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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采购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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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采购

第1篇:行政监督采购范文

(一)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概念

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由“海事行政许可”和“裁量基准”两个词语组成。要界定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概念,关键是对“裁量基准”这一概念进行界定。“裁量基准”,包括“裁量”(Discretion)与“基准”(Standard)两个词。“裁量”专门指行政裁量,又称行政裁量权;“基准”即标准,亦即具体的执行标准或规则。所以,裁量基准又称行政裁量基准、行政裁量权基准等。简单的说,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是指规定海事机构在行使行政许可职权过程中的所应适用的规则和具体标准。

(二)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功能

1.提供明确指引,统一执法标准

海事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多变性决定了海事行政许可立法不可能事无巨细,正是因为如此,法律的规定往往是笼统的、概括的,以留给海事部门临场决断之裁量权。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宽泛的法律条文不可避免;但是从执行的角度来看,过于宽泛的规定使得执法部门无所适从,造成“做多做少都不对”的弊端。以行政许可为例,如果要求相对人提供的材料多了,可能会造成相对人的不满;如果要求少了,许可部门和执法人员又害怕承担责任,其结果必然是执法标准因人而异,难以统一。通过制定裁量基准,对宽泛的法律条文进行明确的细分,可使法律更具操作性。其最直接的作用是为许可机关和人员提供一套明确的工作指引,使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也就是说,只要许可部门和人员依照基准去做,就不用担心会产生行政责任的问题。因为有了明确的指引,行政许可的办理就只会“因事而异”,而再也不会“因人而异”,从而保证海事行政许可结果的统一性。

2.约束裁量行为,避免权力滥用

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用海事部门的整体裁量代替了个人的裁量,用理性的事先裁量代替了非理性的临时裁量,可以防止行政许可裁量中可能出现的“同案异判”和违反平等对待而对个案实质正义的损害,能有效地实现海事部门的自我约束,可以有效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有助于防范职务犯罪,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裁量基准对裁量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第一,裁量基准为许可部门和人员戴上了“紧箍咒”,也就是要把海事行政许可的裁量权装进裁量基准制度的笼子里,进而消除人情执法、情绪执法的弊端;第二,裁量基准为许可部门对付“人情案”提供了“后盾”,也就是说,裁量基准为执法人员拒绝“人情案”、“关系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说辞;第三,制定裁量基准并公开对外后,不但可以为行政内部监督、外部司法监督提供依据,更可以强化公众和舆论监督,使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3.体现便民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便民”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其工作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转变观念,变管理为服务,为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和优质的服务。裁量基准所体现的便民与高效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裁量基准,可以使申请人明确无误地掌握许可办理过程中的相应要求及其办理标准,避免“事难办”;二是,裁量基准使许可的结果具有可预测性,避免了“找关系”、“走后门”的社会弊病;三是,裁量基准避免了个案重复研究,缩减了审批时限。裁量基准是事先对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后做出的针对不同情况如何处理的标准,所以,根据既定的裁量基准,可以避免对个案的重复研究,既能保障执法标准的统一,又能缩短审批时限,提升许可办理效率。

二、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方案

(一)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构建策略

1.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指出“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但并未明确制度建立的主体。我们认为,由于海事行政执法具有全国统一性的特点,所以,对于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来说,其制定的主体应当定位于中国海事局。当然,又考虑到各地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授权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在中国海事局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做出特别的规定,但是应向中国海事局备案。

2.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生成路径

现代行政应当是民主的、自由的,而非专制的、武断的。裁量基准的制定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主,充分听取许可部门、具体办理人员以及许可申请人的意见;裁量基准的制定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体现利益相关各方的意志,这样才能使最终的裁量基准具备可接受性。首先,由法制部门牵头成立裁量基准研究小组。作为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部门,法制部门负有监督行政裁量权合理行使的职责,所以制定裁量基准的组织者必然是法制部门。由于制定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是一个兼具理论性、技术性、实践性的系统工程,所以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研究小组。研究小组成员应当包括行政法学者、海事局法制部门以及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部门的相关人员。其次,梳理现行的海事行政许可执法流程,找出存在裁量空间的“选项”。依据《海事行政执法业务流程》,对海事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涉及裁量权行使的“选项”进行梳理,包括“实施机关和部门”、“具备条件”、“申请材料”、“执法标准”等涉及到裁量权行使的“选项”都应当逐个梳理和汇总。最后,对涉及裁量空间的“选项”进行细化和明确。一是对梳理出的“选项”分别要求相应的许可实施部门做出解释,以达到对“选项”明白无误的理解;如果分不同情况的,应当对各种情况做出不同的具体解释;如果难以穷尽所有情况的,应当对已经涉及到的情况以及可能想到的情况进行解释。二是针对许可实施部门的解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由法制部门综合许可实施部门以及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以确认最终的裁量基准。

3.裁量基准应格式简洁,内容完整

首先,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格式应当简洁、明朗,方便执法人员和相对人查阅。当前,我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裁量基准,在格式上不外乎三类:表格式、流程图式以及文字式。其中,在行政处罚领域,各行政机关全部采用表格式和文字式,两者所占比例基本相当。但是,在目前已经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中,我们发现各行政机关大多使用表格式,较少采用文字式。例如广州市政府各部门(民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出台的许可裁量基准都采用了表格式。所以,在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格式选择上,我们认为应当采用表格式,以使裁量基准的外观更加简洁、明朗。其次,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内容应当完整、齐全,能够给执法人员和相对人提供明确指引。裁量基准的目标在于限缩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的空间,以尽力避免裁量权的滥用。虽然现行海事立法对规范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滥用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这一点我们已经在《论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及其控制》一文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此,在制定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时,内容应当尽可能齐全和完整,应当尽可能地对一些模糊性表述进行明确。例如,对于“许可条件”以及“申请材料”中的模糊性表述(如“相关主管机关”、“必要时”)进行明确界定;对于许可办理程序应当细化,明确岗位职责、责任人和办理时限等。

