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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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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第1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引 言

消防问题是建设工程中的关键问题,而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进行消防工程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对于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而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重视。

1 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1.1 窗口统一受理制度

集中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网上受理备案申报,并出具受理凭证。凭证上应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资料缺项内容。受理各类项目必须登记,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一律从受理窗口发出。

1.2 主责承办负责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实行主责承办负责制集体会审制度。会审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技术复核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集体会审范围: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给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额罚款处罚的;其他技术疑难问题。

1.3 审验分离制度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应当分别由防火监督部门两个不同的职能处(科)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不应作为同一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

1.4 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发现原消防设计审核意见违反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除依据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验收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原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意见违反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1.5 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并将有关集体会审记录、专家评审意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等有关资料与法律文书一并归档。主责承办人应在工作办结后30日内立卷建档,移交档案管理室统一保管,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2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1 进一步落实建设消防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消防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关,严格档案资料管理。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也应对本单位所承接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凡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从严问责。

2.2 积极推行消防施工单位质量回访保修制

施工单位对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消防设施在质保期内要实行每年定期回访,对施工质量问题负责保修,鼓励质保期外适时回访,并听取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回访保修结束后,应制作回访保修报告,对建设消防设施管理、维保提出合理化建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

2.3 切实加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监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重点检查行政许可、备案抽查、临时用房、临时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疏散通道、防火管理措施、消防设计意见落实情况,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推动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2.4 切实加强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保企业市场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严格按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消防资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市场准入和资质审查,并及时开展资质动态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在实施工程行政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时,应严格审查相应资质等级情况。公安消防部门根据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工作中资质审查方式,推行消防设施施工、检测、维保单位数字身份认证管理模式,并逐步推广至消防设施设计、监理领域。各消防设施施工、检测、维保单位经数字身份认证后,登录楚天消防网录入本单位承接工程基本信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只需网上审查资质,不得再要求相关施工、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单位送审资质原件,并人为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各消防施工、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单位承接工程信息将进行网上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网上录入的承接工程信息将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消防施工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检测、维保企业进行业绩审查和资质管理时的重要内容。

2.5 大力提升从业人员消防专业素质

提高从业人员消防专业素质是从根本上提升建设消防设施质量和改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建设行业特点,推行实施分级分岗消防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建设行业专业培训时,应将消防安全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消防培训工作时,应把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作为重要的培训对象。建设行业消防培训内容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编制。公安消防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消防设施从业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工作,不断完善考试大纲和题库,实行网上报名、上机考试、网上查分,确保考试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消防专业资质许可(审核)时要从严审查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凡未达到考试合格人数的企业,其相关资质申请依法不予核准。积极探索建设行业消防职业鉴定制度,逐步推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经理消防职业鉴定,推进建设行业消防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2.6 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以文件的形式通报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情况、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协商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管辖的,应根据管辖权限实行案件移交。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针对重大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省住建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可根据需要组织重大案件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2.7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的推进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联合建设工程领域消防监管工作情况,采取新闻、隐患曝光、跟踪报道、深度采访、正反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对新闻媒体曝光的工程建设领域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迅速核查,严肃处理,及时回复。省公安消防总队将在“办事直通车”上受理群众网上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问题,在三日内到现场核查,七日内应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在网上公布;对于群众咨询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问题,五日内网上答复咨询人。

2.8 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服务效能

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服务效能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在严格落实审验分离、分级审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加强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建设,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网上运行制。要加强对重点工程的消防安全跟踪服务,在重点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介入,积极主动上门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对于突破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工程,要及时提交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论证,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2.9 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社会管理创新,推行前置审批配合制度,积极探索工程行政许可联审联办模式,结合我省实际探索消防中介审图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推进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创新,支持、鼓励建设火灾防控技术研究,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和发展。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促进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并且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水平,仅仅靠制度建设是不够的,还需要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共同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郑雁秋.白凤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年07期.56~57.

[2]白凤杰.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1年02期.78~79.

