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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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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重要性

第1篇:行政监督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重要性

引言

我国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中,市政工程是其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城市的基础建设水平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与市政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优劣息息相关,可以说,市政工程建设的好坏决定着一个城市现代化发展程度的高低。因此,市政施工的重点应该是加强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这也是目前的热点研究问题。

一、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市政工程在城市的基础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市政工程牵涉的人力,物力和专业非常多,所需的投资也异常浩大。市政工程建设是经济进步和发展的原动力,不仅关系到人民居住水平的提高,而且关系到城市本身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加强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市政建设工程进行强有力的质量监督,严格把握各个建设环节的质量要求,由此才能有效地控制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虽然市政建设工程随着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其质量较之过去来讲已经有了本质上的飞跃,但受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影响,在取得可喜成绩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所示:

首先,部分城市缺乏完整的监理机构。目前,我国城市大部分城市都属于中小型城市范畴,所要面临的问题来自各个方面。人手不足的问题在许多中小型城市的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普遍存在,甚至还不能配备最基本的专业监理人才。在具体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建设工程使用的监理人员往往都是一些工民建相关人员或者建筑工程监理师,这样一来监理水平很难得到保障,进而就很难把握市政建设中的质量要求,导致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达不到有关标准,整个市政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由此受到严重影响。

其次,监督处罚力度不够。当前,我国市政建设工程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监督处罚力度的问题,监督处罚力度过大与过小同时存在,主要是监督处罚力度过小。因为市政工程项目绝大多数属于政府工程,是由政府直接管理,各地区政府参与下开展的,这直接导致了当市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往往是处罚的少,整改的多,整个市政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由此受到严重影响。

二、强化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途径

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壮大离不开市政建设工程的不断强化。大力发展基础建设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的城市要发展,市政建设工程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目前由于过多的大型建设工程得到实施,使得市政建设工程的项目数量过多,投入过大,市政工程中的新技术和新材料工艺应用也日益得到广泛提高,因此,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任务异常繁重。由此可见,当前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在于要切实执行相关的质量管理政策方针,对质量管理方法进行积极主动的研究,对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队伍建设要进行全面规范。

首先,要对市政工程建设市场进行全面规范。要实现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实行公平公正的招标和投标原则,体现竞争性。监理人员,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审核都必须进行招标和投标,对于在招标和投标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应该尽量减少,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体现公平原则,保证任何具备招投标资格的单位都可以进行投标。在目前形势下,虽然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具备较为严格的投标管理,但对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管理来说其竞争性还不够强,通常都是由甲方直接委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因此,为了最大程度上强化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必须健全和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市场,全面实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招投标管理,使竞争性得到全面体现,这是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得到保障的重要前提。(2)全面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审核施工设计单位相关资格,在设计方面要强化前期的质量把关;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于施工企业的信誉和各方面的实力要把握好,加强监理的监督力和质量否决权。实际上,施工质量的管理向来就不是质量管理的唯一侧重点,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以及监理的执行力同样是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方面,设计单位不能在设计工程项目时进行反复修改和越级设计,而项目分包和转包同样是施工单位应该极力避免的,尤其要重视的是,必须详细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和人员信誉。对于建立单位来说,其人员的专业水平高低直接决定了监理单位的执行力大小问题,因此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应该加强建立人员的素质建设,以建筑工程监理代替市政建设工程监理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要全面加强监理单位监督。在加强建设单位行为监督方面,应该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力度进行重点强化,这其中要以监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对竣工验收备案等四项程序为重中之重。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监督重点是要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这也是工程质量水平得到提高的基本保证。今后的工作重点应该是采取进一步措施,对以上四项程序进行严格监督,才能使市政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得到制度上的保证。对于监理单位来说,其质量行为监督应侧重于对工序和材料把关是否严格,工作是否到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规范是否得到严格执行的监督。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目的在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强化建设工程管理,使投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义务和责任时监理单位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把关不严格,工作不到位,行为不规范,人员素质不够高等方面。今后的工作重点应该是提高监理单位的监督力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督促该整改的要整改到位,该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总而言之,只要监理单位能够严格把好质量关,整个工程的质量水平才能得到显著提高。

三、结论

市政建设工程师一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建设。从监理到质检,从招投标到施工建设,从详细设计到具体拆迁,从可行性研究到立项,从总体城市规划到各专业管线规划等等都要求每一个干部职工,每一个相关单位都能够以对城市居民,对城市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去工作。各级主管单位要责权分明,及时加强协调管理,形成科学的,持久的,有效的制度,才能建设好市政工程,进而建设好我们的城市。

参考文献

[1]郑建英,胡淑香.提高市政工程质量的若干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4[10].

