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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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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

第1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范文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the status of medical waste disposal in He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medical wastes. Through the 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waste disposal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identification, the problems of medical waste management and disposal are analyzed.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corresponding medical waste disposal and emergency plans should be implemented for the medical waste disposal facilities failure or serious epidemic and other emergency situations.

关键词:医疗废物;废物产生;医疗废物分类;问题识别;医疗废物处置;应急管理

Key words: medical waste;waste generation;medical waste classification;problem identification;medical waste disposal;contingenc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X79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9-0218-02

0 引言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这些废物产生的有害化学物质,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造成污染。鉴于此,我国先后颁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于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理进行监控管理,以期使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有法可依并逐步取得成效。如果缺乏对医疗废物处置及应急管理问题的识别,将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1 医疗废物的产生及管理现状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所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院是医疗废物产出的主要场所,医疗废物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由于医疗废物的特殊性,使世界各国都对此高度重视。

1.1 医疗废物产生

随着河南省医疗废物实际处置量逐年增加,部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处置能力已超负荷或接近饱和状况,面临着急需扩大处置规模的压力。据统计,2013年河南全省19个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处置能力142吨/天,按330天工作日算,每年可处置4.69万吨。2013年全省实际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共计3.71万吨,实际处置2.64万吨。

1.2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现状

河南省较具规模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19家(主要分布在18个省辖市和1个直管县),医疗废物处置方法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适合采用热解焚烧法、高温灭菌法及干式化学消解法处置;病理性废物适合采用热解焚烧法及干式化学消解法处置;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适合采用热解焚烧法处置。全省医疗废物不同处置技术设施的设计及预留处置能力见表1。

表1焚烧工艺项目总设计规模3.04万吨,实际处置2.64万吨;干式化学法项目总设计规模0.55万吨,实际处置0.39万吨;高温灭菌法项目总设计规模1.10万吨,实际处置0.68万吨。

1.3 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管理

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不仅涉及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整个运行周期实施全过程管理,也涉及医疗废物处置技术选择,划分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片区,构建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机制等的处置全过程管理。

2 医疗废物处置分类及应急管理问题识别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的关键环节,但大多数医院没有完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体系,导致各种类型的医疗废物混在一起,给后续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带来较大的不便,影响医疗废物的处置设施的处理效率。

2.1 医疗废物管理分类处置问题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要环节,河南省内大多数医院在逐渐建立自身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体系,给后续的医疗废物分类处置带来较大的便利。据悉,在不少医疗机构,损伤性、感染性医疗废物分类较规范,其他病理性、药物性和化学性等三类医疗废物有时混放到感染性医疗废物,时有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现象,导致处置时不规范。

2.2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问题

河南省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主要是严格安排行政区划来划分,受行政区域划分限制,部分区域由于医疗废物收运距离远,存在收运路线极不合理,而造成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成本过高的情况。由于经费紧张等原因,部分地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存在医疗废物收集率低,医疗机构覆盖率较低等,导致一部分偏远山区、农村等地产生的医疗废物尚未全部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运输设备亟需专业化配置。

2.3 应急管理识别问题

河南省较大规模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19家,医疗垃圾集中焚烧处理制度始于2003年“非典”爆发时期,各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把主要精力放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上,对突发性的医疗废物处置问题考虑较少,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都比较缺乏。一旦发生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发生故障或需进行检修无法正常运营、某一区域发生严重疫情等情况下,没有相应的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及应急预案来实施。

3 医疗废物处置及应急管理对策与建议

医疗废物处置应急管理是指在医疗废物处置设备进行检修或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营时,或者某一区域突发疫情等应急情况下,医疗废物处置不受环境和技术局限等因素影响,医疗废物得到消纳。根据《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2003第287号),应急管理对策与建议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3.1 医疗废物处置分类适用性对策

分类处置对象适用性,可以解决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现象,处置时不规范问题。其策略:焚烧技术适用于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等各种传染性医疗废物;表2为三种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药剂废物等五类医疗废物的适用性比较(见表2)。

表2适应性比较表明,热解焚烧技术适应性最强,处置范围最广,可以处理各种医疗废物;高压蒸汽灭菌法和化学消毒法适用性没有热解焚烧法适用性广,一些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不能较好的处理,高压蒸汽灭菌法和化学消毒法在逐步得到推广。焚烧炉的处理规模在10t/d或以上,适合医疗废物大量集中处置。

3.2 医疗废物处置专业性对策

河南省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是以行政区域划分而规划建设的,各省辖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内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成本高,医疗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的投资较大、运行费用较高,因而医疗废物处理费用也高。常用的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的投资和运行成本如表3。

表3所示,每吨医疗废物处理成本为2000~3000元。由于医疗废物的回收处理必须在废弃物产生后的48h内完成,即医疗废物回收物流网络是带有时间限制的。所以,医疗运输设备需要专业化配置。鉴于部分偏远地区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少,造成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回收、运输成本提升。如能优化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布局,例如个别县城可以就近选择收运和处置运营商,做到突破地域限制,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成本,实现多方共赢,即打破地域限制,优化处置设施布局和服务范围。从表3的工程实践表明,医疗废物焚烧厂处理量越大,每吨医疗废物的处理成本越低。所以,医疗废物坚持资源整合,实现对全省医疗废物的协同处置。

3.3 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对策

应对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突发环境风险时,要有相应的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及应急预案来实施。一旦发生重大疫情或者政府需要处置的废物,要以及时、快速且安全处置医疗废物为前提,启动跨区域协同处置方案来实施。必要时可动用医疗废物保证金,对协同处置单位进行费用补贴。来解决河南省19个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因故停运或检修期间、应对突发疫情等情况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对协同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器材、设备的配置,卫生防护设施和人员及时到位,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区域医疗废物的收集和集中处置。

4 小结

总之,医疗废物处置及应急管理问题的识别,就是要以医疗废物能得到无害化安全处置为前提,通过构建不同处置技术之间、跨行政区域的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模式,实现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参考文献:

[1]孙宁,张矗张筝,任志远.甘肃医疗废物综合管理和协同处置示范实践与思考[J].环境保护科学,2015(5).

[2]张凤云,梁艳芳.医疗废物对健康的危害及管理规则[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5(01).

第2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工作为重点,以建立医疗废物全过程监管机制为保障,进一步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杜绝医疗废物违法排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医疗机构实现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组织、指导、要求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要定期对从事分类、收集、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事态处理等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规范化收集、安全处置。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要稳定拥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种档案、台账、保留原始数据;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季(年)报。

(三)提高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通过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医疗废物的综合管理工作要向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深入,做到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实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达到100%目标。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建立市级相关部门联席管理制度和机制,进一步理顺环保、卫生、发改、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医疗废物全生命周期的职能和协调关系,提升城市医疗废物全过程的监管和协调能力。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二)建立医疗废物流向监督管理体系,有效协调医疗废物产生、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衔接,建立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城管局配合。

确保医疗废物产生和分类环节,充分考虑城市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和要求,采取源头合理分类管理和减量化措施,有效避免医疗废物收集不全面、因分类不规范不合理引发的处置过程的安全隐患和二次污染等问题

市卫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配合。

(三)充分考虑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制定废物源头分类管理与减量化方案,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受处置设施技术局限而不能完全消纳的医疗废物处置问题。

市城管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

(四)充分考虑辖区内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医疗废物处置问题,提出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解决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配合。

(五)充分考虑如何应对大型疫病的爆发、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出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应急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配合。

(六)充分考虑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提出可行的公众参与计划

市环保局负责。

(七)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明确医疗废物产生、包装、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特别关注目前比较薄弱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能力建设、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二次污染(含二次残渣)的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处置运行效果评估要求等。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八)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查医疗废物流失、非法回收利用及违规处置等行为,确保城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安全管理和处置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负责。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建立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项目引进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指导、监督和协调医疗废物示范项目工作的开展,根据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大纲制订详细的工作目标,并将工作任务进行详细分解,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督察责任制。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涉及单位要根据各自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承担的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医疗废物从分类、收集、贮存、运送、安全处置全生命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我市医疗废物得以安全处置。

