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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市场运作中,企业本身的价值并非完全由非净资产决定,而是其长期盈利能力。也就是说,整体盈利能力越高,其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量就越大,从而显著增加企业价值。PE投资活动中目标企业的估值是重要环节,企业估值是决定交易价格的基础,进而决定着PE投资的成败。
二、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
现阶段,从国内及国外实践经验来看,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方法比较多样,但是多以并购价值评估理论为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其不断开展实践及应用。总体上来看,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分为三种,即收益法、市场法收益法、资产基础法。(一)收益法。所谓“收益法”,主要是利用相对合理科学的方法,对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预期收益值进行评估和预测,并对所得的估测值实施一定的折现处理,再对其累加求和,以此为根据,对企业价值进行相应判断。采用收益法,其理论依据为资产未来收益的折现值。(二)市场法。根据市场法中相关内容,其认定在类似条件下,相似资产应该具备相类似的价值。执行市场法,其主要思路在于寻找参照企业,并设置一定的指标,将目标企业与参照企业进行详细对比,明确指标及方向,从而进一步为企业市场价值确定提供帮助。(三)资产基础法。此种方法将资产负债表作为评估的前提,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内部及外部的多种负债价值进行科学分析,并对各项资产状况进行评估,从而进一步确立评估对象本身的价值。(四)企业价值评估基本方法的比较。对上述三种企业价值评估基本方法进行比较,包括适用条件、优点及缺点,主要情况如下:1、资产基础法(1)适用条件:①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例如:企业管理效率,自创商誉等,对企业本身的整体价值不产生较大影响;②通过资产负债表中相关内容,对市场价值进行反馈,例如,单项资产市场价值;(2)优点:数据容易取得,并且直观易懂。(3)缺点:①资产价值与获取成本之间的关系很难进行有效界定;②无法准确反馈出组织资本自身的价值,如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2、市场法(1)适用条件:①需要活跃的市场氛围;②市场需具有公开性,且能够在市场中寻找到具有可比性的企业;(2)优点:数据容易取得,并且计算简单;(3)缺点:①受企业本身基本面和整个经济景气度的影响;②难以找到具有完全可比的参照企业。3、收益法(1)适用条件:①可以科学预测目标企业将来一段时间内的收益,并且正确估算收益风险;②目标企业应具备长期盈利能力;(2)优点:具有明确的理论支持,较为科学、成熟;(3)缺点:难以合理地确定未来持续经营的现金流、折现率等众多参数,计算较为复杂。在实务中,没有一种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绝对优于其他方法,任何方法都有自身有优点和劣势,对于评估方法的选择不仅取决于企业本身的特性,还与市场宏观环境密切相关,即使在同一时期,对于处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也有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
三、企业价值评估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运用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在开展PE投资决策前,需要到市场上获取一定交易信息。为此,需在决策之前,对目标企业开展一定调查,从而获得更多有益信息。例如,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调查,可以了解目标公司以前年度的资产状况以及盈利能力等信息。企业价值的评估也是建立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的,但是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风险,这种情况也使得交易双方往往在最短时间内做出交易决策,结束后才发现被收购企业的固有问题。(二)项目估值方式不合理,方法单一。很多PE机构企业价值估算比较粗放,例如简单地采取市盈率倍数或市净率倍数,致使估值常常严重偏离项目的实际价值。为满足投资决策的要求,评估机构选择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往往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并运用收益现值法加以验证,以最接近买卖双方出让价格作为得出的结果。虽然上述做法具有可行性,但是无法系统性的反映出企业的价值。(三)风险是难以量化。企业的信息是方方面面的,除了财务指标外,还有经营指标,而企业的信息连续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对估值均有重要的影响,而有些信息的指标难以量化,所以估值风险是难以量化的,对风险的判断有时依赖PE团队的经验和直觉,这种判断会最终体现在估值上。对于同样的净利润PE的估值要比同业按股票市场的市盈率给出保守得低的保值。因而有可能低估或者高估风险。(四)对价值评估不够重视。出现价值评估被忽视的主要原因在于私募投资行业对价值评估问题认知不足,同时也与现阶段我国并购机制、所处环境存在密切联系。例如:收益法(现金流折现模型)在理论上是相对完美的,但在PE投资评估应用中存在局限,且在预测现金流量上也比较随意主观。例如,很多资产评估工作人员往往利用调整现金流及改变贴现率数值等方式,对企业价值进行估算,以满足客户本身对企业价值的期许。因此PE进行投资很难完全依赖中介机构评估值决策。
四、企业价值评估在私募股权投资中问题的应对与建议
(一)构建专业项目团队。PE投资过程中,对企业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涉及到多项业务,因此需要更多专业方面知识加以应对。这种情况也导致信息时间出现不对称现象,给评估工作带来困难。在必要时还应借助相关领域的专家完成相关评估任务,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来技术风险。若评估工作受到道德风险因素的影响,评估机构应及时采用必要措施加以因应,从而将损失降至最低。(二)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任何评估方法都不是万能的,对于未来存在不确定性投资机会或者存在不确定的经营环境变化的情况下,或者未来收益具有周期性波动的企业,评估假设可信度将会受到严重考验。需要根据不同行业、企业性质、估值方法以及估值外需考虑的因素,统筹考虑对PE投资企业价值的影响,尽而做出最合理的价格决策。(三)分析评估结果敏感性。在对企业价值开展评估时,多种前提及假设,均会在评估结果上加以反馈,并影响到最终的结果。为了保证评估过程中的假设选择的合理性,需对具体架设内容进行严格检验没从而最大程度消除其对结果的实际影响。一般情况下,对评估结果自身的敏感性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对假设进行验证,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合理性及科学性。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对风险问题进行量化处理,也可有效降低风险因素所带来的影响,进一步减少成本支出。(四)有针对性的运用对赌协议。在PE投资实践过程中,为了应对价值评估风险,普遍采用对赌协议。在创业型、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的案例。对赌协议为投融资双方都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使股权最络价格和公司真实的内在价值进行互动价值评估,有助于投融资双方尽可能按照相对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股权的交易。最后,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与确定,在投资活动中意义重大,其整个操作与运行蕴含较高的技术含量。对目标公司的评估过程之所以充满挑战又耐人寻味恰恰是因为完全准确的评估价是不存在的。本文对PE投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问题进行更加深入探讨,并希望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真正为PE投实务服务业起到价格发现和价值重估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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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窦醒亚.王胜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务,法律出版社,2014,(3):1.
