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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
为了使广州市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重特大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原则: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公众参与、加强合作。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广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规定,结合我市非煤矿山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4非煤矿山现状
广州市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大多为私营,由于生产设备、开采工艺相对落后等历史原因,生产作业环境普通较差,事故伤亡发生率仍较高,总体安全生产形势不乐观。但是,经过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目前安全生产形势逐渐好转,事故伤亡发生率正逐年下降。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应急处理本市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发生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处理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成立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协调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领导、办公室主任、矿管处处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局矿产资源管处,成员由局矿产资源管理处工作人员组成。
2.1.2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应成立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各局矿产资源管理科工作人员组成。
2.1.3各非煤矿山应建立应急处理小组,由矿长直接领导。矿山规模较小,则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由矿长直接组织领导。
2.1.4各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辖区内有矿山)、矿山企业应结合本预案,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成立应急处理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实施和管理。
2.1.5各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2.1.5.1组织召开应急处理协调会议;
2.1.5.2与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各部门应急处理机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2.1.5.3及时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
2.1.5.4及时传达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指示;
2.1.5.5协调各部门应急处理机构和应急救援单位的关系;
2.1.5.6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的专业抢救。
2.2应急处理组织体系
2.2.1组织框架
2.2.2组织框架职责说明
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统一由广州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指挥,广州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起协调作用。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划分为地质灾害、危化品、交通、机械、火灾等事故,分别按照广州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职能分工组织处理。
2.3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即时报告本非煤矿山企业应急处理小组或矿长,2小时内矿长报告当地安监局、国土部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当地安监局即时报告广州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救援。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地安监局,各级国土部门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非煤矿山应急处理小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报告当地安监局、各级国土部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果断采取措施处理。
3.2预警
事故现场人员负有报警责任,应立即向非煤矿山矿长报告;矿长到现场核实基本情况,立即向当地安监局、国土部门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当地安监督局为第一响应队伍。预警的方式、方法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等。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广州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电子信息系统作为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信息收集、传递及反馈技术支持平台,确保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及
预警分为四级:事故死亡人数3~9人为一般级(Ⅳ级),预警信号为蓝色;事故死亡人数10~19人为较重(Ⅲ级),预警信号为黄色;事故死亡人数20~29人为严重(Ⅱ级),预警信号为橙色;事故死亡人数30以上人为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信号为红色。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发生一般级(Ⅳ级),区、县级市安监局、国土部门负责起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较重(Ⅲ级),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起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广州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起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4.2.1.1现场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继续扩大,并报矿长。
4.2.1.2矿长组织救援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打110报警,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安委办室、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值班室。
4.2.1.3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应当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1.4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报4.2.1.2所列部门。重特大事故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单位、地址和联系人、电话;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
③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初评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盖章和报告时间。
4.2.1.5当地政府部门接报后,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
4.2.1.6区、县级市安监理、国土部门接报后,立即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告。各级国土部门值班室接报后,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办公室。
4.2.2各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4.2.2.1接到报告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核实情况,进入响应工作程序,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做好应急处理的准备工作。
4.2.2.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时采取措施,作出决策,并指派专人负责应急处理的跟踪、协调和处理工作。
4.2.2.3各级应急处理处理领导小组按要求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4.2.3应急抢救和救援
4.2.3.1在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广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拟定的分工,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2.3.2非煤矿山重大地质灾害的专业抢救,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4.2.3.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成立非煤矿山重大地质灾害的专业抢救小组,负责制定专业抢救方案、组织实施、汇报和联系等工作。
4.2.3.4接到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抢救小组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制定抢救方案。抢救小组勘察现场后,根据地质灾害区域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摸清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制定安全可靠的抢救方案。
4.2.3.5抢救方案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非煤矿山有能力按抢救方案要求开展抢救工作的,可在抢救小组的指导下自行组织抢救;没有能力的,由抢救小组组织队伍实施抢救。
4.2.3.6抢救工作完成后,非煤矿山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
