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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评审质量,根据《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及《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办〔2016〕X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经县财政局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进入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为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财政局对中介机构按“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县财政局每三年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重新择优组建中介机构库。
第七条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乙级以上工程造价执业资质,且有从事大中型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的相关业绩。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入库中介机构的评审任务分配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财政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由评审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在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下达委托书并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委托评审合同,中介机构核对签收评审中心移交的相关资料。通过抽签产生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一工程项目,接受评审业务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是该项目预算编制业务委托方;
(二)上一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未完成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下一次抽签,但评审的项目由于建设方的原因暂时没有走完评审程序,经县财政局同意可参加抽签;
(三)一个中介机构每次原则上只有一轮中签机会,但中签的项目送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可继续参加抽签;
每一次抽签,中介机构联系人没有参加或没有书面委托代表参加的,视同弃权;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县财政局提出回避。
第九条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评审资料实行登记备案制。具体的委托评审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收集整理送审资料并初步审查后报送县财政局资金管理部门与评审中心;
(二)经审核同意的,评审中心按规定接收评审资料并登记备案;
(三)评审中心将项目资料移交确定的评审中介机构;
(四)中介机构接收评审中心移交的资料并核对签收;
(五)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评审流程和技术规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和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对工程预算实施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六)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进行全面复审,提出审核意见,交中介机构调整修改初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七)复核后的评审报告由评审中心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条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评审资料管理制度,报评审中心备案。
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获取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评审资料;
(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进行评审,同一工程项目的编制业务委托和审核业务委托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并确保审核人员与项目无利害关系,遵守廉洁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各项规定;
(三)中介机构应遵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系统,严格按相关规定、定额、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四)中介机构接收评审资料后应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并制定包括评审内容、方法、时间的评审计划,报评审中心审核。
参加评审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当具有满足项目评审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资格,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及全国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五)中介机构应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评审中心有权指派专人对委托评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中介机构不得直接联系建设方。如需补充相关资料(现场踏勘、联席会议、对审等)必须在评审中心相关人员主持下进行;
(六)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
(七)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复核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后出具评审报告,确保出具书面报告的准确性。
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做出书面说明,评审报告内容应详尽,包含工程概况、评审范围、评审依据、工程经济指标、审减(增)情况说明。评审报告必须胶装,并要求盖公司公章、执业印章、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八)评审中心对评审进度实行时限管理,根据项目大小,应在接收基本完整项目资料之日起按如下规定时间完成项目预算初审,特殊应急项目应服从评审中心计划要求:
序号
工程预算送审金额
评审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5天
2
500-2000万元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10天
3
2000-5000万元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1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20天
(九)中介机构如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评审中心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评审中心将酌情做出答复和处理;
(十)涉及需要现场踏勘的评审项目,应由评审中心负责联系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一并参加;
(十一)各类项目预算评审必须健全评审工作底稿制度。
项目评审人员要对实施的评审方案、程序、获取评审证据及得出的评审结论做好完整的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情况、现场勘察情况、工程量确认情况、复审情况、评审结果等。对评审工作底稿不详、不实的不得签发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于项目评审报告发出5个工作日后交评审中心存档。
第四章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对入库中介机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的内容包括报告准确率、服务时限、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详见《中介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表》。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予以淘汰;年度排名处于前列的,评审中心给予优先安排评审项目。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5年内不得参与县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业务: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出具的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对评审过程中的违规问题,评审中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委托、取消入库资格、扣减评审服务费等处理。
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的评审纪律、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效率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违法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评审中心应在每一年度末对入库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如发现资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取消委托资格。
第五章中介机构服务费的管理与支付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一般在所评审的项目资金来源中安排,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9〕81号文件)结合市场行情实行下浮:
(一)基本服务费支付计算:预算评审基本服务费按湘价服〔2009〕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40%计算支付;
(二)核减额收费支付计算:预算评审核减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20%计算支付;预算评审核减金额500—1000万元(含)内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15%计算支付;预算评审核减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10%计算支付;
(三)非技术因素审减不计算核减额收费;
(四)计费方式按照以上《收费标准》,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五)预算审核服务费总额包含基本服务费和核减额收费,实行保底和封顶,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单个预算项目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内,审核服务费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万元,单个项目送审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技术性复杂的在上述下浮比例基础上协商约定。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服务费与审核质量及时限挂钩,具体如下:
(一)中介机构预算项目初审结论与评审中心复核审定结论比较,偏差率不高于3%,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减服务费总额20%,复核偏差率高于5%,该项目不支付服务费,一年内累计两次复核误差高于5%,取消委托资格;
(二)未按期完成工作的,每延期一天,服务费总额扣减5%,此项扣减合计不超过总服务费的30%;
(三)中介机构审核完成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差错或漏项的,财政评审中心将予以追溯或从以后的项目服务费中扣除。
