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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分析肾移植患者术后环孢素a(csa)的使用及其血药浓度监测情况。方法 采用荧光偏振免疫法(fpia)测定56例肾移植患者术后csa谷浓度,分析各种因素对csa血药浓度的影响。结果 在56例肾移植术后患者583次csa血药浓度监测中,418例次达到有效血药浓度(100~450ng/ml),127例次小于有效血药浓度(100ng/ml),38例次高于有效血药浓度(450ng/ml)。csa血药浓度和服药剂量随术后时间的延长呈现下降趋势,且个体差异较大。结论 csa不良反应大,治疗窗范围窄,应定期监测csa血药浓度并及时调整给药方案,对于提高肾移植患者的长期存活率,降低其毒性和不良反应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
【关键词】 肾移植 环孢素a 血药浓度监测
【abstract】 objective:analysis of renal transplant patients postoperative cyclosporine a (csa) use and the situation monitoring on plasma concentration.methods:using fluorescence polarization immunoassay method (fpia) to assay csa valley concentration of 56 cases of renal transplant patients postoperative.through the results to analyze the various factors on the influence of csa blood drug concentration.results:in 583 times monitoring on plasma concentration of csa to 56 cases of renal transplantation patients, 418 cases of times achieve the effective plasma concentration (from 100 to 450ng/ml), 127 cases of times lower than effective plasma concentration (100ng/ml), 38 cases of times higher than effective plasma concentration (100ng/ml). the plasma concentration and drug dose of csa is following with postoperative of prolonged downward trend, and that the individual difference is bigger.conclusion:badness reaction of csa is big. therapeutic window is narrow, so should monitoring the therapeutic drug and adjust medication. it is an important clinical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renal transplant long-term survival of patients and reduce its toxicity and adverse reaction.
【key words】 renal transplant cyclosporine a plasma concentration monitoring
肾移植手术是末期肾衰竭患者的最好选择,肾移植手术后必须服用免疫抑制剂环孢素a(csa)来预防肾移植后的排异反应。csa是一种强效、高选择性的免疫抑制剂,广泛用于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和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由于csa的生物利用度和药代动力学的个体差异较大,治疗窗范围窄,且其肾毒性反应与肾移植术后发生的排异反应难以区别,因此临床上必须定期监测csa。监测csa的血药浓度,及时调整剂量,有利于维持患者的最佳免疫抑制水平,提高肾移植的存活率,并减少毒性反应和排异反应的发生,对于临床合理用药具有重要意义。
1 材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已进行肾移植的病人56例,其中男性41例,女性15例,年龄23~61岁。
1.2给药方法与剂量:肾移植术后均采用csa作免疫抑制治疗,剂量随术后时间因人而异,每12h给药1次。取样时间在服药达稳态后于清晨服药前抽血,以测定稳态谷浓度。用药期间定期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及csa血药浓度,并根据检查结果和临床情况及时调整药物剂量。
1.3仪器与试剂:axsym5.2免疫荧光自动分析仪及全血csa单克隆试剂盒均为美国abbott公司产品。
1.4监测频率及方法:所有患者在移植术后一周开始监测csa血药浓度,3个月内每周1次,3个月后每个月1次,肾功能或临床表现异常时可随时监测。应用美国雅培公司的axsym5.2免疫荧光自动分析仪及全血csa单克隆试剂盒,用荧光偏振免疫法(fpia)监测csa全血浓度。
1.5标准曲线及参考值:标准曲线范围分别为0、100、250、500、1000、1500 ng/ml。csa血药浓度的参考治疗窗浓度范围为:术后第1个月350~450ng/ml,第2个月250~350ng/ml。第3个月200~300ng/ml,4~12个月150~250ng/ml,12个月以上100~200ng/ml。
1.6排斥反应与肝肾中毒的判断标准:(1)急性排斥反应(ar)的诊断:突有高烧,寒战,全身不适,烦躁,移植肾处胀痛, 伤口渗液或腹腔引流液增多,尿量锐减或有血尿。血清肌酐急剧升高超过原有水平30%。彩超检查提示移植肾血管阻力升高、锥体长大,并排除梗阻、血管栓塞等外科并发症,用大剂量甲强龙0.5-1.0g/d冲击治疗症状缓解。移植肾穿刺活检证实为急性排斥反应。(2)急性csa肝中毒的诊断:排除其他因素后,患者血胆红素≥34.2μmol/l,alt或ast升高,甚至akp升高。csa减量后血胆红素、alt、ast、akp恢复正常。(3)急性csa肾中毒的诊断:血清肌酐下降停滞或缓慢升高,尿量有所减少,mg2+重吸收减少,k+和h+分泌减少与尿酸排泄减少。csa减量后症状很快好转。
2 结果
2.1 在56例肾移植术后患者583次csa血药浓度监测中,418例次达到有效血药浓度(100~450ng/ml),127例次小于有效血药浓度(100ng/ml),38例次高于有效血药浓度(450ng/ml)。csa血药浓度见表1。
表1 56例肾移植术后患者583次csa血药浓度测定结果
分组例次血药浓度(ng/ml)百分比(%)
1127<100ng/l21.8
2418100~450ng/l71.7
338>450ng/l6.5
2.2 在监测中多数病人在术后早期应用csa剂量较大的情况下,其血药浓度与剂量并不相符,而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在csa用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其血药浓度会逐步升高,有些患者的csa血药浓度甚至高于正常治疗范围。
2.3 在监测中有3例发生急性排斥反应,经测定csa血药浓度低于正常范围,通过应用激素冲击治疗及增加csa剂量后,血清肌酐逐渐降至正常水平。
2.4 在相同csa剂量的情况下,男性及青少年肾移植受者血中csa的有效维持浓度要低于女性和年长患者;在同样剂量下,不同病人其全血谷浓度可相差1~2.5倍。
2.5 在监测中发现手术后12个月以上血药浓度高于有效浓度范围上限的患者, 有不同程度的肝、肾损伤, 经减少用量和服用护肝、护肾药物可得到恢复。
2.6 有时患者的csa剂量减少后,csa反而与未减量前持平或更高,检查其肝功能大部分有异常。
3 讨论
3.1 csa的不良反应较多,毒性较大,且与血药浓度呈正相关。csa主要在肝内代谢后消除,故有肝功能减退时,csa在体内消除减慢,血浓度上升,肝毒性进一步加重。csa引起的肝毒性一般无自觉症状,如厌食、恶心、呕吐、乏力等,故应严密监测肝功能。肾毒性一般发生在高血药浓度时,剂量降低后即可恢复正常。csa早期肾毒性具有迅速可逆的特点,减少csa剂量肾功能就可能恢复。当csa早期肾毒性与ar通过临床表现、有关生化指标及csa血药浓度都难以鉴别时,可先按ar处理,其次再考虑csa早期肾毒性。
