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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监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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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监测

第1篇:城镇污水监测范文

【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竣工;验收监测

1.验收监测工况要求

为保证验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现场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须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应确认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量与设计量是否吻合,设施应正常运行,废水处理量达到工况要求。若试生产期内,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到75%以上,应分阶段开展验收监测工作。

2.各类污染因子监测要求

2.1 废水监测

2.1.1 监测因子的选择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列出了19 项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和43项选择控制项目,其中19 项基本控制项目包括12项常规污染物和7 项一类污染物。对末端排放口而言,19 项基本控制项目均应进行测定;若有需要,还需根据进厂污水性质、出厂水用途、排放去向以及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从43 项选择控制项目中选测部分项目。

2.1.2 监测频次的确定

对污水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GB 18918-2002中规定取样频率为至少2 h 一次,取24 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pH、水温、BOD5这几项污染项目取混合样测定不尽合理。因此,在验收监测中,对污水处理工艺进口和末端排放口,一般每天取样4 次,采样2 d。而对各分级处理设施排口可适当减少频次,但应满足采样2 d 的要求。

2.2 废气监测

大气污染主要为未封闭的污水管道、进水泵房、隔栅、沉砂池、厌氧或好氧设备、污泥池和污泥脱水等散发的恶臭物质,主要污染项目有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和甲烷。废气为无组织排放,布点时一般在下风向设3~4个监测点位。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的监测点设于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甲烷的监测点设于厂区内,各采样点均应设于浓度最高点处。建议最好在厂界上风向设1 个参照点,该点的设置对建设项目上风向空气被污染的程度有较好的说明,便于更好地进行数据分析,找到无组织排放超标的原因。实际监测中,监测点位应随风向的变化而随时变化。一般每天采样4次,每2 h采样一次,采样2 d[3]。

2.3 固体废物监测

由沉淀池排出的污泥,须经过好氧或厌氧的稳定化处理。污泥监测时应测定有机物降解率,以判断是否满足稳定化的要求,此外还要测定含水率、粪大肠菌群等项目。污泥的处置方式,采用较为广泛的是农用和卫生填埋。污泥作农用处理时,应测定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镍、总锌、总铜等金属元素和砷、硼等非金属元素以及石油类,苯并芘,AOX,PCB,PCDD,PCDF 等有机物,污染物含量应满足GB18918-2002 中表6 的要求。采样时采用多点采样法,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质量不小于1 kg,采样次数不应少于6次]。污泥进行填埋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2.4 噪声监测

噪声源主要为鼓风机、污水泵、污泥泵和污泥脱水机。验收监测时,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相关要求进行布点,一般只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主要考核该建设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当厂界周围有居民区或学校等敏感目标时,厂界应加密布点;若产生超标现象,还应对声源进行监测,以分析噪声来源,分析其影响范围。厂界噪声的测试一般不少于2 d,昼夜各2次。

2.5 环境质量监测

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意见内有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还应进行污水厂周围环境质量监测。布点原则以及监测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一致。验收监测实际工作中,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2 d,每天2 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为3 d,采样频次按环评要求;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 d。

3.环境管理和批复落实情况检查

3.1 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主要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的要求,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照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并投产使用,项目试生产是否按规定申报并经批准。

3.2 环境管理机构、监测能力、运行记录和环保规章制度的检查

主要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了环保管理网络和环保规章制度,是否有专职环境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正常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运行记录是否齐全。对排放的污染物,建设单位自身是否有能力进行日常环境保护监测,日常监测计划、监测机构、人员、资质和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若无监测能力,该单位应制定委托有资质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计划。所有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资料,应由建设单位环保专职人员收集归档。

3.3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

主要检查污水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是否安装了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 等主要水质指标是否安装了在线监测装置,流量计和在线监测仪是否有计量部门的质量认证证书和环保部门的推荐证书,自动监控设备是否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固废暂存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了防雨淋、防渗漏等措施,各排污口是否设置了环保图形标志牌,排污口的数量、位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意见的要求设置。

3.4 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

此类项目的环境风险因素反映在污水处理厂非正常运行状况可能发生的原污水排放、污泥膨胀及恶臭物质排放引起的环境问题。污水处理厂一旦发生事故,对周围环境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健康均可能造成影响。应调查试生产期间是否发生过污染事故,并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制定了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方案及备有相应的应急设备、装置,是否按照既定的应急方案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

3.5 固废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主要检查污泥等固体废物堆放场所是否按规范建设和管理;并通过现场跟踪和检查相关台账,检查其处置和综合利用是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

3.6 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办法或处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主要检查卫生防护距离内原有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是否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拆迁或搬迁,或是否存在新建的环境敏感目标。

3.7总量控制要求

此类项目一般对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控制要求。根据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排放量核算出全年废水排放量,结合验收监测结果(即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进行计算,得到实测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意见中给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进行对照,检查污染物总量达标情况。

4.结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比较复杂,对验收监测单位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在实际工作中,验收监测单位应针对出现的问题,与项目建设单位以及环保管理部门多沟通,争取及时有效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第2篇:城镇污水监测范文

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 综合评价方法 可生化性线性关系

Abstract: the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of water to the sewage treatment plant of biochemical design is of decisive significance. Selected papers on the monitoring data of relatively complete four urban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to 2006 ~ 2008 years in and out of the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data for analysis object index, first by the integrated evaluation method to some city tow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in and out of the water can biochemical sex for analysis. By comparison, biochemical sex standard, draw the city town of sewage treatment plant water can be biochemical good sex, suitable for the level 2 biochemical process for processing. And the water can be different biochemical sex, towns sewage treatment plants can be poor water biochemical sex, continue to the biochemical treatment methods are not suitable for.

