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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总公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据此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审查和换发证书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基本结束
。为了进一步做好资质管理工作,使其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企业承包行为
,促进企业实现"两个转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贯彻实施《资质管理规定
》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审批成立新的建筑业企业
鉴于目前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增长过快,施工力量已远远大于建设任务的现
状,今后要加强对队伍发展的宏观调控,严格资质审批。特别是对新成立的建筑
业企业和非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资质审批要严格把关。对未经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资质预审而擅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不予颁发
资质证书。
对于现有建筑业企业因改制、改组、改造而成立的专业施工企业、专项分包
企业、总承包企业要给予支持,可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审批企业资质等级。
对于申办总承包企业和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要严格控制,今后要在实
行总量控制的原则下进行审批。
二、强化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在资质管理中的否决作用
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工伤事故和有出卖证照、资质挂靠、倒手转包、越级
承包等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要按《资质管理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行政
处罚分为警告、缩小承包工程范围、降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一级企业的行政处罚,除吊销资质证书外,建设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可直接对企业
作出处罚决定,抄送同级资质管理机构,并报建设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一级企业进行缩小承包工程范围或者降级的处罚,
属区域性处罚。在同一年度内,若一个一级企业受到两个及其以上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域性处罚,建设部将在资质年检时对该企
业作出相应的处罚。
对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资质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可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和本《意见》的精神,授权所辖城市或直辖市的
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进
行区域性处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报建设部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的分工与
协作
资质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业行业管理与建筑市场统一管理
的重要职责和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行业
管理与专业管理、市场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
资质管理的各项工作。
1。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
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其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财务、行政、人事关
系直接归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管理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专业厅
(局)管理的企业,不能列作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国务院有关
部(总公司)直属企业投资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其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均应
纳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范畴。
2。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审批直属企业资质及核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
权限为:与本部(总公司)的业务直接相关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包工程范围。
超出这个范围,必须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
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才能审批。
3。今后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企业资质审批。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
这次资质就位审查换证中已经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资审发证的企业,在本《
意见》下发后应统一纳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范畴。
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管理中,要认真听取有关专
业厅(局)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作为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
四、认真做好企业资质的变更工作
企业资质变更是企业资质条件变化的反映,也是企业资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
作,必须严肃认真地按章办理。当需要资质变更时,企业应持有关批件和主管部
门介绍信到原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其中,一级企业变更名称,应先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然后持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介绍信和有关
批准文件,到建设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必须按资质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企业增加承包某项工程的范围(简称"增项"),一般应当从该项标准最低等级
企业的营业范围开始,每年只能增一项,且两年以后才可升一个等级。对"增项
"的范围要严格掌握,除要考察企业的工程建设业绩外,还要考察其相应的专业
技术施工力量,包括人员素质和专业机构情况等,不能仅从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
企业的利益考虑而无原则地给企业办理"增项".一级企业增加各类一级企业的承
包工程范围,按资质申报程序,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报建设部办理。增加二
级及其以下等级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报建设部
备案。
建设部一般在每年的7、8月集中办理增项变更手续,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
期集中办理企业的名称变更手续。
五、对资质就位中暂定一级企业的处理意见
在这次资质就位审查中,有部分企业被定为暂定一级资质。对这类企业原则
上应在*年资质年检时,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考核,
根据企业一年来的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同意转为正式等级,并报我部批准。届时
对确实达不到标准的,应予以降级。
对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而被定为暂定一级的企业,在暂定期间整改效果显著,
