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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材集中采购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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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材集中采购

第1篇:食材集中采购范文

关键词:中国石油;集中采购;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2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中国石油与上海华夏震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市消防车厂、苏州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签订了集中采购国产消防车的合同。合同的签订,标志着中国石油首次消防车集中采购活动告一段落,是中国石油电子商务集中采购的成功实践,也是中国石油不断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建立战略联盟、实现双赢的探索。作为一家国有控股、在全国都分布有大量公司的大企业,这次采购是比较有影响力的,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石油下属公司都是分散采购各自所需的物资,而这一次的交易,则是一种在产业完善中的探索。

二、集中采购

1、定义:集中采购是指“对于分散采购而言的,企业在核心管理层建立专门的采购机构,统一组织企业所需物品的采购进货业务”。随着中石油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经营模式的增加,就需要在其供应链采购环节上下功夫,寻找一种合适的模式,更好地体现中石油的权力、利益、意志、品质和制度,而集中采购可以符合这些要求。它可以帮助中石油更好地赢得市场,保护市场、技术和商业秘密,提高效率,取得最大利益的战略和制度安排。

2、集中采购按照实施方法可以分为传统集中采购与现代集中采购。传统集中采购:在企业内的平台信息,由采购部门联系供应商,在这些供应商中进行公开招标,企业内部集体商议来决定中标单位。现代集中采购:在原有的采购基础上,加上电子商务平台,并组织专业人士对招标进行分析评估。

3、两种采购模式比较。(表1)

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比较

从适用的采购主体和客体来比较,有以下的区别,如表2所示。(表2)

从中石油自身的条件来看,这次集中采购消防车的活动,是整个中石油集团公司所实施的采购,组织了公司内部大量专家,动员了公司的力量。而这次采购的消防车,价值接近2亿元人民币,是一笔高价值、批量大的设备,其组成的复杂程度高,作用特殊。因此,从以上的条件来看,这次的采购活动利用集中采购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中石油物资集中采购发展对策

1、建立并强化电子交易平台。自2000年以来,中石油就开始电子商务采购的探索,采购技术与采购能力不断提高,2004年的石油专用管采购,2005的消防车采购,都是中石油进行电子采购的体现,中石油电子商务采购正日趋走向成熟,成为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有效从源头监督治理物资采购中不良现象的有效手段与途径。而根据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7月12日的报道,中石油用来进行电子集中采购的平台“能源一号”的电子商务部交易量累计已达90亿元,占全年考核指标的50%,电子商务在中国石油物资采购中的比例已经由2002年的23.58%提高到了34%。2009年1月10日的商讯报道:2009年1月7日,中国石油物资公司在京举行中国石油与7个中标厂家采购协议签字仪式,标志着中国石油国产API标准油管、套管网上招标采购工作圆满结束。这是中国石油组织的第一次大型网上石油专用管招标采购,招标数量77万吨,参与厂商36个。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现阳光采购,中国石油物资公司代表中国石油发起招标采购,邀请36个能源一号网上会员参与投标。

2、在集中采购过程中,充分发挥公司中智囊的力量。在2005年10月10日的消防车采购活动中。中国石油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工作组和专家组,质量安全环保部、电子商务部以及总裁办、规划计划、财务、监察、审计、法律等部门密切配合,并得到了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兰州石油化工公司、辽阳石油化纤公司等单位消防支队的大力支持。特别是专家组在前期准备工作阶段,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经验,经过近3个月的工作,高质量地完成了所承担的技术交流、技术路线拟定、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和技术确认等工作,为这次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充分证明了集中公司中专业力量所能带来的效果。

3、充分发挥电子平台的作用,减少传统集中采购所存在的问题,降低各种成本。在原始投资中,会透露采购信息让供应商寻找招标活动的方向,其中的采购环节多,手续复杂,中间商和服务层层加码和以次充好情况较多。而引进了电子商务平台后,可以减少在原始采购中所存在的许多弊端,降低采购费用,降低成本。

4、建立集中采购战略联盟。对于中石油而言,在集中采购中不仅仅是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在购买后供应商对本企业的售后服务也是非常重要的,建立战略联盟可以使中石油在获得成本降低的益处时,还解决了售后服务中常常存在的问题,例如维修、检测等。对于供应商而言,与中石油这个中国三大石油公司之一、世界第五大石油公司合作,不仅可以获得巨大利润,也可以借合作的契机提高企业自身的条件和能力,提升自己在同行业中的声望和地位,创造更高的价值。这样,使得中石油与供应商都达到了自身的目的,同时相互提高,可谓是真正意义上的双赢。

五、总结

对于中石油这样的大企业而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保持其重要地位并不断提升,需要从很多方面入手,控制成本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要控制成本,就要控制好原材料、设备的采购活动。通过对现代采购模式的探索,不断完善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和运用,从源头上控制成本,同时获得更多的效益。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管理学院;指导老师唐立新)

主要参考文献:

第2篇:食材集中采购范文

关键词:erp  财务会计流程  重构

        1 传统财务会计流程及其缺陷

        财务会计流程是指财务会计部门为实现财务会计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财务会计流程包含数据的采集、加工、存储和输出四大过程,它是连接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桥梁。因此财务会计流程的设计思想、数据的采集方法效率、加土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管理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1.1 传统的财务会计流程无法实现信息共享 在传统的手工帐务系统时期,财务会计流程都是建立在劳动分工论下的一种顺序化业务流程。到了会计电算化系统时期,也只是简单的模仿和照搬手土会计流程,虽然也利用了现代信息技术,在it环境下建立了许多独立的子系统,只能满足财务部门的需要,而不能满足与之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的需要,无法实现财务信息的共享。

        1.2 传统的财务会计业务流程无法实现企业实时监控的需要 在经济环境瞬息万变的今天,信息的实时性决定了它的有用性和控制力度,能够帮助管理者有效和实时控制非法事件的发生。会计信息的滞后性不能使管理者从会计信息系统中得到所需的信息,传统的会计信息系统提供滞后的信息不仅影响了信息的质量,降低了它的相关性,而且正在逐步失去其应有的价值。由于一项业务活动中的资金流和物流信息是由不同的人员在不同的时间采集的,而会计数据一般是在业务发生后采集的,因此传统的会计信息系统反映的资金流一般都滞后于物流信息。

