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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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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制度

第1篇:公司环境制度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 管理层收购 完善 法制环境

国内学者对我国已经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研究表明,我国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绩效改善并不明显,在实施MBO过程中存在诸多制度障碍,阻碍了我国MBO的实施,因此,亟需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环境。在国外MBO的收购主体有管理层以自然人的身份独立收购;管理层成立一人公司独立收购;管理层设立“壳”公司收购。这三种传统的做法在我国都受到了法律限制。为了消除目前MBO收购主体的法律障碍,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英国在20世纪70、80年代的国企民营化运动中就修改了公司法,允许收购者以被收购公司的资产为抵押进行融资,推动了MBO在英国的成功实施。我国的法律法规阻碍了MBO的发展,目前成功的管理层收购案例中很大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都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亟需制订专门的MBO法律法规,完善现有的《证券法》及与新的《公司法》相配套的相关法律。

一、管理层收购的主体环境

(一)赋予自然人作为MBO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应明确赋予自然人作为管理层收购的主体资格。新《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这是在新形势下对原《公司法》的完善,但仍需制订与其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并借鉴英美《公司法》的“揭开法人面纱”等理论完善一人公司的法律监管。

(二)完善MBO中“壳公司”作为收购主体的法律规定 我国“壳”公司收购面J临的问题主要是我国《公司法》规定不明确性所致。如壳公司是否属于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并不明确;对于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壳”公司无相关规定,形成立法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公司法》。(1)允许管理层在一定条件下设立纯粹为MBO服务的“壳公司”。新《公司法》已经取消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的比例限制,这有利于公司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资本经营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过新《公司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壳”公司面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有关的法律法规。(2)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实行MBO所设立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给予特批。该方法可同时解决壳公司所面临的法律地位和对外投资比例限制问题,但效率可能低下。同时,如果壳公司不是冠以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名称,而以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出现,则因其主营业务只是投资收购股权并加以运作,仍然面临《公司法》的相关限制。(3)借鉴美国立法模式在《公司法》之外单独制定《投资公司法》,对纯粹为实施MBO而设立的壳公司进行专门的单独立法,以区别于《公司法》中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在特别立法中对于“壳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对外投资比例等问题加以规范,这是比较科学和有效的办法。

(三)完善以信托投资作为收购主体的相关制度环境 《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信托投资公司作为MBO的收购主体在法律规定上是可行的。国外成功的MBO案例证明,构建一个良好的信托环境对于MBO的成功实施非常重要。2004年证监会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严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转移控制权时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的信托法律。信托投资公司参与MBO大致有以下途径:(1)债权性融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融资方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资金,扮演银行职能。(2)权益性融资。可以选择如下模式:一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层筹措资金委托信托机构将资金用于收购目标企业,可以避免设立新的收购主体;二是信托公司本身作为收购主体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再选择适当时机由管理层回购。在第二种模式下,信托公司是直接收购主体。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可以接受管理层的直接委托或接受管理层设立的项目公司委托代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因此,必须完善以信托投资作为收购主体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信托收购的监管。

二、管理层收购定价机制环境

(一)建立科学的定价原则 我国上市公司在实施MBO时,经常以净资产作为定价标准,这种定价机制存在多方面的弊端。从国外经验看,西方国家的定价方式主要有调整账面价值法、现金流量贴现法(DCF)、比较价值等。现金流量贴现法是由美国西北大学拉巴波特所创立,能够较好的克服用净资产法评估企业价值所带来的缺点,是对企业内在价值评估较为科学和具有操作性的方法。DCF法将公司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价值评估,而不是对每一单项资产估后简单相加,体现的是对公司整体资产协调创造能力的重视和认同。而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则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市场地位、品牌号召力、核心竞争力等非资产性因素,能够综合反映公司的价值创造力。同时根据对未来现金流的科学预测,还可以有效的评估收购风险,强化管理层收购方的风险意识。因此在实施MBO收购中,采用DCF法来评估那些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目标企业价值比较科学可行。

(二)引入价格竞争机制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股东可以采取证券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出让股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方式不仅有利于收购程序的公开化,而且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发现上市公司的价值,而不必使整个定价过程受到管理层控制。目前进行MBO收购的主要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因此有必要在选择收购主体时引入竞争机制,引入更多的外部战略投资人参与收购。事实证明,公开的“竞价机制”能够最大化保护目标企业股东及员工的利益,实现资本市场上的“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美国MBO中的最大案例是1988年RJR Nabisco公司的管理团队计划买下本公司所有上市的股票并准备下市。RJR Nabisco公司管理层最初的出价是每股75美元,但其他公司认为这远远低于该公司的价值,其中以杠杆收购而知名的KKR公司开出每股90美元的价格竞买RJR Nabisco公司。最后RJR Nabisco公司的管理团队以每股109美元才完成收购。从我国MBO来看,引入竞争者的收购价往往高于没有竞争者的收购价,东百集团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东百集团的国有股平均拍卖价为每股3.69元,高于其2000年的每股净资产2.07元)。收购价格的最终确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目标公司价值、国家政策法规、公司盈利能力、交易双方谈判力量、交易意

愿等。同时不同的目标公司、收购目的、定价策略等都会使收购双方考虑的侧重点不同。我国目前实施的MBO大都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最终的收购价格通过地方政府和管理层“一对一”谈判来确定,缺少足够的透明度,容易发生“合谋”行为。因此应将收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由目前的政府与公司管理层的单边形成机制转变为政府与公司管理层以及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多边机制,走市场形成价格的路线。

(三)降低“制度套利空间”,增强定价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强制性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MBO中的财富的不正当转移问题。因此:(1)加快实施股市全流通。加快解决我国股票市场上股权分置的现象,早日实现全流通,降低“制度套利空间”,避免“双股制”下的利益“寻租”,为实施MBO创造出真正的市场交易机制。只有同股同权、同股同价,管理层完全按市场价格来收购目标公司股票,才能有效避免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价格落差带来的投机预期,才能使管理层收购行为更理性。(2)立法规定对有MBO要求的公司:A、收购公告,允许其他投资者参与竞价;B、出具由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的意见;C、引入评标程序;D、集中竞价;E、客观追认管理层历史贡献,体现公平原则。

三、管理层收购融资环境

(一)改革金融法律制度,解除对MBO的融资限制 在我国无论法律环境还是投资环境都使得融资安排成为限制我国MBO发展的最难以跨越的障碍,管理层不得不竭尽所能采取法律规避型融资,甚至于导致其行为进一步扭曲,不惜一切代价利用上市公司资产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因此与上市公司MBO配套的宽松金融法律制度对于MBO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在美国也正是由于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放松了对金融的管制才推动了MBO的发展。目前我国一些法律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如:(1)《贷款通则》中有关于贷款不得用于股权性投资的规定。银行贷款作为实施MBO的主要融资渠道在法律上受到限制。(2)我国债券市场品种单一,缺少与杠杆收购相适应的多层次债券。我国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有限,且发行条件极为苛刻,企业更不可能发行“高风险、高收益”的垃圾债券。(3)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因法律法规所限,不能以出资人股的形式参与,所以我国MBO几乎没有采用权益融资的方式。(4)MBO基金的操作规程、风险控制、退出机制等尚处于雏形阶段,不能满足我国存量丰富急需寻找新投资机会的民间资本需求。因此有必要改革金融法律制度,解除对MBO的融资限制,为MBO融资创造一个规范、宽松的法律环境。

(二)尽快完善有关信托法律法规 随着《信托法》的出台,中国信托行业已经重新解禁。信托不仅避免了MBO融资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拓宽融资来源渠道。通过引入信托机制实施MBO收购计划,可以解决MBO中主体资格、主体变更和集中管理等问题,尤其是在收购资金合法性、资产定价合理性、股权管理有效性等方面,由于引入金融机构的运作,增强了MBO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并真正发挥MBO所具有的LBO特性。然而,2005年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这从根本上切断了MBO的主要资金运作渠道。国资委对信托方式的否决主要是有关机构难以对采用信托方式实施MBO的行为进行监管,同时采用信托方式实施MBO存在着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导致了许多新的问题。虽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中禁止采用信托方式受让国有企业产权,但是信托业参与MBO的优势被业界普遍看好。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有关信托的法律来规范信托行为。

四、管理层收购信息披露环境

(一)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针对管理层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缺陷,我国应在法律上进一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披露的详略程度等做出明确规定。明确有关上市公司MBO信息披露范围、程序、内容等。信息披露核心内容应包括收购主体、收购目的、收购价格、定价依据、巨额资金来源、还款方式、后续计划等。对后续计划的披露应包括: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是否改变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等。只有法规措施到位才能减少管理层收购实施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减少社会财富的不公平转移。具体来讲:(1)强化独立董事的职能。上市公司是否适合MBO、收购资金的支付方式、资金来源等,应由独立董事在取得相关专业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2)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上,对于自筹资金应详细披露其取得的合法性,建议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如管理层属于融资取得股份,因涉及到管理层持股的稳定性,应着重对还款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出说明。(3)MBO后管理层成员转让其股份,在遵循现行法规的同时作详细披露。(4)管理层偿付方式和计划。《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未对管理层偿付方式和计划提出披露要求。事实上,管理层应当披露偿付方式和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股东结构的稳定性以及对未来关联交易产生的影响。只有在及时信息披露的前提下,股转让的交易过程才会公开透明,交易各方在信息上才具有平等性。