(二)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关键内容及其解释

(1)适用范围。

许可的适用范围是指某项许可所适用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申请许可。既然各项海事行政许可都有比较明确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为什么我们在这里还将其单独列出来呢?这是因为,从理论上讲,尽管每项海事行政许可都应当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这也是许可法定的基本要求,但是实践中由于海事行政许可的复杂性,目前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海事机构考虑实际情况,在认为许可适用十分不合理时,对许可的适用范围做出调整;二是通过部门规章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在适用范围上做出界定。另外,从实践经验得知,虽然海事行政许可从名称上都有明确的指向,比如船舶进港签证许可自然被认为适用于进港的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也自然被认为适用于水上水下作业的企业和船舶,但实际执行中并非如此简单,不同海事机构针对相对人的同一申请其反应是大不相同的,甚至有时是截然相反。如对于大件拖带,有的海事机构认为需要办理许可,而有的海事机构确认为不需要,原因就在于两地海事机构对大件拖带许可的适用范围理解不一。

(2)实施部门。

目前,关于海事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现状与问题是:法律、法规、规章层级的立法一般都不对海事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机关和部门明确进行限定。那么,海事行政许可究竟应当由哪一层级的海事机构实施呢?目前来看,除了立法已经明确由中国海事局审批的项目之外,其他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都由各直属海事局自己决定。实践中,正是由于各直属海事局在界定许可实施机关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全国海事系统在执法方面的不统一。例如,对于锚地划定审批(许可),根据各直属海事局对外的政务公开指南,辽宁海事局将此许可权保留,没有下放到分支海事局;福建海事局此许可权下放至各分支海事局;河北海事局依据锚地的不同性质进行权限划分。由此可见,各地海事局政务公开指南公布许可的实施部门一方面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冲突,合理正当地界定海事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并尽可能保持全国范围内的一致,对于维护海事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3)申请材料。

尽管《海事政务公开指南》已经对申请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列举,但是在申请材料清单中仍然存在着大量诸如“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相关部门”、“需要时”等不确定性语言。对于这些不确定性语言,许可申请人和受理人员必须要依据一个明确的标准,否则便无法判定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而无法做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的决定。所以,裁量基准应当做到:其一,申请材料以列表的形式进行穷尽列举,材料清单不允许出现“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兜底性条款;其二,对于清单中所列举的各项材料应使用确定性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如果不可避免,应当对该申请材料的关键点进行说明;其三,固定格式的材料要说明。

(4)办理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公布,但是现行的《海事政务公开指南》并未公布许可的办理程序,这一点应当在裁量基准中进行完善。办理程序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其一,“申请与受理”环节中申请的方式、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情形等;其二,“审查与决定”环节中审查的基本标准、现场核查的发动要件以及对常见不符合情形的处理标准;其三,对特定事项(如对航警、通航安全评估、听证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界定等)的裁量标准;其四,明确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岗位职责及责任人。

(5)申请人的救济权利。

注重申请人的权利及其救济,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其一,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其二,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其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四,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等。

三、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效力

第2篇:行政监督采购范文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

摘要:高等院校具备不同于政府机关的教学与科研属性,在落实政府采购实践时也需要兼顾其自身特殊性。沪上一些部属高校的做法与经验为中央直属高校贯彻政府采购精神,构建规范性与实效性并重的高校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高校;政府采购;规范性;实效性

一、高校政府采购的实施现状及原因

尽管政府采购是财经工作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但在政采法颁布这十余年里,政府采购却在实践中遭遇了各种问题。尤其对京外直属高校而言,操作层面的现实困难已经妨碍了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这使得部分高校为了保证供应而规避政府采购,甚至对政府采购产生抵触情绪。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可从三个方面分析。

第一,部分高校对政府采购尚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高校不是政府机关,无需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即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界定政府采购主体的根本依据是资金来源,凡属财政性拨款单位的采购行为均为政府采购,这就表明不仅是政府机关,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采购都是政府采购行为,都要遵守《政府采购法》。根据财政拨款来源于中央财政或是地方财政,政府采购又有中央政府采购和地方政府采购之分。全国各教育部直属院校均属中央政府采购范畴。

第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仍需在实践中接受检验。由于中央预算单位在北京最为集中,一些具体的制度最初设想多是站在京内预算单位的角度上,其理想化的预期是建立在首都丰富的市场资源、密集分布的供应商以及发达的物流和服务体系这些要素之上,而对京内和京外单位的差异性考虑相对欠缺。以位于江苏省苏北某市某部属高校为例,其单位所在地鲜有经财政部认定的合格供应商和招标专家,如果该校按照政采要求执行一次普通的项目采购,需要从北京或其它较远地方的协议供货商中进行购买或抽取北京的专家参与采购招标,其过程既不经济,也无效率,无法体现出政府采购的优势,同时还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物资供应。即便学校选择了京内供货商的货物,后期的服务与维护也可能因地理上的距离成为无法逾越的障碍。

第三,高校需求的多样性与特殊性,要求政府采购具体实施时不能搞“一刀切”。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高校采购需求以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为核心,以专用设备、科学仪器、实验室建设等为主要内容,并对所采购项目的专业度、及时性都有较高要求。现行的政府采购模式主要针对政府机关一般性行政办公需求和通用产品,对高校采购的多样性与特殊性无法顾及,且众多专业设备也不可简单以价格为采购依据。2012年,教育部财务司预算与审计处工作人员在与上海各部属高校座谈时也坦率承认政府采购存在着采购周期长、采购可选品种偏少、采购价格偏高、售后服务无法响应、报批手续繁琐等方面的不足,真诚希望各高校为尚处于探索过程中的政府采购建言献策,实事求是地制定符合高校发展要求,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高校政府采购制度。上述二、三两点是造成政府采购在高校落地难的主要因素。