(三)加大力度,强化管理。

负有对医疗废物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台账,按照国家规定长期保存;对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第3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范文

2021年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规范地进行应急处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南开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及其界定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放射性危害事件、各种危害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等等。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

禽流感暴发;

2.发生动物间鼠疫,发生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发生罕见或者已消灭的传染病;

6.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10人及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者死亡事件;

7.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

和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8.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危害公众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

10.放射性污染、丢失放射源和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并实行对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因素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统一指挥、属地负责

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卫生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五)快速有效、减少损失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不失时机地做出快速反应,

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相关研究工作。及时总结控制工作成效,沟通信息,推广经验,完善应急处理技术规范。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七)卫生局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办公室由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科室、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八)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织。

分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医疗救护技术指导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组和检测技术指导组。各组由相应的专家组成。

(九)卫生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十)卫生局组建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设在卫生防病站。

四、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机构、组织职责

(十一)卫生局

1.负责草拟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政府批转执行;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和继续发生;

3.对医疗救治、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取得的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组

织推动社会心理卫生、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咨询等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5.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6.建立检查制度。督导检查本预案各项措施在平时或者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实施情况。

(十二)防病机构(含结防所)

1.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

2.确认突发事件性质。做出事件的发展趋势报告和评估;

3.负责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的划定意见。参与对控制疫情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汇总、分析、评估疫情;

4.建立紧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和相关器械等;

5.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改进建议;

6.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传染性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7.具体落实对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8.承担社会心理卫生、卫生宣传教育和预防医学咨询服务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10.承担对应急处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十三)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参加突发事件的现场取证和违法事实的调查工作;

2.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或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防护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4.监督检查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中危害公众健康,造成人员病、死、伤的报告情况;

6.监督检查公共场所消毒;

7.监督传染性疾病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环境的消毒的落实情况;

8.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9.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

10.依法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所涉及病例的报告;

2.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

3.负责病房消毒、隔离工作;

4.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

5.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6.协同疾控机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相关检验物、样品采集等工作;

7.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8.进行疾病及有关防治科学知识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它防治工作;

10.建设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门诊、病房。

(xx)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机动队伍。由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等机构进行应急处理。

1.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十六)评估和技术指导组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下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及医疗救护、预防控制和检测三个技术指导组;承担社会心理卫生教育和咨询工作。

1.突发事件评估组: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公共卫生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2.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医院的诊断、救治和医疗单位内医务人员防护、消毒隔离等工作。负责重点病例的诊断。

3.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指导防止突发事件危害进一步蔓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统计报告、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

4.检测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并开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件发生的样本采集、运送和病原学检测等工作。

(十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

1.突发事件发生时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组织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相关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采样、疫点消毒等工作;迅速查找突发事件原因,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要求,及时报告。

(2)提出防治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协助各医疗单位进行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救治工作,对密切接触者或相关人员采取有必要的控制措施;全面负责疫点、疫区现场的防疫控制工作。

2.日常工作

(1)对传染病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疫情和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报告,为政府采取预防与控制应急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收集、整理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突出突发事件的预警功能。

(2)置备、储存、保管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设备、药品器械,现场防护用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等。

(3)对相关疾控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进行

模拟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4)组织开展社会心理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突发事件应急报告

(十八)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卫生防病机构报告;

卫生防病机构应迅速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局和市卫生防病中心;卫生局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政府和市卫生局;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十九)卫生防病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首次报告内容包括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可能原因、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二十)卫生防病机构在进一步调查基础上,尽快做出阶段和总结报告,阶段报告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

总结报告包括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二十一)卫生局(含卫生防病机构)在接到毗邻

地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相关疫情通报后,要做好应对准备,必要时应及时通知辖区疾控和医疗机构。

(二十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现严重威胁或危害公共健康的水、食品污染、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露、发射性污染等特大、重大事故时,主管部门、当事单位、个人要立即向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六、突发事件分级(执行市级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二十四)蓝色预警

1.发生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2.其他省市已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发现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

3.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6.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二xx)黄色预警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周边省市及地区疫情上升;

2.1周内霍乱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

3.1周内在一个区(县)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一个区(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8.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二十六)橙色预警

1.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发生局部暴发;

2.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3.霍乱在一个区(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其他区(县);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9.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二十七)红色预警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5.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

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6.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应急处理

当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蓝色预警级别)报告后,卫生局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政府提出成立区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发生较重、严重、特别严重(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市政府,并进行应急处置。

(二十八)启动预案

1.当天津市突发事件达到黄色预警程度时,卫生局应急办公室根据黄色预警的要求,将有关情况立即上报政府和市卫生局。

2.当突发事件达到橙色预警、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预案时,卫生局提请成立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并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设置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若干工作组。

(二十九)应急措施

应急处理工作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落实各项控制措施,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1.区卫生局在征得区政府同意或批准后,紧急调集、调配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应急处理队伍迅速赶往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卫生防病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市级或区级实验室,必要时送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协助市防病中心的病原查询和病因诊断工作。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追回和封存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

区卫生局报请区政府可以依法发出公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对流动人口进行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追踪调查。防病机构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7.开展医疗救治。区卫生局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要进行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作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必要时,请市卫生局或卫生部派出医疗专家组,参与和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8.督察与指导。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9.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社会心理卫生、医疗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10.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理调查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十)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市卫生局向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区卫生局报告区政府后,执行终止预案。

八、工作保障

(三十一)技术保障

1.区卫生局负责建档,列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名单及相关个人技术档案资料。同时列出相对应的第二梯队名单及其技术档案资料。

2.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区卫生局按照预案的要求,在市卫生局指挥下,统一组织、定期安排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工作。演练形式有:对单一突发事件从指挥到救治处理的全过程演练;局部演练;指挥系统、救治系统,涉及预案各系统、各单位、多发事件的全过程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业务培训。平时要针对不同学科举办培训班。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常规监测。加强实验室建设,按照市卫生局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组织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组织网络、卫生监测组织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监测医院监测网络、突发事件报告网络等。

4.医疗救治网络。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该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市、区县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市、区(县)传染病专科医院、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医疗救治网络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机制。

5.信息系统。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辖区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应急处理工作。

(三十二)物资保障

1.建立已知可引起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诊断、治疗和预防的常备储存系统。包括:诊断试剂库、血清库、疫苗库、药品库、特效毒剂库等。

2.建立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救治仪器装备储备系统。

3.建立应急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种物资的储备、运行、功能状态标准,确保可迅速调配使用。

4.健全应急物资资产更新规定和操作规范,并强制执行。确保应急物资使用时的可靠性。

(三十三)经费保障

1.为了保证我市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正常运行,区卫生局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基金,并建立相应的补充机制。

2.每年公共卫生事业经费的比例占卫生事业费的比例应逐步提高到30%-50%;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财务部门应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必要时,可向区政府申请专项拨款。

(三十四)人员保障

1.卫生局要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备队,随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按照工作职责,配备各类

专业人员,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保障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3.充实专业技术人员,扩展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项目;

4.不断完善社区防疫网络。

5.第一中心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传染病医院、海河医院、医大总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单位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级指定的应急医疗救治单位。

(三xx)宣传教育

卫生局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画、册等各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开区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职责

一、环保局

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监管医疗卫生部门对医疗废水、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监控医疗废水、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和最终走向,记录废水、固体废弃物产量、处理量、排放量并上报;督查医疗机构对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等工作。

