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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石器制造,形式感,审美意识,发生学
法国考古学家德施雷(JosephDéchelette)对史前考古学所下的定义是:“史前考古学者,研究最古史料以前的古器物之学。”留给我们的旧石器时代的器物,当然是石器了,而且基本上只留下石器。所以探讨人类审美意识的发生,只能从石器中着手。但我们切莫以为,石器时代审美意识就发源在石器中,而且只能发生在石器中。张光直曾指出,旧石器时代只给我们留下石器,千万别给我们造成这样一个印象:“整个旧石器时代,人类的文化是原始的,构成其物质文化的主要内容是凿石器。”因为“仅有石器遗存来代表我们祖先的物质文化是考古保存上的偶然事件”,其它的一切都没有留下来。旧石器时代的情形也许和我们的印象相反:
无论是从少数保存至今的非石器时代文化遗存(诸如西欧的洞穴艺术)来进行考古研究,还是从现代渔猎民族的情况来推断,我们旧石器时代的祖先对环境有着充分的了解,也富于能使他们与环境中的对手进行竞争的机智,也有超出其原始生活的宇宙论和宗教信仰。
也就是说,我们借石器制造来探讨人类审美意识的发生,是迫不得已之举,而不是来证明人类审美意识的充分必要条件。所以,其说服力也不是百分之百的可靠,而是要打折扣的。这一点,是我们探讨史前人类审美意识时必须牢记在心的。
既然是出于无奈,那我们就应当尽可能同情地去理解史前人类的处境,设身处地去设想我们在同样的情况下会产生什么样的举动,从而力图寻找石器中所蕴涵的审美意识的蛛丝马迹。让我们先从关于石器制造的流行说法谈起。
一对流行说法的一点反思
我们总是喜欢将我们的祖先塑造成整日凄凄惶惶以满足口腹之欲,但却往往还是食不果腹的可怜动物。他们既找不到充足的食物,也没有预防猛禽烈兽的天赋,更没有御寒的毛皮。所以,人在最初的时候,可以说是自然界里命运最悲惨的动物,远远不能和我们现在的人类相比。我们往往认为,“需要是发明之母”,环境的逼迫,使得他们寻求工具以延长器官,去征服自然。于是,我们自然而然地便将石器的制造看作是严酷环境逼迫的产物。
于是我们设想,在如此悲惨的境地之中,我们的祖先到处寻找工具。而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里,他们看到了一块石头摔碎了,于是猛然产生了一种灵感,第一件石器就在模仿自然的过程中产生了:
最初的工具,也可能是出于偶然。他们看到一些砾石在石块上摔破时,可以产生新的锐缘,而这种带有锐缘的石块,较之天然石块要好用、省力得多。此后,当手边没有锐利的天然石块可以利用时,他们便会用一块石头来打击另一块石头,使其产生锐缘。
概言之,我们也经常把人类制造的第一块石器,看作是偶然的产物。
这两个说法合起来,就是说,石器制造是在严酷环境的逼迫下“偶然”产生的。这个说法其实只说对了一半,而忽略了另一半。的确,“需要是发明之母”,但是整日为口腹之欲所缠绕的动物,也许除了饿得发疯以外,难得有什么创造的机会,更不会有闲心去观察石头的一次偶然破裂。即使看见了,也只能是“视而不见”,而不会“常驻于心”,当然也就不可能“重演”或“模仿”这一自然过程。所以,我们在强调“需要是发明之母”时,还需再补充一句:“闲暇是发明之父”。需要和闲暇两者都是发明的必要条件。我们在推测远古时期人类的发明创造时,最好记住怀特海(AlfredNorthWhitehead)的这句话:“有创造天赋的人进行充满活力的工作时,需要愉快的精神活动作为一种条件。‘需要乃发明之母’是一句荒谬的谚语;‘需要是无用的伎俩的来源’更接近真理。”
问题也许出在我们对祖先的处境的设想上。美国人类学家马文·哈里斯(MarvinHarris)认为,我们对史前人类处境的设想是维多利亚时代自大心态的产物。他指出,“维多利亚时代的人们夸大了所谓野蛮人的物质贫困,同时对工业‘文明’带来的好处言过其实”。于是“他们把旧石器时代描绘成充满恐惧不安的时代,当时人们白天汲汲于寻觅事物,夜晚则躲进毫无舒适可言的岩洞,蜷缩在火堆旁,洞外到处是巨齿虎”。在马文·哈里斯看来,真实情况毋宁是:
石器时代的猎人维持生计的工作时间比典型的中国和埃及的农民或当代工人(虽然他们有工会)都要短。至于美食娱乐、审美情趣一类人生乐事,只有今天美国的一流阔佬才能享受到早期狩猎采集者所享受到的乐趣。当代的经理们工作5天才能换取两天时间去享受森林、湖泊和清新空气。今天,全家人30年的辛勤工作和积蓄才能使他们有权欣赏窗外几平方尺绿草地。而这些人还只是享有特权的少数人。美国人常说:“食不可无肉,”他们的食物中动物蛋白却是不少(有人说太多了),而三分之二的当代人却不得不甘于蔬食淡泊。在石器时代,所有人都吃高蛋白、低淀粉的食物,而且是未经抗菌素和人工色素处理,未经冷冻和真空消毒的肉类。
马文·哈里斯的说法可能有些过激。也许我们祖先的处境没有他所说的这么乐观,但同样没有我们经常设想的那样糟糕。如果真像马文·哈里斯所说的这样好的话,我们很难想象人类的进化;但是,假如像我们所设想的那样糟糕的话,我们也同样难以想象我们的祖先在饥肠辘辘的情况下能发明石器。事实的情况可能是,人类远祖生存处境比起动物来说,最大的一个不利的地方就是失去了“稳定性”。打个形象的比方来说,就像已经告别了“铁饭碗”开始面临“失业”危险的城市工人。所以,其处境是上述两种不同“叙事”的中间状况——既不乐观,也不悲观。张之恒认为,人类最初的生活条件过于严酷或过于丰裕,都会抑制生产力的发展。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观点。
所以,人类远祖在满足自身生理需要之后,应当有一定的闲暇。也就是说,他们也有一定的“闲心”。北京人在附近二三公里的山坡上采集食物时,还将“手指大小六方体透明水晶”拿回“家”的举动,就表明他们没有完全被饥饿和恐惧所控制。北京人对珍贵石料的细致加工这一现象,也说明了同样的问题。
仅有灼人的需要不可能产生创造冲动,假如我们可以将石器制造称为人类第一个伟大创造的话。罗素曾经说,文明人与野蛮人之不同,主要在于“审慎”(prudence),在于“深谋远虑”(forethought)。罗素的说法中,无疑有一种文明人的偏见。如果撇开这一偏见,我们就会发现,人之所以为人,就是因为审慎,不管对于所谓的“文明人”还是“野蛮人”来说都是如此。人类的劳动之所以有别于动物的谋食,是因为有罗素所说的“审慎”和“深谋远虑”的成分存在。这也就是说,其驱动力不只有动物性的冲动,而且也有对于未来的理性考量,或者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有一种“筹划”的成分在里面的。这个筹划,当然需要一定的闲暇,而不是单纯的生物性需要就能逼迫出来的。
我们之所以往往将石器制造看作是严酷环境逼迫下的偶然产物,是因为我们将石器制造看得太简单了。其实,我们的祖先创造一个石器的难度,并不亚于我们发明机器的难度。所谓的“文明人”和“野蛮人”在劳动的性质上应当没有什么“质”的差别。
二马克思论人的生产
这种流行看法,看似来源于马克思,其实是误解了马克思。对于下段文字,我们可以说是再熟悉不过了:
诚然,动物也生产。它为自己营造巢穴或住所,如蜜蜂、海狸、蚂蚁等。但是,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
就是在这一段耳熟能详的文字中,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人之所以能“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就是因为人的生产,人的“真正的生产”,是在不受肉体需要煎逼的情况下的生产。这种生产,就是罗素所说的“审慎”,也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筹划”。而我们之所以将工具制造看作是纯物质性的,是因为我们也像罗素一样,对“野蛮人”充满了“文明人”的偏见。
既然人的“真正的生产”就是不受肉体需要煎逼下所进行的生产,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即使最原始的石器制造,也是物质和精神的复合体,虽然这个石器行使的是实用工具的功能、扮演的是实用工具的角色。这个精神的成分,不但表现在人能够在不受肉体需要煎逼的情况下生产;而且表现在,工具制造其实就是一样精神性的活动。意大利学者巴蒂斯塔·莫迪恩(BattistaMondin)说:
实际上,不管是为了发明工具还是为了劳动,人都必须调动他所有的最高级的精神活动——推理能力(去发现工具)、自由、深思熟虑、决策,才能进入行动的领域,实施某项工作。
在劳动过程中必须调动最高级的精神活动这一点,不管对于现在还是过去,都是适用的。我们忽略的正是这一点。
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巴蒂斯塔·莫迪恩的这一段话:
劳动使人这个有着身体和精神两个维度的存在的一些基本的方面被揭示出来。实际上,劳动是手和意识的果实,这个意识是有理性能力的和自由的。
人的身体和精神这两个维度,在制作第一件工具的时候,就具有了。只不过,这时物质和精神还紧紧地缠绕在一起而已。只有承认了工具制造中的精神性因素,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所说的“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
要言之,劳动之所以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是因为人的制造工具和使用工具的过程不单是一个纯物质的过程,而且同时还是一个精神的过程。
三形式感与石器制造的内在关联
薛富兴认为,“形式美、形式感始终是人类审美意识的最现实起点,对先民来说如此,对今人来说依然如此”。如果说“形式美”侧重于客体的特征的话,那么,“形式感”则侧重于人对事物形式的把握能力或给无形事物赋予形式的能力。这种能力正是石器制造这一似乎简单而原始的活动的逻辑前提。
关于这一点,阿恩海姆(RudolfArnheim)所说的一段话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他说:
柯勒曾经证明,让一个类人猿把树上的一根枝条看成是一根他可以用来勾取笼子外的食物的棍棒,无论如何也不成功。究其根源,大概是因为在它的知觉中树枝同整个树是连为一体的,这是物理对象中固有的联系,又加上得到动物以往经验的加强,就必然会使它把树枝看成是它爬树活动的东西,无论如何也不会把它看成一根可以当工具使用的棍棒。……把树上长的一根枝条看成是一件工具的知觉,与那种把它看作是树的一部分的知觉是绝然不同的。
需要说明的是,柯勒(WolfgangKohler)的实验并不是如阿恩海姆所说的那样“无论如何也不成功”,因为他曾经让一名叫苏丹的猩猩完成了这样的一个行动。但是,阿恩海姆却揭示了一个工具制造的逻辑前提——必须将这根树枝“看作为”(seeas)与通常知觉中不同的东西。也就是说,需要一种和习惯的知觉不同的“看”,来“看”这一根树枝。用地道的格式塔心理学术语来说,就是要将这一根树枝看作是一个“部分”,这个“部分”才是“可能的手杖”,而树的“全体”则不是。而人和猩猩的区别就在于:
