔者认为,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最大问题是对会计改革过程中个别企业或较多企业运用“公允价值”、“协议价格”、“评估价值”随意操纵利润的现象,没有提出可行的科学解决方案,而是采取禁止使用“公允价值”、“协议价格”、“评估价值”的原始办法,过分强调使用“账面价值”这一不科学的做法。如果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进行会计处理,无法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不能客观公允地披露相关会计信息。所以,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取消“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的做法是不现实的,应该恢复“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的核算内容,以反映企业因股份制改制或兼并重组所导致的资产评估增值。
误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原则。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活动频繁创新的现代会计社会里,受到世界上主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推崇。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89年7月公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之一,其中指出,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信息如果想如实地反映其所意图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我国在的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中首次提到了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即有关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按照其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仅依据其法律形式加以确定。我国《企业会计制度》(2001)正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企业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原则之一:“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为了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及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现行制度规定将债务重组收益及非公允关联交易收益计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还把拨款转入及接受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并规定准备类资本公积不能转增资本,从资本公积这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及有关规定可以看到会计标准制订者希望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高一点,对于一些有水分嫌疑的收益不进入当期损益而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同时还对其转增资本作了限制。
会计制度具有引导及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的功能毋庸置疑,但是这种“引导与规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这些会计标准出台后,利用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现象减少了,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的确起到了良好作用;但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为了规避这些规定,增加了交易成本,其代价是与国际惯例背道而驰,而且实际上由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产生了更多不是以市场规律而是以会计规则为导向的经济行为,并带有更大的欺骗性。
会计准则的一个指导思想是“发现实质”,也就是会计准则制订时,不是以准则直接认定交易事项的实质,而是让编报者和审计师去发现交易事项的实质。只有形式与实质不符时才启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则制定者的任务是指导编报者和审计师如何发现实质。实际上,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出现的许多非理性经济行为,笔者认为更多应从披露入手,从政策入手,而不是从会计确认和计量入手。
把行为性失真当作规则性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分为规则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前者是准则制定者的失误,后者是准则执行者的失误。就准则本身而言,很多准则过于理想化,如果是严格解释和运用,应该是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有些准则往往柔性十足,赋予企业管理当局很大的会计政策选择权,这种准则是“原则导向型”的。但是事实往往相反,企业管理当局错用或滥用了准则制定者赋予的会计选择权,结果造成会计信息的行为性失真,这时准则制定者为了遏制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也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出台了刚性十足的“规则导向型”的会计准则,但由于交易和事项的复杂多样性,以及企业管理当局交易安排和组织设计,最终导致即使正确运用会计准则也无法真实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结果造成会计信息的规则性失真。这就使会计准则制定者陷入两难境地,为了防范行为性失真,必须以规则性失真为代价;为了防范规则性失真,又得以行为性失真为代价。会计标准制订者将债务重组收益、非公允关联交易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实质是以规则性失真换取行为性失真,也就是为了防范行为性失真,付出了规则性失真代价。如果是规则性失真,则修订会计标准是必要的;而如果是行为性失真,则不能修订会计标准,而应从加强执行(包括信息披露及监管机制)监督会计标准执行。我国在遏制利润操纵的会计处理过程中有两方面是不恰当的:一是过度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忽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没有找到理想的平衡点;二是错把行为性失真当作规则性失真,从而不断修订规则,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准则的修订,实际上,公允价值的滥用更多是行为性失真,而不是规则性失真。
从全面收益观的角度还原资本公积本质
笔者认为,资本公积应还原其本来面目,只设三个明细科目,即资本(或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和其他资本公积。西方把所有权权益分为缴入资本和留存收益,缴入资本是股东投入的资本,资本公积只能核算股东投入超过股本或实收资本的溢价部分,至于接受捐赠、拨款转入等是一种利得,不能在资本公积核算,类似于我国的营业外收入。美国会计要素有十个,除了我国现有的六要素外,还有利得与损失以及业主投资与分派业主款等。根据FASB的SFAC No.6定义,利得是指“一个企业由于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或偶然发生的交易,以及在某一期间除了收入和业主投资引起的影响该主体的所有其它交易和事项导致的业益(净资产)增加”,利得主要来源有四类:偶发或非经营活动的收益;企业与其他主体间的非交换性资源转移,如接受捐赠资产、赔偿费收入等;持有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变动;自然灾害或其他环境导致的利得。
当前对资本公积的这些规定主要是基于反数字游戏的需要,而不是会计规则的改变。根据国际惯例,笔者认为我国当前资本公积核算大部分项目属于利得,而不是资本投入,对现行的明细科目可以如此清理: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其他资本公积、拨款转入、债务重组收益、非货币性收益进入营业外收入,股权投资准备计入投资收益或递延收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合并进入资本(或股本溢价),关联交易差价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核算,为此建议废除《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并恢复修订前的《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易》准则,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及非货币易收益。这样,会进一步消除或缩小会计与税法在损益上的确认差异,减少企业的纳税调整。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会计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内在要求,是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今后应继续推进会计国际协调,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惯例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会计基础,降低我国企业在海外进行筹资的费用。
还原资本公积本色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会计标准制定者要与会计监管层配合,通过高质量的会计标准和监管政策激励上市公司及时提供清晰、透明的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及资产减值等会计信息给投资者,以此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倾销 反倾销 会计准则 经济利益 可比 公允
一、倾销和反倾销涉及的最主要的会计理念———“可比”和“公允”