二、在沪部属高校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

综观目前沪上部属高校在落实中央政府采购要求的探索中,已基本形成较为明晰的总体思路,即在《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以及相关政策精神的原则框架内,紧密围绕学校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地方高校政府采购经验,逐步制定适合高等院校自身发展规律的政府采购制度和措施。具体来说,这一思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1.建立购管分离的采购制度

这是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规范采购行为的基本制度要求。以设备类固定资产为例,复旦大学、上海交大等多所在沪部属高校在机构设置上均已实现设备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管理职能相分离(见表1),大部分高校的设备采购职能和设备购置后的管理职能被分解到不同科室承担,形成了基本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其中,以上海交通大学的做法最为彻底,该校将原本分散在各部门的采购执行权力剥离后,设立单一职能的采购集中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处级),负责全校各类货物、工程及服务的统一集中采购。一些外地高校同样采取了类似办法,如浙江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此外,上海财经大学也于2013年12月成立资产管理处,从后勤管理处手中接过资产管理职能,改变了以往后勤管理处既负责采购,又负责管理的局面。

2.从自行招标向第三方机构委托招标过渡

随着近些年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的持续的加大,高校采购品种和采购规模快速膨胀,原有的以高校为主自行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评标的传统模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大学对采购专业化、规范化和采购效率的要求,沪上各高校先后推出分级采购制度,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的不同将采购方式划分为多个层次。以设备采购为例,复旦大学规定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70万,由各院系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金额在70-100万,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委托具有法定招标资质的招标公司组织公开招标。从表2看出,沪上多所部属高校均引入了第三方机构招标,形成了校内自行招标和校外委托招标并行的采购模式,利用社会专业力量为10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项目保驾护航。而东华大学更是将委托招标的金额严格限定在了40万元,即凡是采购金额达到40万元的项目都要送至外部机构招标,以确保整个招标过程公开透明,减少内部干预。

除了采购执行主体向社会化、专业化过渡以外,表2还反映出了各高校对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在全国采购规模中占比至2012年已达到83.8%。沪上各高校基本顺应了这一趋势,能够遵守政采法规定,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尽量防止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其它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充分运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做好信息公开,促进公平竞争

根据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ccgp.gov.cn)是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媒体,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与其它招投标信息平台相比,中国政府采购网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特点,所信息传播覆盖面广,内容涵盖招标需求公告、采购机构、评标时间地点、拟中标结果、成交价格、评审专家姓名等招标全过程详细信息,便于公众知晓、参与并监督。此外,如果采购进口机电设备,则需要通过机电产品专用招投标公共服务和监督平台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进行注册和信息。目前,各高校对此类官方信息平台重要性的认知度逐步提高,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高校都曾在以上媒体信息。还有些高校在实际操作中会选择由本地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如上海政府采购网(zfcg.sh.gov.cn).

4.借助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库严把采购关

高校能否采购到既符合需求又节约资金的高性价比产品,很大程度上是评标专家委员会在众多投标商中严格把关、仔细遴选的结果。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必须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于早期各高校普遍采用的是校内评标,以职能部门代表代替专家评审,使评标结果虽然由集体讨论决定,却缺乏科学性和专业度。随着产品技术要求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细分化发展,不少高校开始在评标委员会中增加技术和经济专家的比例,但如何寻找专业对口、水平较高、经验丰富、有良好职业操守的专家又成为新的难题。为有效整合评审专家资源,财政部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库,对入库人选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并利用评审专家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这些专家来自全国科研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等各行各业,学科门类齐全,可选择面广,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均有分布。更重要的是,在整个招投标流程中,评审专家的最终名单直到开标前夕才能随机抽取决定,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需保密,这无疑增加了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此外,地方政府采购专家库和具有法定资质的招标机构的专家库也是各高校可以利用的资源。

三、对于部属高校落实政府采购的建议与对策

1.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1)设立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重新梳理采购职能。将原本分散的工程、货物及服务的采购工作从各业务或职能部门剥离出来后有效整合,建立独立的采购或招投标管理机构,形成以采购归口部门为程序主导,业务或职能部门参与选型,财务、审计、资产、纪检部门共同监督的采购模式.不仅可以实现采购与管理的有效分离,保证采购工作的专业化和独立性,集中统一的管理还有利于发挥规模优势,提高资金效益,提升办事效率,便于各部门监督。已采取此种做法的有上海交大、浙江大学等。

(2)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如设立独立的政府采购归口部门的条件暂时不具备,可以对现有职责进行调整,首要解决购管分离的问题。如借鉴一些高校将预算审批、采购执行、经费支付、运行管理分设在不同部门或同一部门的不同科室之间,以形成基本的内部相互制约机制,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于某一科室甚至某个人员,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也利于保护干部。

2.优化采购操作流程

(1)对于大宗或集中项目采购,继续深化第三方机构作用。委托社会专业力量和财政部认证专家进行政府采购,做好信息公开及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可以参考沪上其他高校做法,设立采购分级制,即对于项目金额较小、时效性要求高的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审,但人员构成和专家资格要求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注意经济、技术、法律专家及用户代表的比例,且采购方式需以公开招标为主;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则委托具有相关领域甲级资质的机构进行委托招标。关于委托招标的限额标准,应尽量以制度的形式固定和明确下来。

(2)对于日常性的分散零星采购,引入网上竞价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采购效率。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及淘汰机制,将市场上具有同质化、可充分竞争、通用性较强的产品进行网上公开实时报价,定期评估供应商资质、产品和服务表现、响应速度等指标,保持一定比率的淘汰率。网上竞价系统还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向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开放,以便随时监督采购过程与结果,既保证了规范透明,又兼顾了效率。华东师范大学设备处在网上竞价系统的开发使用上相对成熟完善,有不少有益的经验可供学习。

