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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等教育考试 思考 改革 分析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利国利民的大事情,关平整个民族的荣辱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自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日新月异的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加入世贸组织、2008年申奥的成功等等,一系列大事的背后无不体现着文化支撑的力量。如果说教育是传承中国古老文明的纽带,那么考试则是检验文化传承的试金石。在众多的教育中又数高等教育最贴近人们的生活,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近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知识经济时代的凸显,目前现有的高等教育考试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亟待改革。
1 我国大学当前考试存在的问题
1.1 考试环境对考试功能的制约
所谓考试环境主要指人的意识环境,大致包括人的价值观、人生观、风俗习惯,民族心理以及每个人对考试概念的理解等等。考试的概念与人才的需求紧密相连,二者唇齿相依,就目前来看,众多高校都是采取应试教育的方式,严进宽出,对毕业生在大学期间的要求不到位,造成人才在社会上呈现出学历第一的不良趋势,这些都是因高校只重视考试结果,而忽略素质教育,轻视考试命题过程中的科学性而造成的。
1.2 形式单一
闭卷考试依然是众多高校中最流行的考试模式,虽然我们一直在呼吁改革,可是至今并没有脱离他的束缚,数以万计的老师仍然凭借一纸试卷来判定学生的优、良、中、差,使学生疲干奔命,而忽略了实用性,造成毕业后学生难以适应社会的恶果。
1.3 内容教条
教学内容的模式化主要体现在题型的设计和出题人的设计思路上,考试的内容来源于课本,而且部分院校还存在考前划复习重点的习惯,为了轻松过关,学生在考试时常采取死记硬背而不求甚解。
2 我国大学考试改革对策
2.1 转变考试观念
近年来高等教育的普及程度越来越大,以往死气沉沉的应试教育观念,对于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常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亟待打破常规,破陈出新,采用“严进严出”的教育方式,给学生一定的压力,充分发挥考试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使考试更加的科学化、人性化,从而提高高等院校的教育质量。
2.2 形式多样化发展
首先,应当增加日常考试成绩在期末总成绩中的比例,重视考试评价过程中的科学性和人性化,改变以往期末一局定输赢的垄断局面,形成终结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
其次,打破单一、死板的期终考试模式。使考试的样式呈现出多元化,例如闭卷、开卷、阶段性论文、社会实践报告、调查报告、问题情况分析、情景模拟等形式,都可以运用到高校的考试制度中,另外,在命题的过程中给命题老师们更大的自主选择权,根据不同科目的不同特点,以及不同老师授课方法的差异,有各个任课老师自己决定考试的计划。
2.3 考试内容应丰富灵活
各科教师应该在新学期开学前将教学和考试大纲,教学以及考试范围和考试的方式以及评分标准等相关的东西向学生公布,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明确学习目标,掌握学习重点、难点。
同时,教师在考试的过程中应该让学生有一个综合分析、比较、理解的过程,命题的内容不要仅仅局限于课本,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题型设计要多样化,重点考察学生们的综合分析能力,鼓励学生标新立异,独立思考,积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3 对我国大学考试制度改革的建议
现行大学考试制度之所以存在,必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在推行过程中确实也产生了许多的弊端。因此,我们对高校大学制度的基本命题是不能取消,但必须改革。对此有以下几点建议:
3.1 增加选择性,扩大自
增加大学考试的生机和活力,使学生在考试的科目、内容、层次、时间、机制等方面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展。
3.2 推进考试与社会接轨
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为教育重要环节的考试亦是如此,我们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思路,对高校考试进行产业化、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教育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培养更多社会需要的人才。
3.3 加强系统性和整体性
大学考试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因此,我们必须改变以问题导向的改革,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应该制定一个“一揽子”的改革方案,对高校考试和招生制度进行系统改革。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 考试制度 改革 困境 路径
[作者简介]吴玉剑(1986- ),男,安徽安庆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江苏 南京 210097)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3-0017-03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未来趋势,《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升职业教育的质量。教育部颁布《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旨在提高我国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现状分析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职业教育体系的高层次部分,同时也是高等教育的一个特色部分。目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没有完全形成独立的体系,高职院校的生源入学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高考的选拔,即选拔普通中学的毕业生进入高职院校继续学习;二是职业教育体系内的“对口单招”,即高职院校面向中职学校学生的招生考试,是实现中高职衔接的一种有效手段。2007年以后,国家又试行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拓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多元化选拔机制。就目前的现状来看,高考的选拔仍然是高职院校招生的主要手段。然而,现行的高考制度偏重对理论知识的考查,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技能的考核,这恰恰与高职院校要培养实践型技能人才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社会和职业教育研究者都呼吁改革现行的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模式,寻求和探索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选拔方式,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诉求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孕育和发展起来的。
二、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面临的若干现实困境
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由理论文本和法律规定走向具体实践,在目前还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探讨这些现实困境,是有效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改革和发展的前提。
(一)高等职业教育吸引力不足
1.“唯学历、文凭至上”主流价值导向的束缚。近些年,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和扶持,学生和家长已经开始转变观念,并不一味地盲目追求高学历,而是转向更加注重技能和实用技术的掌握,更加注重以就业为导向的综合素质的培养。但是,“唯学历”的价值导向并没有完全消失,还有非常深厚的“群众基础”,高考“一考定终身”的理念促使学生和家长第一选择是普通高校,认为只有在普通高校深造才是成才的“正道”,而报考高职院校多数情况下只是学生面对无学可上时无奈的选择,这种选择也造成了当前学生成绩差才上高职的现状,无形中降低了职业教育的层次。因此,从某种层面上来说,“唯学历、文凭至上”的价值取向导致职业教育处于边缘的地位,职业教育边缘性的地位又导致其服务功能和社会角色的弱化,使得职业教育缺乏吸引力。
2.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本身的不完善。高职院校在师资建设、课程设置、普职融通等方面存在与学生现有能力不适应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职院校的“双师型”教师不足,而文化课和理论课教师授课注重的是知识的讲解和数理逻辑思维的培养。但是,文化知识和数理逻辑思维正是高职院校学生的薄弱环节,导致学生接受能力和教师教学的不适应。二是高职院校的课程体系几乎和普通高校无异,基本以学科型课程为主,即课程中理论学习占很大比重。虽然近年来一些示范性高职院校致力于开发和研究兼具学科和活动的项目课程,但是项目课程教学活动的实施需要高职院校具备较好的硬件设施和师资条件,因此,项目课程在目前实施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阻力。三是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两大教育系统间缺乏有效的融通,高职院校和普通高校学分不能互认,而职业教育系统几乎没有本科和更高层次院校,高职院校毕业生升学考试所选择的普通高校凸显专业理论知识,弱化实践技能,导致高职院校学生继续深造的通道比较狭窄,限制了他们的发展。
(二)单独招生选拔机制运行中的问题
2007年,教育部批准在江苏、浙江、湖南、广东4省份8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进行单独招生试点,试点学校试行自主入学测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确定录取名单。2010年,教育部《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单独招生院校的范围扩大到73所,招生规模也有较大增加。单独招生不同于以往的对口招生,单独招生由高等职业院校在高考前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确定录取名单,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职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选拔方式积极探索引导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是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的尝试。但是,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选拔机制的运行在处理“考什么”“怎么考”这两个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考试内容:理论多于技能。“考什么”是单独招生考试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单独招生方式出台的初衷就是想选拔“合适”的学生进入优质的高职院校学习,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这个“合适”的标准更多是强调在入学考核时适应高职院校的特色,突出技能考核的重要性,为培养具备高水平的技能和较强专业能力的人才奠定基础。在现实的运行中,单独考试采取的是“3+1模式”,即语文、数学和外语三门文化课,外加一门专业基础知识。文化课考试内容与普通高考区别不大,着重测试学生对文化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忽视对学生职业素养的考查。
