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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存在两种法学教育模式:一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践型模式,该模式的培养目标是律师,因此其教育性质是职业教育,教育层次设置于研究生学习阶段,以案例、专题和模拟辩论为主要内容,以学生与教师的互动为目标,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学术型模式,该模式的培养目标是法律精英即法官,教育层次设置于本科学习阶段,强调对理论知识的讲授,同时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案件的能力。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借鉴德国和法国的模式,即精英教育。但是随着我国法学界干脆重视司法考试的作用,逐渐将精英教育目标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吸收了案例教学和讨论学习等英美法系教学模式。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
1、法学教育目标不清
我国教育目标是培养既能从事法律职业,即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又能进行理论研究,即成为学者的复合型人才。这种目标的双重性使得法学教育内容和方式等环节无法体现法律职业的要求,更多追求的是学究性理论教学,这使得教学内容中理论性强,实践性弱,无法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大部分法学本科生需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司法考试才能实现法律职业,其余学生只能从事非法律职业。有数据表明几所著名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的比例很小,如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是13.57%,北京交通大法学院是2.88%,北京大学法学院是21.43%,清华大学法学院是4.94,①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据《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2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②这类现状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学教育定位不清导致严重脱离市场需求。因此我们应当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法学教育方式问题
我国法学教育方式属于“填鸭式”教学,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学习更多依靠死记硬背。这种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但不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芮沐在民国初期就曾指出:“本国各学校法科着重知识的灌输而不及方法的传授,此端为本国法律教育最大弊端。”③尽管在近几年的教学改革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学和讨论学习的方式,但是主动权仍然掌握在老师手中,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现有的考核模式中,一般是对学生的记忆力进行测试,而不测试学生的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
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生存和发展的迫切要求
(一)就业率成为衡量地方法学院系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据统计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生达22万多人。④在法学院和法律系越办越多的情况下,法律专业学生越来越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近几年,法学专业一直被就业蓝皮书课题组列为红牌警告专业。同时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困境来看,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改变过去过于重视学术教育,而建立侧重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模式。特别是在法律专业学生越来越多和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现实情况下,司法考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我们的调查问卷显示我系2015届法学本科生的98%的学生参加了2014年的司法考试,其中有90%以上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是为了以后为就业拓宽渠道。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具有如此的吸收力,我们无法忽视司法考试的重要性。
(二)司法考试制度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影响
1、教学方法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前,只有律师资格考试是作为律师职业准入的标准而存在的,而对法官和检察官没有职业准入标准。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水平,这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知识,还需要相应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知识培养,更需要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老师在课堂上不仅要讲理论,更要讲实际,因为法律知识要到实践中才能发挥最大作用。老师在讲授知识点时要结合贴近现实的案例,分析如何理解案件,如何找到相应的法学知识点去解决案例。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更让学生学习到正确思维方法,以便于提高其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
2、课程考核方式
目前法学课程的考核题型主要有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填空、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几种,此类型主观命题过多,命题难度不高,教师评卷随意性大,同时也无法反映学生真实的学习效果,特别是无法反映学生的理解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而近几年我国司法考试第四卷论述题出题越来越具有开放性和务实性,如2008年的案(2008年)、2009年信用卡透支案以及2010年行政协商和解案等,从评分来看没有设置统一的标准,只需要学生“自圆其说”即可。这种多角度、跨学科的考题需要法学教育要突破以往单一的考核方式,合理选择考点,合理配置考试题型的比例,特别要注重对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和对综合知识的运用。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民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
建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性的法学教育改革,采取怎样的教育改革方式显得非常重要。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要求,我们在思考应当如何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应当如何设置课程内容才能体现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应该偏向应试还是偏向职业技能的培养,应该如何融通两者的目标。结合我院公安院校的特性以及我系的具体情况,以培养专业复合性和实用性为目标,从教学理念、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教学手段上积极做出改革尝试,以实现民法教学内容的司法考试导向。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
