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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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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第1篇: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范文

统一了采购渠道,有效建立合格供应商信息库和合格供应商评估制度。集中采购,从源头上确保供应商合格和规范。同时,与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能享受商家提供的大客户各项优惠条件和优质服务。如上述企业电梯采取分散采购时,选择品牌不一,质量、安装及售后服务良莠不齐,实行集中采购后,与中标厂商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统一了品牌,不但获得产品优惠价格,又享受了大客户服务优惠条件,维保期和质保期都得到相应延长,付款条件、免费仓库保管时间都提供优质服务,由于资源的整合,企业提高了话语权,厂商高度重视和维护长期合作关系,解决问题反应速度快,工作质量、成效明显提升。组建专职采购队伍,避免分级项目和单位采购部门重复设置,使机构扁平化,大幅降低人工成本。集团成立专门采购中心或责任部门,专职于集中招投标、采购与供应工作,避免了分公司或项目重复设立采购部门,增加人手现象,项目施工进度申报采购计划,采购部门根据计划做好采购与供货组织实施,项目专心于施工建设,把精力放在施工质量上,分工明确,各尽其责,避免了人浮于事,达到大幅节约人工成本目的。组建采购队伍,通过不断磨练,致力于采购、流程科学管理的提升,形成专业性强、整体素质强的采购队伍,为进一步做好集中采购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为采用ERP物资采购管理系统提供条件。通过ERP管理系统,建立专业化分工合作、公开透明、相互制约、协调配合的规范和优化管理标准,全面优化企业集中采购业务流程,提高集中采购管理和信息化水平。形成内部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采取ERP系统管理、公开招投标、集体决策等投标方式,大大提高采购的公开和透明度,有效规避和防范采购风险,杜绝采购过程暗箱操作等不规范现象的发生,提高公司规范化管理程度。

集中采购实施所采用的一般管理模式:

(1)建立建全的组织体系。成立由企业高层牵头,相关技术、采购、财务、监督部门组成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下设评标委员会及集中采购中心,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日常招投标和采购工作。

(2)进行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需求总量摸底调查。摸清整个企业需求总量,了解原采购方式,多方收集和听取各项目建设性意见,供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制定集中采购可行性实施方案。通过数据统计和分析研究,建立集中采购物资目录,梳理出批量大适合操作的物资纳入目录,从易入手,先行试点,循序渐进,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

(3)合格厂商推优。对拟实施的集中采购物资,可由各项目分公司推荐2到3家区域合作记录良好的厂商,供采购领导小组参考,与供应厂(商)进行战略性谈判和考察,初步了解价格优惠条件和服务模式,由采购领导小组制定合适招投标方式与方案,建立与中标合作厂签订长期战略性供货协议,努力实现以最低的采购成本获取最大优惠条件。

(4)建立实施业务流程。由实施采购的执行部门编制钢材集中采购业务管理流程和实施细则,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下发执行,流程包括集中采购物资请购流程、招投标流程、合同签订审批流程、结算流程等,明确采购计划申报、(总部实施部门、项目、厂商之间)的业务衔接、人员联系、合同签订审批、到货验收、业务结算等工作程序,指导集中采购日常工作,使集中采购工作有序进行。

(5)强化制度化建设,加强过程监督和奖惩制度。集中采购涉及多部门、多项目、多单位,组织协调非常关键,需要统一思想和全局意识,打破固化思维,因此,必须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实施方案、采购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形成统一集团管理模式,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相互扯皮,确保采购工作的贯彻实施;同时,建立激励和考核机制,考核工作可与岗位职责落实情况、项目成本节约、工作效率挂钩,使上下同心,目标一致,真正起到节约成本、提高管理效能、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施工进度的目的。

(6)形成集中采购工作指南手册,指导日常业务。工作指南是集中采购工作中有效指导各项目如何按照既定步骤和程序实施采购工作一种指导性文件,可装订成册,下发至各项目,作为日常工作指导。一般内容包括工作程序、进度安排、技术对接、人员联系、具体做法及办理内容及完成时间、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等,成为实施过程业务指导必不可少得工具。

第2篇: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范文

现行的政府采购体制已成为制约政府采购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的最大障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现状,根本无法承担起中央提出的运用“财税、金融、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产业调整及“十一五”规划实现的历史使命。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勇于探索的精神,改革现行政府采购体制,建立科学和谐的政府采购新体制。

第一,明确隶属关系,强化统一领导。

集中采购机构是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单位,必须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并在主管部门的直接、统一领导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承担起所赋予的职责。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认为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隶属于财政部门更有利于此项事业的发展。

一是政府集中采购与财政有着必然的联系。政府采购制度是深化财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政府采购的完整环节是: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支付采购资金。集中采购只是其环节中的一个环节,与其他环节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割裂这种必然联系,把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于其他部门,不利于协调、和谐发展。只有尊重客观事物的必然联系,顺应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才是科学、合理的。

二是集中采购机构回归财政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协调发展。将财政部门由监管变为主管,明确其为责任主体,能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使目前“多头管理,责任不实”的局面得以改变。同时,将监督职能分离出来,划归其他职能部门,不仅监督采购实施环节,而且要对预算编制环节、资金支付环节等方面进行监督,使监督更加全面。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于财政部门,使其有了反映问题的渠道,有利于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好的建议更容易被采纳,有利于政府采购的和谐发展。

