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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独立董事产生方式上的缺陷
独立董事是为了解决无人独立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问题而设置,独立董事以其独立性为存在价值,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首要特征,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正是因为独立董事具有这种特殊性,才被赋予监督和约束公司经营者行为,遏制大股东操控,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的重大责任。然而,制度的发挥是受其产生及存在方式制约的,按照目前的法规规定,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也就是说独立董事任职需要满足推荐和批准两个程序。众所周知,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大部分公司为大股东绝对控股,大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从而使得这两个程序的最终控制权,实际上都在大股东手上。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的任职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任职的现象不可避免的将影响独立董事行权的独立性,若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则该制度将无存在的基础。因此,现行制度在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上的缺陷,使得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2、独立董事制度法规建设不完善
在我国,独立董事并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我国的《公司法》没有区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也没有规定独立董事的特别权力,只是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权利义务。按照规定,一方面,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推荐,而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又必须为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服务。这就使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从一开始就面临着角色定位和利益冲突的问题。在一些情况下,独立董事尽了力仍可能无法阻止一些侵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恶性事件发生。一些公司管理层或董事长个人背着独立董事、绕开董事会搞地下活动,以担保、理财、关联交易等各种手段转移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常有发生。另外,独立董事向公司管理层提的建议,上市公司也并不会当真,更多的只是一种表面上尊重,公司管理层在独立董事到来的时间里表面上是毕恭毕敬,但一旦独立董事离开之后,独立董事的建议自然也就置之高搁了
3、独立董事的责权利不对等
当公司经营中发生违规违法行为而独立董事为之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文件,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独立董事将同公司其他董事一起受到惩罚。也就是说,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承受着比其他董事更大的责任压力,独立董事直接参与并监督董事会决策,一旦出现决策失误,内部董事的责任可由派出单位承担,而独立董事则要由自己来承担,在众所周知的郑百文事件中,证监会针对独立董事陆家豪的处罚决定已经明确了独立董事没有免责依据。但是在工作报酬方面,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收入采取固定津贴制,从每年1.5-20万元不等,绝大多数处于每年3-5万元的水平,领取多少没有统一的标准,其收入既与公司业绩无关,又不能体现收益与风险的相关性,对于大多数独立董事来说,同管理层和大股东合谋产生的收益很容易就可以超过担任兢兢业业的独立董事所能得到的收益。另外,与激励不足还并存着约束乏力,在制度上对独立董事的"不作为"至今没有有效的处罚措施,外部潜在市场风险对独立董事的压力几乎为零。
4、片面重视独立董事的名人效应
目前上市公司在聘请独立董事方面依然存在的误区主要是太重视独立董事的名人效应,忽视了独立董事的知识结构和时间上的保证。我国的独立董事大都由知名学者担任,其中很多人并不是搞经济、金融研究或企业财务运作的,甚至对公司的主营业务都不甚了解,加上他们本身就有着很多的职务在身,此时再出任独立董事,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了。由于他们每年到上市公司上班的时间非常有限,所以上市公司里的许多事情,独立董事都弄不清楚,上市公司如果有意违规的话,独立董事也是无法制止的,因为他们违规的事实独立董事根本就不知道,希望独立董事监督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实际操作上难度是很大的。另外,加上独立董事没有职业化,独立董事就不会有职业门槛和职业声望,我们没有听到任何独立董事因为职业操守很好,职业能力很高而被各公司争相聘请。正因为独立董事没有这种职业声望的动力或者压力,他们很多时候也就不会珍惜自己的声望,反而对大股东曲意奉承。
二、 完善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措施
1、改进独立董事提名制度完善选拔机制
为预防控制股东和内部人左右独立董事人选,确保独立董事真正成为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保证其独立性,在独立董事的提名任命上应该实行大股东回避制或大股东有限制的投票制。具体来说,第一,进一步降低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第二,大股东享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但在选举独立董事时要回避表决。第三,公司公开招聘独立董事候选人,鼓励优秀专业人士参加独立董事竞选。第四,独立董事协会建立独立董事数据库,并主动向各个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协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组织全国性独立董事资格考试。
2、 加强独立董事法制建设明确法律责任
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和制度是保障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根本制度保证,修改《公司法》,增加有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权利、义务、职责、作用的法律条文,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制定有关配套法规,配套法规应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发表意见的原则以及津贴等问题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过失追究做出原则规定。上市公司除赋予独立董事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和独立意见发表权。为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意识,应明确独立董事行使特别权利和发表独立意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作为独立董事要克尽普通董事的应尽职责,既要发挥参与决策的职责,也要发挥监督职责,还要发挥顾问和咨询职责。作为监督者,独立董事有义务确保公司经营行为合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顾问,独立董事应为提升公司业绩献计献策,公司有理由期待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创造财富。
3、 调动独立董事的监督积极性完善激励机制
要调动独立董事的监督积极性,使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应有的治理作用,光靠独立董事的社会责任感,适当的津贴或车马费,董事职位的社会名望远远不够。还要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一方面,有关部门和独立董事自律组织可以依据在工作中掌握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建立对独立董事履职状况的评价体系,并定期对每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引导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对独立董事实行结构薪酬,将津贴分为基本津贴和奖励津贴,基薪由独立董事公会制定,奖金则由上市公司股东根据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制定。促使独立董事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发挥更大的作用。另外,为适度制衡当前中小股东中普遍的过度投机心理,同时鼓励独立董事为提升上市公司的长期国际竞争力而监督,建议允许给予独立董事较长期的股权激励,与公司的长期经营业绩挂钩,实现独立董事利益,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的优化结合。