民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体扎实的民法素养,通晓我国民商法理论和实务,掌握民法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常见的实践问题的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从事民法实务操作和法律工作。把对法学理论学习颇感兴趣、想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定位于理论型方向,引导并支持其继续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把有志于从事律师和司法实践的学生定位于实践型方向,重视其理解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加速其案例分析能力处理实践问题能力的形成,使学生能够在独立思考下完成对案件的合理判断,并要求其能通过司法考试。
2、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所占的分数比例一般都在90~100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在应对司法考试中时学生的功利性很强,认为只需要记忆重点内容就可以轻松过关。
首先,需要对司法考试中民法内容重点考点进行了分析,总结出考点所反映出的理论性知识以及综合性知识的运用,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民法教学计划。
其次,在教学方式上注意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目前法学本科生多为90后,缺乏一定生活经验,而法律是生活经验的高度抽象,如何能让他们在短时间理解成为民法教师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因此教师首先把民法教材由厚读薄,总结出民法知识点的大概框架;在讲授中逐一向学生讲解,让学生对民法有大概的框架性知识,如若老师讲解所有知识点,学生可在框架性知识的引导下自我学习;最后,老师讲解知识点时要结合实际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以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思维能力的提高。
最后,要慎重挑选民法案例。案例所涉及知识点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质量。选择适应司法考试需要的民法案例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新颖性。由于近几年民事法律规范修改的频繁使得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新的问题,因此在选择教学案例时要紧跟实际生活,以此引发学生们的兴趣;第二,教学性。选择适应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的民法案例,最好能在一个案例中出现多个教学知识的重点和难点,能够使学生通过讨论一个案例来提高其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课时安排
在与司法考试内容相融合时,需要对各科门的课时做出适当调整,对有利于培养学生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并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大的课程,应多设置课时;而且课程先安排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理学和宪法学放在后面。从2015届法学专业学生的问卷调查来看,96.3%的同学认为在学习法理学和宪法时无法理解,这是因为法理学和宪法的高度抽象性和原则性使刚入门的学生感觉为“摸不着头脑”。让学生先学习部门法,深刻理解什么是法律,再来学习法学理论课就好理解得多。因此民法可以从大二上学期提前到大一下学期,商法可以从大三上学期提前到大二下学期。
4、教材的选择
我们认为教材的选用是否适当直接影响着一门课程目标的实现和功能的选择。目前民法教材大多偏重于理论,涉及实践应用内容较少。因此在适应教学目标的转变和衔接司法考试过程中,地方院校更应选择实践性强、内容简洁的教材,以便于教学和学生的自我学习。
5、考核方式。我系民法课的试题类型为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类型命题主观过多,改卷随意性大,不能反映学生真实的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因此我们为了衔接司法考试的内容,按照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对民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改革,重点考核具体案例以及民法知识运用的能力,逐步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并使他们逐步适应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
内容提要:2002年司法考试制度确立和实施以来,逐渐出现基层司法官断档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区分两个层次,一方面满足现实需要,另一方面选拔“法制精英”。在考试模式上,区分为甲、乙类考试,甲类考试由中央组织,乙类考试为各省自主组织。在报名条件上和考试范围上,两类考试应各有侧重。
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之构想
“就总体来说,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它所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需要。”[1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加快我国法治进程的一种制度设计,当然也必须这样。如果目标设计的过于理想化,最终将不可避免地沦为一种口号。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思路是要调整司法考试的设计目标,既要立足现实,解决问题;又要严格条件,实现理想。也就是要区分两个层次,一方面满足现实需要,另一方面着力构建统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理想目标最大限度地现实化。具体设想是:在考试模式上,由现行的中央统一组织改为中央和各省分别组织。其中,甲类考试由中央组织,乙类考试为各省自主组织。在报名条件上,甲类必须要求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乙类可要求为大专以上学历。在考试范围上,甲类可以维持现有状况不变,或在现有考试范围的基础上加重对法学理论的考察,乙类只考14门法学主干课程。在资格证书上也相应区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资格证书,其中甲类证书执业范围不受限制,而乙类仅限于在考试通过地基层司法部门执业。
(一)关于司法考试组织模式的调整
司法考试的组织模式,可由现有的一元制改为中央和各省分别组织、各负其责,既体现司法考试的统一性与地域性的结合,又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现行司法考试为了强调国家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和法律职业间取得资格的标准统一,采取一套试卷考天下的方式,这样必然会因为层级、地域、经济发展等不同带来通过人员分布失衡的后果。因此,可考虑借鉴机动车驾驶证的模式,即在国家统一考试的前提下,分为甲、乙两种考试,其中甲类考试沿用现行考试办法,由中央统一负责,全国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控制通过率、确定分数线。乙类考试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负责组织。这样各省每年可以根据本省基层司法官的缺额情况来确定本省的合格数额,满足本省司法工作实际需要。如果某一省级单位如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基层司法官并不缺乏或要求条件比较高,则可不组织省内考试,而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即可。
这种模式肯定会遭到众多质疑。其中之一的可能理由就是认为这种考试模式是一种历史倒退。因为在他们看来,律师考试就是费了很大劲才从1993年开始全国统一考试的,而且运行的效果很好,现在又要改回去,岂不是法治建设的倒退。但深入分析就不难发现,无论当初律师考试从地方收归中央,还是现行的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对律师这个职业影响都不大。因为律师职业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职业,人员流动不受国家行政区划和机构编制数的限制,而且它仅仅考虑的是自身利益的得失。对于一个律师来说,如果西部地区有案件,但考虑到路程远、条件苦、标的小、收入低,他完全可以选择不接这个案件。但对司法官就不一样了,他代表国家司法的存在,不能因为有困难、条件苦,这个案子就可以不办、不审、不判,因此西部地区司法人员的短缺是司法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也是设计司法考试制度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顺其自然的话,西部地区因司法人员的短缺而造成违法办案或无人办案,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倒退。