第2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文

一、完善我国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的总体思路

新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应体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宏观和间接的监督管理,依靠中介组织进行微观和直接监督控制的思想。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 法规条例和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和社会监督控制体系), 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 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 培养和营造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工程质量。

1.1 政府的宏观和间接监督管理

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法律体系,通过施工许可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巡查制度及竣工备案制度,通过对参与建设各个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控制及建设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查监督,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1.2 以人为本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很多, 涉及面很广, 从工程立项、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和使用等各个阶段都会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较大影响。各个阶段的影响因素也很多, 但核心是人的工作质量。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体现以人为本的控制思想。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事前控制、 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以前以工程实体质量为重点的政府质量监督工作主要是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心应由事中、事后控制为主向事前预防控制为主转移。通过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健全建筑法律、 法规和规范, 加强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运行机制, 督促行为主体和从业人员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提高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以保证质量体系的完善。

1.3 实施全面质量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除了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外, 应突出全过程、 全方位对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为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这既反映了工程质量形成的复杂性,也体现了全面质量监督管理的思想。 它包括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等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涉及到从工程立项、勘察设计、 工程施工、 竣工验收、备案、使用维护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

1.4 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科学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法是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保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日趋完善, 当今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加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要确实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力、 有效, 就必须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改善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法, 充分体现法律法规国际化、 管理手段现代化、 监督行为法律化和管理方法科学化的特征, 促进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标志的信息时代, 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 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是保证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 网络化是实现工程质量档案网络管理、实现工程管理资源共享的前提条件,是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的重要保证, 也是管理方法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二、完善我国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的具体措施

2.1 转变质量监督管理理念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转变理念、 转变职能, 严格依法行政,不直接指挥、 调控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也不插手建筑企业内部的管理, 使企业能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规律组织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 自我调控, 建设主管部门应首先摆脱部门管理的约束, 对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 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 无论是发包方、 承包方、中介机构, 都一视同仁,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同等的保护,为他们创造一个在相同的条件下展开公平合理竞争的宽松外部环境。 要深化改革, 精简机构和人员, 从大量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力量履行好决策性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 研究有关产业经济,制定产业政策,规划产业战略, 促进建筑生产力的发展;将过去包揽的许多不应由政府管的事交出来, 有些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事,应直接交还企业去办, 有许多属于企业间的公共事务或服务性事务,交给行业协会承担; 使政府致力于管理好必须由政府管的事, 改变不作为、 滥作为和封闭分割管理、 政出多门的状况。这样有利于统一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各项管理措施,使同行业企业能在统一标准、 条件下经营, 开展竞争、 优胜劣汰, 保证建筑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引导全行业合理发展。

2.2 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应属于政府管理及专业执法范畴。为了实现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开、 公正、 公平和廉洁、高效, 减少或防止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根据 《行政许可法》 关于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这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方向。

2.3 由无区别监督向差别化监督转变

对原有的不同企业、不同工程均实施单一的、 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模式、监督力度,不能起到扬优治劣的作用, 因为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之间存在矛盾,决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可能全面覆盖, 监督面越大, 监督管理的深度越不够。因此必须有所侧重, 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 每个项目都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 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 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 实行差别化管理。差别化管理在当前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不同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 信誉、 工程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情况, 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动态确定和区分重点和一般监管对象,对其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二是在工程类型上, 重点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安全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在实体质量上, 突出对技术风险较大工程的监督。注意抓好对技术风险较高的抗震结构、 异型结构、大跨度结构、大型幕墙等部位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现场的监督检查。

2.4 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主要取决于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即相关主体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而主体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的有效性离不开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如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 那么这一体系的有效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 必须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评价,以保证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2.5 政府投资工程采用不同的监督管理模式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提出“对今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 一律不实行审批制度, 而是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完全由投资方来承担风险” 。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如果监督机构是以政府投资工程业主的身份去进行监督, 可能会出现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的情况,并且也容易和现场监督的工作角色混淆。 因此,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模式应该有所区分。

三、我国工程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多头管理导致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不明确

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实质上形成了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多头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铁路、 交通、 水利等按专业将建设工程分开进行分头管理,现如今,又成立了人防质量监督站,地下部分人防监督站也参与监督。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又负责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这必然形成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 容易政出多门, 界限不清, 职责范围不明,不利于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统一管理, 整体协调, 系统运作, 更容易造成工程质量发展的总体失衡和失控,不利于建筑市场良性循环运作,不利于监督管理系统的协调发展。