4、 明确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择要走出名人、学者和专家的误区,这些名人、学者和专家来源于各个领域,有些缺乏对独立董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职责的了解,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时必然存在着信息不足、专业知识匮乏等障碍,加上其精力时间的有限,很难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而作独立董事应具备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且需要参与公司董事会运作,如果其具有实际的企业管理、运作经验,切实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表建设性意见,独立董事的作用将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因此,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执行严格的标准,以确保独立董事具有胜任其本职工作的能力、时间和精力,从长远来考虑,独立董事要走职业化道路,并使有些人以担任独立董事为职业,通过部分独立董事的职业化,使独立董事专心于以个人声誉、个人信用和个人业绩为基础的职业工作。
5、组建独立董事协会加强培训和管理
建立独立董事自律性组织, 组建独立董事协会,制定独立董事的从业准则、操守规范,建立独立董事的声誉信用记录和独立董事评价体系,并对独立董事进行集中或松散型的培训和管理。一方面可以提高独立董事专业素养、促进独立董事之间交流、培育独立董事文化,有利于形成一支独立董事队伍,形成独立董事人才储备。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促使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形成行业自律行为,提高独立董事的信誉。
关键词:供电公司;劳动组织;用工制度;优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一、前言
地市级供电公司属于国有中型电网企业。电力系统有着极强的统整性,因此,供电企业垄断性较强。伴随着供电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全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供电公司原有的人力资源状况及人才结构与现代供电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相适应。员工文化素质整体不高,高层次管理人才和高科技型的人才普遍缺乏,生产,经营一线骨干也较少,这些都已经严重影响了供电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要审视并且要重新优化和规范供电公司的用工制度。
二、地市级供电公司用工制度的现状分析
与国家用工制度改革所经历的过程一样,地市级供电公司的用工制度同样经历了几个阶段: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加少数的施工单位有临时工——统一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停止向社会招收合同制工人,改招技校以上的毕业生——实施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竞争上岗、全员聘用制及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打破固定工制度,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参与编制劳动定员方案、年度用工计划,报上级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办理直接用工的进入、异动和退出等相关手续。地市级供电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的有它的优势,但仅仅立足于优势是不能使企业得到长远发展的,我们还需要正视所遇到的问题。
优势分析:
首先,有稳定可靠的用工来源,因为供电公司是属于大型国有垄断性质的企业,相对其他行业或企业来说,职业发展通道和待遇能吸引相当数量的劳动者愿意到地市级供电公司就业,从而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不难获得稳定可靠的用工资源,其次,相对健全的管理制度,由于供电公司的独特性质,各项管理制度都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积累而达到逐步完善的,这其中包括从人员的配置、薪酬管理、培训都有比较完整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最后,重视企业文化建设,近几年来,地市级供电公司也认识到企业文化的重要性,注重企业文化的培育和团队精神的建设,注重员工集体优良作风的建设,注重员工队伍的培养,优化内外部环境,有效地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
劣势分析:
1.用工体制有待突破,在原有计划经济时代,用工体制是比较僵化的,职工的积极性也不高,企业也缺乏活力。这种现象在新时期虽然已有明显改善,但现有的原全民身份的员工,仍旧有着那种稳定的安逸的态度。劳动合同偏形式化,人力资源结构不均衡,企业的组织管理上因循守旧,比较依赖于上级经验,不能及时对上级做出正确反馈。
2.劳动定员不科学,岗位管理缺失。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是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目前,供电公司在编制定员方案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现场调研与劳动测评,机械套用定员标准与依靠经验估算定员的现象,在机构与岗位设置上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对于岗位管理的基础工作,供电企业认识到工作分析是必要的,也清楚岗位说明书的作用,但编写出来的岗位说明书却未真正起作用。尤其是对任职人资格的界定缺乏客观的标准,岗位说明书无法在实际工作中使用,
3.用人体制需改进,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笔者认为一个科学合理的企业用工体制应该能使员工的不同需求得到满足,并且能促进员工需求得到不断提升。而目前,公司只看重员工的实际能力,忽视员工的潜在能力。招人用人时也仅仅看重能否胜任当前工作,而忽视将来能否担当更重要的工作,忽视了企业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培养人才。激励机制不完善。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员工努力为企业贡献力量,激励体制是不可缺少的。供电企业员工的收入更多的是与企业经营利润相联系,而不是靠个人和团队的绩效来获得。现行的分配制度,难以形成对员工的持续激励。另一方面,企业认为的激励过于局限,仅仅认为是物质上的奖励,忽视了精神上文化上的激励。
三、地市级供电公司用工制度的改进策略
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延伸,新技术新设备的广泛运用,供电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不断过大,这些都对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提升供电公司的运营效率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第一,用工制度的整体思路应该是稳定企业员工,提高素质能力,开发人才,注重岗位竞争,发挥激励机制,注重绩效提高。大力推进用工体制,用工机制的创新,深化供电公司内部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人力资源管理。推进全员竞争上岗的活力局面,推进公司系统内部机构的改革。建设一支有高素质的领导干部作表率,先进思想的经营管理人才为指引,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为支撑的团队。为公司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力资源环境。
第二,在用工制度改革方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打破员工之间的身份差异。岗位竞争不是靠关系,而是靠能力,升降不是靠关系,而是靠业绩的机制,实现人才在公司,岗位上的合理流动。科学定员,进行合理的岗位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坚持因事设岗,规范化,系统化,最少职位数的原则,形成公司人员结构与企业机构动态协调的新机制。落实劳动合同制,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在用工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环节中,贯通一些配套的措施。如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以岗位、职级、技能等级、学历、工作年限为依据计算员工的工资。提高员工薪酬的浮动性,将公司目标,部门绩效与个人业绩相挂钩。完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从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效益四个层面将绩效分解,一一进行考核。建立员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业绩,能力,态度各个维度上去衡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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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宴岸.长沙供电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1.
[3]马亮.地市级供电公司用工制度改革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08.