二、环卫局

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加强晨扫和日、晚两次保洁工作,做好重点路段水洗压尘工作。督查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做好全区垃圾转运站的内外环境卫生和消毒,做到生活垃圾集中清运,日产日清;全天候开放转运站并增加运输车辆,及时接纳重

点区域的生活垃圾。搞好全区环卫公厕清掏、刷保、消毒工作。及时处理群众热线反映的问题。严格管理道路污染,大力处罚和处理违章饲养的家禽和家畜。根据需要,加强处理突发事件地域的清洁工作。

三、公安南开分局

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强制管理拒不服从监控隔离规定的被隔离人员和外部闯入人员。依法严肃处理严重扰乱救治秩序的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违章养犬行动。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好查处工作;协助社区做好防治突发事件的宣传工作。坚决打击借机制造恐慌、造谣惑众、哄抬物价、制售伪劣防护用品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必要时,选派警力全程驻守市传染病医院、防病站、医学观察所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等重要场所,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四、爱卫会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四害,使蚊、蝇、蟑螂和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重点做好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消毒工作,防止蚊、蝇、蟑螂和老鼠传染病菌。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大力治理外来商贩违章摆卖等乱摆乱卖和违章占路摆卖;严格清理违法经营盒饭、快餐和露天制售餐饮的马路餐桌及马路烧烤;彻底清理全区干、支道路两侧的餐饮、食品制售企业的里空外卖和露天加工;大力查处和拆除违章建筑,特别是严格治理对外来人口的违章建筑。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农贸、封闭市场防控工作的检查。

六、工商南开分局

加强市场巡查,强化对防治突发事件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趁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相关商品,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查处借机进行违法经营的不法行为。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

七、建管委

全面负责对辖区建筑工地及其外来民工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督查各项防控制度的落实,专人负责各建筑工地外来人员的身体状况、外出登记、民工驻地及重点部位的督查工作;一旦发现施工人员出现传染病、中毒症状等,立即通报防疫部门,并立即进行对施工现场的消毒和有关人员的隔离。必要时,建立建管委、各建筑工地、卫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制度,及时沟通信息,果断处理有关防控问题。

八、财政局

强化预算管理,保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经费,并及时足额划拨。加强监督,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九、交警南开支队

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备勤工作,及时处理交通突发事件。做好对重点医院和隔离区周边的道路疏导,确保交通畅通;严格安全检查。协助卫生等部门做好进津车辆所乘人员的体质监测和车辆的消毒工作;加强逐级报告制度。

十、教育局

全面负责辖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师生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督查系统单位做好教室、图书馆、食堂、实验室、宿舍、厕所等部位的清洁、消毒工作,保证环境整洁,空气流通,消毒到位。督查系统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防控工作措施和建立应急队伍。督查系统单位设立隔离室;出现可疑症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毒和隔离。普及防控知识,提高师生自我防护能力;按全市统一部署,调整教学安排,合理安排学生生活。

十一、经贸委

全力组织好突发事件防控期间市场供应,做好市场监控;督查所属各经营单位的消毒、通风、依规购销货等防控措施的落实;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大中型商场与超市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做好突发事件预防、治疗等工作必须的药品、器械、消毒药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十二、科委(科协)

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普及各种突发事件防治科学知识和方法,提高公众科学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联合有关部门,负责驻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

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市社会保障中心做好参保人员医治突发事件涉及疾病的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工作。

十四、民政局

做好老年公寓的预防和救助管理工作,做好低保人员和民政救助对象的疫病救治和社会救助工作。

xx、武装部

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武装部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组织民兵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防控突发事件宣传教育活动;建立防控突发事件民兵应急分队,建立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十六、侨办、民宗办(外办)

负责区内归侨侨眷、海外华侨华人、在区外国人及宗教活动场所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加强疫情预防和其他应急措施;建立出入境人员的疫情报告制度

.

十七、房管局(含物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区域内各物业管理项目单位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组建区物业管理项目单位突发事件防控工作联络协调组,开展互助和互检,做到监控管理不留死角;作好小区居民的预防宣传、保洁消毒和外来人员登记等防控工作;督查全区物业管理项目单位突发事件防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受理业主投诉。

十八、物价局

有效监控药店、医院、超市、市场经营的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依法从严处理拒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明码标价规定和价格干预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稳定价格和群众情绪。

十九、文化和旅游局

加强和规范网吧、歌舞场所、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督查娱乐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联合有关部门,负责文化娱乐业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

二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认真做好突发事件防控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次充好等制假售假行为;督查食品加工企业落实从业规定的情况。

二十一、消防南开支队

做好执勤备战工作;督查火灾救援中心的各种防护措施的落实;做好参战人员和器材装备的洗消工作,防止二次感染。及时调集所需警力及器材,应对处理突发事件时出现的其他紧急情况。

二十二、招商办

督促大中型企业落实防控突发事件总经理负责制,协助企业做好防控管理和防控知识的宣传工作,正确处理好企业生产经营和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关系。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外资、合资企业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的检查。

二十三、宣传部门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市区有关突发事件防控的指示精神,广泛信息收集,全方位搞好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工作;多角度、多侧面宣传突发事件防控的科学知识,营造全民参与共同抗击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供水、供电、商业部门(经贸委)

负责保障医疗机构、卫生防病机构和医学观察留验场所等部门的用电、用水和有关生活用品的供应。

二xx、街道办

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督查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帮助整改;及时协调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共同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工作。

二十六、卫生局

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和继续发生;负责疫情监测并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动态;负责突发事件病例、确诊及疑似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疫点、疫区实施管制的建议;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指导并实施消毒和隔离工作;医疗救治

第4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范文

1 手术室医疗废物管理的缺陷

1.1 医疗废物分类不清 按卫生部文件规定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5类。根据这些类别规定了相应的分装方法如利器回收盒,黄色、黑色塑料包装袋等。在实施期间,部分工作人员分类概念混乱,对分装的要求不清,造成各类医疗废物相互混淆失去了分类的意义。

1.2 未重视医疗废物的分类 由于手术室工作量大,工作持续时间较长,部分手术室医生护士比较难以适应医疗废物的分类放置,甚至不重视医疗废物的分类,觉得比较麻烦,尤其是手术结束时,对产生的医疗废物随处丢弃,不按要求分类放置,过分的依赖手术室工人。

1.3 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在手术室的非限制区设有生活垃圾桶,在就餐或休息的时候,部分医护人员将口罩、帽子、纱布等一次性医疗用品与废弃的用物、食物等混装。在运送垃圾时,手术室工人贵任心不强,未及时将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分开。

1.4 回收不及时超时存放 当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较多因装满袋而外滋在地板上,手术室工人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更换包装袋,使医疗废物在区域内泛滥,导致相互污染。部分手术室工人为避免包装袋浪费和减少工作的烦琐,对医疗废物较少的手术间内的包装袋不予更换,只是将少的医疗废物往多的袋里装,或2-3天也不更换利器回收盒,严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暂时贮存不超过2天的时限,给致病菌的滋生和繁殖创造了有利条件。

1.5 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手术室医生护士不重视安全防护,在进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时不执行必要的防护措施,而被针或刀片、玻璃刺伤。手术室工人在清理手术间时,用手往下按压装满医疗废物的塑料袋,以致于被混装的利器刺伤;在清理废物时将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塑料用品卖给收购人员,以致于回流到医疗机构或个体商贩将其重新压模成型制成别的物品,给公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存在着法律纠纷。

2 管理对策

2.1 健全规章制度 科室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交接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防护措施、督察员职责、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等。做到医疗废物管理各环节有章可循,逐项落实到人并严格执行。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2.2 加强培训 定期考核手术室所有工作人员均应知晓医疗废物的相关文件和法规,护士长将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如何分类处理和收集医疗废物、具体实施办法让科室人人皆知,并互相监督。科室组织学习、考核医疗废物分类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采取问卷的形式了解手术室护士关于利器防护的相关知识,针对个人不足加强教育。建立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示范手术间,采用固定规格的利器回收盒及分装桶,桶内套上印有国家颁布医疗废物警示图形标识的包装袋,做好分类标志,组织手术室全体医生护士来观摩学习,达到了以点带面的效果。

