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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方式主要存在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储蓄养老等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除了继续保持和况固家庭养老的方式外,还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养老方式并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资全的投入。
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它是指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措施,包括经济、医疗以及服务照料等方面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措施。养老保障制度的内容比较广泛,具体包括收人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福利)保障、住房保障、生活服务和保健服务等。
一、农村养老的三种基本形式
2004年底,中国60岁及以l-老年人口为1.43亿,2014年将达到2亿,2026年将达到3亿,2037年超过4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一直维持在3亿一4亿的规模。如何保障老年人口晚年生活是全社会都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而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差距,使得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加严峻。目前农村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储蓄养老。
(一)家庭养老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只个方面。这是当前中国农村使用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具体体现。按照政府部门的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老年人口的全部经济来源构成中,来自子女供给部分城市占16.8%,城镇占24.0%,农村地区占39.1%,这说明子女供养在农村养老方式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集体养老
集体养老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目前我国的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作为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养老过渡的一种形式,是以集体为单位对老人进行集中供养的养老方式。“五保制度”是对农村丧失劳动力,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居民以“五保”即保证他们的吃、穿、住、烧、葬(教)等为内容,以社会救济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五保”的供养方式逐渐通过建立敬老院来实现对孤寡老残人员的集中供养。目前,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地区最为传统的政府供养方式。这种养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老年人主要采取两种供养形式,一是集中在敬老院供养,即由乡(镇)、村安排在敬老院享受养老保障;二是分散供养,由村级组织负责,安排邻里照顾。
(三)储蓄养老
储蓄养老是一种最典型的自我养老方式,即指老年人口依靠 日积月累、勤俭节约的积蓄养老。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和土地政策,使农业人口从农业生产经营中中获得的收人微薄,生活所需的不足部分往往由外出打工补充。大量的农村青壮年人口纷纷外出打工,通过辛苦劳作和省吃俭用,或多或少地积攒了一部分财产。他们的这些积蓄除了用于日常开销、教育投资、医疗费用的支出,还通常用于“防老”。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人口已达到1.5亿左右,大部分人并不打算永久性地居住在城市。有了一定的积蓄后,很多农民工首先想到的就是回老家修房子,目的就是为了将来的养老。
二、农村养老保障体制的现状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的时代。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方式遭遇到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农村养老保障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以湖北省为例,2005年,湖北省农调队,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在全省17个市县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之后又专门针对农村养老问题在5个县市对150个农户进行了重点调查。调查显示,湖北省农村老年化比重呈加快上升之势,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却相对滞后,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
(一)农村社会保障功能的弱化
农村社会福利、政府救济和低保投人严重不足,大多数的老年人基本处在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之外。广大农村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群体生活状况不容乐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他们身上体现不够。此外农村集体经济脆弱,致使农村社会化养老举步维艰。与城镇一样,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其实是一种福利和救助制度,主要由集体经济承担。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虽然国家在城市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机制的基础上,也在农村推行了养老保险,但于集体经济脆弱等多种原因,农村养老保险举步维艰。据湖北省农调队2005年对170个村的抽样调查,2005年底,村均累计负债近78.5万元,这就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无力承担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农村养老保险的费用完全要农民自己承担。17个县市,1700个农户调查显示,有近六成的农民认为如果养老保险费用完全要自己负担,他们不愿参加养老保险。2006年,社保养老保险的实际运作情况比意向调查结果还要差,参加养老保险的只占农户总人数的10.5%。
(二)土地功能的“虚化”
土地不仅被农民视为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而且被视为失业保障(当从事非农业劳动收入不佳时,农民可以退回到土地,获得生产和生活资料)和养老保障(在青壮年和老年健康期通过劳动获得的收人,可以维持自己的老年基本生活)。然而,近年来,农村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在不断“虚化”。一方面,进行农业经营的收益越来越低,甚至出现了种田亏本的现象。土地给予农民的养老保障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展,部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这样,部分农民变成了“非城非农”的失地农民,土地养老保障无从谈起。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耕地面积锐减。许多农村老年人失地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拮据,用于养老的积累更少。
(三)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弱化,农村老年人赖以养老的主要模式受到挑战。勿庸讳言,家庭养老依然是现阶段我国养老的基本模式。但从现实社会及调查材料看,它已不能承担所有的养老任务,正受到来自于计划生育政策和城市化、工业化社会共同引发的人口结构老龄化、家庭结构核心化等严峻挑战。现实各种因素的结合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开始瓦解,子女对老年人的照料和慰藉不像过去传统模式下那么密集和经常了。也就是说,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正开始面临着许许多多的挑战。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2004年平均3.8个乡村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据2005年湖北省对170个村的抽样调查,平均3.2个农村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据巧。个农户重点调查,2005年农户用于养老的费用仍然达到每位老人974元,养老费用占农户家庭年纯收入的8.5%。 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制的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面对我国庞大的农村人口群,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为避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滞后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巫需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养老保障的发展道路。就目前我国的农村现状而言,需要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社区养老社会养老保险并加大对农村养老的资金投人,方能解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现实问题。
(一)继续巩固家庭养老机制
赡养老人无论从伦理道德还是从法律规定上讲,都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从我省农村的实际出发,家庭养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不应排除家庭养老保障,而是要通过社会化养老保障机制来促进家庭养老。一是以政府行为推动农村家庭养老,在全社会形成养老光荣的风气。政府通过农村基层组织每年对农民家庭养老情况进行评定,对尊老、爱老,尽到赡养义务的农户予以挂牌褒奖,并在减免税费土予以扶持。二是加强对家庭养老的引导和督促。其形式有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等。近年来,老年协会在引导和督促家庭养老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红白理事会引导人们对老年人的丧事简办,减轻了家庭负担,把钱用在老年人生前生活改善上,提高了老年人生活质量。对此应进一步加强和引导,促进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养老机制
社区养老是发展新农村的新趋势。加强社区养老的文化建设和服务理念,尽可能解除落后地区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尽快改变其养儿防老的生育观念,不但对落后地区人口控制发挥作用,也对促进落后地区人口流动、增进落后地区市场经济的因素有着重要意义。城市社区养老体系建设相比,农村社区养老体系建设起步晚,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农村老人的需求。为此应从三方面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机制建设。首先,加快建设农村敬老院。敬老院是我国长久以来最具代表性的老年服务内容,曾受到老人的喜爱和子女们的青睐。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形成,农村敬老院的数量越发难以满足老人的需求,因此,必须加快农村敬老院的建设步伐。其次,农村老年服务的内容必须增加,包括老年医疗服务、老年生活照料服务、不能自理老人的长期护理服务等内容,以满足老年人不同的需要。再次,尽可能在经济上给老年人以支持。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有的经济发展迅速的农村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了退休制度,也有的按年给予补贴,对老年人的养老作用很大。但这要以雄厚的集体经济为基础。因此大力发展对于农村集体经济,是完善农村社区养老机制的重要之举。
论文摘要:根据有关文献及二次数据分析,对中国农村养老历史和现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框架和发展思路,指出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是养老保障体系的两个基本内容。为促进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逐步形成,经济支持方面应以强制储蓄积累为主,生活照料方面家庭应是关键,政府的责任是建立统一的政策框架。
1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思路
养老保障是城乡居民都应该享受的一种基本公共产品。长期以来,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双轨”制,占全国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居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统筹发展成为必然趋势。要使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决策落到实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和着力点是增加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构建制度化、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以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风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我国将在2010年迎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在此之前正是人口负担相对较轻的“黄金时期”,也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容错过的有利时机。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养老保障,必须在指导思想上按照现代社会保障的科学理念,恰当地处理好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土地保障与基金保障、划类保障与普遍保障三大关系。
2文献回顾
目前,在农村养老的模式选择方面理论界仍然存在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农村未来应当以家庭养老方式为主还是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派认为,由于农村老人数量极大,农民本身又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从主体来说,农村养老应以家庭为主,社会为辅,提倡老人自养,树立自我养老意识;而社会养老派则认为,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随着核心家庭增多、土地的收人和保障功能被不断削弱、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削弱,农村家庭养老面临未曾遇到过的挑战。尽管目前还存在种种不如意的地方,但从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的角度看,农村养老方式的转型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1国际上养老保障的主要模式
根据养老保障提供主体来划分,存在正规养老保障和非正规养老保障两种保障方式。非正规养老是指由家庭成员(包括老年人自身、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朋友等)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或照料服务,非正规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要特征,强调发挥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所以又称为家庭养老。正规养老是指由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为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或照料服务,正规养老以社会保障为主要特征,强调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源在养老中的作用,又称为社会养老。在老龄化社会中,采取何种养老保障模式是一项重要的战略选择,对老年人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也存在多种不同的保障方式。
2.1.1经济支持是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基础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养老保障计划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案。一是普遍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障模式很好地解决了保障覆盖面的问题,也基本解决了老年人的贫困问题,但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会造成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是一种可行的养老保障方式。二是缴费型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缴费制度筹集养老金,保障金的给付水平与缴费水平相关联。其中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现收现付制和储蓄积累的基金制。不同形式的保障制度面临不同类型的风险。现收现付制主要面临人口老龄化、失业率上升和政治压力;基金制能够很好地化解人口年龄结构变动的影响,但在长期通货膨胀和金融市场不完善环境下,能否有效运行却值得怀疑。因此,许多国家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试图建立一种多支柱体系,实现养老金来源的多元化。三是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国家帮助最贫困群体的一种方式,老年人往往是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是决策者常常面临的难题。一方面能够帮助救助对象摆脱贫困状态,另一方面要避免影响人们养老保险缴费的积极性。四是家庭保障。在绝大多数国家,不论是否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多数人仍然会在不同程度上承担抚养家庭中老年人的责任。在亚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律义务,政府也采取了税收、补贴等政策,鼓励家庭继续发挥养老作用。
2. 1. 2照料是指帮助老人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各种援助和协助照料不但要帮助老年人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而且要满足老年人的社会和情感需要。如moroney认为:“照料是照料者和被照料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包含情感、态度、知识和技巧,在这种关系中,被照料者受到照料者的尊敬和帮助,以提升他们的福社和促进他们的发展。”家庭照料、机构服务和社区服务是三种基本的照料形式。从居住方式来看,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是老年人两种基本的生活方式,而从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体系包括非正式照料系统和正式照料系统。
2. 2中国农村老年保障历史和现状
资料分析表明,历史上中国养老保障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1949年以后,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呈现鲜明的城乡二元性。农村养老保障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初的家庭保障,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保障,80年代至今的以家庭保障为主、保障多元化三个时期。
从经济支持的角度讲,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的经济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主要包括家庭供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退休养老制度、商业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基金、五保供养、土地承包经营等收人。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家庭供养为主,但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社会保障覆盖率低,地区差异大。从农村老年生活照料体系现状看,中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家庭照料、社区照料、服务机构照料等。从整体上讲,中国农村老年养老服务基本上处于自发、自助状态。家庭照料为主,但缺乏对照料人的支持。2000年中国农村60岁及以上老人中约67%与子女或孙子女共同生活,与配偶一起居住的占25.3%,单独生活的占7. 6%,只有不到1%的老年人生活在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中。
2. 3各种因素对农村人口养老模式选择的影响
