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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认智功能障碍;丁苯酞软胶囊;应用
[中图分类号] R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5)05(a)-0123-02
Butylphthalide soft capsules in the treatment of acute carbon monoxide poisoning delayed encephalopathy application recognize wisdom dysfunction
HONG Zhu-quan,PAN Ying
Quanzhou Fujian medical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Neurology first hospital,Fujian quanzhou 3620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Butylphthalide soft capsules in acute carbon monoxide poisoning delayed encephalopathy recognize wisdom dysfunction treatment application effect. Methods The acute carbon monoxide poisoning delayed encephalopathy recognize wisdom dysfunction 40 cases were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20 cases in each group, the control group received conventional treatment,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as given Butylphthalide soft capsules treatment on the basis of conventional therapy. Results The experimental group recognize wisdom score of 27-30 percentage points (65.0%) was higher (30.0%), Chi recognition score of 0-9 percentage points (10.0%) than the control group (40.0%), the overall response rate (90.0%) was higher (60.0%), two groups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Key words] Acute carbon monoxide poisoning delayed encephalopathy; Recognize wisdom dysfunction; Butylphthalide soft capsules; Application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是临床医学中较为严重的病症,其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影响,是导致患者认智功能障碍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容忽视。对于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认智功能障碍患者,可在常规治疗基础上加以应用丁苯酞软胶囊,该药物可有效促进认智功能的恢复,提高临床效果[1]。该院于2011年11月―2014年11月对部分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认智功能障碍患者给予丁苯酞软胶囊治疗,其疗效较佳,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2011年11月―2014年11月该院收治的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认智功能障碍40例作为研究对象,将40例随机分为2组,每组20例。实验组:男13例,女7例;年龄14~81岁,平均(35.24±3.80)岁。对照组:男14例,女6例;年龄13~80岁,平均(35.22±3.76)岁。2组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治疗方法
对照组给予常规治疗,即实施吸痰处理,应用抗生素,保持呼吸道通畅,减少或避免呼吸道感染,纠正水电解质紊乱,保持稳定的血糖、血压,给予高压氧治疗,预防泌尿道感染等[2]。实验组在常规治疗基础上给予丁苯酞软胶囊,即选择丁苯酞软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0299)2粒,温水送服,3次/d,坚持用药90 d[3]。
1.3 疗效评定标准
痊愈:体征与症状全部消失,MMSE评分超过27分,智力与语言能力恢复正常,可从事一些简单的劳动;好转:体征与症状部分消失,MMSE评分在10~26分之间,智力与语言能力明显提高,病情稳定;无效:体征与症状无改善,MMSE评分不超过10分,智力与语言能力未有提高,需加强治疗[4]。
1.4 统计方法
应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组间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当P
2 结果
2.1 认智功能评分情况
实验组认智功能评分在27~30分的比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其认智功能障碍评分在0~9分的比率明显低于对照组,2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提示实验组认智功能改善效果较佳,见表1。
2.2 临床疗效
实验组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2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2 2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
3 讨论
认智功能障碍是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常见的症状之一,其严重影响患者的身心健康,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5]。对于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认智功能障碍患者,常规治疗尤其是高压氧治疗尤为重要,其可以控制病情,防止疾病进展,但仅仅常规治疗,难以取得理想的治疗效果,临床疗效不佳,对此可加以应用丁苯酞软胶囊[6]。
在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认智功能障碍临床治疗中,丁苯酞软胶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脑水肿症状,改善脑缺血现象,同时可以影响神经细胞,防止其凋亡[7]。此外,该药物对血小板聚集及脑血栓可产生较强的抑制作用,有助于改善脑血流量,使脑能量代谢逐渐恢复正常,因此可取得较好的治疗效果,得到多为医学专家的高度认可[8]。武红斌等[9]认为,丁苯酞软胶囊可以影响花生四烯酸,并有效降低其含量,减少或防止谷氨酸释放,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细胞内钙浓度,增加抗氧化酶活性,有利于认智功能障碍的改善。我院在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认智功能障碍治疗中,分组给予不同的治疗,对照组选择常规治疗,实验组选择常规治疗联合丁苯酞软胶囊,结果显示,实验组认智功能评分为27~30分的比率(65.0%)高于对照组(30.0%),认智功能评分为0~9分的比率(10.0%)低于对照组(40.0%),其总有效率(90.0%)高于对照组(60.0%),2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对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认智功能障碍患者给予丁苯酞软胶囊治疗,可取得较佳的治疗效果,改善认智功能,提高临床疗效,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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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兰兰.丁苯酞软胶囊、针刺联合高压氧治疗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后迟发性脑病认知功能障碍60例[J].中西医结合心脑血管病杂志,2013,11(10):1210-1211.
关 键 词:劳动用工管理三项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Abstract: the reform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internal personnel, labor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is to fully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staff and workers, strengthen a key factor in th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enterprise market.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further implement the party plenum spirit,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rge and medium-size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o establish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and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the basic norm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requirements, promote the enterprises to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and strive to change their operating mechanism. According to the author for many years engaged in the work of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experience, then analyzed the labor and employment system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put forward their own unique point of view, the author also hope that through their own efforts, to make suggestions for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Key words: labor management system three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一些管理比较先进的国有企业已经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且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用人制度、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内部竞争机制、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机制没有形成,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而作为三项制度改革之一的劳动用工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是"三项制度"改革中涉及面最广、难度最大、思想问题最多、直接影响队伍稳定和改革成败的重大制度改革。规范劳动用工是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劳动用工是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转型”发展的根本保证。
