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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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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

第1篇: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类治理、逐年推进。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偿还欠款与杜绝新的拖欠并重,突出政府带头清欠,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正确处理好清欠与发展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从*年起,用三年时间解决*年底以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其中,*年完成清欠30%,*年完成清欠6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清欠,财政性投资工程要在*年底前偿清拖欠款。*年以后开工的项目和在建工程,不产生新的拖欠。*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年9月底前解决;*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d在*年春节前解决。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建立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建委、计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外经贸局、信息办、交委、水利局、工商局、司法局、监察局,市中级法院等15个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辖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根据市联席会议部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全面落实本系统清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专门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清欠工作的督办与信息收集、反馈,协助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清欠工作要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权限,本着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的原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各项目业主要指定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组成清欠机构,负责督促、落实解决本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二)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建委负责对全行业的清欠工作进行督察、统筹、指导、协调和统计。负责对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调查摸底和认定工作;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偿还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实施的城建项目的清欠工作;利用房地产企业资质、建筑企业资质和施工许可等管理手段督促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解决拖欠款问题。

2.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检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企业劳动合同签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上访;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工资信用制度;仲裁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劳动争议;查处以各种名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3.市交通、水利、工业、信息、教育、医药、卫生、文化、体育、科技、社会福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并对本行业内在全市(县级市)各区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进行督察、指导和统计。各主管部门对拒不签定还款协议和拒不按协议还款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不予办理新的立项和相关审批。

4.市外经贸局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

5。市计委、市府办公厅、市政园林局负责其实施的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

6.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协助相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偿付工程款工作。

对有拖欠工程款且拒不签定还款协议和拒不按协议还款的项目业主,市国土房管局对其项目预售监控帐户实施监控,制定措施对审核、发放此类项目的预售款进行严格把关;市规划局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和验收手续。

7.市财政局对财政性投资项目按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已竣工验收但未进行结算的要抓紧办理结算评审,经评审确认后按项目概算的资金来源和年度预算安排数及时拨付工程款;对超概算项目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按基建程序办理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市财政局据此及时拨付资金;并协助相关部门督促拖欠工程款的财政性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偿还工程款。

8.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其他工商企业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偿付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法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9.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结;对已判决生效的,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

10.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11.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工作不力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解决*年以前拖欠的工程款。

1.按照建设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拖欠工程款调查摸底报表,以及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详见建市[*]44号文件),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对建设项目拖欠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底数,并将“工程项目拖欠款明细表”分行业交由各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落实清理、偿还事宜。

2.各主管部门按清欠工作的职责分工组织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并在*年8月底前将所有项目的还款计划和落实措施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3。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责任单位要督促项目业主按照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拖欠的工程款;对拒不还款的项目业主,通过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强制其在规定期限内偿清拖欠的工程款。同时,将拒不签定还款协议和拒不按协议还款的单位名单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通报,并分送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4.对已竣工验收但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各责任单位要责令项目业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不能按期支付的,依照上述工作目标的要求,按年度比例制定偿清拖欠工程款计划。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督促施工企业在*年9月底前解决*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年8月底前对*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制定分期还款计划,确保于*年春节前全部完成兑现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为建立健全长效市场监管机制,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预防和遏制发生新的拖欠现象,采取以下措施:

(一)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和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制度。今后,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强制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也要实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通过实施担保制度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劳务分包市场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或造成其他社会影响并且不积极妥善处理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积极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把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标准,对失信行为要记八信用档案公布于众。要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和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中的协调作用,形成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有效机制。

(三)严格项目审批、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等程序,从源头上避免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现象。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该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的资信证明文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资金少于工程合同价50%,和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少于工程合同价30%的,不许报建和开工肄设。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或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计划备案手续。

(四)严格执行工程款结算制度,把好工程款结算关。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和金融资信管理,规范工程价款审核和银行资信管理行为。

(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市联席会议将根据需要及时拉圭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年度清欠计划的执行情况。各主管部门在督促有关项目业主和工程承包人制定清欠计划的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解决拖欠问题不力的项目法人要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要加大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对项目业主已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负责清还工资欠款,并由建设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将竣工资料送审或有意拖延工程结算,使工程无法顺利结算,导致产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追究施工企业的责任。

第2篇: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为了建立和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维护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拖欠,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全面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市政府成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主管建设和劳动保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领导工作。工程款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由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对违规造成的“超规模、超概算、超计划”项目,要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做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企业投资项目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工程欠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工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中小企业、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实施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带资施工或支付履约担保金的,发包人也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给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合同和劳动合同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否则,按承包人结算书数额认定工程决算,支付工程款;发生质量纠纷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对质量责任予以区分认定;在办理竣工备案时,须有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没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严格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列入信用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对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降低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积极支持债权人对涉及拖欠的房产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偿还工程款。

土地、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没有任何手续的违法工程,杜绝违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管辖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市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六)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稳控工作,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七)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的劝返和化解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八)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使用的监管,严禁挪用信贷资金;要将拖欠工程款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借贷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档案,减少其投信额度或不予授信;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工会负责帮助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督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规范建筑业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劳务用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专项条款,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协议解除合同,及时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决算和结算。否则,建设单位不得招标或未经招标使用其它施工企业续建工程。

