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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维权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互联网消费维权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互联网消费维权

第1篇: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

近日,全市首个电子商务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维权联盟正式成立,包括搜狐游戏、库巴等16家企业成为会员。今后,消费者在这16家企业消费遇到问题投诉时,企业要在接到投诉的5个小时内与消费者联系,并在5天内解决。

为进一步缓解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石景山工商分局的努力下,包括搜狐游戏、库巴等16家企业自愿组成消费维权绿色通道联盟,并推出了《消费投诉解决规范》。

“规范”要求,企业要在接到一般投诉5小时内与消费者联系,5日内妥善解决投诉。如被投诉商家涉嫌欺诈,账户又被冻结的,由第三方支付企业先行全额垫付消费者的损失。如商家未被冻结账户,则先由第三方支付企业垫付该笔订单的30%。如企业做不到规范中的要求,消费者可据此向工商部门投诉,作为主张权利的凭据。

每年拿出五亿发展电子商务

广州市副市长张骥近日透露,该市将每年拿出5亿扶持资金发展电子商务,对恶性价格竞争则应予以抑制。

张骥称,广州市政府决定每年拿出5个亿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并将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电子商务令价值链由短变长,对物流业发展也有特殊功效。

此前,网络零售商京东挑战两大家电零售商国美、苏宁,点燃价格战。对此,张骥认为,广州目前没有出现恶意价格战,“我认为在符合市场规范的情况下,一定的价格竞争实际上是有利于商业的发展。电子商务虽然会对实体商业造成很大压力,但这种压力会推动整个行业的转型升级,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具积极意义”。 张骥还表示,如果真的出现恶性、恶意价格战,那么就要给予抑制。

预计2015年移动互联收入突破800亿元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近日宣布,《上海推进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2012—2015年行动计划》日前出台。“十二五”期间,上海将集聚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龙头示范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活力的成长型企业,建设一批移动互联网产业和创新基地,成为国内移动互联网产业和创新高地。到2015年,上海移动互联网产业经营收入将突破800亿元,从业人员达到6万人。

第2篇: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

在版权、内容以及技术的激烈竞争中,为互联网电视提供重要内容的视频网站们正争着坐上“客厅霸主”这把交椅。

版权保护 互联网电视巨大难题待解

乐视网诉精伦电子版权侵权一案,日前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原告乐视网一审胜诉。法院认为精伦电子通过精伦H3播放器向用户提供电影《画皮》的行为,侵害了乐视网对电影《画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而就在这起国内首例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侵权案一审结束后仅仅一周,深迪数码旗下蓝天使播放器侵害乐视网《观音山》的独家网络版权一案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宣判,判决要求深迪数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乐视网2.5万元。

“胜诉对于乐视网来说,不仅是版权价值得以保护,更是坚定了乐视打击盗版的决心和信念。”乐视网法务总监刘晓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版权始终是摆在互联网电视面前一个巨大的难题,尽管针对互联网电视的内容保护已经有一定的公用标准,如数字版权管理,但距离高安全性还有较大的距离。而这两次判决,无疑是为互联网机顶盒领域维权行动提供了重要参考。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两个判决综合考量了互联网机顶盒的功能、界面设置、频道设置、内容展现形式等事实,认为此类深度介入播放内容和播放行为的播放器生产商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硬件提供商,而是转变为内容提供商角色,应当对内容版权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的界定为机顶盒领域的维权行动建立了基础,视频网站更应对侵权事件予以足够的重视,并且积极布局。刘晓庆告诉记者,乐视网已构架了专业的保护体系,组建的专职法务团队与各地上百家律师事务所合作进行维权,并专门研发了自动化的盗版监控系统,在各网络环境下进行全领域的维权,包括以电脑、手机、网络电视、手持设备等终端的维权。

内容提供 视频网站将迎强势发展期

如今,各大卖场家电区域的电视促销力度较往年有所下降,只有云电视、3D、高清等概念充当营销主角,电视机的“互联网化”新趋势已经呼之欲出。互联网机顶盒作为三网融合的新一代产品,虽然仍受困于版权的纠纷,但它的出现,还是极大地满足了不同用户实现电视互联网化的需求。

首先,电视机作为耐用消费品,它的更新换代与机顶盒并不同步,而且现有的电视机市场存量是远远高于新型一体机的。对于这部分电视机消费者来说,他们也有享受网络高清视频的需求。其次,随着消费者对互联网电视化的了解深化,越来越多的用户会对内容和智能化提出更高的要求。乐视网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这些需求,用户如果通过更换电视来满足,成本是非常高的,而通过互联网机顶盒来满足则比较符合未来的趋势。

