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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检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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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检测

第1篇:城镇污水检测范文

关键词:污水处理;在线监测仪;可靠性

1.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情况

随着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不断变化,这种变化情况可以反应出城镇生活污水的收集效率,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城镇的发展程度。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管理一般都采用手工监测的方法,然而采用这种方法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及时间,且不能有效地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进行及时监测,无法及时掌握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情况。2007年以来,我国开始大面积使用一种监测污染源的系统,一种在线监测系统。水质在线监测与手工监测相比速度较快,并且省时省力,效率较高。这种方法可以直接将污染源中的相关污染物质含量反应出来,从而可以清楚地知道污染情况,方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所以水质在线监测得到快速发展。

2.提高在线监测仪器可靠性的主要措施

为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仪器的可靠程度,需要及时的排除相关的影响因素对其可靠性的影响。影响在线监测仪器的可靠性的因素十分复杂,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在线监测仪器内外电流以及电压对其的影响。

2.1电磁感应

首先在线监测仪其周围大功率的用电器在工作的过程中一般会出现回路电流,回路电流的存在会产生相对较强的电磁场,进而使得在线监测仪器受到影响,其中电流回路面积的大小会对在线监测仪器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2.2静电感应

在线监测仪器周围物理的电位一旦发生改变,就会通过其和在线监测仪器形成的电容使得在线监测仪器的电位也产生变化,最终影响在线监测仪的可靠性。尤其是物体和在线监测仪导线呈现平行状态时,对其可靠性的影响程度最为严重。

2.3在不同电位引入的干扰

大功率设备接地一般会存在电位差,这种电位差会对在线监测仪器内部出现静电耦合效应,对在线监测仪器的可靠性造成影响。

3.排除在线监测仪器可靠性干扰因素的主要措施

3.1串模干扰的抑制

为了减小电流回路对于在线监测仪可靠性的影响,一般采用将信号导线扭绞的措施,为了避免电场的影响,一般会采用屏蔽措施来防止信号导线的感应电流,而为了避免直流信号干扰,可以选择滤波电路。

3.2共模干扰的抑制

在线监测仪器一旦出现接地措施不当现象,就会出现共模干扰问题出现,对于在线监测仪器的対地绝缘能够高效的提升其抗干扰的能力。除此之外,另外一项避免在线监测仪可靠性不受影响的措施就对将其的屏蔽层接地。

4.在线监测仪器可靠性分析的方法

4.1确定在线监测仪器的寿命分布类型

对于在线监测仪器的寿命分布进行分析,能够有效对其规律性的故障进行预测,也是保障日常的维护制度主要参照,一般情况下在线监测仪器的寿命分布为威布尔分布。

4.2分布参数的估计

威尔布分布参数估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估计:区间估计以及点估计,对于现实问题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来对于相关参数进行科学合理的调节,以此来保障寿命分布的实际类型和威尔布分布吻合。其中点估计就是通过实际数据来对未知的数据进行估计,而区间估计就是确定置信区间的范围。图估计作为点估计以及区间估计最为常用的方法,基本要求就是使用描点、连线以及作图的方式来妒忌分布类型的位置参数。以威布尔分布为例,图估计能够有效估计形状、平均寿命以及位置等参数。

4.3高可靠性在线监测仪器的可靠性分析

对于高可靠性的在线监测仪器的可靠性分析来说,只有在寿命分布已知的基础上进行,还需要通过推导以及特征寿命来对在线监测仪器的可靠度下限进行确定。

4.4在线监测仪器使用效果分析

使用效果分析是判断在线监测仪器可靠性以及安全性的主要标准,同时,也能够作为提升在线监测仪器使用水平以及完善管理制度的主要参照。在线监测仪器使用效果分析的主要数据依据就是使用效率、系统能效以及用可用度。

5.结论

综上所述,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在线监测仪的可靠性设计研究对于生产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应加强重视程度,对于影响可靠性的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在线监测仪器投入使用以前,需要对其的可靠性进行有效的评估,保障其实际可靠性达到标准之后才能够进行相关工作的开展,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工作的质量。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工作正在向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这不仅可以节省人力,还可以使监测工作快速完成,节省时间,又能够使监测更加准确。

参考文献

[1]傅德黔.水污染源监测监管技术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

[2]曹喆,秦保平,徐立敏.我国污染源在线监测现状及建议[J].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2002,18(2):1-3.

[3]滕恩江.水污染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4.

[4]蔡同锋,张艳艳.环境自动监测技术综述[J].污染防治技术,2010,23(3):87-90.

第2篇:城镇污水检测范文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指通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城镇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不含工业企业未连接城镇污水管网的自有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镇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仅具备处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经过技术改造,具备相应的处理工业废水能力后,方可接纳处理工业废水。

第十二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三章污水接纳与处理

第十五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与排水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排水户的污水排放口至污水处理收集管网的连接管道,由排水户负责建设,并应当按照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要求进行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运营单位发现排水户纳管污水超标,影响污水集中处理厂达标排放时,可以关闭相关排水户的纳管设备。

第十八条排水户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水质标准和水量排放污水;对排放污水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应当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第十九条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五)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明确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污水集中处理厂的进水口、出水口、水处理关键部位以及重点排水户,应当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水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污水集中处理厂、重点排水户不得闲置和擅自拆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对发生故障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及时修复,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但超过纳管标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

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设施保护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涉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因工程施工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泵站、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排水户负责自建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污水管道等的维修养护。

运营单位和排水户应当保障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因设备大规模检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需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替代或者应急补救措施方案,并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通知排水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因突发事件导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停运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进行检修,同时通知排水户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应急处理工作报告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第三十二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第三十三条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

运营单位的确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取得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第三十五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纳管污水水质和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排水户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排水户纳管污水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排水户限期治理,确保污水达标纳管。

因排水户纳管污水超过排放标准导致污水集中处理厂出水超过一年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截污管网范围内新建涉水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九条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

(二)未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

(三)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四)从事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禁止活动的;

(五)相关单位未履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六)运营单位在排水户纳管污水未超标的情形下随意关闭排水户纳管设备的;