地方职工档案规章制度建设的实践与社会效应
计划经济时代,立法侧重于维护国家利益,而不注重或者说忽略对公众合法利益的维护。2003年哈尔滨市档案局在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经过大量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历经数十次修改,起草制定了《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6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颁布出台了《条例》。《条例》共34条,是哈尔滨市第一部规范全市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中的一个创新点是从法规上予以明确了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可以补救问题,即《条例》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事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或者批准。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经认定的补救材料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05年,根据《条例》授权,为了解决职工因档案丢失、损毁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低保以及职工在改制中无法享受经济补偿、相关福利待遇、人员流转等社会实际问题,哈市档案局与市劳动局共同起草制定了《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补救认定办法》)。该《补救认定办法》确定了责任单位,明确了补办认定程序和要求,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政府保护职工切身利益,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依据《补救认定办法》又相继制定出台了《哈尔滨市非企业人员人事档案补办认定实施细则》、《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办法》。
截止到2009年,市劳动局依据《补救认定办法》为760名职工补办档案、为1026名职工认定档案,解决了因无档案或档案不完整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依据《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办法》为9800余名退休人员认定档案,解决了社会最低保障、享受补助等问题;市人事局依据《哈尔滨市非企业人员人事档案补办认定实施细则》为9名职工补办档案、为30名职工认定档案,解决了流动人员流转、自主择业等问题。在这些补办认定档案人群中,下岗失业职工占80%以上,通过补办认定档案,解决了下岗失业职工最基本生存问题,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近几年,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人员的频繁流动和老职工退休事务的增加,对职工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更加弱化,职工档案无人问津,乱扔乱放,甚至丢失。目前,哈市除机关、少数国家大型骨干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外,多数用人单位的职工档案工作是分散管理的。好一点的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放到人事劳资部门管理,差一点的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放到业务管理部门保管,更为严重的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放到人事劳资人员家中或者单位领导手中。有的企业负责人为达到控制职工的目的,扣押档案不给,使职工办不成调动手续。一些改制破产企业的职工档案随意更改,档案年龄前后不一致,出现多个参加工作时间,个人经历前后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等。这样的管理方式,有悖于国家关于职工档案管理的规定,给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带来许多麻烦,影响了档案管理的严肃性,侵害了职工个人利益,不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建设科学、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职工档案问题就是民生问题。2007年,在解决补救档案丢失这一突出问题后,市档案局经过反思,认为有必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工档案问题。因此,为进一步明确职工档案管理范围、内容、方式、标准等,以适应经济发展和新型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我们起草并提请市政府于2008年出台了《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职工档案办法》)。《职工档案办法》对职工变动档案管理的问题做出规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档案代管机构。用人单位不得扣押职工档案。用人单位无故扣留职工档案,职工可以到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申请仲裁”。并对对职工档案利用的问题做出规定:“职工个人查阅本人档案,应当凭身份证,用人单位查阅职工档案凭加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介绍信。查阅档案应当申明查阅理由,由档案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档案材料”。可以说,《职工档案办法》在立法内容上充分有效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职工档案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和工作思路
实践中,我们遵循“实践需要、条件成熟、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切实管用”的立法原则,并以此确定了工作思路:
一是体现立法的可操作性。地方法规的精髓在于根据国家和有关上位法律、法规的精神对其进行补充和细化,条文尽量做到明确具体、简明扼要、备而不繁、切合实际。如:人事档案移交问题。《档案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终止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没有做出规定,我们在制定《条例》时,提出了“企业事业单位终止,其人事档案应当移交给人事或者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保管”的规定。地方立法不是“宜粗不宜细”而是“宜细不宜粗”,尽可能对规范的事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保地方档案法规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是力求立法的创制性。对没有规定而实践中急需做出规定的事项做出规定,是体现地方立法创制功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制定地方法规时,要着重解决本地区实际存在的需要由法律来调整的,而不是对国家和有关上位法规的简单翻版,要考虑现实需要。如:公民知情权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建设的推进,我国公民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度越来越高,他们受《宪法》所保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迫切需要得以实现,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提出“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的规定,显然与当前实际和《宪法》相悖。因此,我们在制定《职工档案办法》时,明确“职工个人查阅本人档案,应当凭身份证”这一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得以实现的档案开放制度。随着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开展,这一条款的规定在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创制性。
三是立足立法的前瞻性。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阶段,地方立法要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关系,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要正确处理强制与引导的关系,注意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功能;要正确处理立足现实和改革创新的关系,力求不断有所创新。如:职工个人档案的保护问题。《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对这一问题没有规定。因此,我们在制定《条例》时,规定对职工个^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或者批准。经认定的补救材料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一条款与《宪法》中强调“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精神是一致,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前瞻性。
【关键词】 独立董事;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
一、引言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希望能利用这一制度对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的内部人控制状态有所约束,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近年来,相继发生了伊利股份独立董事遭罢免的事件,德隆系的新疆屯河公司的独立董事也相继提出辞职等事件,这些事件引起了各方面对独立董事选任机制的关注。该制度的独立监督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创设目的还远远没有实现,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需要理论界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做进一步的研究。
二、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又称作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公司的控股股东,也不直接受制于公司的高级管理阶层,因此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事务决策作出独立的判断。