否定这种模式的另外一个可能的理由,是认为各省组织考试会降低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影响司法考试的水平。从比较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司法考试的模式主要借鉴了日本、韩国的司法考试模式。例如日本的“法曹考试”就是全国统一考试的典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考试统一为“法曹考试”,考试通过者才有资格进入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职业行列。[14]就世界范围来看,司法考试除了全国统一的模式外,还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另外一种模式,即由各州自行组织。虽然美国的司法体制与我国迥然不同,分为联邦司法系统和各州独立的司法系统,但其对待律师资格考试[15]的务实理念和考试模式是可以借鉴的。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由各州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同的州对参加律师考试资格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如为了吸引外国法律人才,美国有24个州允许外国法律学校的毕业生参加它们的律师资格考试,当然各州的具体规定可能有很大的不同。[16]就国情而言,我国的人口是日本的10倍,国土面积是日本的36倍。日本全国的地区虽然也有差异,但是差异程度比我国要小得多。而我国的国土面积与美国相仿,人口是美国6倍多。所以,我国在国情上更接近于美国而不是日本。美国并没有因为各州分别举行律师考试,而且是各州的民间性组织——律师协会来具体实施(另外还可以通过申请动议取得其他州的执业资格),全国的司法水平就不统一了,全国的法院和律师的水平就有高、有低了。其实,司法考试的统一,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不顾地区差异、层级不同的全国统一,更重要应该是不同法律职业间的统一标准。
(二)关于报名条件的区分
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可由现有的整体不加区分而个别地区“开口子”改为按照不同层次进行区分,甲类必须要求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乙类可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即可。
这种根据不同层次而对参加考试人员的学历区分是否可行呢?根据法律规定,受司法考试调控的法律职业主要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由于司法考试对律师职业并没有太大影响,故报名条件如何改变对其也不会有太大影响,因此这里主要以司法官特别是法官为主体来进行分析,毕竟法官是法律职业群体里最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区分不同层次参考人员的报名条件是司法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我国司法队伍中还有很大一批人是大专学历,而且这部分人主要分布在基层。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的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除司法考试学历报名条件放宽地区的报名条件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外,其他地区一律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据此,这些人在第一关就被拦下来了,根本没有机会参加司法考试,这也是基层司法官通过人数少的原因之一。所以,要使这部分人有机会参加司法考试,就必须降低司法考试的学历报名条件,但这只能限于基层,即只降低乙类考试的报名条件。
其次,区分不同层次参考人员的报名条件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对于甲类考试,其着眼点应是构建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因此参考人员应当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相应地其报名条件也应有所体现,即由现在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整为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法律职业者要有相同的专业教育背景。因为,法律教育,特别是大学本科阶段的法律教育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执法水平。其它专业的本科生,即使通过自学、成人教育等方式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这种法律知识和正规教育获得的法律知识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也很难从本质上把握法律的尺度,理解法律的精髓。所以说,受过大学法学教育应是成为法律职业者的前提。“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判例法体系国家还是成文法体系国家都是共同的。”[17]在以判例为法律渊源的英美国家中,大学法学院教育背景是参加司法考试的一个前提。在成文法国家中,大学法律教育也是与司法考试密切衔接的。在德国,大学法学院的毕业考试就是司法考试的第一阶段,法学院毕业合格就意味着取得了进入下一轮司法考试的资格,也意味着开始进入司法实务研修的阶段。
那么,这是否符合我国的现实呢?我国的司法机关总体上是按照国家行政区划进行设置的,县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官数量占到全部司法官的80%左右,也就是说,地市级以上司法机关的司法官只占20%。如果按照中国司法官队伍40万人(检察官约16万、法官约24万)计,那么中层以上司法官约有8万人,假定每年需要补充的司法官占总体的5%,则为4000人。[18]据统计,我国法学院校每年招收的本科生已超过10万人,完全能够满足地级以上司法机关的用人需要。而且,按照“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的客观世界运动定律,由于地级以上的司法机关在收入、发展机遇等方面相对比较好,所以法学毕业生也愿意进入这些部门。
再次,区分不同层次参考人员的报名条件是不同层级司法人员的现实功能所决定的。就法官来说,统一司法考试是要从整体上解决法官的素质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和各方面条件的不同,同样有法官的头衔,但他/她所面临的问题有时甚至会很不相同。因此,不同层级法院的工作状况和关注重点并不相同,对不同层级法院法官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也有所不同,并且,由此产生出来的职业知识和技能也不相同。”[19]将基层司法机关单独作为一个层次,并降低参考人员的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是因为基层司法机关具有与其他层级完全不同的特点。仍然以法院为例,虽然我国各层级法院的功能划分并不明确,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上诉和审判法院之区分,“但基层法院却是无可争议的初审法院。”对于初审法院,法官更关注的是能够解决具体问题,也就是要“办成事”,这一点在我国的基层法官面前更好地得到体现。由于中国的广大农村还具有相当的乡土性,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的工作环境中,对于这些法官来说,很少敢于一丝不苟地、形式主义地适用法律,他们所依赖的,在相当程度上是自己的社会经验和阅历,以及当地社区中行之有效的沟通方式和语言,审判工作的核心问题也就是解决矛盾和纠纷,只要能够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也就是好法官。而且,在中国,几乎所有的案件,只要到法院立了案,都是审理或庭前调解解决的,稍大一点的、稍有点复杂的案件又都归上级法院管了,基层法院的法官很难面临什么新奇的案件。因此,“坦白的说,一个具有中等文化程度的人,只要还有点责任心,不贪,有点常识,注意点调查研究,加上一些法律的训练,完全是可以成为一个不错的法官。”[20]
(三)关于资格证书的区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由现有的A、B、C三类改为甲类、乙类两种资格证书,其中通过甲类考试的授予甲类证书,其执业范围不受限制,通过乙类考试的授予乙类证书,其仅限于在考试通过地基层司法部门执业。