第十九条评审服务费须经过评审中心审核,建设单位收到审核结论后,根据评审中心对服务费审核意见及时向中介机构支付。
第六章附则
一是少数地方无预算编制实施政府采购,未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实施分散采购。如某地采购办代各个单位采购物品百余项,均没有按时间、品种、采购方式等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未实行统一整合集中采购,而是根据各单位情况一个单位一个采购计划,进行分散零星采购;
二是公开招标采购物品比例偏低。有的单位自行采购,事后在采购办备案;有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而采取其他招标方式采购;有些采购项目名誉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实际则未向投标人发送邀请招标书,也未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信息媒体资格预审公告;
三是专家库管理不完善,部分采购项目的评委、专家不合规。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参加了评标,监督机构的人员以评委的身份直接参与采购。采购单位的有关专家,违规参加了本单位的项目评标;部分评委、专家无资质证明参与评委。且在评审掺和了行政首长的意思。
四是部分采购项目程序过于简化,操作不规范。部分采购项目程序不合规,经办手续简单,有关资料残缺不全,档案资料不齐全。
五是购货票据使用不合规。支付本地供应商货款,而本地供应商使用外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
六是执行与监督单位没有严格分开,混为一体。有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分设了,但人员工作在一起。
要解决以上问题,保证政府采购的科学性、规范性,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程序和内容,强化预算编制和约束,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程序,适时科学调整采购预算,严格按预算进行采购;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按照同一阶段、同一品种的货物在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等方面进行统一集中规划。扩大采购规模,相对减少采购次数,消除采购活动分散、零星的局面。
二是各采购单位及机构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情形和审批程序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严禁采购方式随意化。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三库”档案。建立专家储备库,可聘请外地专家;建立供应商信息库,掌握各地有资质的定点供应商及其经销商品,实行动态档案管理;建立采购项目价格信息库。采购中心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监测,及时了解各地定点供应商的货物价格信息,实行追踪序列动态分类管理,解决政府采购信息不对称问题,除法律规定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采购外,先预算审批,后集中采购。四是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增强采购人员力量。采购办人员工作职责应与经办机构人员分开,不得直接参与采购。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办法,有效对各方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四是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健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方式,规范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继续集中精力做好现行各项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1、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三个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20__年的核心工作内容。为此,要认真做好相关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力争在9月份前上报县有关部门,主要有:货物类招投标管理办法、限额招标实行公告制、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对政府采购评标委员监督管理制度、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分散采购的管理制度等。计划制定的制度办法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信息公告、供应商投诉、评委、集中采购机构考核、采购国货等方面。
2、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按20__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集中采购规模;要改进工作方法,重点推行并抓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追加采购项目的工作,实现采购方法的创新;要加大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力度,充分与政府有关部门协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与监督,促进规模目标的实现。
3、完善指定媒体管理,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报纸、杂志和网络三个指定媒体各自优势,促进各种采购信息的交流;要增加信息内容,尤其是动态新闻信息,要做好媒体指定及管理工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和互通,增强做好政府采购宣传服务工作的能力。
4、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与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要建立科学全面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体系,扩大和规范统计内容,增加中标供应商合同、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投诉情况和培训等指标,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电子化水平,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起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执行人员及供应商经常性培训制度。
5、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继续抓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程序的规范和公开,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评委的监督管理。
6、进一步做好车辆保险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行统一保险能有效节约财政资金,规范财政支出行为,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将对全县公务车辆保险进行招标,实行定点保险。
二、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努力做好开创性工作
1、认真研究并落实《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政策性规定。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由重视经济效益延伸到兼顾社会效益;要重点落实社会和老百姓关心的采购项目和购买本区域货物的规定,并着手从信息产品领域探索规范的实施模式。
2、加快“管采”分离工作。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机构的分离,是指设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脱钩,成为政府独立设置的机构。也是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3、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机制。供应商投诉是维护政府采购公正、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投诉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投诉程序、受理投诉的条件以及处理要求,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制度化、程序化。
4、探索并完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法。要进一步发挥财政支付手段的管理作用,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规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在配合做好国库集中改革试点部门改革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确定非试点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项目,积极实行拼盘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办拨付办法。
5、开展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正常的监督机制。要针对《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等事项开展监督检查活动。财政部门可以单独开展检查,也可以与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要通过检查工作,探索建立正常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完善监督机制。
6、加强各部门工作的调查研究,尽快实现各部门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要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县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管理模式的建设性意见。
7、建立书面监督意见制度。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自觉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分散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出具《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提出具体监督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和逾期不改的后果。
三、积极做好其它工作。积极配合、支持,做好其它财政性工作。
一、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加快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落实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制度,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依法规范管理,形成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有效防范遏制腐败,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全面有效的落实。
二、总体要求
2、工作目标。按照市场主导、权力制衡、公开透明、便于监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完善政府采购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着力推进财政管理改革,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3、主要任务。做好管理和操作机构分离,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采购执行职能分离,形成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市财政局积极申报政府采购机构,由省财政厅审批认定资质;月份前完成政府采购管采职能分离改革。加快政府采购工作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等政策规范。按照“货物类采购稳步增长,服务类采购比重提升,工程类采购全面纳入”的要求,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实现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逐步体现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成效。