所有施工现场按jgj59-88《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要求全部达
标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考核同意,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后,报请我部抽检全格的,
可以批准提前办理转为正式等级的手续。
六、企业的资质分类与承包工程范围
我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666号"
文;共有34种企业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1。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
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的企业,其工程承包范围不受行业、专业限制,既可以对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
也可以自行组织工程施工。因此,不必"增项"各类工业、能源、交通、民用、
市政、通讯等工程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但如果其设有专业性的分支机构,可以
增项专业类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
2。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是按建设项目的类别来划分的,包括工民建、设
备安装、市政、冶金与有色、化工石油、水利水电、公路等,共有23个标准。
这类企业的承包范围包括项目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其中:①工民建施工企业和设备安装企业的承包范围为各类型工业(包括化
工、石油、冶金、有色、火电、核工业、矿山、建材、机械、电子等工业项目)
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施工。
工民建施工企业的承包内容应包括项目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如土石方、地
基、主体结构、屋面、内外部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及水、暖、电、卫生、通风、照
明、消防等工程。但工民建企业若作为工程施工分包单位,自行承担某项专业性
强的分部工程施工,需要在其承包工程范围中核定增加相应专业施工企业的营业
范围。②市政建设工程一级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为各类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具体是指:城市的道路(包括相当于高速公路标准的城市快速干道)、桥梁、机
场跑道、地铁、防洪等结构工程和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结构和管道工程的
施工。
3。专业分包类施工企业,是按项目中某分部工程来划分的,如装饰装修、
地基与基础、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消防、爆破、土石方、隧道、钢结构等,
共有10个标准。
七、制订专项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原则
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为便于各地开展这项工作,我部将组织制
定专项分包企业的资质标准系列,确定这个层次企业资质结构的基本框架。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这个框架,制订各类企业的的
资质标准。制订原则是:企业营业范围主要以劳务分包为主,并可承担限额以下
小型工程的施工承包。指标设置应以企业经营者的资历、劳务作业人员的技术素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深入,上海公安信息化建设日臻完善,成为保障日常工作的重要支撑。加强对公安信息通信系统的维护,保证各套系统及关键设备安全、健康、稳定地运行,已经成为当前各级公安科技部门的工作重点。为厘清现状,发现问题,并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有必要对上海公安信息中心运维状况进行梳理、分析,并基于业界先进的ITIL理念和ISO20000标准进行顶层设计,规划公安信息中心运维服务管理体系框架。
何谓ITIL
ITIL(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Library“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是英国国家计算机和电信局开发出来的一套IT服务管理标准库,通过把英国各行业IT管理的最佳实践归纳起来变成规范,是被业界广为接受的IT服务管理方法。它以流程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整合IT服务与企业业务,提高IT资源的利用率和服务支持的质量与水平,让既有的IT应用产生更大效能。
对于公安信息化管理来说,ITIL提供了一个信息化建设和运维服务管理的系统理论框架,公安信息中心运维服务管理可以此为指导,运用ITIL所提供的一系列标准和模型来制定IT管理政策,控制IT风险,实施IT流程,对于提高公安信息化管理水平,创新管理机制,提高资源配置能力有极大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
从整个运行过程来看,ITIL可以分为十个流程,即IT服务财务业务管理、能力管理、级别管理、可用性管理、IT服务持续性管理、事件管理、问题管理、变更管理、配置管理、管理。前五个流程属于服务提供流程,后五个流程加上服务台属于服务支持流程。
表1 ITIL服务交付和服务支持
服务交付:服务交付主要面向为服务付费的机构和个人客户(Customer)。它的任务是根据组织的业务需求,对服务能力、持续性、可用性等服务级别目标进行规划和设计,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实现这些服务目标所需要耗费的成本。也就是说,在进行服务提供流程设计时,必须在服务级别目标和服务成本之间进行合理权衡。由于这些管理流程必须解决“客户需要什么”、“为满足客户需求需要哪些资源”、“这些资源的成本是多少”、“如何在服务成本和服务效益(达到的服务级别)之间选择恰当的平衡点”等问题,因而服务交付所包括的这五个核心流程均属于战术层次的服务管理流程,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服务交付各流程间的关系
服务支持:服务支持主要面向用户(End-Users),用于确保用户得到适当的服务以支持组织的业务功能,确保IT服务提供方(Provider)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服务级别协议的要求。服务级别协议(Service Level Agreement,简称SLA)规定了IT服务提供方应该给客户提供什么程度或者级别的服务,以及没有达到相应级别的服务时,如何进行补偿。服务支持各流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服务支持各流程间的关系
其中,服务台是IT部门和业务部门用户之间的单一联系点,其主要目标是协调业务部门和IT部门之间的联系,为IT服务运作提供支持,从而提高相关业务部门用户的满意度。
五大问题制约发展
总体来讲,公安信息中心运维服务管理工作近年来虽有发展,但与业界先进水平相比,运维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程度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工作分散,难以形成运维合力。整个运维工作按照系统分属不同的部门分别维护,导致同样类型的设备可能由多个部门分别管理,运维力量分散,运维效果难以得到持续保障,集约性不强。
建维不分,难以落实运维责任。按照传统运维方式,谁建设、谁维护,建设者即是运维主体,在很多时候往往会掩盖发生的问题,不利于故障和隐患的根本解决,运维责任难以落实。
团队发展受限,难以提高专业化水平。公安信息中心尤其是基层公安信息中心人员往往专业不对口,有些甚至无IT学业和从业经历,难以满足运维的专业化要求。
外部依赖性较强,难以实现独立处置。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公安信息中心除运维工作外还要承担许多其他工作,运维工作往往依赖供应商,在发生故障和隐患时被动听从供应商处理,不能做到独立处置和应用的快速恢复。
理念落后,缺乏顶层设计指导。目前组织内缺乏成熟易行的IT运维管理流程,对日常维护、用户请求、变更管理、故障处理没有形成高效、系统的处理规程,与此同时还面临IT资产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以及IT运维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的挑战。由于长久以来的粗放式发展,运维服务管理理念较为陈旧,特别是缺乏总体框架体系的指导,往往是靠自己总结“土方法”来缓慢进步,运维效果不明显,难以产生质的飞跃。
基于ITIL理念的框架设计
为实现公安信息中心运维服务管理从粗放发展向集约发展,提高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应通过对现状的梳理,结合对ITIL的深度解读,对公安信息中心运维服务管理体系框架进行设计。
设计目标
实现建维分离,实行集中运维,对共性软硬件统一维护、管理,优化运维管理流程,推进运维管理工作集约化和运维管理机制现代化,为信息化应用的推进提供基础保障。