4.2.4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原应急响应部门必须按分级响应机制规定逐级上报,提高相应响应级别。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1.1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区、县级市国土部门将应急处理工作总结上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5.1.2事故单位要按照“三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认真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防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5.1.3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按照《重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评估报告、监控管理、整改防患等制度。
5.1.4各级政府部门协调处理好人员安置,工伤鉴别、补偿等相关工作。
5.1.5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
5.2社会救助、保险
各级政府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工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相关机构及人员通讯录(附录9.1)。
6.2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经费每年由各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安全管理经费预算中报当地政府审批实施,确保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有足够的经费保障。
6.3交通运输
应急处理所需交通运输由参与应急救援政府部门、事故单位负责。
6.4医疗卫生、治安、物资、社会动员、紧急避难所、技术储备保障等按《广州市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在政府各部门电子信息网、报章等地公布本预案。
7.2培训
按有关要求对应急处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同时,各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每年6月安全生产活动月安排应急处理知识学习。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旗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系统联动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体系。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1.4现状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我旗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我旗各类食品抽检合格率逐年上升,近年来无食品中毒事件发生。但是,近年来,全国和我盟也曾经发生多次较大的食物中毒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各类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在我旗也时有出现,全旗食品卫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旗范围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各类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立指挥部,总指挥由旗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卫生局局长、经贸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旗卫生局、经贸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分管领导组成。
负责研究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命令;全面协调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2.1.2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卫生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建立和管理全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传达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协助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检查督促各部门、各镇、苏木(街道)迅速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态的蔓延扩大;及时汇总、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2.2组织体系框架
指挥部下设事件处理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警戒保卫组等应急处理部门。
2.2.1事故处理组设在旗卫生局,由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卫生局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卫生监督所职能科室、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人员组成。其职责为: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医疗救护提供依据;查明中毒食品的来源、去向,并作出处理。
2.2.2医疗救护组设在卫生局,由卫生局分管医疗的副局长任组长,旗人民医院院长为副组长,成员由人民医院、中蒙医院分管院长及业务骨干组成。其职责为: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求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情况。
2.2.3后勤保障组设在旗财政局,由财政局分管局长任组长,成员由财政局、经贸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交通局等部门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经费和应急物资购买的费用,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和运输,组织应急处理药品、器械和相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
2.2.4警戒保卫组设在旗公安局,组长由旗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公安局治安、内保、交警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根据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有关镇、苏木(街道)政府以及财政、公安、民政、交通、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武警、企事业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诊治病人的各级医疗机构以及所在单位和个人必须以最快通讯方式逐级报告卫生局,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旗卫生局立即启动事件调查和医疗救护工作,初步核实突发事件后,在2小时内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旗委、政府报告。
3.2预警
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发生事故的单位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责任人。卫生局是我旗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受理单位,卫生监督所是卫生局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处置发生在我旗的常规食品安全事故,作为我旗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托《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管理维护,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相关信息的传递及反馈。
3.4预警级别及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内容如下:
一级(红色):一次中毒事故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中毒人数50人以上。
二级(橙色):一次中毒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中毒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
三级(黄色):一次中毒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虽无死亡病例报告,但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自治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四级(蓝色):一次中毒事故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中毒,但无死亡病例;中毒人数少于10人,但引起中毒的原因尚未查明,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人数仍在增加。
预警级别由市卫生局提出建议,报旗政府批准同意,由卫生局负责。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
Ⅳ级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局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内容。
卫生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在2小时内将疑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上报旗委、政府。
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卫生局),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到现场调查核实,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和确认。并立即上报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临时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方案。
3、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镇、苏木(街道)政府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可疑食品查处和人员安置工作。
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卫生局根据事故处理需要调集技术、人员、物资,并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动员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召集工商、公安、质监、药监、农业等部门,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具体措施。
