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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消费教育工作,进一步创新教育方式,增加教育内容,扩大教育范围,正确引导消费,促进消费者更新消费观念、合理消费、科学消费和理性消费,促进形成和谐有序的市场消费关系。我所积极探索新路子,采取多种措施,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实施,通过各种手段创新维权工作,进一步推进了消费维权工作更加深入有效地开展。具体做法是:
1、构建和完善消费教育网络。为构建完善的消费教育网络,我所积极筹备,精心组织,快速行动。一是成立了“××工商所消费教育中心”;二是在辖区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监督站的*个“一会两站”站点设立消费教育联络点。从而在网络组织机构建设上保障了农村消费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2、组建“3.15志愿者消费教育宣讲团”。由热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士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消协的委托运用个人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做好各消费教育基地的消费教育培训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专业知识和咨询服务。据统计,自该“宣讲团”组建以来,已举办各类消费知识讲座、培训和开展相关消费教育活动二十余次,受教育人数达千人之多。在专业师资力量和人员配备上有效保证了消费教育工作在农村的广泛开展。
3、制订年度消费教育工作计划。我所制订了消费教育工作总体规划;消费教育基地制订了具体的消费教育课程和内容。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包括正确消费观的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消费科学知识的教育和先进消费文化的教育等内容的消费教育活动。把对农村消费维权监督员的培训和对农民及中小学生的消费教育作为今年的消费教育工作之重心,充分发挥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和消费教育网络的“双网”作用,大张旗鼓地开展农村消费教育工作,切实营造起形式多样、渠道多种、参与广泛、力求实效的良好消费教育氛围。
二、充分发挥职能,提供真实消费信息和维权服务
为更有效地发挥消协的社会监督职能,向消费者提供更为真实详细的消费信息,我所多次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相关商品和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消费调查,并利用互联网及时通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真实、准确的消费信息的同时也给相关经营单位敲响了警钟。
1、为确保节日期间消费者能够安全、健康、放心消费,我所在春节、双周等节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食品市场进行了检查*次,检查经营户*户次,查获假冒伪劣商品*瓶袋。通过节日市场整顿,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了一个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
2、针对家装市场相对混乱的现状,我所于09年四月份对家装市场进行了一次消费调查,通过实际调查后发现,目前家装公司(单位)还存在以下普遍问题:一是家装资质问题非常突出。目前本地的家装公司(单位)均未取得相应的家装资质证;二是家装合同问题未能规范。被调查的十家家装单位与客户所签订的家装合同各不相同,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合同文本;三是家装专业人员问题。大部分家装公司(单位)并没有相对固定的持有相应资格证的项目经理和设计人员,施工人员也是临时雇佣的,整个家装队伍属于临时组合的“松散型”的。四是家装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问题。大部分家装公司(单位)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的甚至无任何的制度规范。
三、推行“多网整合”,提升监督网络作用
为充分整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监管网络资源,实现有限资源的优化利用,减轻基层组织负担,有效发挥基层监督网络的功能,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监管水平,在借鉴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我所于去年上半年着手进行“多网整合”和“多员合一”工作。
“多网整合”就是整合工商、质监、农业、卫生、食品药监等部门原基层监督网络,以消协分会、各乡镇消费维权监督站及村级消费维权监督点为基础,建立覆盖各乡镇(街道)、社区、村的基层消费安全维权网络。在每个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监督站,站长由各乡镇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兼任,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设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监督点,聘请*名以上监督员(其中1名为村妇女主任),统一称为“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监督员”,实现“多员合一”。各部门共 享网络信息。此举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行业自律、社会参与、行政监督”的消费安全维权监督网络,同时也为更切实有效地发挥监督员作用提供了保障,从而达到营造更好的农村食品市场消费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目的。
1、对成绩突出的监督站和监督员进行表彰奖励。通过考核评选,20xx年初共评出先进监督站*个,“十佳消费维权监督员”*名,从而进一步调动了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站和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如“五一”前夕,××乡××村金某在帮本地亲戚办喜事燃放爆竹时手被炸伤,该村消费维权监督员立即与××消协取得联系,在第一时间介入并直接参与而及时成功调解了该投诉,这也证明我们的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正在逐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在完善和发挥农村消费维权网络的同时,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基层消费维权组织网络,提高维权能力。我所逐步在辖区各大商(市)场、社(景)区、学校建立起较为系统、规范的消费投诉联络站。根据申报和审核,于去年10月份正式成立了首批63个投诉联络站。并于20xx年10月召开了首批消费维权投诉联络站 “消费.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座谈会。对联络站成立后的工作职责和相关工作要求作了说明和布置。同时结合座谈会对投诉联络站进行“消费.节能.环保”的专题宣传教育,具体包括节约用粮、用水、用电、用油、用纸等系列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崇尚节俭,反对浪费,保护环境资源,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行为,树立可持续消费观。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开展的一些符合当地实际且富有成效的创新性工作也得到了上级消协的充分肯定。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消费争议仲裁工作还未有效开展、消费法庭的实际作用还未有效发挥、消协组织和维权网络的实际维权水平和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等。
四、今后的工作思路
今后我所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以消费教育为抓手,构建和推进消费指导体系建设。
1、依托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和消费教育网络,大量开展农村消费指导工作。通过“一会两站”利用消费教育中心、学校、基地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消费教育和指导工作。重点是提高消费者科学消费的观念,培养消费者合理选择、使用商品与服务的能力。
2、充分发挥“3.15志愿者消费教育宣讲团”的作用,运用“宣讲团”成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做好各消费教育学校和消费教育基地的消费教育指导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专业知识和咨询服务。
二是以维权网络为依托,进一步增强消费维权能力。
1、以“多网整合”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社会参与、行政监督”的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更切实有效地发挥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监督员的作用,从而达到营造更好的农村食品市场消费环境,切实保障群众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的目的。
2、发挥各大商(市)场、社(景)区、学校建立起的投诉联络站的作用。妥善解决消费者在本企业(单位)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配合消协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承担消协布置的对商品和服务调查事项,及时向消协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等消费信息。
三是以创建规范为基础,努力提高社会公信力。
1、以创建规范化协会为起点,加强××消协在组织建设、内部管理、履行职责和办公设施等方面的规范。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自身行为,全面履行法定职能,努力提高消费者协会在社会上的公信力。
一、当前网络消费维权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经营主体难以确定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对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申请人只需向省级以上通信管理部门办理较为简单的备案手续即可。因此,绝大多数网站主办者都以“非经营”为幌子仅办理备案手续。获得ICP备案号后,却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且不公开主体身份信息。如有违法行为发生,引发消费纠纷、即将被执法机关调查时,就会“放弃”原有网站,一时间“销声匿迹”。之后又改头换面重新备案一个新的网站,由此而产生了大量的“死户”、“黑户”网站。更有甚者,连起码的备案手续都不履行,便开展网上经营活动,虚假信息充斥其间,警觉性较低的消费者极易上当受骗。由于无法查找侵权主体。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类似现象在某些大型购物网站上也屡见不鲜。网店并不依托实体商店而存在,仅凭个人身份证号码即可在网上注册、开店。如果以虚构或盗用别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发生纠纷后,真正的侵权主体很难查找。即使店主以真实身份注册开店,要逃避侵权责任也轻而易举,他完全可以在“东窗事发”后,以其他的身份信息重新注册而另起炉灶。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因维权成本过高而选择忍气吞声。
(二)网络经营登记存在争议