三、工作职责
4、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职责是: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参与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及批复,审核采购项目预算、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计划执行监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参与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审核支付;审查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监督合同的履行;负责处理有关质疑和投诉事宜;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及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检查,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监督检查;管理、考核同级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宣传、培训与指导工作;做好政府采购报表编制、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对各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管理指导。
5、采购人的职责是: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制度;申报政府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政府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采购人与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6、政府采购机构的职责是: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接受委托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拟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案,根据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信息,登记和管理供应商库;负责组织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书;管理采购活动记录、招投标文件等资料档案;负责对供应商质疑作出答复,协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工作流程
7、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单位部门预算时,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各单位采购预算进行汇审。
8、申请采购计划。各单位在执行采购预算时,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要求,根据需求提前填写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核。
9、审核采购计划。市政府采购办对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进行审核、备案。
10、办理采购委托。采购人持审核后的采购计划申请表并附所需项目的详细需求及技术参数,委托政府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11、组织采购。政府采购机构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根据采购人需求,依法及时组织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鉴证盖章并备案。
12、履约及资金支付。供应商按合同履约,采购项目完成采购人组织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持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到采购办审核后,采购资金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五、运行机制
13、转变管理职能。实行“管采分离”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定位明确、程序严密、监控有力、协调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在分清职责的基础上,政府采购执行职能从政府采购办公室分离出来,由政府采购机构承接,减少行政干预,使政府采购机构独立公正、诚信经营,确保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14、健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出台《市政府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市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认定批准的政府采购机构,要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管理操作规程、岗位人员工作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增强政府采购服务意识,提高采购服务效能。
15、严格执业准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让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愿意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机构进入市场,共同参与竞争;建立政府采购项目中介机构备选库,由采购人公正、透明随机抽取机构,为采购人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服务。
16、加强行政监管。政府采购机构要充分利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开展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机构的规范执行、服务质量、采购效率等方面的管理考核,切实从管理与操作两个层面上提高采购效率;审计机关要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的监察,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自行采购以及不按规定程序采购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机构
17、加大政策扶持。在实施“管采分离”的基础上,坚持监管、发展、服务的原则,研究制定机构在资金、税收、收费等方面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机构规范执业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逐步使政府采购机构的数量、能力、信誉等能够满足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机制的需要。
18、建立服务机制。积极为机构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供业务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引导和培育一批机构健全、诚信经营、服务质量好、管理水平高的政府采购机构,扩大政府采购市场,提升优质诚信服务水平。
19、建立诚信执业机制。制定政府采购机构诚信激励管理办法,对信用等级良好的机构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对不良信用等级的机构媒体曝光和依法惩处。
七、保障措施
20、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改革,是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健全监督机制、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建设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目标落实。市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落实承办单位和科室,限期完成“管采分离”,整体推动改革工作。
21、密切配合,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审计局、建设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协调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改革的各项工作,每月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推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2、强化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技能。加大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力度,建立一年二期的人员集中培训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要重点培训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水平。对机构人员要重点培训法律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的实施程序和方法步骤,确保“管采分离”后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规范、高效运行。
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旗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资金实施列入我旗《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旗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下列具体原则:
(一)集中采购主导原则。采购人采购列入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旗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二)优先原则。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三)无差别待遇原则。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四)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逐步推行电子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目录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和采购项目信息等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全过程应公开透明运行。
(五)监督制约原则。政府采购项目审核、采购计划下达、采购方式变更等工作记录应在旗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为“采购办”)存档。加强财政、审计、监察等专业部门监督,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采购相关单位应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自我监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单位即采购人、采购办、采购中心和供应商。
旗采购办是负责我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旗政府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六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旗人民政府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事先向旗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旗采购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旗采购办作为采购人的,由旗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救灾、抢险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一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货物,应当实行同种(同类)产品单独询价,不得将两种(两类)以上产品打包询价。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与现有设备或者系统配套使用的货物,可以指定单一品牌;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货物,可以指定三个以上品牌(含三个品牌)相近档次的产品。