随着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劳动用工管理也日趋规范,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传统的员工“身份管理”带来收入待遇的差异,影响到企业的和谐稳定。当前,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多种“身份”称谓,有全民工、集体工、退休聘用、劳务派遣工等。不同“身份”的员工收入分配、社保、福利等制度不尽相同,收入水平存在差异。收入水平的高低不是以岗位价值和绩效贡献决定,而是以“身份”来决定,造成公平缺失。
(二)员工年龄结构老化,有的企业平均年龄超过40岁,中间力量缺乏。人员辞职及自然减员人数多于引进人数,员工人数逐年下降,特别是各类技术工种人员青黄不接现象严重。
(三)薪资体系不合理。沿袭按职务、技术职称的不同标准确定的等级工资制,不利于定岗定薪,难以实现科学管理,也是直接造成薪资相对平均,竞争力不强,中坚力量缺乏,管理出现断层、新生代留不住,也没有真正体现“以岗付薪”的最核心原因。
(四)由于历史和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等原因,缺乏合理的退出机制,下岗职工居高不下,主要集中在技能和服务性岗位上,造成职工能进不能出,公司人工成本大,市场竞争力弱。
(五)企业劳务派遣工的管理尚不规范,存在用工风险。随着80后、甚至90后劳务派遣工的出现,劳务派遣工受教育程度明显提高,维权意识也日趋增强,维权的劳务工多是30岁左右的新一代农民工,这一代农民工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与社会接触广泛,懂得一些劳动法基本常识,会使用一些有效的方式、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他们会主动搜集一些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证据、将与老板的谈话进行录音、将考勤记录复印等。由于企业用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之企业缺乏这方面防范意识以及相关法律对劳方的相对倾斜,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往往会被置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利于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已然成为企业改革发展和战略“转型”的短板,如果不及时规范,必将影响到员工队伍的和谐稳定。
劳动用工深化改革的措施
国有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正确分析和把握当前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
(一)全面梳理劳动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用工。
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企业需要全面梳理国家和地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将企业在用规章制度与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对标,及时查找和修正制度中不完善或不规范的部分,且要履行必要的民主决策程序,确保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依规,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岗位设置,确保人岗匹配。
企业要按照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劳动定员人数配置人员。按照分类、分层、分结构的原则建立岗位体系,规范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要体现效率和效益原则,要做到“因事设岗,以岗定人,人岗匹配。”
(三)规范用工形式,明确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用工合同和程序、建立完善和谐劳动关系的刚性规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劳务派遣的管理。近几年来,发生在劳务派遣工身上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而绝大多数争议是劳动者因工作时间与休假、加班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原因与企业发生争议。所以企业需进一步完善用人制度,合理估算用人计划,统一界定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及用工岗位,确保劳动用工合法、合规。
(四)精心设置甄选程序,把人才“拣”出来。
在人才管理中,人才甄选是第一关,也是最关键的一关。现代企业要走出依照个人经验和直觉选人的阶段。选人要遵照科学的甄选程序,利用科学的测评工具,选择出与企业最匹配的人才。选对人比培养人更重要,选对人只需要三五小时,但培养人需要三五年,选错人,不但培养没价值,还会搭上影响企业发展的机会成本。
树立正确的培训观,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
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说明教育与培训的极端重要性。在人才开发上适宜的时间和金钱投入是一种立足于未来经营的投资。通过教育和培训方式,企业进而帮助人才及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努力使他们的职业成长与企业的发展目标及其实现过程协调一致,融为一体,人才的流失现象将大大减少。
(六)优化企业薪酬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企业要在规范劳动用工的基础上,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有条件的单位可聘请专业的管理咨询公司对当前的薪酬体系进行客观、公平、公正的优化设计,合理提高员工的薪资水平,适当拉开薪资差距,吸引、留住公司发展必须的核心中坚人才。同时制定“公司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办法”,打破以前的管理或职务独木桥问题,给员工提供良好的事业发展空间,真正实现“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事业留人”。
(七)优化绩效考核体系,促进员工合理有序流动。
本着“贡献至上、价值管理”的原则,优化绩效考核体系,真正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打破以往“干好干坏一个样”的观念。对业绩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员工进行转岗及培训,两次转岗及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岗位的员工,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八)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和化解用工风险。
企业要统一规范劳动合同(协议)文本,除国家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劳动合同(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内容。具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执行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标准、保险福利待遇、考核及奖惩制度、违约责任、合同(协议)的续约或解除条件等。
[关键词]多元化用工;激励机制;和谐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创新,企业在组织架构设置、岗位设定、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劳动用工也越来越向着多元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实践表明,企业多元化劳动用工在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精干职工队伍、提高组织绩效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但是多元化的用工方式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同样的工种、同样的岗位,薪酬、福利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可避免地带来诸多现实问题。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构建合理用工模式是关系企业稳定发展的大事。为此,本人结合某企业实际,就多元化用工谈几点看法:
一、某企业现行用工构成情况
某国有企业,区域辐射范围大,点多面广,现有用工形式有:正式在编职工,劳务派遣合同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用工总量为1167人,正式上288人,劳务派遣合同工868人,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11人。
二、多元化用工模式凸显优势
2000年以前,国有企业用工方式比较单一,主要以正式职工一元用工为主,用工机制不活,人员“能进不能出”。为改变用工僵化的状况,在总部的部署下,2001年开始该企业引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新型用工形式。对辅、替代性岗位所需用工主要通过劳务派遣用工进行补充,并按照社会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劳动报酬,同步建立用工和分配的市场化机制。市场化、多元化的用工模式的建立简化了人事管理,降低了人力资源使用成本,具备以下优势:
(一)搞活用工机制
经过多年的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那种“铁饭碗”、“终身制”的情况已经基本改变,但传统观念仍在国有企业单位存在,员工竞争意识与敬业精神不足,能进不能出的观念难以根本改变,在一些可替代性、临时性、辅岗位上安排人才服务机构的派遣制员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人力保障,又通过分配制度改革、员工择岗、考核评价等办法激发了正式编制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节约用人成本