(四)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到当地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拒不支付且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筑业企业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必须出具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

三、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保障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银行将基金及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金等级交存保障金,交存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项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存5万元。

建筑业企业交存保障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连续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下浮50%的交存额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确需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应书面通知建设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经核实后,应在两日内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障金之日起30天内,向市建筑劳务市场交存动用保障金数额的2倍保障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备案、不得建设新的项目。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投标活动。

建筑业企业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签署意见后,即可返还缴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拖欠项目变现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该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四)拖欠警告限制制度。对拖欠工程款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予以警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新的建设工程发包和投标。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信函的形式通报给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信息报告部门,不得延误。

四、建立清欠联席会议制度

第3篇: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自国务院在2003年底提出用3年时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来,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着力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治本之策。经过两年来的努力,全县较好地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阶段性清欠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清欠工作部署,**年在继续清理旧欠的同时,要实现清欠工作重心向预防新欠转移,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并落实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规范建设投资行为

(一)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其它需要的审批项目,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保证金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听证制度”,杜绝未经科学论证的“拍脑袋”工程。同时,进一步建立政府投资行政责任追究制,逐步加强对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概算的控制。

(二)县计经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明确项目建议书中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批内容和标准,明确审批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在建设项目立项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新的拖欠。

(三)认真贯彻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严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防范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特别是交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施工。

(四)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资金的支付审核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承包商拨付工程款,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

(五)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大力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度。

二、加强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一)凡已下达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需要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资金配套的项目,其承诺资金必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按时到位。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足的,县计经委、县建委不予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暂停当地其他项目的审批;属重点工程项目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

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与监管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提交业主支付担保,对未提交担保的,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由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后予以备案。且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时,业主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四)各企业在开发、投资新项目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行为。特别是县内(含外地入驻)建筑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带头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少被拖欠现象的发生。

(五)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房屋预售证书时,必须提供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建设双方没有就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且延期支付协议未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手续。

(六)县财政局和审计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依法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若建设工程承包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期限的,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大、中型项目应在6个月完成结算,一般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建设工程业主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合同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约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业主已认可。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经承包单位催告业主仍不支付的,除按合同向承包单位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双倍逾期工程价款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有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确认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对未按合同支付的工程款要签订还款计划,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同时,保证农民工工资金额发放。否则,县建委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

三、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一)县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制定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的有效措施,克服诉讼费高,审理时间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要进一步简化司法程序,降低法律门槛,规定审理时限,加大执行力度。对当地法院执行难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由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异地执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不积极偿还债务、情节严重的项目业主,经被拖欠者申请,在县劳动保障局进行核实后,可由县人民法院强制冻结业主单位帐户,所有资金全部用于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通过拍卖资产予以偿还。

(三)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处理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仲裁、公证等处理合同纠纷高效、快捷、公正的优势。县劳动仲裁调解机构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把关,凡受理建设领域的各种经济纠纷应及时予以解决。

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培育担保主体。大力推行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同时,根据《关于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用商业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办法,防范和转移工程质量风险。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引导企业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及时帮助解决被拖欠的工程款。

(三)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加快建立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库,完善不良名单制度。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建筑业企业予以不同的政策对待,给予不同经济活动空间。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为信用不良名单的施工或劳务企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在我县的投标资格、清除我县建筑市场等处罚措施。同时,对相关项目负责人的从业资格予以限制,直至取消从业资质。

对于列入不良名单或不按合同约定有拖欠问题而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县计经委、县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内各商业银行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立项、规划和施工许可、提供贷款,县国土房管局取消其参与土地竞标、竞买资格等,贷款银行不提供授信。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对其资质予以降级,直至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进一步加大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力度。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越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各类违法或违规行为。

五、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县劳动保障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劳动保障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县劳动保障局应进一步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和应急预案。县司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并配合县劳动保障局妥善处置集体性讨薪事件。

(二)根据《大足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足劳社文〔2005〕3号)文件之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就新开工项目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县建委按照要求,在办理建设手续时严格把关,做好保障金的收取工作;对不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承建双方,将对其建设行为予以限制。

(三)县劳动保障局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施工现场应设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并对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情况、监察电话、地址等相关内容公示;加强农民工用工合同管理,改进工资支付办法,逐步建立“月支付,季结清”的方式;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纠正建筑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县劳动保障局均应及时处理。同时,县劳动保障局要将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重要的信用指标,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农民工法律意识,鼓励发展劳务企业

(一)县总工会、县劳动保障局要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使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减少和避免有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4篇: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一、工作目标

(一)坚持政府带头。巩固政府投资项目清欠成果,继续对2003年底前已竣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尚未解决的项目,摸清情况,落实还款资金,按制定的还款计划在**年6月底前全部解决。

(二)加大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力度。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清欠工作责任,引导和采取仲裁、司法途径解决拖欠款问题,确保**年10月前全县基本完成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清偿任务。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分阶段目标如下:5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87%以上;6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90%以上;7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92%以上;8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94%以上;9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95%以上。