三是集中采购机构回归财政有利于集中采购做大做强。

四是集中采购机构回归财政同样能够有效的解决采购不公及腐败问题。

第二,规范机构设置,加强集中采购。

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上,首先是应将“需要”变为“必须”。第一,根据我国的实际,应规定地级市以上的市都必须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第二,应规范机构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在性质上,应为公务员管理,在级别、内部设置、职能等方面应尽量统一。第三,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定位。应将集中采购机构由机构定位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同时,由于社会中介采购机构的性质决定其是无法承担起节约财政资金、制止腐败和发挥政策功能的重任,应逐步取消,使政府采购更加纯洁、规范和有利于政府采购功能的实现。

第三,统一思想认识,促进新体制建立。

在建立政府采购新体制的过程中,目前面临着巨大的阻力和困难,主要是认识上的障碍和利益上的阻碍。

一是应解决认识问题,正本清源,清除“采管分离”的认识障碍。不能将“采管分离”当成廉洁和腐败的试金石,使人不敢对其有任何质疑。应解放思想,广开言路,探讨分析哪种体制更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协调、快速发展。特别是应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上的做法,并对我国部分仍未脱离财政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利弊分析,用事实说话,以达到思想认识上的统一。

二是推动对《政府采购法》的修订。《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四年多来,其本身存在的不完善、不合理以及与其他法律不对接等问题,已经凸显,应及时进行修订,并为《实施细则》的出台创造条件。

第3篇: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范文

一、商业银行“互联网”+采购应用现状

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不断拓展商品集中采购的新渠道,规范商品集中采购的流程控制。利用电子商务与现代快速物流协同效应,实现网络化商品集中采购管理新模式。例如,中国建设银行已经尝试办公类用品在自建“善融商务”平台上执行采购结果,并在2016年荣获了国家“2016年‘互联网+’企业采购标杆企业”奖项,成为全国银行同业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同时还有工行的“融e购”、中行的“中银易购”、交行的“交博汇”、农行的“e商管家”。五大行电商平台上线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供应商就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商品、在线交易、供应链融资等。此举一方面保障商业银行日常和营销用品的供给,省费用成本开支,另一方面通过各自平台加强与供应商合作,发展和拓展优质客户资源。但是,商业银行从各自的业务发展战略考虑,各自建立电商平台,引入商家入驻平台,平台的开放性、入驻供应商数量、网购群体的认知度目前无法与一号店、京东、淘宝等主流电商平台比肩,仍然属于“各吹各号、各唱各调”状态,没有真正实现实时在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采购模式。

二、商业银行引入“互联网”+采购模式意义

为深化商业银行集中采购体制改革,规范采购行为,建立新型的商品采购模式,切实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商业银行引入电商实施网上集中采购的外部条件已具备。同时,为了进一步实现对商业银行商品采购的“透明”管理,商业银行引入电商开展集中采购改革政策导向已明确。与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较,通过开放性互联网的网络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和实时共享,提高商业银行商品集中采购的效率。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能够实现高效、公平、节约运营成本的“透明采购”

在“互联网+”时代,集中采购借助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信息集成优势,不断规范和优化商品集中采购行为,促进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商业银行商品集中采购高度整合。“互联网”+采购模式不仅能够充分满足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支持保障功能,而且能够提供成本低廉、高效供应的“透明采购”。统计数据显示,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对采购商品的信息流、物流的有效整合实施采购,采购价格比市场价格普遍便宜1/3以上。

(二)有利于节约时间成本和解放劳动生产力

商业银行各采购参与主体操作由过去线下操作变为线上,需求(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7×24小时发起商品采购申请,实时截屏,收集、整理采购过程资料,能够节约采购时间成本。同时,采购经理也可从采购方案起草、采购结果整理及报批、采购档案的整理事务中解脱出来,释放一定的劳动生产力,缓解商业银行兼职人员做采购的紧张局面,富余人员还能充实到一线业务营销部门。

(三)实现“阳光采购”,从流程上规避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将内部控制规章制度规定量化嵌入互联网采购平台或写入采购操作实施细则中,使采购流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运行,避免或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和控制,能有效防止采购工作中滋生的腐败现象,实现“阳光采购”。

三、“互联网”+采购模式采购简要流程

“互联网”+采购模式的简要流程为网络商家比选网络询价报价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集中采购决策委员会确定的供货商)下单验货付款采购资料归档。

四、商业银行引入“互联网”+采购模式的前提条件

如前所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经为商业银行实施“互联网”+采购模式创造了外部条件。那么实施“互联网”+采购模式的内控制度建设就成为推动和保障采购业务运行的关键。

商业银行现有的线下劳动密集型采购流程已经不能适应或满足“互联网”+采购模式下采购业务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与之相匹配的制度创新(突破)和流程再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标既定,制度先行

制度是根本,执行是关键。商业银行应将内控制度嵌入采购系统平台或操作指引中,规范采购的内部控制。首先,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商业银行各级采购主体出台的集中采购商品(服务)目录及限额标准,制定和出台适用本机构的《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二)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核机制

商业银行可以依赖主流电商平台或将自有平台与合格供应商平台进行对接。前者囿于自身没有建立自有电商平台,而后者基于对主流电商的供应商审核信任基础上,是一种合作共赢、强强联合模式,即将供应商的电商平台接口和商业银行自建平台对接后,供应商平台的触角延伸到商业银行电商平台。这种模式有利于商业银行切实了解供应商的经营情况。同时,资金流不通过第三方账户监管,增加结算客户和客户资金沉淀归集。再者,通过线下合同的约束,有利于商业银行管控采购商品的品质。