3、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派遣专家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各有关部门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和中毒人员的救护工作。
2、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派专家指导处理工作。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分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三种类型按照规定时限向政府、卫生局报告。若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旗卫生局逐级上报国家卫生部。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按照分级响应的要求开展应急工作。
4.3.2扩大应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难以控制、中毒人数仍在不断增加时,由卫生局向旗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的建议,并作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各有关部门根据旗政府的指令,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事故处理工作。为增强应急处置决策的科学性,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小组。
4.5新闻报道
新闻按照实事求是、有利稳定的原则,具体内容由卫生局负责审核,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把关,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社会。
4.6应急结束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处理工作结束后,本次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物资征集、交通工具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处置、现场清理消毒、人员劳务等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提出方案,经后勤保障组审核,由财政部门结合财政实力予以拨付。
5.2社会救济
民政部门根据各有关镇苏木(街道)政府上报的救济申请,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划拨。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捐助物品、资金的发放,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5.3保险
保险机构在最短的时间内履行赔付手续。
5.4调查和总结
卫生监督所要做好事件调查的有关总结工作,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卫生局根据调查处理意见,做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卫生局负责组建一支由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控中心人员参加的应急事件处理队伍,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紧急封锁现场。
6.2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局负责组建一支由医疗单位人员参加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行现场急救,力求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
6.3经费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卫生局的预算,保障常规应急物资、医疗器械、药品、试剂和人员培训等所需经费。
6.4物资保障:由卫生局牵头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器械、消毒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
6.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指挥部的意见,负责维护应急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旗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局)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人员牢记值班报告电话号码和联系方式。卫生局应组织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健康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各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基本知识培训。
7.2培训
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各级领导要定期听取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情况通报,掌握食品卫生安全的最基本知识及法律知识,卫生监督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的各级人员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一条为迅速、准确、有效地处理好*市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保障城市燃气正常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城市燃气供应实际,特制定兴国县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预案为兴国县建设局处理兴国县城市燃气重大项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预案所称城市燃气重大事故是指兴国县城市燃气中兴国县站储气设施爆裂事故。
第四条在兴国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我局对兴国县各燃气公司、站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根据预案的精神,制定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章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根据建设部和*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规定,兴国县建设局建立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局长任总指挥,负责对重大事故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规划建设股长、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和各燃气公司、站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
第六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一、拟定我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各燃气公司(站)建立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
二、及时了解掌握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规划建设局、省建设厅和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三、指挥、协调我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和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适时通报,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四、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根据事故灾害等级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根据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和存在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和补充。
第七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但任。
第八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密切关注燃气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的防范和监控措施,督促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限期整改;
二、事故发生后,及时与事故单位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汇报,并将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三、及时办理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
第九条全县各燃气经营企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由企业经理牵头,分管副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每年)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兴国县建设局将定期研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县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各燃气公司、站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燃气安全事故的变化和应急救援预案在实施中发事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各燃气公司(站)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县建设局备案。
第十二条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县建设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县安监、*、卫生、消防、经贸委、民政、质监、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四条一旦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
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
二、立即与急救中心和临近医院联系,以尽快将伤员送至医院抢救,在急救车辆到来之前,应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
三、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到事故快报应立即向县政府、市规划建设局报告,并将快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到事故快报后,应当立即派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抢险、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对事故所报快报表的内容进行调查核查。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为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九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电话:*