(三)认真落实清欠政策和措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继续建立、完善和落实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二、采取各种措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工程剩余清欠工作力度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按照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足府发〔**〕65号)要求,开展重点督查,逐项清查剩余拖欠项目,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解决,确保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工程款基本实现财务结清。

(二)以房地产项目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好社会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1、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企业作为清欠主体的作用,按照社会拖欠项目结清的标准,做好协调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司法渠道,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解决拖欠问题。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市场中介机构确定拖欠数额,签订还款协议并进行公证,按期清偿拖欠的工程款。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鼓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实际已无法追偿的拖欠工程款,要落实责任,督促责任方提出解决方案;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属于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经营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

2、建立公示制度。县清欠办要定期公布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清单,对于尚未清偿完毕的项目业主,县计经委、县建委、县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暂缓办理该单位新建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对**年6月底前拒不办理结算手续,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县政府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在7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对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对多次因施工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我县有形建筑市场上进行公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三)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1、对市政基础设施、教育、交通、水利等政府项目的剩余拖欠,分别由建设、教育、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单位提出解决办法,协调落实还款资金来源。

2、县劳动保障局在受理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巡查,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的举报投诉渠道追索欠薪;对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会同县建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同时会同县司法行政部门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对采取违法手段讨薪的,要配合县公安局严肃处理。

3、县监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4、县人民法院要继续开展对尚未执结拖欠工程款案件的集中清理专项活动。对**年以前进入执行程序,有执行能力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重点清理,限时执结。

5、县仲裁委要为清欠工作中的有关企业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对于清欠工作中仲裁案件特事特办,充分发挥仲裁公正、高效、快捷的优势,快速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对于困难企业的仲裁收费实行缓、减、免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清欠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执行清欠工作目标考核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辖区的清欠工作负总责。县督查室和县清欠办将继续以足府发〔**〕65号、足府办发〔**〕99号文件附件所列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解决情况,作为考核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是否完成清欠工作目标的依据。对未完成清欠目标的责任单位,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扣减2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清欠任务完成较差的,县政府将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

第5篇: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关键词;工程款支付;支付凭证;控制

工程款支付结算是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共同关心的问题。项目业主应认真研究国内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FIDIC条款的项目还应参照国际惯例。

工程款的结算支付由于办理过程复杂(主要是技术资料齐全、支付明细表格繁多、数据准确性高、勾稽关系复杂)、结算单位多、支付凭据不尽相同、资金支付量大等特点。给财务人员带来沉重负担,有可能发生错付现象。对此,笔者就公路工程款支付结算中的有关内部控制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加强工程款支付控制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有利于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工程进度

公路工程项目不但施工周期长,而且需要资金巨大。只有事先对各项预付款、应付款及保函和保证金进行科学测算,才能合理筹集相应资金,既保证工程开工前的资金需要又可以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

(二)有利于及时准确地结清债权债务关系

公路工程项目涉及款项往来单位很多。比如高速公路项目,主线、连接线、房建、交通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等可能涉及尚百家单位,如果考虑分包商支付就更多了。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也包括对支付合同、支付程序与制度、支付科目、账务核对等管理。根据合同支付,按照程序支付,定期核对往来账户是确保支付工作有条不紊的关键措施。

(三)有利于竣工决算的编制

实践证明,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后迟迟编不了竣工决算。原因有多方面,但是支付遗留问题较多甚至不能与承包商对清工程款往来账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重复支付、多支、少支、漏支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所有这些工作必须在收尾阶段进行集中清理与核对,彻底结清有关工程款往来方面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决算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控制

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必须依据合法凭据,工程款也不例外。工程款的支付不仅要依据主要领导核批的诸如发票等付款凭证。还要具备其他一些重要的凭证。

就工程款而言,这类依据主要有三种

一是关于项目有关的合同,一般包括建筑安装合同和货物采购合同,建筑安装合同中又包括土建合同、路面合同、房建合同、交通工程合同、机电合同、绿化合同、连接线合同等。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必须对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强制性条款,进行认真学习,仔细研究,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都应心中有数。对于建筑安装合同,由于合同条款较多,数量较大,一般为订本式,付款时不可能把一本合同全部作为支付凭证装订进去,因此,在第一次付款时只须将涉及到的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等条款的合同章节复印一份作为此次付款凭证就可以了,以后付工程进度款无须再次复印台同,只须在凭证摘要里注明合同见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凭结算单(发票、收据)手续齐全后即可付款。

二是中期支付证书,支付证书包括中期支付证书和终期支付证书。中期支付证书是由承包商报送,经旁站、驻地及总监代表逐级签字并最终报业主核准的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凭证。终期支付证书是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凭证,除了要考虑收尾工程量之外,还应该考虑各种索赔、价格调整、变更等因素,这是工程竣工结算的法律文件。支付证书既是完成工程量的证明,也是支付工程价款、扣收工程预付款、保留金的依据,是工程款支付中最重要的支付凭证。对于按支付证书付款的,作为支付凭证的单据要复杂一些。包括中期支付证书、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为竣工决算时正确归集交付使用资产而做的报表,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做可不做)、承包商开具的发票、收据(当业主在支付证书中支付材料预付款时承包商应开具收据)、代扣代缴税票(若存在代扣代缴)、业主开具的收据(主要是扣开工预付款、借款、保留金)。