(二)严格信息披露制度 以俄罗斯为代表的东欧国家MBO实践证明:一旦缺乏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足够的外部监控体系,MBO往往会引发公司出现危险,并导致暗箱操作及向政府“寻租”等行为的发生。而英美等国的MBO实践从另一面证明,要保障管理层收购的健康运作,最重要的是要严格信息披露制度,积极推广运用各种先进的监管方式和技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的抽查,加大上市公司管理层不披露及披露不当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交易的透明性和竞争性。在美国随着MBO活动的发展,有关部门不断地严格强化MBO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扩大相关资料报表的报送范围,实现了MB0的规范运作。

五、管理层收购监管机制环境

(一)完善监管法规,建立外部市场监管 在MBO的监管法规方面,应逐步细化监管内容使其形成具有连贯性、可操作性和违约成本高的法律体系。补充完善如下法律:(1)限制管理层持股额度。一是规定管理层持股的最高限额,限制管理层对股东大会等治理机关的控制权,引导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鼓励国有股向外资或民营资本转让并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避免股东大会上管理层新的“一股独大”现象的发生。二是引入“控股条款”(Control shares provision),限制包括管理层在内的所有收购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限制管理层投票权。(2)加强监事会内部监督。完善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公司法》规定由监事会负责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由于监事会成员可能参与了MBO,因此有必要引入监事会的回避或辞职机制。(3)限制管理层投机行为。我国《证券法》第九十一条有“六个月内禁止转让条款”的规定,有利于防止收购者的短期利益行为,但毕竟期限过短,建议立法补充制订:任何人如果在获得一家公司的“控股地位”后三年以内转售所持股票,其获利属于该公司的规定。该条款所称的“控股

地位”指公开披露已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超过20%具有投票权的股票或宣布将通过一切途径掌握公司控股权的任何个人或群体。(4)建立健全MBO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管理层的违约成本确保公司中小股东和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使管理层收购在规范的框架中运作。

(二)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应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制约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独立监督公司管理层减轻内部人控股带来的问题。(1)成立专门委员会加强对管理层的约束。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需经董事会审查决定。强制性地规定所有实施MBO的上市公司须成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直接向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决议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加强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实施MBO后上市公司管理层很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给私人企业或拥有绝对控制权的企业,对外提供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担保等关联交易,因此必须加强监督。

第2篇:公司环境制度范文

关键词:制度环境 债务期限 市场化程度

一、引言

债务期限结构是资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在进行融资决策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公司融资选择受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不仅与公司特征和公司治理等因素有关,还与制度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Demirguc-Kunt and Maksimovic(1999)通过对30个国家的公司债务期限的研究,他们发现股票市场相对活跃的国家里的大型企业有着更多的长期债务,政府对行业的补贴和长期债务的使用呈正相关关系。Giannetti(2003)研究发现如果法律不能充分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会通过短期借款来控制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孙铮、刘凤委和李增泉(2005)发现公司债务期限和市场化程度负相关,政府干预程度越高的地区,公司的债务期限越长。Kai Li et al.(2007)发现制度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公司的债务期限水平越低。肖作平(2007)发现制度环境是影响公司债务期限结构选择的重要因素,不同地区的公司债务期限存在着显著差异。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公司的债务期限越短,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公司的债务期限越短。Fan et al.(2008)发现公司融资选择取决于公司特征和制度环境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较弱的法律制度和政府腐败较多的国家会导致较高的债务比率和较短的债务期限。Kirch and Terra(2012)研究发现,一个国家的制度质量对公司长期债务水平有显著正的影响。Tiziana La Rocca(2012)采用1996年至2000年9515家意大利中小企业非金融类公司的数据,解释了意大利中小企业资本结构和债务期限选择在区域间的差异,中小企业能够依靠当地发展水平高的制度更容易地获得外部资金来源,一个有效的区域金融体系会促进小公司获得贷款,并且能够使公司用较低的成本获得贷款,执法体系效率越高地区的公司更容易获得长期借款。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的时期,由于地域的辽阔,各省(区)的制度环境差异较大。这些制度因素如何影响着我国公司的债务期限结构,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以我国2005至2009年在沪、深上市的1042家非金融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市场化程度、产品市场发展程度、金融市场发展程度、法律环境和政府干预程度等制度环境因素怎样影响公司债务期限选择。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Giannetti(2003)以法律执行、金融发展水平等制度变量作为债权人保护程度的变量,研究发现,在债权人保护好的国家中,经营回报高度不稳定行业的企业更容易获得长期贷款。Kirch and Terra(2012)认为,一个国家的制度环境越好,长期债务水平越高。市场化程度在本文中作为度量制度环境质量的一个综合指标。当地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债权人保护程度越高,制度环境的质量就越好,公司的长期债务越多。因此假设:

假设1:公司债务期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正相关

产品竞争市场的发展程度与公司治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竞争激烈的产品市场环境下,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水平和声誉,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使得公司治理水平得到提高。公司治理质量的提高有利于股权融资偏好的缓解,从而在融资决策时选择更少的权益融资和更多的长期债务融资。因此假设:

假设2:公司债务期限水平与产品市场发展程度正相关

Demirguc-Kunt and Maksimovic(1999)研究发现,在金融市场越活跃的国家,公司的债务期限结构水平越高。Barclay and Smith(1995)研究表明,由于短期借款能够为道德风险提供保障,发展水平和规范化水平高的金融体系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的长期借款,减少信息不对称。由于发展水平较高的金融市场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更愿意将长期借款贷给公司。因此假设:

假设3:公司债务期限水平与金融市场发展程度正相关

La Porta et al.(1998)研究发现,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有效执行性,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保障合同的执行,从而减缓问题。Giannetti(2003)认为,法律制度越好的国家,对债权人的保护越好,公司越容易获得更多的长期借款。Tiziana La Rocca(2012)发现法律执行的有效性影响着债务期限结构,法律执行效率越差的地区,公司使用更多的短期借款。如果地区执法系统能够提供有效的债权人保护,银行就不会过于担心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企业就更容易获得成本较低的长期债务。因此假设:

假设4:公司债务期限水平与法律环境水平正相关

Demirguc-Kunt and Maksimovic(1999)为,政府对公司的补贴与公司获得的长期债务有关,由于隐含担保的关系,政府补贴越多的公司获得长期借款越多。Khwaja and Mian(2005)认为,国有银行更容易将贷款给那些有着政府关系的公司并给予贷款方面的优惠,即使这些公司的违约率较高。Yupana et al.(2006)认为,公司凭借政府背景的支持,更容易取得银行的长期借款。因此,有着政府背景的公司债务期限更长,即使公司的违约风险较高或者已经出现违约,银行也会得到来自政府对这些公司的补贴。因此假设:

假设5:公司债务期限水平与政府干预程度正相关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5年至2009年深、沪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数据缺失不全公司、ST和*ST类公司,得到1042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据。各项财务数据来自中国经济金融数据库(CCER),制度环境各项数据来自樊纲等(2011)。

(三)变量定义和模型建立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提供了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量。可以发现,各省(区)的市场化程度、产品市场发展程度、金融市场发展程度、法律制度环境、和政府干预指数的均值(中值)分别是8.2189(8.3100),8.1483(8.5700),5.5328(5.6500)和8.9279(9.2800),标准差分别为1.9470,1.3852,1.4946,4.6316和1.4662,说明各省份间的制度环境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二)回归分析 本文对数据进行了F检验和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本论文研究数据更适合采用混合回归模型,同时为了修正异方差,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GLS)进行回归,结果见表(2)。可以发现:(1)公司债务期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显著负相关,与假设1相反。表明我国的制度因素与公司债务期限结构的关系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在我国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省(区),政府补助、担保企业等干预行为相对较少,公司获得银行长期贷款的可能性较小;市场化程度高的省(区)里,长期融资种类更加丰富,不再局限于长期借款;同时,市场化程度高的省(区)对银行改革中长期借款的收紧更为严格。(2)公司债务期限水平与产品市场发展程度显著负相关,与假设2相反。这是由于公司所在地区的产品市场发展程度越高,投资者会认为其公司治理质量越好,更加愿意给这样的公司提供长期权益资本,由此降低了公司对长期债务资金的依赖。(3)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越高的省(区),公司的债务期限水平越低,与假设3不一致。这是因为金融市场越发达的地区,为企业融资的多样化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公司倾向于用权益资本替代长期债务。另外,在当前的银行改革下,银行对公司的借款行为进行了标准限定,金融市场越发达地区的改革越有力,更加限制了风险较高的长期贷款,更倾向于短期贷款。(4)公司债务期限水平与法律环境显著负相关,与假设4不一致。这可能是因为:在法律制度环境越好的省(区)里,法律执行的质量更高,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被内部人侵占,因此外部投资者更愿意提供权益资本。在法律制度环境好的省(区),而且由于法律的有效性较高,更加能够确保资本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保障了权益资金的安全流动。此外,由于所有者拥有的是剩余索赔权,比起债权人而言,股权持有者对投资者保护的敏感性更高,因此当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改善时,权益资本会相应增加,使得公司减少了对长期债务融资的依赖。(5)政府干预程度越高(政府干预程度指数越低)的省(区),公司的债务期限水平越高,验证了假设5。这一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政府干预行为在公司和债务期限结构的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着政治背景的公司能够获得更多的长期借款。政府通过担保、补贴或救助企业等方式给予企业相应的支持,这样企业就能获得银行更多的长期借款。

四、结论

本文采用2005年至2009年在深、沪交易所上市的1042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对制度环境因素如何影响债务期限选择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制度环境是影响债务期限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司债务期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显著负相关;产品市场发展程度越高的省(区),向投资者传递了公司治理质量更高的信息,能够获得更多的权益资金;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越高的省(区),长期融资渠道更加多样化,不仅局限于长期借款,并且随着银行改革的推进,金融市场发育程度越高的省(区),对长期贷款的限制标准更加严格,减少了长期借款的数量;法律制度环境越好的省(区),随着投资者保护的加强,公司能够获得更多的权益资本;政府干预程度越高(政府干预程度指数越低)的省(区),企业更容易依靠政府扶持获得长期借款。

参考文献:

[1]孙铮、刘凤委、李增泉:《市场化程度、政府干预与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经济研究》2005年第5期。

[2]肖作平:《债务期限结构和区域因素——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证券市场导报》2007年第11期。

[3]樊纲、王小鲁、朱恒鹏:《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

[4]Demirguc-Kunt A., Maksimovic V. Institutions, financial markets, and firm debt maturity.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9.