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在运维上按条(系统)管理转变为分层(基础设施、网络、基础软硬件、应用系统)管理,推动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二是人员分工从一人多角色转变为一人一角色(或少量角色),推动专业化分工。
设计思路
以信息系统生命周期为设计主线;将配套保障措施贯穿始终;重点对运维阶段的工作机制进行流程化设计;将集中运维对象划分为三个层次:基础设施(机房、电源、空调等),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操作系统、中间件、虚拟化工具软件),应用软件;按照ISO20000标准和ITIL理念规划、实施集中运维工作。
框架设计
整个框架共分为三大部分、22项工作、39个基本制度规范,其中运营管理10项工作17个制度规范,应用管理5项工作11个制度规范,服务保障7项工作11个制度规范。
首先是运营管理。主要是规范日常运作机制和各项流程,确保各项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能够在规定的框架下运行,确保过程可控、行为规范。
服务台管理。主要是明确服务台所承担的日常监测、全局信息化服务申告接报处置的有关要求。涉及规范:服务台运作规范,服务台日常工作序列,服务台服务接报处置及服务委托受理规范。
基础设施管理。主要是明确各信息系统、通用软硬件、数据库、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检和应急处置要求。涉及规范:日常巡检工作规范,故障应急处置规范,各系统巡检、应急恢复操作手册库。
服务级别管理。指对于服务台、日常巡检发现的故障、告警等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涉及到的应用系统重要程度,影响范围大小等因素而进行服务响应级别的定义和管理。涉及规范:事件分级处置规范,服务响应级别管理规范。
事件管理。根据服务级别明确各类事件的处置流程,明确各处置环节。用流程管理的手段促使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恢复应用。事件管理产生工单,服务台要跟踪工单流转全过程。涉及规范:信息中心事件管理规范。
配置管理。管理对象是配置资源库。主要是实现软硬件资源及设施的台账管理,要求对IT设施基础配置信息及变更情况进行记录,并梳理各配置项之间的关系,记录IT组件的当前状态等。配置管理数据库(CMDB)与变更管理结合,反映各种变更内容和当前的准确状态。涉及规范:信息中心资源配置管理规范。
变更管理。管理对象是配置项以及变更的流程。主要是掌控配置管理数据库(CMDB)中各类资源原有状态改变的过程。要能够对配置管理中的内容进行关联分析,梳理出各种配置的变更的影响范围和调整策略。变更管理产生工单,服务台要跟踪工单流转全过程。涉及规范:信息中心变更管理规范。
管理。管理对象是软件或服务的成功部署与这一过程,主要是确保被对象成功上线,确保只有经过测试和正确授权的软硬件版本才能提供给IT 正式运行环境(生产环境)。管理将被对象经过测试后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流程引入生产环境,变更实施结果以管理形式执行,与配置管理、变更管理密切相关。管理由单位产生工单,服务台要跟踪工单流转全过程。涉及规范:信息系统部署、管理规范。
问题管理。问题是指多次发生的相同现象的事件。问题管理流程的主要目标是预防问题和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将未能解决的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与事件管理强调事故恢复的速度不同,问题管理强调的是找出事故产生的根源,从而制定恰当的解决方案或防止其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问题管理产生工单,服务台要跟踪工单流转全过程。涉及规范:信息中心问题管理规范,信息系统问题反馈与优化制度。
可用性管理。主要是对用户和业务方的可用性需求进行分析,定义出相应的正常参数、指标,以此来设计IT基础架构的可用性,从而确保用户的需求与IT基础架构及业务方所提供的可用保持一致。同时,要从关键业务功能、安全性、可靠性、容错性、可维护性、容灾要求等角度,来进行监测和分析各种服务的可用性。涉及规范:信息通信资源监测标准,系统容灾备份标准。
知识库。知识库是指辅助运维事件判断、处置、解决等操作的一切知识文档、工具的总称,可以协助运维人员迅速发现和解决问题。知识库包括了用户操作手册、维护手册,故障处置预案、问题管理总结的诊断方法,可用性管理中的可用项诊断,事件管理中的事件处置办法等。涉及规范:运维知识库管理规范及使用手册。
其次是应用管理。主要是明确信息化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的规范操作要求及相关流程,确保整个过程在规定的框架下执行,利于后期运维和应用推广。
需求管理。需求包括项目业务需求、运维需求。需求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需求调研、规划调整、需求编制及需求解读。涉及规范:应用调研工作制度,公安科技信息化规划编制管理规定,信息化项目需求编制规范。
项目管理。主要是明确对项目申报、建设、验收的过程要求。涉及规范:公安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信息系统方案设计及技术开发规范,信息系统验收及文档管理规范。
和部署管理。主要是明确对全局新建或升级的信息系统正式入网之前的功能、性能测试、审核要求。涉及规范:新建及升级信息系统上线审核测试规范。
运维交付管理。主要是当项目完成运维验收后,由运维部门与项目组进行运维移交。包含技术档案管理、日常运维要求、重大故障处置方法、缺陷回退机制、程序和数据更新维护风险评估和控制。涉及规范:信息系统运维移交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升级审验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回退工作制度。
服务评价管理。包含应用推广与绩效评估管理及软件生命终止管理,主要工作为指导全局信息系统的应用及推广,负责指导项目组开展培训推广,收集应用情况及应用成效,组织开展应用评估并适时向规划部门反馈。涉及规范:信息系统应用推广及绩效评估管理规范。
最后是服务保障。主要是为运维机制的实施提供人、财、物保障和行政执行力支撑。
人力资源管理。为做好项目建设、运维、应用推广等目标和任务,需要正确选择、合理使用、科学考评和培训人员。通过人岗匹配,充分挖掘人员潜力。涉及规范:岗位设置规范,专业技术岗位绩效考评及聘任工作操作办法。
供应商管理。主要是正确处理与供应商及其合作人员的关系,使之成为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正常运转的有力支撑。做好供应商管理有利于开展与运营商的协调沟通,推进项目建设、维护工作,保障运维机制的顺利开展。涉及规范:供应商及其人员管理规范。
财务管理。经费指信息化项目建设、维护管理的各项配套费用。财务管理是指合理规划各项经费支出,保障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的正常运转。涉及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信息化配套经费使用管理规范。
资产管理。主要是实现固定资产账目与资源掌控账目的有机统一,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符合资产生命周期要求。涉及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物料及仓储管理规定。
技术管理。指提供专业技能及工具,支持IT服务和IT基础架构管理,包括对各种运维工具的采购、移交、使用管理及维护,通过落实工具管理力争及时发现缺少的工具软件,最大化地发展各类工具软件的效用,推进日常运维工作的顺利开展。涉及规范:运维管理工具配置及使用管理规范。
值班管理。值班管理是指要求按照前期制定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在当值的班次里承担相应工作。值班制度的制定有利于开展日常运维的各项流程管理、突发事故的处理。涉及规范:值班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1、工程建设标后管理范围: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项目),国债项目,集体资金项目(包括村民集资项目)。
2、加强投资控制。各建设单位要运用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三算控制”手段严格控制投资,杜绝报小建大、“钓鱼工程”等项目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三超”等现象发生。对出现超“三算”的项目,严格执行《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天政办发号),概算超估算10%或5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重新报批;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工程累计变更增加的造价超过原批准概算10%或500万元的,项目概算应当重新审批;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的项目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加强项目合同管理。招投标双方要按招标文件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不得违反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多付或提前付款。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合同中材料、设备的造价管理。严禁在项目实施中擅自变更施工的材料、设备等。项目确需替换材料、设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政办发号)事先办理报批手续。
