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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行政监督的作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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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行政监督的作用

第1篇:论述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

[摘要]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大踏步前进,而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步伐却远远落后,刚刚结束的两会通过的“大部制”改革可以说是一大进步,但目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努力促使我国的政府从棱柱型向衍射型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各项职能。

[关键词]行政管理制度面临问题制度改革

在改革开放已经进行30年后的今天,回顾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进步和变化之大完全可以用天翻地覆来形容。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中国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远远落后于经济领域的改革进程。那么中国究竟应该怎样推进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呢?这是值得我们深刻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行政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

改革应当对症下药,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明白中国的行政管理制度到底面临着怎样的问题和挑战。

1.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从纵向结构上看,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都存在着问题。目前,中国的管理层次则普遍存在着偏多的情况。从中央到地方,有4到5级的管理层级,这就导致了很多管理职能上的重合以及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这种现象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还带来了大量的超编制人员,给我国的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纵向结构还体现在管理幅度上。管理幅度即一级行政机关或一名行政领导者直接领导与指导的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数目。学者一般认为3-9或4-12个为好。不过,在中国省一级,改革前均管辖70-100个县(市),为此,自1983年实施地市合并改革以来,增加地级市一个管理层级,试行市管县体制;然而另一方面,在同级政府内部,又往往存在管理幅度偏小,“官多兵少”现象。同时,纵向结构的不合理还不利于政令的畅通,此外层级过多也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地方保护。这些都是制约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障碍。

从横向结构上看,中国的部门结构即同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平行分工关系有着很多的不合理。这种现象带来的影响也是严重的。在每个部门各自的工作的范围内,各个部门为了争取好的业绩纷纷各自为战、缺少合作,这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竞争,也消耗了很多无谓的竞争成本;在每个部门职能有交叉的范围内,各个部门又会互相拆台,同时为了避免责任,往往会踢皮球而采用无作为的方式来对待这部分工作,这样,显然会带来行政效率的低下,不利于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2.行政组织编制及其管理混乱。行政组织编制是指法定行政组织的人员定额及职务的配置,必须根据职能的需要来设置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三定”。目前,我国的情况则恰恰相反,很多岗位因人而设,编制因人而定,这会导致编制本身过大,而且在编的人员并不一定是该岗位最需要的人。这样必然会使得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还会滋生腐败。同时,由于对编制确定的不严肃,还会带来很多编制外的人员进入行政管理部门。这使得官僚机构越来越膨胀,而根据帕金森定律可以知道,行政机构作的工作数量和人员的数量是成反比的,越来越多的人消耗了纳税人越来越多的钱,却做着越来越少的工作。

3.行政监督明显不足。我们知道,中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主要由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外部监督两大部分。系统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由于每一级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繁重的工作,所以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能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显然是不现实的。行政监察机关虽然有法律赋予的监察权,但由于监察机关只能处以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而且由于历史传统、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原因,监察机关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审计机关这些年影响力有了空前的提高,但由于审计监督只是审计机关依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财政(务)收支、个人收入、财经法纪等方面情况实行的一种专门性审核活动,它的职能范围仅限于财务方面的审核,所以也很难全方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我国的系统外部监督包括执政党监督、立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参政党、政协的监督以及公民的监督。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下,执政党实际上承担了很多行政职能和其他公共权力行使的职能,因此,它不可能把自己完全置于中立的位置去监督行政行为;同样,目前的中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地位还是无法和行政机关同日而语的,它们也很难切实地起到监督的作用;至于社会舆论和普通公民的监督都必须还要借助法律的途径,并不是最直接的手段。可见,我国的行政行为是缺乏有力监督的。

4.行政法制不健全或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我国的行政领域上还有很多法律空白,比如行政审批的手续非常繁琐,而且各地都有不同,这方面就需要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规定。较之无法可依,其实有法不依的危害更为严重。我国的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普遍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这不仅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认同感。

二、关于行政制度改革的个人看法

1.从行政机构入手,努力推进行政机构设置的改革。在纵向结构上,适当的减少我国行政管理的层级,比如江苏已经开始逐步撤销地级市,这样有利于政令的畅通,还可以减少很多行政成本。

2.严格我国的行政编制,真正做到由岗定人,杜绝因人设岗的情况,这样做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腐败,还有利于选出最适合岗位的管理人员。编制的制定应当合理,对于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控制数量。

3.努力加强行政监督的力度。首先要完善系统内部监督,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影响力,逐步做到对政府的每个重要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进一步加大审计机关的审计广度和深度。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为立法、行政、司法外第四大权力的作用,积极监督和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协助政务公开的推进。参政党、人民政协和全体公民也应提高参政意识,积极行使手中的监督权力。相信,有了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我国的行政制度改革一定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4.完善立法并加强依法行政意识的宣传教育。对于很多行政领域的法律空白,我们应努力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更有现实意义的则是,提高全体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依照已有的法律办事,增强行政行为的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

三、总结

第2篇:论述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市场;市场经济;市场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管体制框架

市场监督管理(简称市场监管)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所谓市场监管,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凭借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和社会组织等手段,对市场上的商品交易与流通活动进行组织、计划、调控和监督活动,以实现国家调控经济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市场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家经济管理的目标所设置的市场管理机构、组织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市场监管机构体系及其法律地位,各机构相互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等。市场监管体制框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宏观层次的市场调控和微观层次的市场监督。

(一)宏观市场监管体制

宏观市场监管体制是由对市场具有计划、组织和调节职能的组织机构和运行制度所构成的市场监管体系。这些机构除了财政、计划、中央银行、统计信息等国家综合监管部门外,还有许多业务主管部门,如内贸、外贸、劳动、文化、房地产、技术等。这些国民经济调控机构,通过市场预测、信息指导、财政货币政策、经济计划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或宏观调控。

(二)微观市场监管体制

微观市场监管体制是微观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和制度。在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进行规范、监督和查处,其一类是市场监管专门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是国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着对市场体系进行全方位、综合性行政监督和执法的职能。另一类是市场监管专业机关,如技术监督、物价管理、海关、卫生防疫、税务稽查等机关,它们从某一专业方面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查处,市场监管只是其职责体制的主体,这种体制有利于广泛运用社会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市场监督原则

(一)法治原则

市场监管的法治原则,就是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树立和贯彻法治思想,监管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来衡量经营者的行为,而且监管者自身的监管行为也必须严格受法律约束。没有法律依据而做出的任何认定和处理,都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有法律依据但不正确理解法律或不正确使用法律而做出的处理决定,也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要克服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无法律意识的心态,消除以权代法、随意执法的弊端。市场监管活动应该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通过建立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要建立内部激励、约束、考核和奖惩等机制,做到各司其职,不渎职、不越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二)统一监督原则

统一监督是指政府监管机关对所有的市场活动贯彻执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意图、政策、行政指令和法律规范。所有部门分割、地区分割、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市场监管现象,都与统一监督原则背道而驰。要实现统一监督,首先,要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适用于各类市场和所有交易活动的市场监管法律政策;其次,应将各部门各地区的法律规范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或冲突;再次,必须精简机构,机构过多不符合市场经济和行政改革的发展方向,机构越多越庞杂,社会支出越多,国民经济运行的成本越高,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最后,要理顺体制,体制是运行的保障,再好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人员,也会因不合理的体制而难以发挥作用,甚至偏离监管活动的目标。

(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市场监管中,公开是指市场交易公开和市场监管公开。市场监管的目的是实现公开交易,保护公开交易,排除隐易。公平是一种环境,它的实现首先取决于外部赋予市场主体相同的政策条件,不应在参与市场活动的条件上规定不同的标准而产生歧视现象;公平的实现还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平等地对待任何交易对手,不应在交易条件上采取有悖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差别待遇。公正,就是公道、正直,它是指市场监管者对事件的处理方法和态度,它要求市场监管者处理交易纠纷和违法行为时,执行同一标准,不因亲疏而不同,不因时空变化和个人情绪等因素影响公允办案,也不能为谋求私利或接受贿赂而徇私枉法。总之,公开、公平、公正是相互关联、协调统一的市场监管原则。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公平是公开、公正的目的和结果,公正是公平、公开的关键和保障。