3.2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不严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在立法工作中的缺陷、 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的不完善及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执法者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例来指导, 导致执法受到影响。 讲人情、 人际关系的复杂或者有关部门的不正常干涉也是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此外,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工作由监督机构实施, 在执行执法取证、调查等工作除了监督机构外, 其它部门或机构难以实现完成; 加上因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有其特有的专业性、 工程质量特有的技术性,非专业人员是很难做到正确高效执法的,通常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工作由质量监督机构来实施,是否进行执法处罚靠主管部门决定, 往往当监督机构提出处罚申请后, 受其它外来干涉影响, 受到处罚只占极少数, 这就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威慑力。

四、加强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分析

4.1 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约束机制, 遏制质量监督中的腐败工程质量政府监督行使一定的政府行政职能,拥有政府给予的技术管理的职权。其职能可对建设、施工、 监理、 设计、勘察等单位质量行为的管理。针对我国目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存在的寻租及腐败等问题,应该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起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约束机制。首先, 加强机构内部的制约。工程质量监督是专业性很强的执法监督, 只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系统形成过程的各质量要素,运用技术、 经济手段, 依靠行政执法地位, 才能以与工程建设水平相适应的机构组织体系,人员配置及职责体系、检测等配套的技术手段, 完成质量监督任务。 因此, 质监机构的组织、 人员、 设备、 技术手段等内部因素的优化配置程度,对监督效果将产生直接影响。其次, 加强建设主管部门的制约。 建设主管部门可建立动态信息管理机制,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监督机构的行为及其有关领导的行为进行制约,这是一种强有力的有效的手段、 措施。

4.2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执法力度

针对工程质量监督中执法存在的问题,对于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惩处, 法律准则必须度量明确, 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力争从根本上铲除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弊症和隐患。

第3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词】变相、定性定位、传统、云端管理、创新

[ Abstract ] :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urrent developed country quality supervision management mode, as well as our country'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of the status quo,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reform suggestions, to encourage the creation of new supervision model.

[ Key words ]: disguised; localization; traditional cloud management;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 : 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项目是一种特殊产品,不管它是由谁来投资,它的拥有者、使用者是谁,它的质量、安全水平高低、好坏都关系到社会的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目标都是一样的,但是实施过程却有不同程度的差别。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模式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自控,业主普遍采用委托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控制的做法。为了提高监理工作的有效性,不少国家的业主往往委托在工程竞标中的失败方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以提高监理的公正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合理运用法律和经济杠杆手段,促使建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法规还明确规定实行强制性的工程保险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总承包商、设计、勘察、施工、质量检查(测)机构,均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要求该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质量安全检查公司进行检查,并给予投保单位可少付保险费的优惠。所以发达国家在工程开始投标到竣工全程都受到法律、经济级政府部门不同程度的约束,参建单位的自律程度较高,政府监督部门虽然不直接参与工程质量监督,但是监督效果较好、效率较高。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国家已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首先,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它是代表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执法机构,不是其他性质的中介机构。第二、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从工程建设的主导地位上退出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第三、改革后的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上,实行了施工企业自评,监理单位把关、建设单位验收,监管部门监督、使用单位(个人)评价的管理体制。监督的方式方法已基本实现了宏观管理为主,由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向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进行为监督转变,由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制向对竣工验收备案制转变。在监督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了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制为核心,建立了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基础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明确了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质量义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深化改革,符合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发展方向,能形成了一套新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监督机构面临的问题

1、监督机构定性定位问题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质量监督,而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使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无行政处罚权,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整,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威慑力不大,监督工作效果不显著。

2、监督经费无稳定保障,影响队伍稳定和工作开展

2008年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质量监督机构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对建设单位征收质量监督费用,监督机构经费来源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解决。但实际情况下,大部分地方政府无力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致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不稳定、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质量不高、深度不足。

3、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

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制造者应是产品直接负责方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的矛盾。

4、监督机制的适应性问题,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

监督机制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影响监督效能目前的质量监督机制存在几个突出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筑工程的工期长、专业多、材料设备品种多,传统的实体质量监督方式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的监督模式严重约束了监督机构的,致使监督机构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的控制;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出现,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内容不断扩大,监督人员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监督机构的监管力量日渐薄弱。而且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人员专业性不强,质量检测手段有限也成为地方监督机构急需解决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与市场资质、招投标管理机构之问联动性不足,信息反馈的中间环节较多,企业在工程建设阶段的违法违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到市场,致使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不良行为行为企业的惩戒作用有限。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依然存在,这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加快监督机构改革,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第4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文