4、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管理。应按合同约定,督促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着重加强对人员到位问题的管理。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将有关问题书面报告相关行政职能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党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建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配齐配足项目管理人员,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资料的收集、保管,特别是对隐蔽工程变更要及时留存相关资料,并要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出具详细的、真实反映工程变更情况的变更意见,以利于设计变更审查。对于资料不齐全、提供不出详细的变更依据的,按党政纪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严禁以各种理由更换项目经理、三类人员,确保人员配备及人员到位率满足实际施工需要。对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三类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人员到位率未达到规定的,要按照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8、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明确凡低于工程项目最高限价的85%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中不得以投标价格偏低、材料涨价等因素,擅自替换材料品牌或降低质量标准,以次充好获取不当得利。严肃查处在招投标过程中,以中标为目的恶意压低报价,中标后为节省成本以“偷工减料”来获取最大利润的行为。
9、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严禁建筑材料、构配件先“用”后“检”,或让商砼生产企业代做试块,“检”“用”各一套等各种手段规避质监站的检查,造成质量隐患行为的发生。
10、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1、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的人员数量、姓名、专业、岗位予以明确。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和监理规划或招标文件中配置人员相对应。杜绝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照搬照抄,不能指导现场施工监理行为的发生。
12、工程监理项目部的人员配置应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配置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且能够适应施工现场监理工程。要严格把关,有效控制项目质量和工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高估冒算等行为要严肃制止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3、勘察设计单位要重视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技术交底、处理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基槽、基础、主体、竣工等重要部位验收的管理,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应予以明确。对地质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报告与实际地质地貌不相符的;相关阶段验收及重要部位的隐藏工程验收跟踪服务不到位的,监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4、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程序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不合理变更,应予以拒绝。如不拒绝,要追究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的责任。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经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方可同意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
15、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要严格执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设计、勘察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对于中标设计单位的设计费和勘察费支付,必须预留不少于总设计费的20%作为工程设计、勘察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酌情支付,并在设计、勘察合同中明确。
16、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由于设计、勘察单位过失造成投资增加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勘察、设计费用的基数。由于设计单位的原因,出现项目造价增加100万元—500万元两次或超过500万元一次的,今后两年内我县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委托其开展业务。
17、由于工程咨询、造价单位在预算编制或预、决算审核过程中过失导致工程造价误差率超过5%的,今后6个月内不得委托该咨询、造价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户外广告。
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第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
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公共广告栏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5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愈期不拆除的,,其费用由者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擅自违反登记事项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市级各部门及所属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另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收费、罚款等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如法律、法规,允许单位自行收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经*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核准,单位可开设一个应缴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第十一条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外汇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
(二)市级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
(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或《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市级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和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实行省垂直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所属市直基层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实行省垂直管理的县级基层单位开设账户的申请由市财政局委托一级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报关的开户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三),同时抄报市审计局。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二十条市级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签发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市财政局签发《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30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四),附软盘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同时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办理其基本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手续。