(四)正确处理政府、企业、消费者和国家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

市场是各种利益关系的集合,它集合着政府的利益、企业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市场监管的任何一项措施都必然对各方,至少对某一方或几方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市场监管实质上是对各方利益不断地进行调整或协调的过程。市场监管在处理各方利益关系时的原则应该是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给微观主体以最大的自,协助各主体实现其最大目标。具体说,也就是在企业利益的保护上坚持最大化,在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上坚持合理化,在国家利益的保护上坚持根本性。

三、市场监管方法

(一)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靠其行政权力或权威,通过市场监管的政令、条例、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和控制的一种监管方法。运用行政手段监管市场是市场监管的重要方法,其主要途径有:一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行政命令、政策、规定、条例等来监管市场;二是市场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监督来督促市场监管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在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公布后,各级市场行政管理机关应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行政监督,以保证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三是市场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运用行政手段对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市场行政管理机关要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以督导市场参与者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国家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确定市场运行的规范,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监管方法。市场监管的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市场立法和市场执法来实现的。市场立法是市场执法的前提,市场执法是市场立法在市场运行中的实现。有了健全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仅仅是为监管市场创造了条件,若要真正使市场依法运行,还需要有效的市场执法。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监管法规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市场监管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损害,市场主体的法制观念会越来越淡薄,整个市场就将变成一个无规则游戏的场所,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各级市场监管组织都不能凌驾于市场法规之上,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其他手段

1、思想教育手段。指市场监管组织和宣传教育机构为实现市场监管目标,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对市场行为主体进行的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以影响市场主体的思想和行为,保证其正确遵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

2、消费者的监督。指依靠消费者来加强对市场监管的一种方法。消费者是商品或服务的接受者,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劣和市场秩序好坏的受益者或受害者,所以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容易培育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消费者人数多、范围广,是强有力的监督群体,能够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市场中介组织尤其是政府职能机构要支持和保护消费者监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使消费者监督与其他市场监督手段一起形成良性机制。

综上所述,不同的市场监管手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效用范围,并且以各自不同的形式发挥其监管作用,从而对市场运行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每一种市场监管手段在某一特定领域产生的,因而对错综复杂的市场活动过程,都表现出各自的局限性,如果只运用其中的某一种监管手段,即使是最重要的手段,要实现市场监管目标都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各种市场监管手段只有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形成系统的合力,才能够有效地发挥系统监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军扩,廖英敏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究报告[N].中国经济时报,2007-08-06.

2、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第3篇:论述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

关键字:行政行为 瑕疵 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效力

瑕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形式、程序与程度上没有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及原则要求或条件,可以利用补救方式来完善的一种行政行为。而所谓缺陷是对于行政行为的完美状态而言的,而完美状态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符合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的结论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符合法定形式;其他方面如: 行政行为准确表达行政意志、书写无误等。那么,以上七个方面存在缺陷者就构成了瑕疵行政行为,也即本文所讨论的瑕疵行政行为。

一、瑕疵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瑕疵行政行为总体上表现为四大情形:形式上的、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方面的、行政主体方面的。以下作具体阐述:

1.行政形式方面的瑕疵

需要说明是,这里的形式方面是狭义的,不包括通常所描述的程序方面。一般是指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及文书记录方面的瑕疵。就表现形式瑕疵而言,它是指行政行为存载方式的瑕疵,如交通警指挥行为不规范或不雅观、口头或书面形式的交互使用等。就文书记录方面瑕疵而言,它是指行政主体主观上所欲表达的意思与文书记录实际表达的内容相冲突且容易明显地辨识,例如误写、误算、电脑记录错误等。总之,是指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在形式方面的表现。

2.行政程序方面的瑕疵

这里的行政程序瑕疵,主要是指行政行为违反了次要程序要求或选择性意定程序要求。例如:手续不齐备、行政决定说明理由不完整、未给当事人陈述意见机会(法定强制告知陈述的除外)、违反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程序逻辑、违反选择性意定程序要求的。行政程序合法是行依法行政的关键,但由于我国并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可以具体的划分为法定程序与意定程序。我们认为,违反法定程序就是行政违法行为;违反意定程序则属于行政瑕疵行为。另外,依据行政程序对行政的影响力不同,还可将行政程序划分为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通常违反主要程序要求的,就是行政违法行为;而违反次要程序要求的,就是行政瑕疵行为。

3.行政自由裁量方面的瑕疵

这里讲的行政自由裁量瑕疵是指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在行为幅度、范围内出现畸轻畸重,或者违反了狭义的比例原则。它以合法为前提,而不包括超越裁量范围、幅度界线的行政自由裁量。因此,这里的"超越"实际上已不再属于自由裁量范畴,而是因超越职权导致行政违法。但须注意,绝不能因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纳入行政诉讼,而否认显失公正即行政不当不属于瑕疵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价值目标,对行政不当或行政自由裁量瑕疵的审查属于法定例外。一般行政自由裁量方面的瑕疵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动机不当、行政行为目的不当、行政行为建立在非正当考虑之上、行政行为违背情理、行政行为没有遵循行政惯例、行政行为违背自然规律或不利于可持续性发展等。

4.行政主体方面的瑕疵

如前所述,行政行为的完美状态即要求行政主体合法那。那么,行政行为的做出是不合法的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必然亦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从狭义的角度来讲的话也就是瑕疵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没有授权权限的行政主体进行无权授权的,没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体所做出行政行为的情形等,都是属于行政主体方面存有瑕疵的表现。

二、瑕疵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按瑕疵的不同性质及程度,即此处仅从狭义角度对于瑕疵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论述。应采用以下三种不同的方式:

1.补正。这种情况通常是程序方面或形式要件方面的瑕疵,并且程度轻微。例如:申请手续不完全,未附行政决定的理由,或说明不完整,裁决机关内部程序上的欠缺等,不影响实体内容的瑕疵。这部分瑕疵允许行政机关利用补正的机会来使行政行为的违法得到补救。对此,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条就有这样的规定。

2.变更。这种情况主要由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所引起的瑕疵。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合法的范围内不当的使用,形成了合法但不当的瑕疵,行政机关对此可以变更。由于变更在实践中的泛化使用,其广义上可针对含有可撤销的瑕疵行政行为,此种情形之下,该变更应为撤销与重作相结合的一种替代称呼,对此应注意。

3.更正。这种情况主要由技术性方面的操作引起的瑕疵,如: 误写、误算或漏写、漏印等,因为这些瑕疵不涉及行政行为做出机关的行政意志的变更, 行政机关可随时予以更正。

三、对于瑕疵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及补救措施方面的建议

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监督与控制,以防止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情况的发生,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对瑕疵行政行为不能因其不违法或有轻微的毛病、缺点而失去进行必要的规范,与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一样,没达到程度的正义也不是正义,而瑕疵行政行为是"程度不够的非正义"。

从立法角度而言,完善行政立法,减少那些立法性的行政瑕疵,能对瑕疵行政行为的监控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并且能够限制在执法运行过程当中瑕疵行政行为的出现。严格立法限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与程度,以减弱瑕疵行政行为乃至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发生机率,将是今后相关立法工作的主要方向。

从执法角度而言,提高各行政机关对瑕疵行政行为不良性的认识,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将是实现监督的前提条件。而遵循狭义比例原则即行政行为符合比例要求将是遵循这一认识原则的主要细节。同时,提高行政执法的责任成本,将瑕疵行政行为施以责任追究(这里的责任是泛义的),能够对行政瑕疵行为的监督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行政复议等内部监督机制完全可以利用其监督优势,以实现对瑕疵行政行为的控制。我认为,行政复议制度以瑕疵行政行为包括广义不当的行政行为作为其监督重点,将是其与行政诉讼制度"分庭抗理",实现其独立价值的主要领域,显然,这一点行政复议法已有所注意。

从监督的角度而言,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包括执政党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加大行政监督的力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瑕疵行政行为的出现。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防止或纠正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行为,惩罚行政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保持正常的行政秩序。