现行司法考试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A、B、C三种类型资格证书。其中,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考试合格者,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的考试合格者,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考试成绩达到降低分数线的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而且B、C类的执业范围仍限制在学历放宽或降分地区。上述分类不但在效果上不明显,而且存在形式上的不平等、类型划分比较复杂等弊端。这种分类标准采用的是全国统一试卷,然后再通过降分来区别对待不同地区,解决西部地区司法考试通过率低的问题,就好比是“先提高门槛,再砍去部分门槛”,而且砍去的门槛逐年增加(从2002年第一次司法考试降5分到2005年降30分),但效果并不明显。
按照中央和各省分别组织的考试模式,对考试合格后分发不同的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甲类考试的人员取得甲类资格证书,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不受层级和地域限制。通过乙类考试的人员取得乙类资格证书,其执业资格仅适用于当地基层司法机关,即只能在考试合格所在地县级以下司法机关(县级法院、派出法庭,县级检察院)执业。这种模式最直接的好处就是,由于乙类考试是各省自行组织、自行划定合格分数线,每年各省可以根据本省基层司法官的缺额情况确定合格分数线,能够基本满足本省内基层司法官的需求。而且由于这种模式对乙类资格证书的执业资格进行了限制,可以有效防止基层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司法考试合格人员流失。据统计,三年来检察系统基层院通过考试后调离或辞职的有近300人,约占到基层院通过总人数的8%。这种法律人才流失现象在中西部基层地区表现的更为严重。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这一最基本的制度背景和环境下,这种法律职业者的人才流向完全是受市场调节的,所以单靠意识形态、道德说教以及人为的强力调控是无法根本改变的,只能因势利导地借助有效的制度才有可能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妥当办法,而区分甲、乙类资格证书的方法基本顺应这个趋势。相对甲类考试,乙类在报名条件和考试难度上都要降低一些,一个人如果不具备报考甲类考试的资格,或者虽然有资格报考但自我估计不太容易通过,那么他可能会选择比较容易通过的乙类考试,获取乙类资格证书而进入到法律职业中。而作为交换条件,其只能在当地基层从事法律职业,不能再向其他地方流动。
(四)关于考试内容的区分
司法考试的内容应当作区分,甲类可以维持现有状况不变,或在现有考试范围的基础上加重对法学理论的考察,乙类只考14门法学主干课程。
由于乙类考试主要适用于基层的法律工作者,根据前面的论述,基层的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司法官一方面很难面临什么新奇的案件,另一方面他们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是“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情况下,以各种可能的办法获得各方均能认可的结果。”[21]而且,即使他们遇到了一些疑难案件,还可依赖审委会(检委会)或者直接请示上级司法机关。因此,对基层司法官来说,掌握好14门法学主干课程,基本上就能满足他们实际的工作需要。当然,这并不是说他们不必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如果可能的话,我们都会希望基层法院的法官都向美国联邦大法官一样学识渊博、睿智,关键问题是在现有条件下,基层司法官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以及在乡土社会和基层社会更需要什么知识。
对于甲类考试,由于其更多的是在地级市以上从事法律职业。[22]以法院为例,地级以上法院法官的工作性质较之基层法院发生了较大转变,一方面其更多接触到的是上诉案件,需要对法律有着较精深的理解和更大范围内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地级以上法院还兼具有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工作指导的功能,因此,对于地级以上法院法官来说,对其也应设定更为严格的考试范围。
在甲类考试中增加法学理论的考查也是很有必要的。“法学理论知识不仅是一名法律职业者专业素质与综合素质的当然内容,更重要的是,它是法律职业者形成现代法治理念所需要的法律思维方式,是形成其法律人格、培养并巩固其法律职业情感的至为重要的资源。”[23]法学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但可以指导法律职业者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还可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的、立法者难以预见的情况,可以运用法学理论推测法律精神、在法律原则的基础上来加以解决。法律职业不仅是一项实践性的工作,也是一门技术性工作,非常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以往的考试在内容上偏重实务的做法,不利法官、检察官、律师对法的精神、法的深层次价值的理解,使得三者之间缺乏沟通、理解与认同。在司法考试中增加对法学理论的考查,有助于增强法官、检察官、律师学习法学理论的自觉性,更好地从事司法活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4]
正如前面提到,司法考试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将社会上的法制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家队伍中来,进而从中遴选出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司法官队伍。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大多数通过司法考试人人员并未进入到司法机关,而且,在一些地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反而从法院和检察院向社会上流动,即司法考试竟促进了司法官人才的逆向流动。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9年对外招考高水平的法律专家充当高级法官,提出的条件是:正教授、研究员、一级律师,但“报名者寥寥”。最高法院这样一个法律职业者的神圣殿堂,为什么对这些高水平的法制精英没有吸引力?这个事实也说明,国外法律职业人才趋之若鹜的司法官在我国并不是法制精英们的首选职业。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我国司法官的货币及非货币收益远远低于律师等其他职业,而这并不是司法考试制度本身所能解决的。因此,要想使司法考试制度发挥最大的效用,实现法制精英从律师队伍向司法官队伍的良性流动,就必须增强司法官的职业魅力,也就是说,司法考试制度还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支持,如司法官分类管理制度,司法官遴选制度,司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
注释:
[13]同前注[11],第31页。
[14]同前注[12].[15]美国是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严格来讲,其没有所谓的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而只有律师资格考试。
[16]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页。
[17]丁相顺:《司法考试制度模式比较与中国司法考试的制度创新》[J],《法律适用》2002年第4期。
[18]如果以后司法官实行分类管理,即将司法官同现有司法助理、行政人员等分离开来,则现有司法官总量会减少很多,相应地,中层以上司法官每年需要补充的量也会降低。
[19]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J],《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
[20]同前注[19].[21]同前注[19].[22]一些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可以不单独组织省级的乙类考试,而要求基层司法工作者同样必须通过甲类考试。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构想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mind)为此,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nbsp;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来,各个学校对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
