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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的优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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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的优点

第1篇:集中采购的优点范文

关键词:财产权,民法典总则,无形财产,人身权

引  言

自法典化运动以来,权利是民法无可争辩的核心概念。没有这个概念,将会引起很多困难,对此人们的意见是一致的。[①]在以形式理性和体系建构为特征的近现代民法中,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成为民法最基本的工具,若缺少其中之一,传统民法体系便很难建立。事实上,各国民法典无不以权利为线索来进行体系建构,自罗马法以来的物权和债权二分法在近现代各国的民法典中发挥了中枢作用,这种权利立法结构至今仍牢如磬石。在权利思维模式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兴变无疑也是以权利的扩展为标志的,如随着社会的发展,诸如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等权利的出现,使民法的触觉进一步深入现实生活,此一现象仍日益激增。在此过程中,关于民事权利的分析和描述成为人们了解和研究新的民法领域的钥匙。但由于权利是法律的创造物,因此在法律上必须对权利作出详细的规定,以获得正当的定证法基础。其原因在于,“虽然人们存在着实定法之外的权利,亦即这些权利并不取决于人类的规范活动,但是权利的具体内容却总是由实定法确定的。”[②]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在采传统潘德克顿式立法模式国家的民法总则中,仅在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的相关规定中涉及到权利,除此之外,我们很难在民法典总则中找到关于民事权利的一般界定,至于有关权利的形态和权利冲突解决的相关规定更是付之阙如。[③]通行的做法是,民法总则不规定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而是将其放入各编中予以规定(如物权法规定物权关系,债权法规定债权关系等)。这样的立法编排模式导致大量新型民事权利缺少与民法典连接的纽带,不得不以单行法的形式游荡在民法典周围。单行法与民法典之间、民法和商法之间以及民法典内部的权利制度之间缺少一个整合的空间和过渡地带,物权和债权的顽固性挡住了其他民事权利进入民法典的路径。

上述现象使人们产生了疑惑,民法总则为何对权利的规定力尽微薄?民事权利在技术上的整合是否可行,其限度在哪里?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目前学界已有充分的讨论。权利体系问题与日前流行的人法与物法的争论、以及民法和商法合一原则如何体现等重大理论问题密切相关。基于此,作者拟对传统民法总则和权利体系进行一番审视和检讨,试提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立财产权总则编的建议,并阐述其理由和基本构想,以供同仁商榷。

一、   权利一般规范在民法典总则编的地位及其解释

(一)民法总则中权利一般规定的缺失及其后果

民法总则立法模式肇始于德国的撒克逊民法典,是近代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④]总体来说,民法总则是法学家们基于概念法学的需要,为了得到普遍的、基本的原则和规则,利用非常抽象的推理方法得到的结果。相应地,民法典在结构上遵从先一般后特殊的原则,形成了总则、编、章、节的层次结构,从概念法学“提取公因式”这一特点出发,民法总则必然是概念层次结构的最终一环。依据这种逻辑体系,民法总则包含的是被提取和抽象的一般内容,并且体现为可适用于各编的规则。基于德国民法总则的“优越性”,其后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借鉴了这一立法模式,如日本、俄罗斯等国家都相继采纳。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草案起草中,也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进行设计的,所涉及的问题也主要围绕德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而展开。

尽管如此,民法总则设定的价值还是一直为学者所怀疑。[⑤]在此我们不从法律技术和法律适用上去探讨,仅从内容上进行剖析。基于法律调整的是现实生活关系,民法总则的统领性也应着眼于法律关系,亦即真正的总则是对法律关系的各项要素进行最大限度的抽象,从而获得普适效果。只有这样,当新的民事关系出现以后,通过民法总则就能顺利地进入民法典的调整领域。事实上,从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进行分析,它大致也是以法律关系为线索设计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和变动等几个必备要素,在总则中体现为人、物和法律行为制度,只是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民事权利制度却付之阙如,其他各国的民法总则亦然。仅此一条,民法总则的统领性便令人怀疑。除此之外,人法、、物等制度均似民法的具体制度,并非“提取公因式”的产物,很难说有足够的统领性,只有法律行为制度当之无愧地成为总则的内容,而成为民法总则的核心制度。[⑥]

权利内容的缺失影响了整个民法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各编与总则多有脱节。民法典主要是以权利为线索展开的,在此基础上形成物法、债法和人身法等。但我们却无法在总则里找到物权、债权和人身权对应的权利抽象物,总则与各部分之间没有真切的联系,使人产生民法总则仅为规定民事权利以外的法律规则这一感觉。

2、新型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很难通过总则进入民法典的领域。如知识产权制度、商事财产权制度只能在民法典之外以单行法的形式游弋;同样,人格权制度的安排之所以争论激烈,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总则对此没有留下空间。在此前提下,甚至知识产权法和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这一说法都缺少有力的实体法依据。

3、没有民事权利的抽象,财产关系法和人身关系法在民法典里无法整合。值得注意的是,总则的绝大多数内容并不适用于人格权法、家庭法和继承法等人身关系法,我们只能从民法总则中嗅到浓厚的财产法的味道。因此,民法总则是否涵盖了人身关系,值得探讨。在体系上欲解决此一问题,必须在财产法和人身法上进行区分。

4、民法典对于财产权定位的缺失,使学界在新型财产权利的理解和设计上,往往陷入新型权利是“物权”抑或“债权”这一思维惯性的泥淖。以物权和债权来衡量新型财产权是民法理论的一贯作法,权利的“性质之争”一直是中外法典化国家的通病。

上述四个方面的困境足以使我们对民法总则的内容产生困惑。民法是否存在一个真正完整的、逻辑意义上的总则?就目前各国民法典现状来看,不采总则的占多数,包括修改过的荷兰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也未采总则模式。有学者认为,民法总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总则,分则中的许多内容并没有能在总则中得到体现。反之,总则的内容也不能一以贯之地适用于分则。[⑦]如就人法而言,我们并不能从其中获得一种适用于所有民事关系的人的形象,传统民法的人的形象的设计是否完全适用于亲属法、人格权法甚至商法,存有疑问。如德国学者(Diter Medicus)梅迪库斯认为:“民法典的人法部分仅仅是一件未完成的作品。人们几乎不可能从这些规定中推断出一般性的结论。毋宁说,要研究这些规定,还必须考察我国法律制度中其他具有人法内容的领域,特别是《基本法》的基本权利部分、著作权法和商法。”[⑧]就物的规定而言,不难发现,“物”仅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部分,只是物权的客体,不能充当整个民事关系的客体。事实上,单独就“物”作为客体进行规定在价值上、技术上也是值得推敲的,因为在法律上对物的规定与对物的归属的界定是同步的,与法律权利和义务相脱离谈客体并没有实际意义,民法总则中有关“物”的规定实际上全然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至于民法总则的其他部分也或多或少地存在这种情况,这容易使人产生民法总则是融合抽象制度和具体制度的大杂烩这一感觉。另外,民事权利内容的缺失,使民法里常有的民事权利的界限、民事权利冲突的解决这些重要问题就缺少一个基本规则,而在民事权利日益受到限制以及权利冲突日益频繁的今天,这一点尤为重要。应该认为,在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制度是最有价值的部分,人们对民法总则的肯定和溢美之辞也主要集中于此。

(二)传统民法总则权利制度缺失的解释

对于传统民法总则的全面评价可能超出了作者的能力。但可以肯定的是,民事关系内容的缺失对总则的统领性构成了根本冲击,民法总则在结构体系上并不全然是运用“几何学方法”采取“提取公因式”途径而得出的产物,其中多为相对独立的民法制度规范,与其后各编中的具体法律规范之间并无统领和指导的关系。下面我们尝试找出传统民法总则结构形成的历史因素。

从今天的观点来看,当时德国人基于潘德克顿法学方法,对罗马法进行创制的途径和目标是建立彻底的、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的民法典。在此前提下,真正理想的结果是,民法典为运用法律逻辑对生活事实进行完全加工和制作的产物,历史上基于生活事实而逐步发育的传统法律体系将被摒弃。相应地,民法总则将成为人的总则、权利总则、行为总则、民事责任总则和人身关系总则的汇聚,民法具体制度则为人法、权利法、行为法、责任法和人身法等,这些内容对于有机的生活关系具有相当的普适意义。但可以发现,立法者并没有采取这一理想的模式,而仅是对传统民法体系进行适当的逻辑改造,即在保留物法和债法完整性的前提下,民法总则只是容纳了物法和债法以外的其他规范。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行为制度外,德国民法上的人法、、物、时效等制度都主要是沿袭了传统民法,只是以一般性规范的外在形式包容于总则之中。由于物法和债法则被相对完整地保留下来,因此总则并不能直接对其有所指涉。