3.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1)提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现代大学的采购工作规模大、品种多、专业性较强,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着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采购管理者和一线操作人员需具备基本的经济和法律政策知识,对技术有大体的了解,熟悉招投标实务,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并在采购领域有一定的经验储备。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还需有较强的学习能力,通过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内容。

(2)开拓与兄弟院校校际沟通渠道。与兄弟院校尤其是同地区或同类、相似院校保持联系应成为常态工作机制中的一部分。高校间可通过正式会议、不定期交流、电话等方式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就政府采购遇到的问题展开讨论,学习彼此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共享优质供应商资源和专家库资源,保持与其他高校整体工作水平同步。

(3)增进与校内服务对象互动交流。服务对象的满意度高低是衡量采购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采购部门在采购需求征集、使用体验和采购效果方面,应当适当听取用户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此作为采购参考,防止最终采购的产品与实际需要相脱节,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对供应商的考核也应充分尊重用户意见,对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产品质量差、服务态度差、技术水平差的供应商应重新评估,审慎使用。

参考文献

1.胡森,赵轩,浅谈高校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现代经济信息,2014(24).

2.何兴月,江喜月,李兰芝.新形势下高校政府采购现状分析及对策,会计师,2015(1).

3.陈铨禄.高校政府采购的廉政风险和内部防控机制研究.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第3篇:行政监督采购范文

(一)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由来

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始于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根据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同年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3年5月1日施行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含电子招标)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含电子招标)中的违法行为。

依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国务院确立了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为主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国内各地方也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条例,明确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如《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经贸、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行政监督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要模式

1.由招投标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分散在各行政主管部门中,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这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一种主要监管模式。如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员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等。

2.设立招投标行政监督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监督。为克服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分散监督的弊端,国内有的地方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行政监督事项集中在一个部门,或是专门设立一个机构进行统一监督。如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将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招标采购监管权集中到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统一行使,专门管理合肥市招标投标工作,统一受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并依法作出处理。

3.实行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监督。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 2005年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等11个部门组成。国家发改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主要作用是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有的地方也建立了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如:南京市于2005年《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和市住建委等部门组成,市发改委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我国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要特点

1.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按照监督内容和形式,可以分为综合监督和分散监督二大类。综合监督即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督管理。分散监督为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监督权限可以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层级。国家级,指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市、县级地方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客体的广泛性

一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多个招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评标专家等。对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监督主要通过设定条件、资格管理、制定行为规范等进行监督。二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多种行业(或产业)。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多个行业或产业。对这些行业或产业的监督,主要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手段的多样性。一是通过招标方案审批与核准、自行招标备案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是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在电子招标投标施行后,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

三是通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等内容,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获取书面报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是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五是其他监督方式。如: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招标机构资格管理规定、监督检查、项目稽查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等等。

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行政监督平台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一)行政监督平台的概念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对行政监督平台进行了定义: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与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共同构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这三个平台既相互区别,又功能互补,其中交易平台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枢纽,监督平台是手段。一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以仅具备交易平台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两大功能,或在这两大平台功能的基础上,兼具公共服务平台某一方面的功能。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或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通道连接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项目,也可以直接在交易平台中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窗口,通过监督通道或窗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功能

1.基本功能。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信息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进行设置。

2.数据交换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向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换数据信息进行了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

3.投诉处理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通过其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三)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技术手段应用

1.通过充分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如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2.通过对信息的集成分析进行监督。规定公共服务平台,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招标项目的主要信息。通过对招标投标信息的集成分析,掌握招标投标基本信息,及时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依法做出处理。

3.通过信用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和投诉,以及有关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的功能。这也是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平台应充分考虑信用信息公开的需求。

4.通过改善行政监督管理载体进行监督。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查阅纸质招标文件、评标流程手工记录等相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把行政监督移到网络平台上。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依法设置监督平台各项功能、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连接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在线监督管理。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改革的基本目标及措施

(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设要做到“公开、透明”

1.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布本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以便招投标当事人、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提出,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及法律依据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按照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主要有:招标范围核准、自行招标备案、邀请招标的批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批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的监督、评标报告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这些事项要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开。公开监督事项时,要标注其法律依据。

(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改革要“为民、便民”

1.行政监督平台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做好服务的关系。行政监督部门既要保证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又要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的监督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在行政监督平台功能设置上,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在行政监督平台设置公告栏、办事指南、咨询窗口等多种形式,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事项事先予以告知,让招投标当事人提前获知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督要求,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打好良好的基础。

2.行政监督平台各项监督方式要体现人性化、易操作性等特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交易平台技术规范施行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有了法律保障,行政监督平台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好推广应用工作。一方面,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的法律和技术要求,抓好监督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从“为民、便民”角度出发,对各项行政监督事项予以优化、整合,进行统一办理和集中管理;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虚拟场景设置,采用引导式服务模式,既能满足行政监督需要,又能让招投标当事人乐于接受;此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提出管理要求,降低网上交易的相关费用,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主动实施网上招投标活动,使行政监督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运行要做到“规范、高效”

1.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监督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落实到行政监督平台监督环节的设置上,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文件发出之前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招标文件发出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间的监督;事后监督是从签订合同之后包括履约情况、合同备案等的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平台功能设置,均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通过实时监控,强化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