三是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是由业主的财务、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项目管理机构、职能设置以及项目工程款的财务支付程序自行设置的一种内部自制支付凭证。由于业主或承包商,有时也包括材料供应商,为确保工程的进度、材料的及时供应,由业主预先支配给承包商或供应商一笔款项,待以后扣回的支付凭证,这类凭证常见的有借款报告、动员预付款审批单等。

三、开工预付款与保留金的控制

(一)开工预付款

1 开工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按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规定,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了台同协议书,并向业主提供了履约保函和开工预付款保函、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无误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后,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开工预付款。归纳起来支付工程预付款条件有以下几点:双方签定了合同、承包商提交了保函、总监签付的开工预付款证书。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合同、保函、支付证书在支付时,财务都应有一份,分别按照上述工程款支付凭据的保管、存档进行处理。

2 支付时间及额度控制

按照规定,在承包商提交了履约保函和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的28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该笔款项。在收到开工预付款保函至支付该笔款项的28天内,财务人员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核对开工预付救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上规定的相同。开工预付款支付比例一般不超过台同金额的10%,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两种情况,就是开工预付款银行保证金额超过或不足合同金额的10%,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大都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处理,即超过台同金额的10%,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开工预付款:不足合同金额10%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开工预付款。

其次,对保函的真伪进行查询。现在保函开具的金额越来越大,出具保函的银行又不尽相同,各个银行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规定又不一样,为了降低财务的风险和考察承包商的财务能力,应该对保函的真伪进行查询。保函的查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对收到的查复书应和保函一起存档备查。

3 开工预付款的使用监督与扣回

按照规定,承包商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通过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这要求我们制订出一系列的资金管理规章制度,不仅仅是针对开工预付款,而且还应该包括凡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资金,通过规章制度对承包人的资金从收、付、转上进行全面的监管。

开工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

金额未达到合同金额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台同金额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金额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扣回,全部金额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80%时扣完。

(二)保留金

保留金也称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工程尾款。是按合同规定,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中延缓支付的部分款项,是承包商履约义务的担保。是对履约保证金或担保的补充。这里我们说一下保留金的扣留和偿还。一般情况下,保留金与开工预付款的扣回情形差不多。也是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台同金额30%之后开始扣,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扣回,全部扣留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金额(不含暂定金额)的5%停止扣留。

随着工程竣工和维修期满,业主应相应退还承包商的工程保留金。这里就涉及到何时退还保留金的问题。按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两年,当某项工程实质上完工并交工验收合格,业主颁发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后,按合同规定的退还比例签发支付证书,如果颁发的是部分工程交工证书,则按该部分工程占整个工程的百分比计退。从获得业主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两年)后,退还剩余的保留金,如果颁发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仅是部分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继续扣留与完成剩余工作所需费用比例相当的保留金。

四、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控制

中期支付是整个工程支付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有的工程完工可能要进行几十次的中期支付,因此,认真对待每一期的中期支付,不仅是日常财务工作的需要,也为日后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在中期支付中往往涉及到本期结算工程进度款、材料预付款、扣回开工预付款、扣留的保留金、借款、税金、代为支付款项的发生,使中期支付过程较为繁琐。在这里。我们强调的是中期支付中各种款项的扣回扣留。开工预付款和保留金的扣款方法已在上面论述过了不再重复,下面就如何控制好材料预付款和工程借款的支付与扣回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材料预付款的控制

工程材料供应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进度,更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因此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材料供应商对合同双方都有好处。对材料的管理与控制首先应从银行账户上进行控制,我们可以要求承包商在业主指定银行开设材料专门账户。负责材料的收、付、转款。其次是要做好工程材料数量和金额的控制,累计支付材料预付款的数量不能超过合同清单规定的数量(工程变更除外)。累计支付材料预付款的金额不应超过台同剩余的工作量金额,预付款材料的品种应与工程计划进度相吻合。再次是材料预付款的扣回要及时,按照规定,当材料用于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预付款应从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应超过3个月,在预计竣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预付款。

(二)借款的控制

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进度的变化以及承包商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通常会发生一些借款。借款是业主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而为承包商提供的一种临时性资金保证,提供这一资金保证的起因有可能是承包商,也有可能缘于业主。工程借款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如何控制好借款的规模和扣回时间,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一般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业主都有规定要求承包商提供一定数额的信贷证明,其作用就是承包商在本工程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情况下,通过信贷证明自行从金融机构解决。但在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大都不愿意从金融机构融资,主要是时间和成本问题,于是从业主借款成了承包商最理想途径。其实业主也可根据自身资金保证供给情况为承包商提供一定数额的借款,虽然这会增加业主资金的成本和财务风险,但相对于工程的整体效益而言还是可行的,不过这种借款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严格控制。

1 惜款的必要性控制。因为在施工过程中,除了承包商带来的流动资金外,还有业主支付的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和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些款项基本上可以维持工程周转,有的承包商由于自身实力不足和信誉不强,一旦工程到手,就千方百计强行借支业主款项,有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还达不到业主支付上述款项的总和,对于此种情况必须严正拒绝。一旦发现,要进一步审查其履约的可信性,发现不符台资审条件的,尽快解除合同。