3.2 肾移植术后患者因使用多种免疫抑制剂,故并发症和不良反应较多,常合用其他药物,因而引起csa血浓度改变,故常规监测csa的血浓度极为重要。
3.3 荧光偏振免疫法(fpia)是一种均相荧光免疫分析法,主要用于测定小分子量物质,如药物浓度测定。fpia与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放射免疫法(ria)相比较,操作简便、快速省时、灵敏度高、结果准确、稳定性好,非常适合临床常规监测。
4 结论
对csa血药浓度的监测,避免出现csa浓度过大或不足,并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及时调整患者的用药情况,使 csa全血谷浓度应尽量维持在相对较低水平,既能达到满意的免疫抑制效果,又能减少csa的不良反应,确保临床csa应用的安全有效。
参 考 文 献
[1]冯惠平,李碧峰,陈青青等.影响环孢素a血药浓度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药房;2008,19(2):147.
[2]王兰君,李国兴. 肾移植患者环孢素a血药浓度监测的临床分析[j]. 放射免疫学杂志;2008,21(04): 39.
[3]张春燕,顾健,杨薇,李玉珍.影响肝移植术后环孢素a血药浓度相关因素分析[j];中国药房;2006,17(01): 17.
【关键词】 病毒感染;喘息性支气管炎;Eotaxin;sICAM-1;临床价值
喘息性支气管炎为在婴幼儿中一种常见的下呼吸道感染性疾病, 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 约有50%~70%的患儿会出现反复喘息, 最终进展成哮喘。近几年的临床研究证实, 呼吸道病毒感染为诱发婴幼儿反复喘息的主要危险因素, 并指出, 血清嗜酸性粒细胞趋化因子对病毒感染所致的喘息性支气管炎的发生与发展产生了显著影响[1]。本次研究中出于对病毒感染所致的喘息性支气管炎患儿血清嗜酸性粒细胞趋化因子的检测以及临床意义进行评价分析的目的, 对河南省南召县妇幼保健院收治的病毒感染所致喘息性支气管炎和原发支气管哮喘患儿展开了血清Eotaxin和sICAM-1浓度检测, 并对比分析了检测结果, 现汇报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资料来源于本院收治的病毒感染所致喘息性支气管炎和原发支气管哮喘患儿, 各抽取68例作为研究对象, 分别定义为喘息组和哮喘组。喘息组中有男45例, 女23例, 年龄4~35个月, 平均(17.5±2.6)个月;哮喘组中有男44例, 女24例, 年龄5个月~37个月, 平均(18.2±2.4)个月。以上统计研究对象的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有可比性, 所有患儿均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1. 2 方法
1. 2. 1 研究方法 将抽取的68例喘息患儿按照喘息发作次数分成两组, 1年内喘息发作次数在3次或以上者定义为喘息A组(29例), 1年内喘息发作次数仅为1次者定义为喘息B组(39例)。对以上统计研究对象展开血清Eotaxin和sICAM-1浓度检测, 并对比分析检测结果。
1. 2. 2 检测方法 喘息组患儿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静脉血, 哮喘组患儿采集急性发作期和慢性持续期静脉血, 经离心处理后分离血清, 血清Eotaxin、 sICAM-1浓度测定方法为双抗体夹心ABC-ELISA 法定量检测, 所用仪器与试剂分别为我院现有的酶标仪和人Eotaxin /CCL11 定量酶联免疫试剂盒、人sICAM -1 /sCD54 定量酶联免疫试剂盒。
1. 3 统计学方法 研究中相关数据资料采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处理, 血清Eotaxin、 sICAM-1浓度测定结果采用均数加减标准差(x-±s)进行表示, 分别展开t检验和χ2检验, 在P
2 结果
经统计得知, 喘息组和哮喘组急性发作期血清Eotaxin、 sICAM-1浓度较喘息停止期高(P
3 讨论
Eotaxin属于一种Eos选择性化学性趋化剂, 对一些其他类型的白细胞的作用相对较弱, 然而却可以利用Eotaxin受体的介导在支气管以及肺泡上皮上产生。研究表明, Eotaxin可利用一系列的信号转导过程对呼吸爆发以及肌动蛋白聚合、化学趋化等产生激发作用。曾有文献报道, 支气管哮喘患者支气管粘膜上Eotaxin的表达会发生显著增多, 这一结果表明, 其能够参与了支气管哮喘的发生过程[2]。
sICAM-1属于一种大分子糖蛋白, 为免疫球蛋白家族的一员, 其能够同LFA-1分子结合, 对上皮细胞与淋巴细胞间的粘附以及上皮细胞与部分单核巨噬细胞、中性粒细胞粘附产生介导作用。曾有研究证实sICAM-1参与了多种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病[3]。
本次研究中出于对病毒感染所致的喘息性支气管炎患儿血清Eotaxin、 sICAM-1的表达情况进行分析探讨的目的, 对本院收治的病毒感染所致的喘息性支气管炎患儿和原发性支气管哮喘患儿展开了血清Eotaxin、 sICAM-1浓度检测, 结果发现, 喘息组和哮喘组急性发作期血清Eotaxin、 sICAM-1浓度较喘息停止期高;喘息B组患者的血清Eotaxin、 sICAM-1浓度较哮喘组低。这一结果充分证实, Eotaxin、 sICAM-1参与了病毒感染所致的喘息性支气管炎和支气管哮喘的急性发作期, 对其浓度进行检测可对疾病的诊断和病情的发展评估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值得临床对其给予关注。
参考文献
[1] 李羚. 血清Clara细胞分泌蛋白、总IgE与嗜酸性粒细胞阳离子蛋白在儿童哮喘检测中的临床意义.实用儿科临床杂志,2010,14(9):243.
根据《县长环保目标责任状》的有关要求,对全年环保工作指标进行全面分解落实。制定了《——县环保局2007年环保工作任务分解表》,将考核目标进行逐一细化,明确责任股站及负责人、完成时限和责任分工,并坚持跟踪问效,局长办公会逢双月听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总结取得的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推进措施,使各项工作指标得到了落实,为顺利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环境管理,规范企业减排
一是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市关于建设项目的法规、规章,加强了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保审批关,认真落实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上半年,我局共审批各类项目22项。
二是制定了《——县烟尘治理工作方案》,开展了烟尘治理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全县采暖锅炉进了调查登记,在县医院进了除尘设施安装试点工作,效果十分理想,下半年,将在全县推广,彻底改变我县冬季空气质量差的现状,还群众一个清洁、干净的工作生活环境。
三是根据市局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精确测算我县排污指标。严格限制那些污染严重,规模小,没有治理设施的“十五小”企业进入,从源头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三、强化环境执法工作,保障全县人民的环境安全
一是强化环境查处工作。树立环境无小事的观念,对群众反映的案件进行快速、及时、规范办理。今年以来,共办理案件8件,结案率达100%。由于处理及时得当,群众比较满意。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成立了以主管副县长李继明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环保局、工商局、安全局、中小企业局、发改局、司法局、电业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单位,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在行动中,共开展联合执法检查4次,确定各级挂牌督办案件2家,并逐一落实了整改措施。加大了对松花江沿岸企业的排查力度,对每个排污口建立档案,落实专人负责监测,确保松花江水质安全。
