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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会计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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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会计准则

第1篇: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2条,现金等价物被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小的投资”。从这个定义我们知道,要成为现金等价物的前提是满足期限短、流动性强等条件。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背书转让,根据需要可随时贴现转化为现金,流动性很强。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定义期限短为3个月内到期,但是我公司认为即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超过了3个月,也应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贴现在未到期前变现,到期变现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很小,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由银行承付,不能支付的风险等同于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即可获得与面值一样的金额(我国目前都是不带息票据),其金额可确定;银行承兑汇票不是投资,如果因此而不属于准则所指的现金等价物。那么其收取和背书转让行为都不会引起现金流入流出,不能真实反映其经济活动。根据会计要素要求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我企业认为把银行承兑票据做为现金等价物更为合理。

在财务上作为票据核算的有两种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于承兑人是企业,其流动性较差,到期支付的风险较大,市面上流通较少,不能做为现金等价物处理,在此不着探讨;银行承兑汇票期限短(最长期限6个月)、流动性强(可以随时背书转让)和现金有相似的支付功能。从经济实质上讲,将银行承兑汇票排斥在现金等价物之外,就显得不是很合适了。现就我公司应收应付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现金流量处理做一下介绍:

一、应收票据现金流量的处理

应收票据,是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收到的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具有风险小、易背书转让、急需资金又可向银行贴现,所以,应该将银行承兑汇票视同现金等价物处理。应收票据涉及的业务。

收到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

汇票背书转让时: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票据

汇票到期兑付或者贴现:

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在这一业务处理过程中,从形式上看,只有当应收票据到期兑付或贴现时,收到银行存款才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入;应收票据收到或背书转让时,没有引起企业现金的流入流出。但从经济实质上看,收到应收票据,意味着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货款已经收回,该项债权已经核销;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意味着企业支付了货款,该项债务已经核销。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已知、风险较小、在企业急需资金时能随时到银行申请贴现,从这一点上说,企业收到应收票据或背书转让时,视同企业现金的流入流出,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出来。有人认为收到或背书转让不能核销企业的债权债务,但是根据财政部于2004年5月28日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释(四)》在财会[2003]14号文件的基础上解释到银行承兑汇票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信用,而且申请人需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因而其到期付款有较高程度的保障。在目前中国的银行体制下,金融机构的信用还是比较有保证的。因而尽管从法律形式上说存在因拒付而被追索的可能,但实质上此类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远低于或有事项准则中认定“极小可能”的概率标准的上限。因此在收到和背书转让时核销债权债务且视同企业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流出更为合理。在收到应收票据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及时反映在当期的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等现金流入项目;当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按票面金额反映在当期的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买商品、接收劳务所支付的现金”等现金流出项目;当应收票据没有背书转让,而是到期兑付或提前贴现时所涉及的银行存款现金流入,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不涉及现金流入,贴现涉及财务费用的流出属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否则,属重复反映“销售、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等的现金流量项目,势必影响现金流量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应付票据现金流量的处理

应付票据,指企业购买商品、接收劳务而向债权人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目前我公司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占整个结算的80%以上,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提高企业形象、解决固定资金流动性问题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因此在市场上得到广泛的使用。应付银行承兑票据现金流量的处理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敞口的处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将现金定义为“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在票据市场发展比较迅速,涉及金额较大,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吸收存款而采取的方式。出票人只要一经出票,就应当承担票据债务,至于出票原因并不能构成票据债务无效的抗辩理由。因此,企业一旦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并缴存了保证金,就意味该保证金在票据到期日的必然流出。根据现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模式,企业在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在票据到期支付前不得取回和随意动用,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保证金将作为票款的一部分支付给持票人,这部分保证金在资产负债表上仍然列为货币资金,但是因不能随时用于支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关于“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办理应付票据时,企业先从银行存款户往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转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业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承兑保证金户

贷:银行存款

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或劳务费时: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付账款等

贷:应付票据

到期兑付时:

借:应付票据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承兑保证金户

贷:银行存款

在这种情况下的业务处理过程中,从表面、直观上看,存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帐户上的资金,在应付票据没有到期情况下,仍然反映在企业的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之和)中,没有流出企业,到期兑付时,才减少了企业的货币资金;但从实质、实际上看,当企业将资金从银行存款户转入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承兑保证金专户上时,企业就没有权利随时动用这笔资金。保证金无论是交存,还是到期兑付,仅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所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处理保证金现金流量时,在“不涉及现金流量中”的项目中反映。

(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开据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在银行具有经审核批准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规模,其本身属于一种筹融资活动。企业按审核批准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将保证金转入保证金账户,如:某公司若在某银行办理票面100万元,保证金数额是办理承兑数额的30%的银行承兑,企业需存入30万元保证金,才可办理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即:企业只要付出30万元保证金,就能得到100万元的汇票,100万元与30万元的差额70万元为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授信,属融资行为。取得汇票支付供应商货款或劳务等时,应付票据视同现金等价物处理,在“购买商品、接收劳务支付的现金”等的现金流量项目中反映;同时,涉及融资行为,需对敞口部分进行现金流量的处理,即:在“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在应付票据到期兑付时,通过其它货币资金兑付的已交存的保证金款,在现金流量表中“不涉及现金流量”反映,通过银行存款户兑付的应付票据敞口部分,反映在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手续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

