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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丰富异常,具有多样性,与物质文化的构成要素不同而且更脆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包含国内和国外两种类型,其权利性质应当界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当注重以下原则:中央统筹原则、地方建制原则、权威评估原则、注重宣传原则、技术保障原则。
我国悠久的历史中存在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是人民的精神财富,更是人民精神的源泉。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使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危机,探讨如何从法律角度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固定的法律术语,其首次出现在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中,该通知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作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具有以下两个区别于一般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丰富异常,具有多样性。参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定义的六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全部六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其数量上占有优势。二、非物质文化相对物质文化而言更脆弱。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了世界主流文化的冲击和吞噬,能够传承非物质文化的人员较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为我国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契机,我国首先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于年底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规范支持。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把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翌年5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确定了首批共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所做的真诚努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及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即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责任的承担者。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这种责任的承担者。
一、国际主体。2003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提到了如下几个宗旨和原则:第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的原则;第二,所有社团、个人和国际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当被尊重;第三,在国际层面、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上提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认识;第四,在国际层面上开展合作和援助。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公约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细则。
公约中涉及的主体大致有如下几个:联合国大会。200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特别强调了对于土著居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不但主持起草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而且还成立了“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机制,并积极开展国际援助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是通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应当说,该组织的作用尚未被完全发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学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性质应当界定为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具有无形性,不具有实体性,其存在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第二,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第三,受其非物质性的决定,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者复制自己。
比照这些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具备这些特征,因而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其必须是依靠人们的口头表述、书面书写或者是其他表现形式存在。第二,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这些内容会永续存在、不会消失,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第三,无论哪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可复制性,可以不断地复制和传播。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是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指导原则
虽然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个人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这些“濒危”的古老文化仍然没有摆脱消失的命运。这是因为,在采取行动之时没有明确的原则作为行动的指导,因而经常是徒劳无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明确如下指导原则。
中央统筹原则。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能够集中全国最广泛的力量来完成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同时,中央能够统计并且以宏观的视角来安排工作的重点,提高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这种统筹工作包括基本的技术指导,保护类别名录和名单,提供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组织各地交流等。
地方建制原则。在中央统筹部署之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建制问题,应当由地方政府来完成。首先,这种做法符合中央集权但地方自治的国家基本组织形式。第二,地方政府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情况以及当地可利用的资源更为了解,有利于迅速展开工作。第三,当地政府了解当地资源并且能够更为便利地利用当地资源,可以更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保护规则应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权威评估原则。所谓权威评估原则即保护的内容、方式、方法以及程序都应当请相关的研究部门或者业内的专家学者予以权威评估,对其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和有效性等问题进行论证,而后才能实施,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的规则对于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摘要: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这个概念理解一直是学界较为关注的论题,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我们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有所了解,对其原初含义和本土化流变进行了解读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在落实保护的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和思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的反思等做进一步的探析。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必要性意义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自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了文化研究的热点,但从学界的现状上分析来看,理论准备并不充分。其表现在,我们的文化学研究起步较迟,还没有建立和形成我们自己的基本观念和理论体系。因此,理论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对概念的准确理解为基础,所以我们要弄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这是一个值得所有学者商榷的问题。物质文化遗产,我们都耳熟能详,就是关于实实在在的遗留下的物质,所代表象征的文化,遗留下的文化,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理解“非物质”这三个字,按照一般的理解,“非物质”是对“物质”的全称否定,就此处而言,“物质”的反义词,在汉语中就应当是“精神”或“意识”。所以大多数学者在初次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时,都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也就是精神文化,即精神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
广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精神文化遗产,将精神文化遗产又进一步具体化、细节化,而《公约》的概说中,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是“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即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方式而存在。所以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代后,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固然可以通过纯粹的非物质形式得以保存,但另一部分从本质上讲属于技艺、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需要通过一定的具体的外在物质形态而“固化”。