[5]Giannetti M. Do Better Institutions Mitigate Agency Problems? Evidence from Corporate Finance Choice.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2003.

[6]Kai Li , Heng Yue and Longkai Zhao. Ownership, Institutions, and Capital Structure: Evidence from China. SSRN Working Paper.2007.

[7]Fan, J.P.H., Titman, S., and G. Twite. 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capital structure and debt maturity choices[R].SSRN Working Paper.2008.

[8]Kirch G., Terra P.R.S. Determinants of Corporate Debt Maturity in South America: Do Institutional Quality and Financial Development Matter? SSRN Working Paper. 2012.

[9]Rocca T.L. Financial Policy and Local Development in SMS’ Italian Firms. SSRN Working Paper. 2012.

[10]Barclay M.J., Smith Jr. C.W. The maturity of corporate debt. Journal of Finance.1995.

[11]La Porta, R., Lopez-de-Silanes, F., Shleifer, A., Vishny, R. Law and Financ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8.

第3篇:公司环境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治理环境,两权分离,过度投资

一、引言

公司投资一直是现代公司金融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自Modigliani和Miller(1958)提出MM定理以来,西方学者逐渐放宽MM定理的新古典假设,主要从契约理论、委托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等不同视角研究了公司的投资行为,我国学者在梳理国外文献的基础上,也对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进行了研究。周红霞(2004)、王艳(2005)等从管理者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问题,欧阳凌(2005)、余良元(2007)、马如静(2007)、梅丹(2009)等从股权结构的角度研究了公司的非效率投资,辛清泉(2007)则基于国有企业薪酬管制的制度背景,分析了经理薪酬对公司投资决策的治理影响。而从最终控制人两权分离的角度对上市公司投资行为的研究很少,很多学者大多集中于研究两权分离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如谷祺(2006)、刘锦红(2009)等,而资本投资是公司治理影响公司价值的“中间桥梁”,那么从两权分离的角度对资本投资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我国是一个处于转轨经济时期法律保护程度较弱的国家,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存在着制度环境的差异,投资者利益保护程度不均衡。而且,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政府控制。因此,考察我国上市公司投资的行为必须对我国上市公司所处的特殊环境进行分析,关注上市公司背后的政府行为及其所处的治理环境。现有文献还没有结合公司治理环境与公司的终极产权研究公司的投资行为。

本文借鉴Vogt(1994)的研究方法,利用樊纲和王小鲁(2010)编制的我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数据,以2004—2008年我国非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在模型中逐步引入交叉项,考察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治理环境、两权分离与公司投资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检验我国上市公司究竟到底表现为哪种非效率投资,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投资行为,以及如何影响。同时,公司治理环境的改善是否能抑制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的发生。

文章剩余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为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说;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及分析;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大股东能够凭借其所拥有的超强控制权来谋取私人收益,从而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大股东要想取得私人收益,必须事先拥有足够的控制权,而且要有一定的分离度,否则大股东就没有能力也没有动机去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下将通过构建模型进行分析,试图进一步揭示:在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的情形下,现金流权及两权分离程度与非效率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而为假设的提出奠定理论基础。

首先,假定:公司没有融资约束问题。设公司投资规模为I,参照Motta的文献,公司收益与投资存在的函数关系,并参照AggarwalandSamwick的思想,设企业控股股东通过投资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为sLnI,其中终极股东掠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比例s受到终极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a、两权分离度p、以及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k的影响,根据LaPorta等(1999)的研究,假定S,S>0,S。即(1)终极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越大、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越高、则终极股东掠取的私人收益比例就越小;(2)两权分离程度越大,则终极股东掠取的私人收益的比例就越大。借鉴Burkhartetal.(1998)、Lapoflaeta1.(2002)等的分析理念,设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成本是掠夺比例s和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k的函数。并假设公司投资从时期t=0开始,折现系数为r。

(1)不存在控制权私人收益时,控股股东的净收益为,则控股股东在所有未来的时间内,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为:

为了使控股股东利益获得最大,企业存在着最优投资规模。对(2.1)式两边求关于I的偏导数并令其等于0,可以得到企业投资的最优规模为:

私人收入比例越高,被发现的概率越高,从而获取控制权的成本增加速度超过私有收益的增加速度,于是可得:

则控股股东在所有未来的时间内,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为:

为了使控股股东利益获得最大,对(2.3)式两边求关于I的偏导数并令其等于0,可以得到企业投资的最优规模为:

因此I**>I*,即存在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投资规模I**水平大于不存在控制权私有收益时的最优投资水平I*水平,说明上市公司存在过度投资行为。

首先,对(2.4)式a求导,则有:

因为,所以,>0,并且S,因此

由此可知,现金流权越高,越能抑制终极股东的过度投资行为。

接着,对(2.4)式p求导,则有:

因为,所以>0,并且S>0,因此>0

由此可知,两权分离程度越大,终极股东过度投资行为越严重。

最后,对(2.4)式k求导,则有:

因为,所以>0,并且S,因此

由此可知,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越高,越能抑制终极股东的过度投资行为。

从以上推理可知,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程度较弱的法律制度背景下,两权分离导致上市公司偏离了其最佳投资规模,其结果最终导致了公司价值的下降。根据式(2.4)-(2.7),我们可以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1:我国上市公司投资现金流敏感度存在,并且更多的是发生了过度投资的非效率投资行为,而非投资不足;

假设2:当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a越大时,终极控股股东通过投资获得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比例就越小,进而越能抑制过度投资的发生;

假设3:当终极控制股东的两权分离的程度p越小时,终极控股股东通过投资获得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比例就越小,进而越能抑制过度投资的发生;

假设4:当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k越大时,终极控股股东通过投资获得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比例就越小,进而越能抑制过度投资的发生;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样本为2004~2008共5年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A股公司,由于存在滞后一年的变量,因此整体样本取自2003~2008年。在样本的选取上,遵循以下标准:(1)剔除金融类公司,因为其债务结构具有特殊性;(2)剔除PT、ST公司;(3)剔除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小于10%的公司;(4)剔除终极控制人性质不详的公司。对于本文所使用到的主要连续变量,我们对处于0-1%和99%-100%之间的极端值样本进行了WINSORIZE处理。所有的财务数据主要来源于香港大学中文金融研究中心利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CSMAR数据库以及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开发的CCER数据库。本文运用Excel和Stata11.0数据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

(二)模型设计及变量定义

本文在借鉴Fazzari等(1988)和Vogt(1994)的基础上,首先检验样本公司投资与现金流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相关性(模型1);在此基础上,引入FCF*Q的交叉项来检验投资现金流敏感的原因是否为过度投资(模型2),如果交叉项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则表明投资现金流敏感的原因为过度投资(Vogt,1994)

Inv=β+βFCF+βQ+βSales+βLev+βSize+∑Year+∑Industry+ε(1)

Inv=β+βFCF+βQ+βSales+βFCF×Q+βLev+βSize+∑Year

+∑Industryε(2)

然后,在Vogt模型基础上再引入由现金流量权哑C、两权分离度哑CV构造的交叉项DC*Q*FCF和DCV*Q*FCF来检验现金流权、两权分离对过度投资的影响,如果DC*Q*FCF的系数为正,则说明现金流权有利于抑制过度投资的发生。而DCV*Q*FCF的系数为负,则说明两权分离会使过度投资加剧。

Inv=β+βFCF+βQ+βSales+βDC+βFCF*Q+βFCF*Q*DC+βLev

+βSize+∑Year+∑Industry+ε(3)

Inv=β+βFCF+βQ+βSales+βDCV+βFCF*Q+βFCF*Q*DCV+βLev

+βSize+∑Year+∑Industryε(4)

最后,在Vogt模型基础上引入由治理环境变量哑DGM构造的交叉项DGM*Q*FCF检验制约机制能否缓解大股东问题下的过度投资行为(模型5),如果交叉项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则说明该制约机制是有效的;否则无效。

Inv=β+βFCF+βQ+βSales+βDGM+βFCF*Q+βFCF*Q*DGM+βLev

+βSize+∑Year+∑Industry+ε(5)

其中,我们将樊纲和王小鲁(2010)编制的各地区2003-2007市场化进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市场中介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得分,分别作为2004-2008年各地区的市场化指数(Mar)、政府干预指数(Gov)、法制水平指数(Law)。此外,本文的现金流量应该定义为企业的自由现金流(Jensen,1986),但由于该指标本身的不可观测性,我们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来替代。这与Arthur(2001)和王华、黄之骏(2006)的处理类似。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

表1变量定义

变量名称

变量代码

投资支出

Inv

t年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的净值改变量/年初总资产

投资机会

Q

t-1年末的Tobin_Q值其中,Tobin_Q=(每股价格×流通股股数+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股数+负债账面价值)/总资产