同时,为了保持现金流量主表中期初、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与附表期初、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相等及现金流量表反映的企业某一会计期间的现金净增加额是企业能随时支配的资金,需要在附表“现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之和)的期初、期末余额”中调减等额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因为,现金流量附表的期初、期末“现金余额”包含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如前所述已不符合现金的定义应予调整。调整后导致现金流量附表的期初、期末“现金余额”与资产负债表中的期初、期末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之和)不相等,其差额就是当期存入其他货币资金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在资产负债表对应的是应付票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第287号令,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中对资产进行了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既然保证金已经不满足准则所规定的“可以随时用于支付”这一成为现金的条件。那么,企业既不能控制,也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资源的保证金,已不能完全满足资产的定义;另一方面应付票据包含的保证金部分,在取得汇票时已按约定交存银行,已不能满足负债的定义及确认条件。所以,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包含的承兑汇票保证金与应付票据包含的保证金等额抵消,便于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第2篇: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非货币易;现金流量;资产结构;公允价值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11-0029-02

在会计实务工作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通过交换,一方面可以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货币资产的流出,这有助于保障企业货币资金的充足性,降低企业运营风险。由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一、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过程

为适应我国实际经济环境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况,相对应的会计准则也在不断修改中。1999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将非货币易分为同类非货币易和非同类货币易,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同时后者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公允价值“不公允”的现象,使得公允价值计量成为企业利润“操控”的重要手段。因此,2001年对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规定了非货币性资产计价基础为账面价值。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要求有连续的报告期间,账面价值只能片面地反映资产的时点价值,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和及时性。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影响,在此前基础上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符合商业实质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加亮,不符合条件的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同时完善了关于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条件。

二、涉及损益确认的会计处理及其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新准则下,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有三种。第一,视同销售下根据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第二,交换无形资产等根据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第三,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等,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

下面,分析以上三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损益确认操作对企业的影响。

首先,说明下企业愿意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不涉及或者少量(货币资金占交易总额小于25%)货币资金的交易。货币资金是否充足是企业是否稳健经营、能够长远发展的重要指标。相比货币性资产交易,一方面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能够减少企业货币资金的流出,保证企业公开财务报表上的现金存量充足,向外界传递企业健康发展的正面信息,便于后续开展融资筹资等活动。另一方面,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涉及应收账款等货到账款未到的情况,不存在坏账损失风险,有助于保证交易实质的有效性。

接下来,说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企业资产结构的影响。

例:甲公司自有的房产与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进行交换,假设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不涉及补价和税费问题。甲公司房产原值800万,计提折旧200万,交易日公允价值为650万。乙公司固定资产750万,折旧50万,交易日公允价值650万。

本例中,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两项资产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计量,因此两公司都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损益。

甲公司: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650万

交易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50万

乙公司: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650万

交易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50万

本例中,双方交易后,从资产结构上说,生产用的设备会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科技进步而加速折旧,而房产相对供小于求,具有升值空间,即未来的变现的金额、变现能力和变现风险都优于原本拥有的固定资产,所以此次交易提高了乙公司的资产质量。

最后,说明非货币易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仍参照上例。甲公司通过交换,换入资产高于自身原始资产账面价值50万,即甲公司资产增加50万,同时确认收益。无论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该交易的收益与资产确认在交易日就完成,既没有导致企业现金流出,也没有增加应收账款等变现存在风险的资产,体现了交易的稳健面。

乙公司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认营业外支出50万。假设,乙公司由于这50万的损失无法支付跟丙公司签订的购货协议,形成50万负债。表面上看,交易过程中乙公司有亏损;实际上,乙公司的房产本身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期末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50差额本身就会计入公允价值损益调整,而形成负债后,显然会减少企业应缴纳的税费。费用的减少等于企业利润的变相增加。

若上述案例数值扩大两倍甚至更多,甲公司收益增加、对外财务信息质量好显而易见。我国目前的企业税收水平表较高,对于乙公司,提高了企业资产结构质量,只要为负债支付的利息小于免除的相关税费,那么,此次交易对于甲乙双方都是非常有利的。

确实,自金融危机后,企业更加关注资金营运的稳健与风险,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提升企业财务信息的稳健程度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因此,非货币易在我国市场上越来越频繁,同时相关的法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相信,在健康的经济环境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会更加有助于改善企业资产结构质量,保障资金营运。

参考文献:

[1]李家红.非货币易的特点及其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科技财富,2011,(03).

第3篇: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预付账款 预收账款 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 汇率折算 附注披露

■一、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是货币性项目还是非货币性项目

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是货币性项目还是非货币性项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说明,但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对货币性项目的定义,是否应理解为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系非货币性项目。如果作为非货币性项目,则期末无需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并调整记账本位币金额。而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第三十一条:以外币标示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等,应列示其原币金额以及折算汇率。”由此,附注中披露的汇率将不等于期末汇率,而只是一个综合汇率。实务中公司应如何披露为宜?

■二、新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比较

1、《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外币业务:“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长期借款等),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一百二十条: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外币折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3、比较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系外币账户,期末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算并调整记账本位币金额。新准则不再有外币账户的概念,而是区分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并明确了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的定义。不过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的新旧比较中,并未提及这一变化。另一方面,讲解中所列举的货币性项目,没有包括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讲解中,所列举的非货币性资产也没有包括预付账款。由此就产生了“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是否是非货币性项目”的疑惑和争议。

讲解的相关表述:“货币性项目是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三、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 21 号――汇率变动的影响》中,对货币性项目的定义与国内准则基本一致,其表述为:“指主体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准则中的第 16 段对货币性项目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和列举,明确预付项目为非货币性项目。其表述为:“货币性项目的本质特征是收取(或交付)固定或可确定金额货币的权利(或义务)。例如:以现金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雇员福利,以现金结算的准备以及确认为负债的现金股利。类似地,一份收取(或交付)可变金额的主体自身的权益性工具或资产的合同,如果要收取(交付)的金额的公允价值等于一个固定或可确定的某类货币的金额,那么这也属于货币性项目。相反,非货币性项目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收取的权利(或交付的义务)。”

