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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办法》的背景
在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环节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运输企业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而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在以前一直没有专门的许可制度。
近年来,化工企业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过程中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区鑫达工业园区宜坤化工公司发生反应釜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0人,近200m2厂房被毁。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药业有限公司实验车间发生三光气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职工住院接受治疗和观察,其中使用呼吸机进行治疗的重症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 人),死亡1人。这些事故的发生说明,需要加强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需要把涉及使用重点品种的化工企业纳入安全许可范围。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并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安全条件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的新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7章,共49条。包括总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的实际特点,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明确了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依据GB/T 4754 -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我国传统化工行业的分类,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3个典型的制造业(大类)化工行业中,剔除部分化工工艺简单、所用危险化学品量较少的小类行业,并予以公告。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进行公布,拟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作为使用许可品种。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拟以企业危险化学品10天设计用量是否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作为依据。
明确了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原则
根据《条例》“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办法》确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严格规范了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办法》有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件的规定有12条,参照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吸收了“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准入门槛,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三是制度和人员要求。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办法》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明确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和发证程序
根据《条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办法》对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提交材料,如: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等11项材料明确作出规定,并对发证机关具体颁证程序、变更手续、延期手续及证书载明事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变更作了特别规定。企业进行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的条件,一是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情况;二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情况;三是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细则
《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撤销、注销情况,并要求“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根据《条例》要求,《办法》强调了对企业违规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办法》还规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等情况下,对企业的处罚及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违规操作的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管理
前言
注重安全管理,合理运用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办,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同时,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也可以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1 安全管理工作现状
建筑业是复杂程度很高的行业,由于建筑结构复杂,使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材料、设备长期处于流动状态。同时,由于施工工艺和工序的不同,要求从事工程施工的从业人员参与露天作业、高空作业和手工作业。加之施工受到环境、作业条件、工程进度安排的影响,不同工种间不仅存在交叉作业,还经常由于逼近工期而加大劳动强度。因此,建筑施工的危险就可能存在于上述的任何一处细微环节当中,建筑施工的安全施工就会时有发生。
安全管理机构被合并、安全管理人员被精简,专职安全员远远不能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很多安全员技术素质差,对安全管理知识知之甚少,既不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又不能履行专职安全员的职责。在同一工程项目上,总包与分包之间、分包与分包之间、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如不能很好地融和,势必造成安全管理的混乱。另一方面,承包商为满足业主的安全要求,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标准会有所不同,公司总部的安全管理制度与针对具体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也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
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及时、不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远达不到安全施工的要求。特别是大部分工人都是农民工,没有进行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进场后又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差“,三违”现象严重,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持证上岗。不少工程由于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使得本已紧张的工期变得更加紧迫,无形中加重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增加了不少加班时间,特别是夜间施工频繁,增加了安全隐患。其中建设单位安全资金不到位,使施工企业的安全投入捉襟见肘,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安防设施大打折扣,甚至不符合安全规范。
