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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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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的概念

第1篇:集中采购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会计准则

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会计准则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从中西方会计准则体系比较来看,美、英等国,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把概念框架作为一份单独的会计文件独立于会计准则进行公布,而我国将会计的基本概念归集到基本准则之中,并没有另外单独公布财务会计概念框架。(2)从我国基本会计准则适用范围来看,《企业会计准则》虽说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但在实际运行中愈来愈表现出缺乏调整力度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暴露了《准则》适用性所存在的问题。(3)从我国基本会计准则的内容来看,《准则》目前存在着会计科目表达抽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间的关系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会计要素定义不够科学、完整等问题,因而,尚不能用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

当前我国会计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1)“同一论”。即将《准则》认同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并对之进行适当修改。(2)“并存论”,即在对《准则》进行适当修改的基础上,再构建一份概念框架,这样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就分成三个组成部分:财务会计基本前提概念、《准则》、具体会计准则。(3)“替代论”。即取消《准则》,重新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应采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形式。主要理由是:(1)可以保持会计准则相关文件和内在逻辑的一致性,避免不同准则之间的矛盾或冲突,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缜密性。(2)能减少准则制定过程中由于个人偏好或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等人为因素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性。(3)可用来评估已的会计准则,既可据以对原准则做出修订和完善,给新会计准则的制定指明方向,而且还能弥补准则中的某些缺陷,为重大会计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上的支持。(4)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目的、内容、性质和局限性,使其能据以作出恰当的分析判断和正确的经营决策。(5)通过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既可充分肯定传统会计理论中仍然适用的合理部分,又能及时展示社会经济环境变动情况下会计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从而不断地推动会计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6)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取代《准则》之后,也就不存在所谓《准则》的适用范围问题,而是将其作为评估、理解和发展具体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7)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取代《准则》,可增强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理解。(8)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形式可以避免基本会计准则理论深度不够、理论阐述不多、有些原则空泛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摆脱因具体会计准则的修改而不断修改的局面。可以对一些重要理论问题充分论述,以便在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对实践起指导作用。(9)概念框架只是制定和理解会计准则的理论指南,独立于会计准则的理论体系,并不具有强制性,是对有关的会计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并指明主流观点的过程。(10)从国际会计惯例上看,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是把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独立于会计准则予以,这种成功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二、构建中国特色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原则

构建中国特色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遵循如下原则:(1)一贯性原则。要坚持前后逻辑一致、用语一致。(2)立场中立原则。要坚持不偏不倚,保持中立性,不偏向任何一方利益集团。(3)系统、完整性原则。要从总体上把握应包括哪些概念要素,划分为几个层次,如何进行系统归类,应尽可能地保证概念框架基本内容的系统、全面和完整。(4)相对稳定性原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属于规范性文件,要尽可能稳定,避免经常修改和变动。为保持稳定性,概念框架的内容可以考虑有一定的超前性。(5)继承性原则。对传统的会计理论不能全部抛弃,而要“扬弃”,对其合理、科学的部分要继承,做到古为今用。(6)国际化原则。作为会计准则理论依据的概念框架,应向国际化方向努力,加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但是,国际化并不排除国家化。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考虑中国的国情,体现中国特色。

构建中国特色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处理好如下几个关系:(1)中国特色与国际化的关系。会计根植于特定的环境,不仅具有技术性的一面,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性的一面。要在充分考虑中国会计环境特殊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进行会计国际协调和国际会计协调,最终与世界各国会计界一道实现会计的国际化。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一定要正确处理好中国特色与会计国际化的关系,把握一个合理的度。(2)概念框架与会计理论体系的关系。概念框架应该内涵于会计理论体系之中,但两者并不是一个层面上的范畴。会计理论的目标是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概念框架主要是反映财务会计特别是财务报告所赖以建立的基本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一致的联系,建立这种规律性的联系是为了不断完善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为此,在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要重推理、重经验,尽量把概念框架构建成浑然一体、协调一致、首尾一统的知识体系。(3)概念框架与具体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关系。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标准体系中,具体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应该属于第二层次。概念框架不是具体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它没有建立具体描述交易业务或特定事项的会计程序和披露制度,只是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具体准则不属于会计理论体系的范畴。此外,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制定程序方面,还应注意政府会计机构与民间会计团体之间的协商问题。作为制定者的政府,应该按照科学的工作程序广泛听取业内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保证概念框架权威性的同时,切实考虑其广泛的公认性。

三、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设想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应由同一机构来制定及,这一点似乎已为我国会计界所普遍认可。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的制定任务大多由民间团体来承担,但按照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现实条件,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应由政府部门即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及。西方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称谓不尽相同,如美国称之为“财务会计概念报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称之为“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考虑到既要为我国广大会计工作者所普遍理解和接受,又能体现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的关系,还要反映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本质,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会计准则的理论框架”或“会计理论框架”的名称来表达。

第2篇:集中采购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集中采购 时效性 信息格式 实时更新 管理

物资采购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核心之一, 直接影响生产进度、生产成本、产品质量和流动资金占用。更重要的是采购的效率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行效率, 是库存管理和流动资金管理的核心指标。大型企业为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稳定都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 以确保产品的成本和质量,同时简化采购操作, 降低企业总体的采购管理费用,并通过集中采购有效控制库存水平和财务成本,可以说集中采购是现代化企业的基本特征。

一、信息化是推行物资集中采购的必由之路

在集中采购的模式下, 一个采购中心会服务多个不同地点的内部用户, 每个内部用户又是基于自身的销售计划制定的生产计划, 对物资的需求时点和数量上各不相同, 多个需求时点和数量需要汇总到采购中心, 采购中心将汇总的年需求包括时点和数量发给合格供应商, 供应商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和质量、数量完成交货。 这是一种理论状态。在现实情况下, 集中采购往往要面对时效性压力。

时效性是指从采购需求产生时点到产品按要求到达内部用户指定地点的时点,其中包含两个概念: 采购周期和准确性。 一般来说, 采购周期越短越好;同时物资要在数量、质量和规格上百分之百符合内部用户的要求。 具体来讲, 采购周期就是指从内部用户, 比如某个工厂或子公司的生产计划产生的时点为起点, 到所需求的物资到达指定地点的时点,例如到达内部用户的仓库或工厂的时点。采购周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内部周期:即从生产计划产生到采购订单发出;外部周期:即从采购订单发出到物资到达订单指定地点。

采购时效性在集中采购的过程中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集中采购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动态实时数据要在内部用户和采购中心之间多次、高质量的交流, 因为信息多次交流导致信息质量大幅度衰减, 进而造成采购决定无法准时做出或决定错误, 使采购周期变长,准确性变差。 要达到采购时效性要求, 集中采购比一般采购难度要大得多, 在实施集中采购的过程中, 内部用户, 也就是实际需要使用物资的部门比如生产工厂,和采购中心, 即执行集中采购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过程是间接的、不连续的,信息流动因为体系和体制的原因交流不畅和滞后。而且,从组织结构上讲,内部用户和采购中心一般分属两个独立内部机构, 在一般采购过程运行的一个决策中心的直接指令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是两个决策中心在参与,指令变成间接信息。信息交流的效率和准确性大幅度降低, 非常容易使采购时效性无法达到内部用户的要求, 造成采购失败。 更重要的是, 频繁的采购失败, 致使生产拖延和库存水平上升, 最终会影响到销售额、流动资金成本等企业运行的核心指标。这是绝大多数推行集中采购失败的根本原因。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方法是信息自动化, 在信息的采集、分类、汇总、分配以及反馈都做到自动化。也只有在信息处理自动化的条件下, 才可能做到内部用户和集中采购中心的信息交流及时准确, 这样才可能达到内部用户对采购时效性的要求。信息自动化的采购平台也是突破两个决策中心参与集中采购过程所造成各种弊端的有效手段。