三是加大排污费收缴力度,坚决做到应收尽收。
四、加强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完成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测;完成了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并准确提供环境质量周报;按季完成了声学环境质量监测;完成了废气污染源监测、废水污染源监测及建筑施工噪声监测。对于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测。黑龙江粤景浆纸有限公司是我县最大的工业污水排放企业,我局对其实行每周一、三、五对其进行严密监测。同时,积极开展计量认证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仪器检定,基础材料准备等工作都已完成。
五、积极推行环保社区三元管理机制,延伸管理触角
在社区开展了以建绿色社区、建卫生社区、建文明社区、建平安社区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在——镇内的社区组建了环保宣传监督员队伍,建立环保宣传监督站。实行社区公众参与机制,在环保审批、环境污染处理等方面,广泛听取社区监督员的意见,特别是环保审批过程中,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杜绝环境扰民项目的产生。聘请了社区环保监督员,明确社区及环保宣传监督员和环保志愿者的职责,配戴统一的袖标,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开展环保宣传监督工作。
六、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
制定了2007年全民环境教育工作计划,紧紧围绕上级有关环保会议精神和“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主题活动,开展了经常性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6月5日当天,悬挂条幅10幅,发放传单3000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及时通过环保内网向上报道我县的环保工作信息,上半年共有8条信息被市局采用。省级绿色学校创建工作进展顺利,上半年,我县有3所中小学申报了省级绿色学校,全校师生的环境意识明显增强。
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加强行风建设
【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监测;影响
新《环保法》是一部凝聚了党心民意的基本法,是一部能对社会极大关注的污染现象重拳出击的法律。它的贯彻执行是国家在新常态下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制度支撑,它的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于污染治理的迫切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它在完善制度、支撑管理、保证质量等方面,赋予了环境监测更为重要职责和任务,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给环境监测工作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环境监测人员要以深入贯彻实施新环保法为新起点,不断创新管理,强化业务和技术能力,积极构建和主动实践生态文明建设。
1 我国环境监测现状分析
目前,由于历史等因素,环境监测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制度不完善。由于相关部门监测职责划分不清、监测系统体制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制约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尚未突破。二是,环境监测技术落后,技术人员缺乏和分布不均,监测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如生态失衡、土壤、有机物的污染等一些新型问题,以我们现在的监测技术水平难以解决,一些地区因技术人员缺乏某些因子的监测不得不请求其他地区技术人员支援,有的监测数据因取样、时限、分析等因素可能存在较大误差。三是,监测信息公布不全面、不及时,影响了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四是,法律监管不力,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一些监测机构缺乏大局观,或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或迫于不良行政干预,监测数据存在伪造、篡改等等。这些将影响环境监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 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的影响
2.1 监测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这对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理顺环境监测体制,解决长期以来制约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体制性、结构性矛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可待探索空间。
2.2 环境监管责任得以落实,业务水平得以提升
新《环保法》规定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机构给予处罚,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将使监测数据能更大程度地免受不良行政干预,保证其真实可靠性,对保证环境监测质量、树立环境监测权威极为重要。同时也要求了监队伍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升业务水平以便在购买监测设备、现场采样送样、分析以及报告编制等工作中能把握准方向,作出准确的监测结论。
2.3 环境监测任务得以加剧
新《环保法》赋予环境监测机构以下新任务:一是,辅助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辅助调查、监测、评估、预警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做好环境状况的调查和评价。三是,辅助理清环境质量、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及环境风险的状况。四是,辅助落实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五是,辅助落实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鉴定评估、结果公布制度;六是,辅助落实新《环保法》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这些新的任务,虽然赋予了监测机构新的权力,但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2.4 环境监测主体得以明确
新法规定了环境监测的责任主体为政府和排污者。政府具有开展环境状况和环境污染公共监测工作的责任;排污者具有开展法律规定的环境监测工作的责任。