【关键词】 控制权私利; 终极控制人; 控制权; 所有权
一、控股动机对企业价值影响的理论分析
(一)金字塔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的控股动机分析
近年来,中国大量的民营企业(绝大多数为家族企业)发展迅速,通过兼并、整体改制等方式成为公开上市公司。这些企业的控股股东大都采用金字塔股权结构控制底层上市公司,形成了复杂的“系族”关系,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另外,中国民营企业起步较晚,大多数企业的创始人同时也是企业的管理者。由于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以及终极控股股东参与企业管理的现状,中国民营企业存在着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冲突。
以下分样本区间对控股股东在不同控制权区域的控股动机进行分析。在本文中,借鉴财务会计中股东对企业是否具有“重大影响”这个概念的理解划分样本区间。笔者认为可以把有表决权的股份理解为控制权,所以”重大影响”这个概念在本文中也可以应用。据此,把样本区间重新划分为三个:控制权低于20%的样本区间;控制权介于20%和50%的样本区间;控制权高于50%的样本区间。
首先是当终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较低时,即低于20%时,家族或自然人作为最大的股东,只是保持相对较弱的控股,对上市公司影响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终极控股股东的决策会受到其他股东的影响,特别是当其他股东的持股集中度较高时,决策结果有极大可能与终极控股股东的意志相背离。终极控股股东此时谋求控制权私利的能力受到了限制。即使金字塔股权结构造成了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终极控股股东也不大可能达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不会作出有损企业价值的行为。
其次是当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非常大,超过50%达到绝对控股时,终极控股股东可以完全控制企业的决策活动,任何股东都不能否决控股股东的提议,即控股股东谋取私利的行为会绝对得到实施。但是一般情况认为,控制权越大,相对应的所有权也越高,此时终极控股股东的利益与整个公司利益基本一致,即使存在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问题,但是终极控股股东在此时侵害公司利益可能会得不偿失。
最后是当终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即相对控股较强时,终极控股股东的控股动机就会发生变化。此时尽管会存在其他股东的制衡,但终极控股股东能够有效地控制上市公司,终极控股股东相对较强的控制地位使得大多数决策可以较为顺利的通过,特别是终极控股股东担任管理者时,对公司的影响力更大。另外,终极控股股东的所有权虽然对其有正向的激励作用,但此时终极控股股东的所有权不足半数,不是最大的利益相关者,其除了获得正常的收益以外,还有动机获得控制权私利。只要终极控股股东获得的私利大于企业价值损失而又由终极控股股东承担的部分,终极控股股东就有强烈的动机谋求控制权私利。
终极控股股东在不同控制权区间存在不同的控股动机,而其他股东特别是持股比例较高的第二大股东,其制衡动机也会不同。在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小于20%的区间,由于终极控股股东的控制力不够强,其他股东也有决策的权力,终极控股股东获得私利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其他股东的制衡作用体现得不明显;而当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大于50%时,终极控股股东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其他股东的制衡成本很高,出于“搭便车”的心理,制衡作用也不会明显;当终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介于20%和50%之间时,其他股东意识到终极控股股东存在谋求私利的强烈动机,才积极地发挥监督作用。
(二)研究假设
基于上述分析,就金字塔股权结构下,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股股东的控股动机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在所有的样本区间,终极控股股东的所有权与企业价值正相关,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度与企业价值负相关。
假设2:当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较低(控制权小于20%)时,控制权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不大,其他中小股东的制衡效应弱;当终极控股股东持有控制权比例较低,但相对控股较强时(控制权处于20%到50%之间),控制权比例与企业价值负相关,其他中小股东的制衡效应最强;当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较高,形成绝对控股时(控制权大于50%),控制权与企业价值正相关,其他中小股东的制衡效应弱。
二、样本选择与变量定义
(一)样本选择
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A股市场终极控制人为民营企业或自然人的共有577家上市公司,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标准剔除样本:(1)金融类公司3家;(2)采取水平控制方式而不是金字塔控制的75家公司;(3)三年中曾被证监会ST处理的101家公司;(4)数据不全的146家公司,其中数据缺失的17家,2008年以后上市导致数据不全的128家公司。
经过剔除,最终得到符合条件的252家公司,取其2008年、2009年、2010年数据,共得到756个有效样本。数据均来自锐思数据库(RESSET)、巨灵数据库及上市公司年报。
(二)变量设定及说明
1.被解释变量——公司价值变量的设定
Tobin’s Q是一个广泛使用的衡量公司市场价值的指标,笔者借鉴国内学者普遍采用的方法,定义Tobin’s Q如下式:
2.解释变量的设定
关键词:股权集中度 经常性收益 非经常性收益 收益结构 企业价值
引言
收益反映了一个企业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收益信息质量的高低严重影响到其与企业价值的关联度。在资本市场上,企业价值的大小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收益信息与企业价值关联度的降低将严重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
按照收益的构成,收益又分为经常性收益和非经常性收益。经常性收益产生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非经常性收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由于经常性收益具有相对稳定性,并构成了企业收益中最主要的部分,因此它是企业是否在未来能履行与权益人契约的重要保障。从理论上讲,经常性收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应该远高于非经常性收益。
Bowen(1981)研究了电力公司的收益对股价的作用,发现经常性和非经常性项目对市场价值的影响是有差异的。Elliott和Halma(1996)、Collins等(1997)的研究表明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关系更密切。
也有研究表明经常性收益和非经常性收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没有显著差异。Ballas(1999)研究了特殊项目(Exceptional Items)和营业外收支项目(Extraordinary Items)在股票定价中的作用,发现特殊项目资本化的比率与经营利润相比没有显著不同。
我国关于收益结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研究起步较晚。王淑慧和马秀玉(2013)以我国A股上市的制造业企业为样本进行研究,得出“非经常性收益并未影响企业价值”的结论。薛治剑(2011)认为不同收益与企业价值的关系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是有差异的。
从股权集中度考虑,股权的集中和分散程度会影响到收益信息与企业价值的相关程度。詹森与梅克林(1976)认为,只要管理当局持有的公司普通股份不足100%,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的利益冲突便不可避免。股权集中度的提高使大股东能有效影响管理层的行为,促进会计收益质量的提高。但是当股权集中到一定程度时,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会加剧,大股东此时具有一定控制企业收益信息的能力,可能与管理层联合起来,人为影响收益信息以侵蚀小股东的利益。
本文拟从股权集中度角度探讨收益结构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分析经常性收益、非经常性收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为投资者决策提供理论和数据上的支持。
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假设1: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的关联度要强于非经常性收益;假设2:股权集中度影响收益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假设3:股权集中度的提高会减轻管理层与股东的问题,从而提高企业收益与其价值的关联度,但股权集中度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收益与其价值的相关性会逐渐降低。
(二)样本筛选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2012年沪、深两市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使用截面数据研究不同股权集中度下收益结构和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研究数据剔除了: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ST、*ST和PT的上市公司;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经常性和非经常性收益为负的上市公司。最终获得样本企业1633个。
(三)研究变量与模型
1.被解释变量。本文选择托宾Q作为解释变量。现有关于收益结构与企业价值关系方面的研究文献多以股价来衡量企业的价值。但是,由于不同企业募集股本时股票发行价格并不相同,因此现行股价并不能有效反映企业过去的增长潜力和经营能力,而这方面的能力却对企业未来的价值有重要的影响。而托宾Q是企业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的比率,能较好地体现企业资产的市场溢价,也反映出对该企业投资的价值。考虑到市场对收益信息反映的迟滞效应,本文以2013年6月30日的托宾Q值作为样本数据进行研究。