我们在需要的时候,可以把更稳定的视觉上的整体,进行分解;或者说得更正确一些,在同样客观的条件下,成年的人类要比猩猩更容易把视觉的整体分析出来。当人类需要“部分”的时候,会比猩猩更容易地发现它们。
为什么这样的一个被分解出来的或抽象出来的“部分”会成为一条“可能的手杖”?这是因为,一旦我们完成了这样的一个视觉上的抽象的时候,我们在这个抽象中把握的这根树枝的“形状”或“形式”,是和“现实的手杖”在形状和形式上是一致的。正是这种对形式和形状的把握能力,是我们将不同的个体看作是同一类事物的基础。这种对不同物体的共同“形式”的把握能力,就是一种形式感。这种形式感,正是制造工具的一个逻辑前提。
如果说,将一根树枝看作“可能的手杖”,对猩猩是一种艰难的活动的话;那么,在一块光滑的砾石上,看出尖锐的“锋刃”,对第一个打制石器的人来说,也是同样的艰难。我们很难设想,一个饥寒交迫的类人猿,能完成这样的一个艰难的抽象活动,也即,在一块整体、浑圆的砾石上看出尖利的部分。要看出这个尖利来,至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需要;二是充裕的时间。只有在这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我们说石器是需要逼迫下的偶然产物才有意义。
李泽厚说:“形式美的出现,是以使用——制造工具从事生产的技术活动为前提。”同样,我们说“形式感”是使用——制造工具的逻辑前提,也未尝不可。这两个命题并不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因为,前者是从客观的一面说的,后者是从主观的一面说的;前者是从历史本体论立论的,后者是从心理本体论立论的。
这里,我们当然还是处在一种哲学思辨的层次上来讨论石器制造的问题,那么,就让我们接下来考察一下石器制造的具体技术问题。
四选择石料:石器制造的基本技术条件之一
石器制造的第一个技术条件是,我们的祖先必须具备选料能力。并非所有石头都适合于制造石器。事实上,人类制造石器所选用的石料相当有限,因为石器原料的选择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关于此,裴文中提出了两点:
史前人类采用的石器材料,无论岩石(rocks)或矿物(minerals),要合于相当条件:(1)采取较易,且生产量较大者;(2)硬度大而有韧性(tenacity),质细腻均匀(homogeneous)而无劈裂面(cleavage)者。
第一个条件可以说是方便原则,纯粹是一种取决于地缘的偶然因素。第二个条件则是一种必然因素,因为这牵涉到了对石头本身的要求。前一个条件可以解释地区之间的差异,而后一个条件则解释了为什么在同一地区,人用这种石头而不用另外一种石头的原因。而正是这个用此不用彼的选择,表明石器制造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不是没有一定前提的事情。我们的祖先必须首先在杂乱的石头堆里,辨认出这种石头来。这就需要一种“看”的能力。这个“看”,不是look,而是see。
事实上,如果让我们这些现代人去寻找满足第二个条件的石头,恐怕一时半会也找不出来。而对合适的石器质料的选择,并不是依靠物理学之类的系统知识,而是倚赖于薛富兴所说的“人类对各类外在现实对象物理感性形式(形、色、声等)的敏感、把握与运用”。这种敏感、把握和运用,给审美意识的出现提供了基础。
北京人的“珍贵石料”可以说明这一点。通过考察北京人,我们发现他们在选用到处都能找到的砾石以外,还拣取像水晶这样的石料。
拣取罕见的水晶的行为,肯定在用水晶加工石器之先。在不知道水晶是加工石器的好原料的情况下,在采集食物的同时拣拾水晶,肯定不是出于什么水晶“有用”的明确愿望,而是被水晶的晶体形状和光亮所吸引。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将这种举动看成和我们在海滩上拣拾贝壳、在河滩上拣拾漂亮石头一样的举动。支配这一举动的并不是什么物质需要,而是一种审美冲动。
裴文中说:“石器原料之来源,不出下列三种:1、采取砾石;2、开采原料;3、商业。”通过商业的途径来获取石料的现象,在旧石器时代是否出现,我们还不能确定。但是,通过开采矿脉的方法来获取原料的途径,在北京人那里就有了:
北京人所使用的石器,主要采用两种原料。一种是质地稍软的砂岩和火成岩等,大抵都是从附近河床采来的砾石。北京人采集这种石头,用另一块石头多次打击,制成厚的刃部,它可以打碎兽骨和制作武器。另外的一种原料是质地坚硬的石英及其他硅质矿物。有的石英来自河床中被磨圆的砾石,但大部分好像是直接采自岩脉中。
据贾兰坡统计,北京人“制作石器的原料有脉石英、绿色砂岩、石英石、燧石、水晶和蛋白石等。其中以脉石英最多,砂岩次之,燧石、水晶和蛋白石最少”。砂岩主要取自河边砾石,其余的来自采矿。而人们要在岩层中发现这些石料,这些石料就必然有它的视觉上吸引人的地方,这样才能被人所发现、注意:
石英:硬度7。单晶体呈六方柱状,常成晶簇状、粒状、块状集合体。颜色不一,无色透明的晶体称“水晶”,乳白色的称“乳石英”,浅红色的称“蔷薇石英”,紫色的称“紫水晶”,烟黄褐色的称“烟晶”,黑色的称“墨晶”。玻璃光泽……
蛋白石:硬度5-5.5。蛋白色,含杂质者而呈多种颜色;玻璃光泽或蛋白光泽,透明至微透明。
燧石:俗称“火石”。主要由隐晶质石英组成,颜色黯淡无光彩,通常为浅灰至褐黑色。成结核状,透镜状或条带状产于石灰岩中。
石英和蛋白石因其色泽,就足以引人注意;即使对于黯然无色的燧石来说,因其“结核状、透镜状或条带状”,亦足够醒目。所以,从岩脉中开采的石料,往往在视觉上,都不是“普通”的,而是“特殊”的。正是其视觉效果上的特殊之处,使其成为我们祖先眼中的“图形”(figure),其余的普通石头则成了“背景”(background)。而在他们用这些特殊的石料制作石器之前,他们根本不会知道这些石料的硬度、韧性等。先是被石料的感性特征所吸引,然后才有可能开采这些石料。
即使对于就地取材的砾石,要用“碰砧法”加工石器,也需要选择扁平的砾石,而不是其它形状的砾石。
至此,我们从石料的选择上就可以看出,人们即使在石器制造之先,也需要一种对“人类对各类外在现实对象物理感性形式(形、色、声等)的敏感”这种能力。后来的工具制造使得这种对形式的感觉不断走向细化、深化,而这种对形式的感觉,则不需要等到三棱大尖状器和石球出现以后才产生。因为,即使最简单粗糙的石器制作,也是一种有目的有程序的行为,而不是莽撞或碰运气。
五预想形式:石器制造基本技术条件之二
如果说第一个条件是有关质料方面的,那么第二个条件则是有关于形式方面的。美国考古学家迪兹(Deetz)提出mentaltemplate这样一个概念,它是指存在于工匠脑子里的对某一类器物式样的恰当观念。而制作工具和器物的过程,就是将这样的一个mentaltemplate传递到原材料上去的过程。陈淳将这个mentaltemplate翻译成“概念型板”,让我们感到难以捉摸。为了让我们更好地理解迪兹所说的这个mentaltemplate,我们有必要对这一短语逐词进行解释。
template一词,指的是我们在从事对金属、石、木等的切割时,我们所需要的一种样板,模板;前面加一个mental进行限定,意谓这个模板并不存在于眼前,而是存在于头脑中的。这样,我们就可以把mentaltemplate理解成脑中存在的、有关我们将要加工和制作的工具或器物的、造型的模板。这个mentaltemplate,其实我们也可以理解成为柏拉图所说的“理念”或“理式”(Form),也可以把它理解为我们古人所说的“胸中之竹”一样的东西。对于这个mentaltemplate的翻译,我们可以用更通俗一些的“预想形式”来代替陈淳的“概念型板”。
我们在制作工具时,逻辑在先地必须有这样的一个“预想形式”(mentaltemplate)存在。只有这样,制造工具的行为,才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而不是无目的的蛮干。这一点,正是先验唯心论的理论贡献。康德认为,我们从自然界中认识到的东西,其实就是我们所放进去的东西。这一点也是适合于石器制造的。马克斯·舍勒(MaxScheler)敏锐地指出,在劳动领域人对动物的超越不是因为制造工具的能力,而更多地是因为人所独具的形成“工具”概念的能力。这个形成工具概念的能力,其实就是mentaltemplate,就是“预想形式”。
英国考古学家科林·伦福儒(ColinRenfrew)和保罗·巴恩(PaulBahn)曾说:
能人制作简单的砾石工具,可以被看成是一个简单的习惯动作,就像大猩猩掰断树棍拨弄一个蚁冢,相比之下直立人制造出阿舍利手斧那样精致的工具,看上去则要进步得多。然而这只是主观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工具种类或工具类型越来越带有预先设计的趋势。这意味着每一个工具制造者都有工具类型的概念,不同类别的工具显然是为了满足不同的需要。所以当我们研究早期人类认知能力的时候,就应当考虑工具制造的设计和规划,而后者是高等类人猿如黑猩猩所不具备的。
两位考古学家的提醒,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工具不但是制造出来的,而且是设计出来的。而这个设计,在最初的时候,肯定既朦胧又粗糙。但不管是如何粗糙,都是一种对工具未来形式的预想。
这时,我们不但可以看出流行说法中所谓的“需要煎逼”的说法靠不住,就是所谓的看到天然砾石在石块上“偶然”摔碎而产生灵感的说法也同样靠不住。且不说适合于制造石器的砾石往往十分坚硬,用“碰砧法”或“摔击法”往往都很难弄破这样的一个事实。纵然砾石偶然摔破了,也不一定产生“灵感”。我们往往认为科学发现都是偶然的产物,这事实上是有问题的。列维·斯特劳斯(LéviStrauss)曾说:“如果铜矿石偶然进入一座炉子里会发生什么情况,各种各样复杂的实验表明,结果什么也没有发生。”同样这个“偶然”摔碎的砾石,只有在符合“内心形式”的情况下,才会被人们所注意。否则,也会“什么也没有发生”。
六结语:对审美发生学的一点看法
通过上面的考察,我们发现,恰好在石器制造的基本条件中,蕴涵着审美意识产生的基本条件。鲁道夫·阿恩海姆提出,我们观看物体的态度有三种:
1、写实主义绘画的态度,其极端形态就是印象派。这种观看努力获得一个类似于“一个照相机拍下的照片”一般的印象;
2、实用的态度。一棵大白菜,不管在晴日还是在阴天,对于一个家庭主妇来说都是一样的,因为她最关心不是不同的光线给白菜的颜色带来的变化,而是这个白菜是否新鲜。所以,在不同的光线下,她关注的是我们在知觉心理学中经常谈及的知觉恒常性(perceptualconstancy)。这种观看和前一种极端相反,因为前一种观看努力获得“背景”对物像产生影响之后的“印象”,而后一种观看则努力排除“背景”的影响;
3、审美的态度。这种态度可以说是前两种态度的折中或综合,既保持了物体的视觉恒常性,又兼顾到了背景的影响。
说得更概括一些,第一种观看态度关注的是“变”,第二种关注的则是“不变”,第三种态度则将变与不变联系起来,既注意到了“变”,又兼顾到了“不变”。