(七)因施工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厂超过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运营单位对污水集中处理厂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在陆域倾倒、堆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含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倾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因纳管污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集中处理厂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严重超标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授予运营单位特许经营权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污水如何处理厌氧处理和好氧处理。其中厌氧处理工艺生物膜法生物转盘等,好氧处理主要有活性污泥法等。

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

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物理处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级处理的要求。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主要方法是过滤、沉淀、分离等。

第3篇:城镇污水检测范文

【关键词】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问题;污水处理技术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数量日益增加,但大部分的污水处理厂仍处于不加治理而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水体的体系,这就成为了水体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1]。

“根据《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十五’期间我国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全国掀起进入整治各种污染的浪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成为了城市水污染防治的指导方针,与此同时,未来小城市的发展、分散处理技术的进步、污水再生回用的发展使得小型污水处理厂具有广泛的发展潜力。

一、以上海为例探究给排水污水处理现状

随着经济和人口的不断增长,近几年上海市污水量不断增加而水环境每况愈下,几大河流相继被严重污染。目前上海市污水量达540×104m3/d,其中约400×104m3/d为工业废水,140×104m3/d为生活污水,工厂自行处理的约110×104m3/d。为此,上海市相继建成12座污水厂(不含市郊)集中处理城市污水。设计污水处理量为527×104m3/d,实际处理量287×104m3/d,服务面积达7173hm2。另有输送干线将经过预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海,其中三大干线(西、南、合流一期干线)输送能力为197×104m3/d,正在进行施工建造的吴闵外排工程、污水治理二期工程及扩建的西干线输水能力将达140×104m3/d。上海郊县1978年后开始建造污水处理厂,目前共有8座,设计处理流量87×104m3/d,实际处理流量仅3×104m3/d。

我国污水处理事业在改革开放的近二十年来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仍然滞后于城市发展的需要。据统计,全国已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四百多座,其中二级处理厂二百八十多座。这些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极大地提高了城市污水的处理水平,但处理量的增加仍远远滞后于污水排放量的增长,两者之间的差距还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即便按1998年资料,我国城市污水的处理率也仅为15.8%,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早在1980年就已达到了70%。我国的污水处理事业的实际情况是污水处理率低,很多老城区的排水管网甚至不成系统。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增长缓慢和污水处理率低是造成我国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由此导致了水环境的持续恶化,并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二、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增长缓慢原因探究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艺的合理选用,不仅关系我国城乡结合部人口聚居地区的污水处理厂能否良性运营,而且关系到该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效果、人居环境改善,乃至能否有力推动整个社会可持续、和谐发展”[3]。

(一)污水处理技术落后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能否高效运转的关键是城市污水处理技术。长期以来,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都是沿袭的欧美国家近百年来的污水处理路线,在吸收、消化国外技术的同时也逐渐掌握并形成了自己的方法体系并得到一定发展,但是我国现阶段采用的与同期国外的污水处理技术水平相比依然相差甚远,存在着效率低、能耗高、维修率高、自动化程度低等缺点,从而影响它们在污水处理厂投标中的竞争力。

(二)资金短缺,投资力度不够

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也是防止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发展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使水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我们需要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而问题是我国用于水污染治理的资金还很紧缺,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技术和模式,依靠大规模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来改善水环境。统计资料表明:2010年要增加6722万吨的污水处理,约需1344亿元的环保资金投入。按目前日处理能力2685万吨,每立方米的运行费用0.5元计算,需运行费用49亿元/年,到2010年则需171.7亿元,资金不足十分突出。

(三)管理水平低

污水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是简易、高效率、低能耗。而传统污水处理技术较复杂,我国目前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所以即使已建成的污水厂也不能正常运行,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已建城市污水厂的正常运行。目前的发展状况表明,在中小城市污水处理方面,还缺乏着适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污水处理技术、设备以及资金、管理经验。因此,探索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城市(镇)污水处理工艺,掌握一批在中小城市(镇)具有代表性的污染源的治理技术和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具有必要性。

三、污水处理技术改进探究

化学需氧量(COD)是反映水体受有机物污染的重要指标,其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我国采用的COD标准方法具有操作繁琐、效率低、检测成本高、对环境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的特性,所以我们需要在检测方法和处理工艺改进方面做出进一步探究。

(一)水体化学需氧量的检测方法

我们需要总结近年来COD标准检测方法的改进与优化、新检测技术研究的主要进展。传统检测方法可检测COD含量为30~700 mg/L的轻度、中度污染水样;基于标准方法改进的检测方法将检出下限降低至8.6 mg/L,检出上限则扩展到1600 mg/L.这些方法可显著缩短检测时间,降低检测成本,但不能避免试剂对环境的污染。且对难降解有机物的氧化能力不足.在药物及免疫分析、矿物岩石分析等其他领域或指标检测中成熟的技术方法,如化学发光法、流动注射法或多种技术结合的新的检测方法,已经被应用于COD检测,检出下限仅为0.16 mg/L,检测时间进一步缩短,试剂污染也大幅降低,随着科技的发展,臭氧氧化法、电化学法等不拘泥于传统检测方法的新方法,特别是基于以羟基自由基(・OH)为主要氧化剂与有机物发生反应的光催化法及光电催化氧化技术,进一步将COD的检测范围拓宽至0~ 23200m/L,为COD的准确、快速、低成本及在线监测提供参考。

(二)改进型SBR工艺

SBR工艺变种有多种形式,比较典型的有间歇式循环曝气活性污泥法(简称ICEAS法),连续曝气和间歇曝气相结合的活性污泥法(简称DAT-IAT法),三池连体型前部连续曝气和后部交替曝气相结合的活性污泥法(简称UNITANK法)。以上几种改进型的SBR工艺都有其特点,而且在当前国内都有应用的实例。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以下周期循环活性污泥法(简称CASS法)。CASS工艺是SBR工艺的改进形式之一,它除了具有SBR工艺所具有特点外,又优于SBR工艺。我们从1994年开始对这种工艺进行研究,并成功的将它应用在北京航天城污水处理厂、北京朗迅光缆公司污水站、北京房山石楼污水站、南京师大附中污水站等十多处,COD、BOD去除率都达到了90%以上。

结语:

我们国家许多城市面临水环境恶化、城市逢雨必涝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实现城市规范排水以及污水的深度处理和利用。

【参考文献】

【1】晏龙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21).