■四、会计处理意见

1、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均系非货币性项目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作为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即,资产负债表日无需按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折算,调整记账本位币金额。

理由: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均不符合货币性项目的定义,其代表的是已经支付或已经收取的款项,而不是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既然款项已经支付或已经收取,就没有了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收取的权利(或交付的义务),不再承担未来的汇率变动风险和通账风险,未来结转时其对应的科目不是现金,而是存货或收入,因而与收到或支付一个固定金额无关,不是货币性项目,不应再按期末汇率进行调整。

对于预付账款而言,款项已经支付,汇率变动风险随着款项的支付,将由收到款项的一方承担,记录预付账款的一方不再承担未来的汇率变动风险。 同样,对于预收账款而言,随着款项的收取,未来汇率变动风险由所取得的货币资金承担,而与预收账款无关。

2、关于附注披露

鉴于证监会的现行要求,上市公司与 IPO 公司的报表附注,建议仍按要求披露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的原币金额,折算汇率可以不作披露。即使公司披露了折算汇率,其与期末汇率不同是正常的,不构成错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公司的报表附注,建议无需披露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原币金额和折算汇率,除非有其他规定特别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仍按原规定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4篇: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货币资金;资金结存;财务会计;预算会计

伴随着政府会计制度的推广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风险大幅度减少、财政管理效率明显提高。根据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相互衔接并适度分离的会计核算要求,预算单位需要设置财务会计、预算会计。货币资金是财务会计的科目,资金结存是预算会计的科目,为了更好地提高会计核算效率与质量,必须正确认识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之间的关系。

1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的概念

1.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是财务会计的科目,也是“资产负债表”填列的项目。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货币资金”项目反映的是期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合计数。

1.2资金结存

“资金结存”是预算会计的科目,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中,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1.3从概念角度探讨两者的异同点

对“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的概念进行分析发现,在平时的资产负债表上,“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所核算的内容均是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但是,年末“货币资金”还需核算财政应返还额度,以便于与“资金结存”进行比对。“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的差异主要是,“资金结存”仅核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而“货币资金”是核算单位所有的资金量。

2从核算范围层面分析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之间的关系

在对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应以《政府会计制度》为依据,结合其中的具体要求,科学分析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研究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通过对“平行记账”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发现,针对货币资金这一财务会计层面的科目,可以将流入、流出等运营活动(不包括其形式转换,如把现金存入银行、从银行提取现金等)是否要开展预算会计核算工作当作对其进行划分的依据,将其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即预算会计需要进行核算的资金以及不需要核算的资金。将资金的收付当作划分的依据,又可以将后者分为流入发生后不需要进行预算会计核算的资金,流出发生之后不需要进行预算会计核算的资金。针对上述分类进行具体分析:第一,财务会计货币资金流入、流出发生后需要预算会计核算的资金。这部分资金有着如下特征: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应当同步对这部分资金的流入、流出进行核算,从会计核算角度进行考虑,通常是同增同减,从这一角度考虑,两边是对等的。例如,在取得下面几种资金的时候,包括事业单位得到的经营收入、事业收入或者是预算单位得到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等,“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往往会同步上升。再如,在支付下面几种资金的时候,包括事业单位在实施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出现的各项现金流出、预算单位在实施日常办公活动的过程中支付的货币资金等,“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往往会同步降低。第二,财务会计货币资金流入、流出发生之后预算会计不需要进行核算的资金。将资金的收付当作分类的依据,又可以将其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流入发生后不需要进行预算会计核算的资金,流出发生之后不需要进行预算会计核算的资金。这两种类型的资金的相同点均是具备暂时性质,可以称为暂收款、暂付款。同时,这两种类型的资金也有着不同的特征,具体如下:其一,流入发生后不需要进行预算会计核算的资金。为便于后续计算,用暂收款来代替这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的特征为,货币资金已经流入,预算会计在资金流入的时候不进行核算,未来可能确认为收入、退回或者是需要偿还。例如,对于预算单位来说,按照相关规定,对于符合一定要求的非税收入,需要纳入“应缴纳财政款”中。非税收入必须符合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收取时采取的是货币资金的形式;二是还没有上缴。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非税收入,在实际上缴时再冲销。取得其他单位交来的保证金、押金或者是拨来的往来款,以及向个人收取的代收水电费等,是预算单位未来需要偿还的债务。其二,流出发生之后不需要进行预算会计核算的资金。为便于后续计算,用暂付款来代替这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的特征为,货币资金已经流出,预算会计在资金流出的时候不进行核算,未来可能确认为费用或支出、退回或者是收回。较为常见的有支付的未来很可能收回的押金或订金、职工预借的差旅费等。

3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之间关系的表达式及其应用

3.1两者关系的表达式

从核算范围层面分析两者间的关系,得到结论之后,便可以对“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关系的表达式进行总结、概括:暂收暂付款净额+预算会计资金结存=财务会计货币资金,其中,暂收暂付款净额=暂收款-暂付款。这一关系表达式充分体现了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相差一个“暂收暂付款净额”。但是在对两者进行对比的过程中,应重点考虑会计账上应收应付款科目,从货币资金流动角度进行评估。具体来说便是,哪些资金完成了收取,需要在哪个科目下核算(如“应付款项”科目或者是“应缴财政款”科目);哪些完成了支付,需要在哪个科目下核算(如“应收款项”科目)。通过准确计算上述两种类型的资金,便可以应用“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关系的表达式,来检验两者科目的余额。