2 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一)及时布控和预防
制定各项针对应急事故的管理措施,避免在事故发生时引起更大的损害的发生。在技术上提高安全级别的水平,选择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的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优先次序进行选择:隔离危险因素;薄弱环节防控;个体防护措施;避难和救生行为;救援行动。制定安全目标、指标、组建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制定管理方案,包括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等;制定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作业规范、管理制度等;加强监督、检查、测量及测试;对危险作业、危险设备、危险场所,加强运行控制。
(二)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
很多事故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彻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各环节都没有严格把关,最后才使隐患变成险情,使险情变成事故现实。因此,要通过对房屋建筑从规划设计、施工建造直到拆迁灭失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对各个阶段的使用行为、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环节建立强制性标准和执行规范,配合质量检测、安全许可、现场检查、技术指导等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工程质量
转变以发动运动式大检查和突击整治建筑安全生产的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采集建筑施工各个阶段的信息,通过对真实信息与强制性标准的比对,确保施工步骤的合规合理,保障施工质量,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事故,通过对累计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科学地分析事故原因,做到事故责任落实有根有据。
(四)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确保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具备专业的技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参加施工作业的从业人员熟练掌握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能,切实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全面的、深入细致的工作。它贯穿于施工项目全过程,必须要常抓不懈,既要不断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材料、施工机械的管理等,更需要企业管理层的重视和广大员工的积极配合,并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和有效措施的执行作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针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环节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成功的施工应该具备很强的灵活性和独创性,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的项目。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为项目的实施制定一个具体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在这个计划当中应针对各种施工环节对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还应讨论包括产品质量、施工方法以及现场安全与健康措施在内的一些具体事情,同时针对不同管理层次的人员,培训的要点和方法也应不同。比如,对于基层的普通工作人员接受的培训,应是通俗易懂,实用的,具体的;对于接触较大风险的特种作业
人员,应按其工作性质进行特殊的、专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于较高管理层的人员接受的培训,则应针对政策法规、管理方法和管理观念而进行。
(六)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
安全问题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始终,安全管理则是施工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尽管诸多成功的工程实践证明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建筑企业发展的引擎之一,但安全管理的投入、绩效和损失仍然不能像工期和质量等一样被企业看作是经营的驱动力。因为,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应该逐步树立起安全就是形象、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需要、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只有这个问题得到解决,安全管理才可能真正成为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挥其对施工项目保驾护航的作用。
(七)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本地建筑业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增强本地建筑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施工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也应制定本企业及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3 结语
施工安全管理在建筑业中已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安全工作的成败决定企业的前途和命运,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建筑业在市场竞争中也逐渐变得愈来愈激烈化,因此,注重安全管理,合理运用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办,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同时,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也可以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罗福午.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事故分析及处理[M].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
[2]廖品槐.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一、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现在建筑工程安全的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果每个要素存在的异常和危险都能得到有效地调整和严格的控制,那么建筑工程中的安全问题就会不复存在。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主要是它的危险源。危险源一般是指一个施工项目整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设备及其位置,也是可能导致死亡、伤害、安全问题、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状态。从整个施工的现场上看,评价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体现了系统论的基本要求,施工安全无小事,凡是涉及建筑施工人员切身安全和利益的事情,再微不足道的安全问题,也要竭尽全力的去解决。同样,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很熟悉施工现场和施工的范围,同时也应该进一步了解施工现场中哪些是施工现场的危险源。例如,通过对整个施工现场施工过程的分析,界定出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施工区域、施工环境、设备、人员等这些是否属于危险源;同时,还要很清楚的了解这些危险源的危险性质、危险程度、存在状况、危险源能量与物质转化为事故的转化过程规律、转化条件、触发因素是什么。