电力建筑工程包括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电力建筑工程所涉及的范围较广,施工周期较长,施工较为复杂,这些都给电力建筑工程施工的进度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这些问题通过施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1 电力建设工程的主要特点

1.1 复杂性

由于电力施工工程的重要性,在施工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关于技术上的难题,而且每个地方的施工条件都不相同,在不同的地方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都要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技术管理和施工规模等方面的问题,在一些地势较为复杂或者海拔较高的地区进行施工的时候,还要考虑由于地形问题带来的施工中的各种问题,或者是由于海拔过高给施工人员带来的高原反应[1]。电力建设工程的复杂性体现在这个地方。

1.2 密集型

这种特点是大型电力建筑施工中的显著特点,主要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施工的规模较大体现了建筑工程的资金密集型;由于现在我国科技的迅速发展,应用在电力建设工程的自动化等高科技技术越来越多,这就体现了施工的技术密集型;大型的电力建设施工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较多,这体现了施工的人员密集型[2]。

1.3 流动性

电力建设工程因工程自身的特性,有着较高的流动性,这样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作业的流动性和施工地点的流动性:电力建设工程中在同一种设备中可能包括着多种施工技术,这就需要不同的施工人员轮换交替着来进行施工,这就体现了工程的作业流动性;施工地点的流动性体现在整个电力工程的规模和跨度较大,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项目的不同而改变施工地点,而且这种施工地点众多且杂乱,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这种流动性的特点可能会产生许多可变因素[3]。

1.4 多变性

这种多变性体现在电力建设施工中的各个部分,除了在上个部分所讲的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地点的流动会产生多种可变因素,具体在电力施工尤其是线路施工的时候,因为施工的地点一般处于室外高处,受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多变性[4]。

1.5 危险性

电力建设工程因其本身的规模程度和施工时间,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人员处于高空中进行施工作业,劳动强度大,施工环境差,这些都造成了施工的危险性。

2 电力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2.1 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作为项目管理中的一部分,安全监督管理在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地方:首先建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能够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的效率,体现了社会发展中“以人为本”的重要指标。安全监督管理可以改善在电力工程的施工中的一些不良情况,比如施工的安全制度不完善、没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等管理制度上的问题,通过对这些不良情况的改善能过提高电力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性,保证电力施工的顺利进行;电力工程是在我国发展建设中的重要工程,电力工程往往覆盖面广,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这个局部的安全事故就有可能影响到整个电网系统事故,由于电力工程项目所建设的电网是一个公用系统,电网事故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企业的正常生产,具有严重的后果;电力建设工程由于工程的规模较大,具有多个建筑施工地点,相关单位的安全监督难以全面把握,实施监理安全监督管理,可以全面的对每一个施工地点的安全情况进行把握,使整个安全监督管理变的更加持续有效,有利的加强了工程的安全施工[5]。由此可见,电力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具有较为重大的责任。

2.2 做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中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在电力工程施工前做好准备工作。电力工程前期的安全准备工作对于整个工程是至关重要的,可以对整个项目工程进行一个全面的规划,这些准备工作主要包含这样几个方面:首先要对施工的具体方案进行研究,要保证施工方案的可靠性,对于电力工程施工中的每一个项目,都需要都相关负责人安排好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工程的实施;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电力工程由于施工难度大和施工环境差等特点,在施工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行,所以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施工的具体现场进行考察,分析施工地点每一处可以发生安全问题的地方,并且提前做好英规措施[6]。

在电力建设施工中加强安全监督力度。在电力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组织其专门的安全管理小组,严格对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地方进行监督,结合电力工程施工的特点,对于那些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现场,要进行有效的实时监管,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进行每一个不同项目施工的工作人员,都要求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施工经验,对于特殊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要求持证上岗[7]。在安全监督管理中,要制定一个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要求每个施工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该记录每天的安全监督情况,以加强对安全监督的控制。

在电力建设施工完工之后仍要做好安全监督工作。在整个电力工程项目完成之后,对于安全监督工作仍旧不能掉以轻心,要把整个安全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施工当中。安全监督人员应结合相应的电力工程特点,组织专门的技术小组,对于电力建设工程中的一些隐患进行一一排查,对于一些裸露在空气中并且容易受到环境影响的重要设备,更要进行仔细的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问题[8]。