Key words: the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of linear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iochemical

中图分类号:[R1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的可生化性对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具有决定性意义。废水的可生化性是影响废水生物处理效果的重要因素,确定处理对象废水的可生化性,对于废水处理方法的选择、确定生化处理工段进水量、有机负荷等重要工艺参数具有重要的意义。

收集了某市四家污水处理厂2006年-2008年连续监测的进水水质指标BOD5、CODcr,本文利用积累的三年翔实的实测数据,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该市处理规模较大的四家污水处理厂的可生化性进行分析。

2、可生化性评价方法及依据

BOD5与CODcr的比值是鉴定废水好氧可生化性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污水行业普遍认为:BOD5/CODcr≥45%,可生化性良好;BOD5/CODcr≥30%,可以生化的;BOD5/CODcr≤30%,可生化性差或不宜生化。

用BOD5/CODcr比值评价废水好氧可生化性,方法简便可行,但有其局限性。BOD5/CODcr一类的评价指标仅适用与生活污水及相类似的污水,但是对于工业污水尤其是有毒工业污水,利用BOD5/CODcr评价污水的可生化性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原因在于BOD5不能反映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作用。刘永松等人认为可用BOD5/CODcr和CODNB/CODcr共同评价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的可生化性更为合理[1][2]。本文采用CODNB/CODcr与BOD5/CODcr两项指标共同评价城镇污水处理厂可生化性。评价可生化性参考值见表2-1[3]。

(2-1)

又因为 (2-2)

因此得出 ;

其中,CODB代表能被生物降解的那部分物质,CODNB代表不能被生物降解的那部分物质。

表2-1 综合评价污水可生化性表

3、某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数据分析

3.1某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BOD5与CODcr相关关系

某市目前大部分污水处理厂均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对进水的可生化性要求较高,才能达到较高的BOD5与CODcr去除率。

对该市四家家污水处理厂2006年~2008年的水质监测数据采用回归分析法求出不同污水处理厂的BOD5与CODcr相关式,见图3-1至3-4。四家污水处理厂BOD5、CODcr、CODNB、BOD/CODcr、CODNB/CODcr列于表3-1,3-2。

图3-1 B污水处理厂进水BOD5与CODcr线性关系图

图3-2 A污水处理厂进水BOD5与CODcr线性关系图

图3-3 C污水处理厂进水BOD5与CODcr线性关系图

图3-4 D污水处理厂进水BOD5与CODcr线性关系图

表3-1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BOD5与CODcr相关式及相关参数

0.430

注试验分析时间:2006年-2008年

表3-2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BOD5与CODcr平均值及各项比值

将 值与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 值比较可知 ,说明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BOD5与CODcr之间线性关系显著。相关系数 有显著性,回归系数一定有显著性。即BOD5与CODcr间有直线回归关系存在。统计检验结果表明,上述各直线回归方程均有意义。

由表3-1,表3-2可以看出,该市城市污水的BOD5/CODcr均大于45%、CODNB/CODcr均小于20%,可生化性良好 。该市针对生化性良好的城市污水,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工艺是适宜的,且BOD5与CODcr达到了较高的去除率。2006年至2008年四家污水处理厂BOD5去除率均大于94%,CODcr去除率均大于89%。

3.2污水处理厂出水BOD5与CODcr相关关系

对某市四家污水处理厂2006年~2008年的出水水质监测数据采用回归分析法求出不同污水处理厂的BOD5与CODcr相关式,见图3-5至3-8。四家污水处理厂出水BOD5、CODcr、CODNB、BOD/CODcr、CODNB/CODcr列于表3-4,3-5。

图3-5 B污水处理厂出水BOD5与CODcr线性关系图

图3-6 A污水处理厂出水BOD5与CODcr线性关系图

图3-7 C污水处理厂出水BOD5与CODcr线性关系图

图3-8 D污水处理厂出水BOD5与CODcr线性关系图

表3-4 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BOD5与CODcr相关式及相关参数

注试验分析时间:2006年-2008年

表3-5 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BOD5与CODcr平均值及各项比值

将 值与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 值比较可知 ,说明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BOD5与CODcr之间线性关系显著。相关系数 有显著性,回归系数一定有显著性。即出水BOD5与CODcr间有直线回归关系存在。统计检验结果表明,上述各直线回归方程均有意义。

通过出水BOD5与CODcr分析可知,出水BOD5/CODcr在0.22~0.23左右,且CODNB/CODcr比值在0.33~0.53之间,与进水水质相比,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可生化性明显变差,因此污水处理厂如果升级改造再采用生化法不一定适宜,应分析出水残留组分的特性,考虑过滤、混凝、膜处理等深度处理工艺。

4、结论与建议

(1)通过对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CODcr和BOD5监测数据进行回归和验证,结果表明,两者具有很好的线性关系,相关系数均在0.93以上,所得的各项指标参数和定量关系方程是合理的。

(2)随着工业结构及布局的调整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水进水水质也随之发生变化,污水的可生化性有所变化。根据该市2006年~2008年数据统计分析,该城镇污水处理厂CODcr和BOD5的比值均在0.50左右,说明该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的可生化性良好。采用生化处理效果较好。

(3)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BOD5/CODcr在0.22~0.23左右,且CODNB/CODcr比值在0.33~0.53之间,与进水水质相比,BOD5/CODcr比值是不一样的,经二级生化处理后出水可生化性大大降低,因此污水处理厂如果升级改造再采用生化法不一定适宜,应考虑过滤、混凝、膜处理等深度处理工艺。

参考文献

[1] 刘永松, 污水可生化性评价. 中国给水排水[J]. 1995,11(5)

[2] 梅特卡夫和埃迪公司.废水工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第3篇:城镇污水监测范文

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矿区、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标径流雨水排放途径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

第六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一并列入政府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商场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传,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保护城市水环境的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排水设施保护。

支持环保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先安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建设标准。已建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得排水。

第九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维护运营单位的义务如下:

(一)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排放未达标污水。

(三)安全处理处置污泥,跟踪记录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检修等原因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六)汛期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告,并按照预案采取排涝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一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三米以内。

第十一条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时,或者铺设其他管线与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重叠、交叉时,施工单位应当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的意见,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第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浆、泔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蚀性液体;

(二)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埋杆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

(三)损毁、盗窃、拆除、迁改、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排水管网内穿管或者穿线;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检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开雨污水井盖、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道路红线(绿线)范围内,不得建设用户排水设施。在建筑物与建筑控制线之间敞开式区域必需建设用户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单位代管,所需维护管理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量超过城市排水管网接纳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迁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意见后制定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迁改或者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设施及其与城市排水管网的连接工程应当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指导和监督下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排水户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粪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从事建筑、钢铁、纺织印染、电镀、电力、餐饮、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气等排放污水浓度相对较高、含杂物和易燃易爆液体较多的重点排水户,除采取前款措施外还应当定期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质、水量进行检查和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除采取前两款措施外还应当建设医疗废水预处理消毒设施,对产生的医疗废水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六条 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与

维修及其相关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维护单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开工之日起道路红线范围内已有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保护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禁止无证排水或者不按许可规定排水。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按月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使用公共供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应当在发票上单独列明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数额,与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收集、处理及其配套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管,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排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排)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

