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集中采购报告范文

集中采购报告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集中采购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集中采购报告

第1篇:集中采购报告范文

一、科学设置组织机构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进行集中采购的时候必须有科学的组织机构,这样不但使采购工作更加高效顺畅,还能提升国有企业内部组织的运作效率。结合当前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现状,作者认为,最好使用细致分工、简化流程、规范操作的方式拆解企业的所有采购工作环节,并明确不同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者责任岗位,在此基础上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见图2:

二、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机制

整个全面预算管理机制的结构见图3:

(一)成立预算管理组织 国有企业应成立专门的预算管理组织,负责管理与监督企业进行的物资采购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为了提升该组织的权威性,作者认为,最好能够将组织划归到董事会直接领导机构的列表中,具体管理形式见图4:

(二)实施全面预算编制管理机制

(1)预算编制。在整个对采购进行的预算过程中,第一步就是要进行预算编制。作者结合当前国有企业的采购现状,认为预算编制主要包括:一是以经营计划为基础,确立集中采购的预算目标。国有企业的预算管委会应该以经营计划为基础,确立集中采购的预算目标,从而保证采购真正起到了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提供重要辅助的作用。二是逐级进行预算的编制与汇总。国有企业的规模通常都非常大,分支机构与下设单位的数量很多,因此,进行集中采购预算编制的时候最好可以逐级进行。简单来说,就是最基层的单位编制预算之后,提交至主管单位;主管单位汇总各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结果之后,再提交至上级主管单位。以此类推,最终形成整个公司的集中采购预算。这种方式能够保证公司的预算以各单位的运营实际为基础,从而实现预算对运营的指导意义。

(2)预算审批。最终汇总为整个企业的集中采购预算之后,管委会需要对预算进行审批。审批过程包括调研与论证,并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与目标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确定为企业集中采购预算总方案之后,上报给董事会;然后董事会按照企业的审核程序对预算进行审议,如果审议通过则可以落实预算执行,如果审议没有通过就会发回进行修改与调整,直至最终通过审议为止。

(3)预算下达。预算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就需要下达至各下属单位。为了提升下达效率,作者认为国有企业最好制定规范的预算文件,从而让各下设单位在日后的工作中有据可依。

(三)实施全面预算执行管理机制

(1)细化并落实预算指标。一是执行单位或部门细化预算指标。得到了预算指标之后,各层级执行单位或部门需要进行指标的细化工作,并分析各项预算指标之间的联系,从而找出能够控制指标的核心因素,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如果从时间角度来分析的话,执行单位或者部门应该将指标细化到各月,这样不但可以让预算目标更加明确,还能提升控制工作的针对性。二是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国有企业的集中购部门必须明确自身的预算执行责任,并在实际工作中处处以责任规范自身的行为,最好和企业预算管委会立下军令状,同时在工作过程中接受各方的检查以及监督。

(2)加大预算执行力度。一是加大对采购资金收付预算的管理力度。国有企业需要加大对采购资金收付预算的管理力度,合理安排采购资金的支付程序,控制好各项资金的申请与使用,尽量平衡企业总体资金运行情况,从而降低资金支付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规范购资金的审批与管理。国有企业必须规范集中采购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如果资金是预算范围之内的则可以进行审批;如果是预算范围之外的需由主管领导审批之后,提交至更高管理层审批;如果是超预算的,那么就需要由预算管委会审议,若是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还需要提交至董事会决议。三是监控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有企业需要在集中采购预算执行之后,对其进行密切的监控,从而实时掌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改进与完善,从而保证预算按照企业原计划那样有条不紊的执行,进而推动企业实现经营目标。

(3)进行预算分析。一是制定预算分析制度。为了提升对预算执行实际情况的掌握程度,国有企业还需要进行预算执行分析,不过开始这项工作之前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从而让分析人员在分析的过程中有据可依,对预算执行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寻求解决对策。二是优化预算分析流程。集中采购预算分析涉及到国有企业采购的方方面面,不但分析工作量很大,分析的内容也非常复杂和琐碎。所以,分析流程就显得十分重要,合理的流程能够提升分析效率,改善分析质量。所以,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运营的实际情况优化集中采购预算分析流程,从而让分析能真正为企业完善集中采购预算执行提供有意义的对策与建议。三是处理预算执行偏差。预算出现偏差的真正原因有很多,因此,进行的处理也有所不同。作者建议,国有企业可以进行以下处理:如果是集中购部门没有进行有效执行而造成的偏差,就需要明确具体的责任岗位以及责任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找出完善途径;如果是企业所处市场环境出现了改变而造成的偏差,就需要分析这种改变会不会对企业未来的采购行为产生影响,并在编制后续预算的时候综合考虑这种影响。

(4)调整预算。一是规定调整预算的要求。集中采购预算一旦下达,没有发生特殊情况是绝对不可以进行调整的。国有企业必须规定调整预算的要求,只有满足了要求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预算的调整;如果不满足条件,那么就算申请部门有再多理由,也不能批准其调整预算。二是明确预算调整规范。对集中采购预算进行调整也要把握好限度,国有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发展规划,对预算执行中根本性的偏差进行调整;同时调整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调整之后可以实现更大的经济收益。

(四)实施全面预算考评机制

(1)完善考评制度。一是进行考评必须有完善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考评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二是制定规范的考评制度,并在考评过程中严格执行企业自身的预算执行考评办法;三是定期进行考评,从而将考评与预算执行工作有效衔接起来。

(2)科学选择考评主体。国有企业执行集中采购预算的单位或者岗位都可以作为考评主体,不过选择考评主体的时候应遵循重要性原则,也就是先考评重点预算执行对象,之后考评次要预算执行对象,最后考核一般预算执行对象。