二、集中采购信息化建设中应注意的管理问题

信息化处理已经有多种基于数据库的商业软件可供选择,这里不做讨论,重点讨论应用这些软件时几个主要的管理问题。

(一)信息格式统一,避免隐性信息

集中采购的物资必须有统一的定义, 包括产品名称、规格要求、内部检测方法、合格供应商名录以及产品的包装形式, 并以信息化的格式加以规范。可以用信息化格式加以统一的信息称为显性信息。在实际运行中,只要有不一致的因素, 就必须产生一个单独的产品代码, 而产品代码增加会导致信息量成倍增加,会使信息交流的时间变长甚至失控,增加采购难度。这些信息格式的统一, 需要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协调制定, 是推行集中采购的基础工作。

除了显性信息, 每种物资还可能包含大量的隐形信息, 这些隐形信息以约定俗成的、没有文字或数字或代码描述的状态存在,或存在于内部用户的某些个体的头脑里,是某个内部用户特有的。隐性信息的存在会导致集中采购过程中信息准确性大幅度降低。在一般采购模式下, 信息可以做到直接交流。这时的内部用户和采购部门往往处于同一办公地点同一个组织体系内,可以面对面直接交流。在面对面直接交流的情况下, 除了显性信息之外, 隐形信息也可以进行交流,信息交流相对准确。 而且内部用户和采购部门这时处于同一个组织机构内, 可以通过上层的直接指令确保信息交流的时效和准确。而在集中采购模式下,交流的主体处于不同的空间, 又隶属于不同的组织结构,致使隐性信息是无法交流, 使信息交流的准确性大打折扣。

数据格式统一的过程就是将隐形信息转变成显性信息的过程,这个过程要统一已有显性数据的数据格式,还要将影响采购周期的隐形数据转变成可以通过信息自动化平台交流显性数据。 这个转变过程是控制采购内部周期的有效手段。推行集中采购往往从简单物资着手。简单物资是指企业需求量大、需求稳定、质量规格统一、供应商质量相对稳定,不包含隐性信息的物资。 这样的简单物资因为不包含隐形信息,交流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量小,信息准确性较高。

(二)信息的实时更新是做出正确采购决定的基础

整个生产经营活动是个动态的,各个运行中心实时会产生大量的数据, 这些数据都带有时效性的特点,即定义这些数据的时候必须含有时间因素。例如说价格, 一定是某一时段内的价格, 某些价格变动剧烈的大宗商品甚至是某一时点的价格,包含时间因素的价格才是有实际意义的。

这就要求那些涉及到集中采购的、带有时效性的数据必须能够准确地、实时地更新, 实时地产生各种物资的库存、在途、已订以及预计需求等状态的信息。只有在数据更新保持实时的状态下, 才能适时做出准确的采购决定。

对物资状态的实时更新是搭建集中采购体系的难点也是集中采购能够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 物资的状态是指内部用户需求的物资是处于订单待出、订单已出、供应商备货、供应商已出运在途、到达待验、到达不合格、到达也合格、已领用等状态以及相关的应付账款状态。通过实施集中采购对上述物资状态进行有效控制是达到各项财务指标, 如库存水平、流动资金占用和周转率的必要手段, 这也是实施集中采购的核心意义。 在实践中, 实时数据更新是依据内部用户对物资需求的频率而定的, 有些需求频率高的物资数据的需要每天更新, 而有些低频率需求的物资数据可以按周、旬、月、季度或年来更新。 数据的实时更新过程中, 要注意取得实时更新数据的成本。

这里举例说明库存数据实时更新对于集中采购的重要性。 仓库是企业运行的核心之一,物资、半成品、成品不停地在仓库周转, 也是企业的价值链在运动平台。各项库存的状态数据是做出采购、生产、销售等决策的依据。在传统的库存数据管理中, 出入库记录并不是实时更新到库存数据中, 这样就会在某一时段或时点出现信息平台的数据与实物数据不相符合的情况。在一般采购中, 可以通过面对面交流直接更新库存状况, 确保采购不失误。 而在集中采购模式下, 不存在直接交流的体系和机制, 如果采购人员依据这样的数据做出采购决策, 一定会导致采购失误, 要么耽误生产计划, 要么导致额外的库存,增加流动资金占用并影响流动资金周转率。在信息化的库存管理中, 就要求数据和实物应该能实时对应, 这包括数量、状态、到货期等信息。

(三)重视销售计划对采购的指导作用

相对准确的销售计划是制定生产计划的基础, 而生产计划确定之后, 依据物资库存情况可以最终确定采购需求。但是数据的准确性,在信息化系统完善运行的条件下,完全依赖销售计划的准确性。 而销售计划又会随着外部市场的情况经常变动,使销售计划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计划期间越长不确定性就越大。销售计划要按月或按季度滚动更新, 以便及时调整采购需求。 这个过程会有大量的、重复的甚至无效的数据产生, 对这些数据的处理和筛选必须有清晰的原则和方法, 这是企业管理层经营决策的主要工作之一。

计划期较长、相对准确的销售计划可以产生高质量的物资需求预测,通过集中采购向供应商下达长期采购计划, 这样供应商通过其生产计划和安全库存等手段可以有效缩短采购的外部周期。

三、集中采购信息化应用中需要各部门的支持

实施集中采购必须有来自企业其他部门有效及时的原始数据,如何保证这些数据的准确和及时?这需要各个职能中心能利用信息自动化的平台做到准确及时的更新, 这样才能使数据的使用部门适时准确的做出预测和决策。

(一)对销售的要求

计划期较长的、相对准确的销售计划是整个企业高效运行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 生产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生产计划、财务部门可以得出流动资金需求计划。计划期长就能给予采购部门充足的时间研究供应市场、选择有能力的供应商, 而且在关键的价格谈判中利用时间因素取得主动。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对某些稳定采购的物资能够做到一次签订3~5年的采购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 这样的合同对供应商的吸引力十分巨大, 也就愿意报出有竞争力的价格和交货条件。同时长期合同使供应商能够尽早安排其生产计划, 制定安全库存, 能有效缩短了采购外部周期, 使总体的采购周期缩短。

(二)对财务的要求

集中采购是否确实对整个企业的有利?需要通过财务指标进行评价。财务部门应该对集中采购制定总体的评价体系, 这其中采购价格和采购流动资金占用和周转率是核心的指标。 通过集中采购对采购价格的降低比较困难进行评价, 因为价格中包含的时间因素使不同时期的价格不具备可比性, 可以尝试比较同期的一般采购总成本和集中采购的总成本来评价的价格优劣。 更重要的是对比集中采购的流动资金占用是评价集中采购的核心, 也能为集中采购不断改进提供指导意见。