2.考试方式:形式大于内容。“怎么考”是必须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单独招生考试的方式一般分笔试和专业面试两部分,笔试如上所述重点考查的是学生的文化基础知识,面试着重考查的是学生报考专业的基本素质。但是,实际操作中面试的形式大于内容,让专业技能考核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大部分高职院校在面试时采用的是开放式问题和问答方式。虽然这样也能从某些方面考查学生的专业素养,但是对学生实际操作和动手能力的考核较为缺乏,流于形式的考核并不能保证所选拔的学生真正适合未来专业的学习。与此同时,专业技能考核的标准和评价方法的制定与实施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与内涵。
(三)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中的权责划分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一直是社会和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在各方的努力下,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中,政府和高校如何界定自己的角色,如何划分自己的权责范围,需要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1.政府的角色和权责划分。政府与高校之间行政隶属关系的变革虽有积极方向的变化,但是,政府与高校行政关系的解构和平等关系的建构更大程度上还停留在顶层设计阶段,高校真正实现去行政化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赋予高校办学自在目前还是“应然大于实然”“口号大于行动”。高等职业教育同样分属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共性问题。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实际运行中,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如何划分权责范围,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关系到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效。
2.高职院校的角色和权责划分。高职入学招生考试“如何具体实施”关系到学校在考试中的角色定位。单独招生方式赋予高职院校更多的自,高职院校可以根据自己学习的定位和特色,制定适合自己的选拔标准和录取办法。但是,自主招生并不意味着高职院校就拥有无限的自由权,赋予自不是放任高职院校完全自作。学校如何自我监督,增加自主招生过程中的透明度;如何接受外部监督,确保公平公正,保持单独招生机制的正常运行,是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走出困境的路径选择
透视当前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各种困境,我们可以发现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制度本身和制度外的约束因素才是导致这些困境的真正原因。改革和完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制度本身,优化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外部环境”,是引导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走出困境的路径选择。
(一)增强高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增强高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关键在于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落脚点在于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因此,高等职业教育要“外树形象,内强素质”。
1.就外在环境而言,要想逐渐解构人们“唯学历至上”的价值取向,高等职业教育必须提升自我的形象和“知名度”,扩大自身的社会影响力。一是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竞赛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参与的主体较多,表现了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职业技能竞赛是职业教育的一张“名片”,是检验高职院校办学实力和学生综合素质的试金石,也是扩大职业教育影响力的有利契机。二是高等职业院校要开放办学。加强与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的合作与交流,为志愿报考职业院校的学生和家长提供深入高职院校的机会,让社会大众全面了解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专业建设和培养模式,逐步消除人们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偏见和误会。
2.就内在机制而言,高职院校要改革和创新培养模式,适应现代社会对高等职业技术人才的需要。第一,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要培养合格和高素质的高等应用型技能人才,就必须建设足够数量、高质量的“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首先,健全和完善高职“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和制度。借鉴国内外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双师型”教师既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又要有很强的专业实践技能,以满足高职院校重视实践教学和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的需要。其次,强化“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模式。高职院校和企业联合办学,开展工学合作、校企合作、产学合作,实现企业和学校的优势互补。高职院校要拓展校外实训基地,建立教师校外轮训制度,鼓励和引导教师到相关企业和部门进行学习和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
第二,创新高等职业教育课程体系。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规律,建立现代职业教育课程体系。课程在职业教育中处于重要地位,职业教育的目标、价值需要通过课程来体现,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都要围绕课程展开。课程内容主要由知识、技能和态度三个基本要素组成,而技能在职业教育课程内容的三要素中占有特殊地位,它是区别于其他种类教育的显著特点之一。现代高等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应该具备以下特点:首先,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高等职业教育的最大特色在于其具有较强的应用性,职业教育课程开发和设置要体现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具体而言,要改变以往以学科为主的课程体系,建立以活动为中心的新的课程体系,现代职业教育课程的基本逻辑是学科的解构和活动的建构的统一。以活动为中心的职业教育课程就是要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突出技能培养的重要地位。其次,要适应职业院校学生的发展规律。以市场或就业为导向的培养目标指导课程设计与学生职业能力训练相适应。课程体现市场的需求,注重职业技术技能培养,推广高职毕业生“双证书”制度(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最后,要契合现代社会对职业人才的需求。知识经济时代,国家间的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与时俱进才能保证职业教育的活力,因此,职业教育要面向新知识和新技术,职业教育课程开发和设计要体现时代性,吐故纳新,摒弃不合时宜的陈旧知识和技术,及时吸纳新的科学知识和技术。
第三,建立和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我国是普通高等学位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并存的高等教育制度,但是,目前职业教育体系内的高等职业教育只是专科层次,没有相应的本科或研究生学历层次。因此,建立和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是当前职业教育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实现这个目标,可以尝试分成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实现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和融通,确立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相关专业课程衔接、学分互认的合作培养模式;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上,积累成功经验,建立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性和实践性特点,设定评价和认定标准,鼓励满足条件的高职院校先行升格为高等职业教育本科院校,满足高职院校毕业生继续深造的需求,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形象,培养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优化单独招生选拔机制
高职单独招考是实现高职招生考试与普通高校本科考试分离的一次尝试和探索,分类考试、分开选拔打破了以往“用高考一把尺子丈量一切”的固有模式。但是,单独招生考试还处在初始运行阶段,在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上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优化单独考试招生机制,建立和健全“知识+技能”的考试评价方法。一方面,在考试内容上,在原有的文化知识基础上增加必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知识测试的内容。另一方面,在考试方法上,强调专业面试中对学生动手能力和操作技能的考核。此外,面向中职学生的考试要体现中高职课程体系衔接和贯通的有效性,规避中高职课程设置重复和教学资源浪费的现象。
(三)厘清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中的权责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和高校的关系问题,高等职业教育也要厘清教育管理体制中双方的权责。政府和高校逐步建立平等的关系,赋予高校更多的自。就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来说,政府和高校要厘清各自的权责,明确各自的角色,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做好各自的“分内事”。省级政府负责宏观统筹、政策引导和外部监督;高校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招生政策和法规具体操作执行,自主招生,自主录取,选拔合适的人才。在自主招生过程中,高校有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公布招生录取信息,增加招生录取的透明度。
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关系到高素质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关系到高等职业教育的未来走向,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影响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制度改革的因素有很多,需要我们进行全方位的思考和探究。有鉴于此,要找到改革中的症结和关键,探索适应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机制,建立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石伟平,唐智彬.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问题与对策[J].教育发展研究,2009(13).