第二十条 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取水量数据。

代征污水处理费的部门或者单

位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用水量和收费数据。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展城市再生水利用产业,新建城区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再生水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二条 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二)钢铁、电力、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

(三)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产生活非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雨水管网、泵站、河渠水系、新开河道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确保排放出路畅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采取透水铺装、建设下凹式绿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住宅小区可以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管、水利、气象、公安交警、建设、电力等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会商、联动机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制度,在城市广场、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出现内涝,立即强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内涝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排水户应当服从防涝指挥机构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条 承担城市排水防涝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确保城市景观和汛期排沥需要。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进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从事抢修和巡查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工程救险车的,应当喷涂统一颜色,安装警示标志,并在明显位置设

置排水抢修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城市排水规划的,或者不按城市排水规划及其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拖延、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

(三)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用水量数据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技术标准维护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

(五)对城市内涝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不及时修补破损、被盗雨污水井盖的;

(七)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或者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催缴;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年欠缴污水处理费数额确定处罚倍数并进行相应罚款:

欠缴数额不足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足六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处应缴数额三倍罚款。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4篇:城镇污水监测范文

三峡工程自2003年6月起至2010年10月完成三阶段蓄水至175m水位。蓄水完成后使得库区原有河道水面加宽,流速减缓,这对库区污染物的扩散和稀释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由于整个三峡库区流域范围内沿岸分布众多的城镇和企业,为库区内整体水环境变化增添了更多未知的影响因素。而重庆库区段占三峡库区段约85%的比例,因此,分析该区段的水质变化情况可为整个三峡库区水质状况的评估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本文致力于研究三峡库区重庆段在2005~2010年间干流水质状况,这对三峡水库水文与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存在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研究区概况

本文主要研究三峡库区重庆段干流三处典型断面的水质状况,根据三峡库区重庆段的自然环境特征、库区水文情势和社会经济发展特点,为较为合理地对该区域的水体环境质量进行有效监测以及较为客观地评价蓄水前后水质变化情况。在此,特选取三峡库区长江干流重庆段中的三个典型水质断面,其分别位于九龙坡铜罐驿、涪陵清溪场、万州沱口,如图1所示。

二、干流水质状况

三峡库区内水质监测内容包括长江流域干流、支流水质监测及一级支流的水华监测。库区干、支流的水质评价均严格遵循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来实施。其水质监测项目共包括COD、BOD5、高锰酸盐(MnO4―)、NH3-N、TN、TP、重金属离子(Cr、Pb等)等13种水质污染物。本文根据水质评价结果分析重庆段整体水质的分布特点、变化状况、主要污染物等基本水环境变化特征

本文统计得到在研究区内2005~2010年间铜罐驿、清溪场、沱口三处监测断面水质类别变化情况,如图2、图3、图4所示(其中1、2、3、4、5、6分别对应Ⅰ、Ⅱ、Ⅲ、Ⅳ、Ⅴ、劣Ⅴ类水)。从图中可看出,三处断面各年水质类别在Ⅲ类及以下的月份达到了72%,其中2010年全年水质要明显好于之前年份,该年中Ⅰ~Ⅲ类水质各断面所占比例为100%。6年以来,铜罐驿断面处Ⅳ类及以上水质所占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清溪场断面由最初的41.7%将至0,沱口断面由最初的25%将至0,表明水质情况总体均向好发展,而沱口断面的水质较其他两处更好,存在距三峡大坝愈近水质愈好的趋势。

从各月份上看,铜罐驿断面各年1~5月、12月水质情况较好,Ⅲ、Ⅳ类水质类别所占比例各年变化幅度不大,主要污染物质为TP、石油类和Pb。

清溪场断面Ⅲ类及以上水质类别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水质有所好转,主要污染物质为 TP、高锰酸盐(MnO4―)和石油类。

沱口断面各年1~6月、10~12月水质情况整体较好,水质类别均在Ⅲ类以下(水质类别越低,表明水质情况越好),其中Ⅱ类较少,Ⅲ类水质类别所占比例有所上升;7~9月份水质情况较差,近乎在Ⅳ类以上,在2008年7月份沱口断面水质甚至出现劣Ⅴ类,其原因主要是受到高锰酸盐(MnO4―)、TP、石油类和重金属离子(Cr、Pb等)的影响[5-10]。据以上分析可大致得出,研究区内水质情况总体均较好,但汛期各研究断面水质相对略差。

基于以上分析,经计算得到研究区内2005~2010年6年来铜罐驿、清溪场、沱口断面出现的Ⅲ类、Ⅳ类及以上水质所占比例,其各年变化情况如图5、图6、图7所示。从图中可得,铜罐驿断面和清溪场断面的Ⅲ类水质所占比例呈现下降趋势,Ⅳ类及以上水质所占比例也呈现下降趋势,表明Ⅰ类水,Ⅱ类水所占比例逐渐上升,沱口断面Ⅲ类水质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Ⅳ类及以上水质所占比例也呈现下降趋势,表明该断面水质也在逐年变好。综上所述,三峡库区重庆段干流水质状况总体较好。

三、水质污染原因分析

(一)城镇生活垃圾散排

三峡库区长江流域沿江城镇密布,每天都有大量的生活垃圾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散排将对库区内的水质造成一定的影响。据统计[5-10],2007~2010年4年来,三峡库区重庆段内累计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0.23×106 t,其中生活垃圾累计处置量约为8.15×106t,所占比例为81.26%,处置方式以填埋处置和焚烧处置为主。在库区内,城镇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绝大多数采用填埋处理;生活垃圾累计散排量约2.09×106t,占20.43%,且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率从2007年的70%上升至2010年的80%。4年中,各年度研究区内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量和散排量变化趋势如图8所示。从图中可得,研究区内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但处置量也相应在增加,而散排量逐年变化不大,表明库区内城镇生活垃圾这一污染源头得以有效控制。

(二)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直排

三峡库区人口密度较大,且沿江工业企业较多,容易形成点状和非点状污染源。其中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中也将导致库区整体水质恶化。从2005~2010年[5-10],整个三峡库区内工业废水的累计排放量约30.39亿t,其中COD约44.5万t,NH3-N约3.46万t;生活污水的累计排放量约32.14亿t,其中COD约55.48万t,NH3-N约6.42万t。