第一种态度是光学发展起来以后的事情,是学校教育的结果,我们没有一个人在自然的状态下,去进行这种观看的,我们的祖先当然更不会。第二种态度,是我们日常生活的态度,也是动物观看世界的一种方式,因为有恒常性的世界才是安全的世界。第三种态度,则是人超出日常实用的一种态度。对于这种态度,阿恩海姆说:“由第三种态度创造出的这类概念,最适合于创造性思维。”可以说,这第三种态度,正是制造石器所需要的。
皮亚杰(JeanPiaget)说:“研究起源引出来的重要教训是:从来没有什么绝对的开端。”同样的思想,在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mileDurkheim)的笔下,得到更清楚的阐明。他在谈到宗教的起源问题时说:
【摘要】 目的:探讨原发性肾病综合征(NS)患者临床肾小管功能异常与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的相关性。方法:回顾性分析2006年5月—2008年9月确诊并行肾穿刺活检的原发性NS患者82 例,观察肾小管间质病理改变,并进行半定量评分;同时测定患者肾小管功能损害指标——尿视黄醇结合蛋白(RBP)、尿α1微球蛋白(α1MG)、N乙酰βD尿氨基葡萄糖苷酶(NAG)水平,观察肾小管功能异常与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的相关性。结果:不同病理类型的原发性NS患者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程度及尿RBP、α1MG、NAG水平均不同(P<0.05);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重的患者尿RBP、α1MG、NAG明显增高(P<0.05)。结论:原发性NS患者肾小管功能异常与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密切相关,肾小管功能测定能在一定程度上评价患者肾小管间质病理损伤程度。
【关键词】 肾病综合征 肾小管间质 病理
Abstract 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ubular dysfunctions and tubulointerstitial lesions in patients with idiopathic nephrotic syndrome(NS).Methods:The pathological changes of 82 patients with idiopathic NS and the biochemical tests about renal tubular functions,retinolbinding protein(RBP),α1Microglobulin(α1MG)and NAcetylbetaDGlucosaminidase(NAG),were investigated.Results:The degree of tubular dysfunctions and levels of urine RBP,α1MG and NAG differed between different forms of glomerular diseases(P<0.05).Patients with more severe tubulointerstitial lesions presented with higher RBP,α1MG and NAG levels(P<0.05).Conclusion:Tubular dysfunctions are closely correlated with tubulointerstitial lesions.Urine RBP,α1MG and NAG can serve as biochemical markers for tubulointerstitial lesions.
Key words nephrotic syndrome;tubulointerstitial;pathological
原发性肾病综合征(NS)是肾脏内科常见病,表现为大量蛋白尿(>3.5 g/24 h),低白蛋白血症(<30 g/L),可伴有水肿和高脂血症。NS常合并肾小管间质病变,后者是影响NS治疗及预后的重要因素[1]。因此研究NS患者肾小管间质病变具有重要意义。肾小管间质病变程度通常要通过肾脏病理学检查判定,后者为有创性检查;临床肾小管功能检测是否能反映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程度,国内外研究很少。本文对82 例原发性NS患者的肾脏病理资料及肾小管功能测定结果进行了分析,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6年5月—2008年9月收治的资料完整的原发性NS患者82 例,其中男54 例,女28 例;平均年龄(37±15) 岁;均为初发患者,未接受糖皮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治疗;肌酐清除率≥40 mL/min;无并发症及其他伴发疾病;排除继发性NS。
1.2 研究方法
1.2.1 肾脏病理学检查
肾活检石蜡切片常规行HE、PAS、PASM和Masson染色,光镜观察肾组织病理学改变。病理诊断按照WHO(1995年)肾小球疾病分类标准进行分型。
对肾小管间质病变进行半定量评分。肾小管间质病变包括间质炎症细胞浸润、肾小管萎缩、间质纤维化。按照病变范围评0~4分。无病变为0分;病变范围在0%~5%为1分;病变范围在6%~25%为2分;病变范围在25%~50%为3分;病变范围>50%为4分。每张切片至少计数9个高倍视野,取平均值[2]。根据病理损害评分分值为0~1组、1~2组、2~3组、3~4组,共4组。
1.2.2 肾小管功能测定
留取随意尿标本,采用ELISA法测定尿视黄醇结合蛋白(RBP)和尿α1微球蛋白(α1MG)(上海德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水平,采用比色法测定尿N乙酰βD尿氨基葡萄糖苷酶(NAG)(上海德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水平。
1.3 统计学处理
计量资料采用±s表示。多组间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组间两两比较采用t检验。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P<0.05认为差异具有显著性。
2 结
果
2.1 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
82 例患者中微小病变肾病(MCD)患者14 例,膜性肾病(MGN)患者15 例,局灶性节段性肾小球硬化症(FSGS)患者9 例,系膜增殖性肾小球肾炎(MSPGN)患者36 例(其中IgA肾病29 例,非IgA系膜增殖性肾小球肾炎7 例),膜增殖性肾小球肾炎(MPGN)患者8 例。部分患者肾组织可见间质单核细胞浸润、肾小管萎缩、间质纤维化等改变。不同病理类型之间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程度不同(P<0.05),MCD组和MGN组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较轻,两组间差异无显著性(P>0.05);而FSGS组、MSPGN组和MPGN组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较重,三组间差异无显著性(P>0.05)(见表1)。
2.2 不同病理类型NS患者肾小管功能测定结果
不同病理类型NS患者尿RBP、α1MG、NAG水平不同(P<0.05),MCD组和MGN组尿RBP、α1MG、NAG相对较低,两组间无显著性差异(P>0.05);而FSGS组、MSPGN组和MPGN组明显高于MCD组和MGN组(P<0.05),三组间无显著性差异(P>0.05)(见表1)。
2.3 不同程度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患者肾小管功能测定结果
不同程度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组间尿RBP、α1MG、NAG水平具有差异无显著性(P<0.05)。随着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的加重,尿RBP,α1MG,NAG均明显增高(P<0.05)(见表2)。
大量蛋白尿不仅是NS的临床特点,而且是促进肾小球硬化、肾小管间质纤维化,进而导致肾功能丧失的独立危险因素。经肾小球滤过膜漏出的蛋白质在肾小管重吸收,持续的蛋白尿会导致的肾小管损伤,促进炎细胞浸润[3]。炎细胞释放各种细胞因子,后者促进肾间质成纤维细胞的分化成熟,导致肾间质纤维化。本研究中也观察到部分NS患者肾间质单核细胞浸润、肾小管萎缩和间质纤维化等。表1 原发性NS不同病理类型肾小管间质损害评分和肾小管功能测定表2 原发性NS不同程度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与肾小管功能测定组比较P<0.05。2)与1~2组比较P<0.05。3)与2~3组比较P<0.05。
肾穿刺活检对于诊断NS患者肾小管间质损害、决定治疗、判断预后具有重要意义。但肾穿刺活检有其局限性,如有的患者有出血倾向、高度肥胖、严重高血压、孤立肾等不宜行肾穿刺活检;肾穿刺组织仅为肾组织的一小部分,如果病变仅累及部分肾单位,肾穿刺未取到病变部位,则不能反映肾脏疾病情况;一些基层医院尚无肾穿刺活检条件。因此,寻找准确、安全、简便的肾小管间质损害检测方法非常必要。近年来尿液中的生物标志物的检测引起关注,有学者认为可以替代肾活检术判断疾病的进展、监测治疗反应及判断预后[4]。RBP、α1MG和NAG就是常用的尿液生物标志物。
RBP是一种小分子蛋白,可由肾小球自由滤过,绝大部分经肾近曲小管重吸收。在正常情况下尿RBP排出量甚微,近曲小管受损时,排出量明显增加。RBP在酸性尿液中稳定性较高,特异性较强。α1MG为小分子球蛋白,主要在淋巴细胞和肝细胞产生,可以通过肾小球滤过膜,大部分被近端肾小管吸收和分解,维持尿中恒定水平。α1MG浓度升高是近段肾小管损伤的标志。NAG是一种位于溶酶体内的酸性水解酶,广泛存在于各脏器内,肾脏含量最高,近曲小管上皮细胞含量特别丰富。由于分子量大,血清中的NAG不能通过肾小球滤过膜,尿中NAG主要来源于近曲小管的溶酶体。尿中NAG升高主要见于肾小管损伤,并可提示病变活动[4]。以上3个指标均能较好地反映肾小管间质损害,因此我们检测了尿中RBP、α1MG和NAG浓度,探讨了与肾小管间质病理损伤的相关性。