三、优化物资集中采购流程与控制采购风险

()识别集中采购流程中的风险点 借助分析与优化集中采购流程业务,我们能够识别出其中存在风险的核心控制点,并对其进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监控,具体过程见图5:

(二)控制集中采购风险

(1)计划管理部分。这部分主要是控制集中采购计划过程中的风险:一是国有企业的集中采购部门进行采购计划编制的时候,必须以科学的方法为基础,并综合企业实际的运营情况,合理制订采购数量,避免出现物资短缺或积压的现象。二是注意计划编制时间的控制,计划提交之后的审批过程应尽量简洁,从而提升计划的时效性。

(2)供应商管理部分。这部分主要是控制集中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可能带来的风险:一是国有企业采购部门负责管理供应商的人员应根据企业制定的供应商选择规范,公正、客观地选定供应商,从而在源头上控制好供应商风险。二是国有企业最好能够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这样不但能提升企业采购物资的稳定性,还能获得更加优惠的价格。因此集中购部门需要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并将供应商分为不同等级,与评级高、运营前景明朗的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最终实现双赢的理想局面。

(3)绩效管理方面。这部分主要是对集中采购进行绩效考评,考评指标的设置见表1。集中采购部开展绩效管理之前,需要连同人事部进行绩效培训,让员工明确工作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培训目的见表2。绩效管理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员工的具体参与内容见表3。国有企业的集中采购部应保证绩效考评的公平性与客观性,从而提升考评结果的说服力与反映员工真实工作绩效的能力。具体如表4所示:

四、打造物资集中采购电子信息平台

(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国有企业需要组建专门的电子信息化采购小组,全面分析企业当前的采购业务流程;在分析流程的基础上,规范业务操作,从而准确定位流程中的核心环节或者节点。

(二)提高网上采购的比率 当今世界处于信息时代之中,因此,讲求的是高效率。国有企业应该认识到网络传输信息的便捷性,通过培训提升采购人员操作电子信息平台的能力,从而进行网上采购。不过,如果发现网上采购的过程中存在了之前没有预计或者忽略了的问题,则必须进行马上处理,保证网上采购以健康的方式逐渐推进。

五、完善物资集中采购信息报告体系

(一)定期报告 如果是一般性的采购,则可以定期进行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这段时期内各项物资的出入库情况。

(二)即期报告 对于那些重要的采购活动,或者是对企业发展影响深远的采购活动,则需要进行即时报告。国有企业采购部应衡量采购活动的重要性,虽然得到了正规的审批与授权,也需要在采购之前进行报告,从而保证信息传达的正确性,避免出现购买出错的情况。

六、建立物资集中采购内审体系

(一)内审组织设置 企业很多内审组织的设置形式可以选择,当中最科学以及最能保证内审工作独立性与权威性的莫过于图6所示的这种。因此,作者建议国有企业可以采取这样的内审组织设置方式:

(二)内审流程安排 有了科学的内审组织之后,国有企业需要定期进行物资集中购内审。整个内审过程是一个非常完整的循环,环环紧扣、缺一不可。只有完整的内审流程,才能真正找出企业当前集中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进行针对性的改善,从而改进国有企业的集中采购工作,进而提升工作质量。具体的内审流程见图7:

参考文献:

[1]叶隼:《神华集团集中采购管控模式探讨》,《企业研究》2011年第12期。

[2]谭颖:《企业物资采购风险防范管理新探》,《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

[3]颜清风:《B2B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模式分析》,《中国招标》2012年第1期。

[4]陈红泉、赵萌:《国有集团化企业集中采购模式探讨――基于某大型国有集团的研究》,《经济与管理》2009年第11期。

[5]田立钢、李治淳:《企业采购风险管理策略研究》,《企业导报》2011年第8期。

第2篇:集中采购报告范文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在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应将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一并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经批准后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包括的主要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目录所列的项目,所要购买的品种、规格、数量、购买时间及金额等。各采购人年度中因工作情况变化,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说明调整原因,报经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局预算股出据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通知。

三、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各采购人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应提前至少一个月向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采购项目的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所要购买的品种、规格、数量、购买时间及金额,同时将所需资金缴入财政国库采购专户。

四、确定采购方式。财政局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人所要采购的项目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办理完成时间。

五、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照采购办公室所确定采购方式、办理完成时限,与采购人代表共同制定标书,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19号令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确定预中标供应商。

六、签订供销合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预中标供应商后七个工作日内,其他落标供应商未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出据成交通知书,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定供销合同,同时将合同副本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货物验收。供应商根据供销合同将货物提供给采购人后,由采购人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向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管理办公室出据验收合格报告,并向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出据平昌县政府采购货款支付通知

八、货款支付。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签定的供销合同、验收报告、货款支付通知书审核无误后,签署支付货款意见,送交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由国库支付中心支付货款。采购结束后,其下余款项由采购人与国库支付中心结算。

九、关于专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问题。下达给各单位的专项资金,用于采购货物类、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及工程类项目的,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和指标时,应相应通知预算股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通知采购办公室实行集中采购,否则,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或专业股室不予拔款。

第3篇:集中采购报告范文

【关键词】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中心 采购监管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以及财政部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其中集中采购模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和采购规模的发展,现有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开展采购工作、履行法定职能中暴露了其不足之处,并因此导致了一些采购争议。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研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设置和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发展方向,以及如何对其加以改进、完善。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机构设置上存在的问题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采购专职机构,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当前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形式是将原来的分散采购依法集中起来,专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统一采购。但是目前《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规定任意性过大,随着政府采购的实践发展,现有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中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法律实施不足、地区差异过大、采购机构性质不明等方面,阻碍了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顺利发展。