3.2两者关系表达式的应用

根据“暂收暂付款净额+预算会计资金结存=财务会计货币资金”这一关系表达式,可以讨论不同的情形。其中,暂收暂付款净额=暂收款-暂付款。可得出两者之间可能出现三种情况:①暂付款小于暂收款的时候,暂收暂付款净额大于零,“货币资金”大于“资金结存”;②暂付款等于暂收款的时候,暂收暂付款净额等于零,“货币资金”等于“资金结存”;③暂付款大于暂收款的时候,暂收暂付款净额小于零,“货币资金”小于“资金结存”。由此可以看出,暂收暂付款是影响“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关系的主要因素,暂收暂付款净额取决于暂付款、暂收款。基于这样的原因,预算单位应提高对暂付款、暂收款的重视,加强相关款项的管理,及时对暂收暂付款项进行清理,以预防长期挂账给会计核算带来的不利影响。

4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之间无勾稽关系的情况下账务操作面临的问题

4.1预算会计的缺失

《政府会计制度》对政府会计模式进行了重构,该制度下,需采取双体系平行记账的模式。这就要求必须深入分析“平行记账”的概念与含义,严格执行并落实制度要求。对“平行记账”的概念进行总结: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应当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同时核算。由此可以看出,“平行记账”模式下,财务会计、预算会计的相互衔接而又适度分离的特征更加显著。但是,在账务实际操作中,针对两者需同时处理的事项,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人员疏忽等人为因素,导致仅实施了财务会计核算,未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导致预算会计的缺失。例如,某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过批准的前提下借入短期借款200000元,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应当对这一事项进行同时核算,但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未开展预算会计核算,仅做了财务会计分录,这就使得“资金结存”少记了200000元。“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这一问题给财务对账增加了难度。

4.2预算资金“超支”

对于预算单位来说,资金结存本质上是其可使用的预算资金量,可将其细分为限定用途的专项资金、非限定用途的资金两种不同的类型,以便于在实际使用时预算单位可以准确把握资金的支出方向。在安排有关支出事项时,预算单位不重视“资金结存”这一因素,当“资金结存”小于“货币资金”的时候,若是在资金使用的过程中稍不留意便会导致支付支出事项超出“资金结存”数额的现象,引起预算会计结转结余红书这一不允许出现的情况,影响后续财务工作。

4.3资金结存科目下往来明细科目带来的问题

为保持财务会计科目货币资金的一致性,一些预算单位在“资金结存”科目下设置往来明细科目,如“其他资金结存”等,来对代扣税款、往来款项等进行核算。但是,其不符合收付实现制的要求,年末往来明细科目的处理便会变成一个难题,若是往来明细科目存在余额,还会导致虚列支出的发生。

5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对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暂收暂付款余额是影响“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关系的主要因素,预算单位应提高对暂付款、暂收款的重视,加强对相应款项的管理,并要使货币资金与资金结存之间建立勾稽关系,以保障财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薛文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资金结存”的核算与审查[J].财会研究,2020(7):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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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林利,章新蓉.新《政府会计制度》平行记账中“资金结存”的运用探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10):95-97.

[4]殷凯.省直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实务操作中的难点分析[J].齐鲁珠坛,2020(4):38-41.

[5]薛文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中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协同[J].商业会计,2020(12):25-30.

第5篇: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

长期股权核算规定主要有以下要求:第一,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明细核算,不再对投资形成的差额进行摊销,会计核算相对简单。第二,对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从持有的股份比例看,当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股份时,旧会计准则下用权益法核算,新会计准则规定用成本法核算。第三,成本法下,持股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新旧会计准则的财务处理不同。旧会计准则需要判断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是接受本企业投资之前还是投资之后形成的净利润,如果净利润归属期在投资之前,投资单位不确认投资收益,实际上是自己垫付的资金,按照应得的份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新会计准则不再严格区分净利润的归属期,直接按照持股比例乘以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相比之下,新会计准则财务处理更简单明了,考生容易掌握。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相同之处

(一)取得投资时,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方法相同 在初级职称考试中,不考虑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这部分内容在中级职称考试中将涉及到。通常考核的是以银行存款购买被投资单位的股票。新准则对企业购入的股票根据投资人持有的目的、时间、形式进行了规范,对企业打算长期持有的较大比例的股票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两部分:即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果购买价款中包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投资单位应作为应收股利,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收到现金股利时会计处理相同 投资单位收到现金股利时,仅仅是资产内部发生增减变化,此时不应确认投资收益。两种核算方法都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在这一点上很多考生最容易出错,认为收到的现金股利就是进行投资获取的收益。

(三)对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两种核算方法处理相同 如果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成本法不需要作账务处理,权益法下,由于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涉及“股本”、“资本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之间的增减变动,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做账务处理。另外,被投资单位提起法定盈余公积金,成本法和权益法都不做会计分录。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不同之处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区别 成本法核算的实质,通常在整个持有期间账面金额等于初始投资成本,只要没有追加投资和出售股票,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一般保持不变。权益法核算的实质,在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是否发生变化取决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即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会相应的增加或减少。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方法的区别 (1)会计科目设置不同。成本法下,不需要设置明细科目。权益法下,需要在“长期股权投资”总账科目下设置三个明细科目,分别 “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不同业务核算。