环境监测的实施主体分为政府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和排污单位。政府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环境状况和环境污染公共监测;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可辅助政府环境监测机构参加部分政府环境监测工作和其他排污单位的委托监测;排污单位可据情况自行监测或邀请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测。
2.5 环境监测地位得以提升
新《环保法》规定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人将会受到相关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条规定将监测数据质量上升到法律层面,免受不良干扰,极大程度地保障了监测业务的独立性,提升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
新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排污企业,可限产停产甚至停业、关闭;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对责任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企业作为环境监测责任主体之一;严禁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新法提高了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增强了企业自上而下的环保意识,促使其主动开展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工作,引起了企业对环境监测的重视,提升了环境监测的社会地位。
2.6 环境监测信息得以公开
新《环保法》第五章单独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了要求,规定了环境信息的责任主体部门和公开内容。环境监测信息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应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其他环境监测信息应由相应政府环保部门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监测信息的公开,将在很大程序上帮助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是改善环境监测机构和公众矛盾的重要措施,是督促企业加强环境治理的有效手段,也是督促环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有效措施。
3 环境监测部门应如何适应新环保法
当前,如何适应新《环保法》的要求,推动新《环保法》落到实处,提升环境监测水平,是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3.1 加强对新《环保法》的学习
借新法实施的东风,进一步更加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环保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提升环境监测的法治意识。
3.2 规范环境监测管理
按照新法对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制度等机制的新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3.3 强化责任担当
进一步强化做好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真实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严防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修改数据和谎报瞒报等失职渎职行为。
3.4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一方面,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人员宣传教育,领会和掌握新要求,增强守法意识。另一方面,要向社会大众广泛宣传,使其正确理解环境监测工作,增强公众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5 大力提升科学监测和诚信监测水平要多角度、多方面地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业务水平。加强社会监测服务机构监管,规范准入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强化违法违规责任。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加强
中图分类号:X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我国环评制度始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至2003年9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标志着我国环评制度法制化地位正式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时间较早,相应技术导则规范较齐全,评价内容较翔实,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也比较重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验收监测或调查是贯彻落实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基础。环境影响评价是从理论上预测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并提出防治对策。而验收监测或调查是实地监测试生产期间的排污状况,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验证和延续。近年来,环境影响评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作为“三同时”制度技术主体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发展相对滞后。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上重环评而轻验收的现象较为普遍,突出表现在批准企业试生产时把关不严,许多企业只顾生产不顾环保,不到万不得已不申请验收,甚至部分项目以试生产为名长期生产,不主动委托开展验收监测。目前环评单位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并得到环保部门批复后,工作就基本完成,对施工期监理、竣工验收很少参与。建设项目单位也未主动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相当一部分建设项目环评中对施工期提出的环保要求基本上未得到落实。
相比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起步晚20年,相应技术规范还有待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都是环保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者应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二、目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环评措施与实际脱节, 有的环评阶段提出的措施不切实际因而无法完全落实。项目建成后与环评阶段相比普遍存在变更,究其原因,既有在设计变更造成的正常调整,也有些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没有针对性,从而延长了验收监测工作的周期。