值得一提的是,相较于由家电厂商所生产的互联网一体机,背靠视频网站的互联网机顶盒显然更具优势。因为前者最大优势在于一步到位,功能齐全,但也由于技术和内容的不成熟,这些功能完全发挥出来还有待时日。而视频网站作为互联网机顶盒的提供者,在网络技术和内容方面有着较强优势及多年的在线视频服务经验,因此在未来会有一个比较强势的发展期。

抢占先机 竞争助推行业新格局形成

随着广电总局181号文件的执行,只有符合可管可控政策的机顶盒才能够得以普及推广,而市面上大量的山寨盒子将会面临淘汰,此前被叫停的一些视频网站的机顶盒产品也获得了全新的市场,刘晓庆表示,互联网电视机顶盒行业的新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数据显示,包括互联网超清机在内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将有着1000多亿的市场规模,如此大的一块蛋糕势必将会引发激烈的竞争。而视频网站在网络技术和内容方面有着较强优势,并且具有多年的在线视频服务经验,因此成为了未来互联网电视及机顶盒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纵观现有的合作,既有牌照商与硬件终端的直接合作,如百事通与联想;又有牌照商和硬件厂商、内容服务商的多方合作,如华数与硬件厂商、PPTV的合作;此外还有牌照商与内容服务商自有终端的合作,如央视国际与乐视网的合作。

第3篇: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方支付 解决方案

一、引言

经济发展的越快,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就越重视,特别是近几年互联网已经融入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说道互联网我们大家都不陌生,因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购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一部分。所以,我国于2014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提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还做出了互联网交易中关于赔偿和服务的一系列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视程度。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无法全面覆盖互联网金融领域,所以,目前互联网金融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解决。

二、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

(一)互联网金融的意义

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讲,与以往的金融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区别一,互联网金融所对应的群体都是平等的,它以开放的形式对待每一个消费者。区别二,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为基础,只要互联网覆盖的地方都可以有互联网金融,它不但效率高,而且成本还比较低。由以上两个区别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优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但是,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型的金融模式,在各种制度和监管上还存在许多问题,所以,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风险。网络技术的快速进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不断革新,于是,大批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一跃而出。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的独特优势

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来讲,因其自身的特有性质,决定着它的独特优势:优势一,互联网金融模式投入的成本比较低。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来讲,消费者是通过互联网来进行消费的,不需要到现实的交易场所,甚至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根本不需要现实的营业网点,因此,不但帮助企业节约了相应的运行资金,还帮助消费者节省了许多时间,进而使企业和消费者达到共赢的局面。优势二,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效率相对来讲比较高。在以往的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必须要到现实的交易网点,才能进行相应的交易,在网点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不但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排队等候,而且,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效率也比较低。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交易过程中,这些问题都迎刃而解,消费者只需要借助互联网,利用计算机就可以完成相应的交易。优势三,业务涵盖面比较广。对于传统的金融交易来讲,它受时间、区域的影响,我们都知道,金融机构只有在对应的营业时间才会办理相关业务,这必然会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影响;还有部分地区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出现金融机构比较少,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满足消费者全方位、多次在的消费需求。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填补了这一缺陷,消费者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区域的限制,利用网络可以随时随地的进行交易。

三、目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陷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对其的认知上存在一定的偏差

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界,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知,大部分企业认为互联网金融包含了P2P网络信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等一系列网络金融服务平台。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上几种金融模式开始关注并不断的引进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这对互联网金融来讲,是一件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有效的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消费安全,但是,还有许多不被他们主观认可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的意识,因认知的不同而造成在管理存在明显的缺陷。