自由现金流

FCF

t-1年的经营现金流量净额/总资产

生产能力

Sales

t-1年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

财务杠杆

Lev

t-1年末的公司资产负债率

公司规模

Size

t-1年末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

现金流权比例

C

∑∏a ,其中,a 为第i条控制链的所有链间控股比例

控制权比例

V

∑min(a )其中,a 为第i条控制链的所有链间控股比例

两权分离度

CV

控制权/现金流权

市场化指数

Mar

数值越大,表示市场化程度越高

政府干预指数

Gov

数值越大,表示政府干预程度越低

法治水平指数

Law

数值越大,表示法制化水平越高

行业

Industry

行业虚拟变量,行业按证监会的分类标准(除制造业继续划分为小类外,其他行业以大类为准),共有20个行业虚拟量

年度

Year

用来控制宏观经济的影响,本文涉及6年的上市公司数据,因此共5个年度哑变量

治理环境指数中,Mar、Gov、Law的最大值分别为11.7100、10.6000、16.6100,最小值分别为3.8600、5.0300、2.1100,说明治理环境在地区间存在不平衡。

表2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变量

样本数

平均值

中位数

最小值

最大值

Inv

5573

0.0487

0.0157

-0.2095

0.6424

FCF

5580

0.0546

0.0543

-0.1910

0.2661

Q

5581

1.1897

0.9476

0.4718

4.4259

Sales

5581

0.6874

0.5607

0.0722

2.7121

CV

5408

1.4968

1.0000

1.0000

11.6123

Mar

5581

7.9271

7.9700

3.8600

11.7100

Gov

5581

8.6802

8.8200

5.0300

10.6000

Law

5581

7.1670

6.1800

2.1100

16.6100

最后,治理环境的改善也有利于抑制公司的这种过度投资行为。同时也说明,我们在研究上市公司投资行为时,要关注公司所处的治理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可以有效的缓解经理人与股东、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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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Jensen, M,and W. Meckling,1976,“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and Ownership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3:305—360.

19 Vogt S.1994,The Cash Flow investment Relationship:Evidence from U.S.Manufacturing Firms Financial Management, (23)3—20.

第4篇:公司环境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环境 纠纷 公益诉讼

环境纠纷作为一种在环境恶化与民众维权意识觉醒矛盾下出现的特殊纠纷,与其他纠纷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例如引发环境纠纷原因的复杂性、环境纠纷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及社会性等。而公益诉讼也不同于一般保护私人权益的诉讼,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且其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质。因此,笔者认为环境纠纷公益诉讼是一种特别的诉讼。当前的环境行政管理和传统的法律制度由于存在各种局限性,已难以对此作出有效的反应。因此,建立一种新的更为科学、合理、有效的环境纠纷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一)环境权的创设

环境权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性环境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是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作出全面深刻反省之后形成的新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观。这一概念频繁地出现在国际法和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文献和学者们的著作中,并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环境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现在虽然还没有“环境权”一说,但环境权理论的日益成熟为我国环境权的创设奠定了基础。但就我国与环境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言,首先,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切实际上已经暗示了环境权的基本内容。在2002年宪法学年会上,宪法学界也积极支持将环境权写进宪法。在我国,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开始,中国法学界就开始研究环境权理论,环境权受到学者的关注。环境权作为应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通过数十年的发展,其理论已经日渐成熟,可以说环境权在我国已基本上具备了从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过渡的条件。

(二)放宽原告资格标准

根据我国传统的诉讼理论,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一般都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且将原告受到的损害局限于实际的、有形的损害。但是因环境侵权而造成的环境纠纷一般具有广泛性、间接性、积累性和持久性等特征,因此根据“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则,就使得很多受环境侵害的受害人不具备原告资格的这一要件,而无权提起环境诉讼,那么他们的合法环境权益不能受到很好的保护。

当前,由于现行法律对起诉资格的限制,学界中存在各种对放宽我国环境纠纷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资格的声音,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1.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出现官吏的违法行为时,为了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一个公共官吏,例如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时就产生了一个实际存在的争端……宪法不禁止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任何人,不论是官吏或是非官吏提起这类争端的诉讼,即使这个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主张公共利益也可以。得到这样授权的人可以说是一个私人检察总长。”这种理论使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获得起诉不法行政行为的资格。

2.信托理论

该理论认为,国民与政府之间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政府应当为全体国民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国家有义务保护信托的财产不受损害,于是,国民将自己的一部分诉讼权也托付给国家。国家以政府的名义进行起诉。

3.扩大解释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则

传统的诉讼法一般均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人无权对与自己无关的利益主张权利。而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在于为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救济,而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应当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做宽泛的解释。

4.授予检察机关公益起诉权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虽然目前存在很多理论上的缺陷,但也存在其必要性和可能性,从世界各国来看,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例,通过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弥补公共利益方面的不足。

5.授予环保等公益团体环境公益起诉权

一般公民相对于其诉讼对手来讲,往往缺乏必要的财力、人力和专门的技术知识,以致其公益诉讼往往难以开展下去。在此情况下,授予相应的环保公益团体以公益起诉权,不失为一种办法。因为它们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章程、宗旨、任务、目标和活动方式等等,当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它们通常有能力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三)扩大受案范围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概括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事实上,行政机关由于利益驱动或者其他原因有时会出现忽略环境的生态价值而制定出一些危害环境的开发计划、规划、政策等情况,这些抽象的行政行为对环境的危害更大,甚至范围更广。可是,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这意味着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将产生不利环境影响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本身提起诉讼,最多只能对依据这些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实践中,由于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十分广泛,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往往存在其内容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因此很有必要将行政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加强对它的审查和监督。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公益,必然要求将对环境公益带来不利影响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中,所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该不仅包括侵害环境公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应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四)环境纠纷公益诉讼制度其他方面的完善

1.举证责任的倒置

在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一般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即受害人必须对加害人有过错、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举证。但是,在环境纠纷中,由于受害人大多数是普通的公民,缺乏收集证据的技术手段,对致害物质缺乏相应的监测、化验手段,很难取得相关的证据。同时收集污染者排污证据涉及到企业的生产工艺、商业或技术秘密等专门知识,收集这类证据对一般的公民来说十分困难,从而导致受到环境侵害的原告难以真正得到司法保护。鉴于以上原因,我国环境纠纷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该得到立法肯定,但也不是完全免除原告的责任:原告需提出加害人有污染行为的初步证据,至于污染事实是否存在,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等举证责任则倒置给被告方。

2.延长诉讼时效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算。”但因为环境侵害具有滞后性和潜在性,它是多种因素经长时间的积累后逐渐形成或扩大的,自实施侵害行为到造成侵害结果,往往需要经历很长的一段时间。所以笔者认为可以针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按照污染物的特性把诉讼时效作一个归类,例如,一般污染为3年,某些为4年,某些为5年等等。同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直接影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关键,为了避免出现“损害还未发生,时效已经消灭”的情况。应当将“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改为“从侵害结果发生时”起计算。

3.合理分担诉讼费用

第5篇:公司环境制度范文

[关键词] 阿托伐他汀;阿司匹林;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血脂;神经功能缺损程度

[中图分类号] R74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5)10(a)-0108-04

Effect of Atorvastatin combined with Aspirin for the blood lipid and degree of nervous functional defects of patients with acute ischemic stroke

GUO Gang

Department of Neurology, Xi'an NO.4 Hospital, Shaanxi Province, Xi'an 710004,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Atorvastatin combined with Aspirin for the blood lipid and degree of nervous functional defects of patients with acute ischemic stroke. Methods The clinical data of 160 cases of patients with acute ischemic stroke admitted to Department of Neurology of Xi'an NO.4 Hospital from April 2013 to June 2015 was analyzed, and the patients were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treating methods, group A (60 cases) and group B (100 cases). The blood lipid and degree of nervous functional defects before and after treatment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ere observed, and the death rate and recurrence rate of the two groups were recorded. Results The levels of TG [(1.79±0.75), (1.80±0.71)mmol/L], TC [(5.91±1.60), (5.93±1.58) mmol/L], HDL-C [(0.95±0.27), (0.96±0.24) mmol/L], LDL-C [(3.87±1.59), (3.90±1.62) mmol/L] before treatment in group A and group B had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t = 0.08, 0.08, 0.08, 0.11, all P > 0.05). The levels of TG [(1.02±0.41) mmol/L], TC [(3.28±0.97) mmol/L], LDL-C [(2.05±0.90) mmol/L] after treatment in group B were lower than those of group A [(1.66±0.53), (4.84±1.21), (3.68±1.32) mmol/L] (t = 8.55, 8.96, 9.28, all P < 0.05), the level of HDL-C [(1.24±0.51) mmol/L] after treatment in group B was higher than that of group A [(0.89±0.14) mmol/L] (t = 4.11, P < 0.05). The levels of TG, HDL-C, LDL-C of group A before and after treatment had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t = 1.10, 0.49, 0.71, all P > 0.05), the level of TC after treatment in group A was lower than before treatment (t = 4.13, P < 0.05). The levels of TG, TC and LDL-C of group B after treatment were lower than those before treatment (t = 9.51, 14.29, 9.98, all P < 0.05), the level of HDL-C of group B after treatment was higher than that before treatment (t = 3.20, P < 0.05). The total effective rate of group B (100%) was higher than that of group A (85%) (χ2=16.22, P < 0.05). The death rate (0%) and recurrence rate (0%) of group B were lower than those of group A (5%, 10%) (χ2=5.13, 10.53, all P < 0.05). Conclusion Atorvastatin combined with Aspirin in the treatment of patients with acute ischemic stroke can reduce blood lipid, and improve neurological function, which is worthy of clinical promotion and application.