通过对二次调查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性别、年龄、家庭年人均收人、社区经济条件、社区人际互助及尊敬老人观念等7个变量对农村人口养老模式选择呈现非常显著或比较显著的影响。
2. 3. 1性别和年龄对养老风险的影响比较显著从性别看,女性更担心养老问题,在担心养老问题上,男性和女性的比例是7: 10。从年龄看,年轻人更担心养老问题,年龄越小越是担心养老问题。这与农村中女性经济条件处于劣势、计划生育政策、家庭规模减小及养老方式变迁的背景不无关系。
2.3.2文化程度、家庭人均收入和社区经济状况3个变量对养老观念的影响也非常显著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民越倾向于认为养老只能靠自己;家庭人均收人水平越高、社区经济条件越好的农民越担心自己的养老风险;社区人际互助关系越差,社区内农民对自己的养老越表示担心。按滕尼斯的社区理论,经济发达地区较多地具有现代社区性,不如传统社区那样拥有良好的人际互助关系。文化程度越低、家庭收人越低和人均土地面积越多的农民越指望亲戚能提供养老支持;健康状况越差、家庭人口越少、尊敬老人观念越强的农民越期望社区提供养老保障。而通过养老保险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似乎只是富裕农民与传统观念较少农民的期望:农民的家庭收人水平越高、“养儿防老”和尊敬老人观念越弱、对老年人基本权益保障期望值越高的农民越期望通过养老保险来解决养老问题。男性比女性、年轻的比年老的对政府提供老年救助更抱乐观态度,文化程度越高越不期望通过政府救助来解决养老问题,越是相信老年人基本权益有法律保障的农民越相信政府会为老年生活提供救助。
陈彩霞认为,在集体经济被削弱、集体组织涣散的农村地区,集体供养制度难以保证被供养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社会养老保障虽是今后发展的方向,但对今后一二十年内要进人老年期的老人发挥不了太大作用。王义才认为,目前我国农村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家庭赡养和土地收人,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实行计划生育后,这两种养老保障方式在保障能力和保障可靠性上都发生了变化,其中,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养老风险较大。必须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寻求新的养老办法。王梅等认为,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持了相对完整的传统格局,自我供养和子女供养是两种主要形式,但经济供养水平很低。
3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
在中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无论是经济支持还是生活照料,都呈现出资源供给的多元化趋势,只是由于缺乏系统化的、制度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各种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地整合和利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对养老资源的制度化和公共产品化,在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设计上,政府的责任是建立适合经济发展水平的制度框架,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政策,保障社会化是制度设计的基本取向,保障主体多元化是重要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体系是最终目标。
3.1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
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是老年人的两项基本生活需求,经济支持体系是基础和前提,养老服务体系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包括经济支持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两个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持的子系统。
3.1.1多层次经济支持体系多层次的农村养老经济支持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层次,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将成为未来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经济收人的主要来源,储蓄积累养老保险是适合当前中国农村的保障模式。第二层次,土地经营收人。土地是广大农村居民另一个相对稳定的收人来源,土地经营收人也是农村居民进行养老储蓄的主要来源。第三层次,家庭资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家庭仍是养老资源的主要提供者,但家庭中老年经济供养的代际交换形式将发生根本性转变,即由子女直接向老年人提供赡养费,转变为个人储蓄积累缴费。此时,家庭资助将以两种形式出现:一是当老年人达到当地基本生活标准时,子女和亲友的资助可以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二是当老年人不能达到基本生活标准时,可以考虑由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承担强制性赡养义务。第四层次,其他收人来源。鼓励其他各种形式的养老投人,如个人储蓄、商业保险、各种形式的养老基金以及社会捐助等。第五层次,社会救助。主要形式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1.2多支柱养老服务体系按照我们的设想,未来中国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将是涵盖家庭养老、社区服务和机构养老的多支柱体系。
家庭照料是老年服务的主体。居家养老仍将是中国今后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它符合多数老年人及家庭成员的意愿,便于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可以保持老年人生活的相对独立性,养老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在养老模式的选择中,应首先考虑保持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
社区服务是家庭照料的重要支持和补充。与机构养老相比,社区服务成本相对较低,服务方式可以更为多样化和个性化。社区服务有两个重要职能:一是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料服务;二是为家庭照料人提供支持服务,维系和增强家庭照料功能。
满足特定需求是机构养老的发展方向。在养老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养老机构的目标应该针对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群,如农村“三无”人员,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在养老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机构养老发展的规模和目标,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投人到最需要的地方。
4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发展路径
4.1农村养老经济支持体系的发展思路
4.1.1启动强制储蓄积累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完全自愿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福利的增长。个体在经济决策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认知盲点,国际经验也表明,农村居民特别是低收人者很少愿意定期缴纳保费,1999年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出现的大量退保现象也支持这一判断。面对日益临近的人口老龄化高峰以及潜在的养老保障风险,我们建议尽快推行强制性农村养老保险。对这一方案的可行性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国力的增强,政府有能力承担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成本;农民收人增加,初步具备了养老保险缴费能力;2010年前的一段时期,中国人口负担相对较轻,改革成本较低。强制性储蓄积累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分阶段推行。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4.1.2确定个人、集体和政府相结合的缴费方式缴费方式采取个人交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增加政府对低收人群体进行补助。以个人缴费为主。保费可以以税收的形式征缴。针对大多数农村居民生产的周期性和收人不固定的特征,为农村居民提供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等多种灵活的缴费方式,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方案。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的同时,承担对低收人人口的缴费补贴。贫困人口的缴费差额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支付,并由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根据补助人口的规模、收人水平等因素,协商分担比例。
4.1.3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一管理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一管理,存在基金规模小、增值渠道不畅、管理机构众多、监管成本过大等问题,不仅会带来更多的市场风险,还会使各县的保障水平逐步拉大距离,不利于农保基金的宏观平衡。因此,农保基金的管理必须适度集中,以省级为单位统一管理,同时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将基金的投资运营与一般经办业务分开,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4.1.4以年龄为基准确定养老保险计划的目标人群,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缴费和领取年龄,缴费年龄调整到18岁以上的未在学人口;领取养老金的下限男女都定为60岁,不宜降低女性的领取年龄。当前未缴费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应与基金分开,设立专门的养老计划,避免空账问题的产生。
根据各县级单位的家庭人均收人的一定比例,设定一个固定的缴费基数。为适应农村居民不同的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对于低收人贫困人口,一种方案是以其家庭当年实际收人为缴费基数,实际缴费与应缴费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足;另一种方案是完全由政府代为缴纳。
4. 1. 5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除继续对现有的五保户和符合优抚条件的老人提供救助外,还应当对生活在贫困家庭的老人提供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道安全网。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体,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各省可以设立不同的保障线,发达地区可以高一些,贫困地区可以低一些;养老保障水平要参照当地居民维持最低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生活支出来确定,同时要考虑到与养老金支付水平的平衡。中央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4. 1. 6保障农村居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广大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要把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利。首先要确保农民对土地使用的处置权利,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杜绝土地流转中的侵权现象。其次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转让和征用中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补偿标准和分配方式,使失地农民切实得到补偿收益和妥善安置。
4. 2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思路
中国老年服务体系的发展应以服务需求为中心,在保障老年人得到基本生活照料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老年服务。
4. 2. 1机构养老服务开发养老机构的基本目标人群是农村五保对象,失去自立能力、需要长期照料的老人,自愿人住的健康老人。在农村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基础上,确定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的规模和基本服务内容。目前农村机构养老的主要内容仍是日常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在当前农村敬老院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规模和服务需求,可增设老年公寓及其他养老机构,逐步建立农村机构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养老机构在确保满足“三无”老人基本服务的前提下,扩展服务范围,向其他老年人群及需照料人群提供服务,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收取费用。
4. 2. 2社区养老服务开发政府部门应在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在每个村设立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其基本职责是:对老年家庭的定期走访和生活状况评估,监督和支持家庭照料人履行赡养义务,组织志愿者服务和老年互助;依托乡镇敬老院和卫生机构,提供院外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4. 2. 3家庭照料服务开发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子女的赡养义务更多地体现在生活照料方面。家庭照料作为主要的养老服务方式,在中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对照料人的支持服务是家庭养老模式得以延续的一个重要保证。对于家庭照顾服务的开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完善。继续倡导子女赡养老人,明确赡养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的义务,并通过签定《家庭赡养协议书》等方式,明确财产继承、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权益与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相结合。在农村社区内成立家庭照料者支持中心,为家庭照料者提供资源、信息咨询,组织照料者进行沟通交流和互助活动,并向社会传达照料者的声音,以获得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4. 2. 4服务提供机构的开发与配置中国农村养老服务提供机构主要是敬老院,而且以政府举办为主,远远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从近期来看,由于中国目前养老服务领域的非政府机构还处于培育阶段,因此,政府还应根据需求继续增加新的养老设施和服务机构。从长期来看,实现服务提供者的多元化是大势所趋,非营利性机构、营利性机构和慈善机构,将逐步成为养老服务项目的主要提供者。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制定政策规划、资源配置、制定服务标准和监督实施。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事关农民群众健康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将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继续摆上重要工作位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和工作推进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范围,加大督查和考核力度,努力推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加大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
(一)坚持多方筹资、合理负担、稳定增长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民个人出资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继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农民(含失地农民)个人缴费水平。2008年全市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2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62元,农民个人承担不超过40元),以后按每年20%以上的比例递增(各级财政补助比例不低于50%),努力保持我市人均筹资在全省的中等以上水平。
(二)各级政府要将本级财政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农民个人出资委托乡镇、村统一收缴的,要按财务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经办机构存入专户。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必须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积极倡导和逐步推行农民凭卡到社区卫生服务站主动缴费。
(三)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仍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对困难群众各地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没有遗漏。继续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完善方案,稳步扩大受益面,逐步提高补偿率
(一)各县区要全面推行“乡镇小额报销、县区大病统筹、困难群众大病补助”三条医疗保障线,合理分配资金使用比例和额度。2008年全市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2元后,两区按乡镇小额报销35元、县区大病统筹60元、困难群众大病补助7元安排,三县参照以上标准,自行确定。2009年起,乡镇小额报销、县区大病统筹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助原则上按筹资总额40%、50%和10%的比例安排。
(二)着力提高合作医疗受益率和补偿率。各县区要科学测算乡镇小额报销比例,既要积极扩大参合农民受益率,又要努力实现以乡镇为单位的收支平衡。切实降低县区大病统筹的起报线,有条件的县区实行零起报,提高封顶线;科学制定分段报销方案,补偿比例的设置要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农民和医疗机构避免“小病大看”。逐步扩大困难群众大病补助范围,积极探索特殊病种(癌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等)优惠报销和补助办法。合作医疗基金年结余率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防止过多结余。
(三)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在大稳定的前提下,可以视情调整和完善。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开始,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区的工作指导,做到统筹兼顾,防止相邻县区补偿方案差异过大。
四、强化监管,控制费用支出,确保资金安全
(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全面实行“报销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的支付方式,积极探索和推行“总量控制、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次均费用限额”等费用控制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
(二)加强合作医疗费用支出的分析和监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合作医疗费用支出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掌握各类医疗机构费用变化情况,提高监管能力。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的年门诊、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幅度应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目录外的自费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确因疾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进行自费检查的,事先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防止定点医院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施治和滥开报销凭据,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三)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参合农民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报销比例应高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积极试行农村“社区首诊制”,引导参合农民“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大力推进“中医药进社区”活动,各地要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适当提高中药和中成药的报销比例。