第2篇:行政监督的重要性范文

一、制度范式:服务型政府应然功能和实然构建的契合点

(一)实践偏差引起的反思

近年,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不断深入领导干部和公众的心中,政府服务的行为方式不断创新,但由于民主观念、公众参与意识和传统体制等方面的制约,服务型政府的应然追求与实然构建之间存在着诸多反差甚至是背离的现象。一些急功近利的服务作秀,使公众普遍感到一种欺骗,影响了服务型政府的实际效果,也使服务型政府的正当性遭受质疑。因此,必须找到连接应然与实然的关节点,缩小理论与实际之间的差距。从学理上看,制度范式是服务型政府应然功能和实然构建的契合点。

(二)制度范式的角色定位

根据库恩的范式理论,服务型政府可分为三种不同层次的范式。观念范式:基于特有的价值观念和标准所形成的理念,即基于在民,政府是代议机构的标准,在政府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恪守社会作为价值主体与价值评价主体,政府相对于社会只具有工具价值的信念;规则范式:基于服务理念而衍生的一整套规则与程序,也即制度范式;操作范式:实现观念范式与规则范式的手段与工具。制度范式与价值观念有双向互动关系,价值观念规范着制度范式的基本模式,而制度范式的正常运转强化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就服务型政府而言,为确保政府权力基于公仆身份运作,克服权力的私人性对服务型政府造成的损害,必须要发挥制度的功能,实行权力的制度化配置。服务型政府的客观存在必然是一种制度形态的政府。制度范式成为服务型政府的应然追求与实然构建的契合点,是基于服务型政府价值理念具体化的必然诉求和最终得以实现的必要保证。否认制度范式的作用,服务型政府必然停留在意识抽象和观念层面。

二、制度供给:转型期制度需求与服务型政府服务的根本点

(一)社会转型期对制度供给的强烈要求

一方面社会结构变迁所引起的新旧价值体系并存要求尽快完成过渡型社会形态的价值整合;另一方面社会运行机制的转换带来的利益格局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与利益群体关系复杂化,都要求政府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促进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以及社会阶层的合理流动。上述两方面需要并孕育了对制度有效供给的强烈诉求。然而制度短缺和制度失灵是转型期我国制度运行的基本特点之一,不完善的制度和淡漠的制度意识难以为服务型政府提供有效支撑。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延、内涵错位等失衡问题。

(二)政府在制度供给中的优势地位

一是因为制度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特征,使得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在制度创新过程中面临高昂的制度供给成本,并且利益容易被他人窃取的困境,难以克服搭便车的问题,而政府可以通过强制使制度变迁得以继续。二是因为政府拥有比个人与非政府组织无以比拟的动员能力和资源配置权力,政府决定着制度供给的方向、形式、进程及战略安排。中国长期处于中央集体制下,个人和地方组织制度创新缺乏动力,难以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制度供给主体系统。因此,任何重要的制度变动只有得到政府的认可,或是由政府来发动,才能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实施。并且中国渐进式的改革隐含着转型――制度变迁――政府主导的内在逻辑。政府是中国制度变迁的第一推动力和实践主体,是中国经济转型的初始条件和逻辑起点。

(三)服务型政府最大的最好的服务就是提供制度供给

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责是,给社会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制度框架或模式;制定政策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满足公众对利益和劳务需要。政府作为在民的机构,首先必须根据人类最基本的价值要求如平等、公正、和谐、全面发展等来为社会提供制度、执行制度、纠正制度和创新制度。

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解决当前社会冲突、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摆脱制度失衡困境,其实质问题都是制度安排问题,其基本底蕴就是规范的制度供给。