2 借款金额的控制。对的确由非自身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承包商,业主可以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但这种资金支持只能是短期的,小额的,并且借款的金额必须控制在剩余工作量内,即合同总金额减去所有应扣未扣项目、已支付金额、完成未完工程还需投入金额后的余额应为大于零。

3 借款资金使用费的控制。业主的资金不管其来源渠道如何,其资金的使用都是有成本的,业主与承包商都注重效益,承包商不应该把资金使用的成本转嫁到业主,同时为了促使承包商尽快偿还借款,应该收取资金使用费,但收取资金使用费不能违背国家的金融规定,更不能将收取的资金使用费形成单位的小金库或变相为单位牟取福利。如果借款缘于业主工期的提前或变更,则借款是业主对承包商的无息资金支持。实际支付工作中,一定要分清借款的原因,在此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借款的数额和资金使用费标准。

五、量终支付的控制

第6篇: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一、烂尾工程的危害

    从九十年代初开始的全国性的大规模房地产开发热在经过两三年之后便骤然 降温。与此同时,一些刚圈起地皮还未来得及建设或工程尚未完工就被迫停工的 “烂尾工程”也随处可见。

    烂尾工程从主观上可分为恶意和非恶意两种,‘所谓恶意的是指房地产开发商 故意欺诈或见利忘义,在贷款未还,工程款未付,并收取了许多预付款后便卷款 而去。所谓非恶意的是指开发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房地产项目, 一旦资金来源不畅,工程便被迫停顿。

    烂尾工程不仅常常引发纠纷,而且所造成的损害波及面非常广。一般来说, 烂尾工程的受害者主要有:

    1.国家

    烂尾工程使国家土地常年闲置,不仅影响土地费用的及时回收,而且由于所建房屋不能进入正常的流通领域,也使国家的有关税收流失,直接造成国家土地资源和财富的巨大浪费。

    2.银行

    房地产项目投资大,如果离开银行的支持,仅凭开发商的自有资金,房地产开发是难以顺利进行的。而银行贷款的回收一般是在工程竣工并取得销售业绩 后。若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银行贷款也就难以按期回归。我市目前几处大的烂尾 工程银行都是最大的债仅人。

    3.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高利润、高风险的产业。房地产投资必须经过周密的市场分析和科学论证后方可实施。然而在高利润的诱惑下,一些开发商未经充分论证,便盲目上房地产项目,导致投资失误,身背巨额债务而使企业破产或停业。青岛市最多时房地产企业有四、五百家,而现在真正有项目又能正常运?转的也就是一百多家。

    4.建筑商 .

    尽管这几年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施工单位垫款承包。但为了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常以带资施工为条件参与工程招标。当施工单位无力继续垫资,建设单位后续资金又跟不上而出现烂尾工程时,施工单位不仅损失了垫付的资金,而且应得承包费也难以获得。

    5.消费者

    根据法律规定,投入的工程款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达到工程总额的25%以上便可开始预售。一旦形成烂尾工程,消费者既得不到房子常常要不回预付款,所受损失可想而知。

    6.材料供应商

    近几年,建筑材料市场竞争激烈,为争取客户,许多供应商常采用赊销的办法促销。一旦房子盖不起来,开发商赔了本或携款而逃,所供应的建筑材料也就打了水漂。

    二、形成烂尾工作的原因

    造成烂尾工程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宏观方面的,也有微观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有客观因素,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本文主要从法律方面分析一下烂尾工程的原因。

    1.立法滞后

    全国性的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开发是从一九九二年开始的,对如此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立法上是缺乏准备的。对房地产开发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缺乏预见性及预防措施。以致在这股房地产开发热后期,一些矛盾纠纷便纷纷暴露出来。而我们却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中的无序状况,解决房地产开发中的各种矛盾。比如因对房地产公司的审批、设立、资质条件、项目立项等缺乏严密的程序规定,以致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哄而上盲目设立。一些新设立的公司虽无一分钱的资金,但靠玩“空手道”,炒地皮,炒项目,照样大发横财,而一些项目炒了七、八手之后仍然是空地一片。

    2.法律意识不强,执法欠缺力度

    本来我国房地产方面的立法就很不完善,但既便对已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也很不理想。比如《土地管理法》在一九八六年便颁布实施。其中规定了较严格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和审批程序。如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凹0亩以上,其他土地20阗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但实际上,化整为零,越权批地,甚至以集体所有的土地搞商品房开发的现象仍很普遍。从九五年开始,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国家又颁布了不少新的法律、法规。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中严格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条件,设立程序,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等等。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执行的也并不太好,有些根本没有自有资金的也照样大搞房地产开发。未交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发给土地使用证,土地常年闲置也未按规定罚款或没收土地。如此“宽松”的执法环境,也难怪有人甘冒风险钻法律空子。