(四)大力推行常用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各地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行农村常用药品的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进一步规范进药渠道,降低药品价格。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进一步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五)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各级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改进和完善合作医疗报销、补助公示制度,积极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和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五、优化服务,切实加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
(一)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标准,抓紧落实县区合管办全额事业编制经办人员,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结合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配齐配好基层报销窗口服务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不断提升经办人员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到今年底,各县区要全面完成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全部实行联网,实现当场即时报销,方便农民群众。积极推行合作医疗监管信息网上传输,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三)进一步重视合作医疗资料台帐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建立健全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
六、完善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农民健康体检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 制度变迁 农民负担
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成为近年来理论研究的热点。笔者检索到有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专著有5部,论文657篇,硕博士学位论文142篇,本文拟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梳理。
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制度变迁、供给现状、问题及对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负担相关性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
(一)公共产品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关于公共产品的概念及特征,国内学者大多赞同萨缪尔森的定义: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萨缪尔森对于公共产品的特征描述有三个: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外部性。而消费上的外部性与消费上的非排他性所造成的搭便车行为非常相似,所以,学界通常认为公共产品的两大特征为: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关于公共产品的分类,则根据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种类,根据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强弱程度,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刘千贺(2006)还认为: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全国公共产品和地方公共产品:城市公共产品和农村公共产品:家庭公共产品、社区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全球性公共产品。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概念及分类
农村公共产品则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分类的。农村公共产品即是在农村中相对于私人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
在农村公共产品中,根据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强弱程度,又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按农村公共产品受益的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农村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
按农村公共产品的功能可分为,一是维持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公共产品,二是有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公共产品。
二、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研究
胡洪曙(2007)通过时期和责任制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需求表达机制、决策机制比较、筹资机制、生产和管理机制特征的比较,说明农民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在逐步增强。
谢好(2006)通过分析传统农业社会时期、民国时期、时期、家庭承包制时期、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分析了国家和农民的互动。
曲延春(2008)通过分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揭示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迁的实质就是城乡利益、工农利益特别是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学者们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
(一)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供给总量不足与部分产品供给过剩并存。陈荣佳(2006)认为,供给总量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是社会事业类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熊国兵(2007)从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保障方面、农技服务方面的现实状况分析了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孟凡斌(2007)则从中央对农业支出的规模和从地方财政对农村的支出规模来看的下降趋势得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结论。黄雪萍(2006)则分别分析了浙江省和全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的现状。
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与农民急需的一些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状况相反,在许多农村地区,一些农民不需要或者需求较少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却大量过剩。如贫困地区大量修建农贸市场、休闲广场、歌舞剧院、高档宾馆等。
第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雎党臣(2007)认为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体现为: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农民不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重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轻一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轻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重农村科学教育文化事业发展,轻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何菊芳、虞拱辰(2005)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是:一是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二是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三是较少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四是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损害农民利益。
第三,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性。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的供给不公平和农村地区间的供给不公平两方面。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原因
第一,取消农业税造成的影响。睢党臣、王征兵(2007)认为,伴随着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农村乡(镇)、村两级组织制度外筹集财政资金的渠道基本上被堵死,财政收入锐减,乡(镇)、村两级组织可支配的公共资源减少,使得本来就匮乏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财力所限,中央政府在短期内不可能承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全部投入。所以,取消农业税将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面临严峻的挑战。
于奎(2005)认为,取消农业税政策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造成了制度约束,具体体现为:收入上移,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基层财政保障: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转移支付力度小、制度不规范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平等;乡镇政府改革滞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缺乏。
第二,供给主体的单一,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偏离农民迫切需求。刘千贺(2006)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仍是沿袭农村改革前的格局,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只寄希望于政府,而政府因财力紧张无法生产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
边洪强(2007)认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政府垄断现象。其主要特征表现为:政策决策、政府投资、政府生产。
第三,各利益主体的博弈。边洪强(2007)认为,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以及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博弈。博弈影响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从而影响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第四,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的影响。刘千贺(2006)认为: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也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刘保平、秦国民(2003)认为,农民无法在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反映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需求偏好,最终形成了不反映需求的带有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
第五,长期实行“城乡分治”的管理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黄雪萍(2006)认为,“城乡分
治”、“重城市轻农村”的管理制度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和以此为基础的城乡有别的公共产品筹资制度。
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改进的对策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筹资体系
于奎(2005)主张:政府是要强化公共财政理念,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二是加强财政投资的主导作用,促进多元化投资格局的形成:三是考虑开征农村公共产品税收,如开征具有专项使用目的的治理环境污染税种:四是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和外资。
刘千贺(2006)认为,农村公共产品资金来源要多元化,具体包括以下渠道:政府的转移支付;私人、企业和银行的资金投入;农民交纳的“一事一议”筹资和费用:强制保险收入:慈善来源。
(二)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张颖举(2008)主张,继续加大政府投入:进一步引入市场供给;引导非营利组织参与;鼓励农民自我供给:实行大村庄制,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王俊(2006)认为,可以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农村社区组织、企业、个人等。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性质和受益范围,由相应的主体来提供。
吴友群、廖信林(2007)界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社区、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私人和企业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
(三)改变“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
吴友群、廖信林(2007)认为。应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建立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实现决策程序“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
刘千贺(2006)则主张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供给方式。
(四)保证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
刘千贺(2006)主张通过以下方式减少各利益主体在博弈过程中,所造成的成本损耗。首先要明确政府自身职责,优化供给方式;其次要确认收费合法地位,吸引其它供给主体加入:同时要明晰产权,法律制度双重保障其它供给主体利益。
(五)借鉴国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成功经验
廖红丰、尹效良(2006)在介绍泰国、印度、日本、美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
杨勇、黎振强、罗能生(2008)在分析韩国、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发达国家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启示为:通过各种补贴发展农村各项基础建设事业:政府构筑农村社会保障网:引导和扶持农村发展各项社会事业:逐步减少对农民的各种政府管制。
五、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民负担的相关性分析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增加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
1 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差异加重了农民负担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差异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刘雅佳(2008)认为,二元结构造成农民的不公平的成本分摊。
2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职责划分不清,加重了农民负担。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错位、缺位加重了农民负担。
3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王英平、帕塔木,巴拉提(2005)认为,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了农民负担。甘霞(2005)认为,乏力的监督机制造成公共收入使用混乱。
(二)基于减负考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设计
1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刘雅佳(2008)提出,政府应为主体提供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具体体现为: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实现城乡财政分配的公平和公正;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取得农村成本分担的公平。甘霞、王英平、朱延松等人也主张建立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
2 明确区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刘雅佳(2008)提出,一方面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另一方面要明确地方政府职能,重构基层政府职能:省、市、县政府负责的农村公共品主要应包括耗资大、影响社会发展时间长的公共产品以及跨地区交叉供给的公共产品的补助。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直接需要乡镇政府的服务。
3 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刘雅佳(2008)主张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公开。全民监督:完善乡镇基层政府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决策与监督职责:建立独立于政府机构外的监督体系。
从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现状不难发现: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理论研究较为充分,实证研究却相对薄弱:对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关系较少论述。这将是今后研究的难点和重点。
参考文献:
[1]刘千贺.后农业税时代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研究[I].苏州大学,2006.
[2]胡洪曙.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历史演变及对比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7(2).
[3]谢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2006.
[4]曲延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迁研究[j]山东大学,2008.
[5]陈荣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探讨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06(4).
[6]熊国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透析与路径选择[j].华中师范大学,2007.