(二)我国在法律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保障还不够完善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讲,它开始的目的都是为了盈利,互联网金融企业也不例外,所以,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因此,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根本不可能实现统一的认知,为了减少风险的发生,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来解决。具有关数据表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减少经济交易成本,将人们的交易风险降到最低,但是,笔者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线性互联网金融体系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系列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的快速进步,互联网的出现让人们的消费发生的巨大改变,无论是在消费理念,还是在消费方式上都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讲,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这一领域出现了新难题。经过改革和创新2014年3月15日,我国将适合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步颁布实施,改革创新后的新法,具有较多的亮点,不但落实了网络交易的重要地位,还对网络交易相应的责任以及对应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它还有许多不足,例如,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以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还是通过投诉、和解、诉讼等几种方法进行。目前,是互联网金融消费,与传统的消费不同,互联网金融交易没有相应的纸质凭证,仅有电子回单而已。对于电子回单而言,无论是在销毁上,还是在修改上都十分容易,如此以来,给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举例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在民法保护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民法来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民法的实现是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调整为目标。但是,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过程中,不能单纯的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权利限制,而是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干预。民法从本质上来讲,应该是确权法的一种,不属限权法的范围,所以,民法无法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限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私权。与此同时,公平和自治是民法一再强调的内容,所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民法只能根据其主题内容,进行等价赔付的优先调节如此以来,在救济力度上大打折扣。因此,民法无法从全方位、多层次的角度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

(3)缺乏全方位的监管法律

互联网金融是时代的产物,为金融市场开辟了一片新天地,也给消费者提供了很大便捷,但是,它在监管上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问题一,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还不够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只要在工商部门进行相应的备案,就可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备案的过程中,对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范围,并没有对应的要求。问题二,在监管制度上缺乏相应的科学性。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运营监管来讲,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即,风险监管与合格监管。就目前发现形式来看,这两方面的监管都有许多不足,一旦风险来临,就会对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问题三,在退出市场制度上还不够完善,无论什么样的企业,只有在良性竞争过程中,才能更好的发展,作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在我国,传统金融机构的退出体制做的很完善,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无法全方位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措施

(一)制定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保障制度

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投资和理财而开设的,这种对应的利益关系,必须要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因此,我们就要加强对消费者帐户安全保护,要想科学合理的保护消费者帐户安全,就要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为相应的金融软件运营提供一个优良的环境。对于网络来讲,要加强网站安全访问,实行分级授权和身份验证两种方式同步进行,进而将一些非法用户拒之门外。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可以在网络上加强强制险的宣传,以便有效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要制定出相应的保障机制,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制定科学可行的监管制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实力来讲,与传统的金融企业实力无法相比,国家在对其的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本没有能力给予相应的赔偿,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可以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特点设置相应的保障基金,如此一来,不但提高了消费者的参与信心,还增强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责任感,关于保障基金,可以根据各个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范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承担。

(三)制定科学可行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不同,因此,传统的金融纠纷解决方法无法有效的运用到互联网金融中,所以,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线上纠纷解决方案,以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讲,我们不要单纯的将它看做一个销售平台,还可以将它视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平台,因此,相关部门就要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进一步注重消费者纠纷的解决,帮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为互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

五、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这个时代的新事物,它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逐渐变好。通过一系列的改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周昌发,李京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J].保山学院学报,2014,(4).

[2]胡光志,.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学评论,2014,(6).

第4篇: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

对此资深移动互联网产业专家、投资人谌鹏飞认为: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带来的,是连接方式的彻底改变:更快的连接,更广范围的连接,更方便的连接。互联网的本质是“连接”——物的连接、人的连接,以及商业与人的连接。重构企业与用户商业关系,是社群时代商业模式的核心。

互联网思维之投诉处理(Service)

4月14日,Tesla遭到中国首批购买客户投诉。矛盾的起因源于,今年4月,北京、上海两地陆续有预定Tesla的客户收到提车通知,但一批去年向Tesla交付25万订金、并曾被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以预定付款顺序提车的非京沪客户发现,自己完全没有收到相关信息。维权客户认为可先交车,而Tesla坚持要在京沪之外的充电设施和服务网点完善之后再交车。

Tesla认为这不是一个传统的汽油车,必须有配套设施,才能够让你享受这个产品。本着对用户负责,对自己产品负责的角度,Tesla只能这么做。因为Tesla是一家互联网公司,非常懂得用互联网思维来销售产品公司,通过用户使用产品后的机极致体验,形成一个口碑效应,然后形成扩散价值。如果一开始把车给到客户,而当地又不能很好服务保障,一旦体验不好对Tesla市场口碑将构成非常大的影响。这可能比晚一点交车给其它城市的车主,影响更大。二者选其一,一惯的互联网思维,保障用户的体验成为Tesla决策的出发点。