2000年开始,某国企通过多次用工制度改革,摆脱了多年固化的用工体系束缚,并以市场劳动力价格为基准确定薪酬标准,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同时,多年来,该企业一直严格控制正式工用工总量,可替代性、临时性、辅岗位上尽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大大降低了人工成本费用。
(三)分散经营风险
市场发展情况风云变幻,多元化用工可保持企业用工的高度灵活性,如: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业务量急剧下降,需要减少用工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劳务派遣制员工退回劳务公司,避免背上用人的包袱,以应付市场的变化。
三、企业多元化用工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新法中有关规定使得用工方式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多元用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单位与多元化员工之间、正式工与多元化用工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如:薪酬、福利待遇存在一定差距,流动性强,稳定性差等,具体表现为:
(一)薪酬、福利存在一定差距
虽然经历了多次分配制度改革,但多元化用工与正式工收入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一线管理岗位及职能部门管理岗位等,他们与企业正式工在同样的岗位工作,工作任务相同,但得到的薪酬、福利待遇存在差距,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劳动潜能的最大发挥。2008年某国企一线岗位劳务工与正式工年收入比为0.6:1,一线管理岗位劳工与正式工年收入比为0.66:1。
(二)缺乏职业发展空间
多元化用工方式下,改变了一味以正式工为主的用工模式,但因多元化用工基本在可替代性、临时性、辅工作岗位上,从事的大多是一些技术含量低、劳动强度较大、工作环境和条件比较艰苦的工作,因受客观因素的制约,转变岗位机会不多,即使符合管理岗位任用要求,也容易被忽视,职业发展潜力受到限制。近年来,某国企因网点增加、业务经营范围扩大,使得部分素质较好的劳务工走上了一线管理岗位,至2009年6月止劳务工担任直接生产单位管理岗位人数为51人,占劳务工用工总数的5.8%。
(三)流动性强,稳定性差
多元化用工流动性强这一特点在某企业2008年之前体现的尤为淋漓尽致。2007年,因收入多年未增长,达不到大部分多元化用工待遇预期值,该企业劳务工流动性达到30%以上。
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多元化用工并非工会会员,虽然部分为职工代表,参加了企业的职代会,但因多元化用工人多面广,职工工资总额2%工会经费并未包含多元化用工,即使该企业每年都安排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活动,但经费来源也成为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不能参加企业工会组织,成为会员,也导致了多元化用工对企业缺乏归属感,成为劳务工流动性强,稳定性差的一个因素。
四、以人为本,完善多元化用工模式
(一)以人为本,营造和谐、公平的企业文化
和谐、公平的企业文化可以凝聚员工的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员工为企业发展而努力工作。多元化的用工制度往往使员工的使用管理与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分离,随之带来多元化用工人员稳定感、归宿感、主人翁意识的缺乏,在这种情况下,多元化用工人员会有强烈的公平诉求,对歧视性的做法特别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员工对企业的信任程度下降,进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这对员工个人成长与企事业发展都非常有害。为此,首先要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使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劳动者对多元化用工的认知度与接受程度,以积极、健康的良好心态努力工作。其次,注意将本企业特色的价值观念、经营准则、经营作风、企业精神、道德规范等企业文化内容灌输给多元化用工人员,一视同仁地让多元化用工人员参与有关工作决策,参加企业的各类活动,参加用人单位的工会、职代会、党团组织等,将他们的思想、行为融入到企业文化之中,帮助多元化用工人员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和信任度,让他们产生归属感与被尊重感。最后,要注意加强正式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注重消除员工思想上存在的不平等、歧视性的陈旧观念,特别要教育纠正管理人员在制定多元化用工政策及平时的言行举止中的歧视,使多元化用工人员能切实感受到自己的工作受到了尊重与认可。
(二)以职业技能鉴定为契机,建立员工分层分类的用工形式
截止2009年6月,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某企业有34.47%的员工取得初级工资格,20.75%的员工取得中级工资格。1.02%的员工取得高级工资格。如果以职业技能鉴定为一线单位员工准入条件,结合星级员工分层分类用工形式,可以使不论在规模大、小的基层单位员工,都有因自己的工作表现获得评定相应星级的机会,也会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如设定5个档次星级员工:一星级为800元,二星级为850元,三星级为900元,四星级为1000元,五星级为1200元。一星、二星级员工准入条件为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工,三星以上员工准入条件为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工,同时年度优秀员工也可获得破格晋级的条件。
分层分类用工形式可以使在不同规模基层单位的优秀员工,有取得相同星级及报酬的机会,同时,会吸引工作表现一般的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改善工作方式和态度,这有利于促进企业管理的良性循环,也有利于稳定基层员工队伍,减少流动性。
(三)构建整体人力资源制度,将多元化用工人员纳入统一有序的管理体系中来
采用了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后,原有制度难以沿用,出现了职责不清、有章难循的现象,让多元化用工人员产生误解。企业针对多元化用工的实际需要,就事论事地增订管理制度,客观上又造成了多元化用工的各种制度差异。建立健全制度,必须从多元化用工的实际出发,特别要具体明确相关单位、部门在员工招聘录用、工作安排、考核评价、奖励惩戒、工资福利管理等环节的职责,理顺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责任与工作程序。
要重视整体性人力资源体系的构建。实行多元化用工后,企业不应仅仅关注正式工,还应关注越来越多数量的多元化用工人员,他们同样为本单位服务,同样代表企业形象,同样是实现企业目标的重要资源,缺失对多元化用工人员的管理,必然会对企业经营与运作带来损失。着眼整体性人力资源体系的建设,形成统一的内部管理制度,就是要逐步处理好各类用工方式人员之间在工作职责、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和管理责任的统一,逐步处理好多元化用工人员培训教育、职务晋升、工资调整与正式工之间的平衡,把多元化用工人员纳入统一有序的管理。
(四)建立针对多元化用工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
关键词:旅游饭店 用工制度 “用工荒”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出现了“民工荒”,并迅速蔓延到诸多劳动密集型行业。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饭店的数量不断增长,用人需求量也相应地大幅度攀升。旅游饭店业员工流失率高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招工难又成为一个新难题。员工供给不足、结构失衡已经成为制约旅游饭店发展的瓶颈,饭店人力资源部门纷纷陷入“招工难”、“留工难”、“用工难”的“三难”窘境。
破解“用工荒”是新形势下旅游饭店的首要任务,一些饭店也相应地采取了加薪等措施,但是收效不是很显著,甚至还出现了“禁辞令”这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怪招,产生了适得其反的效果。为了不断提升竞争力,旅游饭店业应该综合分析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化困境为契机,加强产业升级,调整用工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三难”问题,更新旅游饭店业的整体形象,吸引并留住旅游人才。
二、“三难”原因分析
1、职业声望低
旅游饭店业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数量较少,主要从事政府接待等相关工作,所以无论是报酬还是社会地位都能吸引大批人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旅游饭店数量增多,良莠不齐,职业声望不断降低。上海社会学专家仇立平副教授曾对上海五十种职业做了调查:宾馆饭店服务员在职业地位评价中排名第32位;深圳也对百种职业做过职业声望调查,服务人员则排名第94位。
旅游饭店存在严重的用工短视问题,由于员工年龄偏大或女性员工到婚育年龄而解除与员工合约的情况成为常态,因此社会上通常认为旅游饭店的工作是吃“青春饭”;同时,诸多旅游饭店在招聘员工时对性别、年龄、相貌的要求也给予求职者这一意识导向,认为在旅游饭店工作不是长久之计,旅游饭店的这一企业形象决定了其相对其他行业对于用人、留人方面的低竞争力。
2、薪酬整体水平偏低
国内旅游饭店业对薪酬认识只停留在表面,甚至把降低员工的薪酬当作是降低企业成本的有效途径,直接导致求职者以及在职员工因所付出的劳动力得不到足够的回报而却步或是跳槽。旅游饭店业整体薪酬水平远远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在职员工的薪酬水平,这成为了“用工荒”的关键原因。
3、工作强度大,重复性强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多数旅游饭店执行工作时长的上限,休息的下限,甚至超过《劳动法》的规定。笔者曾对青岛9家旅游饭店做过问卷调查,其中64%的旅游饭店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至10小时,27%的员工处于超时工作状态中,相较于其他行业工作量之多使得很多员工体力上难以承受,无法坚持留在旅游饭店。而且旅游饭店的工作缺乏灵活性和挑战性,求新求异的“80后”、“90后”会因为难以忍受工作的枯燥而转向其他行业。
4、员工安全感低
《劳动合同法》在旅游饭店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劳动合同签订、节假日加班补偿、工会参与等方面还未得到真正落实的现象,旅游饭店员工的权益没有得到真正保护,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这无不成为员工缺乏安全感的原因之一。
另一原因则是旅游饭店员工没有持久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在旅游饭店工作犹如在沙漠中行走没有目标,长此以往缺乏动力,既会降低工作效率,也动摇了留在饭店的决心。
5、人力资源缺乏动态管理,未形成健全的人才供应网络
国内旅游饭店的人力资源管理仍处于未成熟阶段,有些甚至没有跳出传统的人事管理,没有将员工视为“人力”。而且,人力资源管理过于关注工资、工时等细枝末节,没有站在战略的高度处理问题,缺乏动态管理体系。在人才供应方面,目光不够长远,未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大型长期供应网络,而多半是缺人时才招聘,没有形成平时储备人才的理念。招聘方式陈旧,观念落后,难以与市场上的潜在求职者接轨,难以及时选拔适宜人才。
