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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为加强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管理,提高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执业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合格,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注册登记,任何人不得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以下简称质量检验师)的名义出具珠宝玉石检验报告或证书,也不得从事规定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是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注册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检验师注册登记,对其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申请质量检验师注册登记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质量检验师资格考试(认定)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全国技术监督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中的相应规定;
(三)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五)注册时年龄在70岁以内。
第六条注册登记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在核发“执业资格证书”时,通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持有“执业资格证书”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须在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逾期未办者,不再办理本年度注册登记。
(三)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册登记者,在三个月内,经本人申请,注册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仍不能办理注册登记者,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重新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只允许连续申请两次。在第二个备案期内,如需办理注册登记,须参加本年度的实践考试并成绩合格。第二个备案期满,仍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其“执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四)申请注册登记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检验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1);
2、“执业资格证书”;
3、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注册登记者,应进行认真审核,将符合注册条件人员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注册的人员名单,在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资格证书”相应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配发的注册专用章,颁发统一印制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证”。
第七条质量检验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主动到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未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不再办理本年度重新注册登记。
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等原因,暂时不能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须依照第六条(三)办理备案登记。
第八条申请重新注册者,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2);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吊销注册者,不得申请重新注册登记。
第九条注册管理部门按第六条(五)、(六)的规定办理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获准注册的质量检验师人员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每年定期将获准注册的质量检验师人员名单向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应建立质量检验师专门档案,对质量检验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质量检验师违反职责规范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质量检验师在执业中,应自觉遵守“全国技术监督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中相应规定,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质量检验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质量检验师变换工作或工作岗位,本人及原所在单位均应主动向当地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当地技术监督局向省级技术监督局提出注销注册,填写“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吊销注册登记表”(附表3)。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失踪;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质量检验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告诫或暂停以质量检验师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技术监督局向注册管理部门提出吊销注册,填写“质量检验师吊销注册登记表”(附表3):
(一)伪造学历、资历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质量检验师注册证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重新注册,继续以质量检验师名义从事质量检验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检验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在执业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质量检验活动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执业的;
(六)脱离质量检验师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质量检验业务,时间连续两年以上的;
(七)其他应做“证书”无效处理的。
第十七条对未按要求提出吊销注册申请的单位或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省级技术监督局应督促他们提出。经督促后,仍不提出的,省级技术监督局可直接办理吊销注册手续。
对质量检验师吊销注册,由省级技术监督局填写吊销注册意见,加盖省局印章,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批准吊销注册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局收回注册证,吊销注册登记表存入本人专门档案。
第十八条注册证一经取消,“执业资格证书”也同时失效。若要重新取得执业资格,须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申请注册人对不给予注册或吊销注册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如对省级技术监督局的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4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 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检验人员
第9条 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 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 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 测试工作
第13条 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3、测试项目,被测参数及公差;
4、测试方案、测试所用仪器、设备及其量程和精度;
5、测试结果的判定方法。
测试大纲应按部检验中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14条 抽样:
1、抽样方法:随机抽样。
确定样本大小后,由被检产品存放单位提品编号,根据编号进行随机抽样。
样本应在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库存中抽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生产线终端抽取。
抽样前,不得予先通知被检产品生产单位,抽样结束后,样本立即封存,连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发往指定地点。
2、抽样数量:
凡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抽样数量的(包括型式试验抽样数量)产品,按标准规定执行,在标准中对抽样数量未作明确规定的产品,暂按以下抽样:
(1)大型的,成本昂贵的(单价2万元以上),试验费用高昂的,以及破坏性试验产品的抽样数量,由检验部门和受检验产品生产单位商定,并通知主管业务局(公司)核备。
(2)其余产品按百分比抽样:
N≤1000 n=2
100<N≤1000 n=N/100(n<2)
N>1000 n=N/100(n>30)