        2 财务会计流程重构要实现的目标

        根据erp财务管理项目实施的要求,在其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流程重构必须实现以下目标:

        2.1 与现代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实现数据共享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传统会计在基础理论、工作程序、组织方法等发而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按照信息处理的要求,只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管理要求。再造的财务会计流程小再是传统会计流程的模拟系统,而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同目前社会、经济和技术环境相适应的崭新系统,是真正意义上实现数据共享。

        2.2 建立集中管理系统 一方而建立集中的网络服务器和数据服务器,另一方而将系统管理权限集中到公司总部。这样可以实现数据的集中服务和共享,也保证了系统运行的安全。

        2.3 强化系统处理能力 充分运用计算机系统的自动处理能力,通过人为的程序设定,实现业务自动生成会计实时凭证,财务数据的及时自动上报,强化数据汇总和分析的能力,解放了劳动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3 财务会计流程重构思路

        3.1 建立基于业务事件驱动的财务与业务一体化信息处理流程 根据财务与业务一体化原理,当业务事件发生时,业务事件处理器按业务和信息处理规则,将企业所有与业务相关的数据集中存放在一个逻辑数据仓库中,数据仓库最大程度地存储了财务系统和非财务系统的数据,企业范围的各类授权人员都可以通过报告工作自动输出所需的信息,这一集成的数据仓库足以支持所有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3.2 将实时信息处理嵌入财务管理过程中 将实时信息处理流程嵌入到财务管理过程中去,企业执行业务活动的同时,将业务事件的相关信息输入到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决策信息系统中,通过执行业务规则和信息处理规则,生成集成信息,实现集成化财务管理。

        3.3 将财务部门的土作岗位进行重新规划及设置 通过财务工作与其它业务工作的整合,财务部门的许多岗位将受到影响,一些工作岗位将被取消,他们将被整合到相关的管理工作中。

        4 财务会计流程重构的组织与实施

        4.1 成立项目实施组 它是项目的专职工作组,从公司业务部门、信息部门和财务部门抽调业务娴熟的人员参与,并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这样保证了项目实施的权威性,同时,也解决了部门间利益的协调问题。

        4.2 注重系统分析,系统完善按统一规划进行 完善财务会计系统的目的是为经营控制和管理决策提供及时而可靠的信息,因此,在做系统分析时,应当明确企业的主要经营控制和管理活动,清晰地掌握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活动所需的数据或信息数据应用的流程,并了解它们与财务目标的关系,使完善后的系统不会偏离整体设计。

        4.3 选择适用的设计技术 系统结构设计上应选择流行的模块化、标准化、网络化技术,应当使系统既具有联网实时处理又具有单机批处理的灵活性。在代码、数据结构设计上,采用标准化、统一化格式。在人机界面设计方面,采用联机在线帮助,在数据录入、查询等功能下,均可得到明确的帮助或提示信息,在有限的屏幕中给出多窗口的信息,处理运行时连续给出处理和操作的提示信息,使系统有较好的透明度。在系统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设计上,采用各子系统和重要数据加密和规定必要的使用权限口令,并采用自动备份重要数据的措施,以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参考文献:

[1]程昔武.对erp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构建的一些思考.中国管理信息化.2004.10.

第3篇:食材集中采购范文

关键词:药品价格;招标;人机对话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3010102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已经在我国实行了15年,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对降低药品价格虚高,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以及规范药品流通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全国各省、市也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模式,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安徽省的“双信封”模式。许多同样采用双信封招标的省份也在安徽模式的基础上,针对各省份的不同情况进行了修改,使双信封模式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湖南省在2015年的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也根据自身情况对双信封模式进行了改良,在商务标的评标过程中采用了“人机对话”模式。通过该模式使药品价格得到大幅下降。本文试图分析“人机对话”模式的特点,以期为完善政策提供一定的借鉴。

1 “人机对话模式”

根据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公布的《关于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议价谈判与竞价药品报价相关事宜的通知》中的要求,在湖南省2015年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实行议价药品人机对话价格谈判。简单来说,企业在通过技术标的评审后,要在给定的时间内,两次登陆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对专家给出的议定价格进行确认,若企业报价低于专家价格则直接中标;若高于专家给出的价格则需要通过人机对话与专家进行议价。议价的专家共有60名,据称都是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与医药行业背景的医学、药学专家。专家给价需要参考湖南省2010年药品招标采购的中标价和周边六省的平均中标价。

2 人机对话模式的特点

2.1 技术标与商务标的投标分步进行

在一般的双信封制度中,企业需要一次性提交技术标和商务标,而湖南此次招标则是将技术投标与商务投标分步进行。招标部门需要先将竞价药品按照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等划入不同评审组,技术标评审按照不同评审组,对投标药品的临床疗效、以往配送情况、质量层次、销售规模和市场信誉等指标,进行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评价,根据得分从高至低,确定产品是否进入下一轮商务标综合评审。在对技术标的结果进行公布和解密之后,企业再根据其在技术标上的评分确定在商务标上的出价。

由于企业是通过技术标结果的公布与解密先知道其在技术标上的评分,为确保竞争力,得分较低的企业为了中标必然会在商务标中给出更低的价格。显然,这个设计是降低药品价格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从制度层面使企业更加倾向于压低自身产品价格以保证中标。

2.2 商务标价格由专家代替竞争企业给出

在以往的双信封制度中,在进入到商务标的评比之后,药品招标采购部门仅需要根据企业的报价进行选择。而在此次湖南省的招标中,商务标不再仅仅是企业竞争的舞台,而是企业需要与药品招标采购部门的专家通过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谈判,企业报价必须低于专家报价方可中标。

这种方式是将原先的“买方拍卖”模式变为了“买卖双方议价”模式,在供方充分竞争的基础上还加入了买方的价格谈判。由于在一般招标采购环境下部分药品可能存在串标情况,会使中标价高于合理水平,而通过买卖双方的议价则可以有效的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且使价格较好反映出药品的使用价值。

3 人机对话模式的实施效果分析

3.1 药品价格下降明显

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官网中的结果显示,在11296个中标品规中,大部分的价格同比下降20%-30%,而即使是受冲击较小的原研药和首仿品种的平均降幅也到达了10%―15%。可以说通过人机对话模式,让有经验的专家承担给价议价的任务,根据临床的实际需求和疗效来给出药品的参考价格,非常明显的降低了药品的价格,降低了患者的用药负担。