做为管理人员要正确的掌握和分析危险源的相关信息和内在的矛盾与联系,通过分析原因到结果的途径,揭示其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才能得出正确的分析结论,才能采取恰当的安全对策措施。此外,很多职工的私人物品常常与一些仓库和危险性很强的物品一同堆放。很多工地的临时住所居住的建筑工地人员很多,空气流通等非常不好,常常只有一个门,一旦失火,人员难以疏散,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因施工需要,部分施工现场仍然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脚手架和易燃材料作为安全防护物。那么就要注意这些易燃和可燃性的材料要远离居住场所,加强防护管理。
二、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与优化措施浅析
1、坚持“三级”安全培训制度,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是安全工作的基础。
“三级”培训就是业主、总包和施工单位的培训。实践证明:只有通过这三级培训才能使那些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安全意识相对淡薄的进场施工人员,了解或熟悉“入场须知”、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等,从而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防范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这“三级”培训应强制执行,否则不能进场施工作业。目前很多单位特别是个体小型承包队,很不情愿地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一怕耽误施工(作业)时间,二还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常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推托,得过且过。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强调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落实“三级”教育,企业有“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的规定,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企业外部的施工现场都应这样做,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为目的,这也是安全工作的基础。
2、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保证体系
(1)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组织到位、安全教育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努力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抓好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基本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三级教育制度。
(2)安全教育要注重实效,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
企业年初要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特殊工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对新工人的岗前培训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对全体员工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学习《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安全方面的有关标准及常用知识。对一些专业管理人员需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法规、劳动保护与消防、中小型机具、土方作业、现场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垂直运输设备、模板工作、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现场急救等安全常识。
3、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及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手段,是安全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工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应由项目经理组织,定期进行。工程项目组、车间、科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如电焊、气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等应进行专业性检查。春季风大,要着重防火、防爆;夏季高温多雨雷电,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冬季着重防寒、防冻等。节假日前后要针对节假日期间容易产生麻痹思想的特点,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另外在工程或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工程或设备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必要的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4、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首先,要审核安全文件。比如审查安全文件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专项方案是否附有验算结果、详图、文字说明;安全文件的内容是否全面等。其次,要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监理部在工程开工前应检查各类施工设备、设施、机械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现场消防器材是否准备到位;施工现场
生活、生产临时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首先,常规检查: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施工现场大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其次,重点检查。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施工中常发、多发的危险因素重点控制、重点检查。
(3)验收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的安全验收,应对工程实施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验收整改情况。二是监理的安全资料整理归档。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监理的安全资料整理归档,并移交给建设单位备案。
三、运用科研成果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通过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含量,用于减少和弥补人为的错误,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改变传统落后的施工工艺,努力做建筑企业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解放生产力,变手工操作为机械作业,变高空作业为地面操作,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全因素。掌握并运用人机工程学和安全心理学的科研成果,调整好施工操作人员的心理,生理特征和状况,避免员工在情绪低落时出现失常行为,有效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
【关键词】民用爆破工程;安全管理;爆破方案设计