研究结果显示,不同程度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组间尿RBP、α1MG、NAG差异具有显著性,随着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程度的加重,尿RBP、α1MG、NAG水平均明显增高,提示三个指标均能反应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程度。同时也发现不同病理类型间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程度不同,MCD患者肾小管间质损害较轻,而FSGS、MSPGN和MPGN患者肾小管间质损害较重,与Bazzi等[3]报道一致。本研究中MGN患者肾小管间质损害也较轻,可能与我们选择的是初治病例,病理诊断均为早期MGN,尚无肾小管间质受累有关。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轻的MCD及MGN患者尿RBP、α1MG、NAG水平明显低于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重的FSGS、MSPGN和MPGN患者,也说明了尿RBP、α1MG、NAG水平能较好地反映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程度。
综上所述,RBP、α1MG和NAG等尿液生物标志物的检测与肾组织病理损害的相关性好,为原发性NS患者肾小管间质病理损害提供了准确、无创、简便、经济的检测方法,具有临床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Branten A J,du BufVereijken P W,Klasen I S,et al.Urinary excretion of beta2microglobulin and IgG predtict prognosis in idiopathic membranous nephropathy:a validation study[J].J Am Soc Nephrol,2005,16(1):169174.
[2]Ikezumi Y,Suzuki T,Hayafuji S,et al.The sialoadhesin(CD169) expressing a macrophage subset in human proliferative glomerulonephritis[J].Nephrol Dial Transplant,2005,20(12):2 7042 713.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349(2013)02-0019-03
在慢性肾衰患者当中,由于饮食的限制,胃肠功能的紊乱等诸多因素,慢性肾衰患者多存在低蛋白血症、肾性贫血等营养不良状况。其主要表现为血清清蛋白、胆固醇降低,并且前清蛋白、必需氨基酸减少,低钾、低磷血症,蛋白代谢率降低,干体重进行性下降等。其病因病机概括为:脾肾两虚,湿浊、痰瘀等导致的浊毒内蕴。为本虚标实,常见虚实夹杂诸症,晚期多以邪实为主,可累及多个脏器。根据多年临床经验的总结,基于“百病皆由脾胃而生”,“养生家,必当以脾胃为先”,“凡欲察病者,必须先察胃气;凡欲治病者,必须常顾胃气”,“脾胃者,土也,万物之母。……治杂证者,宜以脾胃为主”,“诸病不愈,必寻到脾胃之中,方无一失”的理论,确立益气健脾和胃法,方用六君子汤合参苓白术散加减。
1临床资料
收集30例海安县中医院肾科门诊及病房的慢性肾衰营养不良患者临床资料,其中男性17例,女性13例,平均年龄6197±1482岁,最长观察6个月,最短1/2月,平均3个月。观察益气健脾和胃法治疗慢性肾衰营养不良的临床疗效。
纳入标准:(1)符合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诊断标准及其适应证候的辨证标准,辨病与辨证相结合;(2)年龄大于18周岁,符合营养不良诊断标准;(3)感染、酸中毒、电解质紊乱、高血压等得到有效控制。
2方法
21药物组成基本药味如下:黄 芪20 g,太子参15 g,白术10 g,茯苓15 g,炒陈皮3 g,法半夏10 g,淮山药10 g,生苡仁10 g,制大黄5 g。偏重肾阴虚:加细生地、制首乌、山萸肉、旱莲草;偏重肾气虚:加厚杜仲、川断;偏重肾阳虚:加仙灵脾、菟丝子、肉苁蓉;偏重湿热:加蒲公英、蛇莓、茜草、苦参、虎杖;偏重瘀血:加丹参、桃仁、红花、赤芍。
22治疗方法将30例患者分为中药组18例及对照组(未服用中药)12例,治疗前中药治疗组与对照组年龄、性别等各项指标经2独立样本的非参数检验(Mann-Whitney Test),无统计学差异,说明2组数据均衡可比。2组患者均给予基础治疗如降压、纠正水酸碱电解质平衡等。中药组予以上述中药汤剂,1剂/日,水煎200 mL,分早晚2次服用。平均观察3个月,对其进行营养不良状况改善疗效分析研究。
23统计方法所有数据采用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所有数据以均数±标准差(S)表示。正态分布资料采用配对t检验;非正态分布资料数据采用两相关样本的非参数检验,以P
3疗效判定与治疗结果
31主要症状的疗效评价标准主要进行对临床营养不良症状表现积分(参见表1)疗效分析。
32主要检测生化指标治疗前后主要对血红蛋白、血尿素氮、血肌酐、血清白蛋白、血脂进行检测及疗效分析。
33治疗结果数据经两配对资料的非参数检验(Wilcoxon Signed Ranks Test)检验见下表,治疗前中药组与对照组各项指标经两独立样本的非参数检验(Mann-Whitney Test),无统计学差异,说明两组数据均衡可比。
34症状积分
341慢性肾功能衰竭症状分级量化积分见表4。
342SGA积分见表5。
4结果分析
从统计结果看,对于患者血肌酐的下降及血清白蛋白的上升,中药组治疗前后有统计学意义(P
5讨论
现代医学认为,慢性肾衰所致的营养不良大致与蛋白质-能量摄入不足、代谢功能紊乱、代谢性酸中毒、炎症刺激增加机体代谢加剧营养不良、透析治疗引起、心理及社会因素等因素有关[1]。基于目前的认识,西医学界多采用给予促红细胞生成素、α-酮酸、肉毒碱等法来纠正患者的营养不良状态,这些疗法取得了相当好的临床疗效,但价格昂贵,而慢性肾衰是一个长期消耗性疾病,上述治疗费用一般工薪家庭难以承受。故在西医界无法短期之类寻找到优效价廉的替代药物的同时,我们把目光转向了祖国医学。
慢性肾衰所致营养不良的病因病机归纳为:脾肾两虚、浊毒内聚。且经过我们大量的临床观察发现,慢性肾衰营养不良患者中,无论在代偿期、失代偿期或者肾衰竭期,其中医辨证均以脾肾气虚证为主。从临床表现来看,慢性肾衰患者常存在恶心、呕吐、口粘纳呆、便秘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一般认为肾病日久,水湿停滞,久而为浊,上碍脾胃,或肾病及脾,脾生湿浊,或素本脾胃虚弱,水病侮土所致。那么既然由肾及脾,而致脾肾同病,那么为什么要强调注重调治脾胃呢?笔者认为,肾病日久,虽然肾之气阴亏耗,但久病之人脾胃多弱,欲补肾虚,益气之品容易壅塞气机,养阴之药则滋腻碍胃,多虚不受补。倘若蛮用补品则脾胃更为呆钝。又肾病患者多本虚标实,湿浊中阻,徒进温补滋腻之品易增湿助热,加重病情。再者,对于脾胃濒临衰败的患者,其谷药难进,若不迅即调养脾胃,则预后不佳。此时若能顾护胃气,使患者渐进水谷,不仅可以后天补先天,而且脾胃健运也能充分发挥补益药的作用,于肾脏有所裨益。《素问·平人气象论》曰:“人无胃气曰逆,逆者死”,“人以水谷为本,故人绝水谷则死”。故在补益肾气的同时,我们尤重调治脾胃并进一步确立益气健脾和胃法,临床采用六君子汤合参苓白术散加减治疗慢性肾衰的营养不良,药用生黄芪、太子参、白术、茯苓补益脾肾之气,健脾渗湿,使脾运得健;炒陈皮、法半夏燥湿化痰和胃,促进胃纳吸收,山药助太子参健脾益气,生苡仁助白术、茯苓健脾渗湿,制大黄通腑泄浊,使邪有去路。诸药相伍益气健脾,和胃化浊,改善患者营养不良状态,在临床每每取得良好疗效。
益气健脾和胃法能明显改善慢性肾衰患者营养不良症状,提高其血清白蛋白水平,同时具有改善肾功能的作用。对于慢性肾衰导致的营养不良,目前多数医家从补肾泄浊角度着手,本文从脾胃角度立论,并取得良好疗效。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处理原则。
法律效果是通过法院的执法活动对社会生活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衡量法律效果如何,主要看法律作用的结果能否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社会效果是通过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基本价值得以实现,从而使执法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依赖于法院的执法活动得以现实,法院的执法活动是展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台。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统一的,互为因果关系和互相包含的。因为社会效果即法的价值的实现,是立法的依据和驱动力,法律效果的实现,导致法的价值即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一个正确的裁判既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应该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任何两个效果相背离的裁判,都将是错误的裁判。正如肖扬院长所说的,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实际上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也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真正拥护和支持。
然而,法律是稳定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与社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只是一般调整,而不是具体调整。法律既不可能无所不包,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加之成文法的滞后性等等,使得任何法律都存在缺漏和盲区。因此,法律在反映社会关系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官的职责和智慧是把两者有效地统一起来,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立法本意、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体现法的公正价值,遵循社会效果的价值取向,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处理原则通常有以下三点:
(一)依法裁判,确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公正既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裁判结果的追求,同时,又是社会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评价,因此,公正具有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坚持法律标准,符合社会标准,是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最高标准、最高境界。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裁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低标准。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裁判只有代表社会正义,反映社会主流,体现多数群众的意愿,才能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真正意义所在。
(二)提高办案效率,维护法律尊严。效率问题,是肖扬院长提出的新世纪法院工作的重要主题。审判工作效率不仅反映了法律对法院审判期限的要求,更以其丰富的内涵反映出社会对法院裁判及时性的渴望。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树立“时间就是效益”的观念。很多当事人有“官司打得起,拖不起”的想法,反映出当事人对办案效率的期望。案件不能及时审判,会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案件不能及时审判,就是对当事人的不公正,案件不能及时审判,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追求司法效率与追求司法公正是一致的,法官判案如果不讲效率,即使最终依法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社会对裁判的评价也会降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亦难以统一。
(三)树立全局观念,维护大局利益。审判工作必须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法院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开展审判工作,才不至于迷失政治方向,才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们要充分认识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努力提高为大局服务的自觉性与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法院的调节、保护、规范等审判职能作用,有效运用司法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把司法为民作为检验“两个效果”的标尺。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司法为民这一指导思想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房屋拆迁管理自今尚未立法。法院在适用法律和具体操作方面存在诸多疑惑和分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底开始起草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案件的司法解释,但是,终因房屋拆迁案件情况复杂,司法解释至今尚未出台。法院在这样的一个执法环境和条件下,审理和执行拆迁案件,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有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注重社会效果,力争将“两个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不能孤立办案,机械执法。应该把是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作为检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标尺。
(二)树立正确的审判观念,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行政审判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行政审判的宗旨是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把维护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来考虑。2003年,我院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宣城市建设委员会拆迁裁决一案,经审查,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对徐某要求原地回迁、回迁安置价位、附属物补偿等问题没有予以裁决或裁决有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判决撤销了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补偿安置部分的决定。经统计,我院判决结案的房屋拆迁案件中,撤销或改变被告不合法行政决定的案件占60%。通过裁判,保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缓解了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情绪,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善了干群关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发挥审判为经济发展、城市改造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良好社会效果的实现。现行法律着眼公正的较多,考虑效率的相对较少。在审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裁决的期限,为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提出。房屋拆迁案件一般时间要求紧,如果少数被拆迁人不拆除房屋,将会影响城市建设,也给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带来诸多困难。因此,法院在处理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的问题上,应坚持树立全局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2001年,我院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裁决一案,被告因征用土地曾与原告产生过矛盾,原告对被告的工作产生了抵促情绪,因而拒绝执行拆迁裁决,由于原告一户房屋未拆除,严重影响了我市“二环路”的建设进度,法院根据被告要求先予执行的申请,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从而使“二环路”建设顺利进行,实现了城市改造的良性循环,法院的执法活动保护了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最终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全市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
会议指出,在当前经济工作当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应当引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一是对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认识不足。面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形势,如何趋利避害、转化不利因素、减少负面影响,缺乏必要的、积极的前瞻性研究和行之有效的措施。二是经济增长后劲趋弱。①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趋缓。上半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60,增幅比一季度回落49.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回落48.5个百分点。②外贸出口形势仍较为严峻。今年以来,我市受禽肉封关的影响,造成出口受阻,创汇下降,至今周边国家还未对我市外贸的冻品开关。出口产品缺少高创汇、高附加值、高退税率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支撑。出口市场主要局限于日韩等地,制约性较大。③企业资金不足。一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企业融资困难;另一方面,资产负债率和两金占用持续升高,资金风险压力加大。三是软环境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个别部门重罚款收费轻服务管理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有不规范、不文明、吃拿卡要等行为;“三乱”现象还没有完全杜绝;个别地方社会治安秩序不理想,存在欺生排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现象。四是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小富即满,小进即安,富而思进的敬业进取精神不强;有的企业追求眼前利益,对人才认识不足,临时工、技工用的多,大中专毕业生用的少;有的民营企业任人唯亲,产权封闭,没有走出家族化的桎梏;人才市场发育滞后,懂经营、善管理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和有技术、有能力的专业科技人员难招、难留;留守农村的劳动力多数是妇女、老人和少数中青年,素质偏低,特别是农村科技推广网络不健全,给农业“三化”战略实施带来困难。