第五章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当发生城市燃气中气站储气设施破裂等重大燃气泄漏时,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当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尽快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险队伍,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急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重大泄漏火灾和爆炸应立即按程序报告,并根据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批示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二、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立即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组建安全疏散组、安全检测警戒组、抢修组、消防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组等抢险救援队伍,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明确分工、密切合共共同完成抢险救援工作。
三、各抢险救援部门都要为抢险救援工作开绿灯,全力以赴提供抢险救援必需的机具设备、车辆、材料、人员和物资。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理现场指挥小组
组长:县建设局分管燃气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副组长:燃气企业负责人和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以上级别)
成员:安监、*、消防、卫生、质监、工商、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抢修救援作业程序
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初步划定污染警戒区,立即疏散污染区内的所有人员,并用警示带进行隔离,各主要路段设立警示牌,做好现场监控。
2、对燃气中毒或受伤人员必须及时救护,严重者送医院进行抢救。
3、污染区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如手机、呼机、对讲机、碘钨闪光照相机)等,严禁穿戴钉子鞋和化纤服装进行污染区。
4、施工作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01)实施。
5、抢修结束后安全检测警戒组对事故现场作全面清场检测,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窖井、地下设施和室内等容易积聚燃气的场所,根据现场安检监测报告确认现场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抢险救援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未按本预案的要求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指使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救援工作中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救援抢险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妨碍救援抢险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各燃气公司、站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县兴国县建设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2、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和职业中毒、放射性物质泄漏、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3、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建设
4、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王德第同志任组长,傅保奉同志任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设办公室,宫炳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卫生局。
5、成立技术组: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流行病学组、医疗救护组、消毒技术指导组、检测检验组、后勤保障组、疫情控制及宣传组,分别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和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各相关部门、组织的职责
6、政府职责。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负领导责任;
制定和颁布相关政策,调动和管理辖区内的一切资源,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防治体系;依法对防治工作中的失职和渎职行为作出处理;组织协调大型应急处理活动。
7、部门职责
7.1卫生部门组织辖区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对辖区内的卫生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措施;组建专家咨询组织及应急处理队伍;建立定点救治机构;组建监测点和监测网络,及时收集分析有关资料,掌握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协调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7.2经贸部门制定物资保障预案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用品的生产、采购、供应;做好物资储备调节和运输。
7.3财政部门筹集、拨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资金,制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及生活补助工作。
7.4新闻宣传部门搞好舆论引导,及时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科普知识和有关政策。
7.5公安部门加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的违法犯罪活动;承担疫情重点区域的警戒,维护隔离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外来人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政策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7.6工商部门组织开展处理突发事件用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保证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用品质量可靠和供应及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对人民身体健康有害食品及生活用品的违法行为。
7.7交通、铁路部门在相关地点设立留验站、卫生检疫站、救援站;做好交通工具和车站消毒工作;开展卫生检疫工作;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灾物资。
7.8教育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预案;根据上级部署和应急工作需要相应调整教学工作。
7.9农业、科技、教育、建设、计生、劳动保障、人事、监察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组织等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7.10基层组织职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各村(居)委会协同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8、建立突发事件监测系统.建立以疾控中心为中心、辐射各医院、镇(办事处)防保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成结构严密、功能完善的监测网络,辖区内共设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42处,实施区域内突发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疫情分析。
9、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举报、预警通报制度.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的规定,对各类传染病疫情和其它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汇总分析、预测预报,必要时发出预警通报。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接到报告区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第五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技术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10、流行病学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由业务水平高、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经验的流行病、卫生管理、实验室监测和消毒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全区突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确定的流行病学调查线索及来源,对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可疑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
11、消毒指导组:负责指导全区预防性消毒和疫点疫区消毒。
12、医疗救治组: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对突发事件中病人的救护与治疗,对有关医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13、后勤保障组:负责防治药品、消毒药品的储备与供应;负责组织全系统有关物资的调运;负责统一调度卫生人力、医疗器械、药品、救护车辆等相关物资。
第六章应急处理措施
14、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提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15、区卫生局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16、应急预案启动后,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集中力量开展工作。