[Key words] Atorvastatin; Aspirin; Acute ischemic stroke; Blood lipid; Degree of nervous functional defects

近年来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脑血管疾病的发生率明显增高[1-2]。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是临床神经内科常见的疾病,其致残率、致死率和复发率均较高,严重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且有关资料显示[3-5],急性缺血性脑卒中发病年龄逐渐趋于年轻化,分析其原因主要和生活习惯、饮食习惯密切相关。本研究通过对西安市第四医院(以下简称“我院”)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分析,拟探讨阿托伐他汀联合阿司匹林对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血脂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的影响,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4月~2015年6月我院神经内科收治的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160例临床资料进行分析,依据治疗方式不同进行分组。A组60例,男35例,女25例;年龄46~77岁,平均(59.2±10.1)岁;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下37例,本科及以上23例;职业:脑力劳动者33例,体力劳动者27例;梗死部位:主干部位15例,非主干部位45例,前循环41例,后循环19例。B组100例,男66例,女34例;年龄47~79岁,平均(61.1±11.1)岁;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下63例,本科及以上37例;职业:脑力劳动者58例,体力劳动者42例;梗死部位:主干部位35例,非主干部位65例,前循环70例,后循环30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纳入标准:参照《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0》[6]中的诊断标准确诊为急性缺血性卒中,通过脑CT或者MRI证实,发病时间

1.2 方法

两组患者均给予智齿治疗,包括维生素C、维生素E营养支持治疗。A组给予阿司匹林肠溶片(拜耳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16814)100 mg/d。B组在A组基础上给予阿托伐他汀(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46309K)治疗,阿托伐他汀初始40 mg/d,连续应用14 d之后,改为20 mg/d,同时根据患者病情进展,对血糖和血压进行监测和治疗。

1.3 观察指标

1.3.1 血脂情况 观察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血脂情况,主要包括三酰甘油(TG)、总胆固醇(TC)、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

1.3.2 神经功能损伤程度 参照NIHSS评分[7-8]主要对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意识水平、凝视、视野、面瘫、上肢运动、下肢运动、共济失调、感觉、语言、构音障碍、忽视症、远端运动功能进行评价,每项评分标准为0~2分,总分0~42分,分数越低,神经功能越好。神经功能损伤疗效依据NIHSS评分进行评价,基本痊愈:NIHSS评分减少90%~100%;显效:NIHSS评分减少46%~

1.3.3 预后情况 观察两组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死亡率和复发率情况。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成组设计的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治疗前后血脂情况比较

两组治疗前TG、TC、HDL-C、LDL-C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B组治疗后TG、TC、LDL-C均低于A组,HDL-C高于A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 0.05)。A组治疗前后TG、HDL-C、LDL-C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A组治疗后TC低于治疗前(P < 0.05)。B组治疗后TG、TC、LDL-C均低于治疗前,HDL-C高于治疗前,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1。

2.2 两组神经功能损伤程度疗效比较

B组总有效率高于A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6.22,P < 0.05)。见表2。

表2 两组神经功能损伤程度疗效比较[n(%)]

2.3 两组死亡率和复发率情况比较

B组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死亡率(0%)和复发率(0%)均低于A组[3例(5%)、6例(10%)],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χ2=5.13、10.53,均P < 0.05)。

3 讨论

随着急性缺血性脑卒中发生率的上升,临床上对于其临床治疗和神经功能预后的关注度也明显提高[9-10]。急性缺血性脑卒中发生率在全部脑卒中发生率中占近80%比例,其有25%~75%的患者会在2~5年出现复发,严重威胁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血脂异常是急性缺血性脑卒中的危险因素之一,对于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血脂观察和降脂治疗显得尤为重要[11-12]。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主要病理基础是动脉粥样硬化,动脉粥样硬化的形成和血脂异常改变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血脂的异常变化可能直接影响着急性缺血性脑卒中的发生、发展和预后。有研究表明[13-14],随着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动脉粥样硬化的不断发展,脑组织神经细胞的缺血、缺氧不断发展,神经细胞可能出现软化、变性、坏死,从而产生相应的神经功能缺损表现。

有资料显示[15-16],血脂升高可能加速动脉粥样硬化和提高血栓的形成率。TG升高可降低神经系统应激性反应,进而降低神经的敏感性,增加了神经功能障碍发生的可能性。TG还是细胞膜和细胞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动脉粥样硬化造成组织细胞缺血、缺氧,会增加氧自由基的数量,进而破坏细胞膜脂质双层结构,改变离子通道、泵功能、离子转运和营养物质跨膜转运的功能,进一步加速氧化损伤。胆固醇是细胞膜脂质重要的组成成分,其类固醇核和膜磷脂的脂酰基链平行方向排列,在细胞膜中发挥“流度阻尼器”的功能,是维持细胞膜完整性、细胞膜流动性的决定性因素,同时和细胞膜受体、离子转运和机体免疫功能有着密切的关系。有资料显示[17-18],适当的胆固醇对于维持脑部微小血管壁完整性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低胆固醇会促使颅内血管中层平滑肌细胞膜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LDL-C可能影响脑部微小血管结构完整性,从而使血管通透性增加,促进了血液成分渗出,血液中的化学成分会对患者的神经纤维造成氧化损伤,从而对患者的神经功能造成不可逆性的损伤。

本研究通过分析2013年4月~2015年6月我院神经内科收治的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160例的临床资料,依据治疗方式不同进行分组,A组60例和B组100例。观察两组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治疗前后血脂、神经功能损伤程度评价情况以及死亡率和复发率。其中A组主要采用阿司匹林进行治疗,阿司匹林可以有效地抑制血小板释放二磷酸腺苷,并且抑制环氧化酶乙酰化和血小板黏附聚集功能,另外还可以抑制磷酸二酯酶,提高环磷酸腺苷,从而促进脑血管扩张,有效改善脑部缺氧状态,促进脑供氧量,避免血栓形成。B组除阿司匹林治疗以外,还联合阿托伐他汀治疗,阿托伐他汀属于羟甲基戊二酸辅酶A还原酶抑制剂,是人体内胆固醇合成过程中重要的限速酶,其本身没有活性,但是其水解后可以形成抑制肝脏HMG-CoA还原酶,降低胆固醇的合成水平,增加低密度脂蛋白受体的含量,降低胆固醇和血清脂蛋白含量,同时还可以促进细胞表面LDL-C受体的活性,提高LDL-C的摄入,降低LDL-C、TG水平,提高HDL-C水平[19-23]。阿托伐他汀可以有效降低血脂,控制动脉粥样硬化和斑块形成,改善血管内皮的舒缩功能,减缓氧自由基的氧化损伤,抑制血小板聚集,从而增强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脑动脉血管的弹性,降低血流阻力,加快血流速度,提高脑细胞血液供应和氧供应,改善神经细胞的功能恢复和再生能力,进而促进患者的神经功能恢复[24-25]。

本研究结果显示,两组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治疗前TG、TC、HDL-C、LDL-C无明显差异,B组患者治疗后TG、TC、LDL-C均低于A组,HDL-C高于A组,提示阿托伐他汀联合阿司匹林治疗可以更加明显地降低患者的血脂水平。NIHSS评分对于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病情评估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其也可以作为评价药物疗效的基本指标之一。研究表明,NIHSS评分具有很好的信度,即量表在不同的观察评定者和不同时期对于同一个被试对象所得到的相同结果的可靠程度,可以反映随机误差和偶然误差,也具有较好的效度,即实际测量结果和理论值、真实值之间相符合的程度。NIHSS评分可以充分、准确地预测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神经功能损伤的情况。B组患者神经功能总有效率高于A组,提示阿托伐他汀联合阿司匹林治疗可以明显改善患者神经功能,降低神经功能损伤的程度,另外B组患者死亡率和复发率均低于A组,阿托伐他汀联合阿司匹林治疗可以为患者提供更加良好的预后。

综上所述,阿托伐他汀联合阿司匹林对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可以明显降低血脂,改善神经功能,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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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公司环境制度范文

绿色证券制度最早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被社会广泛接受的背景下,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提出来的。随着近年来环境问题的凸显,发达国家上市公司越来越重视其社会责任,并有意地提高自身环境保护意识,树立企业自身形象,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通过立法或者标准,规范上市公司年报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环境绩效报告。例如,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于1993年开始要求上市公司从环境会计的角度,对自身的环境表现进行实质性报告。继美国开始实施绿色证券政策之后,英国、日本、挪威、欧盟等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多种证券市场绿色化的尝试和探索。相比发达国家,中国证券市场的“绿色化”起步较晚,始于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了相关政策,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如2003年,又出台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自此开展了重污染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存在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发生过重大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或者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公司,不予通过或暂缓通过上市环保核查。该《规定》对核查对象、核查内容和要求、核查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此外,该《通知》还规定了环保核查结论的公示制度,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地方各级政府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2008年1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要求“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原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此通知被社会各界称作“绿色证券制度”并备受重视。2008年2月28日,原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的绿色证券制度的正式建立,并彰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绿色证券存在的问题

1.环保核查部门衔接及监管不力

首先,关于核查信息公开的问题《,规定》未作要求,而《通知》仅规定了对环保总局进行核查的结论予以公示,对于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的信息是否也应当进行公示,该《通知》未作明确规定。其次,由于大部分企业的环保核查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申请上市的企业多是地方的利税大户,省级环保部门是否会迫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而做出有失公允的核查结论,仍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再次,目前的环保核查是由环境保护部门一家进行,如何保证其核查结论的公信力尤为重要。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涉及到证券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问题,对于企业能否顺利上市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上市是市场行为,环保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构,其行政权力对市场行为的介入是否适当的问题,尚需探讨。最后,环保行政部门的核查意见对企业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如何救济的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若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核查意见不服,是否可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寻求救济,目前的环保核查政策尚未解决这一问题。