其一,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机构设置做法不一致,关于一级政府机关是否须设置相应的集中采购机构存在疑问。《政府采购法》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没有作详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仅仅在第十六条中表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在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属性、决定其隶属机关方面,给予了各级政府部门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有的省市一级设两个政府采购中心,有的地区没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还出现已经设置了政府采购中心又立即撤销的情况等,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处于无序状态。例如,《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可设集中采购机构,未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不能设集中采购机构,目前全国各县(市)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大都设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的是独立机构的形式,有的则和当地财政部门的分支科室合署办公。

其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属性规定各式各样。《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非营利事业法人”同样是一个模糊的词语,没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组织责任形式、机构属性、职能地位作明确的定性,模糊了对采购中心是否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责任能力的认定,对于其资金来源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客观上造成了隶属关系、资金拨付、工作与财务监督上的混乱。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并非国家行政机关,但实践中采购机构往往比照行政机关设定级别,如中央采购机构定为“正司级”,省级采购机构为“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采购机构为“市级”、“副局级”和“正处级”,县(市)区采购机构为“正科”、“副科”等,混淆了其机构属性,造成对公众的误导,设定级别的做法客观上也给本级、本地区财政部门有效行使其监管权力带来了困扰。同时,各地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属性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事业单位性质、并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如中央国家机关、深圳市、北京市等。有的是财政全额拨款的独立法人型事业单位,如上海市、天津市、黑龙江省、吉林省、新疆等;或自筹自支的独立法人型事业单位,如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等。也有的是规定为企业公司性质的,如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是由重庆机电设备招标公司、重庆成套设备招标公司、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合并组建,是市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同时挂三个牌子即重庆机电招标局、重庆成套招标局、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到底是“半政府机关”、独立事业单位还是特殊非营利企业?各种做法莫衷一是,难以明确其采购活动中的业务范围、具体权利义务和职责程序,不利于集中采购机构的顺利发展,也不利于对其实现有效监管。此外,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有的为全额预算拨款,有的为差额拨款,也有的为自收自支。这样还可能导致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效率不高,尤其是实行全额财政拨款的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工作量大,但缺乏收入激励机制,往往淡化了采购机构的责任心,降低了工作效率。

其三,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隶属机制规定各不相同。《政府采购法》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要与财政部门脱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但从财政部门中分离出来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始终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规定地区之间不统一,政府采购中心的隶属关系模式亦各不相同,例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的隶属机关就包括了:省(市)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公厅、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厅(局)、财政局代管、行政上归财政局而业务上归其他机构管理、接受市政府采购委员会领导、接受市政府采购专业技术顾问委员会和政府采购行政监督委员会领导、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投标中心或统一的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有些还直接认定采购中心的公司性质而无上级监管机关(资料参见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略gp.省略的相关统计报告)。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监管方式和范围不具有一致性,特别是设立在财政部门监管权之外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借此“摆脱”财政监管,这样不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也会造成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缺乏财政部门的支持,采购工作难以与预决算工作顺利挂钩。另外,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性质,中央级的采购中心对地方采购中心没有领导和业务指导关系,上级政府的采购中心对下级政府的采购中心也没有领导和业务上指导关系,这使得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律和精神无法畅通贯彻,也不利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交流学习。

此外,各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差异性,还造成了对市场的地区隔阂,降低了采购制度的透明度,导致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无所适从。

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上,存在法律规定模糊、具体规定不统一等问题,当前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隶属关系、监管体制比较混乱,而《政府采购法》也没有对财政监管部门和各类采购机构的主管机关职责权限做出明确的界定,使得监管部门在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管时,屡屡出现失误、缺位或越权现象,造成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不力。

问题之一,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划分缺乏统一化标准,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直接插手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委托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采购人、机构和供应商实施管理和监督”。但实践中,本应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行为和工作职能,例如收取履约保证金、依一定程序委托中介机构招标、编写招标文件、合同履约验收等,常常被监管部门直接执行;或监管机关直接以部门意见影响评标,干扰正常的专家评标工作;有的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直接设在财政部门,实际操作中出现财政部门自己采购、自己、自己监管的三位一体现象。

问题之二,多头管理实际上造成了监管混乱。“管采合一模式”下,财政部门对采购中心难以实现有效监管,但多头管理体制容易导致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和实质上的监管缺位。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隶属情况来看,一个集中采购机构往往接受多个政府机关的监管、领导(例如有的集中采购中心行政上归一个部门,业务上又归另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缺乏关于监管权力分配的明确法律规定,缺乏对具体组织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规范,现有的部门规章、罚则不统一。例如财政部门对一项具体的集中采购事项、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管时,往往又有多个机构同时可以实时监管权,各机关何时介入、怎样介入、彼此之间如何协调管理,均缺乏可循之规。对于各个监管机关而言,其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将大打折扣,监管机关、主管部门在对采购中心和具体事务监管时的任意和采用双重标准的做法,腐蚀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妨害了监管目的的实现;对集中采购机构而言,其要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监管部门多重领导和监督,增加了其工作负担。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运作中“被弱化”的问题

当前立法和行政体制对集中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的保障力度依然不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被弱化的情况。