17、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保证及时、优先运送。
18、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19、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发生地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20、区卫生局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对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21、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及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的决定。
22、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进入行政区域的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23、区卫生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检验、技术分析和监督监测,对当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2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医学观察的立即收入专门的观察室,并做好隔离防护和会诊;对需要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用车辆运送,并将病人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受的医疗机构。
第七章保障措施
25、区卫生局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演练。推广新知识和新技术。
26、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人力资源考评体系,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队伍和预备队伍知识掌握、技能熟练程度、实战应对能力、防护意识及责任心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管理策略,优化人员结构。
27、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规划储备应急处理预备人员,从医疗部门或医学院校划定相近专业医务人员或学生,平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l.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l.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国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2.1.1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同志、农业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l.2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国家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农业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或督导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农业部
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地)级人民政府
市(地)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国务院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业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农业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指导和规范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报告、早处理。
属地负责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原则。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区人民政府成立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发生较重或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时,请省、市派专家到达现场,协助区人民政府成立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跨区的食物中毒事件,由中毒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助处理。
依法规范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食物中毒事件和可能的食物中毒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开展食物中毒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1.4现状
近几年来,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加强了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食品卫生质量得到明显提高,食物中毒报告的规模和起数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于我区是市政治、经济、文化的中枢地带,人口高度密集,交通拥挤,为预防食物中毒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加强我区食品卫生监督尤为重要,在今后一段时期里,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将是食品卫生的重要任务。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分管区长任指挥长,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对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其组成单位为:人民政府办公室、卫生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工商分局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局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农林水局主管部门等。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临时调整组成部门。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机动队、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
应急处理机动队:成立1-2个应急处理机动队,人员由食品卫生、流行病、卫生检验、卫生监督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应急调查处理,调查中毒的原因,提出现场处理建议,并具体组织实施。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医疗救治组:组建1-2个医疗救治组,负责中毒病人的救治,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处理所需物资、经费保障,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信息管理组:负责食物中毒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部设立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办公室(下称“应急办”),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1.2、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和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件,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主管区长担任总指挥。组成部门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工商分局、区农林水局等。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协调。
区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现场控制、病人救护、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区教育局:督促学校落实控制措施,负责学校食物中毒事件责任追究,协助卫生部门调查处理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区公安分局: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公共秩序维护,调查处理人为投毒引起的食物中毒案件。
区财政局: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和经费。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中毒病人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劳动保障、抚恤金等。
区农林水局:负责农药、鼠药造成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农药、鼠药监管处理以及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原因分折排除安全隐患。
区工商分局:协助卫生部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2.1、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地区食物中毒事件的协调和指挥,决定采取本行政区域内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措施。
2.2.2、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生局设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是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食物中毒事件预案。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3.1.1.1区卫生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主动监测。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1.2全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发生食物中毒的患者或其它知情人,一旦发现重大食物中毒情况,可以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监督所报告。
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食物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物中毒事件,不得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1.2、信息报告