三、基于新形势下的用工制度调整
1、贯穿“员工第一”用人理念,树立企业形象
将“员工第一”的思想贯穿到旅游饭店的企业文化核心中,落实到招聘、考评、培训、沟通的各个方面,让员工真正感受到尊重,以情引人,以情留人。潜移默化的“员工第一”的措施能够深入贯彻旅游饭店的人本理念,让员工感受到饭店的关心和关怀,饭店不单单只是雇佣者,还是朋友、老师和亲人。满意的工作环境能够打动求职者并留住员工,重新更新旅游饭店业在从业人员心目中的形象,提升职业声望评价,是解决“招工难”、“留工难”、“用工难”的根本性措施。
2、建立合理的薪酬管理体系
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矫正以往过多关注单位时间的人力成本而忽视低工资所造成的附加成本的错误观念。毕竟,低薪酬、低福利会产生诸如员工流失、缺勤的负面行为,无论是经验丰富的员工离职还是新进员工离职,所带来的损失都要比提高薪酬的成本增加大得多,因为这不仅意味着员工招聘、培训的成本缺失,还会带来失去客户的风险。相反,提高整体员工的薪酬留住员工,提高入职员工的薪酬吸引求职者,不仅可以培养员工的忠诚度,还可以让满意的员工服务满意的客人。
采用具有弹性的福利措施,根据员工的需求和贡献让员工自主选择所需要的福利。例如高层员工更应该设计精神层面的福利,低层员工则倾向于物质福利。深入调查员工福利需求,分层次分阶段提供的福利能够实现最高的性价比。
3、更新用人理念,突破招聘限制,拓展招聘渠道
旅游饭店应摈除以往的人力资源观,打破招聘对年龄、性别、相貌的限制,选择充满激情、快乐、友善的员工。学习国外聘用中年甚至老年人从事一线服务工作,即使他们的相貌或是体力不如年轻人,但是他们的亲和力、踏实度、工作经验远远可以弥补,而且社会责任感和忠诚度还能够保证旅游饭店员工队伍的稳定。
旅游饭店目前多以招聘会、在网上用工需求等方式招聘员工,但随着网络化和信息化的发展,求职者的通信方式和了解信息的渠道都在改变,所以拓展招聘渠道也有利于解决“用工荒”的难题。使用博客、微博等媒介工具传播消息有利于吸引年轻员工,提高招聘的效力。同时,旅游饭店可以采取给予在职员工引荐新人一定报酬的方法聘用从业人员,这不仅能提供旅游饭店在员工甚至整个行业的形象地位,还能吸引潜在的顾客,扩大饭店的宣传力。
4、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制度化
在用工制度中明确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置于与招聘、薪酬、绩效考评等同等地位的人力资源日常管理工作中。从入职起即为每位员工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将员工培训、绩效等都纳入整个规划过程中,实行动态管理,让员工能够在旅游饭店充实起来,增强目标性进而增强安全感,吸引求职者加入旅游饭店行业。
5、严格以法加强社会保障
旅游饭店必须深入学习《劳动合同法》并在各个方面加以落实,让员工的权利得以保障,吸引员工留住员工;同时,旅游饭店也可以规避用工风险,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分散经营风险。对《劳动合同法》落实的这一举动可谓之一种表率,旅游饭店能够为员工提供有利的工作环境,能够保护员工,这种行业形象能够引来求职者的赞同感和参与力,能够提高在职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6、构建稳定的人才输送网络
招聘是获得员工的最直接方式,所以,旅游饭店应该建立自己的稳定而广泛的人才输送网络。建立多层面的、长期的合作关系才能保证稳定的人才供应。比如:旅游饭店可以与高校签订有关旅游管理等专业学生合作培养协议,学生自愿参加,饭店为被录取的学生提供全额学费,学生假期到饭店见习、实习,接受培训指导及日常管理,毕业以后与饭店签订一定年限的就业协议,这种方式可以稳定学生进入旅游饭店的就业队伍,提高忠诚度。同时,饭店可适当为高校实践教学提供资金支持,教师在饭店中实现经验积累,深化校企合作。在旅游淡季,校方派师资对饭店内部员工进行培训,提升职业素质。旅游饭店成为学校的实训基地,院校成为旅游饭店的学习基地,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真正解决“三难”问题。
此外,旅游饭店可以在社区下岗员工、退休人员和农民工中寻找适宜的从业人员,开设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农民工培训班,按照饭店工作需要给予集中培训,在短时间内掌握基本技能,缓解用人缺失矛盾。
7、平衡员工劳逸需求
旅游饭店要严格执行《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让员工能够平衡工作与生活、劳动与娱乐,降低员工压力。
旅游饭店应严格工作时间,对于迫不得已要求员工加班的工时要给予不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合理安排外地员工每年回家的探亲假,既能保证用工的接续性,又能以情感感动员工。注重关注员工“角色定位模糊”的迷茫,帮助员工平衡家庭和工作,减少二者冲突,旅游饭店可采取在节日当天如母亲节请来员工代表的母亲(或儿女)参与饭店举办的活动,让员工家人了解员工的工作,理解员工,增进员工家庭感情,为员工工作提供坚实后盾。饭店可提供如上网、运动、娱乐等休闲设施,减轻员工工作疲劳,丰富员工业余生活,使员工对旅游饭店产生依附感。
四、结语
旅游饭店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健全任重道远,但一定要高度重视用工制度调整,及时解决影响旅游饭店生存的“三难”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与中国具体的国情、企情相结合,在探索中应对中国旅游饭店人力资源管理所面临的挑战。根据新形势下的用工特点,更新企业形象,寻找获得人才的有利渠道,为旅游饭店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服务品质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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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合同 职业稳定 解除权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首次系统地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化,该制度实施8年多来,总体来说,取得了很多积极成效,对弱势群体的职业稳定与权益保护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有很多令人诟病的地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变更、解除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基于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劳动合同法》中制度化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反思。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突破了合同的基本原理
《劳动合同法》规范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将我国用工制度中的解雇保护提高到了一个全新的水平,通过强制续签、禁止约定终止条件及强化法定解除权等制度来维护对解雇制度的保护。
其一,强制续签制度。其实早在1995年的《劳动法》中就提出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设想,只不过当时还不成熟,实践中实施的比较粗放。按照《劳动法》中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三个明显的特点:满足连续工作的10年工龄;续签是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必须由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法》对这三个方面做了强大的修改:扩大了工龄的范围;改变了原有的续签程序,原有的自愿续签改为强制;除非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没有权利提出不续签。①
其二,禁止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制度。《劳动法》第19条提倡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时只要不违背劳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终止性条件就是有效的,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如果确实发生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从法理上将,这是附条件的合同,完全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但《劳动合同法》中确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解除,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因此,就谈不上终止条件,当然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终止性条件。
其三,强化了法定解除权。由于劳动者自身的过错,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工会共同制定的,而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的劳动纪律,如果劳动者违反,则不能成为法定解除权的要件,并且劳动纪律也不能成为合同约定的内容。在非过错性解雇中,强调了对“老、弱、病、残”不得解雇的反向限制,当出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也必须优先留用“老、弱、病、残”的劳动者。
从合同的基本原理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在协商一致、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平等合约,合同最大的特点是平等、自愿及双方完全的意思表示,但《劳动合同法》中确定的强制续签制度显然不符合双方自愿、平等意思表示的合同原则,本身也与该法的立法原则相悖。在实践中也会发生很多争议,比如当劳动者要求涨薪、改善工作条件,当用人单位拒绝时,就会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2倍的工资后,强制解除合同;如果同意,以后用人单位就难以对其他职工形成管理,使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对企业来说是个两难的问题。②
任何合同的履行均需要一定的条件,当不具备履行条件的时候,合同的终止是正常的事情。劳动合同法中排除了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制度,只设置了法定的解除权,而且进一步强化了法定的解除权,只有当法定解除权出现了,合同才可能被终止。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并不能就终止合同的条件进行约定,这样的规定已经背离了合同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也剥夺了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上的自。
将职业稳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的首要目标备受质疑
如前所述,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续签强制、禁止约定终止条件及强化法定解除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但保持职业稳定能不能成为《劳动合同法》的首要目标,这样的立法目的是否与实践相冲突?