(三)对生产的要求

从流程关系上讲, 生产是采购的内部用户, 实时更新对物资的需求能够给集中采购提供制定采购策略和决策的依据。

(四)对仓储的要求

物资的实时数据都会汇总在仓库, 在传统的仓储管理中, 并不要求数据的实时性。 在一般采购的模式下,虽然效率不高, 但是不至于使采购失败, 这是因为采购、生产和仓库可以通过面都面的直接交流解决信息交流的问题, 而在集中采购模式下, 这种交流方式失效, 致使信息不是准确的、实时的, 集中采购无法运行。通过信息自动化平台,仓库能对所有的物资状态进行实时更新, 这包括订单待出、订单已出、供应商备货、供应商已出运在途、到达待验、到达不合格、到达已合格、已领用等, 就能为集中采购提供决策依据。

(五)对技术质量管理的要求

技术质量部门对产品的质量把关,物资质量是个范围涵盖很广的概念, 其中包含大量的隐性信息。有必要在搭建集采购平台时就重新评价物资的质量要求, 最大限度地转换隐性信息。

四、结束语

集中采购信息化, 需要各个部门的大力配合, 其中的管理问题涉及各个方面, 矛盾冲突有明显直观的也有隐形, 这都需要企业管理层见微知著,拆解各种问题。通过格式化的数据避免隐性信息, 使在集中采购模式下的间接信息交换不会出现影响采购周期的信息差错或缺失;通过数据的实时更新保证集中采购中心可以低成本的实时掌握采购和库存状态, 做出正确的采购决定, 缩短采购内部周期;通过相对准确的销售计划得到高质量的采购需求预测, 使供应商能够设立最大程度满足我方需求的生产计划和安全库存,缩短采购外部周期。本文通过分析在推行集中采购中几个主要的管理问题,为共同推进集中采购贡献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路玲.基层站段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的几点思考[J].铁路采购与物流,2014,11:62-63

[2]张宏奇.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思考[J].煤炭科技,2014,04:39-41

[3]韩宪平,白海威,苏宪程,王新敏.深入推进总装物资采购制度改革的思考[J].装备学院学报,2014,03:14-17

[4]顾骏.国有企业物资集中采购财务管理体系构建――基于企业层面视角[J].财会通讯,2014,17:57-59

第3篇:集中采购的概念范文

1.1各自为政、分散采购

由于石油、天然气等产品特性的特殊性及勘探开发等活动所需物资的价值性,使石油企业对其采购活动有特殊的要求,再加上石油又是一种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战略物资,故石油及其相关产品一直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石油石化业是我国少数几个市场化改革较晚、市场化程度较低的行业之一。在这种特殊的行业背景下,计划经济色彩较浓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传统管理模式在我国石油石化企业物流体系中依然普遍存在着。

1.2采购机构置叠、浪费现象严重

三大石油集团内部子公司或分公司一般都设有专门的物资供应处,大型车队和仓库,形成了巨大的物流设施存量。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据统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目前共有20多家物资采购企业。200多个二级供应站,在上海、广州、郑州等地还有十个物资供应公司,职工达两万多人,拥有仓库面积达2000多万平方米。由于现在信息技术及预测能力的飞速发展,使仓储工作量严重萎缩,导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物资系统吞吐能力利用率仅为27%,类似情况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

1.3部分企业采购权的下放滋生腐败现象

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和特殊的文化氛围,关系交易现象较为普遍。供应商为获得采购订单,必然会利用各种关系的胁迫甚至金钱的诱惑来达到供应的目的。部分企业采购人员难以抵制,导致采购环节的暗箱操作。同时,无序的采购环节也使得大量劣质品以次充好,严重影响了石油行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管理的正常运转。

1.4三大石油巨头缺乏采购信息的沟通

石油企业间石油物资市场的无序竞争,使相互之间信息封闭,不能对物资供应市场的价格进行横向的沟通,对采购物资的合理价格自然就不能准确把握,再加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分散采购,单个采购批量小,议价能力低,给了石油物资供应商恶意抬价的良机。

2联合采购的概念、方式及其在石油行业中的适用范围

2.1联合采购的概念

联合采购是指多家企业之间的采购联盟行为,也是集中采购在外延上的进一步拓展。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实施联合已经成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2.2联合采购的方式

(1)采购战略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处于对整个市场的预期目标和企业自身经营目标的考虑,采取一种长期联合与合作的采购方式。

(2)通用材料的合并采购。这种方式主要运用于有相互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通过合并通用材料的采购数量和统一归口采购来获得大规模采购带来的低价优惠。此文中所指联合采购即为此种方式。

2.3联合采购在石油行业中的适用范围

石油行业的采购物资大体上有60个大类,但为保证联合采购系统在三大石油企业间的高效运行,此联合采购平台所涉及的物资应仅包括石油企业所需的钢材、水泥、管材、泥浆药品、木材、钻具、五金电料、煤炭、压缩机组、反应器、石油钻机、化工原辅料等在内的23个大类,数千种大宗通用重要物资。

3三大石油企业组织联合采购的优势及必要性分析

3.1搭建石油行业联合采购平台的优势

(1)有利于获得采购规模效益,降低进货成本和物流成本,争取主动权。

可合并同类器材的采购数量,通过统一采购使采购单价能大幅度降低。同时也可使各企业的采购费用相应降低。据中石油不完全统计,每年采购供应额可达500亿元,按我国2001年的工业物流成本占产值的16.9%比例计,采购的静态资金虽可达8405亿元,如再加上中石化、中海油的采购资金流量至少在111亿元以上。如此庞大的采购量,如果能由三大石油集团总部联合采购,必然会形成巨大的批量优势,从而大大增强三大石油企业的议价能力,获得更低的价格折扣。

(2)各企业在采购及质量保证的相关环节的相同要求,可使他们在管理环节上实施联合,归口管理相关工作。联合后的费用通过由各企业分担,可使采购费用大大降低。

(3)通过实施各企业通用件库存资源的共享和物料的统一调拨。可大幅度减少备用物料的积压和资金占用,提高各石油企业的紧急需求满足率,减少因器材供应短缺造成的生产停顿损失。

(4)各企业在运输环节的联合,可通过合并小重量的货物运输,使单次运量加大。从而可以较低的运费率计费,减少运输费用的支出。

3.2搭建石油行业联合采购平台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三大石油集团虽都在一定程度上开展着集中采购,且获得了成效,但开展的范围非常有限,例如中石化总部集中采购的比例虽在迅速提高,但其采购模式仍不很合理,总部集中采购比例相对于国外大公司仍有较大差距,国外大公司比例都在80%以上,但中石化的比例为43%。从以上分析可看出,集中运行和管理下的联合采购,在当今社会,已是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无论是从设备、资金、人力资源的节约上,还是从管理效率的提高上看,石油企业各自内部的集中采购和企业间的通用物品联合采购都能为企业的竞争力的提高创造优越的条件。

4石油行业集中采购平台的具体搭建措施

4.1采购平台框架图

4.2采购平台框架图解析

(1)三大石油企业将各自采购需求模块的软件系统统一化,联合出资成立专门负责三大石油企业通用物资采购任务的联合采购部门。此部门实质上是一个虚拟组织,主要依托于网上交流平台解析采购物资种类和数量的交流。不设实体办公场所和仓库,只需一套完善的专门针对采购的MRP系统,全天候的进行三大石油企业采购需求信息的分类与归总。