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倾销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一种可能扭曲竞争条件的不公平竞争。而在该协定第六条中也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倾销应予以谴责。就本条而言,如自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产品的价格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一进口国的商业:(1)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中供国内消费时的可比价格;(2)如无此种国内价格,则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或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成本和利润。”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从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关键就在于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之比。也就是说,在会计视野下倾销和反倾销的本质就在于产品价格与正常价值之比。如果单就这一点来看,“可比”是反倾销法的核心理念。一国在判断一种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时,进行出口价格和由相关依据确定的正常价值之比是一个根本的前提。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得到前所未有的,各个国家的企业都凭借本企业的优势在全球市场中赚取其预定的目标利润,这其中不可避免的就是价格竞争。一般说来,价格的各个因素都会反映在企业的会计账本和相关的会计资料当中。也就是说,不同国家不同企业之间就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进行比较时必须依赖于企业的会计资料。另一方面,可比性本来就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是指能够使信息使用者从两组经济情况中区别其异同的质量特征。因为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会计政策、程序和,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就具有可比性,利益相关者可以根据其中的差异来做出决策。当企业走出国门时,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也从一国国内企业之间的比较扩大到国与国之间的不同企业之间的比较。而基于倾销确定的特殊性,可比性在企业进行倾销和反倾销相关事项中尤显重要,只有根据企业的会计资料确定出正常价值,才可以进行价格间的比较,从而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
企业的会计资料在倾销的确定问题上具有相当大的重要性,反倾销不是普通的诉讼,而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之下的会计专业纷争。同时,不同企业产品之间价格的对比必然是建立在会计资料真实公允地反映会计事项这一基础之上的。公允性可以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具有相关并充分的可计量属性上。一般认为,按照有权威支持的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企业的财务报表,其会计信息能体现“真实和公允”的精神,为反倾销当局确定产品成本提供高质量、透明且可比的信息。也就是说,只有会计信息是公允的,根据其所确定的价格和成本信息才是可比的,所确定的产品价格才可以为各方所接受,这样的会计信息才可以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具有抗争性。因此,公允性也是倾销与反倾销涉及的重要会计理念。
必须指出的是,在整个倾销和反倾销的过程中,因为会计在倾销抗辩过程有的重要性,那么一个完善的会计系统所提供信息的质量特征都应该具备,并不仅仅涉及到“可比”和“公允”两个会计理念,只是这两点具有特别意义而已。进一步说,企业的会计系统完善,有公允可比真实的会计资料做基础,在反倾销应诉中胜诉的机会就会增大。
二、会计准则在反倾销应诉中显示的作用
会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协调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提供信息的一个信息系统。在反倾销过程中,在一国的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会计报表信息尤显重要。也就是说,能否提供可比和公允的会计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会计准则的质量。只有在相对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指导下提供的会计信息,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该信息对决策者是有用的,尤其是在进行不同企业的比较中。在反倾销过程中,尽管在确定可比价格的时候会就不同国家的准则差异进行各种调整,但是从更深一层讲,这是将基于不同国家不同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的价格对比,转化为不同国家的会计准则质量之比。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指导下的会计资料容易被倾销管理机构接受并采纳,而低质量的会计准则很可能影响本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从而在应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准则质量的高低是相对而言的,并要符合各国的实际情况,但是就来看,国际会计准则是大部分国家所接受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随着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和准则质量的不断提高,许多国家对国际会计准则都持有积极的态度,欧盟还宣布在2005年所有上市公司全面实行国际会计准则。1998年的《欧盟反倾销条例修正案》中就明确提出了“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此外,欧盟在判定“特殊市场国家”是否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时,其会计标准是“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具有通用性”。如果一个企业有一套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那么在反倾销的应诉中会增大其抗辩的能力。因此,随着高质量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完善和各国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的靠拢,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公允性在国际大范围内都可以得到增强,这给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会计环境,有助于各个企业在相同贸易条件下判定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而进行会计竞争。
三、反倾销法和会计准则背后的“经济利益之手”
在全球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每一个、条约的出台都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分配后果,各国反倾销法和反倾销条例也不例外。反倾销申诉的发起是因为一出口国的产品的出口价明显低于其正常价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损害威胁或新建该产业的阻碍,也就是损害了该国的经济利益。各个主权国家都是依据本国的利益来制订有利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经济法律的,因此,反倾销法的制定也反映出这一事实。依据该法律,进口国国内产业的企业就会依据法律来保护自身的短期和长期的利益。
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明显的经济后果,这一结论已经得到众多学者的认可。会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规则的目的就在于限制人们的行为,从而减少协调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同样以一国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它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服务的。制定准则是一国的主权,尤其在会计准则国际化的今天,发达国家通常都操纵着国际会计准则的具体制定,这其中不可避免存在经济利益的寻租行为,就是利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为发达国家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过程实际上也是各国为实现其最大利益的化过程。如何在保护制定本国准则的自主权与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以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之间保持平衡,需要十分小心谨慎的协调处理,其中关键就是立足于本国的经济利益进行权衡。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反倾销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定背后都有“经济利益之手”在操纵,而在实际上,这两个问题是相通的,可以结合在一起考虑。举个例子来说,目前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企业发起众多的反倾销诉讼,一方面是利用反倾销法对我国企业产品制造进入其市场的障碍,另一方面又可以在会计准则的制定方面来我国的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使我国的准则体现这些国家的会计理念,从某个角度来讲就是在会计上来控制我国企业的会计体系。总的来说,反倾销与会计准则通过价格和正常价值之比这一桥梁联系起来,而在两者的背后都有经济利益的冲突,各种不同的法律、准则都是经济利益在规则层面的表象,每一个法规是经济利益相互斗争的深刻反映。因此,反倾销和会计准则具有相同的根源,两者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相互配合,实现一个最根本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大,我国企业面临的机会和挑战并重,其中众多的反倾销诉讼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其他国家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所发起的反倾销起诉,无疑是为了争取其经济利益,我们也应该据理力争,积极应诉,在这期间,会计资料的完备和会计准则质量的提高都有助于提高胜诉的砝码。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相关的,倾销、会计准则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同源互动的关系,促使企业和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共同努力以提高准则的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和公允性,进而有利于企业反倾销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