至于瑕疵行政行为能否系属行政诉讼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我们认为不必然,且原则上也不应该由法院审查判断。因为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司法诉讼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目标,而不具有违法性的瑕疵行政行为自然不应受司法审查。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通过严格立法,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不断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瑕疵行政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性措施,以实现行政行为的法定效力。对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救其根据来自于法律的权威,是基于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考虑,也是树立行政权威和严肃性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张焕光 胡建淼著《行政法学原理》[M],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7月版。

[2] 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171页。

[3] 叶必丰著《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24页。

第4篇:论述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制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5-0056-04

一、前言

(一)研究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manee)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尽管此相关的很多研究早已存在,但对于这一理论的系统性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的事。1984年,英国经济学家Bob Tricker在《公司治理》中首先论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并首先提了公司治理这个概念。在我国,公司治理研究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和公司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公司治理理所当然的成为了我国理论界的一个重要课题。

公共企业是指持续存在的、以为社会提供具有公共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且具有一定盈利目标、受到政府特殊管制措施制约的组织化经济实体。对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来自于对公司治理的演绎。而我国公共企业治理结构产生的独特的背景,决定了其采取的治理机制重点与西方国家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有所不同。在西方国家,产生公司治理问题的背景是上市公司股权大规模分散的条件下,产生了两权分离的要求。并在实施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广大中小股东与大股东需要解决如何监督和奖励管理人员为股东的最大利益服务问题。而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绝大多数公共企业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的事实,即国有股作为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仍在操纵上市公司。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的任务首先要解决通过金融市场向社会圈钱的问题,解决如何能使上市公司在市场上真正独立,管理人员能独立于大股东而为广大的中小股东利益服务。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业的设立,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市场本身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和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产品,对市场供给不足或供给不够有效的产品予以补充。由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为了尽量减少公共财政资源浪费。就需要制定公共领域的具体法律来规范各种公共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并通过公共政策针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某些保护性和限制性的经济规制,以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和保障公众得到良好的服务并支付合理的价格;又要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

(二)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逻辑框架

就我国公共企业的法律调整现状看,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的或不是按公司制度设立的企业,主要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调整,本文论述的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暂不涉及此类企业。第二类是已进行了公司制改造的或按照公司制度设立的企业,这一类企业由《公司法》调整。第三类是已进行公司制改造或按照公司制度设立并以上市的企业,这一类企业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共同调整。因而,我国的公共企业目前呈现出由现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和《证券法》共同调整的状况。然而这两部企业法律都已不能适应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现状。满足我国公共企业企业公司治理发展的需求。

(三)本文的结构

“公司治理”一个内外相互弥补的系统工程,是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有机统一。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基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形成的公司所有者、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种权力和利益分配的制衡关系。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公司治理过程按照公司治理权力是否来自公司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直接赋予,可分为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本文将简单介绍目前关于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理论并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方面来具体论述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二、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理论

(一)政府有限理论

有限政府是指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关于有限政府的理论在西方社会由来已久。荷兰著名哲学家斯宾诺莎认为政府的权力源于自然法。并受自然法制约。这是权力应该受到束缚的较早阐述。洛克在《政府论》将有限政府的核心要素第一次提炼为一套知识传统,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并希望通过分权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有限政府论的经济学渊源主要表现为经济自由主义。亚当・斯密认为,市场是富有效率的,并且具有自我调剂的功能,政府不应当以自己的干涉行动来破坏自由市场机制的运行。这一思想逐渐从经济领域被推广到其他领域,由经济理论变成了西方公家公共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

国内学者对有限政府的冷静的学理分析,主要的就包含在对自由主义的客观分析中。李强的《自由主义》一书以专章讨论了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有限政府是自由主义理想的国家组织原则。台湾学者张明贵的《自由论一西方自由主义的发展》把有限政府视为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施雪华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发表的《政府权能理论》,主张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定在某个界限内,不损害个人与社会的权力和利益。张贤明的博士论文《论政治责任一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在论述政治责任的有限性时,也讨论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问题。这些论述在公共企业公司治理领域依然值得借鉴。公共企业公司治理需要政府的干预和监督,但这种干预和监督不能是无限制的,而是合理的、有限度的。

(二)公共企业利润合理化理论

从行为目的或动机来看,公司就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必然地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般微观经济学将公司看作是等价于“理性人”的组织。从“理性人”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就必然决定了公司的存在和所谓的“社会责任”相背离。公共企业是具有公共性的经济实体,具有公共性与盈利性双重特点,既不同于政府这样公共组织,又不同于所谓的非营利组织,更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文章设想。在政府的法律规制和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的双重作用下,公共企业是否可以用一个全新的“利润合理化”理论来取代传统的追求“利润最大化”原则。实现利润合理化,首先要肯定公共企业是追求利润的。如果不以盘利为目的,必然导致了公共产品经营的效率低,供应数量少、服务质量差、资源浪费大、严重等许多弊端_。其次要强调公共企业的社会责任。公共企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占据了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共政策的优势。本来就应当承担起比一般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强调公共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否认企业的盈利性,而是企业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这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吨。第三,要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一般来说,商品的价格必须以社会的合理成本为最低经济界限;上限是商品的价格不能高到消费者或使用单位不愿购买的水平。在我国,公共企业大多从事在国内或一定地域内具有垄断性的行业,为防止公共企业利用其特

殊身份和垄断地位任意提价损害公众的利益,政府保留定价权调价权是必要的。对公共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定得太高,而应该使一般消费者都具有支付能力。当然,也不可过低,以免造成企业负债经营、资源浪费或其他社会问题。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据考证,公司应当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观念最早出现于1929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由当时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欧文,D.扬(OwenD Young)经理在一份演说中反映出来。他认为,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和公司存在利益联系。公司经理层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而有关利益相关者概念的经典著作是3年之后由伯利和米恩斯共同出版的《现代企业与私人财产》一书。战略竞争之父迈克尔-波特也提出了应该给予主要顾客、供货商、职工代表在董事会发言权的主张。

对于公共企业来说,由于其提供的产品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与千家万户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因此公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职工、债权人和供货商、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基于个体的利益要求,会更关心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应然选择。

三、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内部法律制度

公司的内部治理主要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两部分,分别构成了内部治理的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本文关于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内部法律制度也是从这两方面来论述的。

(一)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共企业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延伸,当然也不例外。公共企业的治理结构狭义上是指,在公共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广义上是指,关于公共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我国政府2003年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改革取向就是谋求解决我国公共企业的治理问题。其中,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公共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包含两层制衡关系:一是企业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主体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二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这两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个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受托经营关系;第二个是所有者和监事会的委托受托审计责任关系。第三个是监事会与经营者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四个是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与执行关系。

(二)公共企业内部治理机制

通说认为。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但鉴于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背景,其内部治理机制主要是指来自公司内部的监督,其大致可以通过以下两大手段予以实现:(1)通过重构公司内部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企业管理者在享受决策权的同时,亦肩负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并在违反时承担相对应的责任;(2)通过把独立于企业管理者的主体,加入到公司管理层架构中,参与民主管理、决策和监督。例如:让职工有更多的机会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使董事会的决策在体现股东利益的同时,亦能兼顾职工的利益。

建立监督机制不仅是解决委托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有效的监督将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有利于“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监督机制有内部监督机制与外监督机制之分。其中内部监督机制主要应包括

(1)组织监督。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建立现代公司制,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构成权力相互分离制衡的法人治理机构,从而建立起对人行为进行监督、考察的组织体制。

(2)人自我监督。通过人个人持股,设立资产增值奖和人风险抵押金等措施使人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一致起来,促使人加强自我监督。

(3)高级管理人员监督。通过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对人进行监督和相互监督。

(4)企业职工监督。通过职工个人持股,促使全体职工与企业同生死、共命运。同时。为保护其自身利益,他们会积极地监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