在三峡库区重庆段内2005~2010年工业废水累计排放量为28.84亿t,约占总体的94.9%,其中COD为43.8万t,约占98.4%,NH3-N为3.4万t,约占98.3%;生活污水的累计排放量为30.98亿t,约占96.4%,其中COD为54.09万t,约占97.5%,氨氮为6.23万t,约占97%。如图9、图10、图11所示,为研究区内各年度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总量,COD、NH3-N排放量图式。从图中可得,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呈现递增趋势,而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呈递减趋势,其中生活污水中的COD和NH3-N的各年排放量均要大于工业废水,这表明生活污水的直排对库区水质影响略大。研究区内6年来工业废水排放量2010年最低,原因之一在于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大力实施,城镇生活污水中NH3-N排放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工业废水中COD排放在2010年之前基本未变,但在2010年下降明显达到最低。

综上分析可得,三峡库区重庆段内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是影响整个三峡库区水质的原因,其中生活污水排放较工业废水对水质影响略大,6年来水质污染物排放量变化较小,生活污水中的COD逐年略有降低,NH3-N排放量有所增加,但工业废水直排得到明显控制,为研究区内水质情况好转做出了一定贡献。

(三)库区船舶污水排放

截止到2010年,三峡库区注册船舶达到8073艘,较往年相比,船舶总数量和总吨位均有所增加,船舶污水的排放也将逐年增加,如不能有效控制,对库区水质造成严重影响。库区船舶污水排放分为油污水排放和生活污水排放。如图12所示,为2005~2010年6年来三峡库区内船舶油污水排放量及处理量的变化图式。从图中可看出,库区内船舶油污水的排放量在2005~2007年间基本变化不大,而到2008、2009年得以好转,2010有所增加,但油污水的处理率相应的也有所增加,从2005年的91.4%提高到2010年的95.4%。其中各种类型船舶油污水达标排放率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拖轮、非运输船、客船和货船,货船和客船为船舶油污水直排的主要来源。

库区大多数船舶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库区水环境中,这将造成库区水质的严重污染。如图13所示,为2005~2010年6年来三峡库区内船舶水质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变化图式。从图中可看出,库区内船舶水质污染物排放量2005~2008年逐年增加,在船舶数量逐年增加的情况下至2010年趋于平缓,说明船舶生活污水直排正慢慢得到控制,船舶污水处理率有所提高。

四、结论及展望

通过对三峡库区典型断面水质情况的分析表明,研究区内水质情况总体较好,铜罐驿、清溪场、沱口断面Ⅲ类及以下水质所占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特别是2010年全年水质都在Ⅲ及以下,这说明研究区内的水质正逐年变好。研究区内城镇生活垃圾散排量逐年增加,但垃圾处理量同样也在同步增加;城镇生活污水较工业废水对库区水质影响略大,2005~2010年6年来废水排放总量变化较小,工业废水中的COD和NH3-N排放量略有所下降趋势;船舶油污水的处理率从2005年的91.4%提高到2010年的95.4%,船舶生活污水排放也得到有效控制,以上研究表明三峡库区分阶段蓄水以来,重庆段干流水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善。

第5篇:城镇污水监测范文

关键词:水质特征;稳定达标;除磷脱氮;升级改造;技术路线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A

1 现状

2010年以来在总结“十一五“成绩与分析未来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共同组织编制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着力解决设施建设不平衡、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污水处理要求和排放标准日益严格。为实现城市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总体目标,调整专项规划,加快建设进度,强化运行监管,取得了较好成效。

1.1 科学调整规划,合理布局污水厂网

调整后的规划以中心城区为重点,打破行政区划,按河流水系将全市分为几个污水系统。取消的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的污水通过转输管进行调整沟通。同时,在大型污水处理厂暂时覆盖不到的区域,布局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

1.2 坚持管网优先,确保污水全部收集

由于是老城区的建设,很多污水管网在建造和设计上不是很合理,还有管道老化等一些问题,造成部分污水经雨水管或明沟直接排入河道。所以,排污重点是对全城的污水截留在污水厂处理。不断完善旧城区的污水处理管道,同时在新建的城区住宅建设中,可以打破过去管网必须同道路同步建设的惯例,可以根据具体的条件,设计管网的线路,力争全面覆盖,避免错接漏接,保证管道的畅通。

1.3 加快厂站建设,确保污水全部处理

要发挥出规模化无事处理厂的优势,全面细致的处理污水;也要考虑到在一些小的新开发的区域内,管网覆盖不到的污水处理。可以适当的考虑建一些小型的污水处理厂,使整个城市的污水管理没有遗漏,全方位的排污,使整个城市顺畅,水环境治理达标。

1.4 坚持点面双控,加大污水控源力度

在沿河实行污水截流的同时,采取点源治理的方式进一步改善河道水质。大力改善公园水质,引进新技术,如标准组合不饱和炭生物滤池工艺,在热电厂建成了污泥焚烧项目,此外,正在启动利用火电厂余热干化污泥和焚烧项目。在浅滩湿地营造水生植物群落和防浪林,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1.5 强有力的强化监管

一个城市的污水治理还要有强有力的强化监管,需要市政府的大力协调,出台相关的规定,强化监管。对内部厂站的多元化管理,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要实行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完善处理设施,对已经在运营中的污水设施,做定期的检查和维修,每年安排资金进行大修、改造。为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对所有厂站进行了供电双回路改造;并按照要求全部安装了在线自动监测装置。严格监管,指派专人驻厂,每天对处理水量、出水水质和设施完好等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污水主干管网和截流管网进行清淤,保证污水输送畅通。

1.6 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对这样的用户,可以通过测试确定其排放污水量,然后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于征收上来的污水处理费用,一定要专款专用,用于建设和维护上,以保证污水设施的运行,各地的城建部门和环保监测部门对污水厂处理过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要定期检测,并监督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可采用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

2 措施保障

2.1 加大资金投入,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提供保障

明确投资渠道,对污水管网等纯公益的基础设施,由政府投入,列入“大建设”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同时,做到污水集中处理费用应收尽收。

2.2 改革管理体制,保证建设管理工作又好又快

要想使城市的环保工作更上一个台阶,从很多方面都需要改革,从源头抓起,将污水的处理、规划、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都应该是整体的规划,有计划地实施。从招标方面严格制度,切实保证工程的质量,避免维修。在建造新工程的同时,加强同以前的工程设施联网,避免浪费。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真正的把污水工程做到实处,保证质量,保证运行的畅通。对工程涉及到的拆迁问题,由政府加大力度,注入资金,使工程造价最低,质量最高。