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是明确经营者身份的有效措施。但目前人们对于从事网络经营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争议较大,有不少反对者,打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旗号。笔者认为,正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应当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首先。网络经营与实体经营行为并无实质上的区别。网络经营仍然要实现货物收发、货款收付等现实的行为,经营者的最终目的是营利;而消费者的目的是获得中意的商品或服务,并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只不过交易中的某些(或大多数)环节通过互联网这种媒介来完成,这与在实体商店购物的区别仅仅是手段和方法上的不同而已,实质上并无区别。其次,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无论何种形态的市场主体都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网络经营者也无非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某类市场主体之一,因此,要求办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本是无可厚非的。此外,关于是否应当登记还存在某些认识上的误区。有人认为,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就必须照章纳税。事实上。纳税与办理营业执照并无关系。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国家的公民,即使未取得营业执照,也要因自己的劳务报酬、财产转让甚至存款利息等收入依法纳税。
(三)维权和监管技术手段尚需完善
由于技术手段上的制约,网络维权又面临取证难、确定证据难等诸多瓶颈。以致消费者维权成本相当高,而相对来说,网络经营者的侵权成本却很低,因而,网络购物就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现象滋生的温床。
二、开展网络消费维权的初步尝试
(一)开展两项培训,提升监管与维权队伍素质
近年来,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开展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管探索。一是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市局专门成立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课题组,由市场科负责具体工作,并与消保科、12315指挥中心等通力协作,联合开展网络消费维权工作。同时,抽调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工商业务素质的人员到课题组具体从事监管和维权工作,并通过法规培训、综合业务知识竞赛、经验交流、挂职学习等方式,提升监管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二是开展互联网技术培训。针对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知识以及电子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等一系列专门知识,开展业务培训,邀请大学教授、专家讲课。同时,派专人赴北京工商局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及相关技术。为深入了解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执法人员刻意上网购买商品,亲身体验和直接感受网购的全过程,从中探寻维护合法权益和实施有效监管的突破口。目前,已集中开展了4期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参训人员达412人次。
(二)明确“两类主体”,把握网络维权的关键
明确网络经营主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关键。通过开展网络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分别对电信、网通等网络营运商进行调查摸底,并在省通管局的大力支持下,对全市范围网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核查与清理。全市主要存在两类网络经营者:一类是网站主办者(或称网站所有者,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他们通过建立网站为自己或他人广告和商业信息,少数网站还提供交易平台:第二类是利用他人网站广告和商业信息,创造交易机会,少数以网站为平台从事交易行为。据此。市局决定将上述两类主体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监管。
(三)建立“三项制度”,完善维权和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网站备案制度。掌握基础信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发了《网络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于2008年10月1日在全市范围实施。一方面要求网站主办者将主体信息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开,实行网上“亮照经营”:另一方面对于网上经营者(非网站主办者),则由网站主办者在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即为之提供广告或交易平台)时,对其身份信息加以审核、保存,保存期限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一旦网上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可根据网站主办者保存的信息对其展开调查和处理。通过对全市2035条网站数据逐条清理、核查,剔除无效和未经营网站。二是建立网络12315申(投)诉专项处理制度。涉网申(投)诉,统一由我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组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和处理。要求网站主办者建立内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同时网站主办者必须在首页下方提示消费者,在遭受侵害
时,可直接拨打12315举报。三是建立网上巡查制度,实施动态监管。执法人员对全市经营网站实时开展巡查,浏览、搜索、核查各类经营信息,从中搜寻违法违规线索,并结合实地巡查、现场检查、经济户口比对等对网络经营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截至2010年3月,已受理消费者投诉37起,并结合网上巡查,共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各类网络违法案件56起,实施行政指导7起。
三、建立网络消费维权新机制的构想
(一)尽快出台明确网络经营者主体身份的法律制度
维权的前提是明确侵权主体。国家工商总局草拟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第10条,作出了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应规定,对于明确网络经营主体,进而确认侵权主体将发挥重要作用。但这一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该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个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向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也就是说,从事网络经营的个人只有具备“条件”,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暂不具备“条件”的,则向网站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登记注册需具备的“条件”较为含混,应当制定相应的细则加以明确,便于操作;二是不具备前述“条件”的个人建立网站,成为网站经营者的,如何为自己办理实名注册呢?《办法》未作规定,建议作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笔者认为,应当在《办法》中明确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要是建立网站,为他人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经营者就应当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而不以是否具备“条件”为标准。
(二)加快建立网络交易监管系统
由于互联网在虚拟空间上的无边界性,决定了网络交易的跨区域性。笔者建议,尽快开发和应用全国工商机关统一的网络交易监管软件,提供网络违法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保存等功能,方便各地工商机关实现上述功能的对接,便于各地实现跨区域合作执法与维权,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将12315延伸到互联网,要求网站经营者在其首页设置12315投诉举报链接,与工商机关网络交易监管系统相联,并由该系统对投诉、举报进行智能化处理、统计,分配和指派具体负责调查和处理的机关,做到对待消费者投诉“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成立机构,配备专业人员
根据我们前期探索的情况来看,目前,象淘宝、易趣等较为大型的网上商城式的、能够提供交易、支付平台的网站,为数不多,而且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的一些大城市,而其他地区的网站主要是商业信息,或者为自己和他人的实体商店做广告等。因此,建议在市、州一级工商机关设立专门的网络交易监管机构,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所、支队等,配备专门的维权和执法人员,实行集中监管。主要负责对本区域网络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并配合开展好跨区域的维权和执法行动。
摘要:伴随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网络消费群体日益增多。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文将对电子商务下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能够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所裨益。
关键词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而赢得消费者青睐。据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3.02亿。但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分散性等特点,网络消费维权问题逐渐凸现。本文将在研究网络消费交易特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网络消费侵权的问题和现状,并提出建议对策。
1、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
1.1 虚拟性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商品查看通过网页文字或图片介绍,交易磋商通过聊天工具或电子邮件,支付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化支付完成。不法经营者利用信息传播手段,可于瞬间传播各类虚假信息,甚至进行网上欺诈,为网络消费维权带来极大挑战。
1.2 开放性
互联网是一个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广阔空间,信息传播飞速、覆盖面广。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拥有更多选择空间、更透明的价格,足不出户从全国乃至全球市场选择喜爱的商品。但开放性也使得对不法行为的规制带来困难。