巧的学生。(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痉际杂凶琶芮械牧担诿拦淙幌氤晌墒Φ难匦胍?nbsp;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心,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这种重视实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坏貌痪绲刈鲎急浮S捎诳际蕴乇鹬厥涌际约记桑绻皇翘?nbsp;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
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组织学是一门医学形态学科,实验教学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而实验考试是评价实验课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学生观察组织切片效果好坏的标准之一。它主要考核学生对细胞、组织、器官、器官结构的观察和辨认能力及理论内容掌握情况,也是考查学生观察、分析问题能力强弱的标志。随着实验教学条件的改善,实验考试方法也在不断改进,为了减少以往切片考试的繁琐环节,提高考试效率和可信度,我们从探索实验考试方法的目的出发,进行了多次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1 组织学实验各种考试方法的利弊
我室最初采用的方法是每位同学发5张切片,写出器官名称,其中规定两张描述理由,时间是20分钟,共20分。教师需要在考前给片子编号(50号为一种),然后按难易度每人准备5张,随机发给学生,每一组结束还需重新整理,改卷时每张切片需对号。后来我们又采取复合切片考核,即1张切片上有5种器官,写出器官名称,任选两种描述理由,这种方法学生容易对答案,不能反映真实成绩。以上两种方式准备比较烦琐、复杂,考核内容比较局限,只考了组织学各论,每级学生之间传递信息,使学生忽视了总论的学习。
随着与其他院校交流后改进考核方法,即考前由教师在每个实验室用20部显微镜将要考核的内容找出来,用指针指出,并配以文字提问,学生分为若干组,依次进入教室,通过观察显微镜并结合提问在答卷纸上进行回答,每个标本1分钟,按顺序轮转[1]。这种方式考核内容相对较全面,但仍需投入大量的人力,而且学生容易移动切片,导致后面学生得出错误结论,第一轮已考学生与后几轮未考学生的碰面存在考题泄露的可能。
由于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急剧增加,以前的方法耗时、耗力,我们又制作了录像进行考核,即用摄像机录制了135张细胞、组织、器官及器官主要结构,按总论各论搭配,难易搭配组成了25套试题,每题1分,20~60秒,一个画面可能有几个问题,这种方法内容全面,成绩比较真实,但有的图像不很清晰,时间不易掌握。
随着教育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多媒体设备在教学中的应用,组织学切片考试逐渐被播放多媒体考试课件所替代。即依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把学生在实验课上所观察过的切片定为课件素材的取材范围,并按照结构典型、指示明确、高低倍并存的要求认真确定好每张切片的考点,选择质量好的切片,最好视野用数码摄像机摄制;也可以从网上下载一些好的图片,用photoshop软件修饰和调整好所需图像的大小、位置、颜色等;还可以用展台对幻灯片内容进行拍照(调整好图像的亮度、对比度及颜色),最后均输入电脑处理,再用软件制作成自动播放的多媒体课件,刻录到光盘上保存、备用。通过使用,我们认为多媒体课件考试具有以下优点:(1)有效地增加了组织学切片考试内容的多样性、多角度和具体化,如动态显示器官的全貌(低倍到高倍)、器官的结构层次及不同部位的分辨、器官内的主要结构或细胞的辨认。(2)省时省力,不损坏切片。每组考试时间15分钟,中间交换5分钟,较以往考试时间缩短一半。(3)大屏幕观看细胞、组织结构、器官画面,图像清晰、定位准确、内容丰富、灵活。(4)播放时间统一设定,具有非常好的时间客观性。(5)由于学生班级打乱,全年级编组,组与组之间考题不同,难易度相似,而且学生位置固定,有一定的间隔,消除了学生互相偷看的客观条件,成绩比较公正、公平,能真实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多媒体课件考试也存在一定的弊端:(1)难以考核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显微镜的使用熟练程度;(2)由于制作技术及经验不足,有的结构指示不够精确,有的配音不够准确和具有艺术性,都影响考试效果。
2 以往考试方法与现代技术相结合,提高效率
随着显微数码互动实验室的使用,我们设想将以往考试方法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即将考试分为两部分,首先进行多媒体课件考试,然后每人发5张切片,要求写出器官名称,描述一张规定切片的判断依据,并将主要结构标注拍照,15分钟交卷,教师采取在教师电脑上阅卷。这种方法可对学生的精确观察、比较判断、显微镜使用等能力进行检验与考核,可使考试内容在深度和广度方面提高,而且能调动学生对实习课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操作的能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肉品加工;考试改革;实践
肉制品加工技术是食品加工技术专业的一门操作性很强的核心课,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六种典型产品的制作,熟练使用相关设备及工器具,以适应企业一线岗位需求。那么,如何评价学生该门课程的学习效果和处理产品质量问题的能力;如何使考试制度的激励作用、诊断作用、评价作用真正发挥出来;学校的评价机制同企业的需求是否能真正结合起来,以达到双赢的目的,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一、肉制品加工技术理论课考试方法改革
肉制品加工技术是食品加工专业在相继开出食品微生物、基础化学课之后开出的一门专业课,教学时数大约在68学时左右,是考试课。理论课考试方法的改革主要注重在以下方面:
1、考试题型的改革
考试的质量,主要在于对命题标准和质量的把握。以往的考试题型一般都是名词解释、简答、填空、选择、判断、论述等,职业教育的考试应主要考核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在编制试题时,应遵循科学、全面、系统、可行等原则,以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动手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为重点。改革后的考试题型主要为选择、判断、辨析、填表综合题等等。删除了名词解释、简答题等死记硬背,容易造成高分低能的题型。
经过几届学生的考试效果检验,学生普遍反映较好。这样的命题类型,靠期末临时“抱佛脚”、搞突击复习不灵验了。其结果是,平时基本功扎实、动手能力强、思维活跃、喜欢讨论问题的学生,期末考试的成绩都名列前茅。
2、考试内容的改革
以往卷面考试多侧重检验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而学生运用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能被完全考查出来,这样仅凭一张试卷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做法就显得既不客观、也不全面。而技能测试是通过调动学生多元智慧,运用以前所学到的综合知识和技能来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考试主要检验学生发现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试题内容结构比重上,技能题占 70%左右,客观题也都是经过反复筛选,选择了一些比较灵活,有助于提高判断、分析能力的试题。技能题结合企业的岗位要求,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工序繁简程度而有所侧重。
3、试题的难易程度与分布覆盖率
试题的难易程度和题量大小分布,既要考虑大多数学生的状况,又要在个别典型经济业务实例上有所创新。一方面是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能拉开档次,使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同时也要结合学生的整体层次,使考试真正能够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面评价。
(1)难易程度。在整个卷面中,较难题的比例应占 10%左右;中等题占 70%左右;简单题占 20%左右为比较合适。(2)覆盖率。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树立以“能力测试”为中心的现代考试观念。创新内容应占 10%左右;重点内容占 70%左右;一般内容占 20%左右为好。(3)考核结果。比较理想的卷面考试结果,学生优秀率应占 20%左右;良好率应占 70%左右;及格及其次占 10%左右。
二、肉制品加工技术实验课考试方法改革