(2)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不同。成本法下,会计核算比较直观,通常按照取得时支付的价税费合计金额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权益法下,财务处理相对复杂,需要比较两个数字的大小,一是初始投资成本,二是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以下简称为应享有的份额)。当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商誉,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按照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核算。当初始投资成本

(3)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不同。成本法下,投资方是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注意是宣告分派而不是实际发放,按照应该获得的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权益法下,投资方是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的盈利会增加其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在“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反之,投资方做投资损失处理,即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单位承担的投资损失以该长期股权投资总账余额为零为限,超出的部分进行备查登记。值得注意: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是对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了分配,会引起自身所有者权益减少,投资方一方面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在“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下核算),同时确认一项应收股利。

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不管是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出应获得的股利,增加“应收股利”账面金额,但是两种方法涉及到的对应账户有所不同。成本法下是作为一项投资收益的增加,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权益法下由于利润分配使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减少,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提醒考生特别注意的是: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是不进行账务处理的。

(4)持股期间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账务处理不同。成本法不需要进行财务处理;权益法下,投资单位需要在“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核算,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二者账务处理不同。权益法比成本法需要多做一个会计分录,权益法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用处置取得的价款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相比较,如果处置所得大于账面价值,确认为投资收益,反之,确认为投资损失(这一点与成本法账务处理相同),还要考虑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转入 “投资收益”科目。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比较应用分析

为了方便比较分析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应用,特举例说明如下:

[例]甲公司2013年1月2日支付2000万元取得非上市公司乙公司10%的股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20万元。并打算长期持有。

分析:通常持股比例在20%以下的,用成本法核算。(单位:万元)

初始投资成本=2000+20=20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2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20

2013年1月20日,甲公司购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万股并准备长期持有,占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40%,每股买入价10.2元(其中包含有0.2元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另外支付相关税费16万元。2012年12月31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200万元。

分析:通常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

初始投资成本=(10.2-0.2)×200+16=2016(万元)

应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200×40%=2080(万元)

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确认的营业外收入=2080-2016=64(万元)

应收股利=0.2×200=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恒生公司――成本2080(调整后的成本)

应收股利 4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56

营业外收入 64

2013年1月25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500万元。

分析:甲公司应分得股利=500 ×10%=50(万元),同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50

贷:投资收益 50

2013年3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的利润。

分析:该业务涉及资产内部的增减变化,不确认投资收益。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50

贷:应收股利 50

2013年3月15日,收到恒生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分析:该业务不确认投资收益。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40

贷:应收股利 40

2013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

分析:由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不做会计分录。

2013年,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

分析: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50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增加500 ×40%=200(万元),同时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

2014年2月10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分派2013年度现金股利,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分析:甲公司应分得股利=200×0.2=40(万元),由于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导致其所有者权益的减少,甲公司应同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40万元,在“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014年4月1日,甲公司收到来自恒生公司的现金股利。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40

贷:应收股利 40

2014年3月10日,甲公司全部售出乙公司股票,所得价款净额2200万元。

分析:处置所得2200元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20元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2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20

投资收益 180

2014年5月30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300万元。

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300万元,使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增加300万元,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300万元,甲公司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00×40%=120 (万元),在“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0万元。

2014年6月28日,甲公司将持有恒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全部出售,扣除交易费用后2560万元存入银行。

分析:出售股票时,“成本”明细科目借方余额=208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借方余额=200-40=16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借方余额=12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2080+200-40+120=2360(万元),处置时应确认投资收益=2560-2360+120=320万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560

贷:长期股权投资――恒生股份有限公司――成本 2080

――恒生股份有限公司――损益调整

160

――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120

投资收益 2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

贷:投资收益 120

参考文献:

第6篇: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

会计学中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是“会计主体”,它是指企业会汁确认、计算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从事企业会计工作是以企业为会计主体,站在企业的角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核算的对象是企业本身所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其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在会计实务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要将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所有者)财产分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就是企业的资产,企业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投资者不再拥有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而是拥有该企业相应的股权。有些投资者认为企业的资产就是其所属资产,可以随时将企业资产拿走;有的会计人员将投资者个人的财产也当作企业资产核算;实际上模糊了“会计主体”的概念。会计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收入”,它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非会计人员一般会认为收入是指现金(本文中的现金即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收到多少现金,就说是多少收入,没有收到现金,就认为是没有收入。但是会计人思维方式中的收入,是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确定的收入;收到现金,不一定是收入,可能是收回上期的应收款,也可能是预收账款,需要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定收入;没有收到现金,如果符合收入确定条件的,也需要确认收入;而且即使收到的现金确实是本期的收入,如果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现金,需要扣除增值税后才能确认为收入,而不是把收到的现金全部确认为收入。会计上的收入概念和税法上的收入概念也不同。例如企业将自产的商品发给职工、赠送给客户或者分配给股东等,在会计上是属于费用或者利润分配,但是税法上规定是视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还应该核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等;销售商品收取的款项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收入,但是在税法上规定要与收入一样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有的会计人员把本来应该确认为收入的交易或事项作冲销费用处理,有的会计人员把政府补贴确认为资本公积或者盈余公积,认为这样可以避税,是混淆了会计上的收入和税法上的收入两个概念;有的会计人员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例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会计人员就将这些支出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也是属于思维方式的错误。

