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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自查自纠总结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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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自查自纠总结报告

第1篇:建筑工地自查自纠总结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通过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为在全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整治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整治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取用水行为。

(二)工作重点。专项整治行动以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为主要内容,以公共供水企业、工业园区、建筑施工排水、洗车及洗浴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取水用水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

(2)不经取水许可擅自凿井或建设其他取水工程设施的;

(3)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违法取水的;

(4)越权审批、违反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的;

(5)违反取水许可审批规定,超量取水或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用途的;

(6)违反地下水超采区有关规定审批、取用地下水的;

(7)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的;

(8)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取水用水的。

2.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

(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

(2)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的;

(3)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

(4)未使用或部分使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5)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出台减征、缓征、免征政策的;

(6)违反法定用途不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的;

(7)其他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部署;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非法取水用水行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和总体部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

各取水单位对照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和整治内容的要求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向水务局提交自查自纠情况报表;存在问题抓紧进行整改;对主动整改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需要补办手续或补缴水资源费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和补缴水资源费。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

各有关单位协助水务局对辖区内的取用水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进厂到户,对每一个取水户、每一个取水(井)口进行拉网式详细排查,对发现的违法取水用水行为逐个进行整治。根据违法情况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拒绝、阻碍检查的要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检查和总结阶段(8月16日至11月5日)

8月16日至10月20日,迎接省、市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和抽查;10月21日至11月5日,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措施,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巩固整治成果,提交总结报告。同时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依法、有序管理水资源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水务局、发改局、城管局、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分局、广电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