3 工作目标

牙克石虽然在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与住建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下一步将按照计划要求,抓好技术创新,结合国家“水专项”,积极开展污水厂提标技改、污泥处置、河道底泥清淤、生态修复、水质净化等工程的试点;借鉴外省市的经验,深化管网普查的成果,着力推进全市雨污分流改造,规范排水行为;抓好再生水回用,完善再生水建设规划,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加快排水设施信息平台和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解决污水处理厂突发状态下污水的调配和处理问题;研究推进管理体制创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负责辖区排水支管网的建设、管理以及沿河污水排口的综合整治,并将其列入目标考核范围。

第6篇:城镇污水监测范文

开展我区COD总量减排核查工作,是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和市政府提出的确保完成今年COD削减指标的形势下进行的。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期间污染物减排核查办法》和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最新核查情况,确定了我区各污水处理厂年新增COD减排量。为此,我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网建设与管理以及污水纳管工作,有效发挥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力争完成上海市下达给我区新增COD减排任务。

二、组织机构

成立以分管区长为组长、区环保局、水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区环保局、水务局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污染减排核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从机制上保证我区COD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的有序推进。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陆建成

副组长:周俭、赵慈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刘新宇、徐永华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自然替补。

三、对策措施

(一)对污水处理厂工作要求

1、落实上海市环保局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管理的有关要求》中的各项规定。

2、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污水处理厂要安装和维护好污水在线监控装置;对排放口的水质达标排放负责;组织力量经常性地对纳管企业进行巡查,监督企业污水达标纳管,促使企业由被动达标纳管到自觉达标纳管。

3、进一步加强档案建设,做好建设档案和运行档案的管理工作。建设档案包括项目立项批文、环评批复、竣工图纸、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等;运行档案包括污水厂的进出水水量、水质、耗电量、用药量、污泥处置量等材料。

4、进一步规范报表记录,分页与总页内容要相互匹配,分日报、月报、年报三个层次做好报表和台账记录,保持逻辑的合理性。

5、加强仪器仪表的日常管理,仪器损坏的污水处理厂要及时向区水务部门、环保部门申请备案,并及时检修损坏仪表。对发现的问题,尽快整改,并及时将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报区水务局、环保局。

6、规范进出、水流量计记录工作,如流量计需归零,要做好档案记录,并由环保、水务部门与污水厂三方共同认定。

7、做好水质平行样监测工作,若市级以上部门对污水厂的水质进行采样监测的,污水厂要及时将平行样送区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定期将水样送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以核准污水厂自身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含仪器监测),如有差异应立即查明原因进行整改。

8、落实污泥处理处置的原则、方式、地点,做到污泥安全卫生处置。

9、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纳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单位)环保意识,督促纳管单位将现有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自觉执行污水纳管标准。

10、需要由区水务局和环保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的污水超标纳管企业,由水质净化厂负责提供检查企业名单。若需要进行水样委托监测,监测费用由纳管企业负责。

(二)对纳管单位工作要求

1、纳管单位应对工业污水做好必要的预处理,确保污水达到纳管标准。

2、企业要安排好足够的资金、备用药剂和人员,以保证预处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转。

3、经水务(环保)部门监督监测后仍不能达到纳管标准的单位,应进行预处理的设施的完善和整改工作。各污水厂有权拒绝接受达不到纳管标准企业的污水,直至达到纳管标准。

4、加强纳管单位内管网的日常维护和巡查,厂(场)区内应做到雨污水分流,具备环境突发事故雨污水切换措施,避免雨污水相互串管情况的发生。

(三)对各镇和工业区工作要求

1、加强源头控制工作,在招商过程中要严格进行项目筛选,拒绝重污染项目的洽谈,把好引进企业环保关。

2、掌握辖区内企业现状,对辖区内的纳管企业的基础设施进行清查,检查纳管企业是否做到清污分流、雨污管网分开,将排查情况进行归纳和统计,做好档案工作,并及时报区水务局、环保局备案。

3、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城镇和企事业单位污水纳管率。

4、组织开展环保宣传工作,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加强企业环保认识,提高企事业单位污水达标纳管意识。

(四)对区水务局工作要求

1、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提高污水纳管率。目前,全区城镇污水纳管率已经达到70%,力争2008年底全区城镇污水纳管率达到80%。

2、加强联合执法,进行源头控制。根据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要求,由区水务局和环保局联合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纳管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增加常规检查频次;对纳管超标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确保企业达标纳管。

3、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向纳管企业发函,通报最近时段内企业的纳管污水水质情况;向企业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要求等,提高纳管企业的自觉意识。

4、对纳管重点企业分期分批逐步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在线动态监管。

(五)对区环保局工作要求

1、做好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配合其他各部门,做好区域内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2、做好协调监督工作,对水质净化厂污水排放口进行日常检查,和突击抽查,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第7篇:城镇污水监测范文

我县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环境统计结果确定。全县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减少12%,控制目标为2512.25吨;全县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减少15.5%,控制目标为660.33吨。各年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总量分别削减2.5%、3.5%以上(以环境统计排污总量为基数,下同);对老污染源和城镇生活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总量分别削减22%、21.5%以上;对新建项目和城镇生活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总量增加分别控制在10%、6%以内;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不得新增。

二、减排原则

一是坚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削减的原则。集中精力抓好环保重点监管区、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主要抓好造纸、医化、酿造、橡胶等重点污染行业整治。

二是坚持重点工程削减污染物的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的监管,提高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率和达标率。

三是坚持源头控制削减污染物的原则。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和改造,在审批项目全面推行高比例替代削减方案,从源头控制并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

四是坚持科技管理削减污染物的原则。建立污染源“三量”(增量、减量、变量)台帐,通过“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

五是坚持严格环境执法削减污染物的原则。全面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监测,坚决打击或取缔各种违法设立的排污企业,严厉打击或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超标排污和偷排漏排现象的发生。

六是坚持“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削减污染物的原则。通过推进畜禽粪便污染整治、生活污水污染整治、垃圾固废污染整治、化肥农药污染整治、河沟池塘污染整治和提高农村绿化水平等措施,削减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三、减排主要措施