移动互联网极速信息越来越对称,移动互联与社交网络以“人的行为为核心”的信息组织方式,赋予了用户前所未有的力量和权柄。这并不是说单个的用户是强大的,而是说用户结成的网络是强大的。分散的用户因快速、实时、紧密、无处不在的网络连接而成为一个强大的整体,使居于优势地位的企业组织成为相对弱势的一方,消费的权利正在转移。

Tesla正是理解到了这一点,才会面临中国首批用户的维权,依然坚持自己的方式。当然,希望伴随4月钢铁侠Elon Musk亲临中国首批Tesla的交付,问题得以尽快解决。

Tesla中国开局启发:重构商业连接(Connection)

移动互联网极大释放了每个个体效率的能量,它带来的变化在于沟通效率的极速提升。这种提升,用消灭中间环节的方式,重构商业价值链,不参与重构的企业将可能面临灭亡,而参与重构的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去构建一个“新的常态(New Normal)”?互联网思维不是说接到移动互联网,什么都可以卖出去,而是说是否可以利用“情景融合”做出最击中需求痛点的体验。让信息自然流向需要的人。

第5篇: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

在收入比较低的情况下,出于对现代城市消费品、新型消费品的向往,绝大多数电商消费者只能从价格最低廉的物品里选择,这就倒逼C2C商家只能采取最原始、最血腥的手段——低价竞争。

在电商平台这种商业模式下,流量以及通过流量带来的点击量和订单量是电商商家们最核心的竞争力,靠低价吸引流量是品牌建立初期最稳妥也最无奈的选择,这就是造假商家的来源。而一款低价消费品在出现热销之后,“山寨”之风又会立即把该产品推向更多的平台,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何几百元的劳力士、5块钱的正版Windows系统光盘为何能充斥网店了。

“低价消费名牌”带给低收入者的满足感,很多人都无法体会。只要性价比还过得去,消费者主动投诉的概率就比较低。即便有问题、不满意,退了货就可以了,至多损失十几元快递费。真要采取维权行动,要和销售假货的网店“较真”,就不像找实体店维权那样相对简单。在涉及买卖双方、第三方平台、快递公司等多方参与主体的情况下,维权程序相对冗长,要经过拍照、上传、核实、扣分,只有在负面积分最后累计到一定程度之后,售假的网店才可能被关店,这样的流程显然无助于更好地打击假货。

笔者认为,淘宝网、1号店等少数电商已接近占据市场的绝对份额,能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主流电商平台理应发挥第一道把关者的角色,而不能以第三方自居。网上消费本身就存在难以识别真伪的一些空当,而普通消费者识别能力有限、维权意识不足、维权程序冗长,更让一些商家借机兜售假货。但只要平台方更积极一些,在准入、识别和处罚上更有作为,现有的互联网技术完全能够过滤掉很大一部分不良商户。

基于此,电商不能仅仅将自己定位为第三方而做一个“甩手掌柜”,而是应该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网络消费环境、让电商产业更有前途的角度,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实现线上与线下监管的分工和合作。

第6篇: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居民消费分析;对策建议

当前,从中国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促进和支撑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与中国日益庞大的网民大军相呼应,互联网经济具有强大的发展力和凝聚力,不断激发和点燃着数亿网民强大的消费能力。互联网经济改变着居民的消费理念,新的消费模式和行为正呈漫延扩展趋势,分析研究互联网经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可以更好地理解互联网信息时代带给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变化,为更加有效促进和保持我国消费增长提供决策依据。