三、制度公正:服务型政府制度建设工具维度和伦理维度的统一点

(一)制度工具的局限性

以工具主义和实践理性取向为主导的制度分析范式,习惯于将侧重点集中在转型过程的描述和如何转型等操作层面的问题,注重制度的技术性、实用性和效力,它映射到国家制度导向上必然导致增长主义以及对效率的片面追求,从而使得政府作为制度变迁的实践主体介入制度安排时忽视甚至否认了制度本身的价值含义、合理性及对行为主体的公正性。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政府权力的异化、社会利益的集团化、社会组织博弈实力的差异性等产生社会不公正的因素如果融入到制度之中并在制度中定格,那么将是制度形成不公正现象的深层本质根源。构建制度价值维度的制度公正分析框架,有助于我们拓展制度工具理性分析中的缺陷和不足。

(二)实现制度公正是服务型政府制度建设的基本取向

第3篇:行政监督的重要性范文

2007年5月29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的要求,有必要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问:制定条例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个指导原则:

一是依法完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了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反映,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为此,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方便申请。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是积极受理。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条例对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作了相应规定。

四是改进方式。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事关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办案质量,有必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为此,条例在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是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并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

问: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为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程序,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是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是为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问:条例在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上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是增加了和解制度。为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三是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虽然行政复议法中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四是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问:条例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方面有何规定?

答: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第4篇:行政监督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5-0239-02

随着我国不断的发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制社会主义国家,已成为我国民主政府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监督,已经越来越为重要。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权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腐败,并进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行为零碎的具体事务的监督,主要通过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职权专属、公平、公正文明的原则,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但在实际运作中,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仍存在着诸多须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进行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力量较为薄弱

在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多元分散,职能作用难以发挥。一些地方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比较薄弱,基本上是“手心”监督“手背”,监督制度薄弱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导致监督权威实际上得不到有效的发展。由于我国政府一些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正之风和追求利益的价值观,收费罚款已成攀比趋势,部门内部的监督仅剩形式,而不注重具体落实和监督的过程。单位内部监督出现“互相礼让”现象,形成“真管不行,抹平才行”的现象,有些领导干部对下属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不闻不问,缺乏政治责任感。由于我国依法监督理念的缺乏,人员配置不齐全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专门负责监督职能。导致监督无序,甚至流于形式监督职权,监督力量较为薄弱,政府法制机构对监督人员管理不够重视。因此,得不到有效的行驶和落实,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是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根本问题。

(二)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上的缺失

在行政法学中关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论述之中,监督权过于简单,几乎没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我国缺少一部统?的政府法治监督法例如: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以《宪法》作为依据,监察部门有《监察法》,司法机关有《行政诉讼法》,作为广义上的政府内部监督行政复议有《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支撑。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监督渠道不畅、力度不大、刚性不强,致使许多情况下不知如何监督,有的举报控告在一番公文履行后,又回到被控单位手中。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虽然各地行政执法机关都聘请了义务监督员,帮助纠正发现存在的问题,发挥了不小作用。但是各地都有法律文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在监督工作的主动权不在监督员手中,而是在执法单位需要时监督员才“有权”监督,有些监督机构人员本身思想认识没有到位,在监督目的和方法上具有盲目性,因而产生了监督空白。就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更有助于我国依法行政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工作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手段比较薄弱,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又是造成行政执法中其他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进行调查和分析研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类明显的缺陷。部分领导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自身法律素质不高,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法制工作机构认识薄弱。从而影响层级监督的发展,外部监督制度不健全,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这样一来,工作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及时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不能尽快得到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这些的问题存在和发展是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后与不足,为此我们必须要急剧的解决问题,认真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的缺陷。改革必须履行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建立体制改革必须有序、成功的推进,建立完善工作交流制度。政府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从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中的法律体系。

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对策

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一些突出的问题,须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在一定的程度上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法律程序。深入分析行政监督主体的本身问题,以求对症下药。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首先更加重视行政施法监督工作,其次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理论,最后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针对我国现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