第4篇:集中采购的概念范文

一、自查的主要环节包括:

(1)编制采购文件环节;(2)采购信息公布;(3)供应商登记、资格预审;(4)标前专家抽取及其保密工作;(5)采购评审环节。

二、采购数据统计情况:

从2003年至2006年6月,我中心共进行了264次采购,采购预算总金额30654.56万元,实际采购金额26566.26万元,节约财政资金4088.31万元,平均节约率为11%。

采购数据统计表(单位:万元)

时间采购次数预算金额实际采购金额节约金额节约率

2003558325.27058.511266.6915%

2004676676.005804.40871.6013%

2005869358.018125.981232.0313%

2006

(上半年)566295.355577.37717.9911%

合计26430654.5626566.264088.3111%

采购方式统计表:

时间次数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单一来源

20035512103300

20046720183251

20058637137153

2006上半年561724141

合计264864317845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情况:

自2003年以来,共收到18宗质疑投诉,引起原因均是不服标后结果,认为中标供应商有欺骗行为。在2004年1月分别有两公司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手段骗取中标。发现查实后,在区财政局的支持下,对这两家公司作出了扣留投标保证金和三年内禁止参加我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2004年7月,评标专家操纵我区有线电视台的光传输项目被投诉,经区监察局、区检察院查实,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我中心重新进行了招标,并且节省了110万元。其余质疑投诉因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中心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在开标前24小时内负责邀请有关专家评委并组织评标、谈判委员会(小组),对邀请的专家评委情况严格保密。2005年9月开始,我中心严格按照《*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采用全市统一共享的专家库对每次评标项目进行专家随机抽取,不存在中心工作人员人为操纵。

四、预防商业贿赂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防控和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1、严把商业贿赂防线,制定我中心防范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是弱化中心主任权力。主任不参加评标,标前不审核评委组成人员名单。二是建立职业道德约束机制,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深刻认识现阶段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汲取原物料供应中心主任汪国栋受贿案件的教训,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三是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廉政是政府采购生命线的意识,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重点,将廉政制度建设与政府采购工作有机结合;四是树立防范自律意识,建立健全自律机制。以促进预防商业贿赂工作。在政府集中采购实践中注重发挥政府功能,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优势,“廉洁采购”、“阳光采购”、“绿色采购”等政策功能要贯穿和充分体现今后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始终和落实在具体采购活动中。

2、加强宣传,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利用中心网站宣传渠道,加强对党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中心工作人员、采购人以及供应商弄清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的概念及严重性。

(二)大力抓好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积极有效的预防商业贿赂机制

第5篇:集中采购的概念范文

论文关键词:完善 政府采购 改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近十年来,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是,随着最近几年我国政府采购的快速发展,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目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待完善的方面

1.集中采购项目不设限额标准,使政府采购的优越性不能完全体现。《政府采购法》中第七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八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而一些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只规定了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对于集中采购项目不设限额标准,致使小额的政府采购项目也由政府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浪费国家的人力、物力。如在2011年,某单位需要购买一项工具软件,预算只有七万元人民币,按照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但由于规模小,采购中心不可能单独为这么一个小项目进行集中采购,就和其他单位的项目组成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公示,可是公示期满来应标的供应商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导致流标,再次进行公示仍然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来应标,两次流程下来就耽误了近两个月,阻碍了工作进程,政府集中采购高效的优越性没有得到体现。

2.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界定不统一。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某省2012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与标准仍按2011年的规定执行,根据该省2011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见,该省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非建设类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是100万元以上,而一般事业单位大多是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该省的规定都不需公开招标,这就与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相矛盾。

3.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不够。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成熟,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逐年精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采购预算是在上一年完成的,等到第二年实际采购时,如按采购预算进行采购有可能该项目已落后了。由于技术的更新,导致政府采购预算不能按计划、按步骤地实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政府采购预算,虽然变更政府采购预算要经过财政部门的重新审批,但也造成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单位约束力不够,在预算编制时存在随意性。

4.当前,在我国实行竞争性谈判最低价中标条件还不成熟。价格是政府采购优越性的重要体现,2007年财政部还专门通知,强调“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可见,竞争性谈判最低价中标严格执行了该通知的精神,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采购单位专业人才缺少,容易让个别投标人钻空子,如采购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招标文件中没能详尽注明所需采购项目的参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故意使用所谓的行业术语模糊概念,由于评审专家也没能很好把关,致使一个没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获得了投标资格,如果该投标人出最低价,那毫无疑问该投标人就是中标供应商,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就达不到采购人所需的设备参数要求,不仅采购人不能达到预期的采购目的,而且也浪费了财政资金。

5.协议采购价格更新不及时。《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中指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可见,价廉物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特点,但在某省政府采购网的协议定点采购大厅里,就拿某数码相机来说,当前的协议价为人民币3460元,而在2012年2月网上显示的现市价为3069元,已低于协议价近400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政府采购中没能得到保证。

二、针对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的思考

由于目前政府采购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集中了巨额的财政性资金,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又出现了诸多问题,要想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制定相应的采购限额标准。为了高效完成政府集中采购,应根据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不同类集中采购项目的特点,制定不同的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下的集中采购项目,让采购人通过网上在线询价采购,从而使采购人能高效、便捷的完成采购任务,同时也节约国家的人力、物力。

2.应降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数额标准。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笔者认为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应对2012年度所使用的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进行重新修订,降低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除满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的要求进行采购外,采购人都能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从而使公开招标真正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3.编细、编全政府采购预算,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编制预算时首先要摸清家底,同时应深入市场进行调研,避免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等浪费行为,编细、编全政府采购预算,从而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预算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应根据所需采购项目的发展趋势,制定技术参数适当超前的具体采购计划,避免采购将遭淘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从而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

4.提高评审专家素质,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采购人不可能完全熟知所需采购项目的专业知识,在采购过程中,评审专家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高低决定了政府采购工作能否顺利开展。采购文件和标准是由采购人制定的,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等因素,造成采购文件和标准制定上的疏漏,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承担的义务中应增加一项对采购文件和标准的审核义务,相应地在违规处理中增加一项对存在失职行为的处理规定,从制度上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还应参与项目验收工作,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6篇:集中采购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战略管理;政府采购;采购模式;采购门槛

政府采购因其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规模庞大,对国民经济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向来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我们很有必要从公共部门战略管理的视角来对我国政府采购的模式及其相关的内容进行探讨,将政府采购公共财政的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探索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模式。