2.3 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按使用量定基数准备好专用包装袋、利器回收盒,以针对包装袋短缺,防护不到位等情况。各手术间分装桶数量规格统一,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袋、盒的外表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并系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的手术间、日期及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袋的封口是否符合要求,运送时要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严禁在非贮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人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护人员还应掌握职业安全防护知识,预防医疗废物刺伤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制定医疗废物紧急处理预案,以减少对医护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2.4 建立督察小组 由科护士长、总务护士、院感监控医生护士组成的督察小组,每天负责督察手术室医护人员在行使医疗行为时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置是否按规定执行。如发现缺陷,与岗位责任人分析原因,令其立即纠正。检查是否存在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混淆或其他违规现象,有无隔夜医疗废物,集中暂存地的管理情况。

第5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范文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为原则,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发现、预警、处置,提高全社会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1.2.2分级管理。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指挥、协调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应急、救助、处置等工作。

1.2.3依法规范

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2.4响应保证

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反应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等能力建设,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1.3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核材料管制条例》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4现状

我区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或诱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主要有以下类型:

(1)工业企业排放工业污染物,造成局部环境质量下降。

(2)城市人口密度过大,城市局部大气环境容量偏小,可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3)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型企业存在安全、环保隐患。

(4)化学危险品、有害有毒危险品、放射性物质等利用类型繁多,在管理、使用、生产、运输、储备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有可能发生。

(5)小区开发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改变和破坏。

(6)农业生产可能产生的污染事故。

(7)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恐怖活动等造成、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因意外因素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本预案适用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一般环境污染事件。辖区内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按上级预案和本预案执行,如本预案与上级预案冲突的,按上级预案执行。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芙区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隶属于区应急委领导,为常设协调议事机构,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负责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和重大决策。指挥部组成单位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应急所需确定。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建委、区农林水利局、区城管局、区交管局、区市政局、区财政局等。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环保局:组织拟定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建立符合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机制和快速反应、协调保障的组织、指挥、协调体系与机构;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现场或上报省、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的应急处理监督。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和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事故报告后的安保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区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毒性鉴定和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负责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的污染事件;协同相关部门处理放射事故和放射源丢失被盗应急防治污染蔓延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建设施工过程中扬尘及其它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等。

区城管局:负责城市垃圾贮运、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区交管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中国家级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抢救、转移、安置。负责流域水力应急调度,参与全区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和农业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应急行动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区市政局:及时发现水源异常问题;负责城市截污工程、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所需设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做好上述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履行好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各街道(乡、局)应按职能职责,协助各个部门的相关工作,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应配合相关部门对驻地人员进行管理救援。

2.3组织指挥

成立市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情况特别时,由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区长任副指挥长。突发环境参与部门的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环保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4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启动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救援组、评估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新闻组等应急工作组组成。

指挥部职责:组织各工作组及时集结;指定当地应急指挥部为现场指挥部,并领导其工作,特殊情况下指定现场指挥长;对应急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对应急行动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省环保局、市环保局、相邻区区政府提供救援支持;根据事件发展趋势与应急反应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计划;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区环保局

职责:负责应急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承办指挥部应急处置指令下达、记录和督办。

应急救援组

成员:根据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型,由区环境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受指挥部指令,对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救援或增援。

专家评估咨询组

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成员。

职责: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应急监测组

成员:区环境监测站

职责:负责对事件现场的环境监测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受指挥部指令赴现场进行监测或参与上级监测站现场监测;向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

新闻组

成员:政府主管新闻部门

职责:负责对应急事件的宣传、新闻和媒体采访接待。

后勤保障组

成员:根据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型,由区环境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保障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

2.5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3环保系统应急处置管辖原则和办法

3.1属地管理原则

区环保局对本辖区内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一旦污染事件发生,有管辖权的区环保局、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应就近先行赶到现场,做好相关紧急处置,并立即报市环保110(电话:)

3.2以污染状况分级处置原则

3.2.1全市跨区域的污染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和区环保局负责人必须同时参与处置。

3.2.2全区跨街道的污染事故,由区环保局主管局长或环境保护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出面,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科技园、湖管理局、乡负责人必须同时参与处置;

3.2.3属于较大、重大、特大敏感污染问题,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区环保局负责人、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参与处置。

3.2.4其他一般污染事件,按日常管理程序和办法处置。

3.2.5所涉及污染事故的执法主体属其他部门或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送或联合有关部门解决。

3.3应急准备

3.3.1区环保局和监察大队、监测站配备应急处置必需夜间照明、烟道气监测、噪声监测采样器材,专柜存放,随时备用,定期检查。

3.3.2消防、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及区局、大队、监测站负责人应急联系办法(电话)存市环保110和区环保110值班室办公桌台面。

4预测、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环保、公安、安全监督、建设、交通、林业、水利等职能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管内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数据的监测与收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性很大的,应在2小时内向区应急委报告,同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1.2相关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源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环境保护局和区卫生局负责;

(2)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交管局负责;

(3)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信息收集

4.2.1通过市和区环保部门环保举报电话(市局,区局)以及环保举报热线,接受目击者、当事人、知情人的报警。

4.2.2全区逐步建立统一的环境污染事件电话报警与信息监测、传递、网络,实现信息社会化。

4.3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颜色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4预警级别确定与

4.4.1Ⅰ、Ⅱ级预警确定与

市环保局在收集到有关即将在我市境内发生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市应急委和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确定橙色、红色预警建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

4.4.2Ⅲ级预警确定与

市环保局在收集到有关即将在境内发生可能导致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市环境应急委,并提出黄色预警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

4.4.3Ⅳ级预警确定与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集到有关即将在区境内发生可能导致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提出蓝色预警建议,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

4.4.4途径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

4.4.5预警级别由上级政府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预警公告外,事件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区政府应当通过媒体预警公告。

4.5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况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

(3)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况;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报告事实进展情况。

(5)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防范准备。

4.6预警支持系统

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体系,形成区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应急指挥的环境预警网络。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和更新辖区内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核定、污染物排放许可、危险废物、辐射、放射源处置等资料档案,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提供支持。

4.7解除预警

指挥部确定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解除后,上报区应急委,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意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传媒解除警报信息。区应急委及区指挥部做好解除预警工作。

5应急响应

5.1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5.1.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5)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或恶意袭击核设施,或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的事件。

5.1.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中毒51人-100人;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5)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的事件。

5.1.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重伤5人以下,或中毒21人-50人;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5.1.4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1)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中毒2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丢失、被盗、失控4、5类放射源。

5.2分级响应

5.2.1响应级别

按4.1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响应(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四级。

5.2.2响应级别的确认与实施

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负责确定,省环境应急委组织实施;

Ⅲ级响应(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负责确定,市应急委组织实施;

Ⅳ级响应(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由区、县(市)政府或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确定,区、县(市)环境应急委和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5.2.3响应关系

5.2.3.1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应急指挥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本级预案。

5.2.3.2省、市高级别预案启动时,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2.3.3确定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5.3环境应急响应程序

5.3.1区环境应急办公室接警后,向区指挥部、区应急委和上级环境应急委报告,启动并实施区环境应急预案,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5.3.2快速集结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置。对本区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动。

5.3.3组织力量展开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3.4对本区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请求予以帮助。

5.3.5当现场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背离本预案的合理行动,避免事件恶化。

5.3.6完成省、市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5.4指挥和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指挥工作,酌情派出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5.4.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和区指挥部均接受省、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