第四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市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市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填制《市级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五),附软盘报市财政局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六条市级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同市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市级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同时,市级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市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模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三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应将市级预算单位的相关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市审计局按本办法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部门在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在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认为应追究市级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部门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相关机关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市级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市级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已知是市级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明知是预算收入汇缴资金、财政拨款而为市级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开户银行开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五条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市级预算单位,按《关于印发〈*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由市财政局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其原有账户确需保留的,按《*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确认后予以保留,并根据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四十六条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高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与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不能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任意变更基建计划。在基建项目立项时,为争项目、抢时间,部分高校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单凭拍脑袋编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往往与实际情况差距很大。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任意改变投资规模、内容的现象,待工程竣工完毕后,该项目已不是立项时的项目。还有的投资规模突破概算好几倍,出现严重的“三超”现象:超投资、超概算、超标准。有的项目更是先斩后奏,搞计划外工程,不入学校的资产账,一旦与国家建设规划相冲突,该项目就会被有关方面强行拆除而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造成学校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2、自筹和贷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一些商校向教育部申报基建计划时,其申报年度自筹计划往往大于学校财务支出计划,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了加快基建工程的进度,又往往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没有很好处理拨款、自筹和贷款之间的关系。
3、工程结算出现商估冒算。在高校基建工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上商估冒算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有: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多计材料、设备价格和数量,设计变更增加部分通过现场签证重新计入,而变更减少部分未作调整,重复计算,多计费用等。
4、基建报表虚报和少报基建投资完成额。部分商校在年终财务决算时往往根据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投资的差额作一些账务调整。如果是超额完成投资,就将其超额完成的部分暂挂“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工程款”中,待下年年初再予调回,如果没有完成投资额,就将其差额部分以虚假附件或根本无附件虚报投资完成额,挂“建安工程投资”和“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不影响下年度国家拨款,同时也为了年终决算报表的顺利通过。
二、完善高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内部控制
针对高校基本建设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基建投资管理。
1、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控制。如制定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监理管理、基建材料、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等,这些规定经学校领导讨论通过后,由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基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预算控制。高校应成立以主管校长为首的财经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校常委会成员及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特别要有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办、基建处、规划办等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学校的预算并制订年度基建计划。在编制学校预算时,一方面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贷款建设”。但商校实施的“积极发展”方针必须做到建设规模要适度,结构要合理,经费来源要可靠。
3、实行经济责任控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按照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经济责任制的层次可分为:校长、总会计师或主管副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这些层次的人员组成一个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运行有序、共同实现学校财务管理目标的群体,校长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