3.2 部分原研药价格回归正常

湖南本次招标中,部分原研药降价幅度较大。虽然在技术标的评价中,原研药依然有一定的加分,但在商务标的评标中,通过人机对话模式对部分原研药进行了大幅度的砍价。部分原研药在湖南给出的拟中标价与安徽的中标价对比如表1所示。

3.3 部分药品面临区域性的可及性风险

在此次招标中,也有部分企业由于无法承受专家所给出的价格导致弃标。部分企业由于给出药品价格过低导致了报复性弃标,也有一些知名企业为了保持全国售价的同一,防止其他尚未开展新一轮药品招标的省份参照湖南省的价格而不得不弃标。此外,部分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长期面临降价的压力或维持现有价格,使得企业生产该产品的附加值较低,部分品种甚至由于发生亏损而不得不减产停产。在湖南省此次招标中,价格是关系到企业是否中标最重要的因素,一些企业因议价过低而被迫放弃市场。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某些品种的区域性短缺,使药品可及性面临风险。

4 建议

4.1 注重专家的资历和增加给价专家的数量

由于在商务标的评标过程中,专家的给价发挥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这也就对专家的资历及经验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在操作中需要明确选择专家的标准,以确保进行给价的专家对临床使用或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有丰富的经验,使给出的价格科学、合理。此外,目前进行给价的专家有60名,他们需要在三天内对上万种药品进行给价,其工作量之大和工作难度之高可想而知。因此可以考虑在保证专家资历的基础上增加给价专家的数量,降低专家的工作强度,保证所给价格的准确。

4.2 建立科学合理的给价依据

目前专家给价所参考的是湖南省2010年和周边六省的中标价。若以该标准作为给价的参考,虽然短期内能使药品价格大幅下降,但也会使药品价格无法反映药品的供求,并且长期来看会损害企业的合理利润,使企业难以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给价依据,使药品的价格能够反映市场的供求以及药品本身的使用价值,可以考虑将药物经济学评价作为给价的依据之一,并让专家在给价时有一定的合理浮动区间。

在目前的制度下,为确保企业有还价空间而给予企业两轮出价机会。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专家在第一轮和第二轮给价并没有明显差别,对企业所提出的申辩理由未给予充分重视。这显然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在未来的招标模式改革中,需要更加重视企业所提出的申辩理由。可以考虑由不同的专家分别进行第一轮和第二轮给价,使所给出的价格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维护企业创新与研发的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4.3 考虑带量采购和回款速度

“招采合一,量价挂钩”让企业通过薄利多销,在有效降低药品价格的同时,还可确保中标企业的合理利润、降低中标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时将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的付款、回款速度作为省级招标中考虑的要素,以降低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从而更科学合理的降低药品价格。

参考文献

[1]陈永法,张萍萍,邵蓉.国内外药品招标采购模式比较分析[J].中国执业药师,2013,10(5).

[2]颜建周,邵蓉.“双信封”制度对我国基本药物质量的影响分析[J].齐鲁药事,2012,31(1):5153.

[3]禹思安.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现状调查与绩效评价体系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4.

第4篇:食材集中采购范文

关键词:国有集团化企业;集中采购;采购模式

一、某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原有采购模式

某大型国企成立于1960年,拥有50余年的建厂历史。1999年根据国有企业改制及相关部委要求,成立了集团公司。公司初始资产规模100亿元,员工5000人。公司原有的采购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采购业务管理方面。(1)战略采购物资种类少。(2)各企业议价能力不一,差异性较大。(3)基础管理工作较薄弱。(4)无效库存庞大。(5)协同不充分。

(二)供应商管理方面。(1)供应商群体过度分散,数量庞大。(2)供应商重复审核。

二、建立并实施集中采购模式的原因

1.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原有采购模式的种种弊端显现。不能适应集团化公司飞速发展的需要。采购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2.采购成本是企业生产乃至销售整个环节中最主要的成本。采购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最终获利情况。3.降低采购成本是企业降低成本的主要手段。4.采购的“利润杠杆”效应,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采购的重要性。5.集团化公司的集中采购相对传统分散采购而言,可以有效降低采购的人工、库存、管理等方面的成本。

三、集团化采购模式初探

(一)采购模式。1.集团公司直接集中采购。集团公司直接与少数实力雄厚、质量过硬、价格竞争力强、行业领先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再与各子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见图1)。主要限于对集团安排稳定生产、产品质量和生产运营成本有重大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和特别重要物资。2.集团公司组织集中采购。集团公司牵头组织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以集中招标或联合谈判的方式,共同优选确定供应商短名单,确定采购价格(或定价机制),统一签订框架协议。各子分公司在框架协议项下执行订单采购,并负责过程控制、催交催运、接货验货、仓储配送和结算付款。主要适用于各子分公司生产所需的大宗通用重要物资。(1)组建由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人员参加的专业化采购团队。在战略采购委员会组织下,成立若干采购管理小组和评标(联合谈判)专家组,形成集总部和各子分公司专业人员于一体的专业化采购团队,全面参与供应商推荐、供应商现场考察,共同组织集中招标或联合招标,共同筛选确定供应商短名单,确定最优惠采购价格。(2)定期供应商短名单和指导价格。集团公司组织集中采购专业采购团队每年研究确定供应商短名单,定期集团公司组织集中采购指导价格。(3)逐步提升集中组织采购规模,打造集团化采购的主导实现形式。集团公司组织集中采购统一对外、集中决策、上下分工协作,这样既解决了集团化采购过程中总部孤军奋战的问题,也解决了各子分公司参与集团化采购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为逐步扩大集团组织集中采购范围创造条件。

(二)采购管理: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采购管理。(1)制订《集团公司物资供应管理规定》,规范生产使用物资供应工作。(2)制订《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规定》,统一管理集团供应商网络,通过对供应商动态考核扶优劣汰,大力培育战略供应商和主力供应商,优化供应商结构,控制供应风险。(3)制订《集团公司框架协议采购管理办法》,从集合需求,浓缩渠道、提高效率、严格执行等各方面进行规范、监督、检查和考核,提升框架协议采购质量。(4)制订《集团公司物资储备和库存管理规定》,控制储备规模,优化库存结构,加快物资周转,保证安全、经济供应。