(三)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机制的互动

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是通过公司内部结构发生作用的。完善的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提高公共企业的绩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委托冲突问题的存在。公共企业同样存在企业管理者的目标往往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相背离。是否能真正保护股东利益已成为衡量管理层业绩的基准。也成为反映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㈣。但是在我国,公共企业内部监督与控制机制不完善。从我国公共企业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董事会和监视会均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一,董事会独立性不强。从形式上看,公共企业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了“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权、监督权和经营指挥权。但实际上,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公众股东的分散,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比较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与决策机制,第二,监事会的作用有限。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力量,在规范董事、经理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方面应具有特殊作用。相比之下,我国公共企业比较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相对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在我国,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层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定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第三,股东大会尚不足以成为股东行使权力、参与公司治理的场所。在股权结构不合理和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我国公共企业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足够的保障。

四、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外部法律制度

近年来,伴随着全球化的浪潮,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由“股东至上”向“共同治理”转变。“共同治理”不仅要求企业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更重要的是突出了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共企业外部治理结构

上文已经谈到,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公共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杀。相应地,公共企业的外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实现企业职工、债权人和供货商、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对公共企业的治理。以公共企业上市公司为例,我国公共企业的外部治理结构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股比例偏低。在我国,大多数公共企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或相对的控股地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很容易出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公司治理上形不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其次,公

共企业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财务数据。第三,公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是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准,而是以本行业本企业的意志为准,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者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上体现不出权力制衡,更谈不利公司决策的科学化。第四。公众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其代表者。来自出资者的约束严重弱化,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决策、信息披露等重大公司治理问题上经常出现不正常行为ll司。

第二,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共企业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从需求层次和受托责任上又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经营者向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二是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进行信息披露或说明责任;三是公共企业向企业职工、债权人和供货商、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利益相关者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共企业外部治理机制

尽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在监督管理者方面已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这种机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多半是流于形式而已,独立董事无论在时间上或在薪水来源上都很困难认真地履行其保护小股东的职责。鉴于此,发展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将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内部机制的不足。

与前文相对应,公共企业外部治理机制在这里主要论述来自公共企业外部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管理者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滥用其权利。长久以来,公司外部监督一直有许多渠道。有些公司的外部监督。较着重于公权力的行政监督,有些则比较强调市场监督,包括资本市场、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要素市场(例如经理人市场、劳动力市场)等。

有效的资本市场可以对管理阶层施加压力,以保证公共企业的决策过程有利于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经营不利时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办法对公司管理实施制衡。

发达的经理人市场可以甄别有能力和尽职的经理与没有能力和不尽职的经理。经理人之间的竞争能够约束在职经理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激励他们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可以激励经营者改善管理,提高公共企业的经营业绩,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给予劳动者全面发展和潜能发挥的空间,留住人才。

由于公共企业大都是垄断企业。产品市场通过替代产品供应商对企业施加压力来实现的。

控制权市场主要是指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获取公司控制权从而实施对公司的资产重组或董事会、经理层的改组变换,它是一个重要的外部激励和约束因素。

(三)外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机制的互动

与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相对应,公共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也是通过其外部治理结构发生作用的。但是由于我国公共企业外部治理结构的种种缺陷。导致了其外部治理机制很难发挥作用。第一,流通股在公共企业上市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有限,不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又高度集中,因此很难通过在二级市场购买流通股获得公司的控制权,收购和权争夺没有真正约束经理层。所以公共企业的控制权市场也难以形成。第二,我国目前的经理市场还十分落后,没有有效地聘选机制,甚至没有形成严格富有进取心、具备高素质的经理阶层。这就导致了缺乏有效的经理人才市场。第三,作为大债权人的银行由于受到种种限制,对公共企业实施的外部监控作用较小。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为主,新兴市场不规范,机构投资者作用很有限。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小,机构投资者缺乏。这些就使通过资本市场对公共企业实行外部监督变得很难实现。最后。由于目前我国公共企业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人员和董事的法律责任机制十分不健全。违规的私人成本很低。一旦出现大股东、管理人员和董事违规和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处罚不足以起到警戒作用,特别是对股东的民事赔偿力度还远远不够。而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在监督过程中常常处于被抑制状态,这种情况无疑不利于公司外部监督机制发挥作用。这样就出现了缺乏良好的法律责任机制,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力量不足的困境。

五、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法治构架

(一)立法例、原则与路径

1.立法例

对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立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制订统一的专门法律。如澳大利亚1994年颁布的《联邦公营企业法》,该法将这类企业定义为政府拥有资本金、为了公众的利益依据政府法令或有关条令设立的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并通过严密的报告制度、审批公营企业发展计划、委派公营企业管理人员并规范其行为、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等对这类企业实行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别规范。第二种是“一对一”的立法。如日本对103个国有企业特殊法人分别制订103个特殊法进行个别规范。第三种是特殊行业立法。这种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普遍。如美国在1976年至1982年先后颁布了《铁路复兴与铁路管制改革法》、《航空货运放松管制法》、《航空客运放松管制法》、《汽车运输法》、《铁路法》和《公共汽车管理改革法》等一系列法案。对美国的交通运输产业的政府管制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1989年,英国在自来水产业制定《自来水法》,该法不仅规定了建立“自来水服务管制办公室”,还建立了“国家江河管理局”,各自从不同方面对自来水产业实施管制。

2.立法原则

由于公共企业具有双重性的特点,即公共性和企业性,在立法中应坚持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原则:公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职工、债权人、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产品的用户、广大纳税人等基于个体的利益要求。会更关心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他们比股东更真切的希望企业能维持正常的良好的经营。如果能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将更有利干预和监督经营者,防止权力滥用并失去监督,实现公共企业的良性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原则是公共企业治理的应然选择。

第二。监督原则:公共企业承担着众多的社会公益功能,必须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公共企业的各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可建立起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具体途径包括政府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等。

第三,司法保护原则:众多利益相关者作用的发挥很多时候受制于政府。所以要更好地规制公共企业,除了贯彻利益相关者治理企业原则和监督原则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来实现对公共企业治理的监督。

第四,规制程序的透明和公开原则:“法律的含义是解决社会上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因而反映在立法程序上应是兼听各方面的意见。在很多国家,法律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法规及法规以下的行政规章虽然由行政机关制定,但制定的过程都采用公开的听证程序,给管制相关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以尽量避免管制政策的不公正。因此,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保证广泛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各方面利益在立法中得以充分体现。特别是由于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公共企业的有关立法的制定过程更需要充分的公众参与。在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完善的公众参与能够使各有关当事方在信息交流

的过程中充分表明自己利益需求。同时理解其他各方的各种困难和理由。这样能减少规制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利益摩擦,确保规制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公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些目标的实现都仰赖于一个透明和公开的规制程序的建立,而这种程序必须要由明确和稳定的立法来确定。这是法律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方式。

3.路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企业立法体系具体包括一下三点:

第一,制定统一的《公共企业法》我国目前对于公共企业并无一部专门法律进行规制,对公共企业的治理大部分沿用《公司法》。然而,由于公共企业投资主体、经营行业以及社会责任的特殊性,注定了它有别于一般商事公司,因此不应将其与一般商事公司放在同一部私法性质的《公司法》中来规范,而应当对其另行立法。从我国现状来看,公共企业数目较多,对其分别立法成本过高,因此,规制公共企业可以考虑制定统一的《公共企业法》。

第二,完善竞争法。突出竞争法的重要地位,确保公共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可普遍获得性和其他市场主体之公平利用。在这一点上,国外立法已有较为完善的规制,其核心思想便是:抑制强者,容忍和保护弱者,给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强加特殊的义务,以保护有效竞争和公共利益。因此,竞争法在公共企业的规制中需将这些歧视性的和强迫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式确认为非法,既授以消费者以私法救济的权利,同时应设立相应的竞争法的实施机构予以公法上的救济阎。

第三,完善特殊行业立法,确定政府作为公共企业的规制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规制目标和规制方式。大量特殊行业立法是我国现行公共企业立法的主要形式。虽然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在立法的层次参差不齐,行政法规多于基本法律,同时在具体的立法内容安排方面也存在欠缺。但是,特殊行业立法在公共企业规制的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仍不容忽视。