2.解释变量。本文从收益的稳键性角度将收益分为经常性收益和非经常性收益,以研究不同股权集中度下收益结构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考虑到不同企业规模对企业收益的影响,本文用每股收益、每股经常性收益和每股非经常性收益作为解释变量。
虽然净利润代表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但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所得税费用列示于利润总额之后,并未区分是经常性收益还是非经常性收益的所得税费用,所以无法获取企业精确的经常性收益和非经常性收益数据。因此本文用利润总额代替净利润作为衡量企业经营成果的指标。又由于本文研究的是收益结构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考虑到规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用每股收益而非收益总额进行研究。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在不考虑永久性差异的情况下,其金额等于会计利润乘以所得税税率。对同一个企业,经常性收益和非经常性收益的税率基本相同,因此用利润总额来代替净利润研究对不同收益的相对比例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3.控制变量。企业是否能在未来如期支付投资者要求的报酬率,影响到其是否能以较低的资本成本融入更多资金,进而影响到企业价值,故本文选择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资产负债率作为一个控制变量。企业价值还依赖于企业的经营能力产生的债权及债权变现周期的长短,故本文也将代表企业营运能力的指标资产周转率作为控制变量。规模大的企业通常在融资时有更多的抵押物作为担保,企业信誉较高,生产具有规模效应,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占有优势,这都促进了企业价值的提升,故本文也将企业规模作为控制变量来进行研究。本文还对影响企业价值的其它变量如公司治理因素、产权因素、企业成长性因素进行了控制。
4.分组变量。本文针对不同股权集中度下收益结构和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反映股权集中度的指标有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CR指数、H指数、z指数等。本文将第二、三、四大股东的持股平均数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了均值检验。结果发现第二、三、四大股东的持股平均数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差额显著不为零,如表1所示,说明我国“一股独大”现象比较普遍,其他大股东很难对第一大股东进行有效的制衡,故本文选择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股权集中度指标,变量设计见表2。
5.模型设计。为避免经常性收益和非经常收益的共线性问题,构建3个模型:
Tobinq=γ0+γ1*OC1*EPS+γ2*OC2* EPS+γ3* OC3*EPS+γ4*GGCHG +γ5*CH QXZ+γ6*LZJR +γ7*DDBL +γ8*SIZE+
γ9*NATR+γ10*DEBT+γ11*SHRZZL+ε
Tobinq=α0+α1*OC1*NORMALPS+α2*OC2*NORMALPS+α3*OC3*NORM ALPS+α4*GGCHG +α5*CHQXZ+α6* LZJR+α7*DDBL+α8*SIZE+α9*NATR+α10*DEBT+α11*SHRZZL+ε
Tobinq=β0+β1*OC1*ABNORMALP S+β2*OC2*ABNORMALPS+β3*OC3* ABNORMALPS+β4*GGCHG+β5*CHQ XZ+β6*LZJR +β7*DDBL+β8*SIZE+β9
*NATR+β10*DEBT+β11*SHRZZL+ε
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对有关变量的基本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所选取的样本企业基本特征如下:第一,选取的样本企业中,托宾Q最大值为211.885333,最小值仅为0.284277,相差非常大,标准差为5.314160,说明该总体的离散程度较大,不同企业特质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影响到企业价值存在显著差异,由于本文选取的是全部中国上市公司A股企业,因此,企业价值间较大的差异性在合理的预期之中。第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最大值为89.41%,最小值为3.62%,有较大的悬殊,这说明从股权集中度的角度去研究收益结构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三,企业每股收益、每股经常性收益、每股非经常性收益最大值分别为5.70、
7.582186、1,最小值分别为0、0.001120、0,表明从整体上看,经常性收益占企业总收益的比例远大于非经常性收益占企业总收益的比例,这是符合经常性收益与非经常性收益的特点的,我们据此可以合理预期,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要强于非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第四,从产权性质看,绝大多数样本企业属于非国有企业,这表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正在逐步深化。第五,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兼任的情况在样本企业中约占1/4左右,可能会降低模型中的两职兼任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联度。第六,样本企业中几乎有一半企业均有高管持股份额,持股比例在0-5%之间,分布相对均匀,分析高管持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在本模型中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第七,样本企业均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总人数的比例在22.2-71.4%之间。而根据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至少为1/3。而本文样本企业虽然都有2名及以上的独立董事,但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并未达到要求。全部样本企业独立董事比例为37.088%,仅略高于国家要求,这一定程度上扼制了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第八,样本企业总资产周转率最大值为7.187964,最小值仅为0.023629,均值为0.666673,表明整体样本企业一元资产支持的销售收入不足一元,资产周转缓慢。企业规模过于庞大时会影响到其治理效率。第九,样本企业资产负债率最大为94.83%,最小值仅为1.4%,均值为41.3974%。大部分企业负债率低于50%,表明整体企业财务风险相对较小,有较强的负债融资能力。第十,样本企业规模最大值为27.851979,最小值为15.729427,均值为21.895420,规模分布整体比较均衡。营业收入增长率最大值为7.31016%,最小值为-1%,均值为-0.155308%,说明样本企业整体成长能力较差。
(二)回归分析
表4报告了模型1、模型2和模型3的回归分析结果:第一,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值都小于2,说明本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各变量能有效解释企业价值的变化。第二,模型1显示不同股权集中度下每股收益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当股权集中度>20%时,每股收益与企业价值在10%的水平上显著相关。这表明,随着股权集中度的提高,收益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密切。另外不同股权集中度下每股收益的回归系数都大于0,表明收益的增加会提高企业的价值。这初步印证了假设2的合理性。第三,模型2、模型3显示了不同股权集中度下每股经常性收益、每股非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发现在股权集中度>20%时,每股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在10%的水平上显著相关。而每股非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在不同股权集中度下与企业收益均不相关,但即便如此,我们发现,随着股权集中度的提高,每股非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显著性水平是在不断上升的,这进一步印证了假设2的合理性。这表明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的关系要强于非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这证明了假设1的合理性。第四,无论哪个模型的结果都显示,随着股权集中度的提高,收益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显著性水平都在不断上升,这和我们的假设3有些背离。我们在前面研究中对股权集中度的划分是基于会计实务中通常认为股权达到50%以上,则能够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在20%-50%之间能够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样本企业股权集中度最高为89.41%, 考虑到50%-89.41%的持股比例范围较大,为了进一步验证假设3的合理性,我们将股权集中度在50%-89.41%范围内的企业进一步划分为(50%,60%)和(60%,89.41%)两个样本区间进行验证,(60%,89.41%)的区间仍然较大,但本文是考虑到在股权集中度为(50%,89.41%)的企业中,(50%,60%)的企业有223家,(60%,89.41%)有139家,相差不致过于悬殊。本文进一步构建三个模型:
Tobinq=γ0+γ1*TC1*EPS+γ2* TC2* EPS+γ3*GGCHG+γ4*CHQXZ+γ5*LZJR +γ6*DDBL+γ7*SIZE+γ8*NATR+γ9*DEB T+γ10*SHRZZL+ε
Tobinq=α0+α1*TC1*NORMALPS+α2*TC2*NORMALPS+α3*GGCHG +α4 *CHQXZ+α5*LZJR +α6*DDBL+α7*SIZE +α8*NATR+α9*DEBT+α10*SHRZZL+ε
Tobinq=β0+β1*TC1*ABNORMALPS +β2*TC2*ABNORMALPS+β3*GGCHG +β4*CHQXZ+β5*LZJR +β6*DDBL+β7 *SIZE+β8*NATR+β9*DEBT+β10* SHRZZL+ε
有关变量含义见表2,模型回归结果见表5。
表5回归结果显示:第一,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值都小于2,说明本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各变量能有效解释企业价值的变化。
第二,模型1显示了每股收益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虽然在股权集中度>50%时,每股收益与企业价值显著相关,显著性水平为1%,但在股权集中度超过60%时,t检验值由3.712下降为3.017,相关性的显著程度有稍微下降趋势。