第十二条若遇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或履行正常采购程序不能迅速、及时完成的采购,经由旗长或受旗长委托的副旗长召集的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旗委同意和纪检委备案,可先行采购。
第十三条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通过统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和定点供应商,采购人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向协议供货供应商和定点供应商采购的方式。
(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预中标(预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旗采购办执行。
(三)采购办负责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采购需求编制
第十四条采购中心接到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编制提交《明确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一览表》。采购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提交《明确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一览表》,明确项目的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
第十五条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时,每种货物均应将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辅助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分别编制。其中,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必须全部满足,不允许有缺项或者负偏离;辅助功能配置应当允许有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缺项,辅助功能配置的技术指标应当允许有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负偏离。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采购需求限定为出厂标准配置。采购人应当优先申报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车型,需要增加专用业务功能配置的,应当在向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时获得批准。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单独报价,采购合同中应当单独列项。
第十七条采购需求中包含多种货物时,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类别合理划分合同分包,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货物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
第五章采购条件编制
第十八条非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或者认证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所设定的资质级别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性质相差悬殊、显失合理的资质级别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第十九条以投标人的同类项目业绩作为采购门槛条件的,工程类采购项目要求同类项目业绩案例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数量不得超过2个;货物类采购项目不得以同类项目业绩案例作为采购门槛条件。
第二十条企业注册资金规模作为采购门槛条件的,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以不合理、不公正的注册资金规模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第二十一条不得以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承诺书、产品说明书、产品介绍彩页,某一品牌产品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某一特定的品牌、专利、商标、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不得以任何获奖情况或者对企业的排名、对产品的排名、对售后服务的排名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采购进口货物的项目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本国货物。
第二十二条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门槛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第六章采购文件编制
第二十三条采购文件由采购人与采购中心共同编制,经采购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后。
第二十四条采购中心对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其中含有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等问题,应当要求采购单位合理修改。
第二十五条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技术要求比较复杂项目的采购文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从旗行政服务中心同类或相近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论证专家组。采购人不参加论证工作,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参加所论证项目的评标。专家论证应形成论证会议纪要,明确阐述对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等事项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的论证结论和具体修改意见。采购人应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如果采购人不同意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不予实施采购并报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预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预算数额低于500万元但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3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技术要求比较复杂以及需要踏勘项目现场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召开标前答疑会或踏勘项目现场的条款。
第七章采购信息
第二十八条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采购预算、评分因素和标准等事项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没有列入采购文件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除单一来源方式外,所有大型项目的采购公告信息应当在《阿拉善日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旗纪检监察网中同时,其余项目的采购公告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旗纪检监察网中同时。
第八章开标与评标
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从旗行政服务中心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一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报名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报名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废标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然出现前述情形的,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采购人需求紧急,需要直接变更方式采购,经采购人代表现场提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和评标监督人员同意,可以在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以及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
第三十二条评标结束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形成评标报告(评标纪要)。评标报告(评标纪要)除应准确记载评审过程、评标结果以及每个投标人中标、落标的原因外,必须包括对是否存在串通投标问题的审查结论。评标报告(评标纪要)必须当场宣读,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审定,并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在评标报告(评标纪要)的每一页上签字。
第九章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三条供应商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处理供应商质疑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应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在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并以书面形式(信函、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并在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预中标结果在公示期内受到质疑,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定预中标人确实存在没有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问题或者存在违规行为,取消该预中标人的预中标资格。该预中标人的资格取消后,得分排名次高的供应商为本项目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质疑供货商可以在提出质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投诉。采购办应在收到有效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章履约与验收
第三十六条评标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中心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中标、成交通知书,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拟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作为鉴证方加盖公章。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采购人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采购项目使用部门以及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制订验收方案,集体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验收过程中,中标、成交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二)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三)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