0.引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与销售、运输、使用等一系列环节展开必要的监督检查”,而对民用爆破工程实施有效审批,也是各地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同时,就民用爆破而言,其分类也比较多,其中又以土方石爆破与拆除爆破比较常见[1]。如今,伴随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城市中民用爆破工程也日渐增多,迫切需要规范的管理办法对爆破工程加以规范,以此来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1.合理的爆破参数设计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爆破参数的设计,直接决定了爆破的效果与安全性,而各项爆破参数间又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为此,在爆破方案设计中,需具体结合工程要求与爆破现场,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优化各项设计参数,以确定最佳爆破方案。首先,在土方石爆破中,需先依靠岩石性质来确定最小抵抗线(W)的方向与数值,并选定爆破作用指数(n)与介质单耗药量(k)。其中,最小抵抗线方向需尽量远离正对保护目标,若无法避开,则需适当降低n值,如炮台山大爆破中其面对民房所设计是松动爆破形式,而且对最近的药包曾经实测了7个断面,并对W方向与大小进行了反复校核,后结合药包距离民房的距离,来计算出药量的实际n值,若该值较大,则结合n值调整,确定装药量。另外,k值需具体结合当地地质情况来确定。
其次,在拆除爆破中,其设计方案需结合工程的具体要求,是要原地倒塌,还是定向倒塌,亦或是其它爆破方式,将危害效应控制在可允许范围内,其中,危害效应又主要以个别飞散物为主;而在整个建筑拆除爆破的时候,则需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爆破方案。如兰州某一次高45m,11层框架结构厂房拆除爆破工程中,在其唯一一个倒塌方向距离28m处存在一个高75m的丙烯塔需重点保护,故在拆除爆破中就选用了折叠爆破形式,结果取得了很好效果。又如江苏一玻璃厂主厂房保护性的控制爆破拆除工程中,就采用了“楼上炸楼、楼内炸楼、地坪1.5m以上拆除与三面楼段保护的微距离定向爆破设计方案”,也同样获得了预期的效果。同时,在拆除爆破工程中,为最大限度减低其爆破震动,提高其起爆网路的安全性,就可在明确整体建筑物结构受力特点的基础上对部分承重结构进行预处理设计,以此来削减结构整体强度,便于建筑坍塌,但是必须对预处理后建筑结构安全稳定性加以仔细校核。如上海交大“铸工车间爆破拆除工程”中,就对其原有“工”型的钢筋混凝土支柱进行了加固处理,使之截面达到600mm×1000mm,而后采用预破孔与切割部分钢筋的形式来处理,并在仔细校核了其稳定后开始爆破,结果爆破任务获得圆满成功。
2.规范施工过程,强化爆破安全警戒
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民用爆破过程中,容易发生意外,对此,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爆破工程现场安全监理、负责人与爆破工程师,就需重点加大对爆破现场的规范管理,及时发现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如在实际施工中,相关人员需严格参照爆破操作规程序展开施工,而且爆破从业人员必需接受专业爆破培训并获得爆破从业资格证并后定期参加爆破专业继续教育。同时,为有效规范爆破作业,爆破施工方也需业主约定“七不准”、“五严禁”等相关措施,即从源头上对爆破现场加以控制,在得到爆破工程师允许情况下,方可展开钻孔、装药、连接爆破网格与起爆等作业,并在爆破过程中,具体结合现场情况,对爆破方案加以调整,以此来取得最大爆破效果,确保现场安全[2]。此外,在民用爆破工程作业中,还必须做好爆破安全警戒工作,而爆破安全警戒一般又分为了装药时警戒与爆破时警戒两个方面。其中,前者就要求现场开始装药的时候,必须将所有无关人员撤出爆破现场,并插上红旗警戒示意,以免发生意外;而后者工作主要是由警戒总负责、爆破总负责与警戒人员共同完成,将警戒范围在平面图上具体表明,对进入爆破区域的所有通道,均需安排好岗哨与装备。另外,在爆破之前,需采用书面形式将爆破地点与时间告知相邻单位,使之做好一定准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效应,而且在开始警戒之前,警戒人员说方案中确定的安全范围内设备、人员撤离到核定岗哨位置上,且不可缩小执行警戒方位,确保爆破区内无人员、车辆,后在规定时间内起爆,保证爆破现场安全。
3.构建完全的危险物品现场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政府关于危险物品加强管理中,提出了“改善行业管理基础,构建高效完善的现场监管机制”的总体工作目标。对此,从公安机关角度来讲,一个科学高效的现场监管机制,应该包括监管主体规范机制与监管对象控制机制。其中,前者主要涵盖了公安机关本身现场监管实际组织形式、相关职责的分析与具体的工作制度、考评制度等内容,为的就是对公安机关这个监管主体的日常管理行为加以规范,并充分激发出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与责任性,提高监管效果;而后者则主要涵盖了一系列有效控制监管对象的相关措施,为的就是对从业者行为加以规范,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同时,除了那些个别涉危单位比较少的地区,其它地区均需从省公安氐交层派出所逐层逐级构建“危险品现场监管组织”,而且各级现场监管组织所配备的人员数量,也需结合其所承担的职责与任务。而且为确保监管效果,在现场检查中需对其时间、处置方法等内容加以明确。如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就从《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出发,就爆破物品的现场监管工作提出“计分管理办法”,即针对监管对象所作出的违法乱纪行为,在给予其的对应处罚的同时,还需扣除一定分值,并逐次累计,若扣分达到一定分值,则给予其更严厉惩罚,这样一来,就可具体针对那些虽不犯大错,但小错频繁的非法大户,若其扣分达到一定值,就可给予其取消从业资格惩罚,以此来较好的杜绝监管对象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3]。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民用爆破工程中,只有彻底贯彻落实了国家所颁布制定的各项爆破安全法规,并结合具体爆破工程情况加以调整,就能较好的确保爆破安全,反之,只要安全意识稍显淡薄,就可能出现无法挽回的伤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此,在每一项爆破工程开展前,均需从零出发,将爆破安全放于工作的首位,从爆破方案设计、施工过程规范、爆破危险物品管理等各方面入手,做好爆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因为一旦离开了安全,自然也谈不上质量与效益了。故爆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复杂工程,涵盖了众多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逐步严格出更为安全的爆破技术,以此来从各方面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参考文献:
[1]周凡.水下爆破工程的安全及控制探讨[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4,(08):356-357,359.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青年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提高青工安全意识,使“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公司及上级单位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是指以青年职工为主体,以安全生产示范为导向,以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安全监督管理为内容,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为目的的群众性安全实践活动。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的口号是“安全生产、青年当先”。
第三条“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应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已经开展的青年安全生产活动,要在名称和操作上逐步向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并轨,要紧密结合行业与岗位的实际,按照企业创一流的标准,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集体既可以是基层生产单位或班组,也可以是生产单位或班组中的某一个具体岗位。创建集体中35周岁以下的青年应占全体职工的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若创建主体是具体岗位,该岗位的青年职工平均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五条按照鄂电司团[2001]29号文要求,已经开展了“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的青年集体,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单位必须文明从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在同行业中领先。
第六条“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应悬挂了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标志,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采取行之有效的创建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取得了有代表性的先进经验。