其一,职业稳定不是所有劳动者的价值目标。如果社会中大部分劳动者签订的是短期合同,职业稳定作为劳动者的共同目标是无可厚非的。甚至有学者提出,在制度设计上的劳动者保护就应该是强化职业的稳定性,通过制度规范来制约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如果不付出任何成本就能寻找到新的廉价劳动力,就应该对短期被解雇的劳动者提出补偿。也有的学者认为,短期劳动合同有很多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会恶化岗位竞争的条件,会使劳动雇佣关系失去社会公正性,也不利于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及对企业忠诚度的培养等。从这些学者的观点来分析,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青年年华”的时候使用了其劳动力,就应该对这部分劳动者终生负责,这种观点的逻辑其实就是计划经济时代企业为职工提供“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与今天市场经济强调自由竞争的逻辑显然不符。③诚然,职业稳定是很多劳动者追求的目标,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职业的稳定在很多时候会成为劳动者价值提升的阻力,因此,劳动者是否认定职业稳定的价值追求,不能一概而论。
劳动者对职业稳定的要求会受到地域、职业特点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劳动合同短期化显然是有问题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希望合同是长期的,合同期限的长短要考虑到上述的多重因素。比如,农民工群体,其最为合理的务工期限是一年,每年春节过后出来务工,到年底返家,到第二年春节后,他们要考虑工资水平等情况后,才决定是否外出务工,在决定外出的时候,还会考虑到工种是否改变等各种实际问题,超出一年的劳动合同对他们而言没有太大的意义,甚至会在很多时候成为阻碍他们择业甚至是职业提升的一个障碍。
此外,年龄的大小会影响劳动者对职业稳定的要求。从常理上分析,中老年劳动者对职业稳定的要求相对高些,但是青年人的稳定感要求并不强。有的企业基本上都是青年人才能从事的工作,比如IT行业,如果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对于一些从年轻时代就在该行业从事劳动的人员,到了40、50岁之后就会有职业的焦虑感了。此外,层次不同的劳动者对职业稳定的要求也不同。劳动岗位及单位生产经营性质的差异,必然会对合同期限的要求不同。通常来说,掌握一定职业技能或者是拥有管理经验的劳动者,其就业竞争力比较强,这些人希望不断通过行使择业的权利来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岗位与用人单位,他们并不希望与一个企业从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往往想签订。比如,现在的基金操作人员、基金管理人员、金融从业者就属于这类劳动者。而没有太强的专业技能、从事简单的服务生产行业或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者,由于其缺少相应的劳动技能,在今天劳动力供求状况下,这类人会成为失业率最高的群体之一,一旦被解雇就难以在短期内重新就业,他们中绝大部分人都希望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此来保证其就业的权利。
其二,职业稳定的目标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发达国家基本的劳动法律制度,与经济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对此有重要的影响。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从企业的角度看,经济发展水平及技术应用水平还比较低,《劳动合同法》中简单照搬国外的做法,在实践操作中忽视了我国基本的用工机制,劳动力资源的双向选择是我国当前用工机制的现状。这样制度能够既能保证劳动者自由择业,又能够保障企业按照需求用工,能够促进劳动力市场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资源配置,但现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普遍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用工机制的僵化,虽然无固定合同制度能够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但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负担较重,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④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比如近些年广东一带的来料加工型外资企业纷纷撤出中国,根本原因就在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施加大了企业的运作成本,对于依靠订单而生存的企业来说,没有订单的时候还要支付工资,劳动成本确实过高。
我国应构建和谐互动的新型劳动关系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是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也是由国家用工制度向企业用工与劳动者自主择业制度转化中而形成起来的,这个转化的过程从法律属性上看,就是公法向私法转化的过程,当然并不是纯粹的公法私法化,而是走向公私兼具的社会法方向。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国家用工制度,在“单位”体制的配合下,劳动者一旦进入了企业,就成为了“单位”的人,这是一种固定式的国家用工制度,其最大特点就是固定,这种特点是由当时的计划体制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劳动者进入企业后,就进入了单位体制内,能进不能出,企业也没有辞退权力,工资福利待遇与劳动保护制度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没有自。在这样的体制下,企业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而是一种“单位”,是国家权力在经济领域的延伸,劳动力是不流动的,劳动关系是凝固而稳定的。⑤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的期限制度就成为了用工制度的核心问题。从1986年至1995年我国实行的是固定期限合同为主、无固定期限合同为辅的制度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方式来进行双方的自由选择,这样既能够保证劳动者就业的选择权,同时也可以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态,使劳动力保持相对的稳定与合理的流动。这种制度设计基本上符合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力市场的特征,绝大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期限的,少部分的中老年劳动者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一方面保证了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同时也起到了安置竞争力较差的老年劳动者。
1995年我国的《劳动法》开始施行,劳动法中确立的解雇行为包括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两方面。从立法者的本意看,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符合《劳动法》规定八个方面的法定理由才能行使,其中后四个理由是属于非过失性理由,还受到了法律规定的反向制约―“不得解除”的限制,就是当劳动者既存在非过失性解除理由又符合不可解除限制时,应该适用“不得解除”的规定,这种反向限制的力量是比较强大的。另外,对于适用非过失性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有提前通知、支付赔偿金等义务。虽然合同解除规定的比较严格,但是《劳动法》对合同的终止,基本上是没有什么限制的。因此,很多的用人单位看到了这点,纷纷避开合同解除而行使合同终止。但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由于没有期限,所以谈不上终止问题了,从而这样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保护是比较严格的。从当时《劳动法》立法意图看,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带有一定的过渡性质的,直到《劳动合同法》将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化、长期化及规范化之后,就会带来一定的问题。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稳定性能够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凝聚力及归属感,但这种带有过多福利性质的合同形式也会使得劳动者丧失进取心,还会增加企业的社会负担。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职工由于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不存在失业的压力,很多人开始丧失了学习的动力,知识更新与观念革新的速度缓慢,导致了这部分人的知识结构及体系老化,阻碍了企业科技进步的发展空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核心要义是其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但企业作为经济组织是一个非福利的机构,合同性质与企业性质之间存在冲突。在《劳动法》颁行之初,无固定期限合同基本上是以10年工龄作为分界线,主要是集中在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并不多见。⑥这实际上就表明,国家将其提供社会福利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转嫁给企业,大大加重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与经济负担,终于在上世纪末爆发了国企职工大规模的下岗风潮,大量的国企职工下岗,使得这种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遭到了第一次打击。但在2007年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时候并没有汲取20世纪末的教训,将这种合同制度推行到所有的企业,从实施的8年来看,效果并不好,现实中企业有两种规避性的对策:第一,大量的中小企业通过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短期化来规避;第二,接受这种合同制度的企业会在合同内容上作出一定的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法》推行的社会福利性质的目标落空。
因此,从当前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实施的现状来看,重构我国劳动关系的解雇制度是关键,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也应该对固定期限合同进行改革,使这两种合同形式同时能够成为用工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成为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两种手段。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应该从法律上明确其根据相关的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当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由正当理由时,应该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没有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则应该负有赔偿责任,而不是补偿。从根本上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使用没有问题,但需要废除的是其具有的社会福利性质,法律通过放宽法定或约定解除权就可以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废除其社会福利性质,使得这种合同形式能够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于固定期限合同而言,其可预期的利益较强,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是稳定的,但对合同终止条件要放宽限制,要允许当事人设定合同终止条件,当不符合条件而进行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整体的制度改革设计方向是,要让这两种合同形式成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固定合同要更多地强调当事人的约定与意愿,无固定期限合同则要更多的体现法定。这两种合同的互动,是一种双向的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与合理流动。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大环境考察,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对资源、劳动力的配置作用越来越强,因此,劳动合同制度也有做相应的变革,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制度的需要。
(作者单位:山东管理学院)
【注释】