一、政府采购与战略管理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中叶,以美国1761年颁布的《联邦采购法》为标志,距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政府采购的起源,根据财政部的说法,“其制度建设和试点推进的工作,应该写作论文是从1995年上海市对财政专项安排的设备购置,采用政府采购员的办法时开始的。”[1]24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由于政府采购本身所具有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范围的广泛性,采购规模巨大,采购的政策性、非营利性和采购管理的公开性等特征,其操作效果如何,会对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产生深远的影响。加之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我国已向亚太经合组织承诺于2020年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作为一国在市场经济中最大买主的政府,其行为就不仅会对本国的经济产生影响,而且会影响到一个地区乃至全球的经济走向。因此非常有必要从一个动态的、全局的、长远的、持续的角度来看待我国的政府采购,而战略管理恰恰符合了这样的要求。战略管理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私营企业部门,美国学者安索夫(AlfredChandler)1962年发表专著《战略与结构》,成为现代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研究起点[3]12。此后,许多学者积极参与战略理论的研究,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流派。国内著名学者周敬伟教授认为:“战略管理是组织确定其使命,根据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设定组织的战略目标,为保证目标的正确落实和实现进行谋划,并依靠组织内部能力将这种谋划和决策付诸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控制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4]75公共部门的战略管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组织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允许对环境进行考察,以选择通过一定的付出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的目标。波齐曼和斯特劳斯曼在《公共管理战略》一书中认为公共部门战略管理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关注长期;将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战略管·65·理和计划并不是自行贯彻的;采取一种外部观点,强调不是去适应环境,而是期待和塑造组织的变迁。公共部门由于环境因素、交易因素、组织内部运作方式的不同,战略管理的作用与私营部门相比,更具有长远性和全局性的特点,因此就更有必要分析和指导政府采购这种涉及范围广、牵扯利益多、持续时间长的政府行为。

二、战略管理下的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一)政府采购的一般模式政府采购的模式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形式,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项目确定。[2]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模式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与两者相结合这三种。集中采购模式是指本级政府的采购均由一个专门从事采购的部门负责,不允许单位自行采购。其采购的过程为:使用单位向财政主管部门上报采购计划,待采购计划被批准后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安排采购,采购项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承包商支付[1]24。实行集中采购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减少采购的中间环节,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便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和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目前国际上采用集中采购的国家有美国、阿根廷等。分散采购模式是指各使用单位自行进行的政府采购的模式。其过程是由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采购预算计划,获得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原则自行采购。分散采购最大的优点是灵活,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确定采购的物品,尤其是适用于紧急状态下的政府采购,但是它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国际上只有英国、日本等少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这种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是指一部分采购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一部分采购由各个需求单位自行负责的采购模式。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在大的方向上具有集中的趋势,是以公共投资为主,便于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而一般的小规模政府消费品的采购则是以分散采购的方式,便于发挥其灵活性。这种模式不是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简单折衷,而是集它们的优势于一身,但其本质还是集中采购。(二)战略管理思维下的政府采购模式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公共部门必须以战略眼光思考自己的职能、角色、地位、组织结构和与社会的关系,确定组织面临的环境和组织发展的长远目标,提高自身竞争力。而政府采购作为公共组织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交换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公共部门的整个运作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战略管理视角下的政府采购要求将政府采购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关于政府采购的战略计划不是自行贯彻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要有一种外部观点;对于政府采购不是被动地适应环境,而是要积极地塑造组织的变迁,在变化的环境中拥有主动权,同时由于公共部门的特殊性,还要充分考虑到政治权威的影响。战略管理有一个基本性的要求即给组织正确的定位,以面对未来日益增长的不确定性。具体到政府采购上,既要给政府采购一个战略定位,使其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共财政的效益,更好地服务社会,同时又要增强公共组织抵御社会不确定风险的能力。因此必须用战略的思维来考察政府采购的内外部环境,用系统的方法审视环境变化与组织的长期情况。综上所述,分散采购模式达不到政府采购战略思维的要求,因其没有统一的规划,采购单位分散,不能从战略上进行统一,但是完全集中的政府采购又不适合我国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地区差异巨大的现实国情。因此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采购模式,既能够从战略管理思维下进行操作,又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这种模式,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所谓采购门槛,是指政府采购达到一定规模后,必须由政府进行统一招标采购的最低限额。在国际上,采用结合采购模式的国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设定采购门槛,门槛高的分散采购的成分多一些,门槛低的集中采购的成分多一些。由于我国各地之间的财政状况及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加之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处在起步阶段,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对采购门槛作统一的要求。但是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看,对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国家通过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程度。采购门槛的恰当设定,能使得国家通过对政府采购·66·肖伟公共部门战略管理视角下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这一公共资金的支出,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而且还能够从全局宏观的角度来对国民经济进行战略调控,增强国家在经济领域抵御国内外不确定因素的能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另外,也应该从各个行业长期的发展状况来对采购门槛进行划分,对于国民经济中新兴的、具有远大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行业,在设置采购门槛时应该区别对待,有所偏差。同样地在采购过程中,高价值、高风险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专业化、技术精湛的采购人员进行操作会更加经济有效;低价值、低风险的常规采购,通常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操作,这样既保证了高价值、高风险商品的质量,又能够保证其他商品的采购速度和灵活性。其实,“采购门槛”的设定,在本质上是对政府采购权力的划分。不同采购门槛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各级采购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绝对的集中采购和绝对的分散采购都是不合适的。所以,恰当的采购门槛的设定,对于预防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实现各级采购部门权力的划分,从而调动各个采购部门的积极性,实现公共财政的最大效益都有积极意义。

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的优点一般情况下,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通常可以获得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双重效益,集中采购有利于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采购政策,培养更多技能精湛、知识全面的采购人员;分散采购则灵活性更高,采购速度更快。以战略管理的思维分析这两种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其意义更为长远,具体表现如下:1.相结合采购模式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当前的财政政策,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我国现行的财政制度中,对建设性支出和对资金消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规定,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采购门槛的科学设定,对财政中建设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能够在不同模式下进行操作,使之各自得益。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从资金的分配到消费,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保证质量,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2.建立恰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能够调节社会供求总量,实现社会总供给的平衡,并且能够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国家调控经济的政策工具,不仅作用于微观的经济领域,调节部分商品和劳务的供给和需求,而且作用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进而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时,针对近年来许多单位部门分散采购时的短期行为造成我国许多商品盲目进口,从而对我国的民族工业造成很大冲击的现实问题,以集中为主的结合采购模式,能够有效地改变这一局面,促进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3.建立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有利于我国经济走向世界,进一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实现与国际接轨。我们和国际接轨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能够利用国际市场。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加快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贸易的迫切需要。政府在以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下,在采购的过程中能够协调统一,在以买方为主的对外经济中拥有较大的自,同时还能够激发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壮大,提高其竞争力,使之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之中。

[参考文献]

[1]王亚星.中国政府采购的市场化运作[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N].人民日报,,2002-07-10(11).

[3]周敬伟.战略管理学前沿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12):12-13.