第4篇:行政监督采购范文

[关键词] 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现状对策

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发展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经过近三十年的不断发展、实践。第一个十年1979~1989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工程建设、货物、服务采购都是通过指令性计划安排,企业没有经营自;第二个十年1990年~1999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十年,随着开革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1992年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企业有了经营自;第三个十年,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次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专门法律颁布至今十年不断发展、实践,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法律体系建设基本完成,招标投标市场迅速发展,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到项目选址、项目融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药品集中采购、项目代建、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科研课题等领域,招标投标市场不断扩大。随着发展的继续,我国现有的招标投标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当前我国招标投标领域存在许多突出问题:立法滞后,法与法打架;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招标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职业道德水准参差不齐;施工企业假借资质参与竞争、围标、串标以及虚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许多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没有可操作的处理规程;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招标投标信用机制建设滞后;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各种不同行业、领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则通用性部分没有完全统一;评标专家太多的权利、无法无天,没有约束、评价、淘汰机制;网络电子招标缺乏全国统一开放的、安全的、有效保障;没有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以及执行结果的追查制度、没有审计结算后评价机制。

二、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突出问题

1.法律的集中、法规的分散,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

所谓法律的集中是指一部《招标投标法》没有两部,非常集中。法规的分散,是指现行制度所表述的各个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细则等文件,加上地方上所制定地方法规、规范化文件等。我国有关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别说招标人搞不清楚,投标人搞不清楚,招标机构也搞不清楚,各级监督部门也只知道本部门的,别的部门也搞不清楚。到底有多少文件,根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汇总统计可知,全国除废止的招标规章和规范化文件现保留有效的多达400多个。在国外没有这么多的文件也管得很好,在我国几百个文件管不住一个市场,在世界上也少见。这是因为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经营自己的“自留地”,把本部门利益塞进各自的文件中。由于政出多门,内容重复、互相交叉、条文矛盾,造成规则不统一,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

2.行政监督管理体制有待健全

关于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除了由统一的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审查之外,还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如美国、英国由审计部门核查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在台湾地区是由审计部起草招标采购法。在我国,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样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实践考验,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一是缺乏一个领导全国的综合监管执法主体;二是考虑关联交易不够。各行政部门主管部门都存在行政隶属和经济关联两层关系。如有些部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或本部门获取利益;有些地区和部门不让“肥水外流”,置国家法律、法令不顾,大搞条块分割、行业保护。

众所周知,一个运动场上的竞赛,按常理,是运动水平高的运动员取胜。但这要有两个前提:一是制定竞赛规则的人要公平,二是裁判员执法要公正。没有这两个前提,再高水平的运动员也不可能取胜。而我们招投标市场有的监管部门,身兼三职: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场上的裁判员又兼运动员,谁敢与监管部门较量。这种身兼三职的监管者缺乏监管,才是问题的焦点。招标投标业内主流民意认为,把监督机构的问题解决好了,规范中国的招投标市场,指日可待。

当前我国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这些行政部门还负责直接管理或实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以及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这种管理行为和方式实质上是自我监察、同体监督,难以从根本上形成监督与被监督者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难以形成严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机制。

3.评标专家制度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标投标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一个临时性工作小组,其与招标关系,只能是一次性。现有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和程序,专家良莠不齐,影响评标质量,评标管理办法错误地给了评标委员会太多的权利。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只能是参考性的,不应该是决定性的。在没有严格约束的监察权力,评标专家名单一旦泄露,评标专家极容易纵,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不法分子泄露评标专家名单,使评标专家受到生命威胁,专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4.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各种不同行业、领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则通用性部分没有完全统一。

5.招标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职业道德水准参差不齐。

6.网络电子招标缺乏全国统一开放的、安全的、有效保障。

7.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两张皮,脱节。

8.项目完结后,缺乏必要的反思,缺少审计结算后评价机制。 现在国家投资项目审计结算一完项目就算是结束,从没有人从头审视国家投资项目:决策是否科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制度还是人为;招标前的财政投资评审恰当与否;工程竣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算合法与否;这些都谁在监督,等等。

三、突出问题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1.必须尽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机制。对施工企业假借资质参与竞争、围标、串标以及虚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许多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一定要明确界定,并规范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

2.健全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监管分离的监管体制。明确管理、监督目标和合适的管理、监督人员。发展改革委、财政、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投资集团公司为项目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为日常监督部门。日常管理、监督人员动态管理,轮流换岗制度。另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监察部门之外的廉政执法公署,作为一个领导全国的综合监管执法主体。

3.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名单应当锁入交易柜子留二把钥匙,由二个监督部门人员管理。改变专家库库容有限,专家专业不齐,统一认定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评标专家,在平等竞争基础上,多中选好、好中选优、选中选强,确保评标专家队伍优良、德才兼备、资源优质且足够用。由业主、机构对评标项目中各评标专家评价打分,建立约束、评价、淘汰机制。

4.应尽快组织全国招标投标专家编制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各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项目规模、不同合同类型通用性部分的标准招标文件,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标准招标文件体系。

5.推行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建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信用机制。

6.国家投资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的、有效网络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网络电子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效率、转变监督方式的优势和科学性。打破垄断、条块分割、行业保护,真正实现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大市场。

7.应建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以及执行结果的追查制度。让招标投标结果与合同签订前后一致,管理过程控制的完整性要有执行结果的追查制度,让国家投资项目都成为阳光、透明项目,才能让纳税人放心。

8.立法分配正义,行政推行正义,司法矫正正义,这是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者在权力制衡原则下的职能配置、义务承担和责任承受关系的具体描述。这个描述告诉我们,权责紧密相连,用权必受监督,尤其是行政权力。抽象的行政权力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来实施,行政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行政行为缺乏监督必然失去公正,这是长期实践中得出的经验论断。故必须建立相应的财政投资评审、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公示制度,建立审计结算后评价机制。

参考文献:

[1]艾鑫 张林秀骆海燕:浅谈招标发展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招投标与管理,2009,(6):19-21

[2]吴国华:浅谈招标服务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方案[J]招投标与管理,2010,(4):7-11