考察原因,不能忽视历史传统因素。首先从德国民法典制订时的情形看,自古罗马法至法国民法典,民法所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即民法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法律,民法典必须以权利为线索来构建,关于这一点理论上几乎没有争议。基于罗马法的核心制度表现为相对完整的物权和债权制度,并已成为一个理所当然的制度预设,德国立法者似乎很难拆解这一坚固的规范群体,无法对于物权和债权既定体系进行有效的抽象和改造,也无法在总则中进行规范。也就是说,无论设立总则与否,物权和债权仍是民法典体系的主干,总则是不能对此有所关涉的。因此,民法总则能够包容的只能是游离在物法和债法之外的人法和行为法等制度了。

以法国民法典为参照进行分析也可获得有益的结论。回顾德国历史上有名的法典化大争论可知,以蒂堡为代表的法学家曾一度想制订与法国民法典相似的法典,只是萨维尼以立法技术不足为由阻挡了这一进程,萨维尼所说的立法技术其实就是概念体系,他并不完全反对制订法典,只是认为缺乏严密的概念体系,法典不可能建立。因此,他回到古罗马法,竭力找出适用于所有社会关系的概念体系,后经学者如温德夏特等的发展,形成了概念法学。在此基础上,后来的立法参与者开始尝试以概念工具对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予以改造。但显然,前面述及的彻底的逻辑改造模式也许超出了德国学者的心理承受力,因为他们的概念源自罗马法,所以自然不能背叛罗马法的基本体系,不然自已所运用的概念的正当性将受到质疑。因而立法者在技术上适时地采取了第二种策略,即以概念法学为工具,对法国民法典进行了一番体系化和概念化的改造。但同时一个结构性的矛盾开始显现:依潘德克顿理论体系,最终必然要有一个总则处于金字塔的顶端,以统领民法典其余各编,而依传统罗马法体系,物法和债法这一权利体系已经固定,学者对权利的抽象和物权、债权一般规则的创设受到极大限制。最终立法者通过将人法、物、行为、和时效等内容纳入民法总则,完成了潘德克顿学派的使命。[⑨]

从理论基础看,罗马法固有的人法和物法结构也给德国民法典打上了烙印,这在民法总则规制的“人—物—行为”结构上表现得至为明显。在罗马法中,人法和物法是民法的主干,但罗马人并不是从权利角度去理解财产,而是从物的角度来拓展,这从罗马人将用益物权和债权都看作无形物这一规定上可见一斑。法国民法典仍沿袭了这一观念,整个民法典也可描述为“人—财产”这一结构,其中财产仍是从物的角度去定义的,如债权、用益物权和其他财产权仍被定位为“无形物”。可见,物不仅充当了客体,在近代民法上对物的界定也一直充当着“权利界定”的角色。[⑩]德国民法典也不例外,尽管在理论上意识到民事权利与物是不同的概念,在总则第90条对物的界定中,将“物”限定为“有体物”,意识到了权利与物的区别,但罗马法“人—物”结构仍未有突破,只不过在此基础上创设了行为制度,而将法律关系意义上的权利和财产一定程度上仍置之度外。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中权利制度的缺失是具有其历史原因的。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财产的“物化思维模式”已根深蒂固,犹如顽固的堡垒,即使潘德克顿学说也无法拆解。与此相对应,物与财产的血缘联系阻碍了无形财产的扩展,限制了民法科学权利体系的建立,也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生动、灵活的以行为为纽带的生活关系世界。

二、设置民法财产权总则的基本理由

权利制度的缺失对我国目前民法典的体系设计提出了挑战。但可否在立法技术上对所有民事权利作一有价值的抽象,将之归于总则,以达到体系的统一?答案是否定的。民事权利本来就是法律关系类型化的产物,种类繁复,相互之间形态迥异(如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无形财产权等),很难找到相通点。也就是说,权利本来就是关系概念,是法律关系的本体和实质,对权利的描述无异于揭示整个市民成员的生活。如基于权利形态的不同,民法自罗马法以来发育出了泾渭分明的物法和债法;基于授予权利的社会关系基础的不同,民法又形成了世人公认的财产法和人身法的分野;基于财产权配置和交易的市场化程度的不同,民法又形成了普通民法和作为特别民法的商法的格局。上述权利关系复杂的程度与民事关系的复杂程度是一致的,在民法总则中任何欲对权利进行本质的抽象无异于仅给民事权利下一定义,操作上的困难和抽象结果的价值不言自明。在这一问题上,总则和权利法律关系出现了两难:如果制定一些非常一般的规则,那么一般规则的普适性必然受到限制,总则对具体关系的指导作用就很难实现,反之,如果对相对具体的关系进行次一级的较高程度的抽象,那么总则又会有许多例外。人们也许从权利一般制度的困境中,可以最好地理解民法总则是否真正能够胜任统领民法的任务。[11]

这样一来,《德国民法典》总则中民事权利制度的缺失就是可以理解的了,在立法上欲通过一般权利规范的界定来统领所有民事关系并不是理想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权利关系的整合是不必要的,如果置当代民事权利的扩展于不顾,民法典不仅自身无法完整调整各类民事关系,而且是否可以统领特别法也令人怀疑。应当明确的是,在一般性和特殊性之间,并非只是两者选其一,非此即彼,在法典万能主义和几何学公式式的方法被打破以后,民事权利的适度整合是民法典在当代的发展要求,这种适度整合是法律碎裂化和法典功能保持两者之间的缓冲地带。关于适度整合对于未来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在此不谈,但对于法典中的权利关系问题,我们认为,设立财产权总则是适度整合的可行方案,对于民法典的体系化和发挥民法典制度的最大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拟从两个方面提示财产权总则设立的必要性。

我们所称的财产权总则主要是基于下列参照系,而构成财产权总则设计的基本理由。

(一)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构性分野

目前,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结论已为世界性的学术通说。但是迄今为止,在民法典结构上,却很少看出这种区分的份量。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成为民法象征性的核心内容,而人身法却大多蜷缩在民法典的最后部分或人法的云隙之间,甚至有时立法上将家庭法和亲属法的相关部分单行立法,不纳入民法典。即便如此,这种分离的立法模式并没能使人怀疑民法典的完整性。但是学者却不能想象,如果现代民法缺乏法人制度、物权制度或者债的制度,民法典将会出现何种状况。这似乎揭示出,自德国民法典以来,传统民法的人法、物法和债法,具有内生的同质性,是在同一语境下对同一类社会现象的概括,从而形成一套稳固的、以逻辑为纽带的规范群。[12]显然,这种规范群体现的是一种财产逻辑关系,而非人身逻辑关系。可以认为,构成民法主体结构的概念体系,在近代实际上是以财产法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相反,概念法学所创立的概念系统对人身关系并没有引起相同的重视。然而在学说上,学者却大多倾向于将财产法的一套概念体系同样用来套用于人身关系,以致显得疑虑重重。简言之,在社会关系多层化、复杂化的今天,能够构成“民法”这一词的特殊内涵仍是以财产法规则系统为标志的,如果缺少财产法上的人、行为和权利这一套话语系统,当代民法便会被彻底解构。

值得注意的是,对罗马法的直接继承和借鉴,之中贯彻了近代市民社会所要求的人格平等、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但在人身关系上则仍保留了大量的封建主义的等级性人格制度和家庭制度。直到上个世纪二战以后,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兴起,各国才逐步进行了人身法的改革。由此可见,民法上的人格一律平等原则实际上是对财产关系主体的抽象,这在各国民法典中是一致的,而在人身关系主体地位的规定上却存在着相当多的差异,这是因为人身关系与一个民族的道德观念、民族习惯、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它不是单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几乎完全脱离了家庭法而设计民法总则,家庭法只得退居到一种独立地位。应该说,财产权与人身权的人格基础、权利形态和调整手段具有质的区别。基于此,财产权和人身权应是民事权利系统最基本的分类,对于财产法和人身法在体系上应有一个明确的区分,并在民法典上直接体现出来。但实际上,立法者可能基于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忽视了此两部分的人格基础和运行逻辑互为不同这一事实,所以没有加以深究。另外,由于民法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家庭法一直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所以在设计近代民法结构体系时,各国民法典并没有刻意将其与财产法严格分开。

