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监督工作实施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1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颁布实施,从明确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渎职犯罪一般和特别罪名的法条适用、明确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数罪并罚、明确相关共同犯罪的处理、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明确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明确渎职犯罪经济损失问题的范围和计算、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强调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予以从严惩处等9个方面。并结合了当下渎职犯罪司法实践中旧法条的不足之处以及新形势下的渎职犯罪新趋势,作出了极具指导意义的解释说明。

关键词:渎职;司法解释;定罪量刑标准;集体研究;数罪并罚

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文简称“解释(一)”),并于2013年1月9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体现了十后,我国对于渎职犯罪这类特殊的腐败问题严加惩处的决心和态势。因为渎职犯罪主要是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不作为,一种是乱作为。这两种现象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它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不仅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还是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解释(一)的出台无疑给全体反渎职侵权工作战线上的干警注入了“强心剂”,为有力打击和控制渎职犯罪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更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反渎工作再上新台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明确了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避免“就低不就高”

在解释(一)颁布之前,渎职犯罪的办理一直都有着诸多困难,这其中第一困难就是因为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渎职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渎职犯罪多为情节犯、结果犯,渎职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相应的渎职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更重的刑罚。而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除个别罪名之外,绝大多数罪名还没有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直按照最高检2006年出台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查办渎职案件,但是这也只是单方的立案标准的一个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特别重大损失等都没有规定,对如何量刑更没有。所以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这都是因为法律无明文规定下,惩处渎职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缘故。而且该标准已是多年之前的标准,按照现有的市场经济情况,已不太适应当前实际。

因此,解释(一)的出台解决了这一难题,不仅明确规定了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条件,而且参照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对具体条件有所调整。这使我们办理渎职案件更踏实、更方便,更加有据可依。

二、解决了罪数的争议,惩处渎职犯罪更加严厉

一直以来,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实施渎职犯罪同时构成的罪数问题争议不断。理论上对于渎职罪与并发时如何处理,既有主张按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也有主张数罪并罚的。如此等等,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莫衷一是的局面。

解释(一)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罪和数罪并罚。渎职是一种结果犯罪,而受贿是原因犯罪,这两罪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但为了打击这种特殊的职务犯罪,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保证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只有数罪并罚才能够达到这种效果。

三、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的渎职犯罪责任,杜绝“抓小放大”

“集体研究”是责任追究中的一个怪圈,主要是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在没有问题时,是领导或者少数人的“英明决策”,正确指导的结果,可一旦出了问题,发生了责任事故,“集体研究”便披挂上阵,被推上前台,成了失职渎职的“挡箭牌”。在实践当中,由于缺乏法律的依据,经常只能追究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解释(一)规定了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革命性的举措是法律进步的一大体现,也是从根本上遏制违规决策的一大利器,领导的责任最基本、最底线的还是法律的责任,只有依法办事,把法定责任落实到位,做到位,才能做好事、办实事,才能杜绝渎职情况的发生。

四、渎职罪主体涵盖国企领导,反渎案源新的突破点

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或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渎职罪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了不少主体身份的问题,特别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时的主体身份认定。总的来讲,在我国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非国家机关主要有几类:一是法律授权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监督职权,如证监会、保监会等。二是在机构改革中,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企事业单位,但仍保留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如最近两会上传出的铁道部改革的消息,新组建国家铁路局,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职能。而新组建的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实行全路集中统一管理,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这里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及将来可能在地方设立的铁路分公司,则肩负着相关的运营管理职责。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如烟草专卖局。四是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如合同制民警﹑聘用人员等。

在解释出台之前,我们办理渎职犯罪过程中,在渎职罪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总要费一番周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着“身份论”与“职责论”的分歧:前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人事制度上的干部身份,后者则主张以行为人具体行使的职能活动是否属于从事公务作为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据。而今后我们在办理渎职犯罪时,只要依据其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是依法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来判定。这样一来,一些国企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上的渎职犯罪能够得到严惩,也有利于保护国家的资产,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对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渎职犯罪从严打击

近些年来,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已然成为了最痛心疾首的社会问题。大量有毒有害食品如地沟油、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作为民生问题中的重点方面,食品药品安全是重中之重,这其中的监管不力和渎职行为是导致这些丑陋问题的关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方检察院也先后部署了许多重点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渎职犯罪的专项行动,取得了不少成绩。