(三)更新、完善“互联网”+采购商品目录

商业银行由采购部门牵头建立根据商业银行具体需要建立完整而实用的、动态的“商业银行商品信息目录”,给目录中的每一种商品确定一一对应的基础信息。以商业银行办公耗材“互联网”+采购为例,商业银行应建立在用办公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目录。这样,在电子化采购时,不论是向电商采购谈判邀请函,还是在主流电商平台进行网络比价,都是必需且有效的。在采购实际操作中,由采购部门牵头,会同需求(管理)、法律事务等部门依据主流电商市场价动态报价,制订采购物品的动态基准价。基准价可以作为评标及网上竞价评审价格一项重要依据。

(四)配置视频监控设备,减少采购和评审人员工作量,实现“透明采购”

现有的线下采购模式下,采购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的开展情况,主要通过采购谈判备忘录和采购经理编制采购结果等文字形式,在召开集中采购决策委员会审议时向委员会成员汇报和说明,不能将评审和谈判的真实过程展示给决策机构,这样,采购结果可能存在因人为主观因素导致的不公正。在会谈时启用视频监控系统,一定程度上能还原采购询价或谈判过程。网上询价采购,通过截图等可以作为采购档案采购实时归集而不需要事后化时间整理;谈判视频录音系统能真实记录谈判过程,在制度创新上,可以作为采购档案资料保存。

总之,商业银行从制度规范性和技术操作上强化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加强执行和监督,创新商业银行采购管理体制及信息运行机制。秉持“互联网”+采购理念,积极引入互联网平台,打通市场信息资源,共享供应商注册信息、中标价格信息、客户评价和供应商违规黑名单信息。通过透明、便捷、高效的采购流程控制,实现“低成本、高可控”的“互联网”+采购目标。

(作者单位为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参考文献

第4篇: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范文

第二条物资采购原则

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原则,按照物品采购流程,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统一申报,统一审批,统一采购,实行用、采、管相分离管理机制。

第三条物资采购工作流程

综合业务科、物业公司或相关科室填报《维保维修物资采购申请表》工程科组织工程量初审,签署现场勘察意见及维修方案物品采购小组进行价格会审、采购金额预算局长室审批采购采购小组组织比价采购物品验收入库资产登记造册施工单位或施工人签字领用工程科邀请采购小组及相关科室组织竣工验收财审科审核经费凭据局长室审批报支。

《维保维修物资采购申请表》一式二联:入库(仓库管理保存)、报帐(财务审计科保存)。

第四条物资采购工作所涉科室及人员主要职责

1.申请人:必须根据维保维修的实际需要,在保质量、保安全、保运行、保服务的前提下,提倡物品重复利用,能修尽修,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申请人所属科室负责人或物业公司经理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把关。

2.工程科:负责施工许可、工程量核定、施工质量监理及竣工验收。

3.物品采购小组:建立由局办公室牵头,财审科、工程科、综合业务科相关人员参加的物品采购小组,负责确定供应商、审核价格、根据工程量计算工程总价,统一实施采购;负责商品信息采集,建立采购商品分类档案,组织对供应商考核;负责物品验收入库,建立资产采购登记台帐,仓库保管及报废物品的收集和处理。

4.凡涉及物品采购申请程序的科室及人员都必须认真填写申请表,按流程分别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签署经办人姓名。

第五条物品采购范围

1.局属行政事业设施设备维保维修项目所需物品,总价一万元以下,单项物品五百元以下。

2.突发性紧急维修所需物品,视为特殊情况,由相关科室报经局长室同意后应急采购,事后补办采购申请手续。

3.正常维保维修商品,于每月下旬集中申请。

4.其他物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投标等政府集中采购形式组织采购。

第六条采购方式方法

通过招标邀标等形式,经局物品采购领导小组确认,实行定点比价采购。一般情况,每大类物品首选正规大店,供应商不少于两家。所有定点供应商必须恪守《供货承诺》。局物品采购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诺情况进行日常考核,一经发现违法违诺现象,即取消供应资格,承诺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七条物品验收

1.由仓库管理员根据申请表确定的规格、品牌、数量,进行逐笔验收。

2.按资产管理规定,所有商品全部登记造册,建立规范台帐。

3.正常库存备用品,由仓库保管员根据库存增减情况,及时提出采购申请。

第八条物品领用

1.先申请后领用。一般情况下,申请审批五天内,采购小组必须确保物品到位。

2.由申请人或施工人员到仓库签字领用。

3.一般物品领用一律实行以旧换新、以残换新、以废换新。

4.若因施工调整或其他因素,未按已审核工程量施工的,所增加物品仍按采购程序申请审批领用,剩余物品应及时退送仓库,不得私自截留。

第九条结算程序

1.所有物资采购项目款项,在竣工后一周内办结相关费用手续。

2.定点供应商开具正式发票,凭收货签单经局财审科对照《维保维修物资采购申请表》,审核确认后,报局长室审批。

3.财审科根据审批意见,统一办理转账结算。非特殊情况不得办理现金结算。

第十条凡参与物品申请和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实施细则,杜绝敷衍了事、不负责任虚报施工项目、故意采购伪劣商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设施设备维保维修所需物品的采购行为,加强资金支出管理,强化机关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资采购原则

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原则,按照物品采购流程,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统一申报,统一审批,统一采购,实行用、采、管相分离管理机制。

第三条物资采购工作流程

综合业务科、物业公司或相关科室填报《维保维修物资采购申请表》工程科组织工程量初审,签署现场勘察意见及维修方案物品采购小组进行价格会审、采购金额预算局长室审批采购采购小组组织比价采购物品验收入库资产登记造册施工单位或施工人签字领用工程科邀请采购小组及相关科室组织竣工验收财审科审核经费凭据局长室审批报支。