3.1.2.1责任报告单位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
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
区人民政府;
区卫生局及区卫生监督所;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医务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3.1.2.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卫生局报告。
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局应及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接到较重或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区卫生局接到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3.1.2.3报告内容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报告食物中毒的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区卫生局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食物中毒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填报《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
3.2预警预防行动
区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他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通报。
3.3预警支持系统
食物中毒信息监测网络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建立专用应急电话,制定应急信息报告制度,24小时派人值班,做好信息记录,以确保通讯畅通。
3.4预警级别及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性质、危害程度,食物中毒事件划分为一般(Ⅲ级)、较重(Ⅱ级)和严重(Ⅰ级)三级,依次用兰色、黄色、橙色进行预警。
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2、较重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3、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Ⅰ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5解除预警
解除食物中毒事件预警需符合以下条件:食物中毒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3.5.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3.5.2较重食物中毒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3.5.3严重食物中毒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部报告。
3.5.4食物中毒事件后期评估
食物中毒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4、应急响应
4.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4.1.1接到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4.1.2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区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4.1.3区卫生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局提供支持。
4.2较重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4.2.1接到较重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和国务院卫生部报告。
4.2.2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机动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食物中毒信息收集、现场控制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3严重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4.3.1接到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和国务院卫生部报告。
4.3.2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食物中毒信息收集、现场控制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5、应急保障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食物中毒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食物中毒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1技术保障
5.1.1信息系统与通讯保障
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办必须配置专用固定电话一部,专用手机一部,传真机一台,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全区统一的食物中毒报告电话为:。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办电话为:。
5.1.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我区按合理布局、科学决策,平战结合、统筹兼顾,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科学建设、坚持标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医疗救治队伍和医疗救治机构。我区指定区人民医院为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医院。
5.1.3应急处理机动队
区卫生局建立应急处理机动队,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5.1.4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医疗卫生专业人员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区卫生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5.2物资经费保障
5.2.1物资储备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医院应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救治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储备各类食物中毒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5.2.2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保障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基础项目建设和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日常运转经费每年不少于30万元,区人民政府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储备金制度,应急状态时,政府根据食物中毒事件需要决定动用应急储备金。
5.2.3法律保障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各科室:
突发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是指突然发生车祸、爆炸、倒塌、踩踏、火灾、台风、泥石流、工矿事故、航空事故、战争等致多人受伤,总伤员人数达到10人以上或总伤员人数未达到10人而危急重伤员(如休克、严重多发伤、生命征不稳定者)达3人以上时;突发集体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或集体中毒人数未达10人而危重病人(深昏迷、休克、呼吸衰竭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等)达4人以上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件,为了做好发生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发生时的救治工作,为了更有效地组织抢救力量,做到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按抢救程序实施救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因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造成的损失,我院特制定了本预案。
⒈目标与任务:是为了做好发生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时的救治工作,为了更有效地组织抢救力量,做到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按抢救程序实施救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了保障和维护正常的医院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⒉领导机构:医院设立突发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医院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小组名单见“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急救小组成员名单”),负责突发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医院院长、书记担任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执行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安排医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各项工作,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⒊应急准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导下,医务科、护理部定期对医院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总务科、药剂科、设备科相应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工作。