[4]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第7篇:集中采购的概念范文

一、基本药物配送与现代物流能力密不可分

国家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7号文)中早已明确说明“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可见现代物流能力是今后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基本要求,可若干规定的通篇却没有对配送企业的现代物流的要求。现代物流能力反映的是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存贮能力、订单处理水平、药品分拣和配送速度、对医疗机构订单的响应速度和配送质量;在若干规定中不提及现代物流的概念,会使各省在再次规制中,忽略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硬性要求,延滞流通领域的产业升级和优化改革。

目前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共307种,各地在调整中会有所调整,上海、北京、天津等实施零差价销售的地区,基本药物品种有望调整为500种左右,其中大多属于价格低廉的临床基础用药,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分散、用量小,因此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具备“物流强、成本低、品种全、服务优”的特点,不仅可以进行二、三级医院的配送,更能进行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尤其是对于偏远和落后地区的配送。这样才可以保证基本药物这项惠民国策落到实处,将好事办好。

二、基本药物配送坚持省级公开招标是根本

若干规定指出基本药物的招标要“结合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使用以及既往招标等情况,采用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组织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此规定显然和7号文规定的“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不完全一样,可见采用何种形式的规制将由各省自行确定。而坚持以省为单位,统一选择配送商,是根本要求,正如7号文指出的“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要合理划分省、市(地)、县管理事权。省级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市(地)、县级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管”,因此目前个别省份有各地市确定配送商或由生产企业自行选定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三、要具体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评价标准

若干规定对投标生产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评价标准,包括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能力、服务能力、社会信誉以及药品价格等指标内容。但是对投标的配送企业却只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要求,更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此缺失将使各地在制定实施细则时无章可循。 笔者认为现代物流能力(仓储面积/容积、货架、自动化程度、配送人员车辆、软件系统)、销售规模(销售额、纳税额、行业排名)应该作为主要评价标准,此指标易于量化,是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水平、企业信誉和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直接反映出药品经营企业的信誉、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而目前医疗机构的评价等主观评价的因素,医院开户的情况等非正常物流竞争的要素等不宜作为评价标准。

第8篇:集中采购的概念范文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般说来,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从政府采购的概念,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基本要素有四项:第一,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为开展日常政务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第二,政府采购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国际上通行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招标采购;第三,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第四,政府采购的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对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各地的立法基本规定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但在立法过程中对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范畴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以及社会募集资金,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所占的比例很少,不宜纳入政府采购。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是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但并未出现“国有”企业,而是以法人或财团的名义出现。新加坡的政府采购主体为政府部门(government ministries )和法定机构(statutory boards),而国有企业(government company)并非政府采购的主体。上海的采购办法虽然将国有企业纳入了政府采购主体范围,但在表述上却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即将国有企业包括在有关单位之中,而没有使国有企业直接在法条中出现。作这样的处理,是因为我国加入wto 必须签署《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procurement,gpa),而且我国政府单方承诺最迟在2020年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如果扩大政府采购主体,就相应扩大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而且,随着关于公有制经济实现多样化进程的推进,企业产权必然走向多元化,今后将难以区分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而且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和社会募集资金,不是财政性资金。因此,政府采购主体不包括国有企业,有利于避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此外,还应看到,政府采购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建立这个制度的初期,把政府采购规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并在限定的范围内将这个制度牢固地建立起来,然后,逐步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这样做,符合渐进的改革模式。

政府采购主体中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范围,没有严格的界定,这是各地立法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虽然这些机构前面,一般都冠以一个限定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但没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量化,不便于实际操作。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法人或财团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其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适用本办法之规定,并应受该机关之监督。”这样的立法表述似可借鉴。

招标采购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分为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三种方式,(注:在起草过程中,对招标分类的表述分歧较大,最后采用了上述表述。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表述有较大的差别,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送审稿)》规定:“招标必须采用竞争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方式;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议标方式。”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采购招标之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其中竞争性招标也称为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此外,政府采购还有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定向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对招标采购,有一种不当认识,即将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制度等同起来,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招标,招标是政府采购的全部,这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误解。(注:我们在起草过程中曾对公开招标采购的程序作了全面的规定,由于公开招标规则的篇幅较大,因此,有人建议将草案的名称改为“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深圳在起草中一直采用“政府招标采购条例”的名称,直到最后才去掉“招标”。广东省也直接冠以“招标采购”,即《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

从现有的立法来看,对财政性资金的内容有不同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第二稿)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在正式通过的采购条例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上海市在起草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上海市财政局起草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讨论稿)》规定:“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承借或担保的债务等”;但《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不知出于何种考虑,财政部起草的《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并未对财政性资金作出解释。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财政性资金不仅应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而且还应包括那些既非预算内也非预算外而是政府部门收取的公众基金、收费收入等。

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者担保借款,根据外国政府的贷款协议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协议,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从而排除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中存在表述方面的分歧。国际上通行的表述方式为“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有人对这种表述提出异议,认为货物和服务是可以购买的,但不能购买工程,这种表述不符合汉语习惯。深圳在起草的条例草案中曾表述为“采购物资、服务或者工程”,但在审议中,由于有人对这种表述提出异议,因此在颁布的条例中删去了“工程”。《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采购对象表述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也没有把“工程”列入。《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对采购对象则表述为:“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但在关于《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说明中却表述为“提高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这两者之间的不同表述,说明了立法者故意在草案中回避这个问题,以避免被否定的结局。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表述为:“本法所称采购,指工程之定作、财物之受买、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注:台湾唐国盛律师在对《政府采购法》的释义中却表述为“…工程、财物及劳务之采购…”。唐国盛:《政府采购法律应用篇》,永然文化,国民87年,第61页。)从上述的规定不难看出,人们还不能完全接受采购“工程”这种表述。从实际情况看,这个问题主要出现在法规的审议阶段,而法规的起草者对这种表述基本认同,学者也认同这种表述。在这个问题上,上海在起草过程中各个部门的意见比较一致,没有拘泥于汉语使用习惯,而是容忍了这种外来语的搭配方式,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表述,(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在序言中规定:“鉴于…[政府][国会]认为应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加以管制,以促进下列目标:(a)…;(b)…;(c)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竞争;…”)即采购对象为“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协议和外国的政府采购立法,都将政府采购的对象规定为货物、工程和服务。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国际通行的做法,政府采购的对象是特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政府采购不可分割的部分,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反映我国的改革开放水平。因此,政府采购的对象应当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特别是本世纪三十年代以来,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和原则。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应当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通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和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效率与效益等原则,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原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采购应当遵循效率与效益、公开、公正和公平等原则。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通用的采购原则是公开、公平竞争、透明和效率原则。韩国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国民待遇、公正、扶持中小企业以及鼓励共同参与原则。新加坡的政府采购基本原则为透明原则、物有所值原则以及公平与公开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需要,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竞争机会。政府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避免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影响,并有效地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产生。这样做既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行政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政府采购的这项基本原则,在国内各地的立法中都得到了确认。(注:例如《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效率原则。”《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的原则”。《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讨论稿)》曾列举了五个政府采购原则,但《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未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原则作出规定。)

实行政府采购的目的在于强化对财政支出的调控,节约财政性支出,并减少资金的流转环节,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但是,政府采购是为了满足政府机构为开展日常政务的需要进行的,因而保障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行是政府采购制度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这不仅是采购的效率问题,也是采购的社会效益问题。因此,如何协调效率与效益、社会效益与资金效益之间的关系,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安徽和深圳两地的立法中规定了效益原则,但效益原则是指资金效益还是社会效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资金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有明显区别的。资金效益是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以财政性资金支出的数量大小来衡量的。社会效益注意社会整体利益,因而社会效益不仅包含资金效益,而且还包含效率,因为没有效率的资金效益是不可能产生整体的社会效益,只有在效率中才可能出现社会效益。因此,社会效益是资金效益与效率的统一。政府采购应当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实现采购的资金效益。上海的办法在起草中,对效益与效率的关系曾颇费斟酌,也参考和研究了国内外的立法表述,最后表述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有的国家将物有所值列为政府采购的一项原则。物有所值与资金效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物有所值原则是以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基础的,但又不局限于资金的使用效益,它的着眼点在于价格与效益的比,在于所采购的物品的效用和功能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效益。应当承认,物有所值原则的价值取向,是符合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要求的。它比效率与效益的表述,更具弹性,亦更具内涵,这项原则赋予了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员从实际出发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实施这项原则,需要有完备的法制环境以及全社会普遍的较强的法律意识。不然,不利于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并有可能滋生腐败,导致财政性资金的滥用。笔者认为,我国各地的立法中,都没有表述这样的原则,恐怕不是偶然的。