为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缩短学生毕业后上岗实习的时间,本课程在理论课教学过程中穿插典型实验项目,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取“教、学、做”一体化模式。
在实验课堂,学生以小组形式制定方案、讨论方案,教师进行审核确定方案后,学生操作完成。教师全程跟踪指导,纠正不足。最后小组进行产品评价、完成实验报告。对于学生在实验中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教师全员辅导,个别问题单个辅导,甚至手把手的教。最终学生的学习效果如何,同教师的业务水平、实践能力、责任心有很大关系。
三、进一步深化考试改革的思考
近年来,在肉制品加工技术考试方法改革方面有过一些实践和尝试,但还远远不够。考试方法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教学过程整体相应地改进。在新的考试方法的指挥棒下,一切都要重新思考,下面谈谈自己的一些设想。
1、逐步加大平时成绩的比重
现在的考试成绩评定,一般是期末卷面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 30%。平时成绩包括课堂发言、完成作业、阶段测验等等。本人认为期末考试的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系数逐步缩小为 50%~60%比较合适。
2、逐步实现真正的学分制
【关键词】教学方法案例式启发式归纳式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0)08-0056-02
一、高等数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后勤工程学院是一所军事技术型院校,《高等数学》是我院本科学生必修的一门基础理论课。它是研究客观世界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的科学,为其他学科提供了语言、概念、思想、理论和方法,也是培养学生创造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我院入学新生基础参差不齐,许多学生理想缺失,没有自己的人生规划,普遍认为《高等数学》难学无用,缺乏学习的动力;加之军校固有的特点,突发性事件多,学习时间少;而后继专业课及考研对高数的要求又越来越高。面对这些新情况,以往的教学思想、观念和方法是灌输重于引导,显得陈旧落后。如何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变强调得到答案的学习为对问题的探索,变注重计算技巧的练习为训练学生对问题的多重思考,变只教证明的逻辑步骤为训练学生对问题的猜想;如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引导学员学以致用,让他们学会用数学的思维方式去观察、分析现实社会,去解决学习、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这是我们教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教学方法改革及实践
根据《高等数学》的教学目标,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加强了对课程设计的力度,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根据不同的教学侧重点,贯穿以案例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归纳式教学法三种教学方法为主线,以增强学员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性。
1.案例式教学法
注重例题的收集与使用安排。①坚持用常见的简单的例子引入新知识;②紧抓社会热点,引领学生从时事中去挖掘典型问题,鼓励学生争论,促成学生的发现;③积极寻找与知识点相关的有趣的例子,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充实课堂内容。例如,在学习“微分方程”一章时,针对油料专业提出排油以及消防车供水问题(模型来自抗震救灾中的一个问题),使学生能从问题的解决中得到油泵的使用以及高架油罐的原理等知识,这样既能应用所学知识,又能解决专业问题,非常适合学员;同时,还能培养学生的主人翁责任感、激发爱国热情。在学习“微分中值定理”内容时,引入“神六飞船返回仓的着陆”问题,让学员在重温经典场景中学习知识、应用知识,诱导学员学以致用。在学习“级数”一章时,引入排污问题,结合结论告戒学生要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在学习“方程求近似解”一节时,引入娱乐节目视频“高了低了”,自然引出二分法,将课堂知识搬迁到现实生活中,让学员自觉地形成“学”与“用”的良性循环:在文化学习中关注生活,在关注生活中思考生活,在思考生活中应用知识,在应用知识中深化知识,在深化知识中探索知识。从而提高学员学习的兴趣与热情,培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养成思考的习惯和自己的思维模式。
2.启发式教学法
这是我们高等数学教学方法的核心。《论语・述而》有言“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也就是说,学生如果不经过思考并有所体会,想说却说不出来时,不去开导他;如果不是经过冥思苦想而想不通时,就不去启发他。要先让学生积极思考,再进行适时启发。在启发式教学中我们特别注意以下四个方面:①注重启发的时机:不冥思苦想,不去启迪;不郁积难言,不去开导。先引导学生思考,当学生冥思苦想而不得时,给予恰当的启发,起到“助燃剂”或“助产士”的作用,让思维的火花从学生的脑海中迸发出来,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②注重启发的关键:创设所授知识的相关问题情境――案例、问题等,巧设悬念,故布疑阵。案例的选择是使学生感到亲切、新鲜、有趣的话题,问题富有挑战性、目标性,激发学员的学习热情和兴趣;③注重启发的目的:启发的终极目标是学员能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引导学员利用自身的理解对知识归纳总结;④注重启发的方式:讨论式、诘问式、比喻式等。
讨论式:《高等数学》的内容常常是灵活多变,解法多样,对学生而言,由于受到观察问题的视角以及自身相关知识的局限,往往会受到某种思维定势的影响,只能找到某一种解决方法,有时甚至找不到思路。此时,由老师围绕教学内容引入密切相关的有趣、热点、贴近实际的典型案例,指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各抒己见,互相交流,互相启迪,集思广益,最后共同总结、归纳出解决问题的一般性方法,从而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开拓思维,提高他们学习数学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活跃思维,提高创新能力的目的。
诘问式:在讨论的过程中,我们特别注意善于提问、巧于提问、精于提问。课堂提问是数学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启发学生思维、传授基本知识、控制教学过程、进行课堂反馈的一个重要手段。好的课堂提问,能促使学生思考,提高学生的思维品质,锻炼学生的胆量,对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都能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当学生遇到难题或尚不能对已学知识举一反三时,我们就在此点和彼点间搭桥引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巧妙点拨,做启发性的诱导。
比喻式:在课堂教学中善于引用恰当的比喻,从而使深奥变浅显,抽象变具体,概括变形象。比如,在学习复合函数的求值与求导时,用“穿、脱衣服”的比喻进行启发;在学习函数有界、无界、无穷大的概念时,引用大家都熟知的诗句:“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一枝、关不住”即是函数无界,在一定时刻(春天)“红杏出墙”是无穷大;在学习极值和最值时引入诗句“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来区分一个是局部概念,一个是全局概念,等等。通过这些形象生动的比喻,激发学员学习数学的热情,且对这些问题记忆深刻。
3.归纳式教学法
归纳式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学生开始学习新知识时,只给他一些事例或问题,让学生积极思考,自行发现并掌握相应的概念和原理的一种教学方法。它的指导思想是在教师的启发下,使学生自觉、主动地研究客观事物的属性,发现事物发展的起因和内部联系,从中找出规律,形成自己的概念。[1]
《高等数学》中的许多重要概念,如极限、导数、微分、定积分等都是从一些不同科学领域中的实际问题经过高度抽象而得到的,它们都是前人开创性工作的结晶,其形成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充分体现创新思维的全过程。如何合理运用这些教学内容,不是按部就班地讲授,而是有意识地引导学员积极思考,从实际问题中透过现象看本质,使他们的思维真正融合于这些重要概念所蕴涵的数学思想,从而亲自体验概念产生的创新思维的全过程,顺理成章地重新“归纳”这些重要概念。例如,在导数概念的教学中,我们将重点放在如何引导学员深入分析曲线的斜率和变速直线运动的瞬时速度这两个问题上,从处理曲与直、变速与匀速之间的相互转换过程中感悟导数的思想方法,再通过他们自己的抽象、归纳,自然而然地“创造”出导数的定义。