⒋信息报告制度:发生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时,“120”院前医生在现场应用救护车载无线手机(号码:13960563763)立即向科主任、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急诊科负责接诊工作的急诊内、外科医生和值班护士发现发生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时应用“120”专线电话(0598-8333666,8325484)向科主任、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按事态发展逐级上报,总值班应当在接到报告的同时迅速向突发重大伤情及重、特大集体中毒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经有关领导核查无误后由医务科长及相关领导在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⒌启动条件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执行小组应当组织医院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执行小组可紧急启动医院应急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后,医院有关科室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执行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实施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抢救措施。应急处理预案启动时,被通知医生、护士及相关人员应以最快的速度赶到急诊科,向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领导小组报到,服从院抢救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和接受抢救任务。院前急救小组随救护车出诊现场,实施院前抢救。院内抢救小组做好院内抢救的准备和接诊工作,随时投入急诊抢救室的抢救工作。院前抢救小组应按伤员和中毒人员的病情轻重划分抢救功能区,并于患者右足踝或右手腕处挂国际受害标志,填写急救识别卡(红色——伤情最重,需立即抢救;黄色——重伤,但病情稳定;绿色——轻伤,可现场处理;黑色——已死亡,可留尸体队处理)。院内抢救小组实施安全运输回院病人的继续救治工作。医院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全程跟踪负责制,由一名医生、一名护士和一名担架员(工友、护理员或实习生)全程负责一名伤员,病情变化及检查结果应向上级医生和抢救小组成员报告,专科医生及上级医生负责抢救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各施其责,保证抢救工作的快速、有效开展,共同完成抢救任务。医院收费处、药房、化验室、ct室、光室、b超室、相关病房也要同时开通急救绿色通道,使应急预案得以顺利实施。
6.拟扩充床位以收治成批伤病员的方案:拟增加的床位用屏风隔离,设在院病房大楼一楼宽敞的大厅、各科室的教学间、走廊。床架、床板及床上用品由总务科负责准备。拟增加的床位数如下:内科一区:5张,内科二区:5张,内科三区:5张,传染科:5张,外科一区:5张,外科二区:5张,外科三区:5张,外科四区:5张,一楼大厅 用屏风隔离可加设床位30-50张,输液位50-100个。如不够,可设在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邻居市财经学校的教室,两张桌子合并就成为一张简易床,大约可设300-500张。药品由药剂科负责准备,医疗设备由设备科准备,耗材和一次性用品由供应室准备,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落实。
[关键词] 应急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决策系统组成模式
1 概述
公共卫生是一个涉及微观结构和宏观系统的多分支科学,大量与宏观有关的事件具有空间分布特点。将地图和空间分析应用于卫生决策研究中,至少可追溯到1854年John 应用GIS技术研究伦敦宽街水井污染引起霍乱爆发,为卫生部门果断封闭污染水井控制霍乱继续流行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而在通常的卫生决策研究中,地理因素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众多的卫生事件都具有空间属性。GIS作为一种新的科学研究方法和手段,在医疗卫生各个领域的应用也不断扩大和深入。GIS技术在公共卫生管理领域的应用不仅可以促进理论研究的提高,同时也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辅助决策信息系统的建设成为可能。
目前国内关于GIS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应用主要集中在血吸虫、症疾、流行性出血热、蜱传脑炎等疾病的空间分布研究, 使用地理信息系统(GIS) 与空间遥感(RS)技术结合, 对空间相关数据进行输入、管理、分析、模拟和显示,为流行病的研究和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我国GIS 及RS 应用于流行病学研究虽然已有一定的进展, 但由于地图边界和遥感图像的价格昂贵,使进一步扩大其应用还存在一定困难。
2003年,在我国及世界范围内爆发了非典型肺炎。这种传染病通过呼吸道进行传播,传播速度快,危害面广。政府和有关防疫部门在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的同时,运用GIS平台,快速建立了应用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的地理信息系统。由于GIS具有交互定位和逻辑查询以及广泛的关系数据库连接能力,可以有效帮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疫点定位、疫情事件分析、绘制疫情危害图、现场工作情况实时采集传送、人员派遣、规划、显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分布图、重点单位基本状况分布图、紧急调度和路径优化等任务, 从而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应急处理效率、降低疫情危险程度,基于GIS 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的研究开始出现。
2 系统构建和设计实现
2. 1 系统设计目标
基于GIS 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的目标是综合运用先进的计算机工程、卫生统计学、地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数据仓库及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一个能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全过程、多层次的信息服务和多种支持手段的应急指挥和辅助决策系统。系统能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处理和存储实时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以超媒体(文字、声音、影像等) 方式显示各类信息。该系统采用标准Web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的三层计算结构,应用分布式面向对象设计方法、安全TCP/IP协议及Geo information Web Service技术,最终目标是以基础空间地理数据及各类专题图形数据为基础,建立预警指标数据库、危机事件数据库、预测与评价模型库、应急指挥预案库、领导决策知识库, 以信息报告―采集―录入―管理―分析―决策为主线,建立高效查询及分析机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指挥调度能力,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2. 2 系统的体系结构
系统采用开放式的网络结构设计,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之间都可以容易地实现互连互通,充分保证了系统的开放性。
2. 3 系统的功能结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的总体功能是辅助指挥调度和决策支持,可将系统总体功能划分为八个方面:信息收集分析、预警报告、资源整合调动、指挥统一协调、评估及时客观、联系视频直观、使用内部联动和外延接口灵活。
3 系统的功能及其特点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应急管理特点,系统沿应急准备、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反应处置、事件终止、恢复重建、评估完善的流程进行运行,循环反复不断提升系统的应急处理支持能力。
(1) 应急准备:应急中心开展培训、演练和研究工作, 模拟应急业务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预案;规划储备应急医疗卫生资源等,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体系。
(2) 监测分析:应急中心负责接收、分派、核实与处理事件的报告,协调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监测工作,获取动态监测、事件调查和疫情评估信息,跟踪事态发展。主要分析方法有:空间分布分析, 时间历史曲线分析,动态演变分析,病例的逗留、影响和交叉分析,卫生统计学分析,扩散模式分析,流行转归分析等。
(3) 预测预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流程与预案,应急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事件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预警信息,针对相关突发事件快速开展有关工作准备,落实预案与方案涉及工作的准备情况,及时通报与汇报进展情况。
(4) 反应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预案,根据预案迅速指挥与执行工作,有条不紊地组织调度人员与物资,开展应急的专业处理与相关配合工作。同时根据反馈情况,动态评估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5) 事件终止: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或相关因素被消除;最后一例病人发生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6) 恢复重建: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中心快速开展从应急状态恢复到正常状态的工作。有计划地补充应急处理阶段所消耗的储备资源,逐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7) 评估完善:应急中心进行科学总结,完善相关预案, 开展应急处置研究和探讨,总结经验和教训,制订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等,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4 实例运用
用本文研究的几个主要技术方法,结合软件工程的基本思想,开发的基于GIS 技术的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该系统包括的区域范围将近20万平方公里,地表模型用数字地图生成,并将河流、湖泊、公路、居民区等地表特征物以面的形式覆盖在数字地表模型上。系统在运行初期只包含了事件定位、信息的上传下达等,但其提供相应功能使用后可以完成事件处置各过程。通过在现场的实际运用,该系统可以较好地实现各项交互功能,完成系统理论上应提供的功能。
5 总结与展望
通过合理的利用三维模型构建和模式设计方法,提出了一种基于GIS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的设计方案和实现方法,并在卫生应急管理中得以实现。由于本系统采用合理的软件体系和模块化设计模式,将来也可以方便地成为应急培训和模拟演练、传染病疫情分析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设计等高层应用。
参考文献
[1] 马家奇. 公共卫生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教程[M].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6.