从权利体系而言,财产权和人身权成为民法权利系统的基本界限。梅迪库斯认为,亲属法和继承法规定了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类似的生活事实。而物法和债法规则体系则不是基于生活事实的相似性,而是法律后果层面上的相似性。[13]换句话说,人身法的社会伦理性与财产法的形式理性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在此前提下,财产权与人身权具有诸多本质差异:就权利形态而言,财产权表现为是一种行为模式和外在资源的分配方式,而人身权主要表现为一种人身利益的认定,这种认定不是以物质载体为基础的;财产权对所有主体是同等的,而人身权则主要因人而异;财产权可以转让,而人身权具有专属性。近代以来的民法其实围绕财产关系已形成了一套独立的主体、权利和责任体系,这种体系的各项制度是同质的,并在整体上与人身法相区别。所以,在设计民法典体系时,应首先正视这一事实,在体系设计上应有崭新的思路。

(二)民商合一的体现:财产法体系的整合

近代以来,民法和商法关系之微妙,难以言说。虽然理论和立法上有两种主张,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但两者均缺乏实质意义上的说服力。就民商合一而言,倡导者虽然能列举出数条切当理由,但无法提出有效的途径使商法和民法在规则上相通,在立法上商法事实上并不完全顾及民法原理和制度而自行运作。比如,证券和票据的规则在民法制度上就无从归宿;又比如,关于股权的性质,在民法上也是无法推断。如果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那么即使在具体规则上无法体现,至少在总则中也应为其留下一定发展空间。在此情形下,民商合一只能成为一种理论和名义上的解说。就民商分立而言,倡导者也很难抽象出商法独立于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虽然各国商法学者不乏努力草拟商法总则者,但都收效甚微。细言之,一则是由于商法本身是由相互不大关联的、独立的法律所构成,本来就不易从规则上找出共同的总则;二则是由于商人和商行为的本质界定,似乎又是建立在民法中人格假定和法律行为假定之上。至于其他如商业登记和商业帐簿的规定,似乎又是操作规程,不构成总则的本质内容。因此,民商分立之说也是一个理论和名义上的解说。

我们认为,民法和商法的称谓从规则而言,也不外是调整现实生活中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以形式理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典立法上,两者的合一或分立,均离不开法律的规则基础。不可否认,民法和商法的起源和功能有很大不同。然而在现当代社会,在财产占有和运行这一领域内,两者日趋统一。但在规则上如何使民法和商法融为一体,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仍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倡导法典全面性的近现代法国、德国和日本,在民法典之外,仍就保持着商法典这一事实就是例证。[14]

第2篇:集中采购的优点范文

[关键词]医药商业企业 集中采购

[中图分类号]R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5—0414—01

一、医药商业企业采购模式的选择

目前,我们的医药商业企业采购模式(从集中度角度讲)主要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混合采购模式。各采购模式均有各自有优缺点和适应的企业经营模式。

总体上,集中采购优点在于能够提高企业采购话语权,降低采购成本和采购费用,并且便于内部管理,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这种采购模式适合经营规模较大、采购能力强的企业。

分散采购优点在于对销售反映速度快,采购流程、环节简捷。但是,公司采购对供货商不能形成合力,特别是在医药商业中,不容易在供货商的供货价格、付款条件、其它优惠条件(如折扣折让、返点返物、供货商提供费用支持等)等形成整体话语权,并且有可能产生更多的采购环节的经济问题。这种采购模式适合于销售部门分散、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混合采购即既有集中采购又有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现结合的采购模式。从理论上讲,这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采购模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经营初期实行的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混合采购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又逐渐回归到分散(分部门、甚至分个人)采购模式中了。

大型公司医药商业采购过程涉及的贸易形式既有纯国内采购又有国外采购,涉及的品种既有长期区域总经销又有一般临时销售,既有合同协议采购又有临时性采购。对于采购人员来说既需要丰富的国内医药经验又要有丰富的外面业务经验,对个人素质要求较高。另外,公司医药商业经营规模已经达到大型医药商业企业规模。在这种情况下比较适合集中采购模式。

第一,在医药生产企业和终端医院都处于强势的情况下,行业内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非常透明,也就是说,留给医药商业企业的正常利润空间基本固定的。所以,对于大型医药商业企业,在集中采购模式下,大大提高了采购话语权,即使医药生产企业在供应价格上不直接提供优惠,但是在付款期限、折扣折让、返点返物、医院开户费用等方面会提供支持等。

第二,从企业管理角度出发,集中采购是打破个别医药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从药品生产源头到药品最终客户长期被个别人员掌控、业务人员离开公司产品和客户都被带走”经营管理魔咒的重要手段。

第三,有利于降低分散采购中,个别人员或个别部门的采购舞弊行为。如:为了个人或部门利益“压货”、截留采购返利等等。

二、集中采购具体操作方式简介

各销售部门根据年度经营预算编制本年度采购计划,由采购部汇总,并以此为基础编制公司总的年度总采购计划。

(一)公司享有总、总经销、一级(二级)商、区域经销商及长期、年度销售协议等的产品和政策性产品的采购,采购部门按照相应的合同条款约定执行。采购部门同时要积极争取对公司更有利的条件。

(二)业务(包括进口、内贸等)采购:按照商的指定直接采购执行,并积极为商争取优惠条件、提供专业的服务。

(三)日常产品采购:以年度销售计划为基础,以销售进度为主要依据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时间,保证销售需求及合理的库存。

(四)“战略性”采购和公司“压货”:对于带有“战略性”意图(如预计价格将会出现大幅度波动、企业之间战略合作、国家储备等)的采购以及配合生产厂商、上级供应商等在特定时段进行的“压货”(以帮助生产商、上级供应商完成销售计划——这种现象在医药商业行业常有发生),应按照有关精神和约定,由相应部门审核报公司领导逐笔审批。

(五)新产品采购:由公司单独审批采购。

三、采购部门考核

(一)药品集中采购原则:适时、适价、适量、适质、适地。即: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价格采购适当数量并且质量合适的医药产品存放在合适的地点(京内外仓库)。

适时:采购须按照销售计划满足销售部门对产品的时间性要求。

适价:1、采购价格原则不得高于原来已经达成的采购价格(如总总经销、一级(二级)商、区域经销商,长期、年度销售协议等产品和政策性产品采购价格以及业务约定的价格。

2、日常临时采购价格从优。

3、争取更多的优惠价格条款(如:折扣折让、返点返物、生产厂商或供货商提供费用支持等)和合适的付款方式(如:压批付款、后T/T、国内外信用证、远期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等)。

4、采购费用降低。

适量:1、采购数量符合合同协议要求。

2、采购资金总量控制。

3、符合最佳经济批量,加快存货周转。

适质: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行业标准(如:GSP、GMP要求)。

2、符合客户要求。

适地:1、产品原产地(包括生产厂商、供货商等)符合要求。

2、存货地点(京内外仓库)符合国家相应要求,并且储运经济快捷。

(二)具体考核指标

对医药商业企业采购考核指标要着重关注存货周转速度及其资金占压问题、采购计划完成及采购优惠问题等。主要考核指标有:存货周转率、存货资金占用总额、采购计划完成率、采购优惠总额、商品合格率、采购费用率、供应商维护与新品引进开发等。

存货周转率:是指销货成本对平均存货的比率。

存货周转率越高,说明企业经营效率高,库存存货适度,存货转化为现金的速度就陕;存货周转率低,则说明产品积压或采购过量,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公司可以根据同样业态的公司平均水平和公司预算初步确定存货周转率基数。

存货资金占用总额:根据公司经营预算情况和整体资金状况,核定公司存货资金占用总额(库存上限),进而核定主要产品存货金额。

采购计划完成率:实际采购与年度、月份采购计划比率。

商品合格率:合格采购品占全部采购额的比率。

采购优惠总额:由于集中采购取得的优惠总额(如折扣折让、返点返物、供货商提供费用支持等)。

采购费用率:采购费用占总采购额的比率。

供应商维护与新品引进开发:期初确定对供应商维护计划,确定一定的新品引进开发品种,期末进行考核。

鉴于个别公司医药商业刚处于规模发展阶段,并且医药商业经营(特别是医院纯销业务)大部分是在刚购并进来的医药商业企业中开展。与此同时,商品采购范围包含国内国际两大市场、经营『青况比较复杂。所以,在实行集中采购模式初期,对采购部门的考核指标以简捷方便、便于操作管理为主,初期可以用:存货周转率、存货资金占用总额、采购计划完成率、采购优惠总额几个主要考核指标。

由于一般医药企业都通过了GSP、GMP认证,同时相对于其它产品来讲,国家对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监管要更加严格,所以,尽管商品合格率在采购管理中极其重要,但是作为医药商业企业,建议暂时还不要将商品合格率作为采购部门主要考核指标。