1.3 分散性
网络交易中, 消费者的决策时间短,购买次数频繁;消费需求差异大,商品替代性强、需求弹性大;网上销售商品价格低廉,单笔购买金额相对较小。分散性的特点使网络消费侵权事件易于频发。
2、网络消费侵权的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网络消费侵权事件屡屡发生,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损害,主要表现在:
2.1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受限
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联系来自于虚拟网络,消费者很难见到真实完整的交易商品。消费者完全凭自身感官或经验去识别判定产品质量和性能。[1]二是经营者身份信息不清楚。经营者申请注册时仅将信息以上传图片形式供网站审查,造成网络经营者身份信息不明、监管难度大等问题。三是经营者在竞争中想法设法进行信用度炒作,“刷信用”的事件层出不穷。
2.2 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犯
一是不法经营者通过任意拦截个人电子邮件,获取其通讯内容,未经同意向电子邮箱投递大量的推销广告。二是要求消费者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将信息资料出卖给其他网站牟取暴利。
2.3 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一是消费者通过网络与商家签订有关契约,这些契约内容一般由商家事先准备好合同条款,具体执行中消费者会对契约的效力和约束力等问题产生异议。二是条款由商家制定,难免会存在一些违犯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的条款。
2.4 网络消费者求偿权实现困难
一是部分网店是“无开办资金、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固定从业人员”的“三无店”,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在侵权事件发生后难以找到现实经营者。二是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异地传输的特点,造成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取证难。三是网络消费者与经营者可能远隔千里,消费者无法确定经营地址和管辖法院,造成诉讼难的问题。
3、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对策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网络消费者投诉量也有所增加,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将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市场的信任与支持,阻碍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繁荣稳定的网络消费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3.1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体系
一是加强对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按照“新消法”规定,要求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建议建立强制性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登记制度;对未成年人隐私权进行特别保护。
二是加强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网络经营者必须履行真实身份和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披露义务,对其主要营业场所、真实注册地点、实际交易地点,法定代表人、交易流程、价格信息、退换货信息、有效通讯联系方式等进行披露,妥当保存交易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
三是加强对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独特之处,拟定标准的格式合同范本。对格式条款的形式加以规制,即交易合同如有限制或排除对方权力或者相关免责事由的,经营者应加以着重或说明。
四是加强对网络消费者退换货权和求偿权的保护。按照“新消法”有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执行“无理由退货制度”; 落实“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在网络消费合同管辖问题上,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即由消费者住所地专属管辖。设立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网络消费者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纠纷。
3.2 加强执法队伍和机制建设,提升网络市场监管效能
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培训。通过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让其快速掌握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计算机应用及网络知识、电子商务实践知识以及国际电子商务法规则和处理电子商务纠纷的方法等,提升网络消费维权工作水平。
二是建立网络市场准入制度。建议由政府职能部门对网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加强实名注册制度监督管理。对商店的开设在技术标准、经营范围、资金规模、商店住所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电子营业执照,有益于消费者做出正确判断。
三是完善网上投诉查处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2],接受异地网络消费投诉,并将投诉材料交由相关部门查办,使消费者在维权时不需要考虑地域限制和维权成本的问题。
3.3 完善社会化管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一是建立权威的行业自律机构。通过建立多方参与、专门化、权威化的行业自律机构,建立规章制度以及业内交易规则,使其成员自觉维护合同内容的公平合理。如北京电子商务协会建立的“12315绿色通道”,通过积极呼吁电子商务企业加入、推广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经验,营造诚信经营市场环境。
二是建立第三方网上调解机制。在完善交易内部解决机制的同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ODR解决模式,由消费者协会、商业协会等中立组织,建立权威的网上投诉网站,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
三是建立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由消协组织构建一个第三方信誉评价机构,具有涵盖电子商家的基本信息、产品信息、交易情况、信用情况的权威数据库,在各电子商务网站作链接,对每次交易作信用评价,供检索查询和监督。对经营者进行奖励或惩罚,形成网络消费市场良性竞争。
3.4 普及网络消费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自我防范能力
一是学习运用网络消费的基本技巧。消费者应通过网络或电话对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确认其资质和信誉度,选择正规网站进行网络购物。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文和有关送货退货规定。在提供个人情况和财务资料时应少暴露私人信息[3]。尽量采用货到付款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付款。
二是保存好电子购物单据等证据材料。在网络购物前,与商家协商开具发票购物凭证。运用电子截图保存聊天记录、购物交易规则、交易流水单号。如采用汇款方式支付,保留汇款单存根。收到货物之后,如有货物毁损、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拍照记录,保存快递单,以作为纠纷处理证据。
三是采取积极手段进行维权。网络消费一旦发生侵权事件,消费者应在第一时间与卖方联系,向购物网站、消费者协会投诉。政府职能部门和消协组织,应采取开通专门网站、接受电子证据、保护维权隐私等措施,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方便,逐步在网络消费市场中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
总之,网络消费维权是一项系统工程。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通过加强网络执法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网络购物环境,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一、总体思路
任何一个痛点问题、难点问题,都会有多种不同的解决方案。比如:加强行业管理、完善国家立法、强化企业自律、建立维权机制、创新运营模式。针对预付式消费存在的痛点问题,解决方案亦有多种。比如:从事前管理入手,强化预付卡发行的备案审核;从事中监督入手,加强预付卡服务的日常检查;从事后维权入手,提升预付卡消费的维权效能;从国家立法入手,构筑预付卡管理的法律框架;从企业自律入手,促进预付卡企业的诚实守信;从集中整治入手,规范预付卡市场的经营秩序;从部门协作入手,健全预付卡监管的科学机制;从宣传教育入手,营造预付卡消费的安全环境等。这一系列的思路突显了“管理与创新共进,监督与自律齐抓”的基本模式,但站在标本兼治、促进发展的高度,还应找好技术的支撑点,找准数据的结合点,找对网络的切入点,把大数据有机地贯穿其中,科学地融入其中。本文以“紧密结合信息技术”为主线,以“切实解决痛点问题”为目标,以“着力创建网络平台”为核心,争取运用大数据、拓宽大思路、解决大问题、促进大发展。
二、具体构想
在大数据时代,依托网络技术可以增强监管的科学性、提升经营的规范性、扩大维权的实效性、推进消费的安全性。从某种角度而言,运用大数据可以有效弥补监管不足、维权短板和法律漏洞。笔者认为若从根本上破解预付式消费的难点问题,应当着力打造预付式消费动态管理平台、预付式消费网络运营平台、预付式消费网上维权平台。
(一)找好技术的支撑点,依托大数据构建预付式消费的动态管理平台
从目前的管理体制来看,商务部门承担对单用途预付卡发行的审核备案职责,人民银行承担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职责(本文主要针对的是单用途预付卡),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对预付卡的营负有监督检查和消费维权职责。总的来说,商务部依托已建好的“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对预付卡实现了网上备案、网上查询。客观而言这只是对预付卡的静态化管理。当前环境下构建“预付式消费动态管理平台”实现动态化管理尤为重要。本人认为:构建“预付式消费动态管理平台”应当以“两大系统”作支撑,即“预付卡发卡单位经营监测系统”和“预付卡发卡单位信用公示系统”。一是建设“预付卡发卡单位经营监测系统”。依照国家对预付卡的相关法规以及规范的格式条款设定管理程序。对经营状态、办卡情况、消费记录、有效期限、资金限额、履约情况等涉及预付卡的诸多内容进行动态实时监控,并增设报表自动生成功能。在此基础上还应增设信息异常报警程序,并推行针对预付卡的网上定期报告制度。此外,依托“发卡单位经营监测系统”还应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发卡单位经营监测系统”一旦建立,可以实现网上检查、网上巡查、网上抽查,有效提高对预付卡的监管效能。二是建设“预付卡发卡单位信用公示系统”。根据网络监测情况、消费投诉情况、消费评价情况、实地检查情况以及各地方监管部门意见情况,对发卡单位进行信用分类、设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对信用等级进行网上公示。对严重失信企业、严重违法企业、恶意侵权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在此基础上开设预付卡发卡单位信用等级查询专用窗口,向广大消费者免费开放。