一、费先生所提出的“差序格局”
费先生认为,“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这一社会关系的网络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是“根据生育和婚姻事实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从生育与婚姻所结成的网络,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过去的、现在的和未来的人物”,“这个网络像个蜘蛛的网,有一个中心,就是自己”。“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这波纹,“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这样的“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就是‘伦’(人伦)”(注::《乡土中国》中“差序格局”部分,第32页,“血缘与地缘”部分,“家族”与“乡土本色”两部分,三联书店,1985年。)。按费先生的说法,差序就是“伦”。那么,这种差序是怎样被决定的,亦即人们是按什么标准来分别关系的远近、亲疏从而决定相互对待的准则的?费先生没有直接作出回答,但他在书中别的地方曾提到,“社会范围是从‘己’推出去的,而推的过程里有着各种路线,最基本的是亲属:亲子和同胞。”“血缘,严格说来,只指由生育所发生的亲子关系……在单系的家族组织中所注重的亲属确多由于生育而少由于婚姻,所以说是血缘也无妨。”(注::《乡土中国》中“差序格局”部分,第32页,“血缘与地缘”部分,“家族”与“乡土本色”两部分,三联书店,1985年。)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这样的标准在农民生活的一切方面是否都适用?对这一问题,费先生仍未直接给予回答,但他在“血缘和地缘”这一节中认为,“亲密的血缘关系限制着若干社会活动,最主要的是冲突和竞争。”之后,他进一步指出,“在亲密的血缘社会中,商业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交易是以人情来维持的”,而像商业交易这样的经济活动要以“无情”的身份来进行,需要的是“冷静的考虑,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注::《乡土中国》中“差序格局”部分,第32页,“血缘与地缘”部分,“家族”与“乡土本色”两部分,三联书店,1985年。)。
教授在提出这一概念时着重指出,这种差序格局发生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里,这种乡土社会有它自身的特点。比如,它是封闭的、人口不流动的、经济上自给自足的、有一定排外性的,“血缘和地缘的合一是社区的原始状态”。它又是政府的行政权力控制相对较薄弱的,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民间自治从而给家族的长老统治留下相当大的活动空间。在家庭制度方面它也与西方现代社会有差别,它是“根据单系亲属原则组成的社群”,即由许多家组成的族,是实行父系家族制度的。“中国的家是一个事业组织”,是“绵续性的事业社群,它的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在婆媳之间”,“夫妇成了配轴”。还有,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不但是人口流动很小,而且人们获取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总之,它是一个社会变迁很少而且变迁速度很慢的社会”(注::《乡土中国》中“差序格局”部分,第32页,“血缘与地缘”部分,“家族”与“乡土本色”两部分,三联书店,1985年。)。
教授这里所说的乡土社会,就是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他所刻画的乡土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主要特征,就是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及人们相互对待的社会行为的主要特征。“差序格局”这一概念的提出对我们认识和分析中国的传统社会无疑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回顾费先生的“差序格局”概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费先生认为,在乡土社会中,人们基本是按照男系血缘(父系家族)来决定自己和他人关系的远近和亲疏的,所谓差序格局的行为方式即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其次,血缘社会与商业活动不相容。商业活动奉行的是“理性”原则,而血缘社会中奉行的是“人情”原则,两者是相抵触的,因此,血缘社会抑制商业活动的开展,而“理性”才是现代社会的特性。
二、80至90年代的中国农村社会:姻缘关系、拟似血缘关系与利益进入差序格局
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中国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中国农村的相当一部分地区开始了它的现代化进程。在这样的社会变迁的背景之下,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亦发生了变化,这就是姻缘关系与拟似血缘关系渗入差序格局,导致差序格局所包括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的扩大。与此同时,“利益”亦成为差序格局中决定人们关系亲疏的一个重要维度。
王思斌通过在河北农村所作的调查,有如下发现:(1)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民家庭重新成为生产的组织单位,农民成为商品生产者。农民家庭与他们亲属(包括由血缘及姻缘产生的亲属)的家庭在农业生产中的合作是加强的,而且,这样的合作主要发生于男系家族之内。(2)工副业生产更宜于非亲属家庭之间的联合,并且,在像工副业生产这样的商品生产中,即使有亲属的联合存在,他们在生产中的合作也是以生产合作者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亲属的身份出现。由于受经济利益的支配,其亲属关系变得越来越非亲属化。(3)由于生产中的合作必须考虑可靠性和有效性,有血缘与姻缘关系的亲属就成为他们视野中最可信的人。但是一旦关系最亲密的小家族(男方三代之内家庭组成的群体)中有了矛盾,则与姻亲家庭合作的比例就会大大增加。此外,空间距离,尤其是对方是否具有合作能力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合作。
王思斌认为,80年代以来,伴随着农民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和加强,农村中的亲属关系首先出现了强化与紧密化的特点。但随着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农村亲属关系的紧密程度将会有所减弱。其次,与女系亲属家庭的广泛合作成为区别于解放前亲属家庭关系的重要特点。再次,经济利益已经成为亲属家庭联系的重要纽带,亲属家庭走到一起除了沟通感情以外,更主要的是为了在生产上更有效地合作,是为了经济上的互利。因此,经济上的互利可以使亲属关系更加紧密,经济利益上的矛盾也可以使亲属家庭之间相互疏远。只要农村仍执行现行政策,农村经济、社会政策不发生重大改变,这种亲族性社会关系还会继续存在下去,但会呈现出弱化的趋势(注:见王思斌:《经济体制改革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影响》,《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第3期。参见乔健、潘乃谷主编:《中国人的观念和行为》一书中王思斌所写的《家族意识在农村工业化中的作用》,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
稍后,郭于华和刘小京都撰文讨论过农村社会的亲缘关系网络。郭于华提出“亲缘关系”概念,用以表述当前社会条件下不同于传统社会中宗族关系的人际关系网络。她认为,亲缘与宗族相比有着更大的覆盖面,在人们目前十分关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亲缘关系这一传统的社会关系范畴相对于获致性的现代社会关系,如契约关系、正式组织关系等是更为相应和匹配的。它既涵盖了按照父系继嗣形成的宗族群体,也容纳了由婚配构成的姻亲群体,而后者在我国农村社区的经济、社会生活中也有重要功能。亲缘关系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顽强存在,正是当前许多地区宗族势力东山再起的原因,同时它亦是整个社会人情关系网的基础和模本。
但是,与王思斌的结论不同是,郭于华并不认为传统的亲缘关系在农村的现代化进程中会迅速衰落下去,“从当代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传统的亲缘关系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交织、融混更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乡镇企业所引动的乡村工业化过程……的结果就是传统的先赋关系非但没有疏离、弱化,反而与获致性的业缘关系和正式组织关系掺混交织在一起。……可以说中国的乡村工业化带有先天的血缘和亲缘特性。”“在农村新的经济结构启动和发育过程中,亲缘关系是信任结构建立的基础,也是实际获得资源的重要途径。”郭于华还指出了中国社会中存在的一种将正式关系转化为非正式关系的倾向。她认为,在许多正式组织如单位、企业、机构的人际关系中,作为内容而存在的主体之间已不具有任何事实上的血缘或亲缘连带,然而主体之间的互动方式和整个网络的运作方式却相当完整地或部分地复制了传统亲缘群体的运作方式。其主要表现是:(1)在称谓上沿用类似亲属称呼的符号体系。(2)在一些正式的经济组织如乡镇企业中,人事安排和劳动分工的差序格局,表现在要职、美差、一般工作、苦累活计按照内外亲疏的差别在人群中分布;在管理方式上亦遵循特殊主义的差序规则和权威家长的领导。(3)在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上,人们通常尽量避免诉诸法律手段或正式契约去对簿公堂,而宁愿通过面对面的商议、调解或类似宗族内部关系的某种极端手段等处理方式而私了。(4)在尚无“老关系”有待开辟的领域中,可以找出关系、拉出关系,“找”和“拉”的具体方式常常是拟亲缘的……一旦成为“自己人”、“熟人”、“圈内人”,便亲近起来,各种事情的解决就可以循人情而定了,各种利益的获得也就不难了(注: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6期。)。
在经历了约10年的改革(城市约为6年)之后,到90年代,中国城乡经济或先或后都开始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90年代中国农村的社会关系和人们之间相互对待的原则则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城乡的建立,开始了全面理性化的进程。即它将理性(利益)原则全面渗入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形成如折晓叶所言的“利、权、情”秩序的新格局,从而与“血缘、感情”一起构成了支撑人们相互对待原则的三个维度,并且在其中占有的比重也日益增大。
折晓叶在《村庄的再造》一书中提出了“利、权、情”秩序的新观点。所谓利益秩序,“是合作者出于获利目的而结成的合作格局,它以合作时支付的‘本钱’,如土地和资金为依据。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不允许合作利益圈子以外的任何人分沾。”所谓权力秩序,“是合作中最终以谁为行动主导和中心也即是社区资源流向哪里或由谁控制的问题。”由于现有体制下权力资源的分配倾向于村集体组织,村组织又具有作为合作主体的主动行为,因而在村庄中自然形成了以村集体为合作轴心的合作体系。所谓情义秩序,“是说合作行动不仅是出于单纯获利的目的,而且也出于人情的关照、亲族的情感和道义的责任。村庄在这种秩序中形成了相互扶助、扶贫济困、共同富裕的合作取向。”(注:折晓叶:《村庄的再造》第88~8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他进一步指出,以“利、权、情”维系的合作圈子,建立在家族村落深厚的社会基础之上,它所利用的社会资源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因而合作范围是相对封闭的。凡是“利、权、情”三种关系同时交织的,才发生合作的关系,才为合作体系所接纳,可称之为“内合作体系”,它只覆盖有“家族加村籍”身份的人。这似乎是传统乡土社会有的合作模式。但在开始了工业化进程的农村,随着村庄经济活动的日益扩展,就会发展出一种“拟似家族”的连带关系和网络,以扩大“外合作体系”。也就是说将家族连带的关系模式移植到新扩展出的非家族的合作体系中去,在其中起连带作用的仍是“利、权、情”的原则和秩序。这个拟制出的合作体系,不仅涉及到外部的行政体系和外商,也涉及到进入村公司的外聘人员群体,甚至涉及到从家族母体中分离出去的非村民成员和“空挂户”,等等(注:折晓叶:《村庄的再造》第9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折晓叶通过自己的调查证实,从家庭沿父系的血缘关系向外推三代,是近亲—本家的概念。而实际中的家庭生活则极少与本家以外的人发生联系,即使在与亲属有关的重大活动中,如祭祖(此处指家庭祭祖而不是家族祭祖)、办红白喜事等也是这样。以参加者的范围而言,家庭的红白喜事往往要大于祭祖,但这还要看处于中心地位的当事人家庭势力的强弱及其经济财力的大小,扩大的范围仍沿差序格局从本家一直扩展到房乃至族。而在房族杂居的村子里,新的地缘关系和行政关系就可能取代房族的关系,其标志是该村的居民会更多的认同于地缘和行政的关系,村民的日常生活和重大活动也很少回到原来的房族中去(注:折晓叶:《村庄的再造》第214~21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因此,在已经工业化的农村社区中仍可保持差序格局的存在,尽管与乡土社会比,可能在形式与内涵上它们都有很大的差别。值得注意的是,折晓叶在文中已经指出了这样一点——利益原则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交往的一个重要砝码。
我们在河北农村所作的乡镇企业的个案研究也表明,在中国农村的工业化进程中,传统的差序格局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又悄悄地发生着改变。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乡镇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企业家族化现象。乡镇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企业家族化现象其实包含着两种不同的所有制背景:其一是指原集体企业由于家族成员的长期承包逐渐丧失其集体企业的特点,淡化与集体的责、权、利关系,并伴随出现集体资产流向家族成员个人或家族的现象。其二是指家族成员利用家族关系调动家族资源建立起新型的个体企业和联办企业。其实质就是家族成员个人或家族的企业,这些企业从一开始就表现出鲜明的家族化性质。
第一种类型的企业家族化现象普遍出现于80年代初期。改革的深化和政策的放宽使权力转化为资本有了可能性。ElementHankiss和J.Staniszkis等人提出“精英再生产理论”(theoryofelitereproduction)。他们认为在改革进程中,精英并没有发生改变,只不过从政治精英模式转变为经济精英模式。他们有机会利用权力转变自己。在我们的调查中,这一理论得到了验证。同时又由于家族关系的作用,使得这一模式产生了新的转化方式。在农村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干部利用权力的优势,在利益分配中向家族成员倾斜,通过让家族成员承包企业,使更多的集体财产流入家族成员的腰包,同时自己也从中得到好处。这样的承包结果必然是掏空了集体经济,而集体资产向家族成员的流失也为日后家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种类型的企业家族化,即家族性质的企业的兴起普遍出现于80年代中期以后。在第二种类型的企业中,来自家族内部的帮助对这些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壮大是最具关键意义的。来自家族成员的信息往往更及时、准确、可靠;家族成员之间由于长期的交往,通常十分了解彼此的能力,内部集资能够得到最合理的使用;家族成员提供的技术和劳力有效地帮助企业压低成本和小规模高效率地运转,这些在企业创业之初都是最具实效的支持。而且,有家族关系的引荐、介绍或保证,企业在其产品的销售上也得到诸多便利,销售后款项通常能够及时收回,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村中的大姓、大家族的成员经营的企业往往在创办和发展时会顺利一些。而且由于家族比较大,在基层政权中当干部的本家人就比较多,因此更容易争取到国家的贷款等便利条件。大家族具有发展企业的优势。
总之,在目前中国农村工业基础差、资金底子薄的情况下,家族关系的运作、家族资源的调度为家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小环境。同时,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也正是在充分发挥家族关系的积极作用,避免家族关系对工业生产的消极作用的基础上取得的成绩。由此,我们也发现了家族关系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所具有的弹性。我们拟用“家族关系的泛化”(注:参见侯红蕊:《中国北方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家族的作用及其特点》,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1997年。)这一概念来表述我们关于家族关系对工业化生产所作的调适的认识。