会计人总维方式的独立判断

会计法规(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弹性决定了会计处理不是机械操作,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需要作出大量的职业判断。首先,会计四个基本假设中,会计人员需要运用职业判断来确定“持续经营”会计假设;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在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上有很大的差别;正确判断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是个很重要的前提。其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采用重要性、谨慎性等原则,但是何谓重要、何为谨慎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它因时间、环境和业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也因人的不同认识而异,取决于会计人员考虑项目性质和金额的大小作出的职业判断。再次,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定义均包含“很可能”这一模糊的词语,如“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等,确定“很可能”本身是一种职业判断;最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更加需要职业判断,如公允价值的采用和确定,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的确定等等都需要职业判断。不同会计人员面对同一经济业务可能作出不同职业判断,就会出现会计信息和财务报表的差异。

第7篇: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 暂时性差异;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负债

暂时性差异是从某一特定时点来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资产、负债项目的价值与依据会计准则所确定的资产、负债项目的价值之间的差异。从本质上说,暂时性差异的形成源于两种制度规范对资产、负债项目的价值转化有不同的时间安排。一般而言,非货币性项目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较易理解,也较易确定。如对于一项固定资产而言,若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其使用年限或折旧方法的规定不同,其价值转化为费用的时间安排就可能不相一致,从而导致其在某一特定时点的账面净值出现差别,进而形成暂时性差异。但对于货币性资产项目来说,其计税基础,即所谓“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往往难以为人们所理解。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资产、负债项目都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不同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既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因此,弄清资产、负债项目的性质,尤其是货币性项目的性质,对所得税会计中暂时性差异的确定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暂时性差异的理论解释

从历史上看,人们对资产性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慢长的演变过程。早期关于资产性质的描述一般称之为“成本观”或“未消逝成本观”。1940年,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佩顿(W・A・Paton)和利特尔顿(A・C・Littleton)在其《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一书中,明确地提出了“未消逝成本观”。他们认为,所谓资产,就是营业或生产要素获得以后尚未达到营业成本和费用阶段的生产要素。这一观点将资产视为成本的一部分。显然,这种观点是以历史成本计量基础为基点,着重从成本的角度来定义资产,强调资产的取得与生产耗费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将已消耗的成本视作费用,将未耗用的成本视为资产。未消逝成本观在20世纪40年代颇为流行,并对当时的资产计量实务产生了影响。

进入20世纪50年代,人们逐步摒弃了资产定义的成本观或未消逝成本观,代之以“未来经济利益观”来描述资产的性质。1962年,穆尼茨(Mavrice Moonits)与斯普劳斯(R・T・Sprouse)在《论普遍适用的会计原则》中指出:“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已经由企业通过现在的或过去的交易结果而获得。”之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为“未来经济利益观”的主要倡导者。该委员会于1980年的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指出: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所取得的或者加以控制的。”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均吸收了这种观点,将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基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未消失成本观”在会计计量中逐步被“未来经济利益观”所替代,但在税法中这一观点仍占据主导地位,也就是说,“计税基础”的确定实际上仍以“未消逝成本观”为理论基础。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资产的摊余成本更易系统确定,正如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与欧洲会计师联合会于1989年共同发起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大会”第三届会议上发表的题为“未来事项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所强调的:“资产的计量以成本耗费为基础,原因之一是与耗费相比,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很难计量。”

暂时性差异实际上就是以“未消逝成本观”为理论基础的“计税基础”与以“未来经济利益观”为理论基础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从理论上讲,在资产支出总额既定且资产价值转移金额可全部在税前扣除的前提下,如果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暂时性差异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除,但从某一特定时点来看,一项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与按系统法所确定的“未消逝成本”必定会产生差异。在当前情况下,由于尚无条件在会计计量中全面按“未来经济利益观”确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而在多数情况下资产的计价都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货币性项目是指在未来某一特定时点收到或付出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资产或负债项目。由于此类资产、负债项目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通常是通过合约固定下来的,因此,其暂时性差异的形成或确定较之“未来经济利益” 不确定的非货币性项目必然有其特殊性。

二、货币性资产项目的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的定义,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这一过程实际上可分解为两个环节, 一是伴随着资产的损耗或灭失所形成的资产价值的转移,即资产的价值“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以资产的损耗或灭失为代价所换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即“收回其账面价值的过程”,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增加或其他等值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

就非货币性资产而言,其“收回其账面价值的过程”与 “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通常表现为两个显著不同的环节。如,收回“存货”账面价值的过程通常表现为将存货变现,用会计分录表示,可表示为借记现金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收入等科目;“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过程通常表现为将存货转化为当期费用,其典型会计分录一般为:借记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对固定资产来说,“收回其账面价值的过程”通常通过销售用该固定资产生产的产成品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实现,而“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则表现为分期计提折旧费用。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就其中的货币资金而言,因其本身就是现金,因而无论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还是按照会计准则,所确立的该资产价值毫无疑问都应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货币资金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对于其他货币性资产而言,“收回其账面价值的过程”与 “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过程往往同时进行。以应收票据的收回为例,其典型的会计分录为: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等科目。为了进行对比,也可以将这一典型分录分拆为“收回其账面价值的过程”和 “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两个环节,其中前一个环节可用会计分录表示为: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收入等科目;后一个环节则表示为:借记成本等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等科目。由于货币性资产在将来某一特定时日可收回的金额是固定的,因而,其“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与其“可收回的账面价值”必定是相等的,即上述分拆分录中的“成本”应与“收入”必然相等。也就是说,应收票据的账面金额必定等于其此处表现为“成本”的计税基础。因此,对货币性资产项目来说,不论是依据会计准则得到的账面价值,还是依据所得税法得到的“计税基础”,都应该是一致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货币性资产项目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在有些情况下,这一结论似乎并不成立,如对于一项通常被视为货币性项目的应收账款来说,其暂时性差异并不一定为零,如某企业一项应收账款100万元,根据该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计提了5万元的坏账准备,其账面价值变为95万元;但按照所得税法,该应收账款只能计提0.5万元的坏账准备,因此其计税基础为99.5万元,暂时性差异为4.5万元。事实上,此例中的应收账款可收回金额是不可确定的,因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将来某一特定时日可收回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性资产。因此,此例证并不能否认“货币性资产项目不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一结论。