第三,模型2显示了每股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整体上,在股权集中度>50%时,样本企业每股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但在股权集中度超过60%时,t检验值由3.26下降为2.656,相关性的显著程度有所降低。
第四,模型3显示了每股非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每股非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显著不相关。但在股权集中度超过60%时,t检验值由0.917升至0.976,每股非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有稍微上升趋势。
第五,综合上文研究结果,我们发现样本企业收益与企业价值之间有显著的相关性,每股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要强于每股非经常收益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这进一步验证了假设1和假设2的合理性。当股权集中度超过60%时,每股非经常收益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有缓慢上升趋势,表明在股权集中度过高时,大股东受到的制衡减少,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增加,大股东有可能通过盈余管理或其它非正常手段操纵非经常收益项目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侵蚀小股东的利益。正常情况下,每股收益、每股正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应该是显著正相关,但模型1和模型2显示,在股权集中度超过60%时,t值都略有降低,表明此时每股收益、每股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有缓慢下降趋势。这进一步印证了在股权集中度过高时,大股东与管理层的冲突虽然有所缓和,但与小股东的冲突加剧,大股东与管理层可能联合起来,通过影响收益信息质量以侵蚀企业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收益信息质量的下降导致收益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弱化。这印证了假设3的合理性。
结论与启示
本文研究发现:通过对产权性质、公司治理水平、企业规模、企业成长性因素、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等一些指标进行控制后,发现股权集中度对收益结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有较大的影响。整体上,在一定范围内,随着股权集中度的提高,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的关系进一步显著;股权集中度对非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没有显著影响;随着股权集中度增加,总收益、经常性收益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微弱的倒“U”型关系。在股权集中度较低区域和较高区域,收益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显著程度都相对低于股权集中度中间区域。
收益与企业价值关系的弱化,意味着会计信息质量下降,投资者不再主要依赖企业的财务报表去进行投资决策,企业融资成本上升从而导致企业价值下降。如何治理在股权集中度较低区域和较高区域收益与企业价值关系的弱化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在股权集中度较低区域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管理层与股东的问题,在股权集中度较高区域则是大股东与小股东的问题及大股东与管理者的合谋问题,必须有效解决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以提高企业收益结构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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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票期权 企业价值 相关性
股票期权激励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我国,2005年12月,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己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能够实行股权激励;2006年2月,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基本准则》及38项具体准则,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这两项法规的为我国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一、国外研究综述
1.股票期权和企业价值的相关性
关于股票期权和企业价值的相关性方面,理论界形成两种阵营利益趋同假说和经营者防御假说。
利益趋同假说的学者认为股票期权和企业价值之间存在正相关。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jensen和meckling(1976)的经典之作“企业理论:经理行为、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他们利用成本理论的研究框架,指出当经营者完全拥有公司时,公司不存在成本,此时公司的价值最大;当经营者拥有公司部分股票时,成本被股东和经营者共同承担,此时公司价值下降。
经营者防御假说认为股票期权和企业价值存在负相关。fama和jensen(1983)提出,如果经营者持股水平过高会让经营者的地位变得更加牢固,使得市场无法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资源的有效分配,从而导致公司价值损失。
2.股权期权激励对企业价值影响
morck,shleifer和vishny(1988)等人选取利用托宾q值作为被解释变量,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作为解释变量,研究结果表明两者之间呈u型关系,分界点为5%,低于5%时能发挥激励作用,超过5%会使企业价值下降。
二、国内研究综述
1.股票期权和企业价值的相关性
顾斌(2007)采用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使用企业业绩与管理者持股比例数据,根据2004-2006年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统计研究,得出股权激励对经营管理者没有发挥作用,经营管理者与经调整后的企业业绩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
徐倩颖(2012)通过事件研究法论证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布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从实施前一年到实施后第二年做了系统的整理,并且为每一家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找到与之配对的企业,通过独立样本均值检验,发现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对企业业绩有正面影响。
2.股票期权激励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彭一浩(2009)对2002年至2008年的65家高科技上市公司进行研究,他使用分类比较和回归分析的方法,得出公司业绩与经营管理者持股两者之间是一种非线性的关系。他认为在高科技行业中,如果经营管理者的持股水平低于27.93%时,公司的经营业绩会因为实施了股权激励而有所改善,而持股水平高于这一点时,股权激励措施对公司业绩就不会产生激励作用。
武美君(2012)采用t检验法和回归分析法对2011年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进行研究发现,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业绩的优化,企业价值与股权激励比例呈非线性相关关系,具有区间效应;对每股收益与股权激励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激励比例介于3%至6%之间时,对公司业绩产生的利益趋同效应最大;对处于该区间的上市公司展开研究得知,在不同的激励模式中,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效果最好。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西方股票市场兴起较早,从目前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来看,结论有所不同,首先股票期权对企业价值的相关性方面,理论界形成了两者之间的利益趋同假说和经营者御假说两种;其次对股票期权对企业价值影响方面,多数学者都认为股票期权的比重会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但是这个比重具体是多说在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致性的观点。
我国股票市场兴起较晚,我国学者主要对股票期权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成熟,在实证研究方面的样本选择和数据选择方面也没有国外丰富,数据的有效性也有待于进一步商榷。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股票期权和企业价值的相关性方面,研究成果和国外学者基本一致,主要形成正相关和负相关两种基本观点;在股票期权比重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方面也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同时对股票期权出售期限和发放对象等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方面的研究方面也比较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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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 F27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7-0090-03
[基金项目] 河北省软科学资助项目“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问题研究”(批准号:05447295D)
[作者简介] 李素红,河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
陈立文,河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项目管理与风险控制、技术经济与投 资决策;