[2]梁艺濒.高职院校招生考试选拔机制初探[J].当代教育论坛,2011(7).
[3].浅谈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J].内江科技,2011(8).
关键词:教学质量考核;理论依据;设计思路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34-0206-02
DOI:10.16657/ki.issn1673-9132.2016.34.118
对教师工作的考核无非包括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两大块。在实际教学管理中,对于工作质量的考核制度由于各学校教学情况差异较大从而导致争议颇多。特别是我国教育将进入提高教育质量的新阶段,进一步完善促进教学质量提升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制度成为已经成为学校教学管理中非常急迫的问题。
一、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制度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公平原则
设计教学质量考核制度时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就是人人平等。一是所有教师平等,无论是哪个层次教学班的授课教师,只要去努力去拼搏,都有可能在教学质量上获得较高考核分,有利于更大范围地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避免困扰许多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中只有高层次教学班的授课教师获得较高教学质量考核分,而其他平行班授课教师怎么努力,在教学质量考核得分上不能有合理的体现的问题。避免调动了少数,打击了多数的问题出现。二是所有学生平等,无论是学优生还是发展困难学生,人格都是平等的,都是我们的学生,教师就有责任帮助和促进每个学生的发展。由于借读生、插班生等现象暂时难以消除,每个班都有学习基础薄弱学生的存在,每个班都有发展困难学生。要促进教师要关注每个学生的成长,在设计教学质量考核制度时,应将一个班所有学生的学业成绩作为考核教学质量的依据之一。
(二)坚持可比性原则
一是根据学校校实际情况,不可能寻找到一个适用于不同年级、文理科组、不同学科之间进行直接对比的指标。换句话说也就是不存在测量不同教师教学质量的同一把尺子,但是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又要求我们对所教师的教学质量做出客观的评价和排序。经过深入实际研究,我们认为分年级分文理分层次同一学科进行对比,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在坚持这一可比性的前提下,相互不挤压教学质量考核得分的情况下,再根据各学校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保证每个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是客观、公正、可比的。
(三)激励性原则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每一个教师,无论他在哪个年级、从事哪个层次的教学、带哪门课,只要取得比较优秀的教学业绩,那么相应的就会获得一个比较高的教学质量考核分。
(四)文理并重原则
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在教学管理上在注重特色发展的同时,必须坚持文理并重的原则。对文科理科教师的劳动成果能做到同等的重视,对在文科组带理化生的教师的劳动成果和在理科组带政史地的教师的劳动成果同等的重视。能较好地体现文理并重的原则。同时,也为新高考制度做好接轨准备。
(五)可操作性原则
在教学质量考核办法中,只要能获取各班各学科的成绩,就能直接计算出该班该学科授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得分。具有原始数据获取直接,计算过程简洁,计算结果便于复核等优点,具的较高的可操作性。
(六)以单个教学班为基本计算单位原则
选择以单个教学班学科均分作为计算考核分的依据有以下理由:一教学班是最基本的教学单位,以单个教学班学业成绩为基本计算单位,能反映真实的教学情况;二是鼓励教师对自己授课的各班都同样的重视,避免厚此薄彼;三是能解决教师教学质量因跨年级跨文理组教学班级不可比的难题。
二、对教学质量考核的理论依据和设计思路
教学质量考核办法不是一份协议书,不是各科教师讨价还价后达成某种平衡的结果。教学质量考核办法也不是一块橡皮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它必须为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必须为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必须为促进学校的内涵式发展和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对教学质量考核方法依参考标准的不同从根本上讲有绝对评价方法和相对评价方法。
绝对评价方法,能根据课标对教学质量进行精确计量和评价,但是受试题质量、卷面分数设置等影响大。用这种评价方法获得的考核分,在同级同组同层同科内有意义,但在不同级不同组不同层不同科之间没有可比性,况且各科试题质量难以准确把握。
相对评价方法,虽然不能根据课标要求精确的计量和评价,但在同级同组同层同科内依据最高班级均分为标准能区分出教学质量的高低,再计算出相应的考核得分。这个考核得分建立在可比的基础上,且教学质量考核的权重一致,因此用这种考核办法计算出的考核得分在不同级不同组不同层不同科就有了可比性。适合于各学校的实际,具有较高的科学性,且有利于鼓励各年级各层各科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在具体方法设计上,在遵循有关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以上思路,在同年级同学科内先按相对比较的办法确定参照标准(如最高班级均分),并赋予最高考核分。再根据其他班的班均分与最高班级均分的离差,计算出相应的考核分。是一种大相对小绝对的综合评价方法。如果各班均分与高级班级均分离差不大,考核得分差距也不会太大。如果各班均分与高级班级均分离差拉大,考核得分也将相应拉开距离,鼓励所有教师向最高目标看齐。
三、 关于完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的具体探索
甘肃省甘南州合作第一中学是一所独立高中,该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经过由简到繁、由繁到简的反复探索,根据以上原则和思路方法建立了分年级、分层、分文理科组的大相对小绝对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解决了长期以来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中存在的不科学、不公平、不全面的问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在同年级同组内所有教学班同学科中,学科成绩最高均分的教学质量考核分赋为最高值,同学科其他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赋分,可浓缩为以下公式:
教师所代班级教学质量考核分=教学质量考核最高赋分-(班最高学科均分-其他班学科均分)*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的确定应根据同年级同组内所有教学班同学科班级均分的上下限确定,能较好地实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适当拉开档次,又不过分悬殊)。
某教师最终教学质量考核分=所代班级教学质量考核分总和/所代班级数目
每学期有两次月考和期中、期末共四次质量监测结果纳入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以保证这种教学质量考核既是结果性的也是过程性的。但不同年级同一学科教师之间在备课强度、作业批阅、课外辅导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可比性,这种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工作中又难以精确量化,只能以教学质量结果好坏来评价。但可通过从高一到高三一个大的教学周期内的教学循环,基本能保持公平。