其次,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年初对各部门费用已经进行了预算,所以,集中采购部门采购费用率总体上已经锁定,所以建议采购费用率也可暂时不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但是可以对具体产品(类)核定采购费用率;

(三)考核指标基数的确定

第3篇:集中采购的优点范文

基于国有企业传统采购管理模式的关注点,即“集中与分散采购”以及“管办合一与管办分离”,提出采购管理模式新视角,即集中分离型、高度集中型、集中管理型以及完全分散型,为国有企业选择采购管理模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模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1引言

随着竞争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开始重视采购管理。中国石油、国家电网、中国石化等一批国企相继在采购管理领域进行了实践性的探索。其中,如何选择合适的采购管理模式,成为国有企业管理变革的热点问题。

2采购管理模式界定

近年来,采购管理变革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采购管理是指为保障企业物资供应而对企业整个采购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采购决策、编制采购计划、供应商选择与管理、对采购活动和人员的管理、对采购资金和库存的管理、采购绩效评价,也包括建立采购管理组织、机制以及采购基础建设等。采购管理模式是采购管理中的重要议题。模式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管理模式是在管理过程中固化下来的一套操作系统,由管理理念、系统结构和操作方法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规律在企业运作过程中的反映。企业采购管理模式就是指在采购管理理念指导下构建起来的,由采购管理方法、采购组织结构、采购管理制度、采购管理流程等一系列影响采购活动的元素组成的采购管理行为体系结构。采购管理模式随着社会发展和管理变革不断推陈出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供应链思想的不断深化,相继出现了战略采购、集中采购、双赢采购、电子采购以及环保采购等新的采购管理模式。这些采购管理模式不仅关注采购管理方法和流程,同时也将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技术平台等要素考虑在内,具有更强的适用性。

3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模式的关注点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模式变革过程中,在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关注的焦点有其倾向性。通过对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中国建筑等多家国企采购管理变革的研究,发现采购管理模式变革主要聚焦于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管办合一与管办分离等方面。

3.1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近几年,在国资委的号召下,国有企业不断探索采购管理模式方面的变革,尤其将重点放在推行集中采购上。如国家电网公司实施“物资集约化”管理、中石化借助电子商务打造具有中国石化特色的集中采购管理模式、神华集团推行“大物流”经营理念等,都重点关注了集中采购方面的改革。集中采购作为一种管理理念早已被人们所接受,作为一种采购模式也已得到实际运用。集中采购是指企业在集团总部建立专门机构,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其分布于全球各地分支机构采购业务的批量采购方式。与集中采购相对应,分散采购是由企业下属各单位(如子公司、分厂、车间或分店)实施的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采购。出于规模经济优势的考虑,相关政策偏向集中采购,也有很多国有企业试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集中采购模式应用探索,部分企业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也有企业面临重重阻力导致进程缓慢。客观的讲,集中与分散采购各有优缺点,大多企业要考虑集中与分散的均衡点。

3.2管办合一与管办分离

管办合一和管办分离最早是中国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两种职能划分机制,是中国特有的产物。其中,所谓的“管”有管理、监督的含义,“办”则主要是指执行、运作,从概念上分析,事业单位所称的管办分离是指,作为公益服务供给者、事业单位举办者的政府,将其监管者与举办者职能相互分离。管办合一则是指两种职能归属同一主体,管办分离即分而治之。这种思想也对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模式有所影响。采购管理与业务的职能如图1所示。管办合一意味着采购管理职能和采购执行职能由同一主体完成,管办分离意味着采购管理职能和采购执行职能由两个主体完成。目前,关于采购组织管办合一与管办分离的不同选择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变革中遇到的一大难题,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适用与选择。

4新视角下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模式

集中/分散采购模式和管办合一/分离模式在企业中存在交叉,通过集成互动的视角,提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新模式,即集中分离型、高度集中型、集中管理型和完全分散型,如图2所示。基于这种视角进行划分的合理性在于,第一,采购管理模式不仅涉及到采购管理方式的选择,要保证一种模式能够达到预想的效果,同时必须考虑与之相适应的采购组织设计和采购权限分配;第二,集中/分散采购模式涉及的是总部与下属单位关于采购权限的纵向划分,管办合一/分离采购组织设置方式涉及的是同一层面上不同部门对于采购职能的横向划分,将二者进行组合是从横纵两个维度把握采购权限合理分配,也是组织横向分工与纵向分工在采购组织内的应用。

4.1高度集中型采购管理模式

高度集中型采购管理模式是指在总部设立唯一的采购部门,负责整个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绝大部门的采购工作,该部门不仅负责采购规章制度制定、采购计划汇总、采购绩效考核等采购“管”的工作,同时具体执行采购谈判、合同签订与执行、物流与库存管理等与采购活动相关的“办”的工作,集“管”“办”于一体。对总部控制的采购权力而言,高度集中型采购管理模式是集中化程度最高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下,集团总部纵向上将分散于下属单位的采购权力收归至总部,集合整个集团内部的采购市场和资源应对外部供应商以实现规模效益。横向上将所有与采购相关的管理与执行活动归于一个部门,建立统一的采购平台、统一的采购管理制度、统一的采购标准和统一的供应商管理,并统一执行采购活动。这种模式下的采购组织设置一般是总部设立采购部门,属于高层,在整个行政范围上能与财务、生产运营、战略管理部等总部重要部门处于同样位置,可以直接向董事长或相当职位管理者汇报工作,是集团中比较重要或受重视的组织之一。而采购部门内部按照集团经营特点、地域特点等的不同来设置。总部采购部完成收至集团总部的所有采购工作,而下属单位负责的内容一般为总部控制的采购范围之外的工作。

4.2集中分离型采购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集团负责集中采购,但采购职能实现管办分离的采购管理模式。具体表现为集团总部设立采购部,负责整个集团采购管理的指导性工作,包括制定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审批采购需求计划、批准供应商进入、考核采购绩效等“管”的方面。同时,设立专门的物资采购公司,具体执行采购谈判、采购合同签订及跟踪、物流运输及库存管理等“办”的采购活动,从而实现管和办相分离。该模式是纵向集中、横向分离的一种集团化采购管理模式,从纵向上看,下属公司拥有的采购权力是有限的,整个集团的采购主要还是集中在总部进行。但从集团总部的横向职能划分上看,整个采购管理活动被分置在两个独立部门完成,相互之间形成制约。这种模式下采购组织设置最大的特色就是总部设立采购部的同时设立平级的直属物资采购公司,从部门领导的级别上看,两个部门在总部都具有较高的地位。设置的物资公司一般是总部直属法人企业,从级别上看与总部采购部门并不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具有独立从事专业采购活动的业务能力。一般而言,主管集团企业采购“管”的工作的采购部内部结构设置是按照采购业务划分,设立管理部、计划部、审计部、绩效考核部等,而物资采购公司的内部设置比较多元化,既可以按照采购执行流程划分,又可以按照业务地区划分,还可以按照物资采购类别划分。

4.3集中管理型采购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型采购管理模式是指在总部设立的采购部门仅对整个集团的采购工作作出指导,并不从事具体的采购活动,下属公司根据总部的指导自行进行采购实施。具体表现为集团总部与所属企业均设立采购管理部门,集团采购管理部门不开展具体的采购业务,而是通过制定统一的采购标准、采购制度、采购流程、供应商管理规则以及搭建统一的采购交易平台等对采购“管”的工作进行指导,由所属企业具体执行采购操作的“办”的工作。这种模式下的采购权力集中程度较前两种弱,总部采购管理部门仅履行管理职能,制定整体采购战略及体系框架,并不执行具体的采购活动,下属企业在供应商选择、采购价格决策、合同管理、物流运输与库存管理等方面有很大的自。这种模式相当于采购“管”的部分职能在总部,而“办”的职能完全下放到直属企业。这种模式虽然看似采购活动分散,但因都在总部的采购管理框架下进行,有形散而神不散之理念。该模式下的采购组织结构由总部采购部和下属单位采购部共同组成,总部采购部门或者采购管理中心的定位是采购管理集中而不是采购行为集中,因此这一层的内部设置包括标准化部、信息化部、供应商管理部等。对于很多集团企业来说,下属企业也是包含很多孙公司的集团企业,所以下属单位采购部内部机构设置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按照区域、采购业务流程、物资分类等标准进行,需要说明的是,该模式下下属企业根据总部管理框架自行组织采购,所以采购职能的设置比较齐全,需能够满足企业采购需求。