第4篇:城镇污水检测范文

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方案;主要措施

引言

为落实国家及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参考总结深圳、广州治水经验,从现状分析和主要技术措施方面总结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方案的一些经验与教训。污水处理提资增效最终目标是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其实质从定性角度,是基本消除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空白区;从定量角度,体现在污水收集率和污水浓度两个指标。对工作目标的考核紧紧围绕污水收集率和进水浓度,避免采用工程建设单一目标代替污水处理系统整体目标。以流域为对象,从水系出发,对全区的水情进行全面梳理,找出各镇街污水处理系统的突出矛盾。

1 城镇污水的特点

城镇污水主要包括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在雨污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还应考虑被截留的雨水。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居住区和商业活动区,其他来源如公用设施及娱乐设施。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主要是以蛋白质、尿素、氨氮为代表的有机物和对人体健康有威胁的肠道病原菌,细菌和病原体将有机物作为能量来源大量繁殖,可能导致传播疾病,而有机物腐化会产生恶臭,影响周边生态环境。工业废水是指在工作车间生产过程中排出的生产废水、循环冷却废水以及生活综合废水。工业废水由其生产规模的影响导致水质水量变化差异大,其水质一般具有成分复杂、浓度高、毒性大等特点,需要在厂内进行降解处理,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到市政管网。

2 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方案的主要措施分析与建议

2.1 加快行业创新速度,提高行业发展质量

建立市场化引导基金和财政后奖励制度,建立考核、奖惩、激励综合体系,鼓励国内研究机构和污水处理企业自主研发、引进消化国外技术,提升行业科技水平。强化政府对技术创新的宏观管理,弱化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微观管理,取消限制技术创新活动的制约权,弱化对具体创新活动的限制,制定专用技术保护条例。推进商业模式的创新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创新污水处理服务模式,加强对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促进设施运行规范化和治理水平的提升。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客户需求,从结构上、形式上、工业化、模块化方面进行技术创新,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化。设立专项资金或依托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示范推广。强化榜样的力量,打造示范工程、标杆工程,打造污水处理服务产品的“样板间”。加强要素保障和科技创新服务,完善正向激励和服务长效机制,完善治污正向激励机制、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开展企业示范行动,打通技术产业化转化通道,拓展转化实现途径。

2.2 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是利用固着于滤料载体上的微生物来降解水中污染物的一种污水好氧生物处理技术。其原理是污水在填料表面流动形成膜状污泥,能够吸附污水中的污染物,从而达到净化污水的目的。生物膜法中参与净化污水的反应微生物具有多样性以及种属优势,对水质水量的变动有较强的适应性,在工业废水、污水回用方面以及在农村地区的小型污水处理厂得到合理的应用。① 曝气生物滤池是同时具备曝气、高速过滤、定期反冲洗功能的生物膜法污水处理技术。污水由上而下通过滤料层时在底部曝气装置进行曝气,生物膜上的微生物获得氧气充分降解水中污染物质,脱落的生物膜和水中固体悬浮物被填料所截流,更能使污水进行二次截流的处理效果。曝气生物滤池采用陶粒作为滤料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效果非常理想,曝气过程中气水比仅为3.3 ∶1 ,有效节约了处理成本。② 生物转盘通过电机驱动转盘以较低的线速度交替与污水和空气接触,稳定运行后,转盘上覆盖着一层吸附污染物的生物膜。此外,生物转盘系统还可以进行硝化反应,同步进行脱氮除磷。生物转盘可以通过空气驱动、与曝气池合建、与沉淀池合建等操作降低生物转盘的运行消耗以及提高处理设备的效率。生物转盘的研究可从转盘自身材料抗腐蚀性、强度等方向发展,或者可将生物转盘技术与其他物理化学技术相结合,实现长期稳定高效运行。

2.3 实施计划

① 分析主要外水汇入点,采取有力挤外水措施上阶段末端截污治水方式存在局限性,晴天大量外水侵入管网,挤占了管容,导致管道高水位运行;雨天管道积存高浓度污水溢流入涌。需对实际进厂水量水质进行检测,计算实际产生和收集污水量,进而通过水量与浓度反算外水量,通过梳理截污设施台账,管网运行状况分析,监测重要接驳口水质和现场踏勘等措施摸清外水汇入点。摸清外水后,进行清污分流改造,实现“污水入厂、清水入河”。② 对现有管网的整改与修复,提升管网运行效益对现有管网进行全面摸排与检测,对高水位和淤堵管段,进行降水清淤后,再进行摸排与检测。梳理错接、混接台账,逐点整改,实现雨污分流。根据管道检测的缺陷评估报告、运行水量与水位,结合缺陷等级、现状使用年限、发生事故的概率和事故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管道进行清淤与修复。

2.4 充分提高污泥处置的战略地位

在近多年的时间里,污泥行业已经实现了较好的创新发展,给污泥处置活动也带来了较好的发展前景。特别是在污泥处置新方法得到全面推广应用以后,市场主体已经可以通过污泥处置获得可观的利益。因此市场主体应该在后续时间里充分提高污泥处置的战略地位。当前广东地区污泥产业规模比较大,但是在污泥处置领域中还没有取得较好的发展成效,跟上海地区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在后续时间里,广东地区的污泥产业可以考虑积极借鉴上海地区的先进经验,针对自身地区的污泥产业发展进行全面改革与创新,使得污泥处置活动能够真正被纳入到战略体系中,促进广东地区污泥产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具体经验借鉴过程中,可以参照上海市石洞口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项目,逐步提高广东地区的污泥处置效率,实现污泥处置的战略布局。

2.5 优化监管服务、构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标准制修订,完善相应强制性标准,提高涉企政策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政策扶持,出台更清晰的优惠政策说明,加大宣传、指导、服务力度,切实落实好现行各项优惠政策,让企业真正得到实惠。加强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完善治污正向激励机制。考虑污水资源化,从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角度考虑水处理,建立更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体系。开展结对服务,配套搭建多功能、“一站式”环保综合服务平台,常态化提供线上线下咨询服务,切实加强涉企政策评估等,建立健全服务长效机制。

结语

总而言之,为生态文明的建设做贡献,做一个有情怀有担当的治水人,应以流域为对象,从工程治水向系统治水转变,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建立健全排水管理长效机制,将全区排水达标单元创建、城镇污水管网查漏补缺、农村污水处理建设及黑臭水体整治统筹规划、协同实施。

参考文献

[1]吴坚慧.排水管道检测评估与非开挖修复设计方[J].净水技术,2019 (4 ):152-156.