1 颜延 法律背后的会计理念———从反倾销法涉及的会计问题看会计对法律的影响 会计,2004(2)
2.周友梅 欧美反倾销诉讼: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与突围 对外经贸财会,2004(2)
3.周友梅 欧美及倾销调查机构及会计参与 对外经贸财会 2004(3)
【关键词】研究开发;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一、研究开发的含义及内容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将研究开发定义为:研究是旨在发现新知识的有计划的探索或精益求精的调查,并希望新知识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或新服务(以下统称“产品”)、新的流程或技术(以下统称“流程”),或有助于显著改善现有产品或流程。开发是为新产品或新流程,或为显著改变现有产品或流程,将研究的发现或其他知识转变为方案或设计。它包括构造概念框架、设计、以及对备选产品、原形结构和实验车间营运的测试。但不包括例行的或定期的对现有产品、生产线、制造流程或其他持续的运作所做的改变,即使这些改变可能意味着改进。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列举的研究开发活动的典型例子,包括:①旨在发现新知识的研究实验;②为新的研究发现或其他知识的应用而做的调查;③对可能的备选产品或流程构造的概念框架和设计;④为寻找或评估备选产品或流程所做的测试;⑤对产品或流程的框架或设计所做的修改;⑥对预生产原型和模型的设计、构造和试验;⑦包含新技术的工具、钻模、铸模和印模的设计;⑧对商业性生产企业中不具有经济规模可行性的实验车间的设计、构造和运营;⑨促进产品设计满足特定功能和特殊经济要求的工程设计,或促使产品设计为生产做准备的工程设计活动。
二、研究开发活动的成本要素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要素作具体规定,实际上也包括与下面相同的要素。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成本要素如下:
1.材料、设备和设施
材料成本和为研究开发活动而外购或自建的以及以备将来(在研究开发或其它方面)使用的设备或设施的成本,应在外购或自建时以有形资产的形式予以资本化。这些在研究活动中消耗材料的成本,以及这些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设备或设施的折旧就是研究开发成本。
然而,用于特定研究开发项目且将来不会用于其他研究开发项目或其他方面,因而没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外购或自制的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成本,在其实际发生时列为研究开发成本。
2.人工成本
年薪、周薪或其他与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有关的成本应归入研究开发成本。
3.从外部购入的无形资产
从外部购入的用于研究开发活动或以备将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或其他方面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作为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和摊销。这些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就是研究开发成本。
然而,从外部购入的、仅用于特定研究开发项目且将来不会用于其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方面,因而不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其实际发生时列为研究开发成本。
4.劳务合同
由外部提供的与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关的劳务成本,包括为了该企业利益而由外部执行的研究开发活动,应该归入研究开发成本。
5.间接成本
研究开发成本应包括一个合理的间接费用分配额。然而,管理费用与研究开发活动不是息息相关,不应归入研究开发成本。
三、研究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
理论上,在研究开发成本发生时有四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①发生时全部确认为费用;②发生时全部资本化;③如果满足特殊的条件,成本在发生时资本化;不满足条件的其他成本确认为费用;④在未来收益的存在性尚未确定时,全部成本累计为一个专门项目。
下面就后三种处理方法进行分析,并说明其不被美国会计准则所采用的原因。
1.成本发生时全部资本化
企业开始研究开发活动是希望获得未来收益的。如果没有这种希望,企业也不会从事这些活动。一些人认为:如果企业总体的研究开发计划产生未来收益的可能性很高,则发生的全部费用都应予以资本化,而不论单个项目未来收益的确定性。
然而,对未来预期收益的会计处理不是基于整个企业的大范畴的支出而进行估价,而是基于单个或相关的交易或项目的支出。而且,一个企业的全部研究开发计划可能由一些不同完工阶段的项目和最终成功的、确定性不同的项目组成。如果研究开发成本在全企业的基础上进行资本化,那些富有意义的摊销方法就不可能形成,因为受益期无法确定。
2.有选择的资本化
有选择的资本化――如果发生时满足特定的条件则研究开发成本就资本化,否则就确认为费用。有选择的资本化要求在研究开发成本资本化之前建立必须应满足的条件,包括如下:①产品或流程的定义;②技术的可行性;③可销售性/有用性;④经济可行性;⑤净利润可比性等。
3.在特殊项目中归集成本
在未来收益是否存在尚未确定之前,将所有的研究开发成本归集在不同于资产和费用的项目中。这个特殊项目可能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下方,或者作为股东权益的抵减项目列示。对于积累的成本总额,如果未来收益可以合理的确定,则将其资本化,转换为资产;如果无法合理确定将会产生显著的未来收益,则将其注销。
然而,该方案有以下两个缺点:①在特殊项目内累积成本不利于估计企业的盈利能力,因为该项目包含有不确定性;②特殊项目的采用会改变基本财务报表的性质,并且会使财务比率和其他财务资料的计算复杂化。
四、我国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为: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并分别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以及开发阶段发生的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①完成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美国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成本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1.支出与收益之间因果关系的缺乏
因为研究开发成本和明确的未来收益之间的直接关系从来没有得到证明。当成本发生时缺乏可辨别的未来收益表明:费用确认中的“即期确认”应该采用。
2.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单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未来收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是很正常的事,即使是不确定性因素会随着研究开发项目的进展而消失。研究开发项目成功率的估计差别很大――部分地决定于对“项目”定义的狭窄程度和如何定义成功。
大量的调查资料显示:甚至于一个项目结束研究开发阶段之后,一个新产品或改进产品、新流程或改进流程投入市场或使用之后,失败率仍然很高。权威人士的一份研究表明:大约每三个从研究开发部门产生的技术上获得成功的产品中,平均仅有一个获得商业上的成功。
六、美国对于研究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不同于我国的原因
前面的比较仅仅说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比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不同,这并不能说明两者孰优孰劣。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之所以将研究开发成本在发生时全部确认为费用,除了其准则中解释的原因之外,我认为还存在下面原因:
1.研究开发活动的重要性
研究开发支出是美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美国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美国全国每年的研究开发支出庞大,工商企业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又占其中大部分。根据美国权威机构的统计:商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约占其中的2/3,其余的研究开发是由政府、大专院校和其他组织进行的。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措施鼓励科研激励创新,但总的说来我国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相对较少,重要性程度低。
2.国家财政承受能力
美国是世界第一发达国家,国家实力雄厚,财政承受力强。而我国属于欠发达国家行列,而且人口众多,财政负担重,承受力较差,如果研究开发支出于发生时全部确认为费用,将导致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
3.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由于债务契约、薪酬契约、考虑所得税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谨慎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将研究开发成本在发生时全部确认为费用,正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
4.利益相关者的干预程度
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制定者面临着来自各利益主体的、不同方向的压力,这些利益主体通过游说国会等方式,对准则的制定者施加影响。财务会计准则的制定者为了生存而迁就来自某力量较大的游说压力,其代价往往是董事会等认为较好的会计准则不能通过,这可以说是会计准则的政治成本。这些压力可能来自经营管理层、所有者利益层、其他报告使用者、审计师、代表某方面利益的国会议员等。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者所受的压力很少。
总之,正是因为上述原因,造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与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1(3).
[2]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3).