第七条创建集体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符合专业安全标准,在近两年内无考核事故、无轻伤及障碍,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无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安规》考试合格率、工作票及操作票合格率均达到100%。
第三章活动组织
第八条“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活动由厂团委会同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对创建活动进行组织、指导、申报、考核、命名及表彰。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办公室设在厂团委。
第九条“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创建集体的相关成员,指定专人担任岗长或副岗长,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单位要把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与“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志愿者”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发挥综合优势,整体推进工作。要建立创建活动的相关档案,不断规范创建程序,确保创建活动健康有序。
第四章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以网络、报刊等为阵地,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通过悬挂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标语,开展事故反思,组织事故案例教育等活动强化青年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培养青年岗位能手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青年职工技术业务培训序列,通过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方式,组织青年职工系统地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开展事故应急预演、岗位危险预知训练等以安全生产为内容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帮助青年职工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增强安全生产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建立并完善安全性评价制度,指派安全生产经验丰富的青年职工担任岗位安全监督员,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定相应奖惩措施,增强青年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职工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种生产隐患。采取召开事故隐患现场分析会、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等方式,组织青年职工为企业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第五章考评表彰
第十六条申报“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必须具备创建的基本条件,对照《××单位“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考核细则》自评分在85分以上,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
第十七条“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申报创建集体中择优推荐上报,获得上级表彰的单位(班组或岗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核,并取得《证明》。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并获取《证明》。
《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五条 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优先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条件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申请办理许可等事项。但应在取得许可后一年内通过全省统一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取得《证明》。
第六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核题库,制定每年继续教育内容实施指导意见,对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和履行情况负责监督、指导。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考核工作。
第七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网,提供政策宣传、培训指引和考试等工作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八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员档案数据库,并纳入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并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职员工,工作原则性强,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生产单位:
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中级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
2.其他食品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食品经营单位:
1.大型餐馆、供餐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及总部、有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连锁超市及总部等)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2.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4.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拟订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全省统一的培训大纲和要求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促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制订并落实有关整改措施;
(四)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不合格食品召回;
(六)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
(七)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八)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还应定期全面汇总本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召开食品安全分析会和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回顾分析会,查找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食品生产记录,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验收记录、投料使用记录、成品检验及出库记录、销售台账等;定期组织企业开展质量保证体系的内审工作; 参与食品出厂后的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 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汇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提示食品安全信息; 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