2.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通过对国外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披露环境信息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一些大型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具有多样性,但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信息披露的形式多样,但以环境报告书为主。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主要还是依赖企业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会计执业组织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明显。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对环境信息的披露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比我国,可以发现我国绿色证券信息披露目前上存在一些问题:(1)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不全面。目前我国已开始有环境披露制度,但主要集中在申请上市的企业或重污染企业,并且通过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调研发现,目前大部分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还非常不规范不全面,所披露信息主要为企业环保认证、环境风险、财务信息等,其中包括关于环保投资、资源利用、税收优惠等,而尚缺乏关于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治理措施及效果、环保负债及收益等公众关心的重要信息。(2)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不全面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2003年起,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要求力度加大,并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等进行了要求,但对公开是否强制、哪些企业哪些情况下可自愿公开、哪些企业哪些情况下须强制性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等并未做细致的规定,导致目前企业信息披露仍不统一规范,且实用性较差。(3)信息披露形式较为单一。虽然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开办法中规定了“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但在实践中,企业大都通过企业网站或公司年报等形式公布信息,报刊、多媒体等方式应用极少。(4)披露信息内容陈旧,连续性不强。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进行调研,发现很多企业的披露信息不够及时,或信息内容已过时很久,并不能体现本年度或本季度的环保信息;同时披露信息缺乏连续性,因此也就达不到通过信息披露帮助公众及股民了解企业环境保护实施情况并决定是否选择这家企业进行购股投资等的目的。(5)缺少对公开披露的环境信息的鉴证。萧淑芳等在对1000家公司的年度报告的分析过程中发现,在审计报告中完全没有涉及到环境披露方面的内容,而在报告的其他地方也没有发现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的鉴证。这点反映了我国环境信息披露还处于初级阶段,还须加强对环境信息质量的鉴证。

3.持续改进机制欠缺

2003年,我国出台《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对重污染企业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两个环节提出了环保核查的要求和规定,但对于上市或融资后的时段却是一块空白,并没有环境保护持续改进的机制,环境绩效评估只是在国际上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在国内并未形成制度化的机制,推广并不普遍。(1)欠缺适于我国国情的评价体系。诸多国际组织都将一些先进的环境管理手段应用于中国,以帮助中国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环境绩效评估就是国际上广泛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之一,以评估环境政策实施后的环境效果。亚洲开发银行(ADB)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先后在中国的云南省和国家层面就环境绩效开展了评估。2007年12月,亚行又启动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战略框架(Ⅲ)项目,该项目将在“压力———驱动力———状态———影响———响应模型”框架下进一步推动次区域的环境绩效评估,并在中国将评估区域扩展到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但就我国而言,目前并未有一套适于中国国情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持续改进评价体系。(2)欠缺上市公司持续改进评价机制。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导致100吨左右的苯类污染物进入了松花江水体,造成严重水环境安全事故。2011年初大连大孤山新港码头附近中石油的一条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起火,灭火使用的500多吨泡沫及20吨干粉再加上泄漏的原油污染了至少数百平方公里海域。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不仅在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两个时段,而且在上市或再融资后的环境情况对环境和社会也十分重要,诸如此类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将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安全造成重大且长期的影响。建立对各个时段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持续评价和改进的机制,才是避免重污染企业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出现环境问题,推动其不断在节能减排上做出新成绩的有效途径。而上述事件的发生,正说明了目前重污染企业上市后的环境保护持续改进机制尚有所欠缺,通过环保核查后的评价和改进机制十分必要。

三、完善我国绿色证券制度的对策建议

由于绿色证券主要是政府部门行政推动的结果,目前尚处于政策性探索阶段,其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面临许多问题,正确认识并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才能更好地运用绿色经济杠杆,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济结构的良好转型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实质转变。

1.完善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

目前,国家对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两个时段要求进行环保核查,但证监部门的人员对环保知识了解很少,环保部门拿出的核查报告对企业能否申请上市或再融资成功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此重要环节亦缺少监督管理。因此,可以设立环保核查监管部门,并对证监人员进行一定的环保培训,对于重污染企业的主要污染物防治、排放标准、治理措施等做到一定的了解,有助于协助环保部门完成环保核查,同时对环保部门起到监督的作用。

2.建立基于动态评价的绿色证券持续改进机制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同时也更容易造成环境污染重大事故。因此,对上市公司的环境效益把好关是防治重大环境污染发生的有效措施。然而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仅针对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两个环节,缺少上市后其他时段的环境绩效评估和持续改进机制。

3.完善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和防范环境风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据环境保护总部副部长潘岳的说法,2007年之后要重点推进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环境监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主体,以证监会的一系列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框架,以及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一信息披露制度中尚未专门包含环境信息的披露。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2月22日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环境事件的临时报告制度,对重大环境事件予以明确界定,这一临时报告制度也应纳入到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中。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会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应当要求企业(主要是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定期编报企业环境报告,专门披露上市公司在报告期间内的环境信息,其报告内容可参考发达国家的环境会计报告制度。此外,还可借鉴上市公司的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按照要求公开其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其在该报告期间内发生的与环境有关的重大事项。环境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进一步合作,环保部门应及时向证监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及其执行的情况,公开严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建设项目环评严重违法的上市公司名单,由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也应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4.建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

第7篇:公司环境制度范文

【关键词】 制度环境;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绩效; 国企改革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9-0002-07

一、引言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塑造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因为制度通过影响生产和交易成本决定了进行某项经济活动的可行性和利润水平。此外,由于企业内生于特定的制度环境下,企业各种行为决策均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而对企业自身来讲,如何更好地协调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目标之间的关系也是很现实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形成和履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会受所处制度环境的影响。国有资本是全民的财富,应该服务于全民利益和国家战略,研究国资国企的社会责任问题意义更加重大。那么,制度环境在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呢?在当前国资国企改革的大潮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企业所处的市场外部制度环境有着重大影响,那么它又是如何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呢?本研究的贡献在于:一是在国资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关注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环境、企业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二是研究制度环境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的调节作用,可以为当前经济改革中准确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供实证依据,促进经济社会的市场化进程。

二、文献回顾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

Peloza[1]评述了128篇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系的文献,发现其中59%为正相关、14%为负相关、27%为混合性或无相关。(1)正相关。宋建波等[2]以Carroll提出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四大类社会责任”为基础,基于沪深两市638家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得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对企业绩效产生积极影响的结论。杨伯坚[3]采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编制的上市公司社责任指数作为社会责任指标,在回归方程中引入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等公司治理变量后,得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能够提高企业业绩和成长性的结论。李姝等[4]立足于企业如何通过降低权益成本提高企业绩效,以此探讨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动机,认为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对于企业战略来说是一个质的改变,企业实实在在地将社会责任付诸于行动,这无疑会使得这类公司在市场中获得投资者的青睐,从而获得投资资金上的优先权,其权益资本成本也会降低,企业绩效得以提高。尹开国等[5]从企业社会责任外生假设角度,重点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联性的经验研究中的外生性问题,认为当期企业社会责任对当期企业绩效具有显著正向影响。(2)负相关。Makni et al.[6]选择179家加拿大企业作为样本,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代表企业绩效的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及市场回报率等财务指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性,进而得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减少企业利润及降低股东财富的结论。Lima et al.[7]以新兴经济体中的巴西为研究对象,基于社会责任指数和企业财务数据,研究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发现社会责任破坏了巴西企业的财务绩效。(3)关系不确定。Flammer[8]对所有美国上市公司1980―2009年公司新闻公告中有关环境的事件进行研究,提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边际收益递减和保险型特征递减的资源,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存在非线性关系。还有部分学者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呈倒“U”型关系,而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Servaes et al.[9]则发现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还受到企业特点的影响,只有在声誉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才对企业绩效产生积极的作用;而对于声誉不佳的企业,则会产生相反的作用。

(二)制度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

Matten et al.[10]立足于不同经济条件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认为自由市场经济型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一般是外显型的,因为自由市场经济下大量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可由企业自行决定;而在协作经济条件下,企业社会责任嵌入在制度和法律框架下,因此,他们的社会责任一般是内隐式的。Campbell et al.[11]研究发现,所处市场竞争程度越高的公司越倾向于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与消费者倾向于购买社会声誉良好公司的产品有关,消费者通常对于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反应更为灵敏。当市场上存在大量的替代品,而且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时,消费者倾向于购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拥有较好声誉企业的产品。企业可以通过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在消费者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这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辅助企业通过实施差异化竞争获得竞争优势。周中胜[12]以2009―2010年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被纳入润灵环球评价系统的深沪两地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以“中国市场化指数”作为制度环境的替代变量,考察了制度环境中的地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地区法律环境的完善程度,以及地区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影响,发现在政府对经济干预程度越低、法律环境越完善以及要素市场越发达的地区,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越好;越是在制度落后、要素市场发育程度不高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在这种扭曲的要素市场,企业越缺乏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获取竞争优势的工具性动因,而热衷于通过建立政治关系、追求政治寻租以取得发展。因此,市场化程度较好的地区,投资者对信息的要求从之前简单地关注数量优先,如今更加重视质量,对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的要求就越来越高。伴随着投资者对于企业信息披露日益苛刻的要求,将会驱使上市公司在法律强制性的信息沟通和市场自我约束的自主信息沟通之间进行平衡,促使公司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三)制度环境与企业绩效