会议要求,市政府要抓住机遇,强化措施,突出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深!入调研,准确把握宏观经济走势。面对宏观调控形势,谁能扬长避短,防范、化解不利因素,掌握主动权,谁就会在新一轮经济发展大潮中实现大跨越。要积极组织力量,针对当前市场变化,不断开拓信息渠道,对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趋向、宏观经济发展、外部企业动态、生产资料市场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各种因素,进行超前分析,科学论证,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尽可能的减少宏观调控给我市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持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稳定性和科学性。
第二,全面推进结构调整,努力构筑布局合理、活力强劲的经济框架。一是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坚持工业“立市、强市”战略,以园区建设为依托,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大范围、大跨度实施资产重组和产业整合,努力培育优势产业群和核心企业群。二是积极发展融合型经济。借助半岛城市经济圈的形成,加快推进我市与半岛经济的融合发展,促进我市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三是以推进农业“三化”为着力点,加快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紧紧抓住当前国家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机遇,积极扶持大企业,培育小企业,快上新企业,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标准化的农业出口创汇生产基地,全面增强龙头辐射能力,提高农村经济运行质量。四是高度重视第三产业发展。通过制定扶持政策、科学规划布局、加大建设投入、完善市场管理等方法,加快三产发展速度,不断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第三,努力扩大招商引资,积极创新开放局面。继续把招商引资作为统领经济工作全局的牛鼻子,围绕招商引资任务分配,逐级落实责任,形成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招商引资大格局。要将企业推向招商引资第一线,充分发挥企业招商引资的客户优势、资本优势、人才优势。要继续加大外贸工作力度,大力培植新的出口增长点,千方百计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保持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要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档次,形成一批产品结构好、创汇能力强的企业群体。
第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保障。一要切实解决好 行政管理和执法服务过程中政令不畅的问题。市政府要认真落实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及时修订完善各项措施,并将监督、实施责任落实到相应部门和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切实保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二要切实解决好资金短缺的问题。在继续抓好政策性融资的同时,努力拓宽融资渠道。要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的广泛参与,激活民间资本。争取各类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增强区域资金实力。加快企业股改和上市融资,做好得利斯、新郎、化工的上市准备工作,为成功上市奠定基础。三要切实解决好工业用地不足的问题。要强化土地利用效益,依法收回闲置土地,调整已批未用土地,分轻重缓急,优先满足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符合我市实际的项目和骨干企业建设用地的需要。
一、除《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关于会议议程第7条规定的“在发审委委员对复审公司形成审核意见之前,请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或其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向委员陈述公司的情况、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之外,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议”)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初审、再审时,也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接受委员的询问。
二、未获发审会议通过的公司应及时落实发审委审核意见,并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复审申请。未能按时提出复审申请的,中国证监会将直接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通过发审会议的拟发行公司的会后事项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导意见》附则第一款“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的规定废止。
四、根据《指导意见》附则第二款、《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对已通过发审会议审核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需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此类发审会议(以下简称“会后事项发审会”)将按照证监会关于召开发审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一)会后事项发审会的参会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公司的限制。
(二)会后事项发审会应对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三)会后事项发审会上,如果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陈述公司情况、回答委员的询问。
(四)会后事项发审会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时,委员只投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暂缓表决。公司获得的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为通过。
(五)会后事项发审会只召开一次,其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证监会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六)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卫生县城复审通过和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县以及2019年文明城市创建成功为目标,加强队伍建设、纪律作风建设,提升业务水平,建立全覆盖的督导考核体系,督促各单位履职尽责,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高标准完成“三城联创”工作。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单位管理内容及人员全覆盖的原则,坚持局考评和二级单位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奖罚并重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和范围
(一)考核对象:局属各单位、科室。
(二)考核范围:“三城联创”期间涉及到的相关局属单位、科室业务和人员。
四、考核方式
各单位督导考核人员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及行业标准,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及打分表并负责解释,在局督导科的统一领导安排下,集中力量对“三城联创”期间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和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导,不再执行日常督导模式(日常督导模式为分工负责制:执法大队督查科负责执法大队的日常督导工作,园林环卫综合服务中心督导考核科负责园林环卫以及园林服务中心、美城保洁公司的日常督导工作,数字城管中心负责数字城管方面的督导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形成日报表,日报表电子版及问题图片每天下午下班前发送至局督导科邮箱cgjddk612@163.com,局督导科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汇总、通报,督导的问题一天一通报、一周一汇总、一月一点评),对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并形成每日通报,报局班子领导,发各相关单位,形成每日通报、分级点评的工作机制。