叶莉,河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天津 300130)
一、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处置方式分析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投资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国有企业不良债权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不良债权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是债权持有人一次性变现不良债权,牺牲债权收益提高处置速度,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申请对债务企业破产清算、不良债权的拍卖、招标出售、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阶段性处置是指通过盘活不良债权,改善不良债权回收的现金流质量,提升不良债权价值,它可以成为终极处置的过渡方式,也可以成为资产管理公司长期资本运营策略,其方式主要包括发起企业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债权分包、托管等方式。
河北省于2006年成立了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公司”),负责集中处置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从查阅的参考资料和河北省处置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对于国有企业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主要采用债转股、债权转让、债务重组等资本运营的方式。
二、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债权价值评估
结合河北省国控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实际情况,本文主要探讨债转股、债权转让和债务重组三种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下的价值评估问题。
(一)债转股情况下的不良股权价值评估
1.企业实施债权股的条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为了保证其健康发展,也为了保证大多数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了防止债务企业把债转股作为国家对债权的豁免,在债转股企业的选择上,国家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企业实施债转股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企业的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生产竞争力;二是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三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四是企业领导班子强;五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任务得到落实。
2.债转股情况下的不良股权价值评估。企业的本质在于其存在着获利能力。目前对于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等。首先,企业虽然由各种单项资产组成,但企业整体的价值与各单项资产价值的加和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采用成本法评估债转股情况下债权的价值不太合理。再者,对于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一般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所以对此类资产的评估,考虑采用收益法,同时,由于我国已初步建成了资本市场,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考虑采用市场法对股权进行评估。本文重点介绍收益法,并用收益法对债转股情况下的股权进行评估。
首先,国控公司需要搜集并验证与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有关的数据资料,包括经营前景、财务状况、市场形势以及经营风险等。在此基础上,分析预测被评估对象的收益期和预期收益。目前困扰债转股企业的最大因素是资本金不足,从而债务负担过重,一旦实施债转股,他们会呈现出很强的发展潜力和资本积累能力,因此可以认为收益期是永续的。收益额可以选取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但是,采用企业现金流量以及利润的历史数据进行预测,往往会产生一定误差。因此,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合理净利润进行预测之前,应该对历史数据中相应的部分进行调整,并充分考虑企业在预测期内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其次,关于折现率的确定。收益模型中折现率的选取可以行业基准收益率为基础。更为合理的,可以考虑计算折现率:考虑时间因素、社会平均风险因素和通货膨胀因素应得的报酬率,采用加和法得出。
再次,需要用折现率将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进而评估出企业整体资产价值。
最后,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价值,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从而得出债转股情况下的股权价值。
(二)债权转让和债务重组情况下的不良债权价值评估。目前,对于国有企业不良债权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信用评价法、假设清算法、Delphi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相关因素回归分析法等,这些方法大多都是借鉴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然而,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类资产由于债权、债务责任模糊,而且大多数是由于购销业务往来中长期不能结清账款而形成的呆坏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其回收价值很难评价。作者在分析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债权资产的现状基础上,认为假设清算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比较适合于评估国有企业不良债权价值。对严重资不抵债或关停倒闭的企业,但有证据表明有效资产存在,且能够取得比较齐全的财务资料的情形,可以采用假设清算法评估债权价值;对非持续经营甚至关停倒闭,且财务资料严重缺失,但仍有潜在的购买者的情形,可以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债权价值。
1.假设清算法评估不良债权价值。假设清算法是指在假设对债务企业和责任第三方进行清算偿债的情况下,基于债务企业整体资产,根据被评估债权在债务企业中的地位,分析判断被评估债权可能收回的金额或比例。实际上它是以成本法为基础,对债务人在清算状况下的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债权的最低变现价值。当然,基于假设清算法只是假设清算机理,而不是真的要对债务企业进行清算,在进行债务企业偿债能力分析时,应根据债务企业不同的经营情况,采用三种清算价格:强制清算价格、有序清算价格和续用清算价格。
(1)假设清算法的评估程序。假设清算法主要适用于对债务人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但是有相关的财务资料,有偿还部分债务的愿望并能够积极配合,债权人和债务人有进行债务重组意向的情形。假设清算法评估不良债权资产的程序为:
第一步,需要取得债权人财务资料并对该债权形成的过程进行分析。
第二步,主要是对债务企业(和责任第三方)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步,要在评估债务企业全部资产的基础上除去不能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和无需支付的无效负债,以此确定债务企业的有效资产和有效负债。
第四步,再扣除优先偿还债务。扣除时要有可靠的政策依据,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如抵押合同)。
第五步,对于视同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可扣除优先偿还费用,包括清算及中介费、职工安置费等。
第六步,是评估确认一般债务总额。从负债总额中扣除无效负债和需要优先清偿的债务后就是一般债务总额。
第七步,分析计算一般债权的受偿比例。根据抵押债权优先受偿价值扣除有限偿还的各项支出和债务以及需要优先清偿的债务后与一般债务总额的比值即为受偿比例。
第八步,计算一般债权受偿金额(不含优先受偿债权)。由上面得到的一般债权受偿比例与一般债权金额的乘积即为一般债权受偿金额。
第九步,分析影响债权受偿的其他因素。如或有收益、债务企业新增偿债能力、或有损失等。
第十步,分析被评估债权的受偿金额和受偿比例。被评估债权的受偿金额应为优先受偿金额、一般受偿金额和债务企业新增偿债金额之和;受偿比例为受偿金额与债权总额的比值。
第十一步,对于特别事项要予以说明,尤其要充分披露或有收益、或有损失可能产生的影响。
(2)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债权资产的价值评估案例。本文以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石钢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处置案例来分析。石钢公司由于为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碳素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其从石家庄郊区信用合作社联社的贷款,从而形成对碳素公司的2460万元的债权。2006年3月划转国控公司后,国控公司委托济民律师事务所代为追偿。国控公司通过中介机构对此笔不良债权进行了价值评估。
(3)评估工作结束后,对碳素公司的资产偿债能力提供了分析报告。依据河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假设清算评估方法,按照以上步骤,首先对碳素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扣除不能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和无需支付的无效负债,确定公司有效资产8255.5元,有效负债1.56亿元;再扣除优先偿还的债务、费用等,然后计算出一般债权受偿金额1.38亿元;最后,出在分析影响债权受偿的其他因素基础上,确定该笔债权的受偿金额为525.31万元,受偿比例为21.35%。评估后国控公司又通过媒体公开征集受让方,最后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530万元,高于评估价值(525.31万元),处置收益率高达21.54%,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为石家庄碳素有限公司的搬迁及重组奠定了基础。