其中:N=当年数量;
n=抽样数量。
3、抽样基数:
(1)在生产单位出厂的库存合格品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5倍。
(2)在销售单位或用户单位的库存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2倍。
(3)在生产线终端抽样时,当天产量不得低于均衡生产的平均日产量。
第15条 检验样品应妥善保管,严格履行入库登记手续,不得丢失、损坏。检验开始前,应有专人提取样本,确认其外观是否完好,并办理领取手续。检验结束后,应有专人负责样品检验后的处理工作。
第16条 检验人员应对测量器具、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确认后,方可开始检验工作。第一次试验不论出现何种问题,都应立即停止试验,进行检查再次确认无误,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继续检验。
第17条 由于外界原因中断检验,凡影响检验结果者,检验必须重新进行。
凡因测试仪器,设备故障而使检验中断者,可用同一精度的满足测试工作要求的代用仪器设备重新检验,无代用仪器设备者,必须将损坏的仪器设备修复,重新计量,校检合格后方能开始检验。
凡因测试工作的失误而造成样品损坏,无法得出完整数据或完成全部检验项目者,所有检验数据作废,重新抽样进行的检验必须完成全部检验项目,检验报告以第二次检验数据为准,不允许将两次检验的数据拼凑检验报告。
第18条 当进行不可重复的检验项目时,(如寿命试验、破坏试验等)允许被检产品生产企业派员参加。经检查,测试方法,测试设备确实符合测试大纲要求,检验工作方允许进行。
第19条 当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检验机构应再次核对原始记录、检查测试设备、测试方法,如确属无误,应立即通知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如确因数据整理而产生的错误,应发一份技术文件予以修改,如确因测试设备、测试方法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误检,检验机构应重新抽样检验,承担包括样品成本在内的一切检验费用。
第20条 各测试实验室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其内容与《铁道部实验室认证管理方法》中规定的《质量管理手册》相同。
第五章 检验报告
第21条 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封面及首页采用统一的格式。
第22条 产品质量监督性抽查检验项目,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检验项目,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检验项目及承担部检验中心委托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由各检验站负责人签字,加盖检验站公章,交部检验中心审核,经中心负责人签字,加盖部检验中心章后生效。
第23条 各站自行接受的委托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可由各站负责人签字,加盖检验站公章,发送委托单位,报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24条 检验报告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应有各站直接参加检验的人员、审核人员、质量负责人及各站负责人签字,其发送要履行登记手续。
第25条 检验报告要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任意复制,不得随意散发。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如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检验报告,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26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对编号××××检验报告的修改(或补充)》的技术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27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
【关键词】电力设备;智能化;无线技术;温度;数据收集
1.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的工作原理
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被设定成三个子系统,分别是采集系统、汇总系统、监测系统。三个子系统通力协调工作,实现了电力设备温度的实时、准确、便捷的智能无线监测。
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的三个子系统间的连接方式是不同的,无线通信方式是应用于采集系统和汇总系统之间,而通信线缆则是使用在汇总系统与监测 系统之间,即一个无形,另一个有形。对应部位的热感应元件将其所监测到的温度信息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传输到汇总系统的总站,总站将会对收集到的所有温度信息 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并处理,再将处理完毕的数据信息传输到监测系统的监测计算机上。同时,调节端监测计算机也将收到同样的数据信息。监测计算机对接收到的 数据信息进行二次处理分析,当处理所得数据结果超高设定的极限值时,监测计算机就会发出警示信号。每个总站可以管理数百个子站,信息量的采集将是非常巨大 的。
2.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的组成
2.1采集系统
通过将热敏电阻、传感器等热感应元件安装在容易因工作而产生不正常散热的部位,实时的对温度数据进行测量与采集工作,并将采集到的信息发送出去。交流电作为长期供能电源及太阳能电池板作为的后备电源(确保突然断电后的数据持续收集的)是采集系统的正常工作的依靠。
2.2汇总系统
信息汇总系统主要由无线接收装置构成,在收集到采集系统所传递而来的数据信息后,再传递给总站,总站接收到分站的温度数据之后,继而再将其传递给当地监视系统,与此同时还将温度数据传递给调节终端。实时温度变化同样被调节终端监视,如此便避免了无人监测的情况。
2.3监测系统
监测系统又可以细分为站级监测系统和调节端监测系统。用于监测系统的计算机直接接受总站所传递的温度信息等数据,并与总站是直接通信的关系。 监测计算机对总站所传递来的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后,存储于特定的数据存储库(可以对数据库进行灵活改动,比如扩容)。监测计算机可以对数据信息 进行报表统计,准确记录处于何时、何地、何种状况下的温度情况。同时,监测计算机在温度越过某一设定极限值时会有警示信号出现。监测计算机的另一个便捷之 处在于,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任何时间段的任何部件的温度查询。调节端监测系统的数据信息传输用到的是汇集系统的通讯管理器,通过数据传输线缆直接传输到 PCM设备之中,在经过线缆转送给调节端,经PCM的数据信息还可以作为存储资料被下载到调节端监测计算机。
3.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的特点
3.1免于布置排线
因为采用了无线传输设备,所以不用布置排线,热感应元件的安装更方便。
3.2免于经常的维护
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都是整体化设计,所以免于维护。
3.3节能
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的各个部分均采用节能、低功率消耗设置,同时应用太阳能电池板更是绿色节能。
3.4警示系统更完善
当温度过高时,总站智能终端电源,后台监控系统能够及时发出警报。
3.5稳定性更高
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中的设备均有坚实的外壳保护,同时又有静电保护。数据在传递过程中安全、稳定,能够抵抗外界的干扰。
3.6具有较好的兼容性
能够应用更多的应用软件和控制系统。
4.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与传统监测间的对比
4.1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由于装有位于各个需要测量的部位的热感应元件的帮助,这使得数据的采集与监测具有了实时性、连续性和准确性的优 点,通过对每年、月、日甚至每小时的温度数据的变化情况,总结出电力设备不同部位的相应温度的变化规律,确定出其温度规律的峰值,有效的对电力设备的工作 稳定性就行预见性分析,消除潜在的威胁。而传统的电力设备温度的监测是依靠监测人员定期的监测与测量才能得出的,传统的电力设备温度的监测耗费大量的人力 物力,由于人类生理的局限性,所测得的数据存在不确定误差,甚至会出现错误,而且潜在的故障威胁不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应有的处理,致使出现不必要的人员或财 力的损失。
4.2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对数据的处理速度以及对故障的预见性分析是人类所不能比拟的,其所存储的数据信息能够被极其方便的调阅,对数据信 息的存储量也是相当的巨大。而传统的监测数据信息要进行存储就需要建立专门的存档管理机构,而且常年所存储的信息量是无妨想象的,要对某段数据进行查阅也 是极为不便的,费时费力,极不现实,而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则解决了上述所存在的所有问题。
4.3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的应用软件简单,操作方便,减少人员培训上岗时间。而传统的监测测量则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5.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的后台监控功能
5.1热感应元器件所监测的部位的温度能够实时的传递给监控计算机并于显示屏上呈现出来,出现警示温度时的时间及故障位置都会以数据的形式保存起来,保存期限可长达数年。
5.2可设置警示音的类型,如可以以真人语音的形式播报出来或者以文字警示的方式显示到屏幕上。
5.3监测计算机所监测到数据信息可以以年、月、日等为单位用线性图或者表格的形式一目了然的展现出来,也可以直接抽查或打印出来。
5.4当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中的任何部件出现问题时(如电源故障、信号传输中断等),都会有警示出现,及时警示给工作人员。
5.5都可以实现对监测位置的编码、命名处理,方便系统化管理。
6.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国内外现状
在国外许多国家,智能无线温度监测技术的发展极为迅速,它被广泛应用到了人们生活中的吃穿住行。当传统的监测方式产生多年后,智能无线温度监 测系统在万众期待中登上了历史舞台,监测技术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现今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电力设备的维护方面了,精密生产线、医疗系统、农业方面都已成熟融 合。智能无线温度监测系统在电力方面的应用,也是国外首创的。