2.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强化采购控制。(1)对各企业提报的集团化采购计划的及时性和准确率进行考核和通报。(2)通过对物资供应管理检查、物资供应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专项检查,对企业供应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3)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框架协议采购情况,对框架协议采购质量和执行情况进行通报。(4)年初下达储备和库存管理考核指标,通过月度通报、季度评比、年度总结的方式对企业储备和库存管理情况进行考评。(5)对各企业物资供应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变革路径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变革的路径可分为“集中整合”“发展提高”“持续优化”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设定要达到的目标,实施的推进方法以及该阶段能力建设的重点。第一阶段为集中整合。这个阶段的目标就是降低采购成本。首先要对于大宗物资(电磁线、钢板、变压器油、开关、套管等)整合采购量,减少供应商的数量。针对竞争性的供应市场,主要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来降低成本。这个阶段,应集中主要力量建设自身项目管理的能力,确立公开,公正以及公平的流程,对分公司执行采购流程的监督能力和方法也要进行提高。第二阶段为发展提高阶段。其主要目标是打造战略供应商关系,建立高效的管控体系。这个阶段,应根据物料分类的特点,采用多元化的采购战略,逐步扩大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实施供应商的动态管理,不断的更新供应商的信息,推动建立与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这个阶段,能力建设的重点在于提高物料分类管理的能力,以及应用管控平台(组织,流程,工具)形成高效的集团采购,进一步推动集团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职权划分,使得成本与效率达到合理平衡。第三阶段为持续优化。通过持续优化创造集团公司供应链的核心竞争力。在这个阶段,采购将改变从前的被动局面,逐步建立以集中统一、专业化采购与专业化管理有机结合为主要特征,以“归口管理、集中采购、统一储备、统一调拨“为主要内容,以集团组织采购为主导形式的采购管理体制。集团统一分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包括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管理、质量管理、储备管理、供应商管理、价格管理、绩效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内容。大宗通用重要物资由集团总部牵头组织统一对外实施集团化采购,其他物资由各企业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建立统一储备和各企业集中储备相结合的储备体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和ERP系统实现储备资源共享,集团牵头组织统一储备,对积压物料实施统一调拨。强化物资需求规律分析、供应市场研究、供应商关系管理、过程控制等专业化管理职能,从供应商整体实力、供应份额、合同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等,对每个供应商进行动态、量化考评,根据考核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向排名靠前的供应商实施订货倾斜,不断提升供应商提品和服务的品质,降低集团总体采购成本。

参考文献:

[1]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主编[J].企业采购管理辅导手册,2012,(1).

第5篇:食材集中采购范文

    「关键词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结构模式群

    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中,依据企业经济活动特点和财务会计目标所确立的财务会计要素,总是互为存在条件,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财务会计要素之间所具有的特定联系方式和依存关系,就是“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就是资产要素与负债、所有者权益要素之间具有的基本“结构模式”。

    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可以通过会计中通常所称的“会计等式”或“会计方程式”来体现。但会计等式或会计方程式,仅仅只是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表现形式,其与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实质上意味着财务会计要素的依存关系及其体系的“结构方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于内容;有什么样的内容,就有什么样与之相适应的形式”,“而且,内容的发展决定着形式或迟或早总要发生变化”。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表现形式也会发生变化。因此,通过会计等式或会计方程式进而去把握财务会计要素关系的实质,才是重要的和必要的。

    一、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影响因素

    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存在以财务会计要素为前提,其通过展示财务会计要素变化的内在联系,来揭示财务会计所反映客观对象的变化规律。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形成与演变,同样与社会经济环境和财务会计目标的变化密切相关。

    在我国计划产品经济时期,企业“国有国营”。由于社会资源的配置是通过政府的“指令性”计划来完成,而不是由市场来引导和调节,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并不存在。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附属物”,企业并不具有市场主体地位,其主要目标只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计划任务。在资金管理方面,企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均需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几乎没有选择余地。这样,企业财务会计的目标主要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企业执行和完成国家计划情况的资料。其会计报告则重在揭示企业是否按既定要求使用各项资金,而因为企业资金来源渠道与投资主体单一,“产权关系”的揭示就成为次要的问题。在重要的财务状况表中,企业依据“资金占用=资金来源”的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建立起“三段式”的“资金平衡表”,以确定企业在资金使用上是否做到了“对号入座”。

    以财产私有制为特征的西方国家,人们在其意识中均十分强调财物的产权归属问题。作为市场真正主体的企业更是如此。面对多姿多彩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在成本与效益原则范围内,选择投资者和确定融资规模与方式。正由于企业面临众多出资人,因而明晰地揭示其产权关系,至关重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总是从产权关系出发来描述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比如,“所有权理论(Proprietary Theory)”站在产权所有者角度,将资产理解为所有者拥有的权利,而负债是所有者承担的义务,权利减去负债后的净额即为所有者权益。因而,在这种理论下,是以“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结构模式为基础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企业主体理论(Entity Theory)”则把企业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要求明确区分企业自身的经济业务与产权所有者的经济业务,企业是所有者利益的实现者,其承担着相应的“会计责任(Accountability)”。因此,这种理论以拥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为主体,以“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结构模式为基础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无论所有权理论还是企业主体理论,它们都强调明确揭示企业产权关系情况的重要性。

    我国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企业改革,要求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因而,在会计上,以产权关系为基础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成为财务会计的直接目标。我国财务会计目标的变化,影响到财务会计要素的划分结果和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表达形式。比如,企业不再仅仅只关心其“资金占用”情况,而更注重财产物资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即资产的未来获利能力。对于企业的“资金来源”,必须进一步明确资金的归属即产权所有者,清晰披露企业的产权关系情况。因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结构模式,成为财务报表等会计方法的应用基础。

    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目的在于科学、合理地表述不同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阐明财务会计对象的内在规律性,以便为更好地运用财务会计方法奠定理论基础。依据我们所建立的财务会计要素体系结构,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的存在也是多角度、多层面、多形式的。本文认为,财务会计要素结构模式包括“基本要素”结构模式和不同级次要素结构模式两大部分。