(二)监管与执法

OECD的经验证明,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共企业有效发展的先决条件。在对公共企业的监管与执法问题上。国外的很多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法国,国家对公共企业的监督是全方位的,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议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及类型。其中的行政监督是由政府实施的监督,包括财政监督、技术监督和专门目标监督等具体形式。主要通过经济和财政部、技术主管部门和各种专门委员会实施,以事前监督为主。司法监督即审计监督,由审计院负责。是对公共企业经营结果的稽核、检查和评估,故在法国又称之为事后监督。议会监督是由议会对公共企业所实施的一种监督,其监督的内容与途径包括审核和表决企业财务预算任命报告员。负责关注和评价公共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成立调查或监督委员会,负责收集或检查公共企业某个方面的情况事实听取有关部门对公共企业经营活动所作出的说明或汇报。等等。

在新加坡,政府对公共企业的监控主要是通过对董事会及主要经理人员的任命来实施。董事会的职责是制定大的长期战略方针,挑选管理人员,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以保证资产增值的责任,若其职责不能有效履行,则会被政府罢免。公共企业还要定期向财政部报送财务报表,使财政部随时了解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政府作为所有者或控股者,也可以随时对公共企业进行检查。

依法治理公共企业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征。从我国公共企业治理现状来看,强化法制是当务之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既制定对治理结构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又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

(三)利益救济机制

传统的民法理论将的民事权利救济方式分为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在现代文明社会,诉讼制度是公力救济的最有效手段已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同。在公共企业治理中。对各种利益的救济主要也是通过诉讼实现的。

公共企业出现任何状况,都会对利益相关者造成最直接的影响。文章认为,应建立以利益相关者诉讼制度为核心的利益救济机制,最大限度地扩大诉讼主体范围。按照各诉讼主体与企业利益的相关度不同建立起相应的诉讼制度。包括:股东诉讼制度;职工、债权人、垄断企业用户等为主体的第三方诉讼制度;纳税人诉讼制度。

1.建立股东诉讼制度。公共企业由中央和(或)地方各级行政性国家投资机构投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出资人身份对公共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充当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是当然选择。

第5篇:论述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 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171-2

一、行政过程信息的内涵及分类

行政过程,从字面意思看,可简单解释为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行政过程的功能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领导、行政管理、行政决策、行政监督、人事管理等。有的学者认为政府行政过程是行政主体与其他行政参与者(如立法机关、媒体、公民等)行使各自权力(或权利),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设定并最终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过程,是指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行政活动的活动方法、活动步骤、经过环节所组成的状态就是行政过程。包括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执行、行政控制等环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过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过程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权力配置、实施与受监督过程中与其他主体产生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各种表现形式和状态;狭义的行政过程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权力的配置、实施与受监督过程中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的相互关系在时空上的各种表现形式和状态。以上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行政过程作了不同的解读,但有一共同点是学者们对行政过程是从宏观、整体的角度去定义,所以行政过程是一个特别大的概念,涵盖内容非常广泛。本文所指的行政过程,是一个狭义具体的概念,仅指行政机关作决定之前的准备过程。而行政过程信息,即决策信息,指行政机关在作决定之前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行政过程信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

(一)按照行政过程信息获得的来源不同可以划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有的信息(以下简称自有信息)和他人提供的政府信息。自有信息是基于职权拥有的信息,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是记录的信息,如处罚单、调查报告、会议记录等,或是行政部门之间相互传递的政府信息,如下发通知、意见、决定、审批,提交申请、汇报等。他人提供的信息是指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如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年龄、性别、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箱、婚姻状况、学历、收入、身份证号码等,企业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资金、股东、专利、经营状况、纳税证明等。

(二)按照政府提供信息的主动性程度,可分为政府主动公开的行政过程信息和公众或单位、社会组织依申请公开的行政过程信息。前者是政府主动公开行政过程信息的行为,是积极行为,政府负有主动公开的义务,如果不予公开法律明确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后者是政府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按照法定程序公开行政过程信息的行为,属于消极行政行为,若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则无需公开,一旦申请人提出申请,政府就必须受理并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并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按照公开的内容是否完整可以分为局部公开(也称部分公开)和整体公开(也称全部公开)。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过程信息都可以全部公开,有时可以,有时不可以,当行政过程信息有一部分内容可以公开,一部分内容依法律规定不能公开时,那么,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那部分内容,即为局部公开;当行政过程信息的内容可以全部公开时,应当公开全部内容,即为整体公开。这类划分有助于提醒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待行政过程信息时不能一刀切,不能以部分内容不能公开为借口,拒绝公开其他应公开的信息,以免侵犯公民的知情权。

(四)按照过程信息内容的主客观性可以分为主观信息和客观信息。主观信息主要指主观性材料,比如相关官员或专家发表的观点、意见、建议、方案;客观信息主要指纯事实材料,比如调查报告、统计资料、事实描述、数据等纯事实性的资料。

二、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有着广泛、深厚的理论基础,如人民理论,社会契约论、知情权理论、行政控权论、经济学理论、行政平衡理论、人权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等,这些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推导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行政过程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一部分,理所当然与其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本文主要从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的角度阐述与其关系最密切、最直接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基础之一――知情权理论

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包括政府和非政府信息,即国家机构的信息、平等主体间的个体信息均属于知情权的内容,其主体既可以是平等主体,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社会交往活动中获取对方信息的权利,也可以是不平等主体,如公共管理活动中,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限政府信息,不包括非政府信息。

知情权作为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思想萌芽最早出现在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关于国家行为应当公开的论述中,他指出“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都应该以正式公布的被接受的法律进行统治,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只有这样,人民才能知道其所负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与保障,并将统治者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作为法学概念的“知情权”,最早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提出,当时美国联邦政府内部有消极对待政府信息公开,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倾向,库柏呼吁公民应当享有更加广泛的知情权,如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之后,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知情权的内涵逐步得到深化和丰富,发展成为一项备受重视的基本人权。一些国家通过立法确定公民拥有知情权,如瑞典《出版自由法》、美国《信息自由法》等。相关国际法也肯定了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有主张和表达的权利、有通过任何方式寻求、接受、传播消息、思想的自由,如1946年联合国第59号决议、《世界人权宣言》。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但有关公民行使参与权、管理权、表达权、监督权、救济权的规定,都是以知情权为基础和前提的,暗含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如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管理,显而易见要先知悉、了解国家、社会各方面的的信息,否则管理无从谈起,这些相关规定都构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

作为一项抽象的权利,知情权需要具体化的制度保证其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无疑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和保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出现知情权的字样,但是,以目的解释的方法对整部法规进行分析,其保障知情权的作用难以否认。而建立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民的知情权的必然要求。行政过程信息公开能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使公民对政府的行政过程充分地了解,进而有效参与政府决策,公众的民利才能得以真正实现。知情权理论既是政府信息公开也是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的核心理论基础。

(二)理论基础之二――程序法治论

法治包括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实体法治从各社会主体之间所具有权利义务角度建设实体性法律;程序法治着重程序性法律建设,主要从程序规则对权利、义务的行使过程的约束、规范角度出发建设正当法律程序,即首先必须有程序法律制度,用以规范权利、义务的行使过程,其次,该法律程序本身是正当的法律程序,兼顾、平衡各种利益,各种不同的意见、主张、批评可以充分地表达,体现了程序法本身所追求的正义、公平、公开、自由、尊严、参与、效率等崇高的价值,而这些价值正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程序法治既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实体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正义的过程。

西方国家极为重视程序正义,相比之下,我国长期重实体、轻程序,这与我国长期处于君主专制统治的封建社会不无关系,在封建社会里,地方长官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两种权力,行刑不分,这种制度本身就难以保障过程公正,而官员们往往追求的只有实际结果的公正,忽视获得结果的方式,哪怕过程是违法的,老百姓则不问程序是怎样进行的,只看结果是否公道,这样一种法律运行模式的长期存在,使程序性法律一直处于弱势,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当代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当代世界各国经济、文化、政治的相互渗透,中国民主、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着中国程序法治的建设,一大批非常重要的程序性法律相继实施,为程序法治奠定了制度基础。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将为程序法治的发展提供更大的推动力。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这必将为强化程序法治观念,推进程序法治建设的步伐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程序法治的范围相当广泛,要求权力、行政、司法机关都要遵循合法、合理的程序来行使权力,行政行为程序法治化是其核心内容之一,用当代法治的精神来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是程序法治的必然要求。行政决策作为行政机关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其决策过程必然也应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而行政过程信息公开,是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符合程序法治的精神。决策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是有关过程信息在何种范围内公开,什么时间公开,怎样公开的程序规范,这套制度能具体指导实践,规制、约束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决策前的行政行为,从而,增强了政府的透明度,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对于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度,促进公众参与决策,提高行政效率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以上可以看出,程序法治理论以程序、过程为视角,追求公开、公平、参与、平等、自由等价值,其基本精神与内涵贯穿于行政过程信息公开之中,为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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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小卫.美国《情报自由法》的立法历程[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2).