三、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有两种:委员会制和部门管理制。国务院和上海采取了委员会制,(注:《中央政府采购条例(送审稿)》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为中央政府采购委员会(简称‘采购委员会’,下同。)采购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财政部部长兼任。采购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部。”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将有关部门吸纳到委员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便利于协调和化解部门之间的矛盾,这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深圳和安徽采取了部门管理制,(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一定程度上便利于对政府采购的管理,符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关于一项行政事务宜由一个主管部门管理的精神,避免了多头管理。但是,各种矛盾和冲突集中在财政部门,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从而妨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

从国外的情况看,台湾地区采取委员会制,设立行政院暨公共工程委员会,负责修改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定政府采购的标准合同、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协调、督导。美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行部门管理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预算审查和批准、拨款、制定政府采购法规或者指南、管理招标事务、制定支出政策、实施具体的采购工作。韩国不仅实行部门管理制,而且将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分开,即财政经济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国家采购厅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韩国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保障,这种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机构与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机构分离,这种政策制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制约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了腐败的产生。

笔者认为,管理体制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采用何种体制来保证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更为有效地克服旧体制的惯性,有助于把新的体制建立起来,并把对新制度的阻力和内部的摩擦系数降低到可能的程度。

制度建设具有阶段性,一项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过程。在法制基础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社会中,立法的着眼点与法制完善的社会应有所不同的。加强对权利约束与控制,是社会转型时期立法的重点。因此,立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提供一套完整的操作规范,而且还必须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束并辅之以有效的监督,完善内部机制和健全外部机制。委员会制可能比较适合这个时期的法制发展的特点。此外,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实行委员会制有利于协调各部门的矛盾和冲突,能有效地克服旧体制的弊端,从而有助于这项制度的确立。而实行部门管理制,则将各种矛盾和冲突的焦点集中到部门,不利于消除旧体制的弊端,阻碍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完善,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立法的重点应当从对权力的约束转移到对操作程序与规范的规定,那么,实行部门管理制则有利于政府的工作效率,降低政府运作成本。实行委员会制则有可能降低工作效率,增加政府投入,加大政府运作成本。

笔者认为,无论采购哪种管理体制,都应借鉴韩国的做法,将政府采购政策的制订与政策的执行分开。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的分离以及采购机构与中介机构的分离,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明确,彼此之间可以形成一种制约机制。从各地的立法上看,采购主管部门与采购机构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一种情况是,采购主管部门不仅负责采购政策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审批,而且还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采购活动。另一种情况是,成立政府采购机构的地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与采购机构关系密切,相当于它的下设机构。这种现象的存在,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有负面的影响,造就了一种不公平的新利益分配机制,如果任其自由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可能失去原有生命力。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必须引起重视并应予妥善解决的问题。

四、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以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我国各地的立法主要采取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但广东省采取了分散采购的模式。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没有固定的模式。各个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实行相似的管理体制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差异;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也实行不同的采购模式。香港和新加坡是城市性质的经济成员。香港实行集中采购模式,除了低值商品外,一律由布政司政府物料供应处实行集中采购。新加坡实行分散采购,但其采购模式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注:在1995年5月之前, 新加坡的政府部门实行集中采购,由中央采购局负责采购,而法定机构则自行采购。1995年5月, 新加坡关闭了中央采购局,除少数项目外,实行分散采购。 1997年9月,新加坡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制定了《政府采购条例》(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该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新加坡所有政府部门和25个法定机构。)即从高度集中的采购模式发展到极度分散的采购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集中采购有利于这项制度的建立。这项制度趋于完善之际,分散的采购方式则可能更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有利弊。第一,集中采购的优势在于可以形成合力,如果运用得当,不仅可以调节社会供求总量,促进产业、产品结构的优化,还可以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第二,集中采购具有规模效应,可以节约采购成本,有利于形成社会对采购活动的监督。但集中采购实行分批采购,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计划性,有时不利于行政机关开展政务的需要。分散采购适用于小额采购和经常性采购,能够满足政府机构经常性活动的需要。第三,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以集中采购为主、以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可能更利于这项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集中采购能够获得最优惠的价格。从而节省开支,使财政性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且由于事权的集中,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此外,在地域辽阔、法制基础薄弱的国家中,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不利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使政府采购制度流于形式,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政府采购制度。集中采购模式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从而使政府采购制度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宜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但集中采购应当控制在适当范围,否则,从事集中采购的机构就可能成为第二个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仅加大了政府的运作成本,亦与政府采购的宗旨不合。一般说来,以下几类采购可以适用集中采购:一是大宗物品的采购,即消耗量大的低值易耗品如纸张等;二是单位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汽车、计算机、空调、复印机等;三是一定门槛价之上的服务;四是工程采购。对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争议较大,主要是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多样性,以及财政性资金在工程项目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此外,工程采购不同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相比较而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程序较为简单,工程采购的程序较为复杂,而且在一些地方已经有较为成熟的一套招投标制度。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公共工程的资金的渠道多样性,以及公共工程质量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政府应当加强对其控制和监督。上海的办法将“工程”列入集中采购,在表述上却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即将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的范畴,但鉴于工程采购的特殊性,对工程采购的规定又有别于货物和服务。(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七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委员会审议,采购中心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国家在进行政府采购立法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的差异,对政府采购模式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或者采用多种采购方式共存的局面,以便各地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适合的采购模式。

五、政府采购机构

第9篇:集中采购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     公共支出;药品采购;规模经济理论;

一、研究背景

公共支出和公共收入是公共部门经济行为的两大重要支柱。政府部门参加及调节经济社会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公共支出来促成,支出金额反映了政府部门介入经济生活的规模及深度。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进步,我国人民对政府角色和生活需求发生转变。政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积极建设“服务型政府”,国家财政支出大幅向民生领域倾斜。根据我国近年来的财政支出结构来看,社会保障领域和医疗卫生领域的支出增长最为迅速。从最新颁布的《国家卫生健康统计年鉴》来看,“2019年中国卫生总成本中,政府部门卫生开支180.95亿元,占全年财政支出的7.54%”,呈持续增长趋势。药品费用支出占医疗总支出的30%以上,数额不容小觑。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医疗需求,做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2009年起我国开始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简称“新医改”)。药品供应作为五大任务之一,先后展开了药品加成改革、药品集中采购等一系列工作。2018年11月开展的国家集中药品采购试点(“4+7带量采购”)是我国在原有药品采购政策基础上进行得新一轮探索。本文从规模经济理论中有关成本的内容出发,分析“4+7带量采购”的原理,并从控制药品费用的长远角度出发总结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基于规模经济理论的药品带量采购分析