2、总量指标理想化,浓度达标,总量达不到,影响验收进展。在“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中,由于总量超标影响最终验收的项目越来越多,这一方面验证了总量控制严于浓度控制的事实,但另一方面是由于环评批复总量不合理导致。环评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是一个理论性的数值,在当前节能减排的大形势下,环评单位为获取总量指标,使项目顺利通过,往往在工程分析产污量时取下限指标,而在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则取上限指标,从而导致预测污染物排放总量比实际总量数值偏小。这就导致了建设单位建设了符合环评要求的环保设施,污染物浓度做到达标排放,但却出现总量超标,影响了项目竣工验收的进展。
3、施工期环境监理还没有完全实施。对于交通、铁路、水利等生态型建设项目,施工面大,施工期长,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始于勘探、选线阶段,重点发生于施工建设期,等到工程竣工验收时,许多生态破坏早已发生,尤其是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湿地、珍稀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自然景观的环境破坏已不可逆转。开工前有环评审批,建成后有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而建设过程中却没有监管。由于国家层面法规尚未出台,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尚未建立,导致有些污染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不到位、不规范,比如垃圾填埋场防渗层、防渗膜是否符合要求,环保验收时难于核实。
由于缺乏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在环保验收中发现的这些不切实际的要求,在新开展的项目环评中依然重复着,所以尽快建立环评与环保验收互动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对于如何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此提出几个建议:
1、营造更有利的政策法律环境,建议制定适应形势发展、可操作性强的新验收监测规范并配套实施细则,同时制定验收监测结果的评定标准,使验收监测程序化、规范化和易操作。比如水电类项目环评时极其重视的水文情势、水温变化,实际在竣工验收中往往不能够体现,这就需要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验收规范,重视蓄水阶段验收的重要性,生态流量的下放,规定要靠流量在线监测设备监控落实。
2、对环评及批复提出的措施要实事求是的落实。对环评及批复肯定要严格落实,这是无疑的,但对于提出的具体环保措施就要在发展中落实,要创新地落实,要随机应变!对于不切实际的要求在变通中落实。比如煤矿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储煤场是露天设计;煤矸石全部综合利用,不设煤矸石尾矿库;矿井水完全综合利用,但在竣工验收过程发现,为减少粉尘污染,原设计的露天储煤场改为了封闭的储煤仓,这是对环境有利的,可行;项目建设有煤矸石尾矿库,因为煤矸石的产生、排放和利用之间存在时间和空间的差异,利用煤矸石进行工业化生产有数量和质量的要求,而中、小型煤矿一般不具备建设的条件,所以项目业主只有先建设煤矸石尾矿库,而环评对此没有描述,验收过程就需要重点关注尾矿库是否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很多矿区矿井水涌水量很大,而回用途径不多,完全综合利用也不切实际,多余的矿井水净化后排到自然界,可以重新参与水的循环,对生态环境起到一定的恢复作用。
3、利用多种渠道搭建互动桥梁
加强公众参与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网络平台等形式征求意见,并把意见写入监测或调查报告中,反馈给项目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监测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不仅可以使各项环保检查情况更为准确,也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环评单位也应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不断总结、积累工作经验,因地制宜提出切实可行的环评措施,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从验收结果与环评预测结果的偏差等方面,对环评单位进行考核,促进环评单位从立足实际的角度开展工作,同时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批复意见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批复意见。
4、建立健全施工期环境监理体系
党的十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施工期环期环境监理是一种先进的环境管理模式,它能和工程建设紧密结合,使环境管理工作贯穿整个工程施工期,使被动的环境管理变为主动的环境管理,变以往环保工作的末端控制为过程控制,大大缩短了环境问题发现与解决的时间周期,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开展施工期监理应重点关注:施工期间防尘、防噪声等对周边敏感点影响和相应采取防护措施;弃渣场水土流失防护措施;工程设计出现重大变更情况;环评批复提出的环保措施建设情况;隐蔽工程现场情况记录等。
5、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将后评价成果不断反馈环评与验收,达到持续改进。项目后评价工作不仅对于指导新项目立项、调整在建项目计划、完善已建项目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对项目决策、政策制定、机构改革等高层次管理的改进和提高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在项目建设前期环境影响评价的决策阶段,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项目作出是否可行决策都是基于历史、现状的实际和未来的预测。在未来的事物未发生时也就是项目建设和营运之前,可以通过多方面的分析,运用合适的预测方法进行一定程度的推断。但是总有一些不确定性因素未在预测分析的系统之内,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对预测结论的影响可能是多种多样的。环境后评价在项目的末端、在新的起点上对公路营运期未来的环境影响(例如交通噪声)进行预测,减少了不确定因素,可以纠正项目前期环境影响评价的模式和方法中参数取值(例如交通量、车型比、敏感建筑与公路的距离及高差等)的不准确性,预测结果更加可靠和符合实际。这正是环境后评价较之于环境影响评价所具有的优势之处。
6、采用先进技术配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对于大型生态类如公路、水电类项目,可以通过采用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控飞机等辅助技术手段,使项目竣工验收更加科学、合理,更能客观反映建设项目环保情况。
四、结束语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是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落实相应环保措施的重要关卡,在验收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的变更,对变更的分析是验收的技术难点和重点!对变更的妥善处理是环保验收的技术含量所在!
参考文献:
[1]环境质量评价与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环境科学文摘.2008.01.20.