这一次解释(一)又着重强调了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安全上渎职的,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在笔者看来,这也是对反渎工作的一个新的要求,对涉及民生利益的渎职问题,一定要坚决打击,及时高效,通过营造强有力地高压态势,遏制住不作为、不监管,使得在安全环节上有效监督、有效控制,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

六、计算经济损失更具体,更方便操作。

解释(一)中还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经济损失的范围、经济损失的计算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包括到立案时已实际造成的额财产损失、为挽回渎职犯罪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立案至前持续发生的损失等。对于这一点,笔者在办理一件渎职犯罪的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这是一件违章建筑背后的案,城管的执法人员未能履行督查职责导致十余亩耕地被毁,造成财产损失。在办案中计算经济损失的时候我们遇到了困惑,案件发生后违章建筑的拆除、以及耕地复垦发生了不少费用,而这些费用如何计算,是否计入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这让我们一时难以决定。但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借鉴其他地方的先进案例后,我们通过请权威机构测评,最终计算出了相关的经济损失,为案件最终的有罪判决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在解释施行后,我们再遇到这方面的案件,就有了操作性很强的依据,也能更好地打击犯罪。

第2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一、依法履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一)切实加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健全完善综合协调的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综合协调的能力和水平,树立综合协调权威,推动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稳中求进、好中求快的科学发展。

(二)着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地区的监测方案,狠抓监测质量控制。加快监测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开展风险评估与预警,及时向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隐患和监测结果。要重点抓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认真开展食物中毒及其他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网上直报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部门内部和部门间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调查队伍和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对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工作水平。

(四)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标准完善和风险交流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年)》,组织开展年食品安全宣传周各项活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工作,依照职责果断处置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应对社会关切。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跟踪评价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标准备案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和解疑释惑工作,努力提高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水平。

二、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改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条件

(一)认真实施卫生监督重点项目。扎实做好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和设备装备建设项目工作,年内完成主体建设任务,同步装备现场快速检测、办公设备、取证和执法交通工具;协调完成6州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积极做好省、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争取国家下达项目后,尽早付诸实施。

(二)积极推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尽快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原有助理卫生监督员的作用,强化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培训、考核、聘用、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证年底全省县(区、市、行委)的实施率达到70%以上,提高城市社区和农牧区乡镇卫生监督覆盖率。

(三)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管理。以建设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为重点,加强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质量控制,通过信息手段推动卫生监督工作的落实,全省卫生监督信息建库率达到95%以上,网络直报率达到100%。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职业卫生。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宣传贯彻活动,理清职责,明确责任,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配合,依法履职;继续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强化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抓质量,促进度,按期完成全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推进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强化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力争年内新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4家,确定一所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结合国家重点职业病稍点监测工作,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组织开展职业病专项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规范职业病报告和管理。

(二)环境卫生。深入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扩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覆盖率,全省100%的住宿业和游泳场(馆)、50%的美容美发业和公共浴室要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按照卫生部《年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将全省州(地、市)所辖城区和至少25%的县(市、区、行委)辖区纳入监测范围,继续扩大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面,加强城市饮用水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并对辖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确保7月1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涉水产品许可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许可条件和卫生要求的产品;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不断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机制,有针对性的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放射卫生。组织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依法做好服务机构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

(四)传染病防治监督。结合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管,继续开展湟水河流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全省传染病防治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五)学校卫生监督。以农牧区学校和寄宿制学校为重点对象,以学校饮用水、教学环境卫生及传染病疫情报告为重点环节,合同教育部门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改善卫生条件,学校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探索建设省级学校卫生监督监测数据库和信息分析平台试点工作,在省、州(地、市)管辖学校逐步推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综合评价学校卫生状况。

(六)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和工作制度,继续加大医疗服务监督力度,健全卫生、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黑诊所”,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开展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积极探索与建立血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七)重点卫生监督抽检。制定全省年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监督和抽检任务完成率和结果及时上报率、公示率均达到100%。

四、加强卫生法制建设,认真开展卫生系统“六五”普法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卫生法规。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做好《献血法实施办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等地方卫生法规的立法调研、修改等工作,力争早日出台或颁布。

(二)认真组织开展“六五”普法活动。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认真做好卫生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积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省医务工作者的法律素质,营造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全省全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强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全力做好节假日、重大经贸文体会展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认真做好灾后重建期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和帮扶;适时开展放射防护、公共场所、打击非法行医等卫生监督专项整治行动,全年开展全省性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水平