以“预付卡发卡单位经营监测系统”和“预付卡发卡单位信用公示系统”两大系统为支撑的“预付消费动态管理平台”建设启用后,一定可以大大提升对预付卡的网络化、动态化、常态化的管理水平。
(二)找准数据的结合点,运用大数据创建预付式消费的网络运营平台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创建专业的、集中的、大型的“预付消费网”已势在必行。把所有预付卡发卡单位以“预付网店”的模式集中在“预付消费网”上,统一推行虚拟电子预付卡或虚拟数字预付卡。消费者通过“预付消费网”购买虚拟预付卡后,可利用手机终端分期到发卡单位消费。创建“预付消费网”的最大好处在于,便于管理、助于规范、利于发展。可以用信息化手段有效规范和壮大预付式消费行业。笔者认为“预付消费网”应当以“三大融入”作依托,即:融入法律规范、融入制度约束、融入行业自律。一是融入法律规范。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涉及预付卡的具体规定,以软件设定的形式,有机融入到“预付消费网”的每个运营细节。二是融入制度约束。一要融入电子协议制度,签订统一、规范的电子协议,方可购买“虚拟预付卡”。二要融入保证金制度,在行政化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探索推行市场化保证金制度,通过给“预付消费网”按比例缴纳保证金的方式,降低潜在的消费风险。三要融入第三方支付制度,在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一次性支付费用后,收款方根据发卡单位的信用等级,按不同比例转付给发卡单位(比如:信用等级高的,可以把消费者所付款额的100%一次转入发卡单位;信用等级低的,可以把按消费者每次的实际消费分期转入发卡单位)。四要融入资金限额制度,根据企业规模以及记名卡和不记名卡的相关规定,直接设置程序,设定预付消费限额标准。通过技术程序对预付限额进行管控,进一步减少消费者的风险。此外,还应融入实名登记制度、消费验证制度。三是融入行业自律。依托“预付消费网”成立“预付卡发卡单位行业协会”,建立并推行《预付卡发卡单位自律公约》。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行不同行业的《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示范文本》,确保格式条款的公平、公正与合法,有效避免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预付消费网”一旦建立,并与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预付卡发卡单位经营监测系统”、“预付卡发卡单位信用公示系统”以及相关购物网站进行有机对接,相信预付式消费的诸多痛点问题定会迎刃而解。
(三)找对网络的切入点,通过大数据搭建预付式消费的网上维权平台
从当前的网络技术来看,运用微信、QQ等平台,网上调解纠纷的模式已经出现。但严肃性、规范性和成效性尚显薄弱。在大数据的大环境下,网上维权已是维权发展的趋势和走向。故此,搭建预付式消费的网上维权平台已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搭建预付式消费网上维权平台,应当以“四大通道”作保障。即:打造A付式消费网上投诉通道,打造预付式消费网上举报通道,打造预付式消费网上和解通道,打造预付式消费网上协调通道。一是打造预付式消费网上投诉通道。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发生纠纷时,可在网上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投诉书,交于相关机构视情况受理;二是打造预付式消费网上举报通道。消费者或经营者发现有预付卡发卡单位没有备案审核、服务欺诈以及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时,可以在网上直接填好举报内容予以举报,交由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三是打造预付式消费网上和解通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直接进入和解通道,与商家进行先行的交涉和磋商;四是打造预付式消费网上协调通道。针对消费者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投诉,可通过网络平台,由主管部门、消协组织、消费者、经营者、预付消费网三方或四方参与,用文字聊天或语音视频等方式进行纠纷调解。以此,快速高效化解预付式消费纠纷。
三、整体评估
预付式消费动态管理平台、预付式消费网络运营平台、预付式消费网上维权平台这“三大平台”一旦建立,定可形成“网络管理”、“网络经营”、“网络维权”三位一体的信息化机制和科学化体系。如果按照“建设两大系统,实现三大融入,打造四大通道”的构想,分层级、逐步走,我们有理由相信大数据一定能够弥补监管的不足、法律的漏洞以及维权的障碍。预付式消费的痛点问题定会得到有效根治。我们应当坚信,“三大平台”的建设一定能够推进预付卡的安全消费,促进预付卡的放心消费。
[关键词]高校学生 网购 维权 法律
近年来,一种时尚、便捷的消费方式悄然兴起,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产业,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使用和青睐,随着网购商品覆盖面的日益扩大,使用网上交易的人群也日益增多,由网购而促成的消费额明显增加,“网购”正极速抢占着交易市场。而在目前的中国,排除只懂得简单浏览网页的上网人群,在网络的高质量使用人群中,年轻人占据了绝大部分,而在这部分人群中,在校大学生是不可忽视的,占绝对数量的人群。
一、 我国高校学生网上购物的状况
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来寻找你所需要的商品,然后通过电子订单来进行交易付款的一种购物方式。
商家通过邮购或快递公司送货上门的形式发货的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探索我国高校学生网络购物的现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高校学生网络购物方式。高校学生网购的主要方式是B2C和C2C。C2C购物方式有多种,其中最受大学生青睐的是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购物,其次就是易趣网,而在B2C购物方式中,大学生们则会经常用当当网和卓越网来购买书籍。
(2)高校学生网购的主要商品类型。据调查,由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大学生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主要是服饰和书籍,另外,电子产品也是大学生网购的一大类型。
(3)高校学生网络购物选择的支付方式。作为大学生在网购中极为关注的一个方面,网上银行、财付通、支付宝、安付通等,是大学生用得较为普遍的几种网络购物支付方式,这些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的支付方式,不仅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保障,同时也增加了网络购物的安全性。
二、 高校学生在网络购物中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
(1)知情权受到损害
由于网络是虚构的,全球性和开放性便成了网络交易的一大特点,一方面,这为消费者的交易面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另一方面却导致消费者无法全面了解商品的真实信息,。而很多网络经营者为了获取利益,常对商品描述不详或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从这些方面来看,由于无法在购买前检验商品,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被剥削了。
(2)人身、财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在网络购物中,网银支付是高校学生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交易发生后买家确认收货付款的时间往往比较短,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只能获得一小段的时间来考察产品的质量,而确认收货付款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维权就变得异常困难。另外,由于我国网银系统仍处在发展和建设阶段,系统仍很欠缺而且不完善,消费者网上银行财产安全无法到切实的保障。加之为了打开销售渠道,经常有销售者不当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对其商品,这就导致了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了侵害。
(3)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公平交易权因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而受到严重损害。网络交易中,虽然交易双方对效率的追求因大量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出现而得以实现,但是大量采用格式条款,一方面可能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另一方面则对契约自由原则构成了挑战。
三、高校学生在网络购物中该如何运用法律维权
(1)网站投诉:
大型购物网站都设立有网络纠纷处理部门。高校学生在网络购物过程中若遭遇侵权,可将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或交易记录以及劣质产品等作为证据进行举报或投诉。
(2)网上报案:
高校学生在遭遇网购诈骗后,可立即向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报案,一方面,可避免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可为公安部门尽早破案争取时间。
(3)消协投诉:
在发生消费纠纷时,网络购物和普通商品的实体店购物一样,都是可以向省、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权的。另外,作为高校学生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更应该提高警觉,购物时要尽量索取购物凭证等相关证据。一旦已购商品发生纠纷,及时持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但是,对于网购,我们不能仅仅依靠事后的维权,同时也需要个人及相关部门给予相关的预防,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要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门槛,不能一台计算机就设置一个网店。营销的商品也要有所限制,如药品、化学试剂等物品要有专业的经营资质才能经营。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适时增加网购的监管、准入、知情权等相关条款,以进一步维护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
参考文献:
[1]卞慎坤,浅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消费导刊,2007
[2]蒋艾 陈雨峰,浅析网络购物之消费者维权,群文天地,2012
[关键词] 网络团购 欺诈 维权 立法
引言
网络团购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将有相同需求和购买意愿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形成较大数量的购买订单,集体购买,享受集团采购价,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全新的消费形式。[1]在我国,网络团购是网络市场的新兴产物,近几年才开始火爆,团购的“主力”常见于年轻人,主要包括大学生和白领等。团购网站的兴起和火爆,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价格低廉。团购产品的折扣通常低于传统购物网站,它们以超低的价格吸引着消费者,一些商家的折扣可以打倒一至四折,更有很多产品达到了一折以下,甚至出现了零元以及负一元的情况;第二,涉及面广。网络团购的领域小到玩具、手机、软件、图书,大到家具家电、建材、房产等,可谓无所不包,现在更是扩展到了保险、旅游、教育培训、健康体检及美容、健身休闲等服务类领域;第三,便捷的电子支付功能。电子支付功能的发展使网上交易越来越简单、方便、迅速,为网络团购解除了后顾之忧;第四,年轻人潮流前卫的生活方式。当团购成为一种潮流,今天你没有团,就落伍了,因此,追求前卫的时尚群体推动了网络团购的发展。