①董保华:“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
②李岩:“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工会论坛》,2011年第1期。
③宋健,白之羽:“城市青年的职业稳定性及其影响因素―基于职业生涯发展阶段理论的实证研究”,《人口研究》,2012年第6期。
④李东,孙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浅析”,《学术交流》,2010年第1期。
⑤ 杜文雅,杨善长:“不当解雇的缺陷分析及规制完善”,《人民论坛》,2011年第8期。
.Eme429 { display:none; } 中国的再就业问题调查实习报告
**年暑假,我对再就业问题进行了调查。由于这几年的经济不是很好,导致了一部分企业职工的下岗,然而如何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就成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很大的障碍。
近年来,面对日趋严重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现象,政府和社会各界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与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但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仍然困难重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近日的统计数据就显示,全国一季度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下降,下岗职工再就业遭遇“淡季”。在传统体制条件下,国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目标就是完成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在此情况下,受利润最大化法则与严格成本约束机制的双重驱动,消除内部隐性失业、裁减冗员就成为国有企业走向市场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与知识经济的迅速兴起,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数量与态势,作为传统就业主导的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吸纳社会剩余劳动力,反而向社会释放大量的闲置劳动力。更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深入,数以万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离开土地,加入城镇劳动就业队伍,成为国有企业职工就业强有力的竞争者。因此,近年来尽管非国有经济发展较快,拓宽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渠道与空间,但在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竞争过程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年龄、心理承受力、未来期望值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从而不可避免地限制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空间。
而且在传统体制条件下,劳动用工的终身制、所有制的差异性等体制缺陷赋予了国有企业职工特有的“身份特权”,由此形成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择业过程中的“体制心理偏好”,总是期望把自己的择业活动与国有企业永远联系在一起。这一制度惯性及其由此引发的心理素质缺陷,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步伐。伴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与合同制度的日趋完善,传统体制条件下国有企业职工的思维方式与行为受到了全方位的冲击;但由于缺乏社会制度体系与外部环境的有力支持,大多数国有企业职工的就业心理素质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对劳动用工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有较强的排斥心理,对日趋严重的失业现象缺少必要的心理承受能力;未能及时转换就业观念,增强对失业的危机感与适应性,缺少割断与国有企业联系的心理准备,从而阻碍了国有企业职工正常的角色转换过程。在广大国有企业职工中存在着明显的职业评价偏见与不合理的就业倾向。
总之,再就业问题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我们也要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不让自己被激烈的社会竞争所淘汰。而在这过程中就要靠我们自己去学习书本外的东西来增强我们的能力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灵活性;扶持性;辨证;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制体系;用工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31-0137-03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往往缺乏市场竞争优势,然而,大企业的成长必须经历中小企业环节,社会关注中小企业的成长是培植大企业的有效途径。从制度层面,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倾斜,使其借助外力增强竞争实力,规避一定的市场风险,提升一国
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
1 中小企业特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所有中小企业都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通常在劳动及社会保障领域,中小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按规定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2)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具体规定。
(3)职工劳动纪律制度: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奖励与惩罚等具体规定。
(4)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具体制度规定。
(5)其他附属规定。
大部分关于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与大企业的规定相同,不具有特殊性,无法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制度倾斜。少数的规章制度与中小企业的特征联系紧密,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有利于发现制度的特殊价值。通常,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内容,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制度倾斜表现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几个领域,其中在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方面呈现灵活性、激励性、扶持性的特点。
(1)创业人员的特殊劳动关系:《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创办中小企业的人员也是合法的劳动者,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关系中尤其要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是法律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2)劳动用工制度的特殊规定:关于职工招用和教育培训:《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中小企业并建立劳动关系,对企业人才进行高层次培训,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潜力;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与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从我国目前劳动领域的实际情况看,受到竞争和市场压力的影响,中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落实缓慢,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方面:目前,中小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处于以盈利为目的,随意降低制度落实门槛,违反制度规定,投机取巧,导致员工诸多劳动权益无法落实。
(3)对劳动关系进行支持的资金制度:根据创业人员的特殊劳动关系和政府对中小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特殊规定,基本体现了政府的倾斜性保护态度,要使制度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到位,需要资金进行配合,那么关于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各环节都需要进行制度规范。政府可以灵活运用经济手段,采取补贴、贷款、担保、减税免税、奖励等多种经济调节工具进行支持,开源节流,高效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的有效性。
2 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体系解读
如前所述,中小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基本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二是特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处于发展中中小企业的需要,企业在建立起符合基本法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要力求构建符合政府引导、扶持意图的特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以适应中小企业特殊的外在市场环境。
2.1 法律关系体系建立的中小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2.1.1 外在机会: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处于结构调整的重要阶段,向规范化、高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是未来长期的发展目标。根据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经济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培植大型企业占有市场份额,巩固市场优势地位,更需要大量的中小企业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同时促进就业,给予市场活跃的力量。依据我国目前的市场结构,大型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成为稳定国家经济命脉的根本,其发展的空间趋于稳定。而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的生产力尚未完全释放,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将成为未来发展的生力军。中小企业的市场机会将大大增长,同时也要接受规范化市场的要求,接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对中小企业进行约束的规范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法律体系自身的发展轨迹。
2.1.2 外在威胁:机会与威胁是同时存在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机会,但同时应看到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优胜劣汰的法则始终是中小企业面临的第一压力。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无序的竞争与政府调控和服务的失败都可能使中小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任何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是呈直线发展的,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在曲折的发展轨迹下展开。
2.2 法律关系体系建立的中小企业内部条件分析
2.2.1 优势:中小企业在经营上有灵活、迅速、转型容易、管理成本低等诸多特点,企业的结构多是直线职能制的形式,在决策的制定与执行上有较大的灵活性,管理层与下属之间的关系紧密,企业的制度规定相对简单,有较强的操作性。企业的特色经营战略和信息时代下的科技发展战略非常关键。
2.2.2 劣势:中小企业的灵活经营特点容易导致管理上的随意性,企业管理层利用强势地位在企业中专断决策,变通执行规范制度,危害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企业受到规模的限制,具有天然的竞争劣势。