4、加强基建招标管理控制。部属商校基本建设项目基本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人为因素,导致评标过程缺乏公正、合理、透明的程序,往往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招标工作很容易成为少数人自身利益分割的场所,由此出现了在同等条件下不选质优选质劣、不选价优选价高的现象。学校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建立招标专家库,以监督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招标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由审计、监察、计财、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具体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考察和确定投标或邀标单位、审查评标结果:招标专家库由有基本建设相关专业资质并在省招标中心注册登记的校内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向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代表校方作为基建项目招标评委。
5、严格实行合同会审控制。商校基建项目应严格按合同管理,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要全面、文字表达要清楚,特别是合同价形式、物价浮动因素、政策调整因素、双方的承诺及主材的供贷方式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便在合同履行中控制价格。学校还应成立由法律顾问、审计、监察、计财、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的基建合同会审小组,主要负责参与相关基建合同谈判,提出合同审核意见,负责监督合同执行与变更管理,并负责基建过程中的监督、审计和法律咨询工作的聯系与协调。
6、实行造价审计控制。对工程决算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初审是由基建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始资料如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记录、现场隐蔽工程纪录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同时对工程量的计取、定额套用是否与标书中要求一致,以及甲方所供设备、材料有无重复计算等进行审查,是为降低工程成本把好的第一关。终审是学校审计处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中介事务所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人员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三、完善高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引大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来源大致为四种情况: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借鉴相关专业项目已经形成的、比较完善的技术规范,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应用指南》、《光面爆破新技术》、《隧洞各类围岩不同阶断面计算》等;组织相关专家、学者、监理和有丰富经验的现场工作者共同编写,如《PCCP铺设质量管理规定》、《大伙房水库输水入连工程管理文件汇编》、《大伙房水库输水应急入连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业主管理人员自己编写,如《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施工业主质量控制措施》、《设计变更控制》等。
管理制度的分类
a.安全管理制度,有《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要求》、《大伙房水库输水应急入连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16项。b.质量管理制度,有《质量检查及评比》、《质量事故处理》《PCCP铺设质量管理规定》、《大伙房输水应急入连工程隧洞施工技术要求》等14项。c.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等6项。d.其他制度,主要为与财务、物资、纪检、动迁等方面与施工管理有联系的,但内容存在差异,在此不作过多介绍。
制度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的具体执行情况
引大工程在质量、安全管理上,每季度由项目法人项目管理部对本季度质量、安全评比达标的项目监理部、承包商颁发流动红旗;每半年由引大工程质量、安全委员会进行一次整体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与各季度项目管理部评比情况进行综合排列;年底对达标单位颁发评比奖状。隧洞施工中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很多,承担风险较大,为了确保隧洞施工安全,业主在隧洞施工安全管理上从以下方面入手:a.认真学习安全性法律法规,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b.要求施工单位成立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c.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人,制定业主与监理每月一次联合安全检查、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d.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安全。PCCP管铺装工程施工中,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节省沟槽开挖成本及时间,缩少开挖断面,这样极容易造成边坡塌方;还有的PCCP管吊装过程中,施工人员为了增加吊装配重,将30t重的管线连同操作工人一起吊装。这些行为都会对安全生产构成隐患。业主在例行和日常随时检查过程中,根据《施工现场安全要求》及《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发现有此类问题立即叫停施工,阻止其不安全行为;同时要求监理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在PCCP管铺装现场发现,施工单位为单纯追求施工速度、利益最大化忽视了对质量的重视。有的用来做垫层的砂子含泥量大,经检测,砂子的相对密度不能达到大于0.75的设计要求;有的包脚砂的回填高度也不能达到82cm的设计高度;有的基坑排水不及时,使管线不能铺设在干燥的垫层上。以上问题,都将会使管线铺装后产生横向移动,影响承插口的质量,使管线打不住压易造成漏水。根据《PCCP铺设质量管理规定》、《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施工业主质量控制措施》、《质量事故处理》等文件,现场发现问题后,业主均立即要求监理对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后上报监理和业主进行复查,合格后再允许其复工。12个铺装标段在施工过程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上述问题,到目前为止相关整改已进行了近10次。对存在侥幸心理的施工单位,业主和监理每天都到其施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其整改,直到全部合格后再允许施工。对不负责任的旁站监理,业主坚决对其予以辞退,现已辞退现场监理5名。隧洞工程其质量管理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现场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爆破和开挖是隧洞工程关键环节之一,由于施工方法、工艺不同等问题,有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超、欠挖现象。按照《大伙房输水应急入连工程隧洞施工技术要求》、《隧洞各类围岩不同阶断面计算》,该工程施工技术要求隧洞周边不允许欠挖,平均线性超挖值小于150mm。凡未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的,要求监理现场追究责任,责令施工单位达到设计要求为止。对于恶意超挖的,业主要求监理对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其整改,并对超挖部分不予以计量支付。在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中,大石桥办公楼的混凝土施工外观看比较粗糙,现场楼板发现漏水,楼梯间柱头有裂纹等现象,而且内业资料也不齐全。检查发现后,业主立即要求其停工整改,并依据《质量事故处理》中规定的“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人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及时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对现场混凝土施工质量问题责令监理复测,并找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要求其配备专职资料员整理档案资料。依据《质量检查及评比》条例,取消其本年度“引大杯”评优资格。同时,业主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到国家优秀在建项目参观学习,组织高校教授对专业知识进行培训。在施工的后续项目上,采取先做样板工程,待样板工程检查合格后,照样板施工的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业主、监理在每月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PCCP管铺装一标段档案资料整理严重不符合规范,无法进行审核和归档;PCCP管铺装二标段档案资料整理严重滞后。发现问题后,业主和监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中“档案整理与现场施工保持同步和单元质量评定与实际施工最多滞后一个单元”的要求,首先对施工单位进行警告,属于资料员问题的,责令施工单位更换合格的资料员;对忽视警告或长时间不整理档案资料的施工单位,业主根据《大伙房水库输水入连工程管理文件汇编》中《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其当月施工进度款不予支付。后期效果显著,档案整理普遍较好。