2.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不良债权价值。有些不良债权对应的债务人虽然处在持续经营状态,但却不能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资料,从形式上看,似乎没有证据表明有有效资产,但事实上却存在着潜在购买人,说明还有一定内在价值,用假设清算等方法无法评估。所以,根据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原理,可以采用已经处置的类似债权作出比较并评估。这是因为,虽然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情况,但就不良债权整体而言,有形成的共同原因,而且临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具有趋同性,参照临近地区已经处置债权的案例,通过若干因素的比较,发现内在价值。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的关键是案例的选取要有可比性,比较的因素能够取得且与内在价值有关。该办法适用于得不到债务人配合、没有债务人相应评估资料的单户或整体处置户数较少的信用债权。该方法评估思路为:
首先,对被评估债权进行定性分析。通过调查剥离收购资料,剖析债务人信贷档案,结合调查情况及搜集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以此确定债权潜在价值。方法是:选取具有可比性的3个或3个以上交易案例作为参照物。主要选取的口径包括所处地域、债权形态、债务人性质和行业、交易条件等。这个环节的关键是选取参照物,选取的参照物要与待估债权有可比性,否则,因素调整很困难,评估结论的可信程度将会降低。当然,由于目前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处置的案例很少,可以考虑选取部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相似案例作为参照物,同时还需要对评估对象和参照物之间进行比较因素调整。比较因素主要包括债权的情况、债务人的情况、不良债权的市场状况、交易状况。此外,如果有抵押、担保因素,还要进一步进行分析。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环节应将比较调整因素按对债权回收价值影响的大小设立不同的标准分值,每个调整因素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明确调整分值的标准,并依此进行列表分析。
其次,需将参照物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打分,将指标差异比较、量化。为避免差距过大,在设计调整分值的时候,都要保留一个基础分值,然后按类别归类打分。这个环节主要是注意归类的准确性,交易案例和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要填列清楚,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对比分析,打分尽量合理化、科学化。
最后,估测出债权价值。将交易案例的债权回收比例分别除以其对应的分值,得出评估对象的3个或3个以上参照比例,再根据参照物与评估对象的相似程度,取其不同的权重进行加权,最终得出债权的分析价值。
三、结论
文章在分析国有企业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方式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债转股、债权转让和债务重组等资本化的处置方式,并分析这三种方式下的不良债权价值评估方法。对于债转股情况下股权价值的评估,重点介绍了收益法。债权转让和债务重组方式下的债权价值评估,可以采用假设清算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当然,本文提出的这些评估方法,虽然结合了河北省不良资产的实际处置情况,但是每种方法都有其局限性。比如,假设清算法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尤其是无效资产、无效负债、优先偿还债务以及优先偿还费用等都是基本假设,因此对债权价值的认定不会是精确的,同时,国控公司在使用该指标的过程中,会有较大的道德风险,即个别人员可能利用它作为与债务人或第三方共谋的依据,故意压低回收率,因此需要其他手段进行修正。再如交易案例比较法。一是案例的选取。由于市场中国有企业不良债权处置的案例很少,另外是否选取了同一或相似的资产类型、同一或相似的交易方式、同一或相似的市场交易条件下的案例,对评估结果都有影响。二是案例的因素比较过程带有人为影响。在因素比较中,对于不同因素孰重孰轻的认识是因人而异的。因此,每个因素的修正程度也会不尽相同。鉴于每种方法都各有优缺点,可以考虑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以降低评估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更多地反映客观实际,使资产评估更能体现市场观点,从而弥补独立使用单一评估方法的缺陷,提高评估的准确性。总之,国有企业不良债权价值的评估有待深入研究,进而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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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实物期权理论基础上,以企业并购中产生的经营协同效应价值评估为重点,探讨将实物期权理论模型运用到企业并购价值评估中的实际问题。相对于传统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实物期权更能评价出企业并购协同效应的价值,使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更具有可靠性。
关键词:企业并购;实物期权;协同效应
一、引言
2006年6月底,中国建材以9.61亿元现金收购当时资产净值不足4亿元的徐州海螺水泥,这样一场价格悬殊巨大的收购案在业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论。诚然,以传统的账面价值评估法来评价这一收购案,中国建材无疑是损失巨大。然而,经过8年的时间,并购的价值最终得以显现,中国建材统领了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水泥市场,总产能达到中国市场的20%,成为中国水泥行业的领军者。看似不明智的并购,最终带来了巨大的收益,这正是来自并购产生的自协同效应价值,并购徐州海螺水泥为中国建材打开了占领东部地区的大门,为扩大市场提供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建材并购徐州海螺水泥的例子为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提供了参考,在评估中应该充分考虑协同效应的价值,而如何在价值评估中充分考虑这种不确定的价值,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二、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方法与企业并购协同效应
大多数企业常使用两种基本思路来评估企业的并购价值,一种是根据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如根据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和重置成本等进行评估,这种价值评估的基本思路是以目标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起点,再进行评估调整,最终得到目标企业的企业价值;另一种是主要对目标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价值评估,例如利用净现值、EVA、市场价值等作为评价标准,该种方法是将目标企业的盈利能力作为价值评估的核心,可以通过评估目标企业未来现金流折现价值、修正市盈率等方式得到目标企业的企业价值。这两种评估思路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就是都仅孤立的考虑目标企业本生的价值,而无法体现出企业并购的战略价值,它们都没有将企业并购产生的协同效应价值纳入价值评估考虑范围,在实际运用中往往容易造成目标企业价值的低估。
企业并购的战略价值是企业完成并购后取得外部经营资源并合理利用而产生的价值,企业并购产生的协同效应价值是企业并购的重要动因。企业并购的协同效应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规避进入壁垒,获取区域优势,达到市场上的协同效应,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第二,获得生产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研发能力,到达生产上的协同效应;第三,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达到经营管理上的协同效应。协同效应价值可以通过灵活生产经营获得,在并购后的灵活生产经营可以体现为采取扩张(紧缩)投资、放弃投资、延期投资等方式。在企业并购价值评估中,协同效应价值评估是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何忽视协同效应的价值,很可能会造成目标企业价值的低估。企业并购的协同效应是通过获得管理柔性和风险价值实现的,使得企业并购后收益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具有期权性质。并购活动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期权特征,在时机的选择上,等待合适的并购时机,使并购具有延迟性,与延期期权特征一致;又如在并购整合中剥离不良资产可以看作是行使放弃期权。由此可以得出,企业并购行为和协同效应具有与期权相类似的特征。因此,基于实物期权模型的价值评估方式能够更科学的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为并购提供重要信息。
三、实物期权理论及应用
期货合约的选择权简称期权,是一种允许持有者在未来某一天或者在这一天之前,按照某一特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某种特定资产的权利,可以分为买权或者卖权。1977年,Myers首次提出了实物期权这一概念,使实物期权理论发展进入正轨。实物期权是一种动态的价值评估方式,是在充分考虑了投资的不确定性和经营的灵活性前提下运用,使评估能够以期权的概念定义了现实的投资选择权问题。
实物期权按照交易的方式可以分为延迟期权、扩张(紧缩)期权、放弃期权、转换期权和复合期权等,企业管理者类型的不同投资决策分别可以与不同的实物期权相对应,为利用实物期权理论提供了可能。Black和Scholes(1973)创立了著名的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B-S模型),适用于连续条件下的风险投资决策,这一模型的应用给评估企业潜在获利机会的价值提供的保证,使实物期权评估研究进入突飞猛进发展阶段。Cox,Ross和Rubinstein(1979)提出了二叉树模型,适用于离散条件下的风险投资决策,该模型真正促进了实物期权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的发展。B-S模型和二叉树模型是利用实物期权模型进行价值评估的基本模型,利用把企业当作多个实物期权组合的基本思路,将目标企业的价值分为当前资产的价值和多个实物期权价值,为高风险和不确定环境中的企业投资决策带来了有效的评价工具。