第5篇:城镇污水检测范文

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

学习生态文明思想和省、市、县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

二、持续开展工地扬尘治理

按照扬尘治理“六必须”、“六不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督促现有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工地监督项目落实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进行标美化工地创建工作,开展“标美化”考评,全县范围内进行推广“红旗、黄旗、黑旗”评比制度,重点抓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的扬尘治理。

三、切实做好水污染治理

(一)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2021-2023年),启动县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进一步完善乡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乡镇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二)推进城区污水直排口(排污沟)整治

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隐患,全力整治环境影响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水直排口,推进城中村等管网空白区建设,完成西江一桥、小东河望城桥下等污水直排口截污纳管,实施凯江镇(北塔村名爵世家)外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凯江湖南路(中学外)至东江左路三段倒虹井污水主管网检测清淤。

(三)加强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监管

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规范设施运行管理,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县83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四)县城区饮用水源保护

持续推进继光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督促继光水厂日常水源地和水质安全巡查及分析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环境主管部门,查找原因,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确保进场水质达标。

四、切实做好土地污染治理工作

按照“绿色、循环、低碳”要求,坚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推行污泥无害化处置。

五、切实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或出具夜间施工证明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特殊需进行夜间施工),做好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督促现有未竣工验收的建筑工地监督项目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六、做好中、省、市环保工作督导检查

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后续整改和省、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等专项督察工作,举一反三,防止问题复发,对案件反映出的行业管理短板加强整改,确保问题如期、保质销号并遏制反弹。

第6篇:城镇污水检测范文

关键词: 农村污水;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 工程实践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ural life sewage component pollutants Guangdong area is simple, content changes in the larger, with horizontal subsurface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as the core processing unit,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sewage treatment system, the processing ability of the 80m3/d. The results show that, time stays in the anaerobic tank is 14h, horizontal subsurface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hydraulic load is 26cm/d, the sewage treatment system of COD, SS, NH3-N removal rate were 79.9%, 86%, 60%, the effluent quality to achieve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 a class B standards.

Keywords: rural sewage; horizontal subsurface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 engineering practice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世界上最为流行的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就是水平潜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是水在填料表面以下的潜流系统,它充分利用整个系统的协同作用,具有卫生条件良好,占地小,处理效果良好的特点[1],相比常规的污水生化处理系统,水平潜流人工湿地构建难度低、投资和运行成本少,适合地广人稀、基础设施薄弱、知识较匮乏的乡村和小城镇地区建设应用[2]。笔者针对广东地区农村污水排放的特点,通过示范项目的工程实践研究以水平潜流人工湿地为核心处理单元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农村污水的可行性,为以水平潜流人工湿地为代表的低投入、低能耗污水生态处理系统的工程设计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1、项目概况

示范项目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量为80m3/d,所处理污水主要包括村内洗涤、洗浴、厨用废水以及人、畜粪尿废水,污水污染物成分简单、水量变化较大,主要含有机物、氮磷营养物、悬浮物及病菌等,进水水质(参考检测结果):COD、BOD5、NH3-N、SS别为298、126、37.5、193 mg/L,设计出水水质执行《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即出水COD、BOD5、NH3-N、SS分别为100、30、25、30mg/L,pH为6-9。

2、工艺设计

污水处理系统的工艺流程图见图1。

图1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工艺流程

Fig.1Flow chart of constructed wetland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村庄内污水通过原有排水管渠流入污水截流井,经管道截流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格栅池;暴雨时,雨水通过截流井上的溢流孔溢出至原位池塘。

污水处理系统由预处理单元及人工湿地处理单元组成。

预处理单元包括格栅井、调节池、厌氧池,采用埋地池体,池顶覆土植草。村内污水首先进入格栅井滤除垃圾及大颗粒固体,格栅栅条间距15mm,定期进行人工清捞;接着经调节池均匀水量水质,调节池内装有液位计,当池内水位到达起泵液位时,液位计触发低扬程潜污泵启动,将污水压力输送入厌氧池。厌氧池中布置有组合生物填料,污水停留时间14h,利用微生物厌氧消化的作用,提高污水的可生化性,利于后续人工湿地中微生物降解、植物吸收过程的进行。

污水经预处理后自流进入人工湿地处理单元。

人工湿地处理单元由两个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及生态塘组成。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总面积300平方米,采用级配碎石作填料,表层填充10cm厚瓜米石,为湿地的种植层和保温层,可减少蚊虫生长;下层填充60-70cm厚粒径30mm-50mm碎石,孔隙率30%,为污水的主要流经层;湿地床底部水力坡度1%;采用前端多点布水、间歇进出水的推流式湿地工艺,便于维护管理。

湿地表面种植的植物采用广东地区比较常见的风车草和美人蕉,具有较强的环境适应性,易于栽培和管理,种植时植株密度为9-12株/平方米。

污水进入人工湿地后,污染物的降解主要通过四种途径:一、不可溶物质被填料、植物根系截留,其中部分在微生物胞外酶作用下逐步转化;二、微生物在植物根系泌氧形成的好氧、缺氧、厌氧区域内对可溶性有机物、氨氮进行降解转化;三、植物根系对污水中的可溶性营养物质进行吸收;四、填料表面的多孔结构对污染物的吸附,如碎石对磷的吸附。通过上述过程的协同作用,污水中的有机物、氨氮等污染得到进一步的降解去除。