网络团购可以给消费者群体带来尽可能低价的商品,商家则薄利多销,因此达到了双赢的效果。从经济学上讲,团购将零散分布的消费需求,集合成一种规模需求,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促进消费和生产。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网络团购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导致消费者难以维权。众多团购者货款的集合数额较大,这对违法或犯罪分子是很大的经济诱惑,容易引发通过网络进行的合同诈骗等经济性犯罪的发生,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难以取证,投诉无门,维权困难。因此,如何通过法律的力量来规制混乱的网络团购市场,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
一、网络团购的法律问题探析
(一)网络团购存在诈骗风险
现实中存在某些不法团购网站收取货款后拒不发货、发送假货诈骗团购者的情况,这就导致团购者在参与团购活动时存在着被诈骗的法律风险,而从团购网站的角度来说,也会因为被怀疑诈骗而导致信用度降低,最终影响经济收益。
团购诈骗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一是我国的网络团购业务处于快速成长期,团购网站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入行门槛低,企业启动资金少,经营者利用团购者对团购网站资信状况识别能力差及贪图便宜的心理,哄抬团购数量,造成热抢的假象,在后台随意改变热卖的数据,把一个东西原价虚高,然后再貌似打一个大折扣,其实比原价优惠不了多少,有些团购网站还会把销量标的非常高,以此吸引消费者,这样获得众多团购者的货款,在收到货款后立即关闭网站;二是有的团购网站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维持,公司并未注销而开办者却不知所踪,收取货款之后也未按照团购约定发货,其后也不退还货款,网站告知的线索并不能使消费者找到网站开办者。三是百度、360等搜索引擎通过竞价排名,把有一些诈骗网站或“钓鱼”网站排在前面,由于团购者一般来说更偏向于选择排在第一位的网站,导致选择这个网站而受骗。
(二)消费者难维权
针对团购网站上的商家服务缩水,货不对板,假冒伪劣等行为,由于消费者在网络团购时支出的金额较小,出现纠纷后大多不愿投入太多精力维权,只好自认倒霉。目前,团购者如果遇到消费纠纷,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正规的团购网站通常有专门的客户维权中心,在遭遇团购陷阱时,可以向客户维权中心反映,由客户维权中心与商家进行联系沟通,寻求解决办法。可是若遇到网络欺诈或者不正规的团购网站,则无法通过客户维权中心来维权。[2]二是团购者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产品质量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地域的限制性,甚至由于管辖权和证据问题,造成法院也很难受理诉讼请求,因此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是往往投诉无门。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网络团购的法律法规,针对网络团购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导致大量纠纷无法顺利解决,售后服务更没有保障。一方面,团购产品陷阱、售后无法保障、消费者维权难、缺乏行业规范,亟须相关部门出台行业规范。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证制度。特别是申请ICP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要求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注册资金大于等于100万元的内资公司,这规定说明团购网站的经营者必须是独立的经营实体,而不能是个人。而目前,国内大部分团购网站并没有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所以更容易发生欺诈。[3]再加上网络的虚拟性与宽泛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部门管理的监管和执法难度。因此,亟待出台针对团购网站经营行为的法律和规范,完善网络团购的法律环境。同时,明确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主体,也应当对网络团购市场进行管理。
二、相关国外立法借鉴
(一)美国
美国是最早兴起团购网的国家,其对团购网站的准出入也没有具体规定,但是网站在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身份证明、住址、办公地址、服务类型等信息。同时,在网站的经营过程中,政府会通过信用评级的方式对网站进行严格监管,付款后未收到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向美国国家职业经理人犯罪投诉中心和美国联邦调查局共设的美国网络欺诈投诉中心进行投诉。该中心接受投诉后,由包括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第三方分析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一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网站有可能面临高达上亿美元的巨额罚款。[4]由此可见,美国的网络团购,在注册登记、事后监管、投诉处理各方面都充分的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因此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欧盟
欧盟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内容有:消费者在自己家中购买商品服务会获德详实的信息,多种多样的选择以及低廉的而价格。在诚信建设方面,欧盟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历和债务),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数据等方式来达到增强诚信的目的。《远程销售指令》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带进攻性的市场技术的侵犯,也会受到供方给消费者的不足和不适当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对用信用卡支付时可能带来的欺诈和错误风险。
(三)德国
德国于1997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在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方面,虽然该法同意服务提供人可以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但要求应先将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与目的告之服务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经服务使用人的同意。同时,该法也赋予服务使用人撤销其同意的权利。在达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资料即应删除,若传输与服务使用人有关资料与其他服务提供人时,也应告知服务使用人。
三、对规范网络团购市场的建议
(一)完善行政监管制度
在网络团购市场的准入制度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5月30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已经做出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那么工商部门就应该依据该办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能。
在网络团购的网络广告规范方面,传统的广告法对网络广告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现在网上虚假广告泛滥,引诱欺骗着消费者,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构成巨大的威胁。[5]针对搜索引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更应该提出强制性要求,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因为它相当于收了这些诈骗网站的费用,给它做了虚假广告。因此要尽快规范网上广告宣传的具体法规,如果广告存在假和违法内容, 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网站经营者、搜索网站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二)培养安全团购意识
相比其他方法和措施,消费者自身更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在网络团购行业规范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政府和消费者保护协会应该加大对网上团购的安全风险等知识进行宣传和普及,通过多种途径向消费者宣传在团购中应注意的事项,例如消费者在团购时应尽量选择正规、知名、规模较大的购物网站,在参团前要仔细地查看商家的相关信息并认真阅读服务描述、消费规则,在支付过程中要对支付页面、消费时限进行截图,付款完成后要保留好确认短信、确认页面,以防以后发生纠纷。一旦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团购中受到诈骗要及时向工商机关、消协和公安机关反映,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完善立法
要对网络团购这种新型消费模式进行法律规制,保护团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制定或完善,使团购者在发生消费纠纷后有据可依:首先,应制定针对团购网站的管理规范。可以结合国外立法的优秀经验,比如,明确团购网站市场准入的统一的注册的条件、出台网络团购所推商品应当符合的产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标准等。其次,应制定关于商家、团购网站、以及消费者三者之间关系的规范,明确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的连带责任,可以加强团购网站的责任承担,如要求团购网站承担对商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担保义务等,避免再出现纠纷时团购网站和商家互相推诿。第三,应确立团购消费者受损救济体系,明确相关的处理程序,供团购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适当的救济途径可供选择。第四,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家或者团购网站承担举证责任,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所在地专属管辖权,以保证消费者诉讼权的实现。
四、总结
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依法治国的精神的逐步深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电子商务及网络团购方面的立法水平也将随之提高也更趋完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得到更完善的保护。网络团购得以向正规,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邵平.浅谈网络团购.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 年4 月号上(总第366 期).