2.3 法律关系体系图的设计
设计思路:以中小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两个层次作为基础,结合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及内部条件,一一对应,建立与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体系,反映政府引导、扶持意图。
根据以上图1所示,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体系是由两大层次、八个方面的制度规定组成,一般法律关系与其他市场经济法制的宏观存在背景相同,主要是受到市场经济体系和我国法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的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一般法律关系将逐步向公平、效率、民主方向发展。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特殊法律关系受到当前企业市场潜力、竞争压力和企业自身经营优劣势的影响,大多数中小企业还需要政府的扶持与引导,才能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发展之路。应该看到的是,政府在目前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支持与引导功能不限于简单的资金支持,还需要政府从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方面多管齐下,发挥综合治理功能。
3 自主创新与劳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的辨证关系
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行为是其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如前论述,中小企业面临外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限制,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信息时代自主创新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政府也将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进行了长期规划与部署。自主创新的条件下,中小企业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反映出三个层面的迫切需求:一是劳动用工制度的灵活性,为自主创新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供给;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为自主创新创造稳定的人力资源生存基础;三是政府扶持制度的贯彻性,为自主创新奠定良好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发展条件。
结合前述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体系,自主创新条件下的体系也要有其特殊的适应性:
(1)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劳资融合之促进。企业是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契约型组织,而劳动合同是一项特殊的“不完全契约”,重在对事前的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激励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利润分享制、劳动管理的合作制等形式调动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在劳动用工制度方面实现突破。
(2)辨证对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同属社会法,都调整社会保险关系,但两者在调整对象和方式上有差异。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首先应该在劳动关系领域遵守法律制度,其次在保证员工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员工待遇,为创新人才提供优越的物质和精神条件。
(3)政府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进与退。长期以来,行政因素过重是我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调整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大量的行政审查存在影响了劳动关系的自主和平衡;同时,政府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需要到位的职责没有到位,致使法律制度无法贯彻。政府在该领域职责的进位与退位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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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劳动用工特点分析
所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现状,决定了我国需要采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发展道路,也进一步决定了我国企业结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企业劳动用工合同形式主要有如下三种:全日制劳动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分别在各种类型的企业中有着广泛应用,各自也呈现出不同的法律风险特征。其中,全日制劳动用工和临时工合同用工制度有着较长的使用历史,为了进一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改革中对劳动力的急迫需求,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作为一种补充有效缓解了各类大中小型企业对辅、替代性及临时性岗位的用工需求,通过派遣单位与企业、派遣单位与劳动的协议,将合适的人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特定岗位,并由派遣单位负责发放工资和缴纳各种保险。
二、企业劳动用工常见法律风险分析
(一)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 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因此企业的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并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二)企业可以随时对员工进行工作调动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相应的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因此很多企业自认为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但是,所谓的“生产经营需要”并非一个非常严格且易于界定的概念,员工认为调岗调薪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无权单方决定。企业与员工的分歧常常导致争议的发生。
(三)竞业限制只是针对员工的义务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只约定了员工竞业限制义务,而无企业相应义务的合同条款,而实际上这些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这些条款只约定了单方义务,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法律原则。
(四)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企业加强员工管理、促进生产发展的有力保障。但是,许多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员工严重违规后缺乏必要的谈话教育记录,少了以人为本、挽救教育的人性化过程,在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中往往输掉官司。
三、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①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②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③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④用人单位不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职工的处罚条款,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来实现对职工的奖罚比较科学;⑤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岗位仅是通俗的说法,用人单位将员工调动岗位但未改变工作内容,不能视为违约。但改变工作内容应当双方协商一致;⑥用人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劳动合同范本”进行必要的补充,为可能出现的变动留有余地。从某种意义讲,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企业具有相对的优势;而变更劳动合同时,职工占有一定的优势。
(二)重视岗前培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为保证员工的知情权,企业应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列入岗前培训内容,保留培训记录,作为告知证据。并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员工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企业告知内容。
(三)严格入职体检,规避就业歧视
职业健康危害是企业用工的用工风险之一,尤其是特殊行业。特别具有传染性疾病的员工,如企业未能及时查明而员工也未履行告知义务,一旦履岗后发现,而会导致员工队伍出现恐慌。同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企业可与医院建立定点服务关系,列出不适宜入职的疾病清单,组织入职员工做身体检查,由医院给出可否录用专业意见。企业可将入职体检放在初试之后,招聘选拔最后环节之前,在体检结果未出来前,先不告知面试结果,如出现不希望见到的结果,做招聘选拔不合格处理,以规避就业歧视的风险。
(四)规范处罚行为,减少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执行这一条,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工作性质、人员状况、企业文化等,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考勤、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规范等方面何种情形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规范员工考核,留下考核记录,做到有据为证。
(五)重视员工关系管理,加强员工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一是要加强对员工的权益保障。员工权益中最基本的是薪酬福利、工作环境、工作安全等问题。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满足员工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提供必要的文化设施,要让员工在企业管理中感受到企业对员工的尊重。二是要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至少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信任的文化,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要透明,执行要公平,特别在上下级的管理关系上,要避免相互猜忌;二是快乐的文化,时代的发展,使劳动者既要工作,也要生活,更要快乐的工作和生活,企业应适当开展各类活动,满足员工的文化精神需求。
四、结束语