《维保维修物资采购申请表》一式二联:入库(仓库管理保存)、报帐(财务审计科保存)。

第四条物资采购工作所涉科室及人员主要职责

1.申请人:必须根据维保维修的实际需要,在保质量、保安全、保运行、保服务的前提下,提倡物品重复利用,能修尽修,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申请人所属科室负责人或物业公司经理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把关。

2.工程科:负责施工许可、工程量核定、施工质量监理及竣工验收。

3.物品采购小组:建立由局办公室牵头,财审科、工程科、综合业务科相关人员参加的物品采购小组,负责确定供应商、审核价格、根据工程量计算工程总价,统一实施采购;负责商品信息采集,建立采购商品分类档案,组织对供应商考核;负责物品验收入库,建立资产采购登记台帐,仓库保管及报废物品的收集和处理。

4.凡涉及物品采购申请程序的科室及人员都必须认真填写申请表,按流程分别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签署经办人姓名。

第五条物品采购范围

1.局属行政事业设施设备维保维修项目所需物品,总价一万元以下,单项物品五百元以下。

2.突发性紧急维修所需物品,视为特殊情况,由相关科室报经局长室同意后应急采购,事后补办采购申请手续。

3.正常维保维修商品,于每月下旬集中申请。

4.其他物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投标等政府集中采购形式组织采购。

第六条采购方式方法

通过招标邀标等形式,经局物品采购领导小组确认,实行定点比价采购。一般情况,每大类物品首选正规大店,供应商不少于两家。所有定点供应商必须恪守《供货承诺》。局物品采购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诺情况进行日常考核,一经发现违法违诺现象,即取消供应资格,承诺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七条物品验收

1.由仓库管理员根据申请表确定的规格、品牌、数量,进行逐笔验收。

2.按资产管理规定,所有商品全部登记造册,建立规范台帐。

3.正常库存备用品,由仓库保管员根据库存增减情况,及时提出采购申请。

第八条物品领用

1.先申请后领用。一般情况下,申请审批五天内,采购小组必须确保物品到位。

2.由申请人或施工人员到仓库签字领用。

3.一般物品领用一律实行以旧换新、以残换新、以废换新。

4.若因施工调整或其他因素,未按已审核工程量施工的,所增加物品仍按采购程序申请审批领用,剩余物品应及时退送仓库,不得私自截留。

第九条结算程序

1.所有物资采购项目款项,在竣工后一周内办结相关费用手续。

2.定点供应商开具正式发票,凭收货签单经局财审科对照《维保维修物资采购申请表》,审核确认后,报局长室审批。

3.财审科根据审批意见,统一办理转账结算。非特殊情况不得办理现金结算。

第十条凡参与物品申请和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实施细则,杜绝敷衍了事、不负责任虚报施工项目、故意采购伪劣商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局物品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5篇: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寻租;设租;政府采购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一、寻租行为及政府采购相关概念

(一)租金。租金的涵义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深入的发展,它的外延所指也在扩大。现代经济学中的租金指的是缺乏供给弹性产生的差价收入,但此时供给弹性的缺乏是由权力的干预造成的,而不是由单纯的自然性质的生产要素造成。同时,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了“准地租”,将租金的涵义外延到了各种生产要素的租金,指的是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款项中超过在其他可选择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最大款项的那部分收入,也就是超过机会成本的收入。另外,租金的涵义为政府利用权力干预,造成供给弹性缺乏,最终形成垄断所产生的超额利润或者价差收入。由此我们得出,政府采购中的租金是指因政府采购机构或人员的采购行为所形成的超额利润。

(二)经济租金。所谓经济租金,就是要素资源所有者实际最终获取的收入与市场交易客体――该商品的一般租金之间的差额。

(三)寻租。完全市场经济下,不存在政府利用权力干预等制度性阻碍,市场可以自发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经济达到帕累托最优,自然就不存在寻租。然而,市场是不完全的,资源无法实现最优化配置,只有通过政府行为来协调配置,而想追逐更多利益的人便会去寻租,寻租由此产生。美国经济学家塔洛克指出,只要存在官方限制,人们就总是要投入资源来获取事实上由于官方限制才得以被保证的边际利润;另外,经济学家克鲁格也指出,寻租活动的蔓延具有恶性循环的趋势。因此,寻租是在体制漏洞下的非正常经济活动,不能创造社会财富,却耗费了大量的社会经济资源,这种非竞争性的、追求非生产性经济利益的活动是真正意义上的寻租活动。

张卫东教授在他的文章《寻租理论分析》文章中给寻租下了一个初步的定义:“所谓寻租,就是寻求经济租金。”寻租的本质就是市场主体通过非竞争性手段追求非生产性经济利益,企图获得经济租金的行为。

(四)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五)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二、政府采购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政府采购寻租行为产生的客观条件。政府采购寻租行为产生的条件之一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分别进行设租和寻租。由政府采购定义得出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包括设租和寻租两个方面,政府采购中的设租是指采购方利用权力对采购全过程进行控制,人为设置需求障碍,进而营造获得非生产性利润的环境与条件;政府采购中的寻租是指供应商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得供应特权以占有租金的活动。政府采购在市场交易中的设租和寻租行为描述为,权力人即采购人作为产品需求者,作为购买者进入市场,在权力监管约束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权力介入市场交易活动中,采购人利用权力进行设租,阻止其他经济主体进行获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进而影响到产品供给不足,而一些人为了获取额外利润,便产生了寻租行为。另一个条件是政府采购制度环境的客观存在。无论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是在转轨的体制下,都存在市场与政府的协调问题,而“市场职能与政府职能的协调失灵正是采购寻租产生的制度环境”。