    3.对开发商的资质条件审查不严

    不管国家房地产开发的宏观政策如何调整,也无论房地产市场多么冷谈,那些资金实力雄厚,资质条件合法的房地产公司,可能在某一阶段的营销业绩会受到一些影响,但这样的公司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抗风浪”能力,很少会出现烂尾工程。可以说,开发商的资信情况如何是能否形成烂尾工程的关键。然而前几年,恰恰对这一关键问题,即对房地产公司设立时的资信情况缺乏严格而有效的审查。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房地产开发一哄而上,不管有无资金、有无项目,先注册个房地产公司再说。一时间虽然成立了不少房地产公司,但真正有项目的却不多,有项目而又有开发实力的就更少。这一资质审查上的漏洞,不能不说是形成烂尾工程的最直接原因。

    4.预售条件执行不严

    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交齐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二是按提交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但在实践中对这一规定执行得并不好。许多房地产公司甚至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都交不起,但照样上房地产项目。前期开发的资金不足便靠提前预售筹集资金,很多根本就达不到25%的投资标准便开始预售。这样做一方面把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另一方面销售不畅便极易出现烂尾工程。

    5.对工程款监管不力,未能专款专用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从银行的贷款还是预售商品房的购房款,必须用于工程 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监管措施,开发商拆了东墙补西墙,随 意挪用工程款的情况相当普遍。工程款不能到位必然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进度上不去必然影响销售,一旦形成恶性循环,出现烂尾工程出就在所难免。

    6.房地产开发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明确,违约责任不严格

    房地产开发中包括一系列合同。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程建设承包 合同》、房地产贷款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等等。在这些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如果缺乏有效的担保措施,不仅使债权人的利益缺乏有效的保障,而且债务人在没有履约压力时,消极履约就很难避免。现在的一些格式合同要么对担保内容不加规定,要么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一旦开发商履约受挫, 而合同中又缺少有效的担保措施时,一些开发商可能在权衡利弊得失,认为一走了之或置之不管对自己更有利时,他就宁愿让工程烂尾。

    7.银行支持不力,短期行为

    房地产开发投资巨大,如果离开了银行的支持可以说寸步难行。然而在前几 年的房地产开发中,当开商出现暂时的困难,工程进度缓慢,销售不畅时,许多 银行不是积极为开发商供血,输氧,而常常是担心自己的投资收不回来而采取 “断奶”措施,不仅不继续提从贷款而且采用种种方法催还贷款。这样戏,常使 后续开发项目难以为继。而没有后续资金,项目完不成,不能取得销售收人,自然银行的贷款就还不上。实际上许多烂尾工程就是在银行采取“断奶”措施后出现的。

    三、烂尾工程的预防

    预防烂尾工程,除了在宏观上国家要加强房地产立法,注意产业政策的调 整,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立法,注意产业政策的调整,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力 度外,笔者在此简述几种具体方法。

    1.注意资信审查

    这种审查既所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也包括有关当事人的自我审查。作为 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应将重点放在房地产公司的设立,项目的审批以及贷款条件 等方面。作为当事人则应将审查的重点放在合同的审查、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环 节。对开发商的资质、信誉、开发业绩,项目前景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和 分析。

    2.加强用款监督,专款专用

    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预售款,必须用于工程建设。而要做到这一点,仅凭开 发商的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在香港和一些发达国家常采用如下两种方法:

    (1)银行监管。即开发商在银行贷款时即设立专项资金帐户,对银行的贷款以及 买房者的预付款,银行仅凭自己委托的工程师及律师所提供的工程进度证明放 款。使放款进度与工程进度保持一致。这样可以有效地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预 防款项流失或挪作他用。但这种方法受银行业务量,专业分工的影响较大,而且 对买房者的预付款往往难以监管。

    (2)律师监管。即将消费者的预付款打人律师事务所专用帐户,然后根据与律师事务所签有委托协议的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拨 款。律师监管对消费者预售款的用途监督比较有效。采用这一监管措施应特别注 意与监理工程师的合作。这一监管方法既能使预售款专款专用,同时还能打消买 房者的顾虑,增强他们的购买信心。(在香港,预售楼花款必须进律师行的专户, 由律师行根据工程进度放款)当然采用这一方法对律师的专业要求极高,律师除了必须精通房地产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建筑学常识和金融知识。

    3.严格预售条件

    法律之所以对商品房预售规定了较严格的条件,笔者认为其主要目的在于强调从事商品房开发必须量力而行,并且必须有足够的自有资金,以防止风险转移,避免风险扩大。一些开发商在远未达到这一标准时便开始预售,而这样做的开发商一般资金实力都较差。提前预售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而且也加重了开发商的债务负担。许多开发商就是债务负担不堪重负,工程建设遥遥无期的情况下破罐子破摔或逃之夭夭的。因此若想有效地控制风险,避免出现烂尾工程就必须严把预售条件。

    4.严禁垫款施工

    以垫款承包为条件争揽工程可以说是建筑业的一大痼疾。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格禁止垫款承包,但由监督处罚措施不力。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实难避免。而垫款施工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在工程量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开发商不追加工程款,建筑商就以停工给开发商施压,一旦后续工程款不能到位,而建筑商又无力继续垫款时,就会形成烂尾工程。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垫款承包,将垫款承包视为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只有这样,开发商在立项开发时才能量力而行,从而避免后劲不足而产生烂尾工。