(一)继续开展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按照《省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卫法监〔〕18号),各地、各单位要完成自查和逐级审核上报工作,保证省、州(地、市,州以外)和20%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年内通过考核验收,其他卫生监督机构稳步推进建设活动。

(二)积极稳妥推行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出台我省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目标,以省和州(地、市)卫生监督机构为重点,科学评价卫生监督工作的成绩和效果,积极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和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培训。按照《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依托中央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员培训项目,组织开展全省卫生监督员师资和骨干培训,对各地近年来中央转移支付中西部卫生监督员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等进行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估;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卫生监督员培训项目,强化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着力提高卫生监督员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年内师资和业务骨干培训3次,监督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四)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精神文明建设。深化卫生监督文化建设,逐步形成“行为规范、文明执法、勇于创新”的卫生监督执法氛围;以“三好一满意”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努力营造“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的创先争优良好氛围;以执法文书规范制作、依法执法、科学执法、和谐执法为重点,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技能大比武、卫生监督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卫生监督工作水平。按照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和规范执法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权力运行监控,努力打造一支“规范履职、秉公执法、廉洁高效”的卫生监督队伍。

第3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一是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和移送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今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次;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明确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今年以来,共提前介入侦查活动27件次,提出取证建议50余条;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分流处理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又明确请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探索试行非刑罚化处理,根据案情,分别作出不、建议侦查机关撤案处理。目前,已分流处理1起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保证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严格依法把关,确保监督质量。工作中,始终把保证监督案件质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把关决策作用,做到“四个必须研究”,即:对拟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的必须研究;批捕、改变侦查机关定性的必须研究;审查认定的事实、数额变化大的必须研究;需立案监督和纠正违法的必须研究。保证了案件追得上、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让被监督部门信服,经得起历史考验。今年来,追捕、追诉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监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诉1件1人,已作有罪判决。

二、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立法意义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无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侦查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够,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二是“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没有程序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如何选择提前介入时机,侦查机关与监督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职责和义务等,均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三是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保证,监督效果不理想。

从监督的实际效果上看,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监督滞后,监督意见的效力难以保障。由于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受案、立案、破案及处理情况事前不掌握,只能在审查批捕、审查环节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一般发生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很难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立案监督工作,由于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情况并无法定了解渠道,检察机关只能根据当事人以及单位和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但因事过境迁,事实的查证和认定更加困难,自然也就说不上依法及时监督纠正。二是个别部门和人员存在对监督意见不愿接受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拥有监督权,但侦查机关接到关于应当立案或应当继续追究犯罪的通知后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规定配套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监督效果。

三、健全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想法和建议

监督侦查活动是否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冤、假、错、漏发生,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采取与监督任务相适应的监督形式是保证监督目的实现的关键。

1、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侦查监督工作。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切实把侦查监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审查批捕和审查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而未的,坚决依法追捕、追诉,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依法不批捕、不,防止冤及无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到侦查监督工作中,由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移。认真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原则,讲求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和纠正只强调监督而忽视配合的错误倾向,做到配合不失原则、监督不伤感情,在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虚心接受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特别是在侦查监督程序规定不完善的前提下,加强探索研究,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多做一些有益的完善侦查监督程序的尝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建立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特点的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解决对证据要求不一致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制定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发案、破案以及立案、撤案活动告知制度,保障检察机关适时派员介入侦查活动,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提高侦查监督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第4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作为安徽省首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先进单位”,2013年以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不断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有效控制了脱管、漏管现象,形成了对社区矫正各环节环环相扣的监督链条。“谯城模式”得到了安徽省检察院和安徽省司法厅的充分肯定。

搭建平台,完善机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该院结合区域实际,积极强化与该区各政法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了监外执行工作专题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了配套工作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构筑脱管漏管预防体系。由该院牵头,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利用一到二个月时间,以“听、查、对、问、纠”的方式对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的专项检查,组织集中点验,抽查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了解掌握司法所、派出所落实监管制度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基本情况,核准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人数,及时纠正监管中存在的建档不及时、档案内容不完整、执法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确保刑罚执行得到有效落实。