4.注重课程设计
以往的教学方式基本是教师注入式教学、学生接受式学习,课堂设计的基本思路是:[2]
这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学生的创造力。因为这只是重复前人的工作,是一种机械的训练,只有求同思维,没有求异思辨。
教学方法改革的目标是使学生获得亲身参与研究探索的体验,学会分享与合作,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培养科学研究的兴趣。因此,我们将课程设计为:
三、结束语
教无定法,但教有良法,教学是一门艺术,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实施中各类方法交错使用,相辅相成。高等数学教学方法的选取与具体教学内容密切相关,不同类型的教学内容对学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有着不同的侧重点,课程实施中教师应针对这些不同的侧重点,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以增强学员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性。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我们还将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以适应21世纪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参考文献
学会作为群众性的科技社会团体组织,通常是指科技人员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而结合起来,围绕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而进行活动的集体。各级学会在促进学科发展、科学普及、科技进步、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回顾过去,改革开放以来,学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初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二是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末,三是新世纪以来到现在。学会在不同的阶段都有不同的发展状况与特点。例如,第一个发展阶段,显示出来的特点是科协活动逐渐恢复,学会数量快速增长,为经济建设服务明确为学会发展的方向;第二个发展阶段,突出的特点是关注规范学会组织行为,强调挂靠和多重管理体制,学会发展面临较多问题,学会改革处于酝酿过程中;第三个发展阶段,学会向民主办会方向发展,学会自身发展能力有较大提高,强调“政社分开”,鼓励学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事实上,学会在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科协的组织基础、职能基础和工作基础。科协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属学会整体的水平和能力。
二、学会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共性问题
各级学会在促进学科发展、科学普及、科技进步、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近十几年来,各级学会都按照“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创新,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是由于我国多数学会的组织基础较为薄弱,内部管理体制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学会的“等、靠、要”思想观念严重,使得学会的发展壮大过程中还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具体表现还包括:学会组织运行制度不完善,对学术建设不重视,学会定位不准确,挂靠单位对学会支持力度不大,学会专职人员积极性不高,为会员和社会服务的意识不够,对科技工作者吸引力和凝聚力不强,学会活动经费紧缺,自我活动、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等,这些突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学会的发展和壮大。
三、学会改革创新驱动发展中存在的机遇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科技体制、社会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都在不断地深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推进各级学会的改革创新发展工作也势在必行。学会的创新发展是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在知识经济时代,学会要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用创新发展的精神打开一个全新的工作局面。当前,学会的发展既有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大力扶持,也有国际化、数字化、信息化带来的机遇。学会管理者要理解学会存在的价值,了解学会的内涵和外延,牢固树立学会改革创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时代特征,积极探索学会改革创新发展的新路径,充分发掘学会的新动力,力求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实现学会跨越式发展。这事关科协工作的全局,更是科协组织如何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所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四、实现学会创新驱动发展的四个重要环节
在明确各级学会存在的问题和机遇的基础上,我们要把握战略性环节,以实现学会的创新发展,提升学会的影响力。
(一)在观念上更新
在知识经济时代,学会管理人员要始终保持一种开放进取的心态,时刻准备迎接各种挑战和机遇,做到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创新。尤其是学会理事长等领导的观念创新是推动学会发展的关键,他们必须要时刻认清现状,看到不足,采取一系列措施改变不良的现状。
(二)在体制上创新
必须深化学会的体制改革,把握好学会的定位,认清学会的主要功能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以改革为契机提升学会影响力,要从“要我改革”转变为“我要改革”,从而产生促改革、谋发展,提升学会服务创新能力的热情和信心。
(三)在技术上革新
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学会管理工作的开展方式也越来越先进。要做好学会管理工作的数字化转型,拓宽发展渠道,学会要充分利用数字网络快捷方便的优势,实现学会的表现形式、服务功能和价值延伸。
(四)在内容上出新
内容的出新依赖于技术、观念和体制创新发展。在内容上,应该加强学会领导班子和专职队伍的建设,不断加强学会的管理,增强学会的活力和凝聚力,积极搭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平台,结合学会自身的特点,高质量、高水平地发展会员,给会员提供体现自身价值的机会。
五、总结和展望
【关键词】语文教学;自主性;实践性;开放性;综合性
《语文课程标准》指出:“语文综合性学习有利于学生在感兴趣的自主活动中全面提高语文素养,是培养学生主动探究、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精神的主要途径,应该积极倡导。”那么,如何理解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理论指导下初级中学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呢?通过对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理论的认真学习,有如下认识,写下来与同行们互相交流。
1.自主性
新课改理论认为:要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让学生自主实践;因为新课程改革理论指导下的教育与学习活动都具有很多个课题需要学生选择。
教学实践活动,就设计了供学生选择的最能够体现学生思维选择的特色课题。当然很多小学学生就写这类题材的作文,学生可以根据以往的实践记忆游刃有余的写作,回忆很早时代的美好生活和生动画面;在当时能够更加清晰的翻阅记忆,得到更加深刻的理解和了解,开拓更加广阔的文化和文学天地,加强和促进理解与了解。