目标企业的价值可以分为自身的内在价值和不确定性价值,按照目标企业的现有基础资产和项目资产,使用传统的折现现金流可以计算出内在价值。企业并购的不确定性价值主要来自于企业并购的协同效应价值,因此,利用实物期权模型对并购目标企业协同效应价值评估是重要内容。从实物期权的角度,并购中的协同效应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具有现实资产的静态协同效应,如合并后达到预期的节税效果等,该部分价值与企业内在价值类似,可以使用现金流折现等传统价值方法评估;二是基于实物期权的动态协同效应,生产经营的协同使企业拥有了不确定性的未来投资选择机会,给企业带来了不确定性的收益,该部分价值可以利用B-S期权定价模型进行评估。具体如下:
四、案例分析
广西某制药公司拟并购云贵川药品销售公司,现该目标公司预期现金流如表1。为便于计算,设回收期为8年,无风险利率r=5%,云贵川药品销售公司的加权资本成本为10%。运营期满后,企业残值为1000万元,广西某制药公司计划完成并购后3年后达到打入云南、贵州、四川市场的效果,产生扩大市场的协同效应,3年后预计有打开云贵川市场的机会,预计需要整合和市场开发等费用为800万元,运营期满后退出云贵川市场,其现金流如表1所示。设收益波动率为50%,市场无风险收益率为5%。(本例省略静态协同效应价值)
假设目标企业的并购价为2500万元,如果广西制药公司使用传统的评估方式,仅考虑目标企业内在价值而忽视企业并购协同效应价值,目标企业的价值为2481.59万元,当前收购价大于目标企业的评估价值,将产生现金流为-18.41万元,广西制药公司很可能会放弃收购,从而失去获利的机会。本例中并购的协同效应价值占到目标企业价值的21.68%,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使预计现金流又负数提升至668.48万元,说明从获利的角度看,广西制药公司并购云贵川药品销售公司具有可行性。使用传统的折现现金流法进行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时往往未考虑企业并购的协同效应,没有其纳入评估范围,对目标企业的不确定性价值的忽视,最终造成目标企业价值的低估。实物期权模型充分考虑了不确定因素的价值,完善企业并购价值评估体系,为企业并购活动提供了有效的信息。
五、实物期权运用存在的缺陷
(一)实物期权模型的假设条件的限制
从狭义上看,实物期权来自于金融期权,是金融期权的扩展。根据金融期权的特点,期权定价模型在建立上设立了诸多的限制性假设。但是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存在着本质的差异,而且在企业并购价值评估的实务中,这些限制性假设条件是很难满足的。典型地,在运用B-S模型的进行企业并购协同效应价值评估时,有如下几点不利影响:第一,无套利均衡市场条件是B-S模型建立的基础,即要求市场是均衡的,市场上的各种价格和利率都是在均衡的条件下产生的,不会存在无风险套利的机会。这就使得标的物必须具有良好的灵动性,而期权交易也应该是自由的。对于企业并购中的实物期权来说,其标的物是合并后产生的协同效应,表现为投资项目等,无法在市场上交易,而实物期权也是无法转让的,这与无套利均衡市场条件相矛盾。第二,标的资产价格是连续波动的,且是符合几何布朗运动的。企业并购中的协同效应受到市场情况的变化以及投资项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收益变化无常,很难与几何布朗运动相近似。第三,B-S模型是研究的欧式期权,有固定的行权日,而运用与企业并购的实物期权是要求能随时行权的,这更近似于无固定行权日的美式期权,与B-S模型相违背。
实物期权在运用期权定价模型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在具体运用时应多关注适用的情景和条件,如准确区分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注意行权时点,正确判断是美式期权还是欧式期权。此外,可以根据现实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期权定价模型,适当的调整模型,做到不拘泥于形式。
(二)企业并购协同效应预测存在难度
并购的不确定性是企业并购协同效应价值的源泉,这种不确定性价值的预测的需要基于一定的未来现金流,而市场条件的变化多端造成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很难做到准确,甚至无法做到接近。管理者的态度也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预测值的大小,当管理者为风险爱好者时,对协同效应的预测可能是乐观的,容易造成目标企业价值的高估;如果管理者对风险表示厌恶,往往过于保守估计协同效应的价值,可能造成目标企业价值的低估。所以,对于协同效应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要投入高度重视,充分利用专家工作,管理者也应做到客观公正,最终才能提升企业并购价值的评估参考价值。
实物期权只是一种理论分析工具,受到各种缺陷的影响,实物期权评估的结果不能做到精确。在实际企业并购决策中,管理者应当把实物期权评估结果作为参考指标之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做出正确的决策。
六、总结
本文在对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探讨时,重点关注了基于实物期权的企业并购动态协同效应价值的评估,指出协同效应价值评估在企业并购价值中的重要地位,并对评估方法做了举例分析。同时,本文也指出关于实物期权模型运用于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时存在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缺陷,在实际运用当中具体如何减少这些缺陷应该成为进一步研究的重点。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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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宏利,周县华.企业并购中的经营协同效应与价值的评估[J].当代经济研究,2003,(7):48-51.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继承 股东资格
根据最新的福布斯中国家族企业调查报告显示,家族企业约占A股上市民营企业的一半席位,不可否认,建立在以信任为核心的亲情关系是家族企业创立与发展过程中的一道坚实保障。随着家族企业的快速发展,企业创始人不可避免的要面对企业传承这样一个古老而又新兴的课题。然而,又由多少家族企业创始人未雨绸缪,做好了“交棒”的准备呢?我们从在684家上市公司的家族企业中仅有7%完成了二代接班的事实中就可见一斑。除去创业者及其继任者对由家族治理到现代公司治理裂变过程的抗拒因素,因家族企业创始人继承人之间的争斗和冲突即由股权继承而引发的股权纷争,也成为了横亘在家族企业变革之路上的障碍, 其背后所折射出中国缺失的法律环境引人思考。
笔者身边的真实案例:A是一家家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和董事长,持有该公司29%的股份,公司其余71%的股份分别由11人持有,其中股份比例最高的股东B持有该公司股份的21%。A突然暴病身亡,身前未立遗嘱,且无亲生子嗣。A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其妻子C、继女D和养子E等三人,其中C和D从未参与过企业的经营管理,E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一边 C和D因企图私吞E的遗产份额而引发诉讼,而另一边公司的其他股东对由C、D、E继承A的股份虽无异议,但对C、D、E成为公司股东不置可否。由于该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权分散,董事长的长期缺失使得公司陷入了无人管理的真空期,进而给本以经营困难的家族企业雪上加霜,使得企业发展更加举步维艰。该案件所牵涉的法律问题包括(1)C、D、E可否继承A的股份并当然取得股东身份?(2)若C、D、E可以继承公司股份,各继承人对该股份具有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3)公司是否有权拒绝C、D、E成为公司股东,如果不能拒绝,公司既有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被继承的问题,区别于一般的财产继承和股权转让,其涉及更为复杂的利益关系,受公司法和继承法的双重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6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款的出台基本终结了我国法学界关于股权能否继承的大讨论,确定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的基本原则。但与此同时,由于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粗犷和单一,对股东继承中的诸多细节问题均未予以明确,以至于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毕竟,该命题既涉及股东及继承人权益的保护,又牵涉公司人合性的维持,是横跨两大法律领域的较为复杂的问题。况且,股权与股东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股权继承是否当然获得股东身份?亦或者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就等同于股权的继承呢?这些疑问,在我们现有的公司法及继承法中均未给出明确的答案。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公司法从立法层面初步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理论框架。
回到前述案例中对公司既有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上来,我们不难发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特别是家族企业中各股东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信任关系,公司的既有股东一般都不希望外来的第三人(包括股东的继承人)随意加入公司。如果股东继承人德才兼备,诚实守信,且认同家族企业文化,那这样的股权继承可以为公司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但倘若股东继承人如前述案例中的情形,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缺乏基本的商业判断力,亦或者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假使他们进入公司成为股东,很有可能会破坏股东间的信赖关系,而股东的这种信任关系一旦受到破坏或者威胁,就会窒障股东之间的合作,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进一步危害到既有股东利益,以及公司的有序发展。为此,公司法第76条的但书条款“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制度,既维护了继承人的权益,又调和了继承人与公司人合性和股东意思自治之间的矛盾,从而赋予了公司章程极大的自由度。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呢?换句话说,股份继承问题是否应受章程的限制呢?