1.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2.关键物料供应商的审核和批准;
3.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4.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合格的批准;
6.食品成品放行的批准(放行标准包括该批产品实际生产工艺和配方与已备案的工艺和配方一致;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产、质量控制文件和记录完整;成品检验合格且记录真实、完整;不存在其它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7.批生产记录的批准;
8.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十)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训和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
(三)食品安全专业知识;
(四)食品生产加工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与能力;
(七)其它应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第十八条 报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人员根据单位类型和《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大纲》有关规定,可自行完成考前培训,也可选择参加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有关考前培训辅导。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方式。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高、中、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分别不少于8学时、6学时和4学时。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证明》视为自动失效,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机构具体承担食品管理安全员的考试和每年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考前培训(含继续教育)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具备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4名以上具备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学历和管理经验的师资人员;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培训教室和保证教学正常开展的管理制度;
(四)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培训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法人资质证明;
(二)具有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考核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三)考试机构应具备对考试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并能实时上传至监管部门的设备设施。
(四)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考前培训(含继续教育)的社会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开展培训,并建立详细的学员培训档案,包括学员名单、培训日期、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教材、授课师资等内容,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师资应当参加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开展授课。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增加食品安全操作技能方面的现场模拟培训学时。
第二十八条 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的机构不得对有关工作进行再次委托。
第二十九条 培训和考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委托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招生信息夸大事实或者假借政府监管部门名义,误导学员的;
(二)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规定的课程和学时要求组织培训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开展培训或考试工作的;
(四)机构评估培训效果或考试秩序较差的;
(五)一年累计接到三宗以上关于培训质量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六)培训、考试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七)核实有将培训业务进行再次委托行为的;
(八)其他影响培训和考试公正性、严肃性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专业知识水平和日常履职等情况列入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监管部门日常检查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员抽查考核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况记入《证书》,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一)没有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建康检查或者没有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
(三)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或健康档案的,扣1分;
(四)没有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
(五)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六)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和评价的(包括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理意见等),扣2分;
(七)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八)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按要求报告的,扣2分;
(九)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故的扩大或情况恶化的,扣2分;
(十)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扣2分;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的;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抽查中考核达不到要求的;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不到位;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每年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关键词】水利工程;安全;隐患;制度
国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存在劳务与项目分离问题,不同环节有不同的管理主体和利益主体,而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程是相互作用的关系,这样就可能造成利益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略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进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安全管理体系的不科学。因此,正确认识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办法,对于加强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问题
1.1 安全管理意识低