参考文献:
[1] 兰德尔・林赛,等.教育公平[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复合型人才
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1986年起,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开始举办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通过全国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取代单纯由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做法。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为加快律师队伍发展,从1993年起改为每年举行一次。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001年10月,两高与司法部联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此,想成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的人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序幕由此拉开。
二、法学专业的成长与司法系统实际需求的冲突
2003年,全国共有8848人完成学业,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当年在校生规模为2.3万人。目前法律硕士的招生分为全国联考和五部委联考,后者主要针对政法系统内部招生。截至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招生院校以达49个。
2006年北京市1381名毕业生竞考北京检察院110个岗位,法院录用176人,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间的比例达到12.6∶1。据悉,参加此次考试的1381名应届毕业生中,名牌大学的毕业生占到了91%。其中,硕士研究生756人,占55%,而绝大部分应试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公检法的比例越来越低,从事本行的越来越少,从中国政法大学06级1400名毕业生看,除了读研究生的300人左右,出国深造的50人左右,进入公检法的160人,从事律师职业的30人左右,公务员的400多人,还有400多人进入什么行业?校方的说法是“进入各行各业”,涵盖各种企业、事业单位。而我们调查的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06级法学专业104名毕业生中,继续深造24人,派遣回原籍6人,7人待业,剩下76人中有3人从事政法工作。“本行比例”3%在其进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中,有银行、出版社、贸易类企业、教育单位,甚至还有进入科技、医疗卫生、建筑、冶金、机械、汽车类企事业单位,等等。我们无法得知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这些单位中究竟承担什么工作,但是与我们心中固有的法学专业理应的去向似乎还有差距。
从目前的司法系统的容纳能力而言,法学专业人员的培养已经超过了实际司法人员的需求数量,尽管从全国范围看,司法人员的需求仍显不足,但由于过多的法学专业学生往大城市集中,而往往大城市对司法人员的需求基本已处于饱和状态,因此,在司法系统的选拔中,也呈现出优中选优的局面。针对此种状况,除了就业观念上的转变,也对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培养法学人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而以司法考试的要求相适应,成为问题中的关键。
三、司法考试与本科教育的衔接
大陆法系法律教义学的教育方式,理论和实践的脱节,无法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但是改革应尊重规律、立足国情、反映发展趋势。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目前的本科教育,在四年本科教育之上增设实务教育课程,加强对考生法律事务操作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司法考试要求。
引入司法研修制度,改革目前司法考试方式。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从法律本科三年级起,从通识型教育模式向复合型专业型模式转化,在三年级进行专业分化,可以初步分出三个方向,这三个方向是完全针对法律专业主要的就业渠道而设计的。具体包括:法律与管理方向,法律与司法方向、法律与律师实务方向,法学与研究方向。同时,对方向的选择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前两个方向的比例可以略微较少,在总合比例中大约占到30%左右,这样设计的考虑是从事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的比例在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比例是较少的,在德国、法国、日本只有极少数优秀的法律毕业生能够进入公务员、司法系统。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如遇到特殊个别情况,经过审查和了解,也允许少量的例外情况出现。相应的法学院的课程需要做出调整。在四年级的上学期进行第一次“司法考试”。此次司法考试有别于目前的司法考试,考试其实是各学校的课程考试,是对法学院毕业生的整体素质的一个考察。从事司法工作方向侧重法律应用科目的教育,从事理论研究侧重理论能力的考察。希望到行政机关和企业的学生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则侧重法律综合科目的教育。在大学四年级的上学期,可以参加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学硕士培养应定位于培养研究型人才。
没有参加法学硕士考试的学生及参加而未能通过的学生,必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司法研修的模式可以参照日本或德国的司法研修模式。在德国司法研修称为预备服务,一般为两年,在服务期内由国家给予一定的津贴。司法研修可以很好的起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时由于本科阶段,我们已经对学生的方向做了区分,司法研修就可以很好的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展开。至于司法研修的时间、环节上的安排、及其相关的配套措施,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
参加法学硕士考试并且通过考试的学生可以免予参加司法研修,而直接进入到法学硕士阶段的学习,为期两年。两年期满,如果希望从事实务工作,则允许其在两年期满后,参加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现有的法律硕士制度予以保留,其参加司法研修的方式、时间可以适当缩短。完成司法研修的法学本科生、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方式,可以采用笔试加口试的方式进行。由于法学学士五年以及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七年的学习和实务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这种制度设计还可以使法学硕士报考者更为理智,而不至于成为逃避就业的牺牲品,使专业型、理论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良性培养机制得以形成。
参考文献:
[1]丁相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N].人民法院报,2002-4-1.