在人工湿地处理单元出水口处设置应急消毒池(出水池),可投加次氯酸钠对出水进行消毒。出水池出水自流入生态塘。

生态塘由原位水塘改造而成,塘内种植荷花,一方面起到稳定池塘底泥,净化水体的作用,另一方面与周边塘岸景色呼应,美化周边景观。

3、运行效果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完成后,经过6个月的调试,湿地表面植物长势良好,湿地床无堵塞及表面流现象,系统运行稳定。对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进、出水水质进行连续采样检测,处理系统进水取自格栅井,出水取自出水池。检测结果见表1。

表1系统进、出水水质

Tab.1Qualities of influent and effluent

由表1可看出,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出水水质达到预期设计标准,出水水质较稳定,其中有机物和SS的去除率较高,证明厌氧和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的工艺组合对悬浮颗粒的截留及有机物的降解有良好的效果;而氨氮的去除效率相对较低,分析其原因,主要由于系统没有设置出水回流,使得人工湿地中的硝化过程较为缓慢[3],反硝化过程不易于进行。但综合考虑农村污水进水水质、运营成本以及管理水平的因素,示范项目系统的氨氮处理效果已能够满足农村污水处理的实际要求。

4、维护管理

污水处理系统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电费按0.8元/(kW·h)计,管理维护人员工资按500元/月计,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费用为0.27元/吨。

项目日常的管理主要由村内委派人员兼职管理,每日检查系统开关机以及水泵的运行状况,每周检查、清理格栅。湿地种植的风车草和美人蕉每年夏、秋两季进行修剪,并清除湿地周边杂草;每年春季对个别因冬季低温而枯死的湿地植物,采用分株栽培的方式进行补种。人工湿地日常运行水位控制在湿地表面以下10~20cm;为防止微生物过量繁殖造成填料堵塞,人工湿地每年在旱季或干塘时期进行1~2次落干。

5、结论

(1)在厌氧池停留时间14h,水平潜流人工湿地水力负荷为26cm/d的条件下,该污水处理系统对低浓度农村污水具有良好的处理效果,系统对COD、SS、NH3-N的去除率分别为79.9%、86.0%、60.0%,相应出水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要求。

(2)该污水处理系统厌氧池采用了埋地设计,人工湿地采用潜流形式,使系统蚊虫滋生少,周边无恶臭;系统结合项目地貌进行生态设计,使系统融入自然景观,起到一定的美化环境功效。

(3)该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成本低、管理维护简单,易于实施建设,具备在农村地区进行建设应用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崔理华, 卢少勇. 污水处理的人工湿地构建技术[M].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第7篇:城镇污水检测范文

关键词:缺水地区 煤化工污染 荒地浇灌 可行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3(b)-0173-01

我国南北水资源分布不均,西北地区由于降水量较少,所以是属于典型的缺水地区,而华北地区由于工业用水过度、水资源污染以及黄河地上河泥沙多且结冰期长等原因,缺水现象也较为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煤化工企业数量以及规模的扩大,在缺水地区,煤化工对水资源的污染较严重,尤其是华北地区。利用化学的方式可以对固态的煤进行转换,成为气体燃料、固体燃料、液体燃料以及化学品等,就是煤化工。在煤化工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污水,在缺水地区,如果将这些污水应用于荒地浇灌,既可以节省水资源,又可以避免污水污染水质以及环境等。

1 基于缺水地区的煤化工污水用于荒地浇灌的可行性研究概述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煤炭资源丰富、煤化工企业较多且荒地资源较多。锡林郭勒盟某公司有一煤炭深加工项目,其产品主要为甲醇以及二甲醚等,其污水处理装置主要有污水处理装置以及净化库等。本文对该项目的污水用于荒地灌溉进行可行性研究,内容包括:污水处理排放可行性研究、净化库排放污水用于荒地灌溉的可行性研究。该项目产生的污水中包含着甲酸盐、氨水、氮离子、氰化物以及固体悬浮物等污染物。污水处理装置能够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处理后的污水需要经过国家污水排放标准检验,如果达标,便可以排入净化库中进行二次净化以及自然澄清。净化库中的水需要遵守冬天存储夏天灌溉的原则。

2 污水处理排放可行性研究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标准规范用于荒地灌溉污水的指标,所以污水处理排放可行性研究主要是净化库对污水处理排放的可行性研究。净化库的职责就是对达标后的污水进行二次净化以及自然澄清,以保证从净化库中排出的水完全能够用于荒地灌溉。净化库污水排放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包括:净化库设计、施工以及使用等。

净化库设计:将净化库设计为两个水坝(水坝A和水坝B)组成的净化水库,从污水处理装置中排出的达标污水直接进入水坝A,水坝A可以对达标污水进行氧化、沉淀处理,水坝A有一个直径合适的放水孔,将处理后的污水通过放水孔排放到水坝B中。水坝B中的水应该为净化水,可以用来进行灌溉。

净化库施工:净化库施工工程主要包括:水坝AB、道路、试验林以及管道等。水坝A必须进行防渗措施,并且地势应该稍高于水坝B,水坝A与B之间应该有一缓坡,从水坝A中流出的水可以灌溉缓坡上的试验林。在需要工作人员检测或者检修维护的位置修建小道。

净化库使用:净化库的使用主要为检测从水坝A中排放出的水质,并观察试验林的情况,包括植被生长、土壤中成分等,确保没有有毒害物质出现。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我们发现,从净化库出流出的水确实为净化水,达标的污水经过净化库净化沉淀,对试验林的植物没有危害,试验林的植物正常存活。

3 净化库排放污水用于荒地灌溉的可行性研究

由于试验林的植物正常存活,所以可以初步推断水坝B中的水可以用来灌溉,下一步便可以修建水渠,将水坝B中的水引入荒地,荒地上种植的植被应该选择适合锡林郭勒盟地区气候的旱生、沙生半灌木植物。在夏季种上植被后,使用水坝B中的水进行灌溉,并且密切关注荒地的周围环境、地下水质、荒地土壤以及植被等,确保净化库水灌溉对其没有污染性影响。