在中国国内,智能无线温度监测技术的起步就相对较晚了,但凭借着多年的不懈努力终于成功由实验走到了实验。智能无线温度监测技术的应用范围之 广已不用过多阐述,将其应用在监测温度的设备上已是非常常见的了。智能无线温度监测技术最突出的优点就在于不需要布线,用智能无线温度监测技术监测温度还 突出了其准确简洁的优势。目前,智能无线温度监测技术仍在朝着攻克减小功耗、增加传输距离的技术难题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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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章摘要】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我国上市公司已普遍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实施效果如何,成为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从独立董事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选聘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改进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为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出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考虑,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并未达到相应的效果,为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保护利益相关者的产权,独立董事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加快独立董事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从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以来,虽然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工作,先后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资格、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了一些指导性的规定,但迄今为止独立董事制度还没有形成法规上的强制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均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这使得独立董事依法行权时极为不利的。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撑,缺乏具体的、可实施的相关规定,对于独立董事的聘任、报酬、权利和义务等规定,都难以落到实处,影响里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发挥。独立董事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完善主要从五个层面着手:(1)修改公司法》。为适应新的情况,促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和健康运行,应增加有关独立董事的作用、职责、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条文,而这些条文是制定有关独立董事具体法律法规的指导原则;(2)由中国证监会等部f1制定相关规章,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发表意见的程序以及薪酬等问题做出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过失追究规定具体的行政责任;(3)在自律性准则层面上,应该建立独立董事的行业自律组织。自律组织可以制定独立董事的执业规范和对不良执业行为的惩罚措施。这样可以增加行业自律性和指导性;(4)上市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独立董事行权的具体内容和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
二、完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应建立一套独立的、不受干扰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独立董事聘任机制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谁来选择独立董事,解决选择独立董事的权力主体问题,应确保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提名权受到应有的重视;二是怎样选择独立董事,解决选择独立董事的具体程序问题,应确保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避免不具有独立性的独立董事通过合法渠道产生;三是选择什么样的独立董事,解决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问题,应严格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确保所选之人能够有时问、有精力、有能力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在独立董事选聘时必须坚持以下三点原则:一是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的提使其不受制于管理层,同时还应该包括过硬的业务能力。
中国证监会在其的《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作了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实际运行效果,保证公司所聘任的独立董事足真正独立,与公司无重大利害关系的独立董事。但我国规定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这一规定,国内的相关研究表明,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垢病较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最终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产生过程涉及到两个环节:提名和选举。从摆脱大股东控制角度考虑,在提名环节上,必须设立一个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这个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全部或绝大多数由独立董事组成。在选举的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采用累积投票制和回避制度,累积投票制可以保证中小股东在持股比例较低的情况下能选出代表他们意愿的独立董事,即规定股东在选举董事的投票中可投票数等于其所持股份乘以所要选举的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这些票全部投给一个候选人或若干个候选人,每个候选人所得票数单独计算,以得票多者当选。
三、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措施比较单一。关于独立董事的激励,根据经济学上的经济人的观点,如果不给或给予比较少的报酬,则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如果给予独立董事较多的报酬,则容易使其依赖于公司的经理层,从而失去其应有的独立性。因此,应注意激励的水平与形式。但是,若缺乏有效的约束,即使设计出很好的激励强度与激励的形式,效果也不一定好。因此,必须注意激励与约束并举。
在我国,由于独立董事市场尚未建立,控制权市场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决定了声誉激励和控制权激励这两种激励机制的无效性。无疑,经济激励是目前较为有效的一种激励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但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薪酬与公司业绩都不存在相关性。与西方国家的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相比,我国目前独立董事薪酬可能过低,存在明显激励不足的问题,难以充分调动独立董事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国外一些公司根据独立董事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来确定其薪酬的高低;在非现金报酬方面,则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并且这类公司呈增多趋势。股票期权类薪酬鼓励独立董事以公司股东的方式思考问题,从而减少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的成本,独立董事的薪酬总额亦被引入很大的变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年薪+有限制股票期权,使其薪酬与公司业绩相挂钩,激发其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这种薪酬方式能够将独立董事与企业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使独立董事在工作时既要注重公司当期的经营状况,又要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我国当前的独立董事大多由董事会靠关系提名、以高薪聘任,使得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和独立性备受质疑。因此,不应由管理当局决定报酬的多少和支付方式,以避免将独立董事报酬与公司短期业绩相联系,使独立董事对公司产生不应有的依附感。