所谓“家族关系的泛化”是指传统家族关系在改革后的农村社会中,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表现出了一些新特点:传统的家族关系始终强调的是男系一支的家族关系,而在当前的农村社会中,母、妻两方面的姻亲关系与拟血缘关系——干亲在经济领域的活跃程度并不亚于男系的家族关系,其作用也日益突出,姻亲关系在家族关系中作用的增大甚至威胁到男系家族关系的不容质疑的核心地位。另外,在企业生产中非家族关系取向日益明显,出现了传统社会中的“人情”原则与现代社会中的“理性”原则之间的冲突,表现在:(1)家族关系中的特殊主义规则——希望按亲疏远近得到特殊对待与企业的正规化管理容易发生冲突;(2)特殊主义规则的存在总使得劳动者试图打破企业生产中的业主与工人的正式关系,获得工作上的特殊待遇;(3)家族关系中的特殊主义规则与工业生产的正规管理发生冲突会破坏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因此,乡镇企业在生产环节往往回避家族成员。表现为拒绝亲戚到企业中来干活,或者对到企业中来工作的家族成员明确提出正规化管理的要求,实行非特殊主义的安排。
这样,企业的家族特征与量才录用、安排和管理雇员的理性选择由于将企业的利益置于最高地位而得到了统一。在乡镇企业中,首先,企业主与企业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一种以企业利益为基础的共同利益。企业是企业主与管理人员共同创造出来的事业,企业的生存发展与大家的利益是一致的,企业主与企业管理人员是低流动性的。其次,企业主与管理人员之间具有一种从地缘和业缘关系中生长出来的情感,企业主仿佛是家族中的家长,管理人员对企业主就像家族成员对家长一样忠诚。企业主与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互相依赖互相认同的“拟似家族情感”。因此,在中国农村家族文化的背景下,“利益+情感”的双重整合使企业主与管理人员之间产生了中国特有的“拟似家族关系”。如前所述,这种拟似家族关系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差序格局”包容范围的扩大并波及日常生活领域,虽然这样一种差序格局已被深深打上“利益”的印记。
三、对差序格局的再认识
在对以往和当代的有关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的研究作了一下较为详细的回顾之后,我们根据自己的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一些判断和假设。
本世纪40年代,费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的概念,并没有穷尽对中国乡土社会和开始了现代化进程的中国农村广大地区的社会关系结构和人们相互对待的标准的认识,而是仍然留下了一个相当广阔的探索空间。
对乡土社会(不管是未工业化的乡土社会还是实现了工业化的当前的农村社会)中的差序格局是否可以这样来认识:首先是中心,这是差序格局中最初的个人或家庭(尤其是需引入姻亲关系的时候)所处的位置。接着,在父系父权的家庭制度下按男系血缘关系的远近向外推出去,以上推两代(到祖父)及下推两代(到孙子)构成近亲范围的最近的同心圆;而在此范围内的亲属(或他们的家庭)则按血缘的远近分别为同心圆上的点;然后是五服(上至高祖下及玄孙)的同心圆,在此范围内的个人或其家庭亦按血缘的远近分别成为这类同心圆上的点。我们还可以再外推至房和族,此范围内的个人或其家庭亦按上述原则分别成为这样的大同心圆上的点。由于血缘关系是自然形成的,与作为中心的个人或家庭有血缘关系的个人或家庭在各自的同心圆上所处的位置也是固定的。差序格局原本是以这一位置和血缘顺序为基础而展开的。
我们还应该对“关系的远近”和“关系的亲疏”这两个概念作出一定的区分。所谓关系的远近,是指血缘的远近,亦即在同心圆(即差序格局)中所处的位置,这显然是固定不变的。所谓关系的亲疏,是指往来的频度和感情上的亲密程度,血缘的远近可以成为关系亲疏的一个前提,但这不是绝对的,它也会因为双方利益的不同或其对另一方的期待不能得到满足而淡漠甚至彻底疏远。因此,可以认为原有的传统农村中的差序格局就是包含了两个方面的社会关系结构:(1)关系的远近(这带有地理坐标的含义),这首先是由血缘决定,并且也是固定的。(2)关系的亲疏,这反映着差序格局中处于中心位置的个人或家庭与其他个人或家庭的互动情况以及感情的亲密程度,它是差序格局的中心和周边同心圆上各点之间的连线。这种线怎样连、原有的连线的牢固强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社会的变迁这样的连线是否会有变化,不仅取决于因血缘产生的亲情,也取决于已有的互惠格局及这种格局的变动,但这种格局决不是固定不变的,即使在乡土社会中也是如此。只不过在开始了现代化进程的中国农村中,由于取得各种资源的可能性增大、提供资源的渠道增多及当事人原有的亲属网络不能提供新增加的对资源的需要,导致了农民的合作对象经常改变而使这种变动更为频繁,表现为现代农村社区中亲属关系的易于变动性。
在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并开始了它的现代化进程之后,农村中原有的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并没有消失,虽然它的内涵发生了某些重大的变化。普遍存在的企业家族化现象以及乡镇企业中家族关系网络的运作均可视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家族关系的顽强存在与有效运作的典型例证。在中国农村的工业化过程中已深深地打上了传统家庭文化的烙印。这些事实显然与建立在西方社会发展基础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的传统假设相悖,传统的西方现代化理论的预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化,传统的人际关系诸如家庭、宗族、亲缘网络的功能和重要性将逐渐弱化。而在中国社会中,源于血缘和姻缘的亲缘关系影响几乎无所不在。“姻亲”进入差序格局包含了两层含意。第一,这意味着它进入了过去只包容血缘关系的这样的同心圆中,并且也可按与配偶的血缘远近而分出关系的远近。第二,与姻亲关系的亲疏也受这种血缘的远近和互惠原则的双重影响。很显然,当姻亲关系能进入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的差序格局之时,“互惠”或者利益在决定一方和另一方关系的亲疏中已经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当前农村中拟似家族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农民对资源和合作的需求在原有的差序格局中无法得到满足为前提。但是农民将原本可通过建立契约关系这种方式达到实现合作或获得资源的目标的做法改为建立拟似家族关系,这反映了中国社会尤其是乡土社会的特点。拟似家族关系从实质上看,是一种“感情+利益”的关系(注:参见侯红蕊:《中国北方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家族的作用及其特点》,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1997年。)。发展拟似家族关系的结果是原有的差序格局的扩大。它通过认同宗、认干亲、拜把子等形式把原来的业缘关系(正式)转换成一种类似血缘的关系(非正式),从而纳入差序格局的范围。
如上所述,“家族的泛化”对农村中原有的差序格局来说,意味着内涵的改变、范围的扩大及关系亲疏格局的变化。但是,这种范围被扩大了的差序格局在实际交往方面却被染上了更浓的利益色彩,因为就姻亲关系和拟似家族关系被纳入的动机及这两种关系实际所起的作用来看,无不与资源的取得和合作的成功相联系。如果说姻缘加上拟似家族(亲缘)关系现在进入过去只以血缘远近决定的同心圆,标志着差序格局中决定人际或家庭间距离的标准的变化,那么,利益正在成为决定关系亲疏的最大的砝码。原本紧紧地以血缘关系(家族关系)为核心的差序格局正在变得多元化、理性化。
利、权、情的动态合作秩序的建立,表明了原有乡土社会中以差序格局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公共秩序在该社区已基本实现了工业化之后所作的改变和适应,这种改变和适应表现为对代表国家及地方政府权威的村级行政机构、村集体组织(它控制着村里的主要资源)的再接纳和承认,尽管实际上村级行政组织在国家和村民之间所扮演的角色是很难明确界定的,但是村级行政组织的存在表明国家权力对基层的深入和控制。这标志着作为乡土社会的农村社区的社会关系结构除了差序格局之外,还存在着一个维度(应该说这个维度在改革之前就存在,而且,它与差序格局可能是一个交错的关系)。
在本文第一部分我们曾提到,费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认为,血缘社会与商业活动是不相容的,因为乡土社会中的商业活动奉行的是“理性”原则,而血缘社会奉行的是“人情”原则。对费先生的这一说法我们可否考虑再作这样一点拓展:农民的整个生活可以分为“礼”和“利”这两部分,商业经营活动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利”的范围之内;而农民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婚丧嫁娶等礼仪性活动及日常家庭生活与人际交往则属于“礼”的范围,通行的是由差序格局决定的、费先生所说的“人情”原则(即由亲情和建立在亲情基础上的互惠构成了人们相互对待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当今走上了工业化道路的农村,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迁,亲属之间关系的亲疏越来越取决于他们在生产经营中相互之间合作的有效和互惠的维持。值得一提的是,当这种关系亲疏的改变出现之后,它却不可能把自己仍局限在生产经营的范围之内,而是极有可能出现向农民的日常生活渗透的趋势,从而逐渐使农民日常生活中的相互交往也受利益的支配以至全面改造原有的关系亲疏的格局。无论农民亲属之间的这种合作和互惠是发端于他们经营的企业内部还是发端于家庭之间的联合和互惠,其最终的结果可能都会是这样——理性全面进入农民生活,从而让正式关系带上更多的人情味,同时又使非正式关系具有更多的理性,并且,如果需要并存在可能,则尽量将正式关系转化为非正式关系。这就是步入现代化的中国农民对他们的人际交往和相互对待的标准的原则所作的选择。
上述在步入现代化的当代中国农村社区中所发生的变化及未来可能会出现的趋势,我们可以用“差序格局的理性化”来概括。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农民如何在保留传统形式的前提下,一点一点地改变了它原有的内涵,从而使这种新的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能和新的生产方式相适应。毫无疑问,他们这种纯自发的做法具有地地道道的中国特色。这将为我们今后的社会学研究开辟出一块新的领域。
参考文献
1.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6期。
2.折晓叶:《村庄的再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障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的养老保障基本上形成了比较规范的体系,但占人口70%以上的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基本上是沿袭传统的靠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生儿养老三种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农民养老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所面临的冲击
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已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农村一定程度地出现了农民养老危机,并有蔓延的趋势。突出表现为:
1.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削弱
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化,农村青壮年人口向城镇转移,以及多年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农村的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过去二十多年里,农村的家庭规模不断缩小,主干家庭,甚至空巢家庭逐渐增多。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家庭平均人口仅为3.2人。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在变化,维系家庭关系的“孝”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有所淡化,重经济利益,轻血缘关系的显现时有发生。同时农民独生子女户比例很大,农村也将出现“四、二、一”的家庭供养格局,一对农村夫妇将赡养四位父母,甚至还有祖辈,抚养1个~2个孩子,家庭供养负担沉重。
2.土地保障功能日趋下降
(1)我国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不完整,农民对承包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农民在遇到苦难和养老的时候不能变卖土地以供所需。
(2)我国耕地资源有限,人均耕地1.52亩,仅占世界人均的4.29%。从发展趋势上来看,虽然土地保有量已逼近底线,但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我国耕地面积减少的很快。根据农业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统计,从1987年~2002年,全国用于非农建设用耕地超过3395万亩。按规划预测,从2000年到2030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0000亿元的损失,农民面临失业又失地的威胁。我国目前失地农民5000多万。
(3)我国农民的比较收益低,土地承载负担重。虽然取消了农业税,但由于农村的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土地在农民收入来源中的比例逐渐下降,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非农领域,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越来越不明显。
3.社会福利覆盖面小,保险水平低
建国以来,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直接体现,主要是社会救济、优待抚恤和农村“三无”老人的“五保”。这些措施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对于占全国70%的农村人口,以及农村老年人口不断增多的现状,这一制度只是象征性的,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绝大多数的农民养老问题。
4.农民的养老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农民作为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休息权等基本人权就得不到保障,有失社会公正,全面小康的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
农民的养老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农村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就会受到影响。农民的养老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就不能彻底解决,我国城市化进程必然受阻。农民的养老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将影响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多年保持的低生育水平可能会反弹。农民养老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将不利于农业效率的提高,会增加农民负担,不能真正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现阶段农村多元化养老保障体系的框架构思
我国目前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在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的策略下只能是逐渐打破,而不可能是一下子打破。按照发展经济学中的“刘易斯模型”,城乡关系需要经历从生产力的一元化到生产力有所发展的二元结构,再进而整合到生产力大发展的一元结构等不同阶段。要完成“二元”到“一元”结构的转换,发达国家经历了大约半个世纪,我国要实现这一转换也需要一个过程。现阶段,要从我国农民养老问题的国情出发,逐步建立起灵活务实,富有效率的多元化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1.突出重点,特殊群体养老保障先行一步
(1)着力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农村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出现了许多失地农民。目前,我国失地农民大约在5000万以上,并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他们失去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保障资料,面临着养老和失业的风险。在养老和失业双重风险下,失地农民群体引发的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多。因此,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应首先给于解决。第一,政府要规范征地制度,严格保护耕地面积,遏制失地农民群体的急剧扩大。第二,切实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征地补偿要以土地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正补偿,严禁土地征用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倾斜政策。对农民的补偿要规范管理,防止挪用借用,确保按时足额落实到农民个人,以便使失地农民进城谋生有一定的资金本钱。第三,由地方政府负担,以土地换社保,将失地农民的补偿金按比例打入养老保险基金,建立个人账户,与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统筹相结合,建立“三级联动”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第四、城市近郊的失地农民,客观上已成为城市居民,政府应将失地农民积极稳妥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