灌溉对周围环境影响可行性研究:主要是对周围的村庄进行考察,确保没有异味进入村庄(异味也可能来源与水坝A),并防止水坝的水出现外溢现象。此外,还需要防止净化库的水进入食物链中。经过观察分析,由于荒地处于远离人类居住的地方,并且污水经过了双重处理、水坝无外溢现象,所以周围村落并无异味,村落饮用水水质也没有受到影响,污水也没有进入人类食物链。

灌溉对地下水质影响可行性研究:从水坝B中排出的用于灌溉的水中即使达标,不含有有害物质,但是与纯水相比,会含有很多物质分子。所以用这些水灌溉时,要防止对荒地周围地下水的影响,要及时对附近村落以及灌溉荒地周围的地下水进行检测,确保其水质良好、没有被污染的迹象等。经过对周围地下水质的检测,没有发现异常。

灌溉对荒地土壤影响可行性研究:在灌溉中,要防止出现土壤盐渍化,或者防止土壤盐渍化程度加深。锡林郭勒盟地区,浅层地下水位在三米半以下,而地下水位在一米半以上容易出现土壤盐渍化,灌溉深度超过八十分米也容易引起或加深土壤盐渍化,所以在灌溉中,要保证灌溉深度在四十分米至五十分米左右,并且要做好相应的排水措施。经过小范围灌溉试验,这种科学的灌溉方式完全可行,并且没有引起土壤盐渍化,然后进行了正式的荒地灌溉,灌溉之后经过测试,确定没有引起土壤盐渍化。

4 结论

本文主要论证基于缺水地区的煤化工污水用于荒地浇灌的可行性研究,其内容体现在两方面:污水处理排放可行性研究,以及净化库排放污水用于荒地灌溉的可行性研究。污水处理排放可行性研究主要是净化库污水排放的可行性研究。净化库污水排放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包括:净化库设计、净化库施工以及净化库使用等。净化库排放污水用于荒地灌溉的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包括:灌溉对周围环境影响可行性研究、灌溉对地下水质影响可行性研究、灌溉对荒地土壤影响可行性研究等。

参考文献

[1]孙永利,葛铜岗,高晨晨,等.华北缺水地区小城镇水环境治理与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J].建设科技,2012,16:64-65.

[2]马春雨,鲁华丽.水质性缺水地区实施工业污水再生利用的探索[J].城镇供水,2009,3:80-82.

第8篇:城镇污水检测范文

关键词:生物除臭技术;城镇污水厂;除臭效果;去除率;推广

前言

几年来,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城市内主要恶臭污染源之一,所造成的恶臭污染影响了城市的生态环境,对城镇居民的生活造成困扰。为了控制污水厂产生的恶臭,目前国内采用除臭较多的措施有化学法、活性炭吸附法、生物滤池法、离子除臭法等。但由于污水厂水质复杂,并受工艺设备的限制,大部分传统除臭工艺难以维护运行,处理效果并不稳定、理想,大部分除臭技术不适用于处理规模较大的污水厂,而随着城市区域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不断扩大,新建和改扩建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也越来越大。针对以上情况,城镇污水厂急需一种高效、稳定、运行维护方便,投资少并适用于大规模污水、污泥脱臭的新技术。生物脱臭技术是应用微生物能蛟诖谢过程中降解恶臭物质的理论开发出的大气污染控制新技术,它可以达到无臭化、无害化的效果。目前污水处理厂较为成熟的生物除臭法主要有生物滤床吸附分解法,但有关CYYF工艺除臭新技术的应用只是起始阶段,国内具体的相关研究也较少报道。

1 工艺原理

CYYF 城镇污水厂全过程除臭工艺专利技术,是将含有组合生物填料的培养箱安装于污水处理厂生物池内,活性污泥混合液经过培养箱,其中的生物填料对除臭微生物的生长、增殖产生诱导和促进作用,增殖强化除臭微生物,将二沉池排出的活性污泥回流于污水厂进水端,除臭微生物与水中的恶臭物质发生吸附、凝聚和生物转化降解等作用,使得污水厂各构筑物恶臭物质在水中得到去除,实现污水厂恶臭的全过程控制。另外考虑到粗格栅及进水泵房为建筑物,室内增加离子除臭设备。根据国内实践研究,经CYYF全过程除臭后,可除去臭气量的80-90%。“CYYF城镇污水厂全过程除臭工艺”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CYYF除臭系统由两部分组成,包括微生物培养系统和除臭污泥投加系统。微生物培养系统为在污水处理厂生物池内安装一定数量的微生物培养箱,每台培养箱提供微量空气。除臭污泥投加系统为在污泥回流泵房安装污泥泵,铺设管道输送至污水厂进水端。本除臭工艺在除臭污泥投加量为2-10%进水量的条件下,污水厂恶臭污染源恶臭得到大幅消减,对污水厂出水水质、污泥处理无负面影响。本除臭工艺可广泛地适用于传统活性污泥,A/A/O、A/O、多段A/O、SBR、氧化沟等污水处理工艺。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厂全过程除臭工艺主要设计参数规格为:微生物培养箱个数4个/万吨/日;单个培养箱尺寸Ф1200×2000mm;复合微生物填料数量0.38m3/个;载体/催化填料数量0.57m3/个;除臭污泥回流比2%-6%(占进水水量比)。

2 除臭效果

2.1 单体除臭效果

以**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为例,研究了CYYF工艺投入运行前后,单体工艺产生H2S浓度变化的过程,共计采样分析120次,见图2所示。

如图2所示,工程改造前,对格栅、曝气沉砂池进行24次采样,通过数据可知单体产生的H2S气体在一定范围70ppm~130ppm内波动;在加入CYYF工艺运行之后,单体产生的H2S气体浓度极具下降,并在25-100次采样时期内各个单体大部分浓度低于10ppm;而在100次采样以后,H2S浓度表现稳定并低于3ppm以下,可见投入CYYF工艺之后,具有明显的除臭效果。下面统计了本厂投入CYYF工艺运行稳定5个月之后,对具有恶臭污染源的构筑物进行了100次采样分析,并得出H2S、氨氮平均数据,见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投入CYYF工艺,整个厂区运行稳定之后,各个单体产生的H2S、氨排放量大幅度下降,CYYF对恶臭的去除率基本可以保证在90%以上。