首先,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之前,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分散采购方式,各部门、各级政府机关自行组织采购,随意性大,受监管制约程度低。《政府采购法》规定因“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特殊要求”可以分散采购(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但没有对什么是“特殊要求”作出详细规定,这样,就为各采购单位自行制定规则留下来余地。从“趋利规避”的角度来看,各采购单位出于“部门利益”,倾向于以分散采购方式来较为任意的使用办公资金或各类专项拨款、自有资金。目前,采购人自行采购的倾向性比较明显,以“项目特殊”为由采取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或将采购业务委托给社会招标机构的比例在不断增加,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业务量增长幅度相对减小(这其中存在监管机关、上级部门不依法审批采购目录的情况)。另外,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法定职能,但实践中往往将其职责范围限制在接受采购计划开始到组织招标结束期间之内,使其无法监督招标执行以及合同的履约验收情况,削弱了其在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客观上存在人才匮乏、物力支援不足的问题。以笔者参与实践调研的结果来看,目前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大多存在人员不整的情况,政府采购中心人员编制一般为1、2人到50人不等,而县级设立的采购中心往往仅有2―5名工作人员,且现有人员在上岗时由于没有相应的资格要求,基本上没经过专业系统的业务和法律培训,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很难适应发展的需要(相关数据来自嘉兴市财政局相关调研数据和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调研报告》,二七年五月十日)。这种客观上的人力资源匮乏,无法满足《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的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历程较短,没有足够的人才和制度积累,现在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采购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制度,难以加快人才的自我培养进程;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考核和岗位评价制度,对于现有采购工作人员无法也无力进行业务与能力考核,削弱了采购工作人员自我提高和自我约束的积极性;缺乏相应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专业工作上岗制度,使得一些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无法通过公平、便利的途径进入采购中心工作。此外,集中采购中心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后,有的实施独立办公,有的重新划分隶属于某个部门,但由于其不承担主管机关的重点工作,往往不受重视,存在办公经费不足、办公地点分散,没有招投标场所等实际困难。

政府采购中心人力、物力的缺乏令其在办理采购事务时常常会出现力不从心、拖沓潦草的情况,造成采购中心的业务信誉度下降,使得一些采购单位转而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量下降又会进一步恶化其获得人力物力资源的条件,制约了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成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集中办理政府及其部门的各种行政,将关于政府集中采购资格审批登记、招标投标等工作部门或人员通通放置于该中心内,此类做法忽视了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特殊性和法定程序要求(集中采购性质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采购程序的特殊性与完整性、采购信息的保密性、招投标程序、合同协商过程的复杂性等),不利于对法律的贯彻和执行,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如何改善和发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首先,应当进一步重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性。集中采购模式具有事务集中、透明度高、方便监督的特点。政府采购的实践证明, 在我国实施集中采购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其有利于充分发挥规模效益、降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成本,有利于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而分散采购方式缺乏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采购的随意性大,采购行为透明度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更易滋生腐败。在实践中,应当限制分散采购适用的范围,严格制定和执行审批制,部门、单位出于个别需要不得不自行采购的,必须提交正式、公开的申请,进行陈述举证。应当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保证法律规定的集中采购任务须由集中采购机构承担。同时,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和部门、单位的需要,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的现状和变化,认真研究集中采购目录中每一个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将集中采购目录做深、做细、做到位。同时要做好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工作。

其次,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刚刚起步和发展的情况下,有必要不断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管理制度和采购监管制度。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制度完善,应当采购完成政府采购政事分离,明确现有采购中心的性质地位与职责分工。更好地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能动性和专业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规定由财政部来主持设立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负责全国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供应商投诉仲裁处理等工作。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局和政府采购仲裁委员会。各级政府也相应设立专设性的或一般协调性的政府采购委员会(委员会可不常设,由人大、政协、财政部门、审计、纪检监察、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上下法令通畅,部门彼此协调。

第二,鉴于目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隶属关系混乱的状况,法律法规中应有必要明确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组织隶属、主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确保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避免多头共管的情况;而且应尽快实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关于政府集中采购规则的基本统一。从国外做法和经验来看,政府集中采购通常是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事务,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由政府设置独立机构,如英国、美国(姚聪莉:《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3期;孙辉:《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制度及其经验启示》,《全球科技经济望》,或者设在财政部门,如比利时、韩国等。集中采购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享有广泛的职权,主管机关对采购机构的监管体制中着重于对采购结果的评估,一般聘请独立的财务分析公司和专家进行抽查,被抽查的采购项目从采购计划制定到合同履约的全过程都要进行非常严格和仔细的审查(肖辉:《政府采购的国际做法及启示》,《山西建筑》,2004年17期)。这些做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可以明确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直接隶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例如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隶属深圳市政府;也可以明确规定由财政局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监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例如上海市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进行监管。

第三,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我国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设立为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因为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行为和行政活动,企业既没有行政手段,也不能由企业将政府行为通过企业经营机制运作。否则,将从机制上动摇和影响《政府采购法》的宗旨和原则。

第四,对现有的政府采购中心,一方面须完善其工作规则,制定比较全面的程序守则,推行行之有效的格式模版,简化工作难度;另一方面,加强对采购中心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可比照财会、法律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一套专门的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以此来公平合理的吸收人才、促进机构发展。

【参考文献】

[1]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 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3] 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汇编][M].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

[4] 张传:政府采购法比较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第4篇:集中采购报告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业务流程;风险点和控制点

中图分类号:T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7-0221-01

在当今公立医院面临国家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增强适应性和竞争力,随着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建立顺应了卫生医疗新经济环境下的内在要求,增强医院竞争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体系,是问题的关键。