三、货币性负债性项目的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暂时性差异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负债的账面价值是企业基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对当前所承担义务所导致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量作出的合理估计;而计税基础则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所确定的负债金额。在具体确定时,一般可根据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确定。负债本质上是一种现金支付义务的推迟,伴随着负债的形成,通常会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取得了一笔现金或形成一项资产;二是发生了一项可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和损失;三是发生一项金额不确定或确认时间不确定的税前收益扣除项目,如发生一笔需要在未来期间支付的售后服务费用等。

在第一种情况下,企业在取得一笔现金或形成一项资产的同时,形成一项负债,如短期借款等。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通常应按照承担该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入账后其账面金额通常也不会在未来发生变动,也就不会因负债金额的变动而形成可在未来列支的费用,因而也就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至于伴随着该负债所形成的资产的价值何时摊入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可能不尽一致,进而形成暂时性差异,但这种差异属资产的暂时性差异,而不是相应负债的暂时性差异。

在第二种情况下,企业通过举债发生了一项可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和损失。此时,负债的账面价值通常按照相关合同承诺的金额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若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均允许此项费用或损失在当期税前收益中扣除,由于不存在需要在未来期间税前收益中扣除的金额,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必然相同,因而也就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若会计准则允许该项费用或损失在当期税前收益中扣除,而所得税法不允许其在税前扣除,如应付非公益捐赠支出、应付罚款支出,以及应付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费用支出等,此类费用或损失既不能在当期税前收益中扣除,也不能在未来税前收益中扣除,其“在未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同样为零。也就是说,其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暂时性差异同样为零。

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所形成负债的偿还日期及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又可称之为非货币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此类负债的账面价值通常是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合理估计出来的,其确认时间一般为该项义务的发生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基于可靠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考虑,对该类负债的确认时间或计量金额则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从而形成暂时性差异。例如,某企业向客户提供一项售后服务承诺,企业根据该产品售后服务费用的历史经验,于当期确认了100万元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了相同金额的售后服务费用,即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但企业所得税法却规定产品售后服务费用应于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收益中扣除,若企业在确认预计负债的当期未实际发生售后服务费用,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就应为零,从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

在以上所举三种情况中,前两种情况所形成的负债均不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两种情况所形成的负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均为偿付金额及偿付时间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此类负债实际上就是货币性负债。在最后一种情况下,该负债所带来的未来现金的流出额或流出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导致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其确认时间或确认金额作了不同的规定,进而产生暂时性差异。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货币性负债亦不产生暂时性差异,而非货币性负债则有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

总的来说,资产、负债项目的性质对其暂时性差异的确定有着直接的影响。一般而言,货币性资产、负债项目不形成暂时性差异。有些通常被认为是货币性项目的资产、负债项目有时也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如应收账款等,是因为该资产负债项目此时已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性项目。弄清这一规律,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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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有红. 关于未来事项的确认与计量问题[J]. 会计研究,1995,(3).

第8篇: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网商 售后 会计处理

一、销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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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收入的初始计量

在确认收入时,首先要明确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可知,卖家在寄送快递时,就应检查好商品,开具发票,一并送到买家手中。此时就可以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了。

[例1]假设卖家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所售商品为电子产品,其中买家王某购买了一件商品A产品,含税售价为234元,成本为120元,适用于17%的增值税率,买家自付邮费10元。卖家发货时,由于是代付运费,运费的发票是开给买家的,不能构成卖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总共三个初始会计分录:

(1)借:应收账款―支付宝 234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

(2)借:应收账款―代付运费 10元

贷:现金-代付运费10元

(3)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元

贷:库存商品--A 120元

三、售后处理的后续计量

(一)退货的会计处理

退货并退款是最常见的售后处理方式,一般分为全额退款和只退价款不退运费。另外,寄回商品的快递费用由谁承担取决于退货是谁的责任。若是卖家错发商品则由卖家承担,补付给买家,记为销售费用;若是商品无误,买家不愿持有则由买家承担。收到退货,并验收入库后,卖家需要红字冲减本次的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做相反会计分录即可。代付运费的冲销与否视买家是否申请全额退款而定。若仅退价款,则卖家会收到支付宝转来的运费,可记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 10元 贷:应收账款―代付运费 10元

若全额退款,则把为买家代付的运费应记为销售费用。

若支付寄回商品的运费,则应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买家,利用电脑给买家的支付宝账户转账要收0.1%的手续费,0.5元起收。另外要记分录:

借:销售费用 10元 财务费用 0.5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 10.5元

(二)换货的会计处理

若买家收到商品后,认为商品有损坏或者与预期不符,可以与卖家协商换货。即买家把收到的商品寄回,而卖家重新发货。这一环节由于不涉及退款,而是确认收货后私下协商。卖家收到支付宝转来的全款后,调整库存,并记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 244元

贷:应收账款―支付宝 234元 应收帐款―代付运费 10元

处理的焦点在于来回的运费,例如是买方拍错尺寸,还要承担卖家再次发货的运费,补付10元给卖家代付。若卖家承担再次发货的运费,则记为销售费用。

(三)仅退款的会计处理

若买家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被严重破坏,无法正常使用,即便寄回也无法复原。因此申请不寄回商品,仅退款(全款或价款)即可。这时,卖家不仅损失了一件商品,代付的运费也有可能沉没。应该红字冲减收入确认,并把成本和代付的运费转为营业外支出。