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8月16日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也作了明确的解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
独立董事最早出现在美国,可以说是英美国家为了克服一元化公司治理结构弊端的产物。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一元化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中没有独立的监事会,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而为一,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也是监督机构,董事会的两种职能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这种缺陷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充分暴露出来。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冲突,英美等国家的上市公司逐渐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无疑是强化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一个有效选择。
我国采用二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又不同于以日德为代表的二元化公司治理结构。例如德国,其公司法中规定设立监事会以维护股东利益而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不是平行机构,董事会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而我国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与监事会是并列的平行机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没有高于董事会的权力,规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这种情况下,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基于这种情况,我国于2002年起正式实行了独立董事制度。
三、我国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已有六年左右的时间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对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上市公司违规操作、虚假陈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仍然屡屡发生,独立董事“在位不行权、在位难行权”的问题十分突出。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在我国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独立董事的职权设计不到位
一般来说,独立董事享有三大权力:知情权、监督考核权和审查否决权。与国外公司的独立董事权力相比,我国独立董事的职权设计不到位。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权力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到与监事会的权责相冲突、重叠的情况。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大会之下并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机构,监事会负责监督,是对公司董事会进行监督的专设机构;而作为外部监督力量的独立董事,势必在职能、权利方面与原有的监事会之间产生冲突。其次,《指导意见》未赋予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否决权是独立董事应拥有的一项实质性权利,只有它才能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实际作用。最后,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方面,大股东控制的经营董事出于利己动机,完全可能故意不提供或少提供相关信息,从而使独立董事的信息获取不足;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往往是身兼数职,时间精力有限,这样也会影响其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二)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存在缺陷
独立董事的选任是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键环节,而我国的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致使独立董事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
1. 我国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存在着疏漏。为了保证上市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指导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七种人员,这种列举式规定尽管较为详备,但仍有两处漏洞:第一,《指导意见》并不禁止公司管理层的社交关系担任独立董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严重的“面子”观念,即使公司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也因碍于情面而不愿指出朋友的违纪违规事情。这样,证监会精心设计的独立董事的任职标准很可能会流于形式。第二,《指导意见》没有排除独立董事可以是与公司之间有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商业交易关系的人员。商业上交易伙伴的利益往往与公司的利益存在冲突,很难保证其能在权衡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保持中立;并且,由于他与公司管理层关系密切,很难保证其对管理层和内部董事行使监督权的客观性,进而有损其独立性。对此问题,外国一般都有禁止性规定。
2. 我国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不合理。根据《指导意见》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发行上市的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基本上都存在一个大股东并由其实际控制董事会。董事会成了大股东的“人”。在这种情况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单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大股东来提名推荐独立董事,不仅不可能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及大股东的行为,相反,却很可能沦为他们的合法外衣。
(三)独立董事的资源和素质问题
目前,我国缺乏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独立董事人选大多为学者、会计师或律师等。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数据表明:从独立董事的背景来看,有43.5%的独立董事来自于高校或科研院所;有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有26.1%的独立董事来自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士。这一调查结果表明,目前独立董事群体在构成上以高校及科研单位的人员为主,而这一群体主要从事的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有的同时在多家公司任职,涉及多个行业,横跨几个省区,因此,受精力和能力等的限制,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势必会大打折扣。
四、完善我国独立董事选任机制的建议
(一)明确独立董事的职权
目前,我国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设计仍不到位,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明确界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界限,使其各行其权,各负其责。例如,对于公司财务的检查权,建议监事会侧重检查公司年终季末的财务状况,而独立董事侧重检查公司经营层决策、交易过程中的财务状况。其次,赋予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具体来说,独立董事可以对董事的提名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或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利润分配方案和重大投资方案有否决权。最后,对独立董事已有的权利有效保障。例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传递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
1. 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做进一步的规范。无论从积极任职条件方面还是从消极任职条件方面都要做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例如,应排除与上市公司之间有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商业交易关系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的业务能力做出详细的规定,包括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从知识结构上看,独立董事集体的专业知识应当搭配合理,不宜高度重叠,且能囊括公司管理、财务、法律、营销等内容。对于业务知识的构成规定一个硬性比例。
2. 改善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首先,进一步降低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扩大参与提名的中小股东的范围;其次,可以保留大股东对独立董事人选的提名权,但在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可以参照“表决权回避制度”排除大股东的表决权;最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有权提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但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在董事会下设立提名委员会来提名,并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独立董事选拔制度来选举独立董事,用制度来决定独立董事人选,尽可能地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三)独立董事的资源和素质问题