5.4.2在应急救援现场,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省、市、区应急委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省、市、区应急委领导决定现场指挥人员的调配。

5.4.3区应急委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区指挥部的调度。

5.4.4各街道(乡、局)应急办全面负责辖区应急工作。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结应急处置力量,接受区指挥部的指令。

5.4.5事发地应以优先控制事件恶化和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原则,在事发确定后2小时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救助处置。当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信息报送与处理

5.5.1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环境污染事件报警信息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核实环境污染事件级别后,应在2小时内分别向本级环境应急委办公室、事发地环境应急委办公室和按环境污染事件响应级别的环境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5.5.2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

速报从接到事件报警信息后2小时内上报。速报的主要内容为:信息来源、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环境受害(污染区域、流域、面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受害)以及事件潜在的危害等初步情况。报告方式为电话、电话传真。

确报是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核实、确认的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受害程度、应急救援、处置效果、现场监测、污染物危害控制状况等基本情况。报告方式为电话传真或书面报告。

5.5.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区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6应急环境监测

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环境应急响应时环境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技术设备上存在困难的请求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指导和支持本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环境应急监测。

(1)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情况,指示区环境监测站或请求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准确地确定与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变化情况,并通过专家咨询评估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区环境监测站应按就近就快的原则,及时赶赴事件现场进行取样监测;对现场监测在技术或设备上有困难而无法进行的监测项目应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5.7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处置力量。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单位和群众开展应急措施。

(1)划定警戒线,对交通进行管制。

(2)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3)迅速控制污染源,对现场泄漏、排放的危险品、污染物进行消除,转移等安全控制,防止进一步扩散。

(4)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其他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

(6)加强事故现场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肇事嫌疑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7)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8)根据需要组织进行区域或者居民住宅区、居民及办公楼栋的封闭与封锁。封闭与封锁根据规定程序由指挥部上报应急委,由区应急委主任签署命令后实施。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分别由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相互配合,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

5.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穿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5.9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10应急扩大

5.10.1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指挥部可上报区应急委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市环境应急机构援助。必要时,可上报区政府申请市政府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5.10.2当涉及本区部分地区和涉及本区全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采取常态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按程序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5.11事件通报

事件发生地环境指挥部认为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毗邻辖区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应急委和市环境应急委,由区应急委通报相关地区及上级部门。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通报相关部门必须经过审批。

5.12信息、新闻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区应急委,由区政府新闻中心具体负责。

5.13应急结束

5.13.1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级别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13.2应急结束确定

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综合分析有关应急处置效果情况后,认为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时,在征询专家组意见后,报区应急委领导批准同意,由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相关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组织本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善后处置组,负责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取证,现场清洗、消毒,病情控制,修复被损害设施等工作。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与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员与物资给予依法补偿。

6.2调查、总结

6.2.1应急行动结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汇总,派员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进行评估与总结,及时编写《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委和上级环境应急处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6.2.2对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法律责任。

6.2.3通过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区三级环境应急机构的通信、信息网络;环境应急办公室应配备报警受理、通信传递的专用有线、无线电话、传真机、电脑等设备。

7.2物资装备保障

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环境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环境基本应急物资装备,特殊设备和昂贵设备资源尽量与省、市共享;政府有关部门(财政、计统物等)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

7.3资金保障

7.3.1区环境应急组织体系运转和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由区计划统计物价局制定计划,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7.3.2区应急委统筹安排环境应急所需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以及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

7.4技术贮备与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环境污染事件所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组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咨询专家技术人员数据库;区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应急处置开展技术学习。

7.5宣传、培训和演习

7.5.1环境应急指挥部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大众开展环境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7.5.2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提高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7.5.3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定期组织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综合演练,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结合演习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本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简称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

危险区域:根据污染范围而划定的防止生命受损的区域。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故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订并解释。

8.2.2修订:根据本预案对环境污染事件的适用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奖励:对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3.2责任追究: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9附件

附件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附件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扩大审批表》

附件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结束审批表》

第6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范文

编 制 说 明

我公司运用适合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方法,运行于安全生产工作之中。为了在事故发生时,能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迅速控制事故发展,保护环境,保护现场和场外人员的安全,将事故对人员、环境和财产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北京xxx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报告》等文件编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小组成员:xxx

编制单位:北京xxx有限公司

预案版本:预案01(版)

编写:应急预案编制小组

签发人(签名):xxx

修订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

目 录

1. 概况

2. 术语

3. 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4. 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5.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

6. 报警及通迅联络

7. 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措施

8. 人员紧急疏散和撤离

9. 危险区的隔离

10.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11. 受伤人员的救治

12. 现场保护和洗消

13.应急通讯系统

14. 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15. 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16. 应急培训计划

17. 演练计划

18. 附加说明

19外部联系

1. 概况

1.1基本情况 北京xxx有限公司创办于1991年,以生产经营油漆涂料产品为主,属民营企业,目前在册职工有53人,工厂位于xxx中路北侧,距离高速公路0.5公里,占地面积33000平方米,生产能力为6000吨/年,拥有1套生产装置,间歇式生产方式,仓储能力为2000平方米。

1.2主要产品有醇酸清漆和色漆、硝基清漆和色漆、聚氨酯清漆和色漆。

1.3主要原材料 有200#、150#、丁醇、丁酯、乙酯、等原料,为中高闪点易燃易爆液体物料等。原料通过供应商送货到岸。

1.4交通、消防情况 交通便利,xxx城内有消防支队,厂内有25人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厂区有150立方水池,半自动化消防系统,可以满足消防用水。同时,配备有监控系统和火灾预警系统。

2. 术语

2.1、危险化学品

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2.2、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用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2.3、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4、危险目标

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或设施。

2.5、预案

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6、易燃液体

指闪点等于或低于61℃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

3. 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3.1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要求,北京xxx有限公司储存过程涉及的松香水、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等溶剂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表二所列易燃物质。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储存场所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如下表。

储存场所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表

危险物质名称

场所

物质临界量Q(吨)

最大物质量(吨)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

原料溶剂库

20

6.3

松香水(200#溶剂油)

100

15.4

乙酸乙酯

20

6.48

乙酸丁酯

20

6.34

醇酸树脂

中间品罐区

20

17.92

乙醇

溶剂库

20

0.8

丁醇

20

0.8

硝化棉溶液

地库

100

0.8

说明

计算过程如下:液体原料库储存方式为200升铁通,每桶0.16吨。松香油最大量时不超过15.4吨;乙酸乙酯最大限量时不超过6.48吨;乙酸丁酯最大限量时不超过6.34吨;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最大量时不超过6.3吨。则:6.3/20+15.4/100+6.48/20+6.34/20=0.315+0.154+0.324+0.317=1.111构成重大危险源。

中间品树脂储罐区7个储罐,总容积28立方米,17.92吨。中间品单个储罐品种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地库硝化棉液5桶,每桶0.16吨。5x0.16=0.8吨,单品种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综上所述:溶剂库桶装多品种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公司溶剂库桶装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通过安全标法评价分析,本公司储存条件基本合格;溶剂库桶装储存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主要危险因素为火灾爆炸,但本企业单品种为桶装储存方式,且安全设施、建筑、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处理方案及应急预案,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

评价结论: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评价人员

总经理xxx、各部门主管

3.2具体危险特性

3.2.1危险性类别:第3.2类 中闪点易燃液体

3.2.2健康危害:溶剂油蒸汽可刺激眼及上呼吸道,如浓度过高,可引起呼吸困难、出现紫绀等缺氧症状。

3.2.3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危害,对空气、环境及水源可造成污染。

3.2.4燃爆危险:本品易燃,其气体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有燃烧爆炸危险。

3.3对周边的影响。

相邻重点防火单位:xxx虽然公司有严密的安全管理措施,安装有监控施设,发生事故的几率很小,但一旦发生大规模泄漏,有发生火灾和污染环境的可能。厂区东南角低向开挖的防渗防护池,容量约400立方米可防泄漏。故一般情况下可将泄漏事故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内不会对周边的环境造成大的危害,另四周地势平坦交通便利,紧急情况下人员可顺利疏散,故对周边社区一般不会造成大的伤亡事故。