    二、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

    (一)现行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的分析

    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用来描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基本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由于财务会计的基本要素既是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的“基本构件”,也是整个财务会计要素体系的“框架”,其目的在于通过它来描述、归纳企业经营活动及相关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因此,揭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之间关系的模式是最基本的要素结构模式。

    然而,国内、外有关论着或教材,对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的界定和理解尚存在不小差别,有的甚至是误解。例如,美、英国等国的大学会计教材中,均以“资产=权益”或“资产=负债+业主权益”作为“会计方程式(The Accounting Equation)”。而我国则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都作为“会计方程式”。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由于收入是取得利润的基础,是利润的增加因素;费用(成本)是利润的减少因素,利润又是企业资金来源增加的一种渠道。因此,资产=负债+权益会计方程式与收入—费用=利润会计方程式,可以综合为下列会计方程式:资产+费用=负债+权益+收入”。

    美、英等国均以“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结构模式为基础,来阐述财务会计程序中各种方法的建立与运用,但却未将“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等作为“会计方程式”。经分析得出的主要原因可能是:①以“资产=负债+业主权益”为依据阐述复式记账等方法的理论基础,已经可以得出合理而完整的解释,加入其它“会计方程式”也许会“多此一举”。②“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结构模式只能说明收益(利润)与收入、费用等的量化关系,而并不能揭示其在经济内容上的内在联系。

    在如何完整揭示财务会计对象所具有的内在规律方面,我国会计学者的研究成就明显地超过了西方学者。这不仅与我国学者的研究方法、研究角度有关,也与我国学者的价值观念相关。但遗憾的是,我国会计学者却未能全面揭示两个“会计方程式”之间的固有关系,也无法提供“综合会计方程式”成立的充分理由。不少学者将“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理解为“期末资产+费用=负债+期初所有者权益+收入”,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二)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的确立

    归结起来,现行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的确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由于对“收益(利润)”要素的认识不同,人们往往只注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业主权益)”结构模式的理解与运用,而忽略了“收入”和“费用”要素及其关系。比如,国际会计准则不单独认可“利润”要素,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不仅单独设立了“全面收益”要素,而且细分了“收入”和“利得”、“费用”和“损失”等要素。②无法解释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等要素与收入和费用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资金运动静态表现内容要素之间的关系,人们的理解几乎是一致的,但对于动态与静态内容要素之间关系的看法却相去甚远(因而多数着作干脆避而不谈)。

    上述问题之所以存在,其根源在于:①财务会计要素建立在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基础上,从这个基础入手建立财务会计要素体系才能逻辑性地得出关于财务会计要素的若干正确观点。而现行做法,却是将会计实务中财务报表的具体内容加以归并而“确立”所需的“财务报表要素”。②财务会计要素是按照财务会计目标的要求,对财务会计对象内容进行的合理划分,财务会计要素及其变化规律体现着财务会计对象内在的规律性,体现着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的固有特征。认识和把握财务会计要素,不能割裂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本身所具有的必然联系。而现行的观点,却未能作到这点。③财务会计要素体系所具有的“系统”、“环境”、“等级秩序”、“结构”等特征,决定了不同财务会计要素之间相关关系的必然性及其“有序性”。而现行的观点,却忽略了这点。

    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的目的在于揭示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其直接作为账户、复式记账等会计特有方法的理论基础,因此,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结构模式。

    确立基本要素结构模式,应该从企业资金运动及其经济业务本身的固有规律入手。企业的经济业务,主要包括资(本)金的进入(如吸收投资和借款等筹资)与退出(如分派和偿债等)和内部营运使用。资(本)金进入与退出企业,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业主权益)要素发生变化,资金在企业内部的营运使用实质上就是一个不断投入资金(发生费用)和不断收回新资金(取得收入)的过程,因而其在会计上表现为费用和收入的变化。费用发生与收入取得过程,同时也是消耗旧资产、产生新资产的过程,而且,费用的发生与收入的形成,始于资产又归于资产,因此,收入与费用对比的结果(损益)仅仅表明资产的增减量。

    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对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揭示与表达,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的经济活动始于会计期初已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因此,会计期内收入与费用发生前(即会计期初)的基本要素及其关系为:

第6篇:食材集中采购范文

关键词:微光夜视仪;结构设计;材料选择

微光夜视仪是一种应用于军事作战中的精密光学仪器,其中光学系统中光学元件的安装定位精度、杂光的干扰等,会直接影响光学系统的成像质量。机械系统是微光夜视仪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该夜视仪是军事作战中用于头盔上的微光夜视成像系统,对重量、体积指标要求非常严格,所以在进行机械结构设计时,要在保证夜视仪性能的前提下,应尽力使其整个结构简单,重量轻。为提高我军作战能力,所以有必要对微光夜视仪做结构优化。因此,微光夜视仪结构设计的任务是按照光学系统设计的轴向要求、光学元件的间隔以及同心度要求,使微光夜视仪光学系统各部分组成一个稳定的整体,并保证光学系统的性能指标要求。同时镜筒结构设计应满足:不影响光学系统性能、光学元件的安装无应力、镜筒与光学元件的接口、消杂光、重量和体积等总体要求。但是由于质量和体积的限制,野战中严酷的高低温环境影响,使用传统的机械设计理念很难满足系统的要求。