基于制度环境中的法律环境视角来寻找实现公司内部治理和投资有效性,会发现各国的上市公司之间在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分红政策、投资分配效率以及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等方面的差异巨大。法律制度对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对于了解不同国家企业融资模式至关重要,当法律制度不保护外部投资者时,公司治理和外部融资不能很好地工作,进而影响企业的投资效率[13]。Wang et al.[14]基于企业质量管理的视角,认为市场环境在企业管理与企业绩效关系中发挥中介效应,当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动荡或者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变化时,将更有助于敦促企业维系客户的良好关系,提高企业业绩,进一步获得企业生存的机会。Prajogo[15]使用澳大利亚207家制造企业的数据,关注不同的商业环境对于企业绩效影响的有效性,研究发现:充满竞争活力的商业动态环境加强了产品创新对企业绩效的影响。Bekaert et al.[16]收集了全球96个国家1980―2006年间的要素生产率数据,结果表明金融生态环境对要素生产率增长的永久性影响比对资本增长的影响更显著,而这种影响归因于金融开放在股票市场和银行部门发展中的所起的作用。谭利等[17]从外部制度环境的角度出发,以2003―2011年A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为样本,采用投资对投资机会的敏感性来度量企业的投资效率,探究制度环境中各个指标对公司治理与投资效率两者关系的影响。研究表明:公司所在地政府干预程度越低和金融市场化程度越高,公司治理对投资效率的影响就会越显著。

通过以上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由于研究方法、样本选择、变量的差异,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着正相关、负相关、不相关或者不确定的多样化关系,即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相关与否,即存在着制约二者之间关系的权变变量或者调节变量。而基于前文的分析,制度环境的调节作用表现为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助于企业践行社会责任,进而对企业绩效产生积极作用。同时,当前相关研究对国资国企的关注不多,而国资国企在基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所决定的制度环境中又有着与其他性质企业所不同的特性。因此,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选择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环境与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

社会影响假说认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越高,越能满足各类利益相关者需求,公司的社会声誉就越好,对企业绩效将有正的影响,但相反,如果不能满足各种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将产生市场恐惧,并最终失去赢利机会,进而对企业绩效产生消极影响。而如何降低利益相关者对于市场的恐慌度,则需要企业借助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印象管理,达到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增加投资者对企业了解的目的,最终减少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降低投资风险,从而降低资本成本,提高企业绩效。这也正好验证了社会投资理论关于社会责任是一种社会投资的观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非完全因为它们喜欢做这些事情,而是通过向社会投资,促进企业的知识转移和共享,获取资源,减少交易成本,畅通交易渠道,借助各方面条件与利益相关者结成良好的社会关系,增进企业的利益。

然而,权衡假说理论从资源有限性的角度出发,坚持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是负相关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认为,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始终保持一种动态博弈的关系,企业权衡利弊后所做出的满足利益相关者期望的决定,是企业基于资源合理分配原则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权衡分配的结果,因此,企业不可能做到满足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对于企业维护内部均衡显得尤为重要,过多承担社会责任,必将影响企业利润分配,进而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企业赖以生存的主要Y金渠道将难以维系,最终结果是企业内外部利益博弈失衡,打破企业平稳的运营环境。三重底线理论同样认为利益分配均衡对于企业维持内外部和谐很重要。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尽可能地满足股东期望固然重要,但是企业运行面临着经济、环境、社会三条底线,这是制约企业发展的客观因素。如果企业过度履行社会责任,也会制约企业经济价值的发挥,难以达成利润最大化和对股东负责的基本目标。

管理者机会主义假说认为,如果企业管理者所获的利益是与企业当前市值息息相关的话,管理者会为了追求个人的利益而影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如果企业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管理者会通过各种手段来掩盖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过失,承担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所以会出现企业绩效不佳的情况下企业反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改善企业绩效不佳的状况[18]。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1a和假设1b。

假设1a: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提高绩效。

假设1b: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利于提高绩效。

(二)制度环境与企业绩效的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是影响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从市场微观结构出发,企业交易成本可以进一步分为由市场结构决定的交易成本、企业组织内部契约决定的交易成本(成本)以及企业作为市场的参与者被管制者施加的额外成本(寻租成本)。对于国资国企,政府是企业资源配置者的主要角色,这时企业的交易成本可能主要体现为寻租成本。企业所处地区治理环境对交易成本有显著影响,减少政府干预、改善政府服务、加强法律保护均有利于减少企业非生产性支出,而且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随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的重新分配,地方政府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导下,有动力也有能力对企业活动进行干预与调节,从而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效率损失。战略制度观的提出,克服了行业和资源两类观点长期以来缺乏对制度背景的关注,并提出了以新的制度主义为中心的重要见解。随着制度主义的兴起,制度逐渐被量化,并作为影响企业绩效的内生变量。国资国企处于“特殊的经济转型”制度环境中,导致寻租行为的盛行。寻租理论表现为,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人们为了获得个人利益,往往不再通过增加生产、降低成本的方式来增加利润;相反,却把财力、人力用于争取政府的种种优惠。企业为权力寻租付出一定的代价,结果有可能是企业获得的收益小于付出的成本,从而降低公司业绩。企业在向政府寻租的过程中,自身的行为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的制约和干预[19]。企业所处地区的市场化水平越低,企业受到的政府干预程度就越高。政府向企业伸出的“掠夺之手”,违背了企业经营的自身规律,从而降低了企业绩效。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提高企业绩效。

(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环境与企业绩效

制度理论认为,研究各类组织行为时有必要从组织与环境关系的角度去发现和解释各类组织现象,在关注环境时不能只考虑技术环境,还必须考虑制度环境,即组织只有将其所处环境中的规范和惯例有效体现在自身形式、结构、内容和活动中,组织才能获得其存在的意义。制度理论的核心研究问题是制度环境与企业社会战略、企业绩效的关系,关于中国企业的相关研究侧重于探讨中国各地区制度环境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绩效的影响。制度理论引入经济学所催生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派,指出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是因为受到来自外界环境所施加的制度压力,即制度环境通过一定的机制向企业施加压力,驱使企业采取具有社会责任的行为,从而约束企业的行为规范,使得企业的行为满足社会预期[20]。当产权保护较弱时,较差的地区制度环境给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市场交易成本自然上升。企业所处市场的经济形势差,市场环境不健康或者行业竞争不合理(存在寡头竞争或者缺乏市场竞争),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企业更可能忽视产品质量和安全,同时还会压榨员工和合作伙伴,出现机会主义行为。而厚市场理论的观点与之不谋而合。即当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越多,企业选择合作伙伴变得更加自由化,投机空间的缩小有效抑制机会主义,市场交易成本得以降低。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是国资国企面临的最主要制度环境之一,其主要表现就是政府仍然掌握着大量要素资源的控制权与支配权,结果就是政府对经济资源的介入程度较高,进而引发寻租行为。而越是市场化发展进程滞后的地区,政府对经济干预度越强,寻租活动更加频繁使得企业的资源耗费严重,政企利益输送客观上损害企业利益的可能性越大,政府干预下寻租活动盛行的制度环境弱化了企业试图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利益相关者传递正面信号进而改善企业绩效的动机[12]。而在政府干预程度较低的区域制度背景下,政府控制的国有上市公司可能会更多地关注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以获得市场的肯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就可能会更高[13]。世界银行的调查也发现,我国120个不同城市的政府效率及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制度环境较好的地区,企业受外部环境压力影响而改善原来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现,调整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制定企业行为规范,签署新的社会契约,从而承担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高企业声誉、增强品牌忠诚度、提高员工工作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这不是一种简单的利他主义,而是一种“既利他也利己”的双赢机制,可以给企业带来长期的稳定收益,从而实现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发展目标[21]。基于以上论述,本文提出假设3。

假设3:制度环境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研究以国资委下属上市企业为样本,以2011―2014年为样本区间,并对样本进行筛选,剔除数据缺失的公司,用来保证所有样本的自变量和因变量完整,最终得到266家上市企业共计1 064个样本。其中,财务数据来自锐思数据库和国泰安数据库,制度环境变量根据樊纲等(2016)发表的《中国市场化八年进程报告(2008―2015)》中2014年各省市市场化指数(2015年数据缺失)评分来确定,实证研究使用SPSS 22.0统计软件完成。

(二)变量选择

1.被解变量――企业绩效

以托宾Q值(Tobin's Q)作为被解释变量。托宾Q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在 1969 年首次提出。托宾Q比率是一种常用的衡量企业绩效或成长性的市场指标,可以用来反映某一资产的市场价值是否被高估或者低估。托宾Q比率反映的是在一个企业中两种不同价值估计的比值,即企业的市场价值(股权市值+净债务市值)与其资产重置成本(即当前企业资产总额)的比率。

2.解释变量

(1)企业社会责任。本研究参考上交所2008年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中对于每股社会贡献值的定义,同时借鉴张川[19]、陈丽蓉[22]等相关研究中的社会贡献率法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计量的思路,在数据选取中尽量采用现金流量指标,形成本研究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具体计算公式:

企业社会贡献值=每股收益+(销售商品、提供劳得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税费-收到的税费返还+捐赠支出+环保支出+分配股利、利润或尝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平均总资产

(2)制度环境。对中国各地区制度环境的测量起源于学术界关于各地区市场化程度的相关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樊纲等人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市场化指数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项目来度量政府干预程度,主要由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5个方面的23个基础指标构成,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中国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也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度量制度环境比较常用的指标[23]。

3.控制变量

从企业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偿债能力与经营风险四个方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分别选择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增长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24-25]。

主要变量及其具体定义见表1。

(三)模型设计

Tobin's Q=β0+β1CSR+β2Size+

β3Growth+β4Tat+β5Lev (1)

Tobin's Q=β0+β1INST+β2Size+

β3Growth+β4Tat+β5Lev (2)

Tobin's Q=β0+β1CSR+β2CSR×INST+β3INST+β4Size+β5Growth+

β6Tat+β7Lev (3)