(四)发生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时,应当向采购办申请批准,订立追加采购合同。
第四十条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因故解除合同需要重新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人重新向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旗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计划和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人、采购中心、评标委员会履职尽责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真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旗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对采购人、采购办、采购中心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旗监察局对政府采购进行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旗监察局、旗财政局、旗审计局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对数额巨大、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采购人、采购办、采购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采购办和采购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采购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和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各环节之间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旗直各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和纪检机构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价格开展市场监测,同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询价采购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诚信档案管理和黑名单制度。
第四十七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贿受贿、恶意串通、泄露秘密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中心在纪检监察网设立举报信箱并公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供应商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向政府采购工作主管、监管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有关调查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供应商违反规定给采购中心、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罚则
第五十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办反映。政府采购办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供应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中标资格,直至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黑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我旗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四)没有在投标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五)没有按照承诺的供货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六)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或最高级别分销商的提货价的;
(七)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八)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九)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督促纠正、通报批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供货商违规串通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或潜在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旗采购办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改进整合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尤其在招标投标方面。过去招标投标是按国家计划指令直接将工程进行发包,没有竞争,没有风险,缺乏市场意识,缺乏优价意识,建筑市场的发展几乎就没有按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整个建筑市场缺乏生机,缺乏动力。可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在质量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不断改进,尤其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场竞争有序,朝气蓬勃,充满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权限,在招标投标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领域文件、法规、条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国家、各省及地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使招标投标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客观实际,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许多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如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台的若干意见》等。同时每一个省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也颁布了相应的招标投标法规及条例,如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等。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招标投标工作起了指导性工作,使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力。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是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从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颁布的,所以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全,同时也比较杂,相互之间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处,在应用过程中感觉比较繁乱,缺乏通用性,一个问题有时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这些文件法规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几个主要部分,如果将这些法规文件分成这几部分进行整合,形成综合性强、通用性高、应用比较方便的招标投标法规更有利于文件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全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一部全面综合的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如将我省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纪分》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广的《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办法》。根据条例及办法组成特点我们认为可以将条例分成几个章节(设想)进行整合:第一章 总说明;第二章 招投标规模范围的确定;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管理,第一节 评标委员会,第二节 评标专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六章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第七章设计、勘察及规划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 设计、勘察及规划,第二节 监理招标投标 ;第八章 招标投标备案管理;第九章 附则。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广的招标投标监督处罚条例。现在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国家颁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么多的处罚办法执行起来也是千头万绪,寻找处罚依据也很麻烦,应该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违规的监督处罚条例及办法。我们认为整合一部名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办法》,根据违规及处罚情况分这样几章(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三章 围标、串标的处罚;第四章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违规处罚;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违规处罚;第六章 安全生产处罚;第七章 诚信制度;第八章 附则。经过整合形成一部综合性极强的处罚办法,不管对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处罚都可以通过一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考虑施工单位的综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还要考虑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依据报价结果进行发承包及后期的结算工作,不难看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需要国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我们认为也很有必要通过整合形成一部从招标投标、发承包到各种结算整个全过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其内容(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价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标报价计价管理;第四章 发包承包计价管理;第五章 结算决算计价管理;第六章 计价违规处罚;第七章 附则。
以上暂定章节的划分只是一种设想,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进行整合。
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通过整合,形成三部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法规,不但简单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实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显得集中,查阅便捷,给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规局部内容存在相互冲突。