2.2 厂界除臭效果

下面统计了**市具有CYYF除臭工艺的四个污水处理厂在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投入运行之后,通过采样分析,最终可知每个厂区厂界的H2S、臭气、氨的浓度,见表2。

由表2可知,每个厂区厂界的每个检测点H2S、氨、臭气浓度都均未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可见投入CYYF除臭工艺运行之后,可以达到污水厂环保验收标准,并对周边大气环境产生很小影响。

3 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影响

经工程实践证明,该工艺对原有的污水处理系统不会有任何负面影响。以**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中的CYYF除臭为例,对除臭工程改造前后的老系统进出水水质、活性污泥以及预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进行对比。

3.1 出水水质的影响

如图3所示,采用除臭工艺以后,进水各项指标浓度仍然按照改造前的变化范围进行波动,而出水BOD、COD浓度与改造前的十分接近且表现稳定,氨氮浓度在考察时期后阶段浓度逐步减小并表现稳定,改造后的TP出水浓度波动程度与改造前接近,并在后阶段整体浓度有所增加,这与整个系统工艺的运行情况有关,因此CYYF本身对出水水质没有任何的负面影响。

3.2 对活性污泥的影响

如图4所示,采用除臭工艺后,SV值、SVI值变化都与改造前的波动范围一致,污泥特征和活性相似,可见CYYF对原活性污泥系统没有任何的负面影响。

4 CYYF工艺特点

(1)设施精简:无需加盖,省去传统除臭工艺中的臭气收集和输送系统;不需要新建除臭设施;只需生物池内设置定型微生物培养箱、菌种投加泵和管道,建设方式方便快捷,尤其对于老厂改造,无需停产,即可建设。

(2)除臭效果明显:在水中消除恶臭物质,整个污水处理系统几乎不产生臭气;污泥臭味同步降低;改善脱水污泥性状,对污水处理系统及出水水质没有任何负面影响。

(3)综合优势:从源头消除致臭物质,减少臭气对设备设施的腐蚀;投资运行费用较常规除臭技术大幅降低;无需新建设施,极大节省占地;运行稳定、维护简便;缓释填料,损耗少,耐用性强。

(4)技术优势:从源头消除致臭物质,减少臭气对设备设施的腐蚀;无需加盖,省去传统除臭技术中的臭气收集、输送环节;无需新建设施,极大节省占地;建设方式方便快捷,尤其对于老厂改造,无需停产,即可建设;缓释填料,损耗少,耐用性较强;投资和运行成本低;改善脱水污泥性状,对污水处理系统及出水水质没有任何负面影响;运行稳定、维护简便;工艺过程安全稳定,有效避免了传统工艺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5 结束语

CYYF除臭技术可实现城镇污水厂恶臭的高效全过程控制,本技术处理效果理想,对污水厂整个系统无任何负面影响,且具有工艺精简、运行稳定、维护简便、投资占地小的优点。本技术已得到广泛应用,是我国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项目除臭控制的主导技术。

参考文献

[1]刘错,何群彪,屈计宁.城市污水处理厂臭气问题分析与控制[J].上海环境科学,2003:4-7.

第9篇:城镇污水检测范文

CRI系统对有机污染物的去除主要由机械过滤截留、吸附和生物降解共同完成。不溶性有机物通过渗滤池的过滤截留、沉淀作用,并被微生物利用;可溶性有机物则通过渗滤介质生物膜的吸附、吸收以及生物降解过程被分解去除。快渗池上部介质处于厌氧-好氧交替环境,生物膜的组成比较复杂,其中包括好氧菌、厌氧菌和兼性菌等,厌氧菌对生存环境的要求要比好氧菌严格。在CRI系统中,落干期要长于淹水期,因此好氧生物降解是CRI系统去除有机物的主要机制。

污水中的有机氮通过微生物的氨化作用转化为NH4+-N,氨氮的硝化作用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NH4+-N氧化为NO2--N的过程,这一过程由亚硝酸菌完成,它从中获得生长所必需的能量;第二步是由硝酸菌将NO2--N进一步氧化为NO3--N的过程。在缺氧条件下,通过反硝化细菌将硝酸盐作为最终电子受体,通过生物异化还原转化成分子态氮(N2)从水中逸出,获得脱氮。CRI系统在布水期氨氮首先被渗滤介质吸附,主要集中在0~50cm的介质中,且其含量随快渗池深度而降低。布水期氨氮被硝化量较少。在落干期,吸附态氨氮被硝化,硝化反应多集中在0~50cm渗滤介质中,其中0~5cm硝化反应最强,生成的硝态氮不易被渗滤介质吸附,往往在下一次布水过程中随水流排出快渗池,这也是快渗池初期出水中硝氮浓度较高的原因。快渗池上部反硝化菌、碳源、硝氮含量较高,但布水期短致使厌氧时间很短;快渗池下部虽厌氧条件好,但系统内反硝化菌、碳源、硝氮含量极低。为此,快渗池中的反硝化条件差、能力低,使CRI系统的脱氮率低,难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排放标准。

CRI系统对污水中磷的去除主要是通过填料的过滤吸附、沉淀和生物降解作用共同完成。一般认为CRI系统对磷的去除途径主要是填料的吸附和沉淀作用,污水中的磷与可溶性或不可溶性的铁、铝、镁等形成不溶性的磷酸盐而去除,或磷以阴离子的形式与填料表面的离子发生交换而被吸附在渗滤介质表面。加上CRI系统在污水生物处理过程中,有机物的生物降解伴随着微生物菌体合成,磷作为微生物菌正常生长所需元素,从而被部分去除(10%~30%)。但是,CRI系统生物除磷的去除率不高,达不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排放标准要求。