在对独立董事实施激励的同时,还应该对独立董事施加必要的约束。为防止独立董事与大股东或大股东董事合谋或结成利益共同体,防止独立董事的道德风险和利用职权谋私行为,必须对独立董事施加一定的责任约束,做到激励与约束真正相容,权利与责任真正对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缺少对独立董事行为的衡量标准,没有单独对独立董事责任做出规定,这不利于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应当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责任承担机制,促使独立董事既积极又合理地行使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使独立董事权力成为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真正动力。对独立董事的行为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促使独立董事尽职尽责,避免其形同虚设。对于称职的独立董事,应采取诸如行业禁入、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等机制措施,达到激励与约束真正相容,权利与责任真正对称。我国还要建立独立董事年度述职制度,独董事要向公司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协会就其工作情况提文《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要考察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满意度,对其所得薪酬合理性进行评价。独立董事协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独立董事的工作,根据上市公司对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情况的报告或独立董事发表的公开声明全面评价独立董事,使投资者了解公司各项重大决策的产生过程以及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独立董事要经常与投资者进行在线交流,回答投资者及对公司经营感兴趣的社会公众的质询,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形成的同时,有效监督独立董事,将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真正置于市场环境之中和社会监督之下,从而充分调动独立董事参与决策和发挥监督作用的积极性。
四、保障独立董事足够的工作时间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建筑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内在质量,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未来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速度和资产质量建设。新时期随着我国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建设施工周期越来越短,建筑市场逐渐呈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施工工艺复杂化,建筑材料新型化等特点。因此,研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问题的对策很有必要。
1.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1.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现阶段,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大体系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利保障。但是,尽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和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的结合起来。
1.2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仍有相当数量设立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或与有行政隶属关系,客观上极易产生行败,不利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1.3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监督方式过于具体
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而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难免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
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要求三部到位,即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三个分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到位核验。重点是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工程验收及综合验收。为保证质量,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从而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被视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谁核定,谁负责”。而作为直接参建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以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由于政府授权质量监督机构,进而政府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这从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三到场”监督,削弱了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加剧了参建各方对质量监督人员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强化参建各方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不利于公众正确认识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
1.4工程质量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仅依靠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而对于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监督力度不够,这不利于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的、全面的监督控制。
1.5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
目前,监理单位常见的违规行为有: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将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卖图章,只收费,不监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关键过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未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全;不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基础、主体工程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和评估。
1.6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
大多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因此,造成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认同度不高。
2.解决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存在问题的建议
新时期,我们应把新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有效地应用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实践中去,积极探索新思路、新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2.1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2.2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
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做好监督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场提示和指导,以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2.3加快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实施信息化管理,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是今后监督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工程质量监管领域全面引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管的全过程实现有效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可使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处于可控可有效监管的状态,实现监管工作的透明化及监督信息的动态、准确、实时采集,并在各相关部门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并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时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效率。
关键词:体质健康测试 独立学院学生 学生健康状况调查 独立学院体育教师
1.研究目的: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于落实“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高等院校执行“标准”九年以来,在促进学生健康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研究主要调查和分析了独立学院测试中出现的问题,以期改进测试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研究对象:以合川区四所独立学院2010级和2011级800名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其中男生400 名,女生400 名.