在招标投标这一领域不同的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比如部队上有自己的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各省参照执行。我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了《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弥补和完善了招标投标领域的空白之处。虽然《政府采购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的品种及限额规定比较明确,可是《政府采购法》中某些货物的采购和建设领域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冲突,比如在《甘肃省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款第一条通用类采购项目货物类中的电梯、锅炉,第二条专用采购项目中的工程类(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1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工程),这些采购项目都属于建设工程类的,同时也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工作,这样政府采购办和建设主管部门就有冲突。这些由财政投资的工程类的项目不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投标管理,而让政府采购办组建工程类招标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是没有必要的。一方面给政府增加了负担,使政府采购办另外专门组建建筑方面的专家去管理工程类招标投标工作而影响了其它方面的工作,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及庞大的建设工程方面的专家库,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其次也和国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相一致,不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将政府采购办所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归口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与国家的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相互协调一致,而且在管理上也比较方便,避免一个工程支解成几部分进行招标投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建设主管部门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和权威性,也符合国家各部门专业管理职责的划分。如果按《政府采购法》执行,在表面看根据不同主部门的职责而各负其责,其实政出多门,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很多工作上的麻烦,甚至产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错误。
一、把握重点环节,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20*年,全市政府采购规模力争达到14亿元,比上年增长30%以上。为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确保政府采购按批准的预算实施今年,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批复的预算实行,没有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和拨付资金;属于追加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因故需要调整采购项目预算的,要配合有关业务主管处室,及时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调增和审核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办法。
2、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逐步推行按季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制度,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的下达及实施工作,督促预算单位按采购计划执行。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效益,按照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公开招标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3、加大财政直接支付力度继续配合预算处、国库处等处室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力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比例。除服务类政府协议定点采购外,凡是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所规定的采购项目,都要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同时加强对单位分散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4、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要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20*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调查了解工程政府采购的运作情况,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工程采购活动,都要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
1、继续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订和完善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重点从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管理、政府采购操作运行规程、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等方面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从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对于采购比较频繁的货物和服务类通用集中采购项目,继续实行协议定点采购。重点做好协议供应商资格的招标及协议采购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满足市、区两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
2、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今年,除招标公告必须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开外,招标性采购的中标结果也要在媒体上公开。
3、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和检查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机制,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继续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4、继续加强《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工作。20*年要重点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及后勤管理人员开展《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分期分批举办《政府采购法》工作培训班,使其掌握采购工作的法律规定、政策要求、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从源头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法运行。
5、强化对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管理
一是根据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中介机构的经营及分布情况,执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承接我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中介业务机构的数量,既保证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之间能充分竞争,又能满足市、区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
二是量化对政府采购中介业务机构的考核办法,对其约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促进机构严格自律,进一步规范机构的执业行为。6、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树立服务观念,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通过做好自身工作,为采购当事人服务,为财政改革服务。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化解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上门,向预算单位和协议定点供应商调查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三、充分发挥政策功能,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
1、积极探索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经济发展的新路子通过召开企业供需见面会、采购程序分析会、供应商座谈会和企业推介会等形式,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为企业发展搭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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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___________
xx年公司物资采购部工作总结
xx年,政府采购办在旗委、旗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市、旗有关文件精神,继续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为中心,以规范采购行为为重点,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紧紧围绕“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和“重服务、重效率、重规范”的工作思路,按照“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效益,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规范运作,文明服务,公正立业”的工作理念,不断拓宽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积极认真地完成各项采购任务。现将采购办xx年工作运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服务,高效完成政府采购任务。
采购办紧紧围绕全旗经济建设大局,全方位拓展政府采购范围,着力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市场环境,不断强化服务意识、诚信意识,全力做好旗乡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服务,积极认真地完成各项采购任务,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不断增强。
xx年任务完成如下:全旗实际采购规模达到64739.18万元,节约资金xx.54万元,资金节约率为3.27
%。其中:货物类采购金额为2132.62万元,节约资金256.99万元,资金节约率为6.99%;工程类采购金额为6xx.56万元,节约资金1735.85万元,资金节约率为2.86%;服务类采购金额为609万元,节约资金25.7万元,资金节约率为4.06%。公开招投标采购额62307.56万元;询价和谈判采购额365.55万元;竞争性谈判采购额1629.18万元;邀请招标采购额436.89万元。有效地降低了财政支出,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金使用效益,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完善操作规程,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做细做好采购前的准备工作。