(一)监督力量较为薄弱。执法监督工作,推进行政监督的民主化,同时保持行政监督的公开、公平、民主原则。建立监督法治,依法监督,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首先通过一部分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程序,其次以机关执法监督的为核心作用,再次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自身监督,最后为此必须加强行政监督人员岗位数量。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从而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监督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监督工作的物质、人力等资源的基础,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把行政执法监督建设成为平衡发展的重要监督方式。增进监督的公开性,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从而达到公正监督、提高监督效益,实现审计监督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二)执法监督理论和立法建设

以行政法理论和执法监督实践为基础,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弥补我国行政法对执法监督研究缺位的不足,要深刻意识到监督的权威性,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思维和舆论力量,进行政的监督和制约。体制改革必须有序,依靠一定的程序设备。结合各地行政执法,尽快制定执法监督的法律文件,使监督各项改革达到具有明确的法律支持,避免监督工作的不在监督员手里,做到“有权”监督。同时,必须对各项监督问题做到及时的回应,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开展。

(三)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的不完善等情况,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过于薄弱,不利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首先监督主体要高于个体,其次对人、财、物方面有独立的主观,避免收到外部影响,再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在建立体制改革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措施,将各项监督力量紧密的组织起来,必须履行现代行政监督的要求,建立完善有序的工作交流制度。真正的做到监督者受监督,促使行政执法监督者自觉行使监督责任。

三、结论

通过大量阅读关于行政法、行政执法、法学等方面的文献资料,以及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诸多问题,而执法监督现在也是我国比较薄弱的环节,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以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更好的发展。必须对各项监督问题做到及时的回应,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刘翰.依法行政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283-284.

第5篇:行政监督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改革;和谐社会;构建路径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026-02

一、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及特征

(一)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尽管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已被大多数研究者采用,对服务型政府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仍没有共识和严格的界定。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解释,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实质上,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现代政府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以公民为本位的政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促动者。判断一个政府是否是服务型政府的依据主要是在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中公民本位还是政府本位,公民意志在公共管理中居于决定地位还是政府意志在公共管理中居于决定地位。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价政府都是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二)服务型政府的特征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的政府职能定位和行政管理体制及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服务型政府的核心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结构的公共性、有限性

彼得·德鲁克曾指出:“社会已经成为一个组织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不是全部也是大多数社会任务是在一个组织里和由一个组织完成的。”组织作为公共行政的主体对政府行政职能的实现和行政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影响。传统的官僚制组织结构已经无法适应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服务型政府的组织结构除了具有系统性、政治性、权威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公共性:公共行政组织是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正式代表,其目的是实现国家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有限性:指政府的职能和权力有限,职、责、权相一致是公共行政组织的题中之意。另外有限性还内含着组织结构的精简效能以实现公共行政组织的高效率、高绩效。

2.行政理念的服务性

提供服务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公民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政府就没有存在的价值。而服务是根据公民的需求来提供的,公民具有选择的自由,服务型政府应以公民为本位树立正确的行政理念,为人民服务。

3.公共决策的社会性

公共决策是组织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制定行动方案并加以优化选择的过程,其主要功能是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基点,实现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和再分配,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切实利益,社会中各种利益集团必然积极参与公共决策。同时,公民广泛参与公共决策,才能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共决策的社会性是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

4.政府行为的法制性

政府行为的法制性是政府积极、正确履行服务职能的保证,是服务型政府的典型特征之一。服务型政府不论在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中都应该严格依法行政,只有这样,才能向公民和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让每一个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都公平地享受到政府的公共服务。

二、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困境

虽然中央政府多次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地方政府也进行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践,但总体而言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构建服务型政府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府职能未实现根本转变

政府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具有的功能,反映了国家的性质和政府活动的方向,是政府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前提,因此,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必须转变政府职能。但由于中国传统管理模式——政府全能和国家高于社会的模式,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造成政府负担过重、效率下降,而许多应该政府管,政府不管就没人管的事情,政府又没有管好,导致实际行政活动中各类问题时常发生。

(二)传统政府文化阻碍

作为一个复杂整体,政府文化对政府运转具有重要影响。我国传统政府文化中的官本位和人治思想成为构建服务型政府的严重阻碍。“官本位”就是将当官作为衡量一个人成就和贡献的最主要标准,甚至作为其身份和社会地位的象征,强调统治者或管理者居于核心主导地位。而服务型政府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人治思想是服务型政府文化法治理念确立的严重阻碍,突出表现为在行政活动中不重视法律的有效约束,用人治事多为长官意志,权力支配法律。