4. 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4.1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不同备好相关的灭火器材和设施,现有消防栓系统一套,消防栓17套及配套水带、水枪。

4.2现有灭火器35公斤和8公斤45具,做到每月查一次,发现压力不足及时更换,并做好检查记录;热炼炉位置同时备有砂土,以防万一。同时保证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维护、保管、检查工作由xxx负责。通过人员培训确保每个职工都会使用灭会器材和设施。

4.3遇特热天气时,备有2支水枪供平时喷淋降温和消防使用。

4.4防毒面具30套,有防尘口罩若干。

4.5抢修器材:公司配备有电、气焊、堵漏木及其它维修设施。

5. 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5.1组织指挥机构:

5.1.1消防安全负责人:xxx

5.1.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xxx

5.1.3从业人员构成xxx

A、灭火救援组(21)

组长:xxx

组员:xxx

职责:主要负责火场灭火、人员及物资的救援工作。

B、设备维护组(4)

组长:xxx

组员:xxx

职责:主要负责水、电、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火场现场设备操作等。

C、疏散演练组(12)

组长:xxx

组员:xxx

职责:主要负责火场被困人员疏散、警戒、救护工作。

D、检查巡查组(8)

组长:xxx

组员:xxx

职责:主要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各项检查工作以及协助疏散组检查火场被困人员有无疏漏及人、物救援工作。

E、宣传培训组(7)

组长:xxx

组员:xxx

职责:主要负责防火安全教育培训、火场组织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防止残火复燃,为调查火灾原因提供情况等工作。

5.2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在岗人员担任。

5.2.1任务: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指令主要完成;

5.2.2启动灭火设施进行扑救;

5.2.3通知有关领导前往火场进行组织指挥;

5.2.4通知其他人员带来灭火器材、用具等前往火灾现场请领任务;

5.2.5向着起火点和其他范围疏散命令;

5.2.6通知场内值班电工及时切断相关电源;

5.2.7向社会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协助和支援。

5.3厂内值班人员应确保24小时开通手机,切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6. 报警及通迅联络

6.1报警装置

6.1.1 24小时有效报警的固定电话。

6.1.2 防爆对讲机(必要时配备)

6.1.3紧急报警电铃

6.2通讯联络流程:

首先发现人高声呼叫示警,报告领导或电话通知门卫联系

门卫按动电铃报警

同时电话报告领导

通讯联络组通知公司有关领导

并根据情况报告消防、环保、安监、公安、医疗、当地政府等单位

办公室负责人电话报告

总指挥和通讯联络组

7. 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措施

7.1报警

无论何人何时发现发生泄漏、着火、爆炸事故,应立即通知门卫和车间操作室, 门卫和车间操作室立即按动报警电铃,当班的安全和生产人员立即开展应急处理。同时按报警程序报告,由指挥部成员通知各应急救援队成员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7.2.泄漏处理

7.2.1发生泄漏时,由技检部及公司义务消防队员立即做好防护后进入现场。首先察看现场有无受伤人员,若有人员受伤,应以最快速度将受伤者脱离现场,其次切断火源、泄漏源,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7.2.2小量泄漏:尽可能将溢漏液体收集在密闭容器内,同时判断泄漏的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立即用沙土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残液。

7.2.3大量泄漏:在消防堤内,如有泄出,引流入防护河床。喷雾状水冷却和稀释蒸汽,保护现场人员。用防爆泵转移至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理。

7.3.着火处理

7.3.1发生着火时,由公司义务消防队员立即做好防护后,首先察看现场有无受伤人员,若有人员受伤应以最快速度将受伤者脱离现场,其次切断泄漏源,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7.3.2小量着火:立即组织消防队采用灭火器灭火,灭火后,确认不再复燃,立即采取小量泄漏处理方法处理。

7.3.3大量着火:立即组织消防队起动消防系统喷淋喷洒大量清水,让其冷却,灭火后,确认不复燃立即采取大量泄漏处理方法处理。

7.3.4现场指挥人员要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若遇到火势难以熄灭,着火处火焰变亮耀眼,伴有尖叫、罐体发生变色、罐体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适时做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8. 人员紧急疏散和撤离

8.1当事故可能对企业内、外人员构成威胁时,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安全警戒队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对事故救援无关人员及可能威胁到附近居民以及相邻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紧急疏散和撤离,向上风向疏散到500米外的安全地点。

8.2事故现场人员的撤离疏散组通知各岗位人员迅速撤离,撤离时应对人员进行清点,若有未撤离的人员,应由义务消防队员做好防护后到现场作搜寻。

8.3非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由应急指挥部下达疏散撤离的指令,按指定的路线进行撤离。

8.4周边区域单位、居民人员疏散,由公司应急救援疏散组人员通知周边区域各单位、各村庄及公司生活区居民按指示的路线进行疏散。

8.5应急救援人员的撤离,公司应急救援人员在发现事故现场出现危险状况时(如危化物将要爆炸等),应由现场指挥部下达紧急撤离命令,撤离到指定的区域,同时要将撤离的报告马上报告到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

8.6紧急疏散时应注意:

8.6.1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8.6.2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8.6.3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与着火区。

8.6.4疏散时,被疏散人员严禁驾驶车辆及骑摩托车。

9. 危险区的隔离

硝化棉液为重大危险源,当此危险源可能对企业周边人员和环境构成威胁时,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设定危险区。

危险区内与抢险救援无关的人员应当及时疏散,所涉及的公路应当通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断路,使其改道行驶,直到指挥部下达撤消危险区的命令后,方可使其恢复正常状态。

10.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10.1抢险、救援,为确保事故伤害不扩大化,所有抢险救援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防毒口罩,在抢险救援时,不得独自行动,作业时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并高度警觉,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令。

10.2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由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

10.3为防止事故扩大,应加大喷洒水量,增大沙土、等吸收入残液的物质使用量,同时将情况上报县主管部门请求增援,事故扩大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危险浓度区,并相应调整疏散人员的范围。

11. 受伤人员的救治

11.1受伤人员从事故现场救出后,由公司医疗救护组人员按受伤情况进行分类抢救,现场抢救后,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

11.2现场救治方法

11.2.1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衣着,用肥皂水及大量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11.2.2眼睛接触: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min,就医。

11.2.3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及心脏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术。就医。

11.4苯对人体的危害

急性中毒:轻者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轻度兴奋、步态蹒跚等酒醉状态;严重者发生昏迷、抽搐、血压下降、以致呼吸和循环衰竭而死亡。慢性中毒:主要表现有神经衰弱综合症;造血系统改变;白细胞血小板减少,重者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少数病例在慢性中毒后可发生白血病(以急性粒细胞性为多见)。皮肤损害有脱脂、干燥、皱裂、皮炎、可致月经量增多与经期延长。

12. 现场保护和洗消

12.1现场保护

由公司应急救援的义务消防队到达现场后,负责现场的保护工作,以便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为预防和制定防护措施提供第一手资料。

12.2现场洗消

事故现场的洗消由技检部负责组织实施,现场洗消由车间及义务消防人员负责,做好防护后进入现场,用雾状水稀释蒸汽、用沙土、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残液,或用防爆泵移至槽车或者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理。