第5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 引言

随着近年来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投入的不断增长,建筑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但是建设工程面临的地质条件日趋复杂、创造性的设计造成的建设难度的增加以及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质量影响因素也更加复杂。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在新的形势和环境下,如何有效的加强和改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2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研究

2.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框架

目前我国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分阶段进行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工程的立项论证阶段,工程质量主要由建设单位负责,由政府计划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工程勘测设计阶段质量主要是勘测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审查和监管部门负责勘测设计质量的审查监督;项目的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工程质量主要由施工部门负责,由第三方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具体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控制。对工程勘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所涉及的所有对象工程建设活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中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主体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构成建设工程质量的五大责任主体。其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直接主体,分别对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间接主体。间接主体根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工程合同对相关直接主体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管。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管主要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实施。

2.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分别为: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政府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开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监理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4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数量和规模的不断增长,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面对新的建设和管理形势,在施工手段、组织能力、管理费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做出完善和改进。总体上,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不够全面,无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对施工期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较大,对勘察设计阶段工程质量的监督手段和重视程度不够;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大多为受政府委托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使得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政府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过于单一;部分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体制不健全;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施工图审查工作力度不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监督模式有待健全。

3 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思路和措施

3.1 完善我国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的总体思路

新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总体思路是: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和间接监督管理,中介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微观和直接监督管理。

政府需要建立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质量巡查制度以及工程竣工备案制度,从制度层面对工程的质量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核心人的工作质量,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实施全面得质量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监督出工程主体外,还应该注重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对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为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以保证现代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同时需要与世界接轨,引入国外先进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技术、和质量检验检测方法和设备,依照国外质量检测管理标准完善国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体系,正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最重要的是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依法监督,依照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3.2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

按照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模式总体思路,可以制定相应的措施,在实际的管理和监督中实现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3.2.1 监管主体需转变质量监督管理理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和中介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不直接指挥生产、调控建设企业生产经营但不插手企业内部管理,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调控,是企业树立质量立市经营管理模式。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中介机构,政府需要一视同仁,保护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中介机构创造一个宽松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3.2.2 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职能

在政府管理体系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属于政府管理及专业执法范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涉及到的行政收费要全部上缴国库,同时,改革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中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渐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现权利和利益的完全脱钩,对政府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工程质量需要的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质量监管的公平、公正性。

3.2.3 由无区别监督向差别化监督转变

改变传统的对不同企业、不同工程采用单一的、无区别的监督管理的模式,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一是根据不同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情况,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动态确定和区分重点和一般监管对象,对其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督管理。二是对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学校校舍工程等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要重点监督管理,同时提升质量管理等级。三是加强对技术风险大的高切坡、深基坑、大跨度结构、、大型幕墙、抗震结构、异型结构等部位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现场的监督检查。

3.2.4 大力发展工程咨询业

为了有效的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政府监督资源的供需矛盾,就决定了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控制体系的作用,大力发展工程咨询业,以适应各层次投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

4 结论

建设工程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新思路和具体措施,对规范和引导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向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合理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郭汉丁,刘应宗,论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改革.建筑,2002.

[2]工程质量监督概论.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2:25-2.7

第6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 , 质量监督,管理要点

【 abstract 】 quality supervision mechanism should be aimed a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defects, tak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level, prevent quality accident. In this paper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analyz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propose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key points.

【 key words 】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guidelin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管理职能的主要体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现阶段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缺陷,采取改进的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现状分析

1、相关政策和法规还不完善

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由于政策和法规不够健全,变动周期短,变动范围大,缺乏连续性。一是监督管理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缺乏适度可行的处罚依据。二是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于相应的新规范和新标准还未出台,使得质量监督标准没有及时跟上形势的变化。三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建设和施工企业变动性和流动性增强,缺乏有效措施,质量责任难以追究。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定位不明确

质量监督站的性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执行。质量监督站究竟是行政执法单位还是专业技术部门,监督人员是政府雇员还是专业技术执业人员。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整,仅有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而没有行政处罚权,造成发现问题时只能采取停工整改等少数措施,执法无威慑力。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性质与地位不能准确定位,造成了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不统一,监管效率不高。