第5篇:行政监督采购范文

关键词:电子招标;问题思考;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0;F7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引言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包括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传统招标投标方式主要以纸质作为媒介、交易主体面对面进行交易,但这方式存在极为严重的缺陷,比如交易不够隐蔽、不够安全、交易步骤多等。而电子招投标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能够保障交易内容的隐蔽性、安全性、快捷性,对于招投标活动有着促进作用,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也更加方便。然而开展电子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急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几点问题

1.电子招标投标不统一

电子招标投标的推行必须使工作向标准化方向发展,而形成的标准若是存在差异,就会轻易引起市场封锁和技术壁垒现象。目前我国招标投标管理政策在每个地区、行业中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缺乏统一的招标投标标准,且各行业的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等都没有完成统一的局面,将来必定会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1]。

2.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不足

网络安全问题一直是各行业企业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都需要接入互联网,那么就必然会遇到一些网络安全事件。例如,网络受到外界攻击,如竞争对手或黑客,也可能内部工作人员故意破坏和泄密重要的商业机密;在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时,系统安全性存在问题,导致投标方的信息暴露在网络上;病毒侵入到系统中,破坏重要的信息、数据,使其缺乏真实性、可靠性,所以需要经常备份重要的文件,同时加载防毒软件,进而保护系统正常运转。

3.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

各部门和管理机构存在职责范围不明确的现象,导致职能出现交叉重叠的现象,职能分割不均匀,监督管理难度增加,最后形成管理模糊、职责混乱、职能不明的局面,极不利于进行各相关部门和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从而影响主导部门对招标投标电子化的推动效果。

二、解决电子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案

1.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

招标项目各种相关信息和公共信息集中收集、整合以及的任务,可以利用公共服务平成,这样有利于完成信息集约和交互共享。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一定的开放性,允许人民群众和其它企业通过免费注册登录系统,并依法开放部分的招标投标信息,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完成行政监督平台的信息交互共享[2]。

2.改善电子招标评定标的方法

现阶段我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主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然而该法存在严重的漏洞,内容极为单一,评估结果受人为干预因素较多。因此,在评标定标的时候,应结合多种评标定标方法,以技术操作规则,防止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交叉作弊行为。如某些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定标的方法可以结合综合评估法、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尤其针对以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更是需要注意多项评标定标方法的联合应用。

3.采取招标限制措施,招标投标中控制自由裁量权

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若出现一些问题,形成无法把握或认定困难的局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采取招标限制措施,以此规范各招标投标主体的行为。

4.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操作规范

首先,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相关操作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如系统的研发、认证、运营以及检测等。其次,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采用统一的规定,并实现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交互共享和互联互通。再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数字证书允许兼容互认。最后,连接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实现覆盖全国范围的电子招标投标互联互通网络。

5.完善电子招标投标信息技术处理规范,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极为重要,那么就需形成一套包括信息保密、权限设置、身份识别、信息留痕、安全规范、容灾备份等的规定,以确保交易安全性。同时还要提高用户身份标识和鉴别、电子签名、储存安全、访问权限、数据备份与恢复、安全缺陷等要求,以及改善机房、网络、主机、系统软件等运行环境的条件[3]。

6.加强在线监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随着招标投标的电子化,新的主体不断地出现,如系统研发、建设、运营等,而且信息技术的引入,致使监管方式和内容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一,将部分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其二,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将信息集中分析,有利于追踪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其三,充分利用信用机制。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可以依法相关行政处理和决策或市场主体的业绩信息和信用情况,以此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其四,确定监管要求和执行者。相关监督部门可依法建立行政监督平台,并公布其职责范围和权限内容。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成对接交互、互联互通,以便共享信息,为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监督行为提供基础条件,进而保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正常、健康运转。

三、结语

电子招标投标比传统招标投标更安全、隐蔽、快捷,形成常用招标投标体系是必然趋势。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的基本保障,对于该系统的安全性就有严格的要求。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存在一些安全问题,这是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主体急需思考的问题,在此,笔者建议应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功能,通过互联互通、共享信息,实现在线监管,提高监督质量,以确保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能够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汪才华.招标投标制度中一些问题的思考及建议[J].招标采购管理,2015,01:31-33+42.

第6篇:行政监督采购范文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交易和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促进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全力服务赣南苏区振兴发展。

二、检查的对象与范围

全县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和交易收费的情况,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公共资源进场交易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检查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全部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有无场外交易的情况。

2、政府采购。检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全部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有无场外交易的情况。

3、土地出让。检查应当进入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的土地出让项目是否全部进入网上交易,有无采取非网上交易形式的情况。

4、产权交易。一是检查矿管部门采(探)矿权的出让是否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或省网上交易系统交易;二是检查河砂开采权出让是否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三是检查户外广告位的出让是否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有无场外交易的情况;四是检查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执行标的物的处置是否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五是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是否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六是国资经营部门(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权的出让(招租)是否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有无不经过招拍挂直接协议出让(招租)的情况。

(二)公共资源交易收费。

一是重点检查行政监督(审批)部门是否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审批、监督职权自立名目、搭车乱收费,是否存在与中介机构收费分成;二是重点检查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管办是否利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权自立名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等乱收费,是否存在与中介机构收费分成;三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检查招标机构的服务费、资料费(工本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收费,是否存在超标准乱收费。

四、检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的方式

1、自查自纠。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2、重点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活动办公室牵头,分别从监察局、发改委、物价局、公管办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分别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检查的时间安排

1、8月1日至8月13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相关部门自查报告、《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情况自查表》及《公共资源交易收费情况自查表》请于8月14日前报送县公治办(县纪委执法室)。

2、8月16日至8月2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

五、工作要求

第7篇:行政监督采购范文

摘要:无须提供厚厚的资料,无须担心自己的信息被泄露,一切事项都通过专门的电子平成。当互联网的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经济,并迅速改变着各行各业的传统作业模式的时候,我国的招投标行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网络协同作业时期,即电子招投标时期。关键词:电子化投标;招投标领域;应用与发展