一、健全完善各类预案,规范应急抢险制度
一是针对不同时期安全特点制定相应的预案。我车间针对应
急抢险、抢修过程中的不同难度及不可预见性,年初重新建立和完善了一年当中不同阶段、不同设备的应急预案,主要有“确保*电缆安全的强化措施”及“特殊地段电缆应急抢修预案”、“防洪抢险预案”、“施工应急预案”、“冬季作业人身安全应急预案”、“设备砸挂应急预案”、“故障处理应急预案”及各个节假日时期的应急预案等,适应不同时期及关键环节的应急抢险需要。二是严格故障汇报制度。车间要求发生故障后,值班人员必须在5分钟内汇报至车间及调度,否则,依据车间故障受理管理办法,一律处罚。三是明确单项设备故障处理程序及人员。在故障处理预案当中,我们针对不同的设备类型,根据车间人员的具体情况,细化了每一项设备的故障处理程序,同时按照干部职工技术特长明确了各项设备故障处理应急人员、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一旦发生故障,根据故障处所、设备类型等就近组织应急人员快速出动,缩短故障延时。
二、抓好应急队伍管理,强化应急抢险组织
由于我车间地处山区,交通不便,并且管内点多线长,山洞
隧道多,设备类型复杂,这无形中给我们的维护和故障处理造成了诸多困难,面对种种不利条件,要想压缩故障延时,必须加强发生故障时的组织指挥,充分发挥好应急队伍的作用,快速反应,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为此,我们一是细化了应急队伍的设置。由主任、书记担任车间应急抢险队组长,下设三个故障处理小组,由副主任及质检员、安全员、工长以及技术业务素质相对较高的职工组成,分别在*、*、*设点,每天都保证有3名以上的应急故障处理小组成员在3个关键点值班,随时做好故障应急处理准备。二是强化了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车间要求各点的值班人员在每天值班时,特别是夜间值班时,必须对应急故障处理的工具、仪表、电台、照明工具等全面检查一遍,并定置存放,一旦有故障,能够立即携带出动。三是牢固树立“抢险”意识,日常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教育,举全车间之力,最大限度减少故障影响。如今年*月*日15:45分,*次通过*站,外勤发现有异音,并通知*、*人员进行检查。值班人员*立即向车间及调度进行了汇报,并迅速赶往现场处理,车间在接到现场人员发现*被挂坏的故障信息后,立即启动“设备砸挂应急预案”,在组织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帮助抢修,将管内所有故障处理抢修人员在30分钟内召集到各*进行抢修,同时所有车间干部分布到各*进行组织,在30分钟时间内对所有故障器材进行了更换,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运输的干扰。
三、优化管内交通线路,减少应急交通用时
我们车间地处山区,交通路况复杂,设备故障发生后,车间值班干部、邻站联防人员、应急队伍如何能够迅速赶到现场,减少路途耽误时间,是缩短故障延时的一个重要环节。车间一是下力量绘制管内交通路线图。专门指派主管安全副主任亲自负责,会同司机一起,利用整整一个月的时间,走遍了管内的交通路线,特别是区间信号点的交通路线,详细绘制了到各点距离最近、用时最短的交通线路图,标明公路、岔口和明显的参照物,并将交通图印发到各个站点,使每个值班人员都熟悉管内交通线路,使车间干部、应急处理人员和值班人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处理故障。此作法得到了安全科的充分肯定,并于下半年在管内车间进行了推广,收到了较好效果。二是建立外部联防机制。为保证故障处理人员能及早赶到现场进行抢修,各应急故障处理小组及工区与当地出租车司机建立了定人、定车的联系办法,备案联系电话,24小时随叫随到,有效减少了发生故障后联系交通工具所耗费的时间。
四、加强备用器材管理,做好应急物资保障
一是配足备用设备及器材,按照*要求,管内各站按量配足了室内外各类设备及器材,并实行定置管理。二是加强日常检查。在管内各站建立应急备用器材分存表,明确存放类型、数量、地点,明确*做为备用器材检查的第一责任人,按时对备用器材进行检查,同时要求车间安全员每季对车间管内所有的备用器材检查一遍,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到班组季度考核中,保证了备用器材状态良好,随时能用,使用后及时补齐。三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调用,减少故障影响。
五、定期组织故障演练,提高职工应急技能
处理故障人员技术业务素质高低,对减少设备故障延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车间加大应急抢险演练力度,下力量提高职工应急处理故障技能。一是针对职工倾向性技术弱项,开展日常短平快培训及演练活动。二是车间每季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技术演练赛,重点检查职工出动是否及时,工具仪表是否带全,故障判断是否准确,针对在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修改。通过检查和演练,一方面提高广大职工提素练兵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不断培养锻炼应急技术骨干。如今年三季度,我们针对今年以来段管内电缆故障问题,重点加强了电缆接续演练,为每个工区培训2-3名电缆故障处理骨干,确保发生电缆问题判断得准,处理得快。三是以身边故障案例为题材组织典型故障培训演练,通过组织专题分析讲解、培训,教会大家遇到此类故障后的快速处理方法,提高了职工处理故障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