(三)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公务员通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承担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能,其政治素质、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直接决定政府的服务水平。服务型政府的最终建成需要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服务型公务员队伍。但在我国目前公务员制度不成熟的过渡阶段,公务员的道德伦理水平、考核激励机制与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四)服务主体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化程度比较低,政府一直被视为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使政府承受了巨大的财政负担。随着市场和社会的出现,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各类主体的共同维护。实践证明,政府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管理和配置社会资源的最佳手段,很多公共管理与服务交给非政府组织去做比由政府亲自来做效率更高、质量更好。

(五)行政监督缺失

广义的行政监督包括来自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及整个政治体系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关和利益集团、公众舆论的监督,监督是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保证行政绩效的有效途径。但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监督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从而行政监督多流于形式化。

(六)政府责任机制不完善

政府责任是政府及公务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是政府权力有效运行的前提。然而我国政府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实践中,政府屡屡出现缺位、错位、越位以及行政不到位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责任型引咎辞职制等基本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则是现有的行政责任制度要么只作原则上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具可操作性,要么制度本身存在明显漏洞。

三、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路径

服务型政府是适应国际行政改革潮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我国未来政府改革和发展方向的重新定位。

(一)转变政府职能

转变政府职能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职能体系配置、进行行政机构改革的需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问题就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首先,行政职能和行政体制紧密相连。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步伐。要走出职能转变的困境,厘和国家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关键。经济体制改革就是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全市场机制。其次,科学界定政府职能,实现职能重心的转变。为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政府要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重点应转移到社会管理职能和经济建设上来。再次,要实现政府职能方式的转变,职能方式转变主要体现在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运用经济手段为主,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由以微观管理、直接管理为主向以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最后,造就条件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大力扶持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特别是从体制和机制等根本环节上给予支持。

(二)重塑政府文化

鉴于政府文化的重要性以及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需要,重塑政府文化势在必行。具体来说,服务型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由过去的“官本位”、“政府本位”向“公民本位”转变。服务型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消除人治理念带来的种种弊端。只有这样,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才能落到实处。

(三)创新公务员管理机制

创新公务员管理机制要以科学的原理、原则、制度和方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任用、奖惩、薪酬、流动等工作进行一系列管理活动。首先,要不断完善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和更新机制,确保公务员素质。其次,要通过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员的道德伦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再次,搜集多方面信息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并使考核常态化,革新考核机制。

(四)注重公民参与

公民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前提就是提高参与能力,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提高参政效果的基本保证。此外,营造公民参与的政治氛围、发挥公民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完善参与形式和参与制度都在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五)加强行政监督

为保证行政行为与行政组织目标之间的统一,必须将行政过程的各个环节置于监督之下。行政监督对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起着不可替代的保证作用,需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其中网络监督作为表达诉求的一种新兴方式,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网络监督极不规范,必须通过法律将其标准化和责任化,增加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健全政府责任机制

责任是保证权力正确运行的有效约束,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就无从谈起,必须健全政府责任机制,其中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整个行政责任制度的基本环节和归宿。在明确公务员的行政责任的前提下,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全方位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张成福,孙柏瑛.社会变迁与政府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石国亮.服务型政府——中国政府治理新思维[M].北京:研究出版社,2009.

[4]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5]迟福林.全面理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J].人民论坛,2006,(5).

[6]朱光磊,于丹.建设服务型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新阶段——对中国政府转变职能过程的回顾与展望[J].政治学研究,2008,(6).