殊不知,了解与理解的自主性开化了学生的思维、思想和思路,使学生在教材指导下更加明确学习和发展的空间。教师只有以课程为指导性,给予“约束”、给予“帮助”、给予“引路”。
2.实践性
新课改理论指导下的教育与学习是以活动为主要形式的,强调学生亲自思考、亲自制作、亲自体验,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各种实践活动。
在“思考”的基础上“制作”、在“设计”的基础上“考察”、在“探究”的基础上“想象”、在体验的基础上“实践”;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次提出问题,这样一系列实践活动中,感受生活、增长知识、实现跨越。
善于实践的学生是了不起的、是自主的、是具有发展空间的、是能够获得其他学生不能在实践中享受到文化和理性乐趣的;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学生获取和处理很多信息的能力、得到综合性的知识、增加学习动力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走向创新精神。
3.开放性
3.1在学习活动中,教师要极力强调、遵循在新一轮基础教育改革理论指导下“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这样的学习方式方法能够激发学生观察事物发展的规律、运用所学知识、主动搞好设计与思考跟进、发现以前没有觉悟的领域,在自主开放的基础上得到能力的培养和水平的提高。
3.2在小组合作的基础上,能够“互通有无”、能够“取长补短”、能够“日益完善”、能够“整体推进”、能够“全面发展”。当教育工作在思想理论逐步完善的基础上通过心理学的综合思考,是对完整教育的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能够真正发挥个人能力、小组作用和班级精神。
3.3开放性必须以教学大纲为纲、以教学目的为学、以教师指导为教、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发现人才而发现不足、发现闪光点而发现缺陷处、发现全面性而发现局限性。
4.综合性
语文教学的综合性十分重要、也十分复杂、更显得十分优越。
4.1突出综合性的目标:语文综合性的理解极为可观,既有语文知识的综合运用又有听、说、读、写能力的全部性发展,还有对思想感情的陶冶与升华,所以说,语文教学综合能力的培养显得十分不容易;在语文学科的学习中,综合性指的还有与其他学科的关联、也有与社会的、自然的、科学的综合、以及现代科学技术信息的互相促进与发展;能够把课内与课外的互相连接、互相融合、互相贯通也是一件及不容易的事,但是只要教师精心指导了,其发展变化则不会难以攀登。
4.2在含有语文量与语文性质上作出思考:自然、社会、科学,以及文化的素养全面提高,都是让学生把所有学到的知识“转换”为能力才是贡献社会的能力。
4.3我们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运用,运用于实践、运用于社会需要、运用于社会发展,这才是我们培养一代新人的真正目的。我们说,文化的运用面积广容量大,整个社会都缺少不了“文化”这一核心、普遍、必要的问题;数学与科学的初步认识少不了文化(也就是语文)对文字资料的介绍,所以,语文是任何一门科学与学科的“眼睛”和“思维”与“记录”及“资料”。
5.课程改革中的语文教学,方式上注重自主性与实践性,方法上着眼开放性和综合性
5.1作为在一线高教学的教师,在学生面前既要当“专家”又要当“同行”、既要当“家长”又要当“老师”、既要当“知己”又要当“学生”――这是新一轮基础课程改革理论赋予我们的时代责任和历史荣耀,是符合现时代教育教学的指导思想,是实现既要改革重任,完成教育新型人才培养大业的重大课题,是对学生负责和社会尽职的优秀品质与光荣使命。
5.2社会要发展,教育要先行;教育要发展,教师是关键。
关键词: 高职高专 商务法语 参与式教学
现阶段,一方面法语教学不断深化,教学范围和学生规模都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高职高专学生多样化个性化、学习要求不断提高。为了满足这两方面的需求,同时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商务法语教学势必不断改革。伴随参与式教学模式的提出和应用,高职高专商务法语课堂的教学迎来了新的契机。
1.参与式教学方法(Participatory Teaching Method)
参与式教学方法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倡导的一种进行教学、培训和研讨的方法。参与式教学过程是指受教育者在明确的教学目标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在民主、宽容的课堂环境中,积极主动地、具有创造性地介入教学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从而接受教育、获取知识并发展能力。教师与学生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他们共同讨论、共同解决问题,因此,参与式教学是一种师生共同推进教学的教学形式。参与式教学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教师主要进行前期设计、中期组织、后期讲评,督促深化改进。
2.参与式教学方法在商务法语课堂上的应用形式
2.1头脑风暴。头脑风暴是指教师提出某些社会现象或问题,要求学生尽量提出不同的想法,通过随心所欲的联想,学生可以在轻松而有目的的气氛中理解和吸收知识,是一种拓展思维的好方法。例如在进行《商务谈判》这一主题教学时,要求学生自主设计一个谈判场景,有些同学在进行谈判时,偏重咬定价格和自己“公司”的利益,最终谈判陷入僵局。教师在学生谈判期间不要打扰,任其发挥,在中场僵局时,引导学生把握“公司”的根本利益,让出部分既得利益,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让学生充分发挥,积极理解吸收应用谈判知识,同时领会当今商务谈判的“共赢”思维。
2.2案例分析法。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个具体情景的描述,引导学生就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从而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根据相关的知识点设计案例或从现实中寻找案例,要求学生对案例做出分析和诊断。例如在进行《企业的发展》这一主题教学时,提出中外名企案例进行分析,课堂教师分析讲解法国达能企业(食品)的发展过程,学生课后准备中国阿里巴巴(网络)企业的发展过程,并于课堂进行分组讲解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对企业的类型、业务领域、组织结构、发展过程、企业文化都有了较为系统和直接的认识。由于结合现实生活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企业,学生的学习兴趣浓厚,讨论十分热烈,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教学效果。
2.3角色扮演。角色扮演是学习情景化,进行情景表演,表演结束后,进行讨论,评价表演结果这种方法既能改变学生因教师的“满堂灌”而产生的疲劳感,又能让学生在不同的角色扮演中充分发挥想象力,在游戏中学习知识,掌握技能。例如在商法课堂上,进行商务电话角色扮演:2人一组,一人为客户,一人为商务秘书。又如在进行《工作招聘》这一主题教学时,分组进行角色扮演:每组起码设定3个角色,分别为应聘者、面试官(部门负责人)、总经理。有些学生设定了自己梦想中的企业,甚至设定了自己喜爱的明星作为自己的面试竞争对手。实践证明,进行角色扮演的课堂气氛活跃,学生思维积极,配合度高,亮点不断,教学效果十分显著。我们学校现布置了情景课堂,今后更是可以模拟实景演练,学生代入感更强,效果将会更加突出。
2.4分组式教学。分组式教学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教学活动。分组的方案可以以寝室(4-6人)为单位,可以以课堂位置为依据,也可以自由组合。每组人数不宜过多,选出各组组长进行督促、整理和提交。分组讨论或者活动结束后,一定要有结论性的方案或者认识,避免分组流于形式。上文所述多种参与式教学均以分组教学为基础。例如在进行《工作招聘》主题教学时,角色扮演是以分组为基础的,每组课下讨论,制定招聘面试流程,撰写PPT,由组长进行归纳总结,提交稿件。教师修改并与组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在这些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再实施课堂分组角色扮演,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角色扮演完成后,教师还要进行点评,带领全班同学比较各组的优缺点,认识到面试招聘中各个角色的特点,从而提高学生今后实战中的成功率。
以上为我在商务法语课程教学中的参与式教学方法初探,在今后的实践中,亟待老师不断地进行课堂设计,深入思考,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学习各个科目的先进的教学方法。尤其作为高职高专的教师,面对的学生水平参差不齐,需要随时进行个性化的调整,以实用、实践为指导思想,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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