(四)赔偿的会计处理

若买家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在途中有轻微的损坏,但不影响商品功能。为了避免退换货的麻烦,就会与卖家商议,赔偿一定的维修费用。卖家可将之记为营业外支出,转账手续费记财务费用。

四、提高售后处理效率的建议

上文所做的会计核算是在发货时全部确认收入,有退货等情况发生时再一一冲减,虽然简单易操作,但是有失谨慎性,有可能会高估销售收入,也会造成所得税与增值税纳税时间与金额上的差异。对于退货率稳定或可以预估的网商,有以下两个建议:

(一)估计退货率,预计负债,设置递延所得税。

[例2]假定上例卖家某日售出10件,退货率预计为30%,即3人退货。做10件商品的三笔分录之外,记预计负债的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600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360元 预计负债 24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元

贷:所得税费用 150元

若有效期限内,共有4名买家提出退货申请。转销递延所得税后,做分录:

借:库存商品 480元 主营业务收入 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元 预计负债 240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120元 应收账款 936元

这种记法虽然可以递延所得税,但是并不能递延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收到6件商品全款入账,退货发生时再分别结算运费。

(二)预计退货率,退货有效期后确认收入。

沿用例2的案例,初始只确认70%的收入。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638元

贷:主营业务收14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40元 贷:库存商品 840元

借:应收帐款100元 贷:现金―代付运费 100元

若在有效期内共有2名买家退货,则在期满之后再多确认一件商品的收入和成本。退换货发生的运费再另行结算。

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既体现了谨慎性,又易操作,很好地解决了所得税和增值税递延的问题。在实际中,很多网络交易涉及的会计处理还没有统一的记录规范,会计人员还是应该兼顾谨慎性与实质重于形式等质量要求,保证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与实用性。出于篇幅所限,简单和重复的分录没有列出。

参考文献:

第9篇:货币资金会计准则范文

一、新会计准则对对煤炭企业的财务会计影响

1、对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此规定显示了我国财务报告有两个目标,一是反映受托经营企业的管理当局的业绩及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二是为相关利益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当前大多数煤炭企业尚属国有及国有控股,财务报告目标仍然是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及业绩,为其实现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奖惩及人事调动提供依据,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煤炭企业将逐步改造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资本市场将成为煤炭企业融资的重要场所,为投资人提供翔实、相关的决策信息必将成为煤炭企业财务报告的另一个重要目标。

2、对企业固定资产减值和折旧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第八条特别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众所周知,煤炭企业资产总额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比重约为50%至60%。固定资产大多位于自然条件较为恶劣的井下,磨损、锈蚀等严重,加之煤矿机械更新换代周期较短,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是必需的。由于煤矿固定资产台件多,摆放场所经常发生变化,使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工作和折旧的计提工作复杂而繁琐,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必将杜绝部分煤炭企业利用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同时,为煤矿企业提出一个全新的课题,即如何快捷、方便、准确地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折旧,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3、对企业盈利水平的影响。

企业会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因采矿而被破坏的土地超过6万km2,并以300km2 / a的速度增加,其中因矿山开采而沉陷的土地总面积已达60万公顷,因此,地区土地塌陷赔偿和矿山环境污染支出是煤炭企业的一项重大支出,其实际支出时间大多出现在矿井的衰退期或资源枯竭期。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现行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单纯按直线法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摊销方法应当与其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关联,为煤矿单位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按工作量法摊销提供了理论支持。所谓工作量法就是按照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摊销采矿权的一种方法。实务中,煤矿企业的实际服务年限普遍短于矿井设计年限,无形资产改按工作量法摊销后,缩短了摊销年限,加快了无形资产资金周转,减少了煤矿单位的当期盈利。

4、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就彻底改变了原准则下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处理方法中任选其一的会计处理方法,对煤炭企业纳税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由于新会计准则规定了很多新的会计政策,煤炭企业在纳税时,应当考虑这些政策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二、新会计准则下加强煤炭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配套措施

1、完善财务会计管理机制。

首先要完善煤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煤炭地勘单位的实际出发,针对实体多、规模小及管理松散等现状,重整资源,培育在行业内相对有竞争力的法人实体。其次要建立内部结算中心,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再次是构建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使财务管理的职能由核算型向管理、监控型转变。第四是要建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各种管理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加强经济活动分析,规范内部报告体系,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控制。

2、优化配置财务会计资源。

煤炭企业财会人员既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法规和企业制度,又要执行煤炭企业专业会计制度,煤炭企业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会计工作十分复杂,核算、分析、管理、监督的工作量很大,必须合理分工,科学配置人员。建议下属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可按企业要求分设财务组、成本组、材料组、工资组和综合组,实行科目责任制,分别承担货币资金核算工作、材料核算工作、资产核算工作、成本核算工作等,这些岗位与企业形成契约关系,工作如何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关系到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

3、改革和创新财会制度。

按照新时期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需要,煤炭企业要以会计法为基础依据,结合新会计准则与《煤炭工业成本管理办法》等,对煤炭企业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按照现代公司制的要求创新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权责关系,履行会计各岗位与企业的契约关系,提高预测、决策、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功能。同时要从实际出发,严把关口、堵塞漏洞、挖掘潜力,合理地利用资源,加快会计岗位的技术创新,进一步深化会计电算化等先进运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