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形式单一

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形式单一,没有充分运用市场手段保证工程质量。主要采取巡回监督的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罚的模式单一。特别是由于信用制度等一些有效保证工程质量的市场手段没有完全建立和运用,造成建设、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对政府的依赖性强,缺乏提高质量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4、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现有质监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高级职称人员偏少,新进人员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人并未发挥出与其学历相适应的作用。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尚未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有的专业不对口,存在专业结构配备不齐,专业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点

1、规范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活动的结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尤其是建设单位,有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权力,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属于主导地位,如果建设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客观上处于从属地位的其他责任主体单位往往选择服从而放弃了原则。为确保工程整体质量,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首先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1)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肢解分包、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使用未经审批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的行为严格监督,严肃查处。

(2)对建设单位违反其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人员到位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按图纸和相关规范规程施工,按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对其选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整改,必要时要进行处罚。

2、严格监督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

(1)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时,无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不予办理。

(2)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以及建筑节能的重大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处理方案,必须重新报审。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通过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可使勘察、设计质量有保证,确保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

3、规范见证取样检测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保证试样真实可靠,材料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检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有关资料。

(1)明确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还有用户敏感且直接影响使用效果的材料。如:用于承重的混凝土试件、砌筑砂桨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砖和小型砌块、水泥、掺加剂和防水材料等。取样数量不少于规定检测数量的30%。

(2)确保见证取样检测的程序: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见证取样检测备案书”报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工程施工中,见证人员对试样的采样、留置以及送检要全程见证,并如实填写见证记录。

(3)不定期抽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执行情况,核查见证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对违反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规定的要下发问题处理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4、加强施工过程监督检测

监督检查中要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科学定量分析其内在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结构安全。

(1)配置钢筋扫描仪,数字显示式回弹仪、混凝土快速测定仪、激光测距仪等结构质量检测设备。特点是快速、准确、智能、便携,非常适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确定工程监督检测范围、监督检测程序,监督检测内容,监督检测抽样方法及数量、监督检测记录及报告形式、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处理方案等。

(3)用科学数据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判定,实现由人工定性判断向仪器定量检测的转化,维护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加强监督检测,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控制。

5、严格竣工验收监督,把好备案和交付使用关

(1)严格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审阅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施工合同,掌握工程是否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建设单位制定的工程验收方案,审查日常监督抽样中所发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整改报告。

(2)严格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所提交的工程验收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参加人员是否到位。审查工程质量,查验的工程部位要有代表性和一定的数量。通过严格竣工验收监督,可确保工程质量。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中要明确同意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参考文献:

[1] 黄绍波.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创新与发展[J].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10,(07) .

[2] 王元江,袁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综述[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18) .

第7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词】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在油田工程建设中,质量管理直接影响着工程建设的质量的好与坏,如果工程交工后出现问题将会影响油气田各种站、库及设备的使用功能和机构安全,严重制约了油田建设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因此,全面加强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油田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1.油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1.1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尚不完善

现如今,在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然而,由于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变动周期相对比较短,变动范围也较大,缺乏一贯性。一种情况是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如何处罚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往往会有一个较大的差别,处罚依据不能做到适度可行。另外,随着新技术、新工艺的快速发展,质量监管中相应的新标准、新规范还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出台,往往会出现质量监督标准跟不上形势的变化。同时,伴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建设和施工企业在流动性和变动性方面表现的越来越强,如果没有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想要追究其中一方的质量责任也越来越困难。

1.2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形式较为单一

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的时候,更多的是采用巡回监督,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便进行处罚的单一处理模式。特别是在现今条件下,由于一些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的市场手段(如信用制度等)没有很好地完全建立起来,造成了在质量管理方面建设方和施工企业对政府有一种较强的依赖性,缺少一种自觉提高质量的积极性。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表现的参差不齐,主要是: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监管行为不规范、监管工作不准确、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在现有的质监人员中,更多的会发现人才结构有一定的缺陷,众多监管人员中高级职称人员相对较少,而对于一些新进入的质检人员则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质检工作者所受的高等教育没能很好的发挥出来。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有的专业不对口,专业人才青黄不接,专业结构配备不齐的现象。

2.施工过程的监督与控制

2.1施工安全

无论是各行各业均把安全问题放在重中之重,这也是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体现,因此在油田地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施工安全也要放在监督管理中的首要位置。具体而言,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只要涉及到大型吊装、带电作业、破路动土、油气区动及有限空间作业等问题,必须制定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及作业票,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才能正式施工,且施工前要注意作业票的时效性以及特殊作业方案的可行性。施工时,质检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旁站监督,一道工序完成后经过检验才能进行下道工序,以保证整个施工全过程的安全。