(二)政府采购寻租行为产生的微观原因

1、政府采购过程形成委托关系。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着“公众(纳税人)――政府(物品使用单位)――政府采购机构――采购人员”的委托链。公众(纳税人)虽然位于委托链的最上层,但他们不是委托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没有决策管理权限,不能直接参与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起到决策作用的是政府,并且政府采购机构其实现采购任务,真正实施任务的是受过专业训练、具有专业知识的采购人员。供应商作为经济实体,实施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要获得利润,他们的途径可以通过公平市场竞争去获取,另外通过寻租去实现。寻租活动可以获取到更多利润,且更快捷,这便是供应商更愿意冒险尝试的根本原因。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各自受财富的需求与利益的驱动进行设租与寻租活动,使得政府成了为私人既得利益集团“俘获的政府”。

2、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作为采购主体,他的决策取决于机构提供的信息,如采购的范围、采购的方式以及采购的限额标准的决定都受机构提供信息的影响,政府作为委托人与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虽然委托人与人可以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来规范双方的行为,但契约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规定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人可以通过掌握的信息,利用契约的漏洞去谋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

3、政府采购过程中针对人的监督不完全。由于委托给采购人员的采购权利已经由私有产品变为公共产品,所以采购权利的委托运行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委托链长而引起监督成本大,特别是监督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没有监督的积极性,容易产生采购权利委托运作失灵。

另外,公众对人的监督同样不完全。采购权利委托运作失灵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巨大,但分摊给处于委托链上方的公众身上就很小了。同时,公众监督采购过程中的寻租、设租行为的机会成本非常大,导致所获收益很小,这些都影响到公众监督采购行为的积极性。监督者与公众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放弃监督,最终导致了无人监督,使得寻租这一后果变得更加难以预料。

三、防范政府采购寻租行为的对策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为基本法,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缺乏。政府采购行为具有实物操作性强的特点,除了基本法作为宏观指导,还需要一个具体规定采购实施过程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指的是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操作程序、要求和规定,完善的配套实施细则是政府采购制度得以健康发展并发挥其应有效果的有力保障。

(二)健全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1、实现政府采购过程的购买、付款、验收三者分离。政府采购行为一般是由物品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在经过批准得到资金支持后,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具体采购,货物由使用单位验收,通过购买、付款、验收使用的三者分离,构成相互制衡的机制。

2、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政府采购操作程序随采购对象不同而有所变化,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主要包括:编制政府财政预算;审核下达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分项计划;下达政府采购分项计划;采购资金冻结;选择采购的方式以及采购的限额标准;审查供应商资格;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商品;资金解冻;政府采购资金结算;资料归档。

(三)规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委托关系。规范政府采购中的委托关系从增加信息的公开度和加强委托人对人的监督出发。政府要求机构增加其信息的公开度,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增加与机构之间的沟通,避免委托运作失灵,同时加强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人进行监督。

(四)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1、健全政府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2、建立外部监督机制。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参与采购活动有关人员的监察等。这些部门监察职能能够对政府采购活动起到很好地威慑作用,可以有效地压制供应商的寻租行为。

3、形成社会监督机制。这里的社会监督主要指的是新闻媒体监督以及群众监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新闻媒体监督指的是新闻媒体通过对政府采购中的设租、寻租行为或者其他政府采购事件进行公开报道,增加行为或者事件的影响力,使得不良行为得到震慑,积极事件得到宣传推广,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具有独特的作用和社会效应。另外,群众监督也具有积极意义,群众自发监督政府采购行为,对不法行为可以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于明奎,陈龙.政府采购中的设租、寻租行为分析[J].中国政府采购,2006.7.

第6篇: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范文

(一)具体管理职责不清

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责任,但项目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不从源头上遏制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却做起了老好人,赢取当事人好感,获得行风评议选票,而把采购中心推上了风口浪尖。

(二)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三)双重标准操作执行不便

对涉及采购中心具体事务性问题,采用双重标准,令采购执行机构困惑,理性逻辑混乱。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甚至超过几倍的项目,监管部门初次就确定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置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违背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时限,邀请招标只给3、4天招标定标完成期,故意或变相帮助采购人“愚弄”采购中心,不能及时按规定方式采购完毕的还抓小辫子,而对于一些明显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配置型号固定的项目又要搞所谓的邀请招标,采购理念混乱。

采购内容审核阶段也搞双重标准,有时根据采购人行政权力权重大小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程度,对涉及采购具体内容(如定品牌与不定品牌)设置双重标准,因人因时因地而随机变幻,叫人摸不着头脑。报账审核把关时,对采购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请与合同内容有时熟视无睹,如同废纸,根本不尊重采购中心的劳作,大费周折地仔细查询各方数据,让报账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威严二字的份量;有时根本不看任何证明材料,对采购中心根据工作实际而采用的比价定标形式不予认可,在供应商已供货前提下,拒绝报账;对某些供应商网开一面,约定好的工作机制会随便更改,事先也不沟通,临时突变,影响了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关注影响采购问题不够

由于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且人员大多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因此,这种并非为机构内部岗位设置而定向招募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员队伍,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对影响政府采购的重大问题与事务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不能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许多监管机构回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借口种种理由,对影响政府采购的原则问题“顾左右而言他”。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的多头执行体制导致采购市场混乱;会计事务所、造价中心、招标机构等抢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管不分;工程采购未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不完善以及准确执行不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无工作阵地,机构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熙熙攘攘的大厅中,工作保密性、方便性、发展空间严重受阻;党政领导盲目指示与涉足投诉事件的处理;采购人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心人员素质结构与业务水平制约机构发展,采购中心成为领导安排富余人员的场所等。