第6篇:行政监督的重要性范文

一、总体要求

年,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区第次党代会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要求,围绕促进率先突破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加强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法制监督,夯实工作责任,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建设绿色现代、开放和谐、文明宜居的幸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一是继续强化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进一步健全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结合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全年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二是完善单位、干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是采取各种形式,加强依法行政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四是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工作,抓好区政府法制局网站建设,办好《法制宣传》简报,加强宣传和工作交流,展示法治的良好形象。

(二)健全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一是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决策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听取意见、听证论证制度,明确听取意见、进行听证论证决策事项的范围,规范听取意见、听证论证的规则、方式、结果运用等,确保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三是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实施情况民意调查和社会效果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决策失误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是坚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原则,未经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上会,不予。二是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确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效果。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除涉及程序性和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外,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试行(暂行)文件不超过两年。三是重点做好项目建设、工业经济、城市管理、社会稳定等方面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建立促进发展的长效机制。四是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的“三统一”制度的试点工作。五是制定和落实2012年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一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项目。认真执行《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办法》和《市推行行政许可事项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区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提高行政许可效能,努力实现“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目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国内外企业在投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二是继续抓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适用条件和处罚幅度,制定裁量基准,按照标准执行处罚权。推动行政执法机制创新,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三是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全区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镇政府、办事处,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指导,组织抽查,增强工作效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今年7月从区监察局、人社局、编办、司法局、财政局各抽一名科级领导及两名工作人员和区依法行政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年度行政执法案卷暨年上半年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

(五)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一是严格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方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二是在办公场所、媒体、网站上进一步公开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和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依法行政监督。一是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统筹安排全年的依法行政监督工作,既要抓好依法行政全面检查,也要突出重点,抓好对重点事项、重点问题的监督;既要抓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二是积极发挥依法行政监督员和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加强与其他监督机关的合作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三是认真执行《行政强制法》,各镇政府、办事处,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将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情况报告区政府,规范执法行为。

(七)切实履行复议职责,强化行政复议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加强行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研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三是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四是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按照构建大调解体系的要求,重视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第7篇:行政监督的重要性范文

一、指导思想

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要密切服务全区工作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为重心,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制度,创新机制,着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加快法制政府建设进程。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镇办政府依法行政。深化依法行政试点工作,并向各镇办延伸。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及时总结经验,组织学习推广。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财政保障体系,严格财政预算管理,保证行政机关执法经费上网足额拨付。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机制,加强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责任追究,保障决策合法科学,最大限度减少失误。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积极探索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施行,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坚持规范性文件逢文必审,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法制统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坚决予以纠正。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统计和定期检查通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启动新一轮《省行政执法证》换发工作,组织法律考试,严格资格审查。探索开展从重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案件备案试点。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做好学习宣传培训,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继续抓好群众工作大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快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五)推进文明执法。区级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不断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透明度,改进审理方式,注重实际调查、公开听证、专家学者讨论,强化调解和解手段,提高行政复议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研究建立行政调解联系会议制度,加快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七)推进政务公开,办事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快实现部门预算公开。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依法进行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必须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服务信息的公开,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八)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各执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加强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群众和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九)加强法律学习宣传和理论研究。落实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制度,区级各部门、各镇办必须组织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活动3次以上。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良好法制氛围。开展新形势下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讨论和研究,以依法行政理论的创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新突破。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行政首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推进依法行政摆重要位置,与改革发展、维护稳定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重要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明确具体分值。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第8篇:行政监督的重要性范文

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各级工作组织和网络,局属行政职能单位结合局系统事业机构整合优化,明确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内设科室,有条件的应单独成立,并确定行政执法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

二、改革优化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围绕“批管分离”目标,推进局系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许可科为主实施,各行政职能单位配合审批并负责批后监管工作。按照“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强执法稽查力量,加大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重点要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违法行为,避免重大违法后果的产生。

三、公开透明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以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为抓手,全面准确梳理法律法规赋予我局的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在内的各项行政权力。要依法界定执法权限,将所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及其法律法规依据、权力运行流程等向社会公布,置权力运行于阳光之下,促进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对照依法行政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当前实际,重新审视以往制订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完善实行局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开展执法考核评议,抓好执法责任追究,大力规范行政职能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修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讨和行政执法告知、听证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制度保障。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自觉接受行政执法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法规科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切实解决当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确保行政执法不缺位、不越权。纪检监察室配合实施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要依法追究过错责任。

六、积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顺应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发展趋势,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抓紧完成局行政审批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整合优化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审批效能。在做到行政审批流程内网运行的基础上,以全省政务服务网上线运行为契机,尽快完善软硬件条件,加快推行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事项在线交流互动、网上受理反馈。