4.4完全分散型采购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集团总部不设立采购部门,不参与下属单位任何与采购相关的工作,所有的采购活动包括采购制度、供应商选择、采购谈判、价格决策、合同实施、库存与运输管理以及绩效考核等都由下属企业自行组织完成,甚至由各个需求使用单位直接进行。对于集团总部而言,这是最分权的一种采购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集团不参与下属企业的采购工作,也就不在总部设立采购部门。下属企业的采购部门设置可以按照所处行业的特性或者业务地域分布进行选择。

5新型采购管理模式的特点与适用范围

5.1高度集中型采购管理模式

高度集中型采购管理模式优点包括:有利于实现资源集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提高总部层面采购管理效率,减少内耗;有利于实现集团内统一采购管理,降低采购质量、交期等带来的风险;有利于提高采购专业化水平,降低机构和人员重复设置频率。该模式的缺点包括: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相互监督与制约;采购流程相对较长,不利于及时满足下属单位的需求,尤其是紧急需求;对市场的敏感性较低,对需求变化的反应速度较慢。高度集中型采购管理模式对于集团内业务经营相关程度高、集团对下属企业管控能力强的商业性集团企业来说是合适的选择。

5.2集中分离型采购管理模式

集中分离型采购管理模式优点包括:有利于整合资源统一对外,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总部层面采购工作实现异体监督,提高采购透明度,减少采购腐败;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有利于实现专业化采购;专业采购公司对外部市场的敏感度高,能对市场变化做出快速积极响应,提高反应速度。该种模式的主要缺点包括:总部采购部与采购公司之间、采购部与下属企业之间、采购公司与下属企业之间沟通协调难度大,采购环节增加,容易产生摩擦,内部采购效率有所耗损;采购公司自主性较低,对外部供应商的控制力较弱。集中分离型采购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经营业务相关性大、对下属企业管控能力较强,同时专业化运作水平高、对监管要求高的企业集团。

5.3集中管理型采购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型模式的优点包括:分工具体,权责明确,发挥两级采购组织的作用,有利于生产保障;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统一,既有利于实现集团内统一采购管理,又有利于保证基层工作富有弹性和成效,及时满足下属单位采购需求;两级单位参与采购工作,有利于互相监督,防治采购腐败;建立统一平台有利于降低与外部供应商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采购效率。该模式主要缺点包括:沟通环节多,容易出现上下政令不一的现象;组织机构设置复杂,采购组织人员较多,增加管理成本;采购执行分散,不容易形成整体规模优势。集中管理型模式适用于集团经营业务多元化且下属单位地域分布广、经营情形较为复杂,市场竞争程度较高,同时集团对下属单位的管控以财务和战略管控为主,管控能力一般偏下的集团企业。

5.4完全分散型采购管理模式

完全分散型采购管理模式主要优点包括:下属单位能够及时满足采购需求,尤其是紧急性和个性化需求;沟通环节少,采购效率高;下属单位仅对本单位成本负责,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该种模式的主要缺点包括:采购行为分散,不能形成规模优势,采购成本较高;各企业之间标准、流程不一,从集团层面看管理混乱;采购机构重复设置,导致整个集团采购组织冗杂,管理成本较高;各二级单位对供应商的控制力弱,容易遭受质量不合格、不按时到货以及价格不稳定等方面的风险。完全分散型采购管理模式适用于那些集团内的经营单元行业跨度大且相关性低、经营地域较为分散、管控能力弱的集团企业。

6结语

本文通过对传统的集中分散采购与管办合理分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新型的采购管理模式,即集中分离型、高度集中型、集中管理型以及完全分散型,探讨了它们的特点与适用范围,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模式变革从而提升采购竞争力提供了参考。

作者:宋玉卿 郭娇 单位:北京物资学院

[参考文献]

[1]陈红泉,赵萌.国有集团化企业集中采购模式探讨—基于某大型国有集团的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9,(23):77-82.

第4篇:集中采购的优点范文

[关键词]政府;集中采购;控制成本;效益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6.024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6-00-01

1 高校采购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校的采购类型主要有两种,分别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采购机构依据政府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采取市场竞争机制和一系列专门操作流程进行统一采购。单位分散采购是指高校采购部门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可以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控制采购活动。但集中采购的周期长、时效低、不灵活,与高校采购的特殊性产生冲突。因此,必须想方设法平衡采购的时效性与采购的规范性。虽然政府集中采购是政策的硬性要求,但由于我国采购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很多地方有待完善,高校从自行采购到政府集中采购,不可能一步到位,一方面需健全政府采购体制,另一方面要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并给高校采购人预留适应政府集中采购的时间。

2 高校采购原则

2.1 公开透明原则

该原则要求采购的法律和程序以及采购活动要公开。招标公告,将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开标的时间、地点一一注明,向全社会公开,任何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都可报名参与;评标活动结束后公布中标结果,投标人如果对中标结果有质疑,采购机构应及时给予答复。增加高校采购透明度,坚决抵制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的现象发生。

2.2 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个投标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人享有同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不歧视、不偏向任何一个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资格预审和履约保证金对所有的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不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

2.3 经济效率原则

节源开流,科学编制预算,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购部门通过公平竞争、货比三家,使有限的财政资金购买到更多的物美价廉的商品。

2.4 廉正性原则

在高校采购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利用其职权便利要求采购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并从中收取回扣;不得在评标工程中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让某个投标人中标。应坚持公正廉洁的立场,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促进采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3 控制高校采购成本的对策

3.1 加强对采购人员的专业培训

高校采购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涉及范围广,涵盖经济、基建工程、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等学科,对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只有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才能胜任集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于一身的高校采购工作。每一次采购都是为了满足申购部门的某种需求,它要求采购人员充分理解所购物品的功能、质量及市场价格,在不超过预算的前提下购买物美价廉的产品。与此同时,采购人员还要掌握谈判技巧,比如在询价、比价、议价的过程中,采购人员只有充分了解材料的价格构成及市场行情,才能在价格谈判中取得主动权。综上所述,高校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将直接影响采购成本控制的效果。各高校应重视对采购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通过定期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来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招标训练,提高其价格谈判的技巧,以适应当前高校采购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高层次的采购团队。

3.2 鼓励政府集中采购

高校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是大势所趋。集中采购的益处具体可总结为如下几点:第一,采购量大,总成本降低;第二,所采购的物品容易标准化;第三,采购管理简单;第四,有利于对采购活动进行更有效的控制。综上可知,集中采购的最大优点就是降低成本,通过政府采购机构集中批量招标,引导供应商参与竞争,降低交易成本。据统计,集中采购相比分散采购可节约10%~30%的资金。可将节约下来的经费用在有需要的地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其最大效益。

3.3 灵活运用竞争性谈判

如果技术方案复杂,无法规定具体要求或者用户急需而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又无法满足,可考虑选择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方竞争性谈判式的特点:一是可以缩短采购周期,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人一次报价,缺乏对价格谈判的回旋余地,而竞争性谈判允许投标人二次报价,可通过谈判进一步挤掉价格水分,降低采购成本,为学校节约资金。

3.4 积极推广使用政府电子采购平台

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普遍应用,给传统的高校政府采购方式带来巨大冲击。电子采购的优越性越来越明显,它不仅缩短了采购周期,节约采购费用;还能提高高校采购的透明度,使采购过程更加公开、公平。比如高校采购一批仪器、设备,如果采取招标方式,采购周期将无法满足用户的即时需求,通过电子采购可统一这些仪器设备的规格、标准,快速完成采购工作,而且在采购平台上操作也会留下采购记录,便于监管采购活动。

主要参考文献

第5篇:集中采购的优点范文

关键词:战略管理;政府采购;采购模式;采购门槛

政府采购因其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规模庞大,对国民经济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向来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我们很有必要从公共部门战略管理的视角来对我国政府采购的模式及其相关的内容进行探讨,将政府采购公共财政的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探索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模式。

一、政府采购与战略管理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中叶,以美国1761年颁布的《联邦采购法》为标志,距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政府采购的起源,根据财政部的说法,“其制度建设和试点推进的工作,应该论文是从1995年上海市对财政专项安排的设备购置,采用政府采购员的办法时开始的。”[1]24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由于政府采购本身所具有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范围的广泛性,采购规模巨大,采购的政策性、非营利性和采购管理的公开性等特征,其操作效果如何,会对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产生深远的影响。加之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我国已向亚太经合组织承诺于2020年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作为一国在市场经济中最大买主的政府,其行为就不仅会对本国的经济产生影响,而且会影响到一个地区乃至全球的经济走向。因此非常有必要从一个动态的、全局的、长远的、持续的角度来看待我国的政府采购,而战略管理恰恰符合了这样的要求。战略管理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私营企业部门,美国学者安索夫(AlfredChandler)1962年发表专著《战略与结构》,成为现代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研究起点[3]12。此后,许多学者积极参与战略理论的研究,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流派。国内著名学者周敬伟教授认为:“战略管理是组织确定其使命,根据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设定组织的战略目标,为保证目标的正确落实和实现进行谋划,并依靠组织内部能力将这种谋划和决策付诸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控制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4]75公共部门的战略管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组织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允许对环境进行考察,以选择通过一定的付出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的目标。波齐曼和斯特劳斯曼在《公共管理战略》一书中认为公共部门战略管理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关注长期;将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战略管·65·理和计划并不是自行贯彻的;采取一种外部观点,强调不是去适应环境,而是期待和塑造组织的变迁。公共部门由于环境因素、交易因素、组织内部运作方式的不同,战略管理的作用与私营部门相比,更具有长远性和全局性的特点,因此就更有必要分析和指导政府采购这种涉及范围广、牵扯利益多、持续时间长的政府行为。