[2]韩雄,郑智强,张镜剑,李国庆,郝斌大型水利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实践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2004年3月第25卷第1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问题与对策
1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环境保护管理单位对建筑项目实施验收与监测时,经常会遇到建设企业管理以及技术手段差等问题。
1.1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企业对环境保护缺乏充分的认识,也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建设企业对环境报告书不能予以足够的重视,致使环保设施不能够落实,也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工作中抱有侥幸心理。实施建设项目时,环保设施的施工不能够完全进行,不能够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有的企业即使建有废水处理设施,由于处理能力较低,也不能真正实现对生活废水的完善处理。环保管理部门进行检验时,如果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已经完成施工的废水处理设施与需求之间就不能够很好的协调,也就不能对相关设施进行科学评价。检测验收经常会受到实际建设项目情况与批文不符的影响。很多企业因为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资金欠缺的原因,并想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对环保设施一次建设到位,或者有的企业认为以后如果进一步实施治污设施建设,生产区布局和企业日常生产活动会受到影响,因此,有可能出现环保设施处理能力较低与需要处理的污水量较大之间的矛盾,导致环保设施不能够满足排污总量。而进行排污总量批复往往是与最终生产规模相联系的,就会导致验收监测报告很难对总量控制进行评估,这种情况就增大了验收监测的难度。建设单位的验收数据与日常监测数据之间不符。根据验收监测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现场监测时,生产负荷工况应达到要求的四分之三以上。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情况,应事先准备操作平台积极配合监测。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单位预先进行沟通,让建设单位做好准备,避免验收数据与日常监测数据之间不符。
1.2技术中存在的不足
环保设施在设计以及施工过程中,监督措施不到位。环保设施在其施工过程中,环保管理单位因为单位人员不足以及技术设备力量较差,很难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建设管理部门不仅没有对采样平台进行设置,而且也没有预留监测采样口。这些情况增加了检测验收的操作难度。建设企业没有制定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没有对企业周边环境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也没有对消耗环保原材料进行研究分析。环保部门进行监测中,对四分之三以上的生产情况不能进行有效的监控。建设企业每天用料以及生产量,各个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缺少记录,没有与环保监测进行配合。环保监测部门在建设企业进行试产的3个月内,没有对其进行实施监测验收。没有根据市场状况对全年实施生产的建设企业进行有选择的监控。监控全年排污企业时,很容易影响到监测报告的公平性与客观性。
2加强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对策
通过对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制定相应的对策,进而提高验收监测质量。
2.1环境保护单位应加强管理与监督
环境保护单位应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所辖范围内有关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对企业环境评价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相关治理情况以及环保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加大执行力度。环境保护单位必须认真对建设单位环保设施设计进行审核,使其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建设单位设计方案与治理工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评估。同时,环境保护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把环保设施的施工进度,通过书面方式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环保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单位应安排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评估,并对建设单位施工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2延长间隔采样的时间
环境保护单位应与建设单位进行有效沟通,协商实施监测的时间。采样次数不发生改变时,应对间隔采样的时间进行适当延长,使建设项目治污设施的监测数据趋于稳定,能够准确监测出建设单位治污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
2.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文应及时修改与补充
环境保护单位应对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或者进行扩建的项目中,已经实施建设却与批文中规定不符的环保设施,进行重新认定其排污总量。原有批文应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并作为以后进行监测验收的根据。
2.4验收监测过程中,必须进行深度调查
环境保护单位应对建设企业施工过程中,每天产品用量、消耗水电量、各种设备运转情况以及生产记录等情况,进行深度调查并作出综合分析。同时,环境保护单位应对企业试生产3个月内各种运转情况及记录进行详尽调查,对其全年排污总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对企业周围环境实施监测与分析,判断环境质量是否因企业的生产而发生变化。调查中可以通过对企业附近居民发放问卷的形式进行。
3结语
环境保护单位在进行验收监测过程中,应对管理与技术两个方面的问题都要予以重视。环境保护单位应在建设企业环保设施设计阶段,就对其进行正确指导与定期检查。同时,环境保护单位进行验收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有关制度与标准,应全程监控建设企业的施工质量,并进行深度调查,使验收监测报告的内容能够确保真实与客观。
参考文献
[1]钱云.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4.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持续改善首府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大我市今冬明春采暖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及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70%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09年4月15日,在全市开展第二阶段冬季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范围和重点
为重点改善**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确定**市辖区范围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严管区”,特别划定北至喀什路,南至燕尔窝路,西至西外环路,东至东外环路的中心城区范围为“重点严管区”,实施分区域重点管理。
对已公布的**市200家重点排污企业列为“严管单位”,对其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市总排放量70%以上的11家企业(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乌石化分公司、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环鹏有限公司、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天山水泥公司、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万嘉热力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列为“重点严管单位”,进行重点监管。
二、工作机构
**市第二阶段冬季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由**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工作措施
(一)对环保重点单位进行严管。
1.对“重点严管单位”实行市、区两级主要管理、街道办事处协勤管理、市民监督管理的多层次全面管理机制。两级环保部门要确定每一个重点监督企业的责任监察员,确保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同时,各区要负责安排并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利用日常检查、在线设备监测等措施实施监控,对辖区污染源进行及时监督。
2.对“严管单位”实施专人管理挂牌督办。按照已经公布的**市200家重点排污企业名单,两级环保部门均要建立专人负责管理制度,在已经建立的环境许可证制度基础上,严查环境许可证申领情况,严查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标排放。
(二)加强排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1.实施年度环保检测制度。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各网络监测站对全市的排污单位实施监督性环境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立即组建冬季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各网络单位要无条件配合市、区两级环境监察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须依照分工,在已经确定的监管责任范围内组织开展工作。
2.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专项行动开始后,两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排污企业实施早夜检和巡查,每周检查和巡查频次不得少于5次,对“严管单位”和“重点严管单位”要加大频次。重点督促检查各企业是否依照操作规程实施操作,确保各类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按照技术规范正常运行。
3.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利用重点企业已安装使用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对二氧化硫、烟尘排放单位进行网络实时监控,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立刻告知并及时整改。对在线监测数据连续两天超标的单位,环保部门要及时安排进行监督性监测,为环境执法提供处理依据。对在线监测数据连续一周达标排放的单位,要进行红榜公示,予以表扬。