(五)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对执行机构存有欺骗行为。监管部门把握着政府采购起始与收购阶段具体事务,即采购计划审核和合同款或报账单的最后签字盖章与拨付权,其间将会出现可以预料的腐败与寻租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领导意见,凭借人情关系网权重,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肆意让“心仪”的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如由监管部门参与所谓现场监督的“议标”行为,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反正票据的报销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集中采购程序都可以跳开了,实际上集中采购机构已失去了作用,成为了监管者手中被任意玩弄与欺骗的对象。

(六)采购法规制度保障不力

由于各地在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左,亟须加紧修改、完善和补充。

比如,原先出台的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购如何保护民族工业、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和环保型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要求不高;对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等。

现在普遍有一种倾向,监管部门考虑到制定的法规要具有系统性、缜密性、创造性,势必有一定难度,因此不敢为人先,怕承担责任,抱着等待观望态度,一切事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都要等待上面来了文件再照搬照套,根本不愿创新。

(七)监管机构操作权力不当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操作缺乏规范。招标文件不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就擅自发出,中标结果不在媒体公布,采购合同不报监管部门备案;该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代替;不按规定聘请专家或聘请没有专家资格的人员充当评委;评委组成人员的比例不符合规定;随意突破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与供应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等等,让人怀疑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监管机构越位操作,权力滥用,给采购中心工作制造压力。有些监管机构却以领导者自居,指挥着自己的“下属”———采购中心的工作,涉足太深却浑然不觉,如拥有定点采购招标时的定标权。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设备配备上没有统一、明确的配备标准,一些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互攀比,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腐败行为带来可乘之机,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所提倡的公开招标方式的采用和组织实施,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据。

二、规范采购操作程序的建议

(一)强化意识,更新观念

一是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把政府采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关注,专题研究。并利用媒体反映其新情况、新问题,宣传其新办法、新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

二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是节约成本、治理腐败、规范管理。目前,有些人认为“节约了多少资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购预算”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唯一标准,考核工作时作为重要指标,总结成效时大力褒奖。众所周知:上述指标仅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败、规范管理且与国际惯例接轨才是最终目标。

三是政府采购是促进财政支出优化的重要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监督不能杜绝小集团与政府部门采购官员之间的谋私和腐败现象,而公开竞争机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谋的概率。

(二)规范运作,提高效益

一是规范运作是根本。规范运作必须做到“两制定、两公布”:第一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用专栏、媒体详细公布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第二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凡达到公开招标起点金额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市场调查———招标公告———制作标书———评标———决标———签约)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是提高效益是关键。第一要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工作人员不为名所动,不为利所惑,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第二要借助专家智慧提升采购质量。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做到公开征集,严格审核,择优选用,专业齐全,素质权威。在立项源头、采购流程、现场管理、履约验收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专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

三是运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益。从标准产品入手,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和协议价目录,并上网公示协议商品和价格,查询展示样品,网上定购,网上通知协议供应商送货上门,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一是建立审批制度,强化资金控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建立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制定《县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公开招标———网上定购或合同定购———验收———付款———核算———决算岗位的工作人员明确分工,严禁串岗、,预防采购风险。

三是建立核算制度,强化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应单独核算,实行“三专”,即设立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安排专人,实行“四分开”:授权人员与批准人员分开,批准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执行人员与会计人员分开,会计记录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开,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专账,统一会计核算。

四是建立保证金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标”、“流标”现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强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主人翁”意识、风险意识,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

(四)编制预算,推进改革

现有的预算年度即公历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我国的国情,至每年4月份甚至更晚,因此,应改革现有的预算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作为一个完整的预算年度和会计年度。

另外,从财政下达预算控制数到上报正式预算只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工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为一年,即从每年年初即开始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以确保部门预算乃至政府采购预算的真实、准确。

(五)深入研究,积累经验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创意新颖、操作可行、方法系统、实践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善于归纳、总结、推广,逐步完善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是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第一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第二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明确分工,定期轮岗;第三是强化内部稽核,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是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是会不会出现分散腐败转化为集中腐败,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必须将采购机构、采购人员、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所有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健全法律体系要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不仅仅是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而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六)完善体系,硬化指标

采购过程耗用的时间也应当作为衡量采购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来考核采购机构的采购效率是否更高,是否能够在时间上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有无故意推诿,消极怠工现象。

应建立采购质量反馈信息制度,提高采购服务质量,便于对采购结果进行考核。增强“国货”意识,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

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订国货的认定标准以及车辆、办公家具等的配备标准。为了尽快将《政府采购法》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以指导实践工作,方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有章可循,执法有据。

参考文献

[1]王文新。集中采购机构急待解决的五大问题[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2]任伟。如何促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3]张许栋,张金泉。构建服务型政府采购中心的思考[J].政府采购指南,2005(11)。

摘要: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运行的实践来看,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本文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采购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意识、完善制度、编制预算、硬化指标等措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第7篇: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集中采购 审计分析 操作规程 询价 定点采购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137-02

集中采购,作为会计财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各行会计财务水平的核心指标之一。随着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调整,其内容日趋合理,对各核算主体业务指导的操作性加强,但实际中,对于地市中心支行,因人员构成、职责分工、观念等因素影响,集中采购业务操作流程仍未实现标准化,这一方面是因为各行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行会计人员配备方面的差异。本文将对近年审计实践中可能涉及的、典型的部分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一、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零星采购的异同分析