对此不同的国家做法也不尽相同。仅以德国和法国商事法律为例,赋予了公司章程以较强的适用效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1]第18条规定:公司股份能够予以出让和继承。但公司章程可对该出让附加其他条件,例如须经公司批准。再比如,其第27条、40条等条款还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已故股东的股份必须转让给本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这种转让无须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必须经过公证。公司章程还可以赋予公司在股东拒绝履行上述股份转让义务时的强制收购权,并具体规定这种“没收性”收购的程序。而法国《商事公司法》[2]在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可以通过继承或者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配偶、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只有在按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许可后,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笔者以为,公司章程作为一份意思高度自治的公司文件,其集中体现了各股东的共同意志,通过合法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最佳体现。本着充分尊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的原则,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应该将能够由有限责任公司以章程约定的事项留给章程进行规定。公司法第76条肯定了公司章程在限制股权继承上的效力,但却因没有更加具体而详尽的规定而使得其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得不够详细,同样会导致大量法律漏洞的存在;再如,未就共同继承人继承股份后,能否分割股份以及如何分割作出规定。正如前述案例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在有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各继承人对遗产具有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此外,我国公司章程多采用标准格式,很少有自己的特点,甚至在一些地域公司登记机关只接收由其编制的格式文本,加之国内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家族企业股东章程意识的淡薄,使得公司章程形同虚设,其所能发挥的权利人意思自治的效能大打折扣。所以,单纯的将股权继承排除依赖于公司章程的自主规定显然不符合国情,甚至可能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破坏,对公司的继续经营和管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将公司法与继承法有效结合,从立法层面加以完善,进行更加细致入微的规定,才是真正解决问题更加行之有效的做法。
在此,笔者提出几点构想。其一,完善因股权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的程序性规则。股权继承人可依据公司法规定取得股权,但并不当然获得股东资格,非经必要法律程序,其继承的股权不能具有与原股权相等效力。其必要的法律程序包括交付出资证明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其二,明确规定继承人为数人时的股权继承原则。按照共同共有制度原理,被继承的股权由享有继承权的数个继承人作为共同共有人一同来享有,共同共有人可推举一人作为代表行使和管理该股权。这样,可确保该股权仍然只是一个完整的股权,该股权上所体现的股东资格只有一个,而不是因继承人由数人而立即出现数个股东。从而避免因股权分割数人加入公司后所引发的原有股东权益的破坏和失衡。其三,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并不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且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特别照顾,但考虑到股东资格的特殊性,股权权益的行使应以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而如果由章程就继承股东资格进行排除性规定的话,显然缺乏一定的法律效力。当然,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资格,并不能剥夺其依据股权所享有的财产利益。
目前,诸多家族企业面临着股权争端日益增多,其创始人的家庭危机对企业发展产生重大冲击的尴尬境遇,而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继承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的规定过于粗犷,且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探讨也相对匮乏,导致当事人在实践中对因股权继承引发的纠纷找不到足够的救济途径,从而使企业陷入僵局,极大的窒碍了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以为,唯有细化法律规范,提高章程意识,才是确保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1] 卞耀武 当代外国公司法 北京:三联书社, 2000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公允价值
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于2007年1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开始施行。新准则与原投资准则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有较大变化。原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是以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在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要区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方式分别使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属性进行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原则
(一)长期股权投资内容界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对不同方式下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区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不同方式下初始计量属性框架如图1所示。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明确界定了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合并。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分下述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在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大于所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应当调增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A
贷:现金、非现金资产、相关债务账面价值B
贷:资本公积差额 C=A-B
(2)在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小于所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应当调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减留存收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A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差额C=B-A
贷:现金、非现金资产、相关债务账面价值B
2.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分下述两种情况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增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A
贷:股本发行股份的面值B
贷:资本公积差额C=A-B
(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减留存收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A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差额 C=B-A
贷:股本发行股份的面值 B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属性,并区别下列情况确定企业合并成本,并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第二,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第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第四,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做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 A
借:营业外支出差额 C=B-A
贷: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B
贷:营业外收入差额 C=A-B
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
三、非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按照具体情况使用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属性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扣除对价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A
借:应收股利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C=B-A
贷:银行存款购买价款B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发行权益证券公允价值 A
贷:股本发行股票面值 B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C=A-B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1)假定合同约定的价值是公允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约定的价值(公允价值)A
贷:实收资本约定的价值A
(2)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入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公允价值A
借:资本公积差额C= B-A
贷:实收资本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B
贷:资本公积差额C=A-B
(四)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成本。在重组日,债权人受让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应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分情况处理:
(1)未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应直接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A
借:营业外支出差额C=B-A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B
(2)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该差额先冲减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A
借:坏账准备账面价值C
借:营业外支出差额D=B-A-C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B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属性判断需要依据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否则应当应用账面价值计量模式。
1.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中,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
2. 账面价值计量模式。在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中,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S]. 2006.
[2]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S]. 2006.
[3]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S]. 2006.
[4] 董淑兰,张焕成. 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运用[J]. 中国农业会计,2007,(1).
[5] 黄印强. 新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J]. 会计之友,2007,(5).
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准则相对于现行准则和制度而言,存在较大的变化和差异。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试就新准则规范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进行讨论。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
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然,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减值及处置
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方法有其特殊性。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得转回;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