    5.重视监理监督

    建筑监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从1988年开始,经过近十年的实践,这一制度已逐渐成熟。一般人认为,建筑监理只是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其实不然,建筑监理不仅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工程的招标、投标、工程的预算、决算,工程款的用途、工程进度,甚至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保修等均可实施监督。目前我国的建设监理分为两种,一是政府监理,这是一种强制性监理;二是社会监理,即由具备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或监理事务所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如能有效地运用好这两种监理措施,对预防烂尾工程将起重要作用。

第7篇: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一、总体目标

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清除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改革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达到100%,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得到增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确保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重点内容和主要工作

范围:*年以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重点内容:突出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监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行为;二是严厉查处招标机构无资格或超越资格、出借资格和挂靠行为;三是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四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严厉查处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不到位行为;六是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一是重点查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阴阳合同、明招暗定、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规范招标,认真解决市场封锁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三是严厉查处无资格或超资格、出借资格和挂靠行为;四是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方式,完善“公平、公开、公正”市场交易机制。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必须全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同时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中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五是加大对招标投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快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招标结果公示、合同备案制度。积极推进评标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强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管,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中标人确定等关键环节上加大监督力度。

(二)组织开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专项整治。以资质管理为手段,加强工程承发包队伍的监管。通过对工程施工现场经济技术相关人员的检查,确定其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凡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严禁将建筑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队伍。

(三)组织开展建设监理专项整治。重点治理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压级压价、不依法履行职责、监理工作不到位等不规范行为。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对监理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依法将不合格的监理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一,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针对薄弱环节,继续深入开展四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一是高处坠落。在高处坠落的专项治理上,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外,还有两点,首先要强化操作者的安全防护意识,使他们自觉地遵章作业;其次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员的责任,加强对高处作业人员防护情况的监督。今后,凡因为未系安全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一律要追究现场安全员责任。二是塔机。加强对塔机的拆装、使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环节的管理,绝不允许已经淘汰、查封的不合格塔机重新投入使用。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企业制定塔机拆装专机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强制性技术标准审查,并对塔机的拆装过程实行旁站监理,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而从事塔机拆装作业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立即向主管到部门报告。一旦塔机出现问题,监理单位要承担与施工单位同样的责任。三是房屋拆除。严格对拆除技术方案的审查,加强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野蛮、冒险作业;施工单位要对拆除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围挡、悬挂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防止高处坠物危及居民安全。四是建筑施工脚手架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对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安全监督部门要把脚手架列入安全事故的重要危险源,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点,加强监控。另外,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检查,既要提高广大建筑劳务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更要确保安全。

第二,要切实加强各类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针对园区施工存在问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告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园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个人建房和民营企业等安全管理薄弱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对所有的建筑工程,不管是办了手续的还是没办手续的工程项目,都依法纳入监管范围,而且越是规避监管的项目越要重点监管、重点查处。

第三,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奖惩力度。市政府在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里明确规定,要给予安全生产优秀企业招投标加分奖励,其中对创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在今后一年内的招投标中加3分,市级的加2分。如果年内因工死亡率超过万分之零点五,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和损失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财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资格。

(五)规范主体行为,清理防范拖欠

1、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把全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摸准摸透,分门别类建立详细拖欠台帐。继续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确保情况准确,避免遗漏。按照全区总体目标和进度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二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逐个工程项目、逐个企业提出还款计划,列出清欠时间表,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2、从防止新的拖欠发生着手,在立项、规划、土地批租、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多个环节,建立和完善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监控机制。新上建设项目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审验业主或投资人有无拖欠行为,凡有拖欠工程款尚未还清且未签订还款协议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拖欠工程款的,不允许其参加开发项目投标。严格新建项目的资金审查制度,新开工项目未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与项目投资额相符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的,不予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招标和施工许可手续。

3、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调度、统计、督查工作力度,加快清欠进度。加强对新开工和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业主或投资人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情况,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停工。加强竣工备案审查,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竣工项目,不予办理备案手续,不准交付使用。

4、严肃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企业。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要坚决取消其开发、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要收回其资质证书,清出市场。对那些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涉及农民工人数多的典型案件,要坚决曝光一批、查处一批、清理一批。

5、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新开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旦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

三、职责分工

(一)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建筑处负责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以及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督导工作。

(三)招标办负责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针对招标投标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对招标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并把情况及时向区监察局汇报。

(四)由清欠办协同其它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工程款拖欠及农民工工资。

(五)基建科负责建设、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主体参与工程建设。

四、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年3月15日至4月2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广泛进行宣传和动员等形式,让每一个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都了解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为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年4月21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由建设局将自查自纠表格下发到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手中,各单位应认真对照自查自纠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一律在5月15日前自行改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填表后上交建设局;对逾期不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存在问题隐匿不报或5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做出处理。

(三)*年5月2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整顿阶段。期间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综合执法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深入查处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写出执法大检查总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向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做出汇报,对严重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处罚。