简单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看不见摸不到的艺术遗产,比如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及探索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文化的象征意义等。是全世界各国、各族人民、各历史时期的发展阶段共同创造的、遗留下来的宝贵的财产,是一种无形的文化遗产,我们比较熟悉的包括民间传说、习俗、音乐、舞蹈、语言、礼仪、庆典、烹调以及传统文化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领域,对它们的保护也就是维护这些无形资产的继续流传,是国家政策的必须,也是文化产业领域的重要的特色,所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不断的完善和落实,为的是能够给全世界各国人民创造一个完好的、丰富的、多彩的、特色的精神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宽容、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于1998年通过决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评选的标准,一个是艺术价值,一个是处于濒危的状况,还有一个是有完整的保护计划。而每两年才审批一次,每次一国只允许申报一个。从2001年开始,该评选已进行了两次,共批准了47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包括我国的昆曲和古琴。所以说在践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落实过程中,我们也在不断的思考,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的定义的不断完善,很多值得保护的文化遗产,也许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里,文化的定义就更加的宽泛,而遗产对后世人的意义,也是我们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意义也就是其遗留下来成为宝贵财产的价值。
之所以保护,是因为它遗留下来对后世人的影响的深刻意义,在践行保护的过程中,我们所进一步履行的是对于保护的新思维的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理解为单纯的保护,那是一种形式上的静态的“死保”。比如很多地方对珍贵、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和归档,用相关物化载体,比如录音带、相片等锁进博物馆束之高阁、无人问津。这是一种为保护而保护的做法,是一种静态的保护,并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永久的生命力和延续力,反而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脱离生活的轨迹而渐渐的成为“远去的背影”,类似一堆失去了鲜活生命力的“木乃伊”,这样的“保护”会使真正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复存在,失去存在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活化具体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华物加以有效利用,延续人们对它的深刻理解和认识,借助于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寻求有形化载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外延进行生动形象的表达,使之被宣传到人们的思想里,扎根在思想认识之中,用具体的形象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文化古国,在全球经济浪潮和文化浪潮的一体化中寻求独立性的额发展是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而将加强文化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应当抵制强势文化的侵袭,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立性,从而为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事实上越来越频繁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使我们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就是对我们自己的民族的文化基因和民族身份的认识和保护,使我们在文化的舞台上有自己的魅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也就是对中华民族文化命脉的传承。使文化的生命力更延长,使我们的伟大祖国给世界的印象绵延不断下去。
参考文献:
[1]贺学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5.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制度 传承人
湖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其独特的自然地理人文条件,孕育产生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法律的途径和方式对对传统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使得我国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并提高工作效率,对非物质文化发扬光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我国政府、学术界长期努力的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实践议题,对其开展专门的研究,也是一项具有前沿意义的理论课题。
一、传承与文化的概念及其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民族艺术表演、手工艺制作技艺、传统的民俗活动等等。按照不同的内容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致可以分为口头表演类、传统艺术表演、社会实践类、节庆仪式类、手工艺技能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情感和精神,成为中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管起步较晚,落后于其他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逐步清晰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文化保护中的意义。与其他文化保护相区别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传承。一定意义上,文化与传承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在互联网的检索系统中,文化传承的概念多达几百万条。可见,传承是文化延续的最基本特征。当然,传承也不仅仅是文化的概念,也是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的重要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独特的方式。口头传承、技艺学习、跟班学艺等方式都是非遗文化传递的最重要的途径。当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认识,并不只是在民间的口头上的口口相传,更应该从国家非遗文化保护的视角,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遗文化的认识。当然,我们也需要将传承人和口头传承、工艺技能代代相传、跟师学艺作为一个重要的起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才能够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传承在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核心作用
我们知道,联合国科教组织曾经提到过一个概念,即“口头和非物质”(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口头传承有及其密切的关系。尽管非遗文化的传承是有着多种途径,但是一定意义上,传承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至关重要的内容。
传统文化在中华民族创造的文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尽管文化是可以不断创新的,但是文化的遗产如果不被保护好就会消失。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如果不保存好,在消失后都不可能再生。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其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人。但是,两者保护的方式还是存在着显著差异的。主要是保护的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尽一致的。物质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一种组织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涉及到内容的衔接和传递。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却完全由传承人来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传承人消失的话,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随之消失了。所以,我们反复强调传承人在保护遗产重点作用。这也要求我们对传承人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当然,传承人之所以成为“传承人”,也有着独特的形成过程。传承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应的民间文化穿有着深厚感情的“人”,只有具有深厚的感情,才可能以极大的求知欲望,精湛的掌握这种遗产中的工艺、技能、技术。同样,传承人在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夯实传承人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机制
非遗文化的保护意义十分重大,是有利于子孙后代的战略性文化工作。因此湖南省应该秉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保护好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传承人的传承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政府要积极作为,发挥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协调非遗文化保护的事宜。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进行细致深入的规划。湖南省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监督与引导,担负起非遗文化保护的职责。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非遗文化保护责任的机制及相应的追究机制。政府文化部门应该密切配合政府,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加强管理,要加强对非遗文化的调查研究,及时将非遗文化相关事项向政府进行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非遗文化保护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商讨应对之策。
二是要积极构建非遗文化保护的法律机制。法律是非遗文化保护的最基本的依据。法律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最具权威性。因此,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工作首先需要积极构建并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当然,制定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除了法律和文化相关专业人士和工作人员关于非物质文化的扎实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外,还需要其能够深入到非物质文化所在地深入调查,不断总结非遗文化保护的经验,广泛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集合各方力量草拟相关法规,并不断进行修改优化,使方案机制切实可行。