(一)规模经济理论简述。

规模经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的成本会随着商品产量的增加而减少。主要来源于生产理论,反映的是生产规模和经济效果之间的关系。表明企业生产规模扩大会带来规模报酬递增即规模经济现象,此时单位产出成本下降、销售量增加,企业具备扩大生产规模的充分条件。规模经济理论在经济学领域意义非凡,体系庞大。本文主要采用规模经济理论中有关平均成本和交易成本的论述。

亚当·斯密是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在《国富论》开篇中阐述过规模经济的相关内容。而第一个发现规模经济并对其进行准确论述的是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他以制造业为例论述了大规模生产的好处。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派都认为在一定假设下,企业规模的扩大,产量的增加会带来平均成本的下降。科斯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被后世作为影响企业规模大小的因素之一,在本文中主要指政府和企业在药品采购、流通中所支出的不必要花费。

(二)“4+7带量采购”现状分析。

我国从1993年开始实施药品集中采购,有近三十年的历史。2014年12月上海市《上海市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公告》,药品开始明确数量由统一部门集中领导进行招标采购。以此为背景,国家在2018年开展“4+7带量采购”试点,以我国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7个省会或计划单列市(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的公立医院机构为主体,组成采购联盟,集合区域内药品的需求和力量来提高药品谈判议价能力。

首先,此次带量采购试点尝试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用,降低现有招标企业药品的价格。从企业的长期生产成本曲线中可以得知,除了平均固定成本曲线是呈不断下降趋势外,其他成本曲线都呈“U”形。也就是说将产量控制在一定区间内,所有的生产成本均呈递减趋势,成本会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降低。“4+7带量采购”整合了11个城市对于某种药品的需求量,相比原来的单个城市采购量上升,该种药品的产量增加。在保持总体利润不变的前提下,厂商在此区间内增加产量必然会使成本降低,规模经济发挥效用,企业从生产环节降低成本,从而可以提供更低价格。

其次,带量采购简化了药品的流通环节,进一步减少了药品企业的交易成本。以往的药品由生产出厂到上市流通会经历多级公司,到达患者手中可能经历过六七个环节的加价。此次带量采购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招标谈判,在缩减了中间商的同时减少了流通环节的灰色利益。带量采购的周期一般为一年,确保了企业短期内的药品生产量,企业不用因为季度销售量再与医院、医生进行过多接触,“吃回扣”与医药代表等交易成本也因此减少。药品企业为了能够中标成功,占领较大份额的市场,可以把更多节省下来的交易成本让渡给政府和人民,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最后,科技是第一生产力,“4+7带量采购”在运行过程中不仅考虑到需求量对药品价格的影响,同时也注重药品研发技术对于降低价格的重要作用,大力推动仿制药的替代使用。我国以往药品采购的药物多为原研药,核心技术掌握在外国制药企业手中,研发成本和专利等使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白血病患者的救命药—格列宁,其科研成本高致使售价高昂,患者不得已开始依靠印度仿制药。仿制药是原研药的一种仿制品,两者在剂量、活性成分、安全性和效力、适应症等方面相同,但售价相对低廉。此次药品带量采购中,仿制药经过全国质量一致性评价后可以获得招标采购资格。我国现行的药品带量采购的招标名单中,仿制药中标占比居高,大幅降低了我国药品采购的价格。

自2018年开始正式实施“4+7带量采购”试点以来,中标药品价格大幅下降,11个城市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效果比较显着。据国家医保局2019年11月数据显示,中标药品比原先平均降价52%,个别重大疾病用药降价90%以上。但现有“4+7带量采购”试点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加以重视和解决。

三、现行带量招标采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产量过大引发规模不经济。

“4+7带量采购”在“以量换价”的基础上可以使药品价格降低,但却忽略了产量过大会使边际成本不降反增,进一步引发企业的规模不经济。由药品企业的长期生产成本曲线我们可以得知,企业在产量处于边际成本最低点时,各项成本也属于递减趋势。但当企业的产量无限扩大,超过各项成本曲线的最低点时,所有的成本都会递增,企业的生产成本提升。因此,在进一步实行带量采购时,需要注意在一定区间内需求量的增加会使药品价格降低,不能一味地追求扩大需求量和企业谈判低价格。

(二)中标企业挤占药品市场份额。

大型企业生产规模大、资金链完善、风险抵御能力强,在带量招标采购中优势明显,可以进一步抢占市场份额,此举会使得众多中小企业发展前景薄弱,逐渐被吞并或退出市场。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带量采购会影响药品企业市场格局,行业发展在向集约化、规模化、整齐化发展的同时,“大产量低价格高技术”也容易形成企业寡头和行业垄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试点地区经济发达代表性不足。

现行带量采购试点工作主要在11个经济发达城市展开,经济实力雄厚,人口众多,药品需求大。需求量整合后它们的药品市场规模约占全国药品市场总规模的30%,可以形成对企业更有吸引力的生产量,价格谈判具有优势。但从全面降低药品价格,向其他省份推广的角度来看,不发达地区由于人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低,人口数量少,可能达不到药品生产企业最低报价所要求的需求量。部分省市实现不了“以量换价”,药品价格相差过大会引发人民的不满,药品和人员的流动会进一步加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政府的管理。所以,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地区不够有代表性,谈判获得的价格会给其他地区患者带来低价的心理预期。

四、对策建议

从降低药品价格的角度出发,应坚持“以量换价”基础上的“4+7带量采购”工作。在有关理论指引下解决现有问题,进一步完善、推广带量采购制度在全国实行。

(一)扩大带量采购试点范围,整合需求量达到互补。

在边际成本递减规律的指引下我们知道:随着药品需求量的增大企业生产成本并不会一直降低,合理的药品降价有一定的区间,产量不是越大越好。所以从经济运行和公平性角度出发,国家可以整合相邻地区的药品需求量,使需求量大的地区和需求相对小的地区结成采购联盟,达到每种招标药品企业最低价格所需要的数量。在保证药品企业利润的前提下,降低价格,缩小城市间的差距。

(二)建立动态价格调整机制,加大企业的政策优惠。

定量采购的周期是一年,在这一阶段内,中标企业在药品生产中可能会经历许多突发事件,如原材料价格上涨或疫情突发导致的成本上升。在原有中标价格基础上销售可能会导致企业亏损,引发企业弃标或供给量中断。因此,政府在招标过程中,应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全面预估和计算,在中标企业生产受到波动时,给予适当补贴或政策优惠来尽可能调整价格偏差。此外,应该加大对国内药品企业研发技术的支持,重视规模经济理论中技术对于降低成本的重要作用。

(三)出台文件明确落实分工,建立规范统一的采购流程。

国家应该明确有关医药卫生部门的职责,尤其是各省份地区职责存在交叉或不明确的应该适量精简,建立统一的采购流程,方便各省份跨区域联合采购时的部门对接,减少行政成本。此外部门职责清晰、流程统一有利于群众监督,减少中标后“二次议价”或“灰色交易”的出现。从政策上保障区域联合采购的权益,加大实施的可行性。

五、结语

从目前新闻媒体、政府官方公布的数据来看,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切实降低了我国大部分药品的价格,扩大了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种类,降低了患者的负担。我国应继续围绕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等重点环节推进药品领域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尝试逐步有序地推进“4+7”采购模式,在满足人民医疗需求的前提下降低相应支出。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优化药品采购,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生产流通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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