在当今逐步走向信息网络化时代的进程中,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的革命性的交易方式,已悄然走进并影响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电子招标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交易形式,它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标方式,可以实现信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直至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全过程电子化,电子招标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招标的跨区域、低成本、高效率、更透明、现代化。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标成为主要的招标手段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发达国家已开始在政府采购中实施电子招标。我们要顺应这一发展趋势。从自主创新科学发展的理念出发,结合中国招投标市场实际,创造中国特色的电子招标模式。以科学的手段,统一与规范的招投保行为,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电子化招标的概念电子招投标是以招投标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业务流程为基础,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实现招投标各参与主体在线进行项目操作和管理的专业化、可视化作业方式和特殊经济行为,其本质是网络协同作业,其价值是极大地提高了招投标的效率与诚信。

电子化招标的优势

节约资源、聚集资源是电子招投标实施的首要目标。以网络为介质,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招投标业务的协同作业,是电子招投标与传统招投标业务的本质不同。网络的实时性和同步性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地域差别和空间限制,只要所处之地能够上网,用户可以随时向千里万里之外的客户发起交易并能得到实时的响应。基于这一点,电子招投标帮助招投标参与各方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信息得以及时沟通,自然也就加快了招投标活动的整体进程。消除时空屏障,构建统一招投标市场——招投标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投标人之间的充分竞争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电子招标平台在打破物理时空屏障的同时,增强了信息透明度,投标方能通过网络获取招标信息,参加招投标活动,提升了工作效率,降低了成本。电子招投标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各地方、各部门施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和行政干预行为的发生。

减少寻租空间,营造阳光招投标环境——电子招投标通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将招投标环节电子化、数字化,从而实现资源共享,规范运作,使招投标交易行为实现了由分散、隐蔽、无序向集中、公开、规范的转变,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寻租行为的可能。电子招投标以网络为载体进行平台化的业务操作,减少了灵活操作的空间,同时各类操作留有痕迹和日志,更有利于事后的监督检查和最大程度地实现阳光交易。积累基础信息,建立招标资源信息库——在传统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投标数据只能通过人工登记或再次录入的方式进行管理,不仅因重复劳动而浪费人力,且会因为数据更新不同步,数据关联度差,造成业务和管理的脱节。电子招投标平台在业务流程中直接采集相关信息和数据,数据关联紧密,联动效应强。招投标过程的严谨性,确保了数据信息的准确可靠,通过一定时间的积累形成招投标资源信息库,有利于招标机构分析总结招标采购工作,提升业务管理水平,同时,为政府监管部门实时掌握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科学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节约成本,绿色环保——使用电子标书取代传统的纸质标书,大量节约了纸张、打印及包装耗材以及传送标书所需的交通工具的能源消耗。使用电子标书绿色环保,减少了污染和浪费,生态利润非常可观,每年间接省下上万株树,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绿色招标”。信息共享,提高运行效率——招投标各方主体通过标准化格式统一的电子数据文件进行沟通,对于招投标监督部门、招标方、投标方、中介机构、评标专家以及相关的其他社会群体,实现了各方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各方的利益,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招投标市场运行效率。

三、电子化招标的发展现状

从各地近年来实施电子招投标的情况来看,取得了一些较好的效果,如提升了招投标效率、大幅降低了资源消耗、降低采购成本。但不可否认,其问题也并不少。

(一)电子招投标安全可靠性堪忧。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各搞一套,互不协调兼容,且造成各系统使用者需要重复购买有关的技术服务,重复浪费资源去配套对接各个不同的系统和管理平台;系统设计的招标投标流程是否实用、合法,是否能够有效堵住招标投标活动的“后门”和“黑手”,以及主体身份识别与签名、信息的保密安全等既无权威机构鉴定认证,更缺乏相关制度保障。由此造成现有的一系列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均存在“拆迁重建”的巨大潜在风险。同时,电子招投标对数据安全性、公正性、保密性要求相当高。一个实施规范的电子招标系统可以使招标过程公开透明,但缺乏监管的电子招标系统可使招标过程更加“黑箱”。系统开发公司、系统管理者比传统招标的方法有更大的控制能力和腐败的机会,通过技术实现更隐蔽,更缺乏管控。

(二)招标投标信息不能沟通共享。各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初期,缺乏统一规划协调,造成目前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功能零打碎敲,且与各服务管理平台信息技术没有统一标准,信息数据没有规范接口和共享服务平台,由此形成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和功能相互分离、断裂的孤岛,无法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全流程功能的协调整合和市场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也就无法充分发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整体的真正优势。

(三)电子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不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网络化、无纸化特点要求行政监督方式也不同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和书面审批。然而,目前大部分行政监督部门尚未具备有效监督电子招标投标的网络监督接口、服务平台和与此相应的监督方式,对于推行和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既缺乏必要的技术准备,又缺乏思想上足够的重视,并存在诸多不必要的疑虑。

(四)缺乏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电子招投标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尙不健全,执行过程缺少法律依据。整个过程的监管责任分解机制不明确。

四、电子化招标如何在招投标领域中发展针对电子招投标的发展现状,政府部门应尽快明确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功能、技术保障、信息共享服务机制和行政监督方式等。

(一)我国应制定有关电子招投标的管理办法和系统技术规范。根据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行为、流程的要求依托电子信息形式在系统中全面、规范和可靠地反映出来,并达到各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兼容、整合、易用、安全、可靠、协调运营。

电子招投标系统要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帮助招标人规范、便捷、高效地实现招标采购目标需求以及招标项目后续信息管理的要求,并满足其他不同主体、不同层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的要求。系统既要充分保障招标信息及时、开放透明,也要依法保证投标、评标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安全,严格设置主体阅读、操作的权限和时间,保证电子文件和操作流程只能依据规定设置的权限和时间进行阅读及有痕迹的修改、但事后不可篡改、销毁、抵赖,可以提供追查证据。