三是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非遗文化传承机制。要对列入非物质文化名录的遗产,湖南省政府要进行及时命名,同时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资助、表彰、或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特别要引导鼓励遗产的传承人要进行相应的传习活动。要通过一定的形势,引导传承人对非遗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甚至学校教育,不断拓展非遗文化的传承。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等规章制度,使民间艺术申报非遗文化的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
四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相关各方要工作做好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当前,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各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同时,政府对非遗文化保护投入的人力、无力、财力、资源也十分有限。因此,各级政府应该要从给地非遗文化保护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非遗文化资源整合与共享。同时,政府要积极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及文化部门、群体艺术部门、图书馆、科研部门和地方高校等单位,为非遗文化保护加强联系,发挥特此,共同为非遗文化的保护奉献力量。在这个工作中,特别要加强文化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们的信息交换,即要更加重视非遗文化保护部门与其他相关研究机构的交流和信息传递工作,要畅通各个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保护的共享机制。
五是要加大非遗文化保护的经费投入。非遗文化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的工作。非遗文化如果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其自身很难产生经济效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对待文化的态度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非遗文化保护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实际上也有着难得的机遇。因此,湖南省政府要加大对非遗文化的资金投入,且要扎扎实实落实好经费。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对非遗文化保护工作进行财政滚动投入。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所属非遗文化进行保护。同时,政府还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并形成良好的投入机制。
六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要责任到人,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考核机制。这些机制既包括奖励现金、鞭策后进的奖励机制,也要包括保护不当、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处罚机制,这样才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扎扎实实并取得实效。比如,在考核过程中,要重点考核各级政府部门是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作同等列入的十三五规划的重要议事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是否有计划、有目标、总结,是否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的考核标准,是否每年的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考核会议。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核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在非遗文化保护工作发挥主导作用,并形成全社会支持保护非遗产文化的良好氛围。
四、非遗文化传承人的保护
鉴于传承人在非遗文化保护中的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我们认为,湖南省对非遗文化的保护还大有可为。综合考虑到湖南省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从传承人的社会保障角度而言,湖南省政府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首先,要确定传承人法律上的社会地位,提高传承人的认可度。传承人作为保护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对象,赋予他们相应的社会地位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湖南省应该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高度,来看待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及其为国家文化保护作出的重大贡献,同时要对传承人给予相应的经济社会保障。
[关键词]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4 — 0058 — 03
生产性保护是目前针对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近几年的保护实践工作中总结出来的科学有效的保护方式之一。实践证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这种方式能够科学合理、有效地运用到保护实践中去的话,必将对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生产性保护是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方式,在保护的实践中是有许多现实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并加以深刻认识,这样才能保证这种方式科学有效地运用,从而指导实践工作深入地开展。
一、关注手工制作环节、坚守手工特色底线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生产性保护是针对部分具有生产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方式,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能力。《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要坚持正确的方向。要“严格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规律,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始终把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方式的多样性,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这其中重点谈到了生产性保护要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产生是以手工生产方式为现实基础的,其当代存续以至发展同样无法脱离这一基础。从根本上说,对人类传统文化形态包括非物质文化形态造成冲击,使之日趋‘遗产化’的一个原因在于现代文明一味倚重大工业生产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及核心技艺正是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手工生产特色。可以说,生产性保护一定要关注手工制作环节,坚守手工特色的底线,避免“遗产化”。然而,守住底线并不是意味着不要创新发展,而是要在坚守手工制作底线的前提下,引入现代的、与时俱进的设计理念,提高自身的品质。《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对技艺有所创新和发展;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制作传统题材作品的同时创作适应当代社会需求的作品,推动传统产品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
生产性保护是对传统手工技艺的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保护,离不开传统的手工生产工具。“传统手工技艺的独特性,或者区别技艺高下的水平都体现在手工技艺上,这是毫无疑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遍改进和提高了生产工具,但是不管生产工具多大程度上提高了生产率,或者是多大程度上达到一种先进性,最后完成还是离不开手工技艺。” 比如,岫岩玉雕、阜新玛瑙雕的雕刻工具较比以前有很大的改进,提高了工作效率,雕刻的时间也节省了很多,但是工具再改进,表达手工技艺本质的手的创造还是不能丢掉的。在比如说剪纸、刺绣、皮影制作、书画装裱等,目前很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采取了工业化批量生产,也同样精致美观,跟手工的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在存在的本质的意义来说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其本质的生命和非生命的区别。所以传统手工技艺一定不能丢掉手工这个核心环节,寄寓作品生命的手工的创造一旦丢失,作品就会失去灵魂,传统手工技艺也就必然瓦解,这是很重要的。“现在传统的手工技艺作品也强调商品性和市场,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我们传统的手工技艺作品、产品也要通过市场来扩大影响,通过市场来进入受众的手中,所以市场、商品这些都不必回避。但是我们不能脱离手工,以机器或者其他便捷的生产方式实现产业化、商品化、市场化,这样反而最终损害了我们传统的手工艺。”
二、原材料的选择与合理利用
关键词:高等艺术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互动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3)05-0013-05
收稿日期:2013-04-30
基金项目:2013年江苏省高校社科项目“基于传统文化资源的民族服饰创意产业发展研究”(2013SJB760038)、2012年江苏省高校社科项目“文化创意产业与高校艺术设计教育创新研究”(2012SJB760035)、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艺术学建设项目及2011年国家社科艺术学项目(11BH061)
作者简介:束霞平(1975-),男,江苏丹阳人,苏州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博士,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教育学博士后,主要从事艺术教育、文化创意产业及设计史论的研究。
自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各国政府的共同推动下得到迅速发展。近年来,在中国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高等艺术教育一方面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受社会基础包括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要素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为社会发展及国家建设提供服务,尤其是文化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也当然包括对大学生艺术素质教育功能。因此,高等艺术教育要充分利用高校优势担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任,切实加强大学生的艺术素质教育,弘扬民族精神,从而达到高等艺术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共赢的良好局面。
一、高等艺术教育的历史使命及文化责任
1. 高等艺术教育的历史使命