一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 采购预算管理业务流程节点

业务部门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资产存量配置情况,提出采购需求。采购归口部门审核评估论证采购需求,提出采购预算草案,报财务部门。采购归口部门编制采购预算,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平衡各部门采购预算,形成采购预算上报数。单位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政府采购预算草案,通过后报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批后财政下达采购预算批复数,财会部门下达采购预算指标,单位采购归口部门分解采购预算指标,形成年度采购计划,业务部门按预算指标数执行采购预算。

(二) 采购预算管理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采购预算风险点分析。预算编制不合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业务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充分,预算审核不依据业务需求,不考虑资产的存量配置,存在重复购置,资金浪费风险。预算审核不科学,存在重复购置或未予购置。预算审核不严格,采购预算审定不认真,必然造成资金浪费。

采购预算控制点分析。建立部门之间协调机制,加强采购的可行性论证,依据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认定采购的必要性。明确政府采购归口部门责任,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保证资源分配的效率性,避免重复采购造成资金浪费。严格控制预算指标额度、汇总预算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审核、建立监管机制,明确责任, 追踪问责。

二 政府采购计划审批

(一) 采购计划审批业务流程节点

业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在采购预算指标额度内,结合库存物资和现有设备配备情况,提出采购申请。业务归口部门审核采购申请,在合理采购申请的基础上形成采购申请报告,依次报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审核采购计划是否符合年度采购预算,审核后经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根据单位年度发展规划及采购预算,审批采购报告。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可由单位分散采购的情况,批准单位采购归口部门分散采购;属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情形的,级主管部门审批;属政府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应由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履行集中采购程序的情形,上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采购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采购项目采购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或审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批准履行集中采购流程。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批准履行分散采购流程。采购工作结束后,将采购文书整理归档。

(二) 采购计划审批业务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采购计划审批风险点分析。采购申请审核不严,缺乏采购申请制度,请购未经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过量或短缺,影响正常业务活动,造成采购超预算、资金浪费或资产闲置,采购文书缺失、损毁、被伪造变造。

采购计划审批控制点分析。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数量、金额、资金来源与预算批复相对应;以年度发展目标为依据,审核采购申请是否科学、合理、符合单位整体目标。按采购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制作、填制并保留好各种文书,责成专人进行管理,健全制度,明确责任。

三 集中采购业务

(一) 集中采购业务流程节点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复采购计划,对应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明确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接受采购任务,根据采购商品的各类、技术标准、市场供求等情况,确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具体采购方式。采购归口部门代表单位与采购机构签订协议。核对采购参数,做好采购前准备工作,核对采购参数,提供相关资料,配合采购工作。组织筹备采购工作,信息、组织招标、询价,邀请专家等。根据具体采购方式,组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活动。采购归口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 集中采购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集中采购风险点分析。采购文件不合标准,技术参数不公允,易形成单一来源或围标等违规事项;采购参数具有排它性及泄露相关信息等违规操作,导致单位被或受到处罚。未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出现舞弊等问题;不具备组织采购的能力,采购程序不规范;对采购、招标缺乏有效的监督,出现舞弊等违规问题。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不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要求,损害单位利益。

集中采购控制点分析。严格审核采购文件,规范审核流程,技术参数依据专家论证意见。严格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按审批权限报单位决策机构批;准选取有资质信誉好的招标机构组织采购;建立采购监督制度,审计、纪检等内部监督部门对采购进行全程监督。审计、纪检等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并建立联签制度。

四 分散采购业务

(一) 分散采购业务流程节点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批复采购计划,明确分散采购形式。政府采购归口部门根据采购项目规模、性质、难度、自身组织采购的能力,报单位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或按单位采购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决定是自行采购还是委托采购机构代为采购。单位采购归口部门与委托机构就委托采购事项签订委托协议。业务部门核对采购参数,提供相关资料,配合采购筹备工作。单位采购归口部门组织筹备采购事项,如制作采购文件、联系媒体、市场调查等。政府采购归口部门在指定媒体上采购信息。政府采购归口部门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归口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采购结果。单位财会、审计、纪检部门对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政府采购归口部门代表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 分散采购业务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分散采购风险点分析。委托的机构不具备资质或有其他不胜任采购任务的情形。未在指定媒体上采购信息或未按规定采购信息。未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出现围标、舞弊等问题;不具备相应能力或存在道德风险,采购程序不规范;对采购、招标、招标缺乏有效的监督,出现围标舞弊等违规问题。合同签订中存在不公平条款,损害单位利益。

分散采购控制点分析。根据项目性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信誉好的机构组织采购。建立信息制度,在规定范围、规定媒体上、按规定形式采购信息。严格按法律法规选择采购方式,建立授权审批制度;建立采购监督制度财务、审计、纪检等内部监督部门对采购进行全程监督。按合同控制流程,对合同进行评审并建立联签制度。

五 采购验收结算业务

(一) 采购验收结算业务流程节点

业务部门收到供应商供货,提出验收申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验收方式,分散采购项目由本单位组织验收;集中采购项目按规定由采购机构组织验收,单位派人参与;国家规定强制检测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政府采购归口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据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标的物进行现场勘查验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项目组织验收,采购机构按规定对项目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采购归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机构、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就验收情况签署验收报告,出具验收意见。采购归口部门就验收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等不合格问题,与供应商协商解决方案。财会部门根据验收单结算通知、发票、合同等相关资料付款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 采购验收结算业务风险点、控制点分析

第5篇:集中采购报告范文

    商业银行开展持续审计包括:商业银行运用内审经验,开发计算机模型:将之嵌入到持续审计流程管理系统中去:内审人员按照持续审计任务开展常态化及时审计;定期进行产品和服务全风险覆盖的内控审计,持续改进计算机模型。