13.应急通讯系统

办公室、生产车间安装有固定电话。

13.1应急电源

公司有柴油发电机组一台,能够保证全公司在出现停电时作为应急电源使用。

13.2应急照明

车间及各处重点部位都配有应急照明灯,以备在紧急停电时使用。

13.3应急救援器材

13.3.1灭火器材:35公斤的有6具,8公斤的有49具,做到每月查一次,发现压力不足或有丢失的及时更换。

13.3.2防护器材:防毒口罩30套,防尘口罩若干。

13.4保障制度

13.4.1责任制度

公司根据各部门的实情制定有安全责任制。

13.4.2值班制度

公司建立了公司领导、安全值班24小时值班制度。

13.4.3培训制度

公司建立了新入厂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转岗人员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制度。

13.4.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了承包和监控。

13.4.5安全检查制度

包括现场检查及消防物资、应急救援器材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13.4.6演练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题演练演练。

13.4.7外部救援

13.4.8单位互助的方式

通过公司办公室联系城南街道政府进行救援。

13.4.9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力量

昌平消防支队。

13.4.10应急救援信息咨询,可向国家应急救援中心咨询,必要时请求救援抢险。

13.4.11专家信息(暂空)

14. 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14.1危化品出现渗漏、滴漏,启动义务消防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抢险救援。

14.2危化品出现较大渗漏启动公司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抢险救援。

14.3危化品容器开裂燃烧,厂区以外有可能受到危害时,在启动公司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应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启动政府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

15. 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15.1发生的泄漏、着火得到控制后,在通过倒槽、稀释、吸收、回收后,全部将危化溶剂处理完毕,且用不燃性洗液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周边地区大气中油气浓度小于0.2%时,由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宣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15.2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由指挥部通知各相关部门事故危险已解除,由应急疏散队负责通知周边村庄及公司人员,事故危险已解除,可以返回居住区和返回岗位。

16. 应急培训计划

为便于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和人员的疏散撤离,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公司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和教育。

16.1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公司的应急救援人员应选择身体状况良好,具有较高文化素质,便于通讯联系,以及具有丰富的本岗位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为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救援能力和水平,由各应急救援专业队负责人每年对其队员进行不低于两次的培训。

16.2员工应急响应的培训,公司的员工每季度参加由技检部组织应急响应的培训。

16.3周边企业有培训要求时,公司协助周边企业搞好相应的知识宣传教育。

17. 演练计划

为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组织应急救援,每年都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17.1演练准备,演练分为三个层次,即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根据演练的方式和内容,准备演练所需器材,对人员进行演练教育培训,并制定演练的方案和安全措施。

17.2演练范围,公司级应急救援演练的范围为全公司的应急救援演练,相关部门和领导要参加演练。

17.3演练时间,每年至少演练一至二次,每年的六月份“安全生产月”期间必须进行一次演练。

17.4演练组织,由公司生产部组织演练,办公室做好记录。

18. 附加说明

18.1预案编写依据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18.2预案指导原则和救援方针

在预案的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优先保护人的安全。作为岗位人员,救援人员必须做到处事不乱,应按预案要求尽可能地采取有效措施,若不能消除和阻止事故扩大,应采取正常的逃生方法进行撤离,并迅速将险情上报,等待救援。

预案作为应急救援的计划方案,采取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高效协调的方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持续改进,使之更符合救援要求。

18.3夜间预案的启用

夜间发生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人员在到达现场之前,临时由公司义务消防队值班人员和生产车间当班人员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事故处理和落实抢险救援任务。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

18.4若发生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到公司安全时,应同样启动应急预案。

18.5预案打印

18.5.1使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18.5.2正文采用仿宋4号字

18.5.3打印装订成文本

18.5.4存盘电子版本一套

18.6预案版本

本预案为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第01版。

19、外部联系

1、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联系电话:xxx

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企业安全值班):xxx

3、外部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1)消防:119

(2)巡警:110

(3)医疗:120

第7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范文

关键词:核医学;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个人剂量

随着现代核医学发展,核医学诊疗人次不断增加,患者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等遭受辐射危害的风险也增加[1-2]。有研究认为,核医学的发展增加了公众的潜在辐射照射及环境污染风险[3],规范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排污管理是今后医用辐射管理的关注重点,了解核医学卫生服务情况对提升核医学卫生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于2018年对广州市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院进行调查,为提升核医学诊疗服务质量,合理配置核医学卫生资源提供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以广州市所有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院为调查对象。

1.2方法

1.2.1问卷调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5]、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6]和《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方案》设计调查问卷,由经过统一培训的调查人员通过面对面或电话调查,收集医院基本情况、核医学科场所设置情况、核医学诊疗设备及核素使用状况、核医学诊疗年人次和放射防护管理落实情况等资料。核医学诊断年频率(人次/千人口)=(核医学年诊断总人次/2018年广州市常住人口数)×1000;核医学治疗频率(人次/千人口)=(核医学年治疗总人次/2018年广州市常住人口数)×1000。2018年广州市常住人口数资料来源于广州市统计局(1490.44万)[7]。参照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8]标准:核医学诊断年频率≥22.1人次/千人口为Ⅰ类医疗保健水平,年频率≥1.0人次/千人口为Ⅱ类医疗保健水平,年频率≥0.02人次/千人口为Ⅲ类医疗保健水平;核医学治疗年频率≥0.47人次/千人口为Ⅰ类医疗保健水平,年频率≥0.043人次/千人口为Ⅱ类医疗保健水平,年频率≥0.0043人次/千人口为Ⅲ类医疗保健水平。

1.2.2场所表面污染监测依据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9],采用LB123污染监测仪及其β/γ探测器在非工作状态下现场监测医院核医学科工作场所的表面污染情况,采用厚度为0.3cm的铝板作为遮挡板,排除场所表面污染测量中γ射线的干扰[10]。监测场所包括99mTc注射室、18F合成室、分装室、注射室、休息室、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术设备(SPECT)机房、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术设备(PET)机房、131I分装室、131I治疗病房、洗手池、卫生间和放射性废物桶等。β放射性物质(如18F、131I)在控制区(如回旋加速器机房、放射性药物注射室)<40Bq/cm2,监督区(如回旋加速器控制室、PET/CT操作室)<4Bq/cm2即为合格。

1.2.3个人剂量监测依据GBZ128—2016《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1],由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发放、监督佩戴和回收个人剂量计,采用FJ427A型个人剂量检测仪测量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为3个月,全年分4个周期,以4个周期个人剂量当量之和为年个人剂量当量。放射工作人员年个人剂量当量≥20mSv/年判定为超标。

2结果

2.1开展核医学诊治疗医院基本情况

广州市共23家医院开展临床核医学诊治工作,均为三甲公办机构。省直管医院5家,市直管医院2家,区直管医院1家,高校直属附属医院15家。开展医学诊断20家,占86.96%;开展核医学治疗17家,占73.91%;同时开展核医学诊断和治疗14家,占60.87%。从事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313人。拥有核医学设备70台,其中SPECT设备(包含SPECT/CT)26台,占37.14%;PET设备(包含PET/CT)12台,占17.14%;回旋加速器5台,占7.14%;其他核医学设备(如甲状腺功能仪、骨密度仪等)27台,占38.57%。

2.2核医学诊疗项目开展情况

核医学诊疗项目以SPECT影像诊断为主,20家占86.96%;PET影像诊断10家,占43.48%;放射性药物治疗8家,占34.78%;敷贴治疗5家,占21.74%;粒籽植入治疗2家,占8.70%。使用放射性核素为99mTc20家,占86.96%;使用18F11家,占47.83%;使用131I8家,占34.78%;使用32P3家,占13.04%;使用89Sr和125I各2家,各占8.70%。

2.3核医学诊断和治疗频率

2018年广州市医院核医学诊断165498人次,年频率为11.10人次/千人口,达到Ⅱ类医疗保健水平;核医学治疗18326人次,年频率为1.23人次/千人口,达到Ⅰ类医疗保健水平。