(三)控制燃煤型空气污染。
1.全面推广使用低硫煤。单位和个人使用燃煤设施时,鼓励使用硫份小于0.5%的低硫煤。对于没有安装任何除尘脱硫设施的燃煤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添加合格固硫助燃剂的洁净煤。
2.禁止露天焚烧。各级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管理,及时制止和处罚,减少环境危害。
(四)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工作。
1.开展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由市级环保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从2008年12月起,陆续对我市在用机动车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全面建立黄标、绿标环保达标制度。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汽车维修企业加强对不达标车辆的维修、治理。
2.加强机动车路检工作。环保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包括过境车辆的路检工作。重点加强对无环保标志的车辆及夜间重型货车尾气排放的检查。凡违反规定和超标行驶的车辆,要依法予以重罚。
3.对高排放机动车实施限行和禁行。公安交警部门限制对延缓报废车辆及上路行驶的农用车和农用机械等污染排放的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高排放载客载货汽车限行措施办法,建立高排放限行制度。制定**市冬季临时禁行方案,在外环道路、河滩快速路等进城主要路口设卡,严禁大型重载货车入城和过境,所有禁行车辆应按交警部门公布路线绕行。
(五)建立并实施**市环境空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制度。
我市今冬明春采暖期如出现环境空气质量超标状况,根据环境空气污染预报结果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经**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在全市范围启动预警和应急措施。
(六)加大新闻宣教工作力度。
1.加大新闻曝光力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11家“重点严管单位”和200家“严管单位”名单,向全社会公示各类因违法排污行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环境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超标排污企业、偷排冒黑烟企业、环保违法严重企业实行黑榜公开曝光及月跟踪采访,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排污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2.促进全民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组织举办环保有奖举报、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等多种形式,提高全民环保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各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分别聘请10名市民环境监督员参与辖区环境管理,对环境污染和违法现象及时发现、上报并制止。
3.扩大环保信息交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报《**市大气污染防治专报》半月报,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向媒体公布。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使广大市民群众广泛了解我市环境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进展情况。
(七)做好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
确保环境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我市经济结构偏重,石墨、电镀、化工、泡菜加工、机械制造等企业较多,水源地及河流分布较广,经济快速增长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环境监管的任务十分艰巨。如一旦出现环境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同时还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局的环境执法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监管压力大、防控体系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必须尽快加以解决。因此,各站室、各环保所一定要提高重视,切实增强做好环境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地执行各级部门和局党组的部署,坚决遏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为确保全市环境安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切实加强环境安全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1、根据我局的职能设置和工作实际情况,成立环境安全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环境安全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成立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应急办设在环境监察大队。
主任:
副主任:
工作人员: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应急办属局应急处置统一指挥部门,各站室、各环保所在应急办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任务。
(2)应急办负责全局应急防控体系建设的方案制定、职责分解、协调指导、组织处置、应急演练等日常工作。
(3)落实“辖区负责”责任,各环保所在应急办的统一指挥下,具体承担辖区环境安全应急事件的现场处置、情况报告以及风险源日常监管等任务。
三、落实六项制度,确保工作实际成效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局实施“六项制度”,以此推进环境安全防控工作的纵深开展。
1、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必须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分别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上述内容要形成文字材料连同电子版定期上报局应急办,作为应急办开展风险源监察的依据。
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者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不到位的,不予通过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凡涉及风险源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站应邀请应急办人员参加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把关。
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责任领导及人员:
2、环境风险源监察制度
本《意见》所指风险源为:经过审批科把关,所有涉及环境风险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局长办公会确定的45个重点预警监测点位;可能涉及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等。
建设项目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纳入环境监察大队和环保所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并健全风险源日常检查记录。各环保所对辖区内的风险源实施“辖区监管”;应急办负责对全市的的风险源实施不定期抽查。
对所有未批先建、未验收即投产的项目以及经检查达不到要求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预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或属于“十六”土(小)企业,环境监察大队和环保所要及时上报应急办,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建议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关闭取缔。
责任领导及人员:
3、环境风险源动态档案管理制度
2012年4月底之前,环境监察大队和各环保所要按照监管分工,在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自查的基础上,全面完成所管企业和所辖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风险源单位,要实施限期整改,责成风险源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补做环境风险评价。风险源单位要按照评估审查意见,限期完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审查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正常生产。对于逾期不能完善或验收不合格的实行限产或停产治理;对于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选址不当的已建项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向市政府提出结构调整或搬迁建议。
对于上述工作情况,环境监察大队和各环保所要分别建立每家企业的专门档案,于2012年5月底前上报局应急办,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档案更新情况报局应急办备案。
责任领导及人员:
4、环境安全预警监测制度
根据市的实际情况,设置45个风险源预警监测点位(包括30家重点单位、2家污水处理厂、4条重点河流、2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7个水库)。增加风险源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实行定期监测制度,每旬进行一次全监测,每天对特征污染物进行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实行定期报告和不定期快报。
环境监察大队和各环保所要分别要求各风险源单位针对风险源特征污染物,对车间排放口和总排污口每班进行一次监测;要求各污水处理厂针对风险源特征污染物,对进水口每天进行一次监测。
责任领导及人员:
5、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是提高预防能力。通过风险评估、风险源监察、企业自查、辖区排查、预警监测等措施,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防患于未然;局应急办要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风险源特征污染物通知单,逐步完善在线监测设备,针对剧毒物质实施自动监测,切实提高预警和反应能力。二是提高监测能力。监测站要切实执行好预警监测制度,结合自身建设实际,尽快提高风险源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分析能力,特别是具备剧毒物质的全监测能力,为环境安全防控提供可靠依据。三是提高反应能力。办公室要加强考核,强化值班人员的责任心,值班局长、应急办组成人员、办公室和12369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遇有应急情况必须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集结完毕并赶赴现场。四是提高处置能力。局应急办每年组织开展2-3次应急演练或应急拉动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应急知识培训;加强环境安全应急技术和物资储存管理工作,建立专家库、材料和物资库,提高环境应急科学决策和处置水平。
切实落实报告制度。办公室负责环境应急事件的对外、对上报告。在接到风险源单位、环境监察大队、环保所关于剧毒物质超标的报告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接到关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负责与现场处置负责人联系沟通,掌握事件发生和进展情况,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审查后,在1个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可越级上报。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领导及人员:
6、突发事件新闻制度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环境污染事件典型案例的警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风险源单位的环境安全意识和环保自律意识;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应急常识,增强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建立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制度,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责任领导及人员:
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X324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在环保管理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环保职能分散,统一监管难度大;垂直管理造成市辖区政府环保责任缺位;环保产业的政策引导,支持力度不够;环保监管能力不适应环保管理需求等问题。针对这些本文力图在环保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上做出有效的分析。
一、环保管理体制措施
(一)积极探索环保大部制改革和有限的垂直管理
按照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环保“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使得环保行政管理横向权力相对集中,纵向权力适当分散,并完善部门间和地区间的协调机制,即探索实行环保行政部门大部制改革,市辖区实行有限的垂直管理,远郊旗县区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措施有:设立由环保管理相关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扩权;重新划分各部门的管理权;加强环保部门的管理权限;在市辖区实行有限的垂直管理。
(二)改革环保产业管理体制
环保产业活动既是一项经济活动,又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市场需求主要靠严格执行政府环保法令和政策来创造,政策依赖性强,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对其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按照“经济发展靠市场,环保管理靠政府”的原则,需理顺环保产业管理体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环保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同时遵循市场规律,使环保企业间进行合理竞争,优胜劣汰。
改革的措施有:立有半宫方背景的环保行业协会,管理环保产业;清理和废除限制自主选择环保产品的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和行业垄断条例,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环保产品准入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保产品市场;给予环保产业经济补贴和优惠政策;加快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专业化。
(三)加强环保监管能力“两个体系”建设
要加强环保监管能力,环保部门需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要尽快完善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监测能力,努力实现监测队伍专业化、监测装备现代化,及时拿出监测结果。还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工作机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把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此基础上,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明确执法岗位,落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程序。建设的措施: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完备的环保执法监督体系。
二、环保管理运行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环保管理从单一方式向综合方式转变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综合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手段,启动市场机制解决污染治理和稀缺资源保护问题。同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水污染保护措施与防治条例,明确强调优先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制定中水使用经济政策,建立水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制度等,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手段推动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一步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同时研究和出台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污水处理费标准、征收、使用及管理等进行调整和规范。
运用环保综合管理方式促进产业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一是严格新建项目管理,推动产业升级。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必须以优化增量为前提。只调整现有存量不可能实现产业升级,要严格项目准入,严格控制新增落后产能,积极支持技术含量高、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新项目,优化新增量,推动产业升级,同时还要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二是建设生态工业园区,推动工业布局调整,推进清洁生产,建立企业环保管理体系。
(二)实行企业信息公开,扩大公众参与
一方面对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对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要严格体现公平公正,尤其是对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更是如此,使企业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执行环境信息公开。此外要在环境信息统计的基础上,确定企业是否污染的标准,污染程度大小的范围。二是强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意识。要求企业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专管部门,建立像企业社会责任部、可持续发展部,或者环境保护部这样的专业部门,来开展环境信息工作。三是引导公众积极监督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
(三)健全公众参与环保管理的制度
一是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应着重在征求公众意见,为公众参与提供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条件,及时反馈公众意见,建立环境影响专家审核委员会,丰富公众参与形式等方面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二是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环境纠纷、环境逐渐增多,环境公益诉讼己引起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拿起这一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已不能满足环境诉讼的需要。要改变这种状况,在国家弥补立法的空白,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同时,环保部门应与法院联合成立环保法庭,利用双方各自在职能优势维护社会和公众的正当环境权益。具体执行中不应过分强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可以适当放宽对原告资格的要求;可以试点扩大受案范围,将政府的决策纳入诉讼范畴;考虑在资金、技术和法律援助等,如建立诉讼费减免制度或设立“公益诉讼基金”等方式来奖励和支持公众积极参与到环保管理中来。
三是支持环保民间组织的建立和发展。目前民间环保组织日益成熟,有环保联合会、义工、青年志愿者等多种民间环保组织。但是总体来讲,环保民间组织的力量还比较薄弱,从事的还是比较初级的活动,社会影响力不大。要发展和支持环保民间组织的建立和发展,首先要必须转变传统的政府作为社会唯一权力中心的思想,通过授权和分权,使环保民间组织与政府共同承担起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最后,环保民间组织必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即民间组织作为“社会的良知”。再次,加强环保民间组织的管理,明确社团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范围,包括:开展进行环境诉讼、宣传和普及环境知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协助环保机关进行环保管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