二、战略管理下的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一)政府采购的一般模式政府采购的模式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形式,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项目确定。[2]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模式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与两者相结合这三种。集中采购模式是指本级政府的采购均由一个专门从事采购的部门负责,不允许单位自行采购。其采购的过程为:使用单位向财政主管部门上报采购计划,待采购计划被批准后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安排采购,采购项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承包商支付[1]24。实行集中采购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减少采购的中间环节,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便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和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目前国际上采用集中采购的国家有美国、阿根廷等。分散采购模式是指各使用单位自行进行的政府采购的模式。其过程是由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采购预算计划,获得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原则自行采购。分散采购最大的优点是灵活,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确定采购的物品,尤其是适用于紧急状态下的政府采购,但是它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国际上只有英国、日本等少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这种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是指一部分采购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一部分采购由各个需求单位自行负责的采购模式。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在大的方向上具有集中的趋势,是以公共投资为主,便于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而一般的小规模政府消费品的采购则是以分散采购的方式,便于发挥其灵活性。这种模式不是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简单折衷,而是集它们的优势于一身,但其本质还是集中采购。(二)战略管理思维下的政府采购模式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公共部门必须以战略眼光思考自己的职能、角色、地位、组织结构和与社会的关系,确定组织面临的环境和组织发展的长远目标,提高自身竞争力。而政府采购作为公共组织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交换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公共部门的整个运作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战略管理视角下的政府采购要求将政府采购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关于政府采购的战略计划不是自行贯彻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要有一种外部观点;对于政府采购不是被动地适应环境,而是要积极地塑造组织的变迁,在变化的环境中拥有主动权,同时由于公共部门的特殊性,还要充分考虑到政治权威的影响。战略管理有一个基本性的要求即给组织正确的定位,以面对未来日益增长的不确定性。具体到政府采购上,既要给政府采购一个战略定位,使其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共财政的效益,更好地服务社会,同时又要增强公共组织抵御社会不确定风险的能力。因此必须用战略的思维来考察政府采购的内外部环境,用系统的方法审视环境变化与组织的长期情况。综上所述,分散采购模式达不到政府采购战略思维的要求,因其没有统一的规划,采购单位分散,不能从战略上进行统一,但是完全集中的政府采购又不适合我国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地区差异巨大的现实国情。因此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采购模式,既能够从战略管理思维下进行操作,又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这种模式,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所谓采购门槛,是指政府采购达到一定规模后,必须由政府进行统一招标采购的最低限额。在国际上,采用结合采购模式的国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设定采购门槛,门槛高的分散采购的成分多一些,门槛低的集中采购的成分多一些。由于我国各地之间的财政状况及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加之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处在起步阶段,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对采购门槛作统一的要求。但是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看,对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国家通过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程度。采购门槛的恰当设定,能使得国家通过对政府采购·66·肖伟公共部门战略管理视角下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这一公共资金的支出,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而且还能够从全局宏观的角度来对国民经济进行战略调控,增强国家在经济领域抵御国内外不确定因素的能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另外,也应该从各个行业长期的发展状况来对采购门槛进行划分,对于国民经济中新兴的、具有远大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行业,在设置采购门槛时应该区别对待,有所偏差。同样地在采购过程中,高价值、高风险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专业化、技术精湛的采购人员进行操作会更加经济有效;低价值、低风险的常规采购,通常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操作,这样既保证了高价值、高风险商品的质量,又能够保证其他商品的采购速度和灵活性。其实,“采购门槛”的设定,在本质上是对政府采购权力的划分。不同采购门槛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各级采购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绝对的集中采购和绝对的分散采购都是不合适的。所以,恰当的采购门槛的设定,对于预防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实现各级采购部门权力的划分,从而调动各个采购部门的积极性,实现公共财政的最大效益都有积极意义。

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的优点一般情况下,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通常可以获得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双重效益,集中采购有利于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采购政策,培养更多技能精湛、知识全面的采购人员;分散采购则灵活性更高,采购速度更快。以战略管理的思维分析这两种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其意义更为长远,具体表现如下:1.相结合采购模式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当前的财政政策,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我国现行的财政制度中,对建设性支出和对资金消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规定,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采购门槛的科学设定,对财政中建设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能够在不同模式下进行操作,使之各自得益。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从资金的分配到消费,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保证质量,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2.建立恰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能够调节社会供求总量,实现社会总供给的平衡,并且能够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国家调控经济的政策工具,不仅作用于微观的经济领域,调节部分商品和劳务的供给和需求,而且作用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进而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时,针对近年来许多单位部门分散采购时的短期行为造成我国许多商品盲目进口,从而对我国的民族工业造成很大冲击的现实问题,以集中为主的结合采购模式,能够有效地改变这一局面,促进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3.建立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有利于我国经济走向世界,进一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实现与国际接轨。我们和国际接轨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能够利用国际市场。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加快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贸易的迫切需要。政府在以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下,在采购的过程中能够协调统一,在以买方为主的对外经济中拥有较大的自,同时还能够激发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壮大,提高其竞争力,使之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之中。

[参考文献]

[1]王亚星.中国政府采购的市场化运作[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N].人民日报,2002-07-10(11).

[3]周敬伟.战略管理学前沿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12):12-13.

[4]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第6篇:集中采购的优点范文

关键词:采购;火电厂;燃料

前言

现阶段,我国现有的电能供应方式较多,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就是火力发电,火力发电的质量会直接影响电能的正常运行、供应。火力电厂在发展过程中,燃料的采购成本会直接影响火电厂的发电成本与质量。因此,想降低发电成本、提升电力质量就应该通过集中的形式进行采购,只有这样才能提升燃料采购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实现节能、降耗,促进火电厂快速发展。

1 火电厂发展现状

现阶段,我国火电厂在发展过程中主要通过燃料成本控制来降低各项生产工作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火电厂的经济效益,促进其快速发展。然而,火电厂在实际发展期间常常会因为以下几种原因导致材料成本的控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下去,这对火电厂的发展来说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1.1 燃料供应不足

燃料是保证火电厂正常运行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燃料的质量也会直接影响火电厂电能的生产质量。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逐渐提高各个领域发展迅速,对自然能源大规模开采,导致能源紧缺,燃料供应不足[1]。虽然说,我国相关部门已经给予出了高度的重视,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能源紧缺的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做好燃料用量的控制工作,减少燃料的损耗,保证燃料可以被合理利用。

1.2 材料管理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火电厂在发展过程中,现有的燃料管理制度不完善,而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较差,不能合理规范燃料采购全过程,增加燃料的采购成本。另外,工作人员在对燃料生产加工时,对燃料的工作不重视,导致燃料损失严重。虽然说有一些火电厂认识到了燃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但是现有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很难对火电厂发展全过程进行管理,久而久之就会增加火电厂的经营成本,对其在以后的发展来说造成了很大的影响[2]。

1.3 煤电价格不断上涨

煤电是火电厂在发展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的满足社会用电需求。但是近年来,社会能源紧缺,不能满足各个领域的使用需求,导致一些火电厂在发展过程中处于亏损状态。而火电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对煤电价格进行调整,从而导致燃料的管理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下去。

1.4 煤炭质量较低

火电厂在发展期间,自然能源紧缺,煤炭资源的质量逐渐下降,这对电力的稳定生产来说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虽然说,我国相关部门调整煤炭政策,但是还是有一些火电厂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煤炭供应量不足现象。当前的形势背景下,一些火电厂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大肆开采自然资源,忽视煤炭的质量。如果煤炭的质量较低,那么就会影响发电机组的正常运行,对火电厂的发展来说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 集中采购的概述