第6篇:论述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

关键字:招标失误;工程造价;宏观调控;全过程

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投标工作已得到充分发展,但是投标市场仍需完善,市场秩序不健全,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力求根本上解决问题,做好招标工作。

1 工程招标失误分析

工程招标失误是指中标单位最终完成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与中标时相差过大的现象,经过总结主要有招标形式化、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技术规范不了解等现象,下面我们就对其进行简要分析。

1.1招标过于形式化

其招标的目的只局限于确定施工单位,而未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所以会导致招标的部分条款缺乏合理性甚至可操作性。所以要求我们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要结合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标准和规范等资料来考虑,以进行标底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尽量将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考虑到,明确相应处理原则和办法,以免为结算过程留下隐患。

1. 2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统计不准确

在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施工量的重要文件。工程量清单上所列出的工程量是预估、暂定的工程量,它旨在为投标人提供共同的报价基础却不代表承包人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最终的工程量应以符合合同规定的实际丁程量为准。如果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统计不准确,会干扰招标过程对投标方的选择,难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投标人,为某些技术较弱的投标企业带来可乘之机。

1. 3不熟悉技术规范相应的清单应付款项

技术规范是招标文件中的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了丁程施工的一般要求、质量要求以及计量支付条款。所谓的计量支付条款就是用来规定该规范中各分项工程所包含的工程内容、计量方法以及支付清单中单价应包含的费用项目。要在评标时将满足技术规范条款所产生的费用款项与规范中列出的相比较,以免投标文件中列出与技术规范相应款项无关的费用项目,最终导致非正常性的款项支出。

2 防止招投标工作失败的措施

通过上文对招标失误的分析,做出几点预防措施,现将其简介如下。

2.1准确估算工程量

建设单位应准确估算工程量,防止不法投标人在投标时滥用不平衡报价法。不平衡报价法的滥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利用清单工程量与实际丁程量的差额来谋取更多盈利;其二是利用工程进度的差额来谋取更多盈利。因此要准确统计丁程量,这可以有效地抑制利用工程量差额滥用不平衡报价法。

2.2确保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明确

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要准确并可以与工程量清单的款项相对应,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员工要充分了解技术规范中计量支付条款款项,并可在实际施丁中排除不可用的款项,以免施丁方多报、滥报工程款项。

2.3重视对投标人报价的审核

建设单位要仔细审核投标人的报价,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某些报价与正常价款相比偏离较多时,要引起注意,并复核有关清单工程量和设计图纸。当发现确实存在问题时,可在评标过程中予以考虑,进行事后补救。

2.4尽量避免按定额结算及按实补差的定价模式

在安定额结算和按实补差的定价模式下,不仅会造成施丁过程中的造价管理的丁作量多,而且会出现难以把握丁程量的性况。但是在对工期有要求的情况下,被迫选择这种定价模式的,要尽量将施丁组织方案、施工方法等相关内容做以明确规定,减少其可变性。而在对材料的补差问题上,要应尽量选择包干。

3 招标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它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并与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紧密相关。恶性的招投标会扰乱企业的丁程造价管理,也违背了国家对工程造价市场的宏观掌控,下面我们就对招标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做以简要论述。

3.1串通投标导致的造价失控

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它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进行串通,以抬高或压低标价的形式对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目前某些地区的项目招标就存有造价管理不当、审核不严、标底泄露等问题的存在,加之标书技术含量较高,易隐藏作弊动机,为不公平招标、劣质丁程造成隐患。

3.2规范工程造价管理

规范工程造价首先就要加强对丁程造价的宏观指导,同时应加强工程造价工作的监管工作,使其有法可依。这样可以规避因市场经济的本质而导致的单纯的价格竞争,可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其次要建设企业完善丁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使其可结合现场施工特点,编制出完整全面的工程量清单,减少清单中的缺项、漏项,减少被承包方索赔的机会。如果招标人没有能力编制适合的工程量清单,可委托有相应造价资质的造价机构进行编制。

3.3增强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技能

随着企业工程规模的扩大,工程量的增加,企业对内部造价专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执业要求。这就要求企业的丁程造价人员须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收集信息,以提高执业能力和技巧,满足企业造价工作的相应要求。

3.4 加强投标的公平性

在招投标过程中竞争激烈,而且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完善,因此会出现投标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严重影响了市场的秩序,以致招标领域中不公平竞争之风愈演愈烈,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去。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3.5 完善诚信系统,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已有了快速地发展,但是人们的诚信理念还未建立起来。因此,为了能充分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应建立诚信信息行为管理系统,从而使招标诚信制度化,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让违法者得不偿失。

3.6 加强行政监督力度

虽然我国采用了监督手段,但是市场监管力量仍是不足。例如:监督执法人员的编制、行政经费都难以保障,使得政府等相关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出现了力量不足。因此,必须加强行政监督力度。

3.7 完善评审制度,保证评标公平

招标管理部门要加强落实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为了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要逐渐建立评标专家库。健全完善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从而对评标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从而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性。

4 结语

通过以上对工程招标失误的分析以及对招标过程中工程造价注意事项的介绍,使我们对如何做好工程招标,如何进行造价管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对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根据情况的不同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其中的方法能够解决招投标中的存在的问题。由于现在的施工项目的招标竞争特别激烈,并且对投标者有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投标者应该通过事实的考察,确保招标书中的数据尽量的可靠,通过其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1] 涂莉,黄克红.浅析招标工作中业主风险防范[J]. 科技广场. 2008(09)

[2] 邓为明.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现状及对策[J]. 中国西部科技. 2009(14)

[3] 李祖光.关于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若干问题的探讨[J].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7(26)

第7篇:论述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发展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道路运输发展速度最快的历史时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全国道路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以调整道路运输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抓好道路运输质量和安全为前提,以不断推进道路运输行业文明建设为保障,加快发展道路运输业,使道路运输生产力水平跃上了一个大台阶,满足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目前,道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道路运输结构明显改善,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由“走得了”向“走得好”加快转变。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与道路运输的管理是息息相关,只有道路运输管理的好、管理到位,才能保证道路运输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1道路运输管理概论

1.1道路运输管理概念

道路运输管理,是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的要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理解。

(1)道路运输管理的主体。

道路运输管理的主体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执行机构。

(2)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

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是道路运输市场领域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按道路运输行业划分为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道路装卸搬运、机动车维修和道路运输辅助服务。

(3)道路运输管理的性质。

道路运输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在道路运输领域的延伸,具有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属性。从行政管理类型划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具有代表政府管理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功能。

(4)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

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正确实施;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通过适度调控实现运力供给与需求平衡,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

(5)道路运输管理方式和手段。

道路运输管理方式是依法行政管理。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道路运输管理必须由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直接管理向侧重于间接管理转变。与之相适应,在管理手段上,应以经济、法律管理手段为主,并辅以行政管理手段。

1.2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任务、特点及基本方法

(1)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取决于道路运输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对交通部“三定”方案的职责规定,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是: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辅助服务等5个方面。

(2)道路运输管理的任务。

道路运输管理的任务是由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和职能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其基本任务是对道路运输的发展、经济关系、经营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发挥政府管行业、管市场的行政功能。

(3)道路运输管理的特点。

①微观放开,宏观调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的管理要放开,而对宏观经济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有机结合实施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对道路运输资源的配置功能。

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是按部、省(市、区)、市(地)、县(市区)、乡(镇)五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全国形成从上到下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