2.2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决定着工程是否可能顺利的投产运行,因此施工项目管理的质量控制也至为重要。要根据相关标准严格控制各个施工工序,保证只有“规定动作”,不得出现“自选动作”,尤其是重要工序及关键工序,质检管理人员要旁站监督。尽量加密检查点,深入检查,做到“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三全质量管理,从而及时发现技术问题或者质量缺陷。对于已经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召集相关人员会诊分析,查明原因与责任,提出纠正措施与解决方案。

2.3进度控制

在进度控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认真执行。要针对施工组织设计、各个环节的进度计划等进行严密审查,尤其是施工单位的人力资源投入与机械投入等方面,要做全面的可性行研究,周密、细致的安排施工各个环节,将总工期根据分部工程的难易程度进行分析,做到控制好每个单元工程,使得总工期得到保证。此外,还要按照制定好的进度计划进行跟踪检查,将实际进度的相关数据及时收集起来,比如出工人数、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进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对工程的实际进度做全面了解,保证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同步进行。

2.4现场签证与工程联络单管理

因为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有着任务重、工期紧的特点,因此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因此对这些工作的控制就非常重要。变更签证通常由设计人员、现场监理代表、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批准,有些设计人员受到自身业务水平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变更增多;有时为了配合工期计划,忽视了变更、签证对工程投资和质量的影响。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签证、工程联络单的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把握范围。通常签证是由监理人员或者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负责的,管理人员要对整个基建的管理程序、各项费用划分原则等做到了然于胸,明确现场签下的范围,将包含在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预算中的项目剔除掉,遵循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保证现场签证的准确性;如果不清楚是否要签核现签证或者工程联络单,则要及时沟通造价或者审计人员。(2)时效性。如果有现场签证与工程联络单,要催促相关单位确认工作量,防止由于长期未认证导致工作是不准确,违背公平原则。(3)准确性。工程量签证要以方便预算审批部门计算工程量为原则,尽量估到详细、措辞准确。如果工程量可以明确计算出,就要签工程量而不得签人工工日与机械台班数,比如工艺安装中要拆除一个自动化井口流程,则签证内容应该是具体拆除管线、管件以及阀门的数量,而非施工单位的车辆台班、人工等内容。(4)真实性。对于有些内容无法计算期工程量,可以签实际发生的人工工日或者机械台班数,不过要保证签证的真实性,要签实际的数量,不能出于其它因素的考虑,而增加签证数量。

3.结语

随着油田建设的不断发展,必然促使油田工程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转变也会给质量监管模式产生深刻的变化,质量监管任务更加艰巨。我们质量监管人员要做到主动适应新形势要求,科学规范管理,不断创新和发展监管机制,让油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魏丽,郭丽,魏诗琦,任彦新.油田地面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J].油气田地面工程,2009(08)

第8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文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

(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本条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在施工工地的主管人员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将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责任人名单报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管理员的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建委应当协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有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的安全条件限制)

凡施工现场的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第十六条  (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需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要求)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

施工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监督员报告。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管理)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人员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工会以及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一般伤亡事故在24小时以内;

(二)重大和特大伤亡事故在2小时以内。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安全情况的评价和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有关证明。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的证明应当作为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考核、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施工安全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经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保护监察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处罚的制约)

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实施处罚的情况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处罚程序)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督员的处理)

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第9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 管理

Abstract: urba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is not only related engineering the applicability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investment effect, related to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Our city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is very attention and engineering quality put forward "important project, quality first" principle of construction. I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experienc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work every par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the influence of the many reasons for this paper.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引言

随着我国现代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倾斜及房地产的飞速发展,使我国建筑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与质量管理水平也不断地跃上新的台阶。然而,由于建设工程技术复杂,涉及的因素很多,实际施工过程出现这样那样的质量问题也在所难免,这就要求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诸多环节及控制途径进行探讨与思考,极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隐患就显得十分重要意义。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各环节

2.1 图纸会审

工程开工之前,质监员应监督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发现问题或有异议的地方,及时提出并予以解决,不留任何隐患。

2.2 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建筑材料使用之前,责任质监员须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用建筑材料进行二次试验,尤其是钢筋力学性能试验,水泥稳定性、强度、凝结时间试验,砂砾石配合比试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或强度试验等,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