创新办法,从源头治理。为有效控制脱管、漏管、虚管现象,该院从源头抓起,规范交付执行环节,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用了“一二三四”工作法,一是每月核对制度。坚持每月底组织公检法司有关内勤核对数字制度,核准新增社区矫正人数,从源头上杜绝漏管现象发生;二是“两所”会商制度。要求执行地司法所、派出所坚持每月碰头会商制度,齐抓共管,互通信息;三是“三长”谈话制度。对新判决、裁定的将纳入社区矫正人员,要求法庭庭长、司法所长、派出所长落实首次谈话制度,讲清在社区服刑期间的法律规定,提高入矫守法的严肃性,为矫正教育打牢基础;四是四部门登记回执制度。要求法院的交付执行回执必须要有公安治安大队、执行地派出所、社区矫正中心、执行地司法所共同盖章方可结案,避免了建档不及时、人员底数不一致等现象的发生。

突出重点,同步监督。为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该院采取定期专项检察和常态化检察相结合的方法对社区矫正进行动态法律监督。在专项检察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对重点单位、重点人员、重点环节进行复查、抽查、跟踪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和提出口头纠正。2013年以来,该院共向有关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90余份,《检察建议书》40余份,纠正脱管漏管160余人,监督收监执行13人,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尊严。同时,针对谯城区社区服刑人员人数较多和人员流动快的特点,该院更加注重常态化检察,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监督力度。今年10月,该院在谯城区社区矫正中心成立了亳州市第一个“驻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工作室”,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从事后监督转向同步监督,保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安全监管。(文/徐后先 金阳)

第5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一、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

为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打造“平安”服务,按照公、检、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公检法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的协调配合,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政策和法律认识的统一,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及人员

联席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及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探讨、解决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司法中的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分析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保证严格执法的措施。

四、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的当月下旬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五、联席会议的有关事项

1、每次联席会议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中心议题。负责中心议题的单位对需要研究协商的议题,应事先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和措施,并负责传递给各成员单位。

2、政法委收到中心议题后,应认真审查,如无特殊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召开联席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

第6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编者按:我县各乡镇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积极推进行政管理职能转变,为保障法制监督工作有效开展,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要成绩.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县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对各乡镇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评议考核。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评议考核情况公布如下:

20**年,各乡镇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这个目标,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工作效能,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一是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按照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逐步落实,行政调解工作制度逐步完善,按照省市要求,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精简,办理效率明显提高。二是依法行政意识显著增强。乡镇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进一步提高;多数部门实行了行政案件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把关,重大执法事项集体审议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不断增强。三是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败诉率逐步降低,群众对执法机关的满意度逐步提升。但是,通过评议考核发现,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乡镇、个别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不健全;在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调解事项时,还不能严格执行有关行政程序规定,部分行政程序、案卷材料不完善,工作制度不落实;少数单位还存在以罚代管等现象;一些案卷文书制作不规范等。对此,各乡镇及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坚决予以纠正和杜绝。新晨

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2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下列乡镇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表彰(表彰名单附后)。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创佳绩。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扎实工作,开拓创新,积极探索依法行政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新**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7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均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遍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它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它有关地理数据;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一)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各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四)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具体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测绘局可根据需要授权地、市测绘管理部门储存和提供该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六条 各地、各测绘生产单位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的专业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成果所有单位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要求于次年第一季度向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汇交成果目录或副本。

第七条 在本省辖区内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

凡达到或超过《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的测绘成果,由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查验收;限额以下的测绘成果,由各地、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各专业部门完成的只限本系统使用的专业测绘成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外省和军事部门的测绘成果),必须向所在地测绘管理机构或测绘成果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开具《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函》,到省测绘资料档案馆领用或转办。

需要使用专业测绘成果的部门、单位,应当按专业测绘成果所属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九条 军队系统所属部门领用地方测绘成果,应当持或驻浙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出具的公函,通过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办理。

第十条 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应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和省制定的保密法规管理。使用单位需要销毁已失去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保密测绘成果时,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备案。

第十二条 外国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境内测绘的成果,其所有权属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 凡是需要带出境外和向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提供的各种测绘成果,必须按《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省外测绘生产单位在本省辖区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如需要出省外的,必须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向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提交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十五条 测绘成果实行版权所有,有偿提供。有偿提供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的复制、转让或转借,都必须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条十三条和《浙江省测绘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本省国土范围内(含大陆、海涂、海岛、内海、领海)的重要地理数据(如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应当经省测绘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的,应当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该成果成本的两倍以下的罚款直至停止向该单位提供测绘成果。