1互联网经济对促进居民消费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互联网经济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发挥着最低成本优势。我国居民网络购物的频次、金额一次次挑战着各大媒体的感官神经,互联网消费已毫无争议的成为各类商家比拼的主战场。首先,互联网经济能够降低交易运输成本。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热度日益递增,有力促进现代物流快递业的发展,在强大的数据支撑作用下,第三方物流业积极推进配套化、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发展,电商企业实现即时配送、多点跟进、零库存交易,从而最大限度减少交易运输成本。其次,网上购物可以节约消费开支。与在商家实体店购物相比,互联网经济形成一张销售网络,通过买卖双方在网上实现交易,不受时间、地域限制,不需讨价还价,点对点即时交易,为交易双方都节约的时间成本、交通成本、对接成本等。据互联网络中心调查,中国65%的网民认为网上购物比实体店购物更加简单方便,不用消耗路途的花费和时间,不用与商家讨价还价,易于达成交易。最后,互联网交易还拉低了消费品价格,居民的从众心理促进企业形成规模效应,批量生产更有利于减少边际成本,从而降低产品成本,形成低价多销的产品优势。据统计,8成网民认为网上购物要比实物店购物便宜10%至20%,商家搞促销活动会更加便宜,网络的低价销售能够吸引大批消费者。物流配送网络化、高效化,有力提升了居民消费热度。物流快递业的快速成长为网上购物提供了有力支持,实现不同商家商品、不同品牌商品跨区域流动,商家之间的商品竞争更加激烈,有效激发了居民的消费热情。据调查显示,90%以上互联网商家会选择与第三方物流快递企业合作,确保商家产品能在第一时间流通送达消费者,实现商品快捷、高效的配送。以顺丰、中通、申通、圆通等快递企业为新兴代表的物流公司,正在逐步壮大并已迅速占据市场快递业主体。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跟进,居民消费行为更加随性。互联网利用多种金融平台,汇集各方力量形成一套高效、有序、规范、明晰的网络金融运行体系,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网上支付比传统银行的资金处理更加便捷高效,支付宝、余额宝、微信等支付让无现金消费从互联网走向实体店铺,扫描二维码支付已成为支付新业态,大到房产、汽车,小到卖菜小商都在使用无现金交易,不用带现金、不用找零、不用担心被偷被抢、不用担心收到假币,好处多多不一而论。此外,网上支付所服务的范围也在扩大,包括网上购物、酒店餐饮、出行购票、生活用电、用水、用暖、用气缴费、网络游戏、电信手机缴费等等,几乎涉及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方方面面,居民消费交易更加便捷、随性。

2互联网经济中困扰居民消费的问题和难点

互联网消费区域不平衡、个体差异大。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水平差异较大,从消费数量来看,东部地区要明显高于西部地区,城市要明显高于乡村。另外,就业状况、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产业基础、资源条件等均对地域消费产生直接影响。据统计分析,大多数网民在网上购买日常用品居多,其中80%以上是购买吃、穿、用、行等日用生活品,而服务类消费相对较少,服务类消费增长空间较大。据统计,我国的农民网民在网民总数中占比27.5%,而农民网民互联网消费比重不足10%,因此,农村的网络消费需求空间是巨大的。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推进,就发展趋势而言,政府利用互联网提高政务服务能力拓展空间还较大。互联网消费的配送服务能力与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数量庞大的网络消费产品给物流快递企业带来极大挑战,尤其在“双11”、“5.20”、“周年庆”和各类节假日打折促销的强大诱惑下,“剁手党”和亿万网民夜不能寐、通宵达旦、横扫众多网店疯狂购物,出现了库物堆积成山、分拨和分拣复杂、配送时间延长、快递小哥严重匮乏、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另外,我国快递产业起步较晚,成熟度不高,存在基础设施差,仓储能力弱,运送时间长等问题,从近年来注册的几千家快递企业来看,成长发展壮大的也只有顺丰、中通等20多家规模企业,我国快递业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成长过程。互联网消费网上支付还存在较多风险。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电子商务与金融债券类钓鱼网站仍然对消费者的网络交易构成现实威胁,造成了居民消费者的心理恐慌。一些不法分子会开设一些钓鱼网站利用非法链接,引诱消费者无意间点击进入,而后提示消费者输入个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再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复制银行卡信息并转移消费者个人资产,给消费者带来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另外,网络交易不是面对面交易,交易都是在网络上进行,消费者和商家并不了解,对话沟通也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难以形成有效的交易证据,出现纠纷查证难度大,这也增加了交易风险。互联网经济存在众多假冒伪劣商品。互联网经济同样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供需平衡的价格机制依然起着决定作用,低价促销会经常出现在网页头版,而“价格战”也经常在竞争厂商间打响,商家的逐利行为决定着“产品低价格必定低质量”,甚至出现许多制假售假的商家,消费者在遇到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时,也多是自认倒霉,因为怕麻烦且打假成本高,很少发起维权行为,这也进一步助长了网络售假。