制度的执行结果及作用
截至目前,引大工程北段全部14.11km隧洞开挖基本结束,无一人伤亡;北段铺装150.9km,目前累计完成40余km,无安全事故发生;两个泵站土建工程基本完成,无质量事故发生。南段工程施工基本全部结束,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于2010年6月末一次性试通水成功。工程建设期间,监理共下发136份会议纪要(45份安全检查纪要、35份质量检查纪要、9份设计变更纪要、47份协调纪要)、48份整改通知、17份现场书面指示,对施工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
近年来,随着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不断扩大,从要本上改善了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了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使农民得到真正国家的扶持。由于种种原因,程序复杂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在 “高压线”管理制度下,各种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就以2006年-2009年的高标准棉田建设项目为例,从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基建项目申报前期的可行方案没有建立优选方案库。各县都希望多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领导的侧重点放在编制方案的形式和项目资金下达方面。往往在申报项目的前期,只需提供一些地域性的基本资料,委托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写,建设单位对可行性方案的内容不作客观的论证,直接上报到项目的审批部门。没有达到方案的优选,造成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和实施地点现象屡有发生。
(二)重建轻管,按照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地点全部选在农民的田地里,按照技术要求高标节水的主管道使用寿命为15年,投资完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乡(镇)政府委托其管理,原建设单位退出该项项目工程的建设舞台。农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转移,闲置,毁坏、变买等现象,资产管理出现脱节,无疑造成资产流失,一系列的后续工作无部门和相前政策作支撑。
(三)监理管理不严。一是对监理单位的资格审查认识不到位,导致项目建设现场管理跟踪不到位,致使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有机可乘,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以种种理由换人,工作量太大等关因造成监理力度不足,甚至混水摸鱼,不能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二是监理人员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内定,建设单位缺乏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制约措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责任心太差完全忽视建设单位委托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有的监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记监理日志,不做小结,为了应付检查翻抄施工日志,与施工单位合伙随意变更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违规签证,材料进场把关不严,出现规格不达标的问题。
(四)法人终身责任制落实起来困难。一是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责任制,真正做起来偏差太大。责任人的管理经验不足,随意变更项目的内容及规模,一旦事实成立,造成的变更程序不符合规定等问题,仅是在检查的过程中提出,并不作任何的奖惩,以致引发施工及项目实施的建设期延长等损失由谁来买单。二是项目负责人调离岗位,似有不在其位不谋其政,遗留的问题未解决怎么办。三是一个项目有几位领导都参与,如何来划分责任和权利。
(五)农业项目后绪管理缺乏考核的标准。一是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前的考核仅仅是指标的评分,在考核指标内容、项目设定以及权重设置等方面表现出无相关性、不科学合理,随意性突出,常常仅仅体现领导意图,且绩效考核体系缺乏严肃性,任意更改,难以保证政策上的连续的一致性。二是项国家支农项目投下来了,地方按部就班的实施完成,一交差就算工作大功告成,并没有从深度和广度考核它的价值,验收仅限于专家级成员的意见,没有农户的意见,不能从广度考核出项目的各种效益。一昧的照搬别人的经验,也没有从技术深度挖掘出适合地区的复合技术,是否能带动农业技术的更新,缺乏一套长效的管理机制纳入考核标准。
(六)建设期间的利息收入只冲减待摊投资。建设期间项目资金在专户产生的利息支付用于支付帐户管理费、工程款汇款手续费待摊投资项目,没有按要求抵消工程建设款,不符合相关规定。只能说明地方过于依赖中央投资。
二、对应的建议
一是注重项目可行性方案的申报内容,建立优选方案库,经过专家论证择优录取,达成双向选择。
二是加强项目工程养护管理。对于国家投资的项目工程在使用期内,应该组织管理单位加强定期的统计摸底调查,分片区划分责任加强管理。建设单位移交资产的同时把施工单位的相关的管理维护事项也一并移交。除了在行政上加强监督管护之外,适当的将管护推向市场化运作。
三是严格监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监理的工作日志内容完整,真实合理,小结明了简单,用数字说明一切。严格执行可行性方案,控制不合理的设计,内容变更和增量签证。虚增工程量和随意调高设备、材料的价格。督促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对项目质量、进度、造价的控制,工程签证分级审批。对于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经核实所有的签证无效或者按规定扣减工程造价。
四是法人责任终身制责任明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五是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
六是建设期间的利息收入与财政拨款性质相同,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如若在建设期间发生的手续费等从地方自筹资金或者办公经费中列支,中央投入的专项资金及派生的存利息保证项目建设支出。
为保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有效运行和发挥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于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需引起重视,一定要减少国家投资成本,提高投资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的建立一套高效良好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道路运输 从业人员培训 管理现状 对策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与旧规定相比较在管理方式上做出了人性化的调整。在规定中,着重提出了关于从业信息查询服务的问题,给公民出行安全给出了更多保障。而对于道路从业人员范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也有所调整,调整成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以及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此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还将有关概念更加明确化,而所有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必要的业务培训之后,通过考试以及考核合格才能够持证上岗,这为当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调整