2.3 基础与主体施工

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质量的好坏,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根本,尤其是关键工序的施工。在基础工程施工时,基础开挖后,督促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对地基土质进行认证,土质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施工,这是保证结构安全的关键之一:同时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好基础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责任质监员要认真抽查,并采用钢筋扫描仪、混凝土回弹仪、砌筑砂浆贯入仪等对结构实体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应着重控制混凝土和砌体工程的质量,主体结构完成后应进行主体结构验收:同时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及验收批的验评等原始资料进行认真系统地核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4 工程验收

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是对一个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的综合评价,参建各方主体均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交一个合格、满意的产品给用户,避免工程验收后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因此,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站须严格监督参建各方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进行验收。

3 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

3.1 建设工程的管理机制 建设工程在施工中的质量意识影响到工程管理体制的建立和管理,从而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管理机制的建立,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那么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规范也难以跟上工程建设的发展,难以从整体上着手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管理体制和质量控制意识的缺乏致使相应的建设工程难以达到相应的建设要求,甚至相应的施工团队未按工程图纸进行施工,不按规程进行作业,造成了相应建设工程的质量难以保证。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很多,主要归纳如下:①质量意识:一些施工企业只顾眼前,忽视长远,只管建,没有树立为用户服务的观点,经营思想不端正,缺乏职业道德,只看经济收入,不注意自己的品牌和社会效益;②管理机制: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管理机制跟不上,管理人员少而素质低;施工队不按图施工,不按操作规程作业,不按质量标准检查验收;③专业技术:许多施工企业不重视业务培训,职工技术素质低,一些建设单位缺乏工程技术人员,不懂建设程序,盲目修改图纸;④工程造价:招投标实行低价中标法,但应该是合理的低价中标,不是谁的造价低,谁就中标。由于工程造价偏低,施工企业只好对付交工,取点薄利维持企业生存。

4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途径

4.1.1 确立行业管理的新职能

随着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的发展, 需要努力实现管理观念上的“三个转变”,即从纵向的封闭式管理转到横向的协调管理上来;从直接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转到抓全行业规划、协调、服务、监督上来;从考虑企业效益转到社会综合效益上来。按照行业管理的跨度和特点,确定、补充、完善管理的职能。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技术质量标;隹、治理通病的规定;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总分包以及建筑市场的管理。

4.1.2 建立行业管理的新秩序

根据行业管理的职能,突出“三个统一”。

⑴统一管理建筑队伍。一是归口管理;二是资质管理,应从“ 注册管理” 变为“ 资质管理”;三是计划管理和总量控制。

⑵统一管理建筑市场。从“ 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促进竞争,共同发展” 的原则,促进建筑市场有序进行,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⑶统一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重点强化对建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一把尺子,有效地行使对工程质量日常检验和管理,促使工程质量提高。

4.2 强化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规章制度是搞好工程质量的前提

在深化改革和企业管理上,要制定质量责任制和原材料检验、工序质量控制、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等标准和制度,逐步实现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要完善施工工艺,质量、原材料、构件、半成品的计量检测网络,要对技术交流、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等技术资料提出严格要求,使企内部形成比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要自觉把好质量关,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材料、构件、半成品经检测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使用,上道工序不合格者,下道工序不准施工。同时, 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完善质量保证监督体系。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①按图施工,设计变更要有设计变更通知单;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③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按规范标准施工,随时完善施工技术档案;④落实栋号管理责任制,实行样板示范引导进行施工;⑤把住材料质量关,经常组织质量检查和中间结构检验;

4.4 抓住关键,严格监督,提高工程质量

首先是强化政府监督,实施扩大监督覆盖面,对每项受监工程都进行严格的核验程序监督,未实行竣工备案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其次是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企业的质检员实行持证上岗,任何一道工序没有质检员、建设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不予验收。

5 结 语

如今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监督职能发生转变的新形势下,做好质量监督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总之,只要正确处理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与工期、安全、效果、信誉和市场的关系,抓住影响工程质量的多种因素的关键环节,不断地改革、创新管理机制,科学规范管理,就能够做到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自觉找出主客观原因,从而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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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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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军.提升工程质量监管能级[J].城乡建设,2006,6 .

[4]陈中立.浅析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途径.科技创新导报,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