(一)扎实推进重点行业污染削减

重点对医化、造纸、酿造、人造革、橡胶、电镀等六大行业开展污染整治。

1.立足于以行业标准为依据解决行业污染问题。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行业环境污染整治规范和验收规程,以规范和鼓励企业通过产品结构调整,淘汰生产过程长、污染重、装备水平低、经济效益差的产品和工艺,扶持一些经济效益好、污染相对轻的产品生产线和上档次的企业。

2.大力推进重污染行业、企业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对重污染行业中的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的企业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减轻末端治理压力。

3.大力开展燃煤锅炉的脱硫。对4吨以上的锅炉要采用双碱法脱硫,脱硫率65%以上,对4吨以下的锅炉要采用用碱液喷淋法脱硫,脱硫效率不低于50%。

(二)逐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依据环保重点工程削减城镇生活污染源和工业集中区的污染。

1.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县城、沿海工业城、各工业集聚小区及有条件乡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的处理率和达标率。

2.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建立规范化监督体系,制订污水处理厂相关管理办法,对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确保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稳定达标。

3.加强主要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对有条件工业集中区要建设集中天然气供热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三)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1.全面清理违法设立企业。对全县所有企业进行排查,查实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的违法排污企业,若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纳入环保日常监督体系;对明显违反环保要求的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依法取缔。

2.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加强污染监控能力建设,年底前,列为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的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实行统一联网。同时通过组织“飞行监测”和省、市、县三级联查等措施,加强监督监测。

3.限期治理逾期关停。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治,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停。

(四)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总体部署,整体推进畜禽粪便污染整治、生活污水污染整治、垃圾固废污染整治、化肥农药污染整治、河沟地塘污染整治和提高农村绿化水平等工作,有效削减农业农村面源污染。

(五)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的总量替代

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以总量替代削减方案落实为前提,若属改扩建项目的还需以已批项目的“三同时”验收合格为前提,增量替代减排方案要经县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符合替代要求。

四、确保减排任务完成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证

县里将环境污染减排领导小组与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合二为一,下设减排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与整治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制度保证

1.制定和实施各年度排污总量削减计划

根据“”环境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制订每年度减排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制订COD、SO2总量分配方案

根据市里下达的COD、SO2总量控制计划,将COD、SO2等主要污染物年度最大允许排放量分解到各重点排污单位,若企业改扩建需要增加总量,报县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全县重点监控监管企业40家,该名单原则上保持不变,对关停企业、排污量剧减企业及达到一定排污量的新建投产企业,将根据动态申报数据每年调整一次。

3.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我们将COD、SO2等主要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总量分解到直接排向环境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重点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总量排污。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排污单位,其污水允许纳管量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允许排污量确定。

4.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和所有建设项目,就其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增量)、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减量)、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总量(变量)等“三量”建立管理台帐,“三量”台帐一厂一档。所有“三量”数据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三)政策保证

1.一票否决

根据年度减排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减排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检查结果将作为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对排污企业,检查结果将作为企业项目审批和各类评比考核等主要内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实现一票否决。

第8篇:城镇污水监测范文

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是指城镇居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足量、清洁、负担得起的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但我国目前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这与一些地区在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盲目扩大城镇建设,只建地面建筑、忽略饮用水相关设施建设有关,也与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当地的水资源环境状况直接相关。

我国的水资源短缺现实

目前,饮用水短缺是饮用水安全问题中比较突出的方面,也是我国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当中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饮用水短缺包括水量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水量型缺水是指可供应的饮用水数量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最低需求量。水质型缺水是指可供给的饮用水质量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即某个或某些指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我国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间,曾针对农村饮用水短缺问题开展了大量工作,使得农村地区饮用水短缺问题有所缓解。但在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由于一些自然和人为因素,使得饮用水短缺所导致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仍是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水资源短缺——我国淡水资源匮乏,是世界上13个人均水资源贫乏国家之一,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且分布不均,南方多、北方少,东部多、西部少,山区多、平原少。受季风气候的影响,我国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年际间变化大,无论北方还是南方,普遍存在冬干、春旱等季节性缺水问题。西北、华北、东北的大部分地区,经常出现大旱或连续干旱,地下水位下降,许多泉水、溪水、河流断流,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影响极大,尤其是浅井枯干失效问题严重。

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多山丘国家,山丘区地形复杂,农民居住分散,南方深山区取水困难,浅山丘陵区季节性缺水严重,属工程性缺水;北方山丘区不仅取水困难、季节性缺水严重,甚至难以找到地表水和地下水,属资源性缺水。

水质不达标——受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开矿等人类活动影响,沿海区、低平原区、湖区、河套、洪泛区、山前洼地、矿区等易沉积地区,部分地下水有害矿物质成分高,如氟、砷、铁、锰或含盐量超标,这些水或感官性差、或不能直接饮用、或长期饮用后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甚至可能会导致氟中毒、砷中毒等地方病,因此,水质型缺水问题严重。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提高——修订后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006)已于2010年全面实施,与原来村镇执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85)和《农村实施准则》(1991)相比较,水质指标由35项增加至106项,其中10项指标实施了更加严格的限值,即:氟化物由1.5mg/L调整为1.2mg/L、氯化物由450mg/L调整为300mg/L、硫酸盐由400mg/L调整为300mg/L、溶解性总固体由2000mg/L调整为1500mg/L、总硬度由700mg/L调整为550mg/L、铁由1.0 mg/L调整为0.5 mg/L、锰由0.5 mg/L调整为0.3 mg/L、色度由30调整为20度、浑浊度由20NTU调整为5NTU、总大肠菌群由27CFU/L调整为不得检出/100mL。水质指标项数的增加和部分指标限值的严格化在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同时,使得部分农村城镇重新面临水质型缺水问题。

我国水环境污染严重

目前,我国水环境污染状况仍然严重,据2013年6月国家环保部公布的《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目前我国淡水资源总体污染仍为轻度污染。其中,全国十大水系704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68.9%、20.9%和10.2%。62个国控重点湖泊(水库)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湖泊(水库)比例分别为61.3%、27.4%和11.3%;其中三大湖泊(太湖、巢湖、滇池、)全部处于富营养化状态。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共计4929监测点的地下水水质监测显示: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综合评价结果为水质优良的监测点580个,占全部监测点的11.8%;水质良好的监测点1348个,占27.3%;水质较好的监测点176个,占3.6%;水质较差的监测点1999个,占40.5%;水质极差的监测点826个,占16.8%。主要超标指标为铁、锰、氟化物、“三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和氨氮)、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等,个别监测点存在重(类)金属超标现象。