利用模型1验证假设1,检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正相关或者负相关;利用模型2验证假设2,检验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提高企业绩效;利用模型3验证假设3,考察制度环境在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系中所起到的作用,只需证明制度环境与社会责任的交乘项(INST×CSR)的系数为正,即可证明制度环境在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

五、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2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同为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企业绩效、企业所履行的社会责任水平以及企业所在地区的制度环境均存在较大差异。

(二)多元回归分析

表3报告了模型1、模型2和模型3的回归结果。

从模型1检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系的结果看,CSR的系数为0.664,在1%的水平上显著,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假设1a成立。从模型2检验制度环境与企业绩效关系的结果看,INST的系数为0.318,在1%的水平上显著,因此,企业所处地区的制度环境与企业绩效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假O2成立。模型3检验制度环境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系中所起的作用,企业社会责任与制度环境的交乘项(INST×CSR)的系数为0.038,大于0,且在1%水平上显著,因此,企业所处地区的制度环境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正相关关系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假设3成立。

(三)稳定性检验

为了验证以上结论的稳定性,继续进行如下检验:

1.将代表企业绩效的指标用“净资产收益率(ROE)”替换“托宾Q值”。

2.将代表制度环境的指标“各省市市场化指数评分”用王国刚等[26]所著的《中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2013―2014)》中的“各省市制度环境分项得分”替代。

3.将代表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的“社会贡献值”用利益相关者五模型细分,构建各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指标,利用因子分析法计算企业社会责任综合得分,作为社会贡献的替代指标。

稳定性检验的回归结果与前面一致,证明原假设正确,由于篇幅所限,稳定性检验结果未能列示。

六、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以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2011―2014年的数据作为样本,基于地区市场化制度环境的差异,考察制度环境在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中所起的作用。

研究发现: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制度环境差异比较明显,上市公司的绩效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均存在显著差异。而且,公司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公司所处地区的制度环境,均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进一步检验结果表明,公司所处地区的制度环境,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与公司绩效的正相关关系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即公司所处地区的制度环境越好,公司社会责任提高绩效的正相关性越显著。

研究启示:加快国有企业去行政化与市场化改革,优化企业生存的制度环境,使其更好地融入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持续、良性循环中。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长傅成玉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变局下的中国商业环境”主题讨论中提出“我们的改革不是要把国有企业搞没,更不是私有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就是市场化和去行政化”。国资委也强调,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应更加市场化,国有企业既要承担所有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要肩负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各项体制改革只有适应市场化制度环境发展的需要,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才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绩效。地处不同省市的企业,其所处地区的市场化进程、政府干预程度、法治水平却相差甚大,极不平衡。因此,可以预期,在一个政府干预程度较低的地区,市场竞争更为充分,在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下,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可能会更多地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以获得市场的肯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水平更高[13]。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形成高信任度的社会关系网络。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所衍生出的横向联系、社会网络构成企业合法的战略性资源,能够吸引合作者,方便交易,并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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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公司环境制度范文

绿色证券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实施环保审查、对已上市企业进行环境绩效评估并向利益相关者披露企业环境绩效内容,从而加强上市公司环境监管,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的一系列行为和手段的总称。

我国绿色证券制度发展中尚存问题

首先,在我国对绿色证券制度的移植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完善的上市公司审核与监管标准、环境绩效评估标准以及相关可实施性政策办法的缺失,再加上法律责任不明确、救济手段不到位,使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企业上市环保准入审查工作并没有一套科学的标准和严格的程序,移植效果并不理想。其次,政策市场的有效绿色化要求上市公司加强自身建设,培养普遍的社会责任感,严格按照环境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环境表现披露制度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以保证利益相关者及时准确地获得上市公司的重大环境行为及其环境表现,督促上市公司提高环保意识,减少利益相关者的投资风险,但我国上市公司在这些方面做得尚显不足。再次,我们在搭建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以及为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非政府组织(NGO)参与涉及证券市场的环境保护搭建平台方面还有待加强和落实。

推进证券市场绿色化

我国建设绿色证券制度时,首先,要培育有中国特色的绿色证券法律制度土壤。其一,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境审核与监管制度。政策监管部门需要针对这些问题,公开环保核查信息、建立环保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专家评议机制、明确地方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赋予相应人针对环保核查意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涉及到新制度的创立,其仅仅由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缺少原始性法律依据,因此,应在适当时机对其进行立法,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强制上市公司定期进行环境绩效评估并向社会披露。此外,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来进行环境绩效评估。行政部门只应规定相应的资质条件,而不能越权作出评估结论。

其次,要推动上市公司的绿色建设。其一,推动上市公司的“绿色治理”,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增加相应机构与议案,重视环保与安全生产,减少能源消耗,妥善管理有害物资,建立起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其二,培育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感,不仅自身运营“绿色”,更要通过杠杆效应和掌控的利益传导机制对社会经济施加广泛影响。其三,界定上市公司环境管理范围和责任,明确上市公司应予以关注的环境问题范围,以及进行企业环境管理的责任划分。

第9篇:公司环境制度范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化;内部控制;会计信息系统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提高整体的生产经营管理效率效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可靠、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完整、促进相关法令及经营管理政策能有效施行和长期发展战略顺利实现等目标而由公司管理决策层及其员工共同实施的一个权责明确、制衡有力、动态改进的管理过程。随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渐复杂化及会计信息化的逐步普及,原有基于传统会计处理系统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控制需要,亟需将现代内部控制理论运用于会计信息系统。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自我监督和行为调整的会计内部控制整合框架。建立适用于会计信息化环境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会计信息化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分析

(一)内部控制重点发生变化

与传统的公司内部控制相比较,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准确可靠的会计数据是公司会计核算的基础。对于信息化系统而言,只要能保证输入的数据质量,就可以确保生成准确、有效、真实和实用的处理数据和报表。因此,会计信息化后,数据信息的输入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点环节,已经由初始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及人员与岗位间的牵制制度等控制方式,转变为以数据输入、会计信息输出、人机交互处理及计算机系统间连接控制为重点的内部控制方式,即由初始阶段对人的控制转变为对人、制度、系统和网络安全等多方面的控制。

(二)内部控制方式发生变化

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公司内部控制集成协同处理和信息管理,许多控制方法都是通过编制规范化程序。由计算机自动控制执行。而在手工会计系统中,公司内部控制主要针对人员和职能的协调制度,通过人员分工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进行内部控制。通常情况下,会计信息化程度越高的公司,则采用的程序化控制就越多。实行会计信息化后,公司对生产经营决策过程的内部控制活动处于实时监控状态,很多会计业务甚至一些更为复杂的业务活动都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实现等。此时,公司内部控制方式也相应的转移到计算机执行程序而无需人为干预,会计部门传统的内部控制作用就大大降低。因而会大大降低会计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数据修改删除等的安全性已经成为公司内部控制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内部控制内容发生变化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系统变得更加复杂,相应的增加了公司内部控制各个环节。会计信息化改变了数据处理过程,公司所有的记账、报表、预测等数据都可以由计算机软件处理完成。并将处理结果存储于存储器中,处理数据的正确可靠程度主要取决于会计信息系统是否有正确的应用程序。同时,内部控制也已不仅是负责数据输入的财务人员,而且要涉及到整个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以及网络安全等都已成为信息化环境下公司内部控制的内容。

(四)内部控制范围发生变化

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公司各种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全面集成,内部控制的范围也从传统的企业内部的人和制度延伸到企业外部和宏观环境等各种管理活动中,具体包括人、制度、开发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配置等不同范围,同时也增加了网络系统安全及系统权限控制、计算机操作、维护与管理、系统管理人员与维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互牵制制度等。

二、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公司内部控制不仅需要完善公司传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也带来信息安全、人员素质提升等多方面的问题。

(一)信息化使公司内部控制增加不确定性

传统的手工会计系统中,原始数据被记录在凭证、账簿等介质上。对于每一项业务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工作人员签字或印章,任何人很难做到不漏痕迹的修改或伪造数据。而在信息化环境下,首先,从公司内部控制的流程来看,信息化环境下公司财务人员需要转换财务信息,由于人工录入难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录入数据难以进行全程实时监控等,会导致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带来较大风险。其次,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还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而且人为因素也容易泄露成会计信息(如存储介质对外界环境具有较高要求,如防水防火)等,这同样增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风险。再次,信息化环境下。通过明确不同权限的方式来获取和更改会计信息,而一旦口令被泄露,系统数据就很容易被篡改,严重危害了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这些都增加了公司内部控制难度。

(二)信息化使公司内部控制发生缺位情况

首先,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公司内部控制可能更多的是检查核对财务软件或者会计信息系统中的有关账务。有些财会人员可能对账务发生的原始凭证缺乏了解。从而导致内部控制出现漏洞。其次,信息化环境下,大多数人员都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万能的观点,这就使得财会人员对部分数据疏于复核。或没有进行认真核实。由于信息系统通过各种逻辑关系相互联系。一旦数据输入和处理环节出现差错,就会导致输出结果不正确,这就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缺位的情况发生。

(三)公司内部控制需要优化外部条件

首先。信息化环境下,要求企业相关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财会知识,而且具备熟练计算机操作能力,能系统掌握财务软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各项操作。但目前我国公司会计人员一方面对会计信息系统的使用还不熟练,对会计数据的处理过程不规范等。进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还可能不熟悉公司内部各种新的业务会计处理方式等,都使得在开展公司内部控制时存在能力上的不同。其次,从公司内部控制的环境来看。当前公司注重更多的是如何处理会计业务。最大程度发挥财务部门的作用以实现公司的价值增值等,实现利润最大化,相对公司内部控制重视程度来说要低一些。此外。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等也不利于开展公司内部控制工作。

三、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