企业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强化劳动用工依法管理的理念,企业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的防范。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 对比分析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一、一些代表性的观点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将农民工纳入到现有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廉价的劳动力往往是其工业化初期的一个相对优势。为了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推进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进程,经常使用的手段是国家政策向现代工业部门倾斜,由此而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几乎成为工业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我国就是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建国初期所建立的劳动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在主要的现代工业部门(基本是“国营”的)建立终身就业和雇主(企业)全部负担费用的“小”社会保险制度。而对城镇非现代工业部门(或“非国营”企业)职工以及农村人口,则没有社会保险。而政府又将“社会救助”降到了最低限度,从而使中国最初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既同多数发展中国家相似,是与二元经济相适应的;同时又具有“中国特色”:极度向社会保险倾斜、极度向城市倾斜,而过度保护了城市中既得利益群体,同时剥夺了农村和非现代、非国营部门群体的利益。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形成一个新的庞大的“边缘”群体――农民工,而此时,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改革。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时,应分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首先,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其次,解决与生产密切相关、与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以及生命至关重要的工伤保险;最后,考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二)应对农民工实行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上海、成都等地以建立农民工综合保险为标志,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种办法比较适合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制度“门槛”低,政策可操作性也强。据此,有不少专家学者重点推荐这种办法,认为仍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不现实也不可靠,但对农民工一开始即推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缺乏财源及其他资源,因此现阶段应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另有人指出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其勾勒了一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架构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并从该制度的保障对象、保障项目、基金筹集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三)将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落后于城镇,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障、教育救助,实现“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于有所学”。考虑到东、中、西部农村区域发展的不均衡现状,在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再选择时采取的策略是梯度推进,即根据不同的经济类型地区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障内容。在东部地区可选择社会保险型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中西部地区选择社会救助型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后建成正式保障与非正式保障相结合,涵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与社会互助等基本保障项目的、资源得到充分整合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待其条件成就后,向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过渡,形成适应全面小康社会发展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统筹城乡,重新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工社会保障既不能强行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不能简单地另外建立一套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要从根本上打破城乡分立的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着力于建立制度模式全国统一、覆盖城乡居民、城乡和地区保障待遇有所差别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此一并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建立独立的过度性社会保障体系
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那么较高的收费势必得不到农民工以及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支持,而对本就薄弱社会保障基金更无疑是雪上加霜;如果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继续使其亦工亦农、在甲地贡献,在乙地享受社会保障,就违背了工作地点与其享受社会保障的地点相统一的原则,产生的种种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也势必阻碍其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如果将现有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打破,重新建立起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另一方面新旧制度的交替必然引起更多、更大的问题;所以,目前,对于农民工应该建立独立的过度性社会保障体系。这种独立的过度性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是简单的将农民工社会保障另立出来,造成“三元”社会保障结构――那样只会使以后的改革越来越困难,而是在农民工现状和城镇社会保障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给农民工建立一条通向城镇社会保障的道路,使其逐渐过度并最终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首先,最迫切的是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
其次,要建立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因为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失去工作,而且极易使其陷入贫困境地,这使得疾病保障成为农民工的现实需要。而养老保险方面,由于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总体年龄不大,所以对养老保险诉求与工伤保险相比较而言并不是十分突出,但作为政府必须考虑到谁为农民工的未来“买单”的问题,让农民工在城市中贡献青春,然后回乡养老是行不通的,所以应及早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他们的将来作好打算。
再次,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收回其在农村的土地使用权。
具体来说,可以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总结为“三步走”:
(一)改革和完善不合理制度,并建立起农民工的工伤保险。
这是“三步走”的第一步,所指的不合理制度主要是指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
城市的“二元用工制度”很难打破,劳动力市场存在着严重的扭曲。在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着全面的社会保障,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企业职工基本上没有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而且用工也很不规范,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力流动过于频繁。尤其是近几年来,出现了经济高速增长与高失业并存,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与大量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特有现象。在此情况下,大多数城市政府采取了清退农民工,甚至规定了不准农民工进入的行业和岗位,从而将城市的就业岗位留给本地人特别是下岗职工的做法。在外来民工清而不退的情况下,城市政府又转而大大提高了对农民工及雇佣民工企业的收费标准。企业通过提高民工用工成本的办法来迫使民营企业接纳下岗职工。然而用工成本的提高只会导致企业愿意提供的就业减少,进一步造成了经济萎缩。可见,在目前的情况下,企业试图单靠行政手段清退和限制使用农民工行不通,只能导致城市“灰色劳动市场”和“打黑工”现象的盛行。这样更不利于农村非农产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完善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是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础和推动力量,许多问题在此之后都可以迎刃而解。
在改革和完善各种不合理制度的同时应初步建立起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这种保障项目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接转问题,成本亦不高,对农民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用人单位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之上的工伤赔偿机制,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赔偿也比较容易操作,且无需政府付出特别的成本。因此,政府在农民工工伤保险中的责任主要是制度设计和依法强制推行。
(二)建立农民工医疗和养老保险,逐步向城镇养老体系迈进。
这是“三步走”的第二步。
上文中提到,农民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远远低于城镇劳动者,由于工资水平低,农民工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后,结余的工资收入再去支付建房、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急迫指出后,往往所剩无几,因而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十分有限。因此,农民工的医疗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准入。建立之初,对于养老保险,企业按照本企业工资总额10%左右缴纳,农民工本人按照工资的5%左右缴纳;对于医疗保险,企业按照本企业工资总额5%左右缴纳,农民工本人按照工资的2%左右缴纳;然后每隔2-3年,上升一个台阶,按实际情况将缴费比例上调一次,这样用7-12年的时间,将农民工完全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
制度模式方面,农民工医疗和养老保险应采取完全的个人帐户模式,因为其流动性极大,采取统帐结合的模式,势必会带来极大麻烦。待到其工作稳定,并有能力进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后,再将其个人帐户分割,一部分划分到社会统筹中。
(三)土地换保障,使农民工真正成为城镇养老体系的覆盖者。
这是“三步走”的第三步,待到农民工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后,要收回其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给予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救助等,同时在医疗和养老保险方面给予适当补助。使农民工真正成为城镇养老体系的覆盖者。
最后需要指出,建立农民工独立的过渡性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在“三步走”的第二步,要想顺利调高医疗和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就必须努力提高农民工收入、彻底解决欠薪问题、多渠道为农民工就业提供信息,否则制度的实施将困难重重,与此同时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让农民工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障的好处,为以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做好准备。
(作者:侯凤石,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09级本科;侯莹石,内蒙古大学哲学学院哲学专业11级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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