关键词 科举制度 公务员考试制度 比较借鉴
一、科举制度与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比较
(一)考试内容和录用程序
历史往往出现轮回的现象,科举制废除百年之后,在中国的土地上又出现了国家公务员“逢进必考”的制度。其一,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不是考学(即并非升入高一级学校的考试),而是考官(即通过考试选拔国家公务员)―从这一意义上讲,两者之间的目的是完全相同的。其二,都是通过公正严格(至少在理论上)的文化考试,选优劣汰,使考试中的胜出者进入社会管理阶层―从这一意义上讲,两者之间的手段也是完全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只是在考试的内容方面―科举是考八股文,而现在举行的公务员考试则要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管理诸多方面的科学知识。
公务员考试一般分为口试和笔试两种。中国的科举考试虽也有口、笔两试,但考试内容严重脱离实际,不注重能力,只局限于四书、五经、诗词歌赋,鼓励死记硬背,八股文风,泛滥成灾,往往造成学非所用,用非所学局面。考试录用程序更是纷繁复杂,层级较多。科举制度延续1300余年,也决非任何封建帝王,统治阶级刻意维系所能得逞,而是它本身相对的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自然达到的结果。
(二)官吏考核和晋升方式
现代公务员在考核过程中一般都遵循这样一些原则:民主公开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和保障原则(指公务员对不公平的考核评语有申诉的权利,甚至向法院提讼)。晋升也通常是由考试晋升、考核晋升和年资晋升这几种方式组成。而科举制下的官吏考核和晋升固然有许多和西方文官制度下在官员的考核和晋升方面相同的好的原则和方式,但由于处于封建社会人治的大环境下,所以在操作时,往往带有的是更多的人情关系烙印。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社会的转型,无论经济体制还是政治体制都相应发生了重大深刻的变化。现行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明确规定了必须通过严格、公正的考试程序,方能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策,从而结束了公务员选拔的非制度性、非程序性和随意性。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我认为应当汲取古代科举制的优点:即摒弃一切先决条件,使国家的行政机构向着尽可能大的社会面开放,同时扩大人才选择的范围。
二、从科举制度看现代公务员考试制度
(一)政治角度
科举制极大地拓宽了官员选拔的渠道,面向全社会公开进行选拔。凡是有文化的人都可以参加考试,从而打破豪门世族对行政权力的垄断。即使最贫贱家庭出身的人,也能通过这一正常的竞争程序而进入社会管理者的队伍之中,“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将相本无种,男儿当自强。”
(二)经济角度
科举把国民的注意力和聪明才智引向做官这一渠道,冷落了其他学科和行业,形成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社会观念和风气。结果中国最多的人才是文学人才和政治人才,而少有经济、科技人才。中国在科技、基础科学方面落后,是由于科举不考这些内容,这大大钳制了人的自由发挥,限制了人能力的发挥,从而经济也得不到很好的发展。
(三)文化角度
科举考试考八股文的做法虽然必须摒弃,但重视文学修养这一条却应当保存并设法纳入现代公务员考试的内容之中。文学修养的高下实际上反映了一个人人文素养的水平。现代通过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知识分子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而且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专业也越来越细化,但是否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却很难说。在当代,我们干部队伍中理工科出身者恐怕居多数,他们在人文科学方面的知识则相对比较欠缺,这对于他们管理公共事务无疑是十分不利的。
三、科举制度对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启示
(一)实行多式考试制度,全面选拔社会良才
科举制度在唐宋时期实行解试、省试、殿试三式选拔制度,清代实际上实行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四式选拔制,严格的多式选拔,有利于选拔文化素质较高和行政能力较强的人才进人国家行政机构,从而提高行政机构的行政效率。而在我国现行的干部选拔制度中,委任制无考试程序,基本上是“人选人”,难以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考选制度基本上由地方政府的人事机构主持,以考卷加面试方式组成,没有严格的多式选拔方式,特别是面试流于形式,为招考腐败提供可乘之机,这些都不利于选拔真正优秀人才进人干部队伍。
(二)法律规范考试制度,保证选才公正公平
科举考试在各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规予以保障。唐、宋、明、清对于报考条件、考试的时间、科目、程序、内容设立、行文要求、阅卷程序、发榜程序及相应待遇都有明文规定。如唐代规定从事工商业者不能参加科考,即“自执工商,家专其业,不得仕”。为保证考生质量和最大限度为国选拔优秀人才,实行科举考试的各朝政府都通过法律对贡举合格人才进行监督。而我国现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没有通过人大立法,考试时间不定期,考试内容不统一,特别是阅卷、录取程序各地不统一,主观随意性大,影响了考试的严肃公正。
(三)考试录用应从招录推广至晋升,扩大选任制比例
科举制度只在招录人才时实行考试制度,而官员的晋升则完全取决于上级部门的考评,造成了各级官员为获高升,一味取悦于上,而不顾百姓死活的现象。其任用方式类似于今天的委任制,诸多弊端已如前述,其中最重要的是,这种缺乏民主色彩的任用制度导致各级官僚不在乎老百姓脸色,不代表群众利益,官由“公仆”异化为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导致官民对立。要防止出现类似现象,就要求进一步加大改革委任制的力度,改变干部选拔过程中权力集中在少数领导者手中的现状。从“科举学”的视角进行考试历史与现实的对照,有助于我们探寻考试发展的内在规律,并能为今天的考试改革提供丰富的历史素材,使考试制度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丽君:科举制度的重要特征及起源标志探究[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1998.
【关键词】教育考试;考试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泄漏国家秘密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73-02
当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计算机等级、外语职称等各种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考试种类繁多。据有关统计,除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就学资格考试外,中国每年报名参加各类考试的人数有数千万。在我国漫长的考试发展史上,考试作弊现象也是文化发展长河中的一种异化现象史称“科场弊案”,所涉惩罚之严厉程度,从“杀无赦”到“流放宁古塔”,但仍为历朝历代难以根治的重大弊端之一。近些年来我国教育考试违法违纪的现象更是对国家教育制度与社会风气带来了不良影响。
一、教育考试违法行为之界定
(一)考试与教育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考试的一部分。目前,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国家考试有: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上述考试皆具有国家考试性质。以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为基础的国家考试制度,涉及面广,关系重大,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教育部立项的《考试法》(建议稿)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由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中,如高考、研究生入学全国统一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成人高考等,而由其他部门和社会机构组织的考试,如公务员考试、众多的资格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等)、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等,被排除在外。同时也将由地方组织的非全国统一的考试,如中考等排除在外。因此,宜将该法案命名为《国家教育考试法》。该建议稿出来后,有关人士建议,应当将《考试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更多的考试类型,对不同类型的考试和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不同层次的处罚标准。 在2007年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教育部考试法立法工作小组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工作,拟尽快将考试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争取考试法所调整的范围包括高考等国家考试,并涵盖公务员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各种社会公共考试。我们这里所说的考试主要指国家教育考试,同时也包括由其他部门和社会机构组织的考试如司法考试等将来应当在《考试法》中列明的国家考试。
(二)教育考试违法行为
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教育考试的违规行为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这其中,包括一般的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如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等等,也包括了应承当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教育考试违法行为。