2.4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和管理情况

23家医院均配备至少1台活度计和(或)表面污染监测仪。12家医院5种个人防护用品(铅围裙、铅帽、铅颈套、铅手套和铅眼镜)配备不齐全,占52.17%,其中未配备铅手套10家。23家医院均成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和明确人员职责;20家制订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占86.96%;11家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占47.83%;21家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占91.30%。

2.5场所表面污染情况

共监测医院核医学场所816点次,不合格16点次,占1.96%;其中131I治疗病房8点次,放射性废物桶6点次,PET机房地面2点次,均为控制区。

2.6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

313名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人均年个人剂量当量为(0.83±0.12)mSv,其中年个人剂量当量<1mSv259人,占82.75%;1~<5mSv53人,占16.93%;5~<10mSv仅1人。无放射工作人员年个人剂量当量超标。

3讨论

广州市核医学发展迅速,同1998年调查结果[12]相比,2018年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院数量增加了4.54%,放射工作人员数增长了71.03%,SPECT设备数量增加了36.84%,PET设备数量增加了500.00%,其他核医学设备数量减少了68.97%,核医学设备总数量减少了35.18%。核医学设备总数减少可能与γ照相机等旧式核医学设备逐渐被新型核医学设备替代有关。核医学诊疗项目方面,2018年广州市使用放射性核素为99mTc的医院数量最多,且99mTc已成为核医学中最常用的放射性核素,与崔凡等[3]研究结果一致。放射卫生防护和管理方面,23家医院均成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在制订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等方面落实得较好,但部分医疗机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不齐全。2018年广州市医院核医学诊断年频率为11.10人次/千人口,达到Ⅱ类医疗保健水平,高于1998年广州市调查结果(5.74人次/千人口)[12]、2009年广东省调查结果(9.72人次/千人口)[13]和2017年石家庄市调查结果(2.96人次/千人口)[14]。2018年广州市核医学治疗的年频率为1.23人次/千人口,达到Ⅰ类医疗保健水平,高于1998年广州市调查结果(1.22人次/千人口)[12]、2009年广东省调查结果(0.38人次/千人口)[13]和2017年石家庄市调查结果(0.76人次/千人口)[14]。提示越来越多的居民接受核医学诊疗服务,可能与广州市新型核医疗设备的快速发展或其他地区来广州市就诊患者数量增加有关。2018年广州市医院核医学治疗年频率与1998年差距不大,可能因为核医学治疗应用范围相对受限,也可能因为随着放疗技术和其他肿瘤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某些疾病由采用核医学治疗转变为采用其他方法治疗[15]。场所表面污染监测结果显示,1.96%的点次不合格,不合格点次主要来自131Ⅰ治疗病房、放射性废物桶和PET机房地面,与其他研究结果[15-16]一致。

第8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范文

【关键词】 检验;职业;安全;防护

河南省传染病院是河南省唯一一所传染病医院,尤在SARS后的近年来生物安全防护工作领导高度重视,工作人员防护意识大大提高,安全防护措施不断得到加强。

1 医院检验科职业安全危险因素决定安全防护之必然

医院检验科是各种病原菌密集的地方,操作人员日常操作标本多为生物性危险品,如血液、血液制品、尿液及其他体液;医源性病原体,如细菌、病毒、真菌和寄生虫等,具有致病性,在标本接触和操作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致病微生物气溶胶以及感染因子污染,从而可能会对实验室操作人员带来潜在的危险。有报道,当接触到含高浓度病毒血液时,只需0.004 ml就足以被感染[1];血污染针头刺伤后HIV的感染率为0.30%,HBV的感染概率为6.00%~30.00%,HCV的感染概率为1.80%,梅毒、淋病等病原菌可引起局部或全身感染[2]。同时,检验科检验人员要频繁接触各种化学试剂,如血球计数仪使用的溶血剂中含氰化钾成分;显微镜油镜使用后需用二甲苯进行擦拭;玻璃皿清洗使用的重铬酸钾洗液内含浓硫酸和强氧化剂,以及消毒灭菌常用的各种消毒灭菌剂(“84”消毒液、戊二醛、过氧乙酸、甲醛等)。这些化学试剂和消毒灭菌剂中均含有对人体有损害的化学成分,对人体皮肤、黏膜、呼吸道、视觉系统、神经系统都有一定程度的损害,甚至致癌[3]。

2 医院检验科的安全防护

近年来,本院特别在SARS后,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和医院领导对检验科的安全防护工作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和政策支持。

2.1 2008年医院投入较大资金改造实验室面积1030 m2,并按照《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要求,安装全自动生物安全柜1台和生物安全柜多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操作实验室生物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标准进行改建和装修。实行工作区域划分,即无生物传染危险性的“非污染区”和有潜在危险的“污染区”。“非污染区”用于工作人员的休息、饮水、数据处理及办公;“污染区”则是进行日常检测的工作区,并为便于区别工作人员位置状态,设计并规定在不同区域时换穿不同颜色的工作服,如在“非污染区”穿白色工作服,而在“污染区”穿黄色工作服;还在“污染区”入口处,安装标有明显国际通用的生物传染性标识[4]。

2.2 临床标本的处理,如离心后开盖分离血清、加样、预处理、接种等均要求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工作人员须按有关要求穿戴必要护具。

2.3 科室制定有出现意外,如标本溅至操作者脸上,眼内及表面破损等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并配备有洗眼器,消毒物品等必要用具。操作人员应详细了解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在遇到潜在传染性材料、化学品或有害物质的不利作用和事件时,能够急时妥善处理。

2.4 检验后的废弃标本处置,按照环保和国家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要求,对所有废弃标本出实验室前,都要进行化学消毒剂消毒或高压灭菌消毒处理,然后交有关人员送至统一地点焚烧或按规定要求处理[5]。

2.5 科室领导加强对检验人员的职业安全教育,人人树立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防护要求,主动规范个人习惯和行为;与此同时,科室不断完善防护制度,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防护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消毒隔离措施。

2.6 工作人员注意个人保健

2.6.1 工作人员注意个人保健对于减少感染的危险性很重要,皮肤受损、患病都会增加感染的危险性,很小的伤口和擦伤都应以防水的敷料覆盖。

2.6.2 进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长的、带刺的手指甲,以免刺破手套。

2.6.3 应穿戴实验室的工作服、戴手套和其他防护衣物,以防污染暴露的皮肤和衣物。如有可见的血液或体液污染,应换防护服。离开实验室要脱去防护服,摘除手套彻底洗净双手。

2.6.4 不在实验室吃、喝、抽烟和使用化妆品。

2.6.5 尽可能减少利器(包括注射器及采血设备)的使用,避免使用玻璃器皿、刀、剪、镊子等利器,吸管、量杯、平皿等可使用塑料制品代替。针头、玻璃、刀、剪、镊子等利器都应倒放在安全耐扎的容器中。利器(包括使用过的针头在内)使用后,一定不能用手折断、弯曲、毁形等。不要用手从注射器上卸下用过的针头,以减少刺伤机会。

2.6.6 工作完毕,工作台面应用1000 mg/L次氯酸溶液消毒。对大量溅出的浓度高的传染物,在清洁之前应先用10000 mg/L次氯酸溶液浸泡,然后戴上手套擦净。

综上所述,医院检验科的职业防护是其整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实验室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设计、配置,工作人员思想上重视,操作上规范,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并注意个人保健与防护,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或人为的不安全事件发生。

参 考 文 献

[1] 戴青梅,王立英,刘素英,等.医护人员职业性损伤的危险因素及防护对策.中华护理杂志,2002,37(7):532534.

[2] 陈亮,张敏,缪剑影.医护人员锐器伤害研究进展与控制对策.国外医学卫生学分册,2006,33(3):167.

[3] 郭宏.检验科职业危险因素与防护措施.中国民康医学,2008,20(4):104.

第9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