人工快速渗滤的处理效果

上世纪60年代,日本学者开始研究地下土壤毛管浸润净化污水的新土地处理技术。美国、俄罗斯相继进行研究并建设工程。我国在“七五”、“八五”期间也重视此项技术,曾进行研究和建设实验基地,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生活污水地下渗滤作为当时的示范工程(Q=30~50m3/d),其工艺流程为:污水格栅井第一沉淀室第二沉淀室提升泵分配水槽地下土壤毛管渗滤沟渗透出水池提升泵“中水”高位水箱冲厕所。该示范工程基建投资、运行成本为二级生化处理工程的3分之2与5分之1;地下土壤毛管渗滤沟的填料为原土、炉渣、特殊土壤、砾石等,它与人工快速渗滤池有着类似的构造。人工快速渗滤技术(CRI)由中国农业大学白瑛教授于“七五”期间进行过试验性研究,此后中国地质大学进行了较深入全面的研究。2001年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和深港产学研环境技术中心在深圳建成了第一个人工快速渗滤处理系统示范工程———深圳茅河人工快速渗滤处理工程,规模为150m3/d。由于CRI处理技术具有基建投资低、运行费用少、维护管理方便等特点,目前全国已兴建了近50个处理工程。通过大量研究检测与工程运行效果测定表明:CRI工艺对污水中的CODCr、BOD5、NH3-N、SS去除率高,完全能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排放标准。但大量试验表明:CRI处理系统中反硝化条件较差、总氮去除能力低,一般去除率只能达到10%~35%;CRI的总磷去除效率稍高,一般能达到30%~55%,T-N、T-P却不能达到一级A标。因此,仅靠CRI技术处理正常进水水质范围的城镇污水是不能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排放标准,否则应辅加相应的除磷脱氮技术措施。

人工快速渗滤处理系统中构筑物的组合问题

由前述知:CRI技术既有较多优特点,也存在脱氮除磷效果较低、渗滤池易于堵塞等问题。所以,在设计工程采用CRI技术处理污水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并提高人工快速渗滤系统的处理效果:

(1)首先应全面了解进厂(站)污水的水质检测资料,同时应明确处理出水的排放标准要求,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那级标准。因为,不同的进水水质与不同的排放标准等级,CRI处理系统的构筑物组成也会不同。

(2)预处理构筑物的组成

①当处理雨水类时,预处理可由格栅、调节沉砂池组合完成。②当处理总磷含量较低的污水时,预处理构筑物由格栅、调节沉淀池组成。③当处理总磷含量较高的污水时,预处理构筑物可由格栅、调节池、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池(即辅加化学除磷达标排放)组成。④当进水中含动植物油类、总磷较高时,预处理构筑物由格栅、调节池、提升泵房,隔油池(根据工程情况,隔油池也可置于调节池前)、絮凝沉淀池(即辅加化学除磷达标排放)组成。⑤当处理含CODCr较高的污水时(例:当混有部分工业废水时),预处理构筑物组成中应增加水解酸化池或厌氧池。中小城镇污水来水量的时变化系数大,预处理构筑物组成中污水的调节功能不能缺少,污水调节池是保证CRI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但它可以与某些处理构筑物组合在一起。

(3)强化总氮去除率

处理污水中总氮含量高,且出水排放标准要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时,仅靠CRI处理技术是不能达标的,处理系统中必须增加生物塘等处理构筑物。作为人工快速渗滤系统,提高其脱氮功能尚须进一步试验探索,但其前提是:既能具有较高的脱氮率,又不能增加太大的基建投资,否则CRI技术失去它优越性。对于仅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的地区(例如,贵州省、广西自治区等大部分地区),以及对于一般的城镇污水情况下,宜通过渗滤介质、水力负荷周期(湿干比)的整合,使总氮达到一级B标要求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所以,对于一些排放标准要求为一级B标的地区、进水浓度比较低的中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站),采用CRI技术有其独到的优越性。

人工快速渗滤处理污水系统的污泥处理

CRI污水处理技术的一个优点是系统中基本上不产生剩余污泥,但是系统的预处理部分要产生格栅渣和沉淀(砂)污泥,需要进行处理。CRI系统的污泥处理方式值得探讨,该工艺本身以投资低为优势,所以我们认为污泥处理也应符合整体标准,因地制宜的采用干化场方式为宜;对规模较大、产泥较多的工程项目可考虑上机械脱水方式(如板框机等)。事实上,一些的工程均建有板框机脱水的污泥处理机房。但投运后基本上未使用,机房成了仓库,脱水机闲置。污泥的处置应根据泥质的成份分析而定,一般可采取自然厌氧堆肥后作为农田、果树、花草使用。

人工快速渗滤处理污水系统运行管理潜力

CRI技术的推广应用遇到主要难题是不能达到水质排放标准,解决这难题:首先是从工程设计入手,这是根本的;其次是通过挖掘运行管理的潜力来局部挽回设计中考虑不足之处,据报导:(1)渗滤介质组合:介质的吸附性,它直接影响到污水的处理效果。(2)渗滤池的湿干比:在不降低处理能力的前提下,调整淹水与落干的时间和比值,可以获得较高的处理水质;据有的试验表明:湿干比与TN的去除率呈负相关关系,湿干比越小,干化时间越长,越有利于氮的去除。(3)上层渗滤介质翻晒:根据进水水质(含动植物油类、杂质)、气候条件等摸索渗滤池上层介质的翻晒规律(翻晒周期、翻晒时间),它既是保持渗滤池的渗透能力,又要保护介质生物膜质的活性,归根结缔它是促进处理水质提高的关键因素之一。

人工快速渗滤处理污水系统组成部分的设计探讨

(1)预处理部分:据统计目前建设的工程,预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标准偏低,例如调节池、沉砂池、沉淀池的沉泥排除主要靠人工间歇挖除,这样不仅增加处理厂(站)维护人员的劳动强度,而且影响沉砂池、沉淀池的处理效能。对于CRI系统的人工维护重点应放在渗滤池表层介质的翻晒上,故建议在预处理构筑物中设计时应增加配套的水力排泥(砂)系统或机械排泥(砂)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