人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伟大与神奇的文化,构成了人类历史长河的记忆链条,留下了多彩的自然遗产,也孕育了人类文明,创造了内涵丰富的文化遗产,形成了丰富深厚的民族活态文化,造就了人类多姿多彩的生存方式和状态,构成了人类精神文明的完整性。西方现代工业文明的迅速扩张、在全球化经济一体浪潮的冲击下,许多国家的民族与传统文化,包括物质消费方式、生存观念等,都面临强劲的挑战与深层的危机,各民族在历史长河中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遇着日益严重的生存危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不同习俗、不同生存价值等民族文化被忽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人们开始关注民族文化的本土化问题,关注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教育,在未来社会的发展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及生态文明等五位一体的社会文明建设道路都将面临着机遇与挑战,这就给我们的现代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艺术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艺术为媒介来培养大学生的艺术素养的教育,它不仅是对文化有着选择、批判、传承、传播功能,而且还能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创新文化。其功能一方面是对大学生的审美能力的培养,同时也表现为文化传承与创造,以及培养艺术专门人才。面对全球一体化下的多元文化境遇,我国高等艺术教育将赋予了历史使命,体现了时代价值。大学作为多元文化集汇地,不同文化在这里交流、碰撞、传播与创造,高等艺术教育又担负着各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任务。从目前现有的高等教育体制来看,存在两种类型的艺术教育。一种是为以专门培养艺术专业人才为目标的艺术教育,如各种音乐学院、美术学院、戏剧学院、舞蹈学院、电影学院以及各所综合性大学里成立的艺术院系就是这类的情况;一种是作为教育的辅助手段的艺术教育,作为大学生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的艺术教育。尽管这两种类型艺术教育的人才目标不一致,实施教育手段的课程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其艺术教育的历史使命是一致的,即“以艺术为媒介培养人的艺术能力与艺术境界的教育,其功能表现为对个体素质的陶冶和塑造,促使其健康发展;同时表现为对群体素质的陶冶与塑造,促使社会文明的和谐与提高”[1]。
2. 高等艺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新的社会文化概念,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大背景中产生的。它是一个民族精神和文化的重要标志,是民族精神的集中反映,蕴含着一个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承载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族群文化生命的密码。正如中央美术学院杨力先生在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上所说:“人类漫长的文明史在地球上留下了无数的记忆,今天,人类需要在文化遗产中去辨识、认同自己的身份,也需要在不同文化的交流和相互借鉴中去发展和创造自身。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也正是在多元文化的发展中,在不同、不同文化积淀、不同经济模式、不同价值观念的基础上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2]
作为以文化艺术为媒介手段的高等艺术教育理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有着其他地方文化单位和个人不可比拟的优势。首先是人才优势。高校拥有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学科,如艺术学、历史学、社会学、文学等各类专业人才,可以从各自的学术视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以研究。其次是学科优势。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的学科越来越齐全,尤其是综合性大学,几乎涵盖了各学科门类,从本科、硕士到博士点不同层次的培养格局已经形成,形成了丰富的科学研究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学术支撑。其三是资源优势。高校不仅是人才的聚集地,也是收集和保护研究资源的场所,如高校图书馆、博物馆等。其四是传承优势。高等艺术教育不仅要加强大学生的艺术素养,而且也要在传播与创造文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它不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考察、记录与研究,而且也承担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承功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高等艺术 教育中重要作用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
近年来,高校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极大的热情,大大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不同学科的高校学者纷纷从各自的学术视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高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在依托相关学科不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独立学科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样会以自己的实践性强的特色影响整个高校乃至相关学科的研究思路及方法。这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所带来的学术范畴的理论延展和范式创新及其成果在高校艺术教育中得到充分体现。各高校纷纷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大大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2002年5月,中央美术学院率先创建并完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民间文化艺术研究为主旨的新科学,将民间美术作为人类文化遗产正式系统列为大学艺术教育。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的建立,标志着中国高等艺术教育在社会大的转型变革时期,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重要的历史作用。随后,浙江省地区的浙江大学、中国美术学院、浙江师范大学、浙江传媒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六个省级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先后于2007年底至2008年初期间相继挂牌成立,标志着浙江省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推开。
可见,各高校之所以如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不仅是高校艺术教育的历史使命及文化责任,而且推动着传统学科的发展,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在学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高校学者提供更为广阔的学术舞台。正如宋俊华先生所述:“无论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各国政府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和目的来看,或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伟大意义来说,还是从传统学科发展的需要而言,以及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学者安身立命的角角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学都不仅仅是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之学,而且是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科之学。”[3]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引入到高等教育体系,成为高等艺术教育的重要载体,这不仅是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入高校,是民族文化的传承,还是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的民族文化教育的整合过程。高校学生通过课程、艺术节、学术讲座、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工作等方式,在大学期间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知识,可以增强他们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认知和热爱,主动融入民族文化的生存土壤,自发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我教育,培养民族精神,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先生提出:“文化自觉只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不是要‘复旧’,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全盘他化’。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文化自觉是一个艰巨的过程,首先要认识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触到的多种文化,才有条件在这个已经在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里确立自己的位置,经过自主的适应,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长补短,共同建立一个有共同认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各种文化能和平相共处,各舒所长,联手发展的共处守则”[4]。因此,高等艺术教育在加强学生素质教育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物质及文化资源,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只有认识到传统民族文化的魅力,才能使青年学生对传统民族文化的认识发生根本性改变,实现从“文化自知”到“文化自觉”的转变,从而学生的素质教育的实效性得到增强。
三、发展高等艺术教育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互动路径
高等艺术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种共生关系,是相互影响、相互发展的。共生发展是高等艺术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同利益,一方面,高等艺术教育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载体,以素质教育及专门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文化传承为目的,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建设内涵,增强青年学生对传统民族文化的认识,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充分发挥高等艺术教育的人才科研优势,以学科建设为依托,开展合理而科学的保护措施,更好地传承传统民族文化,在促进人类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多样性保护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1. 以多学科优势为平台,加快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化建设步伐