五、考核内容
纪律作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违法建设、户外广告、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整治管理、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城中村及社区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及公共自行车管理。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局督导科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逐项督导,对工作开展进度迟缓、质量不高、整改不力的进行严厉责任追究;对工作开展有力,推进快的单位予以表扬。
(二)对在连续两次通报成绩靠后的单位或科室,由局分管领导对单位或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对连续三次及以上通报成绩靠后的单位或科室,由局主要领导对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取消其本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七、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三城联创”期间所有督导人员及车辆由局督导科统一调度,统一安排,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三城联创”工作集中攻坚。局督导科与二级单位执法大队的督查科及园林环卫服务中心的督导考核科属上下级业务领导关系,与数字城管中心及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属平级配合关系。
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具有强制力;规范性文件具有外部性,其内容是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管理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规范性文件具有执行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之一,对行政管理事务具有确定力。因为规范性文件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
二、严格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专指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和印发的或者虽以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上报但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批转印发的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送审稿。起草部门要组织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予以采纳吸收;未采纳的要向建议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将相应情况报制定机关。
2完善事前审核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初审,并经起草部门有关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相抵触;具体内容是否适当;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等。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稿时,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审核报告、送审稿文本、法律法规依据、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
3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提交审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完毕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请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审议时,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审查报告,起草部门作起草报告。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市政府办公室一律退回起草部门,不予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议题。
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做为建筑企业相对发包人(业主)方地位较弱的现实,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如何严格控制,规避风险、争取利益最大化。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有必要针对建筑企业特点,规范作业动作,给予指导。
关键词:施工合同签订履行作业指导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履行作业指导
1.0目的
1.1什么是合同 评审:是指接到招标文件后,通过审查招标文件的实质条件和项目背景,确定是否参加招投标;中标后通过合同谈判形成合同文本,在合同签订前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合同条款和内容进行审查、评议,为确认合同条款完备、词义准确、合法公平,能够全面顺利履行;识别、评估和确认履行合同中的风险,在可防可控范围内的一项活动。
1.2合同评审目的。通过评审避免合同违法和合同陷井,防范违法工程,规避经营风险;作好合同履行、成本管理、索赔管理等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运行。
2.0评审原则
2.1合法性;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条例、司法解释等,审核合同内容合法性。
2.2符合公司实际原则:综合公司的人力资源、技术、设备、财务等情况和措施保障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确认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2.3合同评审分阶段多次进行:投标阶段的评审、合同正式签订前的评审、合同履行中有关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索赔事件处理的评审。
3.0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施工企业所有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0职责范围
4.1市场开发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投标前评审和中标后以及履行中合同变更内容时合同的谈判、洽谈、签订,组织合同评审。
4.2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整理、发放、归档和保存。
4.3项目部为工程合同、分包(联营)合同的实施者,负责工程合同、分包(联营)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防范预案、措施的落实责任;负责日常收集各类与合同履行、索赔事件相关的原始资料,妥善保管。
4.4经营、财务部门负责合同履行中的资金使用、成本管理、索赔事件处理的监督指导。
4.5工程、安全部门负责合同履行的工期、质量、安全等施工管理的监督指导。
4.6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合同签订评审及合同履行中的法律指导,
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签约,协助相关部门对重要发包方、分包方的资信调查,索赔事件处理,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服务指导。
5.0评审方法
5.1合同评审采取会议评审、书面评审相结合,但评审过程和结论都必须有书面材料,参与评审人员在评审记录上签字备案。
5.2书面评审由工程、财务、经营、法律等部门专业人员,对合同文本进行逐条逐句分析研究,书面提出评审意见。
5.3会议评审由市场开发部门组织专门评审会议,介绍工程项目投标、业主背景及资信、项目环境、专业人员评审意见等情况,参加评审领导和部门综合各方面意见发表评审意见,形成书面评审结论。
5.4评审结论应明确提出对合同文本××条款必须要修改的意见;力争要写入或取消的条款、文字;努力争取仍不可改变的内容要有变通或接受的处理意见。
6.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1招标投标阶段
6.1.1资格审查。对工程业主方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一是审查业主(建设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资格;二是审查有无建设方与合同当事人不一致的行为。