对于教育考试违法行为,可以作如下的定义: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实施了作弊等影响考试公平与公正应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主体的不同,教育考试违法行为包括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即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即考试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如“替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可根据违法行为类别,可以将考试违法行为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考试违法行为分为:考试违法行为(狭义上的行政违法行为)、考试犯罪行为。
二、教育考试违法行为之原因
当前国内的各项国家考试几乎都同一些关键的稀缺资源分配紧密挂钩。特别是目前我国的各种考试往往都是“一考定终身”,使得参考人员对于“通过考试”有着一种独一无二的迫切感。有的参考者为了获得较好的成绩,千方百计寻找考试捷径,违规作弊的手段不断翻新。
考试违法行为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利益的驱动。我国的考试被赋予了太多的功利和期待,考试分数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一个考生的升学、毕业、就业和生活状态。尤其是高考,更是“一考定终生”。研究生考试在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也被赋予了不亚于高考的重要性。司法考试对于有志于法律职业的人士而言是一道独木桥。因此一些考生与考试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敢于顶风作案。第二,考试内容和方法的不科学是照成考试违法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素质教育的口号提出已经有很多年了,但许多考试仍然侧重于死记硬背、考察陈述性知识,再加上考试试卷的答案多采用客观化形式,使得手机传递等作弊手段成为可能。第三,对考试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考试违法行为日益严重。目前我们针对考试违法行为特别是作弊的处罚,还停留在行政处理的层面上,如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或给予纪律处分,最重的也就是开除学籍。此外,对作弊者没有更有效的制裁手段,对其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关键词: 高校教师 福利待遇 制度
高校教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直是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焦点。总书记在201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福利待遇问题事关高校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最终决定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教师的福利待遇制度进行考查,以便为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教师福利待遇制度提供参考。
一、高校教师福利待遇的构成
高校教师福利待遇可以概括为货币性待遇和非货币性待遇两个方面。货币性待遇包括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进修培训费、学习补贴、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午餐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过节费、丧葬抚恤金、困难补助、医疗保险、医疗备用金、探亲车旅费、年终奖,寒暑假、婚假、产假,健康体检,等等,非货币性待遇主要是指学校为保证教师顺利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提供的硬环境和软环境。如解决教师住房、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学等切实问题,加强实验室建设,改善办公环境、教学设施,组建科研团队,为教师搭建成长平台,在制定政策时向教师倾斜,提供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的机会,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尊师重教的校园环境、和谐融洽的人际环境、民主活泼的学术环境,等等。
二、高校教师福利待遇制度存在的问题
综观高校教师待遇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成本管理观念淡薄,对福利待遇的运行缺少必要的分析预算、过程控制和效果(益)分析;二是主要实行静态管理,缺乏灵活性,政策调整跟不上市场节拍,福利待遇的导向功能和调节功能在习以为常的惯性操作中逐渐被消耗弱化;三是福利待遇项目和内容的设计缺乏对教师真正需求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归纳,对处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教师的实际需求不能及时供给,造成学校供给与教师需求的结构性冲突,导致教师对福利待遇不满;四是缺乏系统性和全盘统筹考虑,与教师岗位设置脱节,与教师职务聘任脱节,与教师绩效考核脱节,福利待遇的强化功能受到限制,不能激发教师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和创新意识;五是持续激励的效用不高,重视一次性投入,如在引进人才时提供高额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却缺少对教师进行长期激励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加强对福利待遇构成的分析,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福利待遇制度。
高校虽然不像企业那样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是福利待遇的投入毕竟是一种成本,不计效用地提供福利待遇是任何一所高校都无法做到的,高校必须增强成本管理意识,提高成本管理水平,向管理要效益。
首先,高校应对学校以往(如过去3年或5年)福利待遇的类型、项目、层次进行统计分析,按国家明文规定性、核心性、辅、临时利待遇进行分类汇总;其次,统一福利待遇的度量衡,将各项福利待遇货币化或公式货币化,使各项福利待遇能够满足加减乘除等数字统计分析属性,并计算各类福利待遇项目所占比重;再次,对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各层次教师在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所享受到的各项福利待遇进行统计分析;最后,在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和完善现行福利待遇方案。一是加强预算管理,对国家有明文规定的福利项目按规定列支,对核心利待遇项目应优先保障,对辅、临时利项目要打破“只能有不能无,只能增不能减”的传统束缚,该删的删,该减的减,保证将有限的资金用到真正发挥效用的地方;二是参照企业做法,对福利待遇项目进行组合,提供可供教师选择或选购的福利待遇组合方案;三是对每一种福利待遇组合的货币价值进行评估,即定价,以价格或点数或分数的形式予以体现。同时,根据职称、学历、资历、工龄、业绩贡献等,确定教师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并转化成与福利待遇组合相一致的价格或分数或点数。教师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选择购买学校提供的福利待遇组合。
制订福利方案并不是终点。高校还应通过调查、走访等形式,加强对其他高校福利待遇政策、项目、水平,以及市场行情的关注与了解,把其他高校有益的项目吸纳进来,把本校过时的项目淘汰出去,及时调整本校的福利待遇政策,使福利待遇更具有竞争性、吸引力和时代感。同时,加强对福利待遇方案的年度评估,认真检查福利制度的激励作用,从正面和负面加以分析,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福利待遇方案。
2.加强对教师需求的分析,根据教师需求,确定待遇供给。
选择是一种双向行为,只有双方的目标趋于一致,达成某种心理契约,选择才会稳定、持久,才会有结果。行政命令、单方意愿、被动接受只能使福利待遇的功能滑向僵化、呆板的边缘,激励就无从谈起。这就要求福利待遇的供给与需求必须“对上号”。为此,高校应加强对福利待遇政策的宣传,让全体教师清楚知晓自己付出努力后,能够获得的待遇价值。教师通过将自我需要与学校提供的福利待遇进行比较,找出需要与供给的结合点,行使自己的选择权,考虑付出多大程度的努力,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才能获得自己想要的待遇。如果教师认为实现目标的可能性比较大,就会自觉地将个人需要与学校目标并轨,明确努力的方向,向着学校设定的目标前进。事实上,高校提供各种各样的福利待遇只是控制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充分调动和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教师全身心投入到教学、科研等工作之中,主动地为实现人才培养、科技进步、服务社会等目标服务。
不同的高校、不同的岗位性质,不同的教师结构,不同的层次,甚至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发展阶段,教师的需求都不相同。高校可以通过经常或定期开展问卷调查、不同层次或类型的教师座谈会、访谈等形式,了解教师的需求偏好;可以借助网络设立电子信箱,开辟福利待遇专题论坛,疏通教师表达福利待遇意愿的渠道,积极听取教师意见;还可以对问卷调查结果、教师意见进行归纳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重新审视福利待遇方案,对福利待遇供给及时做出调整,增强福利待遇供给的针对性、适用性,增强教师对福利待遇的满意度。
3.加强对教师待遇影响因素的分析,使福利待遇的分配更加公平。
影响教师福利待遇的因素有许多:(1)地区性因素:一般而言,同等水平的高校,位于东部沿海地区、南方地区、省会城市的,要高于位于西部地区、北方地区、非省会城市的。人才流动的“北雁南飞”、“一江春水向东流”现象就是对此类情况的真实写照;(2)高校办学层次和整体实力因素:即使位于同一地区,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家重点扶持高校(985、211高校)、地方重点建设高校,要高于普通高校、非重点扶持和建设的高校。普通本科院校、普通高职院校、独立学院、经国家审定的分校办学点,教师的福利待遇水平有较大区别;(3)高校类别因素: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理工科高校、文科高校、综合性高校,教师待遇均有差异,即使是在同一所高校,也存在理科、工科、文科,传统优势学科与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等差异,这些差异也是影响教师待遇的因素;(4)个人特征因素:包括学历、职称、任职年限、工龄,以及是否担任管理职务等,目前,高校教师基础津贴分配多以此为依据;(5)工作业绩因素:主要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科研成果、科研课题、科研获奖、人才培养成绩,等等。