[2] 法桥・互动.法制文萃报. 2011-04-30第14版.
[3] 洪璧.我国网络团购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现代经济信息.
(一)大学生网购特点调查
1.信息获取迅速
大学生一般具有良好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比一般消费者更为熟练地进行网上商品检索、筛选以及支付。此外,大学生作为一个群体,无论生活还是学习都是集体化,对于网购有更多的交流机会,群体信息交流更为及时迅速,在网络商品的信息交流及选择方面较之普通消费者优势明显。
2.消费心理大胆
一般消费者由于不熟悉网络购物环境,其消费心理趋于保守,而大学生依仗对计算机的熟练使用,往往会对自己所筛选出的信息盲目自信,对网络购物风险的预估偏低,从而导致其消费更为大胆。
3.单次消费数额高
大学生独自在外求学,往往有固定的生活费,其消费行为缺乏家长监管,自行支配财物的能力及限度相较于同样对网购不陌生的初、高中学生来说更大,单次消费金额以及月消费总额较高。调查显示,南京地区大学生平均单次消费在100元以上的占63%。
4.消费理性不足
根据调查,在大学生选择网络购物的原因中,方便快捷占第一位,达到32%,价格便宜占第二位,达到27%,其次才是商品种类多,不受时空限制等因素。而在选择商品时关注的信息中,排第一位的是价格,其次才是质量和买家评价等。在网络购物方便的运送模式和低廉的商品价格面前,大学生消费者往往会忽略质量、交易安全性等因素。
(二)大学生网购侵权情况调查
便捷的信息获取、大胆的购物心理、较大的消费金额以及非理性化的消费动因,既是大学生区别于一般消费者的特点,也容易使得大学生比一般人更容易陷入侵权的陷阱。
1.侵权类型
据调查显示,受访大学生中有73%遇到过商品质量问题,有40%遇到过价格欺诈,有33.3%的同学表示遇到过商家发货严重迟延而未能在约定日期内收到商品,有18.8的受访大学生表示自己的个人信息曾被泄露,还有其他侵权形式诸如线上线下承诺不一致,售后服务无法保证,已付款而未收到货物等。
2.维权方式
据调查,最受大学生消费者信任的监管机构或组织第一位是消费者协会,其次是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然后再是购物网站的投诉平台。但与此矛盾的是,受访的861名大学生中有540名选择自行协商,有424名通过给“差评”,而通过工商,消协投诉的大学生仅仅只有24名。表示曾维权但未解决,解决了却不满意以及未维权的受访者占到75%,仅仅有25%的受访者表示维权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二、网购侵权原因的一般分析
大学生在网购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仅是网购侵权现象的“冰山一角”,但却具有典型意义,反映了普通公众在网购中集中出现的问题。本文认为,导致网购侵权产生的一般性原因主要有下几个方面:
(一)非理性的消费心理
如上文所述,重价格而轻质量,是大学生网络购物的首要选择,有时甚至“知假买假”,这也是普通人经常出现问题。如果说商家存在侥幸心理的话,那么一般消费者也存在侥幸心理,希望用低廉的价格“捡便宜”,而大学生消费者熟悉网络,习惯使用网络进行信息删选,自以为掌握的信息充裕,更容易产生这种侥幸心理,从而陷入侵权者设置好的陷阱。
(二)部分商家缺乏诚信
在欠缺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商家缺乏诚信是导致侵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并且和实体交易不同的是,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使得商家可以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无法“找上门来”,这使得部分商家肆无忌惮地牺牲信誉以获取利益。根据调查,相当大一部分的消费者认为网络购物侵权现象的发生是商家缺乏诚信所直接导致的,达到了受访者总数的44.3%。
(三)商家评价指标的误导
消费者往往是注重口碑的,网络购物的“口碑”来自各个商家的评价指数,在买卖双方互不相见的网上,一个“好评”可能意味着多单生意,而一个“差评”也可能导致销量下滑,所以卖家会不惜一切提高好评率,甚至运用评价体系打压同行,类似“职业差评师”的职业应运而生。目前来说,网络购物的评价体系鱼龙混杂,各大购物网站均有自己的评价标准,没有权威的第三方评价体系,这给商家找到了漏洞,无论是利用虚假交易虚高评价还是运用技术手段修改评价,都给消费者带来误导。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调查发现,在受访的861名大学生中,有56%的人认为导致网络购物侵权现象频发的间接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的缺失会导致一些列问题,例如监管力度不够,投诉机制不畅等。正如本课题组在南京市工商局走访调查的:“要净化网络购物环境,最需要的还是一个好的、有效的规则,我们现在的规则还不够完善。”之所以网络购物侵权频发、消费者维权困难,用现在流行的话说,就是“顶层规则”设计的不完善,而这样的理想“规则”是需要多方面完善的,涉及准入登记、市场监管、事后追责、立法和诉讼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的相关制度在这些方面也存在相当大的缺陷。
三、网购侵权原因的具体分析:基于机制保障的思考
上述原因可具体可归结为:对于网购缺乏必要的监管以及保障机制。具体体现为:
(一)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规范网络购物的法律,仅有效力等级较低的公安部《购物网站网络构架标准》、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1年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部门规章。在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的情况下,难以对网购侵权行为给予有效的规制。
(二)市场准入制度尚未建立
在B2C和O2O等商家对顾客的模式下,网络购物自身所体现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上,而C2C这类个人对个人的模式则侵权现象频发且侵权种类多样化。这是因为B2C和O2O模式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互动,而商家往往是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过,有行政法规或规章约束其行为。但在C2C模式下,个人经营者只需要在购物网站的管理下进行申请与登记,未有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资质审核,根本没有准入限制,往往导致整个网络市场鱼龙混杂,经营主体亦不明确,这为商家规避风险逃避责任提供了温床。
(三)监管机制作用乏力
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使得监管存在很大难度。在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不见面使得消费者不知卖家是谁只能诉诸于监管部门,但现有行政法规对监管主体亦未严格明确。网络交易区别于实体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商家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而导致交易发生地、商家注册地、商家所在地等可能均不在同一地点,容易发生管辖冲突问题。根据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由于“有困难”的规定非常模糊,网站登记地与侵权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往往会互相“踢皮球”。即使有部门愿意监管,但正如前文提到的市场准入机制问题,也使得监管部门无从下手,感觉“有力使不上,有拳无处挥”。
(四)追责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由于市场缺乏准入制度,商家无需缴纳保证金则可申请开店,又无固定经营场所,在商家违法时,该罚谁?怎么罚?对违法商家难以查处,成为一个大难题。另一方面,相关惩罚力度也不够。目前我国专门规范网络购物行为的法规仅仅是行政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罚则规定一般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自行设定的罚则也多为警告,最高额罚款也仅仅为三万元。以上两个方面共同导致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较小,难以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效遏制。
(五)购物网站责任不明确
购物网站是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承担着对在其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活动的监督义务,但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网站是否要为其监管不力需要承担责任?目前相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41条:“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处理。”很显然,该条款仅仅是购物网站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或者侵犯商家商业秘密时所要承担的责任。可以说,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购物网站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所承担的责任。此外,购物网站往往通过其自身优势,与消费者签订“格式条款”,以淘宝网为例,如消费者需要接受淘宝提供的服务就需要与之签订《淘宝服务协议》,一旦出现争议,则淘宝会以此《协议》来免责。免责条款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购物网站对商家所的信息的监管力度松懈,也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无法追究购物网站的责任。
(六)诉讼机制的不完备
在诉讼证明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需要证明交易的真实性。由于证明网络购物过程所有的数据都是虚拟化的,属于电子证据,但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的证据种类里却没有电子数据形式。而且,即使电子数据能够作为证据,由于此类数据易被修改,一旦卖家通过技术方式修改或删除了数据,则双方质证也存在困难。此外,诉讼立案管辖的规定也对消费者不利。网络购物说到底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一般原则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需要消费者进行异地诉讼,维权成本过高,对于消费者不利。
四、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的构想
消除网购侵权现象的关键在于完善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文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监管制度层面的完善
1.完善登记制度,发放电子执照
登记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里最初始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环。通过完善登记制度,由工商部门发放统一的电子经营执照而不是由购物网站进行简单的申请登记,这样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快速准确的知道损害自己权益的商家姓甚名谁,工商管理部门也能及时作出处理,从而避免了“拳头不知往哪打”的尴尬局面,有利于消费者维权。但是,由于此项工作量庞大,不可避免的造成了进度缓慢。就南京地区而言,符合登记条件的网络企业或者商家多大三万余家,目前已完成登记并发放电子执照的商家仅有两百余家。如何快速地完成登记同时又保证登记资料的真实性,成为工商管理部门的一个难题。