罚款一律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丢失保密测绘成果和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管理部门会同保密部门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三)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使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省测绘局吊销《测绘许可证》,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由测绘主管部门审查资格,重新发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是起施行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方案制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同一测绘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成果重复抽查。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项列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通告,开具通知单,审批技术方案。

第八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当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验

第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需要进行的技术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从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条件和能力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验过程的保密职责。

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

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与受检项目相关的合同、质量文件、成果资料、仪器检定资料等,对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检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第四章 异议受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第十八条 检验单位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

复检一般由原检验单位进行,特殊情况下由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检验单位进行。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绘资质审批和注册机关。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必须向组织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8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使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现将《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确保客观、公正、科学地选拔人才,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面试,均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面试必须在市或区、县人事局统一组织、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面试组织

第四条成立面试评委会,由市或区县人事局、用人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面试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面试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2、组织面试命题小组,编制面试试题和确定面试评分标准。

3、组织面试,评定面试成绩。

4、做好面试记录,逐人填写客观、公正的评语。

第六条面试前要对面试评委会成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面试的内容、方法、要求、评分标准、评分技巧、注意事项及其他技术问题。

第七条成立面试纪律监督小组,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负责监督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面试应执行回避规定。

第三章面试方法

根据不同对象和拟任职位的不同要求,采取不同的面试方法。如果采用两种以上面试方法,应事先合理确定各种方法在整个面试中所占的分数比例。

第九条结构化面谈

根据拟补充职位特点,预先设计好测评项目,编制好提问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时间等。采取由主考人向考生提问的交谈方式进行。

第十条情景模拟法

1、公文处理法。布置一批待处理文件或提供一定的素材,由考生根据这些素材和主考人的要求处理文件,撰写公文。

2、现场操作法。在模拟工作环境中运用各种手段测试考生的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和对某种业务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

3、无领导小组讨论法。将考生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一般6-9人一组,由主考人提出讨论问题后,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就某个问题进行无领导(无主持人)讨论,考生各自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十一条心理测量法。设计一系列心理测量标准,考察考生智力、品格、兴趣等方面情况,为用其所长提供依据。

第四章面试内容

第十二条面试主要测察考生的思维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交往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敬业精神、个性稳定性、举止仪表等。

第十三条上述各项内容应依据拟任职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进行选择确定,突出重点内容的占分比例。

第十四条面试试题所涉及的内容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面试考务

第十五条面试场地由用人单位负责设置。一般应设在光线充足、面积适中、温度适宜、比较安静的环境中。

第十六条考场设考官席、监督席、综合计分席、考生席,也可设置旁听席。

第十七条面试所需时间根据采取的面试方法确定。

第十八条面试的顺序预先抽签决定。面试的考生应集中在候考室等待。

第十九条凡接触试题的人员一律“入闱”,不得与外界接触。面试评委要遵守有关保密制度,防止泄漏试题,发现有行为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面试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面试时,面试评委按《面试评分表》内容评分,打分时不能互相商量或暗示,但可当场自行修改,以体现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成绩评定既依据考生回答问题的准确程度,也要依据考生的全部行为表现,避免使面试评分“笔试化”。

第二十二条考生的面试成绩可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办法合成。

第二十三条综合计分工作人员负责核计评分表并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每份《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均应将各评委评分表附后,报市或区县人事局。

第二十四条面试结束后,按面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市或区县人事局负责确定合格分数线并公布面试成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天津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1、《面试评分表》

第9篇: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时也是**镇人大主席,2016年当选以来,他积极推动**镇人大各项工作,认真履行代表职权,发挥代表作用,为人民代言,为群众服务,做选民、群众的贴心人。

勇于担当,当好党委的得力助手。自担任镇人大主席以来,**常进百姓门,常听百姓言,常知百姓心,常解百姓愁,随时随地调查了解百姓的所思所想所盼所急,解决百姓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后续跟进。同时切实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先后组织市镇两级人大代表视察四好农村公路、城乡安全饮用水、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等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有力助推工作的开展。

用心履职,做好群众的代言人。人大代表是荣誉更是责任,要想做好人大代表,就不能辜负选民的期望,如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常说,“人大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一种权力,更意味着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当代表,为发展助力,为民生代言,这是我的职责所在!”。

敢于创新,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镇党委的领导下,**率先在全市制定了《**镇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将民生项目工程从政府“为民做主”,真正转变为“由民做主”。经票决,2020年最终有4个民生实事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受到了人大代表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