③统一规范,依法治运。道路运输业由于具有生产门类多、行业结构复杂、队伍庞大、经营分散的特点,在客观上要求必须制定和实施统一的规范,对其各项政策、各项活动、各种关系、各种行为进行依法调整,才能促进协调发展,建立有效的运输市场规则,保证运输各方权益,维护正常秩序,推动运输生产的发展。

④关系复杂、协同管理。在综合运输体系中,道路运输不仅自身单独承担了大量的长途、中途和短途运输,而且还担负着其他运输方式其起点、终点处的集疏运任务,因而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有着广泛的联系。在横向管理关系方面,它既是一个独立的专业经济行政管理体系,又同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统计等综合经济管理和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横向管理关系相当复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同工作。

(4)道路运输管理的基本方法。

在道路运输管理实践中,常见的有三种管理手段、三种管理方法,即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源头管理法、过程管理法和目标管理法。

①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采用价格、财政、税收、利润等与价值范畴相联系的经济杠杆来管理道路运输事务的方法。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指依据国家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法律监督和法律诉讼来调控道路运输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处理经济矛盾,解决经济纠纷,维护运输生产和经营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济正常运行的一种方法。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进行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以外,还必须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规、规章。

③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取行政许可、行政认定、行政监督检查的管理方法,依法对管理对象所作的行政决定具有强制力。

源头管理法是指道路运输管理要从当地管起,以管好当地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在籍车辆为主的管理方法。在实践管理工作中,要切实有效地运用源头管理法,必须使其与过程管理法有机结合,以源头管理为主,过程管理为辅。所谓过程管理法,是指在道路运输生产、作业过程,也就是在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能的工作方法。

所谓目标管理法是相对过程管理法而言的,即当确定了管理要达到的目标之后,我们可以严格验证经营者是否合格、达标,而不要过多地去关注或干预经营者采取何种方式(当然是合法的)来达到这一目标。这不仅是进一步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政企分开的需要,而且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既要综合运用三种手段,又要注意与三种管理方法相结合。

1.3道路运输管理的规范化

(1)规范化管理的涵义与基本特征。

道路运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就是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管理者以及对他们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进行组织、监督与协调,以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取得最好的管理效果。道路运输市场管理规范有以下基本特征:程序化、标准化、统一化、定量化。

第8篇:论述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要点;分析

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也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我国各类商品进行质量管控的一种促进手段,可以说,此项工作在产品监管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不能盲目,更不能应付了事,一定要在可行性基础上,应用科学方法,确保抽样合理合法。产品抽样人员要有专业能力,对检查人员业务要求很强,一定要熟练掌握产品性能、功能、检测方法、法律法规等常识,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检验结果,给产品一个合理的身份。

1 规定抽样方法

通常我们需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不同产品批次的几个样本,这是因为各类产品有不同的产品用途区分。基本原则是应按照样品抽取类别编制各种随机的样品抽取方案,在方案中明确规定样品方式、样品数量、样本批量、储存条件和运输要求,通过详细的方案设计,对实际操作进行有效指导。在对抽样方案编制的时候,在产品抽样方案中存在具体规定的应按相关标准开展工作,在没有规定标准的抽样方案应对样品抽取情况,参考相关样品抽取标准。确定方案要参考我国质量监督总局订制的产品监督抽查规范和产品审查细则,依法办事,依法抽查,保证设计方案合理有效,产品样本不能是随机随意的,要有代表性,抽取样品的数量应满足产品检验量,达到一定比例。

2 抽样过程中的工作要点

根据方案设置,开始进入产品样本收集阶段,按产品品种、产品批量、产品数量,进行样本收集,把收集到的样本进行归类,填写产品抽样单和产品运输情况说明了,对特殊产品要有适当的保存保管方法,按照各个步骤有效开展工作。

2.1 确定产品抽样种类的方式

在监督抽样检验过程中,抽样产品的品类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制定的工作要求与工作任务进行,产品抽样工作在进入抽样现场后,首先应与抽样现场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意图,了解抽样现场产品的生产与储存情况。一般情况下,抽样地点要选在成品储存库,区分出不合格产品与合格产品,抽查的产品一定要是合格品,必须是经过企业自身检验合格的,实行认可的产品要具备获得生产许可证或认证后的产品,没有经过检验的产品、次品或不合格产品、该取证而未获证的产品不能作为产品抽样的对象,因为此类产品是不注入市场的,企业可以自行解决处理。对于流动领域产品,应选择产品营业现场或企业仓库,所销售产品没有经过特殊标记的,我们都将其视为合格产品,均可进行抽样检查,对检查出的结果要及时反馈上报,限期进行治理改进。

2.2 确定产品检验批量的方法

产品检验批量是作为检验对象而汇聚起来的一批企业自查合格产品,是准备出厂的商品。为确保抽样检验可靠性,一般检验批量是有同种类型、等级和型号的,并且产品生产时间与生产条件要大体相同,保证产品检测稳定性、连续性。产品抽样检查人员应按照监督抽样的相关规定确定产品检验的批量,再按抽样方案和产品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产品检验的批量必须满足限量需求限值。

产品检验的批量是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得来的,是有一定依据的,把产品进行分档,最高限量值视为同一批次,也可以和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设定产品批次。在抽取食品检验样本时,相关文件与产品标准规定了最小批量限值,当抽样产品的数量不满足构成一批产品要求时,不应开展抽样工作。检查人员对产品抽样清点并确认数量,严密保管,为下一步顺利开展检测做好充分准备。

产品随机抽样模式有系统抽样方法、整群抽样方法、随机的简单抽样方法以及分层抽样方法四种,不同产品的物质状态与质量标准也应有相应的随机抽样模式,或者也可以用四分法均匀混合样品,适量备用样品和试验样品,进行多次复查。

2.3 填写抽样信息单的要点内容

抽样信息单内容一般是受检产品信息、受检单位信息、产品抽样信息、抽样单位具体信息、产品检验类别来源等。是记录工作的一个过程,也是能够证明产品检查的依据,对工作内容的记录要细致,不能草率马虎,便于其他人员接手,形成工作连续稳定,保证不重复劳动。可以说抽样信息单是产品抽样检验工作最原始的凭证,在处罚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时,抽样信息单所填写信息常常成为处罚单位与执法部门的争议点,形成较大的不同意见,因此,产品抽样信息单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详实,只有这样的抽样信息单才有利于后续质量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能够成为检查单位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有效佐证。

2.4 样品运输及储存要点分析

抽样产品如果是跨地区进行,就需要一个长时段的运输过程,特别是送京检查的产品,需要用火车或者航空件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要经过不同人员检查,对于易碎品,一定要求做好防护措施,要防止人为损坏,破坏了样本整体面貌,在样本流动运输的时候,各个环节都要有记录,有备案,一定要详细认真的做好相关记录,确保产品完整无损。抽样产品管理工作也是重中之重,对于收集到的样本,不能随意变动、更改、堆放,样本到来时要封样保存,保证封条完整,同时检查一下,看看是否是有责任主体双方盖章和签名,如果没有,则需要补充,封样要做到有效、真实、牢固。产品运输及储存必须遵照产品运输储存说明条件和产品标准进行管理。对于特殊情况需要量低温冷冻保存的抽样食品,必须配备符合产品储存温度需求的相关设备,抽样产品有防潮、防摔等要求的产品,抽样单位必须对产品进行防潮、防摔处理。

2.5 人员素质和技能要求

政府部门及相关管理监督单位要高度重视抽样检测工作,不能随便用不专业的人员进行工作,上岗专业能力要有资质,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信服,检查结果才有说服力。可以说,抽样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懂得法律法规,有责任心、技术能力、产品知识,只有经过全面培训、业务能力高的人员,才能胜任产品抽查根本任务需要,这样才能减少工作过程中的失误情况。抽样信息单漏填、抽样程序错误等都可能导致抽样检验工作失效,因此,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确保精神集中与头脑清醒,保证抽样检验工作按照规定要求与程序进行。

3 结束语

生活水准的提高,促进了人们产品意识的提升,人们在消费过程中,依靠法律进行合法权益维护。产品质检部门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切实履行国家质检各项规范,在确保企业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帮助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为人们生活提供性能较好的产品,全面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人们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第9篇:论述行政监督的作用范文