2.年检申报
年检申报制度,是在登记制度进展缓慢的情况下,让商家主动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年检申报,工商管理部门再进行资料汇总,从而掌握本辖区内网络交易活动的大概情况,避免信息滞后的一种有效手段。
3.确立统一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的鱼龙混杂,是误导消费者的一个重要原因。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来对所监管的商家进行系统的评级,然后再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消费者。在此过程中,工商部门扮演类似于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角色,由于其权威和客观性,其评价结果更加公正,不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4.明确纠纷管辖问题
需要明确发生网购侵权时工商部门的管辖权,防止两个或多个工商部门互相扯皮,造成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受损害。
(二)技术层面的完善
1.设计“即时弹窗显示商家信息”的风险警示系统
在完善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强制购物网站在商品页面悬挂弹窗以显示商家的注册信息,告知消费者权利义务以及维权途径,让消费者在购物前就为自己的消费行为买一个“保险“,而不是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手足无措,不知找谁维权。这样的方式更能时刻为商家敲响警钟,打消不法商家非法牟利的念头。
2.建立第三方监督平台
工商管理部门正在建设中的评价体系,其资料来源往往是其主动搜集或者企业申报,而消费者也只能被动地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信息。但是,既然在网络交易伊始,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就得不到实现,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地位本来就不平等,因此类似的第三方监督平台应当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让监管者与消费者之间处于一个互动的状态,从而使得监管机构和消费者获得的信息更加准确,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法律层面的完善
1.制订效力层级较高的《电子商务交易法》
欧盟2000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全面规定了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而日本甚至专门为网络购物设立特别法,其《有关电子交易合同和电子承诺通知的民法特例法》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日期采用到达主义原则。这样很好地减少了消费者的顾虑。这些域外立法,都可以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很好的参考。
2.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电子商务与维护消费者权利、义务的相关条款
网络经营者必须提供真实、客观的商品信息以及在规定的时间内须承担退货、换货的义务等条款。明确购物网站的责任,在网站对商家的监管存在过失时,应和商家承担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
3.诉讼法制度的完善
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买卖合同的纠纷管辖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网络交易侵权诉讼中有利于买方的管辖原则,如加拿大魁北克省偏向消费者的管辖权立法以及美国的以“最小联系”原则扩张法院管辖权等”,以降低消费者诉讼成本,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
五、结语
一是12315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基本形成,社会覆盖面不断扩大,提高了消费维权的工作效率。20__年,我们县局把实现维权网络相连、维权信息畅达、维权工作快速、维权效能优化,作为夯实12315维权工作的一个基础性工程,在局机关、全系统分局明确专人负责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上受理工作,制作12315联络分布图,明确12315受理人员工作职责,建立12315受理三类工作台帐,强力推进12315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我局严格按照《江苏省工商系统12315受理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操作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基层分局网上受理的每一起数据录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基层分局,并予以纠正,从而保证了12315网上受理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为了扩大12315的社会影响力和工作覆盖面,我局积极争取县政府的支持,以政府发文形式,在全县各乡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12315“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商场”四进活动,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延伸了消费维权监管触角,提升了工商部门12315社会形象。全县新增12315申诉举报点27个,建立联络点61个,其中学校11个、社区19个、农村23个、商场8个。
二是依托12315网络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消费维权力度不断加大,提高了消费维权的行政执法能力。在消费维权权工作中,我局能够充分依托12315网络,根据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特点,一方面及时跟踪查处消费侵权案件,特别是对那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申诉举报案件,总是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迅速调查处理。06年我局共查处了刘某买药受害、某制售假冒伪劣质油漆等一大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54起,罚没金额63.5万元;另一方面,我局还于4月份专门开设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信息窗口,积极关注全国市场商品质量动态,联系我县市场商品经营情况,进行市场动态和消费维权状况的分析,及时警示和提示消费,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同时,以国家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为依据,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主动进行监测和抽检。06年,我局共对羽绒服、电动车、液化气、石油油料、眼镜等21个商品品种,实施了92个批次的抽检,查处经销不合格商品案件30件,罚没金额20.2万元。
三是以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积极构筑食品安全监管“三大防线”,提高了消费维权的社会公众形象。我局坚持按照省、市局和县食安委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职能,把加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作为践行执法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构建“经营者自律、工商部门监管、社会监督”食品安全“三大防线”,提高12315社会公众形象。首先,开展了开展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整治。狠抓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准入管理,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核准主体资格,按照注册程序审查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对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清退出市场。全县共清查出各类食品经营主体4100户,对863户证照不全、超范围经营或无照经营户进行了整改和清理。其次,在全县食品经营户全面建立食品安全“三项制度”,即食品安全公开承诺制度、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和食品安全联系人制度。全县共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2900份,确立169名联络员和66名监督员。此外,还抓住五一、国庆、中秋、元旦、春节等节日市场重点时段、抓住商场、超市、食品批发户、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抓住儿童食品、奶制品、保健品、肉菜粮等重点食品开展专项整治和抽检工作,有效规范了全县食品市场秩序,创造了良好的食品消费环境。
20__年,我们将按照市局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创新维权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进一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消费维权水平,努力开创消费维权工作的新局面。
一、进一步强化执法资源整合,创新系统内部受理处理机制,健全和完善12315行政执法体系
20__年,我局将在现有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工作体制,强化资源整合,理顺工作关系,建设以信息化为平台,具有“相对集中受理、分工协作办理、应急指挥调度、信息汇总分析、进行消费提示”五种功能相结合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一是建立相对集中受理制度,完善分工协作办理和督办反馈的工作机制。充分依托现有12315信息化网络,及时处理由市局12315网上分流的消费者通过12315电话进行的咨询、申诉、举报;对消费者来访来信等方式的咨询、申诉和举报,分别建立受理登记台帐,对主要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申诉举报案件,由消保科直接受理和处理;对涉及工商