上述前三个影响因素客观存在,教师个人努力难以改变,后两个因素尤其是业绩因素,与教师是否积极直接相关。高校应加强对教师个人特征和工作业绩因素的分析研究,探索建立以岗位、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内容的教师福利待遇参考标准,切实改变过去简单地用职称、学历、任职年限、工龄,是否担任管理职务作为主要衡量标准的弊端,引导教师多出成果、多作贡献。要在福利待遇设计时,对教师所承担的任务量进行准确计算统计,对教师的能力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价,对教师取得的业绩、所作贡献做出统一界定,在业绩贡献与职称学历之间、在科研与教学之间、在一般教师与“双肩挑”教师之间,架起可以逾越的桥梁,让福利待遇在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真正弹性起来,使教师真切感受到自己的任何努力与付出都是值得的。
4.进一步深化高校津贴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津贴分配制度是高校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而自主设计的一种薪酬制度,各高校做法不一,如北大、清华采取的是直接与业务挂钩的岗位津贴模式,浙江大学采取的是“基础津贴+业务津贴”模式,中国矿业大学采取的是基础津贴、年功津贴、业绩津贴相结合的模式。这些津贴制度的实行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提高了教师的收入水平,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津贴与岗位对应,且多以绝对值的形式体现,教师只要完成岗位任务,就可以获得相应档次的津贴,津贴成为一种固定收入,激励作用逐渐弱化;津贴分配对关键岗位、重点岗位倾斜力度较大,忽视一般岗位,呈现出“倒金字塔式”格局,普通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满意度较低;津贴分配多是按年度、分月份发放,看重年度成果,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长期性不能有机结合,易导致急功近利。因此,高校应进一步深化津贴分配制度改革,让津贴分配更具弹性激励作用。一要结合实际,根据发展目标和战略需要,研究确定适合学校自身特点的津贴类型;二要引入权重观念,在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教师中,实行不同的津贴分配组合,切忌“一刀切”、一个标准,如教学类岗位,应适当提高课时津贴、人才培养津贴的比重,科研津贴的比重要相对小一些。二级教授岗要比三、四级教授岗的科研任务比重大一些,高级别要高贡献、高业绩,只有高业绩才配享受高水平津贴标准;三要缩小政策性津贴的等级差距,拉大奖励性津贴的差距,如教学津贴、科技论著津贴就不宜差距过大,而教学奖励津贴、科研津贴、奖励津贴、专利奖励津贴、科技成果转化津贴级差可以大一些;四要引入相对值概念,改固定津贴标准为浮动值,根据教师在同教研室、同类型、同级别、同单位的相对位置,计算津贴额度,体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原则;五要提供级别之间承接转换的通道,现聘岗位的确定大多是根据上一聘期的业绩确定的,如果教师在现聘较低级别的岗位上做出了与高级别岗位教师同等的业绩,就应享受高级别津贴标准,业绩特别突出的,可越级享受,从而使激励机制持久发挥作用。
5.进一步深化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让教师职务与福利待遇同步联动。
职称是对高校教师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一种评定,是衡量教师工作能力的主要依据。现行高校职称聘任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满足了教师自我实现的需要,调动了教师的内在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职务“终身制”,职务与待遇同步,以及在聘任时对教师历史业绩的过分看重,在聘任后对教师疏于管理,使得许多教师在评上职称后,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为改变这种状况,许多高校作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大学的“非升即走”、南开大学的“非升即转”、清华大学等的人事制度等,然而推广这些制度对一所普通高校而言,仍具有很大挑战性。高校应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想办法让职务与待遇联动。(1)目标设定:在岗位分析的基础上,学校科学设定聘期最低目标,满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基本需要;教师在聘任相应职务后,必须申报聘期目标,聘期目标不得低于学校设定的最低目标,并将聘期目标细化成年度目标,让教师以承诺的形式,自己约束自己。(2)福利待遇:学校对照最低目标和教师目标,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确定能够提供的福利待遇区间、等级、范围,并将福利待遇分成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固定部分在聘期内按年度发放,浮动部分聘期期满考核后决定是否兑现;明确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奖励措施。(3)考核:考虑教师职业特性,实行聘期考核。聘期期满后,教师对照承诺目标,提交支撑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支撑材料,按目标实现程度,确定考核等次,并兑现相应福利待遇。(4)对未实现目标任务教师的处理:学校应设计符合自身实际的处理措施,如保留职务,但降低待遇,延长目标任务的实现年限,给予过渡、转岗分流并提供培训学习提高的机会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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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第四条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颁发试行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的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五条加强命题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条命题应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内容稳定、考试次数多、规模大的课程以建立题库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命题与辅导相分离。建立健全命题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条命题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事业部门的年度预算;业务部门委托考试的专业和课程,命题经费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命题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三级命题体制。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题考试。使用全国统一命题和省际协作命题试卷,省考委不得进行改动。
第十条命题工作应在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领导下,由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应设立命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开考专业十个以下(含十个)的,专职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五名,每增设五个专业增加一至二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全国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或委托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全国考委聘任。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省考委聘任。
第十三条全国统一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十人;省际协作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七人;省级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五人。每门课程组配试卷或入围命题的教师应为二至三人。命题教师选聘应有地区和高等学校的代表性。被聘教师所在学校应对聘任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编制试题、审题、组配试卷、题库建设等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全国统一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全国考委决定;协作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协作省考委协商确定;省级命题题库的使用由省考委决定。题库的贮存、保管、使用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题库在使用过程中,应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省考办应具备贮存题库的设施和用房,建立题库的技术档案,配备专人负责,并积极创造条件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题库管理。
第十六条命题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命题人员及职责
第十七条课程主命题教师是课程命题的业务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身体健康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
课程主命题教师的职责是:
(一)负责提名和推荐本课程命题教师人选;
(二)起草课程命题实施意见,设计课程试卷蓝图;
(三)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全体命题教师学习、讨论有关命题文件,实施命题;