(2)积极推进进城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农民工是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群体。进城农民工身份尽管是农民,但与城市的雇主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成为了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应先被纳入城市的养老保险体系。鉴于农民工有较大的流动性,其养老保险应作出特殊的规定。乡镇企业虽地处农村,但从事非农业生产,有的乡镇企业比城市国有企业还要大,效益也比较好,但目前乡镇企业职工并没有包含在城市养老保险中,这些人和这些企业都有能力参加城市的养老保险,应鼓励和要求他们加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3)逐步推进农村计划生育模范户的养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政策。开展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社会保险试点工作。”对计划生育户,国家和社会应对他们予以补偿,可采取“财政部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交一点”的办法建立养老基金,具体可按照“四补”的办法按轻重缓急解决。一是补偿:对符合各地政策法规允许生育二孩的独女户进行奖励行补偿,养老基金全额保障。二是补足:对农村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后,进行鼓励性补足,按各地测算少生一个孩子可以节约社会抚养费的比例补足。三是补充:对农村两女户,采取绝育措施后,由于还没有从传统的“儿子养老”转变到“孩子养老”进行补足,可以测算到未来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兑现养老基金。四是补贴:对曾有计划外多孩生育,但因疾病和意外遥望子女以后到计划生育的农户,可以按子女夭亡的实际年龄测算0―14岁间节约的当地社会扶养费进行适当补贴,纳入养老基金。
(4)继续加大对“五保”户保障力度。1956年《高级农村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农村丧失劳动力、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居民以“五保”即保证他们的吃、川、住、烧、葬(教)等为内容、以社会救济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实际上是以社区为单位对老人进行集中供养的养老方式。然而,随着农村“”等政策的事实,使“五保”户的养老保障工作遇到了新的难题。因此,必须采取新的措施,切实保证“五保”户的生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得到提高,将“五保”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确保他们能安度晚年。
2.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应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沿海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可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农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方针,由政府、社区、个人共同承担,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际经验,农村养老保险大都是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靠自身积累,且其剩余反哺农业的时期建立的,如美国1990年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经济指标来看,大体应该满足:
(1)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在15%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在20%以下。
(2)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处于老龄人口高峰期。
(3)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
如果按照这些指标来衡量中国农村目前所处的阶段,总体上差距是比较大的。但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有许多地方已基本达到或接近了前述条件。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养老工作开展的政策基础。目前,应该把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村养老保险群体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和骨干服务对象。以这部分人为突破口,逐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群体,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突破性发展。
3.经济欠发达地区,纯农业人口的养老现阶段仍以土地为主,以家庭为主,切忌强迫农民,盲目推行养老保险
制约农村养老问题的瓶颈,最根本的还是经济问题。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养老问题比经济发达地区问题要复杂得多。如果校仿经济发达地区,也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者由当地社区进行财政投入,保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老龄人口的最低生活标准,显然是不现实的。解决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养老问题,最终要靠发展当地经济。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农村养老一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因此,相当长时间内农村仍然以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为主是比较现实的。在欠发达地区,政府应采用有效措施,一方面积极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强化土地养老的功能。
(1)严格执行土地征用制度,大力保护耕地面积,确保欠发达地区农民养老的底线。
(2)加大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提高土地收益,增加农民收入。
(3)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制度,让农民在遇到困难和养老的时候可以及时地长期有效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已提取财产和资金,由村、组负责,然后将土地收益用于农民养老。
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农村来讲,在养老方式选择余地比较小的情况下,家庭养老仍须放在突出的位置,只能强化,不能淡化。在农村要强化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要完善赡养协议书制度,巩固家庭养老的功能;健全农村老年 组织,搞好社会化服务。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养老;农村;制度设计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其关键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有重大突破,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在运作机制、覆盖人群、负担能力、保障水平等方面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框架之下,在深化改革中得到完善与创新。但我们也发现,虽然我国近年来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但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方案在思路设计上,如果过多地依赖于政府财政投入的、二次分配的和外部的支持方式,这显然只能是提供低水平的保障能力。更重要的是未能真正启动广大农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资源的内生性活力,最后有可能走向西方福和国家的道路。为此,有必要按照发展经济因素市场的原则,依托家庭财产(土地)保障和财政支持,通过全面实行土地资本化,“以土地换社保”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以此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顺利开展。
一
我国现阶段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其主要特征为:
(一)农村总体上仍然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要模式。这种保障模式的农用土地为生产资料,通过农产品生产获取劳动收入。为了增加家庭收入,便产生增加劳动力数量和“养儿防老”的家庭人口需求。但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起家庭保障作用的农村土地只是一种资源形式,不能够以完全的资本形态在市场上运作。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劳动收入,其财产性收入及资本收入极少。受土地收益的限制,多年来我国农村中收入水平提高缓慢,其中纯收入增长的绝大部分为务工等劳动收入,大多数农户在社会保障的支付能力上十分有限。许多地方试点就发现,以个人缴费为主的模式很难在经济欠发达农村推行。
(二)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在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虚构化现象严重,村、组根本无力承担社会保障要求的财力支付。这与城市中有各种类型用工单位及相应经济实力是有根本区别的。在多数农村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主要体现在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这点上。一般只有在集体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土地收益才可以转化一部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但目前这种收益大部分通过国家土地征用后再有偿出让的过程为政府所得,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有限,最终受益很少,还产生了不少新问题。
(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有扩大趋势,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实力雄厚,可以在城乡统筹发展上发挥较有力的作用,可以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促进农村建设,走城乡一体化的道路。但就广大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当地的城镇化发展水平有限,城镇和工业缺乏对农村地区的足够的经济辐射及带动能力,且地方财力困窘,一些财政赤字县长期靠上级财政支撑。如有的县一年所增加的财政收入还不够当年全县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调资需要的开支,要依靠这些地方财政建立全覆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乏客观的经济基础。因此,我们在有关目标定位上要充分认识有关国情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提供公共产品的实力,以及农村集体经济和社区经济的现实特征。
(四)在城市化和工业化推动下,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养老家庭保障方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一代人成长周期以来,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加速凸显,2006年我国农村老龄化水平已达7.5%.高于城市水平(6.4%)。其中农村因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青年人大量转移,实际的农村老龄化程度更高,问题也更为严重。如四川劳务输出大县的“留守老人、妇女、儿童”问题就十分突出。农村人口结构畸型化。我国农村65岁以上人口达6000多万,约占全国老龄人口近70%。
二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民政部门即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和试点,但却存在政策不完善,个人缴费标准低,保障水平弱,管理制度有重大缺陷等问题,实践已证明是不成功的。当前在城市化和工业化推动下,广大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养老家庭保障方式受到严重挑战:单纯依靠土地从事种植业的劳动收入的土地保障能力也日渐弱化:农村人口的不稳定状况及“两栖”流动特征突出:外出人员返乡的大部分为老弱病残及智能偏低者,这进一步加重了劳务输出地区(多数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要在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下实现广覆盖的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合作医疗、公共卫生、低保、五保、扶贫、救灾等),关键是财政补贴和财政兜底问题,能否实现有关目标及达到应有保障水平,与财力密切相关,其中又要求以中央财政的支付能力为主体。按照现有的一些政策设计的思路,如果中央财政在支持力度上达不到一定水平,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很难有实质性的推进。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部分。农民的保险费支付能力又直接取决于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水平。例如,成都市目前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农民个人缴纳费用的比重为80%,政府提供为20%的比重,已经符合退休年龄的个人要一次缴纳近6000元现金,才能领取每月150元的养老金。如此缴费水平,仍然有不少人参加有困难:而且其保障水平也十分低下,只能起一点生活补贴作用。因此,如何切实提高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从而提高其参保的经济能力,以及重构集体经济运作的平台,启动农村家庭和集体组织(村组)经济资源的内生性活力等问题,则是需要充分重视和重新认识的问题。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现有的农村经济制度框架下,是很难有大的突破的;即使有所推进,也是很缓慢的。但是我认为,如果在农村的财富之源——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上有所突破,通过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创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可以得到较好的发展。这一模式不仅可以进一步扩大我国土地的市场化水平,也与“以人为本,富民为先”理念的转变相吻合。其潜力巨大,可能成为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突破口。
有的专家认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增加迅速,支付能力不断提高,不需要通过城乡土地制度的改革,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来源。其实我国中央财政预算仍然是“赤字财政”,政府对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农村公共设施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十分低下。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救济、企业人员退休金等方面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大。如果按高标准要求,财政支付能力就有很大问题。目前一些学者指出,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不断地弱化。因此需要开辟财政等二次分配方面的新的保障来源。这种观点是基于人均农用土地数量不断减少.来自农用土地的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和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的情况下提出的,不能说没有一定道理。但是上述看法又是建立在农村家庭的土地的农业用途及收入的基础之上的,土地仅是作为一种农业生产配置的家庭经济资源形态存在。因而其收入增长潜力十分有限,当然很难发挥出有效的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功能。但如果能够通过解放思想,观念转变和体制创新,将农村土地最大限度地资本化,就可以地生财,为农村家庭和集体经济组织增加收入,从而为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一定的资金保证。