此外,农村地区水源还受到典型的面源污染,包括养殖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而导致的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同样威胁着饮用水安全。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城镇化建设对当地水资源环境的影响问题已经显现出来,城镇化建设会改变当地的地表径流量、水源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引起地下水水量、水质发生变化,对区内地下水资源开采利用产生影响。

有些城镇无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布局不合理,没有正规的环卫管理机构,城镇生活垃圾无规范化收集处理设施,垃圾污物大多采用露天堆放方式,垃圾随意沿河堆放或填沟,对地下水、地表水甚至土壤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多数城镇建设未统一规划,或者相关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未同步规划建设,或者建设滞后,造成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表水或随意漫流。虽然有部分城镇在建设之初同步修建了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分散式处理设施,却忽视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管理需要大量资金,对于经济欠发达小城镇来说,维持运行相当困难,因此存在污水处理率低的问题。

同时,我国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随着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城镇环境污染也正在从点到面、从局部向整体蔓延。工业生产活动在城镇地区的集中,如果治理不到位,工业企业所排放出来的废水、废物、废气和废渣等污染物将会导致水环境的污染,同时由于人们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识淡薄,将进一步增加城镇饮用水资源

污染。

农村城镇供水安全保障措施不足

目前,我国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对集中供水水源地绝大部分未划定水源保护区,且缺少安全管理措施,水质无定期监测计划。许多城镇的供水设施只有水源和管网,未考虑水质处理和消毒设施,或者设计了但未按照要求配备,甚至有配备但不能正常使用等现象。

1. 农村村镇饮用水水质检验技术力量薄弱

水质检测是判断水质是否安全的依据,是评价水质安全的基础措施之一,也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核心管理措施,而水质检测技术与设备是实施水质检测的必要物质基础。

目前,我国大中城市自来水厂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均建立了水质检验实验室,配备了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拥有较完善的水质检验技术与设备,如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并配备有较完善的实验室检验条件等。但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专业人员配置以及现有技术的局限性等因素的限制,使得目前大中城市自来水厂采用的技术与设备在农村城镇推广受到一定限制。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城镇自来水厂没有相应的水质检测实验室和水质检测设备。

现有检测技术及设备价格相对较高。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农村城镇供水单位应具有一定的水质检测水平。据估算,建设一个农村城镇饮用水水质检测实验室,并购置水质检测仪器及设备,大约需要50万元左右的费用,这还不包括运行成本和昂贵的试剂耗材费用。这笔费用对于大多数农村城镇仍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一些边远、欠发达地区。目前,由于缺乏专项经费,一些地方缺乏水质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水质检测工作十分薄弱。

现有检测设备专业化水平较高。目前大中城市自来水厂均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从事水质检验工作,同时,我国《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中推荐的水质检测方法大多需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水平的从业人员才能完成,尤其是一些指标需要采用专业仪器设备,比如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等。而农村城镇一方面不具备检测条件,同时也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配备和培训专业人员。

在“十一五”期间,我国虽然针对农村城镇自来水厂水质检验的技术及设备研究开展了一定的工作,建立了部分水质指标的便捷检测技术,操作步骤相对简单,但其中一些指标仍然是定性或者半定量测定,还不能完全满足农村城镇自来水厂的技术需求。因此,具有灵敏度高、造价低、操作简便的水质检测技术和设备仍然是保障农村城镇饮用水安全所亟需的。

2. 适于农村城镇供水的饮用水处理技术和设备有待研发

饮用水处理技术主要包括水质净化与消毒两方面,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技术基础和必要条件。目前,国内大中城市自来水厂采用的传统的混凝-沉淀-消毒三段水处理工艺,技术成熟,可以满足自来水厂饮用水处理的基本需要。但农村城镇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技术和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很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自来水厂,或者只是修建了简单的集中供水设施,在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隐患。

农村城镇饮水保障管理和技术力量不足。农村城镇供水工程规模建设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滞后,技术储备不足;供水工程许多处在偏远地区,条件差、待遇低,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缺乏吸引力。

特殊水处理操作繁琐、成本较高。特殊水质是指原水中含有特殊化学物质,必须经过处理才能饮用的水体,如含铁、锰、氟离子高的水,海水及苦咸水等,是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饮用水安全问题。目前适宜农村城镇特点、处理效果好、成本低、操作简便的特殊水质处理技术仍然缺乏。在缺乏优质饮用水源的高氟水、苦咸水地区,饮用水必须经过处理,但针对特殊水质处理的技术,如离子交换与吸附法处理苦咸水、骨炭除氟、锰砂除铁、氧化除砷等,大部分实验室技术已经成熟。但是这些吸附材料的消毒和再生在目前的农村环境无法解决,严重制约这些技术在农村城镇的推广应用,同时,这类技术制水成本高、管理复杂、可靠性差,进一步限制了其在农村城镇的应用。目前在城市工厂、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小型化、集中式饮用水制备设备,如反渗透膜(RO)技术、电去离子(EDI)技术等,由于技术要求高、价格昂贵,也很难在农村推广。

饮用水消毒不规范、隐患多。饮水消毒是指采用一定的物理或化学手段杀灭或去除水中的致病微生物,目的是防止饮用者发生介水传染病。目前,病原微生物对饮用水安全构成的威胁仍是我国农村广大地区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问题。现有的氯消毒、二氧化氯、臭氧等技术在城市应用已经很普遍,但这些技术专业化要求高、使用存在不安全因素、成本高,面对我国农村城镇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习惯,在农村城镇推广仍然遇到障碍。

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建议

针对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列问题,我国应该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强化农村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完善适宜于农村城镇饮水净化消毒技术、建立健全农村城镇饮水安全保障管理系统,为保障农村城镇和非城镇人口的饮用水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1. 强化农村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农村饮用水水源类型复杂、点多面广,保护难度大,加之目前农村地区面源污染以及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不达标排放问题严重,进一步加大了水源地保护的难度,甚至南方部分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也很难找到合格水源。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涉及地方政府多个部门以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特别是受到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制约,应加大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农村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意识。

2. 开展适用于农村城镇供水水质检测关键技术与设备研究

针对农村城镇供水规模小、资金少、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等特点,需要研究不同规模、不同水源、不同水处理工艺和管理条件下供水水质检测与监测模式,包括检测项目的确定、设备购置、人员配备以及社会化监测体系建设等,并重点开发适宜农村城镇供水工程的水质简易检测技术和设备。尤其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与新理念,使水质监测技术达到操作简便、结果准确、快速、灵敏、价廉的目的。