本文对所有的机械零件选择使用同一种材料,以保证恶劣环境下机械零件均匀地膨胀和收缩,避免不同的膨胀会造成卡环松脱,并且保证微光夜视仪光学系统的正常工作。结构设计的最直接目标就是选择使用一种热膨胀系数近似于零的材料进行构架。微光夜视仪镜座和镜筒是保证微光夜视仪光学系统性能的关键部件,所以镜座及镜筒的材料选择、镜座的结构形式以及镜筒的设计对光学系统成像质量起着关键的作用;在满足微光夜视仪结构力学性能要求的前提下,还要尽量降低系统结构的质量,并且能适用于野战中严酷的高低温环境,所以镜座及镜筒材料的选择必须保证机械系统的精度及稳定性。(1)机械性能稳定性。一方面为了减轻结构质量,应该选择低密度的材料;另一方面,为了提高结构的刚性,应该采用高弹性模量的材料。所以,高比刚度是选择微光夜视仪结构材料的关键指标。并且为了在加工后能保证高精度,所选材料的尺寸稳定性应该良好。(2)热性能稳定性。应该选用低热膨胀系数的材料作结构材料,并考虑结构之间的热补偿,以使光学系统在野战恶劣的高低温环境下仍能保证良好的性能。另一方面,热导率高还可以使结构中的温度梯度较小,并使结构内部热平衡容易在短时间内达到。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微光夜视仪结构零件选择使用机械性能和强度可以和金属材料相媲美的复合材料。复合材料通过组元材料的协调作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和提高单一常规材料的机械性能、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非金属复合材料具有可设计性及密度小的显著特点,因此使用非金属复合材料不仅可以满足夜视仪机械性能和强度要求,而且可以减轻整个夜视仪的重量。几种典型复合材料和常用材料性能对比如表1。碳纤维主要是由碳元素组成的一种特种纤维,其含碳量随种类不同而异,一般在90%以上。碳纤维具有一般碳素材料的特性,如耐高温、耐摩擦、导电、导热及耐腐蚀等,但与一般碳素材料不同的是,其外形有显著的各向异性、柔软、可加工成各种织物,沿纤维轴方向表现出很高的强度。碳纤维比重小,因此有很高的比强度。碳纤维是一种力学性能优异的新材料,它的比重不到钢的1/4,碳纤维树脂复合材料抗拉强度一般都在3500Mpa以上,是钢的7~9倍,抗拉弹性模量为23000~43000Mpa亦高于钢。碳纤维的主要用途是与树脂、金属、陶瓷等基体复合,制成结构材料。碳纤维增强环氧树脂复合材料,其比强度、比模量综合指标,在现有结构材料中是最高的。在密度、刚度、重量、疲劳特性等有严格要求的领域,在要求高温、化学稳定性高的场合,碳纤维复合材料都颇具优势。碳纤维是20世纪50年代初应火箭、宇航及航空等尖端科学技术的需要而产生的,现在还广泛应用于体育器械、纺织、化工机械及医学领域。随着尖端技术对新材料技术性能的要求日益苛刻,促使科技工作者不断努力提高。20世纪80年代初期,高性能及超高性能的碳纤维相继出现,这在技术上是又一次飞跃,同时也标志着碳纤维的研究和生产已进入一个高级阶段。由碳纤维和环氧树脂结合而成的复合材料,由于其比重小、刚性好和强度高而成为一种先进的航空航天材料。因为航天飞行器的重量每减少1公斤,就可使运载火箭减轻500公斤。所以,在航空航天工业中争相采用先进复合材料。有一种垂直起落战斗机,它所用的碳纤维复合材料已占全机重量的1/4,占机翼重量的1/3。

据报道,美国航天飞机上3只火箭推进器的关键部件以及先进的MX导弹发射管等,都是用先进的碳纤维复合材料制成的。碳纤维增强的复合材料这样的优异性能可以满足光学精密仪器高尺寸稳定性以及高结构精度的要求。采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制造微光夜视仪可实现自身减重的目的。该复合材料已经在航空航天和战略武器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是不可取代的高级复合材料。几种材料的比刚度和热稳定性比较如图1所示。由表1和图1可知,碳纤维增强环氧树脂基复合材料具有如下特点:(1)密度小。碳纤维环氧树脂基复合材料的密度不及钢密度的五分之一,仅是钛合金密度的0.47倍,所以可知,尺寸相同的的结构件用碳纤维环氧树脂基复合材料制作,要比用钢制作轻80%,比用钛合金制作轻53%。(2)比刚度高。碳纤维环氧树脂基复合材料的比刚度约为钛合金材料的2倍,所以可知,在相同质量的前提下,碳纤维复合材料结构刚度要比钛合金的结构刚度提高一倍,因此适用于结构轻量化设计。(3)线膨胀系数小。碳纤维环氧树脂基复合材料的线膨胀系数比钛合金的线膨胀系数小一个数量级甚至更多。在微光夜视仪结构中,要求在严酷高低温环境下变形极小,所以只有采用碳纤维复合材料才能满足。并且其与透镜材料的线膨胀系数相近,这样就可以避免在温度升高或降低时,结构内部产生较大的温度梯度。从微光夜视仪的设计要求出发,考虑其特殊的军事作战环境,提出并详细地总结了微光夜视仪的结构设计中材料的选择,为以后的总体结构设计做了准备。

作者:张博 单位:黑龙江东方学院

参考文献

[1]徐永祥.夜视技术与军事应用[J].工科物理,1998,8(1):36-38.

第7篇:食材集中采购范文

【关键词】中学历史教材 学科体系逻辑 学习心理逻辑 编写技巧逻辑

任何知识内容的学习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均是经由学习来发现、在理解的基础上实现创造,而整个基于所学知识的创造均是以理解为基础的重构。但在中学历史教学活动中,上课做笔记、考试背笔记而考后就忘记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这显然与人才培养的目标背道而驰,尝试历史教材的逻辑结构的调整改革,或许是该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一、重视中学历史教材的学科体系逻辑

重视中学历史教材学科体系的构建是中学历史教材在编写及使用过程中的优秀传统,就历史学科体系的构建中研究历史学的方法主要集中为两种,即历史的方法及逻辑的方法,其中历史的方法是借用史实实现历史的说明解释,优势是坚持着历史所具有的真实性及客观性,而劣势便是对历史发展规律较难做出解释说明;逻辑的方法是采用概念、模式及范畴实现历史的解释,优势就是历史的形成变迁可实现宏观上的把握,历史得以发展前进的内在原因可被挖掘,而劣势便是鲜活的历史被概念化、简单化及公式化,中学历史教材的逻辑结构、体系构建的研究思路应该是两种研究方法的综合利用。

摒弃历史教材中的成人化及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并非是取消历史学科的学科体系,而学科体系是指采用理论方法将该学科内的各个知识点进行科学组织衔接,最终形成完整完善的线索结构。历史学科体系能够是简明的,也可为复杂的,这并非是进行非成人化与成人化、非专业化与专业化划分的标准,作为连续性及时间性较强的历史学科,即便教材所反映出的学科体系被打破也应当重点突出主线。中学历史教材是无法摆脱历史学科体系,来实现教材逻辑体系自身构建的,原有的中学历史教材是依据五个阶段论来实施学科体系的构建,而在新课改之后教材的制定者并不是摒弃学科体系,只是就原有的体系进行适当的打破重组,就生搬硬套的采用三个阶段论进行中国古代史的解释予以质疑,使得历史学科体系更为科学合理。