水利工程建设中,企业往往将经济效益作为第一目标,忽视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低,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偏低,在施工中经常出现设计变更、违规操作等问题,这使得水利工程施工中经常出现安全问题。
1.2 施工环境复杂
水利工程施工环境复杂,且规模大,现场工地分散,交通不发达,安全管理难度大。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安全问题纷繁复杂,例如:爆破中的炸药安全、边坡开挖中的安全支撑、大型机械设备使用中的安全操作等。水利工程施工环境的复杂性导致安全隐患多,安全管理难度大。
1.3 安全事故处理能力低
大多数水利工程远离市区,位于交通不便利、基本配备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消防问题。施工作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少,也缺乏安全防火意识,一旦出现电气火灾,无法迅速扑灭火灾、降低损失,这给水利工程建设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另外,也有不少企业对安全问题抱有侥幸心理,没有按照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这些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而企业的事故处理能力较低,严重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 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2.1 健全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标准化的安全管理
第一,为确保施工的安全,设立专职安全员,并实行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分配到每一个施工作业人员身上,避免盲目的安全管理。对于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地方,专职安全员要加强检查、监督施工,一旦出现安全问题,立即要求施工人员整改。
第二,加强安全法规建设。施工单位根据水利工程安全特点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与此同时,还要完善安全监督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培训考核制度、安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等。
第三,加强安全教育,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等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能力,在遇到安全问题时,能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将其危险性降到最低。
第四,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劳动条件、安全隐患治理、上岗培训等的检查。在遇到安全问题时,立即挖掘问题原因,追究问题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提高安全水平。
通过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以及相关的安全教育、检查活动,实现全员、全过程、全面的标准化安全管理,使作业人员在施工之前和施工的整个过程中都明确施工地点、施工对象、安全注意事项等,严防安全问题。
2.2 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
在水利工程建设现场,适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有助于增强工人的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更好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最常见的安全管理活动就是安全月活动和安全周活动。安全月活动一般保留安全宣教、安全检查、经验总结、表彰先进、制定整改措施等。由于施工作业人员长年在交通不便、环境恶劣的野外作业,业余生活单调,很容易造成加大的心理压力。对此,企业可为员工心理辅导、业余文化活动等,使每一个施工人员都保持心情愉悦,以最好的精神状态工作,也增强施工团队的凝聚力,提高安全管理效果。水利工程建设中需要根据施工阶段的不同和施工环境的变化,开展不同主题的安全月活动。例如:开展消除隐患、遵纪守法活动;开展反违规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周活动中,一般是根据施工内容和施工环境,选择性的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违章、安全隐患检查活动。比如说:严肃查处无证上岗现象,并未避免出现意外伤害现象,加强电气人员的安全教育,避免电气火灾事故;严禁闲杂人等进入危险作业场地、易燃易爆品堆场等。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定期进行安全周活动,逐步将其形成一种活动制度,宣传遵纪守法、文明生产、保障安全、安全第一等思想。
2.3 加强对事故隐患的分析,提高安全性
事故隐患就是安全管理的病根,必须根据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深入挖掘事故的根源。水利工程的事故原因一般包括内在原因、外在原因、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一旦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其隐患既可能是显现的,也可能隐藏着,若没有一双细心的眼睛,那么隐患很可能与我们擦身而过,进而在继续发展演变中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所以,必须从细微处着手,以高度戒备的心理找到隐患,领导要认识到隐患的重要性,积极查找隐患并整改隐患。在现场施工中发现的隐患可以整改的,立即整改,没有条件整改的则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隐患具有持续性特征,需要加强复查,从而避免隐患的持续发展,提高整改效果。例如:在赶工作业中安全事故发生率高,若在深夜作业或连班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分析其是否是因为作业人员的疲累、瞌睡等造成的,若是这种原因,在需要加班加点作业时,安全管理人员在做好安全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安全巡视,控制现场施工作业状态,避免此类事故的再一次发生。隐患是施工安全管理的大敌,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失。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将隐患的分析和整改逐渐形成习惯和制度,将安全意识提升到职业道德层面上,谁不重视安全管理,谁的职业道德较低。通过这样细心的事故隐患分析、整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水平。
2.4 进行安全管理监控,提高安全管理的整体效力
过去各自为政的安全管理造成安全管理分散,与现实情况脱节,不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效果,应努力实现安全管理联控联动的管理模式,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实现安全管理的总控,各项目子系统的分控,通过良好的安全管理监控,保证横向信息交流的顺畅,让不同单位在一个平台上交流先进管理方法、总结经验,实现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相互预警。在整个安全管理系统中,任何部位、任何时间出现一点点风吹,都会在整个系统中形成草动,实现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联控联动,提高安全管理的系统性、灵活性以及效力。而且,在整体的安全管理中,安全管理与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成本管理等密切结合起来,实现多目标的工程管理。
3 结束语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具有范围广、突发性、原因多等特点,不仅要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还要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加强安全责任管理、安全问题检查、安全监控等,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科学防控安全事故,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推动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旭明.关于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问题的相关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8).
[2]王旭.浅析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J].大观周刊,2012(11).