3互联网经济环境下促进和提升居民消费的政策建议

大力支持落后地域互联网经济发展。针对我国互联网经济东西部地域差异大、城乡发展不均衡等问题,政府应当加大支持西部电子商务建设力度,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支部西部落后地区电子商务建设,重点加强营商基础设施、人才培训、鼓励电商入驻等措施。同时,政府应着力制定优惠的鼓励政策,建立互联网经济示范基地,发挥典型效应,以点带面,辐射推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发展能力。另外,针对城乡之间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现实,各地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建设方案,将互联网经济纳入城乡一体化建设之中通盘考虑,合理开发建设,政府部门可以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不断推进农村居民消费模式转变,促进城乡居民互联网消费协调发展。健全和提升网络消费物流配送体系。要继续健全我国的物流配送体系,积极加大物流业资源整合,不断提高物流产业的仓储能力和运送能力。要进一步规范物流企业运营环境,按照现代企业的运营标准,鼓励物流企业从“小散乱”走向“大专强”,让更多物流企业走上规模化、专业化、一体化道路。同时,政府可以制定物流企业相关鼓励政策,在土地使用、财政补贴、税收等方面加大优惠力度,鼓励物流企业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提升企业物流配送能力。下大力整治规范互联网支付和融通市场。政府要继续推进互联网金融体系改革,加强网上支付运行的监管,指导第三方机构升级安全软件,加大非法网站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互联网金融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第三方企业要加强网络安全运营监测,定期升级安全防范软件,设置非法网站侵入防火墙,及时补缺网络漏洞,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互联网消费主体维权工作,严厉打击网络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网络交易平台,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好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合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信用评价体系。政府要建立互联网商家信用管理平台,将所有互联网商家诚信经营、商品质量、信用评价、售后服务等信息动态公布,对所有商家每一项信用信息量化打分,实时积分并更新排名,让网络消费者随时掌握商家信用情况,形成督促商家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于刃刚主编.网络经济丛书[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2]黄少安,王宇.网络如何影响经济效率[J].山东社会科学,2002.

第7篇: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

近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部门共同推动筹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黄浦区正式挂牌成立。业内人士对此大为欢迎,多数人认为,该协会的成立,意味着在央行下属一级协会的指导监督下,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正式步入规范化自律管理时代。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众多投资者以及业内人士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期待甚高,尤其是在协会本身与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披露方面,以及在行业发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如何做好投资者教育两方面。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后表现怎样,有待于后续持久的观察。

上亿元会费用途有待公开

近日,民政部公布203个山寨社团,不少跑路平台曾找过某些社团背书。据《投资者报》记者与多家企业接触得知,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以前,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尝试加入各种行业协会或者组织,事实上也将它们做为宣传时增信的助力。那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现在入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有什么样的约束关系,是否为入会平台提供增信作用;一旦入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风险乃至跑路,该协会有什么样的应对措施;是否会给投资者一些补偿?这些问题目前并未能从协会方面得到官方公开回应。

此外,本次关于加入协会所需要交纳的巨额会费也颇引人质疑。据记者了解,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单位盈利单位需交纳的会费是每年100万元,非盈利单位是每年40万元;理事单位是每年60万元或每年20万元;普通会员是每年20万元或每年10万元。有媒体统计称,该协会初成立就有亿元会费。更多的业内人士与投资者期待知晓除去协会的基本运营外,这些会费将用于哪些方面?目前有没有出台相关的计划与办法?但由于《投资者报》记者目前尚未联系到相关人士进行解答,故而目前仍不得而知。

首批会员质量或良莠不齐

除了入会会费高昂,首批会员质量也引起社会关注。据一些参会机构向记者透露,此次入选协会,对平台的合规性要求非常高也非常严格,甚至某些要求比去年12月28日出台的网贷监管细则(意见稿)还要高,可谓是优中选优。但是记者也注意到有些入会平台成立时间比较短,在知名度方面也有所欠缺。这样的疑问在业内人士中并非少数。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诸如此类的问题暴露出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并不一致,所以投资者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选择时缺乏比较的要素,从而会更加依赖于平台实力之外的信息。而不少平台之所以愿意交纳高昂入会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国字头”背景显然是其重要因素。

事实上,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以前,北京、上海、深圳、江苏等地已经成立了一些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某种意义上承担着行业自律的约束规范作用。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后,它将如何处理与各地民间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关系,以及是否会学习此前民间协会在行业发展方面行之有效的措施,这些已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此外,有投资者与行业人士想要知道,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时以及后续吸纳的平台,有什么样相应的退出机制。在该协会官网尚未上线的今天,令公众关心的是,首批会员的具体名单一直迟迟未公布。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从已宣称加入协会的企业名称来看,以互联网驱动金融的平台占比数量较少,意味着平台类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投资者教育任重道远

有数据表明,自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问题后,投资者的维权回款率仅有两成,绝大部分的投资者在问题平台出事后本息无收。一直以来,投资者的教育与维权成为认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重要难题。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当天的会议内容还未详细谈及这方面的相关内容。