(四)*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及建章立制阶段。对全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活动做出总结,对本年度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情况做出基本估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深入探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问题、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问题、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建设系统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建筑市场政府监管信息系统等问题,并制定规范性文件给予制度上的保证。

第8篇: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1.规范建设资金管理的需要。

铁路项目资金来源以财政性资金、铁路债券、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款资金为主。加强资金流向监管是对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的体现,也是规范资金管理的需要。

2.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需要。

十二五”期间,国家加大铁路等交通基础性建设投资;特别是近两年,为拉动内需,铁路每年基建投资规模保持在8000亿以上。依法合规使用建设资金是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标准、规模顺利实施的关键。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是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全面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的建设管理要求。

3.维护项目稳定的需要。

维护建设项目稳定,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上访讨薪等事件发生,是建设单位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督促参建施工单位按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重要内容。

二、铁路建设资金流向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分析

1.监管意识不强。

部分建设单位对资金流向监管认识不到位,建设单位只要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拨款就行;认为施工单位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行为,是铁路建设管理中小问题,只要按期建成投产就行,资金如何使用完全是施工单位的事,甚至对资金流向监管持抵触情绪。

2.监管制度不完善。

《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颁布于2005年,基本不涉及建设资金流向监管内容;尽管铁路总公司陆续出台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有关通知,但多年来一直没有制订系统的操作性强的监管制度;部分项目管理机构疏于建设资流向监管,三方监管协议流于形式。

3.监管深度、尺度不够。

对参建施工单位而言,建设资金使用更多体现在成本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征地拆迁等方面,违规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不结合施工单位的包价范围、施工程序、成本核算、合同管理、分包计价等内容,资金流向监管工作是肤浅的、片面的。

4.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与参建单位资金统一归集管理的矛盾问题。

铁路建设资金管理一项要求,即确保专款专用;作为铁路参建施工企业,从集团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要求出发,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是提高企业资金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资金监管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都有资金归集诉求,加大日常资金流向监管困难。

三、加强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的应对措施

1.加强专业培训,提升监管意识,提高基建财务管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首先,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合规使用建设资金的重要性,树立强化建设资金流向监管意识。其次,加强资金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注重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综合管理素质。最后,组织财会、计划、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共同对建设资金流向进行监管检查,提升检查力度、深度。

2.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制订监管条款,确保资金流向监管依法合规。

2006年,原铁道部首次正式发文,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必须将资金监管、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事项纳入铁路建设合同管理;铁财〔2007〕237号、铁财〔2011〕24号也分别对建设资金流向监管提出具体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环节,以合同的形式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细化资金流向监管程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建设资金流向监管工作依法合规,这是保证实施资金监管的前提。

3.完善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级监管职责,建立逐级负责的资金监管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建设、施工及监管银行的三方监管机制,明确各级资金监管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充分发挥各级监管职能,做到项目管理机构对参建施工单位资金实施监管向铁路局负责;参建施工单位对所属项目部资金实施监管向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监管银行对施工单位资金拨付实施监管向项目管理机构负责。

4.加大监管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应加大对施工单位建设资金监管检查力度,铁路局对建设资金流向监管定期检查抽查,对查出问题、问题整改、监管制度落实、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等纳入建设单位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奖惩考核办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对参建施工单位建设资金违规使用的,纳入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对项目管理机构违规使用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结论

第9篇: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范文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适用本办法。各方主体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等。

第三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考核标准,定期对各方主体进行分值量化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前,应持其资质证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第六条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通过有效竞争与中标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应通过有效竞争,总承包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需要分包建筑劳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有效竞争,将建筑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并由建筑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少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而谋取中标。

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向发包人提交银行出具的工程概算总额的2%以下,但最高额不超过80万元的《投标保函》。

投标人中标并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备案后,其出具的《投标保函》终止生效:未中标人向银行出具未中标通知书后,银行应给予办理《投标保函》终止手续:投标人中标后,未按中标要求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银行按《投标保函》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以下同)应参照使用国家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得约定垫资或以物(房)抵工程价的条款。

第十一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提交银行或第三人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5%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人也必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银行或第三人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

第十二条发包人应在《工程款支付保函》到期当日或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向承包人重新提交银行或第三人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未按时提交保函或提交保函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比例数额,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予以签证顺延工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经签证确认工程量增减的,所增减的工程价款与工程进度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同步按期拨付。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建筑业企业应与建筑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筑工程款应优先保障建筑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并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其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恶意拖欠。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发包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严重拖欠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决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发包人或由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把有关工程决算文件资料提交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确认。确认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七条发包人在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决算资料时,不得将未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责任与应支付的工程款相抵销,

第十八条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凭工程质量验收证明终止《履约保函》。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终止《工程款支付保函》。

第十九条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承担工程维修责任。承包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担维修任务、维修款从保修款中支付。承包人不履行工程维修责任时,发包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人维修,工程维修费用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实际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承包单位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实行监理的工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发包单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分包工程未通过有效竞争办理备案手续的,发包人将工程发包、承包、转包或违法分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人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以及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或以物(房)抵工程价的条款,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单方或双方未出具保函,或者保函低于规定数额的,视为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资料不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报告不予备案,可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企业未按照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计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不予当年资质年审或不予资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布。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