首先,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建设。设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注入高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之中,建立系统、科学、合理的教育机制,努力完善相关课程体系,是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化建设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断推进,除了各级政府大力扶持外,高等艺术教育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迈出了积极步伐。它不管以何种方式存在,都相应以必修或选修的形式在全校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民间文化概论、文化人类学、文化产业概论等课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化建设起到推动作用。其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建设。专业的设置将有助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化发展。目前,有些高校已在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方向,而在本科专业开设亟待加强。高校可以在相关院系相关专业的基础上,凭借学科优势及人才优势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如在高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理论专业、美术学理论专业以及人文学院文化产业专业等基础上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努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建设。其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高校一方面要有组织、有计划安排一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培养一支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保护的专业教师队伍;另一方面聘请一批民间艺人来校担任客座教授,进行学术演讲或教学示范。如上海交通大学“裁云纸社”与卢湾区文化馆联手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李守白在该校开设5堂课为一周期的海派剪纸艺术课。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家大师进校园的活动深受该校大学生欢迎。
2. 以高校文化资源库为依托,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种类极其繁多,不仅包括有形文化遗产,还包括无形文化遗产,无论是各种录音、录像、摄影、文字资料,还是工具、器具、手工艺品等实物资料都需要保护。为此,高等艺术教育应充分依托高校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资源库优势,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共享。首先,博物馆作为高等艺术教育的重要阵地之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谓高校博物馆是“指各级各类综合性大学或专业院校所属博物馆、陈列馆、标本室,以及由高校管理的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单位等等”[5]。高校博物馆隶属于高校,这就决定了它既具备所有博物馆的共性,又不同于其他性质的博物馆。它不仅是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和大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而且其馆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近年来,新建高校博物馆呈现出由单一学科的专业博物馆向综合化发展趋势,这也是与高校多学科均衡发展紧密相连的结果。同时,科学研究成为高校博物馆的优势和特色,这使高校博物馆不仅成为艺术教育中心,也成为了学术科研机构。正是高校博物馆丰富的藏品、强势的科研力量及大量的专业人才,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起到重要作用。其次,高校图书馆作为传播思想文化的重要阵地,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延续场所,也有着独特的重要作用。高校图书馆不仅具有科学管理的运行机制,还具有信息技术设备、人才、科研及素质教育优势。因此,高等艺术教育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引入到高校图书馆,不仅可以发挥图书馆收藏管理的经验和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借鉴意义,让图书馆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而且还可以使高校图书馆在大学生素质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 以产学研合作为载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做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传承,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之一。当然,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首先建立在拯救保护的基础上,给文化产业留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更好地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作用。高等艺术教育可以依托地区及高校丰富的文化资源,加强与地方政府、文化企业合作,通过项目合作的方式,努力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区域文化产业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的模式,从而达到高等艺术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区域经济文化三方共赢的效果。如上海戏剧学院与泉州木偶剧团合作联办的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提线木偶表演”专业,于2011年1月面向福建省闽南地区及全国各地招收20名学员,合作培养高端复合型人才。这种人才培养具有娴熟的木偶表演技巧、能把握木偶艺术的特点,能编、能导、能演等具有现代创作意识[6]。这为泉州木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人才保障,也为当地发展旅游经济起到推动作用。毫无疑问,当地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扮演着保护实施者的角色,它在政策制订、资金扶持、资源协调等方面都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7]。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作为活态文化,在特定的时空和族群的日常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内涵,另一方面作为文化产业开发,必须体现地域文化特色,这两者都离不开它生存的土壤。因此,高校艺术教育就必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区域加强合作,建立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研习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业基地,加强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一方面,通过基地使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中,从中感受传统民族文化的魅力,促进民族文化自觉的形成;另一方面,通过高校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文化资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文化创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从而使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达到高度统一。正如陈孟昕、张昕在“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学研讨会综述”中倡导“全国所有高等院校积极地、紧迫地以民族文化整合心态来认知自己的文化资源。尤其是文化遗产丰富地区的高等院校,都应对当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及文化生产力的发展发挥积极的桥梁作用。我们不能把学术看成单一的文本化、学院化、单向化的封闭研究形式,也不能让学术脱离开活态文化的研究,我们应当使学术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作用,让保护成为文化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桥梁,保持文化健康和有朝气地发展”[8]。
高等艺术教育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无论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还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引入高等艺术教育体系,一方面丰富了高等艺术教育的文化资源、教学手段及方法,另一方面也对高校大学生素质教育起到积极作用。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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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媒体时代;保护;宣传
中图分类号:G2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10-0279-01
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路刚刚起步,且与见“物”为主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的选择更注重如何留住看不见的文化传承,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出台,其目的并不在于建立一个新兴遗产名录体系,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该《公约》和名录体系寻找一定的方法,促进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的延续。同时各国应该制订宣传计划、教育计划和科学研究等活动,鼓励社区和个人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振兴中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和传承。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宣传