3. 开展适于农村城镇供水的水处理关键技术与设备研究

需要研究不同水源、不同规模和管理条件下的水处理关键技术与设备。尤其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微滤技术、纳滤技术、微气泡动力清洗技术及重力流技术等组合)研制出高效、经济、操作简便、易于管理的农村饮水处理设备,并在农村城镇推广使用。

4. 开展适于农村城镇供水的消毒技术与设备研究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生活饮用水应经过消毒处理。针对目前只有少数城镇水厂有消毒设备,大部分小规模城镇水厂无消毒设备或措施的现状,需要研究不同规模、不同水源、不同水处理工艺和管理条件下的消毒模式,包括消毒剂(措施)、消毒设备、消毒方法等。重点研究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依托的高效、长效、使用简便、价廉的饮水消毒剂(措施)。

5. 建立、健全农村城镇饮水安全保障管理系统

针对农村城镇供水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基础设施简陋等特点,依托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设立农村城镇饮水水质监测、净化、消毒的技术咨询、指导、培训体系,及相关材料补给、设备维护、性能监测中心,保证农村村镇安全饮用水供给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徐卸古系军事医学科学院副院长、少将、研究员

第9篇:城镇污水监测范文

一、看法增强污水处置设备建立运营治理的严重意义

建立城市污水处置设备,关于搞好情况维护,完成节能减排目的,加强经济开展潜力具有非常主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时加大污水处置设备建立投入,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置财产化开展,接踵建成并投入运转了5座污水处置厂,污水处置总规划达23万吨/日,关于完美城市功用,改善城市生态情况,进步人民生涯质量,发扬了主要效果。然则,跟着我市城镇化历程的加速,城镇生齿的很多添加,城镇用水与水资本的矛盾日益凸起,城市污水处置设备建立与治理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处理的问题。因而,各县(市、区)当局、市当局有关部分要进一步明白水污染防治的目的义务,准确处置城市开展与情况维护的关系、面前好处与久远好处的关系,不时加强任务感和责任感,实在抓好城市污水处置设备建立运营和治理任务。

二、进一步增强城市污水处置设备建立运营治理

(一)加速污水处置厂建立。仔细落实《市人民当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污水处置厂规划结构定见的告诉》(许政办〔2011〕84号)要求,到2012岁尾城市污水可以悉数处置,完成达标排放。2010岁尾前,污水处置设备和污水处置才能与城市经济社会开展程度相顺应,城市污水应收尽收达标排放,构成掩盖全市城市污水的设备收集。禹州市、长葛市、县、鄢陵县、襄城县要连系小城镇规划建立治理义务,选择一个镇,搞好小城镇污水处置设备建立运营治理试点任务。

(二)加速污水处置配套管网建立。依照“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准则,重点加速污水处置设备配套管网建立,不时进步污水搜集率,包管污水处置厂运转时的实践处置负荷不低于合理设计才能。2012年全市要完成污水处置配套管网62.3公里,个中:市区24.5公里(东城区18公里、魏都区5公里,市区革新1.5公里),禹州市16公里,长葛市8.6公里,鄢陵县6公里,襄城县7.2公里。加速市区近况主次干道污水管网和雨污分流历程,尽快完成主次干道污水管网连通。鄢陵县、襄城县要抓紧编制完美污水管网专项规划,加速建立,2012年6月底前与污水处置厂配套的首要管网环通,确保污水处置厂正常运转。禹州市、长葛市要尽快完成污水管网环通,2012岁尾前完成污水应收尽收。

(三)配套建立中水回用设备。已建成的污水处置厂在包管达标排放的根底上,要引进进步前辈设备,进步污水处置净化规范,使其水质到达一级A规范。2012岁尾前,现有的5个污水处置厂(市瑞贝卡污水处置厂、禹州市污水处置厂、长葛市污水处置厂、襄城县污水处置厂、鄢陵县污水处置厂)都要建立脱氮配套设备,构成脱氮才能,都要增设中水回用设备,搞好中水回用。新建、扩建污水处置厂一概要按一级A规范,配套脱氮设备、配套中水回用设备,设备装置与工程主体一并验收。

(四)确保污水处置设备不变标准运营。污水处置企业要树立健全科学的出产治理准则,执行目的量化治理和百分审核准则,定岗、定责,标准任务行为。要具体增强操作和治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任务,2012年到达全额培训,持证上岗,使其纯熟把握污水处置工艺、设备运转要乞降设备的功能、维护、保护技能目标,为污水处置厂的正常运转供应技能保证。要树立城市污水处置应急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实时发现宽和决运转进程中的突提问题,确保污水处置设备不变运转、达标排放。

三、依法加大污水处置费征缴力度

(一)增强污水处置费征收治理。为确保污水处置费应收尽收,要树立健全污水处置费征收运用治理机构,完美征收体系体例,落实征收责任,实在进步征缴率。对长时间拖欠、拒缴的单元和小我加大处分力度,收缴确有难度的,收费机构可请求法院强迫执行。增强对自备井的治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掩盖局限内不得再同意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逐渐递减答应取水量,直至完全作废。市、县、企业三级都要树立完美污水处置费搜集台帐,完美月报准则,增强对污水处置费征收运用的监视治理。2012年污水处置费综合征收率到达90%以上,个中:公共供水污水处置费征收率要到达90%以上,自备水污水处置费征收率要到达75%以上。

(二)树立运营经费保证机制。市本级、各县(市、区)必需确保污水处置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处置后污水的达标排放。各级当局征收的污水处置费必需全额用于污水处置设备的建立及运营。市级城市污水处置,其运营费用以征收的污水处置费供给为主、同级财务补助为辅的方式处理,补助刻日和数额按《市污水处置特许运营和谈》商定的内容执行。国度和省专项用于污水处置设备建立和运营的资金,将依据污水处置设备的建立、运营状况和污水处置质量,经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

四、树立污水处置设备建立运营的监管机制

(一)增强指导。为增强对污水处置设备建立运营的有用监管,市当局成立市污水处置设备建立运营监管指导小组,组长由市建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分担副主任担任,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务局、市监察局等相关部分及各县(市、区)当局主管指导为成员,具体担任全市城市污水处置设备建立、运营和监视治理。各级当局和有关部分要高度注重,进一步增强指导,科学规划,统筹布置,精心组织,实在增强对污水处置设备建立运营的监视治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