行政管理其他业务范围的案件,转由其他相关科室办理;对工商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由监察室办理;对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申诉举报,直接告知消费者到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建立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消保科督办制度、相关科室限时办理制度以及具体办理程序,确保申诉举报案件,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二是完善消费预警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商品和服务的市场监管。根据12315受理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认真做好数据录入工作,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行消费警示,同时,联合市合科、监管科、经检科等科室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监管,加大查处消费侵权违法案件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制止“霸王”条款,规范服务行为。三是健全消保维权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处置消费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健全重大信息、紧急信息和消费安全突发问题的处置预案,明确各相关科室和基层分局的职责和调查处理程序,提高快速反应和迅速处理消费安全突发问题的能力。二、进一步强化社会资源整合,创新消费维权体制,健全和完善12315社会监督体系
在去年大力开展行业自律和12315“四进”活动的基础上,今年,我局将重点抓好维权监督网的社会资源整合,进一步发挥维权监督员和联络员的作用,把12315行政执法体系向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延伸,通过深化和创新消费维权体制,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消费维权工作。一是在全县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服务场所广泛设立消费者投诉点,引导和督促有条件的经营单位设立消费者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引导经营者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消费侵权责任制度和消费维权承诺制度,尽可能地实现投诉不出门,把问题解决在原地。二是积极争取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的支持和配合,在有条件的乡镇、社区成立12315消费维权讲师团,定期到相关部门参加消费维权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然后进行消费维权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同时,在各行政村、社区继续推进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的建设,方便广大农民消费者和居民消费者就近投诉,及时把消费纠纷解决在基层。三是进一步强化与教育部门的合作,在全县小学生中开展“消费维权知识、食品安全知识进课堂”活动,强化12315青少年维权岗建设;进一步发挥“夕阳红”老年维权团体等维权自愿者队伍的作用,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四是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围绕食品和其他商品建立并严格落实“商品进货检查验收”、“供货单位及商品备案(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以及“重要商品销售去向登记”等自律制度,引导和督促经营者自觉落实,并做好台帐登记管理工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在非传统消费方式中的“反悔权”,它突破了传统的契约自由、契约必须严守理论,更加注重保障实质正义。但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修订不久,且是首次引入“反悔权”制度,因此有必要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探究。
【关键词】
反悔权;消费者;网络购物;冷却期
2013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反悔权制度做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需要我们重视并加以研究。
1 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1.1概念界定
消费者反悔权是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非传统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符合规定的完好的商品享有的无需说明理由即可善意地予以退货并获得退款且无需承担责任的一种合同解除权。
1.2反悔权的特点
(1)单方性。它只能由消费者单方行使,经营者没有反悔权。
(2)无因性。消费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形式反悔权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不必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期限性。消费者的反悔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经营者的权利。
(4)有限性。反悔权的行使的范围是有限且特定的,仅适用于网购等非传统消费方式。
(5)直接性。与传统的可撤销合同相比,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的,无需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
1.3反悔权的性质
消费者反悔权不属于撤销权,因为行使反悔权并不需要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且反悔权可直接行使,无需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反悔权应当属于法定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5款有个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将无理由退货纳入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恰当的。需要强调的是,反悔权是一种法定解除权,而非约定解除权。经营者不得以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事先排除消费者的反悔权。
2 反悔权的立法目的
在反悔权被引入《消法》之前,我国《消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可以说做的已经相对很完善了,例如关于产品“三包”的规定,但是为何还要进一步引入反悔权制度呢?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1、伴随着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发展迅猛。由网络购物的特点决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只能根据商家提供的照片、文字说明、消费者评价等信息选择商品,不能当面挑选,由此造成信息不对称,而又并非商品质量问题,此时不能适用“三包”的规定,如果不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就会导致消费者买到不适合自己的商品而又无可奈何。2、防止冲动性消费。由于网络购物面对的消费群体主要是青年,青年消费者群体的特点是容易受广告、促销的影响,购买一些原本不需要的商品。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可以防止冲动性消费,节约社会资源。3、无理由退货本应当是经营者的一项义务,但义务是消极的,是被动的,而立法者为了更好地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没有将义务施加给经营者,而是将其转化为权利赋予消费者,提高消费者地位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同时又可以发挥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社会治理的要求不谋而合。
3 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
3.1退货标准不完善
首先,法律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哪些商品不适宜退货、谁来规定、如何认定“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等都存在一定问题。
其次,法条中规定退货的商品必须完好,完好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比如打开包装、剪掉衣服上的标识、试穿时剪掉衣服上的扣眼儿等还算不算完好?法律应当进一步完善商品“完好”的标准。
3.2运费承担问题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退回商品的运费只能由消费者承担,如果是因为经营者的过错导致的退货呢?法律应当规定在经营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退货运费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否则由经营者承担。
3.3经营者是否有反悔权告知义务
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是否有义务告知消费者享有反悔权?我国《消法》没有对此予以规定,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对反悔权制度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未在合同签订时说明消费者享有撤回权的,期间不起算,但在6个月内反悔权归于消灭。
3.4滥用反悔权问题
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应当不能出于恶意,如果消费者滥用反悔权,或者同行之间利用反悔权恶意竞争、冒充消费者扰乱竞争对手的正常交易,法律应当采取一定的规制措施
4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除了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退货标准、运费承担、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以及规制滥用反悔权等问题之外,还需要做一些除法律之外的配套措施以进一步保证消费者反悔权的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
4.1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非传统消费中的经营者实名制管理,让消费者能够了解清楚经营者的真实情况,以方便在纠纷发生后维权。另外,公布并完善经营者的交易信用记录,方便消费者查询,让经营者更加珍惜自己的信用,促使经营者自觉执行反悔权制度。
4.2发展第三方先行赔付机构
如360公司已经推出网购先赔制度,当消费者无法正常行使反悔权时,第三方机构能够现行赔付,然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4.3由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专门的反悔权网络维权平台
当消费者维权不能时,直接投诉至网络维权平台,平台在24小时或者某个时间段内必须做出回应,及时介入,积极调查并迅速解决纠纷。如果只靠诉讼或仲裁,由于程序繁琐、成本较高等原因,消费者很难正常维权甚至直接放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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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颜筱婧.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青年科学.2013.
[5]李铭.论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