2.2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根据研究任务的需要,查阅高等院校体质健康测试方面的文献资料,为本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问卷调查法.从四所独立学院的学生中分别随机抽取参与过“标准”测试的学生200人(其中男、女生各100 人),总共发放问卷800 份,实收回782 份,有效问卷753份。3)数理统计法. 采用百分法、描述统计法等;运用EXCEL2003 统计分析了测试数据.
3.结果与分析
3.1 教师介绍“标准”的情况
教师耐心细致地介绍“标准”,有利于学生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其内涵,从而有利于促进学生参与锻炼,促进其身体发育,增强学生身体形态机能和健康素质. 为了增强调查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我们调查了教师介绍“标准”的情况.
表1 的调查结果表明,全面介绍了“标准”的教师只有52人;介绍部分指标内容的有231人;完全没有介绍的为470人.可以看出没有讲解的教师比例最大,说明教师认识还不充分,没有对体育健康测试引起高度的重视;另外部分讲解的也说明有的教师介绍的内容不系统、不全面。调查发现,四所独立学院都没有把“标准”的讲解写入教学计划,教师只说明了测试注意事项. 这大大削弱了贯彻执行“标准”的意义,建议把“标准”列入体育教学计划,组织理论水平较高的教师介绍“标准”的内容并答疑.
3.2 学生运用“标准”评价体质健康状况的现状
“标准”是测定学生身体健康素质的标准,通过分析评价结果,及时发现身体健康素质存在的问题、身体素质发生的变化,让学生看到进步、体验成功,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 让学生知道测试是自己的事情,明白测试结果是自身健康评价和制定锻炼目标的基点,认识身体形态和成分、心血管系统功能、肌肉力量和耐力及身体柔韧性是影响健康水平的重要因素,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健康观. 学生在了解自身的体质健康状况和实现自身锻炼目标的过程中,及时监控和反馈自身体质健康状况,形成终生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更好地完善人格.
从表2 的调查结果可见,能运用“标准”评价体质状况的学生只有15人;可以运用个别指标评价体质健康状况的学生82人;不能运用“标准”评价的学生达到了656人.比例高达87.1%,由此可见,学生对“标准”的评价功能完全缺乏应有认识,这既可能是独立学院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中对“标准”的介绍不够,也可能是部分中小学执行“标准”的力度不够,因此,造成学生进入大学前没有较好地理解“标准”的重要意义.由此说明了宣讲“标准”的评价系统性的重要意义.
3.3 “标准”测试中的组织、管理状况调查
执行“标准”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其执行效果,不仅取决于“标准”的可行性与科学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过程中组织、管理的质量,它直接涉及测量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各院校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测试制度和办法,才能保证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可以说,测试是学校执行“标准”工作中较复杂的环节,包括测试时间的安排,测试者、场地器材的准备及安全措施等,在这众多因素中,最关键的因素是测试者,所以,我们对测试者进行了调查分析.
表3 的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在进行体质健康测试时,每个项目都有教师指导的测试者有215人;部分项目有教师指导的指标测试者有281 人;而完全没有教师指导的测试者有257 人.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参与测试的各院校体育教师人数偏少,调查发现,测试中心多组织班委干部或勤工俭学的学生参与测试工作,而体育教师平时上课较多,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与测试工作;学校对测试工作投入的经费少,测试工作不计工作量或打折扣,难以调动教师的工作热情. 在学生参与的测试中,出现了大量的违规现象. 由此可见,各独立学院在测试、组织和监控等方面并不很严格.
3.4 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反馈调查
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是学校教育,特别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学生体质健康评价不仅是学校体育工作评价的重要环节,也是学校教育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确、合理地评价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对于促进学校体育和教育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测试后及时反馈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信息,督促学生加强锻炼具有重要的意义.
调查结果表明,测试后反馈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只有仅仅5人,百分率为0.6%;没有反馈的有748人,百分率为99.4%. 访谈学生得知四所独立学院都没有主动及时地向学生反馈测试结果,学生询问后才得知自己的测试情况,测试中心反馈没有根据测试结果进行后续的即时监督指导。
由此可见独立学院在执行“标准”的过程中完全忽视了反馈和监督,学生无法了解体质健康状况;没有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作用。
4.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因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宣讲“标准”的意愿较弱,导致大学生没有充分了解“标准”的评价体系及其意义,大多数学生无法应用评价标准正确评价自身的健康状况. 各院校在“标准”测试的组织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致使测试指标数据失去了科学性、有效性.