(四)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审题教师对所命试题进行审定;
(五)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试卷组配工作,并对题库和考试试卷质量负责;
(六)参与课程试卷的质量分析。
第十八条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也可以有少量在教学第一线的讲师。命题教师必须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命题任务。
第十九条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是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作风严谨、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命题工作和教育测量学等有关知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全国考办或省考办正式干部。命题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规划和工作安排;
(二)组织课程主命题教师制定课程命题文件,设计试卷蓝图;
(三)组织实施命题,指导和参与命题、审题、组卷工作,协调和处理命题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实施试题的质量分析;
(五)负责题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命题程序
第二十条课程命题领导小组在命题前应对命题教师进行教育测量学理论、自学考试的性质与特点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并组织试命题。
第二十一条命题组应在熟悉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下列文件:
(一)命题实施意见;
(二)试卷蓝图;
(三)命题教师任务分工表;
(四)样题。
第二十二条按照考试大纲和教育测量学的要求编制试题。编制的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不出现政治性、科学性错误;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制定评分标准,需包括对应考者的逻辑思维、综合应用和语言表述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按考试大纲、命题实施意见和试卷蓝图的要求审定试题。审定合格的试题应按科学的分类方法贮入题库。
第二十四条按照试卷蓝图的规定组配试卷。每份试卷要突出课程的重点内容,覆盖考试大纲的各章。组配的试卷须使不同能力层次试题的分数和不同难易程度试题的分数比例适当。每次考试必须组配若干套平行试卷,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随机确定考试试卷。
第二十五条考试结束后,全国考办及省考办应组织力量对试卷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将结果贮入题库。
第五章保密纪律
第二十六条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七条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本课程自学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八条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文件或情况。
第二十九条课程主命题教师、组配试卷教师、命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该课程自学考试有关的辅导活动(包括担任助学单位的职务或名誉职务)。
【关键词】高职教育;汽车专业;考试改革;考试形式
一、现行高职教育考试的形式与存在的现状
当前高职教育考试形式仍沿袭了传统的考试方式,多以闭卷笔试为主,而且各科考试题型大同小异,即:考试内容以理论答题为主,无非是填空、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计算、分析等,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记分制,一般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考核成绩占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期末考试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有的比例仍然较大。传统的考试形式对升学、就业等选拔性考试具有一定的优势,如客观性、公正性,便于组织试卷、监考、批阅试卷和考试管理。但对于高职教育中以“应用”为主旨的大部分课程,尤其是像汽车专业等工科课程来说,这一考试形式逐渐暴露出它的弊端。
1.现行考试“重结果、轻过程”,“重理论、轻实践”。高校现行的课程考试大多以期末笔试闭卷考试为主,课程结束后,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区分和评价学生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缺少在教学中对学生工作过程的考核,学生学习成绩“一锤定音”,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2.考试形式和考试方法单一。现行的考试形式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现象。笔试方式、闭卷考试多,答辩及开卷、口试等少;考选择、判断等客观性试题多,考综合分析、创新等主观性试题少;理论考试、统一考试多,操作、技能、实践能力、因材施教考查少。这种单一、缺乏弹性的考试形式和考试方法使得学生学习枯燥乏味,不利于发充分挥学生的创造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培养学生动手操作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形成。不能充分反映学生真实的学习效果,不利于全面、真实地检查学习质量。
3.考试时间的集中性与数量安排的不合理性。大学阶段考试大多集中在期中、期末以及学业阶段性的终结时间,在这种考试形式的引导下,学生平时学不学都关系不大,这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上平时懒散、考前振作,容易使学生养成投机心理。不少学生觉得应付期末笔试闭卷考试,只要临时抱佛脚,突击地背书、背题就可以通过,一样可以拿高分,所以学生平时学习主动性不高,由于期末成绩在总成绩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导致一些学生平时不认真学,个别还旷课,这样的考试形式使一部分学生主要把精力放在如何应付期末考试上,而忽略了实践操作技能的学习与掌握,学习效果可想而知,它严重影响了高职课程尤其是技能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4.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在目前的高职院校考试中,多数采取不用动手、只需动笔的闭卷笔试考试形式,其考试内容主要为课本理论知识,侧重考查学生对基础概念的记忆能力、理解能力,静态考核,简单判断。其笔试闭卷考试考核的主要是学生的记忆力,轻视了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标准答案式的评卷方法,使学生在答卷时不敢越雷池一步,最后以学生考试分数的高低评价学习效果,不利于全面、真实地检查学习质量,更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学生创新思想受到束缚,创新思维受到压抑,影响学生的求异思维和个性发展。
二、考试形式的改革与实践
1.转变教育观念。综合运用教育心理学与管理学、教育评价与统计学、信息技术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方法,构建高职院校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同时,以改革传统教学考核方式为手段,建设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发展模式,大力激发学生探索课程、参与教学的兴趣与积极性,积极引导学生自觉获取知识的主动性和进取精神,变被动的“要我学”为主动的“我要学”,以此来引导学生加强自我培养、自我锤炼、努力成才的自觉意识。
2.改革考试内容。改革考试内容是改革考试形式的重点,应将传统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核内容转变为以“技术应用能力”为主要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学生的实践动手操作能力,力求考试形式多样化,改革考核评价体系,真实、客观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
①理论知识考试由注重知识向注重能力转变,注重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在“理论知识”部分的试题设计上。要尽量突破填空、名词解释、单选、多项选择等考试题型,应突出“技能应用”、“动手操作”等方面的内容,增加实际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和能力题,尽可能多出一些综合性较强的题型,甚至没有标准答案的考试内容。通过这些问题的考核,既可以充分地考查学生对制动系统结构、工作原理等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又可充分考查学生如何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生产、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对突发状况的应变能力等。
同时,学生不用浪费大量的时间去一味死记硬背课本理论知识,而是把更多的时间放在对所学知识的运用及实践动手能力的提高上,以充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②全面实施实践操作技能考试,着重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若只是采用传统闭卷笔试考试形式,将导致学生不善于思考、不重视对动手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同时老师也不能充分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因此,为了能够解决这一问题,高职院校应采用将理论知识考核和实践操作技能考核相结合的考试方式。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密切地结合,增加技能操作考试,学生将改变原来靠期末临阵磨枪、临时抱佛脚的方法,考试应该尝试着走出教室,进入实验室、工厂、大自然之中去考查学生的素质状况,使学生能够在学习过程中主动到实验室勤动手、多动脑,反复操作练习,将书本上抽象的理论知识变成了实践应用的活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