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同属政府采购范畴,组织、实施中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强调内部控制有效性、采购方式合理性,零星采购不在政府采购范畴,程序简单,限制少;相比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有明确的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及标准,划分各级机构权限,实施中注重计划、统计分析,更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采购作为集中采购的补充,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一定限额以上,由需求机构实施,强化对其他重要项目采购资金管理、控制。

二、集中采购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分析

1.单位层面。目前,大部分中心支行实现了财事权分离,由会计财务科承担会计管理职能,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科技科、人事教育科、货币金银科等部门承担相应的事权审核职能;但实践中,个别行财、事权部门未有效相互制约,典型表现为后勤服务中心直接拥有费用审批权,集中采购内部控制有效性难以保证。

2.职责分工层面。不相容岗位分离是集中采购内部控制环节的又一风险点。对于地市中心支行一级,因人员等因素制约,一般未设立采购中心,普遍表现为会计财务科、后勤服务中心在采购实施、评标、验收环节职责划分不清,流程未实行标准化,管采不分离,不利于相互制约。

三、集中采购管理

1.需求调查、统计分析。实践中,通常需求部门在报送采购目标的核心技术规格、⑹方面会出现定位不精确的情况,或直接指定某款产品,且市场调查止步于价格比对层面,不利于实现资金高效使用;同时,日常使用环节,未全面建立在用商品、服务的维护档案,对其重要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全面反映其优缺点,供今后采购参考。需求调查、统计分析不完善易形成需求与实际背离,表面节约费用,使用周期内受维护成本高、故障多等因素影响,资金实际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2.采购方式选择。审计实践发现,多数中心支行采购中,或者在采购档案中表现的多为询价方式,部分标注为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的项目,因其操作环节缺少成立谈判小组、谈判记录、正式标书等要素,实质上也是询价方式,这反映出一方面可能由于时间紧、竞标和谈判成本过高而被迫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另一方面,部分会计人员对询价方式适用的范围尚不完全清楚,认为询价简便易行,进而任意使用该方式进行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特点是因行业标准不一致或有差异等因素,不能直接取得报价,需要供应商详细描述所售商品的性能、参数指标,在此基础上提出报价,供采购方选择,但实际中,会计财务人员往往忽略了这一实质特征,为满足采购多样的要求,将本应划为询价的项目定义为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作为公开招标的补充形式,执行中应重点关注标书的全面性,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典型采购项目实施。(1)种类多、单价低、需求具有不可预见性商品采购方面,多数中心支行对大额支出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面对紧急、小额需求时,选择直接购买,该行为属于零星采购范畴,与制度要求不符。(2)车辆加油、维修保养、保险采购方面,多数中心支行在油料采购方面,仅与谋加油站、公司签订一份协议,未针对具体情况就采购事宜进行例外、事前约定,实际执行中出现未在协议公司加油的现象;维修、保养方面,多数中心支行通常只与当地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实际执行中,进口车在协议公司无法维修,便交由品牌授权机构维修,与机动车管理办法相违背;定点维修并非要求仅可在一个固定公司维修,而是应将机动车分类,按照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维修、保养机构,提高机动车养护水平;机动车保险采购中,多数中心支行对保费金额、投保项目进行推敲,通常直接选择与知名财险公司缔约,而不关注具体的条款约定、赔付标准,在极端情况下机动车事故的出现易诱发大额免赔、自担风险的情况,如,各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赔付方面,针对责任比例与赔付的约定不同。(3)2015-2016年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文件要求分支行下载采购目录,实践中,部分机构仅将该文件直接提及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对政府采购目录中投影仪、扫描仪、计算机软件、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音频系统、服务器、钞票处理设备等未予以关注。

四、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常见、典型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改进。首先,完善内部控制,全面实行财、事权分离;调整职责分工,将不相容岗位分离;根据日常采购实际,改进、完善操作规程,尤其是非招标方式流程、基本要求;其次,改进需求调查、统计分析,由需求部门综合成交价格、使用年限、维护费用、便利程度等因素,提出备选方案,再由会计财务部门结合本年、历年预算,兼顾项目特点,选择合理采购方式,交后勤部门实施;同时,应追加使用周期养护情况作为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在相似、相同采购中作为参考,从根本上实现预算资金的高效使用;再次,在采购项目认定、方式选择上,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分行、省会中心支行下发的集中采购文件,及时调整、修订本行实施细则,明确项目、标准要求。

具体实施中,鉴于部分商品单价低、采购频率不易确定的特点,定点采购应为最佳采购方式,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5-2016年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15〕93号)中“应当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各省市地方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定点采购供应商或电子商城中选择”的建议,从中央国家机关或所在地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处采购,继而降低费用、减少舞弊;同时,通过登陆政府采购网,利于分支机构实现对节能、环保产品的认定、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目标实现。

机动车保险采购应综合报价,赔付标准、方式以及保险公司综合实力等多方面因素,参考车辆使用频率、行驶范围、整零比,选择合适险种,固定合作关系,减少赔付环节难点;维修保养方面,应当根据现有车辆状况,合理分配场所,做到相对固定,批量结算,提高资金效率;当然,也可选择政府公务用车指定维修厂作为定点机构。

集中采购的实质要求是在会计财务科统筹全行资金,在期间连续、资金有限条件下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过程,各行因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员素质差异,所选择的方式也不会完全一致,但都应以计划、有效节约、连续可行为基本操作原则。以上表述是在工作中对集中采购业务的一些见解,文中典型问题以地市中心支行审计发现为主。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银发〔2010〕21号)