1980年,FASB将概念框架定义为是由目标和基本概念,这些基本概念是相互联系的,组成的导致前后一致的连贯的理论体系。2010年,IASB认为概念框架应是为未来财务报告准则提供指南,并且可以解决会计准则或报告准则中没有直接表述的问题。从上述的定义和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概念框架是一套理论体系,它首先为会计的存在指明了目标,然后规定了财务会计的基础理论,进而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和为具体准则没有规定的部分的处理方式提供指导性的意见,或是具体准则之间存在冲突或同一准则理解存在偏差给出指导,同时也是对具体准则制定和应用的约束。这说明概念框架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地位是统驭全局的。
但在涉及我国的会计理论时,很多学者都指出概念框架作为会计理论,并不属于会计准则的范畴。陈少华认为,概念框架是财务会计理论的一部分,但其自身不属于会计准则。这就需要从我国基本准则的角度出发,通过探讨基本准则在我国会计理论中的地位,及基本准则的作用,概念框架的内容和基本准则的内容的差异,解决我国是否有必要构建概念框架,是否能用基本准则替代概念框架等问题。
二、基本准则在会计理论中的地位
我国基本准则中也有直接规定,其第三条指出,“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都应当遵循本准则”。基本准则作为具体准则的指导,统驭着它的制定。此外,对于一些新的交易,其会计核算未在具体准则中给出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严格遵守基本准则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及其作用中,不难看出基本准则对于具体准则制定的统驭和指导作用,相当于概念框架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的指导,虽然有很多的学者以概念框架不属于准则的范畴为由,指出我国应构建自己的概念框架,但概念框架和基本准则都属于会计理论的范畴,在会计理论中具有统驭性的地位。从其实质作用出发,而不从表象出发,基本准则可以替代概念框架的存在
三、概念框架与基本准则的内容比较
IASB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2010》,其内容主要包括: 财务报告的目标、有用的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报告主体、构成财务报表的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资本概念和资本保全。
由此看出,概念框架是沿着进行的:目标-(报告主体)-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报表中)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准则》中规定了财务会计的目标、会计假设、会计基础、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计量属性和财务会计报告。基本准则的脉络是:目标-会计假设(会计主体)--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确认及其计量-财务会计报告。
从其脉络来看,两者很相近,但我国基本准则规定了会计假设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会计假设而言,IASC在概念框架中对会计主体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说明,同时,提出了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两项基础性假定。这与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假设-会计主体,持续经营,分期计量,权责发生制-是基本一致的。对于我国多规定的“财务报告”而言,是因为我国的会计理论体系是从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延续的,但国际的概念框架是由报告为导向,进而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进行规定的,所以基本准则最后强调财务会计的报告,而概念框架对于报告的强调贯穿于框架的脉络中,并不用单独指出说明。
就具体内容而言。两者对于同一项目的规定也不近相同。对于目标而言,概念框架指出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基于决策有用性,更倾向于对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负责,所以整个会计理论和概念框架都是以财务会计报告为导向,这也是会计的目标决定的。而我国基本准则指出,会计的目标是基于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既强调对外部的使用者负责,也强调对股东等内部使用者负责,在目标不同,也导致之后基本准则与概念框架的差别。但随着国际大环境更强调对外部使用者的保护,和我国进行国际趋同的策略,我国基本准则中是否有必要修改财务会计的目标还需进一步探讨。
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IASB认为质量特征是基于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的质量特征,包括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忠实性表达、可比性、可验证性、及时性和可理解性。之前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还存在可靠性的表述,其中可靠性包括会计信息的稳健性,但之后的公告中不见了可靠性的身影,取而代之的是忠实性表达。IASB做出的解释是,会计稳健性不符合投资者保护的要求,没有做到信息的不偏不倚,妨碍了会计信息的中立性原则。但在我国,会计稳健性仍存在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这一点也引起国内很多学者的讨论,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去证实会计稳健性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并指出会计稳健性是有利于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的。
在对比了概念框架和会计基本准则的内容后,不难发现两者的内容很相近,而其存在的不同之处,多是源于我国的财务会计的目标与国际财务会计的目标的不完全一致。但因为各国的环境都有其特殊性,所以是否要修改基本准则的内容,使其与概念框架一致,还需要具体结合我国的情况做深入讨论。
一、新基本准则对比原基本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总体结构有所变化
原基本准则为十章,新基本准则为十一章,新增了“会计计量”一章;同时,第二章的名称由“一般原则”变更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突出了财务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用的信息。
(二)增加了财务会计的目标
即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的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三)对原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原则”作了较大修改
原准则中规定了12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7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重要性、明晰性)和5个计量和确认基本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支出原则及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变更为8个原则(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不再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取消了“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支出”原则;将“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不再作为一般原则;将原“可比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合并为“可比性”原则;新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总体看,对原基本原则的变更、补充和完善,强调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弱化了可靠性。
(四)对资产定义作了修改
强调了资产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应该指出的是,新准则资产定义与2000年6月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所作的资产定义相比,除了表述变得更为简洁外,本质含义没有变化。此外,新准则增加了资产确认的条件。
(五)对负债的定义作了修改
强调了负债是“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此外,新准则增加了负债确认的条件。
(六)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作了修改
指出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取消了所有者权益的分类,因为除了原来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外,所有者权益类项目还包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少数股东权益。
(七)对收入的定义作了修改
原定义为“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新定义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强调了日常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同时改变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原准则为“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新准则为“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由原来的注重形式转变为注重实质。
(八)对费用的定义作了修改
原定义是“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现改为“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强调了费用是日常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此外,新增加了费用确认的条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且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九)增加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从而使利润的计算公式有所改变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十)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作了修改
强调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原准则主要规定应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目前的潮流是编制现金流量表;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为财务情况说明书涉及的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内容不宜通过会计准则来规范。
二、新基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基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下称《框架》)的主要差异有:
(一)名称和法律地位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属于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基本准则的说法,称为《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不属于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而属于理论范畴。
(二)目的不同
新基本准则的目的是用来规范具体准则的制定;《框架》的目的是为外部使用者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概念提供理论支撑。
(三)内容有所差异
新基本准则分为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报告、附则共十一章;《框架》的内容包括前言、引言、财务报表的目标、基本假设、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的要素、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财务报表要素的计量、资本和资本保全的概念等九部分;我国基本准则缺少了资本保全的内容。
(四)基本假设不同
新基本准则包括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持续经营等四个假设;《框架》只有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两个假设,究其原因,按照葛家澍教授的说法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之所以不提它所遵守的基本假设,可能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这几项基本假设已是不言自明、人人皆知的前提。”
(五)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不同