4.2 建议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体育与卫生工作,加大“标准”的宣传力度,强化体育教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教师对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认识水平,不断增强关于“标准”的教学能力;增加经费支持;学校体育与卫生部门要协调工作,共同建立体质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切实引导学生参加体育锻炼,达到提高体质健康水平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阳剑.普通高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系统运行机制分析与研究[J].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0,97 (1)
[2]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研究课题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解读[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关键词】便携式 电梯 制停距离 速度 检测仪
近几年全国电梯冲顶和蹲底事故频发,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其中许多电梯冲顶事故和蹲底事故都源于制动器性能这个关键因素。2011年9月某日上午,一女乘客欲乘电梯前往位于大楼32层的公司上班,电梯上行至7楼时,其速度越来越快,并最终冲顶,女乘客当场倒地不起。事故直接原因是由于制动部件和控制系统元器件老化,机械部件动作不灵活和电气元件接触不良,制动器未能有效抱闸,导致电梯冲顶。2015年7月30日,杭州新华坊18幢,一名24岁女子被电梯A住,并导致该女子死亡。经检查,涉事电梯制动器铁芯间隙为5毫米,而正常的应为0.6毫米,间隙明显偏大。间隙增大会导致电梯运行中制动轮闸瓦磨损,经测量,制动器闸瓦厚度为5毫米,只有正常厚度的一半。在制动状态下进行盘车试验,能很轻松地向上盘动电梯,这说明闸瓦的制动几乎已经失效。
1 技术规范对制停距离要求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以下简称标准)附录M规定,任何情况下,减速度不应小于下面数值:a)对于正常情况,为0.5m/s2;b)对于使用了减行程缓冲器的情况,为0.8m/s2。标准第12.4.2.1条规定: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嚣所产生的减速度(上述所指减速度为不大于1gn),由此电梯制停减速度有一个0.5m/s2(对减行程缓冲器为0.8m/s2)至1gn的区间取值,根据电梯额定速度,可计算出理论的制停距离区间。但是这个区间非常大,以额定速度2m/s无减行程缓冲器为例,计算出的理论制停距离范围约在0.2m至4m之间,但是上述1gn减速度是最大减速度,在实际情况中,其减速度并非能达到规定的最大减速度,实际的制停距离范围也没有这么大。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检规)第8.10条上行制动试验要求: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第8.11条下行制动试验要求: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曳引机应当停止运转,轿厢应完全停止,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但“完全停止”没有可参考的数值,究竟如何检查制停情况,以多少的制停距离为合格,在检规中没有明确,这就给日常检验带来了不便。
2 制动器性能试验方法
目前,电梯检验人员做制停试验的方法是:(1)电梯平层停在行程上部(大约l/3处),在曳引轮最高点同水平平齐的曳引钢丝绳上做一清晰标记;(2)轿厢空载(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向上(向下)直驶至钢丝绳标记点到达曳引轮最上方的瞬间,一人发出指令,另一人同时断开电梯主电源开关;(3)以制停后的曳引轮上的最高点为基准,在钢丝绳上做一标点,作为测量点,测量曳引钢丝绳原标记点与测量点的距离(需考虑钢丝绳倍率问题),此距离即电梯上行(下行)制停距离。这种检验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1)需要两人配合完成,若两个人配合不默契,导致测量的误差值较大,受心理因素影响较大。(2)一些电梯检验人员为了简便,省略了做标记的步骤,采用直接断开电梯主电源开关,目测滑移距离的方法,这种方法误差更加大。(3)对于无机房电梯,因曳引机设置在井道内,在做制停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根本无法观察到电梯钢丝绳的滑移距离,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4)由于没有实测数据,检验人员全凭经验做出的检验结论,针对同一台电梯,同样的制停距离,不同检验人员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检验结论。
3 制停距离检测仪
针对标准对制停距离范围与实际差别较大、检规对制停效果描述较为笼统和电梯制动试验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本文提出一种可以简便、准确测量电梯制停距离的检测仪器,随着该制动距离检测仪的研发并投入使用,可解决现阶段电梯检验人员主要凭主观判断而带来的检验结论不确定性,及早发现电梯制动器或电梯曳引能力的问题,并要求维保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电梯停车溜梯、冲顶、蹲底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对于无机房电梯,因曳引机设置在井道内,在做制停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根本无法观察到电梯钢丝绳的滑移距离,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而本仪器的检测点设置在钢丝绳上,采用非接触方式(见图1),触发装置位于井道外,完成制停试验后,便可得出检测结果。
本文提出的电梯制停距离检测仪,其工作原理如图2所示。在制停试验过程中,设置在电梯主开关上的感应器,在人为操作断电瞬间捕捉到信号,并通过无线或有线方式触发单片机开始工作,同时单片机控制激光测速测长传感器开始记录数据。拟采用的激光测速测长传感器,利用钢丝绳表面凹凸特征,采用激光反射法直接对钢丝绳进行数据采集,激光测距测长传感器输出电压波形见图3。检测点直接设置在钢丝绳上,采用非接触方式,通过检测钢丝绳滑移距离,得出电梯轿厢的制停距离(对于曳引比2:1的,轿厢制停距离为钢丝绳滑移距离的一半),并根据测算到的制停时间和检测到的钢丝绳的速度和位移数据,微分计算得出制停时间区间段的各个制停减速度。通过与标准中要求的减速度数值比较,得出合格与否的判断,并输出显示制停时间、距离、最大减速度。此款仪器还可以记录并输出电梯制停距离、减速度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图,并实时显示电梯速度。
4 结语
本文在分析电梯制动器重要性和电梯标准对制停距离要求及现有制停试验方法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型便携式电梯制停距离检测仪。建议检验机构在电梯年度检验中记录电梯的制停距离,通过对比各年度制停距离,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及危险程度,及时发现电梯制动器或曳引能力问题。此款检测仪已经研制成功,并计划针对某几种常见额定速度的电梯,检测并记录其制停距离,利用统计学原理,得出几种额定速度对应实际的制停距离区间取值。
参考文献:
[1]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2]王治江,等.电梯下行制动理解与分析[J].机械工程与自动化,2012(5):128~129.