七、抓好内外部行政执法协作

加强与城管执法等部门工作衔接,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建立互相通报制度,规范提请立案、违法认定、处罚反馈等工作环节,确保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强化系统内部工作联动,理顺职能交叉,杜绝各自为政,做到分工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八、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

坚持党委中心组和局务会议学法制度,增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队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观念与水平。重视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具备应有的思想道德素养、依法行政理念、法律法规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加强执法资格管理,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对法制业务知识定期测试不合格人员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

九、提高行政相对人守法观念

重视加强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建设法律法规意识,促使尊重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利用行政处罚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对广大行政相对人的警诫和教育功能。向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守法和违法信息,坚持保护合法、服务守法与制裁违法原则,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依法办事,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现象。

第9篇:行政监督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教育行政管理;综合素养;艺术领导

教育行政管理是关系到学校有效发展的重要内容,但是一直以来教育行政管理受到传统模式的禁锢,导致教育行政管理水平不容乐观,甚至传统的理念与方法逐渐成为管理改革中的禁区,在开展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其管理职能加以分析与探究,并针对当前的发展趋势积极转变职能,只有真正做到这几点,才能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发展。

一、确立正确的教育督导督政制度

在教育行政部门所的文件中,教育督导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所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进行检查。其中我国教育督导的任务包括两种,其一是督政,其二是督学,无论哪一种类型,均是当前教育行政监督的主要手段,并且也是顺应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实际发展需求的主要手段。一直以来,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该模式下监督与调控得到淡化,积极看待督政工作,可以避免在决策、指挥以及管理中出现误差。换言之,督政同样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缺陷的主要问题,因为在传统模式下,经常会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可以密切上下级部门行政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能够使政府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构建高素养教育行政管理团队

依据相关文件内容可知,在新形势下学校应积极明确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实施依法治教,构建教育行政管理团队。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政府部门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对教育采取宏观管理,比如立法、拨款、规划、评估、政策指导等。另外,作为主导部门,政府部门的职责是为教育的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保证教育方针的有效实施,并且要从根本上保证每一所学校办学方向的明确,对学校的办学条件以及办学行为加以规范,从根本上实现教育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实现对教师以及学生自身权益的维护。除此之外,还需要积极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探究,不断增强教育决策的科学性以及民主化,不断培养新的人才,构建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团队,从而提高管理水平,如此一来,才能不断健全教育督导机构,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三、教育行政管理工作者需具备综合素养

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在时代的不断发展下,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得到了创新发展,并且面临机遇与挑战,要想真正实现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就需要保证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素养,尤其是相关领导者不仅要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以及政策水平,还要对工作方法有所了解,要对行政策略有所认识,具备沟通协调的能力。除此之外,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在调整人事制度之后集体领导备受关注,集体领导需要做到刚柔并济与协调互补,比如集体领导均为性格比较急躁之人,那么则会出现针尖对麦芒的不良局面,如果集体领导中稳重型领导者比较多,那么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左顾右盼现象的出现,甚至还会出现举棋不定的不良局面。所以在此发展趋势下,需要不断提高教育行政管理者的综合素养,加强专业技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四、教育行政管理的领导艺术

领导艺术是希望领导者能够保持良好的形态,并且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修养,不断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提高其管理效率。此外,领导艺术是教育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因素,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在理论结合实践的基础上做到有的放矢。除此之外,领导艺术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因篇幅有限笔者仅从以下三点出发:(1)在处理上下级关系的时候,需要做到“用人不疑,疑人不用”。(2)在积极贯彻民主参与理念中,不可固执己见,需要听取与采纳不同的意见。(3)需要积极调动全体成员的热情和积极性,并且还需要做到宽容,对身边的每一个人要平等对待,要做到泾渭分明,实现团队的团结。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便是要弄清楚工作的范围,要制定相关的内容,还要不断强调领导艺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保证管理水平实现质的飞跃。笔者相信,只有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促使教育行政管理取得良好的成绩,才能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创新发展与可持续进步。

参考文献:

[1]闫静.如何提高学校行政管理效率[J].中国外资,2011(16):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