新准则有8个原则: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含一致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框架》则有11个原则: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可理解性、重要性、中立性、客观性、完整性、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及时性,比我国的基本准则多了可靠性、中立性和完整性。
关键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会计国际化 会计法律环境
一、引言
最早提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6年所公布的《关于企业财务报表目标的暂行结论》、《财务会计和报告的概念结构:财务报表的要素及其计量》和《概念框架研究项目的范围与含义》等文件中(王建新,2007)。一般而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整个会计准则的制定起到框架支持作用。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很重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订工作。马来西亚于1998年根据《财务报告法》了《财务报表列报建议框架》。2006年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MASB)53号征求意见稿(ED53),对《财务报表列报建议框架》进行了修订,并最终通过《财务报表列报框架》,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我国至今并无真正意义上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但我国的基本准则实质上扮演了同样的角色。我国于1992年第一次《企业会计准则》,基于所面临的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重大修订,并于2006年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所要讨论的均为中马两国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财务报表列报框架》。
二、中马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体系及内容比较
(一)中马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体系比较 马来西亚的《财务报表列报框架》(以下简称“框架”)共分为八个大部分共110段的内容,具体为前言、财务报表目标、基本假设、财务报表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财务报表要素的计量、资本与资本保全的概念。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分为十一章共五十条,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三章资产、第四章负债、第五章所有者权益、第六章收人、第七章费用、第八章利润、第九章会计计量、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和第十一章附则。中马两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具体内容的对应关系如(表1)。
(二)中马财务会计报告内容比较 本文根据中马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分别进行比较。
(1)“总则”与“前言、财务报表的目标、基本假设”比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总则”中,主要提及了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财务会计报告目标、会计基础和会计基本假设,大致与马来西亚的《财务报表列报框架》第1段至第23段的内容相对应。从总体上来看,两者在财务报表目标、财务报告使用者方面的表述大致相同,但也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制订财务会计框架的目的。在马来西亚的“框架”前言第1段中,指出制订“框架”的目的在于:对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将来要承认的及现存的会计准则的发展进行指导;对财务报表列报在运用会计准则时进行指导;对审计人员形成审计意见,以判断财务报表是否遵循会计准则进行指导;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解释财务信息时进行指导;为那些对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工作感兴趣的人提供相关信息。在我国“基本准则”第―条指出了制订基本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二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法律地位。在马来西亚“框架”前言第2段中,明确指出了《财务报表列报框架》不是会计准则,对特殊的计量及披露问题不进行规定,同时,“框架”不会替代具体的会计准则。而在我国的“基本准则”第二条中指出,“基本准则”属于会计准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三是会计基本假设。马来西亚“框架”专门讨论了权责发生制(第22段)及持续经营(第23段)两个基本假设,对其他的基本假设并未涉及。而在我国“基本准则”的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阐述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基本假设,同时在第九条明确了权责发生制的计量基础。四是财务报表的目标。马来西亚概念框架以专门的段落阐述财务报表的目标(第12段至21段),在第12段指出“财务报表的目的就是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变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一系列的使用者在作出经济决策时是有用的。”在我国“基本准则”第四条明确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五是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马来西亚在概念框架的前言中,详细地列明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及其对信息的需求(第9至11段),财务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有投资者、雇员、贷款者、供应商、顾客、政府及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同时指出企业内部管理者在满足其内部管理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内部额外信息提供的内容及形式,但这类信息的报告不包括在概念框架之中。我国在“基本准则”的第四条中提到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对每一类财务信包,使用者的具体信息需求,并没有详细地进行解释。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财务报表质量特征”比较。在马来西亚“框架”中提及了主要及次要的质量特征,其中主要质量特征为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次要质量特征为及时性、重要性、可证实性、如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中立性、谨慎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同时对于这些质量特征之间的关系,在该“框架”里进行了描述,如及时性对相关性和可靠性的限制等,并且对“真实与公允的反映”进行了解释。在我国“基本准则”第二章中,提到了八项质量要求,其中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要求,是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次级质量要求,是对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等首要质量要求的补充和完善。由上可知,中马两国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都把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作为其首要考虑的要求,而在次级质量要求中两国存在较大的区别。马来西亚共有九项次级质量特征,而我国仅有四项,除提及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及时性和重要性外,我国对“可证实性”、“如实反映”“中立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均未进行阐述。此外,通过比较两国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马来西亚框架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更为充分,层次更为清晰,同时,在其框架中的第43至45段,对相关性与可靠性这两个质量特征相互抵触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描述,为企业如何提供会计信息以达到财务报表目标提供更为实用的指导。
(3)财务报表要素比较。两国在财务报表要素方面规定的异同主要表现在:一是财务报表要素的内容。马来西亚在“框架”中确定了五个财务报表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和费用,而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定义了六个财务报表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
入、费用和利润。两国在定义财务报表要素时,只提及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要素,对现金流量表要素均未涉及到。二是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标准。马来西亚在框架的第83段对要素的一般确认标准进行了阐述,即“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主体”和“该项目的成本和价值能可靠地计量”。同时,对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第85段)、成本及价值计量的可靠性进行了解释(第86段),并且在框架中规定了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四个要素的确认标准。而我国在基本准则中,并未对要素的一般确认标准进行表述,只是在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分别明确指出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标准。三是收益和费用的界定。马来西亚在阐述收益和费用时,第一,明确了利得和损失的定义,即利得是指那些符合收益定义,产生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之中或之外。它表示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而损失是指那些符合费用定义,产生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之中或之外。它表示未来经济利益的减少,并对利得和损失所包含的内容以举例的方式进行了解释。第二,明确收益包括了收入和利得,费用包括了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第三,明确利得和收入、损失与费用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其概念框架再没有必要单独作为―个财务报表要素。第四,利得和损失均包括了已实现的利得(损失)和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第五,没有专门设置利润要素。而我国在“基本准则”的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中,第一,明确了收入和费用的定义。“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利润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同时明确了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标准。第二,明确“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并对利润的组成内容进行了阐述。第三,明确了利得和损失的定义。同时对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进行了分类定义。四是财务报表要素列示的方式。马来西亚“框架”中,以举例的形式列举了资产和负债的形式,如资产可以是通过交换或通过偿还负债取得的。而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对财务要素的阐述比较简单,仅列明其定义和确认条件。在马来西亚的“框架”中提出了资本及资本保全的概念(第102段至110段),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把资本分为财务资本与实物资本两种类型,财务资本是大多数企业在编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与此相对应,在资本保全方面就产生了财务资本保全与实物资本保全两个概念。二是资本保全概念把企业的资本与利润联系起来。在财务资本保全概念下,企业只有在期末净资产的金额超过期初净资产的金额时才算是实现了利润,财务资本保全通常是以名义货币或不变的购买力来进行计量。而在实物资本保全概念下,企业只有在期末实物生产能力超过期初实物生产能力时才算是赚取了利润。两种资本保全概念的区别在于实物资本保全要考虑物价变动情况。三是实物资本保全概念要求企业运用现行成本的计量基础,而财务资本保作并没有要求对某种特定计量基础的使用。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并没有涉及到资本和资本保全的相关内容。