关键词:安全职责 制度 管理 控制措施
1、专业专职安全工程师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所管辖班级及甲方指定分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监督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级(包括甲方指定分包)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并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队伍的三级教育、常规教育、季节转换及针对施工各阶段特点等到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和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
(4)经常检查所管辖班组(包括甲方指定分包)的作业环境、设备和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的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要求,认真做好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5)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班组(包括甲方指定分包)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其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6)对工程项目中应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停止施工,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7)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必须停止施工,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对重大伤亡和重大未遂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恢复施工,不得擅自撤除现场保护设施强行复工。
2.安全教育工作的内容
项目施工的安全教育包括知识、技能、意识三个阶段的教育。安全知识教育:使操作者了解、掌握生产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技能训练:使操作者逐渐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减少操作中的失误现象;安全意识教育:在于激励操作者自觉坚持实行安全技能。
(1)对项目全体职工要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和法规教育,坚持每周一的安全例会,坚持班前讲话,并及时进行季节性教育。
(2)新工人入场前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对学徒工、实习生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重点偏重一般安全知识、生产组织原则、生产环境、生产纪律等,强调操作的非独立性。对季节工、农民工的三级安全教育,以生产组织原则、环境、纪律、操作标准为主。两个月内安全技能不能达到熟练的,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废止劳动资格。
(3)结合施工生产的变化,适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一般每十天组织一次较合适。
(4)结合生产组织安全技能训练,干什么训练什么,反复训练、分步验收。以达到出现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划为一个训练阶段;
(5)安全意识教育的内容不易确定,随安全生产的形式变化,确定阶段教育内容。结合发生的事故,进行增强安全意识,坚定掌握安全知识与技能的信心,接受事故教训的教育。
(6)受季节自然变化影响时,针对由于这种变化而出现生产环境、作业条件的变化所进行的教育,其目的在于增强安全意识,控制人的行为,尽快适应变化,减少人为失误。
(7)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新工艺前,对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能、意识的全面安全教育,激励操作者实行安全技能的自觉性。
(8)对职工要经常进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教育,每月不少于1天。
(9)加强对现场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对安全教育和活动登记,教育内容、时间、授课人及成绩。
3、安全控制工作的措施
3.1.1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项目经理部必须分阶段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书面交底,各施工工长及专职安全员必须定期对施工队伍进行安全书面交底。交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纪律细则、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工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所属施工及生活区域的施工安全质量、防火、治安、生活卫生细则、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情况等。
3.1.2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由项目经理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专业工长和专职安全员每天对施工机具、电气设备、作业环境、人员操作、消防安全性等进行检查,督促施工队伍对安全防护进行完善,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
3.2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2)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以自检形式为主,是对项目经理至操作、生产全部过程、各个方位全面安全状况的检查。检查的重点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安全卫生设施以及生产人员的行为为主。发现危及人的安全因素时,必须果断的消除。
(3)各级生产组织者,在全面安全检查中,透过作业环境状态和隐患,对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对安全生产认识的差距。
(4)对安全管理的检查:
a.安全生产是否提到议事日程上,各级安全责任人是否坚持“五同时”。
b.业务职能部门、人员是否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落实了生产责任。专职安全人员是否在位、在岗。
c.安全教育是否落实,教育是否到位。
d.工程技术、安全技术是否结合为统一体。
e.作业标准化实施情况。
f.安全控制措施是否有力,控制是否到位,有哪些消除管理差距的措施。
g.事故处理是否符合规则,是否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3.3消除危险因素的关键
(1)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处理、消除危险因素,避免事故伤害,实现安全生产。消除危险因素的关键环节在于认真整改,确实把危险因素消除。对于那些因种种原因一时不能消除的危险因素逐项分析,寻求解决办法,安排整改计划,尽快予以解除。
(2)安全检查后的整改,必须坚持“三定”和“不推不拖”,不使危险因素长期存在而危及人的安全。“三定”是指消除检查后的发现的危险因素的态度。三定即为定具体整改人,定解决与改正的具体措施,限定消除危险因素的整改时间。在解决具体的危险因素时,凡借用自己力量能够解决的,不推拖、不等不靠,坚决组织整改。自己解决有困难的,积极主动寻找解决办法,争取外界支援以尽快整改,不把整改的推给上级,也不拖延整改时间,以尽快的速度,把危险因素消除。
4、结语
只有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积极认真做好安全检查与防范工作,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生产的风险,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所以说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