三
有关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的设想如下:
(一)按照“以土地换社保“的原则,对有条件在城镇定居已有稳定收入的农村户口家庭(即“农转非”家庭),通过与集体签订放弃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协议,便可以以彻底放弃家庭承包的农用地和宅基地为交换条件,取得由政府财政提供的法定劳动年龄结束后养老金的合约。即以放弃现期基本财产权而获取一定的预期收益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其标准可暂按当时、当地城镇平均工资的50%发放。这笔费用可由政府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除了少部分已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口外,其余的大多数人为预期性的财政开支,并不需要现在来支付养老金。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保持农村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长期不变,对稳定社会和提供一定的家庭保障有一些作用,但也同时造成农村土地的大量闲置、撂荒和浪费。如近年来许多农村家庭成员早已转移到城镇就业,收入已相当稳定,但仍未放弃农村承包的土地。如在调查中发现,四川一些劳务输出大县,60%左右的劳动力外出打工。以上的农村家庭宅基地及住房被闲置或半闲置。这是对经济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如果政府能通过“以土地换社保”的方式将这批土地“赎买”出,再通过土地开发整理等方式使之转变为耕地或城乡建设用地加以及时、充分利用,对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十分有利,并可大大缓解耕地资源不足的矛盾,减轻耕地保护的沉重压力,对增加建设用地供给能力,推进城市化有积极的意义,还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彻底离土转移和定居城市稳定就业。在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框架下实现人口城市化,需为离土进城农户同时配置两套土地。农村中的承包耕地及宅基地等土地未放弃,同时在城市就业居住又要由政府为之配置相应的土地资源。如果设想在2020年前全国有2亿农村人口转移入城,双重配置土地的资源总体数量惊人。此办法的实施对广大边远地区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较为公平。因为这些地区区位条件差,很难有工业项目布点和由政府征地带来的集体土地收益。但通过这种方式可取得相当数量的外迁农户的宅基地及退包耕地。当地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方式新增一定数量的耕地.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有偿出让新增耕地指标和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取得~笔土地收入。而当地政府利用有关指标区内调剂,可以在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面积控制的情况下,合理统筹安排工业布局和城镇布局,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利用有关土地收入即可支付一部分作为留土农民的养老保险费。此举可使离土农民和留土农民均能从中受益,使集体土地产权的收益权也得以真实体现。
(二)对因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等社会公益性土地征用的失地农民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除住房重新安置外,还应包括对劳动人口的城镇就业的免费技能培训,以及为有关家庭全体成员提供养老等社会保险。有关费用均应由土地征用后“招拍挂”出让的土地市场收益来支付,即一般人讲的“以土地换社保”的形式。而对非社会公益性质的土地征用,则应考虑尽快开放农村集体土地市场交易市场,直接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土地的乡村集体进行“招拍挂”等方式的交易谈判,以确定合理的土地价格。当地政府则退出交易者的角色,而是以第三者身份,按市场交易规则指导、监督有关交易、谈判活动依法进行,使之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管理的其它要求。政府从农村集体出让土地的收益中收取交易税,并为用地单位办国有产权证书及用地协议等。政府应规定集体土地征用收益必须按一定比例为失地农民办养老等保险,或直接从交易土地的收益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社保基金,以体现“以土地换社保”的原则。政府由征用等行政手段转为交易中介性质,通过市场方式达到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土地收益。有的专家和地方提出的工业等用地采取农村集体土地入股企业的方式则不太妥当.因为企业经营有很大的风险(如发生企业亏损或破产的情况),收益的取得有周期,以及企业的资产转移、积累再投资等问题,不可能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和发挥保障作用。
(三)进一步开放农村集体土地的资本化运作经营的范围,使之由不合法到合法并规范管理。目前各地,尤其是大城市周围乡镇、旅游度假地的农村集体或个人利用集体土地和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形成了数量不少的所谓“小产权“商品房,再进行出租或出售,其价格低于用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商开发的商品房(即“大产权“商品房)。“小产权”商品房虽然不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规要求,但又是客观上普遍发生的事物,实质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非农用土地的资本化运作,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所有者与国有土地产权所有者(政府)对土地收益的博弈结果。事实上,我国城市中广泛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己占用的国有土地修建廉价的“集资房”及“经济适用房”等情况,其价格也是低于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房的价格,可见政府在国有土地利用的管理上也并不规范。目前有关部门对于农村“小产权”商品房在管理上是禁而不止,各级地方政府也无从入手加以妥善处理。其解决办法可考虑为承认其合法性,但严格限定只能在现有的农村非农用地(如农民宅基地、废弃的乡镇企业用地、交通用地等)上开发:也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使乡村居民点集中的方式,在节约出来的集体产权的宅基地上进行集中开发。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政府可明确规定对过去和今后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补收、征收土地占用税和高额的房产交易税,专项用于土地开发资金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从而为国家开辟一大税源以充实城乡养老基金。
(四)对广大留地农民家庭,要通过建立土地租赁合作社等方式,结合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公司+合作社“方式将耕地等作为股份投资,获取土地股金收益:也可由农户与产业化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收取土地租金。出租土地的农民既可在当地农业公司中作农业工人获取工资收入,也可外出务工,获取务工收入。在一部分农户彻底离土放弃承包地的基础上,扩大部分种植专业户的土地经营规模,使之家庭收入显著增加。只有在广大农户财产性收入大幅度增加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
(五)大力发展“农家乐”等乡村休闲旅游业,发挥农业土地等资源的生态、保健和文化功能,创造社会财富。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留土农村家庭利用庭院、自留地及周围的林盘、果园等农用地发展家庭第三产业,使农村土地获取资本化的收益,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不能按照过去用集体土地办乡镇企业的方式在农村发展工业,为农民争取土地收益。工业布局有其客观规律,如区位条件等对生产成本制约很大,农村或农民自己办工业,其土地利用必然是低效率的;乡村发展工业还有“三废”排放、处理不力的环境污染等更严重的问题难以解决。
一、传统城市化模式与城市化阶段特征阻碍城乡统筹发展
城市化是社会生产力的变革所引起的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发生转变的过程,是非农产业和人口集中化、集约化、高效化以及传统的乡村社会向现代的城市社会演变的自然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是城市不断集聚人口和产业、城市文明日益发展,城市规模扩大、数量增加,另一方面是城市不断辐射和带动乡村、日益扩散城市文明的,当然也包括乡村在城市的促进下不断自我发展。
(一)城市化的前期阶段要求集中型城市化,导致城乡差距扩大
从世界城市化实践来看,城市化进程具有明显的阶段性。1979年美国地理学家诺瑟姆发现,各国城市化进程所经历的轨迹,可以概括成一条稍被拉平的“S”型曲线。根据城市化进程的“S”型曲线特点,在曲线上必然存在一个拐点(依据学者对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化历程研究表明,拐点的具置大致位于城市化率50%-60%左右),之前城市化以递增的速度发展(前期阶段),之后城市化以递减的速度发展(后期阶段)。从表一可以看出,自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出现了加速、减速再加速的现象。其中以1959年为界,之前城市化率加速提升,之后便急剧减速,甚至还出现了负增长。但自改革开放以后,城市化率又呈现出一路加速增长的态势,1999至2005年城市化速度达到1.37%/年,为建国以来最高。并且截止2005年,我国的城市化率仅达到42.99%,据此可以判断我国城市化仍处于前期阶段。
表一:中国城市化进程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1》;《中国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在城乡空间结构的演变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对空间相互作用,即集聚与扩散。在城市化前期阶段,以集聚效应为动力的区域经济集聚趋势十分显著,集聚与规模经济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特征。由于开始受资源稀缺性的限制,以城市为基础的国民经济工业化过程通常会在少数具有优势的经济中心,或者交通枢纽、矿产资源富集地等开始起步。随后,受规模收益递增的影响,进入集聚增长的累积循环过程,先行工业地区不断吸引其周边影响范围内的各种资源,并供给商品和服务,发挥政治和经济的领导组织功能,逐渐成长为核心区,其它地区成为受其支配的区域。在此过程中资本和劳动力向核心区流动,在空间上表现为中心城市迅速发展,并在该地区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在城市化前期阶段,集聚机制内在地推动集中型城市化的形成,并使之成为该阶段的主要特征。集中型城市化与大城市的超先增长,必然导致大城市腹地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各种生产要素流出,“极化效应”导致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
(二)传统的城市化模式导致城乡分割加剧
基于西方城市发展观和增长极理论的影响,在我国传统的城市化模式选择中出现了“大城市化”和“农村城市化”。“大城市化”把城市化简单地等同于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强调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数量的增加、城市建设的现代化,于是大肆圈地,大搞“造城运动”,忙于城市的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结果,许多城市不顾条件,贪大求洋,小城市要变中,中等城市要变大,大城市要特大,特大城市要国际化;盲目追求大马路、大广场、大草坪,追求高层、超高层建筑。在城市建设中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深入理解城市化的内涵,抓不住城市化这一变革农业生产方式的牛鼻子,撇开“三农”问题的解决,孤立地发展城市。“农村城市化”则提出以小城镇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城市化战略。其结果是“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地发展乡镇工业,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撒“胡椒面”似的小城镇建设导致“村村像镇、镇镇似村”,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家家务工、人人姓农”地生活就业,农村人口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城市化。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直至90年代前半期,浙江走的“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道路,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由此产生的“乡镇病”比“城市病”更为难以根治。
城市化作为生产力发展所引起的改变人类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涵盖城市和乡村两大地域空间的转型过程,在我国仍然沿袭城乡二元体制的背景下,城市化还肩负体制改革层面上突破城乡二元分割、协调城乡发展的历史使命。然而城市化进程中的这两种片面倾向,都在原有的体制框架下,忽视了城乡有机联系,孤立地进行城市和乡村建设,其结果必然导致城乡分割的进一步加剧。
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推动新型城市化
传统城市化条件下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是“三农”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摆脱传统城市化的约束,走新型城市化之路。传统城市化是与传统工业化相适应的城市化,强调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的转化,是人口转移型的城市化;新型城市化是与新型工业化相适应的城市化战略,强调的是经济社会结构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和从城市社会向信息化、知识化城乡的转型。它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以人为本的全新的城市化战略。其核心是提高城市化的质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统筹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传统城市化不一样,“新型城市化”不仅强调经济增长指标,更强调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不仅要求实现人口的转化,还要实现结构的转型。
走新型城市化有利于消除传统的城乡社会经济利益矛盾,突破传统城市化的生产要素约束,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型城市化以特色产业为依托,各地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基础,确定和发展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支柱产业。打破行政区划的藩篱,促进特色经济带或经济圈的形成,避免和其他经济区域的同构竞争。在区域内部,也不能同时均衡地发展同样的产业,也应各有侧重,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从而增加城市化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形成城乡共融的产业体系;二是新型城市化能够减轻城市化对土地的压力,保护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也突破了城市化发展的土地约束,有利于减轻城市化对土地的争夺,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要素市场体系;三是新型城市化更重视城市效率,着眼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建立消耗低、能耗低、排放少、效益高、能循环、可持续的资源节约型城市;四是新型城市化坚持城乡统筹的理念,统筹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总之,新型城市化依靠新型工业化提业支持,有利于从产业和地域空间两个方面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产业融合,形成城乡统一的产品和生产要素市场体系,促进城乡社会经济融合与协调,达到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