(4)财务报表要素计量比较。中马两国均在“框架”中对财务报表要素计量进行了规定。从内容来看,两国所规定的计量方法略有不同。在马来西亚的“框架”中列明了四种计量方法,即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而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列明了五种会计计量方法,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在马来西亚所规定的计量基础中没有把“公允价值”纳入其中,现行成本实质上就是重置成本。从对计量方法使用的限制来看,马来西亚在“框架”中指出企业通常运用历史成本进行财务报表要素计量,至于对其他方法的选用并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的计量基础。而在我国的“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中指出,“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以历史成本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允许采用其他会计计量基础的,也可以采用其他会计计量基础,但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由以上的阐述可知,在我国会计计量基础首选为历史成本,企业可以根据其体情况选用其他的计量基础,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受到限制。马来西亚没有专门的段落来介绍财务报告,但在“财务报表要素”中介绍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对现金流量表并未提及,也没有对报表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专门以一章的形式介绍财务会计报告,并列明了财务报告的内容,同时指出了例外情况,即小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三、中马两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差异分析
(一)会计国际化程度的影响 马来西亚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部分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在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影响,从内容到体例上与国际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多有相似之处,甚至有些内容与国际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完全相同。而我国对是否应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及如何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目前尚处于争论之中,1992年及2006年修订的基本准则虽在实质上发挥概念框架的作用,但离真正意义的概念框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会计法律环境的影响 我国作为―个成文法国家其法律主要体现为体系完整性、规定强制性。作为会计法律制度第二层次的基本准则无不体现这些特点,即我国的基本准则具有法规式会计概念框架的特征,同时我国的基本准则对具体准则又具有统驭的作用。而马来西亚的司法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在马来西亚的整个会计法律体系中,1965年《公司法》及1997年《财务报告法》对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及会计准则的制订产生了重要影响。马来西亚会计准则理事会(MASB)负责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及相关的会计准则,但在其概念框架第2段中明确指出,概念框架不是具体的会计准则不对准则的相关计量和披露进行规定,同时概念框架不能替代任何已通过的会计准则,即是会计准则优于概念框架。由于两国的会计法律环境不同,直接导致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体例及内容都有所不同。
(三)经济环境的影响 中马两国同属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两国经济在近年均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建设所取的成绩更是有目共睹。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资本市场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由此导致中马两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对财务要素的计量、财务会计的目标等内容存在着差异。如在财务要素的计量方面,我国直至2006年才着次在基本准则中确定公允价值作为一种重要的计量基础,同时在相关的具体准则中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三个级次,并对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制。而在马来西亚的概念框架中虽然没有把公允价值作为―种计量基础,但提出了“真实与公允地表述”的观点。而在资本保全方面,马来西亚概念框架提出了实物资本保全和财务资本保全,考虑了价格发生变化时如何对企业利润进行衡量。而目前我国并无财务资本保全的概念,但是在《企业务通则》中体现了资本保全的思想。
四、思考及建议
关键词:财务会计概念公告 基本准则 异同
一、引言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 of financial accounting,CF)是由财务会计目标和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基本概念组成的协调一致的理论体系。中国的会计基本准则是否等同于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财经部会计司(2007)认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美国等国家或者地区在其会计准则制定中,通常都制定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有关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也是会计准则制定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我国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tatements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SFAC),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扮演着同样的角色”。本文试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和美国FASB《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下文合称“中美CF”)进行比较研究。
二、中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比较研究
(一)制定方式的比较“中美CF”制定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给会计准则建设提供理论指南,为财务会计准则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提供概念依据,并把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在一起,对会计实务的理论性发展起指导作用。“中美CF”内容体系不同。为了克服不同机构不同时期制定的财务会计准则相互矛盾、首尾不能相顾的现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从1978年至2000年共发表了七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SFAC NO.1“财务报告的目标”,SFAC NO.2“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SFAC NO.3“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SFACNO.4“非营利事业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SFACNO.5“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确认和计量”,SFACNO.6“财务报表的要素”,SFAC NO.7“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其中SFAC NO.6取代了SFAC NO.3,实际有六份。中国只有一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而且篇幅不到美国SFACs的六分之一。美国SFACs对各条款进行细致分析和研究,中国基本准则只罗列各条款,没有展开理论阐述。美国SFACs是财务会计基础理论研究,中国基本准则是理论应用,两者的理论层次存在差异。“中美CF”作用的范围不同。美国1939年开始公布财务会计准则,多年后才开始制定SFACs。SFACs只能对此后会计准则的制定、修正起指导作用,不可能对溯及过去。中国先制定基本准则,后制定具体准则。中国基本准则是所有具体准则的准则,用来指导所有的具体准则的制定,也是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准则尚未做出规范的新问题会计处理依据,对本国具体准则作用的范围明显比美国SFACs大。“中美CF”法律效力不同。1980年,美国FASB明确主张概念框架不涉及具体的会计准则,也就是说SFACs不属于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不具有约束力。“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他国家会计准则通常不作为准则组成部分的概念框架(基本准则),我国将其纳入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作为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这样处理,在中国的法制环境下,不仅实现不了其制定初衷,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政府监督部门的认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处在第一层次,属于部门规章,具有强制力。
(二)财务会计报告目标的比较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主要有“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两种观点。“中美CF”财务会计报告目标都兼用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两种观点,但侧重点不同。美国SFACs把决策有用放在首位。SFAC NO.1“财务报告的目标”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划分为一般目标和具体目标'并且按照从一般到具体的顺序对各种目标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认为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般目标是提供对企业制定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将它分解为三个具体目标:一是提供对投资和信贷决策有用的信息;二是提供对评价现金流量前景有用的信息;三是提供关于企业资源及其权利以及它们变动情况的信息。其中在第三个具体目标中指出: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提供信息,表明企业的管理当局是怎样利用其受托使用的企业资源,向业主(股东)尽其经管责任的。SFACNO.1把受托责任放在较低的位置。SFAC NO.4“非营利事业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更加明确将决策有用性作为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表明FASB将财务报告目标从传统的“经管责任”转向“决策有用性”,从而为财务报告的发展拓展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中国基本准则更强调受托责任。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可见,中国财务会计报告要同时满足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两项目标,并且受托责任排在决策有用的前面。因为中国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产权日益多元化,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管理层是受委托人之托经营管理企业及其各项资产,负有受托责任。管理阶层通过财务报告向投资人(所有者)报告资源运用和经营的受托责任,是委托关系中人应尽的义务。
(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比较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使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等使用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是会计系统为达到会计目标而对会计信息的约束,具体指导会计的确认、计量和信息的传递。“中美CF”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主张相同,都主张相关性与可靠性并重,真实与公允兼具。SFACNO.2“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指出,由于财务报告信息在不同程度上都与决策有关,对决策的有用性应作为最重要的质量特征。而信息的有用性取决于其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信息有助于影响决策,即提高决策者进行预测的能力,或对早期预期的情况提供反馈。相关的会计信息必须同时具备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可靠性则是指会计信息应能如实表述所要反映的对象,即所表述的应是意欲表现的,尤其要做到不偏不倚地表述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避免倾向于预定结果或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可靠的会计信息要具备如实反映、不偏不倚性和可验证性。中国基本准则规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其中,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要求,是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中美CF”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层次结构不同。SFAC NO.2建立了一个由不同层次的质量特征构成的体系来判断会计信息的有用性。首