2.1 集中采购概述

集中采购主要指当地政府部门在开展采购工作时,通过集中的形式进行货物、工程、服务、材料等方面的采购[3]。而集中采购中又包括了机械采购与部门采购这两部分。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主要以政府燃料为基础通过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这种采购形式对于部门、系统等方面的正常运行来说有着较高的要求。集中采购尽量集中在一次进行采购,减少采购次数,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工作质量与效率。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我国现代化信息技术水平逐渐提升,并在各个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对于集中采购来说也不例外。现代化信息技术在集中采购中的应用可以对火电厂燃料采购全过程进行分开管理,保证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呈现出买方市场主导卖方与买方经济利益均衡化的关系,保证采购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下去。

2.2 集中采购的优点

火电厂在发展过程中所采用的燃料集中采购模式是火电厂企业内部采购部门在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燃料实际采购过程中,应该做好所需燃料的划分工作,将同一类型的材料进行集中划分,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工作质量与效率[4]。

集中采购模式在火电厂燃料采购中的应用还可以有效的减少采购燃料重复现象发生,合理控制燃料数量,并通过规模式进行运输,降低燃料在运输过程中的成本,提升火电厂企业的经济效益。另外,集中采购模式还可以有效的减少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竞争与冲突,并形成对应的供应基地,降低采购成本。

3 集中采购模式在火力电厂燃料采购中的应用对策

集中采购模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导致采购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下去。如果采购流程不完善,会影响全部的采购流程,影响火力电厂的正常运行生产[5]。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将集中采购模式合理利用,提升采购工作质量与效率。

3.1 在财务预算安排中的应用

火电企业在开展燃料集中采购工作时,需要由财务部门进行相同类型燃料的统筹工作,减少重复采购的现象发生。对于政府采购燃料来说,需要由政府的财务部进行结账,如果政府部门制定了对应的采购流程,那么工作人员就需要按照指定流程进行采购,提升资金的使用率,扩大政府的采购规模。

3.2 在材料采购燃料委托中的应用

采购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仅仅要做好指定燃料的采购工作,同时还应该做好委托燃料的采购工作,在实际采购中,应该通过统一的形式进行,不得擅自拆分,只有这样才能提升采购工作质量与效率。对于一些批量的采购任务来说,可以根据采购流程为基础进行采购方案关联,之后再通过集中的形式进行采购,减少采购次数,提升采购质量。

3.3 在材料采购燃料具体操作中的应用

集中采购机构与受委托采相比存在着相似的特点,在实际采购过程中都需要通过集中的形式进行,减少采购次数。而集中采购机构在实际工作期间会委托大量的采购工作人员,采购燃料十分复杂,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委托采购工作进程[6]。因此,在燃油实际采购过程中,应该根据火电厂的发展现状合理规划采购方案,并定期开展采购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减轻委托采购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减少采购次数,降低采购成本,获得大规模的采购效益,促进火电厂快速发展、

4 结束语

集中采购模式在火电厂燃料采购中的应用可主要通过集中采购、委托采购形式进行。不管是哪一种形式都可以有效的降低燃料的采购过程中的成本,提高火电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韩鹏.某火电厂燃料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发与应用[D].华北电力大学,2016.

[2]李国华.不确定条件下电厂燃料供应优化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1.

[3]孟庆海.火力发电厂燃料自动监管系统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6.

[4]李拥刚.试论火电厂燃料管理与节能控制策略[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21:123.

第7篇:集中采购的优点范文

论文摘要:研究采购与库存管理对于医疗单位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医用材料和后勤物资的采购与库存管理进行了详细阐述。分析了采购与库存中存在的问题,将供应链管理理论运用到医用材料和后勤物资的管理上,以实现采购与库存的科学管理。

现阶段,医院采购的物品主要包括药品、设备、医用材料和后勤物资等。在一些医院中,这些物品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独立采购,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相对封闭,存在着采购不规范、不完善等现象。在库存方面,库存数量过多、库存成本偏高、库存周转率低下等问题都制约着医院经济效益的提高。

1.原有的采购和库存流程存在的问题

大多数医用材料的采购周期约为1个月1次,在实际工作中。仓库保管人员并没有统计每月实际用量,而是在库存量接近零时才通知采购人员,采购人员没有计算最佳订货量。而是凭以往的经验进行采购,结果出现在某段时间内医用材料库存过量,某段时间内无货可供的现象。

后勤物资方面由于采购周期太长,造成物品库存过多,占用了大量仓储空间、增加了库存成本。

2.医用材料和后勤物资的采购与库存管理的相应措施

2.1集中采购

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我认为应采用对医用材料和后勤物质等进行集中采购管理的方法。就是将医用材料、后勤物资的采购职能全部合并,归到一个采购中心。这种对医用材料和后勤物质进行集中采购的管理方法有以下优点:①可以对医院的组织结构进行整合,由过去的多头采购整合为集中采购管理,这样既能优化资源配置,减少机构设置,又便于资源的集中调配,降低运营成本。②能够对医院的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重组,通过科学分析原有业务流程的优缺点,再结合医院的战略规划,制定出符合医院实际的业务流程,这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职工的凝聚力,提高采购部门为临床服务的质量。

2.1.1ABC采购管理法在对各类医用材料和后勤物质的采购管理时,我们拟运用ABC采购管理法进行管理Ⅲ。ABC采购管理法把各种物品分成三大类品种:A类物品的价格是最高的。它在价值上占到全部物品的60%~70%,但在物品数量上仅占总数的5%~20%,如人体植入材料、心脏起搏器、介入导管、支架等,对于A类物品的科学管理是采购中心今后工作的重点。B类物品的价格不如A类高,但比c类高,在数量上占全部物品总数的20%左右。价值上也约占到总量的20%。采购中心对B类产品也要进行科学化管理。C类物品是使用量大,但价格便宜的物品,这类物品数量上占到总数的60%~70%,但价值只占总数的5%~20%,如纱布、棉签等,C类物品库存量较大,管理可以相对简单。

我们要结合业务流程重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医院的各科室应根据医疗服务的实际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各科室应将所需的材料数量按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采购中心,申请单必须注明所需物品的数量,用途、规格、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内容,由科室负责人签字。采购中心根据全院各时间段的实际消耗量,把临床群室的需求统一汇总,再结合仓库的实际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表,上报院长审批。

2.1.2合理的采购方式在采购的方式上,对于大宗医用材料和物资,中心可以采用招标的形式采购,对小批量材料和物资,中心主要采用谈判采购方式。供应商的选择是集中采购和科学管理的关键步骤之一,采购中心要注重收集供应商的信息资料,并根据供应商的资质材料进行筛选。我们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这些资质材料: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等。

我们应制定对供应商进行量化的评估体系,我们在以下几方面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_。供应商的企业性质、规模、财务状况、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品质保证能力、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通过对供应商进行量化评估,我们可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合格的供应商才是我们的合作伙伴。

在合格供应商中,我们采购时首选生产厂商,其次是一级商,减少和二、三级商的业务。这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①直接从生产厂商处购买产品,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采购成本,可以获得较优惠的采购价格。②对于那些通过商销售的企业,我们应首选一级商,这样我们可以得到比较低的折扣率,也可以采购到品种较齐备的产品。

为便于对各种医用材料和物资的管理,我们应在采购、保管、发放的各个环节,建立多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如在采购环节建立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对供应商资质、规模、基本情况等进行汇总,由于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具有时效性的,当某供应商的“三证”到期时,该系统可以及时报警,使采购人员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这个系统的建立将为采购工作提供了相应的数据和信息保证。

2.2科学的库存管理

对医用材料和后勤物质进行集中采购和科学管理就必须与材料的库存管理结合起来。库存管理的目的,在于保持存货量与订购次数的均衡。维持适量的库存,合理地运用流动资金,提高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从而增加利润。

某医院医用材料库存金额约为150万元(不包括骨科材料、介人材料、检验试剂等专购物品),每月出库金额约在85万元,医用材料的存货周转率约为6.8,存货周转天数约为53d。后勤物资库存金额约为34万元,年出库金额约148万元。后勤物资的存货周转率约为4.35,存货周转天数约为82d。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天数)指标的好坏反映存货管理水平,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此单位的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天数)还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

库存管理系统的运行可以提高医院对医用材料和后勤物质库存管理的能力,管理者可以随时了解库存的详细情况,合理运用资金,调配医用材料和后勤物资的采购数量、采购计划,从而满足医院发展需要。

结合采购和库存管理系统得建立,我们应把信息管理系统和科学管理方法有机的结合起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骨科材料、介人材料、检验试剂等专购物品,应建立人体植入材料存档管理的制度。