[关键词]公务员;收受礼品;制度;启示
1 颁布《公务员伦理道德法》
从制度的效力或者制度的层级来看,中国现行的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的主要制度是一些规章、党内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或者法条。从总体来看,这些制度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全面性。相比之下,国外比较清廉的国家,都颁布了正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如韩国颁布了《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日本颁布了《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章》,美国颁布了《政府道德法》、《美国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等,然而我国公务员伦理道德法律化建设还比较薄弱。
将公务员收受礼品纳入法律框架的作用在于把对公务员日常伦理要求法律化,使公职人员不得违规收受礼品具有强制性。首先,我们应该对收受大量礼品,通过收礼贪污****的官员的违法行为将作出刑事处罚;对违规违纪收受礼品的行为作出警告、撤职、处分等处罚。其次,我们应该对公务员提出伦理道德要求,规定公务员不得做出让公众对政府和其公职角色产生怀疑的事情,不得违规收受礼品,应该严格执行我国礼品登记的相关规定。公务员是社会公共事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也应该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公务员能够自觉抵制歪风,不违规收受礼品,必将会带来良好的社会反映和影响。将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的制度法制化,使它拥有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力量,从而使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的制度就获得了正当性、严格性、合法性的依据和强制性的实现力量。
2 严格执行礼品登记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礼品登记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有效的执行,因为收受礼品大多都是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他们自己又负责本单位礼品的登记和监管工作,他们申报多少完全是由他们个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决定,上级部门进行核查的比较少。这样大大弱化了礼品登记制度的效果,使得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的制度也流于形式。相比较而言,日本在礼品登记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在日本,公务员收受的物品及其他财产上的利益或者接受接待超过5000日元的情况都必须填写馈赠报告书,写明所收受馈赠的金额、时间日期、原因、赠送人的姓名和家庭住址,并在每月上半月提交有关部门,同时所负责接受报告的长官要将馈赠报告书复印件交给国家公务员伦理审查委员会备案。
因此,要想真正的落实礼品登记制度,首先要对需登记的礼品制定处理意见,规定累计达到多少数额就必须上交,避免产生登记的礼品就是合理收受的误解;其次应建立专门的礼品监督管理机构并设立礼品价值评估小组,对故意隐瞒缩小价值的商品进行鉴定,杜绝由公务员自己“定价”上报的现象;再次应加大对礼品登记制度宣传、监督和检查的力度,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收受的礼品予以公布,但对送礼人的单位和姓名只限于组织掌握,尽量消除当事人的各种顾虑;最后,作为礼品登记制度得以落实的前提和保障,应该不断更新礼品登记制度,如可收受礼品的限额、种类都应该随着“礼品问题”形势的变整理化而不断加以完善。
3 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
因为没有专门的部门监管,也缺乏权威的监督机构,所以在落实有关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制度的过程中缺少执行力。制定行政道德准则、建立行政道德管理机构是近年来国外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所采取的最普遍的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把激发公务员道德的软性要求转化为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硬性规定。比如,有6个OECD国家设有独立的伦理管理机构,包括法国、美国、日本、爱尔兰、加拿大、墨西哥。虽然这些伦理管理机构的名称不同,但它们的基本职能却是相似的,都是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机构,也承担着对公务员礼品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专门的伦理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伦理法规为公务员做礼品登记的咨询服务,可以为政府提供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的建议和设想等;专门性伦理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伦理法规、公务员的伦理准则等对公务员的礼品收受行为、礼品登记、违规收礼的处理等事项进行全方位监督指导,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介入;专门性伦理管理部门还可以与私营组织和公共媒体展开广泛合作,听取它们对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制度的意见,毕竟,礼品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大众媒体和社会组织的支持。这样,由设立专门的道德伦理机构负责礼品登记制度的落实,进行违法违规收受礼品的问责与处罚,对日常公务员收受礼品问题的指导和监督,才能真正将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的相关制度落到实处。