先,提出总体质量的要求――决策有用性。接着,提出一些次要质量,如可比性(包括一致性)等。然后,提出对质量特征的两个约束条件效益大于成本与可理解性。最后,提出确认的起点要求即重要性(只有符合重要性的项目才需考虑其质量特征)。SFACNO.2以阶梯形式层次分明地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展现于使用者面前。这种表述方式在其他概念公告中十分罕见。中国基本准则提出了8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但没有明确表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会计目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没有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划分层次形成体系,彼此之间更多地表现为平行并列的关系,也没有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彼此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做出必要的说明。“中美CF”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部分内容不同。美国SFACs的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有反馈价值、预测价值、不偏不倚性、可验证性、中立性等特征。中国基本准则没有明确提到这些特征,也没有涉及成本和效益的约束条件。
(四)会计要素的比较会计要素是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美国SFACs的“企业财务报表要素”和中国的“会计要素”二个概念的内涵是同一关系,不是包含关系,具有可比性。“中美CF”会计要素蕴涵的理念相同,都是未来经济利益观。SFAC No.6“财务报表的要素”对财务报表要素的分类和定义体现了未来经济利益观:一把业益划分成权益、业主投资和业主派得三个要素,这种分类能够把本期业益变化的原因清晰地分类反映出来,揭示投资者本期培养资本和利润分配金额以及由生产经营引起的业益变动额。二把全面收益单独列为一个要素,从而可以把资产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持有损益作为全面收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可以反映前期调整对本期净收益产生的影响。三对资产的定义有重要突破,把资产定义为“某一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获得或控制的可预期的未来经济效益”。创造性地用未来的经济利益作为资产的本质来定义资产。对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视为一系列未来经济利益的支付义务和属于所有者的剩余。中国基本准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和利润六个会计要素的定义也体现了未来经济利益观。如第20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借鉴了SFAC No.6关于资产的定义。“中美CF”会计要素的形式大同小异。SFAC No.3“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第一次提出财务报表的十大要素:资产、负债、权益、业主投资、业主派得、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并分别对它们进行定义,刻画其特征。SFAC No.6继续认可。中国基本准则只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会计要素。“中美CF”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四个要素相同。涉及权益的要素,美国SFACs有权益、业主投资、业主利得三个。中国基本准则只有所有者权益一个,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美国利得、损失是二个独立要素,中国分别包括在收入、费用中。这些差异主要因为“中美CF”财务会计报告目标的侧重点不同。美国多一个全面收益要素,中国多一个利润要素。这与中国会计的传统惯例有关。“中美CF”会计要素都没有涉及会计记录的处理方法。美国SFACs只论述财务报表的要素及其确认和计量,对日常记录使用的账户体系的要素撇开不谈,不涉及会计记录。会计科目由企业自行设计并进行账务处理。我国以前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形式加以规定,将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融为一体。2006年颁布的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准则体系的正文由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构成,把156个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作为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
(五)会计确认的比较确认是指把一个事项作为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正式加以记录并列人财务报表的过程。确认包括以文字和数字来表述一个项目,并将其数额列入财务报表的合计数之内。会计确认解决的是定性问题。“中美CF”会计确认的基础相同,都是权责发生制。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也是会计计量、报告的基础。“中美CF”会计确认的方法不同。美国SFACs主要根据总的标准“确认”。SFAC NO.5“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确认和计量”首次对会计确认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首次提出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项目应否按报表要素确认的四项基本标准,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并进行了界定:可定义性是指应予确认的项目必须符合某个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可计量性是指应予确认的项目具有相关并充分可靠的可计量属性;相关性是指项目的有关信息应能够在使用者的决策中导致差别;可靠性是指信息应如实反映、可验证和不偏不倚。一项经济事项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四条基本确认标准才能予以确认。要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一个项目,应当证明这项确认的预期效益会大于提供和使用该信息的费用。而且,如果一个项目是不重要的,则可以不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中国基本准则是分会计要素进行具体“确认”。中国基本准则共11章50条,对6个会计要素分别安排一章,每章分某一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条件、列报三个部分。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表达形式上,美国SFACs把确认和计量结合在一起讨论,而中国基本准则把要素定义与确认相结合。中国的这一创新更便于理解要素定义与确认的有机联系。
(六)会计计量的比较会。会计计量是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中美CF”会计计量的基础相同,都以货币为基础进行计量。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美cF”有四种计量属性相同。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SFAC NO.5“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确认和计量”提出了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使用的五个计量模式(分子为计量属性,分母为计量单位或尺度):历史成本(历史收入)/名义货币单位(即名义美元,下同)、现行成本,名义货币单位、现行市场价格,名义货币单位、可实现的净值/名义货币单位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贴现值)/名义货币单位。中国基本准则规定,可以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中美CF”前四种计量属性是相同的。“中美cF”“公允价值”的使用不同。SFAC NO.7“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的会计计量部分,主要讨论了现值与公允价值、现值计量的组成部分。指出应用未来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技术,主要为了捕捉“公允价值”。但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随着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和所采用的不同折现率而变化所以它不是一项计量属性,而是在初始计量采用了历史成本或现行成本之后的一种摊销方法。SFAC NO.7在列举的五种计量属性中,没有用公允价值
取代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中国基本准则适度、谨慎、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把它作为一个新的计量属性。“中美CF”计量属性的应用原则不同。美国SFACs不倾向于采用哪一属性,主张根据计量对象的特点和相关性与可靠性选用五种计量属性中的任何一种。中国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比较
“中美CF”财务会计报告的形式相同,都采用财务报告形式,体现充分披露原则。SFAC NO.1指出,企业最后提供的信息是通过财务报告而不是财务报表来传递给使用者的。财务报告包含财务报表,还存在其他的财务报告,如附注、各种附表、董事长报告、管理当局对企业经营前景的讨论与分析、新闻媒体有关企业的报道等。把财务报表发展为财务报告,即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其他财务报告(其中包含附注),增加了财务会计信息的含量,并使增加的信息不限于定性同定量相结合,可以只是定性的,或只是定量的,或两者兼有。它还可以包含与会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非财务信息。SFAC NO.5提出了一整套的报表,包括:财务状况表(即资产负债表)、净收益表、全面收益表、现金流量表、投资和派给业主款表。认为表内是确认形成的信息,而报表附注则属于披露,附注的内容不受GAAP的限制。中国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的说明等。此外财务会计报告还包括其他相关信息。限于文体特点,“中美CF”对附注中应披露的会计信息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没有作具体规定,而是体现在具体的会计准则之中。“中美CF”财务会计报告蕴涵的理念相同,都采用资产负债观。“中美CF”都确立资产负债表在财务报告中的核心地位,把基于全面收益编报的资产负债表列为财务报表体系的第一张表,而把基于会计收益编报的利润表表列为财务报表体系的第二张表。这可以促使企业避免短期行为,着眼于企业长期战略,改善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避免眼前利益和收益超前分配,提高决策水平。
关键词:基本准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重大差异;会计目标;会计要素
Abstract:Isunceasinglythoroughalongwiththeinternationaleconomyintegration,theinformationtechnologywidespreadapplicationandthefinancialinstrumentsinnovatesunceasingly,accountanttakestheinternationalgeneralcommerciallanguage,isfacingthechallengewhichthenewsituationbrings.Underthisbackground,MinistryofFinancehasissuednewly"BusinessaccountinginFebruary15,2006Criterion---Basicmaxim".Thisarticlethroughtonewbasicmaxim(2006)withoriginalbasicmaxim(1992)thecomparison,promulgatesthenewcriteriontoestablishourcountry''''sfinancialinventoryaccountingtheconceptframe,constructsthecompleteaccountingstandardslevelsystem,thedevelopmentcriterionformulationlawsandregulationsrestsonandisclearaboutaccountantaspectsandduringtheoriginalcriterionandsoongoaldifference,sothatabetterunderstandingandgraspsthenewbasicmaxim.