第8篇: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

2011年末,一起迄今为止我国互联网史上最大的信息泄露事件突然爆发,12月21日,国内知名程序员网站CSDN的600万用户账号密码被公布到互联网上。天涯紧随其后也被曝个人信息泄露,短短不到十天,这起泄密事件迅速波及诸多知名网站,尽管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披露,公安机关已对近期涉及的数家网站用户信息被泄露事件进行了调查,不少事件属于编造或炒作,但持续发酵升温的泄密事件,还是在网民中引发不小恐慌,也让一直远离大众视野的信息安全成为热点。

隐私权与信息安全

由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人们很容易想到个人的其他信息安全问题,比如现在很多场合需要填写的姓名、联系方式,甚至身份证号码等。这就涉及到了个人的隐私权问题。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其中被列入侵犯隐私权范畴的第一条就是: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而现实生活中,每天数不清的垃圾短信都在证明消费者的隐私权已经收到了侵犯。作为隐私权的主体的消费者,必然要加强自己的维权意识和防范意识,同时也要呼吁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把用户的信息安全放在首位,不出卖客户信息,在获取客户信息时做好保密承诺并切实履行。

企业社会责任与消费者

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包括社会回应理论、社会绩效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主要的支持理论。目前影响最大的是利益相关方理论。

早期狭义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出资人、雇员、顾客、供应商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广义的企业利益相关者,指除股东以外的企业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当地社区等,甚至还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如何善待这些利益相关者,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处理好与他们的责任关系,就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在这里我们的信息安全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主要是消费者,而当前的利益相关方理论中,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并没有包含保证信息安全这一项。

现有定义将消费者定义为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购买者,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最终需要消费者的认同来实现。因此,企业的一切行动都要以消费者的利益和要求为导向,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企业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企业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按照消费者的需求和建议,对产品、服务和流程进行改进和创新,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消费至上的理念正在不断强化,就要求企业不仅以消费者作为整个生产过程的终点,更要以消费者的要求作为整个运营过程的起点。

信息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

对于很多企业而言,为了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通常会以各种方式获取消费者的信息,但是在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方面却做得远远不够,不仅没有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意识,反而会为谋取利益出卖消费者信息。

在国内的网企、网商以及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安全支出仅占1%,而在欧美这项支出达11%。由此可见,信息安全问题在国内还没有引起政府和企业足够的重视,而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无疑会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将保证消费者信息安全提升到新的高度就显得刻不容缓。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的领域,已经对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有了比较完善的分析和解决体系。这里我们以卡罗尔的CSP模型来简要分析一下信息安全问题。

卡罗尔的CSP模型包含三个维度:社会责任的类别,社会回应策略和涉及的社会议题。

社会责任类别包含四个方面: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自愿责任。关于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消费者和用户的隐私权问题,文章认为它既包含了法律责任,也包含了伦理责任,当然还有一定程度上的自愿责任。

关于企业的社会回应策略,模型中提出了四种策略:反应、防御、适应和主动行动。信息安全问题在国内属于新生问题,如果消费者和客户的维权意识被激发,向企业抗议,企业的回应策略,应该是适应性的,然后在采取主动行动弥补损失。而如果一开始选择防御政策,在网络上辩解,只会使企业的信誉受到进一步伤害,对于最终解决问题毫无裨益。

关于涉及的社会议题,主要有消费者,环境,种族歧视,产品安全,职业安全和股东。信息安全问题涉及的社会议题,最直接的就是消费者了。卡罗尔认为,企业最需要重视哪些社会议题取决于:1.社会需要与企业需要的吻合程度;2.社会需要的重要程度;3.高层管理人员的兴趣;4.社会行动的公共关系价值;5.政府的压力。无论从哪一点来分析,只要企业需要获取消费者与客户信息的,都要将信息安全作为重点进行关注。社会稳定需要首先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而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也是政府的责任。因此,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应当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论

第9篇: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

【关键词】 互联网;海外代购;法律漏洞;法律保护

一、 网络代购的概念与特征

(一) 网络代购的概念

代购,简单的说,就是由代购商帮消费者买到商品。人们总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上看到很多世界各地或具民族特色的商品,但由于时间和距离的原因,不能把喜欢的商品买回来。而且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内的商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扩大消费者的购买范围,“网络代购”这种购物方式就应运而生了。