与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相比,独立董事并没有市场化,独立董事市场尚未形成,独立董事的素质和行权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培养独立董事市场的形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推行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制度,规定报考条件,确定考试科目,拟定考试大纲,经考试合格,并对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办理任职资格证。二是成立专门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候选人,从事独立董事的推荐工作,建立独立董事人才数据库,以方便上市公司查阅独立董事的信息。三是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培育独立董事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和专业知识及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
【参考文献】
[1] 邵少敏,吴沧澜,林伟.国外独立董事研究[J].世界经济,2003年第4期.
2015年11月,惠州市惠城区总工会聘请了20名律师担任60家企业工会法律顾问,在惠州市县区中率先建立工会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参与处置化解劳资纠纷,发挥法律专业优势。2016年2月19日,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将公司股权整体转让给康某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该公司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康某公司表示只愿意在一年后(2017年3月31日前)才向员工先行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员工心存疑虑,担忧康某公司在未来的一年内以其他方式规避补偿金,便以停工方式进行抗争。受惠城区总工会委派,东某公司工会法律顾问朱启珍律师多次下厂接受员工咨询。朱律师针对员工提出的14条疑问一一作出了法律解释,并明确说明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其实尚未出现,建议劳资双方签订先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集体协议,以法律形式固定双方约定,是一个明智选择。最终,东某公司采纳了朱律师的意见,与康某公司、东某公司工会三方签订了先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集体协议。该集体争议事件获得了圆满解决。据统计,惠城区实施工会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已参与集体劳动争议事件调处6宗,仲裁案件5宗,法院案件2宗。
(二)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营造法律学习氛围。为了给工会法律顾问提供工作载体,2016年4月,惠州市惠城区总工会联合该区司法局、人社局制订了“送法进企业”活动方案,在6至10月间集中开展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的法制宣传活动。活动主要内容有:编写典型案例剖析、举办企业法治培训讲座、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印发法治宣传折页、制作企业法治宣传栏等。活动开展至今,惠州市惠城区工会法律顾问已下企业开展咨询活动8次,发放宣传单张5000多份,授课8次,指导制作企业法治宣传栏85个。以上系列活动在企业中营造了浓郁的法律学习氛围。
(三)指导协调劳动关系,强化法律规范作用。惠州市惠城区总工会建立了工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如要求工会法律顾问每周至少要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与挂钩企业工会主席沟通联系1次,了解企业工会工作情况和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每2个月至少要到企业1次,与企业工会主席座谈,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对企业劳动关系隐患进行排查分析。惠州市惠城区总工会又结合“下基层工作周”制度,每月固定一天组织区、镇(街道)工会干部与工会法律顾问一起下企业。惠州市惠城区总工会还发文要求工会法律顾问开展指导挂钩企业规范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专项活动。专项活动期间共收到企业提交劳动规章制度75份,经工会法律顾问认真审查,共提出修改意见420多条。
(四)提供意见建议咨询,树立法律公信权威。惠州市惠城区实施工会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已参与惠城区总工会制定重要文件5份,审查合同3份,提供法律意见6条。如兴某制革公司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该公司2016年4月发生了员工因要求加薪而导致的停工事件。该公司工会法律顾问贺昌介入后,分析该公司基本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虽然不违法,但该公司职工大都是40岁上下的老员工,正值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龄阶段,需要养家糊口,经济压力重。而该公司职工已有5年未加薪了,有一定的调薪空间。因此,提出了公司工会与行政方协商调薪的建议。通过工会法律顾问的积极促动,该公司劳资双方达成了整体调薪18%的协议。又如挂钩三栋镇企业的工会法律顾问伍桂英通过下企业走访,发现该镇好几家企业有搬迁到柬埔寨、缅甸等的计划,向三栋镇工会提出要注意企业搬迁前易出现经济补偿金集体劳动争议的动向,做好应对措施。
二、成效
惠州市惠城区工会法律顾问的上述工作受到了职工的欢迎,得到了社会的肯定。2016年7月,惠州市惠城区依法治区办公室为了向社会宣传该制度的成效,制作了专栏节目《惠城区:基层工会有了法律顾问》(时长约12分钟)在惠州电视台播出。惠城区工会法律顾问发挥的作用可以概括为:
(一)工会法律顾问积极配合工会参与处置化解企业劳资纠纷,为工会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工会寻找合法合理的解决之道,解决了基层工会干部法律知识不足、依法维权能力欠缺等问题,改变了基层工会“不敢维权”“不愿维权”“不会维权”的被动局面,是工会维权的好“帮手”。
(二)工会法律顾问通过进厂接访、热线电话、制作动漫宣传品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各项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为职工提供面对面、点对点的法律服务,让职工听得进、记得住、用得上,调动了广大职工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是工会普法的好“教员”。
(三)工会法律顾问指导企业规范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搭建劳资双方协商的平台,指导企业履行民主程序,为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把脉”,为企业涉职工权益重大决策“护航”,是企业的好“参谋”。
(四)工会法律顾问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现场讲解、办案指导等方式对基层工会干部进行有针对性、有系统的培训,将劳动法律知识和实践操作经验毫无保留地传授给基层工会干部,提升其法律素质、业务水平,是基层工会干部的好“导师”。
三、思考
由于惠州市惠城区的工会法律顾问制度推行时间不长,各级工会对其职能、定位、运作等尚需更多探索,各有关企业、基层职工对其认知水平、接受程度参差不齐,各地推行工会法律顾问制度过程中难免出现定位不清、身份模糊、职能单一、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工会法律顾问要充当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推手。以惠州市惠城区为例,实施工会法律顾问制度初期,企业普遍对其抱“抗拒”心理。比如,有的企业提出“公司已有常年法律顾问,为什么还要工会法律顾问”的质疑,有的担心工会法律顾问会“添乱”,还有的不愿提交劳动规章制度给工会法律顾问审阅。要改变这一误解,各级工会应明确工会法律顾问在企业的角色定位不应是“旁观者”或“麻烦制造者”,而是“协调者”、“指导者”。为此,工会法律顾问要积极倡导劳资双方协商沟通,从侧重“个案处理”向注重“机制建设”转变,从疲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事中参与”转变,主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全过程。
(二)工会法律顾问身份要从“一职”向“多员”转变。目前,各地工会法律顾问工作普遍在参与依法维权上发力居多,而对于参与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等方面则涉猎较少。针对该现状,各级工会要引导工会法律顾问认真研读《工会法》《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条例》《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促使其实现“一职”向“多员(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的身份转变,在集体协商、民主管理、规范职代会制度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法律指导意见。
(三)有意识地培养工会法律顾问的公信力。各级工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着力:一是彰显其社会地位。如制作工会法律顾问的聘书牌匾,下发到各挂钩企业,悬挂在醒目位置,彰显其法律权威地位;二是塑造其公平正义形象。各级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事件时要给予工会法律顾问独立工作的空间,不要把各级党政意见强加给其,让其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有利于降低劳资双方的对立情绪;三是鼓励其秉持良好职业道德。工会法律顾问在参与集体争议调处时应保持身份超脱的优势,不能像某些“黑律师”一样“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而应秉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为职工提供中肯的法律意见。
(四)打通工会法律顾问服务职工的“最后一公里”。在现实中,职工法律诉求五花八门,法律素养参差不齐,法律知识支离破碎,而且他们往往对法律具有好奇感、神秘感和畏惧感。因此,工会法律顾问可以在职工工余时间预约进企业“坐堂”服务,现身“说法”,拉近与职工的距离,满足职工对法律知识的渴求。工会法律顾问还要用“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和APP客户端)”等新媒体,采用动漫、图解等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实现全天候、24小时为职工服务,消除职工对法律的神秘感。工会法律顾问还要善打“温情牌”,从职工真实遇到的情境说起,用通俗化的语言、具体的案例、生动的讲解来打消职工对法律的畏惧感。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政建设
1抓住工作重点科学管理