计算机的诞生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来临。随着技术创新,数字化技术应运而生。数字博物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很多优势,但数字博物馆不是万能的,它的数字化技术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也将具有“活态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历史定格,参观者了解到的也只是固定在某一历史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是活态的、变化的文化现象,这对参观者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宣传的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命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能片面强调记忆工程或以人为本,应该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联系的各要素做通盘考虑,在加强人才培养的同时,也要注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中与之息息相关的其他因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宣传方法和原则不是僵死的,要根据文化遗产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区域文化发展的具体情况,在遵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对文化遗产规定的具体方针和政策的条件下,对保护原则与保护方法灵活运用,不能拘泥于一种形式或方法。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宣传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文化传统的延续和弘扬民族精神。对传统文化和文化传统理解是见仁见智的问题,庞朴、朱维铮等学者都对文化传统和传统文化的本质进行了辨析,几位学者都认为文化传统是“活文化”。文化传统是活态的,其在民族共同体中产生、传承、延续,文化传统中蕴含着民族精神,民族文化传统的存在是民族存在的标志。近年来,“祭孔”、“祭黄帝”、“祭炎帝”等活动在各地悄然兴起,这是中华儿女通过这种形式在表达自己对民族和祖先的情感,是文化上的一次次寻根,表达了他们在心理上和组织上的各种诉求。只要民族的文化不断,民族精神就不会断,民族文化传统在延续,民族精神就会延续。
(二)有利于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如我国东北和西南等少数民族的衣饰文化,云南地区保存有树皮衣制作技艺,即用“见血封喉”树的树皮制作衣服;北方黑龙江地区保存有鱼皮衣制作技术,这些技艺现在已经失去了它的实用价值,但这些少数民族保有的树皮衣和鱼皮衣制作技艺是鲜活的历史材料,能够生动地反映各民族文化的特异性,证明民族发展的历程,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它对民族文化传统的证明功能是任何语言、文字都无法代替的。留存这些文化创造,就是留存民族的文化记忆,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宣传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起步时间晚,法律和制度还没有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民族精神的延续,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和构建文化和谐的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四、结语
文化遗产见证了民族或地区历史与文化发展的历程,体现了民族文明发展的高度和社会的进步状态。19世纪以来,人类对自身文化遗产创造的认识轮廓日渐清晰,并在100多年来的保护历程中形成了一套渐趋完整的保护框架体系,文化遗产的类别也从单纯的物质性文化遗产逐渐跨界到双遗产,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到无形的精神文化遗产,并衍生出了线性文化遗产,比如乡土建筑、记忆遗产、农业遗产、工业遗产等新形式,日渐丰富的文化遗产已经不仅包括历史的馈赠,也涉及当下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起居饮食等。总之,多样的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形势所需、时代所需和文明发展所需,文化遗产已经融入到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c发展关系着现实的国计民生,关系着国家文脉的传承,更关系着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新宇.试析新媒体时代的大众文化[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006)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本文是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碍,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国传统文化丰富多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保护传统艺术刻不容缓。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首次出现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而真正明确详细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定义的,是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UNESCO)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其具体范围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则出现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2]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概括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二是传承性。非物质文化并不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所能创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原始创造,或者是同一时代许多人共同创作而成, 加之后来的努力和改进, 才能达到今天极具饱满和精华的技术状态。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民族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而产生的结果。
四是公权与私权兼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有着相似的无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劳动成果,而知识产权则是私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这些民俗、传统常常表现为该民族所独有,是一种群体性、地域性特征很明显的“公有领域”,但这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集体私权”。[4]
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无形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就工艺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人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从前人的技艺中不断学习而来的智力成果。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 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
(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障碍
1.知识产权制度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著作权法里,保护的仅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和风格。”我们从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各项客体并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范围。
2.权利的性质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过程中,倘若以保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其继续流传;若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又恐难以防止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
3.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求受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几代或十几代人经过不断模仿、学习而传承下来的文化成果,首位创作人或许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不断地创新和改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创造性活动经历了一个持续而缓慢的过程,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其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4.保护期限的冲突
著作权法第21条、商标法第38条、专利法第42条均对作品、商标、专利的期限进行规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如果为其设定保护期限,就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甚至会造成断层。
三、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多种形式散落在民间,明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和数量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国政府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要求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落实到地方,乡镇文化站作为最基层的文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排查统计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资料;积极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各级(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地数据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据。
(二)完善权利人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从而成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道障碍。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传承人的离世,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可能导致其灭绝。因此,要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先完善其权利人的认定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权利主体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是指根据某群体、部落或社区的习惯法和做法,得到该群体、部落或社区人民认可,委托由其作为文化表现形式的监护人或保护人的群体、部落或社区或人群、或个人。[5]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因此,在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时,依据具体情况,该权利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群体或组织,甚至是国家。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完善意见
1.专利模式