4 对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治理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确立时间不长,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政府职能转换还不到位,在诸如工程发包、招标采购、资金划拨、人事任免等方面权力运作的痕迹明显,自由裁量权还比较大,而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又没有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将部分实权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作为礼品赠送对象,跑官职、跑资金、跑项目、跑客户。所以我们应该采取重点部门重点治理的原则,对经济建设项目立项和资金拨付,行政审批,人事的提拔与任免等领域进行重点监督。
5 对公务员违规收受礼品的行为进行严惩
【关键词】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管理
一、进行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性
对于施工进度的控制在贯穿于整个的建筑过程中的。对于整个土建工程的工期和工作量以及消耗的资源的量等都是要受到施工进度的直接影响。而土建工程是否能够按期计划如期完工,对于整个工程来说就意味着是否能如期竣工以及交付使用,并且也对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起着直接的决定作用。所以对土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的控制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如果无故的拖延了工期或者延长了施工的期限,对于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成本控制来说也是非常不利的,不仅对工程的经济效益是一项损害,也会对社会效益带来一定影响。
二、影响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的因素
对于土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来说,影响其施工进度的因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人为的因素,有材料和设备方面的因素,或者是天气、环境等自然因素。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人为因素的影响。因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时间以及完工的时间,还有施工的质量等都是由人为可以有效控制的。而且也不止是施工单位可以影响到施工的进度,实际上只要是参与了工程的建设的相关单位,都可能对工程的施工进度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若是其拖延了工作的进度就可能直接造成施工进度的放慢。其次是物资供应方面的影响,因为人力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或者周边的材料供应和周转不够及时,在材料的供应造成一定困难,就会给施工进度造成严重的影响。此外,如果现场的施工设备过多,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还可能使得现场发生堵塞的现象,而施工的设备过少,又可能致使施工的效率较低,使得施工的资源被闲置下来,从而拖延了施工的进度。还有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的就是资金的问题。若要工程可以如期完工并且交付使用,那么就需要充足的资金保障,而一旦发生资金危机,对于施工进度来说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另外就是施工条件的影响。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环境条件的要求是较高的,如果在气候和地质方面存在问题都可能拖延工程的施工进度。
三、对土建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对于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总的来说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必须在管理中针对各种可能会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的因素都考虑到,并且制定出对应的措施,以保证工程可以如期竣工。这就需要提前做好控制目标的体系建立工作,并且进行责任分工和综合协调。对于项目工程的总的进度还要编制一个计划表,这个计划表根据工程的合同条款来制定的,也是对于施工进度计划的一个审核标准,在编制施工进度的计划时就要按照这个总的计划表来确定施工和设计以及材料设备等物资供应的进度计划,还要安排资金和各项资源的运转等。对于进度报告的制度化建设也要及时跟进,使得进度信息的沟通可以畅通无阻。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进度计划的审核和检查的分析制度。在对进度协调的会议制度的建立方面还包括了对相关地点和时间等的确定。在施工图纸的审查和施工的变更管理方面也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来确保在设计的交底和会审方面能够得到及时的安排,并且在设计修改方面尽可能的减少,保证工程的施工可以连续进行。还要及时协调材料设备方面的供应,以及施工的计划和资金的筹备都可以有序的展开。在制定资源的需求计划方面也要做好前期的预算准备工作。在合同条款的制定上也要将合同的工期以及相关的赔偿条款进行明确,使得合同管理得到强化。若是发生了工程设计的变更,更要对施工进度进行严格的检查,在进度款的拨付方面也要严格进行管理。最后就是加强对工程施工进度的风险管理,对各种可能影响施工进度的风险都要做好应对的措施。
四、对土建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一些重点
要对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就是要对工程的进度目标进行一个准确的工期计算,也就是让工程师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工程量以及工程的复杂程度来对所需投入的工期和资金以及实现的可能性,还有相关的气候和地质条件进行一个科学的分析测算,然后计算出最佳的工期。而要做好对施工进度的控制和管理,以下三个方面是需要注意的重点:一是对于工程施工进度的总目标和计划的制定;二是在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的过程中,还要与总的进度计划表进行比较,并及时调整偏差的现象;三是对所有参与施工的单位都要进行施工进度的协调沟通,确保各个单位在时间上可以达成一致。
参考文献
[1]李樱楠.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研究[J].科技资讯.2010(14)
[2]刘国庆.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与管理[J].价值工程.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