    一、商业银行运用内审经验,开发计算机模型

    在该步骤主要运用的审计技术是审计重要性水平的测定(可结合PPS抽样)和审计分析程序。运用的计算机技术主要是计算机编程。该步骤依据“持续审计”的定义来确定“相关被审计事项发生”的情况。下面结合实例进行分析。

    1.重要性模型。设计该模型主要考虑内审人员对于行内开展的各项业务重要性水平的认定,重要性水平可以设定为必审项和审计项两类。第一类必审项重要性水平,比如内审人员认为单笔超过一千万元的集中采购项目为重要且必须要审计,那么“集中采购子模型”就可以设定一千万元为阈值,对于单笔集中采购项目标的超过一千万元的,就可以自动筛选出来,持续审计流程系统将生成“及时审计任务单”,分配任务后,由内审人员全程跟踪该集中采购项目,最后形成审计报告。第二类抽样审计项重要性水平,可以结合风险控制重要性水平进行设计,设计后由计算机辅助进行PPS抽样,确定具体的审计事项。比如“大额个贷重要性模型”的设计:风险控制要求,同一身份证号的客户发生的所有个人住房贷款、消费贷款、助业贷款等,单笔或累计超过50万元的,都需要两个专职贷款负责人审批,且在设计“大额个贷重要性模型”时可将阈值设定为50万元,该模型可以每周、每旬、每月运行一次,具体运行频次由持续审计计划决定,这样确定的贷款可能有很多笔,因此,在设计“大额个贷重要性模型”编程时,编入计算机辅助PPS抽样相关程序。

    2.审计经验模型。设计该类模型的总体思想是:将银行的案件、审计发现以及审计经验,转换为数据信息疑点,或者直接定位差错。例如,疑似假个贷模型——同质子模型的设计主要是运用Match函数。不同的借款人客户信息相同.如同一楼盘或汽车经销商,有多个不同借款客户为同一单位:多个客户的联系电话、个人贷款对账单地址、家庭月收入、本人月收入相同;同一楼盘或汽车经销商,三笔以上贷款连续拖欠期数相同:多名借款人是销售商或员工;多笔贷款(不同客户)还款来源于同一个人账户;多笔贷款(不同客户)发放后转入同一单位(非房地产公司、汽车经销商)或个人账户。上述都是反常情况,有可能是假个贷.而上述情况是内审人员审计出假个贷或者是假个贷案发之后所总结出的假个贷数据特征。该子模型的设计思路是:比对客户贷款信息,找出不同客户的相同信息,从而找出高度同质性贷款,即疑似假个贷。

    该类模型是分析程序在内审中通过计算机程序运行实现,分析程序概念不再描述,主要是要找到“反常”数据(疑点)。分析程序还可以实现差错的直接定位,比如“个人信贷资金流向投资市场模型”的设计思路:比对客户发放贷款账号与客户本人及其密切关系人的证券、基金账户,在贷款发放之后两账户的资金变化情况。该模型是信贷资金流向子模型,通过该模型,内审人员可以定位差错,比如发现客户A,发放贷款后10日内,将贷款全部转至客户A名下的证券账户。

    二、开发持续审计流程管理系统

    笔者认为持续审计流程管理系统应包括以下模块:计算机模型及管理、任务管理模块、电子审计工作底稿及报告模块、质量控制复核模块以及系统管理模块。将持续审计流程管理系统与各业务系统、核心账务处理系统进行对接,审计项目数据每日日结后,持续审计流程管理系统接收各业务系统、核心账务处理系统数据,运行计算机模型,生成审计任务,任务分派后审计人员在电子审计工作底稿及报告模块录入相关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及审计报告,完成审计工作后,电子流任务交至质量控制系统复核。系统管理模块主要是复杂系统的维护以及内审人员的权限配置。

    以“集中采购子模型”进行说明。计算机模型已开发出持续审计流程管理系统下的“计算机模型及管理模块”已加载了该模型,且持续审计流程管理系统与本行的“集中采购管理系统”已对接,每日接收集中采购管理系统的数据,运行“集中采购子模型”,发现有无单笔超过一千万元的集中采购项目。该项目的流程状态是“立项通过”,如果符合,则将相关信息形成审计任务,内审分派岗位登录该持续审计流程管理系统,在“任务管理模块”下的“待分派审计项目”中可以看到,并进行分派;相应的内审人员登录系统在“任务管理模块”下的“待办审计项目”中看到任务,接受该项任务,就可以在电子审计工作底稿及报告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完成之后按程序提交,任务将发送至内审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工作人员登录该系统,在“质量控制复核模块”下的“待复核项目”中看到需复核的任务,并调阅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质量控制复核完成提交后,整个内审流程结束。

    开发持续审计流程管理系统运用的主要是流程管理理论,它通过计算机编程来实现审计业务的电子任务流程,其效果不仅使得内审的效率和质量有显著的提高,而且也方便考核内审人员的工作效率。

    三、内审人员按照持续审计任务开展常态化及时审计

    在这个环节,内审人员登录持续审计流程管理系统,在任务管理模块下的“侍办审计项目”中看到任务及其生成过程。与传统内审不同的是,持续审计可以实现常规化及时跟踪审计。如果商业银行将柜面会计凭证、个人贷款档案、公司类贷款档案等会计凭证及资料电子化,形成电子档案数据库,内审人员就可以做到足不出户进行审计。“待办审计项目”接受任务后,持续审计流程管理系统赋予内审人员临时权限,临时权限用于远程登录电子档案数据库,获取相关的资料。内审人员进行事后审计时,除非认为必须去业务经办所在地实地查证,否则可以不下现场,从而可提高审计效率。纸质资料电子化主要是扫描等影像技术的运用、计算机辅助开发程序支持数据库的建设以及查询等功能的实现。