我们还应在采购和库存管理中尝试运用多种科学管理方法,如ABC库存管理法、物料需求计划(MRP)、经济订货批量(EOQ)、零库存管理等方法。零库存管理的运用是要根据临床科室在单位时间内的使用量和需求量,结合采购时效、运输环节等因素,设立最高和最低库存量。库存量保持在最高和最低之间,就是合理的库存量。

第8篇:集中采购的优点范文

一、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的意义

我国的电力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对于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电力行业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其装备水平的提高,这需要做好电力企业设备采购过程的管理。通过提高采购过程的管理水平来降低工程造价,促进电网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电网公司要重视对于采购环节地管理,最终实现电网公司的全面发展。

电网公司要想提高采购设备的质量需要对传统的采购模式进行管理,使采购人员的采购行为都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在新的采购模式下,提高设备采购管理水平。具体的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能够提高采购效率。在采购过程中缩短采购的时间是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新的采购模式下能够极大的缩短采购时间,使采购的设备能够在短时间内投入到生产之中,为电网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第二,加强电力设备采购管理,能够增强电网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电网公司的设备水平对于公司的综合实力有着重要的影响,侧面反映一个公司的发展情况。

第三,加强设备的采购管理,能够保障电网运行的安全性。电网公司的设备的及时更新,能够很好的避免在电网输电过程中产生的故障,有力的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性。

第四,加强设备采购管理,可以降低采购过程的设备成本,对采购供应体系进行优化,提高电网公司的经济效益。

二、新形势下电网公司设备采购方式

目前电网公司的采购办法主要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联合采购、询价采购、电子采购等多种形式,以下将对这个几种不同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电网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采购的需要灵活的选用不同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一)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是两种相对的采购方式,这两种采购方式是相对而言的,各自具有优点,需要灵活选用这两种方式。集中采购主要是不同的电网公司联合在一起,通过核心管理部门进行的,这种采购方式需要采购目前最为先进的设备,与专业化的采购部门进行合作,按照电网公司的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设备采购工作。由于这种采购方式是各个公司联合在一起进行的,采购的规模比较大,可以很好的发挥集约化优化的优势,极大降低采购设备的价格,使企业能够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到优质的设备,这是目前很多电网公司采用的采购方式,但是这种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比较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采购时间。而分散采购是由电网企业自主进行的采购方式。电网公司下属的单位为了满足日常的采购需要进行的小规模采购活动,这种采购方式比较灵活,但是需要价格上面优势不大,需要电网公司与设备公司进行长期的合作。

(二)联合采购方式

联合采购与集中采购相类似,都是通过统一的采购形式来降低设备采购成本,但是这种联合采购方式一般是在一个地域范围内的公司进行的,并且采购设备的目前会限制在国内的设备企业,采购程序也相对简单,这种采购形式能够很好的实现资源共享,最终实现资源共赢的目的。

(三)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主要是电网公司的采购人员,通过询问不同厂家的价格来进行的采购方式,通过对不同厂家设备的质量和价格进行对比和分析最终选择出合适的厂家。这种询价采购的方式是最为常用和有效的询价方式,可以很好的降低设备的成本。

(四)电子采购

电子采购主要通过网络与设备厂家建立联系,通过“端对端”的形式,减少采购过程中的中间环节,这极大的降低了采购的成本,是未来电网企业使用的主要采购形式。

三、新形势下电网公司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对电网公司设备采购办法管理对于电网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加强设备采购管理需要积极改进现行采购办法的弊端,改变采购管理发展思路,实现电网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一)加强对采购部门人员的培训

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对于采购设备的质量和价格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十分重要。要使采购人员了解采购部门对电网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增强采购人员的责任感。为采购人员讲解采购规定和目前的采购方式,使整个采购的流程规范化和科学化。通过培训提升采购人员的专业能力,以为电网公司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质的设备,确保电网运行的安全性。

(二)完善电网公司的采购模式,调整企业供应链体系

电网公司的采购环节是整个供应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采购管理包括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管理、采购方式管理等多个环节的管理,采购管理的范围在不断地拓展。采购部门要积极与设备的电网公司的各个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公司目前的设备运行情况,对设备的情况进行详细地统计。在先进的模式的指导下适度降低采购设备的价格,并做好设备从运输到采购环节的规划,实现电力物资的顺利交接,不断的总结采购经验,最终选择与公司情况向匹配的采购模式,不断优化公司的供应链体系,以满足电网公司对于?O备的需求,保障公司电网的正常运行。

(三)积极联合其他公司,实现区域内采购环节的一体化与规范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企业对于电能的需求越来越大,电网公司的采购量也在不断地提升,如何降低采购成本的基础上提高采购的效率是目前电网公司采购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这需要同一区域内的电网公司的采购部门联合在一起,形成以区域为单位的独立体,利用联合采购的方法实现采购行为的规模化,提高议价能力,为公司提供质优价廉的设备,促进电网公司的发展。

(四)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实现设备采购管理的信息化

第9篇:集中采购的优点范文

对企业物资采购进行权责分离。物资采购的本职定位就是“权责分离、采管分离”,根据油田物资采购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各部门分权制衡。并进行有益的尝试。“六权分离”即设备申购及使用权、设备采购决策权、采购资金落实及支付权、物资采购权、采购物资验收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使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领导、财务处、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分别行使。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这样既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体现权力制衡,避免部门独断。

计划管理,发挥规模效应。企业设备采购的资金什么时间使用?用什么资金?计划资金额度、采购哪些项目?因为资金来源不同,资金到位时间不一,要让业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计划到下级单位的采购资金,下级单位按计划提出申购,使采购部门提前安排招标采购项目,并对招标采购活动作出合理有效的安排,减少申购、采购的随意性,减少以往许多同类物资因其采购分散、数量少、招标次数增加而难以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和功效。从而提高招标效率,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

扩大招标信息的受众面。企业应选择以邀请招标为主,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为辅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作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衍生形式,既具备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固有的体现“三公”原则、有利于广泛选择最优供应商的优点,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企业可通过建立的供应商资料库或不同渠道采集的信息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对其发出邀请,这样可大大缩短招标完成时间。

某些物资由于其本身具有特殊性或国内只有1家产品商,按《物资采购法》的规定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因而也只宜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成本相对于公开招标要低得多,竞争性谈判则更低,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甚至可以不计成本。企业的有些项目很小,只有几万元或十几万元人民币,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显然是不合适的,不光是采购周期长,其采购总成本也可能会比不招标还高。所以,企业物资招标采购,大部分是邀请三家以上商家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招标,通过供应商的相互比价,最终得到最优的价格。同样的招标项目,如果有数量更多的投标方参与,企业就可以用更低的采购成本得到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由于企业采购信息的渠道面窄,的信息仅仅被常参与企业投标的商家所重视,其他的潜在投标商则可能因为相关信息缺乏而失去机会。

采用合理的评标办法。根据各企业的需要,在满足科研要求的基础上,企业采购部门应实事求是地制定评标办法。对于一些配置型号相对固定的产品,不要拘泥于限额的规定,刻意追求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形式,其实只要询价能够达到价格低廉、节约采购成本、时效高等效果时,就没有必要邀请专家来搞所谓的形式评标,避免浪费人力物力。此外,企业不能一味追求低价位中标,因为随着采购范围的扩大和机制的规范,价格水平将趋于明朗,一些不必要的费用在投标成本中逐步剥离,投标人的利润维持在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合理范围内。如果进一步追求低采购价格,提倡价格主导企业采购的一切时,将迫使投标人通过降低用材标准、降低产品质量,甚至偷工减料等方法来确保其预期利润,最终给企业带来损失。

强化内部资源共享。企业要加强企业共享性资源在下级单位之间的协调利用,形成共同的目标和意愿,制定制定相关规则,加强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建设和设备重复采购,以达到节省资源运营成本。

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在采购企业重要设施、设备和大宗物品时,应对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体系认证情况、所有制性质、相关合法有效证明以及供应商的市场表现、合作态度、合同履行情况、市场业绩、产品竞争能力等有所了解。通过合理的选择程序和成本估算,以及以往的交易历史,企业采购部门可以客观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将合格的供应商纳入供应商档案记录,作为今后实施采购的目标供应商。同时,也可选择信誉好的供应商并达成长期合作关系,与诚实优惠、讲信誉、有经营实力的供应商合作,不仅能保证供货的质量,及时的交货期,还能得到优惠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的支持,从而降低设备采购成本。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企业要有效地进行设备采购,必须考虑到人的因素。采购部门及其人员、具体采购操作机构、评审专家等都具有庞大的成本节省空间。要不断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教育,使他们成为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能很好地把握市场脉搏、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同时,还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与之相配套,以充分调动采购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完善的管理,以最优化的资源配置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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