(二) 网络代购的特征

由于网络代购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网络代购,其除具备网络购物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对象的非现货性。境外代购服务提供者尚未从境外卖家购得货物,而是根据买家的要求前去购买指定商品。由此看来,其性质应当确定为法律上的委托,委托的合同内容是代购国外商品的服务。第二,合同的多重性。从目前的消费者购物习惯划分来看有四种法律关系包含于境外代购流程中:一是买家与代购人的法律关系;二是代购人与处于港澳台区或欧美等大陆境外的卖家之间的销售合同法律关系;三是买家与处于大陆境外的卖家之间的间接法律关系;四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境外代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 网络代购存在的问题

(一) 高仿产品及假货充斥市场

市场上不少代购商宣称产品绝对来自国外,绝对保真,但“高仿货当真货卖”、“真货假货掺着卖”等怪象却层出不穷。同时网络上有很多商家出售各种大牌商品的购物小票以及吊牌等,为这些高仿和假货的出售提供了的辅助。有很多商品标识上面标注的材质和商品实际的材质大相径庭。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给消费者带来身心的伤害,比如服装材质可能不合格,穿着后会引起皮肤过敏;食品可能过期或不符合目的销售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等质量问题。

(二) 财产安全权

在电子商务的虚拟环境中从事的代购服务是在计算机互联网系统的基础上展开的,诸如网络维护管理不善,软件不兼容,硬件不匹配,计算机系统死机或崩溃,互联网病毒,木马黑客侵入交易平台系统等问题层出不穷,都威胁着消费者的在线交易的财产安全。最近多次被媒体曝光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窃取、盗用等问题,也比较严重。

(三) 维权渠道不畅,消费者退换货陷窘境

我国海外代购售后服务还处于空白状态,消费者维权处境艰难。海外代购产品在退换及维修等相关售后服务时遭遇尴尬,不少消费者因来往邮寄耗时过长而错失(下转第78页)

(上接第73页) 退换期限,也因要承担不菲的运费而放弃维权。而且国外对问题产品的召回,其退换范围并不包括代购产品。

(四) 代购商偷逃关税,法律监管乏力

代购商品多从美国、欧洲、日韩等地的机场、商场免税专柜或者当地的名牌折扣店购得,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网络代购商家关很难了解其真实的经营状况,这让税收监管成为难题。目前海外代购普遍使用的以客带货和国际直邮等方式,通过网上接单、代客购买、核对货物、打包邮寄等环节,鲜有主动报关缴税的,使得“代购”业游离在灰色地带。也有部分代购者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闯关”。若被海关查到商品超过一定数额,这些代购商往往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罚款,会想尽办法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 加强网络代购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 强化行业监管,建立代购诚信体系

网络代购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其监管力度,强化监管部门与网络交易平台等多方合作、建立健全网上代购诚信体系,对网上交易涉及的敏感性资料和个人数据给予法律保护;建立网购纠纷处理平台,消费者可通过此平台进行投拆和维权。有些商品因涉及卫生、健康等因素而具有特殊性,对于此类商品的代购应进行有效管制,可对进口、销售等环节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二)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体系,建立境内免税店

我国应探索建立零散个人代购独有的税收体系,仿照“自用物品5000元以下”免税做法,设置海外代购商品可免税额度等;同时,沿海发达省份可借鉴海南省的成功经验,建立境内免税店,更好的为国内消费者服务。

(三)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网络海外代购监管面临法律盲区。我国应尽快出台《网络代购质量管理规范》、《网络代购行业准则》等法律法规,健全网络代购市场准入机制以及商品代购投诉处理机制等,让网购纠纷解决有法可依。

(四) 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和维权意识

网络代购风险始终存在,消费者在代购时应提高警惕。在选择商家时必须慎重,最好选择有较高知名度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而对于私人开建的代购网站,可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后再决定是否消费。在收货时,务必要先验货,再签收货物。相关部门也应适当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海外代购时,要对产品的价格和质量进行充分了解,熟知要购买的品牌在国外专柜小票和发票的格式。此外,消费者代购时选择第三方担保支付,在收到商品并查验之后再确认支付。在发生纠纷后,要向警方及时提供对方详细信息,掌握有效的销售凭证,避免发生败诉风险。

基金项目:

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4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当今社会网络代购乱象的分析与研究”(项目编号:14C314)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项琳涵(1995.04-)女,辽宁葫芦岛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