专利权模式主要适用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第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包括有关大自然和宇宙的观念( 如时间和空间观念和宇宙观) 、农业知识和实践、生态知识和实践、药物知识和治疗方法、航海知识和实践等;第五类为传统的手工艺,主要指世代相传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对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新发明最适合专利保护模式。[6]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群体性,所以依据专利模式保护仍然存在难以新颖性和难以保障权利人利益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应当在完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基础上确定其新颖性;第二,建立专利申请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明制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者应该明确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处,并提供证据表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获取和使用是经其来源国或社区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与该来源国或社区分享利益,否则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2.著作权模式
著作权模式主要涵盖《公约》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民间文艺。根据《公约》第2 条的规定,第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第二类为表演艺术,主要是指在文化群体的节庆或礼仪活动中的表演艺术,包括肢体语言、音乐、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以上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部分适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除外。[7]
对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存在着权利的二元性特点,即区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拥有者应该属于一定区域内群体共同所有。财产权利是与精神权利相对应的,在实践中,财产权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将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某种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以获得财产;二是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实现的。这样便出现权利的享有者分离和权利主体不确定的现象。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确立以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的管理,即无论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全权转让给权利代管机构,此机构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占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甚至转让的权利,将所获的收益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分配给权利人。
3.商标权模式
商标权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土著群体特殊符号和标记。商标权保护模式具有很多优点,比如说成本低,可以提供一个能够续展的保护期,更大的优势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开发。商标权保护模式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把一些特点的符号申请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这样不仅能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以及特定品质,而且还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时不被歪曲、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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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尽管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制定了一些保护政策,开展了一系列的保护活动,但是依然存在在着不少问题。本文就新疆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展开探讨。
一、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的保护价值
(一)具有独特的文化艺术价值,是中华文化艺术瑰宝。哈萨克族的游牧文化在哈萨克族的游牧、迁徙过程中吸收周围民族的文化内容,创造出丰富多彩切独具特色的哈萨克民族文化艺术、传统医学及独特的饮食文化。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民间性.
(二)研究哈萨克族历史的活化石
哈萨克族逐水草而居,是典型的游牧民族,哈萨克族文化是在游牧、迁徙过程蕴育产生发展形成的,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哈萨克族人民长期与自然斗争形成的一部文化艺术史,真实的反映游牧民族生活。有利于研究哈萨克族人民的历史,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认同感,彰显我国古代社会的强大和团结。
(三)旅游文化,具有经济利益
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有其自身特殊的旅游文化,它不仅可以起到传承历史文化的价值,同时也有创造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的价值,更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保护我国国家安全的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在给我们带来优质的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冲击着我国的传统文化和民间艺术,使哈萨克文化受到了巨大的撞击。
(一)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不能及时跟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还缺乏相关法律的保护;管理尚不健全,保护工作还缺乏制度要求、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
(二)一些依靠口传身授方式加以承传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外来文化的侵袭,甚至被外国人用来获取商业利益。
(三)现在大部分的人们更多的是注重经济利益,他们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惜对我国古代的文化精髓进行篡改,使很多民间文化失去了其本来的本质,甚至有些是对我国文化的亵渎。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一)原真性原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需要注意非物质文化形式、内容等的真实性;
(二)多样性原则。在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例如哈萨克民族文化。哈萨克族人民公元前就活跃于我国西北部的阿尔泰山、天山及伊犁河谷、伊赛克湖一带,是“丝绸之路”古老的开发者和经营者之一。与中国古代曾经统治过今伊犁河谷及伊塞克湖四周地带的古代民族乌孙、突厥、葛逻禄、回鹘、克烈、乃蛮、钦察等有渊源关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应该尊重各个民族之间的风俗文化,同时也需要重视对文化变异演变出来的各种亚文化的保护;
(三)发展性原则。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需要结合时代的特色,注入时代的精神等,让非物质文化焕发出时代的光芒。
(四)以人文本的原则。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需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新疆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现状
(一)新疆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
哈萨克族(哈萨克语:аза / Qazaq / )是哈萨克斯坦的主要民族和中国的少数民族,人口1600万。在中国主要分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口125万(2000年)。哈萨克族人从事畜牧业生产,长期的游牧生活,使得哈萨克族人吸收融合中亚、新疆、俄罗斯、中原汉等地文化,形成独特的哈萨克民族草原文化,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一部分。定居为处于游牧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新的生存空间,更好的时间、资金、设备、人力和教育条件,定居易于保留更多的游牧文化因子。
(二)新疆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取得的成就
国家从1986年起,开始有计划、大规模地对蒙古、哈萨克、塔吉克等游牧民族实施“定居工程”,近30年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国内学者对定居后的社会变迁、经济变革、生活方式变迁、教育、医疗等都给予了较高程度的重视,对定居后游牧民的文化调适、心理调适以及文化保护与发展,尤其是具有游牧文化因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问题却缺乏足够的重视。伊犁河谷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哈萨克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杰出代表有;阿依特斯艺术、哈萨克族冬布拉艺术、哈萨克族服饰、哈萨克族传统婚俗等。目前,伊犁州有169个项目列入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库,其中19项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库、53项列入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形成了国家、自治区、州、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有力促进了伊犁旅游业的发展,弘扬了哈萨克民族传统文化,使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业双赢互利,成为旅游业发展的亮点,形成良性循环的局面。
五、新疆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的途径
(一)适应新常态,不断推成出新保护哈萨克族文化的地方法规,推进法制建设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单靠“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保护措施已远远不够。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法律体系,确保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网络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大前提下,加快确立地方性法规,必须加大对一些基本问题的深入研究,在实践经验中总结提炼出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通过立法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提高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从古到今,从中国到国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及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人在这里面起一个主导作用,人的素质的高低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保护程度的高低。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民素质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说是举步维艰,所以提高全民素质,在全社会形成比较自觉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