[2]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银办发〔2007〕1号)

[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5-2016年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15〕93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14〕53号)

第8篇: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范文

《实施细则》在30多个方面作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市、区17个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创建学校安全管理体系。

120万学生可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

《实施细则》一大亮点就是提出,增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且与校方责任险一并捆绑实施,争取在学校及学生保险运行机制和赔付的模式上较以往有所突破和创新。

深圳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1996年起深圳通过教育发展基金会,每年安排专款统一为全市全日制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幼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4月26日起,由政府出资为全市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统一购买校方责任保险,暂时中止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每学生每年保险费5元,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额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500万元。据统计,自2006年起至2009年,市、区政府财政每年均出资500万元以上。向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深圳市“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

但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与校方责任险区别较大,前者一般为“有险即赔”。后者则为“有责即赔”(校方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不能解决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问题。2008年市教育局对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提出了在校方责任险基础上推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作思路,并于2008年10年报送市政府。

目前市政府已同意在实施校方责任险的基础上,增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并在《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今年9月1日开始,实行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并捆绑实施。新增加的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最高为15元,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对象不仅为中小学,还包括高校和幼儿园,受益学生约120万人。

每所学校可增加1名安全管理人员编制

《实施细则》还明确,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市教育局要求拥有几个校区的学校,须保证每个校区都有一个安全管理主任。目前全市642所中小学都配备了学校安全主任。记者还了解到,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9年8月明确规定,每所学校可增加1名安全管理人员编制。

《实施细则》还对学校活动安全管理作了详细规定。其中,要求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此外,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第9篇: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透明度;中国

透明度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使得政府采购成为“阳光采购”,确保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效益性。政府采购透明度原则,指的是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等各种信息和环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要向外界公开,并保证其能被得以及时获知。

一、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问题分析

(一)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阶段,虽然我国初步确立了政府采购制度,制定了《政府采购法》,但尚未形成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政策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以及中央、地方政府的其他相关法规在规范采购范围、使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方面有很大差距。我国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过于粗糙,操作过程中的细节问题都交由采购人自由掌握,这些信息是很难被知悉的,也就更谈不上监督,而往往正是这些细节问题决定了采购的公正性和效率。此外,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还经常存在冲突现象,导致了很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领域;透明的招标、投标过程会出现较多的“猫腻”,而诉讼却少之又少,让寻租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助长了不法行为的蔓延。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腐败丛生

我国在政府采购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在机构设置方面,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单独设立;有的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还不明确,不能很好地协调,未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格局;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还经常发生分割市场、歧视供应商的现象。有些地方甚至还通过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暗箱操作"等非规范性操作问题也还存在。在中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中,监管的乏力造成了大量行贿、受贿、吃回扣、寻租等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公民的利益。

(三)政府采购规模偏小,采购方式不健全

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规模通常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5%-15%,而我国2009年在4万亿投资支撑下,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也只有7000多亿元,仅占当年GDP的2%多,可见与国际经验相差甚远。在采购组织模式的选择上,过多地强调集中采购,忽视分散采购,缺少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混合控制。在采购资金的使用上,财政部门无法行使监督职能,盲目购置、重复购置、随意购置的现象严重。

(四)政府采购人才匮乏

政府采购活动集政策性、知识性、全面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于一身,要求工作人员需要掌握全面的知识,包括财经、网络技术、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知识和市场操作技能,以及与招投标等活动有关的法定程序。国内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在财政内部调剂产生的原来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岗位变换之前,几乎都没有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这些人员除了懂得财经知识之外,对其他行业和高新产品专业技术不是很熟悉,这就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运作质量。

(五)政府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存在观念上的偏差

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给政府采购工作留下了观念上的偏差。在经济活动中,政府部门习惯凌驾于市场,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对自身所处的市场地位认识不清。实际上,政府采购中,政府部门作为特殊的消费者,必须受市场规律的支配,同时还要接受各方监督。政府部门意识不到这一变化,在采购过程中就会出现违规现象。在计划经济时期,各级机关单位习惯于依靠财政拨款,没有严格的审批监管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为了获得规模效益,原来一些部门的分散采购改为集中采购,触动了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从而对政府采购产生了抵触情绪,对政府采购造成不利影响。

二、提高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基本思路

(一)健全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基本法,还应包括实施细则及相关的配套规定和办法等。目前,我国尽管出台了《政府采购法》,但至今尚未颁布《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相关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也较少。

(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

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是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降低政府采购的寻租腐败行为,需要构建一个多层次的、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除了上述已提到的法律法规监管外,政府采购的监督还必须纳入政府内部、外部各方面监督力量,使政府采购的监督多元化。

(三)大力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

电子技术在采购中已经开始大量应用,并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包括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传递、网上信息搜寻、网上投标、评标等。电子政府采购是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形式,它的运用能够增加政府采购信息的透明度。我国尚处在政府采购的初期阶段,因此要尽快出台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同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最后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为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做好人员准备工作。

(四)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

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采购工作是否公平、公正,这也关系到我国政府的形象。由于政府采购对采购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所以我国需要建立健全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制度,使我国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员符合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同时,要加强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敬业精神、工作责任感、事业心和荣誉范,从道义上提倡官员廉政、洁身自好。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面临着国际化的巨大机遇与挑战,应当借助透明度这一阳光原则的穿透性,一扫我国政府采购的阴霾现状,创造一个透明的国际采购环境。

参考文献:

[1]杨占武.政府采购:寻租行为与最优监管[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

[2]张家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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