keyword:Basicmaxim;Financialinventoryaccountingconceptframe;Significantdifference;Accountantgoal;Accountantessentialfactor
前言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新准则)是对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相比较而言,新准则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一、确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葛家澍(2003)曾经指出:“各国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越来越感到:科学的会计准则应当在首尾一贯、内在严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否则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在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时可能产生的意见分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定义为:由目标和与它关联的基本概念组成的一个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用于评估企业财务报告,解决会计准则尚未规定而产生的新的会计问题,主要包括财务报表的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报表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基本问题。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并对编制财务报表的准则、规定和程序等进行协调。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从原已的具体会计准则来看,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理论指导,没有明确的会计目标,导致会计基本概念不一致,存在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之间互不协调、前后矛盾的现象。而新准则从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到报表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所谓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完整地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形成将为指导会计工作实践和具体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二、拓展了准则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楼继伟,2006.2)。准则的制定是以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原准则在第一章第二条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明确了《会计法》是制定准则的唯一的法律依据,未考虑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联性,在司法实践中妨碍了其他法律法规作用的发挥。“在许多法律人眼中,《会计法》无非是追究责任的法律机制在会计———一个独立于法律界的专业领域———这一特定部门中运作的表现形式而已,其统领下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也仅仅是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针对会计人员、组织单位会计工作的一套技术规范,与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相对脱节。”(刘燕,2005.5)新准则在第一章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制定准则的依据由原来单一的《会计法》扩展到以《会计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各法律法规的相互关系,为消除《会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铺平了道路,不仅保持了会计法制体系的协调统一,而且可最大限度的发挥相关法律法规在会计准则制定中的整体效能,为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层级体系
我国原有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在会计法的统领下由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共同组成的,即“制度”和“准则”两张皮的做法。其中,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对具体准则具有指导作用,是制定具体准则的依据。原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和会计报告作了原则性的定义和说明,从原准则的主要内容来看,相当一部分属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如基本前提、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和部分会计核算原则等。具体准则主要对一般业务和特殊业务准则作了具体的规定,至今共了16项。由于原准则所规定的内容只起到原则性的指导作用,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随着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环境的巨大变革,原准则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市场环境的需要,无法真正发挥理论上的指导作用,“事实上,在1993年实施的13个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已经突破了基本准则的内容。可以这样说,基本准则的制定作为我国会计改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象征意义高于实际意义”(李玉环,2005.1)。新准则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层级,“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楼继伟,2006.2)。新准则层级分明,互相衔接,避免了指导规范与具体规定、操作指南之间的相互矛盾与冲突,使不同层级准则的具体内容能够一以贯之,保证了准则体系的协调统一。
四、会计目标定位上的差异
会计目标是在一定历史环境下,人们通过会计实践活动期望达到的结果,即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原准则并未明确我国的会计目标,仅在第二章第十一条中指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即所谓的“受托责任观”会计目标。这与1992年当时的市场主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或政府作为资产的所有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而是委托给经营者进行管理分不开的。以次目标所提供的会计报告起到了国家及相关部门做为出资人,了解和评价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作用。
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股权分置难题的解决,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希望通过财务报告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便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新准则在第一章第四条对会计目标做了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会计目标既反映了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受托责任观”,又体现了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的“决策有用观”,集两种观点于一身,会计目标的明确和观念的升华,是新准则重大突破之一,以此目标所提供的会计报告将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的差异
新准则突出强调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保留了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一贯性、谨慎性要求的基础上,新准则作了如下修改:(1)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一项假定前提。权责发生制下收入和费用是按照是否实现进行确认的,而不是以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来确定,因此当涉及到成本、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和收入的实现等问题时,应以权责法发生制为前提假设。(2)为满足信息使用者充分理解并便于使用相应的信息,将明晰性改为了可理解性。(3)出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验证性和中立性的考虑,将真实性改为可靠性。(4)为突出会计核算中注重经济业务实质,而不仅仅停留在法律形式上,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新准则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8项要求中,存在着一条清晰的脉络,由于新准则将会计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的融合,只有重要的会计信息才能
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才是值得提供的,因此,将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作为其首要特征,为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会计信息还必须具备可理解性;建立在重要性和可理解性基础之上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核心要求;可比性、一致性和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次要要求;谨慎性要求对会计信息质量起修正作用。
六、财务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方面的差异
(一)新准则对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均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经济利益”这个术语,并对原准则中一些不太准确、不太完善的会计要素定义进行了修订:(1)突出强调资产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使资产的确认更加谨慎。(2)修正了负债的重复定义,将负债定义为一种“现实义务”。(3)理顺了所有者权益的来源,明确指出所有者权益形成的来源,其界定比原准则更加清晰明了。(4)明确了收入的本质内涵,新准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5)扩大了费用的外延,新准则将费用定义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6)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将日常活动形成的部分计入利润中,而将非日常活动形成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中,明确了利得和损失的不同去向,更加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二)会计计量模式的差异。
会计要素的计量模式由原准则下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转换为新准则以历史成本计量为核心、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混合计量模式。原准则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以历史成本计量恰恰体现了可靠性的要求。在各利益相关者更为关注会计信息相关性的今天,历史成本作为唯一的计量基础已不再完全适应投资者内在的要求,因此,新准则在以历史成本计量为核心的同时,引入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并存的混合计量模式,能更好的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有利于会计目标的实现,同时增进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趋同。七、财务会计报告体系方面的差异原准则中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附表及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新准则在保留了原准则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1)将“附表”改为“其它财务报告”,使其包含的内容更多,比如在原来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股东权益变动表,并规定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关报表,形成了一个开放性的动态体系。(2)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为财务情况说明书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内容,对不同企业存在各不相同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宜通过会计准则作统一规范。
(三)明确了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新准则明确了各个会计要素确认应满足的条件,而原准则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确认标准从原则上对会计核算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当出现新的经济业务而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未作出规范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可凭借自身的职业判断,根据基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标准判断其是否应作为会计反映的对象及如何进行反映。
总之,新的基本准则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时增加了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合理内容,发挥了西方国家所谓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作为会计准则体系中的第一层级,有利于保持会计准则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完整性、严密性、科学性。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动态系统,将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会计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快我国会计国际化的进程和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步伐。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刘峰,会计理论:关于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李玉环,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若干问题研究[J].会计论坛,2005(1):10~17.
[3]楼继伟,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的可贵实践和崭新突破[J].会计研究,2006(2):5~6.
[4]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2,11.
[5]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