二、强化中学历史教材的学习心理逻辑

在中学历史教材的逻辑结构方面所需要强化的学生的学习心理逻辑,具体是指学生就历史知识的掌握情况由少增多、由浅及深的发展衍化规律。教材编写中能否照顾到受众的心理逻辑及发展规律,将主要由教材性质所决定,传统的将教材视作学生的学习资源、编写重点放置在知识完整性及科学性上显然已经不足。就中学历史教材课程标准的制定中,普遍具有着历史知识点选取宜粗不宜细、能力目标宜细不宜粗的现象,更加凸显出学生的认知逻辑与学科逻辑之间的矛盾。

历史学科显著的时间性及连续性,强调着教材的编写只能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但构建主义学习理念认为,越是古老的事物与学生生活经验相距的距离就会越遥远,感知、理解及掌握的难度就会越大,这就要求历史教学制定的研究人员及历史学科体系的组建人员,在中学历史教材的编制及课程标准的制定中要同时凸显出两条线索,即历史演变发展的线索;学生进行历史知识学习的心理及能力的演变线索,将其看作为中学历史教材中所并存的两种逻辑结构,历史的发展演变逻辑结构如果是被体现于历史学科体系中,而学习历史的心理及能力演变逻辑就该被彰显于能力训练的各个层次上。

三、突出中学历史教材的编写技巧逻辑

历史学科的体系逻辑与学生学习历史的心理能力逻辑在历史教材的逻辑结构中的共生并存,使得要想实现两种逻辑结构作用的和谐发挥,历史教材的编写成为至关重要的内容,这会涉及历史教材另外的逻辑结构,即编写技巧逻辑结构。历史教材编写逻辑是指历史教材的编写者在进行整本教材编制中所采用的编写思路及方法,其中包含着教材体例结构、教材文字系统的逻辑结构、教材图片的系统逻辑结构、教材练习系统的逻辑结构四个主要方面。

就从教材体例结构的表面看来,教材体例结构也只是历史教材所有涉及的内容的具体组织形式,但在实际上,教材体例结构可充分的体现教材编撰者就教材叙述逻辑中所进行的整体上的把握。就目前使用的人教版、华东师大版、北师大版的中学历史教材,均采选择着“单元-课-附录”的体例结构,打破了以课为单元实施教材内容体例组织的传统形式,教材内容被划分成多个单元,使得教师更容易从整体上实现教材内容的把握,而阶段性的教学目标也更加明确。教材文字系统的逻辑结构,主要是指教材内每课的内容均应该是逻辑严密且结构完整的文章;历史教材图片系统的逻辑结构的逻辑性是较为重要的方面,表现为中学历史教材内的图片在风格上应当是统一的,各图片内容之间要存在相互间的呼应关系;历史教材练习系统的逻辑结构是指练习题的编写中要有全盘综合的考量,每堂课之后的练习题不可单纯的局限于本课堂的内容,要将其作为整个历史习题练习系统的重要部分进行编写安排。

总结

在对中学历史教材的逻辑结构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究的基础上,以期相关的探讨结论可为中学历史教材的编写及使用提供更多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第8篇:食材集中采购范文

关键词:仲裁委员会 法律地位 非营利机构 民间性

一、仲裁机构的概念及范围

仲裁机构是指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并依法进行公正裁决的机构。关于仲裁机构的概念问题学者们并无太多争论,意见比较统一。但是对于仲裁机构的范围问题,学者们见仁见智,各抒己见。具体来说,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从广义上来说,有学者认为“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以及仲裁庭”[1],也有学者认为“仲裁机构是指仲裁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办事机构和仲裁庭三者统一的整体”[2];从狭义上来说,“仲裁机构仅指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3]。所以本文在讨论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时,首先需要对仲裁机构的范围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对于仲裁机构的范围界定不宜过宽,不应把问题扩大化,所以不能把仲裁庭、仲裁协会以及仲裁委员会这三种不同性质的机构放在一起,而应区分对待。同时,对于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本文认为在某种意义上两者是同一个主体,没有必要详细区分。综上,本文所讨论的仲裁机构主要是指常设性的仲裁委员会,它不负责对某一仲裁案件的审理,主要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保障机构的正常运行。

二、理论界有关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观点

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仅规定了“仲裁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没有正面回答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的问题。正是由于法律的模糊性规定,才为各地仲裁委员会的组建提供了可操作性空间。比如大多数地方参考《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的通知》中“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的条文,直接将仲裁机构定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而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则是仲裁机构民间组织论的积极推崇者,认为仲裁机构法人定位应坚持民间化。[4]目前理论界主要有如下四种观点:

(一)“事业单位法人说”

持该种观点的理由之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的通知》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设置初期,政府“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其编制、经费、用房等”,说明仲裁机构应参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许多仲裁机构把“参照”变成了“按照”,认为仲裁机构就是事业单位。理由之二是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而依法设立的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组织。仲裁机构的特点符合事业单位应具有的性质,应定位为事业单位。在我国,仲裁机构是由国家政府部门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并由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仲裁不以营利为目的;仲裁服务带有鲜明的社会公益性。所以仲裁机构的上述特点符合事业单位应具有的性质特征,仲裁机构应采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

(二)“社会团体法人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将仲裁机构界定为社会团体法人,有以下优势:(1)仲裁委员会将实实在在的与行政机关脱离暧昧关系,行政机关对仲裁机构“扶上马,送一程”也就送到这里为止,而仲裁的本质属性――民间性也在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得到最完整的体现。(2)市场的需求是最终决定仲裁机构生存的唯一尺度。因为仲裁机构的服务没有区域限制,所以他们之间的竞争也将使仲裁服务的质量不断提高,迫使那些能够适用市场的国内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市场上也能分得一席之地。同时“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也让一些没有竞争力的仲裁机构退出市场,避免浪费社会资源。(3)仲裁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的定位也让有志于参与仲裁市场的民间力量加入进来,如行业协会。只要行业协会符合仲裁法规定的设立仲裁机构的条件,就可以设立独立的行业仲裁机构。[5]