对我国行政复议审查方式的反思:我国行政复议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这不但与我国有错必究的行政复议原则不符而极可使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此外由于受书面审查本身限制,必然使得复议缺乏应有的公开性。[3]

对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反思:学者们大体指出了以下几种弊端:(1)没有类似上诉不加刑的复议,这使得相对人缺乏复议的安全感与积极性,从而使得行政复议制度没能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作用。(2)没有律师参与行政复议的明确规定,这使得地位和知识都处于劣势的相对人不能切实的享有其权利。(3)没有必要的权利告知规定。(4)没有回避与听政制度。[4]1.4对我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反思学者们大都指出,行政复议范围囿于具体行政行为和少数抽象行政行为过于狭窄。应当扩大受案范围。[5]总的看来,学者们大致看到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这种探索大都是在行政复议制度内的探索,忽略了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制度甚至与整个权力配置框架之间的相互勾连。正像有学者的洞见“它牵涉到行政法制度的变革,牵涉到我国行政法治的走向”[6]要想有效解决问题,首要的是发现问题,惟其如此,才可以为我们解决问题提供基础和前提性的指引。毕竟不“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7]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性质,进行前提性的厘清。

对行政复议性质界定

我们首先应当明确行政复议的概念,因为正像有学者所指出的,每种理论总有其居于核心地位的概念,而核心概念往往是该种理论的微缩和逻辑扩张的基础[8]从另一方面来看,核心概念又可能约束和固定其理论体系,使其无法接纳更多相关的内容。以致出现昂戈尔所指出的由理论体系和现实相冲所造成的双重困境。[9]所以适当的行政复议概念是至关重要的。行政复议的概念“是随着20世纪80年代我国行政法学的兴起,行政法学界对我国行政机关审查和裁决行政争议这种特定的法律现象所做的抽象和概括”[10]一般来说行政复议被定义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11]从该定义来看行政复议主要有一下性质:

1行政复议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复议既是一种以申请的行政行为,同时又是以实现相对人权益救济为目的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这是从相对人角度而言的,行政复议是公力救济的一种。

3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制度

这是从权力运行角度来看的,这也是和行政机关的部门直辖相适应的一种监督制度。

4行政复议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判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以第三人身份对相对人与被申请人纠纷进行裁判的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政治体制中遭遇的挑战

以上是单独对行政复议性质进行的界定,咋看似乎没什么不妥,但当将其植入我国大的政治体制框架中时。许多弊端甚至冲突便会暴露出来。这里主要谈谈一下两方面: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冲突。首先从权力配置上来看,法院与复议机关之间权力划分多有冲突,再加上我国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终局性有所保留,这就打破了司法最后性的神话。行政权力侵损了司法的权威性。此外,由于我国法院不具有审查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使得复议范围大于司法审判范围,这实际上也使得司法的终局性出现空缺。我国行政机关相关机制对我国行政复议的影响。首先受我国的财政体制的制约,上级机关在对下级机关的行政决定进行复议时,必然顾及复议结果与自身利益的关涉性,这就决定了复议机关不可能扮演中立的第三人角色。其次,受行政机关科层领导体制的制约,下级出于对上级意见的尊重,常常在重大行政决定前“请示”上级机关,这也使得分级复议的制度设置被无形中挖空。再次,受上下级关系影响,上级复议机关对下级的“人情”也成了行政复议发挥作用的巨大瓶颈。基于以上等原因使行政复议的作用发挥与预期有很大差距。而做出有利于相对人的决定更少。如以1995-1999年间工商管理机关复议情况为例,“在申请复议的8951件案件中予以维持的有3546件,约占总数的40%;不予受理1853件,约占总数的18.5%;当事人撤回申请的2156件,约占24%;予以撤销的1239件约占13.5%;予以变更的440件,约占4.9%;实际上经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复议加以纠正的行政行为还不足申请的19%。”[12]另,根据南京市法制办就2007年上半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表明“截至5月中旬,市政府法制办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7件,其中不予受理1件、维持24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1件,因申请人撤回申请等原因终止10件,转送1件,正在审理10件。此外办理行政应诉案件2件,办理涉及回复案件10件,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备案3件。”[13]以上对行政复议在我国现实政治制度中的挑战的分析及相关数据表明,单独就行政复议本身进行分析和完善,往往在实践中被来自行政复议制度以外的因素所抵消而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我们必须在综观我国政治体制及在对行政权力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外在分析

如前所述,我所指称的外在分析是一种内在于中国政治体制的,一种行政复议与相关制度的互动分析。以下分两个问题重点分析。对行政复议效率说的驳斥。一般认为,行政复议有助于提高效率,对相对人和行政机关是一种双赢,但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分析多少带些理论的浪漫主义。这种观点成立的前提是复议的有效性,但一如前文所论,复议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高效,却是相反。如此,本来和行政诉讼并行的救济方式非但没有和诉讼一起保障权利,规范权力运行。反倒只是给了相对人,一种没多少实效的救济形式,分散寻求救济的成功率。故此,因了复议制度的存在还拖延了救济时间,降低了救济的效率。对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性误解的分析。行政复议的理论基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达到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目的。但这也并非不需要政治制度前提的,最基本的一点就要要求,权力制约的施动者要独立于被制约方,这是由权力本身的扩张性所决定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权力无所不用其极直到其受到限制为止”。纵观国外行政复议制度取得良好成效者,如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美国的行政司法审查制度,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无不遵循这一机理。而我国在没有相对独立第三方的情况下,建立起的行政复议制度,必然难逃流于形式的宿命。所以,我国欲建立有成效的行政复议制度,必然要以建立独立第三方为前提的。很多学者认为我国行政分级审查中的上级为独立第三方,这在根本上混淆了同种权力的内部关系与不同性质权力的区别。

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初步设想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已试图指出,我国行政复议之所以沦为法学家书斋里的“理想国”其症结在于:学者们大都采用一种内在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视角,反思并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从而忽略了我国语境的复杂性即:行政复议制度本身与其他政治制度之间繁复的勾连关系。同时,试图表明我国行政复议的低效率根源于对权力制约机理的违背,在于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以下在借鉴国外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并以建立一个独立于行政权力体系的第三方为基本导向提几点设想。借鉴法国模式,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法国的行政法院系统既独立于行政系统,同时也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由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行政法院自成一个系统,对行政诉讼案件有着最后的决定力。[14]法国行政法院的优势在于(1)在适用法律方面,行政法院有着比普通法院更为适合行政审判要求的目标。(2)在机构设置和法院自身条件方面,行政法院更有利于裁判行政纠纷。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法国行政制度中地位特殊。一方面它是中央政府的咨询机关,另一方面它是最高行政审判机关。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官兼具行政和法律知识,使其更适合行政案件审判。(3)在诉讼程序方面,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更为及时迅捷。[15]法国的行政救济模式对我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可以自中央到地方建立一套行政法院,取代原有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此既可以解决行政与司法相互越权问题,使复议诉讼统一,又无损我国中央统一领导的国家结构形式。

借鉴美国模式建立行政裁决制度。美国的行政裁决制度是指美国行政机构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审判式听政程序对特定的争议或特定的事项做出裁决的活动。[16]美国行政裁决模式的基本有点有(1)行政法官制度。美国的行政裁决虽是在行政内部进行,但其“听政官”从任免到薪水的发放都具有独立性。(2)严格的审判式听政程序。美国的行政裁决制度具有很强的“司法性”,具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行对人权利保障机制。(3)司法审查作为正义的最后保障程序。对于行政裁决不服的行政行对人可以申请司法审查。[17]美国模式的可借鉴处在于在保证行政复议的审查权属于行政机关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进行内部分化,以达到确立独立于被审查机关的第三人的目的。这在我国现有的政体内仍是可行的。借鉴英国模式建立行政裁判所是指在一般法院之外由法律规定设立,用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之间某些与社会政策有密切关系的争端的裁决机构。[18]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是一种隶属于行政机关,和美国行政裁决机构相似,具有独立性。但其权力大于美国的行政裁判机构。是另一种形式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结合,对我国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