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申请严格把关及时审核、登记,提出采购方式建议,并根据批准的采购方式下达给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进行采购。
二是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坚持《达拉特旗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鄂尔多斯政府采购网,“达拉特之窗”,《达拉特报》等媒体上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和采购信息等,并确保招投标、采购信息的真实、准确、可靠。
三是严肃采购程序。
采购中继续邀请旗审计局、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科和采购单位代表等参与全过程监督,采购过程公正、透明。
三、实施标准化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xx年,对实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包括招标文件、评标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大量资料,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需要长期保存的文件,今年采劝专人保管、登记造册”的办法,管理现有的政府采购资料。对以前的文件资料重新整理装订,有效地防止资料的散失。
四、充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原有的评审专家数量少,技术力量薄弱,专业单一,已无法适应规模日益扩大,操作逐步规范的政府采购工作,因此我们扩充了专家的数量,截止xx月份,全旗共有各类专家450人。针对一些专业性、技术含量高的设备采购,我们与自治区或市一级的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如:旗人民医院采购的医疗设备请市里专家进行评审;规划局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的总体规划请自治区一级专家评审。通过本机专家库的扩充和自治区、市级的专家实行资源共享,现基本能满足旗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
五、大力抓好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了《达拉特旗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达拉特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达拉特旗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达拉特旗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达拉特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等制度。
六、抓学习、抓服务、抓干部队伍建设,塑造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
(一)抓服务
采购就是服务,服务必须付出,我们把为机关服务,为供应商服务作为自己的天职,真心实意搞好优质服务,努力塑造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
(二)抓学习
一是采用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方式,学习财政知识、政府采购法、采购操作程序等方面的知识;
二是今年征订了《政府采购法使用手册》、《政府采购报》及《政府采购法规则制度造编》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报刊杂志,为学习提供物质基础;三是积极参与市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抓干部队伍建设
认真学习反腐倡廉的相关知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办人员的“八不准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56号),按照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三条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省卫生厅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利用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采购机构负责定期汇总本省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
第四条采购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使用部分)》和《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所列药品。
第五条实施范围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七条通过科学限价、合理竞价、公开议价的方式,规范开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基本药物采购周期暂定为12个月。
第八条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在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参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50%。
第九条根据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包装,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第十条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省卫生厅和发展改革委要全面调查近三年基本药物实际购销价格,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
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一条区分情况分类采购
对独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以及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对基本药物中的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采购机构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采购机构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第十二条在省级集中采购初期,采取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确定一家企业中标,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我省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对于一家企业无法满足供应的药品,经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同意,将全省划分为不同的供货区域采购。
根据试行情况,完善采购办法,逐步实现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量价挂钩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采用“双信封”的招标方式,即投标企业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并同时投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经济技术标采用百分制评审,客观分值80分,主观分值20分,依据评标要素得分情况,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生成由高到低的分值排序,确定入围品种和规格,得分相同的药品可并列,但其入围品种和规格数量不得突破相关规定。
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入围品种和规格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或者根据基本药物质量和价格等要素设计评分指标体系,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四条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在采购结束3个工作日内,省卫生厅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第十五条采购机构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付款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
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者委托协议。
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鼓励生产企业优先选择年我省公开遴选的100家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配送,中标生产企业均应对中标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和配送负总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临床需求,遴选中标药品,科学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并通过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付款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支付货款,原则上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各地可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具体付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
二、省卫生厅要加强对采购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管,并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三、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指导采购机构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验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政府预算。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财务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六、各级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社会保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八、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厅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
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不执行集中采购价格,同企业订立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等过程中收受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省医改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把基本药物采购执行情况作为医改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对各地基本药物采购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与资金补助挂钩。要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九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争取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踪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产生的矛盾,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契机,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尽快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普遍使用,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