(三)切实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建档工作
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档、确立名录等,使我国珍贵的、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首先,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地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产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有条不紊地做到全面普查,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通过举办“文化遗产日”活动,一是切实唤起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建立并完善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机制;二是推动各级政府切实改善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文化遗产日”的设立凸显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增强全球华人特别是海峡两岸同胞对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华文明的认同感,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签订协议、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哈萨克族区域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非遗保护基地。
六、结论
哈萨克族定居前后,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生存环境、文化空间、经济发展方式、生活方式、文化观念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显著的芝化,只有尊重这些变化,探索创新非遗保护传承方式与路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才可以得到扬弃和发展,非遗在促进游牧民族自身文化认同,促进传统文化保护,巩固多年来“游牧民定居”成果方面的价值才凸显出来。
参考文献:
[1]汪菁.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考察研究[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1-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
中途分类号:J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9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相比于文化遗产有着较大程度的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捉摸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和载体的活态流变性,也因此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的保护方法从总体上来说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而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提出,有利于彰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强化物质的载体、规范保护过程、扩大接受的范围以及增强保障的真实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档案保护是在新型保护领域上的探索,而对于档案学来讲,也给档案理论以及档案事业带来全新的挑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业品和文化场所;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总而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等。其自身具有的特点如下。
(一)社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是指非物质自始至终都不可能脱离人类社会,起自身的形成过程到以后的存在以及传承都是在人类社会的基础上加以实现,因而能够从某些方面体现出人类社会的创造力和人的主观能动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大程度上以来人们的各项实践活动,它起源于人们的生活,并扎根于人们的活动中进而不断发展,最终才有了各民族所独有的民族文化。因而,文化的社会性也决定了非物质文化也具有社会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有其独特的一面。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主体是多种多样的,但主体成分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人们生活的时代背景、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此外,非物质文化的形成也与当地的环境因素息息相关,例如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以及当地的的地形、气候、人文环境等。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交流等都离不开人的作用,传统的手工工艺需要一代代的延续,表演技巧的传承需要人们言传身教,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旦离开传承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将会发生破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保护方式、保护手段等都是以人为媒介来进行选择,人们的强烈保护意识将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发展。
(二)历史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比喻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其中所蕴含的丰富历史信息以及存在的价值显而易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本身包含着政治、经济、文化、人文等历史信息,更是历代传承者智慧的结晶。从不同方面反应着人们的感情、思想、信仰以及审美、价值观。例如戏曲艺术的形成是经过表演者一次又一次的实践,一次又一次的观摩改进,从每个细节入手直到整体的完美表演,无处不凝聚着表演者的智慧以及心血。人们对戏曲艺术的研究不仅仅局限在舞台上的表演,而且还要研究它的起源、兴起和演变、发展的过程。被誉为“百戏之祖,百戏之师”的昆曲是我国现存的最古老的的剧种之一,它起源于明代,经历了六百多年的历史沉淀依然吸引着广大爱好者。
(三)地域性。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都因其所处地域的不同而具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明显的地域性,深刻影响着本地域的文化,同时地域性的存在也与当地的经济状况、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等息息相关。
(四)多元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性主要体现在存在形态上。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种多样的存在形态贯穿于人们的生活生产活动中,清晰的展现着人们的生存状况。
(五)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社会,其本身所蕴含的价值都是不可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其目的在于促进人们活动的开展,表达出人们的某种情感、信仰等。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会较大程度的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概述及其原则
通过实施保护可以使得物质文化遗产和档案工作得以联系。档案化,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无形到有形的重要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促进作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作为一种系统性的保护方法,就是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档案纳入档案管理范围,以档案管理的系统要求来对其实施保护,以此来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传承的目的。其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遵循分类、依项建档的原则。以项为大类进行建档,即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切忌分项不清,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项复杂性,在分项过程中很难做到分项的准确无误。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和整理又是一项极具科学性的工作,其中,坚持系统的有序化则是此过程的重中之重。坚持系统有序原则,即对较为散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安进行系统的、科学的、有效的整理。如果分类立项,建档的不合理将很大程度上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建立。
(二)遵循分级建档的原则。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的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里的“分级”即是在价值和管理层次的划分。我国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人文价值大小,将其分为四个级别。并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相应的有效的管理。可参考国家文物的“多级保护制度,依据遗产名录级别,划分档案管理的价值级别,以便于系统性的管理以及重点保护。
(三)遵循抢救性原则。由于我国地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工作面临严重的考验,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每一时刻都可能面临消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要紧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步伐,尽可能做到抢救一项建立一项,保证档案情况的真实、完整。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值得人们深究的话题。如何使其完好的保存下去,更应该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执行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作为一种新型保护方式有利于非物质文化的发展,应作为保护任务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储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理论初探[J].湖北档案.2011, (4):9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