三、我国城乡统筹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战略任务。这不仅事关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但当前,统筹城乡发展还存在着种种困难,有着许多不利因素,尤其是各类制度更是突出。一是城乡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城乡统筹发展,有赖于城乡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在我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城乡社区更加开放的态势下,市场在城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强化,城乡资源流速加快,流动规模不断扩大。由于我国农业是个弱质产业,风险大、比较效益差,资金回报率低,因此城市资源要素缺乏向农村流动的内在动力,农村资源要素受市场利益机制的驱动,争向外流,向城市集聚,导致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二是政府垄断土地市场导致城乡差距扩大。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上的垄断性征用,导致城乡土地市场价格差和城乡土地市场分割,导致大量无地失业农业人口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农民、农村和农业利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研究资料显示,改革开放20余年以来,政府向农业征用土地所产生的城乡土地价格差累计达到2000亿元,这些资金又全部投到了城镇。在某些地区,由政府垄断性征用所导致的土地市场价格差甚至成了政府推进城市化、维持政府运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三是城乡经济融合度不高。城市与农村经济联而不合、合而不一,城乡功能双向辐射力度不足,城乡诸要素之间物质、能量、信息交换尚不畅通,缺少相互间紧密的配合和支持。城乡产业之间的关联度低,农产品加工业不发达。世界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为3∶1,而我国仅为0.5∶1;加工食品占饮食消费的比重发达国家为90%,我国仅占25%。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经济各产业之间关联度太低,农业产业链条短,这种情形既影响了城乡的商品交换,更使城市和农村形成了彼此孤立的经济体系。四是城乡社会保障差别明显。当前,在城市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刚起步,城乡差别较大。在城市,大多数居民可以享受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面较高。相比之下,农村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保障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保障能力弱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与城镇的医疗保障相比,农村人口享有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的比例只有10%左右,87%的农民的医疗费用由农民自己承担。虽然目前一些地区正在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总的来看不能满足整个农村社会的需要,相当多的农民被排斥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四、推动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发展不平衡问题,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从本质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经济的良性循环。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首先,要实现产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所谓产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就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城市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空间联系的加深,城乡资源配置和分工体系不断优化,从而导致城乡之间产业结构的联动调整,不断提升城市与区域的产业结构层次,增强城市产业对区域的辐射力,拉动区域产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其次,实现空间结构的城市化转型。在不改变城乡空间存在的前提下,优化城乡布局的空间关系,拓展城乡经济的空间联系,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空间影响作用,提升区域的城市化水平。空间结构城市化转型并不只是追求城市规模,而是强调城市的集聚效应和辐射能力,形成城市圈或城市经济圈的空间结构,城乡分割的二元空间结构逐步演变为城乡融合的一体化空间结构。
(二)加快城乡制度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我国以往在城乡制度设计上,形成“城乡分治”的格局,且带有向城市倾斜对农村歧视的城乡不同制度。要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行城乡经济的良性运行,就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城乡的制度创新上。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户籍壁垒。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制定并沿用至今的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客观前提,虽然近几年各大城市都在户籍管制上有所松动,但改革的步伐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探讨按就业地登记户籍的原则,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制度差别,让农村劳动力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二是统筹城乡土地征用制度。严格限制土地的征占,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在征地制度安排中真正保护农民利益,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权力过大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防止农业利润外流,农民利益受损,防止城乡用地成本不均衡的现象发生。三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我国城乡差距的出现和扩大,二元结构矛盾的加剧,其中一个症结是我国人多地少,带来农村人口资源的极大浪费和闲置。要统筹城乡发展,出路在于转移农民,让我国大部分农民进城就业。这就要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做法,积极出台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管理方法,设立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中介机构。政府应本着尽量为农民工进行免费就业指导、培训的原则,为其创造良好的宽松环境。把实现农民充分就业作为整个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纳入到政府宏观调控与管理的基本目标体系。在就业问题上给农民以市民待遇,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加快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而且还可以大大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此外,还会加大我国劳动力的流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之间的竞争和发展。
(三)加快城乡产业融合,推进统筹城乡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之间的产业关联度太低,阻碍了城乡商品交换,难以形成城乡一体的市场运行体系。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应根据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质要求和发展优势,合理分工,互促共进。合理解决城乡之间产业关联度过低的问题,使城乡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支撑的经济技术联系。一方面,从分工角度来看,中心城市作为区域的发展极,重点应发展金融、贸易、信息、服务、文化和教育等现代化的第三产业;中小城镇以生产为主,充当中心城市向农村扩散经济技术能量的中介和农村向城市集聚各种要素的节点;农村以规模化、联片种植的农业生产支撑大中小城市对资源和要素的需求,获取农业经营的规模效益和城市化发展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从产业联系角度,推进产业垂直一体化。推动城市自上而下延伸其服务体系;农业通过产业化的途径延伸其加工销售环节,将加工和销售环节进入城镇。最终促进三大产业在城乡之间的广泛融合,并破除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增强城乡市场的联系,促使城乡间关联性与协调性不断提高。
(四)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关键词】城市生态化 农村经济发展 新型城镇化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较以往来讲,有了巨大的变化。农村经济格局初具规模,农业生产条件大幅改善,农业产值、农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但我国资源在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指导下,不断向城市集聚,导致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其他产业发展的脱节,同时无节制地从农村索取资源也给农村的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破坏。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城市化的发展建立在农业生产力未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即农业生产技术提高的速度较缓,工业化水平低于城市化水平,意味着城市化发展并不完全是由农业发展、工业化升级推动的,而在一定程度上主要是靠政府行为拉动的,这就导致城市化水平明显超过工业化水平。除了经济上的脱节,农村与城市不和谐地发展也给环境带来了影响,因此,本文意图探索一种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模式,实现我国城市――农村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和谐发展。
二、工业集聚下我国城市和农村的现状
(一)城市经济发展现状
城市不断扩张,甚至挤占农业用地,土地功能分区不合理。市场力量推动了产业集聚的特大型城市出现,城市在空间上和功能上不断向外扩展,随着郊区用地、农业用地不断被挤占,城市产业分布、就业岗位等也由城市中心区向郊区扩张与发展,土地功能分区开始呈现不合理分布态势,土地利用稳定性差等问题日益突显。
能耗压力不断增大。我国能源的消费总量从1980年的58587万吨标准煤增加到2011年的348002万吨标准煤。第一产业的能耗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所占份额也比较小,为2%左右,工业能源消耗量占绝对大的比重,为71%左右。随着我国工业发展现正进入重化工时期,城市的能耗压力会进一步提高。
工业污染物减排压力巨大。我国工业能耗比重大,工业污染物的减排压力也很大。根据地级及以上城市统计资料,2011年,城市合计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217871万吨,比上一年减少36494万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8772891吨,比上一年增加1840917万吨。表明我国在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工业化的深入,工业废气排放压力增强的程度更为明显,工业污染物排放的环境治理问题应继续受到关注。
资源环境不堪重负。从空气质量来看,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布的全国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月报,2013年2、3、6、8月份的资料显示,6月份空气污染的城市数量有所降低,但8月份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的城市比重又呈现了明显增加的态势。
综上所述,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问题凸显。城市的扩张挤占了农村土地,造成了土地利用稳定性差,能耗压力不断增大、工业污染物排放日益增多,资源环境不堪重负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急需解决。
(二)农村经济发展现状
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规模化,资源未得到有效整合,难以形成集聚效应。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是以农业为核心,形成相关产业链。但目前中国的农业生产仍是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第二、三产业并未对农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行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农村经济作为支撑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却滞后于城市化的需求。
相关资源短缺。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资源作为支撑,虽然近几年国家也提出诸如“三农政策”、“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力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基础薄弱以及相关资源的缺乏,使得农村经济的发展仍然在缓慢中前行。
(三)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出发探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模式
发展工业经济的同时也应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上文综述了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隐患,因此如何开展新的经济模式去弥补空缺,实现我国城市与农村经济的有效融合,开拓一条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道路,仍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重大难题。
三、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的探索
新型城镇化的主要特征是: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生态宜居,实现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
以“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变传统城市化发展模式,改变以往粗放型的城市发展模式,推进城市的生态化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绩效的双赢。
(一)将城市与农村结合打造成“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
由于城市工业污染排放负担与该城市的工业生产总值增长、工业的密集程度存在密切的关系,而农村经济也未形成规模,因此需要将城市与农村结合打造成一种“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
(二)不断地拓展、完善农业经济产业链,反哺农村经济
单一的依靠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已经不太现实,追求创新,拓展、完善农业产业链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关键。对农民而言,要想进一步提高收入、扩大经营规模,就必须拓展我国农业生产的产业链深度,即打造“产、供、加、销”一体化的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