(三)“民间组织说”

宋连斌教授等学者认为,仲裁机构的性质属于民间组织,但在实践中我国的仲裁机构与民间组织却相去甚远,仲裁机构民间化之争为中国所独有。仲裁机构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却不能“民间化”的制度困境在于我国民间组织立法的缺失。尽管有“结社自由”的宪法保障,但我国民间组织立法仍存在“法律缺位”、“效力过低”等诸多问题。仲裁机构法律上的民间组织地位之解决路径包括对仲裁法、民间组织法和民法的修改和完善。但制度本身又不能完全解决仲裁机构民间化回归的问题,这要依靠理念、文化和政策的合力才能实现。“民间组织”并不必然仅仅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类型,现行法规体系也只是将民间组织作为这两类组织的共同上位概念。无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民间组织”都需要存有一种开放性,以利于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民间组织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丰富其内涵或扩展其外延。

(四)“非营利机构说”

持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仲裁机构从本质上而言是民间性组织,然而我国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依然很浓厚。一方面,政府的介入和干涉困扰和阻碍了仲裁机构的发展,使其丧失了独立性,另一方面,仲裁机构对政府的依赖性很强,缺乏自我建设和发展的能力。因此将仲裁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法人,不仅可解决其法律地位不明确所带来的困惑,而且能更好地实现仲裁机构的职能,消除仲裁机构行政化所带来的弊病。

三、对我国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探讨

(一)仲裁机构不应是事业单位法人

笔者认为,认定仲裁机构是“事业单位法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的通知》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设置初期,政府“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其编制、经费、用房等”,说明仲裁机构应参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既然是“参照”,就说明仲裁机构并不是事业单位,否则,就是“按照”了。而且“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并不是对仲裁机构进行管理,而是解决仲裁机构的困难,属于参照办理。第二,仲裁机构登记设立的依据不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而是《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同时仲裁机构登记后获得的不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而是《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第三,根据《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而不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二)仲裁机构不宜定位为“社会团体法人”

仲裁机构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结论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该种分类方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外的“公、私法人”不同,但是却存在严重的缺陷。我国社会团体法人采取登记设立主义,但实质上是严格的实质审查,这样不利于仲裁机构独立健康的发展。另外,社会团体法人在我国的发展一直趋于弱势,并不存在足够的成功经验而使仲裁机构摆脱行政司法部门在其设立初期的控制力量而独立生长,难以保证在今后的发展中,彻底杜绝行政力量的侵蚀。所以,笔者不赞成“社会团体法人”说,这并不能对仲裁机构进行有效定位。

(三)仲裁机构也不宜定位为“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的概念大致等同于“非营利机构”,都是指政府与市场之外的那部分公共领域,只不过“民间组织”的概念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表述,如公益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等。笔者认为,不论是定位为“民间组织”还是“非营利机构”,其实学者们都是在试图还原仲裁机构的本性――民间性。但是,民间组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的用语,加之我国民间组织立法仍存在“法律缺位”、“效力过低”等诸多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则牵涉到对仲裁法、民间组织法和民法的修改和完善,任务繁重。所以,目前也不宜将仲裁机构界定为“民间组织”。

(四)仲裁机构应定位为“非营利机构”

笔者比较赞成将仲裁机构定位为非营利机构。关于“社会团体法人”和“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存在,但是并不完善,有许多亟待修改的地方,而如果仅仅寄希望于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又不能解决实质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将仲裁机构界定为非营利机构,借助于研究非营利机构的契机,进一步深化仲裁机构机制体制的改革,不仅能实现仲裁机构的民间化,而且阻力会小很多。随着中央构建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提出,学术界对非营利机构的研究渐趋升温,非营利机构在国外的成功的运作模式可以为我国所借鉴。所以我们将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为非营利机构,不仅有利于加快仲裁机构民间化的进程,扫除制度性的障碍,也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社会和谐。

四、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的发展方向――非营利机构

国际上很多知名的仲裁机构,如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都是非营利机构的管理模式。

(一)非营利机构的内涵

NPO,非营利组织或非牟利机构(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然而,某些专家认为将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区分开来的最主要差异是:非营利组织受到法律或道德约束,不能将盈余分配给拥有者或股东。因此,当今社会中,非营利机构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私人营利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

(二)我国仲裁机构定位为非营利机构的合理性

1.非营利机构理论能够解释政府的财政支持

非营利机构的建构理论能够很好的解释我国政府对仲裁机构的前期投入。非营利机构提供的服务通常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代替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不可证约的公共服务,因此政府会给予他们一部分财政支持。比如说,在美国,非营利组织大多也是民间的,相当一部分是从事社会服务业,政府在财政上是支持的,这些机构在公共服务方面与政府是伙伴关系。所以,借鉴国外的理论和做法,将我国的仲裁机构界定为非营利机构是可行的。在我国,仲裁机构为社会的纠纷解决提供了另一种分流渠道,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另一层保障,究其服务性质而言,确属公共服务范围内。政府的财政支持也可以看作是对公共服务行业提供协助。

2.非营利机构理论能够深化仲裁机构的改革

非营利机构理论为仲裁机构不能归入任何一种法人类型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也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改革方案。非营利机构的定位既符合我国仲裁机构“去行政化”的改革方向,又能实现与国际上的仲裁机构相接轨。非营利机构理论已经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科研机构脱钩改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比如医疗机构区分为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一些基础性研究领域的科研院所被确定为非营利机构,根据其公益性程度由国家财政负担经费。相信非营利机构理论也能对仲裁机构的改革产生深远影响,把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来认识和改制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袁忠民.我国仲裁机构演变的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5

[2]郑金波.中国仲裁机构定位研究[J].仲裁研究,2010,(3):81.

[3]林建文,黄伟民.我国仲裁机构性质浅析[J].商事仲裁法律报告,2005,1:84-85

第9篇:食材集中采购范文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人:

投标人: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药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供货价格

出厂价格

零售价格

数量

金额

交货时间

人民币(大写)

第一条 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 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①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②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③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①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②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①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②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

义务:

①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②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③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④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⑤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①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②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③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①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②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③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④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⑤伴随服务:

a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b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c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d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e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f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2)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⑥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人持招标人的委托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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