(二)我国应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即网上招投标交易平台。

网上招投标交易平台是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执行系统与服务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招标投标信息资源和公共易功能共建共享,充分开放,并为健全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机制,转变与规范行政监督方式提供全面、实时服务的信息网络平台。

网上招投标交易平台既是实现电子信息互通的枢纽,也是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执行系统的公共服务区,主要提供各类信息、身份认证、资信验证、评标专家抽取、统计查询、资料归档、行政监督通道等每个招标采购人、每个投标人以及每个监督机构共同和重复需要的招标投标信息和功能服务。网上招投标交易平台是一个网络服务体系,不是一个惟一和独立的平台,也不是一个部门或单位的垄断建设。因我国经济体制和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的特殊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很可能由政府部门、协会组织、大型企业、招标机构、交易服务机构以及各类风险或科技投资主体,分别以多种可能的选择方式和合作模式参与建设国家和地方二级电子招标投标专业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无论采用什么建设模式,各类电子招标投标项目执行系统和专业服务平台必须按照统一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第8篇:行政监督采购范文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以近三年来非盈利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为重点,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对各县(市、区)行政监管部门、招标机构、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等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及招投标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其主要内容是:

1、行政监管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能情况。包括是否按[200*]34号文件规定,切实履行了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是否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是否存在有形建筑市场行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的情况;招标项目分级监管执行情况;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落实、经费来源情况等。

2、招标投标制度执行情况。必须招标的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是否存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的情况;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违法分包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投标情况;中标后,投标人是否擅自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备案执行情况。

3、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的情况;中标人的确定及程序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情况。服务功能是否完善,以及设施建设、内部管理、收费情况等。

5、招标机构行为情况。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超招标委托范围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有关备案资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活动是否在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编制是否严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标资料是否存档、是否规范等。

6、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立设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立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7、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情况。

二、检查的步骤

(一)自查阶段

各县(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投标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此次检查的基本内容(附后)组织检查。各地在自查过程中要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单位和机构,制定具体自查方案,在检查中要广泛听取有关各方对执行《招标投标法》、国家和省招投标配套法规、以及《荆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问题、意见及建议,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阶段截止时间为10月29日。

(二)检查阶段

经研究协商,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建委等部门组成2个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在检查中,在近三年来非盈利性政策投资项目中随机抽取3-4个项目检查,包括1个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一组廖必银胡建创杨杰徐爽胡枫林

检查地点: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

第二组杜斌许卫国黄金斌杜珂刘天福

检查地点:中心城区、东宝区、掇刀区

三、检查要求

1、要坚持从全局利益出发,做到实事求是、客观调查。

2、各检查组要深入基层和群众,防止检查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4、各检查组在检查的基础上要形成检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自查情况;对重点项目、单位和机构的检查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措施和整改效果及有关建议等。

荆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检查

基本内容

(一)项目审批部门

1、计划审批情况;

2、项目招投标意见核准情况;

3、计划执行情况(超规模、超投资)。

(二)行业监管部门

1、工程项目报建制度执行情况;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情况;

3、外省队伍办理进荆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4、招标项目分级管理情况;

5、招标投标程序执行情况;

6、专家评委管理与组建情况;

7、机构管理情况;

8、招标资料归档情况;

9、合同备案情况;

10、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11、工作人员及编制落实情况;

12、招标监督机构经费来源情况;

13、投诉处理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招标机构

1、招标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的隶属情况;

2、招标合同范本制度执行情况;

3、按照资质管理的要求执业情况;

4、按有关规定收费情况;

5、招标程序执行情况;

6、进场交易制度执行情况;

7、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情况;

8、招投标示范文本制度执行情况;

9、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

10、招标资料存档情况。

(四)有形建筑市场

1、职能定位情况;

2、信息、场所服务和集中办公三大功能完善情况;

3、硬件设施建设情况;

4、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5、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6、开标评标现场原始记录保存、归档及保密情况。

(五)招标人

1、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2、公开招标制度执行情况;

3、信息制度执行情况;

4、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

5、招标程序执行情况;

6、招标制度执行情况;

7、评标委员会组建情况;

8、投标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

9、依法定标情况;

10、合同订立情况;

11、合同执行情况;

12、设计变更及投资变更情况;

13、工程款支付情况。

(六)投标人(中标人)

1、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有关情况;

2、依法参与投标竞争情况;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第9篇:行政监督采购范文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于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投标条例》和《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划定招投标范围和规模要求,对规模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入有形交易市场或招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对规模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统一由县招标办公室组织,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到会监督,并同时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员。由于项目建设需要、竞争对手有限或需要特定专利和技术,确实需要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一律不准进行邀请招标。

二、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发改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充实工作人员力量,不断提高能力和水平。县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全县招投标的日常工作,对全县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负责审查核准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建立门类齐全的专家库。县监察局负责项目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县有线电视台和县人民政府网站为规模内招投标公告的指定媒体,县广电局、县政府信息室要积极给予支持。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监督作用。县招标办要按照招投标工作程序,在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管理、台账统计、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等方面,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长效机制。今后,无论是规模以上,还是规模以下的项目,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的项目,有关部门或法人单位,在招标前,都要将招标方案,包括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招标组织方式、招标内容、标段划分、招标方式等,及时报送县招标办审查。招标方案批准后,方可由招标机构或由县招标办招标信息,组织开展招标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要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报县招标办公室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单位和个人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有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抬高工程造价、有关人士出面打招呼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的作用。县发改、财政、审计、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农牧等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沟通信息,互相配合,落实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开展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串标、围标、挂靠、借牌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招投标稽察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后的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进场项目管理人员、进场机械设备和分包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