    四、定期进行产品和服务全风险 覆盖的内控审计,持续改进计算机模型

第6篇:集中采购报告范文

一、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和部门。

我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形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非驻穗省直单位(包括省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非驻穗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采购〔*〕23号)的精神,其相关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二、市级部门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核。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市直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市直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

市级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的审核按照部门预算的审核程序执行。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批复。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也是反映单位用款的计划。它包括了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需求时间、项目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等内容。

1、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格式。

采购人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本单位自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将属于该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季分月编制本单位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下称“采购计划表”,采购计划表用Excel格式制作,格式及编制说明详见附件1,由编报单位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及其软盘报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形式和方式的编制要求。

采购人在填报采购计划表时,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和方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纳入当年《东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自行填报采购形式和方式。

采购形式主要有: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3、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时间要求。

采购人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采购人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来源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表》后,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计划表》的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在实施采购前得到落实。

采购项目以协议供货、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的,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在收到通过审核的《采购计划表》后,采购人应尽快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

采购项目需要以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或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应在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采购方式进行批复。采购人在收到采购办的批复后,再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批复。

采购办收到经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转来的《采购计划表》后,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或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同时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发出《东莞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格式见附件2),采购人应在通知的时间内到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计划批复书》。

计划批复书连同《采购计划表》主送一份给采购人,各抄送一份给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属当年《东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建设工程类项目和修缮、装修工程项目的采购,应按市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四)季度采购计划的调整。

季度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表》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的《采购计划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计划表》送达委托的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采购人应就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与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将采购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及地点、交货时间等资料提交给采购机构。

采购机构应在每月的14日和28日,将接收各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的安排情况书面反馈采购办(信息反馈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表》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计划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计划表》送达委托的采购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结束后,由采购机构将项目的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部门集中采购的具体程序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公布。

(三)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经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确认后,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四)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进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计划表》后,应尽快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采购人根据已落实资金的《采购计划表》,在各品牌中自行选择符合使用要求的任何一个品牌和具体型号,然后由该品牌厂家指定在东莞的经销商将采购人的选择情况向采购办提出价格审核申请。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单可以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采购办收到核价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3、收到采购办的批复后,采购人可与经销商办理签订供货合同及供货等手续。

4、关于纸张和印刷项目的采购程序。

采购人办理纸张项目的采购,不必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只需直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联系办理。

采购人办理印刷项目的采购,如采购资金属单位自筹资金的,不必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只需直接与财政部门公布的协议供货供应商联系办理;如采购资金属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该项目应按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实施程序1-3办理采购。

5、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采购程序。

采购办按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转来的已落实资金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采购计划表》的接收先后顺序,向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出具一式五份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收到《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后,按以下程序分配工程编审任务:

(1)按资质划分:

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4号令),结合东莞市实际和以往工作情况,项目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预结算编审,需具备乙级或以上资质。3000万元以上的预结算编审,需具备甲级资质。如上级有关部门另行颁发相关管理规定,则业务主管部门对甲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评审范围以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东莞市实际另行制定。

(2)分配办法:

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编审任务分配原则上采用循环排号法。

对入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以抽签方式确定顺序号。

对于项目工程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概(预)、结算编审任务,分配给排号最前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时将该服务机构的排号调整到最后,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排号向前累进一位。

对于项目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概(预)、结算编审任务,分配给排号最前的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同时将该服务机构的排号调整到最后,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排号向前累进一位。

②属时间要求紧急、评审内容特殊、专业性强、大型和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并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采取择优选择的分配办法进行任务分配。择优选择是根据工程评审的要求和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综合实力、专业侧重、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选择。采取择优选择的分配办法获任务分配后,该服务机构的排号调整到最后,原排号在该服务机构之后的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排号向前累进一位。同一采购人不能连续两次选择同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编审。

③不论按哪种方法获取评审项目任务,但到下一次排号循环时,前项目评审还未提供评审报告的,不能接受新的任务,排号顺序不变,由下一排号接受,如此类推。如所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都存在未完成任务的,则按循环排号法和择优选择法分配任务。

(3)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按上述程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后,在《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上进行确认并交一式四份给采购办。由采购办把确认后的《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发给采购人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各一份,同时抄送一份给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4)采购人收到经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和采购办确认的《东莞市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通知书》后,与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签订《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6、其他。

本工作程序公布后,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实施程序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五)政府采购文件的备案。

1、采购文件。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机构在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定稿后,在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采购)邀请函前,将招标(采购)文件报采购办备案。

2、采购结果。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机构在开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提交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确定采购结果后,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站及其他媒体进行采购结果预公示。

采购结果预公示结束后(如无需公示的项目,应在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后),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东莞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3、采购失败项目的办理。

对于采购失败的集中采购项目,如需即时调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的,采购人应及时会同采购机构填写《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预申请表》传真到采购办,进行项目采购失败预申请。采购办一般即时对项目采购失败预申请进行回复,采购机构按采购办的回复意见接着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采购机构在确认采购结果失败后2个工作日内应向采购办补报《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审批表》和《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预申请表》原件(格式见附件4)。采购办收到采购人送来《东莞市政府采购失败项目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4、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五、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

1、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2、关于纸张项目和印刷项目的采购资金结算。

第7篇:集中采购报告范文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反法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在集中采购业务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预防腐败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六、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

七、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第8篇:集中采购报告范文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反法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在集中采购业务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预防腐败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六、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