交通部新出台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与旧规定相比较,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异地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后,外地的驾驶员就可以在当地办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这一规定的实施主要是为了适应外地务工人员,可以增加就业渠道。在此之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不可以异地获取从业资格证的,在外地务工的人员只有回到驾驶证发证地,并在当地的运政机构提出申请,才能够获得审批。这个规定的变更,就意味着只要外地人员能够提供暂住证明,就可以在异地报名接受培训,参加当地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
(二)每个月组织一次道路运输驾驶员考试
按照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考试的频率根据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分。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要获取从业资格证,主要是有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每个月一次考试,而机动车维修人员的考试则是三个月一次,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则可以自行确定。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试实习实行新考试大纲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试,取消桩考,根据新的考试大纲规定,理论知识的考试侧重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及专业的运输知识;应用能力的考试主要针对于专业知识,包括车辆制动器的制动力的安全检视、发动机是否正常等等。此外,在道路旅客运输考试内容中,还增加了旅客急救常识以及轮胎更换等等。
(四)年审变更为每年一度的诚信考核
旧规定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审查是两年一审。在新的规定中,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六年,每年进行一次诚信考核。如果道路从业人员有违章行为,就要在行业管理部门记录在案,以作为诚信考核的依据。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现状
自从1999年国家交通部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以来,这为交通运输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在强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方面也起到了很大的规范作用。而随着行业的发展,政策自身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新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启动之后,全面展开了从业资格证的换发工作。在此基础上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队伍实施了全面整顿。为了能够更好地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规范管理,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相分离的制度。通过考试信息平台,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试题库配发到市、县、区,同时还安装了计算机自动出题系统,以促进无纸化考试的全面展开。根据新规定,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以及证件的发放流程都实施了规范化管理。为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道路运输的整体质量,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施诚信考核制度,其中涵盖从事运输活动中涉及的遵纪守法、服务质量以及安全运输等等,建立起综合评价指标。按照制度要求,在一个考核的周期内,如果出现了违纪等等不符合规范操作的行为累积分数超过20分的道路从业人员,就要对其实施培训。
但是在对道路运输诚信考核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要获得从业资格,是按照信誉考核制度接受计分考核和信誉考核,其中的内容涉及到从业人员在道路交通中的违规违章行为,交通部门就需要对于该项工作很好地落实。目前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还远远没有达到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中的要求。特别是对于一些交通违章行为,交通部门的执法人员没有做好违章记录工作,因此而导致从业资格章管理工作不到位。
三、道路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的对策
(一)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施诚信考核制度
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具有时效性,就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各项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除了要具有一定的执行力之外,还要做到以人为本。从业资格证管理制度以及诚信考核制度等等,都是对于从业人员在道路运输行业中提高安全意识,以避免频繁地出现违规违章以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监督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证道路运输的安全,建立起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监管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将统一高效的从业资格管理体系建立起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要建立在培训和考试管理标准的基础上,对于考务流程管理不断地完善,以强化考试质量。针对目前所存在的从业资格管理职能交叉问题,对于从业驾驶员的资格证管理要符合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特别是公交车和出租车的从业驾驶员属于是旅客运输范围,对于相关的资格证管理就要完善道路运输管理,以避免由于培训机构以及考场等等的不够完善而导致人力和物力上的资源浪费。鉴于目前对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一系列程序都是由驾训科负责,既要负责考试,又要办理证件,使驾驶员资格证的管理处于混乱状态,可以采取部门专门负责的办法,将驾驶资格证的考场管理、考务以及考试管理由各地的运营机构来承担,以确保考试质量,提高监管水平。
(三)建立从业资格管理机制
在对于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监督管理中,要在确保培训与考核公平公正的同时,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努力提高道路从业人员的培训质量和考试质量。要建立巡考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巡查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场,一旦发现有违规的行为,从严整治。通过设立考场监控系统,对考场以及培训场地实时监控,以及时纠正培训以及考试中所出现的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道路运输管理中,做好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在道路交通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严格规范道路运输管理,就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以促进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强化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力度,加强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准入、考核管理,对于优化道路运输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花彩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J].科技资讯,2011(11)
[2]张丹.浅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标准化[J].北方交通,2013(05)
[3]许美红.浅析如何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