在新形势下,对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们应当把握监督管理工作当中的重点工作内容。通过对这些重点内容的有效控制,对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逐步的完善。首先,应当对市政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通过对工作员工的培训来组建一支具备高等业务水平的监督管理队伍。这样的工作组织才可以满足我们在进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需求。其次,应当根据工作中的重点内容采取相应的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在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过程中,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应当是专业的,需要通过专业的人才和手段进行。尤其是对建设工程中一些重点工程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对操作设备的使用说明,都应当进行正规、专业的培训,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大力吸取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通过提升技术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在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完成工作。例如,我们可以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的抽查监管,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工程的进度,不定期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尤其是对其中的重点项目的检查,要突出差别化的监督管理。差别化的监管工作实际上就是要求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相应的监管措施,根据工程的难易程度,规模大小等因素进行有区别的监管。这样的监督管理方式适合那些在建设资质和建设信誉方面不具有优势的施工单位或者企业,因此应当适当的增加抽查频率。对负责这部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根据其日常的及工作能力和工作年限,通过分析之后安排到相应的岗位上,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的技术监督管理,要求我们要把以往传统的监管方式结合现代的管理技术和科学技术进行现代化的监督管理。借助不断发展的工程质量监测设备和技术,相关部门应当保持自身的先进性,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对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完善监管途径规范管理
在市政建设工程中由于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大型建设工程的实施,为市政建设工程的项目增加了许多压力。由于在众多的项目建设中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多,我们进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就需要更加完善。通过对监督管理途径的完善和对管理的规范化,可以有效帮助我们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条不紊的进行。当前市政建设工程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是监管途径的完善,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采取何种途径和措施,促使我们的监督管理工作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规范。其中,对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应当落实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出公平竞争的原则。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招投标工作的严格管理能够保证相关单位之间的良性竞争,从这个角度看来,我们进行市政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对招投标这个环节的监管来完善,这样就可以为我们的工作多增加一个途径,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更好的保障。实行规范化的管理,需要我们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督管理队伍,同时应当努力提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我们可以知道,要实行规范化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对市政建设工程所涉及的范围和技术进行更加全面而且深入的引导。市政建设工程的专业技术性和工程影响因素等是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依据,应当充分考虑在内。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进度的追踪,保持对工程的准确了解。通过对全过程的监督,保证建设工程最后的质量。实行规范化管理,还应当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有必要通过抽查的形式,或者是定点抽查、专项抽查等形式配合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应当及时指出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整治。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借助媒体对这种现象进行曝光,增大警示作用。对市政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相应的原则和宗旨,尽可能的丰富监管途径,使我们的监督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有效。
3强化制度体系有效管理
制度是对市政建设工程质量以及对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保障,因此,在进行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相应的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和强化,使我们的监管工作更加真实有效。例如,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为相应的施工单位建立信用体系,在整个工程建设阶段实行工程保险模式,也就是借助于建设市场的自身调节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实现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而且这样做可以有效解决建设工程中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作用。从工程开始实施的时刻起,相关单位就对工程中的相应责任负责,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下保证工程的质量。对监督管理制度的强化,需要我们加大执法力度,违法必究,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通过对监督管理制度的强化,可以实现对建设市场的优化作用,提高建设单位的自律意识,是对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保障,也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另外,我们还可以建立集体监督管理的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可以通过集体监督管理对相关工程施工单位工作的不良行为的制约。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行动机构应当进行深化的改革,对相应的监管制度的适用性进行重新的分析和研究,结合现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更加全面,更加具有权威性的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同分支应当明确自身的工作范围,对工作流程进行明确的划分,保证执法过程的严肃准确。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包括了施工过程中各类工程的质量以及最后结果的质量,这些都是需要进行监督管理的对象。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有效的监督管理就是需要我们对建设工程的每一个细节进行质量监督,只有保证了每一个环节中的质量可靠,才可以有效保障最后的工程结果有一个可靠的质量。同样为了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应当对不良现象进行公示,借助媒体进行曝光,引起公众的注意。身处不同级别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在明确自身工作范围的基础上实行相互监督,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对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总之,在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中,通过对监管途径的完善,监管制度的完善和监管工作的科学化,以及其他各方面能够提升监管工作质量的方法,应当对我们的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做出全面的保障。在现阶段,我们需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技术含量,从技术层面上保证质量的安全可靠,再配合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市政建设工程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姚桦.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与模式创新的分析思考[J].门窗,2016(7):58+64.
[2]朱伟清.探究如何做好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J].经营管理者,2015(19):308.
关键词:公务卡 使用 改革
一、改革的具体做法