七、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第9篇:集中采购报告范文

(一)重点关注部门预算的编制、调整与执行

一要审核预算编制是否与当年工作计划相协调,事权与财权是否紧密关联,公用经费的预算是否与人员、车辆、设备等相关联,项目经费是否与当年工作计划相关联,专项经费是否与特定事项相关联;二要审核在媒体公开的部门预算与实际预算是否一致。个别单位在媒体公开的部门预算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相对粗放,仅公开了一级科目,没有细化,另一方面回避了追加预算,而追加预算大多与年初预算相差甚远;三要审核预算调整是否是工作需要。主要审核调整预算的合理、合规性;四要审核“两上两下”环节是否发挥作用。重点关注部门编制预算是否切合单位工作实际,针对性强不强,财政部门对各部门预算有无审核意见,部门采纳情况,一级预算单位对下属单位是否审核把关;五要审核决算是否真实反映了预算执行结果。对照预决算报表,重点关注跨年度结转项目、年末突击大额支出项目等。

(二)重点关注专项与项目资金调整

一是编制虚假项目预算,套取财政资金,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二是随意编造项目追加预算,弥补经费不足;三是部门预算与年度工作计划脱节,造成预算编制不完整,部分工作缺乏对应财力保证;四是年度工作计划粗糙,预见性不强,导致追加预算过大;五是项目经费未分账核算,在不关联项目间相互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三)重点关注“三公”经费支出

一是向下属单位转移不合理支出,主要是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由多个单位分散支付相关费用,划整为零;二是向隶属单位拨款,转嫁不合理支出。此类大多为向下属自收自支事业、企业等没有财政拨付关系的单位拨付财政资金,再由相关单位支付不合理支出;三是利用培训、会议、编造临时用工、工程、办公用品、零修等名目套取现金支出。其中一种情况为有意编造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另一种情况为扩大支出规模套取资金;四是编造虚假自行支付计划,在财政决算前套取现金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以来,年终部门结余资金大多归零,上缴财政,个别单位财务人员编造自行支付计划,财政审核不严,造成透支现金支付相关不合理费用;五是利用工程等回扣,私设“小金库”支出;六是利用职工食堂补贴,转移相关支出。其中一类是将各项公务接待转移到职工食堂,另一类是将在外支出由职工食堂账目支付;七是车改后,总体车辆运行费下降,但车均运行费异常。

(四)重点关注政府集中采购

一是划整为零,化集中采购为分散采购。主要是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以集中采购,但分解为小量分期分批采购,实现分散自行采购;二是不经批准自行采购。集中体现在车辆油修、劳务等方面,以方便工作为由自行采购;三是利用会议、培训等购置资产,逃避采购。突出体现在利用会议、培训等机会购置高品质电子产品,归个人使用,不记资产账;四是向下属单位转嫁集中采购,再借用资产。主要是超标准配置车辆、办公用品等;五是经政府集中采购后,与供应商合谋改换采购名目、型号、数量,提高标准。

(五)重点关注各种违规发放的补助费用

值班费、加班费、误餐补助费、下乡补助费、包干差旅费、精神文明奖、考核奖等费用,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工资改革之前,作为一种变相福利普遍存在。五部委《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的通知》、《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制度颁布实施,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这些行为有所规范,但一些单位仍心存侥幸,由明发变为暗发,在会计处理上做文章,应引起审计机关的高度关注。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应转变思路,创新方法

(一)做好审前调查,找准审计疑点

结合确定的审计重点,审前调查一方面要对会计资料进行详尽全面地了解,调查被审计单位预算编制依据、一稿、二稿、财政审批意见及采纳、财政部门批复,追加调整预算程序、依据、批复,实际决算报表、上报财政决算等情况。并将在媒体公开预算与实行际进行比对,同时,用AO系统对财务资料进行初步分析,确定预算执行的基本疑点。另一方面要调查了解年度工作计划,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同时,要通过网络了解被审计单位落实本级政府、上级机关工作要求、指导下级工作安排等情况,对上级机关要求但未列入预算、部门列入预算,下级机关未列入工作安排的专项、项目资金,作为重点审计内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根据确定的审计重点和调查的审计疑点,从方法、内容等方面细化,是方案针对性、操作性更强。

(二)管好审计现场,查深查透重点

审计成果来源于审计现场,抓住审计现场实施,是项目成败的关键环节。一方面要结合审计重点、审前调查确定的疑点和人员结构,制定好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对新确定的特定事项,要结合稳增长跟踪审计细化具体要求和方法,对跑偏的事项要及时调整。另一方面要抓住审前培训、审中现场协调和例会、阶段小结等环节,及时掌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集思广益,调整力量,重点突破。

(三)做好沟通交流,及时划解难点

做好与被审计单位人员的沟通交流,是审计人员必备的素养,特别是预算行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工作计划、财力分配等核心问题,审计人员要与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配审人员、办公室同志等做深入交流,从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法制政府建设的高度,讲明道理,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积极配合。同时在审计公示要说明审计主要内容,营造良好地内外氛围,力争将一些不必要的难点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审计顺利实施。

三、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应把握好处理处罚方式与力度

(一)找准根源,完善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和审计业务会议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从推进法制政府建设的高度,认真分析发生问题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原因,综合各部门存在问题,从体制、制度层面向政府提交高质量的综合报告,促进政府完善相关制度。

(二)厘清责任,追责到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和审计业务会议要杜绝以往以被审计单位为主要责任主体的老思维,厘清被审计单位、财政、领导、个人等责任主体,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要求,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新常态下的新问题提到审计报告中,由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单位问责到人,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威严。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