6.1.2资信调查。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深入研究和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及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文本,研究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潜在风险。重点对业主的履约信誉和招标工程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查。
6.1.3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设计文件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工程施工现场情况,对工程进行系统分析,在编制投标文件中把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尽量考虑全面。
6.1.4对风险因素逐项进行审核评价,对招标单位规定的条款中争议较大问题在投标偏差表中可适当提出建议,为以后合同谈判在风险问题处理上做好准备。
6.2合同签订阶段
6.2.1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文本的评审。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了解业主和有关部门落实拟建工程是否合法。如果其合法性得不到落实,合同可约定支付高比例的预付款、进度款和中间结算,切勿垫资;或要求对方提供第三方担保,以保证工程款的支付及非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由其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
6.2.2合同主体审查。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签订合同代表人具有与法人组织相一致的法人代表证或由其出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有些项目发包人不是实际的业主,建筑工程的用地由实际业主办理,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发包人,项目资金由实际业主控制,这类项目的风险是业主有意规避责任,可能出现工程款难以收回。对此防范措施一是尽量不要垫资;二是要求发包人让实际业主或第三方提供履约担保;三是由实际业主给发包人书面授权,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
6.2.3合同文本条款完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是示范文本,评审重点在第一部分协议书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填空选项内容,对应通用条款不可空项、漏项,也不能笼统只填写“执行通用条款”而不明确具体条款的真实含义。
6.2.4在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条款,约定内容要明确;在约定选择合同文本和解释顺序时尽量选择对我方有利的条款、顺序。
6.2.5合同文字严谨。合同使用文字语言规范,词义准确、明晰,不要使用模棱两可、词不达意语言文字,避免发生歧义和误解。
6.2.6审查合同条款内容。重点审查工程项目内容全面,无漏项;工程立项批准文件齐备;开工、竣工日期清楚,工期合理;工程质量标准合理可行;约定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准确;约定确定合同价款或计价的方式清楚准确;实行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条款,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和比例及计算比例的基础;发包人供应材料的结算方法约定清楚(注意不能计算基数进行优惠);竣工结算明确约定“发包方收到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规定时限内(具体天数明确规定),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或提出审核意见,未给予书面答复的视为承认”的条款内容;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明确约定违约金额或计算方法(注意不能以合同价款总额为计算比例的基数);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管辖地时,尽量争取选择对我方有利的管辖地,不要随意放弃选择权;双方现场代表(工程师)和监理方工程师姓名、职务和职权约定明确;公章与名称一致、签约代表与授权书一致、签约日期与签约时间相符。
6.2.7合同评审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漏项条款提出补充条款写入合同内;文字修正提出准确规范文字语言;对可争取的对我方有利条款要全力争取;对争取可能性不大的问题要列入风险控制范围内,进行风险分析评估,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为属可承受、可控风险的或属不可承受的风险,决定签约或放弃签约。
6.2.8合同签订时的风险防范。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防止意外风险;对风险型条款要设法使其公平合理,风险对等,防止由承包方独立承担风险。要打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被动接受的常规思维,高度重视工程中标后的合同洽商谈判,带着问题积极主动同对方沟通、洽谈,经过反复洽谈争取,进一步化解风险。
6.3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管理。
6.3.1合同交底。由市场营销部牵头,经营、工程、安技、财务、人事和法律事务等部门参加,向组织施工履行合同的项目部进行合同交底。共同分析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因素,确定重点关注风险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预防风险预案。
6.3.2项目部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要求,落实责任到人,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管理部门请示报告,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备案。
6.3.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重点关注的风险点检查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计划。
6.3.4法律事务部门和专业职能部门,协助指导项目部落实风险防范预案,跟踪检查防范措施执行情况。为项目部在资料归档、变更、索赔、结算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指导项目部解决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问题,及时处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6.4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相对集中的问题处理策略
6.4.1组建项目管理班子。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组成项目部,重点是选好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受公司委托授权负责施工项目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控制各类项目风险的总源头。在选用项目经理时要看品行、看能力、看业绩,不仅要考核其能力和业绩,更偏重于考核他的人品素质和对企业的忠诚度。严格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组成项目部,各项责任落实到人。
6.4.2建设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业主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限支付预付款、进度款,但实际中由于种种原因,业主经常不能按约定履行,给施工带来很大影响。对此,我们要严格遵照合同条款,及时向建设方发出书面限期催款函,申明由于不按时支付款项对工程项目施工造成的影响(工期延误、窝工索赔等)由其承担违约责任,书面材料一定设法让业主方有签字权的人员在报告上签收。如仍不支付,则果断停工行使不安抗辩权,除非业主支付或提供了充分适当的担保,方可继续施工。(书面限期催款函同时抄报本单位,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须经本单位同意后方可行使,项目部不得擅自行动)。
6.4.3建设方、监理方现场工程师变更。施工合同中对建设方、监理方及施工方的现场工程师(现场代表)有明确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可能会对合同中指定的人员进行调换。遇此情况,我们一定要索取对方正式的文件或告知函,按照其明确的权限和时间行使职权。
6.4.4合同变更、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现场签证手续。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各种变更是经常的,我们在施工中要严格管理,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节(三、四、五)的要求,及时办理各种签证及变更手续。在办理签证、变更手续时特别注意的是,应遵循先签证后干活的原则,各方的签字、盖章、内容及时间项目完整无缺,避免后期结算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