(一)积极试点积累经验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我区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2012年11月9日,在132家预算单位中挑选区地税局、审计局等8家会计基础好、单位规模较大、财务人员素质相对较高的单位进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试点。为了确保改革有序进行,试点阶段我们着重做了如下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制度办法。根据江苏省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推广工作会议精神,我区会同人民银行结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了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公务卡支付及报销程序,加强公务卡的内部管理与控制,确保资金安全。二是选择公务卡银行。各预算单位按银行要求,积极收集符合条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发放、回收开卡相关申请表。一级预算单位不超过5张卡,二级预算单位不超过3张卡,乡镇原则上不超过20张。相关预算单位以区财政局草拟的《区级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定》为基础,根据各银行自愿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自行签订协议。
(二)全面深化改革
2013年9月,在总结公务卡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预算单位推广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
1、制定公务卡支付结算操作程序
一是办卡、支付。预算单位组织职工统一办理个人信用卡,银行根据职务等情况授予相应额度,预算单位公务人员出差或外出采购时,通过信用卡刷卡支付后凭刷卡pos凭条及相关发票进行报销。二是财务人员提取信息。财务人员可即时报销,也可在还款期内不定期汇总报销。报销时预算单位登陆银行公务卡消费查询系统,录入pos凭条消费日期、卡号、pos单授权号(流水号)或金额等要素,即可查询公务消费的明细信息确认后下载。三是生成支付凭证。财务人员将下载的财务信息导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手工录入功能科目、经济科目和具体用途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明细信息汇总表,打印送银行。四是银行划款。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划款到财政部门在发卡银行开的“预算单位还款总账户”,发卡行收到资金后,核对预算单位纸质和电子明细信息,并将资金归还到相应的\公务卡。五是公务卡对账。开卡银行按月按单位提供公务消费明细及汇总信息对账单,并按月向个人提供贷记卡所有明细信息对账单。
2、制定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明确公务卡刷卡范围
为规范实施公务卡结算改革,提高刷卡率,我区制定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明确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16项支出必须通过公务卡结算。对不能使用公务卡的零星现金支出,如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等先由个人垫付,单位报销后打入个人公务卡中。这需要单位财务人员手工录入,加大了工作量,但从根本上探制了现金使用,对推广公务卡十分有益。
二、改革的主要成效
通过一年多的试点和全面推广,全区132家一级预算单位实施了公务卡结算方式。截止今年4月底,共办卡264张,刷卡金额为2012年的5倍,并顺利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报销还款。总之,公务卡顺利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提高了公务支出的透明度
财务人员通过对业务人员报销票据与银行刷卡信息的比对,加强了对公务消费行为合规性、真实性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务消费的透明化,改变了过去对现金如何使用、用在哪些方面难以监控的状况。
(二)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一是公务卡消费,减少了预算单位提取现金,保管现金等环节,降低了现金使用的安全风险;二是减少了业务人员办理预借现金和报销等工作;三是公务卡在还款期内必须按规定还款,督促单位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减少了往来账业务量。
(三)规范预算单位公务消费行为
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限制现金的使用,使用假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杜绝了假发票现象,有效规范了公务消费行为。
三、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用卡意识不强
部分预算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对使用公务卡消费比较陌生,担心产生罚息、滞纳金等,从而因而产生一些抵触情绪,参与公务卡改革的积极性不高。
(二)用卡环境较差
一是POS机具投放不足,目前中小城市POS机普及率还很低;二是银联对每笔刷卡消费都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增加了商家的成本,从而不主动配合持卡人刷卡消费。三是银行服务水平欠佳,重开卡、轻服务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制度不健全
目前公务卡制度改革仍处于逐步推进阶段,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需在实践和深化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监控,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四、完善管理对策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务卡的认知度。要加大对公务卡结算制度的宣传,使各预算单位,尤其是单位领导了解推行公务卡改革的目的、操作规则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认知度。预算单位要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培训,让持卡人转变观念,充分了解公务卡管理要求,练掌握公务卡用卡及报销流程,从主动用卡,确保公务卡顺利推广。
二是改善受理环境,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与各银行的沟通,加大POS机的布放力度,提高普及率,引导商家主动申请安装POS机,便于持卡人使用。财政部门应将公务卡业务作为考评银行的一项重要指标,充分调动各银行积极性,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持卡消费信息安全,并按规定对刷卡消费给予优惠。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保障公务卡制度取得实效。加大对日常公务支付动态监控力度,对不按要求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单位,严禁其现金的提取。
参考文献:
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加强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管理
当前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中,大多是学院派董事、名人董事,其中一些同时兼任全国不同省份的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这些独立董事一般都名气大,职务多,事务杂,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详细了解公司事务,无法起到监督作用,只是起到广告或公关作用。此外,独立董事的职责决定了他们不仅是专业技术、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而且还要有相当的企业和商业工作经历,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构成很难起到监督、制约大股东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因此,独立董事除了要符合2001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要具备相当的企业或商业经历,熟悉法律法规,具有资本市场运作理论知识和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和独立人格。
为此,要成立由具备资格的独立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协会,应注重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任职人员中挑选预备独立董事,并要加大对独立董事的培训力度、任职资格的认定与管理,建立起一支有实力的、职业化的独立董事队伍,从行业内部制定相关的《独立董事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对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促使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规范独立董事的执业行为,提高其执业水平。
建立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产生机制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择办法,决定代表谁的利益,并以何种立场去做出判断和行事。独立董事是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其基本功能是代表中小股东对大股东实施制衡,其主要职责是对大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大股东及其控制的董事会就不应该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投票选举时,他们应该完全回避表决。如果让大股东及其控制的董事会在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中发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样产生的独立董事不可能对大股东进行监督,也不可能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是由董事会提名,再由股东大会表决确定,这一独立董事产生机制使独立董事难以独立。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基本上都是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会代表大股东的利益,再由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来提名独立董事,这种独立董事显然是大股东通过董事会操纵的结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是不可能被否决的,因此,最终由股东大会确定独立董事只是一个走过场的形式而已。通过这种程序选举出来的独立董事是不可能实现制约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保护中小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因此,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是确保独立董事人格独立性与行权独立性的关键环节。建议在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上使用以下方式:
在独立董事首次选举产生时,由独立董事协会或证券监管部门把具有独立人格、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修养、扎实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及较强的责任心的独立董事人选向基金管理公司推荐,有那些在董事会中不拥有董事席位的的股东或基金持有人组成提名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把候选人的资格、背景、与公司的关系等情况予以公示,并向股东大会提名,大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同意提名委员会提出的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结果。只有在有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前提下,才能够提出重新进行独立董事提名和选举的要求。在以后独立董事增选或补选时,可以成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提名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产生出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候选名单,交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在控股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回避的情况下,由中小股东投票,采取累积投票制,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建立透明的独立董事绩效考评体系与激励约束制度
在发达国家独立董事的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声誉机制。如果独立董事在公司的董事会决策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将会提升他们的声誉,使他们在未来的独立董事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声誉效应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激励独立董事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营层;二是激励机制。独立董事通常拥有公司一定部分的股权,以激励为基础的报酬制度能提高独立董事的监督效率。在我国,独立董事市场还没有形成,声誉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国外固定报酬加股票期权的激励办法目前还没有实行的环境,因此,限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国外的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我国还不能实行。目前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切实有效的独立董事考核、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控制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3018901
1前期阶段进度计划控制
建筑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内容包含有地质勘察、可行性研究以及根据管理权限申请相关部门的审核等,前期工作对整个建设过程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确定建设项目之前,必须做出可行性研究,只有通过可行性研究,才能做出投资决策。
可行性研究的报告必须内容详实、准确,应包括所有资金的结构以及来源,这样才能得到审核审批单位的批准。
前期工作具有动态性强和不确定性的特征,对整个项目来说,前期工作是风险辨别和预防控制最好的阶段,项目的造价是否在融资预算内、设计标准与国际或行业要求是否矛盾、项目组织或单位是否满足建设管理条例和项目建设合法与否等,都需要在这个阶段完成。
2设计阶段的进度计划控制
2.1对设计工作进度的控制
对设计进度的控制主要有:设计准备工作进度控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工作进度控制和施工图设计进度控制。在比较复杂的工程设计过程中还包括对某些施工技术研究工作进度的控制。
(1)对设计准备工作进度的控制。
设计准备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文,确定具体的设计条件。②进行设计招标或举办设计方案比赛,确定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基础资料。
目前这一阶段主要是业主自身的工作。业主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如果监理工程师可参加可行性研究的咨询工作,则设计准备工作就会进行得更加顺利。
设计基础资料通常包括地形资料、地质资料、水文资料、气象资料等。对大型工程还要提供工程所在地的交通、工业、经济及环境状态资料,以便设计人员在选用建筑材料、机电设备时有所考虑。如果当地能提供主要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则必然有利于提高施工速度。在现代工程施工中,当地环境状况及环境对工程设计、施工的要求是很重要的影响因素。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对环境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些内容还必须在设计文件中反映出来,例如建筑工程项目中央空调主机选型。
(2)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工作进度控制。
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对整个项目的进度控制也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设计工作不同于施工,施工工作的量是很明确的,要做多少工程量,使用哪几种材料,动用多少劳动力,多少机械台班都是明确的,所完成的工程量与花费的时间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比较确定的。因而,施上进度控制做得比较多,也比较成熟。设计工作则不同,它具有很大的抽象性,设计工作很多重要的部分是在人脑中进行的,个人因素在设计工作中起很大作用。例如资料检索、方案生成和初步优化、计算模型和计算程序的选定主要是依靠人脑的思维。
对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工作的进度控制主要有以下的几项工作:
①对进度日标的分解。
②按各项分解目标的性质和工作量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和仪器设备。
③做好工程各部位、各专业设计的协调工作。
(3)施工图设计工作进度控制。
在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做得比较完善的条件下,在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时,可以特工程项目分为若干段,使施工图设计、招标、施工等活动流水地进行,这样可以缩短整个项目的工期。
2.2对设计工作中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的控制
(1)尽量减少出现设计变更,避免出现大的设计变更在施工时如果出现过多的设计变更必然会影响施工进度。特别是如果变更程度过大,不仅会引起较长的工期拖延,还会造成投资损失。
要避免过多和过大的设计变更:第一,要抓好初步设计的质量。初步设计做得越完善,出现重大设计变更的可能性就越小。第二,要选用比较成熟的结构计算软件,确保结构设计的正确性。第三,认真做好图纸的校核和技术复合工作,进一步减少设计差错。第四,有条件时,可利用仿真系统在计算机上模拟工程的建造过程以便进一步消除设计差错和施工矛盾。
(2)提高设计的技巧性避免施工矛盾。
工程设计除要保证结构性能,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外,还必须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和方便性。如果设计时不考虑施工的可能性和方便性,则设计意图往往不能实现,甚至还会导致工程事故的发生,或者会严重影响施工进度。考虑施工的可能性和方便性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①充分考虑施工期的荷载,特别是可能出现在施工期的最不利荷载。例如有的柱在整个建筑物建成后是处于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状态,而在施工期则处
于大偏心受压状态。如果不考虑施工期的受力状态,
则这根柱很可能在施工期就受到破坏。或者说,这样的设计是不具有施工可能性的。
②在结构设计时要注意留有适当的施工作业空间。如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要考虑模板空间、混凝土振捣空间;在钢结构中要考虑焊接作业空间和螺栓的扳手空间以及建筑防火层时的施工作业空间以及大型设备的安装作业空间。
③注意结构尺寸与材料规格尺寸的协调。采用金属型材时,要注意型材的规格尺寸,尽量减少施工时的切割和接长的作业。还要注意尽量选用常见的和易采购的规格。因为手册上标明的规格型材有时不一定能买到或者不容易买到。
④要适当注意结构的简洁性,尽量减少钢筋和金属型材的规格。
3招标阶段的进度计划控制
3.1招标工作的进度控制
项目执行过程中,招标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我国目前大范围采取经过评审的低价中标原则,关于这个原则,需要重点提醒的是,只有经过评审,才会有一个合理的低价。包括对投标单位的人员配置、资质、技术力量、信誉、财务状况、业绩和机具设备状况等多方面的评审,不光要考虑价格因素,还要全面考虑质量优异、进度比较快、最好有过合作历史的单位中标,这样做,可以尽快为项目实施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3.2招标对项目后续进度计划的影响
招标工作是依据设计施工图和相关法规,并结合若干家投标单位的业绩、资质和设计方案,综合敲定中标单位的过程。按照图书馆建设的特征,组织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工期是进度控制和招标工作有关的重要成果。
进度计划在组织设计方案中是详细计划,表明了投标单位对其进度计划的总体承诺,也是实现总体计划的关键保证。而项目管理的理念是,实现项目方和参与方双赢的局面。如果投标价格过低或者其他条件很苛刻的话,参与方可能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最后可能会影响到招标方的根本利益,这很不利于项目进度的控制。
4项目施工阶段的进度计划控制
建筑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管理包含进度实施控制的及时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动态管理。施工组织设计直接影响着进度控制的有效性。只有健全施工组织设计,才能保证进度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对各级进度计划的及时准备直接影响着进度控制的及时性;对项目计划及时的跟踪直接影响着进度控制的准确性;进度控制的动态管理指的是对进度计划的有效调整。
对于项目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来说,首先要按照项目的特征,重点要搞好施工组织设计,对整个施工过程给予系统的计划安排。施工单位要设计好施工总设计,经业主和监理批准后,可以作为制定详细计划、进度计划和具体施工计划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满庆鹏.建筑施工进度计划建模与控制方法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